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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论文

时间:2022-11-27 19:26:02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论文

第1篇

[关键词]二流理论;量排队长度;回归分析

[DOI] 10.13939/ki.zgsc.2015.22.105

1 问题重述

本文以2013年数学建模A题的实际问题为原型,同时为了帮助理解特制作表格如下:在发生拥堵时,可以发现在每次长度到达120m时会有一个最高的峰值,

案例中直接反映了从事故发生至撤离期间该横断面的车流量情况,因此对于该横断面的实际通行能力的估测,主要是对案例中给出的时间、路程等数据的转换与处理,因此对于数据的转换处理应分步进行,考虑如以下步骤处理。

第一,由案例已知发生事故路段车道分为1、2、3三道,以每一道为参考对象。

第二,将案例中事故发生时间分为两段,即事故初始尚未对道路通行能力有明显影

响时和道路堵车高峰期两段。

第三,根据车辆通过案例中标出120米区域所用的时间和120m这两个条件可以算出车辆在某个时段通过某一车道的平均速度。

第四,再将所求速度代入修正后的道路通行能力公式中算出事故发生至撤离期间每段时间的道路通行能力值。

通过分析统计案例高峰期事故横断面车流量,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同一横断面交通事故所占车道不同对该横断面实际通行能力影响的差异。案例中事故所占车道为2、3车道,事故发生期间共有6个高峰期;同一案例不同时间案例中事故所占车道为1、2车道,事故发生期间共有8个高峰期。

2 建立模型

2.1符号约定

v――平均行车速度(km/s);N――实际道路通行能力;l0――车头最小间隔(m);l反――司机在反应时间内车辆行驶距离(m);l车――车辆平均长度(m);N0 ――初始时刻上、下游断面之间的车辆数;Nu(t)-t时刻通过上游断面的车辆累计数;Nd――t时刻通过下游断面的车辆累计数;N次――次干路上可以通过的交通量;N甲――主干路上单向三车道车流通过量;T1――主干路上车流允许车辆穿越的最小车头驶距与次要道路的交通管理有关;T2――次干路上饱和车流的平均车头时距。

2.2将案例1和案例2转化为表格分析

将案例1和案例2转化为表格分析,具体见表1。根据理想条件下建立的车流计算模型的路段基本通行能力计算公式如下:

通行能力

N=3600/t0=lOOOv/t0=3600/t0/v/3.6)

因为:t0=t反+t车+t制+t安

其中:t反=司机在反应时间内车辆行驶距离(m);

t车――车辆平均长度(m)

t制――车辆的制动距离(m);

t安――车辆间的安全距离(m)。

说明:(1)对于不同规格的轿车这四个量的差异很小,可忽略不计。

(2)由于本题中的车道宽度为3.25m小于理想条件的3.65m,所以需要用车道宽度对通行能力的影响修正系数0.941k对基本通行能力予以折减。

(3)由于每个N都要乘以lk,故对N的变化过程无影响。所以可以认为实际道路通行能力N是车辆的平均速度v的正比例函数,则实际道路通行能力N的变化过程规律即满足v的变化过程规律,所以可对事故发生至撤离期间实际道路通行能力做如下描述。

首先对整个横断面做宏观描述,即在事故发生初始虽然横断面未有大量车辆排队。但是有部分车辆在路边停靠,所以横断面实际通行能力也受到一定影响,有中幅度下降;而事故发生堵塞高峰期时由于车辆排队长度达到一定长度,横断面实际通行能力大幅下降;事故撤离后横断面实际通行能力基本恢复正常。

接着对横断面中的车道一、二、三分别进行微观描述,具体见表2。

总结:由统计表可以明显地发现案例2与案例l有以下3点不同,进而最后导致事故所占车道不同对该实际通行能力影响的不同。

(1)案例2的堵车高峰期明显比案例1的堵车高峰期多。

(2)案例2的堵车高峰期的车辆数明显比案例1多。

(3)案例2的堵车高峰期的持续时间明显比案例1多。

即案例2中事故所占车道对横断面实际通行能力的影响明显比案例1中事故所占车道对该横断面的实际通行能力影响更大,因此我们主要以案例2为着眼点。

2.3模型分析

单车道路段当量排队长度模型。

首先考虑单人口单出口不可超车的单车道路段。

根据流量守恒原理得:(1)N0为初始时刻上、下游断面之间的车辆数;Nu(t)为t时刻通过上游断面的车辆累计数;Nd为t时刻通过下游断面的车辆累计数;N(t)为t时刻上、下游断面之间的车辆数。

根据二流理论:(2)整理得:(3LD(t)为t时刻上下游断面之间的当量排队长度;L为上下游两断面之间的距离;Km,为上下游两断面之间的交通流最佳密度;KJ为上下游两断面之间的交通流阻塞密度。

由案例一可以观测出路段车辆排队长度与事故持续时间成正比即(4)。为了分析(4)的适用条件,令K(t)表示t时刻上下两断面之间的平均密度,则

有宏观角度分析密度与流量之间的关系。当O

第2篇

一、采用案例教学,能够激发学员的学习兴趣,让安全教育培训从被动接受变为主动参与

案例是人们在生产生活当中经历的典型的富有多种意义的事件陈述,或者说是指人们对已经发生过的典型事件捕捉的记述。案例有多种形式,可以是文字,也可以是视频或者动画等。在安全生产领域,有大量依据实际发生的事件整理总结出来的案例。应用好这些案例,对开展安全培训大有帮助。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从本质来说,是成人培训。要想取得良好的培训效果,达到预期的培训目标,就要吸引学员参与到培训中来,调动学习积极性,提升学员的学习兴趣,让学员从培训的被动接受者变为主动参与者。案例是真实发生的典型性事件,从这个角度来说,案例是一种特殊的故事,有一定的情节,而有情节的故事对任何人都有强烈的吸引力。一段精心选择的文字或视频,能吸引学员进入到真实化、细节化的场景中,感受事件的发生和发展,并迅速参与到培训中来。案例要经过细致分析才能让学员入脑入心,领悟事件带来的启示。一个典型的案例,能引导学员深入探究事件背后的偶然性和必然性。分析案例的最好方式是讨论。讨论围绕培训师提出的问题分组进行,讨论结束后每个小组要把成果展示给大家,培训师对讨论结果进行总结或点评。这样的讨论能形成轻松愉快的课堂气氛,让每位学员有自主发挥的空间,大家畅所欲言,形成发散性思维,把相关的知识点彻底搞懂弄清。例如,在公共安全培训中,在讲解如何避免踩踏事件发生,加强自我保护时,培训师选取了最具代表性的2014年上海外滩跨年夜的踩踏事件。视频播放后,培训师帮助学员梳理事件的信息,包括跨年夜活动地点的变更,现场人员的密集程度,出现踩踏征兆及伤亡的过程及采取的措施等;组织学员讨论,如何在拥挤人流中,学会自我防护以及如何应对突发事件等。学员在讨论中发言热烈,不少人分享了自己听说或见到的公共场合拥挤事件,比如某超市开业,因打折促销力度大,引得人潮涌动,场面混乱,几乎失去控制,超市不得不加派保安维持秩序等等。这样的事件不胜枚举。通过分享和讨论,大家认识到,公共场合的踩踏事件离我们并不远,记取血的教训,就要增强防范公共安全事件的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培训师还和学员一起,实际演练踩踏发生时应该如何进行自我保护,以及发现伤者应该如何救护。在交通事故预防培训中,培训师分析交通事故时,举例说明酒后、疲劳及超速驾驶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的危害,还特别提到司机的心态对安全驾驶的影响。培训师选取近期发生的“路怒”的典型案例组织司机们讨论。在讨论时,请司机分析路怒的原因,帮助大家认清路怒带来的危险。许多司机说出了自己遇到或亲身经历的事件,分享了安全行车的经验。在总结交流中,大家一致认为:作为司机,要遵守交规,文明驾驶,既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也要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这样,安全行车才有保障。这次培训,对增强司机的安全责任意识,在驾驶中调整心态,缓解焦虑,避免事故的发生有很大的帮助。

二、采用案例教学,不仅能有效提升学员的安全素质,还能提升自我学习能力

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各种各样的,不少事故是由于人们缺少发现隐患的能力,疏于防范造成的。要避免危险的发生,就要学习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全面提升安全素质。安全知识掌握一定要经过深入思考才能得来,仅仅是依靠讲解和灌输是不行的。案例教学在这方面,能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在进行防范粉尘爆炸事故培训时,培训师根据粉尘云形成、充足的空气或氧化剂,以及火源这三个粉尘爆炸条件,请学员找出粉尘爆炸的原因。培训师选取两个案例,第一个案例发生在2015年6月27日晚,台湾新北市某水上乐园举办彩虹派对时,舞台上喷洒彩色粉末导致粉尘爆炸,造成498人受伤的事件。另一个案例是2014年8月2日江苏昆山开发区粉尘爆炸事件。从第一个案例中不难分析出高浓度粉尘爆炸的原因,但是第二个案例的爆炸原因更具隐蔽性。培训师对现场情况、当时的气候条件、车间粉尘堆积、管道设计等方面进行了介绍,引导学员寻找爆炸的原因。在讨论中,学员们开动脑筋并上网查找爆炸原因。这样的案例解读不仅给学员形成一个概念:凡是有高浓度粉尘存在的环境,都要时刻防范爆炸的危险,同时也给学员留下了深刻印象:无论是工作还是生活,要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才能发现隐患并及时整改。这样的案例分析,不仅能够有效提升学员的安全素质,还能提升学员自我学习的能力。

三、采用案例教学需要注意的问题

案例教学生动、直观,能很好地调动学员参与的积极性,符合成人学习规律,在安全培训中得到广泛应用。但也有许多问题值得注意:案例选取要得当。案例是为培训服务的,案例的选取不仅要紧扣培训主题,还应该具有典型意义。例如,讲解预防踩踏事件,选取外滩踩踏事件作为案例,就要比选取促销活动引发的踩踏事件更典型。同时要注意选取事实清楚,有明确结论的案例,这样做是为了让案例分析的方向更明确,知识点更清晰。若选取事实不清楚或者是有争议的案例容易对学员的认知产生误导。案例选取在精,不在多,视频形式的案例时长不能太长,一般在三至五分钟,最多不能超过20分钟。时间太长,学员的注意力不容易集中,太短又不能承载足够的信息量,不能很好地引导学员开展立体化的讨论。选取视频时,可以采取剪辑等技术手段,把需要的内容编辑精选出来,防止培训中出现喧宾夺主的现象。采用案例培训,培训师要把握好角色定位。在案例教学中,培训师的角色是培训的引导者和启发者,平时要注意收集安全案例,经常总结、归类,并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照,提高自己分析案例的能力;在培训前对案例要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研究,尽可能多地发掘出案例能够带给学员的启示,使案例的应用达到最大化。在案例分析讨论时,要精心选择讨论的问题,启发学员思考,防止讨论跑偏。学员展示讨论成果后,要归纳和总结知识点,同时要积极回馈,感谢学员的积极参与,对学员的独到见解给予肯定,鼓励更多人加入到培训中来。案例教学是安全教育培训的实用方法,它能提升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满意度。培训师要勤思考,多实践,不断提升应用案例教学法的能力,满足电网企业的培训需求。

第3篇

关键词:安全管理专业; 课堂教学;安全隐患;案例教学法

安全管理专业的学生因为没有社会生产实践经验,学习专业知识,如《hse管理》《安全评价方法》等课程会有很大的难度,充分运用案例教学法,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调查、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等活动,这种“做中学”的教学形式,不仅能加深学生对基本原理和概念的理解,同时能够有效帮助学生提高学习能力,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准备

一个好的案例是将部分真实生活、事件所处的情境及工作环境引入课堂,能够使学生身临其境,对事件有深切了解,会判断,会运用课本的理论知识去处理事件,案例可成为理论到实践的桥梁,成为教师和学生对知识进行分析和学习的工具。

案例的选取案例必须是真实的。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保障,安全管理专业学生在校就要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真实的案例才能使学生对安全的政策方针有深切的认识,对作业场所的危险有感知力、注意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付诸实践热情。例如,选取胡锦涛总书记参加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0次会议作为案例,在课程第一章节进行案例教学分析,胡总书记讲话中有关“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等内容,使学生不仅对“h”、“s”、“e”的基本概念以及三者的关系有了充分的认识,同时,对我国生产安全的严峻形势充分了解,树立了“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WWw.133229.Com学生们都能认识到,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安全生产,在经济发展中要最大限度地促进人文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真实的案例还会使安全专业的学生深深体会到安全管理的工作重点是危险预知预测,不仅仅是消灭死亡事故和伤害事故,还要发现、掌握并解决潜藏在工厂和作业中的危险乃至潜藏在每一个劳动者日常生活中的所有危险(问题)。大舜号沉船事故、江西萍乡烟花爆竹特大爆炸事故、重庆天然气井喷事故以及松花江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等案例都能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世界著名公司的成功案例如杜邦公司、壳牌石油集团公司都是很好的教学案例。

案例的描述案例所描述的事件都是客观真实的,在描述的过程中,不能对它进行分析和评论,不能人为加入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这样由案例的真实性直接导入案例教学的真实性,学生根据自己所学的知识,得出自己的结论。案例描述目的是为了进行充分的讨论,案例应该包含大量的信息和细节,这样有利于从不同的角度、多个知识点进行分析、评论,有利于教学知识点的掌握,同时还能引发持有不同观点的学生进行主动的分析和解读。如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0次会议“三个不能”讲话精神作为案例描述的重点就达到了很好的教学目的。学生不仅对知识点的概念有认识,同时对本专业职业特性也有认识,还能增强学生的责任感,提高职业素养,实现教学的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

案例教学的实施

在实施中,案例教学大致可分成案例引入、案例讨论、概括总结三个基本环节。

案例引入案例是真实的,教学案例描述的是教学实践,它以丰富的叙述形式,向人们展示包含典型行为、思想、感情在内的故事。案例的引入要讲究技巧,要在课本理论知识与工作实践之间找到切入口,使学生一边阅读案例、教材,一边思考,从案例中引出一般规律。如在安全隐患排查方法的教学中,要求学生为学生宿舍实施安全管理,以隐患作为切入口,使学生很快掌握排查方法。

案例讨论案例讨论是案例教学中心环节,通过案例教学讨论,学生针对某一情境作出具体的决定,并能将其应用到有关的实际情境之中去,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如怎样用概括的语言准确地表述自己的观点,怎样组织充分而又有说服力的材料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反驳不同的观点时要以理服人。同时案例讨论还有利于学生积极思维,有助于学生之间的合作和互相学习。

概括总结案例讨论后,教师和学生都应对讨论做出总结。教师的总结一般包括案例本身和对案例讨论的总结等。如宿舍安全隐患排查的案例教学,学生对宿舍安全隐患、危险因素进行仔细辨识,对宿舍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包括社会环境状况、宿舍楼状况、宿舍居住一般情况、宿舍相关规定、天气情况进行五方面详尽的分析,并提出整改意见。学生把课堂上教师教的理论知识、排查安全隐患的方法恰当与完整地应用在宿舍安全管理工作中,“教”了就会,“会”了就能应用,同时这种严谨、细致、认真的工作、学习态度正是一名合格的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者应该具备的基本素养。学生在案例讨论后,可以对自己阅读案例、发言准备、案例讨论情况进行总结,并进行分析整理,写出案例分析报告,如在《hse管理》、《安全评价方法》等课程结束后,整理撰写课程教学成果集,不仅是对案例的一种总结,而且是教师、学生教与学的融合结果,浓缩了教师、学生对知识的学习情感,对专业的思考,对未来的安全工作的展望。

案例教学课堂实施实录

(一)大舜号沉船事故

知识目标:会分析事故原因,对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所导致的事故原因有一定认识。

能力目标:安全评价概念的认识和运用能力。

1999年11月24日13时,山东烟大汽车轮渡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大舜号客货混装船,载客304人,汽车61辆,由烟台地方港出发赴大连,途中遇风浪于15时30分返航。调整航向时,船舶横风横浪行驶,船体大角度横摇。由于船载车辆系固不良,产生移位、碰撞,致使甲板起火,船机失灵,经多方施救无效,于23时38分翻沉,造成28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000万元人民币。这就是“11·24”特大海难事故。

环境因素:天气恶劣,有8、9级大风,暴雨、大浪。

管理失误:公司和地方监督部门监督不力,管理者为了经济利益,出船时明知天气恶劣还让人上船;船上车辆没有捆绑好,管理不到位,没有制定应急预案;船长未能指挥乘客逃生(利用救生圈之类的逃生工具)。

人的不安全行为:乘客明知天气恶劣还要乘船;大舜号的管理人员不顾天气恶劣,还载客出船,事故发生时,大多数乘客还在客厅内,船上指挥人员还有船长都没有及时通知他们跑到甲板上,更没有指挥他们逃生,也未能及时报警。

物的不安全状态:船在掉头,而船上的车辆没有捆绑好,发生了碰撞产生火花,车上的油又泄露了,发生了巨大的火灾。

这次大舜号事故足以说明大舜号所在这个公司缺乏安全意识,没有完善的安全管理体制,监督部门监督不力,管理不到位。在如此恶劣的天气下,他们竟然还安排船只出海,完全没有对危险源进行判别,缺乏对运营的安全评价。

(二)宿舍安全隐患排查

知识目标:学会安全隐患排查方法。

能力目标:能针对真实的工作情境完成安全检查工作。

1.学生宿舍基本情况。(1)社会环境状况:学生宿舍楼位于黄埔区石化路中段,楼下是广石化的员工饭堂,楼对面是明珠宾馆;宿舍楼在一个常有车辆来往的小斜坡上,有个保卫室在斜坡口,周围是民居和商店(以饮食居多)还有地铁、房产、化工等生产项目正日夜忙碌。(2)宿舍楼状况:宿舍楼只有一栋,呈“e”字型,分为东、西、北、中四部分,分别称作东栋、西栋、北栋、中栋。其中位于东栋和北栋的交接处、中栋、位于西栋和北栋交接处各有一条楼梯。前两者在上楼梯时右手旁有墙,后者在上楼梯时右手边只有矮围墙,对于一个1.7米的人来说还不及腰。宿舍楼共六层,在每层的三个楼梯口处设有消防栓和灭火筒。每层有宿舍17个,每个宿舍有学生4~12人不等,以平均8人记,住学生800人以上,而现在也已基本住满。(3)宿舍居住一般情况:宿舍门是一个向里开的铁门,窗户和门是通风的,厕所还算宽敞,有窗户通风,每个人都安排有一个床位和一张写字桌一把椅子一个插座,留有至少一张床供摆东西,安装有两支灯管和至少一个风扇。在这里居住的学生来自不同的地方;普高、成教、深宝蓝三种不同学历的人居住在一起,关系十分复杂。(4)宿舍相关规定:22∶30大门关闭,学生出入需批准。男女生不得串宿舍。宿舍严禁使用电炉、电饭煲、电取暖器、电热毯、电吹风等大功率电器。(5)天气情况:由于学校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受季风气候影响明显,分雨季和旱季,主要是潮湿和炎热。

2.从以上各方面来分析,学生的住宿生活存在以下安全隐患(并相应提出整改建议):(1)由于宿舍楼和教学楼、生活区有一定距离,学校又无相应的配套设施,学生每天都要来回走动,经过斜坡和石化路,同学间喜欢打闹,而宿舍在一个交通相对繁忙的地段,红绿灯有时不开,开时也会因为布满灰尘看不清亮没亮,来往的车流对学生的安全出行造成威胁。整改建议: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最好是集体行动,有条件需建一座天桥。(2)北栋和西栋交界处的楼梯右手边的围墙过于矮小,这是一条学生经常走动的通道,且在这里可以看到很漂亮的风景,同学喜欢在这里看风景聊天嬉戏,容易造成坠楼事件。整改建议:加装护栏。(3)宿舍楼的两个大门一个终年常锁,主要是为了避免外人进入,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安全隐患,少了一个逃生通道;另一个大门晚上10∶30也会关门且是反锁,钥匙在保安手上。整改建议:加强门卫管理,有门就有人,有锁就有钥匙。(4)宿舍楼周围人流复杂,虽然有保安24小时看守,但不会24小时守在门口,宿舍楼里面也很复杂,即使出现什么新面孔也不会大惊小怪,盗窃行为是很可能发生的。整改建议:学生进宿舍楼要出示学生证,不能凭保安感觉,如有外来人员要进入宿舍楼需有住宿生陪同并做好出入登记;保安有事离岗时需要交待宿管或者其他人暂替其位。(5)车流穿梭、蒸汽管发动和工作、地铁施工、化工厂生产使得宿舍楼时刻发生轻微震动,相伴的声响无时无刻刺激着同学的神经,空气中更是飘散着有毒有害气体。整改建议:需请专业人士检测宿舍楼的抗震能力和架构、声响和气体排放的有害程度。建议在布告栏上列举一些有助于排毒的食物以减轻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

3.宿舍的安全问题及解决要点分析。(1)相对于自家的居住环境,宿舍是比较拥挤的,而宿舍门是向里开,发生火灾等事故时,人会紧张,一心想向外冲,很可能会因此而把门堵住,耽误时间。要点分析:控制宿舍人数是根本。(2)虽然明文规定不能使用大功率电器,但热水在楼下,图方便买个热水壶是很普遍的,电饭锅也不在话下。冬天在自己宿舍使用大功率的电器更普遍。宿舍属于公共住宿场所,涉及公共安全利益,使用大功率电器极易超负荷,学生宿舍供电线路、配电设施较为薄弱,加上宿舍楼本身没有接地,一旦发生触电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所以规定不允许使用大功率电器。要点分析:首先应该解决地线问题,减少触电伤害。再者是学生观念问题,让学生明白贪一时方便所换来的可能是灾难后果。坚持查宿舍,见到一件没收一件。普及用电常识。(3)宿舍里存有许多棉被、衣服等易燃品,易着火并使火灾蔓延;用火不当,如抽烟、点蚊香等会出现明火,有火灾隐患;对于一般电器(如电脑)的灭火方法一无所知。要点分析:增强学生的防火意识,强调注意生活细节,并开展用火安全教育。(4)很多学生能与他人相处得很融洽,却很难与舍友相处,这就存在宿舍关系紧张带来的安全隐患,日久彼此会产生仇视、敌对情绪,发生不愉快的事情。要点分析:独生子女一般都比有兄弟姐妹的人在处理寝室关系上差一些。也就是说,我们虽然学会了与人交往,但是,一旦离开了社会环境,到一个相对安逸,相对放松的地方(寝室,家)之后,平常一些没有加以控制的习惯就显现出来了。首先要尊重别人的隐私,其次要有容纳意识,而距离有时是情感的添加剂。真诚、独立、包容或许是对待舍友的不二法宝。通过组织一些活动,如舍歌征集比赛,促进彼此的了解,增进友谊。

通过对宿舍很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的分析,总体上可以看出宿舍存在最大的隐患是用火用电,周边环境对于学生的身体健康问题也存在威胁。之所以会有这些隐患,多与学生的安全意识薄弱有关。在教师对宿舍楼安全隐患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时,最重要的是要先从学生的角度出发,使学生先有安全意识,对用火用电慎之又慎,让学生时时刻刻做好心理和行动上的准备,做事时既要维护自己权利,也要尊重和保护他人的利益。

通过安全管理专业学生的案例教学课堂实录,证明案例教学为学生搭建了理论到实践的桥梁,为课堂注入活力,能使学生在“教”、“学”、“做”中圆满完成教学任务,同时培养团结合作精神,大大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张民杰.案例教学法[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6.

第4篇

【关键词】案例教学;故障课程;应用研究

【中图分类号】G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3)05-0030-1.5

案例教学是指在教员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的需要,采用案例来组织学员进行学习、研究,养能力的方法。采用案例教学,引起教学活动结构、教员施教方法和学员学习方法的变化。通过组织学员讨论系列案例,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使学员掌握有关的专业技能、知识和理论。

一、案例选择原则

案例是一个典型情景的客观描述,在这个情景中包含有一个或多个疑难问题,也可能包含有解决问题的办法,通过事件分析给人以新的启示。在案例选择上要坚持如下原则:一是教学适应性,是指通过一系列案例学习,教给学员的内容应符合一个专业或一个专题的要求,使学员掌握其主要内容、基本概念、原则、规律、技能,以及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二是对象性,是指案例选择要着眼于学员的基础和需要,从学员实际出发,适应学员的知识水平,切合学员的生活经验和工作经验。三是客观性,是指案例对事实和环境的客观描述,不能杜撰和虚构,基本事实应来自实践。四是范例性,是指选择的案例力求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开导性,起到示范作用。案例编写不强调形式统一,而应力求多样化。案例可以采用纯文本形式,也可以摄录成影音制品,还可以用多媒体制作案例,应根据教学训练需要而定。

二、案例教学的基本程序

案例教学的一般程序是:首先将选择的案例按不同的教学目的和内容,遵照由简单到复杂、由理论到实践、由单项到综合的顺序,划分若干单元。每个单元的教学程序因内容不同而有所区别。基本程序一般分为“案例学习——案例分析——案例讲解——专案例作业”四个环节。

(一)案例学习

案例学习要注意三个方面:一是教员提示。介绍案例背景,使学员理解案例的真实意图。二是组织学习。学习有关的理论知识,使案例学习与学习某一专业的基本理论有机地结合起来。三是研读案例。学员通过认真研读案例,找出所反映的主题及隐含的问题。四是查阅资料。带着问题阅读、搜集资料,为案例分析做准备。

(二)案例分析

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讨论形式,由教员预选提出若干思考题,学员准备后进行讨论,也可针对案例学习中提出的问题展开讨论。另一种是角色扮演形式,视案例内容,指定学员担任案例中的不同角色参与讨论,进行分析,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无论采用什么形式,案例分析必须营造热烈而有序的研究气氛,鼓励学员发表个人见解,评论别人观点。使学员在对比、分析、归纳、思考中获取知识,提高能力。通过案例分析得到规律性认识,领悟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

(三)案例讲解

在案例分析基础上,帮助学员解决案例分析中的疑难问题,加深对案例的理解,掌握基本概念、基本规律、基本方法。讲解时应注意:一是要有针对性。讲案例学习的重点和难点,讲案例分析有争议的关节点和疑难点。二是要有辩证性。案例教学中解决问题的方案往往没有唯一的正确方案,讲解时应讲各种方案长处和不足,着重讲清研究问题的思路和方法。三是要有延伸性。提出有争议的问题和不同的观点,诱发学员再学习、再研究。四是要有实用性。总结出源于案例又高于案例的经验体会,以指导今后的实践。

(四)案例作业

让学员运用已学知识,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模拟作业。教员提供案例想定,由学员进行分析、判断、处理,使学员得到近似于实际的适应性训练。另一种是实装作业。将具有代表性的案例筛选出来,利用实装进行设置,由学员进行分析、判断、处置,使学员受到实装的实用性训练。

案例教学在课程结束时,应进行全面总结,分两个方面:一是教员案例教学总结,按案例教学实施步骤,尤其是对案例教学程序进行全面评价,发扬长处,找准不足,以利改进。二是学员案例学结,每个学员写出案例学习报告,重点总结通过案例学习在基本概念、基本规律、基本方法的掌握程度和能力形成程度,以及还没有解决的疑难问题,报告提交给教员,供教员课终辅导时答疑。

三、故障课程中案例教学的三个“注重”

故障是装备训练使用不可避免出现的问题,如何有效地分析、判断与快速地排除故障,体现装备保障能力的强弱,也是装备训练的重要问题。装备故障案例教学就是有效地解决装备使用过程中疑难问题排除能力,有效地预防、及早的发现、迅速地排除,以有效提高装备保障能力。

(一)注重在使用中收集整理故障案例

故障案例来源于装备的使用实践,装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存储都可能产生各种各样的故障,作为故障案例讲授者要全面、具体和深入。全面就是了解故障的来龙去脉,从全寿命、全过程的角度掌握,从装备的设计定型、试验论证、装备的使用情况、装备的修理情况、装备的保养存储情况,从使用人员的情况包括技术水平、操作习惯、训练等实际保障能力。具体就是发生故障的环境条件、故障发生时的现象、发生前的预兆,发生后的处置情况,以及排除后真实的原因是什么,与设计、使用、保养的关系等等。不仅,要有实践的排除故障的经验,还要广泛学习、借鉴他人的经验,在教学中,向同事学习、向助教学习,向工人师傅学习,不断丰富知识水平,提高能力素质,以适应装备任职教育的需要。

(二)注重从结构原理中理解故障案例

故障案例就是从实践到理论,在从理论指导实践的过程。在充分掌握故障现象的基础上,就要实现从现象到本质的飞跃。就是要通过理论揭示故障的原因,还原故障机理,指导使用及维护保障。我们讲的理论,很重要的是装备结构与原理,就是讲的构造与工作。装备的构造与工作是分析故障现象、判断故障原因、排除故障的依据。掌握一个故障案例,通过原理的分析,加深对装备结构的把握、结构特点与规律的把握,从而才能举一反三、触类旁通。

(三)注重经逻辑思维中理清故障案例

第5篇

关键词:交通安全;贝叶斯网;事故机理;Netica建模

引言

高度现代化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给人们出行带来方便的同时,也逐渐成为威胁国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性杀手。近两年来城市道路交通事故次数达到总数的42.39%[1],呈现上升趋势。因而深入开展对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的机理研究是非常迫切的。现阶段开展的事故发生机理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基于事故因果链锁论[2],利用系统综合分析法剖析典型案例的成因,揭示事故本质;二是基于事故数据挖掘手段鉴别出道路黑点[3],分析其空间分布特性和形成规律。总体而言,绝大多研究缺乏科学的定义和可量化判别标准,没有形成系统的分析治理方法。本文引入交通特性的微观分析,将单个事故成因的重要度计算与基于贝叶斯网的多个事故影响因素耦合作用分析相Y合,开展事故发生机理的量化分析。

1 贝叶斯网建模分析

1.1 贝叶斯学习算法

1.2 显性变量的确定

本文选择采用层次分析法[4]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各成因进行相应的关联度分析,选取权重较大的关键因素作为贝叶斯模型的显节点。分析过程如下。

(1)模型构建。建立如图1所示的交通事故形成层次结构模型。

(2)构造判断矩阵。在层次模型构建完成的基础上,根据统一的Saaty1-9级判断矩阵标准度,比较下一层因素与上一层选定因素之间的相对重要程度,其量化值用W表示,即权重。

(3)层次总排序及一致性检验。层次总排序是指最底层以下的各因素对最高层总问题的重要度排序,具体结果见表1。为了保证排序评价的有效性,引入一致性指标[5]CI和随机一致性比率CR进行检验。

(4)确定模型显性变量。总权重排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成因对事故发生的贡献度大小。为适当简化机理模型,同时保证分析结果准确可靠,选取交通参与者的违规情况、车辆状况、天气情况和道路条件四个关联度最大因素作为模型的显性变量。

2 模型参数分析

首先引入显节点:交通参与者的违规情况X0、车辆状况X1、天气情况X2和道路条件X3。各变量节点值域取值如下所示。

(1)X0:{0,1,2,3}分别代表驾驶员无违规行为,判断失误,操纵失误,其他违规行为。

(2)X1:{0,1,2,3}分别代表车辆状况良好,信号装置失效,制动失常,其他机械故障。

(3)X2:{0,1}分别对应天气状况良好和天气恶劣两种情形。

(4)X3:{0,1,2,3}分别代表普通路段,丁字路口,十字路口,其他交叉路口。

(5)A:{1,0}分别表示表示发生交通事故和不发生交通事故两种状况。

在确定了显性变量的基础上,引入驾驶人员无规范感和紧张程度两个隐变量,记为Y0、Y1,并规定隐变量有3个不同的取值,记作d1、d2、d3,对应表示程度的“低”、“中”、“高”。

3 案例分析

采用本文构建的机理模型进行案例分析,以镇江市具有代表性的城市道路解放路为例,选取大西路与中山东路之间的解放路路段为研究对象,结合事故数据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建模推理分析。

依据该路段历史事故资料,通过数据学习不断修正事故发生的先验概率,利用贝叶斯软件分析包Netica建立事故分析的贝叶斯模型,并结合数据统计分析,得到显性变量与隐形变量之间的条件概率,见表2。

确定变量及其取值后,按照上述值域将数据抽象成布尔类型的值,利用贝叶斯软件分析包Netica建立事故分析的贝叶斯模型,见图2。利用该模型进行道路系统事故概率分析,将天气节点调整为天气恶劣且存在交通违规行为时,事故发生的概率由0.38上升到0.47,这是符合常识推理和历史经验的结果。此外,对结果进行敏感度分析,可以发现天气状况是敏感性最强的影响因素,其次是交通违规行为,而车辆状况的影响较小。这可以解释为该路段为市区道路,驾驶员通常对本地路况比较熟悉,且市内车流量较大,车速较低,即使车辆出现一些轻微的意外情况,一般驾驶员都可以平稳应对;当出现较为恶劣的天气状况时,对客观的外部环境和交通参与者的主观判断都会产较大的影响,因此敏感度表现最高。

4 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道路交通环境进行系统的分析,以贝叶斯网络模型为基础,针对目前事故发生机理研究中定性分析多,定量分析少、事故信息缺失等方面的不足,建立关键因素耦合作用对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影响的定量化关系模型,实现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应有的互补与统一。结果显示,良好的天气状况、交通参与者的规范出行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至关重要。实例验证表明结果符合实际情况,证明了模型的准确度和可靠度。

参考文献

[1]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年报[Z].江苏: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2015.

[2]李淑庆,彭囿朗,肖莉英,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机理研究现状与趋势分析[J].安全与环境学报,2014,14(3):14-19.

[3]刘志强,赵艳萍,汪澎.道路交通安全工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4]章倩.“本本族”青年驾驶人事故发生机理与驾驶行为模式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4.

第6篇

據《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年报》统计,2017年我国共发生等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196起,死亡、失踪190人,沉船80艘,直接经济损失2.8亿元。在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方不仅可能需要承担侵所权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且可能因违反水上交通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因触犯刑律而承担刑事责任。

《海上交通安全法》等多部法律法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作为主管机关在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具有查明原因、判明责任的法定职权和义务。一般认为,这里判明的是水上交通事故责任,那么该责任的属性为何?是否属于法律责任?如果加以展开,还会产生一系列后续问题,如:判明事故责任的行为性质为何?是否可诉?水上交通事故责任在行政处罚以及民事、刑事案件审判中处于什么地位,发挥什么作用?本文围绕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概念,对上述问题进行研讨和厘清。

1 对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概念的厘清和界定

1.1 对交通事故责任概念的不同认识①

① 考虑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和水上交通事故责任除发生区域不同外具有一定相似性,因此在归纳中也包括一些针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观点

② 如1971年12月15日由交通部发布并于1972年1月1日起实施的《海损事故调查和处理规则(试行)》第八条即如此规定

目前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概念的认识主要有以下6种观点:

(1)原因力说:此说认为,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法律责任,它只是确定法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指的是因果关系和因果关系中“原因力”的大小。[1]

(2)因果责任说:此说在赞同“原因力说”观点的基础上,运用英国分析法学家哈特对责任的分类理论(分为角色责任、因果责任、应负责任、能力责任[2]),认为交通事故责任的本质是交通事故中行为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的大小的一种表达形式,是追究法律责任的事实根据之一。[3]

(3)过错程度说:此说认为,在现有海事法规“判明责任”的语境中,责任指的是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如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等,判明责任实质上是判明当事船舶在事故中的过错行为及其程度。[4]

(4)行政责任说:此说认为,判明的责任是指有关当事人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法律责任。[5]笔者注意到,中国海事局2017年1月发布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编写指南》也使用了类似的界定。该指南将“调查报告”定义为“在整理、审查、分析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取得的证据、信息、材料基础上,对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当事人行政责任等方面做出确认的文件”。

(5)民事责任说:此说源于20世纪80年代初《海上交通安全法》出台前。当时有关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由主管机关负责处理,因此海损事故结论不仅包括事故原因,而且包括有关当事人应负的责任和赔偿金额。②《海上交通安全法》明确了民事赔偿纠纷由人民法院审理,但仍然规定可由主管机关进行调解处理。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主管机关以责任认定书中主次责任的划分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比例,这一方面使得“责任认定书直接影响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观念不断加深,另一方面将责任认定书中所确定的“交通事故责任”简单等同于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

(6)刑事责任说:此说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肇事罪解释》)的第二条明确将负事故全部、主要或者同等责任作为定罪处罚的前置条件,意味着行政机关所判明的责任在刑事定罪中将直接作为确定交通肇事罪的基础。

上述各种观点可大致分为非法律责任说和法律责任说,前一类包括原因力说、因果责任说、过错程度说,后一类则涵盖行政、民事、刑事责任说。因此,有必要首先研讨事故责任是否属于法律责任。

1.2 对法律责任概念的辨析

对于法律责任的定义及其内涵,学界也没有统一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新义务说:主张由“权利和义务这对最基本的法学范畴是理解法律现象之网的总纽带”的认识出发,将法律责任看作由违背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6]

(2)制裁或谴责说:将法律责任界定为是一种制裁,认为对于责任主体而言,法律责任意味着行为人因其违法行为而应受到法律制裁,或者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依法对该行为和行为人的非难、谴责[7]。

(3)负担说:将法律责任视为有责主体因法律义务违反之事实而应当承受的由专门国家机关依法确认并强制其承受的合理的负担。[8]

(4)不利后果说:将法律责任定义为“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9]

(5)责任说:将法律责任定义为由违法者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应该由违法者依法承担的责任。[10]

笔者认为,上述对法律责任的各种界定,虽各有侧重,但基本都包含了责任关系和责任方式两部分,前者指主体甲对主体乙负有责任,后者指主体甲对主体乙负有具体某种方式和内容的责任。这两部分相辅相成,没有责任关系的确定就不会存在责任方式的问题,而没有责任方式的落实也无从实现责任关系[11]。因此,一个完整和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应同时涵盖这两部分内容,缺一不可。据此,笔者认为可将法律责任定义为:有责主体因违反法律义务而承担的、由专门国家机关依法认定的不利后果或者合理负担,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3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不属于法律责任范畴

根据对法律责任概念的理解,笔者认为水上交通事故责任并不是法律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从责任认定目的来看:在法律责任中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作为公法责任属于惩罚性责任,以制裁责任主体为主要目的;民事责任作为私法责任属于补偿性责任,以弥补和恢复为主要目的。认定水上交通事故责任的目的,既不在于惩罚制裁,也不在于补偿赔偿,而在于认定引起事故发生的行为之存在及其原因力大小,以此“作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或司法行为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不妨碍其他机构、部门作出其他行政、民事、刑事等调查结论”①,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责任认定确定当事人不安全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从而为事故后续处理,特别是事故预防提供支持。[12]

①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编写指南》1.3“编写调查报告意义”

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487号

③ 根据《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编写指南》的相关定義,不安全行为包括过错行为和过失行为,前者指违反有关水上运输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国际公约、规则和公司管理规定,并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后者指本身无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但与良好船艺、约定相悖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二者的界定,均与行为人主观状态无涉

第二,从责任认定主体来看,法律责任中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均需由法院认定,行政责任则需由具有特定职权的行政机关认定。作为主管机关的海事管理机构对于水上交通事故中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之判定,不仅不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更缺少行使判定权的法定依据;海事管理机构对于水上交通事故中行政责任(一般表现为行政处罚)的判定,也需要经过相应法定流程,并不能简单地在行政处罚与事故责任认定之间划上等号。

第三,从责任承担主体来看,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旨在判明当事方的行为对于事故发生具有的作用力,一般涉及的主体是严格意义上的水上交通参与者,比如事故船舶、事故船员等,行为主体即是责任承担主体。在法律责任中,一方面责任主体范畴有所扩大,可能涉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等,另一方面由于引起责任的法律事实与责任人的关系不同,会存在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不一致的情形。

第四,从责任承担方式来看,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行政处罚等,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刑罚,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仅仅是对引起事故的不安全行为之认定,以及对不安全行为对事故发生作用力之区分,并不涉及责任承担问题,因而不构成完整意义上的法律责任。

第五,从归责条件来看,在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主管机关重在考察行为的违法性及其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过多关注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而在法律责任的判定中,对主观过错的考量十分重要,比如在民事案件中,过错的有无和程度,不仅会影响对当事方是否需要担责的判定,也会影响对责任方是否享有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判定。例如,对于某一起船舶碰撞事故,海事管理机构经过调查认为是由当事船舶人员瞭望疏忽、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避让导致的,并据此划分了事故责任,而民事法庭经过调查发现该事故船长期超航区运输,最终认定该事故船的所有人“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丧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②。尽管《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编写指南》将不安全行为区分为过错和过失行为,在调查报告中也使用“某某船过失”的字眼,笔者认为,这只是行政机关惯用语言与法律专业词汇雷同所导致的误会而已③。

第六,从因果关系来看,借鉴比较侵权法上因果关系二分法理论[13],笔者认为,在水上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应当是事实因果关系(不安全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关联)与法律因果关系(事故发生与当事方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关联)的统一。其中:事实因果关系着重考察的是不安全行为是否对事故发生具有原因力,是一种主要借助技术手段和业务经验的事实判断;法律因果关系则对事实因果关系进行法律评价,从而分析出在法律上能够认定的责任主体对损害事实应承担责任的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是判断法律因果关系的前提,只有对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确认后,才能分别去探究在民事、行政、刑事领域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仅是使用了“责任”一词,并不具备“法律责任”之实。水上交通事故责任实质上是对事故各方行为之于事故发生的作用力有无及其大小的判定,该判定综合了定性和定量分析,其中定性分析指对于是否存在不安全行为以及不安全行为与事故发生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判断,定量分析指对不安全行为之于事故发生作用力大小的判断。

2 对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概念在实践中应用的辨析

在实践中,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以海事管理机构作出认定这一行为作为其表现形式,并以《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以下简称调查结论)或《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为具体载体。因此,如何对待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如何运用调查结论和调查报告,是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概念在实际应用中的反映。基于前述对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概念的理解,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有必要加以辨析。

2.1 关于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可诉性的辨析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可诉性问题,即该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在第十二条列举规定了12项属于受案范围的情形,在第十三条列举规定了4项明确不属于受案范围的情形,2018年2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在第一条列举规定了10项不属于受案范围的情形。通过对上述条文的分析可以看出,该问题的关键在于判断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对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笔者认为,如果将水上交通事故责任定性为法律责任,考虑到任何法律责任的后果都是设定新的强制性的第二性的义务,显然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此时责任认定行为之可诉当属应有之义。如,有观点认为事故责任认定确定了当事人是否违法必然会影响到其权利义务。[14]

但如前所述,水上交通事故责任并不是法律责任,其目的并非在于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在于通过对当事方在水上交通事故中所处地位和作用的认定,为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供参考,促进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改善,同时也可以作为一种证据为有权认定法律责任的机构提供参考。当事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由相关机构根据对应的法律规定综合考量各种涉案证据后予以确定。

该认识已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中国海事局《关于规范海上交通事故调查与海事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法民四

〔2006〕第1号)中得到确认:“海事调查报告及其结论意见可以作为海事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的诉讼证据,除非有充分事实证据和理由足以推翻海事调查报告及其结论意见。”而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均重申和强调了这一观点。

同时,考虑到水上交通事故与道路交通事故除交通事故发生地点不同外,属于同一性质,有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规定对于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亦有借鉴意义。200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

〔2006〕1号)中明确指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理,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也应当作为证据对待,而证据在被采信之前不会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也因而不具备可诉性。

2.2 关于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行政处罚中的作用的辨析

关于责任认定在行政处罚中是作为证据还是根据,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和做法。

2.2.1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构成实施海事行政处罚的证据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应当处以海事行政处罚的,应当自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束之日起7日内填写海事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关于责任方不安全行为对于事故发生原因力大小的综合判定,而不安全行为本身多是违反强制性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同时在责任认定中海事管理机构也会列明其违反的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因此在完成调查认定责任后,实际上已可判断有关行为是否涉嫌违法,以及是否需要立案予以处罚。在此意义上,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构成了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而在行政处罚的实践中,调查结论或调查报告也是作为证据对待的。

2.2.2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构成认定行政法律责任的根据

按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于违反该条例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相应的处罚。依照对该条的字面理解,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处罚中似乎已经不是简单的证据作用,而是海事管理机构直接作出定论的根据。笔者认为如此理解存在不妥,理由如下:

首先,如前所述,水上交通事故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存在诸多不同之处。即使对调查结论中的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也需要在处罚流程中对相关行为其他方面要件是否构成行政法律责任进行调查,不应简单根据调查结论就作出处罚决定。

其次,如果照此理解,则在事实上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之时已经决定了是否需要行政处罚。换言之,调查中认定的责任必然会转换为行政法律责任,责任认定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际影响只是时间问题。这与之前对责任认定不可诉的论证也存在冲突之处。

之所以会有这种认识,是因为对于水上交通事故责任属性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认定的事故责任就是行政法律责任,在调查结束后就应当据此作出处罚。笔者认为,海事管理机构在事故调查后应当依法及时开展行政处罚相关工作,但在处罚中应当将事故责任认定作为证据来对待,并认真对待当事人提交的其他有关证据材料(如其他机构出具的有关事故的鉴定文件等)。如果发现原先的责任认定有瑕疵或存在不妥之处则应予以纠正,不可简单地根据责任认定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① 上海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沪海法海初字第85号

②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鄂民四终字第0060号

③ 武汉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武海法事字第15号

2.3 关于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民事审判中的作用的辨析

根据前述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事故责任认定在涉及事故的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材料使用。然而,在具体审判实务中作为证据使用的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明力如何,法院的态度存在一些差异:

(1)法院在对出具调查结论或调查报告的主体进行确认后,认定其证明力。如在“毛雪波诉陈伟、嵊泗县江山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①中,法院认为,调查报告是海事行政部门在依法依职权调查涉案事故后作出的,对该证据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予以认定。

(2)法院将事故责任认定作为优势证据,认为其证明力优于一般证据。如在“镇江市自来水公司诉韩国开发银行投资有限公司水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②中,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认为镇江海事局事故调查报告属于公文性书证,而上海海事大学和上海海事大学船舶动力装置安全与节能研究所出具的意见书属于间接证据,不能产生推翻该事故调查报告的效力。

(3)法院将事故责任认定作为一般证据,在存在不同证据时进行综合判断。如在“黄希章等诉尤军杰、宁海县第三航运公司船舶碰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③中,常熟海事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事故有二次碰撞,但法院在综合分析了当事人笔录和北京中英衡达海事顾问有限公司作出的检验报告后,对二次碰撞的内容不予确认。

由此可见,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事故责任认定作为证据的审查存在形式上审查和实质上审查之分:前者主要审查认定主体、认定形式等方面,确认其证据效力和证明力;后者需对责任认定的内容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方面的审查,按照证据规则确定证据效力和证明力。[15]

有學者认为,对于事故责任认定,如果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置之不理或者贸然推翻会有“司法权不尊重行政权”之嫌,而如果法官在诉讼中不进行审查就将其作为定案依据会导致“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作用”丧失。[16]对此,笔者深以为然。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因此,对于事故责任认定应当进行实质审查,除了要确认其是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之外,还应当从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角度进行审查,进而确定其证明力。

考虑到不同种类的证据根据证据规则会被赋予强弱不同的证明力,将事故责任认定归入何种法定证据种类中,在诉讼中意义显著。目前主要有书证、勘验笔录和鉴定意见之争。笔者认为,在现有的法定证据种类中事故责任认定应当界定为一种鉴定意见,理由如下:

(1)书证说是目前的主流观点,法院在很多审判中也是将事故责任认定作为公文书证来对待,赋予其优势证据地位的。然而,考虑到事故责任认定是基于技术分析的判断,包含了调查人员的主观认识在内,不符合书证的客观性特征;同时,一般书证是为了陈述相关事实,确认、变更或者消灭某种法律关系[17],制作于案件发生之前,而事故责任认定形成于案件之后,不符合一般书证产生的时间特征,故而笔者认为书证说存在不妥之处。

(2)调查报告或调查结论中虽也有关于现场痕迹的描述,但这些都是为后面分析原因、认定责任提供事实材料的,并不是报告的重点,因此,笔者认为不能据此认为其属于勘验、检查笔录。

(3)鉴定意见的本质特征,就是通过对案件遗留的痕迹进行分析并给出专业判断,事故责任认定符合这样的特征。有学者认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事故责任认定不符合有关认定主体和认定程序的要求[18],因而不属于鉴定意见。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将鉴定意见仅仅理解为是司法鉴定,主观上缩小了鉴定意见的内涵。事实上,各类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鉴定意见只能通过司法鉴定程序产生。根据主体和程序的不同,鉴定意见可以分为司法鉴定意见和行政认定意见[19]两类,而事故责任认定可以归为行政认定意见。

(4)有学者认为,事故责任认定无法归入任何一类现有法定种类,主张在司法实践中不必拘泥于分类,法官只需判断是否作为证据使用即可[20]。该观点指出了事故责任认定和传统鉴定意见的差别,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是按照一般的证据理论,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特点,其中符合法定形式即是证据合法性的内在要求。在现有法律规定框架下,对证据的归类直接影响到证据在法院审查时适用的证据规则及其证明力大小。

笔者认为,将事故责任认定归入鉴定意见种类中,一方面是因为其符合鉴定意见的本质特征,另一方面是为维护统一的法律框架运行考量。如果认为其无法归类,或归为所谓综合证据,则既有的证据规则难以得到有效运用,既会增加法律运行成本,降低审判效率,也可能会带来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不统一。

2.4 关于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刑事审判中的作用的辨析

《交通肇事罪解释》的颁布实施引发出一个问题,即在交通肇事定罪中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已不仅是证据,而且是法院必须依据的既定结论?

有学者[21]曾在文章中介绍过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例,法院经审理后虽然认为该事故认定书存在明显的错误,但也无法否定其法律效力,因而仍然根据此责任认定判决当事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也有观点[22]认为,事故责任认定只是行政法律判断,并不是刑法评价,以此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成立条件实质上是以行政法律判断替代刑法评价,使刑事责任取决于行政责任,混淆了两者的界限。还有学者[23]分析认为,事故责任认定不应当在刑事诉讼中直接被法院加以采用的直接原因在于认定书的性质是证据,深层次的原因是刑事证明标准高于行政证明标准,本质上源于刑法和行政法两大部门法之间的差异性。

笔者认为,出现上述争论的原因在于没有区分事故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如前所述,事故责任和包括刑事法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在归责原则等诸多要件上存在不同,下面以肇事逃逸案件为例说明:

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如无法判明责任,对已经查实的肇事逃逸船舶应认定其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该规定借鉴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有学者[24]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认定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是一种法律推定,而《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规定,在无法判明责任时认定逃逸方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是一种事实认定。然而,1997年开始施行的《刑法》第三条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因此,在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当事人因为有逃逸行为,在无法判明责任的时候可以被推定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但是在案件事实查清,尤其是排除合理怀疑之前,不可认定逃逸方承担刑事责任。由此可见,事故责任与刑事法律责任之间不可以简单地划等号。

也是基于这样的观点,笔者认为,在《交通肇事罪解释》第一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交通肇事罪规定定罪处罚”中,“分清事故责任”不应当理解为简单地照搬调查报告或调查结论,在实际审判中法官应当综合分析包括调查结论在内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判断其中的因果关系,尤其是法律因果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对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进行裁判。如在“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诉孔国平、乐元根交通肇事罪案”①中,根据调查结论认定,一方船舶沉没以及船员伤亡属于多因一果,但法院经过综合分析所有涉案证据,认定两船碰撞和事故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进而确定了相关方的刑事责任。

第7篇

所谓规则,按《高级汉语词典》的解释是:“规则 guīzé [rule;regulation] 典式,法则,规律 自然的规则,一定要使我老下去,丝毫也不足为奇的。——鲁迅《答杨邨人先生公开信的公开信》;指在形状、结构或分布上合乎一定的方式;整齐 规则四边行”。本文的规则,其概念特指维持秩序的规范的总和。所谓保障,按《高级汉语词典》的解释,是“保障 bǎozhàng [assure]∶保护(权利、生命、财产等),使不受侵害 保障国家安全 为国重镇,不能保障江淮。—清邵长蘅《青门剩稿》;[ensure;guarantee]∶确保;保证做到 保障供给 保障人民言论自由;[safeguard]∶起保障作用的事物”。所谓差距,是事物之间相差的程度,也指距离某种标准的差别程度。

从理论上讲,对各种秩序,包括交通秩序,社会秩序,贸易秩序等,规则保障应当是最终保障。因为规则本来就是针对各种秩序的维护和稳定而制定的。比如说交通规则中,车辆红灯停,绿灯过,这是交通秩序的需要;比如说社会秩序中,抢劫行为是要受到刑法制裁的,这是社会秩序运行和平衡的需要;比如说贸易秩序中,交货和付款之间存在一定的保障规则,如果只是一方付款而另一方不交货,则付款方可依据贸易规则要求对方发货或退款,这是贸易秩序运行和维持的需要。

但是实践中,各种规则保障在运行中,总是出现方方面面的因素来影响其实施,最终运行的结果在某种程度上远远偏离了规则本来的立意,不能达到最终保障之目的。

如何应对其间的差距问题,正是本文的讨论重点。

一、 从交通规则具体案例说起

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明文规定:“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按法条的解释,假如在十字路口,机动车辆直行,交通信号灯是绿灯的话,那么机动车辆就是按规则行事了,如果有行人从交叉方向在红灯禁止其通行的情况下仍强闯红灯,与按规则直行的机动车辆发生碰撞,违反规则的行人被撞伤或死亡,理论上应当说机动车辆是没有责任的,因为行人强行违反交通信号和交通规则,行人应负全责。

但是在实际中是如何执行的呢?有过驾驶经验的朋友非常清楚:从国情出发,在公安交通部门处理时,只要出了这种事情,司机自认倒霉,不管有没有责任,司机和机动车辆方都要负责。这种情况在原来的交通管理条例实行了16年之后,终于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文规定出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

按新交通法第七十六条的解释,就是不管是行人还是机动车辆谁违反交通规则或谁遵守交通规则,一概不论,只要出了事故,无论怎么证明,怎么举证,机动车辆一方最好的结局是可以“减轻”(不是免除)责任。

那么,既然如此,交通规则中规定的信号规则有没有对机动车辆的合法行驶进行真正保障呢?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应该信赖什么呢?为什么遵守规则和违反规则的一方发生事故,自己倒无论如何脱不了干系呢?而交通规则立法目的是保障交通秩序和各方合法利益的。

这正式规则保障和最终保障之间的差距所在。

二、 上述案例带给营销管理和贸易规则的启示

所有的规则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从上述案例中,我们能直接得到的一个明显结论就是:规则保障显然不是最终保障。那么如何能保障最终的营销和贸易安全,如何合理相信规则并积极应对规则保障和最终保障的差距呢?笔者认为:

第一是,要充分研究所从事行业的规则内容,仔细分析立法精神。“万物皆有法”。任何行业都有规范其行业行为规范的规则、习惯或规章。比如说从事国际贸易营销类工作的,应当充分研究国际贸易的规则和立法精神,至少在理论上和知识积累上打下扎实的基础;比如说从事教育产业的,应当充分研究国家关于规范教育产业的政策、方针、规范性文件,进而比较本单位的定位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当代中国教育产业发展分析》,上海世新进修学院教学试验研究所,《世新期刊》第9期,沈宗南,2006年第09期)。

第二是,要充分搜集和掌握所从事行业的规则在执行中发生的若干案例情况,并进行分析,找出规则和实际案例执行结果之间的差距。各个行业经常性地会发生若干争议和冲突,如何运用规则进行争议和冲突处理及实际处理结果如何,是一个有心的经营者应当关注的范畴。因为实际处理结果是各个方面合力综合作用的结果,除了规则的作用之外,社会关系力,行业舆论力,媒体力,官方潜在立场力、企业经济实力等,均在不同的方面发生作用并最终与规则一起形成了最终影响,促成了实际案例的结果,但结果必然只能以“规则”的名义。

第三是,在充分了解以上两条的基础上,认真分析本单位的优势劣势,机会与威胁(SWOT分析),了解那些方面应当重点加强,那些方面可以维持,那些方面可以控制或低调处理,等等。也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孙子兵法》所讲的“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三、 结束语

机会往往只垂青于那些有准备的头脑。无论从事任何行业,无论处在发展的什么阶段,都应当在勤奋、踏实苦干的同时,认真分析大的产业环境,国家政策,特别是关于行业规范的具体规则,认真研究分析,并掌握规则实际应用的若干案例,找出差距,然后分析形成差距的若干具体因素,结合本企业实际进行比较分析,进行知道自己应当发展什么,保持什么,克制什么,抛弃什么。了解之后,去执行,这是保持企业活力的法宝之一。

第8篇

随着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教师的专业成长已成为实施新课程的瓶颈,那么如何促进新理念转变为教师的教学行为?是日前课程改革中亟待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而案例教学是通过典型案例呈现出实际工作的情境,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使受训者能更有效地接受新的观点和理念、提高行为技能、改进内隐决策、增进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学案例则是课堂中真实的故事,是教师在实际教学中的困惑,足以引发教师思考和讨论的事件,又解析某一教育理论。因此,无论是案例教学还是教学案例关注的是学校、师生、教学问题的解决,它可以激发教师对实践问题作出多样化的理论解读,促使教师在交流、碰撞中,相互学习、借鉴、提高,对促进教师专业化的成长都具有诸多价值和功能,它是理论联系实际的中介和桥梁,是教师专业成长的途径、教学相长的阶梯。

二、研究的目标

1.通过案例学习,促进每一位教师研究自己的教学策略和行为,分享其成长的经验,积累反思的素材,在实践反思中调整、改进自己的教学策略和行为,提高课堂教学的技能。 2.运用案例教学,把接受式培训导向参与式培训,在分析案例、情景模拟、角色换位、集体讨论、多角度思考、交互式讨论、开放式探究的过程中,加强教师的能力建设。3.记载教学过程中发生的故事,提升文字功底,积累教学经验。

三、研究主要内容

1、目前教师专业水平现状的剖析,及促进教师专业成长的措施和对策;2、探索案例特性,案例学习与教师专业化成长的密切关系及作用;3、探讨如何撰写案例和案例教学,“解读”不同教师的教学实践;4、寻求精选、分析、拓展、研究案例教学的方式,有效促进教师的观察分析、文字记录、理论水平等专业能力的提高。

四、课题研究的方法

以本园A、B教研组为研究基地,行动研究法为侧重点,采用调查法、经验总结法、研讨法、个案法等多种方法综合进行。

五、课题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06、6-2007、7):选题、制定研究方案;开题;完成本课题的组织工作;开展园本案例的学习,培训,通过讲座、座谈、教研组研讨活动等多种形式,使教师对课题新理念能融会贯通,增强教师的的研究意识、整体意识、创新意识和教研信心。

第二阶段(2007、9―2008、7):精选典型案例,通过分析案例、交互式讨论、开放式探究、案例教学,使教师对教育行为进行观察、分析、诊断及多维度的解读,将具体的教育行为与教育理论联系起来一并思考,从中加深对教育理论的理解,反过来指导教育实践。

第三阶段(2008、9―2009、7):根据每一个教师的现有专业水平和个性化学习需要,适时、适宜地开展教学案例的撰写和研讨活动,反思自我教学行为背后的教育理念,“解读”不同教师的教学实践,有效促进教师的观察分析、文字记录、理论水平等专业能力的提高。

第四阶段:(2009、9―2009、12):以多种形式与方式进行课题成果展示,介绍经验,推广、汇编优秀的典型案例,整理教研活动实录,撰写结题报告,做好结题有关工作

六、研究结果和分析

(一)领悟案例的内涵,促进教师专业化的成长

观念是行为的先导,理论是实践的依据。观念的转变起始于头脑中原有的认识与新理论之间的矛盾,理论的学习引发了教师原有认识与新观念之间的矛盾,而矛盾解决的过程就是观念转变与认识提高的过程。

案例学习与教师专业化成长有着密切关系和作用,能有效促进教师的观察分析、文字记录、理论水平等专业能力的提高。感悟到案例研究的意义:1.案例研究可以分享教师实践的智慧。优秀教师的实践智慧通过案例来传递;全校同伴的经验,通过案例来分享;教师、专家“实践共同体”以案例为载体对话与交流。2.案例研究是教师专业成长的途径、教学相长的阶梯。教学案例是教师专业知识结构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教学案例为教师提供了在典型情境中应对的策略、理论联系实际的中介。3.从案例研究中发展教师的自我反思能力。案例研究是教师研究特有的话语系统; 案例研究是教师实践反思的最好形式,教师正是从案例中感悟理念,学会方法,学会从多角度来观察事物思考问题。

(二)精选名师典型优秀案例,结合本园实践,组织教师研究,促进教师再学习再提高

1.以研讨为主导,交流、反思融于教学实践中。

精选名师典型优秀的教学案例,并汇编成册,教研组组织教师教研活动时,组织教师专门学习。从而促进了每一个教师研究自己的教学策略和行为,分享他人成长的经验,积累反思的素材,在实践反思中自觉调整、改进自己的教学策略和行为,提高课堂教学的技能。

2.“观课”,研究、借鉴他人的优秀案例。“观课”在很大程度上与我们常说的“听课”类似。传统的听课目的比较单一,而且听课之后几乎没有什么评论。而观课作为一种教育研究范式,注重在教研活动中提倡合作、互助、共享意识采用不同的形式,加强教师间的专业切磋、协调与合作。

3.在研讨――实践――评议――反思的循环过程中,为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搭建了平台。06年的9月到现在,我们采用了“案例教学”、同课异构的“一课三研”等方式,通过提出问题――学习理论――现场教学与探析――认识提升等研讨程序,引领老师们把研究和实践的过程变成自我学习和思考的过程。

(三)研究自己的教学活动,提炼和积累有价值的案例

教学案例是课堂中真实的故事,是教师在实际教学中的困惑,是足以引发教师思考和讨论的事件,是蕴含着教育理论的典型事例。

第9篇

[关键词]道路交通 事故 成因 预防措施

[中图分类号]U4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04-0018-01

近年来,随着车辆的增加,道路交通事故频发,轻则导致当事人经济遭受损失,重则车毁人亡。道路交通事故给当事人以及家庭都造成或多或少的伤害。本文着重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及预防措施。

一、道路交通事故诠释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二、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分为四类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一:孙伟铭,男,四川广安县人。其于2008年底无证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的惨案,最终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案例二:张明宝,男,南京市江宁人。因其2009年6月30日晚,醉酒驾车造成5死4伤特大交通事故,12月2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造成5死4伤的南京“6•30”特大醉酒驾车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明宝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四、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

(一)驾照考试不严。驾驶证一般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获取。一种是认认真真地学习,正儿八经参加并通过驾驶证考试而获得。另一种是通过用名贵香烟等潜规则贿赂教练和考官而获得驾驶证。后者无疑是在“培养”马路杀手。(二)违规驾驶。最常见的违规驾驶有超速、超载、逆向行驶、闯红灯等。违规驾驶是驾驶者平常在不知不觉中最容易犯的低级错误。(三)道路狭窄,配套设施不完善。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轿车走进了千千万万寻常百姓家,原有的道路势必难以满足车辆陡增的需要,造成车辆拥堵现象严重,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红绿灯、减速带、交通标志等道路配套设施不完善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四)酒后驾车和疲劳驾驶。酒精能够兴奋和麻醉人的神经系统,从而干扰人的分辨能力,影响人的协调能力。疲劳能使驾驶者精神不集中,反应迟钝,遇到突发交通状况难以控制局面。无论是酒后驾车还是疲劳驾驶,都是造成交通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五)行人横穿马路。行人有时图方便,不愿走地下通道和人行横道,想从哪里穿过马路就从哪里穿过马路,想什么时候穿过马路就什么时候穿过马路,不看路段,不看车辆,随心所欲,交通事故多半就是这么造成的。(六)车辆故障。看似客观原因,实则主观因素。车辆故障多半是车主没有定期对车况做全面的“体检”。

五、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措施

(一)驾照考试应从严。本着对自己和他人生命负责的态度,学员应严格要求自己,刻苦练习,凭自己的实力通过考试。教练应严格要求自己和学员,耐心教授,一步一步规规矩矩指导操作。考官应严格把关,绝不降低考试通过门槛,绝不为了自身利益而。只有通过正规训练和考试合格的学员才是合格的驾驶者,才不会成为马路杀手。(二)加大违规驾驶处罚力度。对违规驾驶者应从重处罚,严重的吊销驾驶证或终身禁驾。(三)加大道路建设的投资力度。道路应随着车辆的增加而及时拓展,道路配套设施应在道路通车前全部到位,并随时调整和完善。只有马路宽阔了,配套设施完善了,交通事故也就减少了。(四)拒绝酒后驾车和疲劳驾驶。“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应成为驾驶者的紧箍咒。“喝酒的理由千万条,人的生命仅一条”应成为驾驶者的警世语。驾驶者应牢记“疲劳莫开车,开车要专心”。只有驾驶者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加强了,道路交通事故才会锐减。(五)行人莫横穿马路。横穿马路是十分危险的,只要行人和驾驶者中的一方开小差或是不留神,就会酿成道路交通事故。步行外出时要注意行走在人行道内,在没有人行道的地方要靠路边行走。横过马路时须走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没有天桥和地下通道的地方应走人行横道;在没划人行横道的地方横过马路时要注意来往车辆,不要斜穿、猛跑;在通过十字路口时,要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并遵守红灯停、绿灯行的交通规则;在设有护栏或隔离墩的道路上不得横过马路。行人走地下通道或人行横道可以大幅度提高人身安全系数,大幅度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六)车辆应定期检查,排除故障,降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

道路交通安全做到事前预防总比事后处理强。为了你,为了我,为了他,请开好车,行好路,安全第一。

【参考文献】

第10篇

论文关键词 海上风险 损失 证明责任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附录1的保险单解释规则第七条规定,“海上风险”术语仅仅是指海上的意外事故,它不包括风浪的通常作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海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恶劣天气(Heavy Weather)、搁浅(Stranding)、碰撞或触碰(Collision/contact)。当发生海上风险时,被保险人通常会拿着保险单去找保险公司理赔,而保险公司往往会依据保险单中的某项规定拒赔,此时被保险人则会向法院,当理赔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时,就涉及到了证明责任问题。中英两国分属不同法系,两国在证明责任方面有着不同的审判行为模式,本文旨在通过一般理论和具体案例分析比较两国关于海上风险造成损失的证明责任问题,总结两国审判实践中具体的证明行为模式。

一、证明责任的性质及辨析

证明责任,顾名思义就是当事人对法院提供证据的一种责任。与证明责任相对应的还有一个名词称为举证责任,学界对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性质的区别的争论非常激烈,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多数学者认为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的是同一个意思,两者可以通用,但也有不少学者包括笔者在内认为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是两个意思。举证责任强调提出证据的责任,它是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以此论证其诉讼请求的一个行为,它是一个动作,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简而言之,证明责任是一个过程,举证责任包含于证明责任之中。为了论述方便,本文的证明责任包含了举证责任的意思,并不特别加以区分。

由于要分析中国和英国海上风险造成损失的证明责任,所以笔者会对两国证明责任进行适当的分类总结,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二、中国法下的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的分类

中国法等大陆法系国家传统上将证明责任分为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主观证明责任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对所需证明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提交证据的责任。客观证明责任是指在诉讼终结时,案件事实的存在仍然真伪不明,法官内心无法做出一个认定哪方承担不利后果的负担。因此,客观证明责任建立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以及法官无法拒绝裁判的基础上。

(二)中国司法案例分析

中国法下比较典型的案例是刘允财诉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原告刘允财光租了案外人的一条船舶“179”轮,一个半月后被告签发了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保险单,载明原告为投保人,投保船舶为“179”轮,投保险种为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某日航行至舟山岱山鲤鱼礁附近海域,撞到水下不明物,随后船舶下沉进水,在自救无效后沉没。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对保单进行理赔,被告抗辩认为涉案事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而拒绝赔付。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在事故后向海事部门提交的海事报告载明了以上案件事实情况。被告于两天后向船舶二副和原告所做的调查笔录载明。事发时,船员感到船体颤动,第一反应认为船舶遭遇水下不明物体,从而导致海水涌入船舶并使其下沉。被告曾于事发后一个月找到事发时的船长了解情况,时任船长当时在休息,他当时感觉是船舶没有碰到水下不明物体。但法院认为由于被告是在事发后一个月才找到的船长,而且当时船长并没有当班,所以对被告提交的关于时任船长的调查笔录不予采信。因此法院得出结论,认为船舶与水下不明物体碰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另外,法院认为被告委托调查的关于船舶沉没附近没有暗礁的报告无法真实反映当时的具体情况,因此也不予采信。另外被告关于船舶是由于超载致船帮断裂以及不适航导致的船舶沉没的抗辩因证据不足,因而法院也不予采信。综上,法院认为:“原告初步证明船舶沉没前曾触碰水下不明物体,而两被告的相关证据无法原告所述事实。按照《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规定,无论是碰撞、触礁、或是其他原因所造成的船舶全损,在两被告不能证明涉案船舶超载的情况下,该船的沉没构成了保险事故。故原告的船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法院首先运用的是主观证明责任,即先由原被告双方就各自主张或抗辩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双方互相质证,从而法院得出“船舶与水下不明物体碰撞的可能性比较大”的结论,笔者认为,该结论可以被认为是案件事实仍然真伪不明,因而此后法院启用了客观证明责任,即由被告举证证明船舶的沉没并不是与水下不明物体发生碰撞所导致的,但遗憾的是被告证据的证明力不强,无法原告证明的事实,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败诉。

三、英国法下的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的分类

英国法中的证明责任(burden of proof)一般分为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ducing evidence)和说服责任(burden of persuasion)两者不同的含义。举证责任,顾名思义,就是当事人对证明其诉讼请求而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类似于中国法下的主观证明责任。说服责任又称为“法定的证明责任”(legal burden)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提出证据对各自的诉讼请求加以举证之后,案件事实出现了真伪不明的状态,该状态的出现无法使法官的内心形成确信从而明确支持某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此为其一。其二,当事人的证明行为无法使法官对其诉讼请求得出具有明显指向性的结论,从而该当事人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说服责任类似于中国法下的客观证明责任。

(二)英国司法案例分析

英国法下比较有典型意义的案例是The Marel案。原告购买了Marel轮,随后船舶满载玉米从希腊萨洛尼卡出发前往比利时根特,期间,船舶遭遇了恶劣天气,风浪很大。据目击者描述,当天5:10左右,轮机舱方面传出一声巨响,导致船体失去了平衡,随后顷刻之间大量的海水涌入轮机舱,导致了船舶推进力丧失,并使船舶失去了所有的电力,船舶最后沉没。

上诉人(原审原告)主张根据海上船舶保险,船舶由于保单中列明的其中一个风险——海上风险导致的灭失,沉没是由于海水涌入轮机舱,很有可能是与不明物体碰撞造成的。上诉人还主张,船舶灭失的近因是海上风险,因为,船舶是适航的,她的灭失可以被推定为是由于海上风险造成的。被告保险人代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否认了船舶的灭失是由于海上风险造成的。

上诉法院法官认为,本案唯一的争议点是Marel轮的灭失是否是由保单承保的海上风险造成的。第一,法官有权做出把海水涌入轮机舱的原因归结为与漂浮的或在水中的或部分在水中的容器(container)发生碰撞是完全不可能的结论;第二,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在船体一侧的必要地方和必要大小有一个与其它未知物体碰撞导致的破洞的这一认识是很荒谬的;第三,如果船舶在开航前是适航的,并且自此该船再也联系不上,那么根据优势证据原则,船舶肯定沉没了。根据优势证据原则,船舶的沉没是由于海上风险,因为她在开航前是适航的,唯一的例外是船舶被凿沉。如果船舶在其最后一个航次是不适航的,那沉没的假设就不适用,因为根据优势证据原则无法判定沉没的假设是由于海上风险造成的而不是由于船舶的不适航条件造成的;第四,船舶的沉没并不是完全由恶劣天气造成的,而意外事故由不明物体造成的可能性是完全不存在的,因此基于事实,本案没有假设的空间,应当由上诉人来证明该案件;第五,不能把海水涌入轮机舱归结于船舶的船壳板与海水管路系统不适航,因为它们状况良好;第六,由于没有直接的证人来证明船舶是被故意凿沉的,所以不予采信保险人的主张。

最后,法官在考虑了一些因素后依然对于意外事故是否是由于不确定的事故造成的表示怀疑,因此在做出推理的过程中那些不是决定性的因素,除了与一些物体发生碰撞外,对于意外事故没有一个可知的解释。因此上诉法院裁定,根据优势证据原则,船舶所有人无法使法官确信,船舶的灭失是由于一些不确定的海上风险造成的。因此拒绝做出被所有人要求做出的推论,并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从The Marel案可以看出,上诉人在向法院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其诉讼请求后,围绕船舶灭失是否是由保单承保的海上风险造成的这一争议点对上诉法院法官进行了说服;而法官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主张对审理案件所使用的推理方法是首先排除了不适航、被凿沉、恶劣天气等原因造成的船舶灭失,然后结合一些因素后对于意外事故是否是由于不确定的事故造成的依然表示怀疑——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最后认定上诉人由于无法使法官确信船舶的灭失是由于一些不确定的海上风险造成的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因此败诉。

四、中国和英国证明责任的比较分析

前文提到的关于英国法的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类似于中国法的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的问题,其原因有很多种,笔者认为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两国关于证明责任的证明标准的不同。在中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原则,也就是说一般证据的证明力要达到80%及以上的盖然性才能使法官的内心得以确信并支持该当事人的主张,而当证据的证明力只有50%及以下的盖然性时,一般法官对该种证据是不予采信的。而在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采用的是优势证据原则(balance of possibilities),其证据的证明力只需要达到51%的盖然性就能使法官的内心得以确信并支持该当事人的主张。由此可见,当证据的证明力在51%至80%之间之时,在中国等大陆法系国家,该证据就是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而在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该证据就能够被法官所采信。此为两国证明责任之最大区别,也是部分学者认为两者没有可比性的主要原因。

另外还有一个显著区别在于,中国法的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相互之间并非是独立的,两者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英国法的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诉讼进行过程,举证责任是说服责任的前提,说服责任是举证责任完成后的第二道障碍。当一方当事人无法通过举证责任使法官的内心产生对其有利的确信后,则将会直接面临败诉,从而无需履行说服责任。

抛开两国有关证明标准的不同规定,以及证明责任的相关性质,并结合司法实践的规定来看,笔者认为,两国在证明责任方面还是有契合之处的,其本质上都是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点向法官主张自己的诉讼或抗辩请求,并通过详实的推理过程说服法官的一个证据分配方式。

第11篇

关键词:中国保险条款;案例教学;启示

中图分类号:F740.4 文献编码:B 文章编号:1006-1894(2007)04-0054-05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Ocean Marine Cargo Insurance Clause)简称为中国保险条款(C.I.C-China Insurance Clause),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1981年修订的保险条款,起源于英国劳合社保险市场制定的全球采用最为普遍的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Institute Cargo Clauses)等。由于采用CIF贸易术语出口或采用FOB、CFR贸易术语进口时,由我们自己来办理保险手续,通常优先选择的还是中国保险条款。在笔者长达十几年的国际贸易教育和实践工作中,感受颇深的是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内容理论性强,且大多数学生没有实际的操作经验,理解起来具有相当难度。

对于相对晦涩的知识,要是照本宣科的讲解,不仅学生不容易领会核心内容,且教学效果也不会好。笔者尝试采用启发式案例教学,先利用针对性的案例提出问题,引起学生的兴趣,然后让学生一边看书,一边思索案例,结合案例大家可以相互讨论,再提问不同的学生来谈谈对案例的理解。刚开始学生都不知道如何分析,找不到切入点,但是随着几个学生发表一些观点,是非曲直也慢慢变得清楚。最后老师再做一些补充讲解,把关键点和学生没有能够考虑周到的地方讲出来,学生就能够对知识的掌握更加透彻,也能够把理论知识和实际的工作相结合。但是这样就必须要有一定的技巧,案例一定要有代表性。

一、案例教学在促进学生对C.I.C基本险承保范围理解中的作用

中国海洋运输保险条款所保障的风险、风险形成的损失和保险的险别之间存在明显的内在逻辑联系,同时很多学生对基本险下的“仓至仓条款”也有一定程度上的误解。本文利用案例对C.I.C保险条款进行针对性的分析,以增进学生对该部分内容的理解和掌握。

1.海上货物运输风险、海损与保险险别之间的关系 在海运保险中风险、风险造成的海损和保险险别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内在联系。海运险中风险分为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海上风险又可以分为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引起的,外来风险又可以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在学习中区分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非常重要,因为C.I.C中平安险又被称之为单独海损不赔险,但仅仅是指由于自然灾害而引起的单独海损在投保平安险的情况下通常保险人是不赔的。

案例1:我国一批拖拉机出口至坦桑尼亚首都达累斯萨拉姆,投保的是C.I.C的平安险,途中遭遇飓风把货轮一边的200多台拖拉机卷入海中,此时船舶发生严重倾斜,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把船另外一边拖拉机中的100多台也人海中。问保险公司对于货物损失赔偿的情况?

本案例中若没有其他前提条件,保险公司仅仅赔偿人为抛入海中的100多台拖拉机,因为该海损属于共同海损,而被飓风卷入海中的属于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通常情况下不属于平安险所保障的范围。

案例2:我国一批货物投保的C.I.C平安险,在运输途中船舱起火,船长为了救火而下令向货物喷水,事后发现货物中150箱被火烧,而另外500箱货物由于救火发生严重水渍。问这些受损货物向保险人索赔的情况?

本例中的所有海损保险公司应该全赔,因为500箱货物是因为共同海损的原因而受损的,应该在平安险赔付范围之列,而150箱货物虽然是单独海损,但是是由于遭遇到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也在平安险赔偿范围之内。

案例3:我国某外贸公司按照CIF术语出口了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照发票金额的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为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遇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本案例是C.I.C关于平安险承保责任范围中的第三条的运用,当运输工具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事故,而在该意外事故之前或者之后又发生过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则该单独海损也在平安险的赔付之列。即运输途中只要有过意外事故,则对于海上风险保险公司都应该赔偿,不再区分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在该情况下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基本上接近水渍险。所以对于该案例中的两次海损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该赔付。

通过以上案例,学生基本上能够区分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起的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同时也对平安险所承保范围有清楚的了解。

案例4:一批货物投保了C.I.C的水渍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下雪而把货物中的一部分打湿造成水渍,问是否在保险范围之列?

水渍险,直译应该是包含单独海损在内,它所承保的是所有的海上风险,但是该案例中的损失却不在水渍险赔付之列,因为下雨、下雪、船汗、船上水管漏水等对货物所造成的损失属于淡水雨淋险,属于一般外来风险之列,只有投保了一切险保险公司才会赔偿。水渍险保险公司只会赔偿海水水渍,但是不会赔偿淡水水渍。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会了解我国海洋运输基本险3种险别的承保范围:平安险为海上风险中的全损、共同海损、意外事故引起的单独海损。但是若是出现过意外事故,对于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保险公司也会负责赔付;水渍险保险公司负责所有的海上风险,但是不赔偿外来风险;而一切险保险人负责海上风险加上11种一般附加险,但是不负责赔偿特殊附加险。

2.海洋货物运输基本险项下保险责任起迄的理解 根据C.I.C规定,基本险承保责任起迄期限或者保险期限,是采用国际惯例中的“仓至仓条款”,就是从保险单上面所载明的装运港起运地仓库开始运输时候开始,到达保险单上面所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的最后仓库为止。但是要很好地理解“仓至仓条款”还是需要通过案例来说明。

案例5:某年6月,我国A公司采用CIF贸易术语向英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我方采用C.I.C条款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但是货物从B公司仓库运往码头装运的途中由于翻车而导致大部分货物受损。事后我国的A公司以保险合同上面采用“仓至仓”条款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若是采用FOB或者CFR贸易术语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呢?

目前根据保险行业的国际惯例,对于基本险保险责任区间都是采用“仓至仓”条款,I.C.C和C.I.C保险条款也采用该条款。但是在国际保险中不仅仅涉及到是否持有保险单,而且还要可保利益。《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在被保险标的受到损失时必须要享有可保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也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

应该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于投保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故在国际贸易中不管是买方还是卖方投保,都需要对已经投保的货物拥有所有权或者承担相应的风险。如果货物受到损失,保险合同才会生效,对于采用CIF贸易术语成交,投保人是卖方,通常被保险人也是卖方,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规定,若信用证没有明确的指定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则被保险人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其投保的利益就是从保险单上面所载明的发货人的仓库出来开始,故前面所述案例中货物由于翻车而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赔付。若货物在运输途中受到损失,由于货物已经越过船舷,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卖方通过交单时候对保险单背书转让,买方可以在保险单上面指定的进口地保险索偿地点向当地的保险公司索赔。

但是若采用FOB或者CFR等贸易术语情况就不同,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只有卖方拥有保险利益,而买方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一般采用这些术语都是在货物装船后投保的,买方作为投保人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是没有保险利益的。所以采用FOB、CFR、FCA和CPT贸易术语成交,进口人投保时候所取得的保险单也表明采用“仓至仓”条款,但是保险公司的实际承担保险责任是从货物装上海轮,或者在发货地承运人接管货物即通常所说的货交承运人才开始,到对方收货人的仓库结束。

通过简单的案例就能够把相对比较复杂的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解释比较清楚:通常“仓至仓条款”主要适用于CIF贸易术语,而对于FOB和CFR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从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开始的。

二、C.I.C教学中案例的选择

案例教学是通过对一些真实、典型案例的讲解、分析和讨论,使学生掌握有关专业技能、知识和理论的教学方法和过程。Mr.Robert Doege在《A Collection of Case inMarketing Management》一书中说过:理论的深钻细研,并不是学有所得的真正标志,学习知识的宗旨要义在于掌握知识并且灵活运用知识,而案例教学的精华就是学以致用。

在国际贸易相关课程教学中,案例教学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学生接受知识的角度来讲,如果教师只是介绍抽象空泛的理论和方法,不将这些内容与具体的事实联系起来,缺乏真实感和感性认识,枯燥乏味的知识不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动机,更不利于学生掌握和运用。从促进学生能力发展的角度看,案例教学是学生了解现实问题的重要媒介,可以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习惯和能力,促进所学知识的相互融通和综合运用。如果能与讨论、角色模拟等教师和学生互动的形式相结合,还可以进一步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创造性,从而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在多年的教学实践过程中,笔者感到要想使案例教学真正达到预期的效果,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要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一般来说,选择案例要考虑案例的典型性、真实性和分析价值等原则要求。一个好的、典型的案例往往能很快抓住学生的注意力,促使学生想要继续了解具体内容的内在驱动力。学生主动去学习和老师单方面讲解的效果是决然不同的,他们所学的知识都是自己看书思考所得,而不是被动获得,这样使学生更能深刻理解所学内容,被动的记忆可能很快就会遗忘。所以能否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兴趣是采用案例教学非常关键的一步。

2.处理好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之间的关系 理论教学是为案例教学提供分析问题的基础和框架的,而案例教学则有利于加深对理论教学内容的理解。在采用案例教学过程中一定要学生会分析案例中孰是孰非,但是要很好的分析还是需要借助于基本的理论知识,比如相关国际惯例、公约等。目前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也大概知道明确的结论,但是不能很好地上理论层次来分析,这样分析的过程就较为肤浅。大学阶段最重要的就是培养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所以每一次案例分析完毕后,老师都应去总结学生分析过程中需要改进的地方,做到理论知识与实际知识的融会贯通。

3.采用案例教学要有充分的耐心,循序渐进 采用案例教学一定要有非常强的针对性:既要针对不同年级、专业的学生,还要考虑学生的接受能力。这样不至于使学生从最初就失去兴趣。对于C.I.C保险条款基本险的除外责任,选择案例就需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能综合前后的知识。

案例6:某年我国与西亚某国采用CIF条件出口糖果一批,进口商及时开来信用证,我方也及时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并租船在规定的装运时间之前把货物出运。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货轮陈旧,航速很慢,加之该轮又到处揽载,结果本只需要一个多月航程却行驶了3个多月才到达目的地。卸货后发现由于运输延迟而糖果出现潮解并不适合销售,问以上损失应该由哪一方承担,为什么?

本案例主要分析货物的损失应该是由保险公司、船公司、卖方还是买方承担?从表面上看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但是由于运输延迟而导致的货物腐烂变质或者市价跌落属于基本险项下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同时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货物越过船舷风险就应该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但是在CIF贸易术语中卖方租船要适当,否则即使货物越过船舷卖方仍然要承担主要责任。另外船方到处揽载也是导致货物延迟的一个原因,船方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三、国际贸易实务类课程运用案例教学法的启示

由于案例教学法与传统的原理教学相比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在教学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要使案例教学取得预期的效果并不容易,前期需要准备很多铺垫性的工作。

1.案例教学必须要以教学为目的 案例的选用要服从教学的需要,要针对某一概念、模式、章节或课程,选用有针对性的或综合性的案例。同时,在应用时,应留出足够的空间给使用者,使其能够独立思考一段时间,这样才可以促使学生随时开动脑筋思考问题和回答问题,训练学生思维的敏捷性、果断性和即席表达能力以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而现在很多学生很欠缺在公众面前准确表达自己思想的能力。

2.要求任课教师要尽可能多地接触一些企业的实际工作 这方面笔者是深有体会的,因为曾经在外贸公司工作过一段时间,对外贸的业务知识和一整套的工作流程相当熟悉,这对从事国际贸易类教学帮助很大,教学中几乎每章节的内容都能在实践中找出对应的案例。上课时,有时讲到某一原则,除了用资料上收集来的一些案例帮助理解外,还可以信手拈来,随口就可以讲出一个身边的实实在在的案例,这也会使枯燥的保险理论课程深受学生欢迎的一个主要原因。同时具备条件时最好能够请从业人员来开办一些相关讲座或者研讨会,从而使学生学习的目的性会更强。

3.根据教学内容,合理组织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的实施方法因人、因课程性质而异,主要有指导自学法、讲解分析法和课堂讨论法等,教师在课堂上对这3种方法的运用应有所偏颇。换言之,就是针对不同的章节采用不同的方法。对于一些综合性强、难度大的案例,由于内容综合,针对该章的案例分析题也较复杂,就需要采用课堂小组讨论的方法来组织教学。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人,教师是组织者。另外,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即把学生的具体表现体现在课程的结业成绩中去。曾担任美国案例教学协会主席的RObertRonstadt说过:人们通过实际才能学得更好,他说每一个哈佛大学的MBA都要认真阅读和分析500~700个案例。

第12篇

 

案例分析方法属于法学方法论学科的一个重点内容,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很多高校担任行政法学的教师搜集了大量的案例进行讲解,使学生充分迅速地理解行政法学的相关知识,但效果并不理想,笔者在近年来的行政法学教学和教学调研工作中深切感受到了这一点。本篇论文从案例教学整个过程应该注意的环节进行系统分析,把案例教学法在实践教学中发挥得更加恰当和完善,最终实现教、学兼得的授课目的。

 

一、精选典型案例的重要性

 

(一)案例教学对培养权力与权利意识的作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一门部门法门类较多、法律现象较为复杂和抽象的法学核心课程之一,这门课程除了要讲解大量的法条之外,还要学生理解很多行政法的原理,诸如人民代议原则,程序公开原则,行政权控权原理等不同于其他学科的一些基本原则。但是,大部分学生从小到大都没有跟行政机关打过交道,不知政府机关为何物,为此,学生需要从大量的案例中体会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发生冲突时的那种权利保护意识,要培养他们敢于说话,敢于对话国家机关执法人员的精神,当然学习行政法一些知识后,更主要的是合法维权,合理申辩。

 

(二)案例教学对深入讲解行政法条的作用

 

行政法门类繁杂,部分法众多,如果单纯用课本上的知识讲解是万万不行的,每一个部门法都对应一个行政领域,诸如教学、卫生、交通、质检、税收等领域,如果通过部分案例的讲解,对上述领域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进行现实还原分析,讲授效果无疑是明显的。另外,行政法多变化的特点和大量自由裁量条文的特点也促使案例讲解在学生理解行政合法行为和合理行为过程中的重要性。

 

(三)案例教学对行政程序理解的作用

 

行政程序法在行政法课程讲授过程中也是重要的篇章,如果不通过案例让学生身临其境的感受程序的力量,他们对程序公正公开透明概念的理解肯定是模糊的。

 

二、怎么选择典型案例

 

鉴于案例教学的重要性,如何选择案例成为我们备课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这里面有几个问题:选不选案例?从哪里选?选哪个案例?

 

首先第一个问题,选不选案例?这里的意思是在某一章的教学中,使用案例是否恰当的问题。因为,某些章节的授课中,不使用案例而通过其他的讲授方法更能很好地达到教学效果。我们以姜明安教授编写的第五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为例,在本书第二编当中,对行政法主体制度的讲授就不必用大量的案例来分析,因为他们就存在在社会上,学生在某种角度上就是相对人,如果此时就用大量案例分析就有点多余了,学生也不见得就能理解记忆,相反,倒可以让学生在空余时间去一些政府单位来亲身感受。

 

第二个问题,从哪里选案例。如今网络上的案例很多,行政法学者所著行政法案例选编也较多,还有生活中经历的案例,更有模拟的案例。笔者认为,在这个问题上,选择的标准是授课老师对什么案例理解的最为深刻,如这个老师亲身经历过一些案子或者他亲眼目睹过一些案例,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典型案例如果这位老师能从头到脚的挖掘出案件细节,也是适当的。

 

第三个问题,选哪个案例?意思是对于一个内容的讲解,有很多类似的案例,怎么选择一个恰当的来讲解的。我们仍以姜明安教授这本书的讲解为例,该书第191页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进行的讲解,该节第二个要件:行政权的实际运用,书中列举了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平安村红卫组诉于都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纠纷案、中国华源实业总公司无锡公司诉江阴进出口商检局行政赔偿案这三个案例。对于这三个案例,笔者认为使用第一个较为妥当,原因是该案与学生生活较为贴近,并且悬赏广告性质的理解较为容易。所以,选哪个案例的判断标准应该是该案对学生的知识经验是否接近,并且是否能充分说明这个讲授内容。

 

三、如何系统分析案例

 

案例如果被确定下来了,下个阶段的任务就是授课教师如何分析案中的案情、当事人、证据以及法律依据。这个阶段是老师首先学习理解案例的过程,所谓以己昭昭才能使人昭昭。

 

首先,案情的分析要结合所讲内容的深度来决定。例如,在讲到行政主体一章时,无须讲解那么多具体的案情,但是行政主体涉及行政诉讼的原被告,所以,这个地方除了讲解哪些人和机关是主体外,还要分析行政主体判断的标准,即主要依据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利益相关度。如果是讲解法律依据的适用,要侧重于案件事实清楚的前提下,分析相关类似法条的可依据性,而不再对事实部分进行再讲解,从而达到有的放矢,明确教学目标。

 

其次,运用“行为分析法”进行案例的深度挖掘。对于分析案例的方法,许多专家学者也对此进行了若干探讨,诸如法律关系分析方法[1]: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已确定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请求权基础分析法[2]:以请求权为基础,围绕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争议,寻找正确的法律规则;三层次分析方法[3]:以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为基础,进一步构架制度与程序以及政策与策略两个面向的考量……等等。

 

通过对以上分析方法的研究,笔者认为,行政案例教学的方法都围绕着对一个问题的必然分析——具体行政行为。无论请求权分析法的请求事项是什么,请求权基础离不开具体行政行为,无论法律关系分析方法解析的是什么法律关系,首先要认定是何种行政行为,无论三层次分析方法针对什么案例,每个案例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范畴,故而,伴随着实践中的教学经验(主要是课堂教学而不是实务中的案例判决),笔者认为“行为分析法”更适合高校行政法课堂的案例教学,原因如下。

 

首先,也是最主要的原因,行政法这门课程学习之最大目的即是分析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中存在的行政行为,没有这个行为,一切行政纠纷的解决无从谈起,这也是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立法之根本。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具备法定的构成要件,该行为即可进行分析以便使用复议程序或者诉讼程序。

 

按照目前学术界通行的研究结果,具体行政行为主要由四个要件构成:①

 

第一,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机关有没有行政权?)

 

第二,行政权的实际运用(行政机关用没用这个行政权?)第三,法律效果的存在(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有没有行政目的?)

 

第四,表示行为的存在(行政机关有没有将行政行为表示给相对人?)

 

这四个构成要件是必备的缺一不可的要件,也是具有逻辑关系的。对于教师来言,在备课的时候,每一个构成要件在实践中都有相应的案例可以使用,并且结构紧密,效果明显。

 

其次,运用行为分析法,即从这四个方面分析具体行政行为能够很明显地区分它与非具体行政行为,例如从第一个要件来看,行政权能存在即可往下分析,不存在就可以直接否定该机关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特别是这个四个要件非常容易区分它与抽象行政行为。

 

最后,具体行政为能强制性地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用以执行行政法规范的手段,它要具体实现行政法规范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由于是国家行政权的具体运用,因而具有强制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对于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变动,结合案例来分析他的变动无疑对学生理解其中内涵具有重要作用。

 

四、如何讲授典型案例——逐一讲解,整合分析

 

运用行为分析法分析案例之后,备课活动基本结束。在课堂上,这些案例又如何展现给学生呢?学生对于这门课程的理解应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笔者认为,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章节的理解在整门课中是比较重要的,对于其他知识的讲解所用到的案例较为简单,所以在此只分析如何在课堂上讲解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例,以便学生能及时消化理解。

 

首先,在讲这一章节之前,利用有效地电子传输工具例如邮箱,QQ群等告诉学生下节课要讲的案例,如果没有这些设备,可以在上课前十分钟让他们自己阅读了解,这一步称之为“感受案例”。在这一过程中,告诉他们接下来的作业是什么。

 

其次,让学生讨论交流案例中的争议焦点是什么,也就是四个构成要件具备不具备的问题。这里要说明的是,案例是放在每个构成要件标题下的,是要一个一个讲解的,而不是随便拿过来让学生分析。讨论完后进行提问,由教师进行归纳总结,这个过程称之为“案例焦点分析”

 

然后,讨论为什么不具备这个要件,这里举例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罗伦富诉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中,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确认行为存在不存在法律效果这个问题是值得讨论的,学生会认为公安局的认定没有针对相对人,只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没有像行政处罚那样明显的针对权利义务承担行为,但是责任认定行为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承担民事责甚至承担多少民事责任的问题,所以具备行政法律效果。对于这样的案例,要讲解透彻。这个过程称之为“焦点原因分析”。

 

最后,整合所有的案例,回忆,消化,理解。布置作业,加强认知。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案例教学中的重要章节,对行政法律关系中各种行政行为的分析能够很好地帮助学生理解本门课程的重点内容,本文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分举例分析,以期能得到多数高校行政法课程工作者们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