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01 22:38:4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版权保护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设计作品的版权法保护
现代设计艺术的范畴与时俱进,它包括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染指服装设计、环境艺术设计等诸多学科。对于设计作品的版权保护,将围绕设计创意、美学思想以及构成设计作品的各种感官因素展开。其中感官因素又包括设计形状、图案、色彩、文案、声音、触感等。在我国,版权即著作权,设计作品因具备线条、色彩等方式构成的审美意义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以产品设计为代表的设计作品也同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包括产品形状、图案或者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生产的新设计。为与他人商品区分开来,代表自然人、法人或组织的商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包括文字、图形、颜色组合等。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冒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与他人知名商品引起混淆。
有关知识产权最早的两部国际公约分别为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它们被称为保护世界经济与文化的两部“基本法”《。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产品外观、商标等方面提出对设计作品产权的保护《;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强调图画、实用艺术、建筑等有关艺术创作的作品均享有版权。1967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同盟的国际局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同盟的国际局合并,会员国共同签订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该组织成为联合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一个专门机构。为通过国家间合作促进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又分别诞生了多部世界公约,其中有关设计版权最重要的公约为,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和1966年《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
2数字技术对设计版权的挑战
英特尔公司的创始人戈登•摩尔曾说,当价格不变时,半导体晶片上的组件每隔18个月会增加一倍,性能也将随之提升。这条定律揭示了信息时代下数字技术发展的速度。数字技术可以更快速、准确地连接市场与消费者,互联网促使消费者可以不再通过实体媒介获取设计信息,无线网络的发展又进一步拓展了人们接收设计信息的终端。传统的版权制度,主要针对出版社、印刷厂等以版权作品作为盈利目标的实体销售商,在当下数字时代,设计版权保护的责任更多地需要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来担当。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主要有四种,即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缓存服务提供者、宿主服务提供者和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
其中宿主服务提供者即为当下人们所使用的博客服务、电子商务、网络视频等应用中介;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指在网络中提供检索信息功能的服务提供者。例如,谷歌、百度等公司。这两类信息服务提供者是直接面向公众的媒介与平台,它们涉及各类设计成品的展示,个人用户只需简单的操作即可获得作品的副本。因此,作为网络传播服务端,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版权维护行为与设计成果保护息息相关。但由于技术层面上的争议,目前很多国家版权法对网络环境下版权责任承担没有明确条文,这两类信息服务提供者没有完全承担阻止侵权的任务,而更多的是担当一份社会责任,对潜在侵害设计版权的图文信息做出相应限定,在一些特定环境下,为维护版权执行删除和屏蔽职责。
3版权与设计师权利保护的策略
(1)增强版权意识,保护设计创意。设计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其成果成为消费的具体对象。因此,设计所蕴藏的创意可以直接转化为有形的经济价值。对于设计创意的保护,应首先明确版权保护的意识。不论是设计个人或公司,应执行严格的作品管理制度,在与委托方的沟通过程中,保护好设计方案,设置必要的防护措施,拒绝网络传输或任何拷贝行为,避免因管理疏漏而产生产权纠纷。同时建立平等的合作关系,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不轻易提供任何设计预案,拒绝无序比稿和非公正的招标行为。(2)强化法制,完善设计版权管理。设计是艺术与科学的结晶,它同时具备人类科学实践的理性和艺术创造的感性。设计作品所包含的感性因素,使作品借鉴与抄袭变得没有明确界线,难以取证,这使设计产权保护变得异常困难。有关设计作品版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文尚未细分,法律惩治侵权与抄袭行为力度较轻,这使一部分经不起物欲诱惑的人铤而走险,无视相关法律存在。维护设计师权利离不开国家相关法律的实行,构建作品侵权监管机制,完善设计作品版权管理,成为当下设计维权建设的重要途径。(3)提倡创新,反对设计抄袭。近代以来人类文明获得了可观的成果,这得益于思想、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创新的理念引领人类从原始走向现代。
对于设计,创新又是设计的灵魂所在。创新思维引导设计立足于社会发展的需求,满足了人们对美的追求,为人类生活带来数之不尽的便利。设计抄袭是对他人独特设计思维的偷窃,这种“盗版”是止步于物欲的生产,没有任何进步,甚至会扰乱正常的设计行业风气。提倡创新,反对设计抄袭是对设计师劳动成果的尊重,是推动设计行业发展的正能量。
作者:马熙逵单位:上海大学美术学院
关键词:学术期刊;数字化传播;版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5-0149-02
根据2014年7月15日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出版的《2013―2014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数字出版全年收入规模比2012年增长31.25%,高达2540.35亿元人民币[1]。其中,数字化期刊实现逐年平稳增长,我国绝大部分学术期刊也已经基本实现了数字化传播,知网(CNKI)、万方、维普、龙源等大型期刊数据库都是实现学术期刊数字化传播的有效平台。与此同时,数字化阅读已经成为科研人员进行创作研究的重要手段,数字化传播不仅仅在学术期刊的出版与传播方式上带来了革命性的改变,同时也引发了在信息时代有关于学术期刊版权保护的热烈争论。毋庸置疑,学术期刊是学术界科研工作人员展示最新研究成果的重要载体,传承思想,催生创新,对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潜在推动作用。这种作用无论是在纸本时代还是数字化时代都是无法忽略的,相较纸本时代,数字化阅读对于阅读者更凸显方便快捷,科研人员能够通过特定搜索引擎在数据库中准确查找所需的学术资源并予以合理利用。数字化传播已经成为学术期刊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然而,在现行法律框架和倡导资源共享的自媒体时代,加强对学术期刊的电子版权侵权的法律规制,并实现一定程度内的学术资源共享,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学术期刊的数字化传播
1996年,美国学者尼葛洛庞帝的《数字化生存》一书进入公众视野,数字化生存成了人们耳熟能详的新理念,此书被誉为“20世纪信息技术及理念发展的圣经”[2]。数字化传播亦可称之为网络传播,是伴随着数字化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达而产生的一种新的信息传播方式。1997年,中国学术期刊数字化光盘面世,1999年,世界上全文信息量规模最大的“CNKI数字图书馆”的建成以及《中国知识资源总库》的正式启动,在我国学术期刊数字化传播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之后,万方数据库、维普期刊网、龙源期刊网等网络平台进一步推动了学术期刊的数字化传播的进度。当前,几乎绝大多数的学术期刊除了传统的传播途径外,都加入了数字化传播的行列中。这已经是不可逆转的时代大趋势。
二、学术期刊数字化传播遭遇版权保护瓶颈
追根溯源,版权是源自英美法系的法律专业术语,侧重于保护权利人的经济权利;著作权是源自大陆法系的概念,侧重于保护权利人的精神权利。因此版权和著作权都是舶来品,如今,二者之间在概念上的差别逐步缩小,这也是两大法系不断融合和相互借鉴的发展趋势。在我国法律领域,并没有严格区分版权和著作权,我国的版权保护主要是通过《著作权法》《民法通则》《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的法律条文得以体现的。为了顺应时代的变化,迄今为止,我国的《著作权法》历经三次修订,但随着学术期刊进入数字化时代,以及随之而来的公众获取和传播资源的便捷程度愈高,现有的《著作权法》和《民法通则》相关条例在数字化期刊版权保护方面遭遇瓶颈,现有的为适应网络环境指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效力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一)学术期刊数据库的版权保护主体设定
学术期刊数字化传播的正规载体是学术期刊数据库,这里并不涉及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如百度文库、豆丁网、道客巴巴等,他们更容易成为版权侵权行为的主体。学术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涉及三类版权方[3]。其一是单篇学术论文的写作者,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受本法保护。”其二是出版者,根据《著作权法》第14条“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利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所有”以及第16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所有。”因此,出版者基于对期刊的设计、编排享有一定的演绎作品版权和汇编作品版权。此外,《著作权法》第30条、31条还专门规定了出版者享有的其他相关权利。其三是期刊数据库同样依据著作权法第16条对编辑整理的数据库文献资源享有汇编作品版权。
(二)当前学术期刊数据库版权保护遭遇瓶颈
1.论文作者的版权保护亟须进一步健全
对论文作者的版权保护在《著作权法》中主要体现在复制权的规定上,事实上大量的网络复制行为并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规制,近年来频频发生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案件完全能够说明对于论文作者的著作权并未得到真正完整的保护。此外,目前国内三大期刊数据库都是以收费形式运作的,通常是以下载页数作为单位计算来收取用户费用的,但论文创作者却被排除在经济利益分配之外。基于上述情况,目前对于论文创作者的版权保护还更多地停留在文本层面,实际侵犯版权的行为仍然时常发生。
2.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举证更为困难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拥有各类学术期刊五千多种,实现数字化传播的一半以上,用户可以通过一次性付款获取想要的学术资源。与此同时,也可以通过计算机技术再次上传至网络进行大范围传播,且不论其是否从中牟利,最重要的是并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这是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有明文规定的。对出版社而言,通常被大量传播的是单篇论文而非整本杂志,因此没有太强的法律诉求。而对于论文创作者,此种行为已经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但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下,举证着实成为一项难度极大的工作。3.数字化传播背景下的侵权隐患
如今,网络已经成为科学研究不可获取的重要工具,为了进一步给科研人员提供便利,开放存储期刊(OpenAccessJournal,简称OAJ)作为一种学术信息共享的自由理念和出版模式在20世纪90年代末兴起[4]。“付费发表,免费阅读”是OA倡导的一种一个全新的、颠覆性的理念[5]。中国科技论文在线(http://paper.edu.cn/)由教育部支持,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发展较好的开放存储期刊平台。目前OA期刊的版权模式主要有三种:版权保留、版权分摊、部分版权转让[6]。由此而知,OA论文的使用也是视具体情况来使用的,并非笼统的全部免费,否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三、健全数字化学术期刊版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树立全社会的尊重版权意识
公民的版权意识是市场经济倡导法治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促进文化创新和科技进步,激发国家文化软实力不断提升的极为重要的激励因素。版权侵权之所以在我国屡禁不止,在数字化时代更是频繁发生,最根本的原因是全社会缺乏版权意识,久而久之便形成了全体公民默认的一种“习惯”。尽管,很多专家用“任重而道远”来形容培养公众版权意识的艰巨性,但唯有全社会尊重版权,整个社会才会进步,法律制度和秩序才能拥有预设的尊严。
(二)加强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律保护
版权的技术保护措施是版权人的私利救济方式,欧盟对其做了如下界定:“是设计用于阻止侵犯版权以及与数据库有关的特殊权利的设备、产品或方法。”[7]技术保护措施无非两类,一是控制接触作品,二是控制任意使用作品。从理论上讲,如果技术保护措施到位,将会大大增强版权保护安全。但防止版权人的权利滥用又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因《著作权法》中版权期限是有限制的,超过一定期限就应进入公共领域。因此,技术措施保护的初衷是保护版权,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应关注利益平衡,推动整个社会和谐发展。
(三)提高网络服务商的准入门槛
网络服务商是数字化期刊侵权中无法绕开的话题,无论是百度文库、新浪爱问共享、豆丁网等知名网络服务商都曾无一例外被曝侵权,用户上传大量未经授权的文献资料广泛传播,而网络服务商不经审核一概准予,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难辞其咎。被社会认可的大型网络服务商尚且如此,其他资质较低的网络服务商为了谋取利益,就更是对用户上传文献不加分辨。因此,提高网络服务商的准入门槛,规范其运行机制,国家版权局可加强与网络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的合作,对涉嫌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商采取相关法律措施。
(四)确立参与广泛的社会监督机制
任何形式的管理都必须有监督作为支撑,没有监督的管理是缺乏效力的。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互联网传播影视作品著作权监督管理办法》,但有关学术期刊及其相关文献资料的互联网监督办法还未见端倪。国家版权局设立了网络在线举报,要极大地发挥在线举报的作用,就必须依赖广泛的民众监督。采取监督形式多样化,公众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反映暴露出来的版权侵权情况,这需要相关部门的鼓励和配合,从而在制度层面上保证监督机制的运行。
【摘要】移动互联网时代数字化的新闻信息复制非常方便,以新闻生产见长的传统新闻新闻机构生产的新闻作品被渠道见长的网络媒体侵权使用现象司空见惯,因此,完善新闻版权保护成为当务之急。但在我国著作权保护法的立法沿革中,新闻版权的保护范围表述不够清晰。本文力图厘清新闻版权保护法条中时事新闻和单纯事实性消息的内涵,及其立法规定的依据,从而确定新闻版权保护的范围。
【关键词】著作权法 新闻版权 时事新闻 单纯事实消息
一、研究背景以及问题的提出
1、研究背景
在互联网时代,数字化的新闻信息的复制非常方便,传播速度非常快,使得侵权变得容易,免费转载新闻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今日头条的出现引发了国内新闻界对版权问题的巨大关注。同时,搜索引擎在链接时事新闻的过程,深度链接是否侵犯新闻版权也引发了巨大的议。
新闻版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新闻生产过程中,需要投入技术设备,需要付出人力成本。如果新闻作品可以不征得允许便可以免费转载,新闻生产机构会失去生产新闻的动力,最终无人愿意生产新闻。传统新闻机构作为新闻生产者因为具有采编权内容优势明显,但大型商业新闻网站获得了国务院信息办公室颁发的传播新闻的许可证,具有渠道先发优势,在媒介融合的过程中,传统新闻机构如果不能运用版权保护自己的内容优势,将丧失核心竞争力。
2、问题提出
现行《著作权法》第一章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此外,在第二章四节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该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法律享有的其他权利,在二十条第四款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著作权法中关于新闻版权这一规定一直沿袭至今,没有发生变化。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该注明出处。1991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实施条例》,在2013年进行第二次修订实施至今。该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第一款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为了应对互联网冲击,2014年6月公布了《征求意见稿》。在2014版草案中第一章九条第二款将其修改为本法不适用于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征求意见稿跟现在正在施行的著作权法在新闻版权规定上发生了变化。那么新闻作品到底有没有版权?新闻版权立法的依据是什么?本文试图通过文献综述来讨论这些问题。
二、法规中时事新闻或单纯事实消息的内涵
通过著作权法和相关法规变化的梳理可以看到,最初立法用语为时事新闻,随后在下位法实施条例修改中将时事新闻的含义规定为单纯事实消息,在著作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修订为单纯事实消息。时事新闻和单纯事实消息二者开始指向同一个事物,表述逐渐走向规范。但时事新闻或者单纯事实消息内涵到底是什么,边界到底有多宽?这个问题非常重要。直接决定着新闻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或者什么样的新闻作品才受新闻作品的保护。但是在各种专著和论文中分歧较大。
翟真在《版权法中“时事新闻”概念探疑》中写到,多数法学界人士倾向于新闻作品版权应该受到限制的观点,甚至有人认为所有新闻作品均无版权,把时事新闻解释为所有作品。而新闻学界认为新闻作品(甚至包括某些时事新闻)符合版权保护的基本要求,除了少数不符合版权保护实质要件的,绝大多数新闻作品都享有版权,呼吁删除不保护时事新闻的规定。
在《生存危机中的纸媒著作权维护路径探析》一文认为,新闻无版权是法律误读,理由是许多人忽略了时事新闻和时事新闻作品的区别,时事新闻作为一种客观事实,确实不受著作权保护,但作者依据时事新闻创作的时事新闻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同时他认为第五条增加了误读的可能性,理由是由于这里使用了消息,很容易让人理解为新闻作品门类中的消息,进而扩展至全部新闻报道范畴,从而引发新闻无版权的感慨。此外,如果媒体刊播的报道内容基本属于新闻事实消息,报道者的主要工作是如实记录、传播,目的只为说明一个事实,修辞非常少,可归入时事新闻。经过这番梳理,大量的深度报道、调查性报道、言论等被排除在时事新文章之外,享有版权。
在他们看来,法律规定的意思是著作权法不适用于客观的新闻事实,所有对客观新闻事实的报道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一理解大大扩展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但这一理解和2013年实施条例的规定性有冲突。
孔洪刚在《平的世界和数字化的边界――浅论新媒介传播环境下新闻版权保护》一文中认为,根据新闻报道各体裁的特点,单纯事实消息是指写作形式相对固化的纯新闻、硬新闻,即强调时间性和重大性,重在迅速传递消息的动态新闻和现场报道。他的依据是单纯事实消息是用简单的文字把一事实作为信息反映出来,其他记者和报刊也只可能用同样的方式表达,符合唯一表达的标准。比较接近的说法有,彭兰在《避风港原则下的不免责――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探析》中认为单纯事实消息是指全部信息由5W+(1H)构成,没有包含修辞、评论、情感和思想等成分,也没有任何作者可以发挥的余地和个性表达的空间。李缭凇堵坌挛诺陌嫒价值》一文中指出,单纯事实消息的特征是简单、仅达到表述清楚的最低标准、时效性极强,新闻作品的特征是详细、跟随记者的独特视角而呈现丰富内容、时效性较强到一般。
以上三人的观点大体一致,共同勾勒了单纯时事新闻的特征,在这里,那些纯新闻、硬新闻,不包含修辞、评论、情感和思想的新闻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除此之外的新闻作品受版权法保护。
1980年出版的《世界新闻史》一书中,翁其根介绍了日本昭和45年制定的新闻法中的规定。日本文化厅在《新出版法概要》中做了行政解释,“所谓‘只不过是传达事实的零碎消息和时事报道’,是关于人事往来、讣告、火灾、交通事故等日常消息。这些东西没有版权。一般的报道、通讯、新闻照片,不属于这个范围,应作为作品加以保护。”翁其根在文中指出,动态新闻、简明新闻没有版权,其他报纸、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都可以自由的转载、播出。社论可以有条件的自由利用,即在没有特意注明禁止转载的场合,其他报纸、杂志社可以自由转载。但是外部投稿者的作品,知名作家的连载小说、漫画、评论等都有版权受到完全保护。本报记者写的富有特色的通讯、特写、报告文学和社内执笔者写的书评、影评、剧评、以及理论性、学术性的专栏、也有版权受到保护。
翟真在《版权法中“时事新闻”概念探疑》中力求通过弄清中国著作权法和《伯尔尼公约》的渊源关系,探究中国版权法中时事新闻一词的来龙去脉。文中指出,为了尽快和国际接轨,中国在1990年以《伯尔尼公约》为蓝本制定了《著作权法》。《中国著作权手册》在解释版权外文术语时把“current events ”翻译成时事,中国著作权法之所不适应于时事,就是因为受伯尔尼公约影响的缘故。伯尔尼公约中规定,成员国可将纯时事报道排除在版权保护之外。
伯尔尼公约关于新闻作品的规定为:“The protection of this Convention shall not apply to news of day or to miscellaneous facts having the character of more items of press information.”(本公约提供的保护不适用于每日新闻和单纯报刊信息性质的各种事实)。同时伯尔尼公约第十条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for the propurse of reporting current event)可以合理使用版权作品。据此翟真认为,中国正式颁布的著作权法没有使用纯事实报道这一术语,却将中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三项中新闻事实的字面表述时事新闻照搬过来,表示纯新闻报道,忽略了时事新的本意。大概受了为报道时事新闻的影响(reporting current event),因为current events在字面意思上翻译为时事新闻。在非专业新闻人士眼中纯事实新闻和时事报道的区别并不明显,从而导致时事新闻被排除在著作权保护法之外。这是一个蛮有趣的猜测,也有一定的道理。
三、单纯事实消息不适于著作权保护立法依据的检讨
1、单纯事实消息之所以不为著作权保护的理由
法律条文的内容规定性本身基于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立法目标决定了法律条文的内容。由于中国现行著作权法渊源于伯尔尼公约。因此首先需要探讨伯尔尼公约的相关立法依据。
宋慧献在《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一书中指出,关于单纯时事消息被排除在版权保护范围之外的原因,伯尔尼公约本身固然没有明言,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指南)》指出,“不论是新闻和事实本身,还是对它们的单纯报道,都不受到保护,因为这类素材缺少可以被看成文学和艺术作品的必要条件。这一例外完全证实了一条基本原则,即一件作品要受到保护,必须包含充分的智力创作成分”。由此可以看出,单纯的事实消息之所以不受保护,是基于思想/表达之区分的版权法原则。
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翟真在《新闻作品的版权性》一文中,提出了版权性的说法,即作品享受版权法保护必须满足的条件,指作者构建新闻话语的原创性以及选择、判断的精神投入和资金投入。同时他认为存在一个悖论,新闻作品要求客观公正,事实和观点分开,由此造成新闻作品的原创性低于其他作品类型。按照原创性的由低到高,他将新闻作品划分出九个类别,依次为记录性消息、新闻现场直播、调查性报道、新闻通讯、解释性报道、新闻记录电影、汇编作品、演绎作品、新闻论文。
吴汉东在《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宪法问题研究》一书中指出,对于新闻报道不给予著作权保护,其目的是保护大众获得知识和信息的权利。新闻的本源和功能决定了新闻不应成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不宜为著作权所有人独占使用。作为时事报道的新闻,应该改视为公共财产,不能作为某一特定主体的专有权力。这种观点较为极端,但是颇具代表性。
2、认为时事新闻应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之理由
李光霞在《时事新闻应受的法律保护合理性研究――以著作权保护为例》一文中指出,按照洛克构造的财产权劳动体系理论,任何人对自己的劳动付出都具有所有权,这构成了知识成果具备知识产权的理论依据。从新闻生产的过程来看,时事新闻也是新闻工作者脑力体力劳动的结晶。在保护新闻工作工作者财产权的同时也应该保护其人格权。
3、从总体上看,当前新闻著作权法基于其历史沿革,立法的依据主要基于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有其局限性,因此在时事新闻的保护中有待于其他法律予以救助。王昆仑在《保护新闻内容资源的他山之石――美国版权保护的思路》一文中指出,虽然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一旦他人未经许可就利用这些消息获取商业利益,采编者可以利用最新消息盗用原则提讼。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便使用于最新盗用原则:A 原告为生产或收集信息付出成本,B信息具有较强的时效性,C 被告使用信息对原告劳动构成搭便车,D 被告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原告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E 搭原告或者其他人便车会导致人们不再有积极性提供信息服务,从而实质性威胁信息服务的生存或质量。
结论:在媒介融合融合背景下,传统新闻机构在积极构建新媒体传播渠道的同时,能否利用著作权法,保护好自己的内容优势,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讨论单纯事实消息的内涵的不同观点,进一步厘清其内涵,即结构简单的,五个W一个H,时效性强,不含评论、情感的消息。同时也揭示清楚了著作权法基于独创性的保护原则。
参考文献:[1]翟真.版权法中“时事新闻”概念探疑[J].新闻大学,2013(4):26,28。
[2]刘海贵、庹继光.生存危机中的纸媒著作权维护路径探析[J].复旦学报,2015(2):113。
[3]孔洪刚.平的世界和数字化的边界――浅论新媒介传播环境下新闻版权保护[J].编辑学刊,2011(2):52。
[4]彭兰.避风港原则下的不免责――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探析[J].传媒,2015(3):75。
[5]李.论新闻的版权价值[J].新闻前哨,2015(8):83.
[6]翁其根.世界新闻史[M].上海:复旦大学新闻教研室,1980。
[8]宋慧献.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9]翟真.新闻作品的版权性[J].中国出版,2013(6):33。
[10]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宪法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摘 要:文章通过对高校图书馆电子刊物版权问题的抽样调查与分析,归纳总结了当前图书馆电子刊物风险情况,并提出了规范制度、强化管理、完善政策的相应具体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G2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88(2014)01-0106-03
作者简介:王洪华(1972-),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图书馆馆员。
1 图书馆电子刊物版权概况
1.1 美国电子资源版权政策
美国图书馆馆藏电子刊物以事先获得权利人授权为基础,涉及的版权问题可比照复制权进行,在相应法律框架下承担必要的责任与风险[1]。美国电子刊物版权的政策原则主要依据宪法第1条第8款的规定[2],在对作品持有者进行法律保护的基础上,允许在一定条件下自由获取该作品,在以学术研究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使用时,在一定的界限内,根据合理使用原则,可以自由获得版权作品[3]。如果超出合理使用界限,应协商许可证或者在许可同意的前提下才可使用版权资料,电子刊物服务提供商和图书馆在签订许可协议时,对版权的特殊的限制均作出明确规定,部分资料均有点击选择条款,必须接受条款才能进行下载使用[4]。从上述法律条款和相应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对用户使用电子刊物的版权防范意识较强,版权侵权行为控制比较具体和到位,这也是美国用户普遍对电子刊物版权的认知程度较高的主要原因。
1.2 我国电子资源版权政策
与欧美发达国家比较,我国电子资源版权问题研究和起步较晚,虽然近年来发展比较迅速,但依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版权政策各自为政的现象比较普遍,多种版权政策共存。二是版权政策内容还不够详细和完整,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缺乏可操作性。三是版权政策的约束力还不强,技术支持不够。2008年北京大学图书馆制订下发了《北京大学校园网电子资源使用管理办法》,《办法》明确提出了电子资源的使用及维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依据,并提出了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并遵循合理使用的原则,对电子资源的范围也有十分明显的说明。该《办法》是目前为止我国关于电子刊物版权问题最完善的管理政策,对图书馆电子资源违规使用调查和处理均提出了明确管理办法,可视为未来电子刊物版权管理的政策框架[5]。
2 高校图书馆电子刊物版权侵权风险分析
2.1 电子刊物版权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笔者通过网上对全国“211工程”大学图书馆电子刊物风险防范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对象选择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科技大学、浙江大学、天津大学等全国“211工程”高校图书馆。调查结果见表1。
通过表1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当前对于图书馆电子刊物侵权问题重视程度普遍不足,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①专有出版占比低,仅为8.44%,复制权占比仅为34.25%。②信息管理不够明确,半数左右高校无信息管理制度。③电子刊物版权惩罚警告占比低,仅为9.87%。④管理不够细致,信息更新和高校均不足5%。
调查结果也显示,全国“211工程”大学中仅有53所制订出台了相应的图书馆电子刊物管理政策,其余近50%的高校均无相应管理政策。仅有5份图书馆电子刊物版权正则的机构为高校,其余均为图书馆数字资源管理部、网络部等分支结构,在对93份各类图书馆电子刊物版权政策跟踪研究发现,仅有4个进行了更新。目前有约10%的图书馆曾由于用户违规使用电子刊物而受到电子出版物供应商的警告等处罚。而这些表现归根结底均是由于对电子刊物版权风险防范意识不足造成的。
2.2 图书馆电子刊物版权风险
图书馆在获得电子刊物合法使用许可的前提下,应提前向电子刊物权利人获得相应授权。馆藏刊物数字化与发行权、广播权、复制权并不是平行权利,可视为复制权的行为,在对图书馆文献资料进行数字化的过程中,对于版权问题可根据复制权规定进行处理,同时需要在相应法律框架规定内进行,否则可能会导致侵权指控风险[6]。研究中我们发现,仅有34.25%的图书馆实施了复制权管理,大部分图书馆对电子刊物复制权、网络出版权、专有出版权、信息管理权构成的侵犯不够重视,存在与读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
2.3 数据库引进和开发造成的版权风险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提出,独创性是编辑作品受到保护的前提和基础,图书馆电子刊物及编辑作品只有其作品的选择以及编排的行为完全符合著作权法关于独创性和原创性要求时,相应的电子数据库才会获得著作权保护。然而在实践研究中我们发现,拥护网络出版权的图书馆仅为44.37%,在电子刊物数据库建立中存在较大风险,如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尊重既成数据库开发和公众利益的平衡,是图书馆建设的主要核心问题之一。对于图书馆引进的数据库,其中涉及版权问题主要表现在非授权用户私设服务器的IP地址,调查结果显示,非法IP占比达到4.11%,数量达到861次。用户出现数据库内容恶意下载问题多存在商业利益目的。这些行为违反了事先的约定,违反了版权利益数据库开发将导致数据库被禁用,并可能被追究侵权责任。图书馆将举行共同及个别承担责任。
2.4 图书馆技术措施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数字技术的进步,图书馆馆藏资料权利人的权利有了较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图书馆馆藏刊物数字化技术是一把双刃剑,由于图书馆电子刊物是超大规模的、分布式的、便于使用的、没有时空限制的、可以实现跨库无缝链接的,因此,在版权保护技术手段上存在更大难度。当前大部分图书馆在管理方面依然侧重于对规避侵权的技术措施,在规避技术措施的方面尚存在较多的管理漏洞。
2.5 图书馆下载和打印服务中的侵权
在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电子刊物信息资源的访问主要手段包括下载、浏览、打印等。图书馆为用户提供信息资源进行下载,要求用户在打印时一定要注意版权问题。下载并打印可视为复制处理,在客户使用馆藏电子刊物时建议图书馆对用户进行一定限制,在用户进行下载和打印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版权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下载未发表的作品,必须由原始版权拥有者提供必要的授权。
3 高校图书馆电子期刊版权侵权风险防范策略
3.1 健全的版权保护制度
随着图书馆建设的不断深入,电子刊物的版权保护应被置于更加重要的位置,并被赋予新的内涵,为适应图书馆发展和电子期刊版权保护的要求,在健全版权制度方面应做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①要将版权保护作为经常性、日常性工作进行管理。②要进一步明确版权保护的责任人和激励措施。③要在醒目位置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版权保护和版权管理信息进行清晰的标注,使用户清楚了解版权声明。④建立监督制度,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确保版权管理措施得到有效实施。⑤建立赔偿制度,著作权人警告后立即停止和终止服务。⑥建立版权持有人之间的沟通机制,以提高图书馆著作权保护的透明度。⑦建立许可和收费制度,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使用工作的图书馆,根据法定标准费用,如果没有版权拥有者,应该在使用工作回来后一个月内传输发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3.2 加强读者管理
图书馆版权所承担的侵权风险大部分均是由于读者非法使用的作品侵犯造成的,如果读者均按照管理规定阅读图书馆馆藏电子刊物,则完全可以避免侵权问题。网络环境下,图书馆加强读者的管理显得尤为紧迫,要进一步严格落实登记制度,对读者制定版权保护规范服务,相应版权保护条款应包含在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签署的相应合同条款中,确保图书馆能获得读者的真实身份、地址和证明自己的资格和行为能力。这样,工作人员一旦发现有侵权事件,应及时向读者发出警告,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有义务告知读者版权拥有人的真实信息。图书馆还应在网站醒目位置介绍版权保护知识,提醒读者版权保护,并提前告知读者侵权后果。图书馆还应加强对读者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及时纠正读者不良行为,消除读者使用电子刊物中的侵权风险。
3.3 完善版权保护政策
要多措施并举地对图书馆电子刊物版权政策加以完善,注意发挥图书馆协会的作用,及时制订出台行业的版权保护政策,并应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电子刊物版权保护政策包括:版权拥有者通知图书馆藏书其作品的使用的目的、方法、范围;对版权拥有者的版权保护承诺,并通知版权持有人应享有的权利,版权所有者有权随时获得信息,并要求对其作品进行删除,对各项诉讼权利和其他权利及免责声明等均应做出明确规定。受版权保护的政策应该是动态和不断变化的,根据新的形势和变化对版权保护政策进行调整和更新,确保图书馆版权政策更加规范和系统。
4 结语
图书馆不能等待完全建立健全了相应法律制度后再进行建设,必须走与法律同步发展的道路。每次新技术的应用,科技成果库中的版权制度均会用碰撞的结果告诉我们,图书馆的发展需要技术支持,技术应用需要法律的保护,法律需要技术实践获得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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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传统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思路
中图分类号:G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5)05-0110-04
当今,以数字通讯技术、多媒体交互技术、移动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技术革命正在改变和重塑传统出版业。数字出版产业已成为我国出版业转型发展最具潜力的领域之一和重要的经济增长点,2014年我国数字化阅读率首次超过传统媒体阅读率,达到了58.1%。在网络媒体和手持阅读终端开拓数字出版产业巨大市场的同时,也对传统出版物市场造成了一定冲击。面对出版市场的需求转变,传统出版单位应积极转变观念,对于符合数字化出版条件并具有市场需求的出版产品,积极制订具有专业特色的数字产品开发计划,拓展市场盈利空间。为此,本文拟从以下几方面具体分析传统出版单位在开展数字出版业务中面临的问题并探讨解决对策。
一、定位:如何确定适合自身的商业模式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传统出版业的出版流程和商业模式,正面临着革命性的改变。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的出现,使出版内容的平台和呈现形式更加多元化,作者可以和更多的潜在读者直接交流,而传统出版流程中编辑方式、营销推广渠道也有了更多的选择。能够根据不同的作者群体制定个性化的出版方案,利用新技术改革编辑出版方式,寻求适合自身的商业盈利模式,这些将是传统出版行业在数字化转型进程中面临的最大机遇和挑战。传统出版单位要找准数字出版产业链中的定位,基于自身出版内容的特点与优势,选择适宜的商业模式与路径,才能更好地开发数字出版项目、投入数字产品生产,完成从传统出版向数字出版的转型。
1.专业出版社
在移动互联、大数据环境下,专业出版社作为专业知识和数据资源的提供者,可以对现有资源进行深度加工和集约整合,为读者提供专业知识资源服务平台,实现从出版商向现代信息服务商的转型发展。具体来讲,专业出版社可通过对已有的海量内容资源和优势产品进行分类加工和集约整合,以应用软件系统和移动互联网为平台,面向读者和作者提品订制、信息推送、数据检索、在线出版等知识资源服务。同时,专业出版社可以与专业相关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合作,在作者、读者、专家、企业之间建立社交圈子,通过学术探讨和互动交流,不断提升产品服务的种类和品质,实现相关信息资源的多元化扩展,以吸引更多读者订购产品。
2.大众出版社
对于大众出版物,读者对于产品的购买具有分散性和偶然性,市场上同类产品较多,每家出版社的市场占有率都较为有限。对此,大众出版社可以共同打造开放式的数字出版平台,根据出版市场变化和大众需求,实现出版内容的有效整合,形成品牌集聚效应。尽管目前免费阅读和盗版出版物依然占有一定市场空间,但随着出版商版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数字出版服务商对出版物资源的不断整合规范,通过数字出版服务平台进行付费阅读将逐渐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例如2015年4月成立的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聚集众多数字出版、文化产业和互联网相关企业,涉及文学阅读、专业出版、在线教育、有声阅读、媒体等众多领域,目前手机阅读平台汇聚超过43万种精品正版内容,涵盖图书、杂志、漫画、听书、图片等产品,先后吸引了4.2亿大众读者进行数字阅读,它的出现不仅为大众出版社向数字出版转型发展提供了平台,也为众多出版社寻求数字出版的协同发展提供了途径。
3.教育类出版社
教育类出版社在数字教育领域具有较大优势,应采取网络在线订制教育产品和音像教材出版相结合的商业模式。同时,我国的教育类出版社应进一步将移动互联、在线教育与数字出版深度融合,将目光投向电子书阅读器的应用与开发上,通过与技术运营商合作开发适合学生阅读的阅读终端,不但可以满足阅读需要,也具备了手写、批注等功能。目前我国教育类图书在出版市场上占有较大份额,手持终端设备应用在数字教材、教辅类图书中,不但可以减少传统纸质书刊生产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现象,也可以减轻学生负担,开辟新的商业合作模式。
4.期刊社
专业化是期刊数字出版的最显著特征,其读者群相对集中,同时由于资金较少、技术力量不足、人力有限等因素,期刊社独自建设平台开展数字出版业务仍有一定困难,因此,与期刊数据库网站合作是目前多数期刊社较为理想的运营和宣传模式。例如国内的中国知网数字出版平台,面向海内外读者提供专业期刊、图书、工具书、报纸、会议论文、学位论文的在线出版、阅读和下载服务,对于专业期刊社来讲,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是一个很好的宣传渠道。在该运营模式下,出版单位不参与运营,双方收益由技术提供商根据读者下载量主导分配,出版方不能直接掌握市场反馈信息,不利于长远发展。对此,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对此类期刊数据库网站在收益分成方面作出规范和调整,使之更利于专业期刊的长期发展。同时,对于经济实力雄厚的大众类期刊社,可结合自身优势,由当地出版集团为牵头组织,与国内有实力的通讯运营商、技术商开展合作,开发适用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终端设备的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平台以及交互式多媒体电子杂志。
二、困境:如何确保数字资源安全运营
数字出版是以技术开发与版权增值为核心的产业,而版权保护是保证数字出版正常运营的关键因素,没有安全运营的保障,就无法保障出版产业链中各个环节间经济利益分配,更谈不上数字出版产业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在版权保护方面依然面临困境,版权保护意识的落后、盗版出版物的泛滥、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人才缺失等问题,是导致这一现状的主要因素。因此,面对迅速发展的数字出版业,关键要解决数字出版资源的安全运营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还需要来自技术、法律和政府的多重保护。
1.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先行
在实施数字出版进程中,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主要用于避免出版成果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非法复制。目前广泛应用于互联网中的版权保护技术有数字内容加密技术、水印技术和DRM技术,其中DRM技术保护效果较好,应用范围最广。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DRM技术可以避免数字出版物被非法复制、篡改,能够对出版物的阅读、下载、打印次数实现控制。数字版权保护技术承载着出版方、技术运营商、读者和作者的利益,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内容资源共享,但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信息资源的传播和经济与社会的繁荣发展。因此出版方和技术运营商在使用数字版权保护技术避免侵权现象发生和实施利益分配的过程中,既要保护出版方、技术运营商和作者的权益,也要考虑到读者和公众的利益,在技术研发和版权保护过程中兼顾安全性和人性化因素,建立有利于作品传播、便于读者使用的技术环境,力求在四者之间实现利益均衡分配。
2.数字版权保护应多方联动
保护数字版权不仅要体现在技术上,更要植根在思想和认识上。要树立数字版权的自我保护意识,绝非仅靠作者就能做到,应该建立起一张由公众、作者、出版单位、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的“监督举报网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数字版权保护宣传力度,强化著作权保护意识,呼吁民众提高反盗版意识;加快制定技术创新和版权保护标准,为版权保护提供有效技术手段;加大力度打击数字出版物盗版侵权行为,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积极建立以法规、技术和标准相结合的版权保护体系,加强对新兴媒体环境下非法出版的监管,全面净化互联网和手机出版环境;积极探索实施数字出版监管的有效方式,强化长效动态监管机制。
3.加快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法规体系建设
保障数字出版的安全运营,除了著作权人、出版社的共同努力外,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还要加快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法规体系建设,并在实施中加强动态监管,及时发现数字出版安全中的侵权问题,尽快修订《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手机媒体出版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学出版服务管理办法》、《数据库出版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办法,界定数字出版物的使用权限及适用范围,制定数字产品侵权认定标准,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的信息传播行为纳入的法律监管体系,确保著作权人在数字出版产业链中的合法利益等。
三、展现形式:如何支持跨媒体多终端运营
在数字出版发展道路上,出版企业应根据自身优势和特点,找到适合自己的“跨媒体、多终端”发展之路,为出版企业进军数字出版产业铺平道路。
1.充分做好市场调研,找准定位,制订发展计划
出版企业应在充分分析自身优势与特点的基础上,对出版社近几年出版的畅销出版物进行筛选,选择部分优秀出版物,对其内容实现数字化,确定适宜宣传推广的媒体及终端,与相关的技术运营商、硬件商共同制订合作开发计划。同时,数字出版物要实现跨媒体多终端运营,从技术层面的实现角度来讲,涉及到数字出版文件格式的标准建立、跨媒体硬件支持开发等问题,对此,出版企业应设立数据加工、网络编辑等岗位,做好人才储备和培养计划,以具备出版物实现多终端阅读的技术支持条件。
2.积极寻求合作,对传统出版流程进行改造
出版单位实施数字化战略,需要对在线云出版和按需印刷出版加以重视。云出版可以实现对出版资源的数据加密,使出版商选择适合的发行渠道进行授权、分发,即时掌握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读者的点击、查询、购买行为,实现资源在PC、手机、电视、平板电脑等多终端的跨媒体阅读,云出版实现了作者―出版社―运营商―读者的产业链布局,拓展了出版商的销售渠道和盈利模式,为数字产品的分发授权、推广展示、线上交易等环节提供了一站式解决方案。云印刷平台采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在全球范围内共享印刷服务,实现出版内容的高效安全分发与异地实时印刷,这种基于“互联网+印刷业”的技术应用,打通了创作、设计、出版、印刷、发行等各个产业环节,整合了数字出版产业链的大部分资源,简化了传统出版流程,节约了印刷和发行成本,从而提升了服务效益。
综上所述,数字出版是以数据通讯技术、移动互联网技术、多媒体技术、智能化技术等高新技术为基础,融合与传承人类文明和传统出版内容而发展起来的新兴出版业态,它的出现不会完全取代传统纸质媒介出版物,但却将在出版市场中拓展出新的盈利空间和传播渠道。面对数字化出版浪潮,传统出版企业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强强联合谋共赢,立足创新拓发展,积极利用新兴媒体和新技术改造出版流程,在跨媒体、多终端的数字化出版道路上探寻新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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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oughts on Digital Transi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raditional Publishing Industry
Zhang Ming
【关键词】网络教育资源;学习对象;数字版权管理;内容打包
【中图分类号】G40-057
【文献标识码】A
【论文编号】1009-8097(2013)02-0099-05
一 引言
版权问题是数字化教学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面临的核心问题之一,是近年研究的一个热点领域。它涉及法律机制、技术保护措施、标准化等相关问题,引起了法律学、信息科学、图书情报学、教育技术学等学科学者的研究兴趣和广泛关注。版权控制的核心在于合理使用和利益平衡。如何平衡版权人和公众利益,支持用户对数字内容的合理使用,是当前版权保护的难点问题。
教育资源的构建缺乏统一的协议和规范,使得资源问的交换缺乏一定的版权保护及权利管理机制。众多的资源库拥有者不愿意进行无偿地数据共享和交换,造成资源整合和共享严重受阻。目前,国内有关资源的权利描述和数字版权管理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国外也正在大力开展权利描述语言和数字版权管理等方面的研究,例如澳大利亚的CLOIS项目。数字版权管理在教育资源的权利描述、内容模型建立、权利执行机制和安全的访问控制协议和算法等方面的相关研究甚少,而这又是推动网络教育沿着纵深方向应用并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教育资源的数字版权管理主要存在的问题:
(1)缺乏对教育资源数字版权管理系统架构的研究。安全体系架构主要体现在对教育资源的访问控制协议和使用控制协议的研究。但是,我国目前在标准化的学习资源数字版权管理体系方面开展的研究不够深入。
(2)没有教育资源权利描述以及对应的应用策略。在一定教育意义上的可重用学习对象技术及教育资源内容权利描述策略很少,缺乏相关学习对象元数据和内容包装等规范的研究。
(3)缺少教育资源可信任执行环境及执行策略。我们对权利可执行性的研究主要包括三个重要方面:教育资源的许可证模型、控制接口和权利执行策略。
(4)缺少对标准化教育资源的权利保护实际应用案例和方案方面的研究。
目前关于教育资源有两类保护方法:一类是基于开放共享许可的开放教育资源的版权保护。如:知识共享许可协议(CC)倡导灵活的“部分权利保留”的著作权利用模式。这种模式在保护资源版权的同时,让开放的教育资源得到更多更好的利用。另一类是基于数字版权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以下简称DRM)技术的数字内容的版权保护。该模式主要依靠加解密和数字水印等技术来控制数字化教育资源在授权范围的合理使用,从而保护教育资源的版权。
本文主要研究基于学习对象的教育资源的版权管理模型。首先分析学习对象的相关技术,并提出以学习对象为基础的版权管理模型:然后对具体的实施方案进行了论述;最后通过一个案例来验证该模型的可用性,以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 相关研究
1 国外教育资源的版权保护研究现状
教育资源的DRM主要涉及资源、权利描述和信息的安全性等问题。目前,DRM系统的使用依然处于早期阶段。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一些较为突出的DRM解决方案。例如:微软的WMRM(Windows Media Management System)、IBM的EMMS(Electronix Media Management System)、InterTrust的Rights System以及Real Networks的RMCS(RealSystems Media Commerce Suite)等。但是,这些解决方案总是与一定的商业模式结合,并主要针对某类媒体资源和具体应用环境。
ARIADNE(Alliance of Remote Instructional Authoring and Distribution Networks for Europe)是欧盟资助的远程教育编辑和分发网络协会。在共享和重用的ARIADNE情景中,提供了大量的数字版权存储信息。学习对象及其元数据被存储在分布式的知识库系统中。当需要资源时,可以通过本地服务器或者个人管理获取资源。
加拿大的EduSource项目设计并执行了分布式数字权利管理系统。该系统通过权利描述语言与学习资源标准相结合,不仅设计了一套软件应用产品,而且还为其国家学习基础框架提供了标准化的工具、系统、实践内容和相关协议。
2 学习对象技术&版权保护
学习对象是一种可重用的教学资源构件,它是指可以在技术支持的学习中使用、重用或引用的数字化或非数字化的实体(LOM,2000)。学习对象不仅包括教学资源,还包括教学资源必要的描述信息、组织信息,它是在教学资源的基础上抽象出来的一个概念。
IEEE采用学习对象元数据(Learning Object Metadata,LOM)来表示学习对象信息的规范,其目的是提供比查看学习资源本身更多的有用信息。LOM标准采用可扩展的树形结构定义学习对象属性的通用概念数据模型,并提供了一种描述学习对象属性的语义模型,用于支持信息的交换。其基本框架主要有9个类别组成,分别是:通用(General)、生存期(Lifecycle)、元-元数据(Meta-MataData)、技术(Technical)、教育(Educational)、权利(Rights)、关系(Relation)、评注(Annotation)和分类(Classification),这9个类别相互独立,各自有明确的语义。
数字版权管理是对数字内容在生产、传播、销售和使用过程中所涉及的权益进行保护的一系列软硬件技术。DRM技术融合了数字签名技术、加解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等与信息安全相关的技术。Open DRM根据超级分发模式将一个典型的数字版权保护系统分成三个部分:内容服务器、许可证服务器以及客户端控制组件。
三 网络教育资源的数字版权管理模型
1 教育资源DRM系统模型
教育资源版权保护系统功能包括三个方面:权利创建、权利和学习对象的管理、学习对象的使用。其中,信息创建模块负责管理权利信息,创建数字内容的使用权利,并指定权利的相关使用规则。信息管理模块分为内容存储和权利交易,包括将数字内容和内容的元数据信息存入管理系统,处理数字内容的使用权利交易等等。信息使用模块的功能是对许可证进行管理并控制数字内容的使用。基于以上分析,提出针对教育资源的版权管理模型,如图1。它由内容服务器、许可证服务器和客户端三个部分组成。
内容服务器包括存储学习对象库、学习对象的标识信息库以及对学习对象进行安全处理的打包工具。该组件主要实现对学习对象的存储、加密等功能。我们首先将内容处理结果以及生成的学习对象标识元数据等信息进行打包处理,从而形成可分发的受保护内容,在传输中保证了这部分信息的安全性。除了保障传输过程的安全性,打包过程还负责为学习对象创建默认使用权限。最后,将加密密钥信息和权限信息一起发送给许可证服务器组件。
许可证服务器包括四个主要部分:密钥库、权限库、用户身份标识库以及DRM许可证产生器。该组件主要对客户端身份可靠性进行认证,并可以根据客户端请求生成并发放内容许可证,在有必要时会产生相关的电子交易过程。
客户端主要由DRM控制器以及内容浏览器等工具组成。该部分不仅能够收集用户身份标识等信息,组件中的DRM控制器还负责申请许可证并对内容的使用进行控制。它能够严格按照许可证中的权限和条件来控制执行相应的操作,是DRM系统实现授权使用控制的关键。
图1中,学习对象保护和执行的基本流程如下:
(1)使用DRM打包工具对学习对象进行加密,并封装成安全的文件包。
(2)将打包封装好的学习对象通过超级分发或其他方式传给客户端。
(3)客户端对收到的加密包进行完整性验证。
(4)用户向许可证服务器申请学习对象的使用许可证。
(5)播放程序依据许可证中的信息执行权力,并记录相关使用信息。
2 DRMS信息架构模型
(1)内容加密和包装
内容(CP)包装不限定资源的具体内容和格式,而把重点放在内容结构上,并提出实现这种结构的系统方法。它为不同的学习管理系统和开发工具之间交换数字化学习资源提供了一个规范,在把学习内容包装成统一的数据格式的基础上绑定足够的支持信息,以更好地满足学习者的需要。
内容包装是数字版权保护执行的前提,其核心功能是对内容进行加密。采用学习对象技术描述的教育资源能够在不同的层次上被整合继承并重复使用,实现不同学习系统之间的资源共享。目前在教育领域比较统一的内容包装标准是基于LOM和CP的相关规范,本文结合这两个标准构造出内容包装模型,如图2。
(2)权利描述
在DRM系统中,数字内容的使用权利用权力描述语言进行描述。权利描述语言框架模型由资源、主体、权利、义务、约束组成其中,主体指权利的者和权利获得者;资源指受保护的学习对象;权利指主体对资源所拥有的操作;义务指主体在行使一定权利时需要承担的责任;约束指主体对资源使用相应权利时应满足的条件。
目前,发展最完善的是Content Guard公司的XrML和ODRL组织提交的ODRL。这两种权利描述语言已经被有关标准组织采纳使用。本文考虑到ODRL的简单、开放和易用性,以及它与教育的本质相结合的特性,推荐采用ODRL对学习对象的权利进行描述。研究中,具体的权利描述通过许可证的形式来实现。
(3)许可证结构
许可证结构模型由主体(Principal)、权利(Rights)、资源(Resource)和条件(Condition)四个基本元素和它们的关系构成,如图3。
许可证文件,即许可证集,由主体(Principal)、权利(Rights)、资源(Resource)和条件(Condition)四个基本元素以及它们的关系构成。四个基本元素的关系定义在“授权”中,它们的关系可以表述为以下过程:权利给特定的主体;权利与资源相关联,为主体使用相关资源的权限;主体对特定资源执行权利时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Issure模块包含了者信息和签名信息。
本文中的许可证模型是由N(N大于等于1)个许可证组成,在许可证集中,每个许可证都是唯一标识LicenseID。为了保证DRM系统的可靠性,许可证在发放和传输过程中必须进行数字签名以识别身份,必须加密处理以防止数据窃取。同时,客户端需要建立安全容器来存储和管理许可证。
(4)客户端使用控件模型
客户端的主要功能是负责收集用户身份标识和用户机器信息,向许可证服务器申请授权,以及存储和管理许可证,控制学习资源的使用。客户端组件是执行版权保护的核心模块,也是实现教育资源数字版权管理功能的关键。
3 DRMS与e-Learning系统的结合
网络教育资源的数字版权管理应该是e-Learning系统的一部分,可以将其与系统的其他现有模块整合在一起。如图4展示的是以学习内容管理系统为中心的、包含数字版权管理功能的在线学习系统的多层体系结构模型。
DRM系统与LCMS系统整合的体系结构被划分为三层:数据层、应用层和用户层。
数据层主要是标准化的学习对象库,它用来对可重用学习对象进行标识和存储。参照LOM模型和CP模型,将网络上现有的和正在建设中的数字资源对象(Digital Assets)以及可共享内容对象(SCO),通过内容制作工具转化成标准的学习对象。
应用层包括学习内容管理系统(LCMS)、数字版权管理系统(DRMS)、学习管理系统(LMS)、内容管理系统(CMS)。LCMS负责建设和管理学习对象,通过内容制作工具将各类教育资源组织成学习对象,储存到内容对象库。由于学习对象受DRM系统保护,用户通过LMS访问学习对象时,需要向DRM系统申请授权,当获得相应的许可之后才能使用。
LCMS负责建设和管理学习对象,它通过内容制作工具将网上的各类教育资源组织成学习对象,并储存到内容对象库。学习对象库中的内容受到DRM系统的保护,通过资源管理系统的学习对象受到DRM系统的保护。这些可重用的学习对象还可以在不同的LMS之间共享和检索。由于这些学习对象是受DRM系统保护的,当用户通过LMS访问某个学习对象时,需要向DRM系统申请授权,当获得相应的许可之后才能使用。
用户层包括浏览器以及播放器在内的客户端应用程序,这些应用程序可与DRM系统交互,并将学习对象呈现给用户。
四 教育资源版权保护应用案例研究
教育资源版权管理模型及其系统已应用到国家发改委下一代互联网的相关项目中。下面以一个视频教学资源为例,探讨教育资源的版权保护的具体执行方法。
1 视频教学资源内容安全包装
打开已安装好的客户端打包工具,如图5所示。
将已创建好的视频教学资源,通过内容打包工具对资源进行打包封装。打包工具首先创建关于这个资源的LOM描述信息,手动填写:资源名称,关键字,资源描述,资源的授权地址,版权属性以及默认使用权限。然后,选择开始打包,系统将根据资源打包者填写的相关信息,生成XML格式的文件头。然后一起封装成.drm格式的文件,并将加密信息自动上传到服务器。打包后的视频文件不能直接打开,选择以记事本格式打开,可看到以XML格式描述的文件头,其他信息是不可读的密文,如图6所示。在文件头中只能看到刚才手动输入的资源名称,关键字,资源描述,资源的授权地址,版权属性等信息,其他信息为不能识别的密文。
2 版权保护下资源播放许可及使用
用户从学习内容管理系统下载到该视频资源后,不能直接打开播放。在第一次使用时需要连接登录到DRM服务器请求许可证。图7为播放器中嵌入的请求许可证界面。
成功获取许可证之后,才能在指定的机器上观看该视频资源。同时,客户端播放器组件会自动读取本地许可证,提取出视频文件的加密密钥,然后解密并在播放器中呈现给用户。此时,播放器组件会根据用户的使用情况及时更新许可证信息。
论文关键词 著作权法 课程教学 网络信息时代
一、著作权法的现世价值及其研究意义
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于版权产业的范围在不断拓展,版权的经济和社会重要性将会越来越大,甚至从国内外的相关版权纠纷可以看出这种重要性已经越来越大,版权产业对国内经济和国际贸易的贡献,正在以一种特殊的的方式不断增长。因此,在高等法学院校知识产权法学专业,著作权法课程教学的重要性应当得到合理的体现。牢牢掌握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时代演进,特别是信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变革与创新,从教学上找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行业需求的结合点,实现教育与行业的双赢,达到在强化著作权保护的同时,也有利于卓越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的培养,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眼下,我国正在对现行著作权法律制度进行第三次修订。这次修订与前两次不同,是在没有任何外来因素干扰前提下的主动修订,并呈现出诸多亮点。从国家版权局公布的草案来看,这次修订对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律体系作了很大的调整,譬如,修订草案增加了行政部门的查封扣押权,对“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增加了“作者出租权”等,许多规定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以为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但同时,草案中许多规定也引起了舆论的轩然大波和相关业界的巨大争议。基于此,如何寻找修订的突破口,以更好地彰显著作权法保护权益人的立法意图,平衡利益冲突,考验着修法工作的进一步开展。站在著作权法教学的视角,我们需要全面审视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关注修法的重点、热点和争议的焦点,分析著作权法律体系的演变过程,探讨传统环境与网络环境下的适应性问题,不仅是著作权法修订工作的主要任务,同时也体现着著作权法课程教学的时代坐标。
通过深入研究,若能深刻把握著作权演绎的时代特征,厘清著作权制度的现世价值,构架信息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学人的著作权知识体系,这对当世著作权保护工作的推进,对鼓励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对于促进卓越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的培养,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等等,都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使之从根本上有益于国家文化软实力提升。
二、国外的著作权法课程教学研究现状
目前,国外关于著作权课程教学研究主要是通过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研究这一方式来体现的。然而,知识产权教育对于国内外许多学术教育机构来说还是一个比较新的领域,仍处于不断的发展之中。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高级顾问拉瑞·奥尔曼先生所言,“几十年来,知识产权一直是少数法律专业人士的专有领域。通常,他们都是在以知识产权为基础业务的公司工作或代表顾客处理与知识产权有关问题而获得其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最好的情况,也只是在学习法律期间听过知识产权的入门课程。直到最近,知识产权教育一直维持这样的现状。”尽管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或正在采取推动措施,使其知识产权立法和国家知识产权政策现代化,然而,对于革新和扩展知识产权教育的进展却依然很缓慢,形成的较为显著的成果国外也不多见。目前主要有高木善幸等所编著的《Teach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inciplesand Methods》(知识产权教学原则与方法)等。有关著作权课程教学研究的代表性论述和观点如下:
匈牙利版权协会主席米哈依·菲彻尔博士在其所撰写的《版权与相关权教学》一文中这样认为,20世纪中叶,无论是本科生的课程还是研究生的课程,有关版权的内容似乎并不重要,在知识产权教学中有关版权部分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概述版权保护的社会性——政治正当性、确认适用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当时]一般只涉及《伯尔尼公约》),各项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以及对这些权利的例外与限制,保护期,版权合同,以及简要阐述可采用的执行措施。后来,随着版权及版权相关领域的快速地发展,包括《罗马公约》以及许多国家对邻接权的承认,许多可以用来创作和使用作品及相关权的新技术的出现,大规模盗版的出现,版权保护扩展到新的作品类型(例如,计算机程序、数据库以及视频游戏),版权产业对国民经济以及国际贸易越来越重要,数字技术与因特网的成功给版权和相关权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版权和相关权的国际规范和国内立法以及其实际应用,都需要做出重大变革。在知识经济的背景下,版权与相关权变得越来越重要,同时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对于知识产权的这一分支,我们现在显然应给予更多的重视,这种重视也应在教学上得以充分体现。
美国圣路易士华盛顿大学知识产权和技术法课程项目的Thomasand KaroleGreen法学教授兼主任查尔斯·R.麦克马尼斯博士在其所著的《讲授知识产权当前的趋势和未来的发展》一文中认为,知识产权乃至整个法律教育的最终目的不是简单地传授法律知识,而是交给学生将法律适用于新情况的必要的分析技能。因此,知识产权法教师的最主要的也是最具挑战的工作之一,就是帮助法学学生发展能力,以分辨新出现的法律问题并预测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的未来发展。这个挑战对于知识产权法教师来说显得特别困难,因为知识产权法本身是不断发展的。例如,TRIPS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贸易法的核心地带,要求WTO各成员遵守一系列具体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的最低国际标准,并且规定,如果对于某个成员是否违反知识产权存在争议,该争议将提交WTO争端解决程序进行处理。WIPO试图就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最低标准,在其成员国间达成共识,但是没有成功。仅在TRIPS生效的两年后,WIPO就认为有必要召开一次国际会议,制定两个新条约,以解决数字革命带来的版权问题。这两个条约分别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及相关联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以上这些代表着知识产权法教师们需要在相应的教学中讲授新出现的国际知识产权问题。作为知识产权教学的一个重要方面,关于版权法的教学同样如此。
三、国内著作权法及其课程教学研究现状分析
国内,随着网络数字技术变革带来的时代挑战和国情巨大变化,以及随之而产生的著作权权能扩张和不同利益主体相关需求的加深,不断地推动着我国著作权制度体系的变革与创新。从著作权法教学的视角来看,我们认为这些变化是能够在著作权法课程设置、教学内容设计和教学方式变革上得到适时、合理体现的。诚然,目前国内专门针对著作权法教学研究的学者不多,但不能因此而认为国内没有学者对作为著作权法教学内容的版权与邻接权相关问题所进行的研究,两者虽然视角不同,但内容不变,本质一样,目的相同。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吴汉东教授认为,在互联网逐步普及并日渐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今天,网络产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与此同时,网络产业所涉及的版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互联网改变了传统的信息拥有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格局,引发了版权拥有者与网络技术产业之间的激烈冲突。网络环境下,网络音乐、网络视频及搜索引擎等网络产物的蓬勃发展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目前,我国在立法层面虽初步建立了涉及互联网版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但仍需不断地完善;从司法实务上看,虽已出现众多典型判例,但均未建立良性的解决机制;就理论而言,网络版权案件所涉及到的版权间接责任制度、合理使用制度及技术中立原则等问题有待更深入地探讨。例如,搜索引擎服务商“主观认知”标准,新兴网站存储空间技术的替代责任,P2P技术条件下引诱侵权及最终用户责任,现行数字图书馆运营模式下的版权侵权,网络游戏软件产业中的“私服”与“外挂”等网络时代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都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我们认为,这也是著作权法教学内容变革,尤其是网络著作权教育教学革新的关键所在。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李明德教授长期从事著作权法的研究,他针对网络时代著作权演变的关键性问题,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在《美国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一文中指出,网络环境中有关版权和邻接杈保护的内容主要有三个:一是作者就其作品所享有的“向公众传播权”,或者表演者就其表演、录音制品制作者就其录音制品所享有的“向公众提供权”;二是对于技术措施的保护,即作者、表演者和录制者为了在网络坏境中保护自己的作品、表演和录音制品,有必要设置某些限制他人访问或使用自己作品、表演和录音制品的有效技术措施,而法律则应当对这些技术措施加以保护,防止他人加以规避;三是对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即权利人为了授权的方便而在作品、录音制品上附加的有关作者、表演者、录制者的信息,以及授权他人使用相关客体的条件,而法律则应当对这些信息加以保护,防止他人删除或修改。李明德教授阐述的三个方面是传统著作权法律制度中所不具备的,从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草案来看,此三个方面的相关问题草案都给予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这也必然会成为网络著作权教育教学的重要方面。
关键词:版权战略;文化产业;中国
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1-0095-04
二、美国版权战略的主要内容
(一)美国的版权产业
在美国,人们主要采用“版权产业”来表述商业的和法律的意义上的文化产业。广义的版权产业,是指与创作、传播、复制和发行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行业和收集、储存与提供信息的信息行业,主要包括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业,广播、电影、电视业、音乐、戏剧、舞蹈等艺术表演与其他娱乐业,工艺美术、建筑艺术、园艺设计业,电脑程序设计与软件开发业,信息网络传播业、广告业等等。简单地说,版权产业就是使用智力作品并依靠版权保护进行经营和持续发展的产业。版权产业是知识经济的重要支柱和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出版产业持续发展的动力和源泉。版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产业,美国在1977年就确立了。为了加强版权保护制度的建设,美国在1976年修订了历经半个多世纪的版权法。自此,美国经济结构发生了战略性的转变,由过去以农业、重工业为主转变为优先发展信息业和服务业为主的产业结构。
版权产业是当今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产业之一,是文化产业的核心和基础因素,其发展水平被国际社会认为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基本标尺。依照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的标准,版权产业可分为四类。第一,“核心版权产业”,主要包括广播影视业、录音录像业、图书、报刊出版业、戏剧创作业、广告业、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处理业等,其基本特征是研制、生产和传播享有版权的作品或受版权保护的产品。第二,“部分产权产业”,产业内的部分物品享有版权保护,较典型的如纺织、玩具制造和建筑业等。第三,“发行类版权产业”,主要是以批发和零售方式向消费者传输和发行有版权的作品,如书店、音像制品连锁店、图书馆、电影院线和相关的运输服务业等。第四,“版权关联产业”,其所生产和发行的产品完全或主要与版权物品配合使用,如计算机、收音机、电视机、录像机、游戏机和音响设备等产业[1]。
(二)美国版权产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
版权产业与美国的经济发展、外汇收入、文化扩张息息相关。版权产业对美国经济作出了重大贡献。在美国,版权产业尤其是“核心版权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美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因,是美国“知识经济”的驱动力。根据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发表的《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2002年度报告》,版权产业对美经济的作出了重大贡献。
1.美国版权产业带动经济增长。根据有关的报告显示,自1977―2001年的24年里,美国GDP中版权产业一直保持稳定增长势头,其中“核心版权产业”的年增长率平均为7.01%,超过同期其他非版权类经济部门增长率(3.0%)和美国经济总增长率(3.2%)的两倍多。24年中,其产值已从1977年的434亿美元上升到2001年的5 351亿美元。1999年以来,美国经济大幅下滑,2001年的美国经济已显露疲惫之态,GDP增长从2000年的4.14%降到2001年的1.18%。然而,美国版权产业却能“逆势而行”,其净产值依然保持递增态势。在实际GDP中,“核心版权产业”1999―2000年和2000―2001年的增长率分别为8.36%和3.34%。2001年,美国“核心版权产业”净产值总计为5 351亿美元,占当年GDP比重的5.24%;总体版权产业产值达到7 912亿美元,约占GDP比重的7.75%。就产值来说,核心版权产业超过了美国制造业中的任何部门,如化学、金属加工、塑料与橡胶制品、电子设备、工业机械与设备,也超过了所有主要制造业产值的总和[2]。
2.美国版权产业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1977年,美版权产业的就业人数为300万人,占全国就业总量的3.30%,2001年美国版权产业就业人数已达800万人,占全部就业人数的5.90%。“核心版权产业”的表现尤其突出,创造的就业机会远多机、汽车、钢铁、药品、纺织、食品加工和电子器件等传统知名产业,提供的就业量甚至比化工、纺织、木材、造纸、家具、飞机、石油和煤炭产业的就业人数总和还要多。
3.美国版权产业的出口额居美国各行业之首。1991―2001年,出口额平均年增长9.41%。据保守估算,2001年美国“核心版权产业”的出口额至少有889.7亿美元,远远超过化工、汽车、飞机、农产品、计算机和电子器件等产业的出口额。计算机软件和电影业的出口表现最为抢眼,2001年的出口额分别为607亿和1 469亿美元,是美创造出口利润的两个大户。
三、美国版权战略对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启示
(一)完善的法律制度,重视版权的保护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实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之一,1790年美国就颁布实施了第一部《版权法》。此后,根据美国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美国国会不断地对《版权法》加以调整和完善。1976年美国对版权法进行了全面修改,修改后的版权法构成了美国现行版权法的基本法律框架。1976年版权法自实施以来到2000年先后经历了46次修正,经过不断修正,使法律更加完善,版权保护也更加全面。例如,2003年美国版权法将个人著作权保护期从著作人终生及死后50年延长至70年,公司版权保护期从75年延长到95年[3]。
在不断发展和进步的科学技术背景下,文化产业中围绕版权方面也不断地出现新的法律空白,为了弥补这些空白,美国政府及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为了加大对涉及电影和录音制造业的版权侵权的处罚力度,国会在1982年通过了《反盗版和假冒修正法案》。最为明显的是在数字版权领域,为了加强数字版权保护,美国国会颁布实施了多部数字版权保护法案。为了保护和促进美国软件产业的发展,美国在1980年就颁布实施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法》,成为最早采用版权制度来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国家。为了适应数字化时代对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美国国会先后通过了《反电子盗版法》(1997年)和《跨世纪数字版权法》(1998年),以加强数字化知识产权保护。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加强对美国文化产业的保护,提高文化产业的竞争力。
在加强国内相关立法同时,美国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进程,以促进其文化产业占领国际市场。根据美国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美国通过《伯尔尼公约实施法》,开始对《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提供高水平的版权保护。当《伯尔尼公约》对版权保护的原则和标准,已经不能满足美国的需求,一方面,他们利用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的特别301条款,迫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美国版权的保护;另一方面,从1986年开始,美国利用《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机会,全力推动建立与国际贸易相关的国际版权保护体制和机制,1994年最终达成了TRIPS协议。大大提高了国际保护版权的整体水平,而且为越来越多的国际版权纠纷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TRIPS协议使美国日益强大的文化产业获得了广泛有效的国际保护机制。
(二)政府制定优惠政策,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美国政府一直鼓励非文化部门和外来资金的投入版权产业,为此他们积极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大量资本在版权产业中寻觅商机。早在1917年,美国联邦税法就规定对非盈利性文化团体和机构免征所得税,并减免资助者的税额。美国政府还注重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各州、各企业以及全社会对文化事业进行赞助和支持。美国还采用贸易保护主义,对外国进口文化产品课以重税,外国文化产品要打入美国市场,只能采取直接投资的方法,这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美国国内较高的利润回报率,从而吸引大量国际资本投资美国版权产业。目前,在好莱坞最具实力的电影制片厂中,哥伦比亚三星的幕后老板是日本的索尼公司,福克斯的老板则是澳大利亚的新闻集团。在流行音乐产业中,在美国市场上赚取钞票更多的是日本的索尼、荷兰的宝丽金、德国的BMG等。
(三)加大版权产业的科技投入和创新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版权产业的发展要依靠科技的力量,不断的创新,创新才能创造新的文化产品和价值。美国的版权产业非常注重加大对科技的投入和应用,网络传输、数字化、通讯卫星、数字电视等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使美国版权产业拥有了向全世界扩展的“桥梁”和“利器”。例如,在图书和唱片业,利用因特网技术开发的网上售书业务,极大促进了产品销量的飞速增长。并且在文化产品的开发上,在引进别国产品内容的同时,进行了大胆的创新,加入本国文化和高科技的手段,大大增强了艺术感染力,各种表演惟妙惟肖,惊心动魄,让艺术和科技的真正融会贯通。
(四)遵循市场规律,追求高额利润
美国版权产业以产业规律来经营,在市场竞争机制下,依靠商业运作,让最好的文化产品流行于市场,利用市场的有利资源充分发挥其优势,促进版权产业的发展。美国版权产业一直遵循“高成本,高收益”的投资理念,“利润最大化”永远是他们的第一信条。与普通商业投资相比,投资美国版权产业的回报更为巨大和迅速。比如,风靡全球的《泰坦尼克号》投资近2亿美元,《蜘蛛侠》三部电影的总投资近6亿美元,但它们的票房收入分别高达18亿和25亿美元。高收益率坚定了投资者对投资美国版权产业的信心,从而使美国版权产业始终立于不败之地。同时,美国的版权产业严格遵循市场规律,通过产品开发、建立全球销售网络、宣传促销和捆绑销售等多种手段和方法,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例如,迪斯尼公司的营销策略是分五步走来获取最大利润:票房收入是第一轮收入;发行录像带、DVD是第二轮收入;迪斯尼主题公园的推广是第三轮收入;特许经营和品牌专卖是第四轮收入;最后,通过电视媒体获取最后一轮收入。据统计,在迪斯尼的全部收入中,电影发行加上后续的电影和电视收入只占30%,主题公园的收入占20%,其余的50%则全部来自品牌销售。
(五)注重人才战略,重金培养引进、储备大量专业人才
版权产业是智力密集型产业,需要吸引、培养、储备一大批具有国际化视野、具有创新精神的管理型人才、市场拓展型人才、技术型人才。正是这些高素质的专门人才推进了美国版权产业的高速发展。美国版权产业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和广阔的市场前景,每年从世界各地吸收大量优秀文化艺术人才,源源不断地给美国文化产业市场注入新鲜血液。在人才引进的同时,他们还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培养了一大批高素质的文化产业人才。正是这些人才的重用,才使得美国版权产业拥有现在的高速发展。
三、美国版权战略对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启示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了要大力发展中国的文化产业,并把它作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文化产业发展的核心是要加大科技投入和创新,这为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而中国所指的文化产业比美国的版权产业在内涵和外延上还要宽泛。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李顺德教授认为:文化产业的核心是版权产业。从本质上讲,文化产业是以版权产业为核心的提供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的产业。狭义的文化产业就是指版权产业,包括出版发行业、新闻业、广播影视业、网络服务业、广告业、计算机软件业、信息及数据服务业等。广义的文化产业,除了版权产业以外,还包括艺术创作业、艺术品制作业、演出业、娱乐业、文物业、教育业、体育业、旅游业等。中国应借鉴美国实施版权战略成功经验对我们的启示,在文化产业立法、文化产业的科技投入和创新、文化产业的产业化以及国家在政策措施上的扶持都应该有所作为。
(一)启示之一――中国应建立文化产业法律保障体系
1.中国须制定文化产业法及相关法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秩序经济。文化产业涵盖面广,牵涉到众多业务主管部门,如果没有一套科学完善系统的文化产业法,是极不利于文化产业发展的。文化产业主要是精神产品的生产,文化产业既要按照《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等基本法律法规运作,又要遵循文化市场需求和其自身发展规律运行[4]。
文化产业立法首先要解决市场准入的问题。鉴于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现状,需要降低门槛,以吸收更多的资金进入文化产业[5]。比如降低注册资本,注册资金不设最低限额,在出资方式上应该有多样性,权利、技术、劳务、品牌等都可出资。在文化企业的组织形式上也应具有多样化。可以是个体、个人合伙和独资企业的形式,也可以是企业法人和合作组织等形式。在设立程序上要简化审查批准程序。在规范市场上,制定公平竞争的文化市场规则,提高文化经营效益。应该按照文化产业性质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如文化产业投资法、文化市场管理法、文化产业税收政策等。
2.加大打击侵权、盗版力度。中国在2000年修改著作权法后,提高了著作权保护的标准,超过了TRIPS协议的最低要求,但版权市场上盗版事件屡禁不止,这将影响中国版权产业的发展。因此,中国的版权的保护在今后还有必要继续加强。第一,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发挥版权、新闻出版、海关、工商、公安、“扫黄打非”、文化等部门联合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的优势,形成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反盗版态势;大力惩治和打击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假冒和盗版行为,情节严重者,一经查实,不仅要给予权利人足够的赔偿,甚至惩罚性赔偿,还要加重对侵权者的刑事处罚力度[6]。第二,加强版权的司法保护。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对审理著作权案件起到了倡导和监督作用。建议在经济比较发达、文化比较繁荣的地区,基层以上的人民法院都应建立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第三,要激发权利人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使“尊重他人的版权,保护自己版权”的意识深入人心,版权所有者、经营者应进一步提高版权保护意识,积极合理地运用法律手段与技术手段打击侵权与盗版。
(二)启示之二――制定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培育国内文化产业
文化产业发展离不开政府政策的扶持和导向,目前中国已经出台了《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等一系列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文件,提出了对文化基础设施加大投入,培育文化产业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文化经营单位所得税返还和征税优惠,扶植落后地区的文化发展等政策。同时,政府还应及时采取有效的调控措施,促进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一是促进体制创新,培育市场主体,推动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的改革;二是逐步放宽市场准入政策,降低门槛,向民营资本开放;三是积极整合文化资源,充分发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市场对文化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打破地区、部门、行业、所有制界限,对文化资源重新进行整合,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和产业集中度;四是实施“走出去”的发展战略,采取有效措施对出口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给予优惠,为文化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国际竞争力创造必要条件;五是扶持发展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以一定数量的政府投资,作为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以资金补助和信贷贴息等形式,支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开发与运营;六是加强文化产业理论和政策法规研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落实等。政府对文化产业发展的调控措施,并不会抑制文化产业的多元发展,而是更有利于增强文化产业发展的活力,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丰富性和多元性。
(三)启示之三――加大文化产业科技投入和技术创新
文化产业的生产要求创造性和个性,要求自主知识产权以及原创性,创新到一定程度时,就可以批量生产,而且同一产品被拷贝的次数越多,其产生的价值和品牌效应就越大。比如,美国的卡通产业产值与汽车产业产值相当,而其视听产品出口额仅次于航空航天等少数行业。因此,在文化产业竞争十分激烈的今天,我们要创造竞争的优势,必须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先进科技与文化产业的结合。第一,政府要制定政策法规,促进科技成果向文化产业转化。对科技含量高的文化产业实行优惠政策和奖励,把文化产业的科技化研究纳入国家研究课题。由政府拨出一定的资金,鼓励文化产业的科技开发。第二,促进科技转化机制的良性运行。研究单位、文化管理部门、科技中介机构和文化经营单位,要协调疏通科技向文化产业的转化,加速科技新成果向文化产业转化的进程。第三,有条件的文化产业单位要建立研发中心。通过资金投入、招集人才,瞄准尖端技术,开发文化产品,使文化产业的经营单位集生产、研发和销售为一体。第四,提高文化产业各个环节的科技含量。在研发手段、生产环节、传播渠道、接受方式等方面,借助科技的手段予以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及产品,建立起自己的文化技术标准体系,把握制定文化产业游戏规则的主动权。只有落实这些措施,中国文化产业才能赶超发达国家的水平。
像中国的“蓝猫”就是依靠自己的作品创新和技术创新,赢得了与外国版权产业巨头叫板的机会[7]。从2001年开始,“蓝猫”跨越多个行业迅速延伸到图书、音像、玩具、文具、鞋服等16个行业。目前这部动画片仅品牌授权年收入已达1 600万元,版权输出至15个国家和地区,专家估计“蓝猫”的核心版权产业年销售额将超过4亿元。
(四)启示之四――掌握版权市场的运行规律
在文化产业中,文化产品的创意、生产、营销有其独特的产业链模式,而这种产业链模式的本质是要求投资者、经营者和从业者必须走向市场,遵循市场运行规律,注意文化创新,开拓产业资源,加大科技投入,刺激市场消费,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比如,中国三臣卡通集团就借鉴了迪斯尼的商业运作模式,在“蓝猫”上做文章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一是组建了蓝猫产业群:依托蓝猫卡通形象为品牌资产,通过商标分类授权的形式与其他众多公司形成股份公司。蓝猫产品研发和设计主要采取委托研发或买断技术的形式,借助外部科研力量组建虚拟研发网络。蓝猫制造主要依靠采取OEM形式或由品牌授权公司制造。蓝猫销售渠道主要靠自建的2 600家专卖店和合作伙伴的网络。蓝猫在品牌运作上借鉴了宝洁的多品牌策略,推出了“淘气”、“咖喱”、“菲菲”、“甜妞”等子品牌。蓝猫的广告宣传主要依靠蓝猫系列卡通电视片或者用节目换取电视台广告播放权形式。二是“蓝猫”的版权产业延伸。三辰卡通企业集团以系列卡通电视剧中的“蓝猫”形象为品牌,以“蓝猫”观众――儿童为目标市场,进行版权产业延伸,开创了中国“版权产业延伸”之先河。蓝猫独特的“艺术形象―生产制造―整合营销”产业链模式被业内尊称为“蓝猫模式”。
(五)启示之五――文化产业的人才培养
中国与发达国家在文化产业上的竞争,不仅仅是资本实力、技术含量、市场环境、品牌专利等方面的竞争,更主要的是文化产业人才的竞争。如果没有尽快解决人才问题,就必然会拖文化产业发展的后腿,造成研发落后、文化产品缺乏竞争力、营销模式落后、经营效益差,甚至大量的文化企业被国际集团兼并的危险。所以,培养引进文化产业专业人才,丰富人才资源,是目前的当务之急。中国应高度关注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完善人才激励机制,拓宽人才选拔途径,创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目前急需培养和引进的是:科技创新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文化经纪人才、文化传播和营销人才。要创造条件吸引和聘用海外高级人才,实施引得进、留得住、用得活的人才战略。国家文化产业创新与发展研究基地以及综合性大学,应积极参与文化产业人才的培养、培训工作,为文化产业可持续发展积蓄人力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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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期刊;数字出版;编辑;职能转变
doi: 10.3969/j.issn.2095-5707.2014.01.017
Function Transformation of Medical Journal Editors under the Environment of Digital Publishing
Gao Ronghui, Fan Hongyu*
(Institute of Information on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China Academy of Chinese Medical Sciences, Beijing 100700, China)
Abstract: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transformation of function, mode of thinking and action of medical journal editors under the environment which changed from traditional to digital publishing. Editors should increase the identification of authenticity of the manuscript on the base of the traditional editing proofreading, converte from selecting the manuscript to meta information, from using media to control the media, from sitting on the brand to enhance the brand effect, from post offices to promote reading, from the unconscious copyright to the importance of copyright. And editors also need advance with the times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ublishing industry.
Key words: journal; digital publishing; editors; function transformation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网络传播已渗透到信息情报传播的各个角落,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iPad、iPhone为代表的智能移动终端出现等,开创了在线阅读、超文本阅读为特征的屏幕阅读时代,科技人员也越来越普遍地通过网络检索、阅读研究资料进行科技交流。医学期刊也被快速推入数字化出版时代,数字出版给编辑的业务流程、编排体例、编排格式等带来冲击。从传统的纸质变为虚拟的网络,虽然出版模式改变了,但功能是否发生变化了呢?传统出版方式下的编辑职能,转为数字化出版后会发生什么变化呢?在数字出版的大环境下,医学期刊编辑应如何应对、如何利用传统的出版方式促进医学科技期刊的发展,是必须面对和思考的问题。
1 在传统编辑审校稿件基础上增加了鉴别稿件真伪
到目前为止的医学科技期刊,是将医学研究的新理论、新疗法、临床体会、心得等通过论文的形式进行组织、撰写后,投给编辑部,通过编辑修改、加工,形成符合编辑规范的文稿,并印刷成以纸为载体的出版物,公开发表、发行,让更多的同行或相关人员了解、学习,起到将知识、信息广泛传播的作用。在稿件出版前的一系列过程中,作者的稿件虽具有原始价值,但不一定具有完整、科学、高质量的表现形式。编辑的任务之一就是对稿件进行取舍、对符合录用条件的稿件提出审稿意见、督促其尽快修改,对修改后仍不满意的稿件进行文字加工,使稿件质量、表现形式得以优化、提升,达到期刊的出版要求。
进入数字化出版时代,由于网络的发达,人们获取信息、数据极其便捷,稿件的不端行为日益凸显,科研的诚信问题包括科研过程中造假、重复发表、论文抄袭等越来越受到关注。编辑又增加了鉴别稿件真伪的工作,即通常所说的把关[1]。期刊的编辑、包括编委会在内的相关人员要对刊载的稿件进行质量控制、把关,去伪存真,通过同行评议、定稿会等不同方式,筛选有价值、高质量的稿件,这也是全社会的科研活动能公正、客观、有序进行的前提。
2 由选择稿件转为荟萃信息
医学期刊出版的固有流程是读者投稿,编辑通过初审、复审、外审、终审等一系列过程,根据稿件的社会价值、新闻价值大小,从中选出可用的稿件。根据期刊栏目的需求对决定采用的稿件进行加工、出版。选择稿件的过程基本是被动接受的过程。
在数字化出版环境下,由于其载体具有海量存储、开放性、交互性等特性,加上同类期刊之间的竞争日益明显,优质稿源的去处较多。期刊编辑就必须改变以往“守株待兔”式的工作方式、习惯,从选题策划开始,千方百计通过市场调研、跟踪报道热点问题等多种方式、途径,聚焦学术前沿、突出期刊特色,以提高杂志的传播效果。编辑需要从大量的来稿中选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稿件,因每篇稿件都有其自身特点,要考虑各稿件之间的关联性及其荟萃后可能产生的效果,通过专家评议,定稿会等讨论的结果,组成有相同主题的稿件群,以使期刊达到更好的整体效果、传播效果。这一过程中,虽然作者是原创,但在成稿之前的一系列活动中,编辑起着在科技需求基础上再创造的作用。
3 由利用媒介转为驾驭媒介
传统的出版模式仅要求编辑能深谙Word、Adobe、Acrobat等基本的文稿编辑软件,掌握图表绘制软件等,就能对文稿进行相关专业的处理,即可完成日常工作。
但数字化出版要求编辑不仅能利用、而且要有驾驭媒介的能力。最基本的技术支撑是多媒体数字技术、计算机联网传输以及电信通道服务。编辑通过服务器处理、对所要出版的内容进行加工,直接传输到互联网上;读者通过个人电脑搜索、阅读,也可以使用较便捷的手持阅读器先从网上下载到阅读器上,再在阅读器上阅读。网络出版,直接从作者、出版者,到达读者,中间没有印刷加工过程,也没有发行环节。可以理解为同时就是发行。因此,其最大特点是快捷、直接。盈利模式,已没有物流、资金流的循环系统,只是以出版者、读者点击阅读,实行网上即时支付。但网络数字化出版,带来的只是出版形式的变化,医学期刊为学术交流而设置的初衷以及功能并未改变,所以,医学编辑的角色更加重要。在对学术前沿信息的收集、整理、更新过程中,可以阐发自己有价值的判读或取向;或客观公正地表达对相关稿件的评价等,促进与作者的互动与促进[2]。驾驭媒介的能力包括:①远程服务提高了稿件处理能力:在线稿件处理系统的使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作者投稿、读者阅读、编辑审稿、专家审稿等工作流程,在使用过程中,还要根据作者反馈、编辑自身的工作特点及流程要求不断完善各项功能,使该系统尽可能操作简便、直观易用。②充分利用数字化媒体的力量,对传统期刊进行开发、改革,延伸传统科技期刊的价值链,发挥传统期刊在医学传播领域的权威性、公信力等优势,营造健康的学术环境。③充分利用网络、博客、微信、微博等互动平台,发挥虚拟空间的人际传播功能,加强不同研究领域、支分、维度的联系。聚集焦点问题,引发学术争鸣,使学术氛围更加活跃。读者、作者、同行专家都可以直接、便捷地了解期刊动态,及时提出合理化的意见或建议,促进期刊的迅速壮大和发展。
4 由坐拥品牌转为提升品牌效应
期刊品牌是科技期刊的无形资产,可反映期刊的发展潜力和长期的竞争力。以前总认为中华医学会系列期刊是“老牌精品”、有几十年的办刊基础,出版业务能力、专业水平毋庸置疑,所以只要循规蹈矩地持续下去就能立于不败之地。但事实上,仅有业务能力,对市场经营活动一无所知、不认真打造品牌也不一定能适应数字化出版的需求。
科技期刊在数字化时代能生存下来并脱颖而出,特别需要品牌的影响力。期刊品牌作为出版专业的无形资产,能产生多重效应,这是传统出版者在数字网络化出版产业链中的立足之本。因此,医学编辑要树立品牌的经营意识,做好“把关人”,将期刊的质量视为第一生命,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手段如不端学术文献检测系统等审查来稿,保证出版质量。随着出版业的发展,期刊品牌的强化、再塑成为出版者必须面对和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开发高质量稿源的途径包括:①采用走出去、开门办刊的方法,积极参加医学各相关专业的学术会议、学术活动,掌握最前沿的学术动态和成果,争取通过会议约到优质稿源;②深入高校或科技机构,追踪重大项目的研究进展,组织参加项目研究的专家定向撰写某领域的稿件;③深入听取学术界、出版界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改进期刊的经营、出版、发行模式;④定期组织编委会、座谈会等相关会议,听取利用期刊发展的建议,开辟新栏目。找准期刊的定位,面向科技,从根本上提高办刊质量和水平,以强化期刊的品牌特色[3]。
5 由邮局转为推介导读
科技期刊以往的发行完全依靠邮局,发行费的40%归邮局所有,而且期刊丢刊、查无下落的问题难以得到解决。进入网络时代,编辑部应积极开展与期刊营销有关的多种宣传活动,扩大营销途径。在邮局的基础上,编辑部可通过邮购业务,直接联系读者、作者,将杂志直接寄送到他们手里;通过在网络平台上开放获取,建立更多联系;对专业群的读者重点突破,建立双向互动以增加发行。
期刊出版的终极目标是满足读者工作及自身发展的需求,因此,在办刊过程中应时刻树立尽最大努力让读者满意的服务意识。编辑是站在引领学科发展的制高点判别稿件优劣的,编辑的专业知识、信息掌握能力不仅是判断稿件的依据,也是编辑拥有的丰富而潜在的资源[4]。在期刊推介导读方面,医学期刊编辑应重点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①导读的推介作用:一个好的编辑可以通过对文稿的审修,将自己对作者文稿的创新判断用文字以导读的形式置于文稿之前,除突出展现期刊重点之处外,还可激发读者进一步关注此文信息的兴趣。编辑通过导读,可使读者获得期刊的文本信息、及时了解专业动态资讯,提高期刊的传播效率。②期刊专号的推介作用:集结出版期刊专号是最能体现办刊宗旨及期刊编辑思路、学术敏感、文化积累和创新意识的。专号的选题策划可使期刊的当期发行量大大增加、知名度提高,也是推介和导读的最好方式。③对投稿作者进行论文写作培训:针对当今大学生科研能力、动手能力较差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定向培训,为期刊培养一批有专业潜力、高写作水平的忠实作者。
6 由无识版权转为重视版权
长期以来,传统的科技期刊出版以纸媒为主,版权意识薄弱,甚至认为期刊的版权理所当然的归编辑部所有,对版权的保护问题处于无意识状态。但数字化出版的产业链中,内容的版权、授权、运营是产业发展的关键。由于缺乏相关技术法规的保护,普遍存在数字版权的利润分配不平衡、侵权盗版等问题,特别是数字环境下,版权保护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5]。因此,作为科技期刊的编辑,要更新版权意识,认识到数字版权与纸质期刊版权的分离,注意数字版权的合法取得和保护。
7 结语
作为中国的医学期刊编辑,应责无旁贷地承担起一份振兴中国传统医学的责任。医学期刊在传播科技新知识、新技术的过程中,也为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做出了贡献。作为医学期刊的编辑,我们能做到不怀偏见、不因人废言、不看人选稿,只根据稿件判断其科学价值,使更多的科研人才能够通过论文的发表而脱颖而出。对中医中药的基础研究、临床研究给予更多的关心和指导,促使中医中药的相关研究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作为医学期刊的编辑,应与时俱进,客观、公正、敏锐地从众多论文中甄别出符合医学发展要求的论文予以发表,在选题、组稿、审稿等过程中,发现新思路、新方法、新理论,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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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书,网络出版,电子阅读
1. 电子书概念理解
电子书的称谓来自于英文中的E-book,就是Electronic Book的缩写,这是和传统出版中在纸张上印刷出版进行传播的图书P-book(Paper book)相对应的。人们对于电子书这一概念的理解,有着非常大的差别,尤其是对其内容与载体的不同内涵的理解。有人认为它“是纸质书(P-Book)的对应物,它是以电子版的方式在互联网上出版、发行,读者通过个人电脑或便携式阅读终端进行有线下载或无线下载接收并阅读的数字化图书。” [2]有人认为电子书是“以电子记录信息,以比特为载体,以数字内容为流通介质,装有计算机芯片的有别于传统纸制的图书”。[1]也有人认为电子书是“指将信息以数字形式存储在光盘、磁盘等存储介质上,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传播,并借助于计算机或类似设备来阅读的电子图书,它由三要素构成:①E-book的内容,②电子书的阅读器,③电子书的阅读软件。”可以看出,无论是电子书的内容、阅读设备,还是电子书的阅读软件,甚至是网络出版都被冠以电子书的头衔[3]。
2.电子书的发展
严格来讲,电子书的发展经历了三代:第一代电子书,是采用login授权的方式从远程登录到存放书的服务器去取。这种方式无法进行版权保护,所以现在基本上仅是公司用于内部文件对传的方式。第二代电子书,应用各种阅读器软件,将符合格式的书下载到PC上,用显示器来看。常用的阅读软件有Adobe公司的AcrobatReader、华康公司的DynaDoc,以及超星公司的国产阅读器软件Ssreader和北大方正的Apabi等。这些阅读器制作出的供下载阅读的电子书能够保持纸质书原来的版式和色彩,有可以限制拷贝和打印,所以受到作者和出版社的欢迎。但是这些阅读器软件相互之间不能兼容,另外,购书者无法脱离开PC,需要一直在PC上阅读。第三代电子书,是真正意义上的“电子书”,是电子读物与电子阅读器的有机合成体,是一种类书型的电子文化产品。电子阅读器是一个书本大小的阅读器硬件,几百克重,支持网上购买和下载电子书。由于可以对硬件加密,所以这种方式对版权保护得最好。第一代电子书采用远程登录的方式,从存放图书的服务器上,以匿名用户的身份下载获取的,这种方式不能进行著作权的保护,现在已经没有人使用了。论文参考,电子阅读。而真正开创电子书新天地的是电子书专用阅读软件的出现,例如Adobe公司的AcrobatReader、Microsoft公司的Reader、超星公司的国产阅读软件SsReader以及著名的方正的Apabi系列软件等等。随着互联网的兴起,无形的电子书(即脱离了光盘、存储卡等硬件的电子书)开始以多种格式通过互联网广泛传播,影响越来越大。电子书从有形到无形,似乎验证了“大道无形”的中国传统哲学。电子书的概念开始拓展,拓展到电子书的制作、发行、数字版权保护系统,电子交易系统,同时也延伸到电子书的多种阅读设备(电子书专用阅读设备、个人电脑、掌上电脑以及电子书包等)。这样,人们就得到了一个广义的电子书概念,而原有的电子书定义演变成了电子书的狭义概念[4] 。
3.网络出版
3.1电子书的发展催生了网络出版
随着电子书阅读器的发明和不断发展,它使人们在阅读电子书的时候,有了真正读书的感觉,可以随时随地地读,可以随心所欲地读。目前,常见的电子书阅读器有SoftBookPress公司开发的软书(Softbook),NuvoMedia公司推出火箭书(Rocketbook),国内辽宁出版集团与美国秦通公司推出的“掌上书房”,天津津科电子有限公司与北大方正推出的“翰林电子书”等,此外,韩国和日本也推出了很多非常先进的阅读器。可以看出,电子书就是网络出版的产品,同时“E-book在线阅读或从网上下载阅读的特点提出了新概念——网络出版”。在史蒂芬·金的电子版小说的成功后,互联网上的电子书概念便实际上从狭义变成了广义,而这种演变为IT业和出版业带来了新的商机。IT业内的一些著名公司,包括Microsoft、Adobe等等,相继进入电子书领域,并推出它们的产品和服务,国内的北大方正电子也大张旗鼓地加入了这一阵营。出版业的很多重要公司也对电子书的前景看好,对其给予充分关注。从而推动了网络出版产业的产生和迅速发展,“电子图书吹响了网络出版的号角”。
3.2 网络出版涵义[4] [5]
狭义的“网络出版”就是具有合法出版资格的出版机构,以互联网为载体和流通渠道,出版并销售数字出版物的行为。这一概念肯定网络出版是传统出版手段在电子与网络时代的新形式,主体的合法性、作品的数字化、流通的网络化和交易的电子化构成了网络出版的基本要素。广义网络出版可以定义为“利用互联网创建、管理和传递(访问)数字内容,并为组织或个人创造价值的过程技术”,其概念模型如下图
广义网络出版强调了网络出版的技术属性,即“利用互联网创建、管理和传递(访问)数字摘要素,即①电子版权:合法获得授权,完善的数字版权管理方案。②电子出版物:电子图书、电子报刊及其他数字化文档。③数字化出版标准:对数字化出版物的格式、权限、传播方式制定统一标准。④电子图书生成器:数字化出版物的制作、加密;设置下载、复制、出售、转借的权限⑤电子图书网站:数字化出版物的传播、交易媒介。⑥电子阅读器:阅读数字化出版物的电子设备,包括PC机、PDA、电子书的专用手持阅读设备等等[6]。
3.3网络出版与传统出版的关系[7]
网络出版与传统出版之间的关系,是一个认识和理念的问题。现代化的网络出版与传统图书出版一样,都是以传播内容为己任的产业。网络出版并不是一项孤立的单体业务,它与出版社的其他业务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论文参考,电子阅读。论文参考,电子阅读。这两种业务之间是一种资源共享、相互促进、相互交叉的关系。论文参考,电子阅读。论文参考,电子阅读。同一内容资源可以结合不同传播载体、受众的特点进行多种形式的重复开发,还可以附加其他内容进行深层次挖掘,或衍生扩展出其他增值服务。论文参考,电子阅读。所以,网络出版的发展战略是整个出版社发展战略中的一个重要步骤,是出版社整体发展布局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该依据出版企业整体的战略定位制定网络出版的发展战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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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充,林智敏.网络出版:山雨欲来风满楼[J]电子出版 , 2001,(02)
6.夏立新.我国网络型电子图书的发展[J]电子出版 , 2001,(10)
7.周颖梅,姜中敏.eBook发展前景分析[J].出版与印刷 , 2005,(04)
1988年毕业于江苏省广播电视大学,馆员,南通职业大学
关键词 数字出版;科技期刊;工作方式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7)180-0014-02
自改革开放深入实施后,我国综合国力显著提升。现阶段,我国在发展中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数字出版在我国的起步时间较晚,但是在我国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支持下,其发展速度较快,与传统出版业相比较,数字出版的增长率明显提高。就当前发展形式看来,数字出版已经逐渐成为本行业的领头羊,并成为未来科技期刊出版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在研究中,针对当前科技期刊编辑发展现状,对编辑智能、工作方式以及自我调整方法等展开研究,能够为日后促进科技期刊编辑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具有一定的现实研究价值和意义。
1 数字出版视角下科技期刊编辑职能的转变现状
1.1 内容提供者转为信息的服务者
通过对科技期刊编辑的职能工作分析能够发现,在传统编辑出版模式下,科技期刊编辑的主要工作职能,是对相关科技论文进行加工,是科技期刊内容的提供者[1]。而在数字出版视觉下,通过对数字信息的利用,科技期刊编辑的职能,逐渐向信息资源服务方面转化和延伸。在数字出版视觉下,编辑可以通过对知名网站导读、手机播报以及微博等诸多功能,充分实现对读者的引导。同时,编辑也可以充分利用数字信息资源优势,对所获得的相应资源内容加以整合,从而提升科技期刊的特色化和个性化。
在传统编辑出版模式下,由于编辑的主要工作职能是对相关科技论文的加工与整合,因此对于传统编辑的要求较少,具有一定的文字编辑能力就能够实现对期刊的出版。数字出版的出现,逐渐提升了对科技期刊编辑的要求,此种环境下的科技期刊编辑不仅要具备文字编辑能力,同时也要拥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文化水平。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科协科技期刊办刊队伍中,具有硕士以上及本科学历的工作人员占比83.6%[2]。由此能蚩闯觯我国科技期刊对编辑的要求日益提高。在数字出版时代霞,传统的文字编辑者逐渐向综合性编辑转变。
2 数字出版视角下科技期刊编辑工作方式的转变现状
数字出版视觉下,不仅转变了科技期刊编辑的职能,同时也极大程度上转变了科技期刊的工作方式。科技期刊编辑工作方式的转变,首先体现在编辑流程的转变。在传统编辑出版模式下,编辑出版的流程一般为对题目的选择、稿件的组建、稿件的审核、编辑的文字加工、以及排版和校对等,各环节具有相对独立性。而在数字出版的新环境下,上述各独立环节之间的明显界限日益呈现相对弱化性,逐渐形成各环节的一体化,并将作者的校对融入到稿件的编辑流程中,提升了作者的责任意识。
数字出版视觉下编辑工作方式的转变,不仅体现在编辑流程的转变,同时也体现在编辑手段的转变[3]。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日益应用于社会各行业中,期刊编辑工作中的文字处理和信息反馈速度日益提升,在传统编辑出版模式中常用的手抄笔录编辑手段,逐渐转为现阶段的电子文档编辑。此种编辑手段的创新,极大程度上降低了手抄的失误率,同时也提高了稿件的处理效率。
3 数字出版视角下科技期刊编辑自我调整的方法
3.1 利用数字资源提升自身知识能力
由于数字出版环境对科技期刊编辑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科技期刊编辑应充分加强对自我的调整,首先要利用数字资源,提升自身的知识能力。科技期刊编辑在利用数字资源时,要加强对现有数字资源的收集和分析,明确数字资源对期刊编辑工作的重要性,通过专业知识的再教育,不断更新自身所了解的专业知识,从根本上提升自身的知识水平。同时,科技期刊编辑可以通过在线课程培训的方式,了解相关领域的科学发展动态和趋势,占到科学技术的前沿。
3.2 充分加强对数字媒体技术的运用
科技期刊编辑在自我调整过程中,不仅要加强对数字资源的利用,同时也要加强对数字媒体技术的运用。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出现和发展,数字出版环境下要求科技期刊编辑能够充分利用网络进行传播,并建立独立的网站[4]。科技期刊编辑在自我调整过程中,要明确数字媒体技术对数字出版的重要性,并加强对数字媒体技术当前发展现状的了解,为日后对数字媒体技术的进一步利用奠定基础。此外,科技期刊编辑要加强对网络技术和数字媒体技术的学习和利用,加强自身的网络语言组织能力,掌握网页制作的基本常识和相关知识。同时,科技期刊编辑也要通过对数字媒体技术的应用,实现对期刊网页的优化。
3.3 提高对数字版权的保护能力
数字出版环境下,科技期刊编辑也要充分提高对数字版权的保护能力。对于数字版权的最好保护,便是与数字出版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科技期刊编辑在自我调整过程中,要加强对数字版权的认识,明确数字版权在数字出版环境下的重要性,根据对数字版权的了解,充分提升自身的数字版权意识。此外,要明确当前关于数字出版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情况,并主动学习法律法规中的内容,关注相类似案例的进展,并通过对国外数字版权保护经验的学习与借鉴,避免数字版权的纠纷发生,从根本上提高科技期刊编辑对数字版权的保护能力。
4 结论
在科学技术日益发展的信息化时代下,数字出版逐渐成为出版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并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根据数字出版的特点和特性,数字化出版在应用和发展中对科技期刊编辑的职能和工作方式等均提出了较大的挑战。为了进一步明确在数字出版环境下,对科技期刊编辑的新要求,促进科技期刊编辑的全面发展,本文展开了相关的研究。从科技期刊编辑的职能转变、工作方式转变以及自我调整转变等方面,展开对数字出版视觉下,科技期刊编辑发展的具体转变情况。期望通过本文关于数字出版和科技期刊编辑的相关研究,为日后促进科技期刊编辑的全面发展,提供宝贵的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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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福军,冷怀明,郭建秀.新媒体环境中科技期刊编辑工作模式的转变[J].编辑学报,2015,2(5):464-467.
[关键词]民间;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珍贵的文化遗产,论文是各民族、种族、种群等群体集体智慧的结晶。目前,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使用、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濒临失传,因此,民间文学艺术形式亟待法律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诸多问题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至今仍未出台行政法规进行规制,使相关人的利益无从保护。所以有必要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特征、主客体、权利内容等进行探讨,为其法律保护奠定理论基础。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
群众集体1:3头创作、口头流传,并不断地集体修改、加工的文学,是民间文学[1]。民间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工艺、民间美术等[2]。创作者的集体性或群众性、艺术形式的继承性和渐进性是两者的鲜明特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社会群体集体创作,或群体中具有传统技艺、反映该群体传统特征的个人创作并被群体认可,由该群体世代相传并不断发展的体现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环境地貌、心理特征的文学和艺术形式。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
(一)主体的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往往表现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是一个或几个地域所共有的文化现象,它是该民族、种群、地域的某个个体或是群体集体创作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世代相传,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民间艺术的基础上不断加工、修改,融入本代人的智慧、创作构思。就某一历史单元而言,它对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艺术形式的修改、加工,用现代版权法的观点来看,即是一种演绎、整理的过程。正是经过这种不断的整理、演绎,而形成本历史单元对前文化现象的继承,即整个前文化现象的沉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反映了该地域、民族、群体特有的精神风貌,它是该群体对外的象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毫无疑问地当属产生这一艺术的群体。
(二)时间上的延续性
民间文学艺术是经世代相传而逐步形成的,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对其继承的基础上,融入本代人的独立意识,使其具有本历史单元特有的文化风格,这是一种再创造的过程,而相对于后历史单元而言,它便成为彻头彻尾的前文化现象。所以在民间文学艺术发展的过程当中,其延续性表现的十分突出,这一艺术形式,是永远难以终结的,除非将其抛弃。
(三)艺术成型的渐进性
民间文学艺术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它须经过数代人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大量积累、总结,同时又与某一时代特有的制度、环境、气候等密切相关,所以它的成型是渐进的、漫长的,从而艺术价值也是无与伦比的。
(四)法律保护的交叉性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使其法律保护具有了多样性,毕业论文仅仅依靠某一形式的法律保护,根本无法满足其需要。
(五)艺术形式的多样性
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多种艺术形式,它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仅以一种艺术形式体现的口述、音乐、舞蹈、美术等作品,它包含了这些艺术表现形式。’
(六)具有浓厚的地域特色
民间文学艺术扎根于劳动人民之中,根源于劳动人民的生存空间、生活环境,当地的一草一木、一山一水,都可能渗透于民间艺术之中,脱离了这种地域环境,也就无所谓民间文学艺术,特有的地域风格培育了当地人相同或相似的审美情趣、心理特征、生活方式,当他们把这种文化底蕴宣泄于艺术创造之中,也就有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地域性。
(七)创作的随意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不局限于一定的形式,创作群体往往在生产、生活中即兴发挥,创作者的主旨并不是完成艺术,而是表达内心的感受,这就使得其艺术形式不拘一格。
(八)继承之外的创新性
民间文学艺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经长期的传述⋯⋯不断创新和进步⋯⋯而且这种创新和进步并非刻意所追求”[3]。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客体、权利内容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目前学术界主要有国家、民族等群体、国家民族双层主体等几种观点。
1.国家: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版权主体应为特定的个体,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不便于以类同于现代版权作者的身份去认定,因而不得以向国家“求救”。
此外,将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分为事实主体、法律主体。硕士论文“群体或民族⋯⋯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事实上的权利主体。”[4]“国家应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法律上的所有权和著作权主体。”[5]此种观点实质上是确定国家作为权利主体。在法制社会中,对权利进行保护时,不会去考虑谁是法律上的主体、谁是事实上的主体。法律所要保护的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主体。所以这种事实与法律主体之分仅是理论上的划分,在实践中对于所谓的“事实主体”而言,并无多大利益。
2.群体(民族、种群、种族等):持此种观点的学者,是从艺术原创性的角度出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群体成员个体或集体创作、继承、发展的产物,它蕴含着本群体的集体智慧和独创性,是本群体生活和生产的反映,与国家或其他群体并无密切关系,因而它的权利主体无疑应为群体。
3.国家和群体两个层面的权利主体:“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原始主体也可相应地在独立国家和民族地区两个层面上进行区分。”[6]持此观点的学者,基于四点考虑:①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一种集大成的文化现象,它的艺术价值、经济价值非常之大,这使得它具有了易受侵害性和破坏性,这也就是近年来如此多的外国人前来观摩、欣赏、采风的原因所在。国际文化交流的频繁,国家站出来与群体同作为主体,可能会更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②群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单一权利主体,可能存在两种倾向:一是保护意识淡薄:因为民间文学艺术在当地流传多年,人人得自由使用,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本没有形成这是一种权利客体的概念,所以也未形成一种保护意识。二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文化利用和开发的程度不够:国家作为另一主体。可能会促进其经济、文化价值的发挥,以防形成垄断。③“考虑到划分公有领域的标准。也即民间文化在何种层面上应该受到保护,在何种层面上应当自由利用的问题。”[7]民间文学艺术作为弱势文化与主流文化、中华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交流地位是否平等?这是作者从文化交流的地位问题上所作的分析,这里更多地涉及到什么是公有领域的问题,将在下文着重论述。④国际上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国家仅为少数,而我国文化历史悠久,有着璀璨的民间文学艺术宝库,少数民族等群体面对来自国外的文化“掠夺”,自然显得势单力薄,这里似乎也凸现了国家作为主体的有益性。
4.国家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弊端
(1)若国家作为权利主体,欲使用人向国家授权机关(学者多建议为文化部)申请使用,是行政许可,还是民事法律关系?如侵害人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侵害,文化部代表权利人——国家向司法部门侵害人,由于文化部(权利行使主体)属于行政机关,那么这时的诉讼是什么性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2)如权利主体是国家,即所有权归属国家,就像土地、森林、河流等自然资源一样,由国家垄断所有。自然资源是自然界的恩赐,它具有有限性,国家出于整体利益出发,将其划归国有,以利于共享及合理开发使用。但民间文学艺术可以说与国家这一抽象主体并无关系,它是特定人群的智力成果。在经过若干年的流传、加工、发展、升华而形成的代表区域特色、文化、心理、习惯、风俗、的艺术成就,所以它的所有权绝不能从群体上升到国家。如果仅以“保护”、“发扬”为旗号,将其收归国有,这便是一种文化霸权、财富掠夺。民间文学艺术虽受生存环境、自然环境的影响,但它更多的融入人类特有的思想内容,它的创造性,绝非自然的原生力量能与其媲美。
(3)如果权利主体是国家,那么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原生境人则是一种难以接受的突变,成为一种对原权利人(群体)权利的限制而派生的使用权。而且此时既然权利主体是国家,权利属性是公权,那么作为权利人的相对方使用人应是一视同仁的,都须经过批准,都须付费,否则法律将有失公平,然而这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故土简直不可思议。基于以上原因,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应当仅为群体,问题是这个“群体”该如何认定?是一个民族地方、一个村、一个地区等?这里我们首先要研究民间文学艺术的生长环境,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有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在民间跨区域流传,也许不同民族、不同区域具有同一民间艺术表现形式,如果是这样可源引“最密切联系原则”,将具有相同或相似文化特征的区域群体视为该民间文化的权利主体。学术界同意群体作为权利主体的学者,多认为该群体中的每一成员均可成为权利行使主体,但由于群体中的个体成员众多,受自身观念、意识等条件限制,难以较为妥当的行使权利。所以鉴于群体行使权利的不便性,可成立“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委员会”,推选出德高望重的民间艺人组成非官方组织,由该组织作为行使主体行使权利。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民间文学艺术不外乎包含以下几种艺术形式
1.口头艺术形式:包括神话、传说、民间故事、谚语、谜语等。由于这类艺术形式以口头方式表达。与现代版权法保护的口述作品同属语言形式,它的独创性也体现在这种言语表达之中,所以完全可以以类似于口述作品的方式,对其给予版权法的保护。
2.声音艺术形式:如民乐、民歌等民间文学艺术,这种艺术形式与版权法中的音乐作品并无多大差别,医学论文都是声音彼此之间的协调、划分、结合以及对立矛盾的解决,声音量的不同、时间的长短和节奏是该形式的内在根据[8]。所以可以借助于音乐作品的保护方式予以保护。
3.动作艺术形式:对于这种艺术形式,也有学者称为形体表达或行为表达,如民间舞蹈、民间戏剧、民间曲艺等,均是通过连续的动作、表情、节奏等形体动作的组合来表达其艺术魅力,与现代版权法所规范的舞蹈作品、戏剧作品、以及曲艺作品极为相似,所以可以给予版权保护。
至于民间体育活动、民间游戏,如赛龙舟、朝鲜族的荡秋千等,起初表现为劳动人民在生产之余的一种娱乐活动,但随着不断发展、总结,对其技术要求和精度越来越高,现代杂技中多有高难度的荡秋千等艺术形式,所以我国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杂技作品有很多地方与民间体育活动相似,国内也有学者对杂技作品是否属于民间文学艺术有所讨论,因而从这点看出,民间体育活动可以以类似于杂技作品的方式予以保护。
4.造型艺术形式:如民间工艺、民间美术、民间雕塑、民间建筑以及民居、民间服饰、民间装饰等,这类民间文学艺术在外表甚至措词上均与版权法中的美术、雕塑、建筑等艺术作品极其相似。现代版权法对这类作品仅仅保护其艺术造型、艺术图案,即结构、形式,而其具体的制作工艺、技术手段等在所不问。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造型艺术形式可以与其类同保护。但这种艺术形式,毕竟有着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建筑等艺术作品。它往往从内至外都透露着极高的价值。它所表现的作为实物部分的物以及制作手段、技术构思、工艺手法往往才是最具吸引、最具魅力的地方,然而仅仅保护造型图案的版权法自然无能为力,所以必须通过其他法律给予综合保护。如民居、壁画(如敦煌壁画)等,除版权法保护其造型外,实物部分交由其他法律如文物法的保护。<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已有所规定:民间工艺如竹编、蜡染、木雕、民间服饰、民间装饰等,对于其精湛的艺术构思和高超的工艺技巧(现代版权法将此归入属于思想内容),可以予以专利、技术秘密的保护。
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特有的一些民间乐器如苗族的六管芦笙,其更类似于实用工艺品。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未将实用工艺品列入法条,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七条将其纳入保护范围,世界已有国家承认实用艺术品既可享受工业设计和模型权的保护,也可享受著作权的保护,即双重保护。所以民间乐器等民间艺术以类似两者之间实用工艺品的方式加以保护会更为有利。
5.综合艺术形式:如祭礼(如民间祭祀活动)、宗教仪式、节日庆典活动(如火把节、泼水节)、民间游艺活动等,这种艺术形式往往集言语、声音、动作、艺术造型于一体,人们在这些活动中载歌载舞,这类富有民俗涵义的艺术形式,往往成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的代表、标志、象征。如果仅将其理解为习惯风俗不加以保护,实为对传统文化遗产的一种轻视。鉴于目前尚无相关法律给予保护的情况,应就其各个部分分别予以类似口述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曲艺戏剧作品、美术作品等的法律保护。
通过以上几种艺术形式的列举,我们可以得出民间文学艺术大体包括三大类:即“传统工艺”、“文学艺术”、“民风民俗”[9]。
此处存在一个问题即公有领域的问题,哪些艺术形式进入公有领域,可以自由使用?我认为诸如白蛇传、花木兰、牛郎织女等在我国广为流传,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可以视为进入公有领域,自由使用,但这类艺术形式相对于境外,则尚未进入公有领域,如被侵害,由国家作为主体进行保护,须强调的是:国家在这里充当主体,并非本文所指的权利主体,因为进入公有领域的一切作品,其所有权归属国家,所以国家在此向境外侵权者主张权利,并无不妥。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内容
1.精神权利
署名权,此项权利对于权利主体至关重要,它有利于对创作者声誉的提高,(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一切使用者在使用有关民间文学表达形式时,必须指出它们的来源(不仅要指出作为居民团体的来源,如部落,还须指出作为地理位置的来源,如某国、某省);文化尊严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对外往往代表着该民族等群体,对这种艺术形式的肆意滥用、破坏常会伤害民族自尊心,所以有必要赋予权利主体此项权利,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不受歪曲;修改权,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创作者的群体应当享有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以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进步和发扬光大。
2.经济权利:按现有多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家的作法,保护到授予权利主体(只能是群体,不可能是个人)以“复制权”及“翻译权”两项,职称论文以及与之相应的“传播权”与“付酬权”,是没有多大争论的,争论集中在是否授予“改编权”[10]由此可见,群体至少享有四项经济权利,至于改编权,笔者认为有必要授予权利人。针对目前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改编,改编者利用改编作品获得暴利,而原创人(群体)却分文不得,实为不公平。
3.权利的行使:如前所述,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行使主体为类似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委员会.,的民间团体,但对于精神权利的行使,一般由群体自己行使,无须代行,唯一存在问题的是当该类权利受到侵害时,则须由行使主体向司法机关请示救济;对于经济权利,自始至终由行使主体行使,所得收益用于保护、开发、推广、发扬本区域的传统文化。
四、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体系
探讨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英语论文必然考虑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群体性和客体艺术形式的多样性。民间文学艺术到底保护什么?进而民间文学艺术应由哪些法律予以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需要保护的不仅是具有版权特征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需对尚未形成作品的其他民间文学艺术形式通过专利、技术秘密等加以全面保护。这就是为什么<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使用“表现形式”的措词,而不用“作品”的原因所在,以免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仅限制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上。
所以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应当根据其特殊性,给予综合考虑,形成以版权法为主体,多种法律法规如专利法、文物法等全面予以救济的法律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夏征农.辞海[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2033.
[2]唐志超.实用现代汉语规范词典[Z].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770.
[3]赵蓉,刘晓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J].法学,2003,(10):52.
[4][5]张革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探析[J].知识产权,2003。(2):48—49.
[6][7]龙文.从原著民族权利看版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之可能及其限制[J/0L].http://www.xslx.com.2002
[8]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