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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副院长述职报告

时间:2022-05-08 20:06:16

法院副院长述职报告

第1篇

按照党组分工,我分管立案、审监、、宣传及刑事审判工作。现将本人2004年任期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1、审判监督工作

审判监督庭按照编制应为四人,但现在只有2人,在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我们坚持一手抓案件评查以提高全院的案件质量,一手抓再审案件的审理及时纠正错案。在案件评查工作中,全年共评查各类案件1261件,其中合格案卷1248件,基本合格案卷13件。通过几年来规范化的案件评查,使我院的案卷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

一年来我院共受理各类申诉、抗诉的再审案件21件,审结20件。其中向中院报复核8件,再审改判5件,维持原判5件,驳回申诉1件,调解1件。没有发还或改判。结案数量、质量及结案率均完成或超额完成了目标责任。

2、立案和工作

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今年的立案工作全部实现了微机管理。立案庭的工作主要有二条:一是统一立案。全院立案一个进口,一个编号,从群众来访、接收和审查诉状、审查和签收证据到立案审批和微机录入,全部实现柜台式一条龙服务。二是案件流程管理。由立案庭统一将案件分类分庭,并进行审限跟踪管理,各庭的案件审(执)结后,将案卷装订完毕再交回立案庭报结案,由立案庭审核后录入微机确认结案并将案卷移送审监庭进行评查。

立案庭按照服务和管理两项职能,今年共审查受理各类案件1406件,其中刑事112件、民事891件、行政51件、执行331件、审监21件,接待群众来访1600余人次,批转和签复群众来信80多件。

为了把立案和工作做好,我们以“转变作风年”为契机,确立了文明立案,热情服务,打造法院“窗口形象”的工作思路,在、立案、流程管理等各个环节,善待每一位来访群众,察民情、解民忧,以热心、诚心、耐心在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了一座连心桥。为了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我们制作了并上墙了各类案件的立案规定将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立案标准交给群众并接收群众监督。为了提高立案效率,我们设专人负责指导当事人诉讼,对立案准备什么材料,一一告知,对立案材料证据齐全的30分钟内办完全部立案手续。

为了增加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加强人民法院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理解,我们制作并上墙公示了诉前风险告知制度,将当事人在立案、举证、出庭、执行等各个环节中应注意的事项及不当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做了详尽叙述,并用彩纸印刷了诉讼风险告知书和执行风险提示书,送给每一个前来或申请执行的当事人,使他们能够迅速的知道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为在以后的诉讼中承担风险做好心里准备。这一制度缩短了法院和诉讼当事人的差距,不但方便了当事人诉讼,也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证。

3、宣传调研工作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今年的信息、调研、宣传主要做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配合转变作风年活动将我院党组及全院干警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审判工作中紧紧抓住“公正和效率”这一主题,切实转变作风,树立法官新形象的举措和效果,及时反馈;二是将法官运用新的司法理念,探索审判方式改革,研究解决新类型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的思维过程和处理结果,及时进行理性总结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形成论文指导审判工件;三是将我们法院在转变作风年中群众欢迎的好做法、好人好事及干警的精神风貌进行及时的宣传报道,鼓舞士气弘扬正气。为了实现上述三个意图,我们分别于5月份和10月份两次召开全院宣传,调研工作会议,即有具体的篇数要求,又有宏观的方向引导,同时甘当人梯,加班加点与干警们讨论观点修改并推荐稿件。

一年来我院干警共在市级以上各种报刊杂志中刊发论文19篇,宣传稿22篇,被县级以上机关刊发信息13篇,对提高我院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对提高我院公信度和干警的新形象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4、刑事审判工作

全年刑事案件收112件,结109件,其中公诉案件73件,自诉案件36件,判处各类罪犯129人,结案率97.3%,上诉14件,发还1件,改判发还率0.9%,低于目标责任。

为了严厉打击各种犯罪,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我们主要抓了四点:一是开展严打斗争,壮大严打声威。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抢劫、盗窃、绑架、重伤害等犯罪分子做为打击重点,依法从重从快判处。二是开展专项打击。针对某一时间段某一类犯罪较多的情况,不失时机的开展专项打击。如,针对我县近年来盗窃案件呈上升趋絷,我们就集中判处了姚现涛20起盗窃案,判处犯罪分子39名,有效的打击了盗窃犯罪。三是寓教于审,抓好三个教育。即:抓庭前教育,在送达书时,向被告人讲法律,促其认罪伏法;抓庭审教育,讲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危害,分析其走上犯罪的原因;抓庭后教育,讲影响定罪和量刑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促使被告人接收改造。并对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定期考察,教育他们遵纪守法,悔过自新。四是集体讨论案件,共同提高办案水平。针对新刑法增加的罪名多,法官培训滞后的情况,我们坚持对每一个案件的定罪和量刑实行集体讨论,既交流了审判工作经验,共同提高了业务水平,又保证了每一个案件尺度统一,量刑平衡,避免了个别的关系案和人情案,提高了整体的办案质量和水平。

二、法律目标完成情况

通过对江总书记《七一讲话》和《十六大报告》的学习,自己的思想觉悟不断提高,看到了我国建设的未来,更加产生了认真学习的原动力。一年来采用自我充电的方式,自学了《刑法修正案(三)》和《刑法修正案(四)》、《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12月份参加了全省法院刑事审判法官的续职培训,系统学习了《外国刑事审判》和《经济犯罪研究》,提高了自己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

三、廉政目标完成情况

第2篇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今年我主要分管行政审判、林业审判和审判监督工作,以及扶贫工作和院长分派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从事法院工作以来,我先后荣获“湖南省十大杰出法官”、“十大杰出青年卫士”、“全国法院模范”、“全国法院青年法官标兵”等四十多项荣誉,并三次被省人民政府记一等功。回顾总结两年来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讲政治,勤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水平

学习是不可以停止的。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一名党培养起来的法官,我始终坚持学习,学习新理论,学习新知识。两年中我两次参加上级法院的培训学习,用20多天时间,比较系统地学习了邓小平理论、十六大报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方面的知识,特别是在十六大后,我充分利用休息时间,学习了十六大各项文件,学习了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三代领导人关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论述,学习了新党章和共产党员生活准则。可以说这两年来,是我参加工作以来从事理论学习,受政治教育时间最长、内容最多、收获最大的时期,通过学习,对党的新思想新任务有了更清晰的了解,更加坚定了共产主义信念,使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更加成熟,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能够自觉地与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执法工作中能够全面贯彻执行了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担任法院副院长,是对我人生的又一次新的考验。新的工作向我提出了新的挑战,也为我提供了服务于人民的更好机会。为了提高业务素质,我还认真学习了宪法、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社会在进步,我国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地完善,作为一名法院副院长,作为一名新时代的法官,只有熟悉了法律、法规,掌握了法律知识,才能公正裁判,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此,我一直保持着每天学习法律法规及其相关业务知识两个小时的良好习惯,对自己公正执法,依法办案打下了牢固的基础。

二、立足本职,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必须坚持以民为本的原则。这是我当法官的深切体会。“以民为本”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指导原则之一,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非常突出的民本思想的集中体现,我们在审判工作中必须予以贯彻落实。法院独立地行使审判工作,只有以民为本,才能实现人的价值,表现人的尊严,全面体现社会的温情关怀,改善人际关系,合乎人民之需要。在实际工作中,我就是以此为准绳,认真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1、身先士卒,切实抓好本职工作

去年我主管法警队和执行局的工作。执行是裁判文书的实现,执行不仅要执行本院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还要执行行政机关申请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今年我分管行政审判、林业审判、审判监督和扶贫工作。行政审判是审理民告官的官司案,一方当事人系自然人,一方当事人是决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不平等,面临的社会关系十分复杂,林业审判是审理林业刑事案件和林业民事纠纷案件,审判监督是审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本院院长发现确有错误的案件,检查机关抗拆和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也有当事人申诉再审的案件。

为了抓好分管工作,我每年按月召集分管单位负责人和全体审判人员会议,制定了管理措施和工作奋斗目标,学习和贯彻了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增强审判透明度,充分发挥了审判职能作用。在行政审判方面坚持依法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则,同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审判要公开,工作要做细,作为主管行政审判的领导,既要支持法官公正办案,又要树立大局意识,采取依法审判,主动汇报多协调的工作方法,只有通过依法公正审判行政案件,才能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林业审判方面,我继续着力为林业生态建设提供司法保障,打击破坏林业犯罪行为,积极受理林业民事纠纷案件,做到快审快结,有效维护了林区的稳定。在审判监督方面,我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充分发挥依法纠错的职能,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分管的部门今年上半年共收民商案件60件,审结38件,未结22件,收行政案件9件,审结8件,未结1件,收刑事案件1件,审结1件,自己担任审判长和主审法官审结行政案件4件,民商案件3件,刑事案件1件,案件未发现违法审判,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

执行难,难执行。不伤青龙伤白虎。强制执行是法院执行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难题。我在分管这项工作中,总是对被执行者动之以情理,晓之以法律,让其明理明法后,再依法定的权力在法定的范围内按法定程序依法执行。从不接受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吃请和送礼,收到了较好的执行效果。今年,我在分管的行政审判、林业审判及审判监督等工作中,始终坚持依法审判和按程序法审判,没有一件冤假错案。特别在民 告官的行政官司中,没有一起因一方当事人是国家行政机关而偏袒为“官”的一方来亵渎法律,使群众认识到了法律的尊严和威信,真正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审判监督工作中,我坚持知晓每一宗案件的案情,复杂的案件自己还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查明案情。有时因开会或出差不能直接参加审判现场监督的,回来听汇报后还要阅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情的真实情况,对违反程序违法审理的案件和实体裁判不公的案件,坚决予以纠正。

在扶贫工作方面,我坚持每月两次到扶贫点了解调查,为群众脱贫致富献计献策,经多方努力,我上半年为比溪乡茄砣村筹措了资金1万元,水泥10吨,年度资金争取到位4万元。整修了山塘和一道排水沟,基本解决了全村农田灌溉问题,为该村早日进入小康,尽了自己的微薄力量。

2、恪尽职守,全力维护法律的尊严

法律是审圣的。法律是执法者头上的太阳,离开法律,执法活动就是违法和非法,是胡作非为,法院的一切执法工作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法律的尊严正是从执法活动中体现出来的。所以,我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执法,以平等的人格和法定程序来执法,决不搞不按程序滥执法。

里耶古城改造库区民移搬迁工程,当时县委县政府决定里耶防护大堤建设务必在20xx年4月底主汛期来临之前达到253米的水位高程,时间非常紧迫,形势十分严峻,但在里耶防护工程范围内的古街区,柳坪村、吴家村尚有40余户移民户拒不按时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造成防护大堤部分地段不能动工,对加快大堤建设保护战国古城遗址,确保安全度汛,维护库区稳定构成了严重威胁,于是县委县政府决定在里耶采取强制拆迁行动。我作为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在法院从事审判工作十多年,分管执行工作两年,像这样时间紧,任务重的强制拆迁行为,还是第一次,也没有什么经验,若按常规的办案方法和执行程序来操作,4月份是不能进行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首先要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作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必须依法按程序进行才能做到执行公正。在政府领导的安排下我于4月3日带领执行人员赶到里耶,当晚县委、人大、政府领导召集里耶镇领导和指挥部领导及我一行召开临时会议,研究执行预案,寻找执行依据。我作为司法人员就要为县委、人大、政府领导当好法律参谋,法律没有规定的按法规执行,严把执行程序关,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只要拆迁在期限内不按时拆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预执行的规定,开展执行工作,我一边负责强制拆迁的执行程序履行法律手续,一边深入实际在执行现场给当事人做执行工作,宣传法律和政策,由于县委、人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各兄弟单位的紧密配合,加上所有执行干警的努力工作,仅4天时间就依法拆迁房屋36栋,清除堤线土地附作物面积达46亩,加快了移民搬迁和工程建设进度,为工程施工提供了一个优良的环境。

3、主动汇报,着力贯彻执行人大决议及代表们的建议

县人大是地方权力机关,作为县法院领导之一和法官,我始终对县人大负责,主动汇报,主动接受县人大和人大代表的监督,认真执行县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认真考虑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办理,对人大过问或交办的案件主动及时汇报,并亲自审理和执行,从没有丝毫懈怠。

“公正与效率”是我们的工作主题,在工作中我紧紧围绕这个主题开展工作,在县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下积极开展公正办案。如贾高富与玻璃厂拖欠工程款案,腾建辉、罗进超与一建公司拖欠工程款案等,该两案判决生效后三年没有执行,当事人经常上访找领导,并多次到人大反映,法院如不能依法执法,他们将采取非法措施索要工程款,人大领导把信息反馈到法院,我得知此情况后迅速集中执行干警研究执行方法,制订执行预案,协调各种关系,并多次到现场给当事人做执行工作,对工作做不通并妨害和阻碍执行工作的涉案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3个人进行了罚款,对2个人实施了拘留,使拖了3年没有执行并难以执行的案件给予了执行结案。

为使人民的利益得到实现,树立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20xx年我们加大了执行工作力度,经常要求执行干警,凡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的,只要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我们都要排除一切阻碍,坚决依法执行到位,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龙山县新城纸袋厂与湖北省建始县高坪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案,龙山县新城纸袋厂于20xx年5月20日给建始高坪水泥厂出售编织袋150000条,共计货款93000元,已付10000元,尚欠83000元,20xx年1月高坪镇政府对高坪水泥厂进行了改制,将该厂出售给个体户黄龙虎,新城纸袋厂先后找高坪镇政府及黄龙虎取款10余次未得,于20xx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高坪镇政府及黄龙虎偿还货款83000元,该案涉及企业改制原债权债务由谁承担法律关系,又涉及异地办案的难度,为确保我县民营经济的财产不受损失,我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于20xx年11月3日依法作出判决,并于20xx年1月5日带队执行,1月6日我们依法扣押了高坪镇政府的中华牌小车一辆,由于异地执行,当地法院不协助,政府不支持,地方保护主义相当严重,在我们将扣押的车开回龙山途中,在椒园被宣恩县公安局20余名干警持枪强行拦截,并将我们非法扣留长达3个多小时,面临正义与邪恶,违法与公正执法的较量,我们并没有被违法行为所吓倒,与他们针锋相对,斗智斗勇,评理讲法,并说明我们是依法执行生效的判决,代表国家执行公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阻挠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均是违法行为,由于我们态度坚决,一定要将依法扣押的车辆开回龙山,他们不得不放行,我们连夜赶路于7日零晨4时30分到达龙山。建始县高坪镇政府于1月9日将所欠货款付清,历时3年的纠纷终于依法执行完毕。事后干警们声称只要和吴副院长办案,天大的困难也能克服,再难办的案子也能办成,并要求我以后多还他们出门办案,学习更多的经验。

全年共收执行案件128件,标底2735万元,执行结案108件。对历年来的执行积案,我们也澄清了底子,对于确无执行能力的或者无法执行的案件,发放“债权凭证”,依法终结执行77件;对当事人外出暂无执行能力的,中止执行119件,待有执行能力时恢复执行。对于大案难案的执行,自己总是带头执行积极协调,主动汇报,得到了县委、人大、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县委、人大、政府领导多次亲自主持协调做工作,从而帮助我院执结了一大批大案难案,在一定程序上缓解了执行工作难度,理顺了执行工作秩序,维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履行判决文书的实现。20xx年执行局和法警队的工作得到了我院和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法警队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全省先进警队的称号。

4、强化管理,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法官、法警的职责就是执法和护法,法律是我们法官、法警的生命线。深知此理的我,从没有一起侵法、害法和违法的事情。

执行难不仅是我院面临的实际问题,也是全国法院普遍存在的一个难题,为了搞好执行工作,使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实现,首先自己要有一个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树立大局意识,稳定意识,为我县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保架护航,服好务。还要打造一支作风硬业务精的执行队伍,为了带好这支队伍,年初我与执行局法警队的干警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了以制度管人,并经常教育和督促他们要坚决执行省院规定的“六个严禁”和法官法规定的不得有的十三种行为。同时,还要求法警执行公安部规定的“五条禁令”,在执行过程中坚持依法办事公正执行,同时还要讲究执行方法,改进执行艺术,要求干警做到文明执法与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原则,自己很少呆在办公室,不搞瞎指挥,经常到分管的单位指导干警办案,与他们研究重大案件的执行,并亲自带队到现场执行重大疑难案件6件,担任审判长审结民商案件2件。

作为分管业务的领导,既要抓好分管部门的工作,又要协助院长同班子成员一道抓好全院的各项工作,切实做好一岗双责,既管人又管事,狠抓干警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干警为民服务意思,加强干警职业道德修养,实行审判公开,把个人和干警守纪执法过程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凡是要求干警不做的,自己带头不做,要求干警做好的,自己首先做好,用实实在在的行动当好表率,做出样子,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牢固树立为党和人民的事业长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干警不断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把执法思想统一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上来,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院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让法院审判工作的每一个方面,每一个环节,每一个过程都体现人民的愿望,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人民的好公仆,把自己锻炼成为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管理有方的现代专家型、复合型法官。

两年来,我没有做宪法和法律禁止做的事情,更没有做宪法和法律未授权的事情。没有一点特权思想和行为,在依法执法工作中,没有任何违宪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了宪法和法律赋于广大公民的基本权利。

三、公正执法,廉洁自律,主动接受人民的监督

“法正国泰,律清民安”。公平与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自己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身作则,忠于职守,谦虚诚实,平易近人,决不摆官架子,盛气凌人,以一个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时刻提醒自己要起表率作用,求真务实,任劳任怨,不计较个人利弊得失,并且作风正派,团结同志,树立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形象。通过学习,提高了自身的政法素质和业务素质,从不贪脏枉法,徇私舞弊,行贿受贿,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坚持公正执法,不徇私情,从不在家里接待当事人,也不准家属给我介绍案子,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凭着共产党员的准则和农村出生的做人良心,吃良心道德饭,吃能力饭,决不为法律的尊严抹一点黑。作为一名优秀的法官,不仅要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深厚扎实的法律素质,而且还必须要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树立良好的道德风范,这样才能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

作为一名行政副职,分管业务的领导,不仅本人如此,还要抓好分管单位的工作,以及协助院长同班子成员一道抓好全院的各项工作。我经常督促检查干警的工作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情况和八小时以外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教育干警,强调干警要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提高为民服务的本领,不但要求他们学习书本知识,更要他们在法律实践中学习,并时常和他们交流学习心得体会。通过学习,提高了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提高了工作效率。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两年来,我分管的部门共审结各类案件52件,执行结案109件,挽回经济损失2743万元。这些成绩,虽然有我的一份汗水,但更主要的是广大干警的辛勤劳动,更是党组织的英明领导和人大监督指导的结果,虽然我付出了一份努力,但我不敢有丝毫的骄傲自满心理,总是时时自省自警、自励,因对照党和人民的要求,还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主要表现在随着年龄的增长,自己的上劲心有所松懈,有时怕得罪人,管理队伍也不很严,因工作忙,有时政治理论学习还不够深入,对说情风只是抵制,没能做针锋相对的斗争,工作方法有时简单,领导水平和领导艺术还需进一步提高。

四、今后工作努力的方向

针对自己存在的不足,在今后工作中,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能成为一名优秀的人民法官,一位优秀的副院长。

1、加大学习力度。俗话说,学无止境,在今后工作中,我将进一步加大对理论、对业务的学习力度,做到有计划、有总结,坚持写学习笔记,并带领干警们深入学习。

2、加大与不良作风作斗争的力度。在今后工作中,我将进一步抵制说情风,坚决以法办案,与那些不以法律为准绳的行为作针锋相对的斗争。

3、提高领导水平。作为一名副院长,既要为一把手当好参谋,又要抓好自己分管工作。在今后工作中,我将进一步提高领导水平和领导艺术,继续主动接受人大常委会及各级人大代表的监督,做到公开办案,文明办案,力争让领导满意,人民满意。

第3篇

自任xx区法院副院长一职以来,在院党组的领导和全院干警的大力支持下,我始终高举党的十七大伟大旗帜,坚持把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作为首要任务,把做好自己的

分管工作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践行“三个至上”重要思想和提高司法能力的实践过程,紧紧围绕上级法院工作部署和我院工作目标要求,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圆满完成全院各项工作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和应有的贡献。现将近两年来的学习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树立学习意识,加强自身修养

作为法院的一名领导干部,我深知用理论武装头脑的重要性。为此,我围绕院党组提出的“创建学习型法院,争当学习型法官”目标,努力克服工学矛盾,坚持每月用于政治学习的时间不少于三天,不断提高自身理论素养,以更好地适应新审判工作形势的要求。近年来,我先后认真研读了新党章、党的十七大精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理论书籍,并写下了比较系统的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进一步夯实了自己的政治理论功底。同时我还注意创造和利用一切机会,认真学习最新颁布的法规、司法解释等专业知识,提高自己在新形势下驾驭审判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如《民事诉讼法》、《刑法修正案(七)》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颁行后,我第一时间组织分管部门的干警进行学习,力求在最短时间内弄懂弄通,使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得到不断的提高。

二、树立服务意识,争创一流业绩

按照党组分工,我主要分管党总支、政工科、办公室、刑庭、执行局和法警大队。无论分管什么工作,我都对自己强调一个服务意识,服务于法院、服务于群众、服务于大局,坚持做到高标准要求,高起点定位,尽职而不越位,干事而不越权,较为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积极发挥党员作用,促进审判工作。作为党总支书记,为把党建工作与审判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达到抓好党建促审判的目标,我积极开展各种党建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警的先锋模范作用,取得良好成效。近年来先后开展了“继续解放思想大讨论”、“大学习大讨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人民法官为人民”等主题教育活动,有力提升了干警的政治思想素质,增强了队伍的凝聚力和(二)发挥刑事审判功能,保障社会稳定。继续坚持严打方针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近两年共受理刑事案件1143件,审结1143件1731人,一审结案率达100%,无一起案件出现超审限、超期限羁押等违规现象;集中力量审理了一批如陈智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等新类型的复杂疑难案件,有效维护了辖区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稳定;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以送法进校园、上法制课、开示范庭等方式强化法律宣传,增强群众守法意识,近年来先后到西大法学院、市戒毒所等处宣讲法律13次、开示范庭7次。2008年9月19日,为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推动南宁市创建全国“为了明天工程示范城市”活动的有效实施,我亲自带领刑庭干警赶赴市三中图书馆报告厅,与市教育局、团市委及市三美学校共同举办了一次“少年模拟法庭”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四)坚持从严治警,配合法院工作。我从选强配齐人员、配备精良装备、严格教育训练等处入手,进一步严格对法警队的管理要求,将法警队分设为三个中队,增设大元,有力地配合了我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2009年12月,我院法警队在全区法警落实《内务条令》的考核中,取得了全区法院系统第二名的好成绩,得到了区高院法警总队总队长、市中院法警支队支队长等领导的高度肯定。(六)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我一方面积极动员全院干警提高大局意识和安全意识,从自身做起,严格贯彻落实值班安保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近两年院内没有发生任何治安、刑事和消防等方面的问题。另一方面认真按照党委、政法委的安排,全力做好奥运圣火传递、建国60周年大庆、自治区50周年大庆、“两会一节”等节庆期间的维稳工作,坚持每次活动时都亲自带队深入现场进行监控布防,近两年先后出动安全警卫940人次,警车271辆次,未出现一起社会矛盾激化等恶性事件,圆满完成了上级交办的各项安保任务。、节省开支的良好效果。

三、树立创新意识,深化内部改革

(一)做好审判资源配置。为积极应对审判任务繁重,案多人少的突出问题,我积极配合院党组进行调研,并结合实际情况深化内部机构改革,先后增设了监察室、信访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质量管理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做到职权明晰,专项工作专人负责,使得内部审判资源配置更趋合理化,进一步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优化领导干部结构。为建构科学的干部管理体系,增强队伍活力,2009年年初,我按照院党组的指示对全体干部队伍结构进行摸底评价,并积极策划协调中层领导职位全员竞争上岗活动。经面试、笔试、民主测评、领导测评、组织考察、公示等程序后,最终择优任命了28名中层领导干部。此次任命突出了年轻化、专业化、知识化等特点,使我院中层领导老龄化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三)创新党建活动形式。以创新意识引领党建活动的开展,在保证活动的教育意义和社会意义的同时注重活动形式的多样性,先后开展了“三同”教育、红色之旅、重温入党誓言、慰问特困户等多项活动,有力保证了党建活动的效果,增强了党组织的凝聚力。2008年,为支持辖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号召全院党员倾囊相助,共收到党员捐款4460元,并为联建的刘圩镇麓阳村筹措到水利工程款8万元,有效解决了该村水利工程资金问题。

四、树立廉政意识,自觉遵守规定

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和人民法官,我始终注意个人修养的锻炼和培养,以讲原则、顾大局、守纪律为常设目标,并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认真加以实践。

一是坚持以党员干部的标准要求自己,严守党的政治纪律,认真贯彻“五个严禁”规定,做到立场坚定,头脑清醒,绝不做违反党纪国法的事。二是在工作上讲原则,顾大局,自觉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好班子团结,不计较个人得失。三是做到廉洁自律,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不以权谋私、徇私枉法,除在工作和生活上严格要求自己,认真执行院内各项规章制度外,还认真履行职责,对下属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

回顾过去,我在工作上做了力所能及的事,取得了一点成绩和进步,但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也还存在着不少缺点和不足:一是理论学习不精、不深,理论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把握工作全局,开创性做好工作的能力还不够强,离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三是联系群众不够

第4篇

 

2018年,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的坚强领导下,在学院党委的正确领导下,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2018年全省教育工作会议部署,围绕学院“十三五”发展规划目标,结合学院2018年工作重点,在分管处室的积极努力下,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这一年里,倾力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想尽办法为学校谋发展、尽心力、创业绩,现将一年来的学习、工作、学法用法、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汇报如下:

一、按照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积极参加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自觉在所在后勤支部参加理论学习、民主生活会,到所联系系部调研、指导组织生活会,以自身的模范行动带动普通党员的学习和行动。通过学习领会,厘清了一些模糊认识,过去自己学习不够,特别是对理论学习不深,认为大道理、大理论不是我们研究的,与实际工作又联系不大,有实用主义思想,自从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系列讲话,使我进一步理解了习总书记对教育工作提出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观点、新战略的重要意义。

二、坚持爱岗敬业和不断创新,尽心尽力做好分管工作。

2018年,根据教育厅重点工作安排和学院工作要点,我分别找分管处室一把手研究各部门主要工作,调研处室建设、指导工作创新、安排工作任务。一年来,分管部门紧紧围绕学院中心工作,进一步优化服务理念,明确岗位职责。通过深挖潜能,不断增强质量意识、拼搏意识、创新意识、目标意识,为学院教育、教学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1、认真做好安全稳定工作,创建平安和谐校园。2018年安全工作始终坚持“校园稳定高于一切、师生安全重于泰山、服务管理贯彻始终”的工作理念,紧密结合学院实际,努力开展校园安全稳定的各项工作,围绕“平安校园”建设主题,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和《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有关内容,完善了安防基础设施建设;健全了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和人防、物防、技防“三防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不断推进安全教育向纵深深入,对宗教、涉藏、涉疆、暴恐等敏感问题时刻保持头脑清醒,提前预警,防患未然;大力加强安全工作巡查力度、推进消防演练常态化,圆满完成了大型活动的安保工作,全年无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

2、努力做好财务管理和招标采购工作。今年是分管财务工作的第二个年头,为了做好这项众人关注的工作,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编制预算,实事求是做好决算,确保学院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在学院资金特别紧张的情况下,还协助院长多方筹措资金,积极化解现有债务,2018年通过不懈努力,从省财政厅、教育厅申请到校区购置专项经费xxx万元,目标绩效考核奖专项补贴xxx万元,预算支付进度考核奖xx万元,极大的改善了学院的经济状况和办学压力;此外,还积极鼓励财务工作人员参加各种学习和培训,开展全院范围的预算员培训。圆满完成了省审计厅对学院本级财务和债务的审计工作,下一步将督促各部门做好审计结果的运用和整改工作。

3、全力做好新校区修缮和推动校园总体规划工作。在省教育厅、财政厅和市政府的努力下,终于完成了新校区的购置工作;为了精心做好新校区的修缮改造工作,不辜负全院师生员工的热切期盼,从春节后上班开始就和设计院、预算公司进行修缮改造方案的设计和预算编制工作,之后又去省教育厅、财政厅争取政策支持,按要求完成了三个标段的政府招标采购工作,修缮改造工程终于在今年8月进场施工。为做好新校区修缮工程,我狠抓工程管理,严把质量关,每周五组织召开施工现场工程监理例会,并要求指挥部成员每天会同监理公司进行现场质量、安全检查,对工程进展情况及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施工方、监理人员、设计人员、审计人员一起深入研究、探讨方案、确定施工方法。在新校区整缮工程即将竣工之时,为了适应我院教育发展的需要,学院党委审时度势,启动了“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对现有校区定位、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安排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和科学分析,提出优化建议,促进学院全面快速发展。

4、加强后勤工作标准化建设,强化后勤服务育人功能。2018年,在试点推进洁净校园创建行动、着力提升育人环境工作的基础上,后勤工作继续秉承“安全、高效、规范、到位”的服务理念,初步实现了后勤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便捷化;在后勤教育属性激活、新校区规划建设、洁净校园创建、资产信息化管理、食堂标准化升级改造等领域都取得了不小的的突破,进一步推进了后勤社会化、精益化管理水平,经过后勤领导班子通力合作下,后勤工作服务特色正在逐步形成。

三、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要求,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制度。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分管学院风险较大的财务管理、物资采购、后勤修缮、安全稳定等工作,我时刻敬畏权力、敬畏人民、敬畏法纪,带头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一年来,始终紧绷“廉洁自律”这根弦,既要抓好业务工作,又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真正做到“两手抓、两手硬”,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工作制度,特别是不断加强对分管部门党员干部尤其是关键少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财务报销、物资采购、后勤基建等工作都是廉政风险比较高的易发点,经手的钱和物比较多,为了防范风险,在工作中通过规范办事程序,严格办事流程来避免违规违纪事情的发生,同时还通过定期谈话,及时掌握工作人员思想和工作状况以及群众反映,提出具体要求,对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和纠正,2018年共谈话提醒 12人次,约谈纠正4人次。

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积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后勤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结合分管的工作,认真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一年来,本人和分管部门工作人员没有因违法犯罪被追究法律责任情况,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现象发生。

四、不断增强法治意识,提高学法守法水平。

一年来,坚持把学法用法守法作为自己日常工作、生活的基本事项来要求,以身作则。一是加强学习,提高法制意识。除正常参加党委中心组学法活动外,结合“12.4国家宪法日”和“六五”普法宣传活动,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政府采购法》、《消防法》、《预算法》、《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国共产党廉政自律准则》等党纪国法,对一些新的业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能积极主动的去了解和学习。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了自己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工作的能力。二是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对单位重大事项,特别是新校区修缮工程的各项决策决定,都能严格执行重大决策集体研究制度,分管范围内重大事项决策和规范性文件文本都能依法办理。

五、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制度。一是能够按照民主集中制要求开展工作。党委严格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根据党委会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均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党委书记末位发言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进行集中,不搞个人专断的“班长制”、“一言堂”,不随意简化变更决策程序。重大事项决定前深入调查研究,听取教师代表、基层同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二是认真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制度,党委工作职责是把方向、聚合力、出主意、解难题、用干部、强保障,党委会上确定的工作和部署,作为院长能够独立行使职权大胆开展工作,院长办公会能够根据党委的决策执行、落实日常行政事务工作。

六、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

1、在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相结合上还有差距。虽然对政治理论学习能够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在学习中相互有交流、有探讨,能够共享学习成果,但对业务学习重视不够,集中开展业务研讨次数较少,在业务工作方面提出建设性、专业化意见还比较少,对指导分管部门研究专业领域的重大问题还存在不足。

2、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集中开会研究问题的时候多,深入基层现场办公时候少,没有自觉按照领导干部联系支部制度、联系学生制度、联系辅导员制度主动深入基层,特别是自以为忙于事务性工作,没有严格按规定次数主动深入到课堂教师听课、查课,了解学生课堂状况,听取基层教师心声,指导教师更好的教学。

3、进取创新锐气有所减弱。对上级的关于纪律建设和作风建设的要求理解不够全面准确,靠机械照搬和主观猜想为设定“行为禁区”,一些工作中过于求稳求妥、按部就班,遇到未知区域绕着走,遇到新的问题躲着走,对极少数人打着“循规蹈矩”的幌子平平庸庸、碌碌无为的治理力度仍有不足。特别是对上级有关廉政建设的政策规范领会运用不够精准,一定程度上对系部创收、科研经费、教师兼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要求管理过于机械,与当前教育领域简政放权、鼓励教师创业、创新的政策接续不够顺畅,教职员工对社会服务、企业兼职、创新创业中哪些可为,哪些勿为的理解不够清晰,校内相关政策亟待更新捋顺。

4、预算编制不够准确,造成资金使用不够科学。在预算编制过程中,由于各部门对预算法规理解不到位,重视不够、认识不足,所以许多部门认为财务预算仅仅是财务部门的工作,与自己关联不大,因此预算编制缺乏精准的分析与研判,规划设计不够科学合理,导致资金使用效益不高、重点项目无钱保证,所以必须提高引起高度重视,建立预算编制、使用管理、绩效考核的各项机制,下大力强化预算的刚性约束激励制度,实现财务预算的科学管理与高效运行。

5、安全稳定网格化管理开展的不好。由于各网格管理员对网格化管理认识不清,参与积极性不高。学院安全稳定网格化管理作为一种新兴的校园管理模式,为校园各部门参与校园管理提供了一种新的参与方式。但是,从目前校园网格化管理的现实来看,网格化管理员对于校园网格化的管理缺乏基本的认识,对待网格化的管理态度也相对比较冷漠,甚至部分网格管理人员也对网格化的管理存在问题。目前学院各单位网格管理员参与网格化管理仍然以被动的参与为主,参与网格化管理的意识明显滞后于网格化管理的现实需要。安全工作处要进一步完善网格管理员参与网格化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措施,下大力调动网格化管理中广大师生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5篇

民政系统个人述职述廉报告

公司财务部年终工作总结及述职报告市容大队领导班子述职报告XX机关分管领导述职报告XX工委文秘人员述职报告

XXX镇本届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述职报告

档案局个人述职县处级领导干部述廉报告邮政局副局长述职报告

市委书记年终/年度述职述廉报告

党支部书记年终/年度述职报告

民族宗教局局长的述职报告水利局局长年度述职述廉报告

武装部长述职报告县委常委集体述职报告

财政局长年终/年度述职报告党委书记在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上的述职报告

外经局局长在人大常委会上的述职报告

水务管理局局长的述职报告

乡镇长个人述廉述职报告畜牧水产局长述职报告

乡镇领导届终的述职报告银行员工个人述职报告

银行员工个人述职报告广电局长述职报告审计局长述廉报告

县计委纪检组长述职报告

文化体育局个人述职报告公司经理述职报告年终廉政述职报告(干部通用版)

烟草局长述职述廉报告

述职述廉报告(物价)商贸系统领导述职报告市政府 秘书长20__年述职报告

街道武装部长述职报告州计生委主任20__年工作述职报告

市发改委主任述职报告发改委副处长述职报告

副校长述职报告学年述职报告学年述职报告2

某教师述职报告某市公安局直属派出所所长述职报告

某电脑(计算机)公司市场(销售)部副经理述职报告

申报中学语文一级教师个人述职报告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个人述职报告

某学院科研所党委书记述职报告

县级市某地税局党组书记述职报告某连队(军队)班长述职报告

税务局中层干部的述职报告某市检察院分院检察长述职报告

某市政府领导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述职述廉报告

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制的述职述廉报

办公室主任述职报告范文

副市长述职报告范文某初三语文教师述职报告

__附中语文教师述职报告文化旅游局长的述职报告

某行政领导廉政报告某集团公司总经理述职报告

某乡党委书记廉政述职报告某公司部门经理述职报告

某地区水利局局长述职报告政府领导(一把手)的述职报告范文

某区级公安局长述廉述职报告某市人大代表个人述职报告

某市政府领导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述职报告

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述职报告

某省财政厅长述职报告某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述职报告

某公司办公室主任述职报告某机关党委副书记述职报告范文

某区政府行政领导述职报告某区级农业局长述职报告范文

某初中小学复合学校校长述职报告某镇党委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

某公务员个人廉洁自律述职述廉报告

某市税务局办公室主任职务转正考核述职报告

某地卫生局党委述职述廉报告某区级人事局述职述廉报告

物价局领导班子物价局局长的述职述廉报告教师年度述职报告(1)

教师年度述职报告(2)述职报告范例

述职报告-司法局副局长 公路局局长述职报告

银行个人述职报告工业局局长述职报告

镇领导班子述职述廉报告学校班子工作述职报告

大学宣传部副部长述职报告邮政局长述廉述职报告

区公安局长述廉述职报告质监局领导述职报告

收费站副站长述职报告述职报告(校长)

第6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区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垂直管理单位)的监督,加强对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区评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议是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一种有效方式。遵照《湖北省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规定,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区政府正、副区长和各办、局主任或局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都要向区人大常委会述职,并接受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垂直管理单位都要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

第三条评议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主任会议负责实施。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可以作为评议工作机构,承担评议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评议工作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五条接受评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被评议的单位,在评议中必须如实向区人大常委会和参加评议的人大代表述职或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改进工作。

第六条参加评议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及各级评议工作人员应做到:依法履行职责,清正廉洁,保守秘密,严肃认真地参加评议活动;结合评议内容,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深入调查研究,广泛了解情况,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评议,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评议内容:

1、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

2、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自觉接受监督的情况;

3、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的情况;

4、履行职责,转变作风,服从大局,服务发展,亲民爱民,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情况;

5、执行各项纪律规定,管好执法队伍和其他工作人员,廉政勤政情况;

6、人大常委会需要评议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八条被评议人员的述职报告和被评议部门的工作报告,应按照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撰写。报告应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既总结成绩,又要找出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打算。报告应以写实的手法用实例、数字、典型来说话,切忌虚浮空泛,文过饰非,弄虚作假,夸大成绩,回避矛盾。

第九条评议的准备工作:制定评议工作方案,确定评议的指导思想、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原则、组织形式;确定参加评议人员,进行评议的动员部署;组织参加评议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等。

第十条参加评议的人员,采取调查、检查、视察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了解掌握情况,并在被评对象所在单位组织干部职工进行民主评议,形成评议发言材料或调查报告。参加评议人员以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为主,也可以吸收部分省、市、镇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参加。参加评议人员若需查阅有关案卷或资料,被评人员或部门应如实提供。

第十一条述职人员的述职报告、被评单位的工作报告应当在评议会议召开前15日报送区人大常委会,由人大常委会在会前发给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评议的人员。

第十二条述职评议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可以邀请部分人大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参加。工作评议可以在人大常委会上进行,也可以组织更大范围的评议会进行评议。人大常委会组织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时,述职人员或者被评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述职或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评议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第十三条评议会议的主要程序:评议对象报告工作或进行述职;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参评人员进行评议发言;对评议对象提出整改要求;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参加评议的人员,对评议对象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定档。对述职人员分优秀、胜任、基本胜任、不胜任四个档次。对被评部门分为优秀、信任、基本信任、不信任四个档次,投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四条计分标准:获优秀票数达到或超过投票人数的80%的为优秀;获优秀票、胜任(或信任)票之和达到或超过60%的,为胜任(或信任);获优秀票、胜任(或信任)票之和达到或超过50%,低于60%的为基本胜任(或基本信任);获优秀票、胜任(或信任)票之和低于50%的为不胜任(或不信任)。

第十五条评议结果以及参评人员提出的评议意见,由主任会议审定后,通知述职人员或被评单位,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述职人员、被评议单位应当根据评议意见和整改要求进行整改,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评议的人大代表对整改情况不满意的,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述职人员、被评议机关重新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区人大常委会坚持既管评,又管改的原则,评议结束后,对被评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督促评议意见的落实。评议对象整改情况报区人大常委会后,经主任会议审议,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评议的代表,并在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整改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评议的奖惩办法,凡一次被评为优秀的干部,给予通报表彰;必要时,由区人大常委会授予“人民好公仆”的荣誉称号。对被评为基本胜任的,继续作为下次评议对象,连续两次被评为基本胜任或一次被评为不胜任的,依法免去其现任职务。被评为优秀的单位,区人大常委会将给予相应的表彰,也可以授予荣誉称号,对被评为基本信任的单位要给予警示,并列入下次评议的对象,连续两次被评为基本信任或一次被评为不信任的单位,区人大常委会将依法免去其主要负责人职务或向其上级主管单位通报评议结果,并建议免去其主要负责人职务。

第十八条参评人员多数对两次整改情况仍不满意的,被评人员或单位要作出书面检查。对整改不认真,交办的事情拖着不办,该解决的问题不予解决,可依法提出询问、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请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九条评议中发现评议对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贪污受贿、、、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应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交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依法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条各镇评议工作原则要求与区整体联动,上下对口,同步进行,区人大常委会评议被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干部和部门,镇人大可以评议其下属部门,也可以评议相应的人员。各镇评议工作由人大主席团结合本镇实际制定具体方案。评议结果报区人大常委会,并通报区直有关部门。

第7篇

01中国农产品交易涉嫌造假骗批文偷税两亿 遭实名举报

近日湖北省的王秀群女士委托其律师向《中国证券期货》实名举报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原名中国高速有限公司,港交所股份代号:149,下称中国农产品交易)在2007年收购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下称大市场)过程中伪造协议骗取中国商务部的外资并购文件,以此文件为依据变更了王秀群在大市场的股权,并偷税两亿元。

王秀群举报中称,自己是大市场公司的股东,占股70%;武汉天九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天九公司”)占股20%。2007年5月2日,我和天九公司分别将所持共计90%的股权折价11.56亿元港币转让给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并分别签订了股权买卖协议。

由于这份11.56亿元的协议中约定适用香港法律,(但却不符合中国大陆外资并购法规)另协议中约定中国农产品交易以自有股票抵扣3.6亿元的股权转让款需经过股权并购的特殊审查,中国农产品交易认为以真实协议的情况难以顺利通过国家商务部的审批并获得批文。于是,中国农产品交易欺负我不懂国家的上述政策,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我的签名,炮制出90%的股权转让价为0.89亿元现金收购的假股权转让协议,报送商务部并最终获得商务部的前述批件。其后,该批件导致我的股权被变更过户,给我造成重大损失。

王秀群的律师章帆告诉《中国证券期货》,王秀群与中国农产品交易签订的收购协议是不符合中国法律的,虽然协议中约定“使用中国香港法律”,但其协议内容实质是外资收购国内公司,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商务部等六部委公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明确表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中国农产品交易为了规避商务部的有关规定,泡制了一份假的大市场收购协议,协议中将大市场的股权转让价标为0.89亿现金,并以此获得商务部的收购许可批复和变更了本应属于王秀群的大市场股权,这些行为一是明显违法,损害了王秀群的合法权益。二是以此协议,中国农产品交易偷税两个亿,损害了国家权益。

章帆还表示,既然中国农产品交易使用的批文是骗取商务部的假批文,那么这次收购就不应该成立,王秀群已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也向商务部外资司多次实名举报此情况。

《中国证券期货》查阅中国农产品交易公布(公告)证实,此案确已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国农产品交易应诉称,收购事项合法有效。

但记者同时也获知,中国农产品交易向商务部所提交的“收购协议”中的“王秀群”签名确属伪造,经司法部门鉴定,不是王秀群本人签名。根据上诉律师提供的资料,中国农产品交易原董事、此次收购协议签订的见证人杨宗霖也证实“收购协议”系伪造。(中国证券期货 2014-06-13)

02假协议打赢真官司

本刊2014年7月8日在《中国农产品交易假协议骗倒商务部 关联交易涉嫌违法》一文中曾有这样报道:

中国农产品交易凭借一份不真实的股权转让协议上演了一出投资界的《真假美猴王》, 不但顺利的拿到了商务部的批文,还变更了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股权并经营至今,当事人历经三年的诉讼和实名举报引发社会各界关注。

在王秀群中国农产品交易三年后的2014 年5 月30 日,她终于拿到了湖北高院的一审判决书,结果却令她愕然,湖北高院的判决结果为驳回王秀群、天九公司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也就是说,此案原告完败。

对于这一结果,王秀群无法接受。上述律师也表示,0.89 亿元的协议是他人伪造王秀群的签名,这已经过司法鉴定确认。另外, 农产品公司的董事也承认了伪造该协议的具体经过和骗取批文的目的。王秀群从未授权他人代签此协议,更未追认。 对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均应对0.89 亿元的协议效力作出否定。

《中国证券期货》记者在王秀群提供的湖北高院判决书中看到,经湖北高院审理查明,王秀群和中国农产品交易确实签有总价11.56 亿港币的股权转让协议,和0.89 亿协议签订日期为同一天,“两协议针对同一标的的转让价款、价款支付方式、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做出不同约定,不符合商业常理。”因此,两协议“并非主从关系”。

湖北高院认为,就涉案股权转让事宜,0.89 亿协议系基于报批之目的而订立。湖北高院还查明,在实际履行中,双方是依据11.56 亿的股权转让协议进行的,此事实,《中国证券期货》通过中国农产品交易当年的公告也获证实。

《中国证券期货》还获知,中国农产品交易向商务部所提交的“收购协议”中的“王秀群” 签名确属伪造,经有关部门鉴定,不是王秀群本人签名。根据上述律师提供的资料,中国农产品交易原董事、此次收购协议签订的见证人杨宗霖也证实“收购协议”系伪造。

尽管查明以上事实,但湖北高院还是以“虽然0.89 亿协议仅系为报批之用而订立,但不能因此否定整个股权转让交易的效力”为由对王秀群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湖北高院判决书还称,“当事人(王秀群、天九公司)在《0.89 亿股权转让协议》中仅为报批而订立相关条款的行为是否影响商务行政主管机关对涉案股权转让事宜的审批,属于商务行政主管机关的商务审查范畴,本案不予审理。”

03王秀群商务部案被受理

5月4日,5月5日,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状告“商务部逾期未履行法定职责”案、“商务部撤销批文案”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王秀群和天九公司原来共同持有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下称“大市场公司”)90%的股权,其中天九公司持有20%的股权,王秀群持有70%的股权。

2007年,在香港“中国农产品有限公司”(原名为“中国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产品公司”)的指使下,大市场公司的管理人员冒充王秀群及农产品公司董事长符捷频的签名,伪造了一份记载为2007年5月2日的、内容完全虚假的《关于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下称“股权转让协议”)。该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描述原告将所持共计90%的股权以0.89亿元转让给农产品公司。并且将该虚假协议报送被告审批。

在2007年11月26日及27日,被告以上述虚假协议为基础,分别作出了“商资批【2007】1978号《商务部关于同意外资并购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批复》”及“商外资审字【2007】04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在201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民四终字第33号判决,确认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既属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也属以合法形式掩盖规避更严格审批要求的非法目的,并判决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据中国证券期货了解,基于最高法院的判决,原告于2015年1月18日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被告撤销依据虚假协议做出的批文(商资批【2007】1978号《商务部关于同意外资并购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批复》和商外资审字【2007】04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但被告逾期未履行法定职责。

为此,王秀群和天九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讼并被依法受理。(中国证券期货2015-05-06)

04王秀群诉商务部案下周一开庭审理

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状告“商务部逾期未履行法定职责”案、“商务部撤销批文案”终于有了新进展。

本案将在2015年11月23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本刊之前的报道,王秀群和天九公司原来共同持有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下称“大市场公司”)90%的股权,其中天九公司持有20%的股权,王秀群持有70%的股权。

2007年,在香港“中国农产品有限公司”(原名为“中国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产品公司”)的指使下,大市场公司的管理人员冒充王秀群及农产品公司董事长符捷频的签名,伪造了一份记载为2007年5月2日的、内容完全虚假的《关于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下称“股权转让协议”)。该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描述原告将所持共计90%的股权以0.89亿元转让给农产品公司。并且将该虚假协议报送被告审批。

在2007年11月26日及27日,被告以上述虚假协议为基础,分别作出了“商资批【2007】1978号《商务部关于同意外资并购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批复》”及“商外资审字【2007】04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在201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民四终字第33号判决,确认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既属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也属以合法形式掩盖规避更严格审批要求的非法目的,并判决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据中国证券期货了解,基于最高法院的判决,原告于2015年1月18日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被告撤销依据虚假协议做出的批文(商资批【2007】1978号《商务部关于同意外资并购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批复》和商外资审字【2007】04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但被告逾期未履行法定职责。

据悉,距离今年5月初该案被北京二中院受理已逾半年之久,如今终于逐渐明朗。(中国证券期货2015-11-17)

05王秀群诉商务部案 商务部一审败诉

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状告“商务部逾期未履行法定职责案”、“商务部撤销批文案”,历经曲折,如今,终于柳暗花明。

就在前不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在三十日内,对原告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提出的‘请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商资批[2007]1978号《商务部关于同意外资并购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批复》’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责令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在三十日内,对原告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提出的‘请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商外资审字[2007]04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这是依法治国的胜利。

更应该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点赞!

依法治国践行在司法判决中的典范!

第8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建设,使常务委员会的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华宁县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进行工作。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依法治国方略,实行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促进全县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实行分工联系制度。

第二章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领导或者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领导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事宜。

第七条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第十条监督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的报告,必要时作出决定、决议。

第十一条依照法律规定,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

第十二条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作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三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在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可在相应的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一人,决定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

第十四条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局长、主任的任免;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执行局局长、副局长、人民陪审员;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任免前,对提请任命的干部应配合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核考察,或任命后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执行局局长、副局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十六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依法补选本县出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第十七条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完成上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每次会议的议程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县长或副县长、法院院长或副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政府的委、办、局负责人和各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可以列席会议。根据实际需要,还可以邀请部分市、县人大代表和其它有关人员列席会议,邀请有关群众团体和公民到会旁听。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要研究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议题的选定,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紧紧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抓住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而又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选择工作薄弱而又必须加强的重要问题。每年的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确定后,征求意见,召开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联席会议,进行通报,以便加强联系,互相密切配合,搞好工作。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确定审议的议题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通知报告机关作好准备,进行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写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提前十天送交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时由报告机关负责人到会报告,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对重要议题的审议,必要时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人大代表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和视察。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议审议或讨论时,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集中正确意见。重大问题审议应进行表决;常务委员会通过议案和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事任命,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三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县人民政府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委员们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任会议转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办理机关要在两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要点,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的年度议题草案,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年初协调研究提出,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综合,提交主任会议决定。

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一般应提前十天通知委员和有关部门。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必须分别由县长、院长、检察长签署,并于会前十天行文报送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应附任免呈报表、任免考察材料、廉政鉴定结果和有关法律考试成绩、相关拟任人员要提交供职发言材料。

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由常务委员会行文上报有关领导机关,印发政府、“两院”贯彻实施。常务委员会要检查决定、决议的实施情况,督促有关部门逐项落实。

第四章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质询案,讨论对议案、质询案的处理意见;

(三)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草案;

(四)检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根据需要听取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的工作报告或专题汇报;

(六)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和年度计划,讨论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草案和重要文件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七)领导和协调各工委(室)的日常工作,讨论决定各工委(室)提出的重要事项;

(八)确定组织视察和重要的调查工作;

(九)讨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需要答复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机关重要工作及问题;

(十一)审查县人大代表重要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

(十二)研究确定群众来信来访的重大问题的处理;

(十三)讨论研究上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十四)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必须逮捕,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主任会议许可,再由主任会议提请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确认;

(十五)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可以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事项,分别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及各工委负责办理。

第五章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条常务委员会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农业环保资源工作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三十一条各工作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二条工作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工作委员会会议由工委主任召集。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工作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各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察局、民政局、残联以及国家安全、保密、依法治县办公室等部门和归口以上部门管理行使行政职能和行政法规的单位的工作联系。

(二)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或主任会议的委托,开展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工作。

(三)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对法制工作、法律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了解掌握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单位的工作情况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听取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与本工委工作有关的专题汇报。检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法制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或主任会议的委托,围绕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开展对法制和其他方面工作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和述职评议、代表评议的相关工作,写出书面调查、视察、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

(六)参与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和评议监督工作,并起草有关法制工作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报告。

(七)围绕常务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要点,负责制定本工委的年度工作计划;写出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八)负责对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与法制工作有关的决议、决定和意见、建议等文件的起草工作。

(九)办理常务委员会受理的人民群众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有关法律方面的申诉和意见。

(十)围绕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制度建设,进行调查研究、理论研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提供信息和参考。

(十一)办理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交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商务局、统计局、供销社、中小企业局、便民服务中心以及税务、工商、金融、保险、邮政、电力、电信等部门和归口以上部门管理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工作联系。

(二)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或主任会议的委托,开展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工作。

(三)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对财政经济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了解掌握县人民政府有关财政经济工作的部门的工作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听取“一府两院”所属各工作部门与本工委有关的专题工作汇报;检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财政、经济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或主任会议的委托,围绕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组织开展对财政、经济等方面工作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和述职评议、代表评议的相关工作,写出书面调查、视察、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

(六)参与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和评议监督工作,并起草有关财政、经济工作等方面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报告。

(七)围绕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制定本工委的年度工作计划;写出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八)负责对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与本工委工作有关的决议、决定和意见、建议的起草工作,受常务委员会授权和主任会议委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财政预算变更及执行情况进行初审。

(九)办理常务委员会受理的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有关财政经济等方面的申诉和意见。

(十)围绕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制度建设,进行调查研究、理论研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提供信息和参考。

(十一)办理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县教育局、科技局、文化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体育局以及档案局、广播电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和归口以上部门管理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工作联系。

(二)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或主任会议的委托,开展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工作。

(三)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对教、科、文、卫、体、计划生育、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了解掌握县人民政府有关教、科、文、卫、体、计划生育、广播电视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听取“一府两院”所属各工作部门与本工委有关的专题汇报;检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教、科、文、卫、体、计划生育、广播电视等方面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或主任会议的委托,围绕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组织开展对教、科、文、卫、体、计划生育、广播电视等方面工作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和述职评议、代表评议的相关工作,写出书面调查、视察、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

(六)参与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和评议监督工作,并起草有关教、科、文、卫、体、计划生育、广播电视等方面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报告。

(七)围绕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制定本工委的年度工作计划;写出半年和年终总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八)负责对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与本工委有关的决议、决定和意见、建议的起草工作。

(九)办理常务委员会受理的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有关教、科、文、卫、体、计划生育、广播电视等方面的申诉和意见。

(十)围绕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制度建设,进行调查研究、理论研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提供信息和参考。

(十一)办理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县民宗局、外事办、人事劳动局等部门和归口以上部门管理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工作联系,以及对省、市、县人大代表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联系。

(二)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或主任会议的委托,检查民族、宗教、外事、人大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开展对乡(镇)人大主席团有关工作的指导。

(三)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对乡(镇)人大主席团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了解掌握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工作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听取县“一府两院”所属各工作部门、乡(镇)人大主席团与本工委工作有关的专题汇报;检查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工作和执行常务委员会有关代表工作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情况。

(五)负责组织县人大代表开展活动;联系县人大代表,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督促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联系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并起草有关代表工作、乡(镇)人大工作的材料、报告等。

(六)负责办理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的有关具体事项。

(七)配合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围绕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要点,开展与有关本工委的调查、视察和执法检查,并起草书面报告,向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汇报。

(八)负责联系指导乡(镇)人大的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县人大代表的选举、补选、罢免等工作;办理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事务。

(九)负责对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与本工委有关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以及相关的决议、决定和意见、建议的起草工作。

(十)负责常务委员会人大代表接待日的相关工作。

(十一)办理常务委员会受理的人民群众对县人大代表的申诉和意见。

(十二)围绕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制度建设,进行调查研究、理论研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提供信息和参考。

(十三)办理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农业环保资源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县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建设局、环境资源保护局、国土资源局、扶贫办、旅游局、气象局、防震减灾局、抚仙湖管理局、烟草办等部门和归口以上部门管理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工作联系。

(二)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或主任会议的委托,开展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工作。

(三)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对农业、农村、城建、环保、资源等方面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了解掌握县人民政府有关农业、农村、城建、环保、资源等工作部门的工作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听取“一府两院”所属工作部门与本工委工作有关的专题汇报;检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农业、农村、城建、环保、资源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或主任会议的委托,围绕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组织开展对农业、农村、城建、环保、资源等方面工作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和述职评议、代表评议的相关工作,写出书面调查、视察、执法检查报告,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作出报告。

(六)参与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和评议监督工作,并起草有关农业、农村、城建、环保、资源等方面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报告。

(七)围绕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制定本工委的年度工作计划;写出半年和年终总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八)负责对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与本工委工作有关的决议、决定和意见、建议的起草工作。

(九)办理常务委员会受理的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有关农业、农村、城建、环保、资源等方面的申诉和意见。

(十)围绕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制度建设,进行调查研究、理论研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提供信息和参考。

(十一)办理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章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常务委员会设立综合办事机构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

第三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县“一府两院”办公室的联系。

(二)参与政务、管理事务、搞好服务,承担秘书、办文、信息、、档案、协调、督查、机要、保密等任务。

(三)负责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其它会议的有关工作。

(四)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日常工作,协调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关系和对外关系。

(五)负责常务委员会机关的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车辆管理、对外接待、后勤服务、安全保卫和机关干部职工的学习培训。

(六)参与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并起草有关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报告。

(七)围绕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要点和民主法制建设、人大制度建设,进行调查研究、理论研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提供信息和参考。

(八)负责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常务委员会密切联系县人大代表,联系工作按照《华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关系全县全局的重大问题,及时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人大代表开展调查、视察或执法检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常务委员会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组织开展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述职评议和“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工作的代表评议。评议工作按照《华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试行办法》、《华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评议“一府两院”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及常务委员会的评议工作规划执行。

第三十九条常务委员会加强同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联系。领导和指导乡(镇)人大的换届选举和依法筹备召开乡(镇)人代会;指导乡(镇)人大主席团依法履职,发挥作用,加强基层政权建设;邀请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召集或组织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秘书的培训,组织召开乡(镇)人大工作会议。

第四十条常务委员会热情接待和依法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畅通民主渠道,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履行监督职责。工作按照《华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工作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9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滕修福副职代替正职列席于法有悖

笔者认为,政府部门负责人(正职)不说明具体原因,直接由副职代替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于法有悖、于理不合。

监督法第十三条规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时,“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监督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从这些法律条款来看,政府可以委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作报告,指的应是部门正职,“一府两院”应当派的“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指的应是“一府两院”机关的相关副职,也可以包括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正职),但政府部门其他负责人员(副职)依法不应列入其中。

从法律关系上来说,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一府两院”机关是产生与负责的关系,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代表政府对人大负责的代表人应是政府首长(俗称“一把手”)。一般情况下,人大常委会不直接邀请政府部门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会议,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应属于政府首长的“委托”、“委派”;通常情况下,政府首长因事不能列席会议时,应委派政府相关副职列席,以示对人大负责;也可以委派政府相关副职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正职)同时列席,这样更能体现负责的态度。政府副职领导及其组成部门负责人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接受政府首长委托、委派,可以代表政府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直接安排不是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部门副职代替正职列席,这不能不说是对人大不尊重、不负责的表现。

金华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卢 欣部门正职列席是法定职责、义务

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最基本、最主要的方式和途径。政府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是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法制化、程序化的重要举措。政府部门原则上应由主要负责人即正职列席会议,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替换成副职。理由有二:

一是程序法定。有关法律明文规定,政府部门负责人是受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从法律的强制性来说,列席是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他们必须列席,无故不列席,或没有正当理由,由副职代为报告,就是违法。

二是民主决策需要。政府部门负责人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有三大义务:做报告、听取审议、接受询问。凡列席会议的单位或个人,都与议题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需要就有关议题或具体事项发表看法,提出见解或主张,这也是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民主决策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部门副职不是政府组成人员,不是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代替正职列席,在情况掌握的全面性、回答问题的权威性、听取意见和建议的直接性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局限,不利于人大常委会审议决策,直接影响常委会会议质量。因此,部门正职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是法定职责,也是法定义务。

长兴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马凌燕副职列席有失法律严肃性

笔者认为,部门副职代替正职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有失法律的严肃性。

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列席人员,通常是依照法律或议事规则确定的。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主要对象是“一府两院”,以及这些国家机关中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部门副职非常委会任命,一般不会列入列席人员。从监督法的规定来看,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由政府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也可以委托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这实际上表明该项工作报告是本级政府所作的工作报告,不是某一个部门向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如果由一部门副职列席向常委会报告工作,那是极不妥当、极不严肃的。再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政府部门正职是政府组成人员,往往出席政府常务会议,他们可以直接在政府常务会议上汇报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意见建议,并提出本部门的落实意见。如果由副职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那就起不了这种及时的宏观协调作用。

泰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夏立彬副职不宜代替正职列席

笔者认为,非经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副职不宜代替正职列席常委会会议。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人大与“一府两院”是选举与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首要听众是“一府两院”及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监督法规定,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该法还规定,“一府两院”应当派 “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这里所指的“负责人”或“负责人员”应是包括“一府两院”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正、副职负责人,但副职负责人应当是经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这是因为:“一府两院”负责人根据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程报告工作,“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这是法定的职责和义务,是不能转嫁或转移的。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象应是“一府两院”及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如果是副职的有关负责人,理应是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或任命的人员。何况,人大常委会会议不是天天举行,每一次会议的时间也就是一两天,作为法定职责,部门正职除非有特殊情况,没有任何理由让副职列席。

开化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吴照生副职可列席,代会应规范

笔者以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邀请与议题有关的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列席,不一定非得是部门正职。一是监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或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这里的“有关负责人员”并不特指部门的正职,副职也应在内,列席也是可以的。二是从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的角度来看,有时候由具体分管所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事项的副职列席,在对相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或者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时,往往因更熟悉情况,反而比正职更能正确深入地解答有关问题,使审议更有的放矢。

当然,从维护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严肃性来说,应严格代会行为。正职因为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应书面向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说明理由,并安排相关副职参加。对于要求由正职列席而无故由副职代会的情况,可以通过发督查通报,甚至可以在发送相关审议意见中指出。同时,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列席会议人员的参会要求可以在相关的议事规则中予以明确规范。

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闫旭辉副职可以代替正职列席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坚持列席制度要重实质轻形式。列席人员是否正职并不重要,关键是应发挥好列席人员的作用。

监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可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一府两院”及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而负责人员一般指“一府两院”和部门正职,也包括副职。因此,常委会列席人员应根据需要确定,可以是正职、副职,也可以是部门工作人员。不过,在一般情况下,正职不能到会,须经人大常委会同意后,才能委托副职及其他人员列席。

列席人员要熟悉业务,这样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时才能有的放矢,增强针对性。实际上,部门一把手是负责全面工作的,是什么都管,却往往什么都不精通,从这个角度来说,主管副职是最合适的,他们精通业务,也能对本部门负责,所以,副职代替正职列席常委会会议于法有据、于理也合。

下期话题:代表在会前有无必要确定政府实事项目?

第10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任免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任免范围

第一节省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有关人员的任免

第四条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名主任,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主任为止。

第五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第六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下列人员的职务:

(一)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二)省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第七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任免。

第八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秘书长

第九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条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省人大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

第二节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第十一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省长。如果人选不是副省长,应当决定任命其为副省长,并决定其为省长。

第十二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第十三条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四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长、副省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五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和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三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

第十六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院长。如果人选不是副院长,应当任命其为副院长,并决定其为院长。

第十七条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有关专门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有关专门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

第十八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九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再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有关专门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有关专门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第二十一条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批准撤换省辖市、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批准撤换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第四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

第二十二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检察长。如果人选不是副检察长,应当任命其为副检察长,并决定其为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决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第二十四条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省辖市、自治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省辖市、自治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该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检察院分别报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十五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由省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决定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决定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二十七条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决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三章任免程序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本省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提名人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任免案。提请任命的,同时附报拟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表现、提名理由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书面材料。提请免职的,同时附报免职理由等材料。

提请任命省人民政府新设机构领导人员职务时,须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人事任免案和附报材料,一般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以前送达省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九条拟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机关有关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人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组织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必要时,可以委托提请机关组织考试。考试成绩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条对提请任命的人员,必要时,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可以到有关部门和提请机关了解有关情况。可视情况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召开会议,听取并审查提请机关关于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任免理由以及公示的有关情况的汇报,形成审查报告。

第三十二条主任会议讨论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事任免事项时,有关机关或部门介绍人选的有关情况;讨论其他人事任免事项时,提名人或其委托人到会汇报提请拟任免人员的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就人事任免案的有关情况向主任会议作审查报告。

第三十三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开始举行时,应当将人事任免案和附报材料,印发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经主任会议决定,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印发书面审查报告。

第三十四条审议人事任免议案中,有关机关或部门派人列席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五条审议人事任免议案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拟任人员有可能影响其任命的重要问题,经主任会议决定,由提请机关调查落实。会议期间难以查清的,可以暂不交付表决;问题已查清的,提请机关应当提出书面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提付表决前,提名人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六条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向主任会议汇报分组审议人事任免案的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分组审议人事任免案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可以决定通知拟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有关专门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到会同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供职发言。

第三十八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任免案的表决,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采取合并表决的方式进行;

(二)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有关专门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职务,审议时无异议的,可以对同一任免案进行合并表决;有异议的,可以对有异议的拟任人选单独进行表决;

(三)通过其他任免案时,应当采取逐人表决的方式进行。

国家机关同一工作人员同时被提请任职和免职时,可以合并一次表决;同一职务的人员任免,应当先行免职表决,再行任职表决。

任免案以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九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发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

省人大常委会对以下人员当场颁发任命书:

(一)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二)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

(三)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有关专门人民法院院长;

(四)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省人大常委会委托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对下列人员颁发任命书: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有关专门人民法院副院长、

(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四十条省人大常委会对下列人员不发任命书: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长,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批准任命的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四十一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选,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另一次会议任命,仍未获通过,不得再提请为同一职务的人选。

第四十二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在决定任免后及时行文通知有关机关。有关机关接到任免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被任免人员到职或离职。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单,在省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公布。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常务委员会主任、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的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长、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有关专门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批准任免的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时交由本省省级新闻单位公布。在常委会通过之前,不得公布。

第四十三条新的一届省人民政府领导人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关专门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一般应当在新的一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一、二次会议上任命,对不再担任原职务的人员不办理免职手续。

除前款规定外,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无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四十四条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机构撤销、合并,其职务分别由原提请任命的机关注销,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经国务院批准新设立的或者改变名称的人民省政府组成部门,由省人大常委会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决定任命厅长、委员会主任。

第四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出缺时,省长一般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人选。

第11篇

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即将在北京召开,参加会议的我省代表团举行组团会议。会议推举吉炳轩为代表团第一召集人,王宪魁、刘国中、徐泽洲、盖如垠、陈述涛、符凤春、隋凤富为代表团召集人。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盖如垠主持会议。

省长王宪魁与海航集团执行董事长、总裁王健在京就合力打造航空旅游支柱产业进行会谈。双方达成共识: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立足我省东北亚经济贸易开发区辐射亚欧大陆、北国风光特色旅游形成的国际性旅游品牌,以年内首先组建黑龙江航空公司为突破口,积极推进我省航空旅游产业跨越发展。副省长张建星、哈尔滨市市长宋希斌参加会谈。

3日 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黑龙江代表团在北京举行全体会议。代表团第一召集人吉炳轩主持会议,召集人王宪魁、刘国中、徐泽洲、盖如垠、陈述涛、符凤春、隋凤富出席会议。会议推选吉炳轩为代表团团长,王宪魁、刘国中、徐泽洲、盖如垠、陈述涛、符凤春、隋凤富为代表团副团长。会议通过了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秘书长名单(草案),通过了大会议程(草案),通报了大会有关情况。

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哈尔滨市委宣传部等部门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革新教堂广场联合开展“践行雷锋精神,弘扬文明新风”学雷锋主题实践活动日活动。

4日 省总工会在哈尔滨召开十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会议总结了2012年工作,并对2013年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省委常委、秘书长杨东奇出席会议。

5日 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我省代表团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来到代表团,同代表们一起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孟建柱参加我省代表团审议时强调,抓住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推进科学发展。代表团团长吉炳轩主持会议,副团长王宪魁、刘国中发言,副团长徐泽洲、盖如垠、陈述涛、符凤春、隋凤富出席会议。

6日 省长王宪魁在北京会见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董事长奚国华一行。省委常委、副省长刘国中陪同会见。

副省长孙尧在哈尔滨会见了华大联合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魏声炎一行,双方就进一步加强合作交换了意见。

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主任王莉,黑龙江省中医研究院副院长王伟明,南岗区王岗镇卫星村党支部书记兼妇代会主任付秀敏,哈尔滨秋林糖果厂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仲兆敏,香坊区王兆街道办事处主任刘蕊,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交通广播副总监兼节目主持人欣莉,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病案室退休职工杨惠,哈尔滨市公安医院院长邱晓红,哈尔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政治处主任高晓虹,香坊区城管局第一环境卫生清洁中心主任葛玉兰等10名同志当选“十大杰出妇女”。

7日 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黑龙江代表团在北京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继续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代表团团长吉炳轩出席会议,副团长王宪魁主持会议。副团长刘国中、徐泽洲、盖如垠、陈述涛、符凤春、隋凤富参加审议。

省政府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签订了《全面战略合作协议》。协议的签订将会扩展我省与银河证券的合作领域,为我省企业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提供帮助,对于我省借助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加快金融创新、优化金融环境产生积极影响。省委常委、副省长刘国中和银河证券董事长陈有安出席仪式并致辞。

8日 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哈尔滨市委宣传部、黑龙江省广播影视局、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浙江唐德影视公司、中国电影集团联合打造的电影《萧红》在全国公映。影迷热情支持,影票销售火爆。在第十五届上海国际电影节上,电影《萧红》获金爵奖最佳摄影大奖,同年还获得了全国“五个一工程奖”,电影剧本于2010年获得了“夏衍”电影文学奖优秀剧本奖。

黑龙江省亚布力成功获得2016年世界单板滑雪锦标赛承办权,这是世界单板滑雪联合会挪威会议上宣布的。同时申办的还有奥地利、意大利、俄罗斯等国。

9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国务院副总理在我省代表团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发挥好东北亚中心区位优势,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代表团团长吉炳轩主持会议,副团长王宪魁、刘国中、徐泽洲、盖如垠、陈述涛、符凤春、隋凤富出席会议。

10日 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黑龙江代表团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代表团团长吉炳轩出席会议,副团长王宪魁、徐泽洲、盖如垠、陈述涛、符凤春、隋凤富参加审议。副团长刘国中主持会议。

11日 我省与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在京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省长王宪魁与航天科技集团党组书记、总经理马兴瑞会谈。副省长张建星与航天科技集团总会计师吴艳华签署框架协议。

12日 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黑龙江代表团举行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推选大会监票人人选。代表团副团长王宪魁、刘国中、盖如垠、陈述涛、符凤春、隋凤富参加审议,副团长徐泽洲主持会议。

13日 由黑龙江省美术馆主办的《“上帝”的风景――田卫平油画作品巡展》在省美术馆拉开帷幕。田卫平生于哈尔滨,现为中国美术家协会理事、中国美术家协会综合材料绘画艺委会委员、省美术家协会副主席、哈尔滨师范大学美术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其作品曾多次获国内外大奖,并在韩国、日本等地展览。本次展览共展出田卫平大型油画作品32件。

15日 我省著名水彩画家张翔得携手资深水彩画家关维兴、张克让,在中国美术馆举办《三人行》作品展。张克让水彩画曾多次入选全国美展和全国性大展,色调典雅抒情,颇受藏家喜爱。此次画展由美术创作院、人民美术出版社、黑龙江省文联、黑龙江省美协联合主办,展出三位画家代表作品120幅。

15日至17日 全国高山滑雪冠军赛在亚布力滑雪场举行。比赛首日大回转比赛中,我省雪上训练中心选手田雨衡、张宇欣夺得男子组金牌和银牌。女子组冠军为仅在我省雪上训练中心训练两年首次参加全国比赛的孔凡影。14日的全能赛,田雨衡再次问鼎冠军。最后一天回转比赛我省的夏丽娜凭借强劲的实力夺得女子组冠军。

20日 龙江省委召开全省领导干部大会,宣布中共中央关于黑龙江省委主要领导职务变动的决定,吉炳轩主持会议。受中央的委派,中央组织部副部长王尔乘出席会议并宣布中央决定:吉炳轩同志不再兼任黑龙江省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王宪魁同志任黑龙江省委书记,陆昊同志任黑龙江省委委员、常委、副书记。

22日 由省委宣传部重点投资、牵头打造的30集大型抗日电视连续剧《东北抗日联军》在哈尔滨举行了开机仪式。省委宣传部、八一电影制片厂等部门相关领导出席了开机仪式。这部展现东北抗日联军史诗画面的大型剧作由省委宣传部、集贤县委、八一电影制片厂、黑龙江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联合策划。

25日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召开。会议决定接受王宪魁辞去省政府省长职务的请求,决定陆昊为省政府省长。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符凤春作的《关于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陆昊为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议案和省长决定(草案)的说明》。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王宪魁辞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会议还听取审议了省人大人事委员会主任委员肖华作的《关于设立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并表决通过了《关于设立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决定》、《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26日 省委书记王宪魁在省委常委扩大会议上强调,深入贯彻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全国两会精神,着力推动龙江创新发展加快发展科学发展。省委副书记、代省长陆昊传达了同志在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第一次和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省政协主席杜宇新传达了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精神,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盖如垠传达了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省委常委、副省长刘国中介绍了全国“两会”期间我省与国家有关部委和央企协调沟通情况。黄建盛、张效廉、韩学键、马学义、林铎出席会议。

29日 省委副书记、代省长陆昊在省政府全体会议暨廉政工作、备春耕生产、春季森林防火、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苦干实干,加快发展,用坚实的发展成果惠及广大龙江人民。省委常委、副省长刘国中主持会议。副省长吕维峰、于莎燕、张建星、孙东生分别部署备春耕生产和春季森林草原防火、国土和建设、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第12篇

今天上午,我院副科级以上干部在此召开“***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党风廉政建设暨县处级干部年度考核测评大会”,接受市委副版权所有书记、市纪委书记***同志,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同志带考核组一行6人,对我院2005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党组领导班子及县处级领导干部进行考核测评。

参加我们会议的考核组的领导有:

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同志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同志

市纪委副书记***同志

市委政法委政治部主任***同志

市纪委廉洁自律办公室副主任***同志

市委组织部市直干部科科长***同志

在此,我代表院党组及全院干警对市委考核组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地欢迎和衷心地感谢!

此次考核是市委对我院2005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和党组领导班子及县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综合考评,是提高广大干警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的有效措施,也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要求的一项具体举措,充分体现了市委领导对我院干警的关心和爱护以及对法院全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全院干警要密切配合、全力保障、虚心接受考核和测评,并以此推进我院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审判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等项工作的全面开展。

今天上午的会议主要有三项议程:

一是由我院党组书记、院长***同志代表中院党组作2005年度述职述廉报告;

二是由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同志就考核测评工作作重要讲话;

三是由我院到会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对院领导班子、处级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同时,对我院2005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问卷调查。

下面,会议进行第一项:请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同志代表中院党组作2005年度述职述廉报告……

会议进行第二项:请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同志就考核、测评工作作重要讲话……

刚才,***就……作了重要讲话,主要讲了***个方面,一是……二是……三是……我们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狠抓落实,切实将***的要求贯彻落实到我院以审判为主的各项工作当中。

会议进行第三项:按照考核组安排对中院领导班子、处级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对中院2005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问卷调查……

政治部、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注意清点我院副科级以上干部到会人数情况……

下面由工作人员发放民主测评表和调查问卷。

大家注意,发放的民主测评表和调查问卷为一人一套,“三表一问卷”:三表,一是中院领导班子2005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民主测评表;二是中院处级干部2005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民主测评表;三是县处级干部民主考核测评表,一卷是中院2005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调查问卷。请大家一张一张地先看看表格和填表注意事项,然后对“三表一问卷”逐表逐项地进行填写……

民主测评表和调查问卷填好后,由考核组的同志统一收回。

会议结束后,召开座谈会,参加座谈会的人员到办公大楼六楼会议室,工作人员按计划组织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