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1-27 18:38:3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执法风险,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风险管理理论概述
风险管理是对质监部门内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衡量、分析、评价,并适时采取及时有效的方法进行防范和控制,用最经济合理的方法来综合处理风险,以实现最大安全保障的一种科学管理方法。风险管理是质监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嵌入质监文化和实践中,贯穿于质监部门履行职能的全过程。
它由风险辨识、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应对等活动组成。风险管理体系不仅适用于企业,对质监部门也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根据风险管理原理,所谓质监执法风险,是指质监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因作为或不作为可能使质监管理职能失效,侵犯国家或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并造成一定的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可能性。质监行政执法风险具有客观性、损害性、可预防性、不确定性,研究执法风险对质监部门来说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质监行政执法风险的识别
执法风险识别是质监风险管理的第一步,也是风险管理的基础。只有在正确识别出自身所面临风险的基础上,质监执法主体才能够主动选择适当有效的方法进行处理。对质监执法主体而言,主要风险环节及表现如下:
1.受理申诉举报环节。风险表现是:不依法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对消费者的申诉举报互相推诿,泄漏举报人信息等。
2.执法检查环节。风险表现是:检查工作中不亮证,无证执法,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执法态度粗暴,执法方式简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弄虚作假,疏忽重大安全隐患等。
3.立案环节。风险表现是:以收代罚,该立案的不立案,超出职权范围立案等。
4.调查环节。风险表现是:实施调查时接受相对人宴请、贿赂,向当事人泄漏案情,恐吓、威胁当事人,做假笔录等。
5.取证环节。风险表现是:采取不争当手段取证,伪造证据,重证人证言轻物证,收集的证据未经过提供人签字和盖章等。
6.采取强制措施环节。风险表现是:滥用强制措施,以扣代查,超过封存扣押物品期限不做出处理决定,对封存扣押物品保管措施不强,随意变卖处理封存扣押物品,罚没物品不上交等。
7.抽样检查环节。风险表现是:实施抽样时不依据抽样标准及法律进行抽样,擅自改变抽样原始状态,更换抽查样品等。
8.案件审理环节。风险表现是:案件审理把关不严,干预执法人员办案,向当事人泄漏案情,不执行案件三级审理机制,没做到查、审、决三分离等。
9.处罚告知决定环节。风险表现是:告知书没有送达当事人,没有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滥用自由裁量权,大案小处,小案重罚等。
10.案件执行环节。风险表现是:对行政处罚执行不到位,应当没收的产品没有没收,先收款后办案,收罚款后不开罚没款发票等。
除上述环节存在风险外,执法主体的决策、执法人员的工作作风等都可能引发执法风险。为有效应对风险,需要对执法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尽可能全面、准确地找出风险源。
三、质监行政执法风险分析
风险的产生既有内因,也有外因。随着执法环境的变化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执法主体与客体双方始终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执法客体违法手段更加智能化、多样化,执法的复杂性和艰目胜大大增强。而导致执法风险的外部因素很多是客观的,单靠执法主体、执法人员的努力往往成效不佳。因此在分析风险时,应重点放在内因和内在表现上。就目前而言,质监行政执法存在的风险主要有三大类,即行为类风险、诉讼类风险和渎职类风险。
质监执法行为类风险分析。执法作为类风险是质监执法主体在履行职责中应作为而未作为、未完全作为或作为了未赋予的职责职能范围内的管理事务而形成的影响和后果。
质监行政诉讼类风险分析。行政诉讼类风险是指质监执法主体因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撤消、行政诉讼败诉、行政赔偿等后果和影响。从目前的情况看,质监执法案件对法律举证的有效性是当前执法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一旦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的概率就会很高。
司法渎职类风险分析。质监渎职类风险主要是指质监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因主观过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职责,客观上侵犯国家利益形成国家及其他财产重大损失而可能触犯法律的危险和后果。此类风险的界定以《刑法》中关于渎职犯罪的相关条文和检察机关对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为依据。
四、质监行政执法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就是量化测评质监执法主体因履行职能、实施行政执法带来的影响或损失的可能程度,也就是将风险分析的结果与质监部门的风险准则比较,或者在各种风险的分析结果之间进行比较,确定风险等级,以便作出风险应对的决策。
风险评估可以用严重度、风险等级进行评价,对执法风险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用“严重度”进行评价并赋予分值(得分1—10分),分值越高则表明风险指数越高。质监执法风险分类及等级见下图:
对质监执法主体进行风险等级评估的同时,应建立执法风险预警系统,将风险评估工作动态跟踪到每一起案件的办理过程,及时评估案件的风险大小。当风险达到一定级别后,发出预警信息,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介入、引导、干预,制定和实施科学的处置预案,最大限度减少执法风险的发生。
五、质监执法风险应对措施
风险应对是指在确定了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风险,并分析出风险等级及其影响程度的基础上,根据风险性质和质监执法主体对风险的承受能力而制定的回避、承受、降低或者分担风险等相应防范计划。积极有效地应对风险,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准确查找执法风险点。找准风险点是规避执法风险的基础。每个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或多或少都掌握一定的职权,有权利就有风险。执法主体应结合职能和工作环境,开展执法风险点排查,包括思想道德风险、岗位职责风险、制度机制风险等。按照“对照岗位职责一梳理岗位职权一找准执法风险一公示接受建议”的程序,进行自我查找,认真查找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务必使找出的风险点准确细化、符合实际,尤其是对执法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要进行重点查找。
2.制定风险防范措施。针对排查出的风险点,在每一个执法环节和岗位中应建立防范措施,查漏补缺,建章立制,最大减少执法风险。要按照风险定到岗、制度建到岗、责任落到人的要求,结合工作职责,有针对性地对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特别是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要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规则》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标准》,通过制度,严格自由裁量权的使用。
3.加强监督检查和沟通。为有效规避风险,要通过调查问卷、案件调查和走访服务对象等形式,广泛开展风险信息的收集工作,深入了解行政相对人和服务对象的利益诉求,将收集到的风险信息,及时反馈到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处理矛盾纠纷。同时,要加强与政府、纪检监察、检察、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和信息交流,对质监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研究,协商解决,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有机平衡质监执法中多方利益关系,最大程度化解外部质监执法风险,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关键词:规范执法;执法;执法风险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1-0103-02
近年来,随着监狱各项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规范执法行为等各项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监狱基层民警队伍日趋稳定。同时,国家对监狱基层执法要求越来越严,考核要求也越来越高,监狱人民警察(以下简称监狱民警)对执法的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工作上认真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从表面上看,监狱的各项工作开展得很顺利,执法工作严格执行,遵守法律法规,看似很好地规避了执法风险点,但是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以及部分民警的执法意识淡薄等问题,最终还是触碰了执法风险点,对监狱的安全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一、监狱人民警察执法风险的界定
风险是指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监狱民警执法风险是指监狱民警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例如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执法错误和其他不可预测事件的可能性。监狱民警执法风险与其他风险一样,具有普遍性、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和社会性。根据性质不同,风险因素可分为物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三种类型。物质风险因素是客观存在,属于监狱监管安全的硬件设施问题;道德风险因素是主观的,主要取决于民警自身的综合素质;心理风险因素是主观、客观都存在的,由于民警工作的疏忽、过失等原因造成的。
二、监狱人民警察执法风险的影响因素
监狱民警执法风险的不确定因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主要可以从主观因素、客观因素方面进行分析,也可以从外在因素、内在因素进行探究。现就外在、内在这两方面因素对监狱民警执法风险进行探讨。
(一)外在因素对民警执法风险的影响
1.监狱领导对民警执法的影响。在监狱的执法过程中,监狱领导的执法安全意识、执法心理素质及执法行为模式对基层民警的执法有着直接的影响。在执法过程中,作为监狱领导应该以身作则,遵纪守法,维护各项制度的严肃性,确保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在其影响下,通过仿效、心理暗示等方式,使民警心理形成一种执法安全的标准,使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真正做到执法安全、执法“零”风险。
2.队伍建设对民警执法风险的影响。除了民警对领导作风的仿效性,民警队伍整体的执法安全意识会直接引导着民警执法安全意识的方向。在不同的执法氛围当中,民警的执法思想也不一样。在好的执法环境里会紧抓监狱民警队伍建设,提高思想认识,始终把思想建设放在首位,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执法权,做到公正执法、为民执法。同时监狱民警之间广泛联系,使监狱民警队伍发展更和谐、更稳定。相反,如果不注重民警队伍思想建设,做不到令行禁止,工作只求过得去,纪律涣散,最终后果将会增加民警执法的风险性。
(二)内在因素对民警执法风险的影响
所谓内在因素,可以理解为民警自身的思想政治水平、执法素质等,高标准的思想政治水平、正确的执法素质会指导民警执法的正确方向。相反,则会给出错误的判断。1.部分监狱民警法治观念淡薄。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确立,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提出,法治的基本精神逐渐深入人心,但作为执行刑罚的监狱人民警察,仍然存在法治观念淡薄的情况。现阶段部分民警法治观念的问题主要是在执法过程中停留在传统的管教方式上,认为罪犯管得牢、不脱逃、不自杀就行,无过就是功;同时,存在严重的经验主义思想,纯粹地追求监管平稳,暗中扶持“牢头狱霸”等不良现象的滋生,以达到“监管平稳”的目的,没有真正达到惩罚和改造罪犯的目的。
2.部分监狱民警专业素质不强。监狱民警犹如教学育人的老师,只不过教育的对象换成了罪犯,这就决定了监狱民警的工作是一项运用多种手段教育改造罪犯的综合性工作。随着我国监狱发展建设的不断健全,在监狱硬件和软件得到提升的同时,提高监狱民警的专业素质成了当务之急。部分监狱民警因文化水平低、执法安全意识低、贪图小利等问题而使监狱工作缺乏实效性、统一性和严肃性,认为管理罪犯就是带带班、点点人数,不出问题就行,对自身没有更高的要求,对工作没有一个良好的定性。
3.部分监狱民警责任心不够。“人:一撇代表的是爱心,一捺代表的是责任心。我们监狱人民警察必须时刻牢记着责任心,充满爱心,才不负人民的期望和祖国的重托。”这是全国监所模范先进个人符益连同志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话虽然很平常,但在当前罪犯结构多元化等新情况下却有着沉甸甸的分量,肩上的责任感在无形地增加。人失去责任心最可怕,什么灾难都会随之而来,监狱民警追究最主要的原因是工作倦怠。总之,不管在怎样的情况下,只要在岗一分钟,就是尽职60秒,守好这“火山口”、“炸药库”,不能满足于“苦劳”,要有“功劳”,要有成就,要有“为官一任,造福一监狱”的大责任意识。
三、监狱人民警察执法风险的原因分析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的主要活动就是执法。所谓执法风险,问题肯定出现在执法环节或执法过程中,而决定监狱民警执法风险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监狱监管设施、法律法规、执法安全意识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狱民警执法法律依据不足
监狱法律体系是建立在《宪法》的基础上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为核心,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辅助的法律体系。经过半个多世纪的积累,我国监狱法律体系已基本完善,但这个完善也是相对而言的,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社会总体飞速发展,但监狱法律的体系明显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要求,无法适应当今的社会发展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狱法》等法律法规不完善,在众多法律法规当中,《监狱法》犹如“孤军奋战”,没有较强的实际操作性;二是监狱法律体系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无法形成与公、检、法等同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没有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行使、执行刑罚的主体地位,影响了在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效力,没有真正体现司法在国家体系中的地位。
(二)监管设施不完善,物防、技防不到位
进入21世纪以来,押犯数量急剧上升,这对监管设施落后、设备简陋、兴建于20世纪80年代的监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不能充分利用物防、技防的前提下,再多的人防、心防也无济于事。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物防方面,监狱大门不符合监狱建设标准,没有真正意义上的AB门,人车没有实现分流,不符合维护监管安全的要求。监狱围墙与生产区、生活区没有实现物理隔离,罪犯存在了解到监狱围墙附近情况的可能性,为罪犯伺机脱逃创造了机会。二是技防方面,生产区、生活区监控覆盖率不高,特别在监控暗角、死角,无法及时了解到监狱内部的情况,无法及时对突况进行处置。没有安装报警装置,发生例如暴狱等应急性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向监狱应急指挥中心汇报,容易延误最佳处置时期。
(三)监狱管理模式的问题
当前,监狱民警的管理模式基本上实现“混层管理”,就是在监狱警务管理中,对内部不同业务工作线、不同性质岗位、执法类与辅助类岗位等不加区别地参照同一个考评制度执行的管理模式。一是岗位职责不够细化。作为逐步推进专业化建设的监狱民警队伍,在民警准入机制上没有很好地把好关;岗位分工不够明朗化、不够科学,导致岗位职责难以细化。二是绩效考评缺乏针对性。虽然化分有相应的考核细则,但考核相对比较粗,没有依据岗位性质制定详细的分级、分层、分类考评细则制度,如有的监狱单位,虽然推行具有较高的操作性的《民警一日工作流程规范》,只因没有具体的考核细则,工作规范如同一纸空文,不能真正体现它的实效性。三是民警激励措施单一。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当前的激励体制难以满足不同层次的民警需求,加之监狱工作环境的封闭性,长期从事一类事情难以得到监狱的认可,晋升渠道单一,容易滋生“船到桥头自然直”的惰性,安于现状。
四、降低监狱民警执法风险之对策――规范执法
无论是解决监狱执法风险问题还是消除监狱民警执法风险的不确定因素,规范执法的最终归宿都是降低监狱民警执法风险,都将为规范执法做准备。
(一)完善监狱法律法规,有法可依
1994年《监狱法》出台至今,对我国的监狱工作做出了卓越的贡献,有着里程碑的意义,但一部法律的立法不能指望它一劳永逸。监狱法律法规应该紧跟国家发展建设的步伐,特别在教育改造、监管安全、社区矫正等方面还没有专门的立法,应对法律法规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适应监狱执法要求的同时与其他法律法规相衔接,使监狱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从根本上解决民警执法风险的根源。总之,只有不断完善监狱法律法规,使监狱民警执法有法可依,才能为最大限度地减少监狱民警的执法风险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二)提高民警整体素质,文明执法
监狱改造人、造就人的根本任务,决定了监狱民警必须文明执法,监狱教育改造的对象是罪犯。在这里,文明和野蛮将会发生激烈的碰撞,民警的执法活动是“制服”野蛮的最有效手段。
在文明执法中,监狱民警的整体素质决定了执法的效果。一是具有较强的政治素养,它是构成民警整体素质的主要内容;二是具有相当的法律知识,要执法懂法和拥有运用法律知识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意识;三是具有一定的道德修养,树立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四是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专业知识包括法律知识和监狱工作常识,专业技能包括身体素质技能、公文写作技能等等;五是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监狱工作能力是衡量民警综合素质的主要标准之一,包括各种组织协调能力、临场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等,让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对风险有足够的认识。
(三)规范民警执法行为,降低风险
规范执法的具体要求是对监狱民警执法行为进行规范,规范办理建议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离监探亲以及禁闭等执法环节;规范对罪犯日常考核、行政处罚、罪犯会见等管理环节。整改民警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目的是为了让民警对法律认真执行,按监狱内部法制机构建立和规范监狱内部的执法工作程序和执法责任制规范运行,促进民警在执法中最有效地降低执法风险。
参考文献:
[1]陈育生.防范和化解监狱人民警察职业风险初探[J].中国司法,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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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葛炳瑶,孟宪军.中国监狱法制建设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一、税收执法风险的类型分析
税收执法风险的存在与税收执法过程是否规范密不可分,根据其表现形式,我们可以将税收执法风险分为以下三类:
(一)税收管理作为类风险
?是指在税收管理过程中由于执法主体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赋予的职责职能中应作为而未作为、未完全作为或作为了未赋予的职责职能范围以及作为不当的管理事务而形成的影响和后果。其主要表现在基础管理工作不到位,未依法保障或侵犯了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未完全执行征管工作流程、税务登记不准确、纳税人性质认定错误、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审核不严、减免税概念划分错误、“双定户”定额程序不全、政务公开不及时、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税款征收方式不统一、税率执行错误、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审核不严、日常纳税辅导不细致造成纳税漏洞、纳税人只需履行备案手续的纳入了行政审批程序等行为都是其具体体现。
(二)税务行政诉讼类风险
是指税务执法主体因实施税务行政执法行为而引起的税务行政复议撤消、税务行政诉讼败诉、税务行政赔偿等后果和影响。从目前的情况看,税务执法案件对法律举证的有效性是当前执法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一旦发生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的概率就会很高。从败诉案件看,一是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程序违法主要是指违反法定方式或者是违反法定的具体要求。税务机关的日常具体行政行为中,往往重实体、轻程序。突出表现在:(1)无执法权的人参与执法,如工勤人员参与税务检查或税务稽查;(2)开展日常税务检查工作时,该出示税务检查证而没有出示,收集的证据资料纳税人未签署或者盖章;(3)应当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而没有告知;(4)达到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举办听证而没有告知;(5)所收集的证据来源不法定、手段不合法,证据应当在听证会进行质证而未进行质证;(6)违反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有的未经批准,擅自临时查封纳税人的物品、随意扣押纳税人的商品,有的未履行事前告知,未通知当事人到场等;(7)有的应经有关负责人批准的案件不经批准擅自作出稽查结论等等,最终导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二是引用法律法规不准确,在《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中定性和处理不是引用法律法规等高级次条文,而是引用内部文件、工作规程等低级次条文,且引用的条款不准确,适用性和针对性不强,导致定性模糊、征纳双方争议过大,从而败诉。
(三)税务司法渎职类风险
此类风险的界定应以《刑法》中关于税收渎职犯罪的相关条文和检察机关对税务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为依据,主要表现为:一是不严格履行征管职责,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不查不问,对群众的举报听之任之,不认真查处,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肆意进行偷逃骗税等犯罪活动;二是税务行政执法案件中由于地方保护、政府干预、怠于暴露问题等原因对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拖而不送受到刑法402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追究;三是税务征管失职失误,造成不征、少征国家税款和国家税款重大损失触犯刑法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以及第405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这两种定罪额度标准低,10万元以上的税款损失即达到立案条件,在日常税务征管中稍有疏忽便极容易达到这个税款额度,形成不征、少征和税款流失的法律客观后果,另外对“徇私舞弊”这个前置条件司法解释涵盖范围非常广,且在目前司法实践掌握中仍然存在着较大分歧,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主观故意这个法律要件的“明知后果”情节在实际税收征管中更是难以把握和判定,不同的法官理解不同认定也不同,因此对于税务干部的执法风险同样极高。如果由于疏忽大意,严重不负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即使没有徇私舞弊的法律前提,仍有可能触犯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正是基于以上几点原因,司法渎职类的风险已成为税收执法中最应引起高度重视和需防患的一类风险。
二、税收执法风险成因分析
(一)税收执法依据潜伏执法风险
一是法律层次低。我国现行税法中属于法律的只有《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 》3部,其余大量的是法规和规章,法律级次低、效力差,这给税务执法行为留下隐患,因为法院在行政案件判决时对规章是参照使用,可能存在不使用的情况。
二是实体法内容滞后。现行税法多为上世纪90年代初制定,其内容老化,明显滞后。为此,不得不以税收规范性文件作大量的解释、补充,每年各级部门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数百期之多,有财政部和总局联合下发的、有总局下发的、有省局下发的,数量浩大、内容繁多、更新频繁、衔接性差,给税务人员学习和适用带来极大压力。如在ctais中对饲料、其他农业生产资料、废旧物资企业进行免税核定时使用的分别是财税[XX]121号、财税[XX]113号、财税[XX]78号文件,但关于这三类企业的免税政策既有财政部和总局联合下发的,又有总局的、省局的,甚至一个部门有好几个文件,纳税人在免税申请时适用的是五花八门,也让税务部门在审批时难以适从,如果因为纳税人不适用财政部和总局的文件而不予审批,将承担行政不作为的后果。此外,不同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于缺乏相互沟通,造成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冲突。即使适用文件正确,一旦执法行为引发讼争,由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效力不足,据此做出的执法行为,面临败诉风险。
三是《征管法》潜伏执法风险。《征管法》规定税务执法主体违反法律应承担责任的条款达12条。譬如,《征管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不征少征税款”属渎职行为,轻者给予行政处分,重者追究刑事责任。虽然立意很好,但后患无穷。“玩忽职守”与“工作疏忽”有时很难界定,任何导致税收流失的行为,都有可能被追究责任,执法风险可想而知。
四是政策制定不科学。各级税务机关为了更好地落实好上级文件精神,往往都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加详细、更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规定。这些办法和规定虽然对提高税收征管质量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却忽视了对本系统人员的法律保护,一旦出了问题,也为司法机关追究税务人员的责任提供了依据。如目前大力推行的纳税评估方式,既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又缺乏规范的操作规程,就是国家税务总局临时制定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其操作性也不是很强。各基层单位在实际操作中方式各不相同,管理不像管理,稽查不像稽查,隐患较大。像纳税评估税款的定性及入库问题,在当前使用的“综合征管软件v2.0”中就没有这一模块,如果按“查补税款”入库,就变成了稽查模式;如果按一般申报入库,又变成了征管模式。有些税务机关为了取得纳税人的配合,向纳税人宣传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开展的一项优化服务措施,在纳税评估中发现的偷税行为也不转交稽查处理。目前检察机关已对国税系统的纳税评估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如果我们不能有效解决纳税评估在政策适用上的问题,将会带来严重的执法风险。
(二)税务部门自身因素引发执法风险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税收执法人员,对依法治税缺乏全面深入的理解,思维方式落后于时代要求,法律意识跟不上形势的发展,认为依法治税就是针对纳税人而言,而忽略了自身的法律意识的提高,直接引发税收执法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收执法人员业务不熟,违反法定程序。部分税务执法人员不思进取,得过且过,不深入学习和钻研税收业务,不懂装懂,凭感觉、凭经验执法而造成执法错误。二是税收执法人员对税法及相关法律的理解有偏差,执法质量不高。如制作税务执法文书不严谨、不规范,使用文书或引用法律条文错误,能够引用高阶位的法律法规却引用低阶位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法中不注意收集证据或收集的证据证明力不强等,给司法机关追究留以口实。三是侥幸心理导致风险。许多税务人员明知程序不到位、操作不合法,仍我行我素,不加纠正,以为以前都没事,别人都没事,自己也不会有事。最典型的就是在进行纳税检查或送达税务文书时,因熟人熟脸而不出示税务检查证明或一人前往等。四是税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带来的风险。如不征或少征税款,徇私出售发票,虚假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得了好处不移送达到刑事标准的稽查案件等。
(三)外部环境存在风险诱因
一是形势发展增加执法风险。生产经营方式日新月异,日益复杂化,纳税人偷逃税形式多样、手段翻新、日趋隐蔽化,这些都增加了税务部门税源监控、税务检查的难度,增大了执法风险。二是外界对税务工作的熟悉度和关注度增强考验着执法水平。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法制的完善,广大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增强,越来越注重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税务人员任何损害纳税人正当权益的执法行为都可能引发行政诉讼,而且败诉率极高。同时,各级党委政府对税收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检察机关和纪检检察部门对税务行业的熟悉程度、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从近年来检察部门查办的涉税案件中就可以看出。税收工作任务重、责任大、矛盾多,成为一个高风险职业。三是地方政府行为增加执法风险。一些地方政府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替纳税人说情,致使税收政策难以执行到位,执法风险却由税务部门独自承担。
三、规避和防范税务执法风险的建议
(一)完善税法体系,规避政策风险
税法纰漏产生的风险是最大的风险。因此,完善税法体系,修正税法纰漏,是规避风险的治本之策。一要提高税法层次。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及税法的构成要素等必须且只能由代表民意的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法规只是在法律的约束下对法律规定的事项进行补充、细化和说明。考察世界各国的税收立法状况,大多数国家也都是以税收法律为主、税收行政法规为辅。而我国除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由税收法律调整的,其他税种都是由国务院的暂行条例调整的,在构成税法体系的形式结构方面,占主体地位的还不是税收法律,而是税收行政法规。因此,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其他税种的暂行条例修订升级,上升为法律,提高法律效力,减少执法风险系数。二要修订现行法律法规,从根本上降低执法风险。如《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都是国务院1993年制定的,迄今已近15年,为适应税收形势的变化,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制定了很多补充性的规范性文件,如与增值税有关的减免税规定、消费税税目和税率的调整等,应把这些内容直接加进暂行条例里,逐步完善。再如,《征管法》在对偷税处理时规定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使得税务机关在处罚时自由裁量权太大,一定范围内会对税收执法的合理性、公正性造成影响,应适当修改。三要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导具体工作、解决具体问题的直接依据,直接影响执法结果,制约执法效果。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是规避执法风险的需要,具体要求为:制发宜慎重,切忌过多过滥,税务机关制定各类操作规程、办法,须经法规部门审查,并深入基层搞好调研、研讨,对其可行性、科学性全面论证,防止出台与法律相悖、与政策相左的文件;表述宜严谨、周密、清楚,力戒模棱两可、含糊不清、产生歧义;政策宜稳定,切忌朝令夕改,前后矛盾,文件打架,让人无所适从;清理要及时,对过时、失效文件及时清理,公布废除,避免基层错把“鸡毛”当令箭,导致执法失当的风险。
(二)强化风险意识,化解现实风险
要想打造平安国税,当好平安税收执法者,首先要有风险意识。一要增强法制观念。与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联系,为税务干部长期开设“法律课堂”,结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引导税收执法人员清醒认识新形势下的税收执法环境,知法、懂法,克服执法行为中的侥幸和麻痹心理,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二要端正执法观念。要在税收管理理念、税收服务意识、税收征收习惯、税收道德观念等方面与时俱进,提高对事务的判断力,提升处事经验;改变习惯的、传统的工作思维和征收方式,屏蔽求简单而忽略程序,求快捷而忽略方式的现象,避免和减少执法过程中的拖拉和随意性,尽可能不给执法风险留余地。三要搞好风险预测。研究和探讨税务人员涉税犯罪规律,定期结合岗位实际自查执法风险点,提高防范针对性;定期不定期召开税收工作评议会,邀请纳税人代表、特邀监察员等对税收工作“把脉问诊”,对问题做到及早发现,及时纠正,防患未然。
一、税收执法超越职权
在行政执法中,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或者实施了根本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结合税务实践,税务机关超越职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主体越权。又分为两种情况:1.级别越权.指下级税务行政主体行使了应当由上级税务行政主体行使的职权。2.业务越权。二是管辖越权。三是职能越位。四是无委托执法。
二、税收执法程序违法
所谓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及时限的总和。税收执法程序违法的主要表现为:第一,省略步骤。即将必须的法定步骤予以省略。第二,颠倒顺序。虽然执法人员履行了全部的执法步骤,但不按各步骤先后顺序履行则构成颠倒顺序的程序违法。第三,改变方式。例如,《税收征管法》规定采取简易保全措施的手段仅限于扣押,如果执法人员采取了查封或者冻结的手段,就构成了改变方式的程序违法。第四,超过时限,即未按法定的时限行使税收执法权。
三、税收执法侵权
基于现代法治理念,现行税收征管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规范税收征收行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近年来税务机关在保护纳税人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税收执法侵权行为:一是对纳税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缺乏充分尊重。此外,税务机关解答纳税人的咨询还欠缺及时准确。二是回避权未能得到很好的落实。三是侵犯纳税人的信赖利益保护权。具体表现在:对纳税人的同一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和稽查部门往往意见不一,相互矛盾,使纳税人无所适从;对于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上级税务机关在检查工作时,往往以纠正错误为名进行“秋后算账”,让纳税人感到税务机关出尔反尔,这既损害了纳税人的信赖利益,又影响了税务机关的诚信执法形象。
四、税收执法依据错误
一是违背合法行政原则要求,在税收执法中,不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只依据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由于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而在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存在败诉的风险。二是法律适用错误。本应引用a法的有关规定,但却错误地引用了b法的有关规定。三是条款引用“张冠李戴”。有的税收执法人员,不懂得如何正确识别法律的条、款、项,导致具体法律条文引用错误.本应属于“项”的规定,却错误地作为“款”予以引用。四是忽视法律的立、改、废。在税收执法中,引用了过时的、已被废止、撤销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未引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五是违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作出了不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处理、处罚决定。
五、税务案件定性不当
一是违反税权法定、法律保留和法律优位原则,当税法无明文规定时,错误地采取了权力本位观,作出了影响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决定。二是案件定性不准。例如,虚开发票偷税行为,同时构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和《税收征管法》,根据规定,应按偷税行为处罚,但执法人员却定性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或者按偷税和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并罚。三是定性时未充分考量全案情况,作出了片面的认定。
六、证据收集不充分、不合法
税收行政执法证据指的是税收行政执法主体在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措施和手段时所依据的事实和材料。在日常税收执法中,证据收集风险主要有:一是不收集证据,凭经验执法。二是证据收集不充分或者违背证据的“关联性”要求,所收集的证据与处理、处罚决定中阐述的违法事实不存在因果关系。三是证据收集方式不合法。四是先处理,后取证。在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后才补充收集证据。五是证据制作不规范,未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证据收集、制作的规范化要求。
七、自由裁量权滥用
现行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赋予了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税收执法人员千差万别,个人素质和价值取向的不同会导致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偏差,从而产生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执法风险。行使自由裁量权错误主要表现在:一是违反比例法则。即行政处理手段与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性不成比例,在税务行政处罚上体现为违反“过罚相当原则”。二是有多种行政手段能达到行政目的时,采取了损害纳税人权益的方式。三是考虑了错误的和不相干的因素。例如,执法人员因纳税人陈述申辩而错误地认为纳税人态度不好,从而对纳税人实施了加重处罚。四是背离既定的惯例。五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未说明理由。当前,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作出处罚决定没有详细陈述理由,即没有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违法情节、方法和手段、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和陈述申辩内容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因而,行政处罚决定让纳税人难以信服。
八、行政复议处理不当
一是不作为。包括: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审查、不答复,无正当理由超期不作复议决定、不在合理期限内确认复议担保的效力性等。二是复议机关未全面客观调查取证。仅从证明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角度收集证据。三是复议决定未准确告知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时间和具体对象,引发诉讼时效争议。四是复议机关在避免当被告心理的驱动下,违法作出复议决定。
九、税务执行不到位
一、风险管理理论概述
风险管理是对质监部门内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衡量、分析、评价,并适时采取及时有效的方法进行防范和控制,用最经济合理的方法来综合处理风险,以实现最大安全保障的一种科学管理方法。风险管理是质监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嵌入质监文化和实践中,贯穿于质监部门履行职能的全过程。它由风险辨识、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应对等活动组成。风险管理体系不仅适用于企业,对质监部门也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根据风险管理原理,所谓质监执法风险,是指质监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因作为或不作为可能使质监管理职能失效,侵犯国家或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并造成一定的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可能性。质监行政执法风险具有客观性、损害性、可预防性、不确定性,研究执法风险对质监部门来说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质监行政执法风险的识别
执法风险识别是质监风险管理的第一步,也是风险管理的基础。只有在正确识别出自身所面临风险的基础上,质监执法主体才能够主动选择适当有效的方法进行处理。对质监执法主体而言,主要风险环节及表现如下:
1.受理申诉举报环节。风险表现是:不依法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对消费者的申诉举报互相推诿,泄漏举报人信息等。
2.执法检查环节。风险表现是:检查工作中不亮证,无证执法,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执法态度粗暴,执法方式简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弄虚作假,疏忽重大安全隐患等。
3.立案环节。风险表现是:以收代罚,该立案的不立案,超出职权范围立案等。
4.调查环节。风险表现是:实施调查时接受相对人宴请、贿赂,向当事人泄漏案情,恐吓、威胁当事人,做假笔录等。
5.取证环节。风险表现是:采取不争当手段取证,伪造证据,重证人证言轻物证,收集的证据未经过提供人签字和盖章等。
6.采取强制措施环节。风险表现是:滥用强制措施,以扣代查,超过封存扣押物品期限不做出处理决定,对封存扣押物品保管措施不强,随意变卖处理封存扣押物品,罚没物品不上交等。
7.抽样检查环节。风险表现是:实施抽样时不依据抽样标准及法律进行抽样,擅自改变抽样原始状态,更换抽查样品等。
8.案件审理环节。风险表现是:案件审理把关不严,干预执法人员办案,向当事人泄漏案情,不执行案件三级审理机制,没做到查、审、决三分离等。
9.处罚告知决定环节。风险表现是:告知书没有送达当事人,没有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滥用自由裁量权,大案小处,小案重罚等。
10.案件执行环节。风险表现是:对行政处罚执行不到位,应当没收的产品没有没收,先收款后办案,收罚款后不开罚没款发票等。
除上述环节存在风险外,执法主体的决策、执法人员的工作作风等都可能引发执法风险。为有效应对风险,需要对执法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尽可能全面、准确地找出风险源。
三、质监行政执法风险分析
风险的产生既有内因,也有外因。随着执法环境的变化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执法主体与客体双方始终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执法客体违法手段更加智能化、多样化,执法的复杂性和艰目胜大大增强。而导致执法风险的外部因素很多是客观的,单靠执法主体、执法人员的努力往往成效不佳。因此在分析风险时,应重点放在内因和内在表现上。就目前而言,质监行政执法存在的风险主要有三大类,即行为类风险、诉讼类风险和渎职类风险。
质监执法行为类风险分析。执法作为类风险是质监执法主体在履行职责中应作为而未作为、未完全作为或作为了未赋予的职责职能范围内的管理事务而形成的影响和后果。
质监行政诉讼类风险分析。行政诉讼类风险是指质监执法主体因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撤消、行政诉讼败诉、行政赔偿等后果和影响。从目前的情况看,质监执法案件对法律举证的有效性是当前执法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一旦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的概率就会很高。
司法渎职类风险分析。质监渎职类风险主要是指质监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因主观过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职责,客观上侵犯国家利益形成国家及其他财产重大损失而可能触犯法律的危险和后果。此类风险的界定以《刑法》中关于渎职犯罪的相关条文和检察机关对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为依据。
四、质监行政执法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就是量化测评质监执法主体因履行职能、实施行政执法带来的影响或损失的可能程度,也就是将风险分析的结果与质监部门的风险准则比较,或者在各种风险的分析结果之间进行比较,确定风险等级,以便作出风险应对的决策。
风险评估可以用严重度、风险等级进行评价,对执法风险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用“严重度”进行评价并赋予分值(得分1—10分),分值越高则表明风险指数越高。质监执法风险分类及等级见下图:
对质监执法主体进行风险等级评估的同时,应建立执法风险预警系统,将风险评估工作动态跟踪到每一起案件的办理过程,及时评估案件的风险大小。当风险达到一定级别后,发出预警信息,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介入、引导、干预,制定和实施科学的处置预案,最大限度减少执法风险的发生。
五、质监执法风险应对措施
风险应对是指在确定了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风险,并分析出风险等级及其影响程度的基础上,根据风险性质和质监执法主体对风险的承受能力而制定的回避、承受、降低或者分担风险等相应防范计划。积极有效地应对风险,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准确查找执法风险点。找准风险点是规避执法风险的基础。每个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或多或少都掌握一定的职权,有权利就有风险。执法主体应结合职能和工作环境,开展执法风险点排查,包括思想道德风险、岗位职责风险、制度机制风险等。按照“对照岗位职责一梳理岗位职权一找准执法风险一公示接受建议”的程序,进行自我查找,认真查找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务必使找出的风险点准确细化、符合实际,尤其是对执法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要进行重点查找。
2.制定风险防范措施。针对排查出的风险点,在每一个执法环节和岗位中应建立防范措施,查漏补缺,建章立制,最大减少执法风险。要按照风险定到岗、制度建到岗、责任落到人的要求,结合工作职责,有针对性地对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特别是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要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规则》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标准》,通过制度,严格自由裁量权的使用。
3.加强监督检查和沟通。为有效规避风险,要通过调查问卷、案件调查和走访服务对象等形式,广泛开展风险信息的收集工作,深入了解行政相对人和服务对象的利益诉求,将收集到的风险信息,及时反馈到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处理矛盾纠纷。同时,要加强与政府、纪检监察、检察、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和信息交流,对质监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研究,协商解决,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有机平衡质监执法中多方利益关系,最大程度化解外部质监执法风险,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一、海事行政执法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海事执法风险产生的因素可分为内部和外部两类。来源于外部的执法风险因素主要表现为:一是出于发展地方经济的保护,地方通过行政手段过度对海事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违法干预,致使海事部门在监管上被动缺位。二是行政相对人对海事监管工作的不理解,抗拒海事执法,致使双方产生激烈的冲突,有时甚至会危及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且此风险产生的负面影响较大。三是少数外界执法监督部门及舆论媒体,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海事执法行为的不正常关注,对海事部门执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产生消极影响。四是随着海事监管中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海事行政立法滞后的问题更加突出,海事执法人员稍有不慎,就会成为风险的承担者。
来源于内部的执法风险可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海事执法人员因业务不精,违反执法程序或误用执法依据等导致的执法风险,这是基层海事执法中最常见的一种风险。一些基层海事执法人员由于平时疏于对海事监管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和掌握,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凭借自身以往的一些执法经验,随意执法、越权执法及盲目执法,致使其自身承担了不必要的执法风险。二是由于执法人员自身执法意识和廉洁意志薄弱,出于错误的执法目的,如违规收费,查人情案,吃拿卡要等,,,而导致的执法风险。
二、海事行政执法风险产生的主要因素分析
“依法治国”是我们当前必须坚持的治国方略,那么“依法行政”也就是现在及将来海事工作中必须贯彻的基本方针。因此,执法风险意识是目前海事执法人员必须提高的素质之一。从行政执法过程中内外因素来分析,能给海事工作带来执法风险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四个:执法主体的素质、行政相对人的素质、执法依据及执法环境。这些因素可以单个也可以多个组合对海事执法产生风险,本文笔者对上述因素就单个角度进行逐项分析探讨其产生执法风险的可能性:
1.执法主体素质高低是产生海事执法风险的潜在因素
海事执法人员素质层次不齐。第一,由于部分执法人员不思进取,得过且过,不深入学习和钻研海事业务,造成其自身对海事业务不熟,在执法过程中凭感觉、凭经验执法,不懂装懂,从而违反执法程序及依据,造成执法风险。第二,执法人员对海事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够透彻,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文书或引用法律法规条文错误,不注意执法证据的搜集与整理,导致执法质量不高带来执法风险。第三,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遵循一定的执法规范而导致的风险,如现场执法时未出示执法证或只有单人执法。第四,由于监管意识不强,执法人员的“不作为”带来的执法风险。第五,执法人员,,等“乱作为”带来的风险。
2.行政相对人的过度自我保护使海事执法风险实现成为可能
如果说执法人员的素质是造成潜在执法风险的内因的话,那么,行政相对人的法律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自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对自身权益的过度保护使潜在的执法风险有了变为现实的可能。在我国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存在着不告不理这一原则规定,这就使得执法风险是否成为现实,还要取决于行政相对人的态度。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建立健全,人们的法制意识正在逐步建立,法律保护正当权益的观念正逐渐深入人心,行政相对人的素质和能力也在不断的提高,从而也使得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风险也随之提高。
3.不完善的监督机制和复杂的执法环境带来的风险
虽然交通部海事局为了规范、监督和制约海事执法行为,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执法人员和行为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各海事局还结合本辖区的实际制定制约和监管办法,对规范海事执法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我们也看到这些监督制约机制也有欠缺的地方,并且与制约和监督机制并行的激励和救济机制未能得到建立和完善,使得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被挫伤,执法队伍的战斗力和凝聚力被削弱,执法观念逐渐弱化,执法工作的风险也因此增加。
三、规避海事执法风险的主要对策
就降低和规避行政执法风险而言,就是要坚持依法行政、正确使用人民所赋予我们的权利,做到严格监管与优质服务并行,到位不越位,补位不缺位,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将海事行政执法风险降到最低。
1.要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提高规避风险的意识
第一,必须树立和强化依法行政观。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海事监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海事工作的方针和基础,执法人员必须时刻紧紧牢记。第二,必须树立正确的海事服务观,推进严格监管与优质服务并行,提倡优质服务必须以严格监管为前提,不能因盲目服务相对人而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第三,必须树立现代海事管理观,按照海事工作的“监管立体化、反应快速化、执法规范化、管理信息化”的目标要求,实现科技强局与规范管理的有机统一。
2.不断提升海事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降低海事执法风险
这就要求海事执法人员首先要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职业操守,并能始终以“以人为本,依法行政”为其工作指导思想,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其次还要通过制度化的学习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系统地掌握执法的范围、对象、权限和手段,提高实际执法能力,培养其对法律的忠诚与对人民的忠诚。只有这样执法人员才能承受和抵御住各方面的压力和诱惑,这样的执法队伍才能“拉得出、打得响“,才能有效地降低海事执法风险。
3.建立和完善执法程序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首先,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现行的海事执法程序制度,提高制度和程序的可操作性,从制度程序上对执法行为加以规范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其次,要建立海事行政执法全程监督机制。执法的程序制度要科学规范,具有可操作性,使执法行为的每一环节都有章可循,有据可依,防止、等现象的发生,同时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机制,拓宽外部监督渠道。再次,海事部门要在监管工作中引入问责制,严格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廉政措施,加大纪律处分力度,强化执法人员的落实意识、责任意识,规范执法行为。
4.要强化海事法律法规宣传,打造“阳光”海事形象
关键词:电力企业 协助行政执法 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2)03―0―01
电力企业协助行政执法现状概述
(一) 电力企业协助行政执法的概念
电力企业协助行政执法是指电力企业依据行政机关的指令或要求,对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企业采取中止供电或终结供电措施,协助行政机关顺利完成执法行为。
(二)电力企业协助行政执法现状。
近年来供电企业在节能减排、环境治理、煤炭资源整合、查处安全隐患企业等领域经常被指令协助行政执法。2010年4月,太原市人民政府启动对违章建筑、非法占地的联合执法行动,太原市供电分公司被纳合执法行动的有关单位之中。据不完全统计,太原市供电分公司自2010年4月份以来,共接到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执法局要求协助行政执法的来文、来函170余件。其中太原市规划局所属各分局来函最多,其次是太原市及其所属的区国土局。此现象在基层供电公司也非常普遍,以阳曲、清徐和娄烦为例:阳曲供电支公司近三年来配合国土局、环保局等相关执法部门对70余家企业采取了断电措施;清徐支公司近三年来在协助行政执法中对21座资源整合关闭煤矿、8家环保关停铸造厂、12家违法洗煤厂、39家违法排污单位及33家违法占地用户采取了断电措施;娄烦支公司在2009年5月依据娄烦县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对23家违法选矿企业进行断电。
随着违法企业对电力的依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和执法力度的进一步加大,电力企业将会更多地涉及协助行政执法。
一、电力企业协助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因对电力企业协助行政执法无明确的法律授权,对行政主体要求电力机关协助执法行为无相应的法律制约,电力企业在实施协助行为时存在法律风险。
(一)面临对供电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电力企业与用户签订的供电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电力企业可以依据行政主体的相关决定中止甚至终止供电,在协助行政执法中的行为至少在形式上存在违约,很可能引发供电用户提起违约损害赔偿请求。
(二) 协助行政执法行为涉嫌违法
《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电力企业可以依据行政主体的决定停止对用户的供电,该行为涉嫌违反实体法。
相关法律和法规中对电力企业的停电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除因故中止供电外,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电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停电手续: 1.应将停电的用户、原因、时间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批准权限和程序由省电网经营企业制定; 2.在停电前三天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对重要用户的停电,应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3.在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户一次,方可在通知规定时间实施停电。”但在协助行政执法时,行政主体要求都特别快,从断电决定做出到实施断电一般都不超过24小时,电力企业很难以上述程序实施停电。依《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用户销户应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在协助行政执法时,一般都是先断电后补办销户申请手续,明显违反了相关程序。
(三) 供电企业损失无法得到赔偿
协助行政执法采取断电措施之后,用户断电之前已用电费往往无法追回。因断电导致企业电量销售额下降而引起的损失更无法追索。且不论协助行政执法时企业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上述损失在情理上似乎应该由政府承担(为了公共利益才采取了上述行为),但现行法律对此并无规定。该损失只能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电力企业协助行政执法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 依据现行法律进行风险防范
电力企业协助行政执法中虽面临上述法律风险,但仍应积极寻求现行法律中的有利规定,依据现行法律最大可能地维护企业利益,尽可能地降低企业法律风险。
1. 以《合同法》第七条抗辩用户的违约请求权。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遵守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为合同之当然内容,供电企业在确实知悉所供电力有为用电人从事违法行为所利用之情况,依据政府的命令,拒绝供电,不能因此认为构成违约。
当然,上述法律规定只是作为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可适用弹性很大,但仍不失为一种抗辩事由。
2. 依《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抗辩用户的违约请求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用电合同订立后,政府颁布新的政策、法律,将某种行为或某些行业定为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业,采取行政措施勒令供电企业停止供电,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自然可依不可抗力抗辩。
3. 依《规则》第九十四条第三、四款规定抗辩
《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第三、四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程序确定确实无法履行合同; 由于不可抗力或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允许变更或解除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在协助行政执行时,用户已依法被认定为应当停产或关闭的企业,以后自然无法正常用电,显属《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第三、四款规定之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供电营业规则》只是一个政府部门规章,效力层次低,由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的情形,仅限于“法律规定”的情形,《供电营业规则》的这一规定,恐难以为司法裁判者所认定。
4. 依《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抗辩违约请求权
当前,个体税收因其户籍难控管、收入难确定、定税难规范、免征临界点难掌握等多重因素,一直是基层国税部门税收征管工作的难点,同时也是税收执法的高风险区。因此,增强执法风险意识,提升个体税收管理水平,已成为当前个体税收管理中的一项重要课题。
【关键词】
个体税收;执法风险;应对措施
一、当前个体税收管理执法风险的种类及其表现
根据个体税收执法风险的程度,责任追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不同,以及所产生的后果的不同,可以分为管理类风险和司法类风险。基层税务机关在个体税收行政执法中,司法类风险并不常见,大量存在的只是管理类风险。管理类风险容易发生且容易被人们所忽视,并且存在嬗变为司法类风险的可能性,因而管理类风险应该是当前基层税务机关预防的重点类风险。具体表现主要如下。
(一)制定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制度,给个体工商户设置人为的“障碍”,增加纳税人税收成本,损害纳税人利益。一是税务机关在个体税收增值税起征点执行过程中,不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落实,不执行起征点政策或者擅自降低标准。二是制定土政策,如规定起征点以下纳税人不允许领用发票等。三是为便于征收,让纳税人一次缴纳多月或者全年的税款等等。
(二)对税务登记管理把关不严。一是在办理开业登记时,税务干部不认真调查核实、不实地了解情况,导致纳税人的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证办理情况不一致。二是个别税务干部为应付上级考核,达到税务登记率考核标准,利用个体税务登记证编号为居民身份证这一便利条件,在不采集相关原始数据的前提下,为个体工商户办虚假税务登记。三是对一些起征点以下户或者有关系的个体户不办理税务登记,造成漏征漏管,损害税法的公正性。
(三)日常管理过程中执法不到位。一是税收管理人员对税源管理情况不清楚,政策制度执行不力。对应建账建制的纳税户没按要求落实,对该按企业进行管理的纳税户却采取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方式进行征收管理。二是税源管理中监控力度不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从业人数与核定情况相差很大,不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提出管理建议,要求调整其额定税额。纳税人销售额已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不按要求认定一般纳税人,仍然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计税。三是政务公开不及时、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日常纳税辅导不细致、、造成纳税漏洞。四是税收执法中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行为,如:下户评估不出示税务检查证、不下达评估文书等。五是巡查巡管不到位,造成个别个体工商户虚假停歇业。
(四)实施税务稽查不依照法定权限、内容、程序、方式实施,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一是对个体工商户偷税案件的事实认定不清楚,收集的证据不确凿,对案件的定性不准确。二是不如实反应检查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查多报少。三是不按规定时限、方式调取、退还纳税人的账簿及财务资料。四是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不移送。
二、当前个体税收管理执法风险形成的原因分析
(一)政策因素造成的执法风险。国家为加强个体税收管理出台了多项管理政策,对各项管理都有明确的要求。但是一些管理办法对基层税务机关来讲,缺乏必要的操作性,无形中增加了执法风险。如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定额管理有明确的要求,但是有些个体户为达到不缴税款的目的,比如对相邻的两间门市办理两套不同法人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对这种情况税务管理人员明知是一个商户,但是在管理中毫无办法。同时,基层税务机关为更好地落实好上级文件精神,往往都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加详细、更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规定。如《征管法》规定任何合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可以领用发票,但是无形中增大税务机关的管理力度,容易造成纳税人虚开、代开、开具大头小尾等情形,增加税务干部的执法风险。但是不让起征点以下纳税人领用发票,税务机关又面临着纳税人投诉或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风险。
(二)外部环境导致的执法风险。一是外部环境不协调导致的执法风险。近年来,有点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出台了一些与税务制度相违背的政策,实行一些减免税制度,甚至不让税务机关进驻管理,从而弱化了税法的刚性。二是个体经济大力发展导致的执法风险。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多项措施减轻个体工商户风险,对个体工商户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实行免费制度,并取消行政管理费和实行增值税起征点政策,个体经济得到了空前的繁荣。但是基层税务机关由于受干部年龄老化、年轻力量补充不足、经费紧张等多种因素制约,在个体税收管理上力不从心,加大了执法风险。三是个体工商户维权意识增强导致的执法风险。随着税收法律知识的普及,纳税人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通过法律途径,包括复议、诉讼、申诉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为越来越多的纳税人所接受和使用。
(三)税务管理人员主观因素引起的执法风险。一是思想麻痹。一般纳税人管理得到了高度重视,各类监控软件的运用、风险基层管理的实施、各类考核检查的跟踪,使得一般纳税人相关管理指标得到了逐年的提高。但个体税收管理却与此形成了鲜明的反差。于是对个体税源管理思想松懈,无所用心,麻痹大意。二是执法随意。有的不按法律程序办事,不按现行的政策制度执行,执法不严,随意变通,有时在税收执法过程中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削弱了税收执法的刚性。三是作风漂浮。少数个体税收管理员敬业精神淡化,缺乏起码的工作责任心,不认真履行分内的职责,造成税款的流失。四是管理粗放。少数个体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中调查不深入,核实不认真,把关不严格,不把管户与管事结合起来,对纳税户管理不善。上述种种,都为个体税收执法潜伏下风险与隐患。
三、规范和化解个体税收管理执法风险的有效措施
(一)建立健全税收法律法规。造成个体税收管理中的额定 、打分,这也是普通话教学中的一种尝试。在班中挑几名学生进行测试前的培训,让学生以模拟测试员的身份出现。将考核内容各项的评分标准逐一进行细致的讲解。反复的听练,进行最终的模拟测试员的考核。几名接受培训的学生经过短期的培训最终都能达到要求。在模拟测试中,模拟测试员们认真地为每位选手打分、汇总成绩。测试结束后,模拟测试员进行小组考评,针对每位同学出现的问题进行点评,模拟测试员们收获很大。
综上所述,普通话课是一门技能训练课,要想使学生真正掌握普通话这项技能,并且应用于他们未来的学习、生活和工作中,如何提高这门课程的实际教学效果值得我们不断探索和研究。而通过开展情景式教学,将普通话教学延伸到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中,在学生中选拔模拟测试员对学生进行模拟测试等形式,则为真正提高高职普通话教学的效果提供了参考。 级的建设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工科背景的院校专业设置导致了大多数班级为“合唱班级”,这样一种现象限制了校园的活动开展。对于纯工科背景校园活动的开展须下更大的功夫,投入更多的精力。校园活动开展的情况直接影响着学生的精神面貌,制约校园文化的建设方向。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应加大校园活动建设的投入力度,以校情为出发点寻找合适本校开展的活动。
税额、个体工商户停业管理和界定偷税的风险,主要是法律缺陷造成的。如《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有关额定税额的方法、程序等,操作性不强。虽然在定额核定中还有从业人员、经营面积、经营地段、人员工资等系数的参照,但个体工商户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很难通过定额核定系统准确把握。要求有关法律应该提高纳税人的准入门槛,对不能设置账簿的纳税人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对擅自销毁账簿等行为和未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按《税收征管法》具体规定处罚。尽量减少定额征收,提高纳税人的违法成本,促使纳税人合法经营。
(二)合理使用税务机关的权利。在行使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时,以纳税人的货币资产为强制执行和税收保全的主要对象。另外,《税收征管法》将罚款的强制执行权在授予税务机关的同时,又授予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税务机关强制执行措施单一、执行力不足的现状下,若对没有货币资产的纳税人处以罚款,税务机关应该选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用信息化手段管理发票。在个体工商户中全面推行网络版普通发票,不论起征点以上户还是起征点以下户,都可以通过网络开具网络版普通发票。对起征点以上纳税人实行定额加发票的管理模式;对起征点以下纳税人网络发票开具状况实时监控,达到标准及时调整定额,缴纳税款。
(四)加强思想教育提高防范意识。执法人员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认清税收执法风险的客观存在性,努力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要爱岗敬业,不能因为个体税收块头小,税收政策相对简单而产生无所谓心理,工作中要做到一丝不苟,避免作为不当或者不作为行为的发生。同时,要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廉政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杜绝税务渎职行为的发生。
(五)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干部素质。在个体税收管理人员的配备上要选择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干部来从事。对现有条件下的个体税收管理人员要加强业务培训,针对个体税收管理开展专门的培训,并且要在培训课程中安排心理知识和社交能力方面的培训,以适应当前税收管理的需要。
(六)加大监督力度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一是要强化个体税收执法行为的事前监督。认真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把保障纳税人的知情、听证、复议和行政诉讼等一系列权利以及约束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作为健全个体税收执法的重点,减少税收执法的随意性,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二是要强化个体执法行为的事中监督。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理、报备本级权限内的税务案件。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税务案件要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三是要强化个体执法行为的事后监督。强化税收执法监督检查,严格检查成果运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为规避执法风险提供监督保证。
关键词: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31;D922.28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02
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法律风险,是指人民银行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履行有关金融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因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实施了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导致人民银行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可能性。
一、人民银行行政执法实际操作中的法律风险
人民银行行政执法实际操作中的法律风险,是指人民银行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因没有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执法权,从而导致人民银行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一)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而执法的法律风险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所具有的行使行政执法权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能力。实践中,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因其内设部门名义对外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而承担其内设部门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而执法的法律责任。
(二)超越法定权限执法的法律风险
法定权限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享有的行政执法权的范围。实践中,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因超越法定权限行使了本应由其他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而导致其承担越权执法的法律责任。
(三)实施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印发的法律风险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基础,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实践中,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因没有弄清违法事实并掌握充分证据,就实施行政处罚,而导致行政处罚无效的法律责任。
(四)适用法律不当引发的法律风险
适用法律不当是指行政主体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正确适用法律规定。实践中,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因不当适用不同层次法律或不当适用法律条文,而引起行政争议并为此承担无效执法的法律责任。
(五)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法律风险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基于一般法律原理和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自主决定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实践中,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则和标准把握不准,导致行政处罚畸轻畸重,随意性过大,面临在诉讼中被判决变更的法律风险。
(六)行政不作为的法律风险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因不履行法定义务而构成行政违法。实践中,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因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而承担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七)收集证据方式不规范引发的法律风险
在行政执法中,如果执法部门收集有关证据的方式不规范,就可能导致证据无效,甚至影响执法的效力。实践中,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实施行政检查、处罚时以暗访等非法定方式收集证据,结果导致证据无效,使基于该证据作出的决定也面临无效的法律风险。
(八)执法检查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法律风险
执法检查应当严格按法定方式、步骤、手续和时限进行,这是对程序合法的要求。实践中,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未按法定程序通知当事人执法检查事项以及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等,并因此承担执法检查程序不合法的法律责任。
二、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行政执法人员法治观念和业务素质方面的问题
1.执法认识不到位,法治观念不强。一些执法人员对严格行政执法认识不到位,没有把依法行政的思想贯彻到行政执法工作中,暴露出执法目的不明确,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金融行政管理问题,不能从维护法律权威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出发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从而给人民银行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不利后果,也引发了一些行政执法法律风险。
2.缺乏法律知识,不能正确运用法律和政策开展执法工作。由于一些执法人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比较浅薄,因此在执法中往往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和政策开展工作,暴露出适用执法依据不准确,认定违法事实不清晰,处理违法行为不适当等问题,直接影响了人民银行行政执法的效果,甚至引起行政相对人的争议,给人民银行的执法形象以及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
(二)行政谭内部监督方面的问题
1.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相对滞后,监督方式需要创新和改进。目前在人民银行系统内,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途径进行的。但这些监督往往是在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后或行政执法活动结束后进行的,属于事后监督。这种监督只能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行政执法法律风险起到警示的作用,而不能对正在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或正在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行政执法法律风险予以警示,因此这种监督相对滞后。
2.各级机构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尚未形成合力,监督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应当既包括法律、内审、监察等履行内部监督职责部门的监督,也包括对外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部门的自我监督。但实践中,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的机制尚不健全,客观说存在着规避法律部门等部门监督或者单纯依赖法律部门等部门监督的情况,以及执法职能部门自我监督流于形式的情况。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各级机构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的机制有所缺失,监督没有形成合力,使一些原本可以通过监督避免发生的行政执法法律风险最终发生。
三、防范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法律风险的建议和措施
(一)加强法制宣传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人民银行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是否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最终要通过人民银行各级机构执法人员执法的具体行为体现。因此,人民银行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和执法能力就决定着人民银行行政执法的状况和效果。而加强法制宣传和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是增强执法人员法治观念,提高执法人员执法能力,以及防范人民银行行政执法律风险的一个有效方法。
通过组织系统法制培训、岗前法制培训、在岗法制培训等培训,使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的执法人员都能通过不同方式的培训了解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以及执法的方法、原则和应当注意的问题,保障执法人员能够在行政执法实际操作中正确适用和执行法律,避免执法人员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执法权,不断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从而达到防范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法律风险的目的。
(二)完善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内部监督职能作用。完善人民银行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度,是保障人民银行依法行政,防范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法律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
完善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度,首先要转变行政执法监督观念,克服规避法律事务等部门监督或单纯依赖法律事务等部门监督的思想,充分发挥法律、内审、监察等履行内部监督职责部门的监督作用,以及履行执法职责部门自我监督的作用,使行政执法监督形成合力,达到全方位防范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法律风险的目的。其次,要完善人民银行系统内的层级监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以上各级机构对本辖区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本辖区行政执法中的问题,防范系统行政执法法律风险的发生。第三,逐步完善人民银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执法的责任意识以及依法行政的观念,减少违法或不当执法情况的发生。第四,探索建立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法律L险预警机制,逐步形成内部监督职能部门参与行政执法工作的制度,使行政执法中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警示,从而达到预防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法律风险发生的目的。
参考文献:
关键词:工商行政;防范;职业风险
一、工商行政管理职业风险浅谈
(一)何为工商行政管理风险
行政管理风险是指在进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在进行市场管理任务和进行行政工作的过程中,要面临关于执法过当对被执法人导致的利益或人身损害所面临的责任追究、人身安全受到伤害或精神受到损害的可能性,被称作行政管理风险。大致可以将风险划分为四种类型。
1. 监管责任风险
工商行政人员在负责监管和执法的区域中如果表现出无所作为、作为少或乱作为将会受到执法监督的责任追究,这也是基层工商行政工作人员面临的最大风险,无法把握其中的分寸是工作人员面临的巨大难题。
2. 行政许可风险
在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企业通过递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但如果当事人提供了虚假的材料通过欺骗的手段骗取登记,登记之后的企业工作中又出现了问题,这时执法人员将很容易犯主观行为过失的错误。在此种背景下,工商部门将承担审查不严和执法过当的双重责任风险。
3. 职业关联风险
此类风险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中是最大的阻碍,在工商执法的规定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背景下,工商执法配合法规进行执法可以做到高效率,高质量,但如果职业关联中出现了违法规定甚至触碰法律的情况下,执法变得异常困难。对工商管理部门执法出现异常监督、异常制约,甚至抗拒和阻挠其执法任务,被执法人的不配合,甚至出现暴力冲突,造成双方的人身安全风险。同时,如果出现廉政问题,在官员出现了贪污、受贿、包庇的问题时,工商执法任务也不为大众接受,民众愤慨,导致执法风险增大。另一方面,如果职业风气受到影响,工商管理行政人员或执法人员在生活中或工作中违反了“六项禁令”或者在工作评价和民众评价中受到了指责和问责,相关机构或工作人员将被问责。
4. 服务关联风险
在社会主义发展建设的背景下,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当地经济,促进经济增长,也会出台很多扶持和帮助当地企业发展的政策,甚至会有与国家的法律或政策中禁止或限制的项目有所矛盾或冲突的政策或新规。在某些地区有可能会设置“规则”,禁止或限制工商管理部门对某些企业进行监督和审查,在这种背景下,工商部门的执法任务将承受巨大的舆论压力和精神压力,如果不守当地的“规矩”就有可能受到问责,导致职业风险与日俱增,成为一大难题。
二、导致工商行政管理职业风险的原因
1. 行政任务执行过程中,如果有不依法行政的情况发生,会导致一系列风险的连环效应,所以不依法行政才是工商管理职业的风险根源。某些工作人员的越权行为、暴力执法行为、无所作为、和越级执法权限都会导致执法部门和被执法人双方的矛盾冲突。究其原因,就是执法人员或相关官员为了金钱利益,漠视法律,而当国家法律形同虚设。
2. 在这种已有问题的背景下,一方面大部分正当执法的工作人员对执法工作的中危机感和责任感不足,对执法过程中的风险认识不足甚至视而不见;另一方面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下,执法人员都知道“吃、拿、要、卡、报”是绝对不能触碰的底线,但是容易陷入一个“只要没吃拿卡要就不怕”的误区。导致这种风险的原因往往是因为麻痹大意,这对认真执法和勤恳工作的执法人员是不公平的,因为执法工作的需要,发生了主观或客观的失误,便有可能葬送自己的未来,对自己、家庭、部门造成损失,主要还是因为工商行政管理中的不确定因素太多,执法人员对执法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对发生意外状况的处理也不够完善,缺乏经验。
3. 工商行政管理的职业风险教育也不够完善,没有相应的系统管理,没有将职业风险教育作为工商管理机构的管理规定之一,对执法人员的教育不足,是导致执法人员风险认识不足的主要原因,所以部分执法人员对风险的认识还停留在初级阶段,面临风险时不能做出及时有效的判断,对发生风险的最坏后果也预估不足,才导致如此窘况。
三、改善加强工商管理部门职业风险防范措施
(一)正确认识职业风险和责任
一方面要认识清楚责任和权利是相辅相成的,在行使自己执法权利的时候,切不可忘记自己的责任与使命,树立正确的责任观和权利观,在工作中保持警惕的态度和认真执法的意识,防止麻痹大意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不能被风险吓倒,切不可因噎废食。要做到“敢执法、能执法、执好法”,保证在工作中的正确处理,锻炼自己面临意外情况的处理能力,按照规定办事,是可以避免发生风险的。最后,要坚持党员规章,有献身精神和奉献精神,牢记红色信仰,自发的认识到工商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目标,带着荣辱感和使命感进行执法,做到有责任心,有廉耻心。
(二)加强风险意识教育
1. 我国职业风险教育一直处于缺乏状态,应当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风险进行相应的培训教育,出台相关的规定和条例,融入工作人员的日常任务和学习中,加强教育活动,让工作人员时刻牢记风险的存在和后果,使防范意识铭记于心,让工作人员在面对问题出现时敢于管理,防止视而不见,决不让任何违法行为有可乘之机,在接受风险教育之后也不会出现执法过当或不能处理的情况,从根源上规避了风险的发生。
2. 增强工作人员执法中牢记法律的工作态度,避免违法执法、越法执法的情况发生。对法律的恪守不仅仅是对于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更是对各商户各公民的严格要求,只有双方依法工作,照章办事,才能互惠双方,在工作生活上更加顺利,若有一方违背法律,那么必将承担相应责任。但同时执法人员要认识到,工商工作是执法,更是为大众服务的执法,切不可胡乱行使嗔Α⒐度行使权力。
3. 优秀的服务态度可以使双方更满意、更效率的解决问题,从根本上避免了风险的发生。无论什么工作都需要工作人员的认真负责,踏实勤勉,在风险教育中应该让工作人员更加深刻的意识到这点,只有工商管理工作做好,大众才能安居乐业。同时在如今经济和社会的高速发展下,各种设施万象更新,新知识层出不穷,工商行政人员需要跟上时代的脚步,在生活和工作中不断学习,才能按照规范和规定更好的完成工作,让职业风险彻底消失。
(三)加强官员的监督和教育
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管理人员的监督和教育同样重要,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和教育制度,使管理人员意识到自己职责的重要性,在工作中大兴学习之风,让每个人都做到“愿意去学,敢于去学”,通过学习完善实践,通过实践继续学习。同时改善工商管理部门在大众心中的印象,通过举办各类文化活动,让工商管理工作人员和大众多接触,多沟通,才能在以后的执法中得到配合和支持。最重要的是对管理人员的监督,防止任何形式的贪污受贿,从根本上杜绝“”的恶性事件的发生。同时可以派遣调查组,对执法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听取民众意见,了解执法中有无违规现象发生。
四、总结
总体来说,工商行政管理是一项工作性质特殊,风险很大的职业,在法律法规上也有不合理、不完善的部分,虽然在工作中必须坚守坚持,但可以通过防范教育和意识避免进入“死胡同”,从而规避工作中可能遇到的职业风险,在与国家政府沟通时,也应提出此类问题,让国家早日完善此类法规,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1]盛小伟.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职业风险及其对策[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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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于宗明.有效防范监管风险促进工商工作科学发展[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1(11).
【关键词】车购税;风险管理;税务人员;防范机制
风险管理是指对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性事件进行识别和评估,并采取应对措施将其影响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的过程。国家税务总局在《2002~2006中国税收征管战略规划纲要》中,首次正式提出“防范征管风险”“树立风险意识”。。引进风险意识可以使各级税务机关更加深刻地从战略管理的角度认识自身工作的本质和规律,防止征管风险的举措又可以使税收征管工作获得更多的主动性。
车辆购置税(下称车购税)是在2001年费改税后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的新税种,从2005年开始,车辆购置税的征管工作从交通部门正式移交至国税部门。2005年来,我国经济正处于上行通道,居民消费水平稳步提高,车购税收入基本呈现逐年大幅递增态势。由于车购税税种“新”、“小”、“简”的特殊性,其征管方法和方式有别于其他税种,以至税收风险防范管理对于这块领域的关注较少,本文以车购税部门的视角进行论述,重点分析车购税税收风险的表现形式和成因,车购税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以期对当前车购税风险管理工作有所推进。
一、当前车购税税收风险的表现形式
(一)新车纳税申报存在的风险
机动车车型的更新速度较快,总局的价格信息相对滞后,纳税人申报车型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无法对应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后文中简称为《办法》)中对税务机关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的责任、依据、流程、后续工作等皆未明确界定,纳税人由此产生质疑,引发税收争议,加大执法风险。由此可见,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是车购税征管工作最重要的风险点之一。
(二)完税证明存在被套取风险
车购税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正本由纳税人保管以备查验,副本用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同时根据《车辆购置税征管办法》的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予以补办。已核发的完税证明在发证机关即国税部门没有留存纸质存根,能够查询的只是已发完税证明的电子数据。根据目前的系统设置,每辆车的完税证明和税票之间除纳税人名称和车型相同,两者没有任何联系,尤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两者是分离打印的,这一流程的主要风险点在于,打印机对完税证明无法识别,也就是说即使收取税款后用白纸代替完税证明打印,而后采用换补完税证明套取完税证明,在征管系统中不会出现任何异常情况,票证监管留下一个空白点。
(三)退税存在的征管风险
根据《车购税征管办法》的规定,已缴车购税的车辆,当发生质量问题退车时,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在申请退税时,明文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但是并未明确质量问题的证明应该由哪个部门出具,退税工作中存在的征管风险是显而易见的。
(四)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信息交换机制不完善存在的偷逃税款风险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是车购税一个重要的把关部门。根据《车购税暂行条例》规定,税务机关和公安部门应当定期交换信息。据了解,各地的车购税部门大多没有建立信息交换机制。由于国税部门未将车辆购置税征收的有关信息传送给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造成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难以识别虚假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套取的完税证明,无法进行事前监控。而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未将车辆登记注册信息传送给国税部门,使国税部门无法对已缴税车辆进行事后监控
二、车购税税收风险的成因分析
(一)车购税政策依据的因素
车购税征管工作中主要的法规依据是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和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下称征管办法),以及临时出台的一些补充性文件,政策依据过于单薄,表述不清,用词含糊,不仅加大了实际操作的难度,同时也为税收执法留下隐患。使得在执行过程中,因个人对条文的理解不同,执法的尺度把握不一致,造成税收执法风险。
(二)车购税征管系统的因素
1、过多独立存在的软件系统和车购税征管系统关系密切,不利于风险管理。
2、车购税征管系统固有风险点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系统对于滞纳金的计算并没有按照总局文件的规定设置最长不超过3年的追溯期限;二是系统对税票设置了“重用”功能;三是对手工录入的申报数据,按照规定征收人员和复核人员应相互分离,但系统并未对此加以识别和控制。
(三)税务人员的因素
在车购税征管工作中,和其他税种有所不同的是,车购税的一线征收人员是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关键。征收人员的执法业务水平与风险防范意识是决定车购税税收执法风险的重要因素。车购税和增值税、所得税相比较,征管方式又较独立,各地国税部门对车购税普遍存在不够重视的现象,认为税种单一、税率固定,征管方式简单,从事车购税工作的人员调换频繁,不利于业务水平的提高和执法风险防范意识的建立。
(四)信息的因素
1.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新车纳税中的配置选择主要取决于纳税人的申报,多由车行代为操作。在这一过程中,车行就有可能对车辆的配置高配低报,造成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形成税收执法风险。
2.税务机关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的信息数据比对是杜绝车购税税款流失和偷逃的核心。
(五)监督机制的因素
在税务机关内部有不少监督机制,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按期进行执法检查工作,每年还要按规定进行执法督察工作。同时各地还有执法监察、征管质量检查等形式多样,内容各异的检查。但是在众多的检查中能够适用或针对车购税开展的凤毛麟角,很多考核指标和方式无法应用于车购税执法检查。极少数为应付上级布置检查任务开展的执法检查,因检查人员对车购税业务的熟悉程度不够,检查无法深入,从而造成车购税执法工作一直处于“监督盲点”。
三、车购税风险管理的防范机制
(一)转变思想,树立正确的车购税风险管理观
车购税作为税收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转变传统的征收理念,全面重视和树立车购税收执法风险管理理念。一是注重内部控制,以内控逐步推进风险管理。二是注重持续进步,以不断的改进和调整推进风险管理。三是注重全员参与,齐抓共管推进风险管理。四是注重科学管理,依托信息技术,完善传统的人工控制,推进风险管理。五是注重过程控制,以提高风险管理的前瞻性。
(二)以票控税,推行全国范围网络开票
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网络开票开具机动车统一发票系统,在开票的同时实行车购税网上申报,发票信息、申报信息、征收信息在系统内进行无缝衔接和自动转换,确保信息采集和关联校验的快捷性、一致性、准确性,实现车购税发票开具、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的闭环管理,在减轻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办税压力,提高征管效率和征管质量的同时,减少违规开具发票现象和征管风险。
(三)完善车购税规章制度,树立风险和执法并存的意识
车购税的规章制度相对其他税种独立、简单、笼统,这一方面是由车购税的特点决定的,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对车购税业务的作用认识程度不够,没有将车购税和其他税种很好的融合贯通,充分发挥车购税的征管作用。车购税执法只有以完善的政策法规为前提,强化风险管理,树立风险和执法并存的意识,才能充分发挥车购税在汽车行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方面的作用。
(四)技术创新,优化车购税征管系统
目前使用的车购税征管系统是车购税征管工作最主要的开展平台和技术支撑,创新优化车购税征管系统对防范车购税风险至关紧要。创新优化车购税征管系统,一是考虑在我国“大征管”环境下,将车购税征管系统并为CTAIS系统的子系统,开发与其协同操作的收款系统,使整个车购税征收流程可在单个系统内完成,确保信息流转的完整性和一致性。二是进一步完善系统固有风险防范。依照文件要求设置滞纳金止计算点,实际取消税票重用功能,加强系统操作人员识别能力,加强异常点识别能力(下转第270页)(上接第267页)和警报举措,增加更全面的统计分析功能。
(五)依托信息交换长效机制,强化车购税内部控制
通过信息交换网络,各级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可以方便查询已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号码及基本信息、车辆管理机构已办理登记注册的车辆识别号码及基本信息,税务机关可以监控因过户、变更引起减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的税款补缴情况。依托计算机系统开展定期的信息比对和信息交换联席会议,遏制虚假完税证明的发生,强化对上牌车辆的控管力度,加大对车辆税收的监管,减少部门之间业务衔接的漏洞和风险。
(六)加强监督制约,建立车购税风险管理体系
一是强化内控机制建设。根据车购税征管特点,确定完税证明领用、换补完税证明、车辆纳税信息手工录入、滞纳金征收、车辆配置选择、新车型核价、免退税车辆审批等为车购税征管过程中的执法风险点,形成分权制约、环环相扣的内控机制。二是建立监督考核管理机制。建立起以税收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监督考核管理机制,开展执法风险座谈,剖析原因,增强风险意识,根据税收执法标准结合车购税征管情况确定考核指标,按季开展执法检查,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并在检查中对前期推送的执法风险点整改情况进行追踪。三是强化税收执法责任落实。对相关的责任人根据执法过错行为的过错性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和处理,并将执法检查情况反映在绩效考核中。四是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的同时,完善社会的监督机制,通过税务机构的特邀监察员制度、第三方政风行风调查和网站热线、微博、QQ群、电视等媒体加强外部监管和制约,促进税务机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七)强化队伍建设,提升车购税执法能力
车购税税收执法人员的素质高低是能否有效防范执法风险的基础,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的素质,强化税务人员队伍建设要从教育、培训、考核等三方面入手。一是要强化税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经常性的开展多种形式的反腐倡廉教育,提高执法人员执政为民、廉洁从政的思想认识。二是要强化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税收执法干部的业务素质,拓展业务培训范围,不局限于单一的车购税业务,注意税收知识的延伸,以杜绝乱作为、不作为现象的发生。三是要加强工作能绩考评,加大过错责任追究,坚决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触摸”风险的惩诫和警示作用,增强干部自律意识和防范意识。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编.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操作手册[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11).
[2]南京地方税务局课题组.税收执法风险防范之探析[Z].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站,2010(9).
也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深化和具体化。国家税务总局把“着力完善部门内控机制”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四项主要工作任务之一。如何对“两权”进行有效监督控制,加强内控机制建设是建立健全惩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各级国税部门高度关注、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结合国税的工作实际,对如何进一步加强内控机制建设,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调研探讨。
一、准确把握部门内控机制建设的概念和内涵
通过明确权责分配、规范权力运行程序、强化风险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内控机制是由各级国税部门的领导班子、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共同参与。使权力运行实现分权制衡、流程制约、风险管理、信息化运行,从而在税收管理、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各项权力运行中,形成内生的制约力的管理机制。推进过程中,要准确把握内控机制建设的四个内涵。
通过对岗位职责的规范和完善,一建设基础是明晰的权责体系。明确权责分配、正确行使职权“内控机制的核心思想。内控机制建设的关键在于权力和责任是否匹配。内控机制建设要求各级国税部门分解细化工作职责。明确各岗位在处理有关业务时所具有的权力和责任,实现权力、岗位、责任、制度的有机结合,形成完备的权责体系。
通过内部控制,二主要内容是规范权力运行。内控机制建设强调以权力运行为主线。使税收管理权、税收执法权、行政管理权的运行,以及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大事项、重要环节的权力运行都有章可循、有律可依,保证权力运行不出轨、干部队伍不出事。
要准确把握监督与制约的关系。监督是对特定主体的监视和督促,三本质要求是促生内在制约力。推进内控机制建设。制约是对权力的控制和约束。内控机制建设强调以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和责任的落实度为重点,通过规范权力的运行,使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行为主体之间,由于分工和责任的不同而相互约束和牵制,形成内生的制约力。
对权力行使实施有效制约、规范、约束和评价,四表现形式是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通过内控理念培育、岗位责任机制、风险排查机制和评价考核机制等。引导部门之间、部门内部之间各个行为主体的互动,使对权力制约的要求与税收征管、内部管理的各种制度规范相适应、相融合,形成有效制约、全程监控、高效运行、超前防范的管理机制。
二、当前国税执法内部监控存在主要问题
结合当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需要和干部队伍的实际,市国税系统严格按照省局提出的找准税收执法”风险点“和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要求。树立预警在先、防范在前的理念,认真排查税收执法风险点,规范税收征管执法行为,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保障全市国税系统队伍的平安、和谐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通过全市国税系统的税收执法检查和内控机制执行情况检查发现,当前税收执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内控机制的建立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集中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执法行为的复杂性、广泛性、时效性与监督控制的局限性和滞后性之间不对称一执行与控制难对称。
税收执法涉及很多个业务流程,从执法内容来看。适用税收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更是纷繁复杂;从执法客体来看,每个县区局管辖的纳税人成千上万,每个纳税人的经营纳税情况千差万别;从执法主体上看,除了综合管理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其他人员均具有一定的执法权,均是执法的主体。因此,不论从执法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上看,税收执法贯穿于税收管理实践的自始至终,具有显着的复杂性、广泛性和时效性,客观要求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手段对其进行全覆盖、全过程监督,但从目前税收执法内部监控的运行情况来看,监控存在着局限性和滞后性问题。一方面是计算机监控的局限性。目前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的监控点多为逾期办理、应办未办等程序容易监控的点进行了监控,并未全面涵盖每项业务各个环节的执法监控点,尤其信息系统无法对虚假信息进行识别,只能对执法行为进行表面和形式上的控制,难于对执法行为进行深层次控制;另一方面是人工监控的滞后性,目前执法检查是对税收执法进行人工监督的重要手段,但这种手段主要为事后检查,并且多采用抽查,只检查了既成事实的结果,且监控面窄、不深入,对税收执法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控难以执行到位。
税收执法内部监控工作职责不清、要求不一二监控难统筹。
初步形成了科学化、精细化的人机结合”监控新模式,随着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的上线运行。但在工作实践中,税收执法内部监控却因各种原因难于统筹,主要表现在一是监控职责不明晰,监控职能难统筹。从目前部门职责定位上看,对税收执法进行监督控制的职责主要定位于政策法规部门,其他部门虽然对职责范围内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了监控,但在日常工作中,各业务部门执法监控处于各自为政状态,难于实施统筹管理,不能形成监控合力;二是管理要求不统一,执法监控难操作。各业务部门之间在平时缺乏及时有效沟通,任务下达、标准设定、业务衔接、资料流转等方面未能及时进行统筹规范,致使基层执法人员难于操作,执法监控也难于实施。
三内控制度未能得到全方位的贯彻落实
全面收集相关材料,市局在前期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关于印发加强税收执法监督若干意见的通知》分别对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加强稽查系列管理和加强发票管理等五方面提出了防范制约措施,从各环节存在风险点、可能引发的问题、加强管理和防范的措施、责任追究等方面作了规定;同时,还出台了关于在税收管理和组织收入工作中实施干部问责的意见》以确保上述五项措施的落实。但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制度执行不到位,图形式、走过场等问题,特别是两权“运行过程中的某些岗位、某些环节还存在某些风险隐患,内部控制监管的效果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进一步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对策建议
有针对性地制订防范措施,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就是通过深入分析查找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风险隐患。加大管理力度,完善内部控制,日常管理中做好预防工作,从而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工作过错以及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这是建立健全惩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深化和具体化。针对存在问题,加强国税部门内控机制建设,必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宗旨,以统一思想认识为基础,以强化组织领导为关键,以落实工作制度为重点,以加强队伍建设为保障,进一步加强”两权“监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对权力的制约贯穿于部门权力运行的全过程,扎实有效地推进内控机制建设,保证权力规范、透明、高效运行。
树立风险防范理念一统一思想认识。
让全系统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对防范风险、强化源头治理、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树立”防风险、抓管理、促规范、上水平“工作理念,强调认真履行职责,把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融入业务线条管理工作中,把监督贯穿于国税管理工作的过程中,牢牢把握行政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这两个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重点开展工作,积极探索,构筑各种违法违纪”不能为“堤防,努力形成大监督的管理格局。同时,创新内容,不断丰富预防教育的内涵,把法纪教育作为预防教育的基础内容,通过培训班、辅导报告会、编印《廉政手册》组织廉政知识考试等方式,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风险意识、纪律观念和党员权利保障意识。各县区局和各基层分局要建立廉政文化活动室,把廉政文化素养教育作为预防教育的拓展内容,积极探索预防教育和廉政文化的联姻,重视发掘和弘扬优秀廉政文化,坚持用科学的理论来武装人,用文化的力量培育人。
为内控机制建设提供组织保障二强化组织领导。
全局建立起”坚持党组统一领导,要抓住加强内控机制建设、防范执法风险点的关键环节。齐抓共管,纪检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工作运行机制,把风险防范工作提上党组的重要议程。要明确具体组织牵头部门和各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责,对内控机制建设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做好部署和安排;要落实岗位责任,确保该项工作有专人落实;要把好查找风险点和制订防范措施的审核关,保证风险点找得准,制订的措施能切实解决问题。基层要把内控机制建设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强化落实措施,使工作有序推进,确保取得实实在效果。
全面执行内控机制建设工作制度三规范权力运行。
继续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1.贯彻落实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各项工作制度。落实好加强税收执法监督若干意见。结合机构改革,对各部门的权力事项,特别是税收业务管理权,人、财、物管理权,税收执法权等进行全面梳理,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着力规范权力运行机制,抓好各项工作制度的贯彻落实,优化权力运行机制,明确具体权力事项的业务操作程序,坚持制权与增效相结合,简化办事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建立起职权清楚、责任明确,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制衡机制。
对税收管理、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中可能引发风险的各种信息进行识别,2.科学实施风险管理。从分析权力运行风险入手。并根据不同风险度和风险成因,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和措施,实现风险的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
增强程序的严密性,3.加强对权力运行的信息化监督管理。将权力行使过程变为信息处理过程。弱化人为因素。依托征管信息系统,逐步将以审批事项为重点的各类权力运行纳入信息化管理,实现实时监督、控制和综合分析;进一步整合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管理系统,使各类信息互融互通,便于沟通和监控;进一步运用好现有的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切实掌握各类事项的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信息,做到实时监控,全程制约。
严格执行公开办事制度,4.不断深化政务公开。认真落实省局关于政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不断提高权力把部门权力事项的执行主体、执行依据、执行程序等内容向内部和社会公布,运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建立健全网上政务公开平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四严格监督检查。
促进各部门真抓实干,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任务不落实、推诿塞责等现象发生。一是分解内控机制建设任务,确定每个项目的牵头负责人,明确要求和时限,实行目标管理;二是采取定期督查、综合考核、适时点评等办法,加大落实力度,切实提高内控机制的执行力、遵从度和落实度;三是对内控机制建设推进不力的部门,要严格问责,确保部门权力事项应控尽控,保证部门内控机制建设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提高内部控制监管的效果五加强基层纪检监察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