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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在校期间

时间:2022-11-09 19:53:4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实习生在校期间,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实习生在校期间

第1篇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2010[8号]号)都指出,职业院校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教学的重要环节,要求高职院校学生至少在企业进行半年以上顶岗实习。顶岗实习作为职业教育教学的重要环节,将会在今后的教育教学过程中进一步加强,并随着高职院校学生实习规模的加大,会有越来越多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走出校门,到社会、到企业参加实习实践活动。

但是,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由于缺乏足够的工作经验和风险防范意识,经常在实习岗位上发生各种各样的安全事故,安全现状确实让人担忧。学生顶岗实习事故问题突出并非是事故多,而是事故发生后的有效处理难而导致的。究其原因,在很大程度是由于实习学生实习期间缺乏必要的安全风险保障。

2.实习安全问题面临的保障缺位

在校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期间,虽然其所处的环境不是学校,而是实习单位,但其学习内容是课堂教学的延伸,是将课堂教学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的一种方式,实习的目的是增强实际运用的能力。实习单位仅提供的是实行场所,与实习生之间无身份隶属关系。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第3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从上述规定上看,适用劳动法的主体中不包括实习生,即实习生不属于劳动者。

此外,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在校实习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只有属于工伤事故的范围的职工,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的赔偿请求。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在校学生在实习单位的身份仍是学生,不是劳动者身份,因此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他们在实习过程中受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现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相关条例没有确立在校生与顶岗实习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职业院校、企业与顶岗实习三方很少签订协议,一旦学生在顶岗实习中发生了安全事故,学校与企业就会互相推诿。

为此,2009年11月20日,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在职业院校推行学生实习保险(简称“三部委文件”),以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学生实习的责任风险,保障实习学生的权益,消除学校、企业、家长的后顾之忧,解决实习期间意外发生伤害事故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

经过将近两年的时间,完全按照三部委文件精神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的只有个别的省区,大部分省区市未按三部委文件要求组织开展此项工作,因此,实习学生的保险工作只能由学校和企业自行处置。

3.设立实习生工伤保险制度立法建议与立法原则

实习生的劳动保护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目前国家在实习生这个特殊群体劳动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着立法上的缺位,立法部门应该尽快出台一个关于保护实习生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定明确的实习生工伤保险制度。

从节约立法资源与保护立法统一的角度出发,可考虑以现有的《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基础,通过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或全国性的规定对实习生发生工伤事故赔偿做出具体的规定,明确学生、学校、提供实习场所的企业和单位等各方的责任义务:“大中专实习生实习期间,享有一定的劳动报酬,属劳动关系的特例,参照《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或对《工伤保险条例》增加条款:“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参照在职职工按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把他们作为“准劳动者”列入《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之内,切实保障广大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设计制定大学生实习工伤保险制度时,要遵循四个原则。

(1)利益平衡原则。在学生、学校、实习单位三方关系中,要平衡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能让某一方特别是实习单位承担过多的责任,否则就会影响实习单位接收实习生的积极性。考虑每个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情况不尽相同,要注意灵活性与可操作性,给三方留下协商空间。

(2)倾斜保护原则。要把学生的利益保护放在首位。因为在三方关系中,学生无论相对于学校还是实习单位而言都是弱者,在学校是被管理者,在单位虽是准劳动者,但毕竟不同于正式劳动者,工作经验缺乏,权益更容易受到伤害,况且对自身的保护和承担责任的能力都有限,所以要首先强调对学生的保护。

(3)意思自治原则。在立法上,对学生、学校、实习单位的利益勿必作过多限制性的规定,给三方留下协商空间,每个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情况都不尽相同,给三方充分的处分权。换言之,要将法律规定与三方意思自治相结合。

(4)社会化保护机制。参照社保基金的方法,对学生实习期间的工伤事故等重大风险要采取社会化的分散办法,因为让任何一方单独承担都是他们难以承受且不公平的。为此,实习生工伤保险制度应具备强制性,所有开设实习课程的学校和参加实习的学生都必须依法参加保险。投保费用,由学校、政府和学生各自承担一部分,共同建立实习生工伤保险基金。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必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或视同工伤条件,在劳动部门做出实习生工伤认定后,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享受工伤补偿,由实习生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参考文献:

[1]尹晓敏.权利救济如何穿越实习之门——实习伤害事故中大学生权利救济的法律思考[J].高教探索,2009,(3).

[2]张卫国.对顶岗实习学生安全事故适用工伤保险的法律思考[J].职业教育研究,2011,(4).

[3]简祖平.建立顶岗实习学生权益保障机制探讨[J].中国高等教育,2011,(22).

第2篇

案例:

最近,有媒体报道:广州市劳动执法、总工会、公安、建委等八部门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广州市萝岗区一家规模较大的世界500强企业的子公司,使用实习生多达1200多名,人数竟超过了正式员工,监管部门勒令其短期内进行整改。据了解,由于劳动力缺口大和行业生产季节性因素,电子制造业超时加班情况普遍,一些企业常常通过大量聘用实习生的做法来保证生产。这家世界500强企业的子公司有正式员工1100多名,劳务派遣工900多名,而聘用的中专、技校的实习生竟多达1200多名,比该企业正式员工的数量还多,远远超过广东省有关法规的上限。这1200多名实习生年龄在17至18周岁之间,主要是来自湖南、四川、甘肃等省的中专、中技学校三年级在校生。该企业和实习生所在学校签订了集体协议,但没有明确一旦出现工伤和安全责任等情况如何处理。在企业与实习生本人签订的协议上,只写明了每月正常工作的实习补贴为1030元,另有食宿补贴352元。据相关人员透露,这些实习生经过短时间的培训后,就立即和正式员工一样每个月高负荷加班上百个小时,远远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36小时。该企业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实习生在一年实习期满后,只要考核合格并本人同意,即转为该厂正式员工。

针对上述案例对下列问题进行分析:该企业1200多名实习生与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该实习生是否可以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以及因工受伤后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分析:

一、该企业实习生与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目前,在我国法学界,学者及法律人士对在校实习生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调整。理由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该意见对不适用劳动法的主体做了列举式的规定,但该规定并未将在校实习生包含在不适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况且,现行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也并未明文规定在校实习生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因此,在校实习生可以与实习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理由为:在校实习生的身份是在校学生,而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其实习行为只是在校学习的一种延伸,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就业;况且,《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基本上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即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但在校实习生取得毕业证书后仍处于实习期限的,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后的实习期属于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

但笔者认为:在校实习生也可以与实习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首先,《宪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该条明确赋予包括实习生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享有劳动的权利,即从国家根本法的层面上赋予了实习生的劳动者资格。

其次,如第一种意见所述,《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及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并未将在校实习生列为不适用劳动法调整范围,也就是说,在校实习生与一般公民一样,都享有劳动的权利,具有劳动者资格。另外,从《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分析:只要履行了审批手续,且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这一期间也属于在校学生),即便是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招用(即可以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从该条也可以得出:现行劳动法并未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劳动者的范围之内。

再次,笔者通观众多案例及反对者(认为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者)的观点,几乎都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认为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反对者之所以得出反对结论,其核心之处在于将“勤工俭学”与“在校实习”混同。但笔者认为,“勤工俭学”与“在校实习”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侧重点也各不相同。“勤工俭学”是指利用学习以外的时间参加劳动,而以劳动所得维持生活。其侧重点在于学习,以工养学。如利用晚上或周末时间做家教、促销等兼职。而“在校实习”则不同,“在校实习”实际上是在大、中专等高校即将毕业的学生在学校所规定的课程已全部或基本修完的情况下,由学校统一分派或自己寻找实习单位,并经实习考核合格后最终在实习单位正式工作的过程。在校实习的侧重点主要是工作,一般不再继续在校学习,只是准备毕业论文、等待论文答辩及领取毕业证书。据笔者了解,很多职业中专的在校实习生,他们在第三学年实习时根本不再继续上课,几乎所有时间都花在实习单位的工作中,干着与一般劳动者同样负荷的工作,只是等待着领取毕业证书。他们完全具备了进行专职劳动的时间条件及法定年龄条件,与一般劳动者并无实质区别。所以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勤工俭学”并非指“在校实习”的情形,反对者据此认为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显然缺乏法理依据,同时也不符合保护在校实习生合法权益、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同工同酬以及不符合维护社会公平的目的。

结合本案例来讲,该公司1200多名实习生经过短时间的培训后,就立即和正式员工一样每个月高负荷加班上百个小时,干着同样的工作,该实习也并非是学校组织的实践性教学;而且,这些实习生在一年实习期满后,只要考核合格并本人同意,即转为该公司正式员工。因此,笔者认为,该公司1200多名实习生与正式员工在具体劳动分工上并无异议,人身关系也具备明显的依附性(即劳动力受该公司管理及支配),完全具备一般劳动者的外在表现形式,不能因为劳动者的学生身份就非法剥夺了其作为劳动者而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很多企业以“招收实习生”为名,实际上是为了规避相关法律规定,达到不缴社保费用、不支付加班工资、使用廉价劳动力从而降低运营成本之不法目的。

二、该实习生是否可以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以及因工受伤后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在我国,在校实习生是否可以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无论是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均未作规定。只是教育部、财政部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中对实习生的加班及实习报酬问题做了一些规定,如“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以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也有类似规定,如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具体比例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安排学生周实习时间超过四十小时;”。但对出现加班问题时的报酬问题却只字未提。

对于实习生因工受伤后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各级政府部门对此也是规定的各不相同。

北京:

北京市《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一条(七)项“一、工伤认定(七)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不属于《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明确将在校实习生排除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之内,从而间接否认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明文剥夺了在校实习生的工伤待遇资格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2004]1号)第二条“二、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若干问题……2、在校学生勤工助学或实习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工资报酬等争议的受理问题。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故在校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在校学生勤工助学或实习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双方发生的工资报酬等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也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为由,明文规定在校学生勤工助学或实习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明显将“勤工俭学”扩大解释为“勤工助学或实习”,显然损害了在校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河南: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参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相关费用,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平均分担。”。该条虽然规定了在校实习生在发生工伤时参照条例的标准发给一次性补偿,但仍将在校实习生排除在一般劳动者的范围之内。

中央政府及各部委:

如劳动部,其在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失效)第六十一条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该规定显然也将在校实习生排除在一般劳动者的范围之内。但国务院在2003年制定,及在2010年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在校实习生发生工伤的处理情况只字未提。对此,我们是否可以认为国务院事实上是对劳动部有关实习生规定的消极否认或间接否认?

另外,教育部、财政部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中对实习生的权利义务也做了一些规定,如“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发或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经常性的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实习劳动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办理。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从该办法中也可以看出,教育部及财务部也间接否认了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且明确规定在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害时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处理,从而排除了适用或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可能。

因此,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更多的倾向于“在校生实习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就业,不受劳动法调整”。若按该观点,自然也就不存在获得加班费及享受工伤待遇一说。不过,也有一部分省份规定在校实习生发生工伤时,实习单位应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但笔者并不认同上述观点。根据《立法法》第六十四条“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第七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之规定,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只能制定属于地方性事务以及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进行具体性规定的事项。而劳动权属于全体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显然不具有地方性。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无权对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作扩大解释,更无权剥夺在校实习生在发生工伤时所应享受的工伤待遇资格。本案例中涉及的该1200多名实习生所在的学校及实习单位并未制定所谓的实习计划,也没有按照实习计划为实习生提供指导或教学,而是干着与所学专业几乎不相符的工作,无论是工作时间、工作种类以及劳动程度上与正式职工均无差异。况且,如前所述,在校实习生并未包含在不受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内。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例中的1200多名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事实劳动关系”,当然可以依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及在因工受伤后享受工伤待遇。

维权建议:

基于在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在校实习生实习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就业,与实习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因此笔者对实习生维权提出以下建议:

1、应签署一份比较完善的实习协议。在实习协议中对实习报酬、工作时间、加班报酬、实习过程中发生伤亡的处理及人身意外保险的投保、以及未依约支付实习报酬的违约责任、发生纠纷后的处理等进行明确约定。

2、对于实习单位在实习过程中严重侵犯实习生的行为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举报。

3、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取得毕业证后的实习期视为就业,受劳动法保护。

4、熟悉当地劳动法规,了解当地对实习生实习的保护及发生工伤后的处理;或在出现工伤后咨询律师,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第3篇

一 :学生实习的基本情况。酒店管理专业学生实习的工作部门主要有人力资源部、前厅部、餐饮部以及客房部,从事的岗位是人力资源部培训员、大堂迎宾员、前台接待员、行李员、餐厅服务员以及客房服务员等,通过与同学们的交谈,了解到大多数学生认为在校期间学习的理论课过多、缺乏实训、动手能力较差 ;英语方面存在不足,包括口语、听力以及英美国家概况等 ;劳动付出与实际报酬不成正比 ;实习时间过长以及在实习期间不能轮岗等问题。

二 :用人单位对学生的评价。用人单位通过与其他院校学生相比,对我院学生的总体评价比较高,一致认为我院学生综合素质较高,尊敬师长,工作积极主动,学习认真,待人诚恳 ,能够做到服从指挥,团结同事,不怕苦,不怕累 , 并能够灵活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具有较高的团队意识及集体荣誉感。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如英语口语能力有待提高,在校期间课程设置需要调整,实习生人员流动性较大,“招”的没有“走”的快等。

三 :分析。

1、学生的心理问题。大多数学生不愿意从基层做起.而且都存在“眼高手低”的问题。但是在酒店业,不管你是多么高级的人才,都要从服务员做起,擦地板、铺床、叠被子、打开水、端盘子等这些最基层的工作必须要经历,这是酒店业的通行做法,酒店管理人员需要知识,但更注重经历。而 对于实习生而言,一般在准备阶段,实习生的心理容易产生波动,会在一开始就对实习产生抵触情绪。酒店以盈利为最终目的,在分岗前会根据每个实习生的外貌、身高等外在条件将实习生分配给餐饮、客房等有一定区别的岗位。这种分岗使得实习生间外形差距更突出,实习生觉得不公平,进而产生失落感影响正常工作。 随后工作流程逐步熟悉,实习生们会发现酒店服务工作无非就是一种机械的、枯燥无味的、高强度的体力劳动,专业知识大多用不上,实习生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责任心都会受到影响。

2、酒店人才流失大的原因,ⅰ酒店的收入问题,应届毕业生到酒店工作,开始时薪水一般只有 1000 多元。即便是外资酒店,具有 5 年以上工作资历的部门主管,薪水也不过四五千元。虽然不少酒店经常招聘应届毕业生自己培养,但由于酒店工作实践性非常强,大学毕业生进来后必须从基层干起,工作强度大,而工资待遇与高中初中生没有太大区别,不少毕业生干了一两年后就跳槽了。ⅱ酒店从业人员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吃青春饭的,一个年轻人干到 30 岁如果还没有升职到管理岗位,就很难继续在一线服务了。以外资酒店为例,国内员工容易受职业发展瓶颈的限制。尽管国内人才具备同等条件和能力,但外资或者境外管理集团托管酒店的高层管理者大都是外派的,本土员工难以升迁,发展空间有限。因此,综合素质与能力都很强的人,早就耐不住寂寞,跳槽到其他行业的跨国公司去工作了。

四 :思考和建议。

1. 加强英语教学及英语口语教学。学生在校期间应有针对性的加大酒店情景英语及外教的课时量,作为外国语学院毕业的酒店管理专业的学生,英语应该是我院学生的优势。

2. 开设形体课及化妆课。通过各种身体练习,帮助学生增进健康,增强体质,塑造体型,训练仪态,从而培养具有良好的形体,文明的礼仪和高尚的道德修养的复合型人才。

3、在校期间多举行与专业有关的技能大赛。如饭店服务技能大赛、导游词大赛等,邀请校外知名专家到校作报告、毕业生及实习生交流成功经验等,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不但能够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而且提高了学生的职业素质。

4、通过校园文化建设,增加学生在校期间的文体活动。学生通过自己组织开展活动,不仅能协调学生们的业余生活,而且也增强他们的组织能力、团队意识及集体荣誉感,使学生们在较长时期的潜移默化过程中不断完善自我,增长才干,全面发展。

5.增加实习实训课程,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对于理论性较强的内容或学生在短期工作内无法涉及的内容,教师可以酌情删减,少讲或者不讲,同时加强校内实训,将实训贯穿整个教学过程,让学生进行全方位的能力和技能锻炼。

6. 开好就业及实习动员大会,让学生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动员大大会的内容,一方面尽可能详细的介绍就业及实习单位情况、相关协议、权利和义务,解答疑问,使学生对工作单位的相关情况有所了解,帮助他们树立自信心,做好思想上的准备。另一方面,要强调实习对以后就业的重要意义,明确目的,调整心态,给自己一个正确的定位,同时教育学生做好角色的转换,尽快适应工作。

7. 学院对实习基地的选择要充分。作为校方,应该选择管理正规严格、档次较高的酒店。首先可以加深实习生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其次酒店客源充足稳定,学生在繁忙的接待工作中,更易了解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更好的学习掌握服务技能,提高自己的应变能力。

第4篇

关键词:身心健康;团队精神;竞争意识;人际交往

高校体育教育崇尚终身体育锻炼。大学生在校期间因为有体育课,课后体育锻炼也有一定的氛围,并且有习惯的运动场地;有熟悉的运动伙伴;有喜欢的运动项目。所以,比较容易坚持体育锻炼。然而,实习生下到企业顶岗实习,有许多学生因为到了陌生的环境,由于工作压力大、作息时间的改变等原因而放弃了体育

锻炼。

坚持体育锻炼不仅是保证身体健康,有足够体力参加实习的需要,还对大学生在岗实习的精神面貌、心理素质、团体精神、竞争意识等方面都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一、体育锻炼有助于培养实习生的精神面貌和健康体质

一个人的精神面貌是引发“第一印象”的窗口,较好的外貌和矫健的身材能使人感到精神愉悦,内心产生一种容易接近的亲切感。大学生通过经常参加体育锻炼形成健康的体魄,开朗的性格和良好的精神状态。只有不断坚持进行体育锻炼才会有健康的身体适应各种工作岗位。有些学生到实习岗位,工作时易感到疲劳,体力不支,无法胜任工作。这都是缺乏体育锻炼的结果。因此,在顶岗实习期间不能忽略体育锻炼。

二、体育锻炼有助于培养实习生的团队精神

团队需要合作,合作是建立在团体成员对团体目标的认识相同的基础上,合作被认为是有价值的行为,是通过人与人交往,共同完成任务和各种结果的经历以及成果的共同分享与承担。体育活动中的集体项目可以发挥这种团体精神。如:篮球、足球、排球项目的合作会使活动更为有效,因为团体要获得成功,团体成员就必须互相协作,共同努力完成。体育活动是培养和发展合作意识的有效工具。

三、体育锻炼有助于形成实习生竞争意识

竟争与合作相对立,竞争观念在现代社会中是一个重要的价值观念,现代社会竞争日趋激烈,竞争既是体育的特征之一,又是体育精神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体育运动中既有对自己体力、毅力、意志的挑战,又有个人与个人、团体与团体之间的竞争,这就是良好的体育道德精神所在。它以“公平竞争”为宗旨,培养实习生权利与义务、成功与失败、机会与风险,对每个人都是均等的。通过体育锻炼培养实习生积极进取的竞争意识,为日后走出校门,走向社会,提前做好思想上的应变准备。

四、体育锻炼有利于促进人际关系的发展

人际交往是指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进行信息和情感沟通的联系过程。良好的人际关系是实习生走上工作岗位必须具备的一种关系,它反映了个人与他人交往的心理状态,体育活动对人际关系发展有积极作用。实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多开展体育比赛,增加和他人和企业接触交往的机会,缩短相互之间的距离,尽早融入企业,有利于实习工作的开展。通过一次体育活动,对外向型性格的学生可以得到社会交往的满足,而对内向型性格的学生可调节心态,释放情绪,使个性得到改变。

体育锻炼以锻炼身体为目的,是终身受益的一项活动。大学生在校内还是在校外顶岗实习都要坚持参加体育锻炼,这对提高自己的身体素质,更好地投入社会工作有着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卫民,李平.体育教育中实施心理健康教育论纲[J].湖北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3.

第5篇

本文揭示了当前我国高校酒店管理专业学生在酒店顶岗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并从学生、高校和酒店企业三个角度提出了一些有效的解决对策,对于改善酒店管理专业学生顶岗实习的现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酒店管理专业;顶岗实习;酒店;问题;解决对策

当前,我国酒店业持续面临着人力资源短缺的状况,已是不争的事实。星级酒店对一线员工素质要求较高,但是给员工的薪酬待遇却远远低于其他行业,导致酒店人员招聘难度越来越大,用工短缺状况愈发明显。因此,不同学历层次的旅游院校实习生由于自身文化素质高,工作上手快,薪酬待遇较低,实习时间相对稳定而深受星级酒店的青睐,成为酒店稳定的用工来源。目前,大多数高职院校的酒店管理专业都采用“2+1”的人才培养模式,即学生入学前两年在校内学习专业理论知识,第三年进入校外实习基地进行为期一年的顶岗实习。而长期存在人力资源缺口的酒店行业正好能够为高校提供良好的校外实习平台,因此,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星级酒店合作成为大多数高校酒店管理专业学生顶岗实习的第一选择。

然而,部分酒店只重视与高校签订的实习协议,获取稳定而廉价的用工来源,却忽视了对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文关怀、企业文化灌输和岗位技能的深度培训。加之陈旧的管理观念,落后的管理体制使得酒店在对实习生的管理中出现漏洞,实习生消极怠工、旷工问题频发。这不仅影响到酒店的服务质量和经营效益,也是酒店管理专业学生毕业后很少留在实习酒店工作或者转行至其他行业就业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正确认识高校实习生的重要性,找到有效的管理措施,留住实习生并发掘和利用他们的潜力,成为星级酒店缓解人才大量流失,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当务之急,也为旅游院校探索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一、酒店管理专业学生在酒店顶岗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通过调查研究,酒店管理专业实习生在酒店实习中出现抵触、逆反情绪,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不高,消极怠工、旷工,擅自中断实习等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实习期望过高,落差感大。根据调查显示,酒店管理专业实习生在实习前对酒店实习的期望值普遍偏高,而实际上能够符合实习生高期望的酒店少之又少,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学生对酒店实习满意度不高的主要原因之一。酒店管理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对于基本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不少实习生尤其是本科生,或多或少不自觉的将自己定位为管理型人才,不愿从端盘子、铺床等基层工作做起。而部分酒店单从经济效益出发,只根据酒店各部门的用人需求来对实习生进行岗位分配,哪些部门缺人,就将实习生分到哪里去。在逐渐熟悉工作流程之后,一些学生开始不满足于每天重复同一种单调乏味的机械性劳动,他们逐渐感受不到工作带来的挑战性和成就感,更觉得自己的所学所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随着实习的进一步深入,很多学生要求轮岗,但酒店为了减少培训和管理成本,很少甚至从不给予实习生轮岗机会。学生对实习的期望值不能被满足,导致他们对酒店行业发展的预期越来越悲观,逐渐丧失工作热情和责任心,进而影响其工作表现和工作满意度。

2.实习心态不端正,角色转变慢。如今的酒店实习生大部分是90后的独生子女,从小娇生惯养,导致多数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无法正确定位自己。一些学生始终存有对酒店行业的偏见,不能接受酒店业“服侍人”的行为,认为在酒店为客人提供服务是“低人一等”的工作。一些学生在实习前没有做好心理准备,突然从学校步入社会,不能及时适应角色的转变,到岗以后仍不以酒店员工的身份要求自己。在实习过程中一遇到困难,不是努力想办法解决,而是选择逃避退缩。而且,多数学生在实习之前很少体验艰苦劳动,娇气任性,眼高手低,不服管教,到酒店以后面对较大的劳动强度无法适应,对酒店赏罚分明的规章制度、等级森严的组织结构和不容质疑的工作命令等刚性管理表现出天然的逆反心理,一系列问题也随之出现,如消极怠工、对管理人员有抵触情绪、寻找借口中断实习等。

3.工作压力大,身心疲惫。由于酒店工作的特殊性,许多部门尤其是餐饮部门(其中又以中餐厅最为突出)的工作相对比较辛苦。不仅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工资待遇低,还时常要面对挑剔顾客的投诉和严厉上司的批评,这种工作强度和要求对于刚踏出校门的实习生来说是很难快速接受的。然而,学生长时间处于较大的工作压力下,极易出现精神紧张,体力不支的情况,加之气候饮食不适应,作息时间不固定,很容易造成学生身体上的疾病和心理上的悲观、厌倦和逃避情绪,进而影响其身心健康和工作表现。

4.实践操作技能欠缺,人际关系紧张。由于多数院校实训硬件设施所限,酒店管理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的专业知识多停留在理论层面。即使设有实践操作课程,学生们也多数是应付了事,没有真正用心练习。因此造成实习生大多只会纸上谈兵,缺乏实践操作技能和经验,进入酒店后无法快速接手工作。而多数酒店为了节约成本,对实习生只进行最基本的酒店规章制度的岗前培训,使学生在对客服务技能方面的实践操作水平提高较慢。高校实习生大都心理不成熟,缺乏社会经验,长期安逸的校园生活使他们习惯了老师的关心和同学的帮助。然而,一些酒店管理者由于工作压力和自身素质等方面的原因,对实习生的工作失误进行训斥甚至谩骂,导致实习生逐渐失去了对工作的热情,从而影响其工作忠诚度。另外,与酒店老员工的相处情况也会影响实习生的工作心理。对于实习生来说,酒店老员工既是师傅也是朋友。一部分老员工工作时间长,经验丰富,但由于受自身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对实习生颐指气使,要求苛刻有时甚至故意刁难、欺压排挤,这不仅打击了实习生工作的积极性,也影响了酒店员工内部的团结。初出茅庐的实习生缺乏工作和人际交往经验,同时面对毫无头绪的工作和同事的排挤冷落时,无法摆正心态,难免与老员工产生矛盾,给酒店的管理带来困难,也使酒店的服务质量得不到保障。

5.薪酬待遇过低,缺乏积极性和归属感。由于是实习生身份,切身利益较少,实习期限短暂,且期满后一般不会留下工作,这些客观因素使学生难以产生强烈的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造成他们的团队意识淡薄,缺乏对酒店的归属感;对经营成果不关心,得过且过;部分学生甚至滋生“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心理,不能脚踏实地地工作,这些都不利于酒店服务质量的稳定与提高。调查研究显示,影响实习生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的重要因素之一是薪酬待遇和实际劳动量比例严重失调的问题。一方面,酒店认为实习生短期内无法创造和正式员工一样的经济价值,还需要花费人力物力进行培训,所以为了节省成本,在工作量相同的前提下,实习生的工资待遇要远低于正式员工;另一方面,与其他专业学生的顶岗实习相比,酒店专业学生在劳动强度更大、工作时间更长的情况下,薪酬待遇却处于较低水平。这两方面原因都使得酒店实习生产生强烈的不平衡感,从而引发不满、抵触情绪,导致学生消极工作,严重影响实习效果。

二、针对以上问题的解决对策

1.学生方面。

1.1降低期望,从基层做起,认清职业方向。首先,学生应正确地看待自己的实习生地位,适当调整自己的薪酬期望。在实习期间,要将学习技能和积累经验作为主要目的,而不是把赚钱放在首位。其次,要明白那些希望一步到位登上管理层的想法,对于注重资历和工作经验的酒店行业来说是不现实的。“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学生只有下定决心,做好吃苦的准备,脚踏实地地从基层做起,才能在酒店行业中站稳脚跟。最后,要以长远的眼光评估自己的酒店职业生涯,不要用自己在酒店一两年的发展去判断整个酒店行业的前景。只有克服悲观情绪,积极迎接挑战,学会把握机会,从点滴积累做起,才能在酒店行业中走的更远。

1.2端正心态,尽快转变角色,勇敢面对困难。首先,学生应转变自己对酒店工作存在的偏见,充分认识顶岗实习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服务理念,培养良好的服务意识。其次,做好实习前的心理准备,端正实习心态,面对高强度的体力劳动要以顽强的精神意志和乐观的生活态度去积极面对。同时正确认识和处理工作中遇到的挫折和困难,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质和承受能力。最后,要克服以往的“公主病”、“王子病”等骄躁任性情绪,尽快完成从学校学生到酒店员工的角色转换,以更好地适应酒店的工作和生活。

1.3虚心求教,提高服务技能,处理好人际关系。首先,抛开自己的大学生身份,不要以专业管理人才自居,克服自私、骄纵、叛逆等心理,对同事真诚相待,学会忍耐,服从管理,用心经营好与酒店老员工和管理层之间的关系,共同创造一个和谐平等的工作环境。其次,在酒店实习中要善于学习,虚心求教,细心观察师傅和领导如何进行对客服务和处理突发事件,借鉴经验,吸取教训,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在顶岗实习工作中不断完善自己。最后,不计较自身短期的经济利益,关心酒店经营的业绩和成果,培养对酒店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以及对酒店的归属感和主人翁意识,从而更好地融入酒店这个新集体,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和酒店团队的服务质量。

2.学校方面。

2.1慎重选择合格的实习单位。首先,酒店管理专业学生的顶岗实习不是一项短期个人行为。通常一批会有几十名甚至上百名学生同时开始为期一年的顶岗实习,而声誉不佳、管理松散的酒店企业也无法为学生提供理想的实习环境。因此,要求学校在选择合作的实习单位时要格外慎重。学校应在经过实地考察酒店真实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之后,挑选其中具有较高档次、管理正规严格、客源充足稳定并且愿意给予实习生合理的薪酬和福利政策的星级酒店,与之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其次,学校应代表实习生与酒店签订规定学校、酒店、学生三方权利和义务的实习协议,事先协商好实习期间的各项事宜,包括实习时间、岗位、薪酬待遇等,以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相关权益。最后,学校与酒店应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本位,互利互惠的原则,根据双方的目标需求共同制定学生的实习计划,最终实现既能完成学校科学的实习目标又能帮助酒店创造经济效益的双赢局面。

2.2做好实习前的动员教育。鉴于多数实习生都是从小娇生惯养,在顶岗实习前没有任何社会经验,意识不到社会上的就业和生活压力,对即将面临的实习工作也缺乏清晰的认识。如果在实习之前学校没有给予正确的引导和教育,则极易出现学生心理准备不充分、对实习期望过高、角色转变缓慢、眼高手低、不服从管理、与同事关系紧张等问题。因此,学校在送学生去酒店实习之前一定要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和动员工作。包括:讲解顶岗实习的重要意义和目的;详细介绍实习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实习期间的权利与义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实习理念;引导学生积极面对角色转变;开展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以帮助学生尽快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等。

2.3加强实习中的指导和跟进。学校应选派责任心强、带队经验丰富的实习指导老师将实习生安全送达酒店,并协助酒店安排确认好每个学生的工作岗位和住宿情况。在学生整个实习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尽可能多地与实习生和酒店联系。一方面,了解学生的实习近况,倾听学生的实习心得,关注学生的心理动态,及时解决学生在实习中遇到的困难;另一方面,加强与酒店各部门的沟通,听取酒店的反馈意见,帮助酒店稳定学生的实习秩序,维护好学校与酒店的良好合作关系。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派遣专业指导老师常驻酒店,一方面,指导学生排解工作及人际关系压力,帮助学生尽快适应新角色;另一方面,随时跟进学生的实习情况并向学校汇报,有助于学校及时掌握实习生动态,顺利完成实习工作。

2.4制定合理的实习考核与反馈制度。一方面,学校的实习生考核制度应与酒店的员工评估制度相衔接。一般来说,酒店会根据相应的员工评估制度对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奖惩。同时结合学校的实习生考核制度,设立实习院校学生档案记录,将每位学生实习期间总体表现的评定结果记入档案和学校的实习生手册。学校可以此为依据,结合实习生的在校表现给出公平合理的实习成绩,从而进一步完善学校的实习管理和评估制度。另一方面,校企双方应建立有效的实习反馈制度。实习结束后,学校与实习生和酒店管理人员开实习经验座谈会,对学生的实习工作进行总结,听取学生的实习感受和收获,以及学生对学校的建议和对酒店的评价和意见。实习反馈制度的建立,不仅促进了学校与学生和酒店之间的沟通交流,方便学校及时发现和解决实习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还有助于校企双方以此为契机,共同推进对“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

3.酒店方面。

3.1实施人性化管理,完善实习生管理制度。初入酒店行业的实习生与社会招聘的正式员工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他们大多没有社会经验,自尊心强,心理承受能力差,并拥有一定的酒店管理理论知识。所以,酒店管理者应该区别对待,实行科学的人性化管理,逐步完善实习生管理制度。所谓“人性化管理”,就是树立“员工第一”的指导思想,把员工关爱作为顾客满意和生意兴隆的起点。对于实习生而言,人性化管理就是酒店管理者从安排住宿和工作岗位开始,尊重实习生的意愿,关怀实习生的生活,在严格执行管理制度的同时保留一些人情味,正确对待和处理实习生在工作中的失误,采用多鼓励、少处罚、多指导、少埋怨的方式,让实习生切实感受到管理层的关爱和用心,这样才能帮助实习生尽快完成角色转变,更好地适应酒店的工作和生活。

3.2科学设置岗位,合理安排轮岗。大部分酒店为了节省培训和管理成本,直接采用固定部门岗位的方式来安置实习生。一般来说,实习生在某个固定岗位上一到两个月就能掌握相关的服务技能,独立承担对客服务工作,时间一长便会产生轮岗需求。如果整个实习期都在同一岗位工作,每天重复枯燥的体力劳动往往会让实习生产生厌倦和抱怨情绪,严重削弱学生的工作积极性。因此,酒店应科学设置实习生岗位,尽可能多的提供前厅、客房、餐饮、康乐等一线服务岗位,合理安排学生轮岗实习。例如,在实习开始的一到三个月可以安排学生进行轮岗学习,全面认识酒店的经营概况,了解各部门各岗位的服务标准。轮岗结束后,酒店可以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来确定实习生岗位。一方面,让学生根据自身的兴趣和特长选择部门和相应的岗位;另一方面,由酒店管理人员根据学生自身的素质和轮岗学习中的表现来确定其适合的岗位。这样个性化的培养方案,既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学生所长,又能有效地提高酒店的服务质量。

3.3加大培训力度,开展多样化培训。尽管酒店管理专业学生在校期间都曾学习过基本的对客服务技能,也通过相关实训课程进行过实践操作训练,但这远不足以让他们在实际的酒店工作中迅速独当一面。大部分酒店会在实习生入职后安排简单的岗前培训,用于讲解酒店的规章制度和企业文化,并进行简单的岗位技能培训,以帮助实习生了解酒店概况,尽快适应岗位工作。但在实习生工作步入正轨之后,相关的技能培训却越来越少。事实上,实习生有着强烈的求知欲望和良好的学习能力。因此,酒店应加大对实习生的教育培训力度,开展丰富多样的培训项目。例如,部门岗位交叉技能培训、先进服务理念培训、职业道德培训、服务礼仪培训等等。通过系统的多样化的培训,不仅能调动实习生的学习和工作积极性,又能使其掌握更多的知识和技能,为未来的职业生涯打下良好的基础。

3.4适当提高薪酬,灵活晋升制度。其实,大部分酒店乐于接受实习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雇佣实习生的人力资源成本较低。既然实习生作为一种性价比高的劳动力资源,对酒店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那么酒店更不应忽视经济利益作为一种员工激励手段的作用。目前,多数酒店都是采取“大锅饭”的薪酬制度,无论干活多少与好坏,薪酬标准始终一样。而且,就算一个熟练的实习生和一个正式员工的工作量几乎相同,创造的价值也近乎等同甚至更多,二者的工资待遇仍然相差近半。这些“不公平”的现象都极易引起实习生的不满,打击实习生的工作积极性。因此,酒店应该摒弃“一锅端”的薪酬标准,将实习生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绩效评估与其工资待遇挂钩,充分调动实习生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通过合理的薪酬体系来消除实习生心中的不平衡感,激励实习生的进步。另外,酒店可以根据实习生的个人情况,为实习生制定短期的职业生涯规划,给予他们更多的晋升机会和发展空间。这不仅可以锻炼实习生的管理能力,激发其工作热情,增强学生毕业后留下工作的信心;同时也可以使酒店通过实习期的磨合与观察,发现一批有培养价值和发展潜力的梯队骨干,为酒店企业储备新兴管理人才。

3.5加强沟通交流,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无论是通过书面、口头还是网络形式,酒店管理层和基层老员工都要做到及时有效的与实习生进行沟通。通过多沟通多交流,一方面,尽量避免人为地制造欺生、排外、歧视、边缘化等不良现象,为实习生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另一方面,酒店能够倾听实习生对于酒店的意见和建议,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增加实习生对于酒店的信任感和归属感。例如,一方面,定期组织实习生和老员工一起参加各类活动,像茶话会,能力拓展和外出参观等。这样既能帮助实习生更快的融入老员工的生活圈,又能提高全体员工的集体荣誉感。另一方面,健全老员工与实习生的“拜师”体系,开展一对一的“传、帮、带”活动,老员工师傅不仅能在工作上指导实习生徒弟迅速提高服务技能,还能为其解决各种生活上和思想上遇到的难题,以自己的实际经验帮助实习生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经营健康的人际关系,从而提高整个酒店团队的工作效率。

三、结语

酒店顶岗实习对于酒店管理专业来说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教学环节,也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程,无论是对学生、高校还是酒店企业来说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只有学生端正实习心态,尽快转变角色,脚踏实地从基层做起;学校加强实习前的动员教育和实习期间的指导管理,保障实习生的各项权益;酒店健全实习生管理制度,加强与实习生和学校的沟通联系,及时处理实习问题,不断完善实习环节,才能使学生的顶岗实习工作顺利完成;才能提高酒店管理专业的实践教学水平;才能为酒店行业输送合格的高水平、高技能、高素质的实用型人才,最终实现学生、高校和酒店企业“三赢”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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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逯铮,张海波.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酒店管理专业实习为例[J].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职业教育版,2009,第6期(6):48-50.

[3]秦炳贞.高职旅游管理专业酒店实习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青年工作论坛,2011,03期(3):146-149.

[4]李翠娟.高职酒店管理专业学生实习中的问题及建议[J].河南农业,2013,20期(20):38-39.

第6篇

关键词: 护理专业实习学生 存在问题 教育方法

作为一名护理专业的医学生,工作的对象是病人,工作的内容是围绕“病人的健康”进行的,是人的生命,职责赋予了“神圣”的意义,也是临床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护理专业实习生有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熟练的操作技能、良好的心理素质、健康的身体,在临床实习阶段不断积累,学习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将所学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老师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认清护理实习生的管理难点,从实际出发,建立完善的解决方法。

一、护理专业实习生问题分析

1.没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护理专业的学生大多是女生,独生子女比较多,没有独立性,习惯任何事依赖于父母,心理素质差。在校期间上实训课我们便发现,有的学生动手操作时心理紧张,手发抖,特别是真人操作和考核时,情况更严重。一旦在工作上遇到了挫折、人际关系压力等问题时便会产生恐惧、退缩、放弃的心理,根本无法胜任自己的临床工作。遇到紧急情况时,比如抢救患者时,心理素质差的学生便会惊慌失措,束手无策。这些学生以后进入临床是很难和患者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很难取信于患者的。

2.角色适应不良:刚从学校走进医院,对医院环境感到陌生;面对的人群由在学校时的老师、同学转变为医生、护士、病人及病人的家属;讨论问题的氛围发生了改变;到医院后,原来在学校规律的生活作息习惯完全被打破,开始了边学习边工作的生活,跟着带教老师值班,上夜班,上早班等,休息时间也可能在工作。由于在学校里面一直是学生的角色,做事情还是具有孩子气,不太成熟,到了临床进入社会,仍然未将角色从学生转换为一名护士,不觉得自己已经是一名救死扶伤的医务工作人员,这样导致在工作过程中缺乏一定的责任感。

3.专业知识掌握不牢固:护理专业学生在校期间要学习的理论知识特别多,涉及面广,诸如患者入院出院的护理、休息与活动、安全与舒适、生命体征的评估、静脉输液与输血、急危重症患者的护理,护理文件的书写等。很多护理专业实习生到了实习阶段才会意识到在校期间没有努力而导致的专业理论知识掌握不牢固,护士资格证合格率降低,直接影响到临床护理实践,严重者还会为病人的生命埋下隐患。

4.护理基本操作技术掌握不扎实:在校期间护理基本操作技术虽然有练习,但基本是在模拟人、模型上练习,找不出对真实患者操作时的感觉,只是学到了操作方法,还不能生巧。到了临床实践过程中面对的是真实的患者,实习生开始变得恐惧、紧张,不知道从何下手,惊慌失措。比如为病人进行静脉穿刺的时候做不到一针见血,导致患者对护理工作不满意,引发护患关系紧张的问题。

二、对护理专业实习生的教育方法分析

1.要求实习生进入医院以后着装整洁,穿护士服,护士裤,戴护士帽,穿平跟软底鞋子;言谈举止得体,形象端庄大方,化淡妆上班,不允许戴任何首饰;男生不留胡须,长发等。

2.严格要求实习生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无规矩不成方圆。实习生在工作期间要认真严格执行护理工作的相关制度,认真遵守各项护理操作流程,不迟到,不早退,不允许在工作时间嬉戏、打闹、大声喊叫,有事需向相关负责人请假。

3.加强专业知识的复习与考核:在临床实践阶段是将理论知识融于实践中的好时机,对专业知识的提升特别重要,应加强对学生理论知识的讲解、丰富、拓展,多提问,多考核,多培训。制定相关的奖罚措施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

4.多为实习生提供实践的机会:护理是一门技术,带教老师应该让学生参与到操作过程中,才能提高他们的技能水平,才能做到熟能生巧,逐步提高素质,做一名合格的护理人员。比如每天组织学生学会交接班,在病房旁针对病人病情给予相关问题的提问,进行相关护理操作。第一次可由老师讲解示教,第二次便可由学生独立操作,老师进行指导即可,操作后对所出现的问题立即予以提出并整改。在操作过程中严格要求学生一切按行为规范,动作规范标准,让学生熟悉轻微患者的病情,对其进行全程护理,实现让学生多实践的目标。

5.提高实习生的心理素质:护理人员的心理素质直接关系专业技能的发挥和工作能力的体现,若是对病人操作时不成功,则会使病人的信任度降低。因此,对学生进行心理素质的培养变得非常重要,我们可以对其进行心理素质教育,多开展锻炼心理素质的活动,多给予心理的安慰与疏导,树立其在工作中的信心,提高自信能力,掌握熟练的操作技能和牢固的专业知识。

6.帮助其适应角色的转换:很多实习生进入医院实习后,通过很长时间或很难将自己从学生的角色转换为医务工作者,依然缺乏作为一名护理人员应具备的责任心、耐心、细心、关心、同情心。因此,教育学生最根本最重要的是要通过自己的努力,然后配合老师的讲解示教,言传与身教相结合,在临床老师的协助下多实践,这样才能更好地进入角色。

第7篇

1.实习须具备的条件

①原则上要求是本科或本科学历以上大学生,在校品学兼优;

②由学生本人提交实习的书面申请,经相关公司总经理或部门总监与人力资源总监审批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③实习生在到岗实习前须到人力资源部填写“实习生个人情况登记表”,由人力资源部备案;

④实习生须提供一年内的健康体检证明,若无则由公司安排实习生进行健康体检,费用公司承担。

2.实习时间的规定

①为实习在一段时间内能取得一定效果,实习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最短不少于一个月;

②考虑到公司作业需要,实习期间每次请假时间不得长于5天(5个工作日),累积不超过15天(15个工作日);5天以上和累积超过15天需分公司总经理或部门总监同意。

3.实习期间的待遇

①工作日提供免费的工作午餐;

②不享有正式员工的相关待遇,一般情况下不提供补助;如实习岗位需要,可以由分公司总经理或部门总监为实习生申请基本生活补助,建议200-400元/月或10-20元/天。

4.实习工作的要求

①尊重金鹃公司的文化和理念,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②由分公司总经理或部门总监根据公司情况安排实习生相应的具体工作,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指定一名正式员工以一对一的形式培训实习生,;

③由于实习生的工作一般为基础性的执行工作,适合技术性、单一项目的岗位,综合性、需要丰富工作经验和成长空间的岗位不考虑;

④金鹃公司为智力型企业,包括文本文档、电子文档等涉及公司知识产权的材料,因工作需要,由分公司总经理或部门总监负责协调,提供给实习生,并确保资料的完整和有效利用。

5.实习工作的结束

①实习期结束后,由实习生所在部门负责人与人力资源部沟通,给予相应的鉴定和评估,确定该实习生是否可以留用,并进入相应的招聘程序;

第8篇

【关键词】高职高专;实习保障机制;物业管理

引言

注重技能培养是高职高专人才培养的突出特点,而技能培养的环境及条件在校期间不可能完全具备,由此在校大学生校外实习是十分必要的。在此期间,如何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以确保实习能够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技能培养效果,一直是高职高专人才培养过程中值得思考的问题。

结合浙江省的地域特点,在校大学生的家境一般来说不差,在实习中自身岗位定位较高,要让他们接受与保洁、保安同工同酬颇有难度。结合物业管理的行业特点,要妥善处理与业主、租户的各种纠纷,协调收费难、停车难等考验颇大。

更现实的,要在实习中考虑食宿、交通等具体问题。所以就高职高专物业管理专业在校大学生来说,对于实习存在畏难情绪。根据调研由于现在人力成本提高,前几年的不计酬实来鲜有见到。因次,高职高专物业管理专业在校大学生实习的物质条件有所改善,

一、高职高专在校大学生实习现状分析

基于以上关于学校、学生、企业三方面的背景分析,结合作者近五年来从事物业管理专业实习指导的工作实际,对高职高专物业管理专业在校大学生的实习现状分析如下:

1频繁换岗及专业流失严重以作者近五年来指导物业管理专业实习的实际情况分析,能够在为期半年的毕业实习环节,坚守最初的本专业相关的实习岗位的,学生数量的比例逐渐下降。反思实习过程,多数同学感觉在实习开始时没有明确自己适合做什么能胜任什么,对实习比较迷茫;也有较多同学感觉实习应该选择自己喜欢的事情去做,与专业的相关性并不是最重要的;有较少同学认为应该在校期间加强专业实习学习并增强技能;同时也有。

2尴尬的双重身份实习生是一类特殊的人群,在工作单位主管领导或者同事更愿意把他们视为大学生,这体现在他们对于核心重要的工作没有参与的机会,同时所享受的薪资也和正式员工有较大差别。对于实习指导老师,更倾向于把他们看做学生,对他们事事不放心,与他们的沟通谈话并没有把他们当做是即将成熟的“社会人”。在这样的双重身份下,他们既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又要完成毕业实习环节学校布置的各种任务。比如说按照学校规定要定期回校,针对毕业论文写作与老师进行沟通,但是却要付出被实习单位扣工资的代价。

3监管有效性亟待加强学校对于实习生的监督和管理多采用网络、电话及走访的形式。考虑学生实习遍布杭州市、浙江省甚至省外,实地走访调查经费不足、人手不够,与学生的联系多采用网络和电话形式。但是联系的过程中,老师对学生毕业论文写作指导的比例较大,对学生实习工作及生活情况指导的比例较少。另外联系以教师直接和学生联系为主,实习单位人事部门或主管领导参与较少,这样不能更加客观的监管学生实习期间的工作表现。虽然在实习过程中有《学生在岗实践评价表》作为评价结果,但是评价的真实有效性值得怀疑。

4学生个人成长性差毕业实习是为学生走出学校走上正式工作岗位打基础做铺垫,毕业实习的效果对于学生后期的个人成长意义重大。虽有部分同学短期内晋升较快,但是并非所有的学生都如此,而是相当一部分同学由于抱怨于眼前的工作强度和环境、薪酬待遇甚至食宿条件等,或辞职或转行。但是投入其他行业之后,通常成长的空间更加受到限制。

这当然并非都是学生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企业自身的原因。企业指派给实习生的工作内容单调、看不到晋升希望,即使学生好学肯干也没有成长空间,限制了学生的长期职业发展。

二、 高职高专在校大学生实习保障机制的建立

在高职高专在校生实习环节,虽有学生、企业的积极参与,但是学校更加应该充当一个协调、引领的角色,利用各种资源,完善相应制度,协调各方关系,切实为实习建立保障机制。

1增加职场角色认同感通过开展优秀毕业生的成功案例介绍、座谈会让学生在心目中树立学习的榜样。牵头、组织学生报考行业相关的职业技能证书考试和比赛,增加学生就业的砝码和信心。在学校负责联系学生实习单位时,甄别学生实习企业和岗位性质,注意把关实习期间企业的规范管理及后期的成长空间。在实习期间,结合学生的特点帮助他们做好职业生涯规划,以鼓励和沟通使他们以积极的心态去客服困难。

2加强实习监管有效性实习监管一直是保证实习质量的重要一环。对此有人提出设立网上沟通平台、增加实地查看实习生次数,甚至增加量化考核文件等办法,但是这些办法都多流于形式,其有效性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都会打折扣。实习相对于日常的课堂教学,具有时空增大,参与人员增多等特点,不可能透过一些表格、电话调查甚至实地调查就可以掌控整个实习全过程。囿于此,实习监管应该更加注重鼓励为主,为实习监管创造一个师生积极主动参与的环境。比如在科研、教改课题立项、教师学生经历工作、学校文化建设方面给予适当政策性支持。

3实习评价与奖学金、荣誉关联根据实际情况致使部分学生觉得,大三实习的结果评判没有标准或标准仅是毕业论文成绩,出现了对于实习懈怠、无所谓的现象。为此可以在加强对实习单位了解的基础上,以实习生主管领导的评判和工作业绩作为主要标准,将实习评价与奖学金、荣誉关联,这样可以使学生实习的动力增强。甚至可以按照以下比例,大一认知实习的成绩占10%,大二专业实习的成绩占30%,大三毕业实习的成绩占60%,设立物业管理专业实习专项奖学金。

4挖掘校内实习岗位由于物业管理行业的实际特点,结合目前学校建设规模逐渐加大的现状,一般有条件提供一些校内实习岗位,而且这些岗位的质量并不比企业提供的差,并且更便于管理。比如后勤处可提供设备维修岗、保洁岗、电工岗,基建处可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员岗,保卫处可提供秩序维护员岗,停车场提供车辆引导员岗,学生宿舍可提供管家岗等。这些岗位并不需要学校投入人力和财力,可操作性强。

三、 结论

实习是职业技能培养的重要环节,只有在把握实习中所存在的具体问题的基础上,建立实习保障机制,才能使实习安全有序、健康有效的进行。建立实习保障机制,应该发挥学校的引领作用,协调学生、企业、学校三方主体,为职业技能培养创造条件。物业管理专业是现代服务业的典型代表之一,探讨如何建立实习保障机制具有普遍研究价值。

参考文献:

[1]莹.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频繁流动的原因探析[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2,08:169.

[2]唐继红.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心理危机干预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09.

第9篇

一、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法律定性现状

大专院校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受到意外伤害,引起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的情形越来越多。但目前在法律上对此类纠纷定性为何种法律关系却没有定论。我们先来看看相关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处理的。

[案例一] 2006年11月2日,安徽某大学学生张某在永康某塑料制品公司实习期间,右手手指被机器轧伤。张某在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各项费用3.2万元遭拒后,于2007年底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劳动部门认为张某受伤时属在校学生,与塑料制品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此案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张某不服,向法院。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即“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认为实习生应包含在“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内,并以此作为案件定性依据,最终通过调解由厂方一次性补偿张某1.5万元。

[案例二] 2006年10月,江苏某药科大学学生王某在常州药业下属某制药厂毕业实习时,误启动了混合机,造成左手食指、中指及第二掌骨被切除,治疗费用103934.67元由制药厂垫付。2007年5月,制药厂正式录用王某,一年后,将其辞退,同时要求王某出具借款近一万元医药费的借条。王某向常州市行政审批中心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但因不符合工伤赔偿的规定,审批中心不予受理。2008年8月,王某在镇江京口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认为三方在这一案件中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之后判决由常州药业赔偿王某103934.67元,药科大学承担连带责任。常州药业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即由常州药业赔偿70000元,药科大学赔偿33934.67元。

将法院对以上两则个案的审理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前者,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宽泛条款认定张某为工伤,其实质就是肯定了全日制大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而在后一则案例中,王某不被认定为工伤,一、二审法院均依据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调解,其实质就是否定了全日制大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

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法律关系分析

从以上司法判例不难看出,此类案件的确存在定性、归责不一的情形。究其原因,归根结底就是对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顶岗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何定性问题,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我们来看看“顶岗实习”“劳动者”等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

“实习”,《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把学到的理论知识,拿到实际工作中去运用和检验,以锻炼工作能力。”[1] “所谓顶岗实习就是学生到真实的工作环境中参加与一般职业人一样的工作,它是学校充分利用企业的专业人才、技术、设备及经营环境等资源,通过校企合作在企业环境下采用由师傅(企业技术人员)带徒弟(学生)顶岗工作的方式,培养学生的岗位专业技能、社会能力、方法能力和创新能力,以全面提高学生职业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缩短学生走上工作岗位的适应期,实现‘毕业即就业,就业就上岗,上岗即顶岗’的零距离培养目标。顶岗实习是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途径,是学生就业的一个重要培养环节。”[2]学生顶岗实习属于学校正常教学的一部分,其过程同样是接受学校教育的过程,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与学校的关系属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这一过程将一直延续到学生从学校毕业,这也就意味着进行顶岗实习的学生仍属在校学生,这一主体性质并未因学生到企事业单位顶岗实习而有丝毫改变;从另一个层面上来讲,学生顶岗实习主要是为了让自己获得更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技能。虽然在顶岗实习过程中为实习单位提供了一定的劳动,但那也只是进行实际学习的一种必需手段。因此,学生顶岗实习是教学的一个环节(属实践教学),其目的是为了让自己获得经验和技能,更好地开始自己的职业生涯,而不是为了“劳动”而劳动。

关于“劳动者”。在我国,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自然人,“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3]。是否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劳动者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来判断,我国法律在劳动者资格认定方面有如下规定:首先,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年龄条件,即年满16周岁,从这个层面上看,自然人如果没有达到这个年龄下限,是不可能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其次,作为劳动者还应具有劳动能力。对于这一能力要求,大专院校学生一般都能具备。

那么,顶岗实习学生是否具备劳动者的身份呢?要定性这一问题,不能孤立地仅从“劳动者资格认定”的方面去考虑,而应当从劳动关系的法律层面去把握。“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及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4]劳动关系是由当事人双方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建立的,双方当事人各自有平等的相互协商的权利;但“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劳动者则必须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把劳动力的支配权交给用人单位,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 [5]与此同时,“劳动者劳动的过程即劳动力的消耗过程与劳动者的人身是紧密联系的,因此劳动关系毫无疑问地具有人身性,是一种人身关系”[6];“从现实的经济意义上来说,劳动者将劳动力的支配权交给用人单位是为了换取生活资料,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的劳动而予以其对等的给付,从而显示出劳动关系的财产性。”[7]劳动关系的这一特征表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仅仅是服从,而且还具有依附性。因此,“劳动者的许多正常需要也应当依靠用人单位来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实际劳动,既是劳动者行使劳动权的具体表现,也是劳动者及其家人赖以生存的保障。”[8]我们知道,在校生参加顶岗实习是为了积累实践经验,不是以实习劳动作为自己谋生的手段,而实习单位也没有为实习生付出的劳动支付报酬的意思,有的实习单位会在实习中发给实习生一定数额的费用,但是这种费用充其量也只是一种补偿性的报酬(应定性为生活补助)而不是劳动关系意义上的工资。实习生在顶岗实习期间虽然要服从实习单位的实习管理,但是对实习单位并不具有依附性。因此,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在身份认定上实习生并不是劳动者。

既然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那么,实习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就不能按照《劳动法》和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那么,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属何种法律关系呢?在案例二中,无论是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还是镇江京口区人民法院都没有简单地将此类案件牵强附会地定性为劳动法律关系,而是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进行分析认定。笔者认为,大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与学校是教育管理关系,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是一种以学生为关系人的实习合同关系,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一种以实习合同为依托的教育管理关系。学校承担的义务是公法意义上的义务而非私法意义上的义务,因此,学生与学校之间不存在契约关系,其实质是一种教育管理关系。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实习单位无论是经由学校安排还是通过学生自己寻找获得的,实习单位都应当与实习生所在学校而不应是与学生本人签订实习合同,因为“实习合同是指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约定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9]。“在实习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是实习单位和学校,学生是作为关系人而非独立的合同当事人存在”[10]。“根据规定,实习合同应当明确实习期限、时间安排、双方的管理职责、津贴和伤亡事故的处理办法等”[11]。实习合同的签订是建立在学校与实习单位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的,它本身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民事意义上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综上所述,由于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是劳动法保护的对象,因此,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意外伤害,不能按照《劳动法》和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如果学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签有实习协议且协议中对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伤害赔偿问题有明确约定(约定不违背法律),可直接按照协议处理;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实习协议或虽签有实习协议但仍无法解决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伤害赔偿问题,则可按照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即如果学校在组织学生实习过程中因过错(如未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没有指导老师进行学生实习过程的教育管理等)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应承担民事侵权法律责任;实习单位在组织学生实习过程中因过错(如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协议、未对学生进行实习安全教育、将学生安排在不适合学生实习的岗位上、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等)造成学生伤害的,实习单位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如果学校和用人单位对责任分担有约定的,双方可以按照约定分担责任,但该项约定不能构成任何一方责任的免除,实习生可以选择要求其中一方或者两方承担赔偿责任(该两种责任为连带责任);如果学生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2]管俊杰,杨海.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教学环节的探索与实践[J].辽宁高职学报,2008(12).

[3][4][5][6][7]郭捷.劳动与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第10篇

1.实习生教育教学技能亟待提高实习生较好地完成教育实习任务的前提,是其本身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技能。但在实践过程中,根据实习学校指导教师反映,仍有部分实习生的教学技能有待提高。现今本科师范生在学科教学理论上较过去中专生来讲有很大进步,但仍有一部分学生,不善于将已有的理论知识应用于教学,在校时知识学习过于刻板,实践时却忽视理论知识,过于注重对优秀教师的模仿。同时,实习生的课堂组织能力、语言组织能力、板书书写能力以及突发事件解决能力还有待提高。实习生教学技能的不足,不仅影响了教学质量,给实习学校带来不便,还会导致实习生面对实习任务力不从心,对教学工作心生畏惧,产生诸多不良情绪。

2.实习时长不足现如今教育实习改革的大趋势为实习时长越来越充足。在俄罗斯,四年制的师范院校,其教育实习最多可达26周,法国则更长,为27周,英、德两国实习时间也可达到15周~18周。而在我国,本科小学教育专业实习时间大概为6周~8周,多则可达10周,专科为4周~6周。如此短的时间内,若想让实习生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是有很大难度的。教育实习的探索过程,是一个实践———理论———再实践的过程,这一过程必不可少的条件就是充足的时间。

3.实习环节中的指导不足实习过程中的教师指导的不足体现在两方面,其一为师范院校,即校内指导不力。在实际实习过程中,实习带队教师常常在院校内承担其他职务,日常工作的繁忙会对所带队伍的实习效果产生直接影响。此外,指导教师校内课程经常与实习生讲课时间冲突,若再加上路途较远,必定会影响对学生教学实践的直接评价与及时指导。另一方面,实习学校,即校外的指导也存在较大问题。主要表现为工作热情不高,对师范院校的实习生不够重视,在一些较好的重点小学内,这种现象尤为严重。此外,部分实习学校的指导教师还存在指导能力不强的问题。这些状况致使实习生与实习学校指导教师缺乏沟通,同样影响着实习任务顺利有效地进行。

二、小学教育专业提高实习质量的对策

1.提高认识水平,端正实习态度良好的态度,是确保实习任务顺利有效进行的前提。对教育实习的正确认识,应贯穿于日常的教育教学中。而在实习任务开始之前,由指导教师统一集中,对学生进行思想认识的正确指导,系统地明确实习目的、意义、内容等相关知识以及实习评价机制,使学生对教育实习环节有一个整体上的认识。同时,指导教师还应时时鼓励、激发学生的工作热情,使学生以最饱满的精神状态全身心投入到实习工作中,也确保教育实习环节的顺利进行。

2.完善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学生能力教师专业知识的积累、专业技能的培养,在教师专业化培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小学教育专业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首先应注重对师范生专业知识的培养,严格教学,严格考核,以确保学生在实践环节中有较为充足的专业知识可以被应用。同时,在理论知识学习的同时,还应贯穿好教学技能的训练。小学教育专业应严格加强对学生教育教学技能的训练,重视微格教学在师范生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应用微格教学使学生在校期间反复备课、上课,教师反复指导评课,为学生参与教育实习打下基础,同时也为学生参与教育教学工作积累经验与素材。师范生在校培养期间,可通过计算机远程影像传输技术,将一线教师或教育名家的教学现场内容转播至课堂,组织学生集中学习观看,增进学生对教学实际的了解,从而减少实习生参与实习任务之初的熟悉时间,促进实习任务的顺利进行。

3.延长实习时间,提升实习效果教学是一种实践性极强的社会活动,它要求教师在入职前必须具备一定的实践教育经验,而教育实习作为教育和教学专业训练的一种实践形式,对合格教师的培养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因此,在小学教育专业培养师范生的课程设置中,需延长教育实习时长,以确保实习生可以在尽量充足的时间内促进理论向实践的转化,及时发现教育教学中所存在的问题,悉心向指导教师请教、改正,实现反复实践,以促进自身教学能力的逐步完善。根据目前教育实习的总趋势,研究者们认为最适宜的实习时长应为一学期,这样可以使实习生参与一个完整的教学周期,在有充足时间完善自我的同时,可以系统、完整、科学地观察一个教学周期之内的所有教学任务,有助于实习生对教育规律的掌握,以提高教育实习的实际效果。

4.提高指导效果,完善实习机制指导教师在教育实习中的作用十分关键,是学生的引导者。良好有效的指导可以使学生更快地进入教师角色,完善自身各方面能力素质,从而提高教育实习的实效性。高校教师应该创新体制机制,激发教师对学生的指导热情,并综合考虑人员、时间、内容等方面因素,科学合理地安排指导方案,同时也可以邀请教法方面的专家,对指导教师进行继续教育培训。而实习学校方面,要促进其思想观念的转变。在教育实习落实的过程中,个别实习学校对培养实习生任务不够重视。因此,要多方介入转变实习学校观念,使其对教育实习环节充满热情。校方领导通过会议等方式对实习学校指导教师的观念加以更新,指导能力加以提高,才可以完善教育实习机制。同时,选取优秀骨干教师作为指导教师,还应加强双方的交流与融合。近年来,小学教育专业在教育实习过程中开始探索采用“双导师制”。“双导师制”即校内指导教师和校外指导教师对同一名学生共同培养,效果比较明显。

三、结语

第11篇

实习是高校学生与社会岗位进行沟通的桥梁,对酒店企业而言,建立科学合理的实习效能,便于酒店管理专业的高校生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提高工作效率,对工作兢兢业业,体现实习真正的价值。

一、酒店管理专业顶岗实习存在的问题

酒店管理专业生通过在酒店实习,可以将在校学习的知识应用在实际的酒店中,根据酒店实际的现状灵活运用知识点,总结经验,拓展知识面,丰富自己,通过实训提升自己。但是实际的酒店管理专业顶岗实习却存在着一些严重的问题,不利于调动实习生的积极性,不利于实习生积累经验。因为在实习阶段学生会面临很多问题,而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理,那么就会导致学生实习效能低,实习的价值得不到真正体现。

(一)酒店对实习生的态度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行各业在发展中机遇与挑战并存,为了使自己更好地发展,各行各业都急需人才。对酒店的发展而言,其需要高素质、能力强的人才的参与,学生通过在酒店的顶岗实习,能有效促进酒店的发展。调查显示,学生在实习期间,酒店并不会一视同仁,许多实习生的工作与酒店正式员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一样,但是实习生的工资却十分低。酒店的发展急需人才的参与,但是因为实习生并没有毕业,酒店考虑到实习生毕业后会不会留在酒店工作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所以酒店会考虑自身利益,降低实习生工资。而实习生因为工资低,所以会缺乏工作的积极性,工作态度也会消极,从而导致实习效能降低,这不利于学生积累工作经验。

(二)校方安排实习的问题

高校与企业联系签订实习协议,学校分配学生到定向的酒店。但是在签订协议前,许多学校并没有实地考察酒店的情况,只负责签订协议,安排学生实习。而很多酒店对实习生的态度极差,而且存在住宿条件、饮食条件差等问题,这就导致学生实习效能降低。

(三)顶岗实习生自身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逐渐提高。很多高校生并没有过多的社会经验,在实习期间出现不服从管理等问题。酒店管理工作主要针对的是顾客,是处理顾客问题,及时提供顾客需要的物品。有些实习生工作中出现问题,在被主管批评时,因心理接受能力差,可能出现顶撞、辞职的问题。实习生不改正自身的问题,不听取别人有益的建议,我行我素,对工作没有耐心等也会导致造成实习效能降低。

二、酒店管理专业顶岗实习效能的提升策略

目前,酒店管理专业顶岗实习存在很多问题,高校和酒店应针对所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解决问题,提高实习的效能,从而使学生在获取实践知识的同时,获得快乐感,为其毕业后投入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一)建立公平公正的实习机制

酒店应帮助学生进行顶岗实习,如果学生在实习的过程中遇到工作或学习的问题,酒店应提供帮助,而不是变相地压榨实习生。酒店应建立公平公正的实习机制,激励实习生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进而提高其工作效率。学生实习工作应从基础开始,所以酒店应设立相应的机制,让学生完成基础工作,且符合标准后,才能晋升下一个阶段。对于学生的实习工作,酒店应高效地进行安排,使每个环节都紧密联系,并定期对学生的实习情况进行汇总,及时解决学生在实习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促进学生的发展。

(二)校方落实定向酒店的情况

高校为了更好地促进学生发展,会与一些酒店签订协议,安排学生到定向的酒店实习,学校这样的安排是为了学生有更多的锻炼机会。但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在签订协议前应到酒店进行实地的考察,尤其是要对酒店对实习生的管理安排进行重点考察,然后与符合标准的酒店签订协议,不可为了利益盲目签订协议。此外,校方可以在学生实习期间到实地酒店查看酒店对实习生的安排是否如协议规定的那样。校方在签订酒店时应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选择质量好、服务好、运行良好的酒店,从而真正使学生通过在定向酒店中的实习提升自己。

(三)顶岗实习生应提升自己

从校园走向工作岗位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实习生应认识到自身的问题,在实习中多掌握酒店管理的实践知识,收敛自己的个性,认真做好自己的工作,对于工作中不懂的方面要及时请教同事,并采纳同事的善言,改正自己的不足,从而更快地成长。实习过程是学生锻炼自己的过程,所以学生应有强大自己的内心,总结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反思自己,积累经验,储备知识,磨炼自己,提升自己,真正明白工作与校园的不同,端正工作态度,从而成为社会需要的人才。

第12篇

实习生开展德育工作的必要性

实习期是高职院校德育工作的薄弱环节。高职生往往错误地认为去实习了、离校了,就脱离了学校的教育和管理,认为自己终于获得了“自由”,不再受学校的约束。其实,实习生没有真正毕业,到了实习单位,要受到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双重管理和教育。但目前由于学生实习管理相关政策、制度还未规范化,学校感觉鞭长莫及,所以给实习生开展德育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使实习生的德育工作边缘化,直接影响了实习生素质的提高,从而影响到整个社会从业人员的素质。

开展德育工作是实习生顺利就业的保障。高职院校培养的学生是面向生产、建设、服务第一线的高技术人才,在目前整个社会就业形势紧张的情况下,学生赢得岗位、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不仅要具备一定的岗位技能,更要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实习生即将面临就业、创业,他们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水平成为顺利就业和创业的重要竞争力之一。因此,高职院校必须把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当做头等大事来抓,以职业为出发点,针对职业要求和市场需要开展德育工作。

实习生的特点急需开展德育工作。新时代的实习生具有鲜明的个性特点,其一,责任意识弱。伴随着求新变革、自我实现和个人价值观等意识不断增强,实习生的责任感却逐渐弱化。其二,承受能力弱。有些实习生一旦面临困难,则会出现惊慌失措、无所适从,甚至迷茫、困惑等不良行为和情绪。其三,诚信意识淡薄。有些毕业生应聘时提供虚假个人信息,采取编造学生干部履历、伪造各类等级证书、虚构荣誉手段来欺骗用人单位。其四,缺少敬业精神。工作拈轻怕重,做事三心二意,敷衍应付,遇到问题,一味抱怨,不思解决,怕负责任。最后,缺乏大局意识和团队精神,不善于与他人协作共事。一些人过分强调以自我为中心,强调个性自由,缺乏职业角色意识,从而导致与集体格格不入,影响了团队整体优势的充分发挥。

高职院校的“2+1人才培养模式”要求开展德育工作。高职教育一般采用的是“2+1人才培养模式”,即2年的在校理论学习,1年的实习单位实践学习。在2年的课堂教学时间内既要学习专业基础知识,还要学习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课堂教学的课程多、任务重,公共理论课不可能占用更多的课堂教学时间。所以在1年的实习期间对实习生进行德育教育是最好的时机选择,所以要加强和改进高职院校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要侧重于抓好社会实践中的德育,把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学生社会实践的全过程,渗透到学生各种社会实践的具体活动当中,把专业知识学习、技能训练与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结合起来,把做事的教育与做人的教育结合起来,让社会实践成为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阵地。

对实习生开展德育工作的思考与实践

德育内容突出实用性。相比在校生而言,实习生即将面临就业,故实习期间的德育工作与在校生有所区别,在德育内容方面我们学院重点突出了职业生涯设计、就业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方面的内容。

职业生涯设计。部分毕业生不知道自己应该从事什么样的工作,职业生涯规划通过科学认知的方法和手段,正确进行自我分析和职业分析,对自己的兴趣、气质、性格和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认识自己的优势与特长、劣势与不足。

就业教育。要教育学生处理择业时尚与择业自主、个性化之间的矛盾;眼前利益与未来发展前景之间的矛盾;职业稳定性与职业流动之间的矛盾等。

职业道德教育。实习生即将走上工作岗位,即要遵守本单位的职业道德规范,所以我们应首先让学生了解和学习本行业的职业道德。

德育途径突出“校企”融合性。高职院校实习生大部分都在企业单位实习,显而易见,对他们进行德育教育脱离不了企业的协助,应采取“校企”融合交错的方式开展德育工作。一是充分发挥跟班辅导员作用。有些职业院校实行了实习期跟班辅导员制度,每一个或者几个实习地点都配备专职辅导员,做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教育工作。辅导员通过不同形式的习惯养成、苦难挫折、感恩教育、文明礼仪、职业道德等讲座,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二是实习单位的带队老师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开展德育教育工作。特别是一些现代化程度较高的企业,是高职院校开展学生德育教育的宝贵资源。所以应以“校企合作”为载体,通过带队老师,充分利用其企业文化、企业精神、竞争意识、团队精神影响和教育学生,让学生在企业实习现场更多地领悟职业岗位所需要的职业道德要求。

德育方法突破时空性。实习生实习期间在校时间少,多数时间都在实习单位,这在一定程度上给我们面对面实施德育教育工作造成了困难。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突破这一瓶颈。第一,应建立职业院校专门德育网站。目前96%以上的大学生都有手机,而且大部分都入了网,他们随时可以上网浏览信息,了解德育知识。采取这种当代大学生喜欢的方式进行渗透式的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第二,适应时展开通微博。学生可以通过手机随时上网学习,也可以在线交流,发表观点和看法。事实证明,这种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的德育方法受到了学生的普遍欢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总之,职业技术院校应对实习生开展德育工作的长期探索与实践。实践也证明,通过这种方式提高实习生的整体德育水平,增强了德育教育工作的效果,促进了“实习生”向“职业人”的转变,提升了就业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