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3 13: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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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做好职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职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职业高中学生应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职业高中和职业高中班。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职业高中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招生规定录取新生,由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复查。复查合格者,注册后,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依有关规定处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要按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成绩考核
第八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方面考评、考核,成绩和评语记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德育考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组织纪律以及学习和劳动中的表现等。学校每学期均要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毕业时进行毕业鉴定。
第十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四级(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制。考试、考查课的成绩是学生升、留级的依据。
学业考核,要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对学生的文化知识、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等进行考核。
体育考核要结合考勤对课内学习成绩及课外体育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有条件的地方,学校要组织学生参加专业技术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
第十二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需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考。
第十三条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包括实践课程),可在下学期开学前补考一次。其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评定,并应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四条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以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在毕业前可补考一次。
第四章纪律考勤
第十五条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纪律。
第十六条学校要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习、实习、实验、公益劳动、集体活动、军训等,都要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学校应对超假或无故旷课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五章升级与留级
第十七条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者或只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非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经补考后仍有两门及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可随班试读,学年结束时需再补考一次。
第十九条在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累计仍有两门及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该生所学专业如无后续班级,应服从学校安排。
第二十条学生留级超过两次者令其退学。
第二十一条毕业学年学生不准留级。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以及请假缺课1学期内累计超过两个月,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休学,要递交休学申请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校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学制为两年的,一次为限,学制为三四年的,两次为限。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复学,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或服从学校安排。逾期不申请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对个别学生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换专业的,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和联办单位同意后,办理转专业手续,并报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因家庭居住地迁移(户口非同一市县),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学生,需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并征得转入学校及其联办单位的同意,报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转学、转专业,原则上不得从招生录取分数低的学校或专业转入录取分数高的学校或专业。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得转专业,转学要严格控制。
第八章退学
第二十九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
1.留级、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
2.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或复学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3.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癔病及其他严重疾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
4.有正当理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退学者;
5.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6.因旷课受到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就学1年以上而退学的学生,学年成绩合格者,学校应发给肄业证书,并报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学生非正常死亡或失踪,所在学校需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章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一条在籍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准予毕业,发给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毕业时,学完全部规定课程,经补考后学科成绩仍有不及格或操行总评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毕业后1年内经补考(限一次)成绩全部及格或由用人单位(户口所在地区)作出鉴定,证明操行评定达到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并注明“补发”字样,其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时算起。
第十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表现突出及有某方面突出事迹的学生,学校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记入学生档案。对各学年均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应届毕业生,可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