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3 23:44:0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简易注销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积极落实国务院有关深 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简政放权, 1/2 实现企业退出便利化,降低企业退出成本,服务市场主体规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方便企业的要求,简化注销登记手续, 优化注销登记流程,创新服务发展方式,提高登记注册效率,构建便捷高效的市场退出 机制。
(二)公开透明。公开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和审查要求,规范 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和登记材料,优化登记注册流程,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
(三)控制风险。完善企业简易注销制度设计,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保障交易安全, 保护债权人、 2/2
陕西工商行政管理网上登记平台_公司注册网上登记流程指导(2014)网上登记流程指导 一、网上登记系统操作流程 第一步:用户注册、登录 用 户 登 录 天 津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政 务 网 站 (http : //),点击“网上办公”中的“企业注册申请” 或“企业名称预核准”窗口。首次办理网上注册业务,必须进行 用户注册。
第二步:网上申请 填报登记注册信息,提交网上登记注册申请。
第三步:网上预审 属地登记机关由内网登陆“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综合业务 管理系统” ,点击进入“待办工作”窗口,对外网上报的登记申请 进行预审,做出“初审通过”或“驳回”的决定。对网上登记注 册申请进行预审时,用户可登录服务系统查询预审结果。被驳回 的申请,申请人按照驳回原因修改后再次上报。
第四步:递交材料 初审通过的,申请人打印登记材料,自登记机关初审通过之 日起 60 日内,向属地登记机关提交与网上登记申请内容一致,并 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
业务办理流程图如下:1 二、用户注册:每个口令只能用于一个企业的名称查询和设立登 记,不能在两个企业同时使用。
1、登陆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网,网址为: / ,根据业务需求,点击“网上名称预 核准”或“企业注册申请”3、在用户登录窗口,点击“注册” ,注册一个用户名,设臵密码:2 4、在以下的用户注册界面中填写用户信息:注意: (1)应填写真实姓名及手机号,密码遗忘或被盗时,可 通过手机短信重新获取; (2)一个手机号只能注册一次,一个邮箱只能注册一次, 一个用户名仅可申请一个名称,及该名称的登记; (3)应牢记所申请用户名及密码。
5、用户信息填写完毕,注册成功后,点击页面下方“返回登录” 选项,即可返回用户登录界面,输入刚刚申请的用户名、密码、 及验证码,办理名称或设立登记。3 三、名称预核准网上登记 网上企业名称登记申请包括如下步骤:1、选择名称分类—— 2、名称——3、填写名称信息——4、填写申报人信息——5、 上报——6、等待审批——7、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信息补录及打印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通知书,共 7 个步骤。
1、登录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网,网址为: / ,点选该页面网上办公栏目下“网上 名称预核准” :2、用户登录界面,输入申请的用户名、密码、及验证码:4 3、在出现的界面上,点选“设立登记----名称登记申请”选项, 进入名称登记申请界面:5 4、根据自身所申请企业情况选择名称分类,点击“下一步” :注:名称分类确定后不可修改,应根据拟设立企业类型选择 好。6 5、在接下来的名称页面中,输入企业名称信息。注: (1)企业名称结构依照提示应为,企业(机构)名称=名 称区划+企业(机构)字号+行业用语+组织形式。
(2)下图中用蓝色横线标出项为点选项(其中两个名称区 划选项框,仅需选择头一个) ,红色横线标出部分为自 填项; (3)企业(机构)名称为自动生成项目,不可自行修改。6、在名称界面录入企业名称信息后,点击“名称”选项 进行,例如,想申请“天津市熙乾兴机械有限公司”的企业 名称,其过程如下: 先查“熙乾兴”三个字,如下图:7 “熙乾兴”三字作字号通过后,再两个字,如下两图:在此例中,通过以上过程可知, “熙乾兴”三个字作机械 制造公司字号不可用,但可使用“熙乾”二字作为字号,故可申 请“天津市熙乾机械有限公司”这一企业名称。8 注: (1)三个字以上(包括三个字)做企业字号,其名称需 要两两字,不得包含其他同行业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 外) 。两两过程中发现有“系统提示您的名称与下边提示的名 称相近”的提示时,该字号为不可用字号,更改字号后重新, 直至按照以上两两规则通过; (2)行业用语、行业门类、 行业代码应参照国名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加以选择。
7、在接下来的名称信息窗口,填写拟注册企业信息,此步骤需填 写拟注册企业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点击“保存”后, 进一步填写投资人信息。注: (1)企业(机构)类型选项应根据企业情况选择,如一个 自然人出资应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 (2)点击完“保存” ,然后再在投资人信息栏中,单击“新 增” ,录入投资人信息;其中,录入投资人信息过程中,要注意投资人类型的选择,9 如自然人的信息录入依照下图操作:当投资人为其他类型时(其类型的选择可参照投资人提供身 份证明所显示类型标识) ,如企业法人投资,按下图录入:8、保存以上信息成功后,单击“下一步” ,填写人信息,需 填写的为用红框所圈部分: 注:委托期限应不超过一个月。9、将以上信息保存完毕后,点击“上报”10 10、点击上报成功后,在 2-3 个工作日后,重新登录红盾网,用 自己用户名及密码登录。点击“我的申请”查看审核意见即可。当系统提示:您申请的名称工商部门已审核通过,即可点击“显示申请书” ,打印申请材料并签字盖章;并点击11 “受理通知书” ,打印的受理通知书,凭打印的受理通知书和申请 材料到注册科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提交的申请材料应与当初网上申请一致,包括拟注册企业 登记信息,也包括委托受理人信息、电话。
名称登记后,没有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时,不 能进行网上申报,否则该通知书不能打印。那时则不能进行登记 申报。
四、企业网上受理登记申请 网上企业设立登记申请包括如下步骤:1、填写名称信息、核 准文号——2、填写企业基本信息——3、上报——4、等待审批— —5、修改后上报或打印申请登记材料签字盖章——6、登记大厅 现场申报——7 领取营业执照。
1、登录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网,网址为: /,点选 “企业注册申请” ,2、用户登录界面,输入申请的用户名、密码、及验证码:12 3、在出现的界面上,点选“设立登记----公司登记”选项,进入 名称登记申请界面:4、填写申请企业预先核准的名称和核准文号,点击“确认” :13 5、依次录入“公司主体信息” 、股东或发起人信息、股东决定、 执行董事决定、非公党建信息、许可信息、指定代表(共同委托 人)证明,将以上信息保存完毕后,点击“上报”14 15 16 17 6、点击上报成功后,在 1 个工作日后,重新登录红盾网,用自己 用户名及密码登录。点击“我的申请”查看审核意见即可。当系统提示:您申请的登记工商部门已审核通过,即可点击 “受理通知书” ,打印的受理通知书,点击“打印登记材料” ,打 印的申请书,在申请材料签字盖章,并按照提交材料目录准备相 关的登记补充材料,凭打印的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到工商部18 门申领营业执照。
注: 1、注册科近期下发全部登记的电子模板,各单位可以根据需 要填写打印后使用。
2、提交的申请材料应与当初网上申请一致,包括拟注册企业 登记信息,也包括委托受理人信息、电话。
3、如果股东提前签字的,可以凭打印的申请材料申报,允许 经办人修改相关内容,解决股东多次签字往返的困难。19
陕西工商行政管理网上登记平台_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请操作指引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综合法律门户网站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请操作指引1.登录系统。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http://) “服务导航”栏的“网上登 记” ,或该页左下方“网上申请”栏的“企业登记”登录系统;也可通过中国企业登记网( http : //qyj.saic.gov.cn/) ,点击首页左侧“在线办理”登录系统。
说明:没有电子营业执照的企业,选择“普通登录”方式登录系统。已经持有电子营业执照的企业, 选择“电子证书登录”方式登录系统。
2.选择类型。根据所办业务,选择“企业设立申请” 、 “企业变更申请” 、 “企业备案申请”或“企业注 销申请”业务类型。
同一企业一次只能选择一种业务类型,待申请的业务办理结束后,方可再次申请业务办理。
注意:企业变更同时需要办理备案业务的,应当选择“企业变更申请” ,该业务类型将会将变更、备案 一并处理;只办理备案的,应当选择“企业备案申请”模块。
3.填写信息。根据提示,填写申请相关信息,如:企业设立,首先选择企业大类,填写企业名称预先 核准通知书文号或者已核准企业名称查询已有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信息,然后补充完整页面上企业登记要 求填写的其他信息, 注意:*表示必填。通过点击“下一步”或页签可进行页面切换。
在系统中填写的信息真实有效,以保证通过系统打印出的文书内容无误;要求填写的手机号可接收短 信,以保证申请人及时了解业务办结情况。
4.上传文件(PDF 格式) 。选择所需提交的文件目录,根据目录显示对应上传已经签字(盖章)材料的 PDF 格式扫描件。
注意:目录中如果缺少需提交文件名称可通过“添加材料”按钮,自行录入材料名录,增加材料目录 信息。
5.检查提交。对填报信息和上传材料进行预览,再次确认填写信息后,点击“检查”按钮,系统会对 申请人填写的信息和上传的附件材料进行初步检查;检查通过后点击“提交”按钮,通过互联网将申请业 务提交至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业务部门进行审查。检查不通过的,申请人需根据提示修改填报信息,直至业 务检查通过方可将申请业务提交至业务部门审查。
注意:业务状态为“已提交待预审”表示业务已经提交成功,此时申报信息只能查看,不能修改。
6.查看反馈。登录企业登记系统,点击“我的业务申请”查看申请业务审查过程反馈信息。
审查意见为“退回修改”的,业务信息可查看、修改或者将申请的业务直接“删除” 。
审查意见为“驳回”的,业务信息可查看、不可修改。
审查意见为“拟同意”的,表示业务处于在审核中且没有办结,业务信息可查看、不可修改。
7.现场交件。现场收到“预约材料提交时间”手机信息或查看系统业务办理状态为“已办理成功”后, 打印系统生成的文书及并其他材料到现场提交规定的纸质材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为重点,以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为依据,以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制度为核心,实现环保标志管理,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实施高污染排放车辆逐步淘汰,开展路(抽)检和停放地检测,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改善*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目标
建立*市在用机动车排气环保定期检测体系,实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制度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制定配套的技术标准、检测规范、控制措施,将机动车污染控制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和阶段措施并行的轨道,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逐步缓解城市经济发展、机动车增长与环境质量之间的矛盾,实现空气质量不断改善,达到市域环境全面达标总体要求。
三、实施范围
*市行政辖区,重点区域为*市主城规划区。
四、实施方案
(一)各部门职责
1.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本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机动车排放检测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信息传输及数据管理系统,组织开展机动车路(抽)检工作。负责制定、发放机动车环保标志,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
2.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机动车相关基础信息;对未通过环保定期检测的机动车视为机动车安全检验过程中存在有不合格的技术环节,不予通过机动车安全定期审验;协助环保部门进行机动车排气路(抽)检。
3.市质监局:对本市机动车检测、检验机构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从事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进行计量认证;对检测机构和维修机构使用的排放检测设备进行定期强制检定;与市环保局共同筛选确定*市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排放限值。
4.市交通局:负责机动车排气维修企业维修质量的监督管理;将机动车尾气排放指标纳入维修质量考核内容,对维修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对未通过环保定期检测的营运机动车不予通过定期审验。
5.市工商局:对新车、二手车销售市场及车用燃油销售点进行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对机动车销售市场的预售机动车进行抽测,确保预售机动车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排放标准,对本市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及车用燃料的企业和个人实施处罚。
6.市商务局:对机动车经销商开展宣传及监督管理,确保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均为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布的达标车型。
7.市发改委: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完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收费标准,监督检测站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
8.市市政公用局:配合环保部门对全市公交车辆的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9.市城管局:配合环保部门对全市出租车、环卫车、渣土运输车等的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保定期检测的营运机动车不予通过定期审验。
(二)主要工作任务
1.新车监督管理
(1)对经销商开展宣传及监督管理,确保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均为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布的达标车型,并符合国家规定的阶段性车辆排放标准;督促销售商对在质保期内经环保检验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进行治理,直至达标。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市环保局
(2)本市新车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进行达标车型核对,对不在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布的达标车型范围内的车辆或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排放不达标的车辆(免检车除外)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责任单位: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3)定期公布国家环保车型目录,宣传机动车排气污染相关知识,引导市民购买低排放低能耗环保型新车。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局
(4)新增、更新公交、出租、环卫等车辆,必须选择达到或者高于国家现行新车排放标准的车型,并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城管局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市环保局
(5)协调在*的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等燃油供应商,销售符合现阶段排放标准的车用燃油,并对燃油销售企业进行监管,对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油的企业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2.加强在用车环保定期检测监督管理
(1)在用车环保定期检测(方法)分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0年1月前,环保定期检测采用双怠速和不透光烟度法;第二阶段2010年1月起在我市全面推行简易工况法,各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必须在简易工况实施前建立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检测线,为全面采用简易工况法对机动车实行环保定期检测做好准备。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2)通过省环保局委托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必须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前,实现安全技术检测和环保检测工位分离,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接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3)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GB7258-2004),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检测机构应判断该车安全技术检验总评不合格,不予发放环保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审验。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4)经环保定期检测未达标的机动车,必须限期治理,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复检合格后,方能发放环保标志,通过定期审验。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5)对无环保标志的营运机动车,营运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定期审验。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城管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6)环保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数据库和在线监控网络,环保定期检验机构排气检测工位必须与市环保局实现实时联网,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配合单位:市信息办、市财政局
(7)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完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收费标准,并监督检测站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物价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
(8)办理转移、变更登记的机动车,必须经本市环保定期检验机构检测,达到国家规定的现行标准,取得环保标志,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责任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9)2009年10月前建成2条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检测示范线,制定、筛选我市在用车排气污染物简易工况法限值。为在我市全面推行采用机动车简易工况法对机动车排气进行检测奠定基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10)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检测仪器进行校准。市环保局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实施检测质量抽检制度,对不符合国家检测技术规范的检测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上报省环保局取消环保定期检测资格。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3.开展机动车环保路(抽)检工作
(1)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主要交通干道设置1-2个路检点,不定期对无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将机动车引导至指定的临时停放地,由环保部门负责机动车排放检测,检测合格的,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合格的,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
(2)不定期对公交车、出租车、渣土运输车、环卫车、公务用车及其它用车大户进行抽检;对不达标的车辆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城管局、市市政公用局、市交通局
(3)聘请义务监督员对冒黑烟车辆进行举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提供被举报车辆的相关信息,由环保部门通知车辆所有人到指定地点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检测不合格的,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拒不接受检测的,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4.加强对机动车辆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
(1)对符合条件的维修企业确认机动车辆污染排放的维修治理专项资质。具有专项资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具有专门的维修、检测人和尾气检测设备,并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维修企业和维修车辆情况的基本信息。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2)对维修企业维修机动车发动机和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的过程实施监管,督促维修企业保证维修质量,使经专项维修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在保质期内,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不达标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免费维修。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5.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制度
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维修企业不得再对已注销登记的机动车进行维修。
责任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
(三)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
环保标志是机动车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是加强我市机动车污染物达标排放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之一,通过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可充分利用环境容量,减轻城市空气污染,缓减交通拥堵,加快高排放车辆的淘汰更新。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分阶段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分类管理。
1.第一阶段:《*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制定、核发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对我市机动车实行环保分类标志管理。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分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两类,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发放绿色标志,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车辆发放黄色标志。
(1)发放绿色标志机动车的范围及发放地点;
a、新车注册登记时符合国家规定的现行新车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直接领取绿色环保标志。(达标车型可登录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网(*),在其“达标车型查询”栏目上进行查询,国家环境保护部还在其“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中定期车型目录。)
责任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b、本办法实施时仍在免检期限内的在用机动车,不须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直接到市环保局委托的机动车检测站领取绿色环保标志。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c、经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或环保部门检测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在用车现行排放标准,并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检测地点发放绿色环保标志。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质监局
(2)发放黄色标志机动车的范围及发放地点;
经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或环保部门检测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在用车现行排放标准,但未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检测地点发放黄色环保标志。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质监局
(3)环保标志换发和补发;
a、环保标志的有效期与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周期一致。
b、环保标志有效期满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天内换发。换发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须按照本市执行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有效检测报告到核发点申请换发环保标志。
c、环保标志损坏或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须提交已损坏的标志或补发申请书,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到核发点申请补发环保标志。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质监局
2.第二阶段: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环境质量状况由市政府确定;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对高排放机动车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具体实施办法由环保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阶段:2008年7月1日至9月30日
1、组织新闻通报会,对外《*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及《*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办法》,组织新闻媒体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宣传。
责任单位:市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2.编拟、印制《*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办法》及相关宣传资料,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动员个人、单位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3.各相关责任部门依照*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分解任务,明确目标责任,并结合宣传工作,做好各项实施准备。
责任单位: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职能部门
(二)实施阶段:2008年10月1日起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同步实施
(三)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建立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
(1)成立*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环保局和分管公安局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领导组成,负责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解决各成员单位在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中的协调问题,建立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督办、例会、重大事项通报等相应的工作制度。
责任单位:市政府
配合单位:各相关责任单位
(2)成立*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的日常工作。
责任单位:市政府
配合单位:各相关责任单位
(3)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基础上,成立独立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执法专职机构,明确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执法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专职统筹管理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单位:市编委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2.加大投入,保障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1)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印制环保分类标志;配备相应的路(抽)检仪器设备。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积极促进、推广我市公交车、出租车使用清洁能源。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城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3.加大《*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实施方案的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标准、污染现状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意义等进行广泛宣传,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意识,使市民尤其是机动车驾驶员和车主明确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