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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7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7月20日起施行。
部长 苗圩
20xx年5月26日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局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局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申请人可以委托人提出申请。委托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
第十一条 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实施前应当公布。
第十五条 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十六条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将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等需公示的内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场所应当公示下列内容: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
(二)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
(四)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六)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
(七)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
(八)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条 申请人要求烟草专卖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章 审批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烟草专卖局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依法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周围;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作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应当公开,允许和方便公众查阅。
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
第二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第三十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三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上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建立完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考评机制。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对持证人生产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报送有关材料,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可以查阅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第四十一条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更,需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第五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局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加工服务。
第五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烟末。不能回收利用的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烟末,应当予以销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十六条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局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第五十九条 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烟草专卖局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证件式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
第六十三条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可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遇到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日顺延。
关键词:烟草专卖许可;后续监管;问题;策略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9.091
0 引言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烟草的需求量也逐渐增加,在此背景下国家加大了监管力度,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也逐渐步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由于国家严格控制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放,致使卷烟市场上转让、出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现象屡禁不止,不利于行政监管工作的顺利实施。为了改变这一现状,烟草管理部门应立即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防止上述不法行为的发生,以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1 烟草专卖许可后续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人证不符的问题
人证不符在烟草专卖许可检查中较为常见,指的是许可证的持证人与实际的经营者不一致,二者表面上为雇佣或合伙关系,实际上许可证的持证人为了牟取暴利已经将许可证转卖或出租给现有的经营者。发生此类现象大多是由于许可证的持证人经营不善,长期亏损,将店铺和许可证一起转卖给经营者;或者是持证人暂时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买卖,所以将许可证出租给他人,从中赚取租借费等等。
1.2 证址不符的问题
证址不符是指烟草专卖许可证上核准的地址与实际的经营地址不一致,许可证的持证人没有到工商部门办理地址变更,监管人员仍旧按照登记的地址进行检查将无法找到烟草零售点,使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持证人得不到有效的监管。因为烟草专卖许可的持证人与店铺业主往往是租赁关系,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一旦租赁到期如不及时续约,那么持证人需要另找店铺。而许可证上核准的地址仍为原先的租赁地址,所以出现了证址不符的问题。
1.3 证照不符的问题
证照不符即烟草专卖许可证上的信息与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信息不一致,主要表现为证、照的持证人信息不符。烟草专卖许可证与工商营业执照的持证人可能存在亲属关系或合伙关系,实际的经营权归二者共同所有;也可能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将店铺转让后只到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手续,烟草部门登记的信息仍然为原来经营者的信息,因此在行政检查时发生了证照不符的问题。
1.4 有证无照的问题
经营烟草专卖零售店铺不仅需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还需要有工商营业执照,二者缺一不可。但是在检查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现有些店铺仅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没有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是工商营业执照超过了有效期,这就构成了有证无照,属于非法经营的范畴。有些烟草专卖许可的持证人缺乏法律观念,对工商营业执照的认识不足,将其当作可有可无的存在,因而没有主动到工商部门办理,当烟草管理部门检查时才知道自己违反了法律。
1.5 许可证闲置的问题
许可证闲置是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长时间没有进货也未及时办理停歇业手续,或是在停歇业期间仍有订购卷烟的行为,再将订购的卷烟批量低价出售的情况。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经营秩序,损害了其他零售户的经济利益,影响了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1.6 中小学周围设置零售点的问题
虽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中小学周围不得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也不能设置零售点,但是没有规定具体的范围,所以有些零售户仍然将店铺设立在中小学附近。同时,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管中还会发现,有些学校是新开办的,周围早已经有了烟草专卖零售点,从法律角度来说这种情况也属于违规的范畴。
2 原因分析
2.1 许可证管理制度上的不完善
上文中分析了烟草专卖许可后续监管中发现的一些问题,通过这些问题我们可以知道,有些情况是持证人故意为之,比如说证照不符、证址不符、人证不符等,有些问题则是难以避免的,如中小学周围设置零售点。对于这些情况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制定有效的监管策略,这就需要烟草管理部门实行对烟草专卖零售点的动态管理,以便及时应对和处理各类突发问题,防止烟草专卖零售商破坏卷烟市场的秩序。然而从目前烟草专卖许可的整体监管水平来看,烟草管理部门尚未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无法为监管人员的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与此同时,现有的管理制度中也存在一些漏洞,严重影响了监管效果,使得烟草专卖许可的后续监管工作难以发挥出应有的效用。
2.2 对许可证后续监管认识不足
“重许可、轻监管”观念在行政许可管理中根深蒂固,烟草管理部门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许可证准入中,常常忽略了它的后续管理。因为烟草专卖零售点较多,后续监管难度大,部分管理人员存在畏难情绪,对潜在问题视而不见,放任不管。有些营销、物流人员的思想认识不到位,认为许可证是专卖部门的事,不属于自己的工作范围内,发现许可证使用有问题时也不主动向专卖部门反映,工作协同意识不高,导致烟草专卖许可后续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始终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2.3 许可证后续监管不到位
实际上,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后续监管将直接影响到卷烟市场的行业秩序,与零售商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然而烟草管理部门却没有给予其足够的重视,致使烟草专卖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无法贯彻落实。有些管理人员没有履行监管职责,仔细核对人、证、照的信息,无法及时发现问题;有些管理人员虽然发现了问题,但是没有反馈给其他部门,反而收受贿赂,与零售商沆瀣一气。此外,调查和取证都需要管理人员亲力亲为,无形中增加了管理人员的工作量,同时也大幅度降低了监管效率,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后续监管增加了难度。
3 烟草专卖许可后续监管的有效策略
烟草专卖许可的后续监管是烟草专卖许可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管理的薄弱环节,后续监管能否有效执行关系到行政管理的质量。为了促进烟草专卖许可后续监管的有效落实,应从法律法规、卷烟市场、监督检查、配套制度四个方面加以管控,以全面提高后续监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1 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约束力,是规范卷烟市场,约束卷烟零售商的强有力的武器。为了保证烟草专卖许可后续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应立即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消除法律法规中的盲点和漏洞,避免某些不法商户利用法律漏洞为自身谋利,对于违法的烟草专卖零售商进行严厉的制裁,切实保障合法零售商和消费者的利益。烟草管理部门还要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用发生在身边的实事案例对烟草专卖零售商进行教育,提高零售商的守法意识,使其认识到自身的职责以及违反法律的严重后果,从而形成守法经营的观念,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做到定期检查和更新,确保人、证、照、址的完全一致,为烟草专卖许可的后续监管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3.2 加大许可证市场整治力度
近年来,烟草专卖许可证私下转卖、出租的现象屡见不鲜,已经严重扰乱了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对于这些违法的零售商户应根据具体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首先,对于没有正当理由私自转卖、出租烟草专卖许可证,或变更经营地址的卷烟零售商,应按照法律规定采取停业整顿的惩治,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到位或违法情节严重者可取消其从业资格。其次,如果持证人因个人意愿不希望继续从事烟草专卖零售工作,应责令其书写报告,作出详细的说明,经调查取证后确定事实无误后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防止证件被他人使用。再次,对于房屋拆迁没有有效地址的零售商,要主动为他们办理地址变更手续;对于擅自变更经营地址的零售商,一经查实要采取严厉的惩戒措施,以儆效尤。最后,零售商需要在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的一个月之前向行政机关提交延续申请,如果到期未办理需要说明原因,对于理由不充分或者没有正当理由的零售商要吊销其许可证。通过上述措施的实行以达到整治许可证市场的目的。
3.3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一般来说,烟草专卖许可后续监管的基本方法应当包括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可以有效节约监管资源,避免对零售商的正常生活产生影响。同时为提高监管效能,应结合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规定了定期检查的时间要求、检查频次,将检查结果填入表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总、深度分析、依法处理,根据违规程度建立警示名录和负面名录,实施重点检查,推行信用管理,将负面名录在办证场所或者通过有关媒介向社会公示,督促持证人履行法定义务,提醒社会公众少消费风险。
3.4 建立健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配套机制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在努力做好宣传、整治等工作的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机制,进一步完善许可证管理制度。可建立包括许可证准入管理、后续监管、退出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化管理、行政审批窗口管理、监督考核管理等有关制度,明确许可证后续管理的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及工作考核,从而实现许可证后续监管的制度化。
4 结语
综上所述,烟草专卖许可的后续监管包括以下几项内容: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市场,视零售商的具体情况决定惩治措施;采取书面、现场等多种检查方式,结合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积极改进监督管理方法,防止不作为的发生;为烟草专卖许可后续监管制定配套的管理机制,确保相关责任人员明确职责。上述策略的实施有助于提高烟草专卖许可后续监管的实效性,促进该项工作的长效发展。
参考文献
[1]孙晓东.烟草专卖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21).
[2]杨登慧,张军,李伟.我国烟草专卖监管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现代商业,2014,(14).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
第二章行政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价格、银行、交通、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派员参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活动,依法查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和运输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按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审查和管理;
(四)制订地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规则;
(五)依法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
(六)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乡(镇)设立派出机构或派驻人员,派出机构或派驻人员在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依法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及与违法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及物品;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业务函电、电子文件等其他资料;
(四)依法对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扣留;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在车站、码头、港口等交通集散地点对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依法进行检查。
第九条对生产、运输、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和经营走私烟草制品的行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海关、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其他部门和单位发现违反烟草专卖管理的行为,应当及时通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形式销售。依法查获没收的走私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烟草制品拍卖机构拍卖,拍卖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十条对于案件举报人员、协助办案和直接办案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烟草专卖许可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进出口依法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十二条烟草专卖许可的权限:
(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向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跨省经营的,应当向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三)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罚没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应当向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四)申请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五)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向县(市、区)或设区的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或设区的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在取得相应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天内,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在其住所以外设立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和经营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当地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统一受理、办理有关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五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补办或注销手续,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一)企业合并、分立、转产、或者改变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地址、组织类型、经营范围;
(二)遗失烟草专卖许可证;
(三)停业、歇业或破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禁止转借、涂改、伪造或买卖。
第十七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章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
第十八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在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中文字样。
第十九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出口卷烟,必须在小包、条包上标明“专供出口”中文字样,按规定的渠道出口。
第二十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
第二十一条禁止为生产假冒伪劣卷烟者提供烟草专用机械(包括配件)、卷烟注册商标标识、原辅材料。
假冒商标卷烟制品由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检测鉴定,在检测鉴定中可征求被假冒商标卷烟侵权企业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地方烟草制品和非国家定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销售。
第二十三条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设立的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四条对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参与外国烟草制品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按国家计划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订货合同,并组织生产,不得向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品。
第二十六条销售烟草专用机械及其配件,必须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七条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和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五章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二十八条烟草专卖品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省内跨市、县(市)运输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
省内跨市、县(市)运输罚没走私卷烟、雪茄烟,必须持有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
市、县(市)境内运输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当地烟草公司出具的发票或有效凭证。
第二十九条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必须货证相符,证随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使用过期、涂改、伪造、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二)准运证核定的调入、调出单位和运达地点与实际不符的;
(三)准运证未随货同行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邮寄、异地携带烟草制品的数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因特殊需要超量邮寄、异地携带的,应当持有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烟草专卖管理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小包、条包上擅自标注有“专供出口”中文字样从事国产卷烟、雪茄烟进出口业务的,可以处违法经营卷烟、雪茄烟总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超过许可证核定经营范围经营卷烟、雪茄烟的,可以处违法经营卷烟、雪茄烟总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三十三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可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法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证明,超过规定限量1倍以上邮寄、异地携带烟草制品的。
第三十五条违法生产、经营和运输的烟草专卖品被查获的当事人,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两次书面通知或自查获之日起六十日(易霉坏变质的烟草专卖品自查获之日起三十日)内不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处理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处置。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处理被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追回被擅自处理的烟草专卖品,依法没收被处理的烟草专卖品和价款,其中购买人没有过错的,价款退还购买人;对擅自处理的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人员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不具备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资格,违法处理烟草专卖案件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程序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违法购买被没收的烟草制品的;
(四)其他、或者行为。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2013年8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向他人购“白沙”、“红杉树”等品牌假冒成品香烟共计26件,存放在自家旧房子里,准备转手销售牟利。尚未销售,即于2013年10月被省联合打假队查获。经县级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上述香烟价格人民币78925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只有单独的买进、运输或储存烟草制品行为,在卖出之前即被查获的,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既遂。
[速解]本文认为,结合《刑法》、《烟草专卖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应认为具有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三种行为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买进而未卖出的,应认定为未遂。
首先,根据《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完成销售行为,才构成犯罪既遂。《烟草专卖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在该法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与非法经营罪有关的只有第38条: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根据法律相衔接的一般常识,《烟草专卖法》只对倒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非法经营罪),对单纯的收购、生产、运输等其他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并不以刑法进行调整。据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在涉及烟草专卖品的非法经营犯罪中,以倒卖烟草专卖品行为为客观构成要件,只有完成销售行为之后,才构成犯罪既遂。
其次,现有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也只明确了实施了生产、批发、零售三种行为之一,才能构成既遂。2010年3月26日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上述解释未明确非法经营的具体行为,但2003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3条对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纪要》虽然对《烟草专卖法》有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有所突破,但也只规定了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三种行为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并未规定单独的买进、运输、储存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既遂。
最后,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擅自作扩大解释。刑法认定的非法经营犯罪均由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的非法经营行为,均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犯罪。
综上,对买卖烟草专卖品的犯罪行为,不应仅从“非法经营”这一词语的字面文义作片面理解,对所有的非法“经营”行为,无论生产、购买或者销售,均“一刀切”,统统认定为既遂;而应全面理解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及刑法、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根据具体犯罪事实,分析犯罪的进行程度及社会危害性结果的发生与否,综合评判其既、未遂状态。结合本案,被告人购进烟草制品,在储存过程中被查获,尚未销售,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界定,从便宜被告人原则,应依法认定非法经营犯罪未遂。
(作者单位:福建省人民检察院[35001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363300])
利用计算机网络贩卖卷烟犯罪,是指行为人直接通过电子商务网站、网上聊天工具或者电子邮件经营卷烟的相关信息,同时提供给消费者具体的付款方式,销售方法和联系方式等。
一、利用互联网售烟的特点
从查处的利用互联网从事涉烟犯罪的案例来看,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利用互联网制售假烟的非法信息吸引买家,采用网上交易结算方式,通过伪装物流手段实现暗中倾销。由于其信息传播速度快,广告效应明显,违法成本低廉,加之不易被查处,使得涉烟犯罪团伙在经营假冒伪劣卷烟暴利驱使下铤而走险。在互联网销售的卷烟大都是假冒伪劣卷烟,必定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损害,即使有少数属于真品卷烟,其购进渠道肯定不正规,多为走私或非法渠道卷烟,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但由于利用互联网的这一类涉烟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单纯以烟草部门的能力难以发掘隐匿的案件线索,因此烟草部门和公安部门的信息沟通尤为重要。
二、利用互联网售烟的管辖权认定
刑法界主流观点对于犯罪地做出了广义的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站所在地、下载地、操作计算机地、甚至是网页的浏览地等均可以作为犯罪地,这对打击互联网犯罪非常有利。对于一般违法行为,传统的理论认为,确定管辖的原则是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在网络违法中,一个人的行为可以远在千里之外实施,来无影去无踪,怎么确定哪些地点是违法行为发生地呢?对于操作计算机的地点,大家看法比较一致,可以认为是行为的地点。对于网络数据的传输所通过、到达的节点,数据放在网络上由他人自由下载的浏览数据网页地等地点,可否认为是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否只要通过互联网看到违法信息的专卖机关都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呢?答案是否定的。看到并不一定等于违法行为已经在当地实施或发生了危害结果,并不意味着就具有当然的管辖权,管辖权的行使需要该地点与违法行为之间有“连接点”,对于看到违法信息但又不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通报情况,协助开展查处工作。
根据《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工作指引》,对互联网售烟行为有管辖权的专卖机关有三个:一是网站的备案、接入地点所在地专卖机关。对有备案号或许可号的自建售烟网站,应登录工信部网站核查备案信息的真实性,由备案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管辖。网上售烟店铺和网站上的经营信息,应由网站备案地的专卖管理部门管辖。没有备案的非法涉烟网站,在国内接入的,应由接入地管辖。二是违法人员的经常活动地点的专卖机关。判断违法人员的活动地址,主要根据是违法人员的发货地点、收货地点、电话号码、客服人员QQ号登陆IP地址、银行卡开户地点、提取现金地点、支付宝帐户关联银行卡的取现地点等信息。违法人员经常活动地的专卖管理部门应对其违法行为做深入调查。三是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主要指消费者网上购买卷烟地点或者卷烟实际到货地点。
三、对利用互联网实施涉烟违法行为的有效监管
首先应进一步提升科技手段,建立互联网监督监察网络和情报系统。对售假网店及时进行掌握和追踪,全面收集网络售假的情报和证据,并加以整理汇总,深入了解并分析其中关联,在掌握有力证据、确定其上家下家的情况后,迅速出击进行处理。其次,加大物流监管力度,控制售假销假渠道。建立物流情报信息网络,掌握互联网运假销假动态。通过监控,会同各方力量,深挖到底,发现一起严查一起。再次,及时联合公安部门的技侦、网警等部门,实行联合执法。在办理互联网案件时,往往需要借助公安部门的其他多警联动,相互配合,发挥优势,提高破案效率和办案质量。最后,展开舆论攻势,及时曝光互联网售假信息。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发动广大网民和消费者的力量,鼓励举报和提供线索,倡导消费者切勿贪小便宜而通过互联网购买假烟,使网络售假失去消费者市场。
四、利用互联网售烟的犯罪构成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实行专卖专营,对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及经营行为都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可见,烟草作为特殊商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才能进行销售。同时,《实施条例》中规定,对取得卷烟批发、零售以及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均应具备“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的必备条件。对于这一规定,网络的虚拟环境显然是无法达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准予发放许可证。另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也就是说,禁止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并且对依法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规定要在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在指定的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其中:无证运输83起,无证经营1176起,假冒商标卷烟案件199起,非法渠道进货案件5853起,其他案件9起,适用筒易案件6092起);系统外:无证运输83起,查扣卷烟468.32万支,没收卷烟497.17万支(其中:假烟162.59万支,走私烟0.05万支);捣毁地下烟厂:4个(毕节市3个,黔西1个);罚款:33.08万元。现就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及下年工作安排总结如下:
一、抓队伍建设努力培养提高专卖人员素质
为了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执法行为,提高专卖执法水平和专卖队伍的整体素质,树立良好的毕节烟草新形象。元月七日和二月六日,专卖科分两期在培训中心举办全区烟草专卖管理培训班,共培训全区8县(市)烟草专卖局的专卖科长、基层中队长及专卖骨干、办证员共151人。专卖科根据新形势下烟草专卖工作的性质和要求,制定培训方案、拟订培训内容,进行培训前的宣传发动准备工作。每期七天的培训,安排紧凑,内容充实,学员们通过对《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以及国家局新《专卖执法文书》的学习,丰富了学员们的法律知识,理清了过去在执法过程中的一些模糊概念,从而使学员们增强了法律意识,明白了在今后的执法办案中,必须坚持规范办案、程序合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为了让广大干部职工尽快的熟悉《行政许可法》的法律条文,元月上旬,专卖科从相关网站下载《烟草专卖法》、《行政许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作了《烟草专卖执法培训手册》,发放到机关及基层干部职工手中,要求基层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行政许可法》,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使行政执法活动程序化;努力提高专卖人员素质、健全和完善内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外部社会监督机制、使执法行为置于国家和社会的监督之下、切实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另外,八月至十月下旬,专卖科还积极配合相关科室在大方县公司对全区专销人员进行专销网建知识培训,共6期,240人次。
二、维护节日期间市场秩序,督促各县(市)局(公司)进行节日期间卷烟市场清理整顿工作
为了确保元旦、春节、五一、国庆期间的卷烟销售正常运行,严防“假、私、非”烟扰乱区内市场,专卖科根据党委安排,组织全区8县(市)烟草专卖局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两烟”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在“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的“两烟”市场清理整顿活动中,要求各县(市)烟草专卖局成立由分管局长亲自挂帅的市场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召开由当地公安、工商参加的节日市场清理整顿动员会,在城乡利用电视、流动宣传车广泛宣传《烟草专卖法》和省局《关于换发20*版烟草零售许可证的公告》。活动期间,专卖科中层干部分片下到各县(市)局督促指导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各地烟草专卖人员无论寒天、酷暑,不畏辛劳,在城区采取城关中队、机动中队和公安、工商相配合,实行集中清理整治;在乡镇以辖区中队为主,加强路检路查,有的在交通要道检查,有的深夜蹲点守候,有的在重点地段进行“钓卖”,各出“新招”,重点打击“假冒伪劣、非法贩运、非渠道”卷烟以及对楼堂馆所等经营场所进行治理整顿。今年以来,专卖科组织了全区卷烟市场的清理整顿活动,这些工作的开展,有力地打击了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了今年卷烟销售任务的全面完成,树立了烟草专卖的新形象。
三、树立大局意识做好换证工作
换发20*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作,是为了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水平,充分发挥零售许可证在卷烟市场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适应信息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地区局(分公司)党委的重视和分管领导的要求和指导下,专卖科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法》及其相关法规,紧紧围绕中心工作,突出零售许可证在卷烟市场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树立大局意识,从讲政治、巩固烟草专卖制度、巩固卷烟销售市场经营成果的高度来充分认识换证工作的重要意义。根据国家局、省局换发20*版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有关要求,专卖科制定了换发20*版烟草零售许可证的实施方案,明确各县(市)局分管领导为这次换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要求各单位要加强对换证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宣传到位,专卖人员要放下架子,摆正位置,以理服人,要依法办证、规范办证,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做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换发。在换证工作中,专卖科经常深入基层各办(换)证点,指导办证人员要切实处理好证件管理与零售户的关系,处理好证件管理与信息化建设的关系,处理好证件管理与市场合理化布局的关系,做到办证与提高服务质量相结合,办证与巩固专卖管理成果相结合,办证与树立全员专卖意识相结合,换证工作与卷烟销售工作相结合。与此同时,还要处理好残疾人、下岗职工的办(换)证工作,防止因工作疏漏而带来负面影响。各县(市)局主动把换证工作的有关精神,向当地政府汇报,得到了支持,各单位还充分利用这次办(换)证的机会,采用电视、电台、报刊、简报、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向社会特别是持证零售户作了一次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宣传。保质保量完成了办(换)证工作任务。全年共办(换)证25788个(其中:集体84个、个体25704个)。
四、纠正地方保护的专卖执法行为
根据行署法制办、审改办的要求,专卖科认真清理了违反《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实施条例》制定的地方保护相关规定。在该项工作中,上报了该保留的法律、法规、规章三个。同时,通过对全区上半年专卖管理工作的检查:全区对正常销售的省外卷烟没有设歧视性专卖管理规定。专卖科还在“整顿和规范专卖执法行为”和“纠正地方保护的专卖执法行为”的活动中,注意纠正地方保护的专卖执法行为,重申要加强“五法一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学习,为新一轮“专卖管理三年阶段性工作目标”的实现,奠定了基础。
五、加强行业内专卖管理,规范“两烟”生产经营
根据国家局第四次、第五次清理整顿卷烟体外循环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局关于贯彻国家局专项治理卷烟体外循环的通知。专卖科根据地区局(分公司)领导的安排,积极与相关科室配合,投入到全区8县(市)公司的清理整顿卷烟体外循环的工作中,下大力专项治理辖区内卷烟体外循环问题,并把专项治理卷烟体外循环工作作为一项具有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重要工作来抓,克服松劲情绪、厌战情绪,注重过程控制,从细节入手,按照省局《网标》,夯实卷烟销售网络建设基础,坚决杜绝一切不规范的卷烟销售经营行为的发生。为此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县(市)烟草专卖局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国家烟草专卖局张辉副局长在烟草行业专项治理卷烟体外循环第五次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并结合实际,认真清理、整改卷烟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切实搞好自查自纠工作。同时,专卖科还与相关科室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市)局专项治理卷烟体外循环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核实。一是采取了严格监控“两烟”流通过程,实行到货确认监督制度,严格省外调运在国家局网站确认、省内区外调运由收货方专卖部门协助确认、区内调运由各县(市)局专卖管理科签章确认;二是加强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企业有针对性地进行生产销售计划和追踪检查;三是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企业或单位实行“停办或限办”调出调入专卖品准运手续,以及在区内通报或上报省局查处,使全区清理整顿卷烟体外循环工作有序进行。
六.加强证件管理,维护“两烟”正常收调秩序
(一)许可证管理和准运证管理是专卖管理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两证”的管理,我们始终坚持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严格审批审核签发,特别是在《准运证》管理上,严格办证纪律,在省际间“两烟”调运,实行微机联网办证的基础上,严格省内手写版准运证管理,并严格申报审批制度。为了避免出现省内准运证的签发填写错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准运证》的申报办证方面,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坚决杜绝驾驶员自行申办证的作法,并结合已制定的《准运证申办管理办法》,规定准运证的申办必须由申办单位指定专人凭申报单和调运单办理。这样一来,使《准运证》的办理更为规范。今年以来共计签发准运证8633份,外调烤烟(含区内运输)1119174万担,卷烟1657485万支。
(二)在今年的烟叶收购中,针对烟贩子活动十分猖獗,他们走村串寨向烟农作反宣传,想大肆套购烟叶的情况,各县(市)局(公司)专卖监督管理科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专卖稽查人员在受到无端的围攻和辱骂的情况下,顶着各方压力,忠于职守,一方面加强边关堵源、巡查力度,另一方面向烟农作思想工作,劝阻烟叶外流。对内加强烟叶收调管理,维护收调秩序,加快烟叶收调工作。在烤烟收购期间,地区局还与周边省(市)合作,召开边界协调会,制定有关联合打击烟叶二道贩子的边界协议,有效遏制了烟叶外流。全区从8月1日开始收购以来,共查处烤烟违法案件66起,查获烟叶14吨、烟丝3.7吨。
七、建立规范的卷烟零售市场管理体系,推行诚信等级管理,提高市场管理水平
为了加大卷烟市场监管力度,基本建立起规范的卷烟零售市场管理体系。根据省局新一轮网建工作提出的“双二三四”工程的要求,专卖科在以前零售户户籍化管理的基础上,加强全区零售户户籍化管理工作。一是在全区8县(市)局户籍化系统管理工作已经形成的基础上,逐步向诚信等级管理提升,基本实现了专卖管理制度化、专卖服务的规范化、专卖工作程序化的目标。二是努力提高市场净化率、市场占有率、持证经营率及卷烟合法渠道进货率,200*年全省市场综合净化率检查,我区市场净化率98.19%、持证经营率96.5%、合法渠道进货率达99%,市场占有率达98%。三是根据《国家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要求基层单位制定方案,规定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举行听证并公布,努力使烟草零售许可证的发放有利于广大零售户、消费者和企业的利益。
八、建立长效机制,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冒卷烟活动
根据国家局、省局的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要求,专卖科在专卖执法过程中,主动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和工商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全力办案,做到在烟草专卖执法中,加强与同级公安机关的联系,取得支持与协作,从而增强了打击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卷烟和各种破坏烟草市场秩序的犯罪力度。如今年5月4日黔西县捣毁一起制造烟丝窝点;毕节市局2月、4月在端掉机器手工结合的制假窝点3个;赫章县局打击贩假售假窝点等活动都得到了公安机关协同参与办案。与此同时,专卖科还明确卷烟市场监管的主要任务: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的工作方针,对制假窝点,一经发现,坚决铲除,努力将制假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制假活动在区内无藏身之处。
九、加强对威宁县公司专销的帮扶工作
威宁县公司的卷烟销售,在全区的卷烟销售工作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为了完成年初党委交办的帮扶任务,专卖科中层干部今年共到威宁县公司八次,主要对威宁的专销工作进行调研,并帮助出主意、想办法,尽力完成卷烟销售任务。针对专销工作中暴露出的专卖户籍化管理资料不规范、对零售户有超标供货的行为,各类报表填制不齐等问题,专卖科带去规范的各种表格,深入威宁公司各专销各网点,向专销员工讲解各类表格的用途,讲规范经营的重要性,逐一帮助整改存在的问题,同时,专卖科还与网建办一道,对威宁公司的专销人员进行两期(每期4天)的专销网建知识培训。通过12月6日全区专销网络交叉检查,检查组认为,目前威宁县公司的网建工作进步大,与以前相比有质的飞跃,零售户户籍化档案记录的内容比以前多了,基本能反映进货情况,对完不成协议销量的零售户也有了处理意见;零售户交易情况比以前规范,超标供货行为得到遏制,各类业务报表填报规范了,专销工作得到地区局专销督察组的肯定。
除此之外,专卖科还组织了毕节市公司、赫章县公司专销人员到六盘水观摩专销网建工作。
十、清理专卖服装工作
根据上级收缴烟草专卖服装的要求,今年内专卖科共组织收缴专卖服装1854套,并于9月份将帽微、肩章、臂章送省局专卖处进行集中消毁。
存在不足:
一、部份专卖管理人员素质不高,不适应新的管理模式。
二、市场净化还不够理想,卷烟市场还存在假、非、私、烟。
三、诚信等级管理中摸底、评定、考核还做得不够扎实。
四、案件管理中办案程序、案件上报、案件移交方面的工作还有待加强。
烟草专卖稽查作为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各个环节都包含着行政执法的要素。由于监督行政主体法律关系的日益完善,要求我们在管理过程中必须以程序合法为基础,规范专卖稽查管理的各环节。针对当前烟草专卖稽查在无证经营的管理、经营场所的检查、违法行为的追罚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完善等问题,结合现状我们应该作好以下几项工作:
收集确凿证据,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打击力度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追溯的有效期限为两年。但目前的烟草专卖稽查,在无证经营的管理和违法行为的追罚两方面却存在着明显的执法不彻底:先卖烟后办证的畸形“行政许可审批程序”,严重的影响了零售许可证的含金量;只处理正在发生的案件,不处理过去已经发生过的案件,使违法违纪业户长期存有侥幸心理。烟草专卖稽查要想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打击力度,就必须狠抓无证经营的管理和违法行为的追罚,强化执法的严肃性。而这其中,充分收集确凿证据,是对这一稽查管理手段最强有力的支撑。另外,在检查过程中,制作勘验笔录、收集必要的视听资料,也有利于准确地界定经营场所,确保查处案件不至于违法,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2、规范专卖稽查管理的各环节,确保程序合法
我国虽然没有颁布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但在《行政处罚法》中对办案的各种程序都有了明确的规定,违反程序规定,对整个案件的处理会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因此在执法日益规范的今天,我们的烟草专卖稽查管理必须力求在询问、送达、听证、复议等各个执法环节不出现任何的纰漏,确保程序合法。
3、管理与教育相结合,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
烟草专卖稽查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使涉烟管理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再违法违纪。这一使命间接地要求专卖稽查管理人员在处罚时,必须考虑涉烟管理相对人的心理承受能力,也就意味着专卖稽查管理不能搞一刀切,要以“打击一部分、管理一部分、教育一部分”为总的案件处理原则,合理的运用自用裁量权,从而更好地达到管理的目的。
4、做好文字材料的整理,确保案卷制作规范
烟草专卖稽查是一种动态的管理手段,它只有通过文字材料才能够得到痕迹化的体现,而这其中案卷的制作更是这一体现最典型的表现形式。这也就意味着案卷制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专卖稽查管理的优劣,甚至是合法与不合法,将案卷制作好坏提升到合法与不合法的高度,也是形势发展所带来的必然结果。因此,在专卖稽查管理当中必须要确保案卷制作的规范。
总之,专卖稽查管理要想更好的适应新的执法环境,就必须坚持执法规范化、与此同时专卖稽查人员应严格要求自己,提高自身素质,进而优化专卖稽查管理,确保程序合法。
一、非法经营罪的法律概念及其犯罪构成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为了保证市场正常秩序,在我国对一些有关国计民生、人们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资实行限制经营买卖。只有经过批准,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对之从事诸如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销售等经营活动。没有经过批准而擅自予以经营的,就属非法经营。所谓限制买卖物品,是指依规定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物品,如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国家指定专门单位经营的物品,如烟草专卖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外汇、金银及其制品、金银工艺品、珠宝及贵重药材,等等。哪些物品限制买卖,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有这些都是国家为调控特定物品的经营市场而作的特殊规定,非经许可即经营限制买卖的物品,给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市场造成了很大的混乱。
应当指出,限制经营物品虽然多种多样,但其必须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只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才属限制经营物品,否则,就不能对之加以认定。此外,是否为限制物品,并非一成不变,国家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加以变化调整。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证件。经营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是持有人进行该项经济活动合法性的有效凭证。无之则就属于非法经营。一些不法分子、本来没有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物品的资格,无法获取有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便从他人处购买甚或伪造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企图逃避检查、制裁。由此,买卖许可经营证件及批准文件的不法行为也应运而生。此种行为,直接促使了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物品的活动泛滥,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因此,亦应以刑罚予以惩治。进出口许可证,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签发,不仅是对外贸易经营着合法进行对外贸易活动的合法证明,也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技术进行管理的一种重要凭证,如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技术查验放行时必须以此为依据。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是指用来证明进出口货物、技术原产地属于某国或某地区的有效凭证。其为进口国和地区视原产地不同征收差别关税和实施其他进口区别待遇的一种证明。所谓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一般是指对限制买卖物品的经营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如烟草专卖许可证就是烟草专卖局颁发给企业单位和个人准许其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证书,它包括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所谓准运证,是由省级烟草公司根据烟草总公司的调拨计划、文件或合同而签发的办理烟草托运手续的证书。前者是领证单位或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料证明文件,是区分烟草行业合法经营和非法经营的重要凭证。后者是领取单位或个人从事烟草运输合法与否的重要凭证,国家主管部门经审查批准后将上述证件发给单位和个人,以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的监督和统一管理。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非法从事传销活动、彩票交易;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弃物;垄断货源、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倒卖外汇、执照以及有伤风化的物品;等等。
本罪属情节犯,非法经营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如果只有非法经营行为,情节并不严重则不构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是加重情节。一般来说,应当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巨大,作为“情节严重”的基本情节:以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作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情节,同时还要结合其他情节来考虑。所谓其他情节,主要是指:多次实施非法经营行为、经行政处罚仍不悔改的;利用职权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影响很坏的;垄断货源、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安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二、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管辖的非法经营案的表现形式
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在我国目前行政经济法规不很健全的情况下,考察某一经营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一定要把国家政策的精神吃透,对既不宜提倡、也不宜急于取缔的,要因势利导,使其向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发展,不要轻易作犯罪处理。
2、本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的,不认为构成本罪,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为切实加强市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干部职工作风建设,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使烟草工作更好地践行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科学发展,本局(分公司)现作出公开承诺如下:
一、加强机关工作作风建设。始终坚持把部机关工作作风建设作为部机关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遵守法纪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大力提倡良好服务作风,热情服务不怕烦,主动服务不推诿,协调服务不扯皮,高效服务不拖拉,廉洁服务不设卡。
二、严格依法行政。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省烟草专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办案、文明执法,坚决依法维护卷烟零售户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烟草专卖执法。严厉打击各种制售假冒卷烟、走私烟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一切卷烟非法经营活动,净化我市卷烟市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四、严格自律,廉洁办案。严格执行烟草执法“六条纪律”,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检查,规范执法,秉公办事,廉洁执法,严禁循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杜绝以职以权“吃、拿、卡、要”和谋取私利,不故意刁难烟草经营单位和卷烟零售户。
五、推行政务公开,提高服务效率。将主要职能和重点向社会进行公布,公开办事制度、程序和结果,并设置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开许可条件、程序及期限。对手续完备、符合许可条件的,单项行政审批时间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天缩减至14天,缩减30%。公开、公平、公正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提高效率,方便群众。
六、强化队伍建设,提升服务水平。通过树立荣辱心、责任心、敬畏心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解决本单位干部职工工作作风中的“慵、懒、散”。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AB岗工作制和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人对前来办事人做到热情接待、介绍、引见。对办理办事有关事务手续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相关资料;经办人员对不予受理、核准的事项,明确告知当事人,并登记备案;对不予办理的重大事项或疑难问题,说明理由,并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业务工作实行AB岗制,做到相互补位,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实行限时办结制,在提供材料齐全的前提下,按照规定限时办结,严禁无故拖延办事时间。倡导和鼓励所有部门做到以客户为中心,提供优质服务,持续改进,不断创新,力争在服务的所有方面超越客户期望。
七、畅通投诉渠道,实行责任追究制。对群众举报投诉,要严肃认真对待,接投诉后登记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按投诉人的要求进行反馈。完善内部考核考评制度,加大投诉受理督查力度,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市烟草专卖局(分公司)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全局(分公司)干部职工的作风、行为进行监督、投诉、举报。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第四条零售点设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透明的原则。
在同一地域范围内,两个以上申请人均符合办证条件和合理布局规定的,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县行政区域(含托管到百里杜鹃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区域)的企业和个人申请设立零售点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适用本规划。
第二章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下列间距规定:
(一)县城区域主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30米;辅助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30米;
(二)乡镇区域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30米;
(三)达到200人以上农村自然村落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符合办证条件的,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尽量满足农村需求。
第七条加油(气)站设有专门便民店,且与加油(气)机机座距离超过5米的,且有与其它未包装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分开陈列的专柜,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第八条新建住宅小区、独立矿区、监狱、大型建设工地工期在一年以上的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的区域内,可以设置零售点:人口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设一个零售点,每增500人增设一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
第九条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等商业场所(不含仓库),均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同时也不影响对周边零售点间距测量,但在其经营场所内只设置一个零售点。
第十条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或二星以上的饭店、酒楼、宾馆均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在其营业场所内有独立烟草制品展存区的,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一条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茶楼、歌舞厅、网吧等娱乐场所,不受零售点间距的限制,在其营业场所内有独立烟草制品展存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二条其他综合性农贸市场、商贸市场规模在30户以下的,内设烟草制品零售点1户,每增加30户可增设零售点1户,零售点之间间距在20米以上。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化工原料、炮竹、烟花、药品、装潢材料、服装、布匹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以及其他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二)中小学校(含高中、初中、小学)内及出入口(含学校所有与外界相连的出入口)50米内。
(三)地址不固定的经营场所,如自动售货机(柜)、流动摊点、书报亭。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生活困难且无稳定经济来源的残疾人、烈属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相应匹配资金的,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
政府的安置区或移民点区域内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得低于20米。
在同一地域范围内,下岗、失业等弱势群体与其他人同时申请办证,均符合办证条件和合理布局规定的,弱势群体优先办理。
上述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必须独立经营,并应当出具拆迁证明、残疾证、烈属证、下岗证(失业证)及户籍证明。
第十五条本规定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其最近的零售点的距离。
零售点间距按行人日常生活习惯的合法通行线路进行测量。间距测量时,应当邀请申请人和距申请设置点最近烟草制品零售户到场,并在间距测量记录上签字。
测量距离时,若遇封闭道路、隔离带、人行道、转盘等,按照符合交通规则就近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
第三章其他
第十六条申请人经营烟草零售业务资金标准按以下六类区域划分。
(一)县城区,申请人经营烟草零售业务匹配资金不低于16000.00元。
(二)管委会城区,申请人经营烟草零售业务匹配资金不低于12000.00元。
(三)县各乡镇主街道(原则上包括政府所在地街道、商业区、居民小区及自然形成赶集区域),申请人经营烟草零售业务匹配资金不低于10000.00元。
(四)城乡结合区域,申请人经营烟草零售业务匹配资金不低于8000.00元。
(五)主要交通要道,经营烟草零售业务匹配资金不低于6000.00元。
(六)自然村(人口达200人以上的自然村寨),经营烟草零售业务匹配资金不低于3000.00元。
第十七条特殊群体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资金匹配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不受合理布局限制的超市、商场,其经营烟草零售业务匹配资金应高于本区域匹配资金要求的二倍以上。
(二)达到不受合理布局限制的酒店、宾馆、夜总会等娱乐类场所,其经营烟草零售业务匹配资金应高于本区域匹配资金要求的二倍以上。
(三)残疾人、烈属、下岗失业人员匹配资金标准不应低于同区域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八条申请人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一)经营场所权属自有或者租赁时间达到五年以上视为固定;
关键词:烟草商业县局(营销部);局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
一、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概念
内部审计协会将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定义为: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企业主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企业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等。
二、开展县局局长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
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文件(国烟审〔2014〕104号)《烟草行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烟草企业或部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烟草行业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含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卷烟生产企业及县级局(分公司、营销部)等非法人独立核算主体的主要负责人等。文件规定要开展县局局长的经济责任审计。
三、安徽省烟草公司县烟草专卖局的职能
安徽省烟草公司安庆市公司于2004年元月一日正式取消下辖8个县级烟草公司法人资格,以安庆市烟草公司为经营单位,县烟草专卖局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主体,承担着辖区内烟草行业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市场监管、打假打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等职责,在县局下设营销部,作为县局的一个部门,营销部承担了辖区内零售户的客户服务工作,客户经理为客户提供服务、品牌宣传、市场分析等工作。作为县局的负责人主要承担了辖区内专卖监管、客户服务、资产受托保管、所在单位安全等责任。
四、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经济责任,是指企业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所在企业或部门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而在烟草行业在取得县级烟草公司法人资格后,县烟草局的财务开支模式发生巨大变化,全市只有一个卷烟仓库,由配送中心统一分拣打码,配送到户,销售收入全部入市局(公司)账户,货款与销售核对由市局(公司)进行,县烟草局只负责客户服务。县局的日常零星开支在备用金范围内(一般不超过五万元)支付,其他费用支出均到市局(公司)核报,市局(公司)转账支付。县局局长的财务收支权限基本没有。在这种模式下,按照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义:“是指企业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所在企业或部门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是无法开展的,对于如何开展县级局(营销部)局长(经理)的经济责任审计,首先了解县级局负责人管辖权限,并依据市级局(公司)所赋予的权限范围,再进行审计评价。基于县局局长的职责,县局局长的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主要为:任期经营目标完成、专卖管理、资产管理、安全管理以及廉政建设等内容。
五、审计具体内容和方法
(一)任期经营目标完成审计
查阅相关制度、工作日志及会议记录等,是否做到对卷烟市场信息的监测,实时把握卷烟销量、库存和市场价格的动态变化。检查任期内市局(公司)下达的各项卷烟经营业绩指标(如销量增幅、重点品牌等)完成情况。销量等完成情况以及业务预算是否有效执行;查看相关资料,检查有无跨区销售行为,有无虚拟客户、拆单分摊等任何形式的套购卷烟行为,是否存在捆绑或变相捆绑销售以及任何形势的强买强卖行为等。
(二)专卖管理审计
专卖管理作为县局(营销部)主要职能,是审计重点关注的方面,主要审计内容:1. 零售许可证件管理。查阅被审计单位专卖许可证管理相关规定,审查是否与专卖相关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相符;抽查一定数量的专卖许可证,通过审阅办理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审查专卖许可证办理是否符合规定。2. 案件审理。抽查一定数量的案卷,审查专卖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合理性;查看是否存在异常现象。3. 专卖罚没财物的管理。查看专卖罚没物品盘点表或相关资料,确认企业是否定期盘点,查看专卖罚没物品仓库,暂扣烟与罚没烟是否分开存放,真、假卷烟是否分开存放;抽盘罚没物品实物,审查罚没物品实物与台账记录是否相符;审查涉案物品变卖依据、处理程序是否合规;审查罚没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有无截留、挪用、坐支现象;罚没卷烟的处理是否合规;审查涉案物品销毁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齐全。4. 审查举报费、专卖协同办案费的列支手续;审查专卖办案经费和打假经费列支的适当性。5. 市场监管。查阅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了解制度建立情况,抽查相关工作计划、总结、会议记录等,查看是否建立并执行相关政法联席会议、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是否定期组织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真假卷烟识别等专题宣传活动;是否建立12313举报电话台账,处理、反馈材料归档完整齐全。检查是否按照省局、市局相关制度要求做好市场检查、市场分析工作。6. 内部监管。检查县局专卖内部监管工作是否执行省局、市局专卖内管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监管范围是否包括对卷烟经营和工业企业促销的监管。检查监管对象是否明确、程序是否规范、记录是否详实。重点关注内部监管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报告、处理及整改情况是否符合相关制度规定。
(三)资产管理审计
县局作为市局(公司)资产受托管理者,承担着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的责任。主要审计资产配置是否按照市局(公司)的定额执行;资产采购是否纳入年度预算;资产的保管是否得当;资产处置程序是否符合市局(公司)规定;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并形成盘点记录,对固定资产进行抽查盘点,确定固定资产是否账实相符;查看出租固定资产合同或协议,租金确定过程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能够及时足额收取租金并将租金及时上交市公司财务。
(四)预算(定额)管理审计
了解县局预算管理职责和权限,审查预算编制、调整、执行是否符合制度规定;重点关注有无预算外开支和超预算开支情况;结合市局(公司)预算,分析任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通过查阅财务凭证或询问方式,检查是否存在延期报销费用情况。
(五)企业重大经济决策及“八项规定”贯彻情况审计
1. 审计任期内“三重一大”执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规定;有关决策的执行是否明确了具体的实施管理部门,是否进行了过程监管,其结果是否存在经济纠纷或遗留问题,是否存在给企业造成损失浪费的现象。2. 检查任期内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情况:是否存在办公用房超面积情况;是否存在车辆配置和使用不符合规定情况;是否存在公款旅游等不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是否存在延期报销招待费。
(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相关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职务消费及廉洁从业规定遵守情况
结合相关审计内容,审查审计期间内,有无以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规定的行为;被审计责任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检查任期内企业各种审计问题整改情况,调阅各种审计报告,整理问题点及意见建议,逐条对照确认整改落实情况。结合《安徽省烟草公司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及企业内部制度,查看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合规性和廉洁从业情况。
关键词:烟草行业;营销渠道;对策
1.引言
烟草行业税收是我国财税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13年,我国烟草行业实现工商利税9559.86亿元,较上年增加910.47亿元,同比增长10.53%,上缴财政总额8161.22亿元,较上年增加1000亿元,同比增长13.9%。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烟草行业市场竞争不断加剧,使得烟草行业的传统营销模式受到了较大冲击。烟草企业如何依据行业特征和自身特点,从企业所处的特定环境出发制定合理的营销渠道,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实力,是使企业得以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1]。本文立足于烟草行业营销渠道的发展环境,对我国烟草行业营销渠道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
2.烟草行业市场环境分析
2.1市场分析
近年来,我国烟草行业产销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份额显著增加。2012年,全国卷烟总销量达4950万箱(约24750亿支),较上年同期增加了318.3万箱,同比增长2.4%。近三年来我国烟草销售大致处于一种平稳上升的趋势,其中每年的12月份同比都有缓慢的增长。2013年上半年呈现出一二三类烟销售下滑,一、二类烟增幅同比下降近15个百分点,三类烟增幅同比下降近21个百分点。由于受三公消费禁令的影响,卷烟的价格下降了很多,中档烟成了高档烟,可供送礼的烟草种类增多,刺激了顾客的购买香烟的欲望,高档烟的消费直接拉动了卷烟销售收入的快速增长。总体来看,我国烟草行业的销售收入稳中有升。
2.2影响因素分析
(1)价格因素
烟草制品的零售价格会影响烟民们对烟草制品的消费,价格因素是影响烟草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烟草专卖体制,无论是烟叶还是各种辅料以及制成品,其价格都是由各烟草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机构来决定的,市场调节作用位于其次,我国烟草零售价格总体运行较为平稳,呈现稳中略有上升的态势。
(2)人口因素
据有关数据显示,全球的吸烟率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但是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人口数量的增加,导致卷烟销量随之增长,这是影响烟草制品销售收入的一个重要因素。人口流动也会对烟草制品的消费总量产生影响,其主要表现在流动人口对原生活地的省产烟的依赖程度较大,人口流出后悔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省产烟的消费。流动人口已对我国各地的卷烟消费市场产生了重要影响,成为影响我国卷烟消费的重要群体。
(3)吸烟率
据卫生计生委资料,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目前吸烟人数超过3亿,占全世界吸烟人口三分之一[2]。成年男性的吸烟比率达到50%以上,因此,在男性人口数量较多的区域,卷烟的销售收入将会有所增加。但是据《中国市场与媒体研究》显示,我国的平均吸烟率呈缓慢下降的趋势,这将对我国的卷烟容量产生一定的影响。由于卷烟是一种嗜好品,消费者会对其产生一定的心理和生理以来,真正可以戒掉的比例很小,因此,吸烟率不会有大幅度的下滑。
3.烟草行业营销渠道建设存在的问题
(1)营销渠道的现代化程度不高
目前,我国卷烟零售业的主要销售类型是以商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店和娱乐服务场等方式为主,其中,商店、便利店和超市更为常见。由此可见,我国卷烟的零售方式仍然以传统销售方式为主,整体现代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这种销售方式从整体上限制了我国烟草行业营销渠道竞争力的提升。
(2)零售网点的信息化水平不高
信息化手段的运用对于改造传统零售业、提升烟草行业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我国烟草行业在营销渠道网络的建设中十分重视信息化手段的应用和普及。目前,电子订货、网上配送、电子结算和现代物流系统为特征的现代物流流通系统已经初步建成,基本上实现了从传统营销模式向网络营销初级模式的转变[3]。但与国际一流水平相比还是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很难达到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新要求和新目标。我国卷烟零售网点的信息化程度普遍较低,是限制我国烟草行业营销渠道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3)烟草品牌的号召力不强
品牌号召力是衡量一个企业营销渠道竞争力的重要尺度。目前,我国烟草行业普遍存在着品牌号召力不强的问题。从产业链上游来看,我国烟草行业的产品品牌种类多但竞争力不强,产品的定位较窄,尚未形成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品牌[4];从产业链下游来看,由于我国烟草行业长期实行专卖体制,对渠道品牌的重视程度不足,没有形成具有竞争优势的渠道品牌。上游产品品牌和下游渠道品牌都不具有竞争优势导致我国烟草行业在整体竞争上处于劣势地位、品牌号召力不强,制约了我国烟草行业整体竞争力的快速提升。
3.3烟草行业营销渠道的发展趋势
(1)渠道管理精细化
传统烟草行业营销渠道系统成员之间的系统结构是松散的,具体执行由各部门根据各自的理解实施渠道管理的相关工作。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传统营销渠道已经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市场,营销渠道逐渐向精细化管理的方向过渡。营销渠道管理成功的关键在于对渠道中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充分运用和协调。这就需要企业制定一套完整的资源配置方案和营销渠道精细化管理系统,提高烟草行业的服务水平,达到商户和消费者价值最大化的目标[5]。
(2)市场需求多样化
市场需求是推动烟草行业持续发展的源动力。烟草行业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在享受烟草行业专控流通渠道特权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市场应对能力,以便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因此,烟草行业的渠道管理应向买方市场的消费者需求转移,满足消费者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
(3)营销渠道一体化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烟草企业要想获得竞争优势,应实行纵向一体化的销售形式。营销渠道一体化是指将制造商、中间商和终端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企业运用科学、规范、统一的管理流程使得整个系统顺利运行。烟草企业在树立企业品牌的时候除了考虑公关和促销外,还应将各种营销手段与渠道系统有机结合起来,打破传统营销的散点营销,为商户提供一体化和系统化的全方位营销。
4.烟草行业营销渠道优化措施
4.1合理布局城镇和农村销售网点
卷烟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品,消费者希望可以在最方便的地方就能买到,因此,烟草企业应该实施密集型的营销渠道,但是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专卖专营的特殊经营体制,企业需要在具体管理实践中有针对性地选择卷烟零售商,并且合理布局销售网点。烟草企业销售网点的确定应该与专卖管理部门联合起来对辖区内的各类零售商户进行深入调查,认真摸底,谨慎选择零售商户。同时还应认真审核其他申请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零售商户,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商户及时予以批复、准许经营,只有这样形成科学合理的卷烟销售网络布局。在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由于零售网点较少,消费者购烟不方便降低了烟草行业的销售收入。当地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适当放宽办证条件,鼓励发展卷烟销售连锁经营,合理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卷烟销售网点的布局,同时对这些地区增加中低档香烟的供应,提高销售收入[6]。
4.2加大卷烟市场专卖监察力度
我国烟草专卖局应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卷烟零售许可证的管理,完善烟草行业经营的法律环境,督促销售商户诚信守法经营。对于违法经营要及时予以重点打击,规范烟草行业的销售市场,为销售商户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烟草部门在颁发经营许可证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对申办人的营业资格进行认真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商户坚决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同时还应加大卷烟销售市场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非法渠道购进的卷烟商户要坚决查处,无证经营的一律取消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冒伪劣的要予以处罚。烟草专卖管理局还应对投诉,情况属实的消费者予以一定的奖励,充分调动消费者对烟草专卖的监督管理的积极性。通过整顿烟草销售市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护好卷烟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4.3实施差异化营销战略
烟草公司需要对零售商的销售业绩、遵纪守法的情况和对烟草公司业绩的贡献程度等指标进行综合考虑,并对其进行等级划分。根据不同等级的零售商户,考虑每一类零售商户各个档次的卷烟的销售情况,对不同档次的香烟实行不同的促销策略,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经营绩效,这就需要客户经理根据不同区域位置以及不同目标客户群的特点,实施差异化的销售策略。同时还应主动为零售户提供经营管理知识,帮助零售户宣传、树立企业形象,激励其更好地开拓卷烟消费市场。如果零售商户出现失信问题,则应该在考核时降低其等级,采取停止供货或者令其停业进行整顿等措施来给予相应的惩罚。烟草公司还可以借鉴其他行业的营销经验,对销售数量较多的区域设立专门的客户经理,由客户管理经验丰富的人担任,直接对销售量较大的重点客户进行管理,从而能更好地了解市场需求情况,提高用户粘性,构建和谐的客户关系。
4.4提高烟草品牌的号召力
烟草品牌营销是连接烟草企业与消费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实现烟草品牌价值的关键所在,是烟草企业发展的重要资源,要提高烟草品牌的号召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确立清晰的市场定位。烟草企业通过细分市场了解不同市场的特点,根据市场特点确立市场地位,只有清晰的市场定位,才能满足不同市场的需求,获得最大的市场价值。第二,确定合适的市场投放范围。烟草企业要对消费市场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投放烟草品牌产品的广度,在吸烟人群集中的区域,可以多投放一些产品,相反,就少投放一些产品。第三,烟草企业还应注重企业文化建设。烟草企业在提高企业品牌号召力应该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形成一个良好的企业发展氛围,使得职工积极地参与到企业的建设中来,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作者单位:陕西省烟草公司)
参考文献
[1] 张颖.湘潭烟草专卖局营销渠道优化研究[D].中南大学,2011.
[2] 杨洁.中国若严格控烟35年内可少死1300万人[N].财新网,2014-02-22
[3] 陈军,高琦,王琦,陈兴.我国烟草行业营销渠道的垂直整合问题研究[J].商业经济,2014(4):76-78.
[4] 赵全意.中国烟草品牌的整合及其系统构成研究[J].中国烟草学报,2001(4):4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