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0 20:08:3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房地产信托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所谓房地产信托也就是房地产开发商借助市场中较权威的信托责任公司的理财经验以及资金应用的经验而制定科学合理的信托计划,然后通过该计划汇集所有管理项目的信托资金,最终形成一个规模较大的资金组合,并将其直接应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当中,最大限度为委托人获取经济收益。
一、信托的概述
1、信托的含义
所谓信托也就是个人或者企业为了达到某一目的,将自己拥有的财产交给值得自己信赖的人或者公司进行操作与管理,此时受托人的主要工作也就是最大限度地为委托人获取更多经济利益。信托的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的角度讲,信托也就是某一方授权给另外一方,此时另外一方则需要根据其目的进行操作与管理,从而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经济业务;而狭义的信托也就是信托业务,是拥有财产的企业或者个人为了达到某一目的将财产交付给另一人或者企业,然后让其对这些财产进行管理与操作。
2、信托的产生及发展
信托的产生是建立在财产私有制的基础之上的,根据史料记载,早在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就有通过遗嘱遗赠小财产的活动。自罗马国王奥古特士首创的“利用信托管理财产”的法律后,信托观念才真正确立,例如在“罗马法典”中就有“信托遗赠”的条款。随后,信托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得以迅速发展。现阶段,信托行业在我国的发展并不显著,信托业务也只是被局限与金融资产信托业务当中。但在我国当前,房地产不仅正在成为新的消费热点,而且也正在成为一个投资热点或投资工具,特别面临正在到来的“知识经济”时代,一般性的管理和经营已不能满足房地产经济资源合理利用和增值保值的要求,“专家型”或“智能型”的房地产信托业务便显得日益必要。
银监会认可了房地产信托的积极作用,并有意促进房地产信托的发展,比较明确地透露出对房地产信托产品的支持,这尤其是体现在房地产信托产品规模上的变化。有关房地产信托200份的限制是业内人士普遍讨论的内容,一般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信托产品发放的规模,使得利用资金的规模优势进行组合投资不具有经济性,然而这次征求意见稿开始有条件地放开了200份的限制。“公司提足各项准备金后,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的信托公司,可以开办不受信托合同份数限制的房地产信托业务,房地产信托对于地产项目的作用正在放大,单就这一条来说,信托规模的放大正在为信托基金的形成开启一扇大门,为房产信托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房产信托的优点以及关系的建立
1、房地产信托的优点
房地产信托在社会发展中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首先,房地产信托具有共同事业的稳定性,我们将持有财产的个人或者企业当做委托人,信任的人或者公司作为受托人,此时委托人会将自己的财产直接转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管理,另外,受托人必须是值得信赖的个人或者组织,这样才有可能避免各种风险,并且能够为委托人获取更多经济利益。其次,房地产信托可以使委托人在较小风险的情况下获取更多经济利益,委托方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之后,就如同将本金存入银行,委托人在合约期间持续获取利益,等到合约结束之后,委托方仍然能够得到房地产,保障了委托人的资金安全。再次,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保管时开能够随时取得资金,另外也可以将一部分的资金作为担保,这充分说明了信托的资金具有较大的流动性,给委托人带来极大的便利。第四,委托人将财产转交给受托人之后并不需要对其加以干涉,只需要坐享红利即可,这也与第二点安全性相似。
2、房地产信托关系的建立
从当前我国发展现状来看,很少有房地产企业将产权转移给信托责任公司,更多的是对企业财产进行信托管理。在进行信托管理的过程中,首先我们需要制定一份科学合理的信托管理合同,然后根据这一合同建立退关关系。一般来说,信托管理合同制定的主要内容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托管房地产的一切对外事宜,由受托人出面,并以受托人的名义代委托人办理。2)由受托人全权与承租人商订,出租如有欠租、损害或其他违约等,信托人不负责任。受托人对托管的房地产,有代委托人修理的权利;托管房地产应缴付的各种税金、保险费、水电费和其他因经租管理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受托人代为支付;手续费数额及支付方式;委托期限等。3)托管房地产的出租,信托人应依照委托人约定的租金数目办理,并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按期收取租金,再定期转交或汇交给委托人或受益人(扣支应收的手续费)。
三、房产信托投资以及存在的问题
1、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一项新的房产信托产品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共同努力下可以取得更多经济效益,并且还能够对房地产进行投资。但是我们需要清楚的知道,在房地产信托过程中,委托人拥有的项目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这就需要受托人对项目进行现则,了解其发展前景与存在的问题之间的比例,明确当接受这一委托之后应该如何规避这一风险。正是因为我国房地产信托业务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导致其发展不够显著,还不够完善。
2、建立相适应的政策和法制环境。加快我国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的进度,为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建立完善的政策和法制环境。这方面,海外的立法和实践能给我国很多的借鉴,政府可以借鉴美日等发达国家的做法,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特点制定出相应的法律、税务、财务和证券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和维持整个市场的公平、公正、 公开和透明,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健康、理性地发展。一方面,要防止它与银行等房地产机构的过度竞争;另一方面要鼓励其资金运用,实行专业化投资组合,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投资者对房地产信托风险认识不足,风险意识薄弱。一旦发生风险,投资者则可能亏损严重。
四、结束语
在现代化市场经济中,不管是房地产开发商、投资者,亦或是信托机构,都需要对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加以认识,只有明确产品的特点以及存在的风险,才能够在工作中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管理。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即使风险再小的项目,如果心态上存在差距,也会导致其出现亏损,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信托行业的健康发展,由此看来,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投资者、信托机构适当调整心态,客观认识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在工作中具备防范意识,从而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马亚明.论当前政策环境下房地产投资基金在我国的拓展.信托投资研究.
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发行REITs是筹集资金,将手中物业套现的有效手段。与发行股票上市相比,发行REITs不需要3年盈利业绩,也不需要土地储备,只要具备能够产生稳定租金收入的物业即可。因此,程序相对更为快捷,这是REITs受到房地产企业追捧的主要原因。对于广大投资者而言,由于REITs所持有的资产大多是正在出租,租金流入稳定的物业,投资风险很低,尤其在一个房地产价格整体向上的市场中,还意味着能够分享房地产升值的利益。REITs需要将租金收入在扣除管理成本和税后的绝大部分收益(如90%以上)分配给投资者,投资回报往往超过一些蓝筹企业债,因此,REITs作为一种有效投资工具很受投资者欢迎。
REITs目前尚未被引入中国境内。最近几年来国内出现的房地产资金集合信托计划在法律结构上与REITs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上,国内的房地产资金集合信托计划属于私募基金的性质(200份的限制),且所投资的方向大多是正在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贷款方式或者股本投资方式进行),而REITs则是向社会公众发行的一种投资产品,其投资方向一般仅限于能够产生租金收入的物业。
随着2005年6月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管理委员会(“香港证监会”)修订Code On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允许在香港上市的REITs投资于香港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物业,境内已经有多家房地产公司表示出在香港发行REITs的兴趣,据说至少有3家公司已经正式递交申请。
对于中国境内的企业来讲,另一个可以考虑的市场是新加坡。相对于香港市场,新加坡对于REITs这种投资产品拥有更成熟的经验:截至目前,香港没有一家REITs推出(领汇基金的上市由于一场诉讼已经大大押后),而新加坡已经有5支REITs上市,市值达50亿美元(截至2005年4月份的数据)。新加坡市场也是亚洲第一个允许跨越法域持有物业的REITs市场。李嘉诚旗下的长江实业发起的“置富产业信托基金”(Fortune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即是在新加坡上市的信托基金,但所拥有的物业全部在香港。
基于上述市场环境的变化和需求,本文将对境内房地产企业在境外发行REITs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REITs的法律结构
首先,REITs并非一个法律上的实体,而是一个由多方主体协同组成的一个“安排”或“计划”(scheme)。以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起,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的置富产业信托基金为例,其各方当事人包括:
信托单位持有人(Unit Holders):广大投资者;
托管人(Trustee):一般为银行或者银行附属的信托公司,代表全体信托单位持有人持有信托资产。在置富信托中,受托人为独立于长江实业集团的Bermuda Trust (Singapore) Limited;
基金经理(Management Company):负责信托资产的投资、经营。在置富信托中,基金经理为ARA Asset Management (Singapore) Limited, 一家长江实业拥有30%权益的公司;
物业管理公司(Property Manager):负责信托房地产的维护、管理,在置富信托中,物业管理公司为Goodwill-Fortune Property Services Limited,是长江实业集团内的一家公司。
REITs可直接持有物业,亦可透过特殊目的公司(SPV)持有物业。两种方式的REIT结构图如图1、图2所示:
从图1可以看出,直接持有物业的REITs与透过SPV持有物业的REITs之间的基本结构并无不同,只是托管人所直接持有的信托资产从物业变成了SPV的股权。SPV除了拥有物业外,不可有其他业务。
REITs结构中各方当事人基本的法律关系是:
(1) 投资者(信托单位持有人)将资金信托给托管人,由托管人代全体投资者持有信托资金,托管人向投资者发放信托受益凭证。在收购物业后,则由托管人代为持有物业。投资者作为信托安排的受益人,获得信托资产(物业)出租收益,并享有信托财产的全部利益。
(2) 信托资金的投资、信托资产的运营、管理由基金经理负责。基金经理则获得管理费。
(3) REITs所持有的物业的维护、保养、公共卫生、保安等服务,由物业管理公司提供。
在整个结构中,托管人始终起着核心作用,它代表全体投资者持有信托资产(开始是现金,随着物业的收购,转换为物业),聘请基金经理、物业管理公司。在REITs负债经营的情况下,相关贷款文件的签署、贷款手续的办理亦由托管人代为办理。但需要说明的是,作为信托资产的托管人,其所持有的所有信托资产、负债等均独立于其本身的资产、负债。如果一个托管人同时负责多个REITs的管理,各REITs之间也要是相互独立的,这是信托安排的题中应有之义。
正因为如此,托管人的公信力显得特别重要。香港Code On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中要求托管人必须是根据香港银行业条例(Banking Ordinance)第16节获得营业许可的银行或者此类银行附属的信托公司,在香港地区以外的银行和信托机构担任托管人的情况下,则要求获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管理委员会的认可。托管人必须独立于基金经理和REITs的发起人。但基金经理和托管人同属一个集团的子公司也并非完全不可接受,只要符合一些独立性的条件:诸如相互之间没有投资关系,相互之间没有共同的董事等。
相对于对托管人的公信要求,REITs对于基金经理的要求是经验和能力,因为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率高低主要取决于基金经理的投资判断和管理能力。基金经理对投资者负有受信责任(fiduciary duty),因此,基金经理所在法域对于基金经理的监管的有效性相当关键。除香港本地的基金经理外,目前香港证监会仅接受澳大利亚、德国、爱尔兰、卢森堡、英国等五国对应监管机构监管的基金经理作为在香港上市的REITs的基金经理。
境内房地产企业境外发行REITs的基本程序
境内房地产企业在境外发行REITs,第一步是要确定适宜的物业:即已经竣工并已经开始产生租赁收入的物业。尚在开发过程中的物业,不可能成为REITs的收购对象。一般来讲,适于REITs收购的物业包括写字楼、Shopping Mall,停车场等相对集中、便于管理,能产生稳定租金收入的物业。在法律权属方面,应该明确、清晰,不存在争议或者抵押、优先权等他项权利。
大多发展商由于受到较大的资金压力,在开发过程中,往往通过预售实现资金周转。因此,常常在开发完成时,物业也已经出售得差不多了。这样的发展商并不具备发行REITs的条件。而只有那些拥有大量可出租(或者已经出租) 物业的公司才具备发行REITs的最基本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司,在正式聘请相关承销商、境外律师前,建议首先聘请中国律师对其所拥有的物业的权属状态、已经出租物业的租赁合同等法律问题进行尽职调查和规范化。在此过程中,熟知REITs结构设计的律师也能够为其提供关于REITs的基本信息。
做好上述准备工作后,发起人(即物业的现行业主)应该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开始境外准备工作,包括物色基金经理、基金受托人等。发起人经常可以成为基金经理的股东之一,分享基金管理的收益。
为发行REITs,需要聘请的中介机构一般包括:承销商、境内外律师、会计师、物业估值师,而承销商往往是所有中介机构的协调人。
表1大致描述了REITs发起及上市所涉及的工作和时间安排。
REITs收购物业的法律结构设计
在设计REITs结构时,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是REITs应如何持有中国境内物业。
如果发起人将物业直接出售给REITs(或者REITs在境外设立的SPV),将面临一系列税费: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等,成本相当高。
比较经济的办法是将目前持有物业的中国公司进行适当剥离后,使该公司仅拥有拟置入REITs的物业,然后由REITs收购该公司的股权,最终形成的结构是REITs通过SPV持有物业。通过这样的结构,就避免了物业产权的变动,也就不会发生产权变动过程中的流转税费。
但是,这种结构也不是完全理想的,因为在REITs收购中国境内的SPV股权后,该SPV即成为一家外资企业, REITs的投资者所能得到的投资收益最多不超过SPV向REITs分配的利润,而SPV所能向股东分配的利润必须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经过审计后的可分配利润在提取了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外资企业可不提取企业发展基金)后的剩余部分。在计算SPV的利润时,又必须提取房屋折旧。这样,租金收入的很大部分将沉淀在SPV内,而不能分到投资者的手中。这将大大降低REITs对于投资者的吸引力。
在具体实施中,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于两种方案的利弊进行权衡,最后确定可接受的方案。
表1.REITs发起及上市所涉及的大致工作和时间安排
1.关于物业的尽职调查及法律文件的准备(第1~6周),其中包括:
收集物业相关文件、资料
收集物业租赁的全部信息,进行汇总
法律尽职调查
物业评估
确定物业转让价格及条件
确定REITs持有物业的方式(直接持有或者通过SPV持有),并起草物业转让、SPV组建或者重组的相关法律文件。
2.起草、讨论募集说明书(Prospectus)(第6~8周)
3.起草REITs相关文件(第1~6周),包括:
起草、讨论信托契约(Trust Deed)
任命基金经理的关键人员、董事
起草、确定物业管理合同
4.财务工作(第1~8周),包括:
准备备考财务报告;
准备财务预测;
会计师审计或者审核;
5.债务融资(第4~13周)
根据REITs守则, REITs可负债至最高45%.
6.与主要投资者(cornerstone investors)沟通(第6~12周),包括
准备信息备忘录、保密协议等
与主要投资者协商
7.预先推介(第6~12周)
8.向证监会/交易所提交设立REITs及上市申请,并获得批准(第6~12周)
9.发行REIT单位(第10~16周),主要包括:
路演
签署承销协议;
公开发行
[关键词]公租房;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融资
[中图分类号]F293.33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3283(2012)04-0116-03
一、引言
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用于满足人数众多的“夹心层”群体的住房需求,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然而,财政拨款作为目前公租房融资的主要渠道,远远满足不了公租房项目建设巨大的资金需求。资金供给不足已经成为制约公租房发展的关键瓶颈。如何引入民间资金,发掘更为专业化、市场化和商业化的资金运作模式,成为破解公租房建设瓶颈的关键。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实质上是一种房地产证券化产品,通过采取公司或者信托基金的组织形式,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基金。作为比较流行的房地产融资方式,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在国外已经取得很大成功,基于此,本文拟在公租房融资领域引入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作为加快建设公租房的融资渠道。
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应用于公租房融资的可行性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由专家管理,专业化经营,并迅速筹集,积少成多,流动性较强,且具有税收上的优惠性。因而,早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政府就开始运用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与廉租房制度结合发展低收入者的保障性住房,成为廉租房一个成功的融资渠道创新。在美国尝试成功后,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成为保障性住房融资的有效渠道。
近年来,我国一直都在研究推出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2008年,国务院陆续的“金融国九条” 与“金融国三十条”,明确提出“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2009年6月,国务院批准北京、上海、天津三城市为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城市。2009年8月,央行和银监会联合拟定的《房地产集合投资信托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出台。2010年,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公租房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租房融资渠道”。由此可见,对于公共租赁房实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融资,相关部门是持积极态度的。
因而,我国在公租房的融资中引入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具有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指导,又有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
三、公租房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融资模式的构建
(一)公租房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标的物
公租房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标的物是公租房的所有权益,包括使用权权益与物业权益等。
(二)公租房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目标
作为保障性住房体系的一部分,公租房的性质决定了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融资模式目标的多样性。
1.将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应用于公租房融资模式中,有助于拓宽公租房融资渠道,弥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缺口,推动公租房建设和发展,解决人数众多的“夹心层”住房问题,有助于完成“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工程,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水平和生存质量。
2.发展公租房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解决公租房融资问题,推动公租房建设和发展,能增加我国城市住房的供应数量,有助于抑制房价的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均衡、健康和平稳发展。
3.发展公租房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有助于深化地方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金融市场和证券市场的发展。
4.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具有专业化运作实体,将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应用于公租房融资模式中,可以使政府的权力寻租机会减少,并能解决由于利益冲突而带来的积极性低下问题。
(三)公租房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设立形式
1.基金组织形式:采用契约型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在契约型的组织形式中,受托人为公租房投资信托公司,以成立信托的形式,签订基金契约后,通过发行公租房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受益凭证来募集资金,并籍以规范相关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契约型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可以回避中国相关企业所得税法律规定,依照《信托法》进行基金运作,以回避纳税与投资者监管等问题。
2.资金投向:采用“证监会”版权益型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目前国内有两个版本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方案:“证监会版”和“央行版”。“证监会版”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方案是股权类基金,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发起人需转让给信托公司物业资产。“央行版”则规定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为债权类产品,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发起人只需转让给受托人租金收益权。由于房地产的租金是权益型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主要收入来源,这符合公租房的特性。另外,利率变动对权益型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影响更小,因此,有助于规避利率变动的风险,有利于保障投资的稳健性。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无论是市场价值还是发行数量,权益型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都占绝对主导的地位。在美国,从资产规模上来看,权益型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占91%,而债权型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只占7%。在中国香港上市的三个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均采取了权益型,其发行过程实质上就是招股的过程。因此,本文建议公租房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采用权益型。
3.基金存续期限是否可变:采取半封闭方式运营
作为一项长期投资,房地产投资估价过程具有一定系统性,不可能时时变动,所以在存续期是否可变方面,应规定投资者不能赎回其持有的股份,而只能转让。但是,为便于及时将新建优质公租房项目吸纳进来,在成立公租房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一段时期之后,应赋予其依据公租房市场变化进行增发的功能。
(四)公租房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融资模式的结构搭建
构建公租房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融资模式,应首先组建投资信托机构作为发起人,由于公租房的社会保障性质,发起人应具有政府背景,资产池应包括新建、整合或收购适宜公租房物业,其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收益加上政府补贴与税收优惠等,在扣除各项费用后,作为投资收益支付给投资者。
公租房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融资模式的构建思路如图1所示:
1.组建投资信托机构,设立公租房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作为委托人,投资信托机构的职责包括:受益凭证的发行、投资者信息的登记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同时将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募集的资金交付信托公司运作。
2.投资者。作为信托受益凭证的持有者和受让人,投资者可以是发起人、战略投资者、公众或机构投资者。通过认购公租房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单位,投资者持有受益凭证,并具有转让权。
3.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信托公司是信托资产持有人,代表投资者的利益处理各项相关事务:包括定期披露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执行情况;定期召开受益人会议,选择、委任或变更投资管理人,并监督投资管理人的行为,使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与受益人会议决议,管理信托财产投资等事务。
4.投资管理人。其职能与基金经理人类似,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在授权范围内代表信托公司,管理和运用公租房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所持有的资产,进行物业管理和具体投资组合。
5.物业管理人。物业管理人接受信托公司的委托,管理公租房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所持有物业;此外,物业管理人也可以将公租房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所持有物业外包给房地产管理公司,由房地产管理公司负责所有直接管理方面事务,诸如管理房地产实体、处理房地产租赁合同与发票等事务。
6.托管人。作为基金托管机构,一般可以由商业银行担任,其职责在于: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代为收取政府补贴与公租房租金,监督投资管理人、公租房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投资运作,保管信托基金财产等。
四、发展公租房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建议
(一)完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相关法律制度
从国外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发展历史看,其快速发展应以相关法律为前提,依靠完善的法律推动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发展,而我国目前相关法律的制定则滞后。作为公租房房地产的产业投资基金的一部分,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无相应法律进行规范。当前房地产信托的发行量较小,融资困难,主要原因在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资金信托合同总份数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另外,我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不在《证券投资基金法》规范的范围,没有制定相关产业投资基金法;此外,目前在国内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中不对公众开放,发行对象仅限于投资机构,而为了充分利用社会闲散资金,公租房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则需要对公众开放。
因此,为便于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发展,应制定《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法》,对其组织模式、投资方向与投资比例、税收优惠等进行限定规定,以明确对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专项管理措施;或者应该在完善现行法律体系,如《信托法》《税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公司法》的基础上尽快颁布《产业投资基金法》,以解决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运作的法律瓶颈,促进房地产金融市场的优化配置和发展。
(二)制定配套优惠政策
由于公租房的社会保障性质,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为了提高参与机构、投资者的积极性,政府需要制定配套优惠政策支持公租房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发展,如税收优惠和政府补贴,这直接影响到公租房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在融资时的成本和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因此,第一,可以参照国际通行的惯例制定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在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存续期间,物业资产将获得租金收入,根据现行税收法律体系规定,租金收入需缴纳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等流转税,建议税务机关对此予以完全豁免;公共租赁房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产品的股息收入,可以考虑参照国债投资的税收减免政策,明确免征所得税。第二,为了保证公租房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盈利性,政府需要出台一定的补贴政策。此外,要保证税收优惠政策和补贴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三)完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体系
信息披露机制会影响到金融市场公平、公正、公开,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应制定具体违规行为的判断标准和惩处办法,以强化信息披露制度,保障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在国内顺利实施运行。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不仅涉及房地产业,也关系到基金管理行业和证券行业,从这三个行业的现状来看,在监管体系方面都需要完善。所以,应建立一个系统性和跨部门的监管体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监管体系建议采用行业协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相结合的方式。例如,成立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协会等自律组织进行监督和约束,政府指定证监会作为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上级监管部门监控其运行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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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For public rental housing financing,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REITs) are helpful to solve the capital problem. On the basis of REITs feasibility in public rental housing financing analysis,we construct the public rental housing REITs financing mode,and put forward related suggestions:to perfect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formulate favored policy and improve the disclosure and supervision system.
Key words: public rental housing;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financing
关键词:海南省;房地产投资依托基金;可行性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2.4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6-0044-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6.12
2008年12月3日,国务院金融“国九条”提出了“创新融资方式,通过并购贷款、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规范发展民间融资等多种形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这是中央政府首次明确提出要利用“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创新融资方式。2009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第十四条提出了“条件成熟时,在海南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本文将通过分析在海南省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可行性和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一些构想及政策建议。
一、在海南省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可行性
(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概念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简称REITs)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1]。从本质上,它是一种投资基金,它通过组合投资和专家理财实现了大众化投资,满足中小投资者将小额投资转化为大额投资的需求。同时,它又类似于一个产业公司,通过对现存房地产的收购持有和经营获利,在不改变产权前提下提高了房地产资产的流动性和变现能力,因此它是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
(二)REITs可以拓宽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渠道
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宏观调控措施,长期依赖银行贷款的房地产业受到很大的融资压力。由于缺少其他融资渠道,房地产资金链条日益紧张,正常的投资项目无法保证后续资金需要。而REITs给房地产业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融资途径,增加了可供运作资金的新来源,可以间接地将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为房地产开辟了一条全新而稳定的融资通道,并且可以降低房地产公司的整体融资成本,节约财务费用,在不提高公司资产负债率的情况下优化资本结构,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据统计,2010年6月末,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来源中,国内贷款占13%,企业自筹资金占16%,其它资金占71%,其中购房者的定金及预付款占资金来源的61%。从图1走势可以看出,当年1、2月受国务院批准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影响,海南省房地产定金及预付款所占比例迅速上升;而3月以后,随着房价的高涨,房地产资金渐趋理性,定金及预付款所占比例逐渐回落,同时国内贷款和自筹资金所占比例逐渐上升。
这种定金及预付款占比的不稳定性,使得房地产市场不稳定,市场波动过大,大量的金融风险将积聚于商业银行。因此,引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有利于拓宽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渠道,平抑资金和市场的大起大落,促进海南房地产业的平稳健康发展。
(三)REITs可以扩大投资者的投资渠道,防范和分散投资风险
改革开放以来,海南省居民的储蓄存款增长迅猛,寻找资金出路的意愿强烈。虽然我国股市已经运行二十余年,但其投资的风险较大;国债市场近年也有所发展,但目前市场利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个人投资者非常需要更低风险更高收益的投资渠道[2]。由于房地产开发资金需求量大,一般个人投资者根本无力问津,而REITs的引入正好可以扩大投资者的投资渠道,让众多的中小投资者有机会投资房地产行业,使投资者无须直接拥有房地产就能分享到房地产投资利润,也促使居民储蓄有效分流,提高这部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预期回报率。另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是委托专业的房地产机构或人员进行集中管理,根据各地行情和各个房地产项目收益率的变化情况,制定合理投资组合,做出投资决策,规避投资风险[3]。
(四)REITs可以满足商业房地产需求
海南省房地产业经过近20年的探索发展,已经逐渐走向成熟,特别是在商业地产领域,建省后国内及国际大企业大集团纷纷进入,拓宽了商业地产市场,但因商业地产投入大,资金占用时间长回收变数大,使银行对其一直持以谨慎保守态度。造成开发商由于资金压力,往往采用类似于住宅开发的方法,在项目建筑完工后就开始分割出售,这就导致了海南的商业地产只重视新建房的销售,而忽视存量市场的经营,这恰好给REITs提供了更多的持成熟物业入市的机会。长远来说,海南商业地产前景极佳,随着国际旅游岛建设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大型购物中心、写字楼、酒店越来越多,商业地产的升值潜力巨大。RE1TS可以从股权的结构、客户的选择、物业运营、品牌的建立、经营空间等诸多方面考虑,进行商业房产的运作经营,提高物业效率,获取高额利润[4]。此外,REITs因持有物业的时间较长,能够长期有效地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
(五)国际经验和国内案例为海南发展REITs提供了重要参考
1.REITs在国外和我国香港地区的发展情况
REITs作为投资信托制度在房地产领域的应用,自1960年美国推出第一只REITs产品至今,全球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得到很大发展。全球已有22个国家推出REITs产品,并有4个国家正在进行有关REITs方面的立法。1990年全球REITs市值仅为70亿元,2002年以后增长尤其迅猛,截至2009年9月末,REITs全球市值巳超过6050亿美元[5]。美国是全球发展REITs最早,也是最成熟的市场,至2005年底美国已经有将近200支上市的房地产投资基金,市值总额高达3216亿美元,约占美国纽约证券市场市值的4%,管理的商业地产资产超过4000亿美元。在美国80%以上的商业地产投资资金来自于REITs,是商业地产投资的主要形式。其次是澳大利亚,自20世纪70年代澳洲引入第一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以来,目前澳洲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规模已经占到当地证券市场总值的10%。
亚洲国家中最早出台关于REITs的立法并推出第一只REITs的是新加坡(1999年5月),日本是继新加坡之后第二个推出REITs的亚洲国家;2005年6月,中国香港地区证监会正式了《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守则》修订的相关总结,撤销了香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投资海外房地产的限制,从而促进了香港REITs的迅速发展。而中国内地明确的法律法规都尚未出台,还处于早期探索的阶段。
目前,分歧在于是否允许REITs涉及房地产开发环节。从REITs的国际发展经验看,几乎所有REITs的经营模式都是收购成熟的商业地产并出租,靠租金回报投资者,极少有进行开发性投资的REITs存在。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的REITs对开发环节完全没有限制;加拿大、中国台湾地区、中国香港地区则完全限制REITs介入开发环节;新加坡、韩国则限制REITs入开发环节的比例,如新加坡规定用于房地产开发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REITs财产净值的10%[6]。这可能也与各国或地区房地产市场的成熟程度有关以及REITs产生的动因有关。为了保证REITs的收入来源主要来自稳定的租金收益,而不是频繁的房地产投资或投机交易,美国和中国香港地区对REITs持有房地产物业的期限都有明确的限制。中国香港地区规定不动产投资后至少要持有二年。美国也特别规定不动产投资信托持有的不动产期限,若在四年内出售,其出售的收入不得超过不动产投资信托总收入的30%。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模式,或对不动产投资做何种限制,上述各国REITs都取得明显收益(如表1所示)。
2.国内案例分析:天津滨海新区领锐基金(准REITs基金)
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鼓励天津滨海新区进行金融改革和创新;在金融企业、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和金融开放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原则上可以安排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因此,天津滨海新区在金融创新上有独特优势,领锐基金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推出,作为REITs(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试验品,受到了各界的追捧。2006年12月28日,在孟晓苏牵头发起下,中房中弘、天津永泰红勘、泰达集团、青鸟集团等10余家企业共同成立了天津领锐资产管理公司。领锐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8.5亿元,目前管理资产规模超过30亿元。按照领锐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之初的设想,领锐基金管理公司首先发起了一只工业地产概念的基金,将目标锁定为天津的工业厂房资产。因为工业地产领域政策相对温和,天津正在开发滨海新区,有大批工业厂房待租等。而房地产正处于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因此在成立这只基金的时候就力求避开房地产概念。
领锐基金现在的重点主要是以工业为主,投资的区域是选择在GDP在1000亿到3000亿之间的层次。有研究认为GDP在1000亿到3000亿之间是工业高速发展的城市,是工业化中期的城市,投资工业园区在这样的城市可以获得比较好的增长。所以领锐基金设立的工业园区投资基金,在国内选择了25个这样的城市,首次在6个城市已经有了投资。领锐基金也有一些少量的投资在商业地产方面及并购行业里面,投资开发基金占到整个投资的30%左右,同时领锐基金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不同的地方,领锐基金做的工业园区,办公楼、以及商业设施都是为了开发完成之后,为领锐基金REITs的基础资产值,长期持有而不是开发完后卖掉。此外,领锐基金还和监管部门一起,研究在中国推动廉租房的建设基金,廉租房基金也可以通过金融的手段,通过市场化的手段解决政府投资廉租房的资金困难。
领锐基金是一支公司型基金,由领锐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主要投资工业房地产和廉租房,以持有成熟物业为主,通过物业管理和房租进行营利,今后还将争取择机上市。
二、海南省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展面临的制约因素
(一)海南省房地产企业经营模式落后,公司治理不健全
海南省的房地产企业自有资本极少,公司治理不规范,管理水平低下,经营模式粗放,对海南发展REITs构成一定的障碍。目前海南省房地产企业的业务模式过于简单,就是利用大量银行贷款或者定金及预付款购买土地建房然后卖掉,企业主要通过开发赚取利润。房地产企业采用了很高的财务杠杆,资金链条非常脆弱,一旦销售或者施工某个环节出了问题,企业就会出现资金链条断裂甚至面临倒闭的命运。
(二)法律和税收障碍
我国陆续出台的《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基本解决了信托公司今后发展的一些根本性问题。但是,从性质上说,真正的REITs属于投资于房地产业的产业投资基金。目前我国缺乏产业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证券投资基金法》也只涉及证券投资活动。2004年末,中国银监会组编了《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如果能正式出台实施,将对我国REITs的发展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我国现行税法在财产信托条件下的产权转移要与真实交易下的产权交易同等纳税,依照现行税收政策及法律条件就不可避免地重复纳税,重复征税将使得REITs丧失其大众投资回报的优势。
(三)管理房地产缺乏投资信托基金的专业人才
REITs管理会涉及到房地产和资本两个市场,对管理人才提出了较高要求。在海南省发展REITs就必须具备一批精通房地产、资本市场运作、科学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他们的专业素质将对REITs的发展起着关键作用,而目前海南这样的人才十分稀少,我国市场上存在的房地产信托或类REITs,实际投资管理人员多以信托管理人士居多,不利于REITs基金的长远发展。
三、在海南省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构想及相关政策建议
(一)在海南省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构想
中国改革开改及经济发展二十多年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只有结合国际、国内REITs的成功经验和海南省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去设计海南省REITs的发展思路与模式,才能促进REITs在海南省的成功实践。因此,我们通过调研对比,提出在海南发展REITs的战略思路是:立足海南现实,加快试点发展,加强风险管理,积极接轨国际。
1.在组织形式上选择契约型作为REITs主要组织形态,公司型为有益补充
契约型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具有相对独立性,REITs通过信托契约明确持有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三者之间关系,管理人和托管人相互独立。我国除《证券投资基金法》外,缺乏产业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按规定只能是契约型[7]。契约型不需重复纳税,可提高REITs的投资收益。从实践来看,我国目前基金主要集中在证券业,且只存在契约型基金,尚无公司型基金,公司型REITs实践条件不成熟。且公司型REITs是独立法人,面临双重纳税的问题。而选择从发展契约型REITs入手,这样法律障碍会小一些,推进的步伐会快一些。因此海南省试点初期可以选择以契约型REITs为主,长期看应结合实践进行专门的REITs立法,以契约型REITs为主要调整对象,探索性地试水公司型REITs。
2.在运作方式上以封闭式REITs为主,开放式REITs为辅
从实践看,封闭式REITs是发展的主流选择。封闭式存续期固定,不可赎回,有利于管理人的管理和风险控制,适宜于房地产行业的实际状况,也便于监管人的监管。考虑到海南省试点REITs初期市场不成熟,需要一定的稳定探索期,在技术层面开放式REITs频繁的估值要求很难精确满足,因此海南省发展REITs宜采用以封闭式REITs为主,开放式REITs为辅的方式。
3.在募集方式上先通过私募推动公募,最后达到公募与私募相结合以公募为主
公募REITs和私募REITs各有千秋,私募基金具有发行对象特定、发行费用较低、基金的设计规模较小、投资范围窄等特点,所以,如果不需要筹集巨额资金,发行总额在规定的范围内由特定的投资者认购便可以完成发行计划时,就可以采取私募方式,而不用采取公开发行的方式。国际上REITs募集的主流方式,以公募为主。但目前房地产市场、股票市场的波动剧烈,使得REITs直接通过公募面向一般大众投资者,时机尚不成熟;其次,在现实条件下,从专业人才、风险控制等方面考虑,还不具备采取公募形式的一些基本条件。海南REITs的募集模式,建议首先通过私募推动公募,最后达到公募与私募相结合以公募为主的模式。
4.在资金运用方式上宜选择抵押型REITs为主,权益型REITs为辅
采用权益型REITs直接收购物业操作简便、周期短、风险相对较低,但是要承担较高的税费;通过收购持有物业的股权可以避免房地产过户问题,降低税费成本,但可能面对信息不对称问题,风险较大,同时原有股东需要承担高额所得税而加大了操作难度。采用抵押型REITs购买房地产抵押贷款可以降低商业银行的风险,此外抵押型REITs还可以通过购买MBS(Mortgage-Backed Security,即抵押贷款证券化)取得固定收益并增加MBS的流动性[8]。考虑到我国目前证券市场尚不规范,投资者风险意识不强,而且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也不尽成熟和完善,如果在海南省大力发展权益型REITs,可能会助长投机严重和盲目投资行为,所以建议在海南省以发展低风险的抵押型REITs为主,权益型REITs为辅,然后再逐步引入和发展混合型REITs。
5.具体经营模式可选择90%以上投资成熟物业,10%以内投资房地产开发
海南REITs的投资方向需要紧密结合海南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地产业所处的发展阶段,并且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要相应地调整投资范围的侧重点。这样才能实现以发展REITs来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目的。为加强基金的风险控制,REITs需要以具有稳定现金流收入的购物中心、办公楼等成熟的商业物业为主[9],至少90%以上投资成熟的商业物业,也可以专门投资于某种特定类型的房地产项目,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投资的房地产项目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产权清晰并且完整;能获取稳定、持续的现金流收入。另外,可以允许10%以内投资房地产开发,以稳定和增加房地产开发的资金投入。
(二)相关政策建议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法》或制定专门针对投资基金发展的《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等法规。其次,在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结合美国和亚洲国家、地区的经验,尽快制订专门的《REITs管理条例》,使海南省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从一开始就以较规范的形式发展。
2.实施必要的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是房地产投资信托竞争力的主要源泉。目前,我国还没有这方面的优惠税收政策出台。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对合格REIT减免所得税;对REITs合格投资所承担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予以减免;在物业交易环节仅对相同物业的交易一次征税,避免重复纳税;同时也可以考虑在REITs发展初期对投资者减免所得税以培育REITs投资群体。
3.建立严格的监管准入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在海南发展REITs要有一个系统性、跨部门的监管体系,建议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设立专门的证券及投资管理委员会(ASIC)进行严格监管,对从事REITs的机构,包括受托人、投资管理人、物业管理人、估计师等均需要取得ASIC的资格许可,REITs的受托人还需同时取得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服务执照。此外,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应根据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建立相关机构,在有关信息的采集、处理、等方面为市场提供专门、快捷、有效的公共服务;建立完善高效的房地产行业中介服务体系以及统一而权威的行业标准,并通过向投资者披露信息采确保其运营的透明度;建立房地产信托融资信息网络系统,实现交易、清算、管理和监控的电子化。
4.培养为REITs服务的专业人才
REITs是一种需要同时关注房地产业和金融业的复合型产业。需要尽快建立起一支既精通基金业务运作,又了解房地产市场的专门管理人才队伍。同时,还要积极促进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服务型人才的队伍建设。省政府还可以出台相关有利于专业人才成长的优惠政策,以吸引人才进来,并能留住人才促进人才的成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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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7)03―0055―04
一、目前中国房地产业金融现状
房地产业作为中国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其兴盛与衰败对于国民经济的影响无疑是至关重要的。随着宏观调控的进一步深入开展,房地产企业的资金来源渠道狭窄,房地产金融产品单一的弊端逐步显现出来。据《中国房地产资金来源状况分析报告》统计,自2002年以来,国内房地产企业只有61家实现上市融资,融资总额仅为80亿元左右。房地产业直接融资比例不超过2%,因此房地产投资资金仍然主要是银行贷款。2006年第一季度,由于上年储备项目较多,房地产贷款投入有所增加,房地产开发贷款在房地产投资中的比重达到19%,而取消住房按揭贷款优惠利率政策对房地产消费贷款影响较大,购房贷款占房地产投资资金的比重下降到17.3%。房地产开发贷款与购房贷款合计占房地产投资资金的比重,2001~2004年分别为43.6%、48.1%、49.4%、40.9%,2005年3月末为36.3%。①因此,充分拓展当前国内的融资渠道,如上市、发债、信托、产业基金、信托投资基金等融资渠道,是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摆脱融资困境的重要出路。
二、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可行性分析
1.在中国近4万亿元的居民金融资产中,储蓄存款占70%左右,居民金融资产膨胀和投资渠道不畅的矛盾,已成为中国金融领域的一大主要矛盾,这一矛盾也是冲击市场的不稳定因素,如不加以解决,就有可能使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遇到阻碍。同时,房地产贷款的严加控制与蓬勃兴旺的房地产行业巨大的资金需求也形成了一大矛盾。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设立和发展则可使房地产企业在银行贷款之外找到一个新的融资途径,同时也为居民大量金融资产投资提供了多元化的选择,有助于化解上述两大矛盾,从而推进中国的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
2.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利于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运营。信托基金作为一种产权形式,是一种集合投资制度,这一性质要求其必须在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前提下,将投资收益放在首位。在中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中,信托基金的设立已不仅仅是一种金融投资工具,它对于被投资企业及相关行业而言,担负着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形成、推动企业股份改造的创新作用,它真正形成了对企业的产权约束和管理约束,对于所投资企业促进合理经营,转换经营机制,强化资金的高效运用意义重大。
3.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具有分散投资,降低风险的基金特点,不会对一个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以至取得控股地位,它作为小股东必然更加关注企业的规范化运作,从而对房地产企业的运行起到外部监督的作用。同时,可以优化房地产行业内部结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利润的驱动下将把资金投向具有一定潜力的房地产企业及项目,从而促进房地产企业的优胜劣汰和房地产项目的优化。在基金支持下还可以通过兼并、收购等手段加快同行业企业间的联合,有利于房地产产业大型企业集团的出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4.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助于民间的非法集资、地下基金等组织走上正轨。大量的民间金融资产需要寻找出路,但由于缺乏良好的投资途径而导致非法集资,地下“标会”、地下基金、地下钱庄等不规范的委托理财以及各种炒买炒卖现象盛行,由于其一般数额巨大,并涉及千家万户直接的经济利益,引发许多纠纷乃至重大的金融犯罪案件,形成一大社会问题,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运营管理是在产权明晰、财务健全、运作透明的条件下进行的,并且管理、运营和保管三权分立,从制度上杜绝了非法操作的可能性。而其良好的保值增值特点有利于引导民间资金脱离地下运营的投资轨道。
5.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助于促进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大规模引进外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大规模吸引外资:一是在设立基金时吸引国外机构投资者的加入,使外资通过信托基金方式投资于国内的房地产市场。二是使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上市时公募或上市流通后,由国外机构投资者购买,这样的方式吸引外资可以带来多种益处:(1)可以较大规模的集中利用外资;(2)由于基金的规范运作与国际接轨可以使国外投资者放心地大量投入;(3)不会因大量境外“热钱”的涌入对国内购买市场造成冲击;(4)不会丧失对公司特别是国有公司的控制权;(5)由于基金的封闭运作和投向明确,并且明确规定了基金的设立年限,使外资大规模介入能够得到很好的调控,并不受外汇管制;(6)有利于金融业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推动金融体制改革。
综上所述,建立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的房地产信托基金不仅是适时的,可能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
三、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面临的障碍
1.目前针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政策、法规及实施细则尚未出台,有关中国信托方面的立法仅有200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和《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随着近几年中国信托业务的高速发展,现有信托法律法规框架内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满足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的需要。且关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如何具有运作等具体操作中需要探讨和解决的关键问题更是未有明确的规定,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
2.中国房地产信托难以获得税收优惠。在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得以发展的根本原因是其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美国税法规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房地产资产属于免税资产。同时为了避免双重征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作为人的集合也不存在公司税的问题。而目前中国法律尚未对信托收益的税收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缺少对房地产信托的税收激励政策,无法促进房地产信托的快速发展。
3.中国现有的“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中有关资金信托计划不得超过(含)200份,且每份和约金额不得超过(含)5万元的限制,也是影响当前房地产信托业务发展的因素之一。众所周知,房地产作为资金密集型企业,其项目开发对于资金的需求是巨大的,因此房地产项目融资数额较大。根据上述规定,仅靠房地产信托资金远远无法满足房地产项目的资金需求。可见,在现阶段法律环境中,房地产信
托资金还不能成为房地产融资的有效工具,进而也无法在房地产金融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
4.缺乏专业人才运作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基金的成功运作,需要大量包括基金管理、投资分析、财务顾问、房地产开发及研究及评后审计等方面的专业人才甚至是既懂房地产专业知识,又掌握投资银行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通才。而现阶段国内能够符合这些条件的人才并不多,基金管理人员往往擅长单一的专业领域,很难适应大规模房产投资基金的经营运作,所以发展中国房地产投资基金迫切需要更多相关专业人才。
四、发展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设想
1.法制环境的建设。由于目前中国尚未出现真正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另外房地产信托的投资形式也存续时间较短。现阶段一方面加强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理论的研究探索,制定出适合中国运行并发展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理论依据。另一方面应尽快建立一套规范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法律体系,使其有法可依。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法》和《信托法》、《投资基金法》,并专门针对投资基金的设立、发展、经营、退出等运作流程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使中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成立之初即规范运作,同时随着其业务的快速发展,将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上,可以通过区分收入的不同来源采取不同的征收方法。②
2.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组织形式。(1)契约型与公司型并重。目前中国还没有出台《产业基金法》,只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③根据目前的法律已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不管是开放式还是封闭式,都是以契约的形式来约定当事人各方的法律行为。成立契约型基金可以规避中国有关公司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在基金运作中依照《信托法》,而不必涉及税收、投资人监督等问题。因此,在现阶段成立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可以采用契约型,但从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和基金运作的发展来看,在未来中国相关法律体系健全后,还是应该选择公司型,并且像美国的REIT公司一样可以上市流通。因此建议专门对房地产产投资信托基金进行立法,以规范整个行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封闭型。房地产投资是一种长期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更是以长期持有收益性物业取得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因此它根本不同于证券投资基金。对其估价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每天对其进行估价。以房地产投资为主业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采用开放式是不可行的,因此不管是契约型还是公司型都应该是封闭型基金,并且可以在证券市场流通其收益凭证或股票。
3.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业务范围。借鉴美国REIT公司的经验,考察中国目前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中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业务范围应作如下限制:(1)以持有、经营、管理收益性物业为主营业务,不得销售持有时间少于3年~4年的物业。(2)证券投资净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3)对下属公司(包括参股、控股公司)的股权投资净额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5%~20%。(4)如果是公司型基金,建议基金公司本身不能经营管理所拥有的物业,必须委托专业的房地产经营管理公司管理,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5)对房地产投资净额不得少于总资产的80%。(6)只能向发放住房抵押贷款或商业抵押贷款的银行或公司购买房地产抵押贷款,不得发放抵押贷款;可以投资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债券(MBS),也可以在条件成熟时作为特设机构(SPV)以购买的房地产抵押贷款为基础发行MBS,这种投资也计入房地产投资额中。
4.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设立条件。关于成立一家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标准要求,除了上面提到的在业务范围上的限制外,在股权结构和规模上要满足紧下要求:(1)总股本规模不应少于1.5亿元人民币。(2)股东总数在任何存续期不得少于100人,且不得有少于5人持有的股份数超过总股份的50%。(3)所有的股本都可以流通。(4)年收入构成中来源于房龄不到3年的房地产销售收入,不得超过40%的比例。(5)每年80%以上的收益要分配给其他股东。(6)公司型投资信托基金应设立董事会,并且要有一定比例独立董事。
5.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设立模式。(1)章程的确立和公布。章程是确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权利文件,它对基金的存在理由加以说明,申明成立的目的。章程由信托基金的发起人制订,提交首届成立大会通过后,交公证人认可,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登记,并在指定的媒介上予以公告。它应详尽说明如下内容:基金的名称、经营地址、目的、资本总额、经营人和保管人的名称和职责、基金的受益凭证的发行与转让、基金的投资政策和限制、经营情况的信息披露、会计和税收、终止和清盘等。(2)订立信托契约(契约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其包括投资人与管理人签定的委托管理契约、投资人与保管人订立的委托保管契约以及投资人由于购买信托基金受益凭证而形成的契约等。(3)受益凭证的发行与认购。可以采取公募和私募两种方式,通过募股说明书对于该基金加以详尽的说明。投资者通过购买信托投资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受益凭证来实现投资(如果是公司型信托基金,投资者则通过购买公司股份的形式实现)。(4)信托基金的信息公开披露。管理人对房地产信托基金的投资人情况、基金的运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人情况、保管人情况、资产净值、变动情况等重要信息必须及时进行公开披露。(5)受益凭证的购回与转让。一般可由基金公司购回受益凭证使投资人实现退出,如基金上市则可在证券市场上通过交易实现退出。
6.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管理模式。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制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细则,对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进行规范管理,并在发行总量上予以宏观控制,设立资质认定制度。由符合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或设立专门的房地产信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并指定若干资本金充足、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作为基金保管人。同时对于申请基金使用的房地产企业设立申请条件。对于信托公司或基金公司的各类专业人才的人数、比例、对外投资的组合比例、投资的决策程序及风险防范机制等也要提出明确要求。
7.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监管。中国对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二是投资人为保障其投资权益的监管。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除了上述提及的资质认定和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等方式外,还可采取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不定期的强制审计,及时指导意见等。赋予投资人较大的权利是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进行市场监管的可行方法。如投资人对基金管理公司在运用信托资产上的相关限制、对于公开披露信息的要求、查看经营和财务状况的要求,禁止场外交易和关联交易的要求等,经代表一定基金份额投资人同意可以撤换基金经理。
[收稿日期]2006―12―14
一、房地产企业融资模式现状
目前,房地产企业融资的模式中,最常见的是银行信贷,此外还有房地产企业上市、发行公司债、房地产信托,以及正在讨论、试点中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和保险基金等。
1.银行信贷模式
银行信贷是银行将自己筹集的资金暂时借给企事业单位使用,在约定时间内收回并收取一定利息的经济活动。房地产开发贷款的规范体系相对比较完整,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54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颁布的《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及其补充通知(2007 年12 月5 日,银发〔2007〕452号)。从现状来看,银行信贷仍是房地产企业融资最主要的模式,房地产企业存在过度依赖银行信贷的现象,截至2012 年末,主要金融机构人民币房地产贷款余额12.11 万亿元,同比增长12.8%,全年增加1.35万亿元,同比多增897亿元。
2.资本市场模式
房地产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是一种比较传统的方式,其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最大程度的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但是中国境内对公司上市、发行公司债的条件限制非常严格,因此,资本市场融资在目前中国房地产企业融资总额中比重较小。就房企发行股票来说,由于受政策限制,房企上市比较困难,大多数房企很难达到相关要求。因此,上市的房地产企业基本都是国内知名的大型房企,且大多数选择在境外上市。与之相比,房企发行公司债融资更是少见,主要原因有:一是中国对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要求非常严格;二是中国债券市场相对规模较小,发行和持有的风险均较大。
3.房地产信托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关于房地产信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 年10 月18 日《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房地产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通过资金信托方式集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资金,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以不动产或其经营企业为主要运用标的,对房地产信托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但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 份(含200 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 万元(含5 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定,具有相同运用范围并被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资金,为一个集合信托计划。
2005 年9 月银监会公布《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212 号文),房地产信托的门槛大幅度提高:自有资金超过35%、“四证”齐全、二级以上开发资质三个条件全部具备才能融资。这一规定的严格程度超过了银行,也不利于房地产信托业务的发展。
二、房地产企业融资模式的发展方向
结合中国房地产企业融资的特点,传统的、过分依赖银行信贷的房地产企业融资结构显然是不合理的。房地产企业融资量大、市场对房地产融资的关键作用,大大降低了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同时,由于房地产企业融资深受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使房地产企业在整体上脱离市场,造成在房地产领域,“国家政策先行、市场规律作用被弱化”的现实状况。令人欣慰的是,中国房地产企业融资的模式正处于转型期,从单一、过度依赖银行信贷的融资结构,转型为以银行信贷为主,结合资本市场的多元化融资结构。
1.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Real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是指,由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公司对外发行受益凭证(股票、商业票据或债券),向投资大众募集资金,用以投资、经营、管理房地产及房地产相关产业,所获利润在扣除一般房地产管理费用和买卖佣金后,由受益凭证持有人分享。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是一种不动产投资工具,也是房地产企业融资的一种方式。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实际上是将“不动产证券化”,借助资本市场,改变不动产的价值形式,将有形的、固定的不动产转化为可以流通、变现有价证券,从而将不动产市场和资本市场有机结合起来。这也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和房地产信托最显着的区别,前者是不动产价值证券化的产物,而后者是基于合同而建立起来的信托法律关系。
2009 年3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92 号),标志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及其立法和试点工作将在我国推广。
2.保险资金
新《保险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形式进行了修订,允许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所以保险资金也成为房地产企业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目前,《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试点管理办法》正在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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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欧雯诗(1981-),女,广东广州人,本科,会计师。研究方向:企业管理(财务与投资)。
[关键词]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融资;发展对策
1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及其特点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REITs),即房地产投资信托,是一种采取公司或者信托(契约)基金的组织形式,以发行收益凭证(股票或收益凭证)的方式将多个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收购持有房地产(一般为收益性房地产)或者为房地产进行融资,通过多元化的投资选择各种不同的房地产证券、项目和业务进行组合投资,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共同分享房地产投资收益的一种信托方式。REITs在香港被译为“房地产基金”,在台湾译成“不动产投资信托”,而中国大陆一般译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西方国家的称谓也不尽相同,在美国等大多数国家直接称为REITs,但在英国和亚洲一些国家称为房地产投资基金(PropertyInvestmentFund,PIF)。
作为一种投融资工具,REITs具有多元化组合投资分散风险、专业化经营管理、快速汇集资金、可随时买卖赎回,流动性强的特点,在多数国家还有专项法律规定的税收优惠。由于参与主体多元化,其法律关系也相对复杂。
2我国房地产投资基金发展面临的问题
第一,理论体系不够完善。REITs是通过在证券市场公开发行收益凭证募集资金作为投资资金来源的,该收益凭证是要按股票交易法则可以在证券市场公开交易和流通的,这就需要给该凭证一个交易价格。相对于证券产品价格定价理论,REITs的定价要复杂得多,传统的资产评估方法显然是不能满足REITs资产定价的需要。尽管国外有相关定价理论可以借鉴,但国外成熟市场和国内非成熟市场的差别将使得直接套用国外的定价方法会产生“橘生于淮北则为枳”的后果。
第二,运行管理中的道德风险。房地产投资基金在组织体系上,由基金持有人、基金组织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通过信托关系构成一个有机的组织系统,运用资产托管机制来制约信托资产运作的关系,构成了投资基金信托关系中的一个基本特点。在投资者认购REITs之后,以信托方式将资金交由REITs管理人进行运作,这就形成了一种委托—关系。在这种关系下,由于投资者和经理人并不具有相同的利益,而且投资者无法时刻观察经理人的投资行为,因而经理人可能从事与投资者利益相冲突的投资行为,便产生了其中的道德风险。
第三,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相关法律的保障是发展我国房地产投资基金最明显的障碍之一。《投资基金法》将非证券化的投资基金内容从中剔除后,变成了《证券投资基金法》,此外私募基金合法化的问题,给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规范和系统发起带来了不确定性。同时还要面对资金的进入和退出通道、投入和产出的方式、时间标准等问题,这些都需要法律和法规的配套支持。
第四,缺乏专业的复合型人才。发展REITs需要一批既精通房地产又熟悉金融的复合型人才。REITs的运作需要对房地产市场具有战略眼光,能够寻找到合适的房地产项目,并进行项目运作来保证项目未来稳定的收益。同时,REITs的运作人还需要具备基金、投资银行以及财务等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只有将房地产和金融两者结合起来,才能较好地运作REITs,保证REITs的收益率和长期增长率。而目前我国这方面的复合型专业人才比较匮乏,一般只是精通房地产或者金融一个领域,这使得我国发展REITs的人才支持不足。
第五,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全面的征信体系,信用环境较差。REITs本身包含多种风险,包括政策风险、房地产项目经营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等。这些风险都会影响REITs的收益以及投资者利益,甚至影响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的稳定。而目前我国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表现为:风险预警机制较差,没有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与警戒模型;与风险相关的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对未来可能风险的披露工作也没有完全展开;作为风险监控人的独立董事制度不完善,即使设立了独立董事,但是其作用也没有较好地发挥,基本上形同虚设。
3针对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对策建议
第一,加大立法力度,为REITs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建议设立REITs专项法律,调整《公司法》、《信托法》及《证券法》,制定专门针对投资基金发展的《产业投资基金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等法规,细定信托业务操作过程中一整套详细规则,如投资方向的限制、投资比例的限制、投资资格的审定、投资比例的确认等,也可以先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在进行REITs试点之后,根据实践经验修改细则,然后将其纳入法律体系,从而规范REITs的发展,也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环境。
第二,建立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为REiTs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房地产投资基金本质上是一种投融资金融工具,因此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是REITs发展的重要限制因素之一。我国金融市场尚不完善,其中房地产金融市场存在结构性失衡,房地产金融创新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这也是导致我国房地产开发融资渠道单一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大力发展我国的基金市场,加强金融创新,对于我国REITs的发展大有裨益。
第三,建立相关的教育体系,培养合格的专业人才。通过在各大高校建立房地产专业等学习相关知识的基础教育,以及在房地产领域的实践教育,培养既有房地产专业知识和经验,又有经济与金融学的分析和研究能力,同时还具备大量的房地产和金融法律知识,熟悉房地产领域的市场调研、规划设计、建筑施工、营销策划和物业管理等各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同时,也需要加大对专业的律师、理财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以及审计师的培养。
第四,加强外部监管。有效的金融监管可以促进金融安全与稳定,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国发展REITs需要加强外部监管。可借鉴证券投资基金业监管的经验,采取以“政府严格管理模式”为主的监管模式,加强对信托机构的监管、对信托人员的监管、对信托业务的监管,使REITs的操作更加透明,信息披露更加及时,从而为房地产基金市场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首先,完善外部监管机制。对于信托机构的监管,应该由以市场准入为核心的监管转变为以机制为核心的监管,将内部控制和治理结构的完善作为监管重点;对信托人员,要加强行业从业资格的管理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其次,增强行业自律机制。包括个体自律以及行业自律。即要求每家信托投资公司加强自身管理以及行业间各家公司之间加强沟通与监督。最后,引入委托人和受益人监督机制。委托人、受益人有权向信托投资公司了解信托财产的运营与管理状况,并要求公司做出说明。信托公司若违反信托目的运作信托财产,则委托人有权解除信托合同。
关键词: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商业地产机遇与挑战
中图分类号: F2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含义及特点
1.1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含义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即Rest Investment Trusts,(以下简称为Rests),是一种专门投资于房地产的基金。主要是指以基金的组织形式经营,为了分散风险,由具有专门知识经验的人,将不特定多数人的投资资金,投入房地产买卖管理或抵押权贷款投资,由此获得的收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属于中长期的投资形式。
1.2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商业地产中运用的特点
REITs作为一种以房地产为投资标的基金,具备长期收益稳定、税负低的特点;尤其是在开发商业地产时,在其建设期和运营期提可以为商业项目提供持续稳定的资金流。REITs发行的商业地产的证券凭证中,其中一个核心特点是商业地产的所有权和受益权分离,商业地产产权是其证券凭证的实物基础,购买REITs证券相当于购买了一定份额的商业实物不动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从中长期而言REITs具有持续的增值和保值功能,可为投资者提供更具吸引力的、更稳定的收益保障。
2、 商业地产的概念及发展模式
2.1 商业地产的概念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商业地产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在我国,商业地产主要是指以商业物业的开发建设和经营为目的的地产开发,目前主要的物业形态有包括:商铺、写字楼、购物中心、商业街、批发市场、、酒店宾馆等物业。
2.2 我国商业地产的发展模式
随着我国商业地产的迅速发展,商业地产的运作模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目前我国商业地产的主要运作模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直接出售模式。开发商将建成的商业地产以预售或现售的形式出售给购房机构或购房个人,从而实现盈利。
第二、出售后由专门的机构对商业项目进行统一管理,一般以售后返租和包租的形式。这种模式具有较大的风险。
第三、开发商出售加自己持有。这个模式比上面提到的四个模式有所进步,部分销售可以实现资金的快速回笼,剩余的开发商转换为运营商,以实现长期的租金收益,这样的模式有利益开发商管理好项目,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从长期来看,有助于提高项目的租金和售价,对于整个项目来讲是有好处的。
第四、以万达集团为代表的订单式开发模式。所谓“订单式开发”是指地产开发商在开发商业地产之前,先行与知名商家结成战略联盟;开发商在受让土地后,规划前,充分考虑到项目商圈的市场;并与若干家企业确定合作关系,并且在开发过程中,让这些企业一起参与项目的规划,最终使整个开发经营在投资估算、商圈分析、市场定位、业态组合、经营收益与风险控制等方面更加合理科学。万达地产通过打造订单式的开发模式,成功成为中国商业地产开发的成功者。
第五、开发商完全持有。对于商业房地产来讲,最佳的模式就是完全持有,因为只有持有才能保证它的品质和资产不断地增值。
3、 我国商业地产发展REITs的机遇
第一、 我国房地产业大发展,在住宅类房地产受到严格的调控下,商业地产发展迎来了一轮发展的黄金周期。相应地,房地产中介、房地产营销、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等的发展逐步规范,为REITs的发展提供了运作保障
第二、 最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保险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银行基金和养老基金已逐渐成为REITs 市场上颇具实力的机构投资者。这些机构投资者往往拥有规模庞大的投资需求,受到市场的长期追捧,在资本市场上具有相当的竞争优势。
第三、 国内信托制度日趋完善,为REITs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尤其是2001 年颁布了《信托法》,2002 年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使得REITs在我国的发展有了更权威的法律依据。
第四、 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地REITs的成功经验,为我国发展REITs提供了大量宝贵的经验,通过学习国外的REITs的先进理念和成功案例,并结合中国自身的经济制度,发展适合中国国情的REITs运作模式。
4、 我国商业地产发展REITs遇到的挑战
第一、 我国商业地产在发展中经常会出现二个问题:一是商业规划不完善,导致很多商业项目品质较低,很难做到可持续发展;二是商业项目在开发程序上采用先规划再经营的开发模式,导致项目以后的经营困难重重,很难保证稳定的回报率。
第二、 我国对于发展REITs缺少健全的法律法规。虽然我国于2001 年颁布了《信托法》,2002 年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但是我国还没有完善的《投资基金法》或者《产业基金法》,因此要针对中小投资者募集私募资金包括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是不合法的。特别是关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如何具体运作、房地产信托经营业务的税收制度等问题,这些都是房地产信托经营的具体操作中需要探讨和解决的关键问题。这些关键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就妨碍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
第三、 银行信贷和REITs的两难选择。尽管目前银行收紧了对房地产开发的信贷供给,但一些信誉较好的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仍能较易获得银行贷款的支持和从其他渠道满足自己的资金需求;而REITs在向这些对象提供贷款支持时,与银行相比并不存在优势;而对存在融资困难的中小房地产公司提供融资又具有很大的风险,这就形成了一个在确定客户对象上的两难问题。
第四、 缺乏专业人才运作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基金的成功运作,需要大量既懂房地产专业知识,又掌握投资银行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复合型人才,而现阶段国内能够符合这些条件的人才并不多,基金管理人员往往擅长单一的专业领域,很难适应大规模房产投资基金的经营运作,所以发展我国房地产投资基金迫切需要更多相关专业人才。
5、 结语
目前我国发展REITs遇到了不少困难,但是随着我国商业地产的发展,发展REITs,解决开发企业的融资难题成为我国当下发展房地产业的重要课题。同时为了有效分散银行系统的风险,我国引入并设立REITs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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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信托规模 刚性兑付 应对策略
一、我国信托业现状分析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三季度末,信托业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为12.95万亿元,若按13年信托管理资产10.9万亿来估算,2014年到期兑付总量达到5.57万亿元。2015年到期的信托产品共有845只,占总量的37.32%,估算到期兑付金额为4.07万亿元,规模同样不容小觑。2014年和2015年到期的信托产品共2002只,占比达到88.42%;预期未来1~2年信托行业的系统风险会有所增加,投资者应对信托项目保持警惕。同时由于宏观经济的下行,部分融资企业的经营受到一定的影响,加大了信托项目的兑付风险。
二、2014年信托业的风险分析
(一)2014年信托资金兑付压力较大,兑付高峰在5月和12月
从14年信托到期的月份分布来看,兑付压力主要集中在5月、12月和3月份,下半年的兑付压力比上半年要小一些,其中10月份到期的信托产品最少,占比仅为5.79%,主要关注5月和12月的信托兑付压力。
图1 2014年到期信托产品 单位:只,%
图2 2014年到期信托每月占比 单位:只,%
数据来源:wind资讯。
(二)贷款类房产信托占比居首,兑付风险集中在杭州和成都
2014年到期的房地产信托中,通过贷款的形式投放的信托产品最多,共有95只,占总房地产信托的40.25%,比排在第二的权益投资信托多了一倍。14年到期的房地产信托中,权益投资信托有47只,占比为19.92%,其余投资方式的信托产品较少,股权类信托产品占比11.44%,共有27只信托产品到期;债券投资信托只占到10.17%,共有24只信托到期。
从2014年到期的房地产信托城市分布来看,到期兑付的房地产信托业主要集中在北京、成都、杭州和深圳,共有99只,占比达到41.95%。其中在北京发行的信托产品最多,14年共有43只信托产品到期,占比17.41%,北京成为房地产信托最受欢迎的城市。
成都作为中部地区发展最快的城市,房地产信托的需求也很旺盛,从14年到期的信托产品来看,在成都发行的信托产品将有25只到期,占比10.59%。按13年总规模10.9万亿来估算,预测将有2.22万亿的房地产信托到期,而在成都发行的有将近2356亿元的信托产品到期。
杭州14年到期的房地产信托共有21只,占比达到8.90%,估算到期规模为1978亿元。
图3 2014年到期的房地产信托主要来源于贷款 单位:只,%
三、应对“刚性兑付”的策略
(一)全面尽职管理能力的提升
《信托法》明确规定,信托产品的风险是遵循“买者自负”原则,但如果信托公司不尽职管理,对于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需要付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信托公司尽职管理的前提下,信托业务项下的风险不传导给信托公司自身。但是在信托公司不尽职管理的情况下,会转化、传导为信托公司的赔偿风险。所以,要“破刚”必须经受住尽职管理的考验。
(二)信托公司的提前预防和方案准备
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信托产品资金成本决定其投资方向和领域。信托公司作为信托产品的受托人,可从以下几方面来应对刚性兑付的风险。
担保:信托产品一般会有担保措施,即在项目公司之外附带母公司的担保以及实际控制人的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在项目公司本身现金流无法保证按期偿还的情况下,担保是第一层资产保障。
抵押资产:由于项目本身运行或实际控制人不合作等问题,信托公司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冻结抵押资产,后期对抵押资产进行再处置。信托公司必须迅速使用法律手段进行资产保全。对于一些具有流动性的有价证券为质押标的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快速和果断的处Z尤为重要。
自有资产接盘:在接盘后,信托公司更加有动力处Z资产。未来随着经济形势及项目度过危险期,信托公司可能因此亏损,也可能因此盈利。
(三)监管者的引导
信托行业要全面在策略上“破刚”,监管者需要做好引导工作。因为在制度安排上,对信托产品不仅不能刚性兑付,而且还明确禁止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之间不允许交易。2014年4月8日中国银行监管委员会办公厅颁布的99号文《关于信托行业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指出,“对信托项目的风险要采取市场化的化解风险手段。”,市场化手段就是要切实地化解风险问题,而不是用信托公司的自有资金去垫付。2014年11月24日出台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体系,规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指导意见指出了未来策略上“破刚”的方向,但过程是渐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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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REITs融资信托
一、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起源及概念
1.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概念
房地产投资信托(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简称REITs,指由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公司负责对外发行受益凭证,向投资大众募集资金,之后将资金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投资管理及未来的出售,所获利润扣除一般房地产管理费用及买卖佣金后,由受益凭证持有人分享的一种融资方式。
2.REITs的起源与发展
REITs的基本理念起源于19世纪中叶美国马萨塞州波士顿市设立的商业信托,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到1961年才出现第一家REITs公司。REITs经历了高速发展的繁荣期和停滞不前的低靡期,直到20世纪90年代随着《综合预算调整法》、《REIT精简法》、《REIT现代化法》等法律的相继出台,才极大的促进了REITs的发展,实现了传统REITs向现代REITs的转变。
二、我国REITs的产生及现状
1.我国REITs产生的背景
20世纪80年代,我国房地产业在各种有利因素拉动下得以复苏和迅速发展,至今已发展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房地产开发资金的惟一来源是银行贷款,据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课题组调查,80%左右的房地产开发资金都直接或间接来自商业银行贷款,为防止房地产市场的风险最终转嫁给商业银行,中行在2003年6月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简称121号文件),对房地产开发商的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方面提高了信贷门槛。
2.我国REITs的发展现状
我国REITs起步较晚,自1992年有了萌芽以来经历了初兴繁荣、低调发展、再次兴起的发展过程。
随着121号文件,房地产信托开始成为企业追逐的热点。2003年9月,精瑞基金宣告成立,此后信托基金得到迅速发展。2003年底房地产信托计划的发行额增至60亿元,2005年初,按照REITs的标准设计,被誉为国内首支准REITs的“联信・宝利”顺利推出,2005年房地产信托计划的发行额突破了200亿元。REITs已逐渐被国内开发商所认识和接受。
3.我国发展REITs的可行性分析
(1)政策与相关法律可行性分析
首先,我们可以借鉴丰富的国外经验,REITs在国外已成为成熟的房地产融资模式,尤其在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其次,REITs上市流程和交易规则与我国现行法律在原则上保持一致,以现有的《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为依据设立,并符合《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我国法律障碍较少,特别是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证券法》放宽了我国房地产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改造成REITs上市的条件,有利于在法律层面上保障REITs的推出。
(2)实际运作可行性分析
首先,我国发展REITs的资源广阔,按照各国城市发展的一般规律,一个国家的城市化水平达到30%后,便出现房地产业的一个快速发展阶段。到2005年末,我国的城市化水平已达到42.99%,按过去5年城镇人口年均0.63%的增长率计算,我国每年将新增城市人口830万左右,人均建筑面积按2005年末26m2计算,每年将新增住宅需求2.15亿m2。因此,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带动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为REITs提供众多可供选择的房地产项目。
其次,我国发展REITs有充足的资金来源。中行的金融统计显示:到2006年2月末我国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达15.12万亿元,且呈连年上长的趋势。REITs设立后以其风险较低、回报稳定的特点必会吸引一部分居民投资。
再次,我国房地产业快速发展吸引一部分国外的REITs企业,这些企业拥有成熟的REITs管理经验,我们可以通过与国外房地产公司合作,提高REITs经营效率,获得巨大的规模经济。
三、发展REITs的建议
1.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从国外REITs的发展经验看,均将法规建设作为其发展的首要条件。我国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来制定一些REITs的专项管理措施和发展REITs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以求我国的REITs一开始就有一个规范的发展环境,并能够与国际接轨。
2.建立适合REITs发展的市场环境
首先,要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体系,从国外基金市场发展看,信息越公开基金市场越发达,因此要尽可能使各类信息包括房地产信息、国家政策信息、金融证券信息及时准确地传递给信息需求者。其次,培育房地产信托产品中介市场,信托产品要加强流动性要借助第三方履行“做市商”职能,促进信托产品流通,为现有信托产品的流动提供一个交易平台。
3.培养专业化人才
从国外REITs的发展经验看,其成功运作需要一支专业化的团队来管理和操作,REITs的运作和管理需要懂房地产的经营管理和资本市场运作的复合型人才,科学合理地选择基金项目,以降低基金风险。目前可以考虑运用房地产信托机构与高校联合的培养模式,为我国发展REITs储备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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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REITs;公共租赁住房;动力机制
〔中图分类号〕D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187-(2013)01-0108-05
一、将REITs运用于公租房的动力机制:供需双方的契合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REITs)是一种筹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由专业投资机构投资经营房地产及法定相关业务,并按比例(多数国家规定分配比例为不低于90%)分配净收益给广大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制度、基金形态和中长期投资形式。REITs 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90年代后逐步扩展到英国及亚洲的日本、香港等地。在公租房中运用REITs,既能够解决公租房供给中的资金难题,提高供给的效率,减轻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难的困境,解决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结构性矛盾,又能够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一条投资于房地产市场的便捷途径。
(一)资金需求方——在诸多方面匹配
从资金需求方来讲,REITs自身特点与公租房供给相适应。
1.期限匹配:满足公租房投资回报周期长的需要。
在公租房供给中运用REITs,可以满足公租房投资回报周期长的需要。按目前公租房租金收益水平,靠租金收回建房成本至少需要20-30年。而商业银行的负债来源多为5年期以下的存款,短借长贷,利率风险无法对冲。面对公租房如此长的投资回报周期,资金需要长期沉淀,风险和不确定性较高,房地产企业和金融机构均不愿参与。如在公租房开发模式中,如果房地产企业完全用债权方式融资,将明显提高企业账面资产负债率,降低其资信等级,减弱在其他业务上的融资能力和规模。而按照目前的制度安排,企业在开发过程中如遇到不顺利的情况,也没有任何退出渠道或救济机制。当房地产企业完成建设,地方政府回购时也面临资金难题。公租房REITs 资金用途主要有两种:一是对承担公租房BT及 BOT 项目建设机构发放贷款;二是在建设项目竣工后,为政府回购提供资金支持。REITs通过资产证券化,投资者可以随时在市场上交易,提高了公租房项目的流动性,为公租房提供中长期资金来源,化解其投资回报周期长的难题。
2.规模匹配:满足公租房建设的资金缺口。
“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建设1280万套公租房,资金需求达1.5万亿。在我国目前的土地制度下,地方政府缺乏持续供给公租房的能力和动力,现阶段更面临着财政资金约束下建设资金筹集及后期本息偿付的资金压力问题,因而地方财政在公租房投资方面严重短缺,地方政府融资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尽管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企业债券、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融资,但成本高、风险大且不稳定。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为了满足保障房建设质量和速度的要求,地方政府需要尝试拓宽融资渠道,弥补公共部门资金不足。REITs作为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提供持续资金支持,既可以减轻地方财政负担,又为银行体系解压,解决公租房长期、大规模的资金缺口。
3.风险匹配:促进房地产业和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
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以间接融资为主,融资渠道单一。据统计,全国房地产开发资金中,约有70%来源于银行贷款,造成金融风险集中、融资效率低下。构建渠道多元化、高效并且有利于风险分散的房地产金融成为当前我国房地产发展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REITs连接房地产市场与资本市场,作为一种直接融资方式,拓宽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渠道,从而改善资产负债表及增强资金的流动性,降低对银行贷款的依赖度,是对以银行为手段的间接金融的极大补充,将大大地提高房地产金融的完备性,有助于分散与降低系统性风险,提高金融安全。
(二)资金供给方——增加投资渠道
作为资金供给方,投资者面对疲软的股市和尚欠发达的债市,寻找资金出路是首要考虑的问题。首先,储蓄存款存量巨大。2011 年底居民储蓄存款达35万亿,REITs具有门槛低、分红比例高、流动性强等优势,为中小投资者间接投资房地产提供良好的途径。房地产投资属于大额投资,中小投资者受资金限制,没有机会参与。REITs将集合的资金投资于公租房,将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持续、稳定的租金用于分配红利,让中小投资者通过 REITs这一方式投资于房地产业。投资者可以通过披露的运营信息,分析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在红利分派方面,只会在个人层面征税,在公司层面不征收所得税,投资者可以获得较多的红利。如果能够进行合理的产品设计,这些优势会吸引中小投资者的充分参与,将扩大我国房地产财富的社会占有基础,有深远的社会意义。〔1〕其次,保险公司、社保基金、银行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经过多年的发展,已颇具规模和实力,投资需求旺盛。公租房收益稳定,较易受到社会资金中尤其是基金、险资等机构投资者的青睐。另外,金融市场的发展壮大也为投资于REIT创造了条件。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不断发展壮大。2011 年,全国各主要债券市场合计发债总量(不含央行票据)为6.4万亿元,股票总市值全球排名第三,公司信用类债券余额也位居世界第三,债券市场托管量达到23万亿元。经过多年努力,覆盖股权和债权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已经初步形成,市场功能日益增强,资本市场的发展拓宽了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渠道,市场秩序趋于规范。
(三)实现公共政策目标——提高公租房的供给效率
2011年,我国的城镇化率为51.3%,官方预计2030年中国的城镇化率将达到65%,将有4亿的农业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每年平均至少有2000万农村人口变为城市人口。这会产生大量的住房需求。同时,城镇户籍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只有约33%。这意味着有13.6%即1.28亿生活在城镇里的人没有真正城市化,没有获得市民应有的公共服务,也没有获得相应的住房保障。在目前的房价水平下,这些群体不具备商品房购买力,只能求助于保障房。在我国快速推进城市化的进程中,这些长期稳定的需求,能够为REITs带来稳定的现金流。
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结构性矛盾,市场潜在需求与有效供给不匹配,造成房价过度上涨,不仅威胁房地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健康运行。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对公租房的需求不断增长,将REITs引入到公租房建设,可以为在更长的时间内融入更多的建设资金,将加快公租房的建设速度,将加快保障房建设的步伐,实现保障房和商品房双轨运行,减轻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结构性矛盾。另外,REITs 将会有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和监管制度,资产管理人必须定期披露运营信息,REITs 的经营情况要受内部监督及外部审计、政府部门的监督,透明度高,有利于提高公租房的效率和透明度。
(四)外部环境——管理层的支持
2008 年12 月,国务院出台“金融国九条”,其中第五条明确:创新融资方式,通过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等多种形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为REITs打开了政策通道。随后的“金融国30条”提出“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2009年下半年,央行召集成立REITs试点协调小组,成员主要有发改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2009 年11月,国务院批准北京、上海、天津三城市为REITs试点城市。天津的操作模式是将天房集团保障性住房的物业资产打包抵押给信托公司,设计金融产品后在银行间市场流通。此方案经由人民银行通过后上报国务院。上海由张江集团、金桥集团、外高桥集团、陆家嘴集团试点为保障房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北京试点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支持保障房,首批试点项目或将落户朝阳区的部分公租房项目。〔2〕2010年5月,央行出台《银行间市场房地产信托受益券发行管理办法》。〔3〕6 月,住建部等七部门联合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指出 “探索运用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为公租房通过 REITs 进行运作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
二、公租房REITs 项目的盈利能力分析
REITs 产品虽然风险较小、收益稳定,但风险始终是高于银行存款和国债的。通常情况下,要按照10年期国债再上浮150~200个基点,作为REITS投资人的回报率。REITs产品每年还需要按资产净值的1%以上向信托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缴纳管理费。因此,只有达到一定的收益率,才能吸引社会资金参与。
公租房REITs 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三项:一是租户所缴纳的租金。二是小区配套商业设施的租金收入,三是政府给予的各项税收减免。同时,公租房所使用的地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商涉及的印花税以及租金所涉及到的营业税和房产税。
(一)公租房项目的建设成本
根据统计年鉴,2010年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竣工房屋造价为2228元/ m2。综合考虑公租房的税费减免,〔4〕将建设成本定为全国商品房平均造价的70%,考虑通胀因素,成本每年上涨4%。
(二)租金收入水平
目前公租房的租金水平多在当地市场租金水平的六到八成,因而假设公租房的租金水平为市场租金水平的70%。易居报告研究显示,2000-2009年我国房产复合租金回报只有5.05%。〔5〕考虑到2009年以来的房价再次上涨,本文将市场租金率设为 4%。
(三)计算公租房项目的内部报酬率
内部报酬率法是目前项目投资决策最主要的方法之一。内部报酬率是使投资项目的净现值等于零的贴现率,根据贴现率对投资项目每年净现金流量进行贴现,未来收益总现值正好等于该项目原始投资额时,此时的贴现率即为内部报酬率。它实际上反映了投资项目的真实报酬。
∑nt=0COFt(1+k)t=∑nt=0CIFt(1+k)n-t(1+IRR)n
式中,IRR 为内部报酬率;COF为现金流出,t为年份;CIF为现金流入,代表租金;k为资本成本率,表示为银行的利率;n为投资寿命。〔6〕利用此公式,计算出不同地区房价所对应的内部报酬率。
目前中国30年期续发国债收益率4.53%, 10年期企业债收益率为5.2%—7.2%。而公租房以REITs融资,每年向公司缴纳的1%以上的管理费,因此,从理论上讲,目前房价在全国均价以上的地区具备相应的盈利能力。
三、运行模式
(一)设立机制
1.组织形式——契约型REITs。
按组织形式分,REITs可以分为契约型和公司型。契约型是指由发起人、保管机构、投资者以设立信托的方式,通过契约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成立的REITs,公司型是指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资金并投资于房地产,投资者每年享受公司的分红。从我国目前的法律和金融环境情形来看,选择契约型比较合适。
表2 契约型与公司型的比较
因素契约型REITs公司型REITs
法律环境有《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做依据,实践中也有类似的案例,并且可借鉴现行成熟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运作模式。我国目前还没有引入美国和日本的投资公司制度,设立公司型 REITs的立法成本、制度设计难度与经济成本都较高。
金融环境具有所有权和收益权相分离的特点,信托财产具有其独立性,基金收益较有保障,设立也较为简单易行。公司管理和房地产项目管理混杂容易出现潜在的利润冲突。
2.资金投向——权益型REITs。
按照资金的投向,REITs有权益型、抵押型和混合型三类,其中权益型直接拥有所投资的房地产产权,以租金收入和出售房地产获得的资本利得为收入来源。这与公租房依赖租金收入的特点一致。该种REITs受利率的影响较小,可以更好地规避利率风险,〔7〕有利于吸引稳健投资者的积极投入。在目前保障房建设任务重、资金需求大的背景下,权益型是合理的选择。
3.交易方式——封闭型。
封闭型REITs 发行规模固定,投资人不得申请赎回,基金成立后不再进行资金的募集。开放型REITs的发行规模不固定,投资者可随时进行购买和赎回,这就容易受到房地产市场以及证券市场的波动影响,由于其部分变现需求需要多次对现存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股价,评估成本高且难度较大。作为一种长期投资,公租房投资估价具有系统性,不可能随时变动,采用封闭型可以较好的规避外部环境的负面影响,保证基金的相对稳定,鼓励并满足了投资者追求长期稳定收益的需求。
4.发行方式——公募与私募相结合。
以公募方式发行的金融产品在国内已经初具规模,分类监管、信息披露要求、资产第三方托管制度等相关监管措施都已提上议事日程,部分措施已经进入了正式的立法程序。〔8〕因而可以通过定向募集方式优先引入结构投资者,辅之以一定的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
(二)运作方式
在运作中,政府可以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基金管理公司)持有公租房项目,该机构作为发起人,将项目交给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向社会发行信托投资计划,筹资资金。投资人与受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并将租金收入及政府的租金补贴交给基金托管机构(银行)进行管理。受托机构委托独立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对公租房项目进行运营和维护,将出租收入作为信托单位的利息收入,按时分配给投资者。为提高项目收益率,可以将公租房配套的商业设施一起打包计算租金出租收入。基金管理公司在整个运行过程中将受到政府的监督并对政府负责(参见下图)。
图1 REITs运作方式
四、REITs运用于我国公租房的政策完善
(一)完善针对REITs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在我国推行REITs,只有《信托法》和《投资基金法》可以参考,没有专门针对REITs的法律法规。为保证REITs的规范发展,应该出台相应的专项法律,为 REITs 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一是在完善当前《公司法》、《信托法》、《投资基金法》的基础上出台有关REITs的法律法规,对REITs 的组织结构、设立条件、经营运作、税收制度、产权转移或变更登记等进行规定。二是规范配套管理措施。规定REITs 的发起设立、组织结构、交易流程和收入分配等事项,明确房地产信托投资关系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准入资格。三是明确分红比例。在扣除管理公司及受托人的运营管理费用后,收益应当全部分配给投资者,保证投资者的利益。
(二) 税收优惠减免政策要进一步明确
REITs的优势之一是税收优惠政策,国际上通行惯例是免征受托机构的营业税,无资本利得税,给予投资者税收优惠。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获得租金收入应缴纳5.5%的营业税,12%的房产税,然后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分红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出现双重征税。公租房REITs的目的是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具有住房保障性质的住房,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必要的。我国应健全相关的税收体系,明确与REITs相关的税收减免政策。首先是参照国际通行的惯例制定相关税收政策,避免 REITs 出现重复征税,如在发行、交易以及分红派息中如何征税,对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基金公司等如何征税。其次可参照国债投资的税收减免政策,明确公租房 REITs 产品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在REITs存续期间,免征租金收入相关的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等流转税。
(三)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是通过法定的登记或公示程序,对信托法律关系所指向的信托财产予以确认。按照2001年出台的《信托法》,信托财产需要办理信托登记,否则该信托将不产生效力。2010年征求意见的《银行间市场房地产信托受益券发行管理办法》中也提出,被委托的地产物业应当已经投入使用,具有稳定现金流,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信托登记。因此,公租房REITs项目作为信托财产应该按照住建部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信托登记,而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仅为原则性的表述,没有具体规定信托登记的主管部门或受理机构,以及如何办理信托登记,造成信托登记在实践中面临 “有法可依,无法操作”的难题。目前,不同财产主管机关对于信托法中关于信托登记的理解程度、执行效果千差万别,甚至存在明显的法律隐患。由于没有法定的登记程序对信托财产进行确认,致使汇集在信托财产上的当事人的利益很难有效保障,信托所具有的权利重构、破产隔离、财产管理等功能没有发挥,信托金融创新遭遇阻碍。在实践中,各信托公司采取了一些变通措施,但都具有明显的有限性与阶段性,一些措施甚至本身的没有合法性不足,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已经成为一个十分迫切的任务。
(四)土地支持政策要进一步明晰
从前文分析来看,土地供应方式对提高公租房REITs项目的收益率至关重要。在公租房的供地方面,2010年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指出,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如果能以按年征收土地出让金方式供应公共租赁房用地,大幅度降低出让用地成本,那么将显著提高REITs项目的收益率。
为保证REITs 的顺利实施和规范运行,建议先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住房建设部等政府牵头制定关于公租房REITs 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规范 REITs 市场操作的法规和指导方针,对符合条件的 REITs 产品在银行间债市进行交易试点,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同时,在银行间债市试点成功的基础上,探索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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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宏观政策影响
当前,中国房地产业发展面临复杂多变的宏观政策形势,随着央行121号文件和国务院18号文件”出台,房地产通过银行融资的难度增大,信托公司的竞争优势虽然开始显现,但同时也将风险转移了过来。今年我国的金融环境和房地产市场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银行缩紧放贷规模,证券市场的萎靡不振,全国很多城市,尤其是上海等城市房屋价格大幅度波动,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调整。2005年银监会出台了212号文件,明确提高了现在贷款类的房地产信托门槛,原来占60%以上的房地产信托门槛提高了。也因此影响到了房地产信托的规模和发展。
2. 房地产自身行业风险。
房地产投资增长率与国家经济增长速度相一致,国家对房地产政策的调整直接关系到房地产信托。例如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房地产的繁荣和衰退都是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的结果。房地产本身既是耐用消费品,又是投资品,房地产价格上涨主要是由于土地及建筑成本的增加,以及房地产品质提升所致,如果房产价格上涨幅度超过了居民消费承受能力,就可能存在房地产泡沫。如果泡沫达到一定程度,就必然影响房地产信托。根据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最新发表的调查报告显示,2005年1-10月份,我国房地产投资增幅不断降低,其直接原因就是国家针对局部地区房地产行业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了宏观调控。
3. 项目自身及市场风险。
通常,信托公司通过控制抵押率、向项目公司派驻管理人员等控制项目风险。但这些风险控制措施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即使是投资于成熟物业的房地产信托,也需要专业的房地产投资分析和投资管理人员。因为,把握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和走势,必须系统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利率调整、消费文化等因素。而相关行业的发展情况、土地供应、建筑材料价格、消费者购买力等诸多因素的变化,也可能导致房地产市场价格产生较大的波动。
4.自身诚信风险。原则上从事经营性信托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受到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信托业“一法两规”进行经营活动。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房地产行业由于进入的门槛高,一定程度上存在价格垄断,房价虚高的现象。尽管大多数房地产企业不承认自己有暴利,但是大多数房地产企业的项目利润是高于20%的,别墅项目的利润会更高,导致一些房地产企业和信托公司勾结在一起,一些信托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会得到至少融资金额一定比例灰色收入。这导致最后的结果是房地产企业和信托公司合作在一起为了筹集信托资金去淡化项目风险。因为终端信托权益的持有者并不知道该信托项目的真实风险程度,大部分投资者只看收益率和担保方式等去做判断。
5. 产品设计上的缺陷。最主要的缺陷是没有引入保险公司的保险概念,既一旦项目灭失或者损害,基本都是由投资者买单。笔者经过3年时间的抽样调查,发现北京市场的房地产抽样信托产品没有一个是买了保险的,其信托公司的项目推介人员也是承认具有这样的设计缺陷。但是如果真的小概率事件出现了,那么投资者便会遭受巨大的损失。
6.信托财产流动性风险。房地产信托的信托财产多以土地、房屋、股权等形态表现,担保措施主要为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抵押。如果融资方未能按期偿还本息,受托人又无法及时变现信托财产或行使抵押权,则可能产生流动性风险。
二:风险控制手段
1. 成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委员身份的多样性。信托投资公司应该专门成立业务发展决策和风险控制委员会,以便随时能够了解和掌握国家的法律政策变化措施,定期和不定期提出风险控制报告,和风险控制措施,并敦促信托公司相关部门实施该措施。考虑到由于信托公司所代表的利益的中庸性,建议该风险决策委员会引入决策相对独立的类似独立董事的外部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金融人才作为该委员会的委员,同时建议从投资中找出类似监事的人员加入该委员会,在重大政策和项目重大事件出现时,有个完善的风险制约机制。毕竟,信托权益投资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投资者出了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去管理,却没有一个好的监督和约束机智去真正控制风险。
2. 信用风险的控制
前年,北京的一家信托投资公司,先后发行了几期非房地产信托产品,但是后来,第一期的投资者发现,其后几期的产品和第一期产品存在重复担保的情况,这严重损害了第一期投资者的权益,因为他们在购买的时候,并不知道,他们所认为的项目担保企业作为一个风险管理的一道屏障,竟然在其后数次担保而降低了担保能力。因为,有必要对担保的规模和次数进行限制。
3. 加强信息披露的透明程度
就前面所说的信用风险控制中,为了减少担保企业不确定性的风险,信托投资公司,不仅要定期向客户提供该信托的项目进展状况,还要及时披露所提供担保公司的资产和对外担保情况,以及最新的偿付能力,和其中风险最大的项目的或有损失估计情况,因为担保公司的偿付能力直接影响了项目出现问题后,本金或收益的回收将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且,从最近两年的信息披露情况来看,很多的大的担保公司都已经破产,因此担保的风险不可低估。
4. 加强不可抗力风险控制。
几乎所有的信托投资公司在信托合同上都写明:对于诸如战争、动乱、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情形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但是作为信托财产的管理者,有必要做最大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对信托财产造成的损失,首先,在项目选择上,考虑到该项目所在位置历史上曾经出现不可抗力的次数和经验。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项目坚决杜绝或者采取必要的保险、多重保障的措施去降低风险。另外,监督房地产企业去积极的参加适合的保险,或者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对于一些关系到城市形象的项目,尽量争取到政府的灭失风险的担保,尽最大的努力去化解或者减少风险。
5. 大力加强房地产信托的创新,降低风险
目前,房地产信托投资创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它们都不同程度上减少了传统房地产信托所固有的风险。
(1) 大力发展信托业中的夹层融资(mezzanine financing)。.
夹层融资是一种资本的混合形式,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介于优
先债权和股权之间。也就是说,在偿付的优先权次序上,它是次于或者说“低于”优先债权,但优先于普通股或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夹层融资对开发商来讲有几个优势:第一,资金回报要求比较适中,比纯粹的股权投资者低,对发放的投资要求又比贷款相对略低,不要求四证齐等。第二,对开发商更有吸引力的是资金使用率效率比较高,土地证还在项目公司里边,便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综合起来,它的财务成本不见得比原来的贷款类信托高。对控制权的要求相对比股权融资者要低一些,但是由于夹层融资比管理层的要求会高一些,所以机构投资人在国内外都是夹层融资的提供者,而不是个人。信托公司作为现有的金融机构中间唯一可以进行实业投资的一个金融机构,应该是夹层融资最适合的一个投资者.信托公司通过发展夹层融资不仅可以为更多的房地产企业提供现金周转,更可以通过在项目选拔中对自身人才素质的提高而从内在整体上提高了信托公司自身的管理素质和风险投资水平.由于它的特点还是实行备案制,发行灵活,可以减少房地产开发周期,另外计划虽然受200份限制,规模影响不是很大,在同一品牌下可以连续发行,也可以先募集资金、后选择项目,这样都有利于开发商更快地拿到资金。对于债权和股权的双重性质中,夹层融资由于多方参与主体(如律师事物所,会计师事物所,相关政府监督机构)的引入而使风险监督机制更加完善.
(2) 大力加强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发展,REITs,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杜绝如下风险的出现。
A.信托财产流动性风险
房地产信托的信托财产多以土地、房屋、股权等形态表现,担保措施主要为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抵押。如果融资方未能按期偿还本息,受托人又无法及时变现信托财产或行使抵押权,则可能产生流动性风险。
REITs因为需要定期分配信托利益,对流动性风险较为重视,其风险控制措施也较多,例如保证一定比例的高流通性信托财产、制订投资策略时注意现金流的匹配性、引入流动性支持机构(例如银行)等。
B.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
截止2004年,银行业的17万亿信贷资产中,约有50%的资产是以房地产的形式或与房地产直接相关的形式存在的。这说明,房地产价格的走势将直接影响金融资产的质量,将直接关系到金融风险的防范。
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一方面,扩大存量交易规模,形成较为均衡的交易价格,为金融机构正确判断金融资产中房地产类的价格提供真实的市场基础;另一方面,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处置抵押资产时提供有效的变现渠道和承接市场,提高这部分金融资产的流动性。而REITs由于在项目选择上的优化筛选等原则,加上规模上的优势可以最大程度的释放风险。
C.有利于利用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和监管机制更好的监督房地产信托项目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