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7 23:47:2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征地制度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引言
征地问题一直是国土工作的难点和热点问题[1]。征地制度改革的提出本质上是由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的博弈,导致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农民的维权行动造成了一系列的影响才使得政府意识到“问题”确实存在,中央政府才“承认”并着手解决征地制度改革问题[2~3]。
二、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相关利益主体的博弈分析
(一)征地主体中政府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假设
在博弈过程中的假设包括:局中人假设,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理性经济人假设,中央政府目标是全国范围内整体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地方政府的目标是所管辖区内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4]。纯策略空间假设,中央政府的纯策略是监管土地征收或不监管土地征收;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有两种选择,即按规定征地或者违规征地。完全信息静态假设,博弈中的信息是完全的,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自己和对方的策略空间和在各策略空间下所获得的收益具有共同认识,并同时做出策略选择。支付函数假设,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在采取不同的行为策略后,各自都会得到与之相应的收益。对中央政府而言,监管需要付出成本C(人力成本、财力成本和时间成本),其值越大表示制定,监管工作力度越大或者难度越大,如果不监管,那么支付成本为零,但如果地方政府违规征地,中央政府将会损失社会效益F1;地方政府违规征地可得利润R1(土地增值效益以及二次出售的价值减去土地征地价格以及安置补偿费等),但需要承担风险成本F2(即带来的负面社会效应以及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处罚等),地方政府按规征地可得利润R2 (R1>R2)。
(二)博弈模型建立及求解
由以上假设可以得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博弈支付矩阵(见图1)。
图1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博弈支付矩阵
1.纯策略纳什均衡分析。地方政府按规征地,中央政府倾向于不监管,这样中央政府可以不用支付监管成本,即策略组合(不监管,按规征地)是中央政府最理想的结果,但此时地方政府按规征地的收益必定小于违规征地时的收益;对地方政府而言,如果中央政府不监督,则倾向于违规征地,这时不仅可以获得额外利润,也不用承担罚款等的风险成本,即(不监督,违规销售)是地方政府最理想的结果,但此时中央政府的收益最小,所以这两种策略组合不是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纯策略纳什均衡;如果中央政府监管,地方政府倾向于按规征地,此时双方收益都是最小的,所以策略组合(监管,按规征地)也不是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纯策略纳什均衡,而策略组合(监管,违规征地)在现实中显然不符合常理。所以在这个监督博弈中,不存在稳定的纯策略纳什均衡,因此需要进一步分析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混合纳什均衡。
2.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分析。实际上,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并不一定会一成不变地只选择一种特定的行动,他们更可能在不同条件下选择不同策略,以实现最优的策略组合,使期望效用最大化,这就需要引入概率求解混合战略纳什均衡。假设中央政府监管的概率为P(0≤P≤1),不监管的概率为1-P;地方政府按规征地的概率为Q(0≤Q≤1),违规征地的概率为1-Q。
(1)地方政府的混合战略纳什均衡分析。给定Q,中央政府采取以P=0和P=1的两种策略[4],此时中央政府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E1(0,Q)=-(1-Q)F1 (1)E1(1,Q)=-QC+(1-Q)(-C- F1+ F2) (2)
令(1)式=(2)式得:Q=(F2-C)/F2 (3)
Q=(F2-C)/F2;地方政府选择以(F2-C)/F2的概率按规征地即1-Q= C/F2;地方政府选择以C/F2的概率违规征地。
当地方政府按规征地的概率Q>(F2-C)/F2时,中央政府选择不监管,期望收益最大;当地方政府按规销售的概率Q<(F2-C)/F2时,中央政府选择监管,期望收益最大,此时,因为中央政府加强了监管,所以地方政府会提高按规征地的概率;当地方政府按规征地的概率Q=(F2-C)/F2时,中央政府随机选择监管或者不监管。所以地方政府的混合策略为[(F2-C)/F2,C/F2]。在混合策略下,选择违规征地的概率与中央政府的监管成本和罚款金额有关,即中央政府的监管成本越大,监管的概率就会减小,地方政府违规征地的概率就会增大[5];同时违规征地被处罚时力度越多,地方政府违规征地的概率会减小。
(2)中央政府的混合战略纳什均衡分析。给定P,地方政府采取以Q=0和Q=1的两种策略,此时地方政府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E1(P,0)=P(R1-F2)+(1-P)R1 (4)E2(P,1)= PR2+(1-P)R2 (5)
由(3)式=(4)式得:P=(R1-R2)/F2 (6)
P=(R1-R2)/F2;中央政府选择以(R1-R2)/F2的概率监管,即1-P=(F2+R2-R1)/F2;中央政府选择以(F2+R2-R1)/F2的概率不监管。
当中央政府监管的概率P>(R1-R2)/F2时,地方政府选择按规征地期望收益最大;当中央政府监管的概率P<(R1-R2)/F2时,地方政府选择违规征地期望收益最大。此时,中央政府放松了监管,所以地方政府会提高违规征地的概率。当中央政府监管的概率P=(R1-R2)/F2时,地方政府随机选择违规征地或者按规征地。所以中央政府的混合策略为[(R1-R2)/F2,(F2+R2-R1)/F2]。在混合策略下,中央政府选择监管的概率与地方政府违规征地被查处后的罚款力度有关、与地方政府违规征地的额外利润有关,即罚款金额越高,地方政府按规征地的概率就会越大,中央政府监管的概率就越低;地方政府违规征地的额外利润越大,中央政府监管的概率越大。
三、结论分析与对策
综上所述,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博弈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只有唯一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即中央政府的混合策略为[(R1-R2)/F2,(F2+R2-R1)/F2],地方政府的混合策略为[(F2-C)/F2,C/F2]。
由以上分析结果可知,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规范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
1.加大中央政府监管的力度。应从制度、法律等方面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管系统,对征地的申请、审批、复核等环节进行严厉督查。加大监管的力度必然会受到监督管理成本的影响,因此中央政府要提高工作效率,研究新的监管办法和法律制裁措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地方政府违规征地的概率,确保征地过程合法化。
2.加大对地方政府违规征地的处罚力度。对于地方政府违规征地的行为进行严厉地经济制裁,同时对当地官员进行行政处罚,对社会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撤职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3.中央政府要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界限,缩小征地范围[6]。制定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适应经济发展的征地情况目录及标准,建立土地征收目的合法性的审查机制。对于非公共利益建设用地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流转市场,农民与建设用地使用方自行谈判补偿安置费用,允许被征地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出租等方式参与土地开发,分享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从而保障农民利益不受损害。
参考文献:
[1] 惠静夷.不同地区农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比较研究[D].沈阳:沈阳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2] 高超.我国征地制度及征地实践中的问题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3] 谭术魁.中国频繁暴发土地冲突事件的原因探究[J].中国土地科学,2009,(6).
[4] 韩玉堂.生态工业园中的生态产业链系统构建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论文关键词 土地征用制度 征地补偿 公益目的
2000年我国城市化率为36%,到2012年我国城市化率为52.27%,年均增长率为1.36%,快速的城市化必然伴随着大量农业用地转化为非农用地。土地是农民的劳动对象,也是其基本生活保障,保护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利益是保障农民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依然延续计划经济时期的基本制度框架,但其制度环境早已改变,其不适用性和滞后性日益突出,由此造成了现今土地征用过程中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土地征用问题将是未来一段时期内的重大公共问题,其制度改革是深化政治改革的客观要求。日本、韩国两国虽然社会制度和基本土地制度和我国不同,但是三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不足的国情是十分相似的。通过研究日本和韩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借鉴外国,有利于健全我国土地征用制度。
一、日韩两国国的土地征用制度
(一)日本的土地征用制度
日本土地征用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公共事业需要。日本《土地征用法》第3条中确定35种公益事业是属于可征用土地的范围,包括建设公园、修建公路铁路、港湾河道建设、修建学校社会福利设施等。(2)征地程序。日本的征用土地程序包括六个步骤:一是申请征地,二是登记土地以及建筑物,三是达成征购协议,四是由征用委员会进行裁定,五是让地裁定,六是征用终结。(3)土地市场价赔偿以及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赔偿。日本《土地征用法》第69条规定,“赔偿损失时,必须对土地所有人和关系人分别进行赔偿”,第70条规定,“损失要用货币进行赔偿”,“对于提供代替土地等其他的赔偿方法,不在此限”。日本土地征用补偿主要分为五种:一是征用损失补偿,即为按照因公共事业需要而被征用的私有财产的市场价格给予赔偿。二是通损补偿,即为赔偿所有者因为被征地所造成的损失,主要是对土地附属物的赔偿。三是残地补偿,指由于征用或者使用属于同一土地所有人的整片地中的一部分,造成残地的价格下跌,以及其它残地的损失时,必须对其损失进行赔偿。四是离职者赔偿,如果因为土地征用而使土地权力者的雇佣人员失业,因此也应该做出相应的经济补偿;第五,事业损失赔偿。事业损失补偿指的是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导致噪音、污水等而造成损失,进而进行相应的补偿。同时,日本政府为使失地农民获得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技能在农村推行了一套职业训练制度,提供学习机会和相关职业技能训练。
(二)韩国土地征收制度
韩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公益事业的范围。韩国《土地征收补偿法》第4条将公益事业分为八类并详细列举了公益事业的范围,主要包括国防事务、学校、道路等。(2)补偿范围。韩国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地价补偿,这是征地时最主要的补偿,按照《土地公概念法案》规定,统一以公示地价为征收补偿标准。二是残余补偿,其包括残余地征收补偿、残余地价格下降补偿和残余地工程费补偿。三是迁移补偿。即为公共需要而收用或使用土地,而又不是进行公益事业所必需的,则令其迁移,迁移所需费用由起业人予以补偿。四是其他补偿,韩国土地收用法规定,对于被收用人因收用或使用其土地,致使土地所有权人或关系人蒙受营业上的损失时,也应予以补偿。(3)补偿标准。对土地的补偿是以协议成立或征收裁决当时的价格为标准,即所谓时价补偿。其标准是以事业认定公告当时的公示地价为基准。对物件征收的补偿应当考虑与同种物件附近的交易价格等的合理的价格。(4)征收程序。韩国征地程序主要包括三个步骤:一是公益事业认定程序,二是协议程序,三是裁决程序,四是异议申请程序和诉讼程序。
(三)日韩两国土地征用制度的特点
第一,公益性。日、韩三国都是私有制国家,土地属于私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土地征用是国家权力的强制手段,私人无权征用土地。只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且必须正当程序和合理赔偿的前提下,国家才能使用征地权。这样才能避免征用权的滥用。第二,法制性。两国法律对于土地征用的程序、补偿、条件和解决纠纷等各个方面做了严格规定。政府使用征地权,必须尊重司法,遵循既定的法律程序,采用法律手段而非行政手段解决征地过程中的纠纷。第三,市场性。征地补偿必须符合市场规律,由市场决定补偿的标准。政府给定的补偿标准需要依据市场价格制定,公民对于政府补偿价格也可提出质疑,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第四,广泛性。两国法律均对征地补偿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补偿的内容不只包括土地市场价,还包括附属物损失、所有者和利害关系人损失以及失地人员的就业培训与保障等,充分维护了土地所有者和利害相关人的利益。
二、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主要问题
城镇化的高速进展必然涉及到土地征用,土地征用制度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数亿即将“进城”的农民的利益,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目前,我国土地征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不健全的土地产权制度。我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表面上产权清晰,实际上是一种“所有权缺位”。农民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只有不完整的使用权。征地的过程是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再转变其他用地的过程。农民对于土地没有控制权,同时农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不能交易的,在征收过程中其利益容易受到不法侵害。
第二,土地征用制度缺乏规范性。中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关于征地的相关规定存在着相互矛盾的地方。同时不管是商业用地还是公益用地都需要先将集体土地国有化再使用,这也违背了宪法中有关公益事业为目的征地的精神。政府常常为商业用地滥用征地权。在我国的土地征用过程中,被征地人没有参与权、知情权和质疑权,只能被动地接受征地实施,或者采用上访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表示抗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与权也流于形式。同时,政府作为征地过程中的收益者,其对于征地争议的裁决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较差,有失公平和公正。
第三,补偿标准的不公平性。《土地法》第47条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现有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可以说只是对原有土地部分使用权的补偿。对于安置补助费,大多数地方政府在征地时则会选择性的忽略,尽量只征地不拆迁。农民失去土地后也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政府对于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和就业保障方面基本上无所作为。另外,在商业用地征用过程中,政府以较低的赔偿金额获得土地,然后以远远高于赔偿金额的价格出让给开发商。开发商的高回报率和政府的高额土地出让价格让农民感到不公平。
三、日韩两国土地征用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与日韩等发达国家比较完善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相比,我国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存在着许多问题,中国应积极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相关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尽快改进和完善中国的土地征用制度。
第一,明确产权。要保护农民权利,要实现农民土地产权制度的法律化,包括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模糊身份应有明确界定,政府关于承包期延长的政策明确用法律条文规定。只有产权明确,才能确定土地赔偿的标准,确定补偿对象,防止侵权行为的产生。
第二,规范公益事业征地和其他用途征地。应该立法确定公益事业征地的类型,政府只能为公共事业行使土地征用权。对于商业用地征用,由使用者和土地所有者之间依法协商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政府应该作为监督者维护农民的利益,而不是作为参与者在其中谋利。同时,为公益事业征用土地时,政府不能以大多数的利益为由让被征地人的利益受损,以应独立第三方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土地价值评估报告为依据制定相关的赔偿标准。
在不断追梦与圆梦的征程中,栖霞国土人跨过了改革与梦想齐飞的2013年。
这一年,他们挥洒汗水、艰辛前行,斗转星移的日日夜夜,刻录了他们上下同心干事业、携手并肩著新篇的每一个脚印。
这一年,他们乘势而上、勇于创新,面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国土资源管理所必须应对的现实命题,在没有现成规律可循、没有成熟经验可参照的情形下,通过积极谋划、不断探索,毅然承担起国土资源开拓与创新的历史使命,并以超常胆识和前瞻理念,使得全区国土管理事业得到前所未有的迅猛发展。
在2013年渐行渐远之际,让我们精心遴选出一串数据,从“0”开始,为人们呈现栖霞国土人所度过的务实奋进的一年。
地灾环境治理,全年扬尘防控“0”投诉。
矿山资源管控,全年偷盗采事件“0”发生。
地质灾害防治并举,全年汛期“0”伤亡。
国土资源管控,2012年土地卫片问责比首次为“0”,连续五年实现卫片“双零”目标。
涉土维稳,全年实现到省到京“0”上访。全年实现土地“0”督办。
廉政队伍建设,全年新增违法乱纪事件“0”发生。
4
全年成功避让地质灾害险情多起,完成全区4处 0.85 万地质灾害整治任务。全年多方筹措,争取省市地质环境治理补助资金1300万元。
4
深化全人教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理论研究和政策应用水平。全年先后在《国土资源报》等报刊发表理论文章及新闻稿件二十余篇,4个项目获奖并立项。壹篇获省土地管理优秀论文一等奖,壹篇获法治南京建设优秀论文二等奖,壹篇获江苏建设高层论坛优秀论文三等奖。首次成功申报壹个省国土资源科技创新项目。
4
在全省率先完成京沪高铁沿线废弃露采矿山孟北4个宕口 36.1840万环境治理工程, 被评为优良工程,完成市目标任务,同时被列为全省推广典型。
13
全面开展辖区13宗遗留存量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通过收回、调整盘活方式处置存量闲置土地827.4亩,处置完成率达91.58%。在全市存量闲置土地工作考核中名列前茅。
27
全年完成十三个批次27个项目,共计3000亩土地的征地风险评估工作,未有一起因征地风险评估而延误项目报批事件的发生。
36
全力跟踪服务市重大投资项目36个,项目用地得到全线保障,完成市目标任务。
53
全年完成53个市区用地项目批后实施,面积5432.2425亩,批后实施率达94%,超额完成市目标任务。
70
全年完成项目供地70宗,供应土地面积8424亩,超额完成市下达和追加计划量目标任务。
124
全年办结用地预审建设项目124宗,面积909.4公顷,涉及农用地299.4公顷。
130
全年实现辖区土地合同出让金达130亿。
133
积极呼应市局转型创新战略,推进跨地区“拆旧建新”项目试点报批,落实了辖区133亩建新区用地规划编制,加大资金筹措力度,促进了全市土地指标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353
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353亩项目拆旧区进展顺利,完成市局年初确定的目标,获得市领导好评。
546
推动辖区园区、平台企业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梳理掌握全区546宗,面积22551亩城镇低效用地情况,打好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基础。
2534
全年依法征转用地,全力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创造了和谐稳定的地区环境,全年2534名被征地农民已全部纳入社会保障。
3715
全年通过年初计划争取、年内单独选址与点供返还(预借)、协调省市重点支持,以及争创模范奖励等多途径,解决农地转用指标3715亩,满足了市区重点项目的用地需求。
5951
全年办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5951本,赋予了农民合法有据权利保障。
11150
论文摘要:建立征地问责制,规范政府征地行为。从健全问责法律人手,加强征地责任控制机制建设,建立征地责任追究制。通过建立有效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政府征地行为,以保证征地责任制度的落实,实现深化征地制度改革,促进依法征地。
我国土地征收中农民权益受损的现状
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中更注重效率、忽略公平,重公权力、轻私权利,致使政府和农村集体组织与农民之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公权与私权的不平衡,与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冲突,是对土地征收中农民平等权的侵害。政府只关注征地的实现与经济的发展,忽略长远发展,缺乏科学和可持续发展强调公民义务本位而不是公民权利本位,忽视农民的利益,不能做到以人为本。土地征收过于强调政府权力,致使公权扩张,政府职能错位,农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其次,物权法对所有权的限制上存在差异。国家所有权的限制与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限制并不平等。对国家所有权限制较少,而对于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限制较多,不便于最大程度保护集体与私人的利益。
公民的财产权是具有物质内容或者直接体现经济利益的权利。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及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我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也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对被征地方的经济收益权利做出一定的规定,但是,现有的征地与补偿制度与宪法规定的财产保障权冲突,其不能充分保障其财产权。首先,现有的补偿制度存在缺陷1、我国的征地补偿缺乏指导性的原则。wwW.133229.COM2、征地补偿费标准测算方法不科学。3、补偿方式单一。4、征地的补偿费用偏低。其次,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对失地农民的保障力度不够.导致许多失地农民无法真正从中得到实惠。失去土地,农民便丢失了这个有形而长久的生活保障的承载体,导致当代甚至子孙后代的生活风险大大加大。
土地是我国农民生存的最主要来源,是其赖以生存的基础和资本。农民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最稳定、最可靠的谋生之道。我国现有土地征收制度虽然对农民有一定的补偿,但对其生活保障缺乏完善的制度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实际上排除了被征地农民参与增值分配的机会。加之失地农民的安置与就业问题突出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以后由于文化程度较低缺乏资本、技能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特别是年老体弱的农民,很难找到工作再就业形势非常严峻,生存问题凸显。宪法以保障人权为宗旨这与宪法的精神相冲突对失地农民的生存权是一种侵害。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中缺乏对失地农民诉求权利的程序保护其诉求渠道不畅通、征收程序中失地农民的参与权、申诉权不完善,与宪法中规定的公民享有的监督权利相违背。由于农民无与征地权相抗衡的权利整个征地过程中都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失地农民严重缺乏利益表达机制参与和决定权远远不够。同时征地程序缺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失地农民没有针对征地目的提出申诉、抗议的权利:对于征地方案的批准、执行、对补偿争议的裁决行为、权属争议的处理行为没有规定听证制度:对于征地补偿费用过低没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也没有通过行政复议或司法程序获得救济的权利。
我国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制度的完善
失地农民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有其制度与现实的原因。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
我国征地制度贯彻的是权力本位、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忽略了集体与失地农民的权益。在宪法的视野下,我国征地制度必须树立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强调失地农民的权利本位.保护农民应有的权利,实现科学、公平与公正。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应该确立以民为本”的指导思想,把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具体来说,在社会保障方面首先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同时为失地农民建立失业保险。其次建立合理就业机制,加强政府引导,建立农民工就业培训的长效机制,通过各种保障来满足失地农民的各种需求,保障基本人权,实现正义。在程序保障方面,应该建立民主合理的征收程序。突出农民即被征收者的权利,保护被征收者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保证在被征收者存有争议时,可以通过多种救济途径.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完善征收的目的与征收补偿的原则,为失地农民财产权提供法律保障
征地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非公益性质农地征收征用成为违法行为.那么非公共利益性质的农地转用怎么办?对于这些问题,较为普遍的看法是修改《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明确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建设用地范围.并使之与宪法原则相符.笔者认为,在宪法中规定国家的征地原则上需要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使非公共利益的农地转用有合宪的理由。当然,要土地管理法中》严格界定“公共利益范围。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应采取大多数国家的概括加列举式,将公共利益严格限制在以下几类:1、政府机关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用地。2、社会公共设施用地。3、福利事业用地。4、水利、环境保护用地。5、国家重点工程、能源用地。6公共道路、交通用地。7军事用地。8、有权机关决定的其他用地。
同时,应在宪法中明确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收益权。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相当补偿原则,土地征收的标准与范围都充分考虑了土地所有者的利益。我国采取的是适当补偿的原则,对于补偿,并不是按土地的实际价格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而是按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以征地前耕地若干年的产值为标准,其征地补偿费明显偏低,这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耕地。我们可以借鉴各国的土地征收补偿规定,在宪法中规定公平补偿的土地征收补偿原则,为其他土地征收补偿立法具体规定补偿标准明确宪法基础,按照公平的市场价格制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合理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收益。
建立农民公益诉讼制度,提高上地征收农民权利意识
首先,在宪法中肯认公益诉讼制度。保障公民民主权利,修订宪法肯定社会公益尤其是农民公益.确认司法救济对于保护公民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是可行的。另外,在民事诉讼中增加农民公益诉讼的特别规定,明确把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社会保障权、农村环境污染等行为纳入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其次,加强培养农民的法律和权利意识。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文化水平突出农民的主体意识.以法律的实践培养其法律意识.通过公平公正的征地补偿执法与司法活动来ini~_农民对执法与司法机关的信任.当其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主动用法律的途径来解决。
加强法律监督,建立责任政府
关键词:土地征收 利益分配 福利测度
土地征收中的利益分配
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到的权利主体主要包括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开发商、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
众所周知,每个人(每个群体)都是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动机的,而何谓利益?利益一般是指从某种事情中所获取的好处,好处多利益就多。而福利经济学是以分析福利为主的,所以研究利益分配问题,尤其不止是经济利益时,就需更专业的知识来分析,福利作为个人利益的集合体,能涵盖个人追求的目标。所以,自福利经济学产生以来,很多学科已经将福利引入其中,并取得了较好效果。在农地城市流转中,各利益群体(集团)所拥有的权利、知识不同,在利益博弈和分配中处于不对等的地位,而往往利益受损的群体是权利和知识均缺乏的农民群体。关注弱势群体是社会发展永恒的旋律,这就是公平,但只关注公平,不关注效率也是无稽之谈,所以还要把握所有群体总体利益的最大化,这就是效率,兼顾效率和公平是任何发展中都应考虑的问题。在农地城市流转过程中,尤其要兼顾效率与公平,保证各方利益不受损。
一些学者从总体角度出发,考虑各方利益的分配机制和福利变化。诸培新(2005)通过对农地非农化的土地收益分配进行实证研究,表明: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获利最少的是农民和村集体。农民补偿过低导致农地非农化过程中的福利损失主要由农户来承担,土地征收过程中没有达到公平,同时也影响到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文中提出应该在土地制度、土地补偿方面进行改进以达到土地征收中的公平和效率。彭开丽(2008)分别从宏观(政府整体角度)和微观(农民和村集体)探讨了农地城市流转中的公平与效率问题。通过对宏观福利的研究,得出虽然农地城市流转带来了社会正福利效应,但也有巨大的负福利效应,社会福利有巨大的福利损失。而通过对微观主体——农户和村集体福利的研究,得出由于补偿不合理导致农户福利和集体福利均下降。通过构建社会福利函数,推导出城市流转的社会福利函数,得出当流转的单位面积农地由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用于开发获得的效用增加量与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农业生产获得的效用增量相等时,社会福利达到最大。很多学者关注到土地征收过程中弱势群体的利益,尤其是农民和村集体的利益。
失地农民的利益评估及福利测度
(一)失地农民利益的相对客观评估
在土地征收前后,失地农民的生活客观上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是生活状态、就业水平等方面。从现有文献看,研究者基本达成的共识是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利益普遍受损。
肖屹等(2008)采用理论模型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定量测算了土地征用中农民土地权益受损程度。得出,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获利偏低,而大部分土地收益被各级政府瓜分。消除上述因素后,农民分享土地收益的比例大幅提升。为有效保护土地征用中农民土地权益,必须在现有征地补偿基础上,修正因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导致农民利益损失的部分,显现农地的社会保障和生态价值,并考虑结束单一的土地征用制度,推动城乡统一土地市场的发展。
在征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民最关注的莫过于征地补偿费用、自身就业以及社会保障等问题。所以,从客观可衡量因素看,主要可通过农民生活水平的高低、农民就业安置情况、农民的社会保障等情况评估。雷寰(2005)通过研究北京市郊区失地农民的利益,发现多数失地农民利益受损,并认为农民土地初始权益的缺陷是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根源。并提出两条解决途径,一是在维护土地分区控制下,将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土地发展权还给农民,实现政府仅对纯公共用地进行征地;二是完善补偿方式,本着解决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目的进行补偿。汪振江(2007)从土地制度的角度对失地农民的权益进行研究,认为现行土地产权制度是失地农民利益问题产生的根源之一。提出无论公共利益用地还是非公共利益用地,均应由市场定价,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利益受损问题。对于补偿问题,他认为不仅要给失地农民合理补偿,更重要的是因地制宜、分层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为失地农民建立至少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提供再教育培训和再就业的机会、提供法律援助等一系列社会保障措施。
(二)失地农民利益的相对主观评估
对失地农民利益主观方面的评估,主要侧重农民自身的心理感受等无法客观观察的方面。关于失地农民利益的主观研究,目前主要从福利、幸福感、满意度等方面来研究。
有些学者对农民福利进行了研究。但由于学术界对福利的内涵未达成一致,所以关于失地农民的福利研究,学者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采用了很多不同方法。有偏重个人主观感受的,也有偏重个人客观条件的改善,也有两者相结合考虑的。总体而言,由于福利难以度量,即便用客观指标,也是通过询问当事人获得信息来获取福利变化信息的,所以主观色彩浓厚。黄有光认为在人的行为理性条件下,福利和农地转用过程中农民的认知与福利变化分析是吻合的。征地过程中农民的福利变化是一个复杂的非物质性事态。按照福利经济学观点,衡量农民福利变化的方法可通过测量征地前后农民的主观感受,另外还可通过建立福利指标衡量。陈莹和张安录(2007)认为,征地中农民的福利包括经济福利、社会福利和生态福利。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几个可操作化指标,分别是农民经济补偿、农民收支情况、生活环境与住房、农民的社会保障情况及农民的就业安置等方面。研究表明,征地后农民的经济福利和社会福利均下降。彭开丽(2008)从农户历年土地被征收(征用)情况、征地意愿和价格意愿、征地后生活状况、享有的社会保障情况方面来分析农户福利变化和土地资源非农化配置的效率与公平。高进云等(2010)基于森的可行能力理论框架,构建了被征地农民福利的功能性活动及其指标,从家庭经济状况方面、社会保障方面、居住条件方面、社区生活方面、环境功能方面、农民心理状况等方面衡量农民福利的变化,并采用模糊评判法进行了福利测度,从选用的样本看,征地后福利均下降。林乐芬和葛扬(2010)从福利经济学角度对失地农民补偿问题进行理论分析,且对比分析对土地依赖程度存在差异的三个样本村失地农民对政府补偿政策的满意度、市民化后的就业情况、城市适应状况、自身身份的认知度等,对不同经济发展地区失地农民市民化后的福利变化进行研究。结果表明,农民福利水平均处于较低水平,满意度较低。聂鑫等(2010)主要通过估算农地价值,即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的加总,其中市场价值采用收益还原法等方法进行估算,非市场价值则采用CVM的方法进行调查估算,从而间接衡量出应该补偿给农民的福利损失。
还有些学者对失地农民(或被征地农民)幸福感进行了研究。贺豪振、陶志琼(2004)对被征地老年农民的幸福度进行了研究。陈传锋等(2005)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心理与市民化问题进行了研究,包括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支持水平、心理健康状况、社会心理适应过程、社会情绪状态以及被征地老年农民的幸福度与抑郁度等。吕斐宜(2006)提出应将幸福指数纳入农村发展指标体系。王国林(2006)也对失地农民幸福感、生活满意度等进行过阐述。舒娟(2007)对城郊中老年失地农民主观幸福感及其影响因素进行研究,主要是从心理学角度对失地前后幸福感进行比较,并对失地农民主观幸福感、人格、社会支持等进行研究。
吴丽(2009)构建了基于社会生态学的失地农民幸福感理论框架,并选择典型区域进行失地农民幸福感的测量及比较研究,构建了失地农民幸福感函数并分析其影响因素,得出失地农民的总体幸福感水平:东部区域>中部区域>西部区域;生活满意度水平为中部区域>东部区域>西部区域;生活质量指数评价结果则为东部区域>中部区域。采用不同评价体系得到的结果基本接近。通过研究社会资本与健康和幸福感之间的联系,发现社会资本对失地农民的健康水平和幸福感起着正向促进作用。
失地农民的其他相关研究
多数学者通过研究得出失地农民利益受损,并且均对受损原因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解决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建议和对策。
丁旭光(2006)认为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根本原因在于土地权属不明晰,直接原因是土地差价形成的巨大利益驱动,而我国在补偿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上的缺失和不完善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认为应从法律上明确农村土地权益,制度上完善补偿制度,明确政府职责等方面加以改善。周其仁(2008)认为土地问题很复杂,要想合理解决,必须在实践、政策、法律和理论间形成良性互动。在政治比较强、执行力比较强的地方率先试验,看能否实现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城乡同地同权。在各地实验基础上,逐步形成地方政策和法规,然后再形成全国政策和法规,推进城乡协调发展。要使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根本上是制度问题。刘爱军(2010)认为农地产权制度不科学、农地征收制度不完善、政府职能不明晰等三方面的原因形成侵害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合力。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我国农地所有权主体虚位、使用权残缺并且稳定性差、转让权界定不明晰而产生的实践问题;对农地征收的公共利益性界定不明提出了分析与质疑。
解决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途径
第一,完善补偿方式。目前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方式有:社会保障安置、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和货币安置相结合、留地安置以及就业安置补偿等方式。田惠和周爱莲(2007)认为,当前的补偿安置方式未考虑失地农民的长远发展,他提出一个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的福利包,该福利包不仅考虑到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和保障,还考虑到他们的就业和发展,也即从补偿、保障和就业三方面对失地农民安置,其中就业是安置的关键环节,如此通过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使失地农民福利水平不下降。
第二,失地农民市民化。王勇(2007)对失地农民的利益表达进行了研究,认为地方政府的短视行为是失地农民合法权益受损的内在根源。土地被征用后生存的困境是导致失地农民采取各种利益诉求的直接原因。由于知识能力不足、资源缺失等原因,多数失地农民保持沉默,虽有部分采取了较为激进的利益诉求行动,但由于“乡政村治”治理格局等原因最终导致利益诉求行动未得到合理回应。并提出,应通过明晰农民的土地权能、健全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和规范土地征收程序,以保障失地农民的知情权;通过改进制度、提升大众媒体作用等手段来进一步疏通和完善失地农民利益表达的渠道;要积极拓展失地农民利益表达的组织空间,为失地农民利益有序和有效表达构建必备的平台和载体。
第三,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目前,土地一级市场由政府垄断,农地必须先转为国有才可出让进而实现农转非。事实上,在这过程中,农民的利益本身就受到损害了。如果开放农村土地市场,实行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交易市场,就可以避免农民在一开始就受到利益的损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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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厉以宁.西方福利经济学述评[M].商务印书馆,1984
4.刘祥琪.我国征地补偿机制及其完善研究.南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
论文摘要:台州自1994年撤地建市以来,随着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业用地的扩张以及大规模的城市化进展,使得大量的农用地非农化,伴随这一过程产生了失地农民群体。由于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既丧失了拥有土地所带来的社会保障权利,同时又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失地农民面临着极大的社会风险。通过被征地农民失地养老保险机制的发展模式研究,探寻运作过程中各职能主体的角色定位和功能发挥的差异和效果,探索成功案例的体制性因素,总结和探索推广的途径。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工业区、开发园区建设征地拆迁及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加大(虽然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但政府可以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将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在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平均分配的基础上,作为1种生产资料,能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的食品,同时我国现行的农地制度也能为农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由于土地承载着农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的双重功能,一旦土地被征用,不仅意味着农民失去生活来源,而且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其收人主要来源的职业。被征地农民的文化素质低决定了就业安置途径艰难,同时大多数农民对现金消费的短期化行为导致货币补偿根本无法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因此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对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保障社会和谐发展,促进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都起着重要作用。
1、国内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实际情况各不相同,各地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也各有特色,总的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类。
1.1嘉兴模式:土地换保障
土地换保障是指在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户,将自己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流转给政府委托的土地置换机构,由土地置换机构为失地农民符合条件的现有家庭成员统一办理各项社会保障,土地置换机构将根据土地管理部门规定的失地农民的安置费、土地补偿费、水利设施费、撤组转户费等费用全部或一部分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1. 2南海模式:土地换股权
1992年,广东省南海市(现为佛山市南海区)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行集体土地股份合作制,把农民承包的土地折成股份分摊给农民,实现农民土地权利由自然形态向资本形态的过渡。
1. 3芜湖模式:农村建设用地入市
该种模式中乡镇既是土地流转的组织者,又作为中介人具体参与到流转之中,农民按年分红,分享土地流转带来的收益。
1. 4咸嘉模式:留地安置,综合开发
湖南省长沙市咸嘉湖模式的具体做法,概括起来就是“三集中、三统一”。①集中管理全村土地,统一进行拆迁补偿;②集中安置农民住宅,统一进行综合开发;③集中使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统一安排农民生产生活。小区管委会对征用地块的土地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费进行集体统筹管理和使用。
2、台州市失地农民现状分析
2002一2007年的6a间,浙江省台州市市区共征用土地6 425 hm2,其中征用的耕地面积为6 428. 4 hm2,占征地总面积的71. 14%,年均征用土地1070.8 hm2,失地农民人数达9. 78万人次。国家实行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但台州市人民政府从经发展角度考虑,对市区用地指标进行政策倾斜,加之市区加大了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台州市区用地指标稳中有升,被征用土地、失地农民人数呈逐年增加之势,而人均耕地逐年减少,2007年耕地面积仅0. 026 7 hm2/人(表1),失地农民养老社会保障压力日益增大。
2. 1失地农民基本状况
为了准确分析台州市区失地农民的现状及其影响,作者在3个不同乡镇的10个村社随机抽取300户农户进行问卷调查。为确保调查质量和真实了解农户在土地征用方面的情况,对样本户全部采用入户调查的方法,通过观察了解农户的生产生活情况,准确全面反映失地农户的实际情况。
在调查的样本户中,共计1 088人,其中,女性548人,占总数的50.8 %;男性540人,占总数的49.2 %。按被调查农民的学历划分,被调查农民小学及以下教育程度的544人,占50%;初中学历324人,占30. 15 %;高中学历133人,占12. 22%;职高学历4人,占0. 37%;中专学历32人,占2. 94 %;大专及以上教育程度47人,占4.犯%。家庭人口以3 }5人为主,占80. 73 % , 2人及以下家庭占13. 95%;家庭人口5人以上仅占5. 32%。调查对象中有职业技能的人数不多,而且多是驾驶、泥(木)工活等技术含量较低的专业工种。
统计调查资料显示,接受调查的农户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小学及以下教育程度的占到被访问者的50%。该结果明显受访问过程中被调查对象选择的影响。因为台州市农民在外从商较多,农村青壮年劳力大多已外出,采访对象多为老人和妇女,这部分人的受教育程度往往较低。也就是说,样本中所示的受教育程度低并不表明此地区的整体教育程度低。因此,尽管当前总体上农户受教育程度仍然偏低,但该次调查受样本户选择方面的影响,农户整体受教育程度低的问题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放大。由于农民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缺乏从事第二、三产业所需的技能,因此很多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后仍愿意从事农业生产(表2)。
2. 2失地农民就业情况
在所调查的300户农户中,共有劳动力664人,其中无业或失业人员125人,占劳动力总数的19%,他们都是在征地后找不到工作或是没有找工作的人。其余自己就业的539个劳动力中,自己联系找到工作的为210人,占劳动力总数的31%;通过亲友或其他关系找到工作的为173人,占劳动力总数的26 %;安置就业只有86人,占被调查劳动力人数的13%;而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或者通过电视、报纸的招聘广告找到工作所占比例非常小,分别为3%和2%。
调查农户劳动力就业表现出以下特点:①失地农民无业和失业情况较为严重。②自谋职业依然是失地农民实现就业的主要途径。③农民获得就业信息的主要来源主要是亲朋好友或熟人介绍,职业中介机构和宣传传媒所发挥的实际作用有限。④受农民文化素质普遍偏低的制约,招工安置对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作用和意义日趋降低。⑤台州市区土地征用后失地农民的就业面临着供需脱节的突出矛盾,其未来前景不容乐观。⑥从就业流向看,第一产业就业的失地农民数量大量减少。在征地后仍然有工作或者找到新工作的农民绝大多数完全脱离土地,离开第一产业从事其他行业的工作。许多农户有偿把未征用的土地交由集体组织统一出租给政府经营,只有不足20%的失地农民仍然在第一产业就业。⑦在第二、三产业就业的失地农民人数增加比较明显,总量超过80 %,而且仍然表现为不断增加的趋势。这部分农民就业适应能力相对较强,他们或者做点小生意,或者从事进人门槛较低的建筑和服务等行业。在二、三产业中,房屋租赁是台州市区失地农民收人的1个重要来源。台州市区位于台州中心城区,作为沿海地区其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发展快速,再加上台州市区本身经济发达,吸引了大批外来打工者,形成了大规模的流动人口,这些流动人口需要有落脚之地,所以房屋租赁有长期有效的市场。所以,对于台州市区的失地农民而言,适应上述市场需要,出租房屋已经成为他们稳定收人的主要来源。
3、台州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机制
根据浙江省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台州市区实际情况,从以下几方面创新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长效机制。
3. 1创新失地农民养老参保新模式,实行“即征即保”
对被征地村的农民一律实行“即征即保”。目前失地农民社保按照自愿的原则进行,造成大部分失地农民,尤其是经济较落后乡镇失地农民只顾眼前利益,不自愿办理社保。但从长远角度而言,不建立长效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机制,“三农”问题难以解决,今后必会带来一系列社会稳定问题。同时,要根据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建立和落实保障工作的具体流转程序。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密切配合,促进“即征即保”工作顺利展开。“即征即保”工作不到位,社会保障部门可不予出具相关证明,国土资源部门也不得办理被征地村的土地征用手续。
3. 2创新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筹集机制,稳固资金渠道
3. 2. 1政府支出部分计入土地出让底价,建立财政社保专户在“即征即保”过程中,政府出资部分要及时进人被征地农民社保基金,确保到位。对目前尚未到位的政府承担资金,已经超过了规定的应到期限,督促各级政府抓紧在短时间内实现到位。但从台州市区、浙江省乃至全国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情况来看,由于原有操作模式中,政府出资部分往往规定从年度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而各地政府基本没有提取这笔资金,挪作他用。因此,创新失地农民社会养老资金筹集机制,将政府支出部分计人土地出让底价,土地拍卖成交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代收代缴,直接划人财政社保专户,专款滚存使用,这样就能保证失地农民社会养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纳人征地成本的社保资金标准按一次性补缴金额进行测算。
3.2.2征地补偿全面实行区片综合价,落实被征地农民权益维护责任针对当前工业用地招拍挂后地价大幅上升的新情况,按照群众生活水平不降低的要求,提高征地区片综合价,并扩大征地区片综合价覆盖范围。适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土地出让收人的使用必须首先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以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提高保障水平。土地补偿费视各村集体经济实力情况,原则上留在村集体,用于支付村集体缴纳部分;土地安置补偿费除用于支付社保资金个人缴纳部分有结余的,再发放到被征地农民手里。
3. 3创新失地农民养老参保新机制,实现公平公正
改变交费方式,采用一次性缴足保障资金做法,坚持当地政府、村(组)集体、农民个人共同出资的筹资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当地政府承担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列人土地出让价格内;村组集体和农民个人承担70 %,分别从土地补偿费和征地安置补助费中安排,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选择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原参保人员,尚未缴足村选定年限资金的,村集体和个人应补交缴足,一次性有困难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分期缴纳。
[论文摘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是个经济问题,更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稳定问题。探索适合我国失地农民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影响农村繁荣与稳定的关键,也是促进城市化稳健发展的重要环节。
“三农”问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问题,其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中心则是土地问题。在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保障农民就业、医疗、养老等保障体系之前,土地必将是“农民社会保障的载体”。然而在城市化进程中,政府部门征地权的滥用以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等,失地农民成为无地、无业、无保障的社会弱势群体,如何解决失地农民保障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失地农民的现状
失地农民是一个国家城市化过程中必然出现的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土地是农民一切生存的希望和资本,扮演着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耕地被征用,产生了数量众多的失地农民。
有关资料表明(注:《2000多万农民下岗谁来关心失地农民的命运?》)。上个世纪90年代至今,至少造成我国农村2000余万农民“下岗”。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0年至2030年间占用耕地将超过5450万亩,失地或半失地农民将超过7800万,这意味着失地农民的队伍将继续扩大。
据本人实地调查,福建泉港区2005年可耕地面积9.81万亩,人均耕地0.29亩,自新土地法实施以来经批准农转用面积6924亩,已征用耕地5637亩,随着项目的投建预计今后每年要征用土地2000亩以上。据泉港区政府不完全统计,因重点项目建设共有2.5万农民完全失去土地。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乡分割的管理体制,中国的被征地农民他们的社会保障仍然存在政策法规不健全、保障制度不适应等问题。
1.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窄。在我国目前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保险项目上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主,保障对象上以救灾救济和社会福利的对象最广,而救灾救济的条件过于苛刻,基本上只有灾害救济和五保户、孤儿以及少量贫困家庭才能享受到微薄的救济金,失地农民由于不符合救济条件而无法享受到救济。
2.土地补偿方式不科学。征用土地的基本补偿方式有两种:一是以现金一次性补偿;二是“以地换社保”的终身补偿。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采取第一种形式对失地农民给予补偿。主要由于以现金补偿简单直接,便于操作,减轻工作人员负担。对于失地农民而言,失去土地等于失去最稳定的生活来源,从短期来看农民得到补偿款后可以衣食无忧,一旦失地农民花费完所得的补偿款后,便没有生活来源,生活再次陷入困境。
三、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农民失去土地的保障,也不享有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成为一个边缘群体。对于日益增多的失地农民,无论从何种角度政府都应更多地考虑失地农民今后生存的困难,积极构建一套完整、方便、可行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原则
1.保障项目逐步推进。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保障制度建设的最终归宿。将失地农民纳入此保障体系会产生政策和财政风险,必须慎行。按照失地农民遭遇风险的程度不同,可以依次建立养老保险、是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最后再考虑其他保险。这些保障项目的逐步推进有利于减缓政府一次性投入过多资金所产生的财政压力。
2.社会公平原则。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谁都不会轻易把自己的命根子交给别人。如果农民失地后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就会遭到福利损失。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必须尊重失地农民的权益,公平对待失地农民。
3.区别对待原则。依据《土地法》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30倍的规定,实际征地补偿标准之间拉开的档次最多不超过3倍,而肥沃地与一般耕地、非耕地之间的收入差距却可能高大十几倍,会导致补偿的不公平。因此,政府征地后要切实给予较高的补偿标准,并区别对待,拉开档次,以提高肥沃耕地的补偿成本。
(二)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对策
1.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被征用土地本身的赔偿应根据其最佳用途估价,农村土地转变成非公益性建设用地后土地迅速增殖,但征地部门给予农民的补偿只是土地价值的小部分,更多的收益落入政府或企业的腰包。土地征用补偿应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实际,以农民征地补偿费全部进入社保后能领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为参照来提高补偿标准。同时要建立多样化的征地补偿机制,可以“以地换地”用被征用地附近的土地与农民交换;可以用债券或股权方式补偿失地农民,逐步建立“经济补偿、社会保障、就业服务”三位一体的新模式。对于公益性用途的土地征用行为,政府要为失地农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基金,全方位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
2.对于我国目前的情况,一下子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有点困难。从重要性角度看,目前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应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为主。
(1)养老保险。农民目前的养老方式主要是依靠子女,这种方式主要靠家庭责任和道德约束来实现,具有一定的风险和缺陷。养老问题一直是农民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农民失地后这个问题更加突出。高额的医疗费用支出,对失地农民来说更是巨大的压力,因病致贫的现象在农村处处可见。因此,今后的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可为:用征地中土地补偿安置费及土地转用后的增殖收益作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的主要来源,建立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的资金筹措机制,逐步将失地农民中符合政策条件的人群纳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2)失业保险。首先提出一个合理的失地农民的失业保险方案:设立一个失业保险过渡期,如以24个月为限,在这个期间内政府从征地补偿费中扣除一部分作为失业保险基金,个人不再交纳失业保险费,同时政府出资对失地农民进行培训并提供就业信息,过渡期结束后,如有就业愿望并努力找过工作仍失业的农民,就发给其失业救济金。在被征地劳动人口未能就业或是就业后又失业的情况下,政府有义务为其提供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救济,领取失业救济满24个月仍未就业的人员,进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3)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点,应该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的基金可采用政府出资一部分,征地补偿款中筹集一部分,失地农民所在村组织出资一部分的形式。
3.健全失地农民的法律保障机制。失地农民作为社会的新弱势群体,政府必须从法律上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做出明确规定,加快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执法部门也要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对依法订立的土地征用合同,要保证其依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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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新农保;人口老龄化;农村社会养老保障
论文摘要:在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不断加速和土地保障功能日益弱化的背景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成为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的一个重点和热点问题。随着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全面开展,作为全国新农保试点之一的江苏省扬中市,经过多年的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也暴露出很多现实问题,因此,借鉴地方经验,对于进一步完善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引言
随着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于2009年8月的正式推行,意味着讨论多年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终于从理论走向实践。农村养老保险作为国家的基本保险,可以解决我国农民人口老龄化趋势带来的后顾之忧,增强社会保障功能,对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意义重大。江苏作为全国重要的经济大省(2008年GDP占全国第二)、人口大省(占全国第五),其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值得全国关注。由于江苏省内各个城市地区发展差异较大,农民生活水平也存在很大不同,因此,各地区具体实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做法也有所不同,作为江苏镇江率先建立以财政投入、集体扶助、个人出资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扬中市,也是全国新农保推行试点之一的县级市,通过多年的实践和努力,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暴露了一定的问题,值得人们思索和探讨。
二、新农保实施后的跟踪
作为新农保推行试点的江苏镇江地区的扬中市,近儿年来,通过农民创业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土地转移等实践,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多年实现两位数增长,从2008年开始顺利突破万元大关,列全省第8位。该市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始于1992年8月《扬中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出台并实施。最初实施对象为农村户口人员,包括农民,乡镇招聘干部、企事业职工,民办教师等。保费设不同档次,可按月或年度缴纳,保险待遇根据缴费档次确定。这是一种“个人储蓄式保险”的农保方式。随着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这种农保政策己不适应形势。2004年,扬中市改革老农保政策,建立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开始步入健康发展轨道。2006年,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扬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开始实施“万人保障”战略(即:扩大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5年内每年新增参保农民1万人),进一步修订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在镇江率先建立了以财政投入、集体扶助、个人出资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简称“新农保”)。具体做法是:政府对参保农民个人缴费予以补贴。镇、村企业农民工由用人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5. 4%,市、镇两级财政各补贴0. 3%;非镇村企业职工(纯农居民),个人缴纳11. 1%,市、镇两级财政各补贴0. 45%。鼓励镇村企业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市、镇两级财政各按上年农民纯收入0. 36%予以补贴。
2009年初为了进一步落实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政策,采取了多种改进措施,确保了“万人保障”目标的顺利完成,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据统计,2009年1-12月农村养老保险新增参保6471人。截止12月底,累计参保90430人,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由2008年的80. 5%上升到2009年的85. 7%,征收保险费由2008年的4500万元上升到2009年的5700万元,农保基金累计结余由2008年的1. 33亿元上升到2009年的1. 7亿元,2009年共2267名人员领取养老金434万元全部实现了社会化发放。主要措施如下:
(一)增加财政补贴。经过多方努力,该市将纯农民财政补贴比例由原来缴费额的7. 5%提高至20%,并对过去未正常缴费人员继续按原标准享受财政补贴,财政补贴截止时间也由原来规定的每年9月30日延长至每年12月31日,最大范围地保证参保人员的利益不受损失。
(二)提高养老待遇。近两年,农保领取人员每年以300-400人速度递增,但农保领取水平增长缓慢,待遇偏低,再加上企业离退休人员连年调资,调资幅度高的接近农保领取水平,鉴于此,该市及时作出调整,改人均增资45元/月,最低不低于160元/人.月,近千人因此受益。
(三)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随着经济的块数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市的征地规模不断扩大,人均耕地不断减少,失地农民的人数逐年增多,也逐渐成为社会矛盾的一个焦点。为了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该市及时制定实施方案,采取了四项保障措施,即:
1.《扬中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意见》一从基本生活保障(每人每月最高可领取280元)和社保补贴(企业养老补贴为10800元,农村养老补贴为5400元)两个方面给予被征地农民财政补贴。
2.《西来桥铁本项目征地人员生活保障方案》一对全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铁本项目征地人员全部落实一次性补贴(最高可达到15300元)。
3.《扬中市历史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一对达到养老年龄的历史被征地农民给予补贴(每月可达到120元),对参加企保和农保的历史被征地农民分别给予累计补贴(分别为4500元和6300元),该项工作在江苏省和镇江市位于前列。
4.《扬中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一每年落实2000万元财政补贴,对60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每人每月发放50元养老补贴。
以上这些措施实施,及时地解决了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
三、新农保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缴费水平偏高而财政补贴相对较少。以扬中为例,近几年,该市农村人均收入连续上调,年增长14%左右,但同时农保缴费金额也大幅度增加,目前人均缴费己达1200余元,造成一部分农民无力缴纳农保费用。而同时目前该市财政补贴比例占缴费额的20%,且补缴无补贴,与其他先进地区相比,补贴金额明显不足,对农民吸引力不够,许多大龄人员和贫困农户想参保而无力参保。
2.续缴保费困难。目前新农保实施中保费基本都是由镇、村负责征收,工作量大,手段相对落后。有些村片面完成扩面人数,不重视正常保费的征收,导致一些企业和农户未能及时缴费,影响了他们的切身利益。 3.未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以扬中为例,农村基本养老金连续3年大幅增资,受到广大参保人员的普遍欢迎。但调整养老金的出发点基本是不低于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扬中2009年下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将调整至250月/人.月,农村养老金如何调整和怎样调整又面临了难题。
4.养老金保值增值困难。目前,养老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是购买国债及存银行。在目前银行低利息时期,养老基金保值困难,增值更无从谈起。以县为单位的基金管理模式在技术层面上也难以使基金保值增值。
四、完善地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政策建议
从扬中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践工作及暴露出来的问题分析,若想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全民“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新农保政策还需进一步完善。
(一)建立财政投入机制,逐步增加财政投入。首先,政府对收入水平不同地区的农民补贴水平应有所区别;其次,在新型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筹措中,应坚持政府财政与农民共同出资,并由财政投入为主渠道,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此外,要制定优惠政策,对生活困难群体给予更多的补贴。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
(二)加强农村养老保障立法。社会保障是一项社会工程,农村人口比重大,法律是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责、权、利的有力工具,也是农民养老保障计划运行良好的重要前提条件。由于目前农村养老保障中许多问题缺乏细则规定,存在违反规定无视条例的行为和赡养纠纷,无法追究法律责任。因此建议尽快出台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各种法律法规,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险法》,明确农村养老保险应遵守的原则、内容、管理体制、资金来源、支付标准、基金运营情况、监督及相关部门的责任等。坚持法律先行,为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障提供法律依据,通过法律保证打消农民各种疑虑。
关键词:南海区,农村集体土地,土地使用,土地管理
Abstract: the urbanization is a civilization development process, and that number is town with scale, population and industry to a city gathered and regional industrial structure optimization constantly, rural landscape to the urban landscape evolution, material civilization and culture city to rural areas the steady spread of the process. However, in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brought inevitable requisition land conversion related policies for the government, and the game between stakeholders is fierce. To effectively protect the land use right of the farmers and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in China's rural collective land in order to regulate the use of the land management, this article chooses, nanhai district, foshan city, rural collective land use and management as the research object, in order to perfect the system of rural collective land conversion, nanhai, perfect property policy, standard use and gives active management theoretical guidance.
Keywords: nanhai, rural collective land, land use, the land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G812.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南海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现状
1.1南海区农村集体土地保护管理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南海区政府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域。国家能源、水利、交通等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必须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后,报相关政府批准。尽管对土地的使用和农田的保护做了明文规定,但作者研究发现:大量违法用地现象在南海区下辖的农村还是普遍存在。主要表现为:未批先用,以租代征,批东建西,不批也用(和农民签定好协议,不向上办理手续)改变地类等。
1.2南海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管理现状
目前,南海区农村土地产权存在着土地产权不明晰确定,农民土地承包不稳定,集体土地产权流转违法现象普遍,集体土地产权时常受到侵犯,农民的土地权利得不到保障,征用农民土地利益牺牲巨大等问题,而正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才派生了许多具体的问题,阻碍着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不利于农业经济的发展,也导致了在城市化进程中征地农民与政府部门和利益集团频发冲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万石村发生大规模警民案件就是一个典型。因此,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3南海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赔偿管理现状
土地作为农民的重要生产资料,征地实际上让农民失去了一项重要的资源的财产利益,同时也失去了与土地相关的一系列权利。目前,南海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还经常无法到位,劳动力安置难以得到解决,从而产生了许多纠纷,影响社会的稳定。农村土地征用就是发生在国家与集体之间所有权的转移。这种看起来简单的所有权转移,在实践中却长生了大量的问题。南海区的土地征用赔偿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征地程序
征地补偿标准
补偿分配
2 南海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A:南海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管理体制不顺
B:南海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管理法制不健全
3 加强南海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管理的对策建议
3.1树立科学的可持续的土地使用理念
3.1.1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农村集体土地使用管理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它强调的是人与自然的平衡。用科学的发展观认识和处理土地问题,是管好和用好土地的前提。针对南海区城市化进程中土地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的问题,必须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土地管理工作、统领经济与土地资源的协调发展,努力实现土地资源的供需动态平衡。践行科学发展观,实现保护耕地,集约节约用地的目标,既要保护耕地,同时又要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努力在耕地保护与保障发展之间寻求最佳结合点。
为在发展中更好地保护耕地,政府必须把观念从单独注重GDP的增长,注重经济的发展转变到城乡统筹、区域统筹、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上来,选择科学的、合理的土地资源利用方式,妥善处理土地资源利用过程中的各类矛盾和问题。
另外,政府要转变在土地使用管理中的角色。政府应该退出集体土地市场的运行,要把主要精力放在进行土地利用综合规划、改善环境,规范、监督、调控土地市场上。
3.2增强农民对土地使用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稳定性弱及权能不完全的关键在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不明确。目前,理论界对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改革,大致有三种思路:第一是土地私有化;第二是土地国有化;无论是土地私有还是国有在理论上都有助于解决集体所有制存在的产权主体不清以及行政人的寻租问题,但在实施过程中所付出的社会成本将是巨大的。第三是在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实行土地制度改革。这是当前比较切实可行的思路,当前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是要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代表,而不应是所有权归属问题。
3.2.1明确南海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代表
本文认为,从南海农村的实际出发,确立村民委员会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代表是切实可行的,主要有三点原因:第一,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广泛,既有分属乡、村、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又有超越社区范围的集体经济组织;既有农村政权组织管辖的比较稳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又有自由组合非稳定型组织。因此,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适合充当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因为其不能完全代表社区集体全体成员的整体和长远利益。第二,虽然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土地掌握在村民小组手里,但村民小组这个农村最基层经济组织存在着实力薄弱、组织分散、管理水平低、构成单一等一系列问题。将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定位于村民小组,显然不利于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第三,村民委员会能够代表农民的共同意愿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其是农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基层组织,在农民中间享有较高的威信。
3.2.2完善权利与义务
在明确村民委员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代表的同时,也应该赋予其相应的权、责、利。所谓权,包括集体土地的发包权、土地所有权、机动土地的调查权等;责,即为稳定承包权的责任、村民服务的责任、协助土地流转的责任、处理村内事务的责任等。土地所有者职责范围及其身份的明确为土地的有序流转创造了条件。
3.2.3征地时引入谈判机制,加强公众参与
由于农民的自身知识有限,素质不高,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合法权益经常遭到忽视。为改善这种不平等情况,南海区政府可以尝试在使用、征地过程中引入谈判机制,深入了解农民对征地赔偿的实际看法,了解失地农民的真正需求,赋予农民更多的话语权。
4 结语
本文对南海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和管理的研究,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其实,“土地财政”也是农村集体土地征地的一大障碍。但由于篇幅的限制,本文对南海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和管理不能详尽地进行论证,特别是由于权限问题,关于南海区农村集体土地的一些内部资料和统计数据较难获得,客观上影响了论文整体的准确性和客观性。我将在以后的工作中,结合所掌握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努力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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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依据市场经济理论、公共管理理论和管理学理论,我国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供地与用地脱节,土地价格严重扭曲,政府职能越位,管理缺乏科学性,政府的宏观调控机制难以实现等诸多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关键词]征地;供地;政府职能;土地价格
目前,我国建设用地使用者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一般是:首先,国家凭借征地权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然后,国家再通过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提供给使用者使用。也就是说,土地的使用者与土地的最终提供者——集体土地所有者,不是直接交易者,而必须通过中间人——国家。这样就容易造成供地与用地脱节,土地价格严重扭曲,农民集体缺乏市场主体资格,政府职能越位,管理缺乏科学性,政府的宏观调控机制难以实现等问题。
一、供地与用地脱节
征地和供地的分离,使国家提供的土地或供给大于需求,或需求大于供给,难以实现平衡,造成要么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和土地资源的大量浪费,要么不能满足土地使用者的需求,最终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目前,各地以发展经济为名,凭借征地权,大量设立开发区。据国土资源部统计,全国共有各级各类开发区3837家,平均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100多家,仅浙江一省就有各类园区和开发区800多个。一些省会城市或稍大一些的城市,其开发区数量常常多达五六个。开发区的面积也越来越大,近年新设立的开发区,其面积已从当年的1平方公里、几平方公里发展到现在的动辄十几、二十几平方公里。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类开发区规划面积达3.6万平方公里,超过了全国现有城镇建设用地总量,供给远远大于需求。
大量设立的开发区,因开发能力的限制,不能得到充分合理利用。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学者唐健对开发区现象进行过大量调研。一般而言,开发区达到七通一平才能有效招商引资,形成吸引力,而达到七通一平或者五通一平的要求,每平方公里至少还要投资1亿~1.5亿元。根据我国开发区规划面积达到这一要求需要数万亿元,远远超过我国年固定资产投入额,超过各地现阶段承受能力,造成开发区建设停滞,形成大量闲置、搁荒土地。据国土资源部的统计,在全国省级以上900多家开发区中,国家批准规划了近3000万亩地,已经开发的仅占规划总面积的13.51%,近2600万亩土地闲置荒芜。在闲置和搁荒耕地中,很大一部分土地的表层土壤和配套的农业生产设施遭到破坏,已经无法重新耕种,造成大量土地资源的浪费。另外,各开发区为了吸引投资项目,主要竞争手段就是压低地价,一些级别较低开发区对于级别较高开发区的竞争更是如此。这样,很大一部分土地收益都流入投机者腰包。
二、土地价格严重扭曲
在征地过程中,国家是买者的垄断;在供地过程中,国家是卖者的垄断,缺乏市场机制,土地价格发生严重扭曲。
价格理应受供需双方的影响,在市场中形成。而我国的征地价格按土地的原用途确定,加之地方政府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征地价格往往较低,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利益,在现实中也难以实行。据了解,一些建设项目,特别是国家和地方的重点基建项目,为节省投资往往采取“省部协议”、“政府定价”的办法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如1999年福建省漳浦机场征地,建设单位与地方达成协议:水田2000元/亩,旱地1000元/亩,明显低于法定最低补偿标准;2001年四川318国道征地,应按年产值1014元/亩测算补偿,而当地政府却下文按650元/亩测算。国土资源部对京珠、京福高速等12个国家重点项目进行调查,发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一般只占工程总投资的3%~5%,最低的竟只占0.8%,最高也只占12.2%。
供地价格也以难按市场价格执行。国家——实际是地方政府凭借垄断权,确定土地价格随意性大。因为政府供地目标的多重性,各地大量采用划拨方式供地,不愿意用出让方式供地,即使采用出让方式供地也往往采用协议方式,不愿意用市场机制发挥较充分的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据《审计署关于国土专项资金试点审计情况的报告》,截至2001年底,鞍山、济南、深圳三城市土地资源市场配置率仍很低,对地价确定的约束不够。三城市2000年、2001年协议出让国有土地的宗数、面积分别占总宗数和面积数的98.97%和96.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不足5%。另有数字显示,截至2000年年底,全国总土地出让量为30万公顷,仅占城镇用地总量的5%,在全国范围内有2/3左右的新增土地仍采用行政划拨手段配置。另外,即使将来采用市场机制发挥较充分的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土地,在政府垄断下,所形成价格的合理性,还有待于研究。
据审计署调查,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违规减免地价在鞍山、济南、深圳三城市中有明显体现。三城市2000年与2001年两年共违规减免、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6宗,面积127.19公顷(占同期出让国有土地总面积的2.97%),减免和低于市价出让金额8.39亿元。据一位参与该项审计的官员透露,审计署在深圳共抽查了127份协议出让合同,涉及总金额48.79亿元。其中审计发现的违规地价协议出让的合同17份,合同出让金总额7.7亿元,比按公告市场价计算的15.22亿元低7.52亿元。
三、政府职能严重越位
根据市场失灵理论,政府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作用: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校正外部效应;维持有效竞争;调节收入分配;稳定经济。政府应从具体的市场行为中分离出来。然而在这里,政府的行政职能与市场经济行为合为一体,政府职能严重越位,容易产生以下问题:
1.政府寻租
目前,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使地方政府经济利益独立化,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与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呈正相关。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一般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保护耕地具有较大的外部效益。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尽快发展壮大本地经济,在与其他地方政府的竞争中吸引更多的资源,不惜以土地为代价,甚至违法大量征用农民的土地,低价提供给开发商使用,而把保护耕地的任务推给社会,不利于耕地保护,使整个社会的利益受到损失,而且容易引发政府的土地违法活动。目前,各地的圈地热的背后往往都有政府的参与和支持。
2.政府官员寻租
(1)追求政绩。根据政府失灵理论,我们知道,政府天生具有不讲成本的特性,政府行为也缺乏利
润的含义,他们追求的往往是规模的最大化。一些政府官员为了显示政绩,片面强调GDP的增长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建造形象工程。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成为他们达到上述目的重要手段。凭借征地权,随意圈占农民的土地,或者用于房地产开发,或用于招商引资,或者用于建造超标的宽阔马路等等,任意扭曲土地的价格。某市为了吸引工业投资,狠压地价,征用一亩土地的费用大概需要5万元,而工业用地的地价才2~3万元。
(2)追求个人经济利益,滋生腐败现象。1993年《深圳法制报》报道,仅在1993年上半年,深圳市经济罪案举报中心就收到有关部门领导利用土地出让之机进行贪污受贿的举报36件,涉嫌46人;1996年《深圳法制报》报道,湖南省长沙市国土局从局长到下面的干部,就有10名因受贿而受处理;1997年《改革》杂志报道,在广西北海“圈地运动”中,贪污受贿人员达123人,其中厅级干部5人,处级干部20人,涉案金额达1.1亿元人民币;1998年《中国土地报》报道,原广东省常务副省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徇儿女亲情要地220多公顷,非法获利2800多万元。
3.企业寻租
企业寻租就是企业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价格低、质量优的土地所采取的行动。企业的寻租活动,不但会扭曲土地资源的配置,而且会损害分散的消费者、寻租行为的失败者以及没有进行寻租的企业的利益。对消费者来说,寻租企业会把其寻租成本加入产品成本中,从而强加给消费者;对于其他企业来讲,他们为了从政府手中获得更优惠的土地,必然会开展寻租竞争,引发第三方资源配置的扭曲。
四、管理缺乏科学性
1.管理模式倒置
征地的审批权在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征地量大,审批人员不可能到实地进行审核,往往依赖报件进行审批,审批流于形式;具体的操作和监督在地方各级政府,不利于调动地方对违规占地的监督积极性,管理模式倒置。同时,这种模式也不利于被征土地的及时审批。在现实中,一些地方政府违法先提供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办理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征地审批不及时是造成上述现象发生的原因之一。
2.职能交叉重复,权力分配不合理
土地利用的规划,农用地转用的审批,征地的审批,土地利用计划等职能交叉重复,而且审批权都集中在中央和省级土地管理机关,权力分配不合理,不利于地(市)和县级土地管理机关职能的发挥。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是宏观管理土地的主要手段,其审批权可以放到中央和省一级的土地管理部门;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规划和计划的要求,其审批权可以放在低一级的土地管理机关——地市级土地管理机关;征地的审批是较具体的行政行为,可由县级土地管理机关行使。这样合理划分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的作用及其审批权,有利于充分发挥各级土地管理机关的作用。
3.交易费用高
所有征用土地的报批要到中央和省级土管部门;涉及农用地的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征地审批手续;土地征用后,还要通过土地出让、租赁、作价入股或者划拨等方式才能提供给土地使用者使用。在这个过程中不仅程序多手续繁琐而且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五、政府的宏观调控机制难以实现
论文关键词:农地征用,补偿,分配
一、分配问题
1、法律不完善
我国《宪法》只有第10条第三款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而涉及土地征用后的补偿分配,并没有给出相应的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农地征用补偿除了第48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以及第49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以上规定了在征地补偿方案问题上必须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补偿到户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征地补偿费用的基本准则。而具体的实施办法《土地管理法》在第47条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土地征用补偿关于集体和个人的部分的分配问题从土地管理法上并没有明确指出解决方案。只是笼统的规定了补偿标准的如何确定,涉及征地补偿分配的问题,《土地管理法》并没有做陈述。上述的法条对于征地补偿的分配并没有直接的指导意义。
2、制度不合理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详细规定了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由于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所以按规定征地的土地补偿费不得直接分配给个人。由此可看出:一是农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权不明。土地征用补偿款是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集体组织的任何人对其都没有处分权,但集体组织对其具有处分权,因此土地征用补偿款具有集体处分性,只要集体组织形成一致的处分决议就可以对集体财产进行处分。他的处分最高决策机构是全体村民会议。但是没有一个明确的制度保障,而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中的群众自治代表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越权代表集体行使处分权。这就导致了一系列的农村集体代表的农村权势阶层,为了一己私利而留置过多的土地补偿款,甚至挪为私用。二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也有难题。农村集体所有的果园、林地、鱼塘、荒山、荒沟、荒地、荒滩、村庄道路、企业占地、其它隙地等土地资源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如需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享有分配权额。这里就涉及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征用后的分配问题,由于部分村民因各种原因并没有承包土地进行生产经营,而是加入了集体经济组织以出卖劳力的方式进行生产生活。当土地征用以后很可能因此失去生活来源,丢掉工作。所以这里需要分配安置补助时,需要考虑他们的利益。而村集体经济因土地征用后,若是消亡对于整个集体的经济发展又有影响,因而它也需要留有补偿组织其他生产活动或是转投其他方式发展。这里在转行后很可能原有的经济组织中的个人会因为再没有用处而被迫离开集体经济组织,二者就产生了利益冲突。分配上的简单规定“如需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享有分配权额”就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
3、监督不完整
由于补偿分配的制度由政府制定,合理性并不受社会监督,农民和村集体只能被动接受。加上留存在村集体的征地补偿费使用和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导致实施管理不规范,甚至不按法定程序落实补偿安置,在法律上又缺乏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征地费用的收支管理更缺乏必要的监督,这些都导致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
二、解决对策
1、完善立法
一是从法律上确定集体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原则。集体分配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应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社区成员分配原则即只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取得成员资格,就应当取得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权;将司法解释中的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添加到土地管理法之中;坚持集体、个人利益相均衡原则;坚持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从法律上将上述原则确定下来。二是从法律上规定集体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程序。将土地征用补偿费的集体分配程序用法律方式确定下来。建议增加:成立分配组织;拟订分配方案(包括参加分配人员、数额、程序、时间);召开村民会议。从法律上确保分配的透明度。
2、完善制度
村集体行使的是服务农民和贯彻政府对农业生产的宏观调整规划到具体施行的组织。土地被征用,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村组的权力相应也会因此而弱化,但是村组的组织形式仍然存在。村集体仍然需要考虑整个村集体的发展和村民的公共利益,村集体和村民并不是对立的两个方面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因而土地征用并不仅仅损害的是农民的利益,影响农民的生产生活,村集体对于公共事业的发展也会受到影响。所以在补偿方面必须处理好这二者的关系。坚持保障农民的补偿到位和村集体正常工作和公益事业能继续开展并重的原则。公共事业的范围问题也必须明确,才能使得村集体留有补偿款的使用透明化,减少村集体留有部分的挪用和私吞的可能。而要确定下来必须明确确定标准,由于征地后村民的正常农业生产生活会受到各种影响,所以补偿款预留公益事业的部分就必须优先用来改善和维持村民的正常农业生产生活。相反如修建村民娱乐设施等等的问题就不应该被优先考虑。所以应该优先确定公益事业的范围:村级公路桥梁的建设、征地农民生活补贴救济等。
3、加强监督
在分配过程中,每一部分涉及村民和村集体的分配都必须让全体村民知晓,而且对于有异议的部分,村民有权向上一级政府进行质询,对于村民不理解的部分必须有专业人士进行指导,确保每个村民对于涉及其土地被征用后的补偿分配情况切实了解。一是指导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通过合法的程序,制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以防止滥用自治权力现象的出现。二是组织成立联合督查组,以检查各镇、村、组对被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加强征地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和对征地工作各环节的社会监督。
由于我国特色农村土地制度和国家土地政策的发展。我国的土地政策是农民本位取向,总体的改革取向是强调农民的土地权力,逐步弱化村集体的土地权力。而集体土地所有权并没有消失,村民的土地权利在土地征用中受到侵害,同样也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侵害。且村集体取得的补偿份额也是为了村民公益事业的发展。因而二者在土地征用补偿上面的利益大体上是共同的,所以在解决二者农地征用补偿的分配问题应该且必须合理解决,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实际利益和保证农地征用后农村的正常发展。不得将二者的利益对立,一切以维护村民利益和村集体公益事业的发展完善,从而能更好的维护村民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崔杰著:《土地承包及征地补偿案件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2、王利明著:《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版
3、刘燕萍著:《征地补制度创新与合理补偿标准的确定》,《中国土地》,2002(2)
关键词:电网,建设项目,招投标报价
“十一五”期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带动用电需求高速增长,电网发展不断提速,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两型一化”,对“十一五”期间电网工程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电网发展正处于一个“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并存的关键阶段,随着工程建设项目数量猛增,设备供应紧张,价格不断上涨,征地补偿费用攀升,受征地、拆迁等外部因素的影响越来越大,导致电网工程造价上升,对电网建设与发展造成较大影响。在国家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的大环境下,挤占了施工单位建筑安装费用,对施工企业微薄的利润空间进一步挤压,甚至有些工程严重亏损,影响到施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在工程投标过程中,投标报价是整个过程的核心,报价过高,则可能因为超出“最高限价”而丢失中标机会;报价过低,则可能因为低于“合理低价”而废标,或者即使中标,也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亏本的风险。在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施工企业为在市场中站稳脚跟,捕捉市场转瞬即逝的契机,再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又想保证报价的竞争性,那么不平衡报价法无疑是施工企业首选报价策略之一。笔者结合工程投标实例,针对报价技巧在电网工程投标中的应用谈如下看法。
1 投标者考虑的因素是否全面
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后,应仔细阅读“投标须知”,它是投标单位投标时应注惫和遵守的事项。另外,还必须认真阅读合同条件、规定格式、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和图纸。为了编制好投标文件正确确定投标价格,以取得投标的胜利投标者还应考虑并掌握以下方面的情况:
(1)国家对招投标工作的法规、制度、方针、政策;
(2)国家对招标项目的定价原则、收费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
(3)各招标业主及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对电网建设项目的基本定价原则,概预算编制程序和方法,包括项目所在地的装材、地材价格,各地关于征地、青苗赔偿及房屋拆迁、林木砍伐的大致赔偿标准;
(4)各个主要招标业主的主要情况包括该业主近期及近几年内电网建设项目的规划、规模、计划安排等;
(5)电网建设项目近几年的工程造价水平和发展趋势;
(6)近几年内各个电网建设项目投标中标的报价水平以及其它各个投标单位的报价趋势和分析;
(7)投标单位参加各个电网建设项目投标的报价资料及其分析材料;
(8)投标单位的投标策略及市场定位。
2 投标单位的成本管理影响报价决策
影响报价决策的主要原因有6个方面:
(1)缺乏成本竞争意识,市场应变能力差。企业在经营决策时,忽视最基本的市场调查缺乏最基本的成本管理意识,导致大量的无效成本增加.给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免费论文。
(2)成本管理意识淡薄。有的企业受一成本无法再降低”的思维定式的束缚,习惯于按传统思想观念想问题、办事情,靠完成产值,扩大投资,谋求业主多计价来实现成本盈利。忽视了企业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组织,以及企业的成本管理具有追求极限的基本特征。
(3)成本管理在企业中的地位严重削弱。
(4)成本核算体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免费论文。
(5)成本管理的内容不全面。
(6)成本管理的方法落后。总之,市场经济是利润经济,任何一个企业都把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目的。如何准确地确定投标报价,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为实现这个目的就必须作好成本控制,加强企业管理水平,采取积极有效的手段和措施,运用先进管理方法,推行技术进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能否有效控制好成本决定了一个工程项目能否盈利的关键也是投标报价决策时确定报价的决定因素。
3 风险共担原则的偏差也直接影响投标报价
现行的招投标机制虽然已经较为完善.但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招投标工作也不例外,其中之一便是风险共担原则的偏差,使投标单位承担了远比业主大得多的风险.从而影响粉投标报价的价格。
(1)优质应优价。现在不少招标业主在招标书中,都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优良”、“达标投产”,有的要求创“精品”,甚至“国优、部优”等等。众所周知,要确保工程的高质量,投标单位无论在施工组织方面还是在原材料采购及配制方面,以及检验检测方面,都要投入更多的精力,花费更多的费用。免费论文。而这一部分超出正常质量标准所花费的费用,在投标报价中基本上得不到反映,因而无从补偿。过高的质量要求,加大了投标单位的成本投入,越来越多的挤占了其利润水平。不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一些业主已经开始对做到“优质工程”、“零缺陷工程”的投标单位实行加分,并逐渐加大对企业资信评分的力度同时把重点防在质量、安全和重合同守信用上,这也是对优质应优价的具体体现。
(2)物资供应问题。多年来,所有招投标项目或者一些计划项目,业主无一例外地将设备、主要材料,甚至是地方材料的采购供应权死死捏在自己手中投标单位仅能得到很少部分的零星材料的供应。这在某种意义上是迫使投标单位将自己的总承包资格降为劳务承包资格,变成了劳务输出单位和技术劳务公司。长此以往,对投标单位正常的生存发展将十分不利,全是肯”骨头“,势必造成投标单位越来越“瘦”、越来越“穷”,别说加大科技投入、扩大再生产,基本的再生产能够保证就不错了。
4 落后的定额水平和复杂的建设环境
落后的定额水平表现在人、材、机等方面的定额水平与不断发展变化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距和建设场地费用的计取与实际赔偿标准的差额。而建设要求的提高主要表现为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以及相关土地、林业等各方面法律法规的健全和标准要求的不断提高,很多规定为一票否决,而且要求高,办理手续繁杂费工费时目前的定额一体系定额水平是否已经完全涵盖一这些新的标准的要求,相关费用是否能够完全计取,这些增加了包括业主的项目建设成本和成本的不确定性,因而对投标报价的确定造成影响。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施工单位投标竞争是企业之间综合素质的竞争,它的胜负不仅决定于投标者的技术、设备和资金等实力的大小,更决定于投标策略和方法的正确性、预见性,同时也非常讲究技巧,只有在投标工作中认真总结这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深刻剖析,不断探索才能在僧多粥少的工程投标中取得胜利。
【参考文献】
[1] 全国造价工程师考试培训教材编写委员会、全国造价工程师考试培训教材审定委员会《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4.
[2] 何佰洲,周显峰.主编《建设工程合同》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9.
[3] 马强, 金芳. 投标中的不平衡报价法[J]. 山西建筑 , 2007,(18)
[4] 朱晓虹, 葛维平. 不平衡报价法在电网工程投标报价中的应用[J]. 安徽电力 , 20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