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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20 19: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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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第1篇

第二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第三条《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第四条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第五条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未按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第七条发证机关应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婚育证明》工本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条《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

第九条《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婚育证明》。

第十条《婚育证明》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错、转让或者涂改。

《婚育证明》丢失或者严重损坏的,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婚育证明》。

第十一条持证人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验证机关)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

验证机关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应当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盖章,对其中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查验后应当将《婚育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

第十二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验所辖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人的婚育变更情况在其《婚育证明》中如实记载,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在得知持证人婚育变更情况后,应当及时在管理档案中予以记录。

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

第十四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责令限期补办并交验《婚育证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擅自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公民认为符合办理《婚育证明》的条件,而发证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婚育证明》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确定格式并在全国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第2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服务“两个率先”带好头和实现科学发展、改革创新、和谐稳定争第一、建设幸福城市的总目标,按照“底数清、情况明、管得住、服务好”要求,建立符合本区实际的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居住证制度在引入高端人才、优化人口结构、提升人口素质方面的牵引导向作用,使人口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二)工作目标。年底前,组织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试点工作;,全面推开居住证管理制度;居住证全部发放到位并普及应用。具体落实好“三项工作”一是经费保障到位。尽快做好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立项审批、资金计划下达等工作。确保专项经费保障,对居住证工作的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保证居住证工作顺利开展。二是技术保障到位。依托市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完善我区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公安、人口与计生、人社、民政、教育、统计等部门信息数据系统接口的对接,实现受理、审核、制证、发证等各流程的无缝对接。三是社会保障到位。把居住证制度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抓手,形成覆盖公安、人社、计生、卫生、教育、民政等权益保障机制,强化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切实拓宽居住证的应用领域,不断整合政府各部门公共信息库,提高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水平,进一步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组织领导机构

(一)建立区级管理机构。区政府成立实施居住证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综治办、区法制办、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人口计生局、区卫生局、区住建局等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办公室,与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全区居住证工作的总体规划、任务部署和推进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从各有关部门抽调专人集中开展工作。

(二)建立基层工作体系。各街道及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相应成立流动人口居住证工作班子,完善工作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积极落实各自责任,共同推进这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职责

(一)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区居住证办公室

1负责全区居住证工作的总体规划,任务部署和推进工作。

2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系统建设和居住证实际应用,整合各业务部门的信息需求。

3制定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后台管理、信息交换、资源共享的工作规范,指导、培训各相关部门开展居住证工作。

4制定工作安排和业务指标,跟踪、汇总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协调、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居住证工作。

5组织居住证制度实施的试点工作。确定东山街道为居住证实施工作的试点单位,年底会同市信息中心组织实施。

2区公安分局

1建立、完善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和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做好系统的日常维护、信息保护与管理工作,确保与相关部门系统的互联互通。

2指导、督促各派出机构及社区受理点开展居住证的受理、登记、制作及发放工作。

3指导、督促基层公安机关开展居住证信息的应用,加大居住证的查验力度。

4负责区居住证管理日常工作。

3区法制办

1负责《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法律、政策解释工作。

2开展深化居住证应用领域专项调研,研究进一步提高居住证制度的优惠政策和扩充社会应用功能等。

4区发改局负责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立项审批、资金计划下达等工作。

5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完善居住证制证经费实施方案,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6区采购中心负责居住证相关系统软硬件招标、采购等工作。

7区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全区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的建设工作,确保相关部门的有关信息能够通过此平台与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

8区民政局负责会同区公安分局在全区各社区服务管理中心设立居住证办理受理点,落实相关工作人员。

9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区居住证办、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制定宣传方案,统一全区宣传口径,协调各类媒体单位,结合阶段性工作重点,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发动工作。

10区住建局、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国土局、区工商局、区卫生局、区人口计生局、区政府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修改完善本部门相关业务系统,确保与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交换、信息共享,积极配合区政府法制办开展有关扩展居住证应用领域的专项调研工作,并在《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及时跟进出台相应实施细则,落实居住证在本单位行政业务中的使用,明确流动人口使用居住证可享受到相关待遇。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制度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实际举措,全市深入推进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迅速把思想统一到上级有关部署上来。针对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的实际情况,把居住证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程,精心组织,全力以赴,确保居住证管理制度实施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落实责任、协同作战。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本辖区居住证管理的组织机构,落实具体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办证耗材等基础保障措施,确保工作人员培训到位。并按照居住证管理制度实施推进时间节点要求,严格履职,密切配合。区公安分局要加大指导协调力度。组织、协调、督促本辖区公安、劳动保障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办公室加大监察、清查力度,确保居住证有关信息的及时、准确、真实。

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统一管理、优质服务”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新体制,稳定低生育水平为目标,以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为重点,全面提高我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水平。

二、工作目标

以扎实开展示范化创建为载体,全面提升我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础工作水平;发挥全区资源优势,进一步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力争在年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职责明确化、管理工作制度化和维权服务政策化。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成立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地点设在区人口计生委。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公室、人口计生委、发改统计局、公安分局、卫生局、民政局、教文体局、人劳社保局、工商分局、房管局等职能部门组成。每季度首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对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化管理服务工作机制进行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途径和办法。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区人口计生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流动人口实行综合治理;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对镇办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做好基层管理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与流动人口的户籍地建立经常性联系,建立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数据库。

区财政局:按照户籍人口标准把流动人口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并组织、协调保障落实。

各镇办: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建档立卡,将资料录入微机数据库,纳入日常管理和服务,为流动人口提供相应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社区(行政村):开展经常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宣传;依托社区卫生资源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组织辖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按规定参加生殖健康检查;协助镇办计划生育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相关计划生育证件。

区公安分局、工商分局、人劳社保局:在审批或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居住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劳务用工手续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镇办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或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定期通报给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拒不履行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检查义务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可以根据镇办计划生育部门的提请,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区教文体局:在办理流动人口子女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镇办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区医疗保健机构:在为流动人口孕妇进行孕期检查及接生前,应核查其《生育证》,对无《生育证》的,应及时登记并于三日内通报医疗单位所在的镇办计划生育部门,协助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区房管局:督促物业管理单位与镇办计划生育部门、社区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督促物业管理单位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采集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协助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流动人口。

房屋租赁户和业主:要与社区(行政村)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督促租赁房屋居住的育龄流动人口到社区(行政村)办理或查验《婚育证明》,每周向社区(行政村)计生部门提供租赁房屋居住的流动人口的婚育信息变动情况,并积极协助落实补救措施。

(三)完善制度,规范工作

1.流入人口管理服务工作

(1)实行四项管理工作制度

一是建立流动人口信息现代化采集制度。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按照省、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的具体要求,及时采集、整理本地区、本单位流动人口的流入、新婚、生育、节育等信息,及时录入微机数据库,建立规范的管理服务档案。二是建立流动人口信息月报告单制度。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房屋租赁户要坚持每月向社区(行政村)报告在本户居住、经营流动人口的基本婚育信息。三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月核查制度。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各社区、都市村庄、商(市)场和流动人口用工单位,要坚持每月核查一次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和婚育信息。四是建立流动人口信息月访视制度。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专干要每月对辖区流动人口中的重点对象进行一次家访,核实其基本婚育信息。

(2)开展九项免费服务

一是在社区居委会、大型工厂、企事业单位等流动人口聚居地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实行流动人口的自我服务;二是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进社区、进家庭、进企业、进商场、进工地”活动,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三是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服务;四是免费为流动人口定期开展生殖健康检查服务;五是免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每一年开展二次妇科病普查,免费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六是免费为流动人口办理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服务;七是整合社会公共资源,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空房、空岗信息服务;八是依法开展服务项目,开通维权热线,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九是制定出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在政治上、生活上、经济上得到实惠。

2.流出人口管理服务工作

实行八项工作制度,即:宣传教育制度、“六个一”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核查制度、《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审验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维权服务制度和优先优惠政策落实制度。重点要落实好“六个一”管理制度: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落实一项避孕节育措施、办一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签订一份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指定一个联系人、每3个月寄回1份流入地全国统一样式的、合格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认真落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审验制度;行政村要审验《报告单》上的照片是不是已婚育龄妇女本人,镇办要审验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寄回的《报告单》是否合格。同时,行政村还要做好《婚育证明》的催办和《报告单》催要工作。

3.针对不同区域实行分类管理

(1)都市村庄和城乡结合部村

各都市村庄和城乡结合部村要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站,建立镇办村民委员会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房屋出租户四级管理和服务网络。采取公开选聘、择优录用的方法配备管理服务站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要加大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投入,保证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正常开展,保证管理服务站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严格落实村民委员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和房屋租赁户家庭法人代表责任制,并依托公安部门治安防范机制,实现计生和公安部门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在各都市村庄和城乡结合部村庄每季度开展一次“好房东”评选活动。

(2)社区居委会

建立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社区计生管理员楼院计生宣传服务员户代表四级管理与服务网络。社区居委会配备1名专职计生管理员,各居民楼院招聘1名计生宣传服务员,管理服务经费和人员待遇由区、办二级按比例负担。将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纳入社区经常性工作,努力做到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投入。

(3)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建立和完善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切实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经费和措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单位内部及租赁本单位房屋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类经济组织单位法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的内容纳入其中,帮助和引导员工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招用成年流动人口务工,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镇办计生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所持《婚育证明》未经查验的,应当帮助做好查验工作;对无《婚育证明》的,应当督促其补办。

(4)各类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

在各类市场实行主办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负责制,具体负责市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配备充足的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并接受所在地镇办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依据各类市场所在地镇办出具的年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通报,对于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场,区人口计生委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在各类市场每季度开展一次流动人口“好商户”评选活动。

四、考核办法

区人口计生委负责对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每年进行2次。考核内容为:核查《婚育证明》情况、通报流动人口信息情况。

区人口计生委对镇办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每季度进行1次。对流出地考核内容主要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情况和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寄回情况。对流入地考核内容主要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验证、登记建档情况和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免费健康检查情况。

五、奖惩办法

对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职责好、工作有成效的部门、镇办,区委、区政府将在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给予表彰奖励;对没有尽职尽责完成目标任务的部门、镇办及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一切评先、评优资格。

(一)被选为国家级亮点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亮点单位的,奖励所在单位50000元,党政正职、主管副职和计生办主任各奖励1500元,当年年终计划生育综合考评加20分。

(二)被选为省级亮点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亮点单位的,奖励所在单位30000元,党政正职、主管副职和计生办主任各奖励1000元,当年年终计划生育综合考评加15分。

(三)被选为市级亮点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亮点单位的,奖励所在单位20000元,党政正职、主管副职和计生办主任各奖励500元,当年年终计划生育综合考评加10分。

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机制为动力,通过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系统推进,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运行机制,切实保障流动人口的基本权利和发展权利,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促进融合。以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创新。坚持人本理念,逐步满足流动人口对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需求。

(二)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各区、县(市)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政策衔接,整合部门管理力量和信息资源,形成政府主导、公共财政为主体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全面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服务水平。

(三)因地制宜,鼓励创新。各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在领导体制、管理体制、综合决策、居住证管理、社区登记、信息共享、投入保障、服务网络、服务拓展、城乡统筹等一个或多个方面,有针对性地创新体制机制,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模式。

三、工作目标

通过组织实施、有序推进和逐步深化,到2012年,全市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流动人口,流动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差距明显缩小;社区合理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满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需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实现与户籍人口同等标准投入。全市基本建立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运行机制,初步建立适应城镇化、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体制、新机制。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工作统筹管理、综合决策体制

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流动人口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定出台文件,明确相关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职责任务分工,每年召开相关部门协调会。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政策与户籍管理、劳动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住房等政策制度的衔接和协调,制定和完善均等化服务相关公共政策,形成部门协同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合力。

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着力破除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管理体制。健全出租房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市场、暂住人口、流动育龄妇女、流动党团员等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制度。逐步将公共服务享受资格与户籍制度剥离,稳步推行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人口登记管理制度。

(二)全面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1.宣传倡导服务。强化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每年开展流动人口“关怀关爱”主题宣传服务活动,制作和发放免费宣传品,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以及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普知识,保障流动人口免费参加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知识以及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引导流动人口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知晓率达到90%以上。

2.计划生育服务。以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依托,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服务项目,按照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免费的孕情环情检查。流动人口在流入地接受免费服务的比例逐年提高,2012年达到95%以上。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免费接受孕检率达到90%以上。深化药具服务管理体制改革,流动人口免费药具获得率达到90%以上。

3.优生优育服务。加强优生优育科普知识宣传和普及,为流动育龄人口免费提供咨询服务,组织开展婴幼儿早期启蒙活动,将流动人口纳入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项目中,流动人口在流入地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获得免费孕前优生咨询等项目服务率达到80%以上。做好宣传倡导,防止发生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保证母婴安全。

4.生殖健康服务。加强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提供生殖健康咨询指导,为流动人口提供必要的随访服务。将流动育龄妇女纳入当地生殖健康项目服务,对持有《婚育证明》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及时免费发放《生殖保健服务证》,每年2次免费为其提供生殖健康检查。做好流动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档案管理,落实住院分娩、B超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等实名登记制度,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实行网络化管理。

5.奖励优待服务。各区、县(市)要采取多种措施,建立流动人口利益导向机制。对自觉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流动育龄夫妻,可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流动人口晚婚晚育或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休假等待遇;探索实行医疗单位为流入人口减免就医费用办法。

在扎实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同时,认真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转移接续,切实加强新生代农民工服务管理。加强相关政策协调,促进流动人口获得子女教育、技能培训、医疗、社保、文化体育设施、公共福利等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加快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社会进程。

(三)探索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机制

1.拓展市民化优质服务。实施“五个一样”服务机制,使流动人口与市民一样享受免费“药具服务、技术服务、宣传服务、信息服务和参加各种活动”;推行“四心服务”模式,对流动人口做到“政治上关心、生育上贴心、生活上暖心、生产上热心”。

2.健全完善社区管理模式。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依托城市基层社会治安综治中心、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等综合工作平台,实现流动人口“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管理;切实增强城市社区流动人口服务力量,根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需要,合理配备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继续开展以流动人口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新社区、新市民、新风尚”创建活动,为广大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生产、生活、生育帮助,为其安心居住、创业发展创建良好的人口环境。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落实率达到100%。

3.进一步强化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流动人口工作的统筹协调,切实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以项目运作的方式,整合有利于流动人口发展的经济社会政策,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生活。

4.探索建立区域协作双向管理新机制。加强与流动人口流出地的信息沟通和服务管理协作配合,在生育政策执行、计划生育服务、信息交换、违法生育处理等方面做好协同工作;做好“依附企业建协会,依靠法人强管理,依托属地抓服务”的区域协作、双向管理,实现现居住地与户籍地的信息互通、职责共担,促进流入人口的快速融合,努力形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一盘棋”工作格局。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等四部委《指导意见》,制发全市试点工作方案。召开全市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启动会议,安排部署试点工作。督促各区、县(市)充分调研摸底,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形成具体实施方案,并上报市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深化试点阶段。研究制定试点工作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案。开展试点工作调研,掌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适时召开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会、现场会,交流各区、县(市)工作经验、主要做法,推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三)总结推广阶段。各区、县(市)对试点工作进行自查自评,形成综合评估报告,上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在自评基础上,组织全市试点工作评估。适时召开总结大会,总结各区、县(市)试点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工作规范,为推进我市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及工作职责见附件),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纳入《市“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十二五”规划》。各区、县(市)要将促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纳入地方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相关部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项目内容,成立试点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制定方案、周密部署、统筹推进。

(二)建立经费保障机制。要按照与户籍人口同等投入标准,认真研究和确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和开支,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确保到位。

第5篇

关键词:流动人口犯罪;原因;犯罪特点;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139-02

一、流动人口与流动人口犯罪

所谓流动人口,特指人们在没有改变原居住地户口的情况下,到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地方从事务工、经商、社会服务等各种经济活动。但排除旅游、上学、访友、探亲、从军、出差等情形。这里所说的“人口”指中国公民,不包括外国人,因为外国人无户口一说,更不用说常住户口所在地了。流动人口犯罪是指流动人口实施的危害社会应当依法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它是相对于常住人口而言的。

二、流动人口犯罪原因分析

(一)个人素质原因

大量流动人口是来自贫困落后地区,所以文化素质相对较低,致使其在城市找工作困难,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流动人群中许多人法制观念淡薄,有的甚至根本不懂法,使得他们判断是非曲直、美丑善恶,往往以在家乡形成的道德观念和生活习惯作为标准,在社会不良因素影响下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流动人口犯罪的心理原因

流动人口犯罪心理极其复杂,需要从多方面、多角度、深层次了解。

1.聚财心理

对于绝大多数流动人口来说,他们之所以背井离乡外出打工,其根本目的就是为获取高于家乡其他劳动的收入。但对于大多数流动人口来说,想要挣到自我满意、符合自我要求的钱财是不现实。加之与城市当地人、成功人士相比,生活条件和收入反差较大,在残酷的现实与美好的愿望之间巨大的差异,使他们怀疑劳动致富途径正确性和可行性,加之一些人的贪财、求富、享受心理,极易产生通过违法犯罪途径来满足自我愿望的犯罪念头。

2.从众心理

流动人口大多数来自贫困落后地区,社会地位、经济状况、风俗习惯等方面大致相同,身在异乡以地缘、乡缘、血缘情结和互动同化心理,多交往密切,在部分人有犯罪念头或因犯罪获得“高回报”时,极易引发其他同乡的效尤,以至拉帮结派,实施同类型违法犯罪活动。

3.心理

由于流动人口背井离乡,多数人只在各地短时间工作,面对社会歧视性政策和当地人无意中流露出排外言行,极易引发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的不满逆反、报复和心理,仅因对某个人或某件事的怨恨,扩展到对整个社会的仇视,从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三)城市对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方面的原因

目前,政府对人口的流动缺乏一定的关心和关注,有些地区的企业和单位只顾用工,而对外来工的生活起居不闻不问,有些外来工就连起码的生活起居条件都不具备,与城市常住人口形成一强烈的反差。同时,用工单位录用人员具有歧视性和分工性。有些单位在录用人员时对外来工录用的要求上只招收具有本地户口的人员,并且在用工岗位分配上也有本地人与外来人口的高低之分。三是对外来人口的配套服务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外来人口在办理各种证件时的不方便也给外来工增加了工作和生活上的负担。

(四)社会保障制度的差别待遇

我国大部分流动人口是从农村向城市转移的剩余劳动力,但现行户籍管理制度体制是城乡二元的户籍管理制度。受此制度的约束,照成农村流出的人员从生存生活待遇方面极大的不平等,还造成了城乡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障和接受公共服务方面差别性待遇。以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为例,虽已向覆盖全国大步迈进,但是农村人口在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和未成年人入学等社会公共服务等方面享受到的数量和质量与城市人口存在巨大的差别。

三、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类型高度集中在侵财型犯罪上

从流动人口的犯罪的类型上看,财产型犯罪比重最大。其中盗窃罪、抢劫罪和抢夺三种类型就占近60%,具有明显的侵财和图财倾向。因为流动人口大多是为务工、致富赚钱的目的而涌入城市的,这些进城务工人员因身上所带的钱财少,谋生技能较差,加之经常遭受社会的经济歧视,为了生计,有的便铤而走险,实施侵犯公私财产的犯罪,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在犯罪过程中极易使用暴力手段

从各种案件来看,案犯的作案动机单纯、手段原始,有严重的暴力行为。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在实施盗窃、扒窃等非暴力犯罪在被发现后极易转化为抢劫等暴力犯罪。飞车抢夺、抢劫、绑架等暴力手段犯罪也时有发生。

(三)犯罪主体以青壮年为主

从侦破的外来人口犯罪案件中来看,18岁至30岁的青壮年人群占外来人口犯罪的主流,这也与这一年龄段人群的心理特征是相吻合的,他们的思想意识处于极易受到外界生活环境影响的心理状态中,容易冲动、偏激甚至不计后果。

(四)亲属性、地域性结伙作案,流窜作案突出

从外来人口犯罪案件中,多以亲属性、地域性结伙作案。他们大多来自农村贫困地区或案件高发地区,因生活环境所迫和影响,极易产生极端和扭曲的心理,认为靠劳动致富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情,在相互认同的条件下以结伙、拉帮派的方式,连续的长时间的对不固定的对象实施犯罪行为(多以盗窃、抢劫、抢夺的案件居多)。犯罪成员多为流窜作案。以同乡关系纠合,短期聚集作案突出。往往认准同一作案目标,如有的专门盗窃居民住宅,有的专门以摩托车、电缆线、手机等为主,有的专实施飞车抢夺、抢劫等暴力犯罪。

四、流动人口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加强法制思想的教育,提高流动人员的素质

重视农村及流动人员子女的基础教育,特别是九年制义务教育,加大农村教育的资金、设备、人才投入,合理配置教学资源,提高农村基础教育水平,培养出文化和道德水平高、遵纪守法的农村居民。

加强进城流动人口的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劳动技能教育,使其学会使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行为准则,使其尽快地融入城市生活,正确对待并妥善处理好进入城市生活所产生的物质生活和精神思想两方面所产生的矛盾。在流动人口聚居和流动人口犯罪高发地开展普法宣传,建立专职的普法、法律援助队伍,常态化帮助流动人口解决法律难题。并且建立专为流动人口喜爱的电台,宣传各地政策和法规,宣传流动人口中奉公守法,发财致富的典型,或者传播科技知识和职业技能,使他们在法制、道德、城市生活知识等方面都受到教育,让民工学有所成,学有所用。

(二)积极完善有关流动人口的管理

针对现实的流动人口犯罪所面临的形式,政府以及社会各职能部门应相互配合加强完善城市流动人口管理体制,建立行之有效的配套管理模式,做到有效预防和治理,做好新形势下大城市流动人口管理有三策。

1.积极引导流动人口合理流动,防范流动失衡

一方面,应通过经济和行政手段,适当限制大城市人口的无限流入;另一方面,应适当分流高度集中的大城市社会资源,引导制造业集聚区产业转移,着力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镇的人口吸纳力,通过政策引导,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避免过度集中到大城市。

2.积极构建流动人口全国服务平台

目前,流动人口管理分属多个部门,分别涉及公安、劳动保障、医疗、计生、房管等,这些部门大多没有实现信息的共享和协调。同时,各地区之间、各省区之间、同一系统的不同层级之间,信息共享机制也未建立,不利于及时准确全面掌握流动人口情况。因此,应积极建立各部门参与、全国联网的流动人口信息服务平台,准确把握流动人口轨迹,为流动人口的管理和合理流动提供支持。

3.建立流动人口突发应急机制,维护社会稳定

目前地方上除了公安部门因为工作原因,关注农民工状况较多外,城市里的其他政府部门对农民工问题往往缺乏了解,尤其是对于出现农民工春节前的大规模讨薪、节前犯罪率突然增长、集中退保等问题时,无法真正帮助政府和企业解决问题。建议设立常态化的农民工日常管理与服务机构,可以参照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的做法,由党委统一领导,有专人负责,并有各项预备处置的机制。

针对流动人口犯罪呈现的新情况、新特点,除了上述充分发挥社会职能外,还需要公、检、法部门以及各基层组织的相互配合,公安机关作为外来流动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还应建立打防控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并依法严厉打击流动人口中的严重犯罪活动,充分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重点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加大执法检查、监督的力度,将流动人口的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充分履行公安治安管理职能。

(三)保障流动人口就业问题

一是强化流动人员技能培训。政府应牵头引导用人单位参与并拿出部分经费加强流动人口劳动技能培训。通过收集信息准确掌握一段时期的用工趋势,有针对性的组织流动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学有所成、学有所用,在提高流动人员参加培训积极性的同时为用人企业提供高素质工作人才。二是完善流动人员就业服务。劳动部门应积极配合用工企业,加大开发当地用工资源,加强用工信息的搜集和工作,及时了解流动人口的就业需求。用工输入地和输出地的劳动部门应加强练习,引导流动人口有序、有针对性的流动,创立更多的劳动力市场,召开专场招聘会,引导流动人口就业。

五、结语

流动人口犯罪的发生、发展具有一定的规律,在其防控方面也具有一定的针对性,需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有关方面共同参与,以有效性为核心,以教育、打击为手段,建立起系统化的、实用性的社会群防体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根据各自担负的职责和任务,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流动人口犯罪,构建良好的治安环境。

参考文献:

[1]冯树梁.中国预防犯罪方略[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

[2]张远煌.犯罪学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俞雷.中国现阶段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

[4]麻国安.中国的流动人口与犯罪[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第6篇

【关键词】传染病;流动人口

【中图分类号】R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0848-01

流动人口中传染病高发的危险因素较为复杂,由于流动人口自身构成复杂,不同的流动人口罹患各类传染病的危险因素各不相同。从事服务业、娱乐业的流动人口是性病艾滋病的高危人群;建筑工地等野外施工人员是出血热等血液传染病的高危人群;流动儿童则是流脑、麻疹等计划免疫类疾病的高危人群。

1 流动人口对不同类型传染病传播的影响

1.1 消化道传染病

消化道传染病是通过病人的排泄物(如呕吐物、粪便等)传播的,是属于病从口入的疾病。受消化道传染病的影响较大的主要是务工、经商和服务业人员,从事脏、累及收入低微的职业,文化卫生水平低下,生活不稳定,生活环境、饮食卫生条件差,容易感染和传播疾病。郑平明对湖州市外来务工人员的调查发现所抽取的12个流动人口聚集地的食堂均无消毒设施和卫生制度[1]。李桂娇等对中山市流动人口的研究表明外来流动人口的出现使该市霍乱流行周期变长,间隙期变短,地区分布扩大[2]。潘国庆等对苏州市流动人口表明流动人口是感染和传播急性肠道传染病的高危人群,市区的70.6%流动人口病例中为中、重型[3]。

1.2 呼吸道传染病

呼吸道传染病主要经飞沫传播,也可通过直接密切接触或间接接触传播,是受人口流动影响最大的传染病之一。对呼吸道传染病的传播影响较大的是流动比较频繁的人口,如短期打零工者。受空气、人口流动频繁等因素影响,极易发生常见的呼吸道传染病如麻疹、水痘、流行性腮腺炎、流感、肺炎、支气管肺炎等。2003 年的SARS 全球肆虐以及2009年H1N1流感在世界范围内的快速广泛传播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人口的跨国界流动的日益频繁。外来儿童计划免疫及疫苗接种得不到有效的落实,极易造成麻疹等疫苗针对性传染病暴发流行,张秋玲等1996 年报告山东威海一起流动人口麻疹暴发疫情,6 例病例无一人接种麻疹疫苗[4]。上海市宝山区窦文霞的研究发现在宝山区麻疹发病的人群中,外来流动人口占了82.24%,且以散居儿童为主,多数无免疫史[5]。王文明在江苏省的研究发现,从2004 年起,江苏省昆山市麻疹发病率上升的主要原因是流动人口的增加,而肺结核的发病主要集中在农民工这一人群,占81.66%[6]

1.3 接触性传染病

接触性传染病的传播形式有直接接触传播(如性病、狂犬病),间接接触传播以及与含有病原体的水、土壤接触而传播(如破伤风、吸虫病)。其中,艾滋病疫情的全球蔓延受人口流动的影响最大。人口的流动本身与艾滋病并无因果关系,人口流动与艾滋病病毒传播因素相结合,才真正导致了艾滋病病毒的加速传播。流动人口加速了艾滋病传播,他们因不安全感染,再把艾滋病病毒传染向四方。在我国一些地区,HIV 感染者中流动人口构成比例大,深圳南山区1997 年至2002年艾滋病的疫情监测发现HIV 感染者大多数为外来流动人口[7]。温州市对1988 年~2001 年由确诊实验室确认的HIV 感染者进行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到2001 年底温州市共要检出102 例HIV 感染者, 其中流动人口82 例, 占82.39 %[8]。

1.4 血液传染病

血液传染病是以吸血昆虫为传播媒介的传染病,建筑工人经济条件、社会地位都处于社会最底层,缺乏各种社会保障,群居群宿,居住地卫生条件差,蚊虫滋生,还存在共用水杯、牙刷、毛巾的个别现象,容易导致各类血液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深圳市数据表明1994 年~1999 年,流动人口疟疾的各年发病率明显高于常住人口[9]。有些经济条件差的偏远地区,人们通过有偿献血挣钱,从而容易造成HIV、HCV、HBV 的合并感染。

2 流动人口传染病管理对策

2.1 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制度,落实流动人口国家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流动人口信息是进行传染病管理的重要基础,对持有流动人口就业证或暂住证3个月以上、相对稳定的流动人群及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畴,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健康体检、健康教育、慢性病防治等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调公安、工商、妇联、教育等部门,继续加强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制定特定的传染病防制措施,降低流动人口发病的危险因素。

2.2 根据流动人口的特点,加大宣传力度,实行多种形式的免疫服务。利用新生儿乙型肝炎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之机,认真填写流动儿童资料,及时进行其它疫苗的预防接种。利用手机短信息服务,给家长免费发放预防接种通知。提高流动人口对计划免疫重要性的认识和主动参与意识。对生活贫困者减免预防接种费用。流动儿童不但要保持高的及时接种率、复种率,还要保证高的免疫成功率。

2.3 对于重点地区及重点人群实行定时定点监测,及时掌握人群抗体水平动态,为制定防制传染病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2.4 继续完善监测系统,在病例调查时应注重免疫史的搜集,增加资料的准确性,提高敏感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根据监测情况,及时调整免疫策略和干预措施。

参考文献:

[1] 郑平明.湖州市外来务工人员传染病防治现状与对策[J].职业与健康,2007,(7):528-530.

[2] 李桂娇,梁建平.中上市外来流动人口霍乱流行病学分析[J].广东医学,2002,23(6):641-642.

[3] 潘国庆,李勤学,等.流动人口将成为急性肠道传染病控制的重要对象[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1995,11(3)

[4] 张秋玲,陈德颖,王志芳,等.一起流动人口中麻疹爆发的调查报告[J].预防医学文献信息,1998,4(1):25-26.

[5] 窦文霞. 外来流动人口对宝山区理念麻疹疫情的影响[J] .职业与健康,2002,18(7):59-60.

[6] 王文明. 呼吸道传染病1219 例流行病学分析[J]. 职业与健康,2007,23(23):2195-2196.

[7] 李 真,杨祖庆,王志彬,等.某区艾滋病流行行情况及对策[J]. 现代预防医学,2004 ,31 (5) :768-770.

第7篇

2009年我社区大力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坝陵桥道办事处计生办的正确指导下,结合社区工作实际,狠抓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认真宣传,抓好育龄妇女普查

我社区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计划生育工作宣传、咨询。抓好节假日的计划生育工作宣传,及时掌握育龄妇女思想动向和变化,积极发挥好单位党、政、工的力量,抓好育龄妇女的服务工作。此外,今年三八妇女节,我们发放200余份计划生育宣传资料面向广大居民及流动人口进行宣传,受到广大群众及流动群众普遍欢迎。

二、领导重视,完善计生管理机构

社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高度重视,将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来抓细抓实,完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成立了以社区主任闫文科为组长,副主任张利花为副组长的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小组明确了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增强了责任感,加强了计划生育工作的贯彻落实。做到了组织落实,人员落实。实行层层负责,分级管理,责任明确,落实到位,有力地保障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注重落实,狠抓流动计生管理

    我们严格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认真清理登记,全面进行查漏补缺,社区工作人员态度端正,服务热情,使流动人口

管理工作收到较好效果。

2009年我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尚有差距,还有一些困难亟待解决,总之,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尽管困难再大,我们社区全体人员都有信心、有决心把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第8篇

[关键词]流动人口;有效管理;区域发展;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D63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2-0009-03

周忠伟(1962―),男,江西警察学院副院长,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处置与流动人口管理;王占军(1976―),男,江西警察学院治安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治安管理与安全管理。(江西南昌 330100)

本文系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招标项目“江西人口流动态势与有效管理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一、人口流动的理论解释

人口流动和迁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促进社会发展的有效方式。“禁徙”和“限徙”作为中国数千年管控社会治安的传统思维定势,在一定时期对社会治安起到了有效控制的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抑制了社会的发展。在社会大发展的新形势下,人口流动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常态。当然,随着人口流动的加剧,资源使用冲突、违法犯罪问题突出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凸显,使得城市管理压力剧增,成为城市管理者和城市居民不无忧心的问题。

美国人唐纳德・博格(D.J.Bogue)于20世纪50年代末提出的人口转移“推一拉”理论认为,人口转移是两种不同方向的力相互作用的结果。在人口迁出地,存在着一种起主导作用的“推力”,把原居民推出其常居住地。产生推力的因素有自然资源枯竭、农业生产成本增加、农村劳动力过剩、较低的经济收入水平等。必须指出,在迁出地存在“推”人口转移因素的同时,也存在“拉”人口的若干因素,如家人团聚的快乐、熟悉的社区环境、在出生地和成长地长期形成的社交网络等。只不过比较起来,迁出地的“推”的力量比“拉”的力量大,占有主导地位。同样,在转入地,存在着一种起主导作用的“拉”力把外地人口吸引过来。产生“拉”力的主要因素是:较多的就业机会、较高的工资收入、较好的生活水平、较好的受教育的机会、较完善的文化设施和交通条件、较好的气候环境等。与此同时,转入地也存在一些不利于人口转入的“推”的因素,如转移可能带来的家庭分离、陌生的生产生活环境、激烈的竞争、生态环境质量下降等。综合起来,转入地的“拉”力比“推”力更大,占有主导地位。[1]

二、我国流动人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流动人口管理中存在的最现实问题,是管理的“被动性”导致的管理难度。流动人口被动接受有关部门管理,租住单位和个人无奈应对有关部门对人口的核查,有关部门迫于社会压力被动应付,因而,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效果自然大打折扣。究其原因,关键在于流动人口对“被管理”的“需求缺乏”。以进行暂住登记和办理暂住证为主的传统管理模式之所以难以发挥作用,关键在于暂住人口对《暂住证》的“不需要”,使其逐渐成为公安机关一厢情愿的管理手段,在社会的发展中自然日趋被动化终至被淘汰。

因此,应当切实制定和落实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做到相关职能部门的“主动管理”和流动人口“主动被管理”的有机结合。这样,既可以减轻管理压力,也可以大幅提高管理效果。如目前的《居住证》取代《暂住证》,这并非名称的简单变更,而是以附加众多利益增加流动人口的“需求”,引领流动人口主动进行登记、主动接受管理。当然,其效果自然主要取决于附加利益的“需求性”,即其是否能够真正满足流动人口的切实需要。对于租住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的有关管理部门而言,其“需要满足”是引领主动接受管理和主动管理,从而有效实行管理的关键所在。如个人出租房屋申报登记的被动性,关键点即在于个人出租房屋申报登记的“无利益性”与发现不申报登记的“利益惩罚性”,有需要或者使其需要,才能使被动的登记行为转化为主动的申报行为。同时,对于不登、漏登、不报、瞒报的行为,要从法律制度上予以规范,给予一定的惩戒。要切实设定和建立“需要满足”体制,让主动接受管理或主动管理成为现实需要。

三、流动人口有效管理的途径

(一)加强部门协作,切实实现管理责任化

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社会化工程,需要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公安机关包揽全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既不可能也不必要,各部门的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对于流动人口的有效管理至关重要。事实上,现有的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体制仍然是条块分割,政出多门,在相对割裂的体制格局下,公安、工商、房管、计生、民政、税务、劳动、交通等各部门之间工作缺乏配合、资源难以共享、信息缺乏沟通、工作缺乏动力,从而导致公安机关独立承担局面的出现。因此,应当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流动人口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牵头、公安主管、多方配合的专职管理新模式。公安、工商、房管、计生、民政、税务、劳动、交通等职能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细化管理工作要点,明确定位,不缺位、不越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通有无、互相配合,形成“条块结合、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格局,切实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工作。

(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制度,以内涵提升促进服务与管理的积极性

创新能够为发展提供不竭动力,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也要求根据区域社会实际情况不断寻求管理创新办法。江西省公安厅日前在通报《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实施情况时,即明确宣称“四个创新”,即着力推进服务管理理念创新;着力推进服务管理体制创新;着力推进服务管理模式创新;着力推进服务管理手段创新。[2]其具体实施必将有效促进江西省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工作。当然,在思想多元化的现代社会,要达到此要求,亟需相关制度的设定与完善,其是行为的导引、监督与约束的必然之规,只有在完善的制度下,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和精神震撼。当然,制度不仅要制定得好,更要执行得好,这样才能促使相关服务与管理人员的服务与管理工作更到位、工作更有压力与动力。

但是,制度设定更需要内涵的提升,工作方法有效与否关键在于服务与管理理念的端正与否。无论何种制度与方法,都需要用心来操作,只有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服务管理理念,有效提升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价值意识、岗位能力意识、服务社会意识,才能真正实现管理效果。同时要正确认识时代警务要求,正确认识和处理装备提高和效能提升的关系。信息化建设是公安工作从传统走向现代的重要途径,也是当前破解流动人口管理难题的重要途径。要积极推进常住人口信息系统全国联网,要建立集各有关职能部门管理服务职能于一体的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立流动人口违法犯罪预警系统等,不断提升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服务工作水平。在提高装备的同时,更要加强装备使用的实际使用效果,加强服务与管理人员的“人力”管理,强化流动人口信息的掌握程度,切实做到“应采(采集)尽采、应登(登记)尽登、应变(变动)尽变、应办(办理)尽办”,这样才能掌握实际流动人口信息,有效实现流动人口底数清、情况明、管得住、服务好的管理要求,真正提高服务与管理效能。

(三)借鉴特种行业管理要求,有效强化出租屋及其中介组织管理

出租屋管理是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和重要手段。各地公安机关积极寻求管理创新,探索出“星级式”、“物业式”、“旅店式”等出租屋管理的有效模式。但苦于没有有效强制性管理规定为后盾,虽有效果但难以解决根本问题,出租屋漏管现象依然存在。如现有规定虽然明确要求出租房屋须经房管部门审批,出租户主有责任登记和核实租赁人员的有关信息,但罚则规定的缺位使得许多出租户主往往不屑甚至逃避办理房屋租赁手续,有关部门难以及时掌握出租房屋的有关信息。现行法律仅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对房屋出租人设置了处罚规定。该条款规定在实际执行中操作难度明显过大,为房屋出租人设计的责任难以执行到位。而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主要针对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出租房屋则不适用该管理办法。法律规定的缺位致使出租屋管理成为流动人口管理的桎梏,其管理效果主要取决于专项行动。

为有效解决出租屋漏管现象,当前我们可参照特种行业尤其是旅馆业的管理要求,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实施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公安部等六部局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基础上,积极会同出租屋涉及的有关管理部门,深入调查研究,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制定出台出租屋管理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将出租屋及其中介组织纳入特种行业管理范围加以规制,明确规定出租屋中介组织、出租屋业主、房屋租赁人员以及有关出租屋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以有效解决出租屋无有效强制性管理规定导致的责任不明、难以有效管理等问题,切实通过出租屋管理加强流动人口的有效管理。

(四)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尽可能消除影响人口流动的制度和政策障碍

心理上的认同和归属感的形成是流动人口融入本地区的根本标志,而户籍条件、附加利益和身份差别则是阻碍其社会认同和归属感形成的主要障碍。只有逐步直至完全放开城市落户的限制条件,才能真正做到经济上同工同酬、政治上同责同权、生活上同城同利,真正加速城镇化建设。对于经济欠发达城市而言,不用考虑出现“人口入市”的井喷现象,不用担心城市容纳力不足的问题,石家庄等城市户籍政策调整的结果即是有效证明。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解决城乡和谐发展问题,是强化流动人口有效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要举措。要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切实解决流动人口的现实权益问题,有效增加流动人口的区域认同感和归属感;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拆除城乡户籍差别“羁绊”,打破城乡界限、地区界限和城市界限,剥离户口上的各种附加利益,还户口作为“身份管理”的本来面目和初始作用,以“实际居住地”为户籍登记要件,确立新型户口管理制度。各流入区域要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医疗卫生、法律援助、机动车注册和驾照办理、公共交通、户籍管理和义务教育等各方面强化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促进流动人口的市民化,确保流动人口只要登记纳入公安机关等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即可享有本区域公民的同等待遇,切实消除流动人口的身份障碍和思想疑虑。同时,通过解决流动人口高度关注的切身权益问题,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和善待流动人口的良好氛围,切实增强流动人口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尤其需要强调的是,要消除农民工二代的户籍障碍,切实解决城市接纳问题。当前农民工二代规模越来越大,融入城市的要求也愈发强烈,但融入想法与接纳差异不可避免使其产生心理落差。“农民市民化的核心是权利问题。促进农民市民化转向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城市与农村之间形成平等的权利架构,实现农民群体的权利回归,让农民享有与城市市民同等的社会权利。”[3]随着城镇化的改革和推进,各地应当尽可能为二代农民工融入城市创造便利条件,当然消除户籍障碍首当其冲,使其不但在心理上融入城市,更要在身份上融入城市,真正实现农民市民化。这不但有利于解决二代农民工的问题,有利于社会治安管理,更有利于城镇化的推进和城市的发展,实现双赢。

[参考文献]

[1]Bogue, Donald J. Internal Migration[A]. Hauser, Duncan.The Study of Population: An Inventory Ap-praisal[C].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9.

第9篇

一、主要目标

组织健全,结构优化,素质提高,活力增强

二、主要任务

1、阵地建设方面。社区要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室或服务室,工作室要有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模式图、城镇居民和流动人口生育节育情况一览表、政务公开一览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措施等上墙牌面;服务室要配备免费避孕药具(箱)和宣传品;室外要有固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专栏,内容包括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流动人口服务指南、办事程序、奖励优惠救助政策等。

2、载体建设方面。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实践活动,在重大的节日如母亲节、5·29会员日、7·11世界人口日等节日,扎实开展对流动人口计生政策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性与生殖健康等知识的宣传,及时为流动人口育龄群众提供服务,扩大计生协在基层的影响力,增强协会凝聚力。

3、健全服务网络。组建以社区支部书记为会长,社区流动人口专管员、居民小组长、及社区计生协管员为成员的专职流动人口计生协管理队伍开展工作。

4、完善管理制度。计生协会要为村居“两委”出主意、当参谋、搞协调,发挥好协会的知情、评议、监督作用,参与扶贫开发、少生快富、关爱女孩、妇女发展、幸福工程、生殖健康等项目的实施,在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相关事务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三、时间安排

1、7月初为制定方案阶段,下发在楚苑社区成立流动人口计生协会的通知。

2、7月中旬为动员部署阶段,动员积极遵守、配合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人员入会,并做好会员登记等工作。

第10篇

【关键词】新生代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1-018-01

当前,我国流动人口总量接近2.3亿,占全国人口的17%,流动人口规模达到历史新高,流动人口流量、流向、结构和流动人口群体的利益诉求都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不完全统计,2013年,我国流动人口平均年龄约为28岁,80后、90后流动人口已经悄然成为流动人口的主力军,约占劳动年龄流动人口的一半以上。蜗居、蚁居、居无定所是他们中多数人的生活状态。

一、新生代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流动人口在给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同时,也给城市管理带来了一系列的难点和问题。

1.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困难。由于新生代流动人口频繁的流动、就业行为的随意性、生育行为的隐蔽性,使流出地和流入地人口计生部门难以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其婚育状态,难以及时提供避孕节育指导和计划生育服务,新生代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时,流动人口的自由迁徙权、合法居住权、平等就业权、平等教育和培训权等一系列权益缺乏有效保障,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流动人口对流入地的认同与融合,从长远看,流动人口权益得不到维护将对政府公信力产生负面的影响。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薄弱。县级虽然设立专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但人手缺少,工作只能停留在简单的数字统计、信息平台的操作,乡镇级普遍没有独立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队伍,只能由计生办人员兼职,远远承担不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重任。其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工作经费未能单独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使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经费未能享受到户籍人口的同等待遇,因此存在着经费困难的问题,从而导致了管理和服务力度的下降。

3、新生代流动人口处罚难度大。部分新生代流动人口善于钻法律、政策空子,为了回避处罚,长期躲在外地,结果是现居住地不愿处理、户籍地又鞭长莫及。计生工作在实际中又缺乏有力的法律法规保障,往往对计生违法者束手无策。

二、新生代流动人口管理的建议和对策

随着流动人口在社会经济中作用的日益凸现,流动人口也逐渐认识并追求其自身权益以及在城市生活中的地位,而整个社会也在越来越强烈地表达着社会公平的诉求。近年来,对于新生代流动人口的管理主要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坚持科学发展观,关注流动人口自身的特征和需求,改善服务的水平和可及性,从而使得流动人口管理在体制上得到逐步完善和改进,促进新生代流动人口与社会的融合。

1.建立流动人口网格化排查体系。各县、镇、社区根据所辖范围、分布特点、人口数量、居住集散程度、群众生产生活习惯等情况,科学划分网格单元。建立以村民小组、居民小区、楼栋等为对象的基础网格单元,由村民小组长、居民小区长、楼栋长作为网格负责人排查辖区流动人口的生活状况,了解他们的需求,掌握第一手的资料;建立以社区为对象的责任网格单元,由社区的计生服务员担任组长,依靠公安协管员队伍,组建一批计生兼职队伍,主要承担外来人员的登记发证、清查比对、信息采集、查验婚育证明等工作,协助做好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以辖区内的学校、企事业单位、车站、、码头、商业网点、工地等为对象建立独立网格单元,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做好单位管辖范围内计生管理服务工作。

2.制定流动人口严密的管理制度。流动人口从服务型政府的管理创新中获得自身所需要的最优质公共服务,还需要有严格的制度进行贯彻执行和保障。首先,建立健全责任分解制度。按照“机制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完善、服务到位”的目标,采用工作量、质、效与奖励相挂钩,业务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定期考核,确保责任和目标落实到人。其次,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整合资源,理顺关系,加强协调配合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检查、交流工作执行情况,研究和落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对策与措施。再次,建立财政投入机制,制定完善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经费投入保障制度,并保证予以足额拨付。

3.建立城乡一体的均等化服务体系。按照“服务经济、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的原则,为企业生产着想,为新生代流动人口提供便利着想,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内容单一的技术服务向集宣传教育、政策导向、科学育儿技术服务与一体的综合服务拓展。

第11篇

本文以实证研究为主。资料主要来源于2004年底,天津市流动人口办公室联合进行的“流动人口问卷调查”。该调查分为“流动人口调查”和“当地居民调查”两部分,调查涉及了天津市和平区、南开区、河西区、东丽区、西青区、大港区等六个城区的16个街道。调查中,每个街道在进行流动人口调查的同时也进行当地居民调查。“流动人口调查”的对象是非天津市户籍的外省市流动人口;“当地居民调查”的对象是具有天津市区户籍的常住人口。调查共发出“流动人口调查问卷”1400份,回问卷1211,“当地居民调查问卷”共发出660份,收回621份。调查包括了农民工的个人情况、城市生活状态、城市生活感受与市民意识、以及心理认同等诸多方面。流动人口调查中,农民工占88.6%,城市籍流动人口占11.4%。

1 农民工的身份认同状况

从不同的角度理解,农民工的身份认同具有不同的维度。而阶层认同、地缘认同、人际认同、组织管理认同、生活方式认同等等都包含在身份认同的概念之内。但将农民工置身于从农民向市民转变这一过程中考虑,农民工的身份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目前的身份意识和未来的身体、身份归属意识。农民工由于制度身份与自身的职业角色产生了错位,所以其身份认同也呈现出自我感知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而随着农民工阶层自身的分化,农民工群体的身份认同也出现了多元化的态势,并受到农民工城市生活经历的影响。

1.1 农民工的身份意识不统一

对于农民工而言,身份认同的关键在于明确自己到底是市民还是农民工。但另一方面,制度身份与职业身份的错位、自我认同与他者定义的差别,又使农民工的身份选择出现多个选项,是市民、是农民、还是既是农民也是市民,又或者既不是市民也不是农民工都可能是农民工的选择。而调查也显示,农民工的身份意识是比较混乱的。有9.4%的农民工认为自己是市民,有44.2%的农民工认为自己是农民,有22.5%的农民工认为自己即是市民也是农民,而有11.5%的农民工认为自己既不是市民也不是农民,另外还有9.6%的农民工表示说不清楚。从统计结果可以看出,农民工的身份意识并不统一,各种身份认同都占有一定的比例,但另一方面,认为自己是农民工的最多,说明农民工的身份认同是以制度身份为主,而不清楚和认为自己既不是农民也不是市民的农民工也达到了两成多,则说明有部分农民工出现了身份认同的混乱。

1.2 农民工的身份意识受城市生活经历的影响

农民工的身份认同是基于城市生活经验产生,因而城市生活经历不同的农民工其身份认同也不相同。调查显示,农民工的经济收入、就业状况、社会交往、在津生活时间等都对农民工的的身份认同产生一定的影响。而农民工的个体差异如性别、教育程度、政治面貌等对农民工的身份意识并没有明显的影响。

城市生活经历对农民工身份认同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高收入的农民工身份意识较明确,更倾向于认同自己市民的身份。

从表1统计结果可以看出,虽然收入对农民的市民认同并没有影响,但是收入在1000元以上的高收入农民工认同自己是农民的比例较低,而认同自己市民与市民双重身份的比较较高;而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农民工则是认同自己是农民的比例较高,认同自己具有农民工与市民双重身份的比例是比较低;说明收入在1000元以上的农民工更倾向于认同自己具有一定的市民身份。而且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农民工表示说不清楚自己身份和认为自己既不是市民也不是农民的比例明显高与收入在1000元以上的农民,说明收入低的农民工出现身份认同迷惑的可能较大。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收入越低农民工无法确定自己身份的比例就越高,而是中高收入( 800-1000元)的农民工身份归属意识最不明确。从收入看,这一部分的农民工高于一般的农民工,但又与城市居民存在着不大差距,因而他们从心理上倾向与脱离农民工身份,但是又无法确定自己的市民身份,所以会出现身份意识的迷茫。

其次,职业身份高的农民工身份意识明确,更倾向于认同自己的市民身份。

从表2统计结果看,有近六成的有雇工的老板认同自己具有市民身份或具有市民与农民双重身份表明他们更认同自己的市民身份,另一方面,有雇工老板中不明确自身身份归属的不到一成,大大低于其他农民工,表明他们有比较明确的身份意识。而其他农民工中,认同自己具有市民身份和市民与农民双重身份的比例要明显低于有雇工的老板。没有雇工的老板和临时雇员更认同自己的农民身份,管理人员和普通雇员认同自己农民身份的比较少,但是不能明确自己身份的则相对较多。显然,临时雇员和没有雇工的老板的基本处于社会的最低层,他们与城市主体社会也有着相当大的距离,因而他们认同自己是农民的比例较高。而管理人员和普通雇员一方面工作状况比较接近市民,另一方面受客观环境的影响他们整体的生活状况却与市民仍有着不少的差别,因而他们既不认可自己是市民也不认可自己是农民工和说不清楚的比例就想对较高。

再次,在津生活时间较长的农民工更倾向于认同自己具有市民和农民双重身份。

从表3统计结果看,来津一年以下的农民工中认同自己是农民的最多,而认为自己既不是农民也不是市民和说不清楚的也占到了四分之一,说明在城市生活时间短的农民工认同自己市民身份的比较少。而在津生活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农民工则更认同自己的市民身份,但他们之间也是有差别的。在津生活时间长的农民工的身份意识比较明确,也比较倾向于认同自己的市民身份。总的来说,在城市生活时间长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农民工的市民认同。但由于现实存在的农民工化的制度与制度障碍,农民工在城市中生活的越久,就越能感受到与市民的差别,所以他们是在不否认自己农民身份的基础上,市民身份意识有所增强。

第四,与市民有交往的农民工身份意识明确,市民意识较强。

从表4统计结果可以看出,是否与市民交往对农民工的农民身份认同没有影响,但是有城市人做朋友的农民工认同自己是市民和认同自己具有市民与农民双重身份的比例则明显高于没有城市人做朋友的农民工,而且,有城市人做朋友的农民工有身份认同困惑的比例要明显低于没有城市人做朋友的农民工,显然,与市民的交往是有助于农民工增强农民工的市民认同,并减少农民工的社会认同困惑。

总之,民工的身份认同主要受城市生活经历的影响。但由于中国城乡分割的二元化社会结构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制度身份依然是农民工市民化很难逾越的障碍,因此,较为顺利的城市生活经历虽然能够增强农民工的市民身份认同,但不能从根本上促使农民工形成完全的市民身份认同。

2 农民工的身份认同与城市社会融合

身份认同是农民工适应城市生活的心理基础,不同的身份认同影响着农民工与城市结合互动的方式,也决定着农民工与城市的融合程度与融合方式。

2.1 农民工的身份意识与制度认同

在中国独特的二元化户籍管理制度下,农民工的城市适应与城市融合不仅表现在经济、社会、文化心理和生活方式等方面,同时还包括制度层面的适应。即农民工必须要面对与市民的差别待遇,并在这种差别待遇的社会结构下,寻找自己在城市的位置及与城市融合共处的方式。而农民工对相关制度的态度也反映着农民工与城市的融合状况。

2.2 农民工当前的身份意识与制度认同

农民工对当前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的认同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察,首先是农民工对当前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的评价,其次是农民工的权利意识与权利诉求。从调查结果看,不同身份意识的农民工的制度认同也是不尽相同的。认同自己是市民的农民工比较能够接受目前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而具有农民与市民双重身份认同的农民工则对现行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较为不满。

从表5调查结果看,不同身份认同的农民工对目前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的认识是不同的。认为自己是市民的农民工比较能够接受目前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主要是因为他们的个人能力相对较强,能够突破制度的限制获得较为满意的生活状态。而认同自己具有市民与农民双重身份的农民工虽然具有一定的城市生活能力,但从整体上还是和市民有很差距,而他们对制度障碍更为敏感,所以对现行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也最为不满。而其他农民工虽然整体生活状态较差,但由于他们基本上不是以市民作为参考对象来考量自己的生活,比较能够接受市民与农民工之间的差别待遇,因而他们对制度的容忍性也较高。

2.3 农民工未来的身份认同与制度认同

总的来看,无论是未来身份归属意识的差异,还是未来身体归属意识的差异对农民工的制度认同的影响都不明显。

统计结果显示:未来身份认同仅影响到农民工对当前户籍制度和农民工权利保障的看法,愿意获得市民身份和长期在天津工作生活下去的农民工对当前的户籍制度更为不满,认为农民工权利经常受到侵害。显示出未来身份认同基本不影响农民工当前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的评价。但是未来身份认同对农民工的权利意识有很大的影响,见表6。

总之,虽然未来身份认同并不影响农民工对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的看法,但是却影响农民工的权利意识,希望在城市生活、工作下去的农民工希望获得更多的权利与保护。而农民工这种对权利的要求与渴望,也凸现出中国的户籍改革,赋予农民工“市民权”是重点,而不是单纯的户籍性质的变更。

3 身份认同与农民城市生活感受

城市生活感受是农民工在与城市区域和城市人的结合与互动过程中获得的感知印象,这种感受既包括农民工对自己城市生活的评价也包括他对城市人的认知与评价。

3.1 农民工当前的身份意识与城市生活感受

从统计结果看,认为自己具有市民与农民双重身份的农民工对城市生活最为满意,其次是认同自己是市民的农民工和认同自己是农民的农民工,认为自己既不是农民也不是市民和说不清的农民工对城市生活最不满意。见表7:

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身份认同不同,农民工对自己的就业、家庭生活、人际关系等等的满意度也有所差别。认同自己具有农民与市民双重身份的农民工对自己的整体就业状态、婚姻家庭关系、子女教育、生活水平与生活条件、休闲娱乐、身体状况等比较满意,认同自己是市民的农民工次之,而认同自己是农民工的农民工也比较满意,认为自己既不是农民也不是市民和说不清楚的农民工的满意度是比较低。而认同自己是市民的农民工对自己的人际关系比较满意,认同自己具有农民与市民双重身份的农民工次之,认同自己是农民的农民工也是比较满意的。

其次,认同自己市民身份的农民工对市民的评价较高,关系较为融洽。有学者指出的,市民的群体性的偏见与歧视是农民工与市民之间摩擦与矛盾产生的主要原因,而农民工也普遍感觉到了市民对其的歧视。但是调查显示,具有市民身份认同的农民工感到受到城市歧视的比例是低的。

从表8统计结果看,认同自己是市民的农民工是不太同意“城市居民对农民工有歧视”而其他农民工则处于比较同意和没意见之间,显示出认同自己是市民的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之间相处较为融洽。

总的来说,认为自己具有农民与市民双重身份的农民工对市民的评价最高,而认为自己是市民的农民工次之,认为自己既不是农民也不是市民的农民工对市民的评价较低。显示出,认同自己是市民的农民工对市民的印象最好,而这为市民与这部分农民工融洽相处打下了较好的心理基础。

3.2 农民工未来的身份认同与城市生活感受

农民工的未来身份认同对农民工的城市生活感受也有一定的影响,希望在天津生活下去和获得城市户口的农民工的城市生活满意度较高。但是他们感到适应和融入城市生活有一定的困难。

从调查数据可以发现,农民工未来身份认同基本上影响农民工生活的方方面面。愿意获得城市户口的农民工和希望长期在城市生活下去的农民工对自己的就业、社会交往、家庭生活等满意度均高于其他农民工,显示出愿意成为市民和在城市生活下去的农民工实际上与城市融合的较好。

从表9可以看出,不同未来身体归属意识的的农民工在市民是否文明程度高、老实、节俭、能吃苦、擅长理财、精明和素质低、违法乱纪方面的评价有差异,愿意在天津长期工作生活下去的农民工对市民的评价较高。相应的希望能够在天津工作生活下去的农民工对市民的评价也是较高。这表明,未来身份认同为市民的农民工与市民之间的关系较为融洽,更能适应城市生活。

 

4 结论

首先,农民工目前的身份认同以农民为主,但有部分农民工认同自己是市民,或者自己具有市民与农民的双重身份,显示出农民工目前的身份认同以制度认同为主,但逐渐向市民认同过渡。农民工未来身份认同以市民为主,显示出农民工有市民化的愿望。

第12篇

1、居留证和身份证没有关系,都是一种身份证明。

2、居民身份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一种法定证件,多由各国或地区政府发行予公民。并作为每个人重要的身份证明文件。

3、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发达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尝试,为中国制定技术移民办法,最终形成中国国家“绿卡”制度积累了经验。持有居住证者,可享受当地居民的待遇。

4、居民身份证意义在于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5、从“暂住证”到“居住证”,一字之差体现出城市管理的重大进步。由简单的准入登记,到主动的服务流动人口。将流动人口纳入实有人口属地管理后,将增加居住证社会服务与社会保障两大功能,从而使流动人口在劳动就业、医疗保险、子女教育、租赁房屋、购车购房等方面享有必要的待遇,从中折射出的,是政府角色由重管理向重服务的转变。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