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4 19:48:5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卫生执法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卫生监督;职位分级管理;薪酬体系
卫生监督队伍建设是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和职能调整的逐步到位,卫生监督参公管理势在必行。由于历史原因[1-3],卫生监督员这一群体在参公的道路上面临诸多难题,矛盾问题不断凸显[4-5]。当下,全国20多个监督所试行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模式,以解决基层监督员参公后的工作效能与收入分配难题,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本文就当前形势下实施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的利弊进行了分析,对存在的问题给出了针对性建议。
1基本情况
1.1卫生监督职位分级管理的由来
公务员法明文规定,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可列入参照管理范围。近年来,我国不少省份的卫生监督机构均实施了参公管理。2012年,原卫生部为解决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参公管理后出现的机构级别低、领导职位少、监督员待遇下降等难题,印发了《关于开展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118号),探索以职位分级管理为基础的卫生监督员管理新模式。2013年,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300余家卫生监督机构申请了职位分级试点,目前20余家卫生监督机构完成了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经验,发现了一些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1.2职位分级管理的必要性
卫生监督职位分级管理成功与否,取决于工作效率是否提升和职工对工作现状的满意度,使职工的生存幸福指数保持在个体期望的水平上。卫生监督员参公与国家录取公务员有着较大的区别,毕竟卫生监督是特殊群体,半路参公,年龄、职称、单位性质等,都对这一群体产生影响,尤其是待遇的落差较大,影响了执法队伍的稳定[6]。卫生监督采用职位分级管理新模式:(1)能够在公务员职务和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两种体制中找到契合点,从而调和职称与行政级别之间的矛盾;(2)有利于卫生监督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依据职位分类及其职位分级标准对监督员进行考核评估与职级评定,行政执法工作中实施动态调整,从而达到各扬所长、人尽其才的的;(3)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庸政、懒政和工作效率低下痼疾,让整支队伍充满活力,执法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和改善;(4)发出国家“重视”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的信号,在大部分驾轻就熟的监管职能被调整的背景下,有利于稳定卫生监督队伍“军心”;(5)卫生监督机构作为卫计委委托执法的机构,开展职位分级管理也是贯彻党的十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十三五”规划、完善卫生监管体系建设的需要,是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与发展、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
1.3职位分级管理的设计
所谓职位等级,是卫生监督员岗位、职责、能力和荣誉的集中体现。根据卫生监督员的工作年限、工作能力、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等,参照公务员的职级模式,结合其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确定其职位等级。一般来说,卫生监督的职位分级大致可走两条线:一是岗位分级,如行政执法岗位和后勤管理岗位应有所区别,至于岗位分几级比较合适,这显然需要在实践中摸索,找到合理的办法;二是能力分级,这体现的是学历的差别、工龄的差别等。学历、职称、工龄等因素和公务员薪酬体系有较大的区别,这也是卫生监督参公道路的最大障碍之一。当然,职位分级管理还要考虑到单位的行政级别,据此确定不同级别职位的设置比例。另外,初次录用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和现任监督员的首次评聘也有所区别,现任监督员需参照其现任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直接予以确认。还有一种情况是,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者,原则上按照就高原则予以确认职级。监督员的职务晋升与年度考核同样参照公务员的管理方法来设计,体现效率和公平原则。
2职位分级管理面临的问题
2.1有关部门对该项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
国家卫计委于2013年实施新一轮的卫生、计生机构改革以来,明确了卫生监督机构的性质,如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卫生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实行资格管理、持证上岗等制度,并明确要求积极探索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为基层卫生监督员解决待遇等问题创造了条件。但是,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等政策措施的出台,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了各项津贴补贴的清理规范力度,该项工作受到影响,支持力度明显减弱,导致工作推进不理想。
2.2职位分级管理与参公管理的有效衔接不顺畅
如果卫生监督参照公务员管理,就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及各项配套政策法规,不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参照机关公务员确定职务与级别,执行机关的工资制度,单位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有收入的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如果按照职位分级管理来落实薪酬和职务晋升,需要在公务员的职级和职务上与监督员的职位分级上有效衔接,由于这是新的管理模式,需要有关部门开展研究,明确两种制度的对应衔接关系,显然,当前这项工作进度不如意。
2.3职位分级缺乏科学统一的衡量标准
公务员的级别有比较成熟的划分体制,并明确了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7,8]。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制度,是将公务员的职位类别按照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并依此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监督员的职位分级目前并没有比较成熟的分级标准,一些城市尚在试点中,由于各地卫生监督员的薪酬形成机制和激励机制有所不同、管理的模式迥异,难以形成固定的模式来套用,因而职位分级管理的统一推进有一定难度。
2.4职位分级后监督员的继续教育要求不统一
继续教育差异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型单位技术人员之间比较突出。由于行政单位公务员没有职称评定项目,没有技能学分要求,因而对学术研究与科研创新没有过多要求。实施分级管理后,一家单位的行政岗位和管理类的监督员与技术类的监督员在科研创新、论文撰写、学历深造等有关继续教育方面的要求不统一,职级管理后的监督员还搞不搞科研,还写不写论文等,以及如何对各个级别的监督员开展绩效考核,是否需要制定单独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与规划等,这也是制约分级管理制度实施的难题之一。
3对策
3.1加强领导,积极推进职位分级管理政策措施
卫生监督职位分级是一项崭新的管理制度,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模式可以拿来当作参照或者遵循,需要一个逐步完善和发展的过程[9]。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为卫生监督职位分级管理的实施创造了条件。适应卫生监督执法医学专业特点的这项改革举措在部分城市已经取得了成功,例如深圳市卫生监督系统2015年办理卫生行政处罚案件量为3784件,较2011年(917宗)增长313%。河南省南阳市卫生监督局、贵州省铜仁市卫生监督局、山东省菏泽市卫生监督局等地卫生监督员依法办案的积极性大大提高。因此,地方政府和组织人事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卫生监督职位分级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参公工作的顺利实施。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制定该项工作保障政策和措施,严格条件和程序,积极做好申报和审核工作。
3.2开展调研,科学制定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机制鉴
于参公管理对卫生计生监督队伍的特殊性,需要在参公管理与职位分级管理间找到契合点,审慎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员录用、薪酬和职务晋升机制,保证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建议有关部门开展职位分级管理的调查与研究,推出科学性强、操作性活的职位分级管理新模式,既要明确卫生监督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身份,又要有别于公务员的职务和职级评定模式。将技术性专业性强的监督队伍按照职务分级管理和考核,实施季度、年度和任期三位一体的考核办法。创造有利于卫生监督员薪酬稳定增长与年功积累和工作勤绩密切结合的激励机制,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留下的基层卫生监督员待遇较低和晋升困难等难题。
3.3积极探索,推出职位分级及待遇的合理标准
职位分级标准是该项管理模式的核心内容。卫生监督机构在参公时,除行政职务管理人员外,有技术职称的监督员则多半选择职位分级管理,所在单位在对监督员开展公务员登记备案时,要详细地对照人事档案,弄清当事人的工龄、学历、职称等基础材料,考虑单位的规格、编制和职数限额,提出职位分级的科学性标准,要把握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客观公正;二是效率优先;三是晋升规范。一旦确定职级后,不得随意扩大实施范围、不得自行变更晋升职级的条件、不得擅自提高职级待遇等。
3.4敢于尝试,差别化制定监督员继续教育模式
1现状分析
1.1上海卫生监督学科建设探索
1.1.1制定学科发展规划。上海市的卫生监督学科建设尚处于起步期,学科建设重点在孵化和积累阶段。为此全市制定了卫生监督学科发展规划,凝练卫生监督学科下一步发展方向。明确以卫生监督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为导向,继续重视并进一步开展对卫生监督工作的理论研究并有所创新和发展。同时,关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实践和应用情况,深化和扩展各类卫生监督技术方法的研究,努力提升研究成果的被认可度,使之发挥更好的社会效益。
1.1.2完善学科发展决策机制。为促进卫生监督各专科发展与相互渗透,充分发挥专家在学科建设重大决策中的作用,按照学科发展规律,市和部分区县卫生监督机构组建了所级、学科组两级学术委员会,并建立健全了相应的管理制度,所级学术委员会充分听取各学科组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统筹、规划、管理,有重点、有步骤地负责学科建设的具体实施。
1.1.3健全学科建设日常管理机制。为加强科研课题管理,使科研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和科学化,制订了《科研管理制度》,对科研课题实施过程管理、目标管理,并开展课题中期评估以及结题验收,促进科研规模不断扩展,科研质量不断提高。为加强与区县所的沟通,推动各区县所科研工作的交流,还建立了市区两级科教联络员制度,在科研管理中引入了互动机制。
1.1.4建立学术交流定期平台。定期召开学术论文交流会、讲坛及学术论坛,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积极与高校、研究单位合作,邀请学术界知名学者和专家,每年组织多次全市性学术讲座。通过多形式、多层次的学术交流与讲座,扩大视野,了解前沿,促进了卫生监督学科建设。另外,2006年初我们创办了《上海卫生监督》杂志,2011年更名为《卫生监督理论与实践》,为卫生监督学术交流及论文质量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1.1.5形成学科、项目、人才孵化机制。我们根据“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的原则,建立了“卫生监督管理”、“环境卫生监督”和“医疗安全质量监控”3个二级重点学科,有重点的进行学科建设。自2006年起设立了“上海卫生监督科研基金”项目,充分发挥卫生监督科研课题“孵化器”的作用,鼓励全市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应用性卫生监督课题研究。实施青年人才培养计划。自2006年起在全市卫生监督系统内通过“个人申报、专家评审”的形式,择优遴选了23名35岁以下青年卫生监督员,实施为期3年的优秀青年卫生监督人才培养计划,培养模式为人才培养与课题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并采用“双导师制”。
1.2上海卫生监督学科建设的成效
1.2.1科研课题。从2005年来,上海市卫生监督机构累计获得各级各类项目354项、约1004.42万元的资助(见表1)。“卫生监督学”已列为上海市第二轮公共卫生体系建设3年行动计划中公共卫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并获100万元的资助。
1.2.2。为促进学术交流,繁荣学术空气,提高学术水平,推动学科发展,2006年初创办了《上海卫生监督》杂志,2011年更名为《卫生监督理论与实践》。为卫生监督学术交流及论文质量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每百名监督员数从5.15篇增加到14.00篇(见表2)。
1.2.3人才培养。近年来已输送多位学科带头人到国外知名学术研究机构交流访问学习,掌握国际前沿动态,引入先进理念、原则、做法,为卫生监督学科快速发展提供推进引擎。2008年,市级卫生监督机构1名人员成功入选上海市公共卫生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并获30万元的资助,10人成功入选上海市公共卫生优秀青年人才培养计划。
1.2.4上海市卫生监督人员学历变化。2006年,与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合作开设卫生监督研究生课程班,鼓励和支持全市卫生监督系统在职人员参加经济管理、行政管理、公共事务管理、法律等专业学习,通过系统培养,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水平。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从2006年的42.20%增加到80.18%(见表3)。
2主要问题分析
2.1卫生监督学科基础薄弱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6月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学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学科应具备其理论体系和专门方法的形成;有关科学家群体的出现;有关研究机构和教学单位以及学术团体的建立并开展有效的活动;有关专著和出版物的问世等条件。从学科建设发展角度上讲,学科建设的内容包括学科规划、学科队伍、学科基地、学科项目、学科环境等方面[1]。对照上述基本条件和要求,卫生监督学科建设还有很长的路。
2.2卫生监督学科总体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不高
尽管近年来卫生监督机构在学术科研、人才培养等方面有了明显进步,但整体而言,卫生监督学科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基础较为薄弱,学科建设规模仅初具雏形。学科规划、学科人才队伍、学科基地、教学书籍等基础条件与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的主干学科相比有相当大的差距。如尚未形成系统的学科发展规划、缺乏学科领军人才,没有专门的教科书等。
2.3卫生监督学科不能适应业务发展需求
面对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不断提高、社会公共卫生问题的日益严峻、政府监管职能不断强化等新形势,卫生监督作为国家管理卫生事务的重要手段,承担的任务越来越重,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大。而相对于公共卫生体系中的医疗服务和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学科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成立时间较短,且限于目前人员的学历层次,我们在工作中往往更多地依靠经验执法,对问题的分析仅停留在操作层面,满足于完成任务,既对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缺乏深入、系统研究的能力,也缺乏对自身工作科学发展的系统考虑。由于缺乏学科建设对于业务工作的支撑,造成卫生监督日常工作中取证手段和标准的缺乏、现场快速检测标准的缺乏、评估指标的缺乏,这些都制约了卫生监督工作的发展。
3思考和对策
3.1明确卫生监督学科建设的长期战略目标
学科建设是人才培养的基础,是人才孵化成长的摇篮,是提高卫生监督能力和卫生监督工作基础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把握好学科建设这个有力抓手,就把握住了卫生监督发展的关键,就能带动卫生监督的全面可持续发展[2]。但是,学科建设并不能一蹴而就,它需要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积累,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这就需要我们有耐心、有信心,以学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目标,科学合理的设定目标,循序渐进,不断探索改革现有卫生监督工作的方法和技术,致力于建设既能与国际接轨、又能反映和支持我国卫生监督工作实际的卫生监督学科。#p#分页标题#e#
3.2构建卫生监督学科建设的框架
3.2.1卫生监督学科建设的主要框架。卫生监督学科建设框架应当以各基础学科的卫生监督法规体系、卫生监督标准体系、卫生监督指标体系和卫生监督支持体系为研究重点。卫生监督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研究和完善旨在提高卫生监督依法执法能力,促进执法严谨与公平;指标体系研究目的在于正确评价卫生监督状况,辅助评估和决策;卫生监督支撑体系研究则旨在提高卫生监督技术执法能力。
一、亮出法治利剑,州城管理井然有序
(一)依法行政,打造阳光法治城管
城管局集中行使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等九大方面行政处罚权,权大责重,先得自身过硬。一是遵守执法规范。建立城管权力清单和执法责任清单,健全行政处罚程序,严格裁量权行使,规范调查取证行为和执法文书,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杜绝法外用权。坚持重大执法活动风险评估制度,避免决策失误。二是做到文明执法。推行说理式、恳谈式执法,执法人员做到先敬礼亮证、先指出违法违规事实、先讲清处罚依据、先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处罚。三是坚持阳光执法。公开城管执法依据、责任清单,聘请城管监察员,开展“市民城管体验日”活动,调动市民参与城管工作,监督城管执法。依托数字城管系统,无盲点监管城市事件问题信息,实现精确定位和快速反应。
(二)部门联动,整治城市管理乱象
城市管理涉及众多领域,“六城”同创任务繁重,部门协同作战攻坚。一是统一指挥调度。成立市城管委、“六城”同创办公室,统一调配城市管理资源,将市容环卫、交通秩序等工作任务逐项明确责任部门,步调一致开展工作。二是联合执法攻坚。城管、公安、环保、工商、“两违”清理办等多部门参与治乱保净、治尘保洁、治噪保静、治堵保畅、“两违”整治行动,仅去年共查处城区“两违”案件1176件,拆除“两违”建筑3万平方米,查处违章渣土运输车900台次,清理临时流动摊点140个,处罚交通违章800起。三是建立长效管理措施。围绕保洁,投入1500余万元,添置喷雾车、洗扫车等环卫机械设施,城区机扫率达到755%;投资5571万元,建设城区生活垃圾备用填埋场。围绕畅通,强化人车分流,建设主干道全域电子抓拍系统,科技管控。围绕严控大气污染,对建筑企业严格执行“六不开工、五不上路”,对城区主干道实行洒水降尘、喷雾压尘,成功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城市。
(三)执法为民,树立贴心服务品牌
用“执法为民、贴心服务”理念武装执法人员头脑,广泛争取市民支持,共同管理城市。一是教育疏导。遵循首次违章不处罚、处罚之前先告知等规定,区别知错就改与屡教不改,做到处罚恰当。开展办公进街面、队员进网格、城管进社区“三进”活动,《市民文明手册》,广泛宣讲城管知识、法规和典型案例,讲明法理、讲清事理、讲通情理。二是疏堵结合。积极建议跟进城市规划,配套完善给排水体系,补齐公交站、停车场、路网建设和背街小巷改造建设“短板”。推出利民便民措施,在学校、市场、医院、景区周边设置临时摊点,化解弱势群体“肚子”(衣食)问题与城市规范管理“面子”问题的矛盾。开展市容环境美好示范路、广告示范街、最美工地、最美社区创建工作,实行日常巡查、定点值守制度,维护市容秩序。三是畅通诉求渠道。开通城管热线,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导办群众办事1712人次,处理市民投诉1200余件,满意率达95%以上。
二、突出问题导向,正视城管“执法难”
(一)制度建设缺失,管理执法依据不足
国家层面没有出台专门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恩施州于2009年5月颁布实施的《恩施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
例》已不适应当前城市管理和执法需要。市城管局受市政府委托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实际执法单位为城管局的二级单位城建监察大队。根据规定,市城管局作为事业单位,无权进行二次委托执法,导致城管执法行为得不到法律保障,执法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城区“三办一镇”和社区作为城市管理的责任主体,均无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权,出现了“条条有权难办事,块块管事没有权”的尴尬。
(二)执法体制不顺,存在多头执法现象
顾名思义,城市城管局的主要职能就是行使城市管理职责,但在实际操作中城市管理权责分别由城管局、住建局、交通局、环保局、水利水产局等多个职能部门负责,权责不明。部分城市管理事项实行管罚分离后,由于缺乏城市管理议事协调机制,城管与其他管理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衔接,出现职责不清、关系不顺等问题。例如交通管理,一方面交警、运管、城管等部门多头管理,另一方面执法职责不明,相互推诿。而城管局往往充当城市管理过程中棘手工作的“灭火队”,但在面对部分专业性较强的执法领域,无从下手,出现管理“真空地带”。
(三)机构编制掣肘,保障能力有待加强
恩施市城管部门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上为县级市标准,设置工作机构24个(省直管市和中等城市机构限额平均数设置27个),与其承担建设恩施州地级城市的任务不相适应。同时,城市规划滞后,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功能不完善,对城市规范管理执法增加了难度。
三、改革执法体制,提升城市管理效能
突破城管执法困境,加快城管执法法治化进程,关键在于深化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
(一)加强地方立法,完善城管法律体系
在城市管理执法顶层设计不足、上位法缺失、执法依据(法源)分散的情况下,要从州级层面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建立有少数民族地方特色的城管法规体系。制定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单行条例,明确城市管理执法的范围、内容、程序,规范城市管理执法的权力和责任,制定符合恩施州城实际的地方执法管理规定规则,让州城管理执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推M综合执法,提高管理效能
一是推进机构综合设置。依托城管、交警、运管、环保等多部门执法权限,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设立综合执法机构,推进综合执法。科学设置市城管局内设机构,实行大科室管理,将更多力量下沉到管理一线;将城建监察大队调整为内设科室,避免在执法权上进行二次委托,确保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是厘清部门职责。制定各单位权责清单,明确相关城市管理部门职责,彻底解决职能交叉、管理缺位现象。三是整合各方力量。充分发挥城管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建立城管部门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下移执法重心,将权力下放到基层,将责任压实到一线,促成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四是建立问责机制。严格队伍管理,强化服务意识、程序意识、效率意识和责任意识,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追究。
(三)坚持向内挖潜,夯实基础保障
一是强化队伍建设,科学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例,配齐配强城管队伍人员。二是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城管预算增长机制,提高环卫工人、协管员等从业人员待遇,改善城管部门工作条件。三是探索环卫保洁、园林绿化等由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快推进城市建设管理主体多元化。四是持续开展最美社区、最美恩施人等系列评选活动,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五是加强智慧城市建设,建立智慧城市数据交换中心,加快构建大数据中心,启动智能交通系统、智慧停车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城市科学管理水平。六是完善城市规划,强化规划执法,统筹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周勇,湖北省恩施市城管局局长)[FL)]
[FK(H021ZQ*4/5]
[HS2][HT4”H][JZ]《中国经贸导刊》征稿启事
《中国经贸导刊》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主管、中国经贸导刊杂志社主办的国家级期刊,国内统一刊号CN11-3876/F,国际标准刊号ISSN1007-9777。
《中国经贸导刊》紧扣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的脉搏,抓住发展改革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侧重刊登研究国家发展和改革重大问题、热点问题的学术论文,以其学术性和指导性赢得广大读者的好评,并被纳入北大2008年核心期刊。
《中国经贸导刊》设有高层论坛、改革热线、产业发展、地区经济、农村经济、外资经贸、财税金融、资源环境、价格监管、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事业、文化事业、经济法规、探索研究等栏目。
一、论文规范
1内容充实、观点明确、层次清晰、逻辑严密、论据充分、语言通顺、文字简练。
2稿件结构请按如下顺序安排:中文题目、作者姓名、摘要、关键词、正文、脚注、参考文献、基金项目、作者简介、联系方式。其中,标题字数一般不超过20字;摘要控制在180字符以内;关键词3―5个,彼此用空格(2格)隔开。
若有基金资助或课题经费资助的论文,请注明基金项目名称或课题项目名称及编号。基金项目或课题项目的名称上要加双引号。举例如下:〔本文系江苏省教育厅项目“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完善我国收入调节政策研究”(项目编号:07SJD630045)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依次写出作者真实姓名和所在单位及职称。
3排版时注释部分使用脚注;文中若有图表,需要在表上或图下填写表(图)名,并且内文要有提及该图表的相应文字;排版请勿分栏。
二、注意事项
1用电子邮件投稿r,电子邮件主题请以“投稿人姓名+稿件名称”的形式填写。
2务必在文尾注明作者的联系方式,包括姓名、地址、电话、电子邮箱。
三、投稿方式
论文关键词 公共场所 控烟 经营者
随着大众对吸烟危害的认识深化,以及对健康的日益关注,公共场所吸烟控制,越来越成为公众关注的问题。2014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的修改意见,这无疑是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一大进步,但就目前而言,公共场所控烟的立法与执法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一、 法律问题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
法律体系不完善,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国家没有相对应的法律,甚至连有关公共场所卫生的法律都没有,只有一些条例,适用时难免繁琐混乱,而公共卫生关系民众日常生活与健康,意义不可谓不重大,理应有权威、统一的法律来支撑,而公共场所控制吸烟作为公共卫生的重要部分,理应体现在法律之中。
另外,在此送审稿出台之前,我国已多部有关于此方面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但这些规范之间互相不协调,与现在的送审稿之间也多有不统一之处。如上海和杭州的有关公共场所控烟的地方性法规都规定了餐厅、宾馆等部分公共场所的室内可以设立吸烟区域,这与卫生部于2011年公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现在的送审稿中的“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款相悖,适用时难免会出现问题。
由此可见,公共场所控烟缺乏上位的法律,相关规范之间互不协调,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
(二)范围界定不清晰
公共场所控烟,顾名思义,针对的范围应该是公共场所。但是何为公共场所,现有的规范中并没有统一的认识。
如1987年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列举了28类“公共场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此中并没有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机关单位等明显应列入的场所,显然是很不完善的。
2009年《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同样通过列举的方式定义了“公共场所”,将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办事场所等列入,定义更为完善具体,相对更好操作。
而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中,一方面,对公共场所只做了非常笼统的定义: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另一方面,通过禁止性规定,实质上将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也纳入公共场所范围,这在以往的规范中是没有的。送审稿的规定太过笼统,实质上不利于民众以及执法人员真正区分何为公共场所。
现在送审稿的模糊定义,相关规范各不相同的定义,使得公共场所的范围界定十分不清晰,令人困惑,难以对人的行为产生真正的指导和预防意义,难以实现条例设置的初衷。
(三)经营者作用难发挥
吸烟行为发生频率大、速度快、范围广、场所多,如果只靠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无疑是鞭长莫及,难以应对。所以说公共场所控烟,关键其实不在行政机关监督,而在于经营者负起责任。但是纵观现有规范,虽然看似规定了经营者的责任,但是其作用难以发挥。
一方面,只规定了经营者的责任,对经营者的监测不够。以送审稿为例,其规定了“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的管理”,对于安装监测设施只停留在“鼓励”阶段。可想而知,对于餐厅、宾馆等公共场所经营者而言,取悦于消费者远比控烟更重要,如果没有安装监测装置,再加上行政部门时间与人员有限,也不可能时时刻刻前来监督,可谓是“天高皇帝远”,他们真的会冒着冒犯消费者的风险,老老实实地履行法条中规定的控烟劝阻行为吗?答案恐怕是否定的。就如同与环境相关的排污行为,如果不对每个排污口都进行监测,恐怕偷偷排污、瞒而不报者大有人在,治理排污、总量控制只能是一纸空谈。同样的道理,如果不对每个公共场所安排监测设施进行监测,经营者的责任就难以得到真正有效的履行。
另一方面,即使经营者有心去做,他们所能做的也达不到控制的力度。还是以送审稿为例,经营者面对吸烟的人,可以“劝阻”,劝阻不听可以强制其离开。但是吸烟行为发生频率大,速度快,来不来得及一一劝阻且不说,等劝不成,强制其离开了,恐怕一支烟也抽完了,损害后果也已经造成了,抽烟的人也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损失,下回还照抽不误,那么这样的控制究竟有什么实质性的作用?处罚是一种较好的控制方式,但是送审稿中,只有相关行政机关有处罚权,“天高皇帝远”的行政机关,每天面对如此多的场所如此多抽烟的人,恐怕也难以一一应对,对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的真正控制,还是困难重重。
可见,对于经营者而言,虽然规定了责任,但是一没有对履行责任的有效监测机制,二没有赋予履行责任的有效手段,经营者的作用难以真正发挥。
二、解决建议
针对以上法律问题,笔者试提出以下几点解决建议:
(一)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方面,推动有关公共卫生法律的出台,并在法律中设条款甚至专章来规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问题,使得这一问题有更权威、统一的规范。
另一方面,各地方应加强对有关这一问题的地方性法规的审查、修改、制定工作,使之与最终出台的关于公共场所控烟的条例相互协调。
另外,各部门可针对最终出台的条例出台更细致的实施细则,而各地方也可针对最终出台的条例,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出台更细致的相关规定。这样,才能使有关公共场所控烟的各种位阶的法律规范形成一个互相协调、互相衔接的体系,真正地发挥作用。
(二)以列举+概括的模式明确范围
针对“公共场所”范围界定不明,各规范的定义互不协调的问题,建议可以通过修改条例,或是出台实施细则,通过列举+概括的立法模式,对公共场所进行一个更明确的范围界定。试设计如下:
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以下几类场所以及其他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一)托儿所、幼儿园、大中小学及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教学场所;(二)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三) 体育场馆;(四) 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五) 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六) 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七) 商场、超市等商业营业场所;(八) 歌舞厅、游艺厅等娱乐场所;(九) 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75座以上的餐饮场所;(十) 宾馆、旅馆等住宿场所;(十一) 电梯及其等候区域;(十二) 公共汽车和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十三) 机场、铁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站;(十四)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十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通过列举+概括的模式,既确认了哪些场所是经营场所,给公民和经营者、执法者以行政指南,同时又给公共场所的界定预留了空间,执法人员在具体裁量时,如果遇到新型的、未列入条款的但又明显应该属于公共场所的场所,可以通过“以及其他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找到裁量的依据,使得对公共场所的界定可以随时与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对接。
(三) 强化经营者责任
一方面,强制要求符合“公共场所”定义的各经营者必须安装相关监测设施并申报备案,定期报送监测数据,有关部门定期抽查监测视频,强化对经营者履责情况的监管。甚至依靠科技手段,参照交警和环保的电子监测执法,实现实时、远程监管。
另一方面,可以创新执法方式。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因此,可以出台规章,允许有关的行政部门通过委托执法,将这方面行政处罚的职能委托给医院、学校等符合条件的组织,使得相关经营者不需要报告行政部门就可以自己代为执法,大大加强了监管力度,对公共场所吸烟行为起到更大的控制和预防作用。还可通过定期报送视频,由行政部门对视频中屡教不改的吸烟者进行处罚,使得吸烟者不再抱有侥幸心理,执法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关键词]预防医学人才 人才培养 培养模式
一、预防医学学科的发展趋势
近20年来,全球经济及医学科学的快速发展使预防医学学科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类与疾病的斗争从被动个体治疗进入到主动群体预防的时期,人类社会对预防医学的认知和需求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公共卫生事业受到高度重视,危害人类健康的传统传染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而心脑血管病、糖尿病、肿瘤等慢性疾病;艾滋病、SARS、禽流感等新的传染病;以及精神疾病、心理疾病等成为当前危害人类健康的重要疾病。人类疾病谱的改变,使预防医学的工作重点发生转移,针对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与控制,保证整体人群的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延长寿命,成为各级政府部门和预防医学工作者新的历史重任。
随着人们对疾病的认识加深,发现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已经不能概括和解释新的健康和疾病问题,因为它仅从单一的生物学角度去理解健康和疾病,忽视了人的社会性和心理、社会因素对健康和疾病的影响,如高血压、肿瘤、艾滋病等疾病的发生是生物、心理和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1997年美国精神病学、内科学教授恩格尔(Engel)提出了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其主要内容包括生物遗传因素、环境(包括自然和社会环境)因素、心理因素、生活方式与行为因素以及卫生服务因素构成影响人类健康和疾病的全部因素,分析了生物、心理和社会因素对人类健康和疾病的综合作用和医学的整体性。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成为当今医学界的共识。
为了适应人类疾病谱的改变和医学模式的转变,我国卫生方针和政策也作了巨大的调整,整体人群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控制成为卫生工作的核心,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人民身体健康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如环境保护法、劳动保护法、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同时,加大了对公共卫生事业机构的建设力度和经费投入,各级卫生监督所、疾病控制中心相继成立,发挥着人群预防和控制疾病的重要作用,工作范围从传统的劳动卫生、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儿童少年卫生、流行病几大卫生扩展到慢性病、艾滋病、精神、心理疾病的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等领域。为了实现我国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近年来,社区卫生服务从北京、上海、杭州等试点城市向全国范围推广,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六位一体功能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在保障社区人群健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解决了广大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提高了社区居民生活质量和环境质量,使卫生资源、卫生服务正逐步从城市向农村社区扩展。体现了满足人们对医疗保健需求的公平性,为发挥预防医学的效能将产生积极深远的作用。有人称社区卫生这一变革为人类第三次卫生革命。最近我国学者提出了“大卫生”观念,认为作为社会事业一部分的卫生事业要纳入国家发展规划,政府承担责任,社会各部门配合,人人参与,使医学社会化,才能实现社会预防和社会保健的目标。它体现我国卫生工作预防为主的方针和我国政府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
二、传统的预防医学人才培养模式需要改革
我国预防医学专业的教学基本沿袭前苏联的教学模式,课程设置以环境卫生、劳动卫生、营养与食品卫生、儿童少年卫生、卫生毒理学基础及流行病学和卫生统计学为专业主干课程,此种教学模式几十年来为我国培养过大批卫生专业技术人才,他们为我国的公共卫生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如上所述,近20年,预防医学学科的发展,对我国传承五十多年的传统预防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提出严峻挑战。最近,我们对近5届本校预防专业本科毕业生所作的调查结果显示,学生反映很多课堂上学到的知识在工作岗位上用不上,很多有用的知识又没学,调查结果充分显示传统人才培养模式的缺陷,具体表现在:应试教育,重理论轻实践,重考试轻动手,高分低能,所学知识与实际工作应用不相符合,教学内容和方式滞后于社会发展步伐。
如何改革传统的预防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杨克敌等从社区卫生服务的角度出发,提出了“拓宽基础,加强临床,优化专业”的预防医学人才培养新思路,弥合预防医学专业与临床医学专业之间的鸿沟。在培养模式上与临床医学专业前期趋同。因为当前疾病预防与控制的模式已发生了根本性改变,预防医学人才需要更多的临床知识和技能来面对疾病谱更加复杂化的人群,这种模式比较适合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对预防医学人才的需要。耿齐鸣也认为:2004年的SARS流行给我们现行的疾病预防和控制提出警示,在医学教育中必须进一步加强和重视预防医学教育,尤其是社区预防医学教育。
赵福生认为预防医学人才培养模式中,课程设置改革势在必行,预防医学教育体制的改革必须与卫生防疫体制相适应.目前卫生防疫部门的主要工作任务除了指导公众进行自我保健、预防疾病、控制疫病流行、消除或减少致病因予的作用外.还有卫生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而预防医学专业课程设置目前是以卫生学类课程为主.很少或没有设置公共卫生事业所急需的卫生行政执法等专业和课程。卫生监督是国家行政监督的组成部分,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而且卫生监督专业人才培养水平远不能满足需要。预防医学系应积极创造条件,开设有关课程,培养从事卫生执法的高级专门人才。
为了培养预防医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提出毕业专题实习和卫生防疫机构现场实习相结合进一步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方案,采用教研室毕业论文专题实习与卫生防病机构(疾病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现场实习相结合的模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学生毕业专题实习由教师根据自己的科研工作实际,提出若干个研究专题,给学生对专题作简要介绍和总体要求后,学生要完成从查阅文献、课题设计、实验(调查)研究、数据收集、统计分析、论文撰写到论文答辩的全过程。这种教学模式重在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以适应卫生事业发展的人才需求。疾病控制中心实习是实践性教学的另一重要环节,学生在走向工作岗位前,到疾病控制中心实习,使学生直接了解现场工作实际,增强学生对卫生防病工作的感性认识,积累实践经验,并亲身参与卫生防病机构的实际工作,如现场调查、实验室检测、卫生监督执法等,这对学生来说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毕业前训练过程,是预防医学专业本科生教学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为学生日后走向工作岗位打下基础。江城梅也认为预防医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教学改革重点应加强预防医学实践环节,由于相当多教师是“三门”(校门、教研室、课堂)教师,不但缺乏公共卫生实践工作,各学科专业之闻也很少教学交流,讲课缺乏生动的实际案例和亲身体验,实际上就是应试教育。建议预防医学专业老师应该到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机构锻炼一段时间,增加实际工作经验,以便能结合实际进行教学。另一方面,要请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机构的专家上讲台讲课,使学生接触预防医学实际工作。
殷朝阳等分析了我国预防医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引入国际医学教育标准,改革预防医学教育模式。加强实践教学环节,首先,要从时间上予以保证,实验课程学时数和预防医学实践周数要科学设置。其次,要优化实践教学内容,加强学生数据收集与统计分析、现场调查与实验室测定、人群流行病学调查、人群健康评价等方面的实践技能训练。再有是要加大投入,大力改善目前预防医学教学实验室设施落后、环境条件差的现状,特别是要加强预防医学教学基地建设。国外的预防医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也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总的说,国外比较重视知识面广、实践性强、自主学习、创新思维能力方面的培养。如美国医学院校协会AAMC提出:预防医学教学范畴包括有最常见的课程:预防医学、社区医学、公共卫生、流行病学、生物统计学、信息学、循证医学等课程。美国公共卫生教育理事会(The Councilon'Education in Public Health)规范了MPH 学位点应包括五方面的教育内容,即行为科学、生命统计、环境卫生科学、流行病学及卫生事业管理。法国高等医学教育公共卫生教学内容进行了多次改革,巴黎第六大学(Broussais Hotel一Dieu)医学院教学计划的第二阶段(简称为DCEM)中,基础教学内容有:(1)交流:交流技巧、卫生教育技术、文献收集、信息论。(2)流行病学:描述性与分析性流行病学、统计学、人口学。(3)规划:卫生机构评估、卫生与预防的行动计划。(4)经济:卫生机构与卫生制度管理、卫生经济。(5)法学:行政、组织及民事的法学基础,社会保护,卫生法和社会法。(6)环境:物理环境的研究方法与环境卫生学;应用社会科学方法:组织职能与卫生一社会政策的分析。除了上述课程之外,公共卫生专业的医学生还必须自主选择学习下述选修教学中的两门课程:环境与环境卫生学、流行病学、卫生机构与卫生服务部门的管理、社区保健。
综合上述预防医学的改革动向,作者认为预防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1.预防医学人才培养模式必须适应我国卫生战略的改变,教学重点放在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与控制,保证群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及大卫生观思维。
2.根据卫生监督所、疾病控制中心的职能转变,修订人才培养目标,改革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使教学内容与实际工作内容相一致。如传统的三大卫生、流行病扩展到慢性病、艾滋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等。
3.注重交叉学科知识培养,拓宽授课知识面,如:人文科学、信息学、管理学、心理学、卫生法学、卫生经济学等对于现代预防医学来讲都是很重要的内容。
4.预防医学专业人才培养要突出应用能力的培养,通过讨论课、社会实践和毕业专题实习等教学环节,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现场工作能力。
5.注重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创新能力,改变灌输式教学方式,培养学生自主学习,促进教与学的互动与交流,尤其是要改革死板的考核方式。
三、构建新的预防医学人才培养模式
根据预防医学的发展趋势,在总结多年教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我们提出如下新的预防医学人才培养模式设想。
如下图所示,与传统培养模式完全不同,本培养模式以应用型为主线,突出学生自主学习和综合素质培养的特点。学生将拥有大量的时间自主学习和独立思考问题,主动学习有利于学生的分析能力和创新能力形成。另外,通过在卫生和疾病预防机构的现场教学,使学生接触实际工作,加深对书本理论知识的理解,增强动手能力。本模式还注重人文知识的培养,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和适应复杂社会环境的能力。聘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专家做专题讲座,也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有效方法,总之该模式培养的学生完全可以适应公共卫生机构的工作要求,使学生学到的知识与工作需要相一致,该模式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2007年获得国家级预防医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立项。
在此新的培养模式中,教学方式也要做较大的改革:如下图所示,各门专业基础和专业课程均在老师指导下进行自主学习,围绕老师的导读内容和命题展开课后的课本基础理论自学,查阅文献,收集资料,做探究实验。把自己的观点和假设在讨论课中发表和辩论,最后形成结论和完成学习报告上交给老师。该教学方式借鉴国外一些高等院校的经验,确实能把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起来,完全不会有学生上课打瞌睡的厌学现象出现。
综上所述,预防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是我国预防医学学科发展的大势所趋,构建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必须符合社会对预防医学人才专业要求的实际情况,使学生学到有用的知识。如何实现为社会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仍然有很多深层次的问题值得我们继续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杨克敌,杨世秀,欧阳宁慧.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3,(3):24-25.
[2]耿齐鸣.从SARS流行看今天的预防医学教育.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4,3(2):82-83.
[3]赵福生.从包头市卫生防疫队伍现状看预防医学教育面临的任务.中国公共卫生管理,1997,13(4):251-254.
一、整顿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一)加强节假日市场价格监管。做好重大节假日期间的市场价格检查,加强市场巡查,加大重要领域、重点时段的市场价格检查力度。
(二)强化市场价格常态监管。加强明码标价日常监管,继续落实明码标价三年工作方案,分行业整治和打击商贸流通和服务业不标价、模糊标价、虚假打折、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抓好商品住宅房销售明码标价常规检查;按照省局统一部署,开展涉及保障性住房各类收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
(四)加强市场价格应急监管。健全价格应急机制,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快速果断处置突发价格事件。
二、开展价费热点行业检查
(五)开展银行业收费专项检查。重点清理银行贷款过程中捆绑收费、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等问题,严厉查处继续收取国家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以及擅自提高标准收费等问题。
(六)继续开展涉企、涉农收费专项检查。重点对农村生产、生活用水用电价格进行检查;检查国家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价格政策。
(七)开展教育收费检查。结合本地实际,重点查处学前教育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义务教育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公办高中超“三限”乱收费等。
(八)继续开展医药卫生价格检查。在去年工作基础上,继续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检查;重点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零差率”落实情况的跟踪督查。
(九)适时开展资源类价格检查。按照省局统一部署,适时开展成品油、天然气、电力价格检查,全力配合资源性价格改革。
(十)着力降低商品流通环节费用。贯彻落实国家降低商品流通成本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重点清理整顿超市、百货店、电器专业店等大型零售企业及其下属门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违规收费等。
三、巩固“价格行政执法质量提升年活动”成果
(十一)认真落实和不断完善价格监督检查各项工作制度;严格案件办理内部运行机制,规范工作流程,规范价格执法行为,不断提升价格行政执法质量。
(十二)结合省局开展的行政处罚案卷和行政执法评查活动,开展市物价局第十八届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严把2012年价格行政处罚案卷质量关。
(十三)继续探索新的检查方式。力求在提高检查能力和检查手段上有新突破,努力提高价格执法的效率和效果。
四、协调做好全局价格公共服务工作
(十四)制定数字化公示牌建设运行方案,落实工作任务,协调相关科室,加快数字化公示牌建设。同时,组织和落实好价检局承担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五)争取推出1—2项有特色的价格公共服务工作。
五、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平台作用
(十六)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加强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妥善处置紧急情况,维护社会稳定。
(十七)坚持日常值守、节假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发挥系统综合效用,及时、快速、妥善办理咨询和投诉。
(十八)继续开展每周与市新闻台连线,通报全市价格举报动态工作。
(十九)坚持价格举报联席会议制度。继续坚持联席会议的务实会风,邀请相关部门参与研究、解决热点、难点举报案件,进一步丰富会议内容,提高会议质量。
(二十)在继续加强市县两级价格部门以及内部科室联动的基础上,做好省局“中安在线网上问政”、局长信箱网友留言以及本市“市民心声”,“市长热线”、“淮河晨刊”价格问题的处置答复工作。
六、强化舆论宣传导向作用
(二十一)加强工作动态的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省局市局网站,省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格监督与检查》以及国家发改委《中国价格监督检查》等新闻媒体和内部刊物,对我市开展的重点检查,专项检查,以及重点阶段的关系民生的重要行业价格检查工作广泛宣传。
(二十二)加大价格政策的宣讲提醒。继续分行业或系统开展价格政策宣讲、提醒,引导经营者提高价格诚信和自律意识。结合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价格投诉举报反应集中的问题,开展针对性的价格政策宣讲或提醒,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十三)认真组织,积极参加省价检局典型案例分析、调研论文评选等活动,进一步提升价格监督检查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二十四)不定期地向政协特约监督员、义务监督员通报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情况,邀请他们参与相关的价格监管活动。
七、加强基础建设和队伍建设
(二十五)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在强化素质,提升能力上下功夫。通过开展岗位练兵,使检查人员在实践中掌握规律,精通方法,创新理念,不断提高价格执法和价格服务能力。
(二十六)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业务培训。针对性地开展运用计算机技术查办案件,典型案例分析研讨,行政执法人员反渎职罪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
论文关键词 行政执法 检察监督 国家治理现代化
一、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一个核心价值就是要实行法治,通过法治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法治的要义就是良法善治,也就是说要建立起良好的秩序,以追求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使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检察机关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既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发挥职能的重要领域,也是检察机关必须承担的政治、法律和社会责任。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是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监督的前置程序,是法律框架内保证行政权依法行使的刚性法律屏障,能够真正实现检察权对行政权有效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从源头上堵塞社会管理漏洞、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善治,从而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
二、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能有效制约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
权力需要监督,这是法治的一个基本理念和真理。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行政执法从总体上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和进步,促进了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等现象至今仍不同程度地在许多地方出现,造成了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行政执法权过于集中而又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最基本的性质和功能是它的控制性,一为控制法的运行过程,防止、控制和纠正偏差和失误;二是制控权力运作过程,防范、控制和矫正权力的扩张和滥用”。法律监督是为了制约行政权和审判权而产生的,是国家权力需要监督的自然产物。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主要任务在于促使行政权在规范和制度中运行与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相比具有以下优势:第一,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为事前和事中监督,相比起行政诉讼审判监督,更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犯罪行为;第二,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贯穿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全过程,更为积极主动,不受不告不理原则的束缚。因此,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更能有效制约行政权力的滥用,保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和阳光运行。
三、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有利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良性互动,促进依法行政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渎职违纪等社会管理问题而形成行政执法与司法合力的工作机制,是检察机关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当前,全国多地已建立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检察机关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能够更好的掌握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动态,实现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办理和业务研讨、案件信息流程跟踪和监控;并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对构成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增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整体工作合力,提升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同时,检察机关能够根据平台提供的数据分析,针对公害污染、土地水利资源管理利用、食品药品监管、医疗卫生等关系民生且问题多发、易发的部门重点监督,若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相对人利益遭受侵害的,及时提出检察建议要求整改,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完善
(一)制定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相关法律法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法律化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有其法律依据,但当前法律规定过粗,依据不够充分,缺少可操作性,导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地位无法有效落实。要破除这一难题,首要做法就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充实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依据。
一是检察机关自身的推动。首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制定、颁布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司法解释文件,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被监督机关不予配合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检察建议的强制力等做出明确规定,并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有调查权、介入权等。其次,各地检察机关加强与当地政府及各行政执法机关沟通协作,形成共识,会签相关文件,细化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各项监督规定。
二是人大加快立法工作,通过人大的立法注入国家治理体系中,既保证了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也推动了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笔者认为,要完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相关法律法规,仅靠检察机关的自身努力是不够的,关键还是要从国家法律层面落实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权。在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时,最高检可提请人大立法,即《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监督法》。
(二)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完善检察机关内部机构分设
对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由检察机关内部哪个部门负责,长期以来理论界、实务界都争议颇大。从广东省对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试点工作来看,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试点工作小组一般由检察长牵头,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为主体,自侦、预防等职能部门参与。但就笔者在民行部门的工作实践看来,当前民行部门负责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存在以下难题。一是检察机关内部长期以来对民行工作重视不足,民行部门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格局中处于相对薄弱的位置,致使民行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具有自身局限性;二是由于行政法律法规体系庞杂及实际工作中民行部门的人力、物力均向民事检察倾斜导致民行检察队伍对行政检察业务存在专业化不足及人手不够的困境。
要推动检察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法律监督,下一步应逐步推进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分设,将行政检察部门单独设立出来,加强行政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配备具有行政法等专业背景的检察人员,这样才能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能力。
(三)注重制度机制建设,为检察机关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营造良好环境
论文关键词 非法行医 医生执业资格 管理制度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侵犯了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近年来,各地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打击非法行医犯罪,公检法等相关执法、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共同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最高法于2008年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起到了打击、震慑犯罪的作用。但是,必须看到,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持之以恒,常抓不懈,综合治理。下面,笔者结合所办理的非法行医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分析其犯罪成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主要特点
自2008年至2011年间,丰台区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罪提起公诉的案件共计5件7人。
1.犯罪后果严重,上述5件非法行医案中均有就诊患者死亡事实的发生。由于非法行医者的诊疗条件较差,用药及操作不规范,时刻威胁着就诊人员的生命健康。上述案件中造成就诊人死亡的,从医学鉴定上看,被告人非法行医行为属“延误”治疗,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有2件;非法行医行为处置操作不当“治死”被害人的2件;因无证据无法认定1件。
2.案件多发生在城乡结合部及城中村,受害对象主要是低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上述5件非法行医案件中,主要发生在外来人口聚集地。如在马某非法行医案中,2008年8月6日晚,被告人马某在其租住的出租房内无照经营私人诊所,在无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对被害人李某进行输液治疗,后李某在上述地点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符合小叶性肺炎所致死亡;不排除李某在病情出现变化时诊所医生存在处置不得力而延误李某救治的医疗过失,被告人的诊疗行为与李某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3.案发前被告人非法行医持续时间长,有的虽被相关部门巡查过,但躲过“风头”后继续非法行医。如被告人张某非法行医案中,2006年2月起,被告人张某、钟某夫妻二人,在其租住的出租房内非法开设小诊所。2008年5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为前来看病的被害人付某输液,在输液过程中,被害人付某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付某符合过敏性休克引起死亡。案卷材料中反映出,该出租房所属的村大队一巡防队员证实:该案发前,其曾多次到该出租房处开设的小诊所检查安全。在检查时,其经常看到被告人张某在诊所内卖药、看病,小诊所是在2006年初开的,没有任何手续。由于巡防队员职责仅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反映影响社会稳定的线索和信息,掌握村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情况等内容,未能对非法行医行为产生较大的影响力和威慑力。
4.因非法行医曾多次被行政处罚。如被告人夏某非法行医案中,夏某自2006年以来,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在其租房处私自开办“黑诊所”,从事非法行医活动。2010年1月至3月间,夏某在3次接到区卫生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医疗执业活动的情况下,仍继续从事医疗活动。当年4月13日,患者罗某(有癫痫病史)有感冒症状,连续3次到夏某的“黑诊所”看病,夏对罗进行了治疗,至20日上午,罗某被发现死于家中,罗某之父遂报案,此案因死者家属拒绝尸体解剖检验,故无法确定死因。
5.非法行医提供看病、卖药、治疗“一条龙”服务,有呈“规模化”经营的趋势。由于黑诊的经营方式灵活,不仅日夜诊疗,还能随叫随到、上门服务,这种简便、快捷的治疗服务,通过熟人、同乡、朋友等口口相传,黑诊所的生存空间较大,而且呈现“规模化”经营趋势。如上述张某、钟木案中,据被告人供述:其夫妻二人自2006年以来在租房处非法行医,诊所共4间房,分别为输液室、中药房加住宿、药品库房等,药品是在某医药公司购买。笔者从百度引擎搜索确有被告人所供述的该医药公司。
二、犯罪成因分析
1.在城乡结合部外来人口聚集地,相关的配套公共服务机构设置上存在问题,使非法行医有较大的需求市场和生存空间。非法行医行为之所以存在于上述“城中村”等地,“供需关系”的存在是主要原因之一。就非法诊所而言,有固定的客源。
2.非法小诊所收费较低,也是其得以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之一。如张某、某星案件中,经鉴定,被害人李某因急性心肌炎导致急性心力衰竭、心源性休克而死亡。据赵某供述证实:李某给我打电话说难受,让我给他看看,我发现他体温低,嗓子红,给他开了葡萄糖液、黄芪注射液、头孢曲松钠、利巴韦林注射液,配了3个瓶子。第一瓶是葡萄糖液配黄芪注射液,第二瓶是盐水配头孢曲松钠,第三瓶是利巴韦林和葡萄糖液,…,李某给了我75元钱。上述这两个案例中,同样的诊疗行为与药品所受费用,据笔者估算,被告人所收费用要远远少于正规医院所收费用。正如前述马某案中,被害人妻子王某也称,到那儿(指被告人的诊所)看病,是因为离家较近,也为了省钱。
3.对非法行医的查处治理,存在“谁都管了”但都没有达到治理效果,对城乡结合部、农村的综合治理不到位,没有形成治理合力。相对于城市中心区的社区管理,由于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管辖面积大等原因,对出租房、外来人员管理存在较大难度。如张某、钟某案件中,村治安联防队员证实:自己曾多次到被告人所开的小诊所检查。该诊所出租房房东也证实:民警与其说过两回,告知其让房客停业。又如夏某案件中,区卫生局就其无医疗机构执业卫生行政许可证一事,多次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4月20日发生就诊人罗某死亡的事实,该卫生局又于当日再次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通过上述案例反映出,对非法行医现象,村委会、派出所、卫生局都对非法行医现象进行了有关治理,但是非法行医行为依然存在,直至出现就诊被害人死亡,导致谁都管了,谁都没有管住。
4.医疗器械、药品购买方便,医疗药品流通环节缺乏有效监督管理,也是非法行医行为存在的原因之一。非法行医者个人就能从正规医药公司批发或者从上门推销的药贩子处购买所需药品、器械,为非法行医提供的便利条件,同时上述器械、药品价格低廉,使非法行医者获利空间较大。上述5件7人非法行医案件中,被告人所采取的诊治行为多是为患者“输液”,但当办案人员讯问被告人“液体药品”从何而来时,其中只有被告人张某供述是从某医药公司购买,有的被告人则供述是个人给送的。
三、遏制非法行医犯罪的对策建议
1.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专项医疗投入,特别是在重点地区加快设立一些配套的医疗服务机构,建立农村、社区医疗服务网点,形成便捷高效的基层医疗服务体系,以人为本,适当降低医疗费用,方便患者就近看病、看得起病,扶持、帮助并全面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满足当地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与健康。
2.加强医疗卫生宣传,向广大人民群众普及相关医疗卫生小常识,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宣传和医学知识普及,引导他们科学、安全就医,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建立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制度,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激发全民参与抵制和打击非法行医的积极性,营造社会监督氛围,使非法行医无藏身之地。
关键词:中医药院校;卫生法学专业;中医药专业;良性互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和我国综合国力的日益提升,作为我国传统医学和文化综合载体的中医药正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和认同。这对中医药人才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这一要求,我国多数中医院校设置了法学、管理学、外语等非医学专业。在北京中医药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等院校中,不仅设置了法学本科教育,还设置了独立的卫生法学硕士点。如何促进卫生法学专业与中医药专业的良性互动,就成为中医药院校培养复合型人才和提高校际综合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指标。
1卫生法学专业与中医药专业良性互动的重要意义
1.1有助于实现医学教育复合型人才培养的目标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中,对高等医学院校培养“高层次、复合型、跨学科的高级复合型医药卫生人才”提出了具体要求。该通知多处明确提出“加大各类医药卫生高技能人才培养,注重培养符合实际需求的复合型、应用型和交叉学科领域人才”、“促进新兴与交叉学科和专业的人才发展”、“大力开展高层次、创新型、复合型医药卫生人才培养与优秀创新团队建设,提升国际竞争力”。加强卫生法学专业与中医药专业的良性互动,能够培养卫生领域的复合型人才。高等中医药院校的学生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后,大部分从事临床工作,不可避免要与患者打交道,在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的今天,他们要学会妥善处理与患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发生医患纠纷时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的权利,这要求学生在毕业前的学校培养中就需要掌握足够的法律知识并且具有付诸实践的法律意识和能力。
1.2有助于培养卫生法律特色人才
由于卫生法制建设的大力推进、日渐紧张的医患关系、复杂的卫生监督执法、现代医疗技术的法律风险等因素的影响,社会急需“懂医通法”的专业特色人才。普通综合性院校和法学院校的卫生法学专业,由于没有医学专业的知识作为依托,很难培养出适应社会需要的高层次卫生法律特色人才。而中医药院校的法学教育,以基础医学、临床医学、药学、针灸推拿、公共卫生等医学类专业为依托和背景,能够针对医药卫生领域的具体问题,有针对性地培养既具备一定医学知识和医学技能,又掌握扎实法律知识、熟悉卫生领域法律法规的“懂医而不行医,行法但不离医”[1]的特色人才,有助于实现卫生法律人才培养的多元化与特色化[2]。
1.3有助于促进医学院校人文环境的发展
提高学生的人文素质,提升学校的人文环境,已经成为国际医学教育的共识。2001年国际医学教育专门委员会(InstituteforInternationalMedicalEduca-tion,IIME)了《全球医学教育最低基本要求》,在第一项“医生的职业价值、态度、行为和伦理”中指出,医学职业的基本要素包括基本道德规范、伦理原则和法律责任[3]。2009年我国颁布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也明确要求,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重视医务人员人文素养培养和职业素质教育,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作为人文素质的重要内容,学校法律素质教育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卫生法学专业与中医药专业的良性互动,能够对学校原有的医学校园环境产生明显影响,培育人文环境和法制精神[4],促进中医药院校“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等主干学科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中医药院校的综合竞争力,增强其在中医药教育和中医药服务中的影响力。
1.4有助于推动教学科研创新团队建设
中医药院校卫生法学专业与中医药专业的良性互动,有助于学校教师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的中医药法律法规,明确国家相应的立法精神和政策依据;有助于学校教师了解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与方式,进一步从专利、道地药材、商标、物质文化遗产等多角度有效保护中医药;有助于学校教师应对临床教学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增进医患沟通;有助于学校教师了解和配合医药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保证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通过医学教师与法学教师的相互合作、相互指导、相互交流、相互促进,能够提高教师团队的综合实力,形成多支优秀教学科研创新团队,推动学校学科建设的综合发展和学术水平的全面提高。
2卫生法学专业与中医药专业互动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尽管许多高等中医药院校都开设了卫生法学专业,或者在医学教育中开设了卫生法学的课程,但据有关数据显示,卫生法学专业与中医药专业的互动存在明显不足,不仅医学专业的法学教育相对滞后,而且卫生法学专业也存在诸多问题。
2.1医学专业中法律课程简单化、形式化
许多中医药院校在医学专业中开设的卫生法学课程过于简单,流于形式,使得医学生对卫生法学课程的学习不够重视,只是为了获得相应的学分。以笔者所在的学校为例,医学专业中开设了《法律基础》,但该课程长期以来由非法律专业的教师讲授,同时,所用的教材落后于现实,没有根据新颁布的法律作出及时地调整和修改,因此,学生法律基础知识不扎实,没有养成关注法律知识的习惯,缺乏持续学习法律知识的能力。而开设的卫生法学课程,是对所有现行卫生法律的介绍,笼统而概括,缺乏针对性,学生对各个法律均是一知半解,没有真正理解其立法精神和适用依据。在医事法律知识的学习中,学生没有真正理解告知义务和谨慎义务,缺乏证据意识和责任意识,医患关系定位不准确,学生通常从自己的角度出发处理利益关系,很少甚至根本没有考虑患者的诉求,遇到医患纠纷不懂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专业法律意识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开设的民法、刑法、宪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学辅修课,由于课时少、内容多,教师只能对相应的部门法知识作大概的讲解,无法针对医学生的特殊需求进行讲授,从而导致学生只是泛泛地了解相关内容,但在遇到实际问题时无从下手。
2.2法学专业课程无法体现专业特色
[5]在卫生法学专业的教学中,专业定位不够明晰,学制不足、特色不明显。卫生法学课程体系包括医学课程、法学课程与专业课程三个部分:医学课程包括中医基础概论、现代医学概论、临床医学概论等;法学课程包括法学专业的十六门核心课程以及选修课;卫生法学专业特色课程仅包括三门:卫生法学、医事法学、卫生法律实务。从课时来看,法学类课时总计1000学时左右,医学类课时总计700学时左右。这种设置比例是目前大多数院校采用的模式,应当说还是合理的。但从卫生法学专业特色教学的目标来讲,目前的课程设置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四年的学制明显不足。医学专业本科生为五年制,而卫生法学专业的学生却要在四年的学制里既学习完全部法学知识还要掌握相应的医学知识,这导致课程开设过多,课时明显不足,课程内容过于空泛,教师讲课缺乏兴趣,学生学习动力不足,压力过大。二是医学知识的讲授不具有针对性。学生常常抱怨医学课程讲授多而泛,难以深入理解;所使用的教材是医学教材的删减版、节选版,且没有根据医学的发展及时丰富完善,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教师只是根据指定教材按部就班地讲授,教学方法单一,使得学生丧失了主动学习的兴趣。三是专业特色课程不足。卫生法学特色课程只设置了3门课,每门课程涉及的内容过多,但课时过少,如70左右学时的卫生法学课程涉及了近18类医事部门法。这导致教师抱怨学时太少,内容太多,为了赶教学进度,只能泛泛而论,而学生则抱怨教师讲得不够深入,难以在短时间内学好全部卫生法律法规制度[6]。四是实践课程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卫生法学专业的实践课程主要包括临床见习和毕业实习。由于临床见习是让学生进入医院各个临床科室实践,但卫生法学学生缺乏相应的临床医学知识,无法有效理解临床中的医学问题和医学技术,再加上带教教师以单一的指导医学生的模式指导卫生法学专业的学生,缺乏针对性,影响了见习效果。而毕业实习一般设置在第七、第八学期,学生在这两个学期更多地关注就业和升学问题,因此,普遍存在对实践课程的应付态度,只求拿到学分就行,再加上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实践课程流于形式,无法实现其应有的实际效果。
3促进卫生法学专业与中医药专业良性互动的对策建议
3.1保持中医药特色,加强卫生法学专业建设
中医药院校的基础和特色是中医药学,其人才培养、学科发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重心在医药卫生事业等相关领域。因此,以服务医药卫生事业良好发展为己任,保持中医药学特色,不断加强符合医学领域需求的传统学科方向建设,是中医药院校的生存之本[7]。同时还应积极培育有助于提升中医药院校综合竞争力的新兴学科与交叉学科,形成新的特色[8]。卫生法学是医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其研究领域不仅涉及医药卫生领域的法学理论问题,还要解决医药卫生领域的实践问题。相对于传统法学研究而言,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要运用法学的基础理论,从法学的视角出发,分析、研究医药卫生领域中的实际问题;二是随着卫生法律制度的演进、变化,不断进行自我调整和完善。以中医药专业为依托和基础,促进卫生法学专业的发展,有助于提升中医药院校的人文综合环境,真正实现其培养卫生领域复合型高级人才的办学目标。
3.2优化课程体系
中医药院校的首要任务是培养合格的医务人员,因此,在医学本科生的教育中,要兼顾大学的通识教育和医学的职业教育。在职业教育方面,除了掌握相关的医学知识和医学技术外,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职业素质。卫生法学课程的开设有助于医学生职业素质的形成。在具体的课程设置中,应根据医学生日后临床的实际需要,整合课程内容,将其集中在医疗机构及医疗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健康保健法律制度、疾病预防与控制法律制度、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制度四个大的模块[9],让学生在了解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外,参与实际案例的讨论与解决问题的过程,形成法律思维,巩固职业精神[10]。在卫生法学专业课程的改革中,应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加学制。改四年的学制为五年,学生在前两年主要学习医学课程,随同临床专业的学生一起学习实践,后三年系统地学习法学课程,培养专业特色人才。二是增加医学课程。在保持医学课程开设比例低于法学课程的总原则下,增加能够突出医学特色的课程,根据卫生法学专业学生基础不同、文理有异、接受课程快慢不同等因素和实际情况[11],制定有针对性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增强学生对医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为将来从事医学法学相关工作奠定基础。三是增加卫生法学特色课程。卫生法学的课程应包括医疗服务和卫生行政两个领域的内容。目前各医学院校开设的专业课程中,更多关注医疗服务领域的法律内容,而对卫生行政、卫生监督执法等方面的内容关注度明显不足。因此,在增加医疗服务领域法律内容的同时,也需要增加卫生监督执法内容的课程,如开设《卫生监督学》,使学生掌握卫生监督的理论知识、执法标准和监督技术,从而培养合格的卫生监督执法专业人员[12]。
3.3促进实践教学和职业教育
加强实践教学和职业教育是推动中医药专业和卫生法学专业良性互动的重要途径。相对于一般政法院校而言,中医药院校卫生法学专业的学生人数较少,因此,学校可以结合中医药专业和法学专业的优势与特色,构建优质的、具有针对性的实习基地,并形成切实可行的评价与考核机制。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卫生法学的教师应在教学计划的设置中,提前指导学生进行职业规划,结合学生的职业规划,选择合适的实习基地、明确具体的实习内容,并配备相应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可采用双导师的模式,即每个学生配备两个导师,一个是实习基地的指导教师,一个是学校的专业教师,两位导师各有分工、相互配合。实习基地的指导教师负责安排适合的岗位,筛选合适的案件,以及指导学生掌握工作岗位的具体要求及工作技能。学校专业教师则随时关注实习过程中学生遇到的职业难题,与学生和实习基地的导师进行沟通与交流,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在考核机制方面,学生要接受三重考核,一是实习基地的考核,考核学生对实际案例的解决能力和职业技能的掌握程度;二是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考核,考核学生的实习纪律、实习态度和实习进度;三是专业教师的考核,考核学生实际工作中所涉及到的理论知识的掌握与理解程度。
3.4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强
中医药专业和法学专业教师的沟通与合作,培养精通医学及法学知识的复合型师资队伍,从而有效地促进两个专业的良性互动。医学教师和法学教师可以联合备课,通过互相学习和交流,法学教师可以更准确地判断基本的医疗问题,能够更准确地鉴定医疗事故,能够全面掌握与卫生法学密切相关的医学知识;医学教师则能够进一步明确如何确定医生的权利义务、如何保护医疗处方的知识产权、如何进行医患沟通、如何解决医疗纠纷、如何保存医疗证据等与医学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学校可以多举办学术研讨会和教学经验交流会,使中医药专业的教师和卫生法学专业的教师能够针对中医药领域的法律问题、教学成果和教学经验进行及时有效地沟通交流。另外,要鼓励中医药专业的教师和卫生法学专业的教师针对共同感兴趣的问题进行课题申报及论文撰写,从而提高教师的整体科研水平。
参考文献:
[1]张继旺,赵保胜,徐暾海.卫生法学专业学生职业素质的构成分析[J].中医教育,2011,30(2):18.
[2]徐显明.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与改革任务[J].法制资讯,2010(1):85-90.
[3]翟方明.医学院校学生法律素养教育存在的问题及优化策略[J].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15(7):17-20.
[4]洪亦卿.以医为主,以法为主,抑或医法并重———反思医学院校医事法学和卫生法学专业的定位[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0,31(9):76-78.
[5]马韶青.医学院校卫生法学专业课程设置探讨[J].中国卫生法制,2010,18(4):29-30.
[6]王梅红,冉晔,杨逢柱,等.论卫生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选择与实践能力的培养[J].中医教育,2013,32(5):51-54.
[7]罗维东.行业背景高校“非特色化”趋势须扭转[N].中国教育新闻网,www.jyb.cn,2009-4-28,引用日期:2017-7-27.
[8]刘向锋,杜莉.优化医学院校专业设置的若干思考———基于医学专业与非医学专业良性互动的视角[J].西北医学教育,2010,18(3):447-449.
[9]汪丽青.医学院校《卫生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以医学专业认证为背景[J].医学与法学,2014,6(5):26.
[10]王岳.医学专业卫生法学教育的“异化”现象探析[J].医学与哲学,2017,38(6A):70.
[11]汪丽青,高宗华,杨自根.论医事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的改革———基于滨州医学院医事法学专业毕业生的调查[J].医学与法学,2016,8(4):34.
关键词:医闹;第三方;医疗责任险
“医闹”事件这几年只长不息,尽管在2012年公安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出《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严打医闹,2015年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将医闹“入刑”,但是据中国医院协会的一项最新调查显示,我国每所医院平均每年发生的暴力伤医事件高达27次。在医患矛盾尖锐、相互严重缺乏信任的情况下,“医闹”严打不止,原有的诉讼、调解方式已完全不能适应双方需求。
一、“医闹”的概念
“医闹”的概念学术界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医闹”是一种现象,是人们对于患者非理性地采用极端手段与医院交涉现象的一种描述[1]。有人认为“医闹”是一种行为,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和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维权部副主任郑雪倩认为,“医闹”是一种借医疗纠纷的名义,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行为[2]。有人认为“医闹”是特指一群人,包括患者方及其雇用的人,其中被患者方雇用并以此为生的人专指“职业医闹”[3]。笔者认为,“医闹”是特指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一种现象:患者方通过雇佣人员或者单纯聚集人员,采取各种不正当方式扰乱医疗秩序获取赔偿。
“医闹”的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指患者、家属、朋友等单纯情感聚集的“非职业医闹”群体;一类是指被雇佣,将“医闹”作为职业为生的“职业医闹”群体。
“医闹”的行为方式分为“暴力”和“非暴力”两种。暴力的行为方式从医务人员角度来看主要分为“身体暴力”和“心理暴力”芍郑身体暴力包括打、踢、拍、扎、枪机、推、咬、刺等直接对医务人员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心理暴力包括通过辱骂、聚众滋事、骚扰、威胁等对医务人员的心理造成威胁或潜在影响的行为。非暴力的行为表现方式主要有:阻塞交通、堵住大门、纠缠医务人员、散布医院谣言等。
二、“医闹”问题的应对现状
(一)执法难
2016年,丁香网一项针对医疗暴力的调查数据显示:49%的医疗暴力都未进行调查,仅有19%的暴力事件警方介入调查。可见当发生医闹事件时,公安机关出警保障医疗秩序的效果并不理想。首先,“医闹”表现方式的多样,除了典型的暴力威胁医务人员人生安全外,患方还会采取非暴力不合作手法,这些非暴力的方式由于其不典型性往往在法律法规中很少列明,公安人员很难分清“医闹”的界限在哪里,不知“该不该管”。其次,目前没有明确清晰的法律文件加以参考,虽然从“医闹”出现之日起颁布了很多相关规定,但是相互之间难免有冲突,这就导致公安人员不知该“如何管”。最后,医患纠纷一般属于民事纠纷,一方面,公安机关多管了怕担事,要承担行政责任。另一方面,公安人员即使撒手不管,也没有明确的法律对其进行追责。
(二)第三方介入难
目前各地都在积极探索第三方调解医疗纠纷方式,涌现出“宁波模式”、“北京模式”、“深圳模式”等多种方式,其中“宁波模式”被浙江、江苏、天津等多地采用,2015年,被国家卫计委向全国推广。“宁波模式”中医院参加医疗责任险,再由独立的医疗理赔中心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结合作为“第三方”介入诉讼,另外,宁波还颁布了条例明文规定1万元以下医患双方调解解决,超过的则由“第三方”调解解决。而在推广实践中这一第三方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仍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医疗责任险费用较高且保险标的范围有限,医疗责任险的专业要求高且投入成本较大导致设有医疗责任险的保险机构很少,目前只有人保、天安、太平洋等几家大型商业保险公司办理这样业务。医疗责任险体制不完善,尊崇自愿购买原则等,很多医院特别是盈利小的诊疗机构在权衡下往往不会选择购买医疗责任险。其次,医患双方“私了”并未禁止,即使赔偿数额大的“私了”也没有相应规定会受到惩罚。
(三)诉讼难
对患者来说,诉讼一般是他们不愿选择的一种处理医患矛盾的方式。第一,诉讼的时间长、成本高。第二,由于医疗纠纷的专业性极高,因此判决时依附医疗鉴定的程度很高,然而目前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与卫生部门和医院总存在者一定联系,还未实现完全独立,所以其权威性受广大患方的质疑,从而也影响到了诉讼判决的有效性。第三,目前赔偿的标准不一,一些医疗事故出现一些怪现象:属于医疗事故的赔得少,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反而赔得多[4]。患方对诉讼结果难以掌握,倾向于选择能实现自己权益最大化的“医闹”。
对公安部门来说,虽然2015“医闹”入刑,但是真正执行的却很少,原因在于条文并不具体明确,首先对何为“医闹”,这个范围无具体规定。其次医患双方对阵不平等性,患者作为个体对阵整个医疗群体,舆论往往导向弱者一方,一味将焦点聚集到患者弱势群体的这一身份上而忽视其“医闹”本质的行为的不合理性,片面不合理地给公安人员的执法造成巨大压力。再者,刑法是最后一道防线,是处理争端纠纷的末端机制[5]。只有在其他方式无法很好的解决问题时,执法者才会谨慎使用。
三、解决“医闹”的对策思考
目前,第三方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和诉讼的解决方式的被应用概率很小,根据2016年丁香调查的一份调查显示:受访者中75%表示一般由医院科室出面和患方进行协调,29%和21%的人表示由医生或者第三方协调机构出面协调,22%的人反映会诉讼解决。可见,在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中医患之间“私了”仍占主导地位。“私了”的这种方式中医方往往让步比较多,患者获得非合理性赔偿多,严重损害医方权益,反而增长了患方“医闹”的气焰。因此,必须从根源上抑制医患双方“私了”的做法,增加第三方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以及诉讼的应用率。
(一)建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监督机制
医疗事故鉴定的鉴定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医学专业性,因此这些人员必然必不可少的会来自于医院里的医护团体,这对医疗鉴定的公正性和中立性必然有所影响。另外,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鉴定专家的出席接受质证的很少,鉴定人员缺少外力监督,鉴定意见的可信度下降。切实推行鉴定专家出庭参加质证的制度,由具有医学背景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医疗事故鉴定进行审理,从而完善对医疗事故鉴定的监督机制。
(二)完善医疗责任保险
“宁波解法”将保险公司纳入第三方范围内参与医疗纠纷的解决,这样的做法的确有利于帮助构建公正、中立的第三方,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医疗责任险还不成熟,此项保险仍存在许多问题,比如保险标的单一、保险费医院负担高、保险方缺少处理医疗纠纷的专业能力等等,无法将其作为一项强制险来推广。目前自愿购买医疗责任险的医院较少,“宁波解法”的全国推广困难重重。国家需要加强投入,完善整个医疗责任险的服务体系。
(三)明确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条文
“医闹”非一法学概念,缺少相关法律文件来对它的概念、范围加以明确规定。解决“医闹”的法律条文也是散见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文件中,目前各地也在陆续出台各种解决办法,法律纷杂。有学者认为,解决医疗纠纷需要尽快修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制定《医疗过失责任法》[6]。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来指导相关人员对“医闹”的处理会增加很多便利,也更有利于医患双方审视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从而对其行为产生约束效力。
参考文献:
[1]赵桂民.“医闹”违法犯罪及其防控研究[A].中国犯罪学学会.中国犯罪学学会年会论文集(2014年)[C].中国犯罪学学会:,2014:6.
[2]刘秋生,钟旋,施祥,何思中,曾中A. 医院处置与预防“医闹”事件的应急机制探讨[J].中国卫生法制,2010(01):55-57.
[3]谢小丽.“医闹”冷暴力索赔现象的法律分析[J].人民论坛,2011(05):96-97.
[4]杨帆.“医闹事件”何以愈演愈烈[J]. 吉林人大,2010(10):28-33.
【论文摘要】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一方面是有法律规定,一方面是由道德约束。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责任是义务,而道德约束则是企业的社会良知。企业能够承担起社会责任和义务,在人力资本、环境以及利益等方面,企业所做出的投入。完善经济法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加大执法力度促进企业责任意识,实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是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的有效措施。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加之我国拉动内需进行的政策及财力投入,越来越多的企业在不断地发展和壮大,与此同时,企业社会责任,随之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在这方面,由于体制的关系,中国起步较晚,是因为世界趋势影响才导致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提出。但是仍然显现出发展的不完善和滞后性。本文从经济法视角下,对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进行理论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措施。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
我过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是破来品,主要界定了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的经济目标后,还应负有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责任和义务。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一方面是有法律规定,一方面是由道德约束。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责任是义务,而道德约束则是企业的社会良知。企业能够承担起社会责任和义务,在人力资本、环境以及利益等方面,企业所做出的投入。企业社会责任最早由美国的民间组织提出,并且了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sa8000),具体内容有薪酬、童工使用、非自愿劳动、生产安全和卫生、职工的劳动时间、对违规者的处罚措施、职工结社和集体谈判、管理体系以及对职工的歧视等几项内容。
二、现阶段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分析
我国的社会体制改革正在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模式尚不十分完善,转型时期,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虽然国家在不断地完善经济法,企业是一个社会的微观经济细胞,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转型期,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社会责任缺失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一下几方面:
(一)经济利益至上
企业有资本投入,目标是剩余价值,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对利益的追逐无可厚非。但是在我国的一些企业中,由于缺乏社会责任感,追求利益的行为表现为短视化,没有一个长远的发展目标,管理者追求既得利益,损害相关利益,比如股东、员工、债权人、顾客、供应商、竞争者、国家等和企业发展相关的利益者。不断曝光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企业行为,都是缺乏社会责任感的表现,三聚氰胺、苏丹红、恶意拖欠民工工资、虚假广告等等不胜枚举。责任感的缺失给社会和消费者带来损害,也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二)以破坏环境为代价
有人说我国的经济发展是以牺牲子孙后代利益为代价的。这种说法不失为偏颇,但也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些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环境的行为。对人类居住环境、水资源环境、空气环境的破坏,在企业的发展中不乏实例。管理粗放,无限制排污,自然资源消耗巨大,噪声及废弃物的排放过度。既影响了人类生存和发展,也制约了企业的壮大。
(三)公民意识薄弱
企业作为一个实体,是经济人也是社会人,企业的生产活动既是经济活动也是社会活动。旅行公民的职责和义务是必须的。但是一些企业却没有从企业的公民意识出发,缺乏社会责任价值观,表现为急功近利,缺乏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三、经济法视域下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的措施
(一)完善经济法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我国颁布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企业应该有效承担社会责任,这在法制建设中应该是迈出了一大步。但是我们也看到法律内容过于抽象原则化,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国家应该制定和颁布《企业社会责任法》以规范企业的行为,增加法律内容的可操作性。配套相关法律,对劳动监察、劳动保护、员工工资、争议仲裁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和细化,形成完善、实效、可操作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规范企业发展中,社会责任承担的行为。
(二)加大执法力度促进企业责任意识
积极制定和推行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的评价体系。企业的发展应该具有宏大的目标,尤其是管理者,要具有博大的胸怀,突破企业自身的视野限制,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制定明确的目标。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在企业内部,形成一个全体性的自觉行为,把承担社会责任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同时应该加大执法力度,强化企业的法律意识,提高执行法律贯彻法规的自觉性。认真贯彻执行《公司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政府部门要严格执法监察,监督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采取评估的措施,奖惩分明,用道德和法律规范和引导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并逐渐形成自觉意识。
(三)实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在经济法的约束下,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的创建和运营是一个长远的经济活动,所以企业应该具有一个长远的发展规划,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我们强调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相一致的,企业的发展是在满足经济发展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自然环境、保护生态资源、维护子孙后代的利益,维护社会和谐和自认和谐。
综上所述,企业的社会责任应该从治理原则和道德标准、对于员工要承担的责任、对自然环境要承担的社会责任、对社会发展要承担的社会责任几方面进行管理和完善,使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有机融合。社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企业这个支柱,在微观经济中,企业好比一个细胞,对社会、对环境的发展和保护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2005年,在县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分管领导的带领下,市场规范监管股全体同志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全年以“三项整治”工作为主线,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各项工作,努力提高执法监管水平,经共同努力,全面完成了2005年市场规范监管各项工作任务,收缴罚没款2.2万元,行政性收费1.247万元,为全局工作的完成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年来,市场规范监管股做了大量的工作,工作既有成绩也有特点,主要表现在:
一、主要工作
全面落实了“三项整治”工作和“三次集中整治”工作。全年共开展以“三项整治”工作为重点的各类市场专项整治工作16次,其中组织食品安全及节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6次,组织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整治2次,组织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3次,省局“三项整治”督查组在对我局“三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后,对此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开展了盐业市场专项检查,切实整顿规范了盐业市场秩序;对流通领域的成品油进行了质量监管,对全县的成品油进行了两次质量抽检;组织开展了“红盾护农”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加强了蚕茧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了蚕茧市场秩序;对全县铁路沿钱废旧收购站点进行了全面清查,规范了废旧市场收购秩序;对辖区煤矿、非煤矿山、旅游景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户进行了安全生产大检查,消除了部分安全隐患;对新进驻我县的5家保险企业进行了监管,规范了经营行为;全年共办理违法违章经济案件6件,其中两件免予经济处罚;开展了服务消费领域监管调研工作,形成了“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构建和谐社会的调研论文”;在食品安全、农资监管领域实行了监管“关口前移”,初步建立了行政执法、企业自律、社会监管“三位一体”的食品安全和农资监管机制;成功地筹办了**县2005年“三月三”商品贸易大会,积累了办会经验;积极投入创建卫生县城的各项工作,全面担负了分解给我局的各项创卫任务。
二、工作特点
1、工作全面,效率高。在全局率先完成了罚款、规费收入任务,以点带面地促使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2、加强了横向协作。在搞好自体工作的同时,加强了股室间的协作,增进了信息共享,改变了“各自为阵”的思维及工作方式;
3、促进了纵向沟通。在股所之间不仅仅充当上传下达的“二传手”,不重复安排工作并尽量少交办工作,可以不交办的尽量不交办,能不督催的尽量不督催,实实在在地从业务及心理上减少他们的压力,利用协助、检查工作的机会,加强沟通交流,了解其工作、思想状态,从现实的方面帮助解决困难。
4、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不管是牵头主办或是协助配合性工作,不管是业务对口的或是综合性的临时性工作,都一干到底。
总之,市场规范监管股在分管领导的带领下,一年来,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工作中也存在不平衡的方面,如:同上级业务科室的联系方面就很不够,今后将注重工作的全面性与平衡性,力争将工作做的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