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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时间:2022-06-11 16: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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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1篇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劳动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劳动人事管理,根据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卫计科教〔20xx〕29号)精神,结合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劳动人事管理,坚持公平竞争、择优录用、自愿签约、契约管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培训医院和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实行统一的劳动人事管理模式。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培训对象”)为拟在本市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是在规定期限内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从业人员。

培训医院招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须按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下达的招录计划数,在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指导下,参照原有的招录用工方式进行,录取结果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和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

第四条培训期间培训医院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暨劳动合同”,培训期限为合同期限。劳动关系委托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培训结束后,合同自然终止,培训对象自主择业。

第五条培训对象依法参加并享有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参照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缴金比例和资金来源缴纳企业年金,并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合同约定的相关福利待遇,其工资奖金按照其学历和资历情况,参照所在培训医院同类人员水平发放。

第六条根据《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培训对象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由所在培训医院负责申报。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培训考核合格的必备条件。

第七条培训期间培训对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在带教老师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资质允许的相应临床医疗工作。培训对象培训合格后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在培训医院的培训年限计为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可不再另设试用期,并办理相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

第八条培训对象培训合格后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可按国家规定年限标准,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九条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后,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新进人员聘任临床医学类初级医师岗位和晋升临床医学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培训对象因两次执业医师考试未通过、培训考核不合格需要延长培训期限的,须由本人申请,培训医院同意。延长期内签订培训协议,不再签订“培训暨劳动合同”,不再享受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培训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原则上顺延期限不超过3年。

培训对象因个人原因中途主动退出培训的,应当赔偿培训医院相应损失,且5年内不得再次在本市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十一条培训对象为非上海生源的应届医科类高校毕业生,可以按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居住证及居住证积分,并由培训医院统一管理。非本市户籍的培训对象培训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培训期间持有居住证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可作为本市“居住证转户籍”的年限。

第十二条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后,除培训医院及经批准同意的有关单位以外,本市用人单位不再从医学院校直接招录从事临床医学专业工作的应届毕业生。

第2篇

20xx年最新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00分。

(三)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0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积10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四)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五)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六)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七)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八)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第八条(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第三章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

第十条(单项指标积分规则)

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

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第十一条(总分积分规则)

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第十二条(总积分标准分值)

《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

第四章积分申办流程及管理

第十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第十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5.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第十五条(材料受理)

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材料审核)

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对持证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结婚证、户口簿、验资报告、纳税明细和聘用本市户籍人员证明等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积分核定)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第十八条(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或者持《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第十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

在《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

第二十条(积分失效)

持证人《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监督与复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居住证》积分存在异议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复核。

第二十二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动态调整)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3篇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13号)的精神,现就*年本县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报名、考试、录取及相关保障机制等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招生计划的制订和管理

1.本县*年初中毕业班学生数为8767人,今年本县计划高中阶段入学率为98%以上,普职比为5.8:4.2。

2.本县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按“办学招生数”计算,即包含本县高中学校在本县的招生数,不含外区高中学校在本县的招生数。本县择校生计划数限定为本县公办高中(不含综合高中、转制高中)计划招生数(不含择校生数)的15%,经批准个别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择校生计划数不得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数)的20%。普通高中的班级学额数控制在50名以内。

根据今年招生计划编制的要求,结合普职比的情况,今年本县高中阶段意向性计划为

高中中专职校技校

外省市公费三限民办转制综高29061654821

963644340480288540

3.职业技术类学校的计划数包含测试入学和统考录取两部分,用于“测试入学”的分流计划,根据往年分割比例的落实情况,作出适当的安排。根据市教委的文件精神,按“全数公布、分批使用”的原则执行。

4.经市教委批准跨区县招生的崇明中学,在外区的招生计划数列入“提前录取”志愿(零志愿),在本县的招生计划不列入“零志愿”。

二、报名工作

(一)报名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结业学生和18周岁以下(1986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往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非高中阶段学校在读生),均可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2、持有本市“蓝印户口”的初中毕业生,无论是本市或外省市的,均与本市常住户口考生同等待遇,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3、持有有效期一年及以上《上海市居住证》的国内外人员,其子女是本市或外省市初中毕业的应届生,可报考本市普通高中。

4、持有市人事局颁发的《工作寄住证》人员的子女,经市政府协作办批准的市外在沪企业在沪工作人员的子女,原上山下乡知青、支疆青年及其他支边支内人员的子女,初中阶段已在本市借读的,初中毕业后申请继续借读,经县教育局批准可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入学后户口不迁入学校,不改变户口性质,毕业后按“非上海市生源”相应的有关办法处理。

5、在沪投资的台湾人士子女、持《香港居民、澳门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子女来沪就读证明》者,到居住地或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报考普通高中。

6、符合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的外国初中毕业生,经区县教育局批准,可报考居住区(县)内指定的普通高中学校。没有设立指定学校的区(县),考生可持居住区(县)教育局的证明到邻近区(县)教育局申请报考。

7、上述报考对象之外的初中阶段在沪借读的非本市户口的初中毕业生,应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学校,如有特殊困难要求借读报考本市普通高中者,须按市教委《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精神,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书中承诺高中毕业后回原籍报考高等学校。县教育局按有关政策,从严掌握,严格审批。经同意可报考本县招生的普通高中(不含跨地区普通高中)。

8、本市户口初中阶段跨区县就读的考生,可回户口所在区县报考,也可在就读区县报考。在就读区县报考,与就读区县户籍考生同等对待;参加“测试入学”的考生,应在就读区县报考。

(二)“测试入学”和“升学统考”集体报名由县招办委托初中学校审核报名资格及办理手续。集体报名时间从5月8日开始。

(三)“升学统考”个别报名由县招办审核报名资格及办理手续。“升学统考”个别报名时间:6月5日(周六)、6月6日(周日)两天。

(四)上海市回民中学面向外区县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同时兼收汉族学生,列入“提前录取”志愿。

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面向外区县招收特困家庭学生,列入“提前录取”志愿。

(五)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设置“测试入学”和“统考入学”考生志愿表,考生按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加测试入学。参加测试入学的考生,可在“测试入学志愿表”中填报10个以内的志愿。不愿参加测试入学的考生,不在“测试入学”志愿栏中填写志愿。参加“统考入学”的考生,可在“统考入学”志愿栏中填写16个志愿(包括提前录取志愿),参加“测试入学”并已被录取的考生,其“统考入学”志愿自然失效。“测试入学”志愿和“统考入学”志愿分两次填报。

考生志愿表填写完毕,交县招办后,任何人不得要求更改。

志愿表中招生学校“代码”与简称必须保持对应一致;若有误差,投档时以代码为准。

(六)“统考入学”志愿表中设“提前录取志愿栏”,投档顺序为“O”志愿,供考生填报一所列入“O”志愿学校。

考生填报“O”志愿被录取者,原所填1至15志愿自动取消。考生不填报“O”志愿或填报“O”志愿未被录取,不影响其后的15个统考入学志愿的投档、录取。

(七)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须作为一个单独志愿填报,投档时与其它志愿同样按录取总分与志愿顺序依次择优录取。考生被志愿表中“择校”志愿学校录取后,不得要求放弃该志愿而顺延至其后的公费高中或其它志愿。

三、毕业考试(测试入学)和升学考试

(一)毕业考试(测试入学)

1、*年本县初中毕业考试(测试入学)时间为5月21日(周五)、5

月22日(周六)、5月23日(周日)。

初中毕业考试(测试入学)命题由市教委教研室统一提供,由县教育行

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做好质量分析。

2、初中毕业考试(测试入学)的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政治(开卷)、物理、化学六门学科。

初中毕业考(测试入学)六门学科,卷面分各为100分,文化考试总分满分为600分。

体育测试作为初中毕业考试(测试入学)一门学科。成绩满分为4分。计入考试总分。*年初中毕业考试(测试入学)总分满分为604分。

考试日程:

5月21日上午8:30—10:00语文

下午1:30—2:30物理

下午3:00—4:00化学

5月22日上午8:30—10:00数学

下午1:30—2:30政治(开卷)

5月23日上午8:30—10:00英语

3、考生必须参加毕业考试,并按《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的证书。

(二)升学考试

1、*年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文化考试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文化考试命题工作的意见》组织命题。

2、*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的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政治、物理、化学六门学科。使用二期课改新教材试点区,物理、化学、英语等学科均实行一卷分叉,不单独命题,分值、难度与面上相等,由考生自主选择。

返沪考生的英语和政治学科今年仍单独命题,从2005年起不再单独命题。

语文、数学、外语学科卷面分各为120分;政治学科(开卷)卷面分为50分;理、化两科合卷,卷面分为120分,其中物理部分为70分,化学部分为50分。*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总分为530分。

体育测试属升学考试一门学科。成绩满分为4分,计入考试总分。

*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总分为534分。

3、*年高中阶段招生统一文化考试日期:6月18日(周五)、19日(周六)、20日(周日)。考试日程:

6月18日上午8:30—10:30语文

下午2:00—4:00理化

6月19日上午8:30—10:30数学

下午2:00—3:10政治

6月20日上午8:30—10:15英语

(其中8:30—8:35为听力试音时间)

四、考务工作

1、*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的考务工作,认真贯彻市教育党委、市教委、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教育招生考试中保密工作的暂行规定》沪教党密[2001]2号文件精神,严格按市教育考试院《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考务管理暂行规定》(沪教考院中招[2002]6号)文件精神执行,县招办在县教育局的直接领导下,牢固树立依法治考的观念,精心组织、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工作到位,切实加强对招考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监督机制,确保中考保密、规范、安全、优质运作。

2、阅卷工作由县招办负责,在县教育局的直接领导下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具体指导下进行。阅卷过程中要加强保密教育和管理,严格执行市教育考试院制订的评分标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阅卷场所和干扰阅卷工作正常进行。

3、升学统考考分公布后,县招办在二日内接待考生查分,按“查分不查卷”的原则由考生提出查分申请,由招生工作人员查核卷面成绩,不对答题内容进行复查。

五、录取工作

(一)中等职业学校艺术类专业继续实行提前招生,具体按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艺术类专业提前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考院中招[*]1号)文件执行。艺术类专业招生文化考试时间为5月4日。

(二)完善优秀初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优秀生”)免试推荐升入市、区(县)重点普通高中和市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市中职校”)全国中等职业教育示范专业(点)(以下简称“国家级示范专业”)就读制度,进一步加大招生学校的自、增加学生的自主选择机会,引导初中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

1、建立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形成科学、规范的评价体系。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主要有:基本素养、学业成绩、个性特长、校长推荐意见等。

2、市重点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数的10%以内和市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招生计划数的5%以内面向全市招收“优秀生”,经市教委审核、平衡后分别下达。县教育局依据初中学校毕业人数和办学水平将市重点普通高中和市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优秀生”计划全额分别下达至辖区各初中学校。初中学校根据市“优秀生”的有关规定,以公开、民主、自愿的程序,分别产生与下达指标等额的推荐优秀毕业生名单。

3、被推荐的市优秀生,根据下达在本县的市重点普通高中、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的招生计划数,结合自己的综合情况和意愿,可自主填报2个志愿。

4、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按学生志愿顺序进行投档;招生学校按各区县、基地的推优生计划数进行自主录取,若一志愿投档数大于计划数,应根据事先公布的录取原则进行择优选择,投档数小于计划数原则上应如数录取,并按规定招收二志愿的推优生。

5、建立操作规范。根据市教委的有关规定和精神,建立全市招收优秀生工作的统一操作规范和初中学校的推荐程序;指导招生学校认真制定优秀生择优录取原则和操作办法;制定优秀生投档、录取流转程序等规定。

6、建立优秀生公示制度。市教育考试院要根据市教委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推优生的各项公示工作。初中学校必须公示所分配到的计划数,推荐、批准名单要张榜公示3个工作日,推荐过程和结果要公平、公正、公开。高中招生学校必须事先公示择优条件和招生录取办法,要公示优秀生录取名单,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7、建立诚信制度。初中学校提供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材料及校长特别推荐意见必须真实负责,经跟踪反馈检验予以适当的奖惩。招生学校择优录取过程必须按“规则在先、严格程序”的原则进行操作,公平、公正,诚信守诺。

8、被推荐而未能录取的市优秀生,其材料退回县招办,可向县重点高中推荐。

9、县重点普通中学推荐生工作原则上参照市重点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办法进行。

(三)“测试入学”录取工作

“测试入学”录取县划定文化成绩控制线,录取原则是:按考生的毕业测试成绩和志愿顺序投档,择优录取。

(四)统考入学录取工作

1、经市教委批准跨区(县)招生提前录取(零志愿)的学校,继续实行“区(县)投档、集中录取”的办法,县中招办在市的工作日程表所规定的时间,根据考生的录取总分(统考文化总分+体育测试成绩+政策性加分,下同)和志愿,按计划数1:1.1比例实行差额送档,招生学校按事先公布的录取原则结合考生的统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意见”等自主择优录取,其余材料按规定时间退回县中招办进入下一批次投档。

2、统考1至15志愿的录取原则:按考生的录取总分和志愿顺序依次投档,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投档录取次序:“零志愿”学校---普通高中---中职校---征求志愿。投档方式采用“一次性投档分批录取”。投档录取过程的批次明晰,做到前一批次结清后再启动后一批次的操作,按考生的志愿顺序依次、逐个投放,体现择优原则。

4、部分区重点中学经市教委批准可跨区(县)招生,志愿不列入“0”志愿。

5、部分综合高中经批准可跨区(县)招生,录取批次与其它普通高中相同。

6、民办高中纳入统一招生计划,计划下达、报名、投档、录取均与公办高中相同,各校招生计划数的10%作为调节性计划,自主录取。不得擅自扩大调节性计划比例。

7、招生学校(专业)录取人数低于20人的学校(专业)终止本年度招生,由县中招办和招生学校负责进行调整,并做好有志愿考生的调剂工作。

8、物理、化学实验技能测试不及格的考生不能录取重点普通高中和重点中职校。

9、*年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初中毕业体育特长生招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体[2002]21号)执行。有资格招收体育特长生的学校应在考前申报招生对象,体育专长生名单由基教科依据体育测试比赛成绩进行审定,审核名单报招办备案,文化考试成绩达到一定要求。招收外区县的考生,应通过考生就读区(县)中招办办理录取手续。

(五)招收外省市优秀初中毕业生工作

经市教委批准*年可招收外省市优秀初中毕业生的崇明中学,应根据市教委的有关文件精神,严肃招生纪律,遵守工作程序,把握对外宣传口径,处理好与外省市之间的关系,积极稳妥地开展“外招”的各项工作。“外招”计划列入本县“办学招生计划”。

(六)先进奖励加分和政策照顾加分

1、初中毕业生最后学年评为上海市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少先队员加15分计入录取总分;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初中毕业生最后学年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级三好学生加15分计入录取总分。

2、初中毕业生最后学年评为上海市的区(县)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少先队员加10分计入录取总分。

3、烈士子女加16分计入录取总分。

4、归侨青少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台湾省籍学生加8分计入录取总分。

5、来上海定居的出国留学人员的随归子女一年及以上有效《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子女,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在语言适应期3年以内的,加8分计入录取总分。

6、原上海城镇上山下乡知青子女,符合回沪入户条件,从外省市初中毕业后来沪报考,加12分计入录取总分。若符合其他加分条件,还可累加一项计算。

7、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军队飞行员的子女加5分计入录取总分。

(七)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代替学生选择志愿。无体检专业限制的招生学校不得自行设置体检障碍,无男女性别比例的学校和专业不得限定性别录取比例。

2、任何未经市教委批准、列入统一招生计划的学校和办学单位,不得在统一招生录取结束前招收应届初三毕业生。

3、招生学校招生宣传材料、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内容必须真实、文字表达必须准确,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4、县中招办按学校招生计划数投档(另有规定除外),若计划数未名有两人或以上同分,则首先应选取当年校级三好学生,然后比较其统考的数学、语文、外语三科总分,再如同分,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单科考分进行录取,如个别仍无法区分,则有县中招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5、严格执行市制定的“最低投档控制线”。境外考生报考普通高中“指定学校”,录取时参照普通高中最低投档线。情况特殊者,经批准可适当放宽录取。

6、任何招生学校不得录取线下考生,不得招收无档案和无投放计划考生,不得跨越县中招办自行招生录取。

7、继续坚持和完善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公示制度,县中招办和招生学校必须按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示项目表》中所规定的项目,对考生和社会进行适时公示。

六、升学指导和信息管理工作

(一)要十分重视对毕业班学生的升学指导和择业指导。要通过广泛的调查研究,了解毕业班学生的升学取向趋势,以增强升学指导工作的准确性、针对性和适时性。要加强对学校负责招生的领导、毕业班教师的招生政策和升学业务培训,做到上下政策一致,宣传口径一致。

(二)继续完善中招工作的计算机网络结构,提高网络的利用率,增加通过网络联系工作、传送资料、汇集数据、通报情况的信息功能,使全市中招工作的指挥调度、动态管理、资源共享、数据汇总等效率再提高一步。

(三)严格执行市中招工作的统计口径和标准。县中招办统一按“中招数据库系统”的要求处理各类招生数据,保证招生数据的统一、准确、迅速、安全。

七、加强领导,勤政廉政。

第4篇

关键词 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模式;公共职业教育模式;企业职业教育模式

中图分类号 G7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6)07-0037-05

一、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的现有模式

美国著名劳动经济学家弗里曼曾指出,在工业经济中,就供给主体而言,培训工人的机构包括: 正规教育系统、私人技术培训学校、正规学徒制度、正规或非正规的在职训练计划以及政府的特别培训计划[1]。借鉴这一分析思路,从供给主体上看,政府主导的公共职业教育模式和企业职业教育模式构成了我国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的两种主导模式。

(一)政府主导的公共职业教育模式

政府主导的新生代农民工公共职业教育模式一般是由政府或政府管理下的团体牵头,组织一定的经费和培训力量在一定范围或地区内对需要帮助的新生代农民工实行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目前,主要有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系统负责的“春潮行动”、农业系统负责的“阳光工程”、科技系统负责的“星火计划”、扶贫系统负责的“雨露计划”等。无论是在新生代农民工转移培训的相关政策规定中,还是在实践层面的真正系统实施中,以政府主导的公共职业教育模式处于主流地位。政府主导的新生代农民工公共职业教育模式存在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其中比较典型的情形是:

其一,政府主导的公共职业教育模式容易产生“政府失灵”。因为缺乏价格的有效指引,使得政府参与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所产生的价值与生产它的成本被割裂开来,成本和收益处于分离状态,这种割裂意味着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农民工职业教育资源错误配置和浪费的可能性在加大[2]。因而,政府主导的职业教育普遍出现了资源配置失当、运行低效等问题。另外,政府部门对自己主导的农民工职业教育质量缺乏监督的动力,造成不少新生代农民工公共职业教育只是在走形式,并没有取得应有的实质性效果。

其二,政府主导的公共职业教育模式存在“寻租”空间。由于政府主导的公共职业教育模式在整体上缺少竞争,这就为寻租(Rent Seeking)的产生提供了空间。寻租的存在,使得职业教育的实施机构不把竞争力放在自身的人才培养能力提升上,而是放在对政府主管部门资源分配的影响力上,导致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资源获得取决于相关人士活动能力的高低或者同相关部门关系的好坏等不正常现象。

其三,政府主导的公共职业教育模式实效不理想。在政府主导的新生代农民工公共职业教育模式下,教育机构存在着设施薄弱、资金投入不足、师资短缺、规模小等诸多问题,导致教育质量难以提高[3]。另外,由于公共职业教育模式所传授的专业技能往往缺少可持续性、系统性,这些既浪费了大量的公共物力和财力,又浪费了新生代农民工宝贵的学习时间,并没有达到提升人力资本水平和提高融入能力的预期目标。

在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政府应从繁重琐碎的“做不了,也做不好”的具体事务中摆脱出来,成为“裁判员”而不是“运动员”。“借助公民和社会组织来提供部分公共产品(特别是准公共产品),以改进和提高政府公益供给的效率。”[4]具体到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上,政府主要责任不在于直接成为供给主体,而是通过法规、政策调动其他社会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并在供需失衡时给予必要的规范、引导和干预。

(二)企业职业教育模式

企业职业教育可以实现与就业直接挂钩,有利于调动受教育者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企业职业教育的内容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针对性,比较容易符合受教育对象的需求;企业职业教育还能大幅降低培训成本,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困扰职业教育实施的经费短缺难题。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的成功经验证明,企业职业教育对于在职员工技能的形成与提升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和不可比拟的优势。但是在我国,由于各种具体条件的制约,企业开展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其主要问题有:

其一,企业开展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的意识弱。与短期可见利润相比,企业往往对间接收益及长期投资不太重视。不少企业仅从直接的、现实的利益出发,对农民工存在重使用轻培养的趋向。其实,作为农民工职业教育的直接受益者,企业理应承担更多责任。特别是在频现“用工难”“技工荒”的现实背景下,企业不仅应成为职业教育的参与者,更应成为职业教育责任的重要承担主体。虽然政府已经出台大量政策、法规要求企业对其职工(包括新生代农民工)开展职业教育,但很多企业并没有被真正履行这些要求,其用工思路仍停留在搭政府培训的“便车”、挖其他企业墙角等方式上[5]。

其二,企业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的差异大。一般来说,小型企业、民营企业大部分为降低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不重视农民工职业教育,而那些发展较好、经济实力较强的大中型企业或国有企业对农民工职业教育比较重视。但现实情况恰恰是,小型企业、民营企业已经成为新生代农民工就业的主要去处。如,《深圳市新生代农民工调查报告》显示,新生代农民工,在民营企业工作的较多,占49.1%,在港资企业工作的有13.7%,在国有企业工作的有11.4%,在台资企业工作的有10.2%,在欧美企业工作的有3.8%,在日韩企业工作的有4.8%[6]。另外,企业职业教育的开展情况往往与企业主管领导的意识相关,有眼光的领导重视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教育,该企业的职业教育就开展得有声有色;反之,短视的领导往往忽视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则该企业的职业教育就偃旗息鼓。

其三,企业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很少关注受教育者的发展需求。企业职业教育主要是依照企业眼前现实需求来开展,不愿对员工进行通用知识教育,而只愿意进行专门技能培训,并没有真正从新生代农民工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设计职业教育内容。对于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感情以及城市生活内容教育很少涉及,同时很少关注他们对职位向上流动、人际关系处理、文明行为养成等发展性教育的需求[7]。从形式上看,企业对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教育多数是“学徒式”的培训,这种职业教育方式所获得的知识和技能,通常需要依赖于特定的工作环境,甚至有时需要同特定的设备结合才能发挥作用,从而大大降低了新生代农民工所获得知识和技能的可迁移性。

总体来看,一方面,众多企业出于对经济成本投入和短期收益之间的权衡,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方面并无太多热情;另一方面,即便是已经开展的农民工职业教育也存在着明显不足。所以从目前的条件及趋势来分析,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对于企业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模式不能抱有太多期望。

二、选择职业院校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模式的理由

与政府主导的公共职业教育模式、企业职业教育模式相比,职业院校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模式具有优势性、必要性和现实性,可以更好地适应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发展的新要求,应该成为我国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的主要模式。

(一)职业院校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模式的优势

相比企业及其他社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在开展职业教育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有能力成为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的供给主体[8]。从条件上看,职业院校普遍拥有数百人甚至上千人的师资队伍,各类人才齐备,强大的师资力量是一般企业及社会培训机构无法企及的。另外,职业院校拥有设备齐全的实验室和实训场所,这为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有效开展提供了充分的设施保障。

从类型上看,我国现行职业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种形式。目前开展的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多为非学历短期培训形式,这种形式对于培训某项技能或掌握某种专门知识具有时间集中、针对性强、见效快等优势,但并不能完全满足新生代农民工的需求。在一项以广东省东莞市为调研地区的农民工问卷中,针对“最希望接受什么类型的教育”这一问题,结果显示,有52.7%的新生代农民工选择“提升学历”,38.7%的人选择“技能培训”[9]。可见,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对取得学历具有一定的偏好。这说明,多数新生代农民工需要学历教育与技能教育相结合的职业教育。职业院校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模式能够做到技能教育与学历教育相结合,完全符合这一需求。

获得一定的职业技能是新生代农民工参加职业教育的直接目的和短期目标,但从发展趋势上看,他们中很多人的长远目标是融入城市,实现市民化,成为新市民。长期目标决定了在职业教育中新生代农民工综合素质及城市文明素养教育不应被忽视。职业院校职业教育模式有利于把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养与综合素质提高结合起来,实现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的兼顾。因而,与政府主导的公共职业教育模式、企业职业教育模式相比,职业院校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模式具有明显优势。

(二)职业院校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模式的必要性

从本世纪初开始,随着我国产业升级的加速发展,技能工人短缺甚至出现了愈演愈烈的趋势,成为制约“中国制造”向“中国智造”转型的重要“瓶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调查显示,“在我国第二产业2.25亿从业人员中,技能劳动者仅1.19亿人,其中高技能人才约3117万人,仅制造业高级技工缺口就高达400余万人”[10]。“技工荒”显示了我国工业化过程对劳动力需求的结构性变化,要解决这一结构性不平衡问题,不可能通过工业化降级来平衡,而是要依靠劳动力要素的素质升级来解决。所以,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职业教育是解决“技工荒”的关键所在。正如有研究者已经指出的那样,“如何将数量庞大的农民工转变为新型产业工人,将是决定我国产业转型能否成功的关键要素”[11]。相对于企业,职业院校在人才培养的数量及速度方面有着明显优势,技能人才大规模短缺的现实,更加彰显了职业院校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模式的必要性。

从职业院校面临的外部环境来看,为劳动者提供终身教育服务的观念已成为我国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在上述背景下,职业院校只有顺势而为,才有可能做出更大贡献,取得更大成功。近年来,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已经悄然产生了转变,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逐渐取代城市户籍人口成为产业劳动者的主体。随着产业工人主体的变化,我国城市现有的职业技能养成体系,即职业教育制度也应该相应地实现转变。但由于缺乏市场敏感度,这一转变并没有完成。造成的后果是,一方面,职业院校生源不足,相对萎缩;另一方面,需要职业教育的新生代农民工却没有机会接受优质、系统的职业教育。这就在我国职业教育领域出现了“悖论”现象,企业“技工荒”日益严重,新生代农民工对于职业教育的需求也非常强烈,而职业院校却普遍生源不足,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大量闲置[12]。因此,我国职业院校若想迎来新的发展契机,就应该及时调整办学方向,增强服务理念,将服务于新生代农民工作为推动其事业再次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和支撑点。职业院校通过开展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有利于职业院校开拓新的生源渠道、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扩大社会影响,为自身创造良好的发展机会[13]。

(三)职业院校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模式的现实性

“筛选理论”提出,学历是劳动者知识及能力的信号。由于用人单位很难找到有效考察劳动者能力的依据,所以他们只能采用学历文凭作为决定是否雇佣和工资高低的标准。在劳动力市场上,学历文凭通常情况下仍然是获得就业机会和较高工资收入的重要“砝码”。在我国大部分用人单位中,工资的起点与教育程度、学历是正相关的,学历越高,工资起点越高,收入相对越高[14]。学历文凭在就业市场上的这种“筛选”作用,阻止了新生代农民工的发展。为获取较高的收入和较好的就业机会,新生代农民工希望获得较高的学历文凭证书,也是一件非常合理的事情。职业院校职业教育模式有助于新生代农民工实现这一愿望,并以此为依托逐步实现自己的城市梦和市民梦。在选择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模式时,学历认同是需要考虑的一项重要现实因素。

在现代社会中,学历、技术证书作为社会屏蔽和筛选的工具,功能越来越突出。由于技术证书、文凭制度是一种根据人们后天活动确定地位的制度,一个人要通过个人的奋斗才能获得文凭、技术证书,所以被认为是一种比较公平的社会屏蔽和筛选工具[15]。在全国很多地方,拥有“职业院校毕业生”身份,通过学历获得“积分”已经成为农民工实现市民化的重要通道。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2014年7月24日)就提出,“要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再如,2013年6月,上海市政府公布了《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及实施细则,推出居住证积分制。按照居住证积分制的要求,高学历或高技能者较受欢迎[16]。

三、职业院校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模式的完善

受传统思维及人才培养模式惯性的影响,我国职业院校的现行职业教育在课程形式和办学方式上并不能完全满足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最终实现市民化对职业教育的新要求,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主动向新生代农民工开放职业教育资源

在现代社会中,接受职业教育已经从一个特定阶段的学习,转变成为一种终身过程的学习。体现终身教育理念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一方面要求职业教育向所有社会群体开放,实现促进全体劳动者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另一方面要求职业教育向每个劳动者的整个职业生涯全程开放,使他们能够在职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多次选择,以方便、快捷的方式接受职业教育。在现代终身学习的社会中,许多新生代农民工希望能够边工作边学习,或者是希望工作一个阶段后再专门回到学校学习。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教发[2014]6号)提出,“各类职业院校是继续教育的重要主体,通过多种教育形式为所有劳动者提供终身学习机会”。具体到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方面,就是职业教育向整个农民工群体开放、向每个农民工任何职业发展阶段开放。

将新生代农民工作为职业院校职业教育服务的对象,这不仅是职业院校之间竞争的需要,也是实现教育公平的新要求。同时,以新生代农民工为培养对象是职业院校服务地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增强产业竞争力的重要抓手和切入点。向新生代农民工开放职业教育资源对职业院校提出了新要求:其一,职业院校要把农民工职业教育作为自身的重点工作,创新职业教育模式,贴近需求,接近基层,让新生代农民工随时随地都可以接受到正规职业教育。其二,职业院校要强化教育服务理念,以包容的心态,坚持“开门办学”,把农民工职业教育纳入到学校的教育发展规划之中,实现职业教育的新突破[17]。

(二)根据新生代农民工的特点变革课程形式

与普通的学校教育不同,农民工职业教育所针对对象的基础水平参差不齐。从学历上看,有初中毕业、高中毕业等各种层次;从职业经验上看,有些已经工作了几年,有些才刚刚加入劳动者队伍。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课程只有充分考虑这一特点,才能够提高教育的有效性。笔者认为,职业院校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可引进国际劳工组织开发的“职业技能模块”(Modules of Employable Skills,MES)课程组合。一个模块就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学习单元,每个模块是整个模块化教材基本组成部分,其既具有相对独立性又与相同或相关学习领域的其他模块发生联系。职业技能模块化课程组合所追求的基本目标是,开发一套组织严密、结构系统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这套课程体系既能够灵活组合,又能够精确地控制课程实施的每一个细节,并能够与工作体系完全相匹配,从而达到严谨、规范地培养技术工人的目的[18]。职业技能模块课程的优势是:其一可以因材施教,根据不同受教育者未来的职业发展需求和规划来组织教学;其二是增加课程的灵活性,根据现实工作职业岗位的新要求及时将新知识以模块的形式补充进入课程体系。

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课程模式上,通过职业分析,找出所针对职业的任务领域、具体任务以及所需能力,并标注能力级别,进而围绕这些任务编制模块课程。职业技能模块可以区分为基础型模块、专业型模块、发展型模块。基础型模块面向全体学员,专业型模块是在专业学习中提高学员的分析、综合、评价、转换和运用能力,发展型模块使一部分学员成为拔尖人才和创业英才[19]。根据某类农民工群体的基础及要求,选取不同模块中的若干具体课程,组合成一套培训内容,形成“模块型――循环――菜单式”课程形式,供参加职业教育的新生代农民工选择,这种模式可以充分兼顾新生代农民工对职业教育的不同需求,有利于调动他们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三)针对新生代农民工的需求创新办学方式

新生代农民工所具备的学习条件与普通青少年存在很大差异,仅以工作时间来衡量,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处于高强度工作状态,自由支配的时间不多。《深圳市新生代农民工调查报告》显示,新生代农民工中普遍存在着加班现象,有89.2%的需要加班,每周加班时间在9小时以下的占33.2%,加班9~12个小时的占16%,加班12~18个小时的占17.3%,加班18~24小时的占15.8%,加班超过24个小时的占6.9%[20]。传统的职业院校教育形式主要是参照全日制教育形式,每天的课时及每周的学时都是预先固定的,寒暑假和节假日也不会灵活变动。很显然,注重实际效益的新生代农民工可能不太会愿意抛弃现有工作,另外再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到职业院校去接受职业教育。同时,这种周期比较长的职业教育办学方式很难对市场需求及时作出反应,容易出现生源不足,造成教育资源浪费。

为适应和服务于职业升迁目的性强、整块时间不足的新生代农民工对于职业教育的需求,职业院校农民工职业教育在办学方式上可借鉴美国社区学院的经验。社区学院学生多采取“半工半读”的形式,以其收入支付部分学习费用;周日、假期和晚上视学生的方便安排课程[21]。职业院校应将全日制教育、半日制教育、业余制教育紧密结合,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允许新生代农民工通过学分银行积累学分,创造条件支持他们以弹性学制、半工半读的学习方式逐步取得毕业证书和技能证书[22]。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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