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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时间:2023-01-07 04:17:30

法学研究

第1篇

《法学研究》紧密结合我国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组织刊发了一系列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的文章,并围绕各个时期法学研究的热点,组织了各种形式的研讨。《法学研究》刊发的许多文章,在法学界和社会上引起重大反响。有的主张(例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尊重和保障社会主义人权,宪法和法律至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等)被中央采纳,有的还成为国家的治国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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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

在中国式治理模式下践行法治

依法治国进程中的法律文化建设

依法治国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

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理念目标及若干关系

论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知识构成

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主要问题与反思

欧洲中世纪法学教师群体之角色生成

论经济法的知识特征与经济法教学体系的重构

中国法学教育的职业化与诊所教育的本土化

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现状与问题调研报告

我国法学教育质量标准的相关问题研究

卓越法律人才实践教学体系建构探析

交叉渗透教学模式的刑事疑难案例教学实践

互动教学在《法律史学》课程改革中的植入与践行

论行政法学核心课程地位的失落与回归

全球化下英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

日本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制度改革效果评介及其启示

牛津法科研究生培养的优势及其可借鉴性

法学院与技术——我们现在何处并将驶向何方

困扰藏区基层司法的民族习惯法及其对策研究

筹划与自觉:硕士研究生学习生活关键词

深化课程改革中《知识产权法》教材的改革

知识产权前沿问题在课堂教学中的应用

论知识产权法本科实践教学的实施

职业能力提升导引下的法学论辩赛事完善

全面推进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依法治国与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

多维度协同创新,立体推动法学人才培养改革

多元创新政法高校法治人才培养模式

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服务新丝路发展战略

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创新是学术研究永远不变的真理——谈谈学术研究的体会

法科学生法律思维培养问题探究

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目标、理念与方法

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定位多元化的思考

中国国际私法学科体系:由“宏大叙事”向“微观论证”转变

民商法教学中自主学习能力培养目标的实现

论台湾地区法学教育情况——以东吴大学法学院为例

多元化法律人对台湾法学教育取向之意义

民法教育基本认识论——兼对法学教育中国模式之检讨

构建“当事人”参与型教学模式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

构建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提升学生职业能力与素质

CEPA条件下跨境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与实践

“多元一开放”式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探索与实践——以山东大学法学院为例

基于跨学科的创新型法学人才培养——同济大学工程法学教育实践

第3篇

从学科发展史的角度来看,宪法学最初是从国家学和政治学剥离出来的,因此宪法学与其母体———政治学具有密切的联系,也许正是由于两者的天然联系,宪法学与政治学的研究方法也没有明确的界分,往往相互交织。随着宪法学作为独立学科的发展以及宪法学研究的体系化和规范化,宪法学研究方法也具有了自身的理论体系,但是由于与政治学的紧密联系使其不能彻底的分离。长期作为我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阶级分析法以及当今的“政治宪法学”或多或少都与政治学研究方法有着理论上的渊源。正如英国学者布赖斯所言:“鉴于每一门所谓道德科学、社会科学或政治科学之本质特征是它的方法,而正是通过拥有某种办法,其作为一门科学的主张才必须得到检验。”这与其说是一种论述,不如说是一个命题,即谓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成熟是宪法学研究体系化独立化的重要标志,这也就意味着宪法学如想得到长远的发展,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独立化是其关注的首要问题,从而这也就要求其与相近的学科相区别。对于宪法学而言,这一学科便主要是政治学。因为这不仅因为二者有历史上的渊源,也因为二者的研究视角各有所属而不能交融在一起。从前述可知,宪法学研究方法与政治学研究方法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基于此,也许德国法学大师拉班德可以给我们些许启示:“关于论政治上之得失,论述政治上之事实,专归于政治学的任务;而宪法学则离开此等的政治论,专从事于用法律眼光观察现在的制度。”[3]在今天看来,宪法学为体现法学的属性而应当与政治学决裂,但是这也不具有绝对性。毋庸置疑,不管在宪法学发展的初始阶段亦或其后续的成长,政治学对宪法学的研究都有推进之力。基于此,我们应当采取辩证的态度,对于宪法学的态度,既要“远”也要“近”。“远”是为了保持宪法学自身独特的理论体系、价值范畴,“近”是基于宪法学与政治学研究对象的相似性而不能绝然分离,宪法学要从政治学中借鉴其先进之果而运用其自身的逻辑体系,以便形成“互利”的局面。当然这都归结于现实实践的需求和推动。

二、在历史中找寻———再“忆”我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演进

由于1982年宪法的颁布才真正使我国宪法学的研究步入正轨,因此我们对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历史追溯拟定格于改革开放以后。从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历史发展脉络来看,我国宪法学研究方法大体经历了以阶级分析方法为主导、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沉淀三个阶段。

(一)一枝独放———以阶级分析方法为主导改革开放以后,正如经济上的百废待举一样,我国宪法学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宪法学研究方法作为宪法学研究的立场所在,再次进入了宪法学者的研究视野。虽然当时我国已经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可是由于长期受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方法的影响,并且宪法学又与政治有着密切的从属关系,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宪法学更是政治学的范畴而不属于法学的分支,从而宪法学研究方法也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以至于当时尽管有宪法学者从自身研究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一些研究方法,如吴家麟先生的四分法(阶级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比较对照法和联系实际法)[4],但宪法学研究方法仍然以阶级分析方法为主导。我们知道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宪法作为法的一种极其重要的形式,也是与阶级社会的特定时期相联系的,因此不对宪法进行阶级分析,就不能认清宪法的阶级本质及其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5]由此可见,其一,作为宪法学传统基本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的含义和典型特征是:以阶级性范畴为基点,从这一基点出发,推导出宪法学的其他范畴;再从这些范畴中延伸出必要的基本命题,并进一步扩展和串联为完整的学科体系;以社会划分为阶级为基本现实,以阶级矛盾为社会的主要矛盾,用这种认识作指导线索,用阶级观点看待一切宪法现象和宪法学问题。[6]其二,阶级分析方法在宪法学研究方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我国宪法学发展的初始阶段,阶级分析方法在宪法学形成体现自身特色的分析方法以前作为宪法学领域世界观层次的方法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虽然是替代品,但是我们不能否定其在社会领域发挥的指导功能。可是由于在历经法律虚无主义、缺乏法治的“运动式”年代,法治的声音很虚弱,过分地重视阶级分析方法的运用即把宪法现象简单地解释为阶级现象,强调宪法的意识形态性,忽视了宪法现象中存在的公共价值问题,最终使其在宪法学研究的最初阶段呈现出了“一枝独放”的景象。

(二)百花竞艳———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多样性从上文可知,阶级分析方法在宪法学研究方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并得到了高度重视,但是随着宪法学研究的不断发展,宪法学者逐渐认识到传统阶级分析方法的局限性,提出了与时代相契合、与现实实践相对应的新的研究方法。这也是宪法学研究方法自身觉醒并进行初步探索的阶段。其中包括法权分析法、经济分析法、规范宪法学方法、宪法哲学方法、宪法解释学方法、文本分析方法、宪法社会学方法、宪法学实证研究方法、宪法学研究的逻辑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等等。[7]比较典型的有童之伟教授在揭示传统阶级分析方法之局限性后提出的社会权利或法权论的研究方法,即从分析社会权利入手,以把握社会权利的基本属性尤其是分解和再分解的规律为基础来说明和认识宪法现象的一种学理方法。[8]刘惊海、赵肖筠教授看到我国当时宪法学研究方法过于注重解释的方法之后提出了规范分析、心理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主张应该在加强宪法学的实证性研究的同时加强对宪法现象的规范研究;把宪法实施放在社会心理环境状态中观察分析把握;以及在运用纵向比较分析的同时注重横向比较研究即对具体宪法制度和宪法规范进行比较研究。[9]邹平学教授在指出传统的宪法学研究方法仅仅囿于政治、法律的视角来审视宪法之后提出了经济分析方法,即从经济范畴的角度,以经济—宪法的全方位思维来认识宪法的经济性和蕴含的经济逻辑,发掘经济和宪法的互动关系和整合机制,以探求宪法发展的内在规律性。[10]在分析宪法学研究方法时,林来梵教授指出,“某一学科的研究方法不仅取决于该学科本身的任务之所在,而且还取决于该种任务的具体状况”。由于宪法学的核心任务在于“剖析宪法学规范本身”,因而,“所谓的宪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即是宪法规范的认识手段”[11]。刘茂林教授运用结构分析的方法对宪法进行了剖析,为宪法学研究方法提供了新的视角,我们谓之“结构分析法”,即将宪法划分成各个组成部分并进行体系化的分析。由此,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作为宪法结构的内在构成要素;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和宪法惯例或判例等作为宪法外部结构之构成。[12]同时,任喜荣教授在看到历史分析方法在宪法学的方法论体系日益被边缘化的症结之后,主张应当从语源学的面相、制度史学的面相、观念史学的面相以及解释学的面相来全面反思历史分析方法在我国宪法学的运用。[13]在这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时代,宪法学研究方法呈现出了多元化的情境,其特点可以归结如下三点:其一,由于宪法学的法学品格在学术体系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宪法学浓厚的政治色彩得到减弱,阶级分析方法作为传统的基本分析方法的影响也逐渐弱化。其二,宪法学研究方法呈现出多样性的特征,众多学者从自身研究的维度出发,提出了自身独有的研究方法,这无疑为我国宪法学的研究提供了更多的视角,有利于宪法学自身的发展。其三,虽然我国宪法学研究方法呈现出了多元化的发展态势,可是由于尚不完全体系化,并且整体性系统性不强,也由于缺少对现实问题的关切,具有一定的空洞性。

(三)落叶归根———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省思沉淀最近几年来,“规范宪法学”与“政治宪法学”的论战以及“宪法解释学”与“规范宪法学”的对话等更是将宪法学的研究方法推向了理论研究的前沿,这些既有多元化的特点,也有争鸣的时代色彩。并且最为显著的特点便是强调对中国宪法学所处的时代背景、现实状况的关切。概括之,即是进入了从“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到“中国宪法学”的转化阶段。在当代中国,特殊国情使得我国宪法的实效性与宪法文本的至高无上性存在着明显的脱位,宪法不能作为化解社会冲突,解决社会矛盾的法律予以实施。这也就引发了众多学者对于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及其运用的反思。其中最为典型性的当为“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的争论。政治宪法学认为宪法文本固然重要但宪法学的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文本上,要具有“实践性”的理论,不应只扮演守望者的角色,应当通过一种民主化的路径来解决当下中国存在的众多问题,要重视宪法在我国所处的特殊语境,即“呼唤人民,让人民出场”。而规范宪法学则认为:“适合规范宪法这种花朵、这种奇葩生长的土壤还没有完全形成,简单说,需要等待人民的成长,需要等待社会共识的进步,等等;而通过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将来规范宪法一定会修成正果的,一定能实现的,而且我们目前就可以看到这种迹象了。”[14]从中可以看出,与“政治宪法学”相比,“规范宪法学”更多是顺从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而期待民主的实现。这个时期的宪法学研究方法具有三个明显的特点:其一,宪法学研究方法逐渐摆脱以阶级分析方法为主的路径依赖,不再单纯地以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作为分析的方法,而转向更为针对性的研究对象即中国特殊的问题。其二,宪法学研究方法已不仅仅停留在理论的层面上,而更加注重其理论方法的运用,对社会现实问题的关注和探讨是其方法论层面的重要转变。其三,由于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调整的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因而宪法学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不可避免不会发生交叉,宪法经济学、宪法社会学、宪法哲学、宪法政治学等不断涌现,为我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方法论的理论基础,同时伴随其中的是理论争鸣。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我国宪法实践的缺乏,使得我国宪法学研究方法并没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独有体系,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三、在反思中展望———终“度”我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路径抉择

当下我国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问题矛盾错综复杂,这就要求理论需要对现实做出及时和理性的回应。正如忘记历史就意味着背叛,我们追忆我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历史演变是为了更好地发现其中的问题所在,以便构建科学、合理、系统的方法论体系。本文觉得未来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路径抉择应当注意两个维度和两个层面:

(一)时间维度———正视我国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由于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受到西方殖民者长期压迫的同时外来文化对我国也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基于此,我国法学理论包括宪法学理论在内具有明显的晚生和外发的特性。即众多的理论及研究方法都是借鉴西方是甚至“拿来”的。这也是我国宪法学理论的发展与社会政治实践相背离的重要原因。历经改革的沧桑,我国不管在政治、经济、还是文化等层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和改善,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发展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依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先进的宪法理论体系及宪法学的研究方法都是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而沉淀积累的产物。在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时,我们应当予以借鉴而不是忽视。只有认识到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明显的“时差”,才会注意到研究问题的“语境”,才不会照搬西方宪法学话语;只有认识到其中的差异,才会真正意识到我国宪法学所面临的真正境状以及我国宪法学所要真正解决的问题;只有认识到历史的鸿沟,才会真正懂得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的路径抉择。当然,认清我国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并不是要闭门造车,反而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宪法学研究方法由于是法学研究方法的范畴之一,其必然要遵循法学研究方法的共性。同时,尽管存在“时差”,但是有许多问题比如人权、环境、宪法实施等都是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所以在确立宪法学研究方法时要以科学的态度对待,既不“照搬”也不“极端”。

(二)空间维度———关切当代中国的现实问题要有问题意识,注意到宪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面相。所谓注意中国问题的面相是指解决当代中国所面临的问题是宪法学研究的根本,宪法学研究要注意不同的利益问题,人的利益是宪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国家权力要尊重不同利益。宪法的精神在于规范、控制、保障国家权力,以达到尊重人的利益和人权保障的最终目的。宪法学研究的核心范畴是国家权力和个人自由,用宪法来规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个人自由是宪法的基本价值所在。[15]近年来,许多学者已经关注到了这一问题,并且也进行了相关的争鸣。但是我们发现的是这只是部分现象,而不具有普遍性。即更多的学者缺少关注当下中国问题的意识,其研究方法也与中国问题相脱节,并且只是一味地就方法论方法,这也就导致了我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缺少方法论上的自觉性。也许当下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已度过了那个无“法”可依的阶段,各种研究方法如雨后春笋般破土而出,蓬勃发展,但是如果只是无端地构造一些方法而不具有应用性且不能用来解决当下中国的现实问题,其也是不可取的。宪法学的发展需要理论的争鸣,并且这种争鸣应当基于用历史、比较、逻辑、社会学、经济学等的方法对宪法现象进行不同角度的立论,由此不同的回答也才能构成我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基础存在,并构建体系化的研究方法。

(三)文本层面———客观对待宪法文本对于宪法文本,我国学者中大体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一种认为我国宪法文本由于不具有司法上的适用性而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所以对于宪法文本指责成分大于辩护;另一种看法则认为纵然宪法在当前的中国无法实施,但是这不足以否认其具有正当性的基础,即宪法文本本身是良好的,只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以及当前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宪法的至上性与宪法的实效性存在着相脱离的窘状,但是随着法治中国的建设以及对宪法实践的重视,宪法必能实现其应有的社会价值和功能。对于此,我们应当客观地对待宪法文本,既要看到我国宪法文本的优越性和合理性,同时也应当看到其本身的局限性。尽管我国的宪法实践还比较匮乏,但是这并不妨碍我国宪法学研究的发展。在当前宪法学研究中我们必须以现行宪法为依据来对我国社会实践中的宪法问题进行解读。而具体到宪法学研究方法,我国目前大概有“规范宪法学”和“宪法解释学”对宪法文本进行了针对性的研究,这无疑对宪法学研究方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终极目的在于发现规范,寻求理解宪法规范之真意。通过各种方法对宪法规范进行上下左右及规范内部的立体“观看”:上者,于宪法规范之上看宪法,可形而上或者先验地探询宪法规范的理念与正当性;纵者,于历史脉络中挖掘宪法规范的历史合理性;横者,于比较中寻求特定国家宪法规范的现实合理性。内者,于宪法规范之内看宪法,对宪法规范进行逻辑的实证分析,探知规范的精微细致之理。下者,以宪法规范为依据解决纠纷,进而发现新的宪法规范,弥合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紧张关系。

第4篇

摘要:关于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一直存在着多种理解。本文从理论法学的定义和界域出发,从本体和交叉两个方向出发,分析了在民事诉讼法学中交叉理论法学等几种法学研究方法的多维发展。

关键词:民事诉讼;多元递进;理论法学

对于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我们通常认为是“专注于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的探讨,包括民事诉讼目的、价值、模式、既判力、诉权等,并使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化”,就特点而言,理论法学具有批判性和创造性,一方面基于民事诉讼法制的规定,指出传统文本范式及其话语系统的偏误性和滞后性;另一方面则是打破已有规范文本的限制,进行文本范式及其话语系统的创新,突出文本规范的特点。在进行理论法学与其他法学的区分时,要注意通过范畴表象抓住理论实质,如果简单的将诉权论、既判力论等划分到理论法学的范畴,将举证责任论、诉讼法律关系论等划分到注释法学的范畴,那么在进行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时就会出现偏差。程序正义论、非法证据排除论等诉讼范畴论是毫无疑问属于理论法学范畴的,但同时还有一些诉讼范畴论的理论实质指归颠覆传统诉讼法学的特质,也可将其划分到理论法学范畴,例如由民事诉讼目的论、民事诉讼价值论以及民事诉讼模式论组成的“新三论”。总的来说,理论法学的界域是非常广阔的,我们可以从本体和交叉的两个方向进行研究,从这两个方向可以较为全面的对理论法学进行分析,本体的理论法学是正统民事诉讼法学者所擅长的话语领域,其基于对传统注释法学的批判吸收,是一种不够彻底的、内生的理论法学。

相较而言,交叉的理论法学更具深度和广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联系也更为密切,能够从较为准确的角度来看待法学的发展,其运用其他学科的范畴、命题、方法、话语来审视、解读、诠释、究问、检阅、求证民事诉讼法学所关涉的诸多问题。从交叉的理论法学自身来看,它可以融合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实现民事诉讼法学的瞬间知识增量以及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创新发展。另一方面,从外在者的角度来看,通过交叉理论法学,能够使民事诉讼法学打破内生性的限制,以一种更开阔的视角,融入到整个科学知识体系之中,正如钱伟长先生所说的“现代社会中,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的传统学科分割界线即将消除,不同学科之间相互取长补短,将会融合成一个完整的科学知识体系。”

当民事诉讼法学融入到整个科学知识体系后,一个更重要的作用是其将推动整个科学知识体系的进步,除了对其他法学学科产生影响之外,也会涉及到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乃至自然科学等。相关的数据表明,当前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情况并不乐观,举例来说,在二零零九至二零一一年间,在《中国社会科学》等15个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共有相关论文232篇,但是基本上没有引证哲学、经济学、历史学、社会学、政治学、心理学等外部学科的注释。这一现象就说明,在中国关于交叉理论法学的研究是十分匮乏的,而这种研究成果的缺失直接导致了中国民事诉讼立法无法完善,因为所有条例的判断基准都需要有符合实际的科学依据作为支撑,这就需要将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统计学等交叉学科的知识以及研究成果进行融合和创新,得出科学性证成。实践出真知,不论是本体的理论法学或者是交叉的理论法学,想要发挥其理论价值就必须依赖于实践,通过其实化机能来达到优化民事诉讼法规范文本内在品质的目的。普法法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产生之前,当时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学正在起步阶段,国内相关的资源几乎没有,因此主要依赖的是对域外法学的移植,而且在当时的政治大环境下,主要移植的是前苏联的法学理论和制度文本,总体来说这一阶段的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限制性还是很大的;1982年之后,注释法学的影响开始逐渐深入,中国民事诉讼法在逻辑分析以及理性推演有了一定的发展;这一阶段之后,是实践法学和对策法学的联合发展,逐渐开始在实践基础上进行理论探究,但是这一阶段的法学立基视野不够开阔,因此理论法学应运而生。

理论法学在产生之后,经过几次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过程逐渐将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学发展起来。第一次的辩证过程是理论法学经由各种具体形态的研究范式而作用于民事诉讼法的规范文本,并呈现出现实的立法物化成果;第二次的辩证过程则是以民事诉讼法新型规范文本为新的起点,注释法学、实践法学、对策法学、理论法学等等各种法学形态及其相应的主导性研究范式的研究成果。现在看来,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逐渐由一元向多元转变,以某种法学研究范式为主向,其他法学研究范式为辅,多维交错,共同发展。总体而言,中国民事诉讼法学正在逐渐趋于成熟,各种理论法学研究范式百家齐鸣、相得益彰,需要进行综合的分析研究,而在其向着现代化转变的过程中,研究方法上的多元递进是一个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田平安,罗健豪.民事诉讼法律责任论[J].现代法学,2002,02:91-105.

作者:李捷挺 单位:北京德恒( 温州) 律师事务所

第5篇

【关键词】 哲学社会科学 成果评价 评价方法

一、引言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评价是哲学社会科学科研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提高科研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的,标志着国家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高度重视。因此,对科研成果的评价也就显得越来越重要,相应的也对科研成果的评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科研成果的评价方法大

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定性评价方法,一类是定量评价方法。

二、定性评价方法

哲学社会科学不同于自然科学的诸多特点使得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价比较复杂和相对困难,就学科性质来说,最传统的定性评价方法比较适合哲学社会科学。

1、专家评价方法。专家评价法是“一种由科学共同体来做出有关科学真理性评价的制度”。其实质就是针对某一个具体的学术领域,组织该学术领域学者与该学术领域相关的专家,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涉及该领域的研究成果进行评价的活动。

(1)专家评价方法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价中的应用。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价中,专家评价方法具有其他方法不可替代的主体地位。中国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设立评审专家库,按学科划分为学科评审组,届时抽取一定量的成员参加会议评审,对同行评议专家实施信誉制管理。

(2)专家评价方法的优缺点。传统的专家评价方法有其独特的众多优点:首先,同一学术领域的专家比较了解自身学科的研究现状,能够客观地评价出成果的创新之处;其次,对于无相关文献可供参考的评价对象,可以充分发挥同领域专家的经验智慧开展评价工作,减少或避免了因资料缺乏而带来的局限性、片面性;最后,当评价指标难以量化时,专家评价就显示出了它独特的优越性。

但不可否认专家评价法也存在着自身局限性:首先,马太效应不可避免,专家的名望在增加参与专家评议的机会的同时,也引发由机会不均匀带来的评审不公;其次,专家评价法存在着严重的主观性,当研究成果与个人因素相冲突时就会出现较严重的观念偏差,带来评价结果不客观性;最后,专家评价的最终结果有较大分歧时一般是采用学术民主的方式,原则上是少数服从多数,而这与具有创新性的科学活动的特点是不相符的。

2、公众评价方法。公众评价方法是对专家评价方法的补充,其自身的重要性也不容忽视。

(1)公众评价方法的内容。利用网络技术进行公众评价将是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果评价的一种必然趋势。可以借鉴自然科学研究成果评价的方法,由评审组织部门建立相关评价网站,对参评成果建立网上公众评价,或者设计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以调查问卷的形式进行信息采集,然后将其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归纳、整理,以作为定性分析的补充,同时用来弥补专家评价法的不足之处。

(2)公众评价的必要性。学术研究成果大多以学术论文的形式表现出来,学术论文是否具有创新性、价值性,读者是最有发言权的。科研工作者的科研成果并不是为了评价而发表的,是为了得到社会的承认,从而实现其社会价值。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价体系中增加公众评价的内容,可以促进学者们在理论研究上下狠功

夫,从而提升研究成果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三、定量评价方法

定量评价方法的出现是为了避免定性评价法的主观性而产生的,其最大的优势就是具有客观性。

1、引文分析法。引文分析法是利用各种数学和统计学的方法进行比较、概括、抽象、归纳等的逻辑方法,对科学期刊、论文、著者等分析对象的引用和被引用现象进行分析,以揭示其数量特征和内在规律的一种信息计量的研究方法。目前引文分析法广泛运用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评价,以其客观性著称。

(1)引文分析法的分析指标。一般来说,对科学期刊进行分析时常用的分析指标有五种:自引率、被自引率、影响因子、引证率与即时指标。在对专业和学科结构进行研究时,除用引证率外,还可用引文耦合和同被引等分析指标。

(2)引文分析法的局限性。尽管引文分析法具有客观性强且易量化的优点,但也会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第一,引文数量随机性导致平等“量”化困难。在实际的论文撰写时,作者所列出的引文在数量上是完全随机的,没有任何比例或限制。另外,引文数量会受其它客观因素的影响,例如外语水平、引文来源等等。第二,受时空的限制新发表的论文的被引率较低,刊物的发行范围也对被引率有较大影响。还有一些观点有明显错误的论文,被他人作为批评的对象而列入参考文献之中,这样的被引用也将影响引文分析数据的准确性。第三,参考文献不够规范,引文著录不规范会对引文分析产生不良的影响。

尽管引文分析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它毕竟是客观而科学的国际通用的文献计量评价方法,其客观反馈性和定量分析弥补了人为定性评价的缺陷,成为众多评价研究成果的多种方法中极为重要的评价方法。

2、文摘法。文摘法在某种程度上讲也是一种专家评价法,也被认为是“优选”。在理论上,文摘被认为可以作为“一种对论文的科学水平进行间接评价的手段”,文摘法在期刊评价中被广泛运用和认可,使得很多学术期刊不得不采取迎合文摘刊物的“文摘战略”。作为评价工具,文摘法的操作性很强,同时权威文摘刊物的评价效力也是为学术界所广泛认可的。

(1)文摘法所采用的主要摘录方式。文摘标识是以哲学社会科学领域著名的、带有权威性的转录刊物、文摘或者题录刊物收录情况作为衡量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价值和质量的重要标识。一般摘录的方式有全文转载、全文摘载、内容摘要和文献题录四种。

全文转载就是从众多哲学社会科学论文中挑选出一些质量高、学术价值大的重点论文,原文不作任何改动,集结成册出版发行,如中国人民大学的《复印报刊资料》和《中国跨世纪战略文献》等。全文摘载与全文转载性质差不多,在不改变原文的结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压缩后出版发行,如《新华文摘》和《中国经济文库》等。内容摘要即是提炼出文章包含的一些新观点、新理论或者新方法,汇集出版发行。在我国,刊登这类专业性文摘的刊物较多,收入《新华文摘》“论点摘编”中的文献就属于这种。题录就是对论文的外部特征进行描述和揭示,然后汇集出版,如中国人民大学的《复印报刊资料》中所附的文献题录。

(2)文摘法的局限性。文摘法是以通过专家推荐为基础的方法,因此难免会存在一些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一是文摘评价具有瞬时性,推荐与否必须在短时间内决定,一旦形成,无法更改替换,更无法查缺补漏。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一次性的评价,因此存在着很大的偶然性。二是有些潜在的新兴学科或者极其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在发表之初可能会乏人问津或知者甚少,进而失去被某些权威文摘期刊选中的机会。三是文摘对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的抵抗力不强。由于文摘的摘编者是固定的机构和人员,而文摘对某些单位、期刊和个人又十分重要,因此就不可避免得会出现“关系文摘”和“人情文摘”。在这种情况下,文摘机构和个人若不能超脱利益和关系的桎梏,就难以做到按质摘发。

3、指标计量评价法。近年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评价方法的发展趋势是多指标、多层次综合评估。从管理学的历史角度看,多指标代表着评估方法一种新发展,使评估结果更符合现实况。常用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层次分析法。层次分析法(AHP)是将与决策总是有关的元素分解成目标、准则、方案等一个个的层次,并在此基础之上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的决策方法。这种方法是在对复杂的决策问题的本质、影响因素及其内在关系等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利用较少的定量信息使决策的思维过程数学化,从而为多目标、多准则或无结构特性的复杂决策问题提供简便的决策方法,尤其适合于对决策结果难于直接准确计量的场合。在应用多准则多指标对科研成果进行综合评价时,层次分析法显示出比较明显的优越性。

(2)模糊综合评判法。模糊综合评判法是利用模糊矩阵对科研成果进行专家评议,通过模糊矩阵复合运算,定量地描绘出科研成果优劣的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评价指标以定性指标为主的评价系统,同时需要同行专家对每个评价指标的内涵有较高认同度。若评价系统是以定量指标居多时,用此方法就失去了其特有的优势。

(3)灰色关联分析法。灰色关联分析方法是根据因素之间发展趋势的相似或相异程度,即“灰色关联度”,作为衡量因素间关联程度的一种方法。灰色系统理论提出了对各子系统进行灰色关联度分析的概念,力图透过一定的方法,去寻求系统中各子系统(或因素)之间的数值关系。因此,灰色关联度分析对于一个系统发展变化态势提供了量化的度量,因此,非常适合动态历程分析。而且这种方法对数据要求较低且计算量小,便于广泛应用。此分析方法目的在于揭示因素关系的强弱程度,其操作对象是因素的时间序列,最终的结果表现为以关联度对各比较序列排序,由各样本关联度排出优劣顺序。

四、结束语

对科研成果的评价有助于肯定科研人员的工作成果,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动力,是科研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在科研成果评价的过程中,要注重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学科的差异性,不能将自然科学领域内的评价办法生搬硬套到哲学社会科学中来,更要注重定性评价方法与定量评价方法相结合,各取所长,综合考量,这样才能获得公正客观的评价结果。

(注:本文系陕西省教育厅专项科研计划项目“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价体系研究”论文,项目编号08JK148。)

【参考文献】

[1] 黄顺基、刘大椿:科学的哲学反思[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

[2]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EB/OL].http://npopss-cn.省略/2002sj/newglbf.htm,2002.

[3] 张慧颖、张卫滨、张颖春: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成果评价方法的比较研究[J].理论与现代化,2007(1).

[4] 刘建辉:社会科学学术成果评价方法探析[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

[5] 邓毅:建立科学评价机制改进成果评奖办法[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0).

[6] 胡明玲、王建涛:引文分析的局限性及其改进[J].图书馆,2000(6).

第6篇

关键词探究式教学;经济法;案例教学

一、本科专业学生对经济法学课程的学习现状

本课题主要以“经济法学的探究式教学方法”为研究内容,通过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对经济法学这门专业基础课的教学目标和实施方案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索,本调研组成员共发放问卷500份,收回有效问卷480份,问卷回收率达到96%。本次调研对象为本校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国际法、刑法专业的本科生,主要针对大一、大二、大三的三个年级。本次调研分别从大学生“对经济法学这门课的认识”、“探究式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对探究式教学方法的评价”等几个板块进行调研和重点研究。(一)对经济法学这门课的认识针对不同专业不同年级的学生,根据统计结果,12%的学生认为经济法这门课很实用,30%的学生认为理论与现实有一定的差距,58%的学生认为有些脱离现实,不实用。从学生的反馈信息来看,大多是学生反映经济法这门课比较晦涩难懂,尤其是基础理论部分,里面涉及到的学科范围很广,有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哲学和伦理学方面的知识。比如偶在解释经济法本质属性时,会运用到信息不对称理论、不完全竞争理论、外部性理论去分析经济法的现象。学生往往觉得这门课比较深奥。(见图一)(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1.课堂教学方式和内容方面:在教师课堂教学方式和内容方面,有46%的学生喜欢教师在课堂上提问,与学生互动,58%的学生喜欢教师在上课的过程中提出问题、讨论问题、归纳结论。其中42%的学生认为老师在上课的过程中应多讲一些案例,因为经济法的内容比较宏观,如果多加一些案例,可以帮助学生更好的理解相关的知识点。23%的学生喜欢合作交流,老师上课的时候应多与学生互动,这样能更好的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在课堂教学方式上,有65%的学生喜欢上课以PPT为主,板书为辅。有45%的学生认为PPT的制作应体现出基本的理论框架,文字不宜太多但要能体现出基本的理论框架。在“你比较喜欢的课堂形式”这一问题中,58%的学生喜欢老师提出问题、讨论问题、归纳结论;23%的学生喜欢合作交流;14%的学生喜欢老师讲授、5%的学生喜欢自学。2.作业完成方面:在作业方面,26%的学生认为能很认真的完成老师所布置的书面作业(论文或案例分析),58%的学生认为能较认真的完成老师所布置的书面作业(论文或案例分析),12%的学生认为能马马虎虎完成老师所布置的书面作业(论文或案例分析),只有4%的学生认为能完成一部分或不完成。在阅读相关书籍或期刊等学术资料方面,25%的学生认为能很认真的完成,47%的学生能较认真的完成,15%的学生能马马虎虎完成,13%的学生能完成一部分或不完成。在交流学习方面:有22%的学生能很认真的完成,有30%的学生能较认真的完成,有38%的学生能马马虎虎的完成,有10%的学生能完成一部分或不完成。在总结归纳,完成阶段性知识的梳理方面:有5%的学生能很认真的完成,有25%的学生能较认真的完成,有48%的学生能马马虎虎的完成,有22%的学生能完成一部分或不完成。3.课程学习方面:在课程学习方面:有12%的学生能非常积极的进行资料收集,完成课前预习,有46%的学生能积极的进行资料收集,完成课前预习,有42%的学生不能积极进行资料收集,完成课前预习。在关注与经济法学相关的图书、期刊和网站方面:有15%的学生能非常积极,58%的学生积极,27%的学生不积极。在提出与课程学习有关的问题方面:有17%的学生非常积极,43%的学生积极,40%的学生不积极。在进行研究和调研方面:有15%的学生非常积极,35%的学生积极,40%的学生不积极。在自主交流学习方面,有20%的学生非常积极,38%的学生积极,42%的学生不积极。在开展主题讨论方面:有15%的学生非常积极,42%的学生积极,43%的学生不积极。(三)对“探究式”教学方法的效果评价在学生对“探究式教学”课堂的评价方面:有68%的学生表示非常喜欢、有27%的学生表示喜欢,有5%的学生表示不喜欢。在“谈谈你对探究式教学方法的看法”这道题时,有85%的同学认为探究式教学方法有助于提高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74%的同学认为探究式教学方法有助于理解相关理论和知识点。有65%的同学认为探究式教学方法促进了他们上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55%的学生表示探究式教学方法提高了他们学习本门课程的兴趣。(见图三)

二、原因分析

(一)对经济法学认识的原因分析经济法课程作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其理论体系还在不断的充实和完善过程中,经济法所涉及的知识面比较广,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因此学生在学习时感觉经济法的体系比较庞杂,内容比较高深。纵观法学的发展历史,经济法是最能直接作用于经济关系的法,学生往往对经济法学的期待很高,通过对经济法的学习,希望能够增强自身对经济现实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二)对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的原因分析通过我们的调研发现,在教学内容上,大三学生比大一学生对到案例和理论知识相结合的讲解需求更大。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大三学生已经学习了相关的法学核心课程,在掌握了一定的理论知识后,对实践的需求愈发强烈。在课堂教学方式上,大多数学生喜欢多种形式的教学手段,比如现代多媒体的应用,这种新型教学工具能够充分发挥其使用方便、信息容量大的优势。(三)对“探究式”教学方法效果评价的原因分析尽管学生对“探究式”教学方法普遍抱有支持的态度,但是在课堂实践中,师生之间的良好互动往往收效甚微。法学教育不同于其他学科的教育,不仅是对学生法律职业的培训,更是从法律政治学的意义上的一种精英式教育,因此,对教师来说,不仅要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更要关注学生的创新能力。如何将所学的知识和现实紧密联系,是对教师的一大挑战。教师在讲课过程中,不仅要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还要注重对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如学生的查阅资料的能力,分析问题、口头表达、综合运用的能力等。因此对教师的备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在备课过程中必须掌握大量的经济信息和经济法案例的资料。以探究式教学方法为例,首先应以学生为主体,在建构“自主、合作、探究”式课堂教学模式时,要充分考虑传统教学模式和现代教学模式的优势互补,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以学生为主体和中心,将学生的地位由传统模式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主动参与者。从传统的“老师为中心”转换为“老师为指导”,进而从“填鸭式教育”转换为“探究式教育”。具体来讲,探究式教学模式就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以解决问题为核心通过案例分析、分组讨论等的方式的训练达到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三、总结

经济法学作为法学类的专业基础课程,在为学生打牢基础理论学习的前提下,有针对性的对高年级的学生改变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主动思考、积极参与、搜集资料,找出自己对问题的看法,这是锻炼学生关注经济现实和提高分析能力以及培养思考问题习惯的关键所在。在实践中,可以采取小班授课的方式,保证每个学生都能有机会和老师进行交流并参与互动。同时,在课堂上老师可以在关键的问题上放慢节奏,通过提问的方式引导学生回答,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发掘学生的思想,帮助其增强自信心和口头表达能力以及锻炼学生分析问题的逻辑思维能力。在授课形式上,可以打破传统的老师在讲台,学生在下面的授课布局,老师可以主动走到学生当中,让大家拉近彼此的距离,老师也是其中的一员,有利于营造轻松、平等的授课氛围。知识与能力的获得并不是依靠教师进行强制性灌输而来,而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主动思索、亲身体验出来的。在探究式教学环节中,可以采用事先布置相关案例和讨论的内容,围绕讨论的内容分组,小组讨论后再进行小组展示,最后可以交叉提问,再由老师归纳总结。因此,教师在实践操作中,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整合司法资源,选择典型案例。所谓的典型性,即是指该案例不仅能诠释经济法律规范的实质内涵,而且能和学生们的现实生活紧密相关。第二,编辑典型案例,设计探究问题。问题的设计是探究式教学模式的一个重要环节,这一教学过程既是对原有知识经验的丰富、充实又是对现有知识的调整和重构。面对生活中复杂的真实案例,首先要找出经济法律规范与实际案例的契合点,这个契合点就是学习环节中所要认识的问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教师应根据经济法学科的特点面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创设案例中与教学内容相关的问题。第三,帮助学生组建学习团队,营造参与氛围。探究型教学模式强调学生的积极参与,通过分组组建团队,由小组成员共同完成一个研究问题,并在课堂上发表意见和参与讨论。通过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使学生在分析问题时能够充分展现和阐述自己的观点,这样既能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又能提高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第四,有效利用网络学习工具。在学习过程中,教师可以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在课前将需要讨论的案例提前布置给学生,使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做好准备。

参考文献:

[1]王翔.经济法课程教学的改革.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11).

第7篇

关键词:声乐教学;理论;艺术与技术

一、声乐教学的目的和任务是什么

声乐教学的直接目的是如何使不同性别,不同生理条件,不同接受能力和文化的学习声乐的受教育者在一定的时间内,既保留自己一定的天赋的声乐特色,又掌握科学的发声方法,准确的咬字归韵的技巧和运用声音表现声乐作品内涵,从而提高学习者的歌唱能力和艺术修养。

声乐教学任务是通过思想性、循序渐进性、因材施教性、形象性、实践性的教学原则,激发学生主动学习声乐的创造性思维能力,使学生建立科学的声乐观念调动潜在的歌唱能力与艺术素质使其充分得到发掘并最终应用于实践。

二、理论先行在声乐教学中的作用

在某种情况下理论先行具有先导作用,能够指导声乐教学的实践环节,同时又从实践教学的过程中进一步丰富它的内涵。声乐这门学科一般会被认为实践的比重要超过理论的比重认为该学科以实践为主体,的确声乐作为声音的一门艺术实践是非常重要的但这并不等于抛开理论层面的探究。尤其在声乐教学的过程中如果缺少了必要的理论知识理性认知作为基础那么就会成为授课者的短板。而今是一个知识多元化的时代,教育上也提倡必要的多元文化观,那么客观的就要求教育者要有足够的知识储备,也就是说作为一名优秀的声乐教师就要具备一定的理论功底,这些理论既是声乐教学过程中声乐学科所包含的理论知识同时也要有其他交叉学科的理论知识。

理论是从长时间正确实践中得出来的,也就是说理论是前人思想与成绩的结晶,仅这一个层面就使得实践能够保持在一定的积点上沿着一个正确的方向良性运转。就像今人的声乐学是通过前辈们几百年的声乐理论书籍、谱面、音视资料等一代代传承与发展至今的,也正是从这些认知中得出了正确的歌唱声音。试想如果抛开理论无继承,也就是说否定理论在声乐教学中的先行性,而将声乐教学中正确声音的建立盖上摸索性探索性这样一个印章的话,那么不难得出的一个结论是将出现人类的声乐学学科水平以及声乐演唱方式方法的不确定性混乱性甚至会产生倒退与消亡的可能。在声乐教学过程中掌握正确的理论知识直接影响着授课的成败,比如关于歌唱者的生理学学习、呼吸、头声、舌的感觉和位置等技术方面的相关的理论知识的熟知程度;教学过程中引导训练学生各个发声器官的使用的相关理论的应用程度等等,而不是无任何理论知识的学习与积累靠盲目的实验教学无目的的演练猜测与摸索来授课从而出现事倍功半甚至是错误的教育教学。反之恰恰是经过了充分的理论准备在授课时指导实践多走捷径提高教学效率与质量,并通过理论先行具体结合实践实现教学过程中的新发展。

三、声乐教学过程中对艺术与技术辩证关系的把握

艺术与技术的把握与处理这一课题始终对艺术从业者提出着客观上的要求如何能够做到两者的有机结合怎样处理好他们的平衡确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内容。声乐的艺术性与技术性是构成声乐学重要的两个组成,它们是一对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但是这个统一体的内部却又是相对存在的,比如说有时候技术性会占到先导的地位那么艺术性就会暂时在技术性之后加以考虑,也有时艺术性占在先导位置时那么生硬的技术仿佛在百变的艺术精神追求当中略显苍白。

我们不能离开技术谈艺术的存在与展现,因为技术是艺术的实现手段,我们也不能拥有完美的技术而忽略了艺术的本质,在声乐学中艺术与技术是辩证而统一存在的,任何一种声乐演唱方法以及任何一种声乐的表现形式都是二者的结合体。在实际教学当中如果声乐学习者已对所学习的作品作了多维度的艺术感知,全面的了解了作品的艺术性,当然技术实践环节的必修知识除外,那么下一步将会把声乐技术作为授课的暂时先导使学习者从技术层面来感受作品。但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先导绝非不带有艺术性的,这恰恰是上文所讲的辩证关系,为什么要用先导而不是主导来阐述二者的特殊关系呢,显而易见主次是从属的关系,而先后是并列关系,也就是说如果把这两个声乐学的重要因素其中任何一方列为主导的话那么怎么能说明这个主导当中并不存在从属体的因素呢,声乐技术如果是主导那么很有可能直接导致学习者拥有一身超强的声乐技术技能却没有思想没有音乐性,反过来如果主导是艺术性那么试想下如果只是薄弱的技术能力能否真切完整的展现艺术这个主导所需要的表现效果呢,这就好像贝多芬的钢琴奏鸣曲如果没有超强的技艺支持那么演奏者是无法完成作品的诠释工作的。也就是说当一名出色的钢琴演奏家在完成贝多芬音乐的同时他们的演奏是有着音乐的灵魂的,这种灵魂就是音乐传递给我们想要告诉给我们的音乐的艺术的存在。声乐艺术的表演也正是遵循着这个客观规律,一个艺术修养良好的歌唱家给听众带来艺术享受的同时也证明了他自身的声乐技术也是超群的,足以满足艺术品对他提出的技术要求。而并列关系使这二因素获得了平等,只是在出现的顺序上或许有暂时的不同而已换句话说也就是要把它们看成纵向的深入关系,而不能做横向的比较对象,但这种暂时是统一在一个大的方向当中的,就像二者何为暂时的先后是没有机械的模式存在的它们是辩证统一在声乐学习的整个始终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孤立存在,如果离开的任何一方那么另一方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离开艺术谈技术是没有灵魂的机械生产,离开技术谈艺术或许只是本本主义的空洞讨论,所以说二者是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的一脉相承的一对范畴。

明了了关系后在把握的问题上就多了更多的清晰的选择,也可避免偏激与极端的处理方式。也就是说没有抛开艺术而绝对存在的技术更没有绝对存在的艺术而不需要技术的实现过程,在提高强化技术水平的同时也是对艺术表现力的丰富和升华,这种强化与丰富是一个自然整合的过程这个过程实现了艺术发展的新阶段;反之,在追求艺术性的同时必然是要通过实践的,艺术性只有在技术实践的过程中才会全部展现,各种不同的艺术性就需要各种不同的表现手段,所以若想真实还原或是创造新的艺术性那么技术的同步与更新是关键的,如果出现了断层那么就会出现一段时间的滞留或是滞后,当然这种滞留或是滞后是考虑到艺术品的时代属性得以提出的。(作者单位:兰州大学)

参考文献:

[1]莉莉雷曼《怎样歌唱》人民音乐出版社,2011年7月

[2]杨立岗《声乐教学法》2007年8月

[3]邹长海《声乐艺术心理学》人民音乐出版社,2010年7月

第8篇

摘 要: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是以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系统科学研究方法。当前部分院校研究生在研究方法方面缺乏问题意识、方法意识和规范的意识,且实际运用能力也比较低。对于研究生阶段的学生而言,学习其是解决学位论文撰写乃至今后进行科学研究的方法和工具问题,也是解决以上问题的关键。结合现状开展的《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论》课程,为加强研究生科学研究法训练提供了渠道。

关键词:研究生;社会科学研究方法;问题;训练对策

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是以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系统科学研究方法。当前部分院校研究生在研究方法方面缺乏问题意识、方法意识和规范的意识,且实际运用能力也比较低。近十年来,随着研究生的招生和毕业数成倍增长,提升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日益成为研究生教育关注的焦点。中央从2011年秋开始在全国有关高校增设硕士生选修课《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论》,为研究生加强科研方法的训练提供契机。

一、研究生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课的主要任务

社会科学是人类认识和改造社会,促进社会进步的科学。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是指社会科学研究为发展和完善社会科学理论在搜集和整理社会科学实践经验数据并开展理性思维的过程中所采用的一切途径、手段、工具和方式。[1]我国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发展一直都比较缓慢,更新也比较滞后,特别是研究生阶段的研究方法训练严重不足,没有一个完整的系统,科学性不强。

研究生阶段的人才培养是培养研究生综合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进行科学研究,提升其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科研能力。而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教学的主要任务是提高研究生运用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能力,提升论文写作的质量。研究生阶段的研究一般提倡实证研究,所以教学过程中要注重实证研究方法训练,使教育对象在研究生学习阶段培养理论联系实践的意识,为以后的研究奠定扎实的基础,为社会科学发展做出贡献。

二、研究生培养与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研究生教育系统给国家培养输送了数百万名毕业生,他们为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近十年,随着研究生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研究生精英教育模式也逐渐向大规模教育模式发展,并且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也大不如前,没有上升反倒下降。武汉大学的一项调查指出,导师们对于近年来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评价结果是:1.2%的人认为有很大提高,12.1%的人认为略有提高,25.2%的人认为基本稳定,45.4%的人认为略有下降,16%的人认为严重下降。[2]

首先,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在研究生中的应用基础比较薄弱。一方面,一些硕士研究生的导师所掌握的资源不足,包括纵向和横向的课题经费问题,这样就不能给实证研究提供资金支出。另一方面,导师和研究生之间处于分离状态,双方没能达成一种优势互补的和谐团队局面,研究多属于理论分析,而缺乏实证研究。其中部分导师自身对科学研究方法的掌握还不够成熟,有的甚至重理论而轻方法。

其次,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教学的欠缺。平时学习生活中在与同学交流时,大家对关于论文方面的方法问题表现出很茫然的状态,对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知之甚少,这样的问题亟待解决。比如不会选题,对研究问题的确定性偏重于依赖导师意见,难以在专业方向的领域里提出感兴趣有价值且有能力完成的论题。有的题目命名就不能过关,假命题问题严重,学生不知道如何界定研究问题,不知道什么是好的命题,什么样的命题能激发读者兴趣,什么命题有研究的潜能等等。部分论文没有研究问题,研究的视角太窄,研究目的比较含糊,将研究具体化深刻化的能力不够。虽然不能说这些不足都是研究方法学习缺乏导致的,但是只要通过这方面的指导引导,是可以改善的,并减少研究生在论文写作中做无用功无效功。

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课提升研究生研究能力的对策

1.注重提高研究生选题能力。虽然研究方法不能解决研究生在自己研究方法上选择“合适”的研究题目,但在方法训练的时候,应该在初期理解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基本问题,接着通过实际案例,引导研究生意识到哪些是合适的选题或有研究价值的选题,同时给学生一定的自,让他们自己去鉴别、分析、讨论和思考。这样,在提高学生自主选题之前,首先学会鉴别他人的选题,还能了解自己研究领域的重要刊物和相关人物的文献。比如,对于我们教育科学院的研究生来说,我们可以多读教育学报,了解教育最新动态,知晓教育最近有哪些大事、哪些问题,这对于我们选题的帮助是十分大的,而且上面的数据也是权威可靠的。

2.重点解决研究规范性问题。科学研究要遵循严格的学术规范,包括确定选题、设计研究课题、收集相关数据资料、陈述结果、安排论文结构等等,这些都有固定的格式规范要求,作为一个科学研究初探者,不仅要清楚地知晓,还要严格执行。加强研究生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训练,重要的环节就是强调学位论文的撰写必须遵循学术规范。一是了解研究程序,每一步都要有理有据;另一方面,要加深对研究方法和方式选择的适切性确定,各种研究方法要如何结合使用才能达到研究的目的,什么样的问题适合什么样的研究方法等。训练过程中首要采用的应该是研究生论文的案例分析,通过这种方法能直接有效的找出研究生科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方法欠缺点在哪里,并找到优势。从选题、研究问题、研究设计、研究分析、研究结论等方面分析研究生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规范,进行这样的训练,可以加深学生的直观理解和印象。总之,用研究生的论文进行指导训练是解决规范问题最行之有效的方式。

3.注重实践训练,从做中学。研究生阶段的学习与本科和其他阶段的学习是不一样的,研究方法的训练在深度及课时安排上不同之外,训练方法和侧重点也不一样,研究生阶段应该是掌握实际科研能力,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的研究与论文撰写上,构建知识与实践能力的有效结合。所以,研究方法训练要特别重视实践活动训练。结合课堂上的实践并安排一定强度的课下实践任务,通过自身训练,让学生在做中掌握科学研究的规范与技巧,激发其进行社会科学研究的热情。训练方式很多,可以是文献综述的写作、专题写作、调查问卷报告等,要重点关注的是在写作过程中学生研究方式的运用、问卷调查的设计、写做技能等,要想提高这些能力,都要亲自操作后才能有深刻印象。

参考文献

[1] 林聚任,刘玉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22-24.

第9篇

关键词:教育学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大科学

绪论:在30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教育学在完善学科自身的过程中不断前进。在《矛盾论》中说:“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研究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种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够成某一学科的对象”。因而教育学也应当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这对于区分教育学与其他科学,促进教育学更深层次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而任何一门科学也都要有自己独特的研究方法,这才构成了完整意义上的学科。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作为教育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也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难题。

一、教育学的研究对象

“‘教育学研究对象’问题,不仅涉及这门学科研究的范围,尤其同这门学科的性质及研究方法的抉择相关,不妨说,它同教育学的命运相关”⑴

(一)有关教育学研究对象的几种说法

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研究者由于所处时代,所用标准,所站角度的不同,得出的结论自然会是五花八门。凯洛夫在其主编的《教育学》一书中认为,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是培养青年一代人,他把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定为是‘人’;前苏联的巴班斯基说“教育这一科学认识的对象是社会,是社会的一门特殊职能—教育,因此,可以把教育学称为关于教育的科学”,在他看来,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教育;而东北师范大学所编的《教育学》一书则认为“教育学是研究儿童和青年的一门科学,也就是研究教育规律性的科学”

有关教育学研究对象的说法很多,以上只是比较典型的几种。确定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就是要找到其内部矛盾的特殊性,不能和其他学科的研究对象相重合。由此看来,教育学的研究对象首先不可能是人,因为很多学科都以‘人’或者‘人’的某一特征作为研究的对象,这并没有达到区分其他学科的目的;其次,说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听起来蛮对的,可是一想,这分明是就教育论教育,等于什么都没说。教育规律是教育学研究的目的,而不是研究的对象,因此“教育学研究对象是教育规律”一说也不能成立。除此以外,关于教育学研究对象的说法最普遍的两种则是教育现象和教育问题,这已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认可。例如,胡德伦在他的《教育学原理》一书中说“教育学是研究教育现象,指示教育规律的一门科学”,日本学者村井实在他的《教育学的理论问题》中则旗帜鲜明的指出“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问题”。那么,教育现象和教育问题二者到底是什么关系?哪个才是教育学研究的真正对象?

(二)“现象”与“问题”之辨

什么是教育现象?“教育现象是指人类各种教育活动的外在表现形式”⑵。老师上课,学生做作业,举行讲座,观看教育影片等等,都属于教育现象。教育现象可以包含在各种社会现象之中,各种社会现象也可以包含教育现象。比如,一位家长因为孩子考试成绩不理想而打骂孩子,从教育学角度来看,首先会想到家长的教育方式不对;从社会学角度来看,这是一种普遍的病态的社会现象;从心理学角度来看,家长打骂孩子可能会对孩子的身心发展造成严重伤害;而从哲学的角度来看,家长没有正确把握事物间联系的客观性,因为家长这一行为很可能会成为孩子以后教育自己子女的行为。由此看来,同一个社会现象,从不同的专业角度加以解析的话,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而教育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现象也是如此。因此,“如果把教育过程中发生的种种现象,单纯看成是‘教育’现象,势必导致就教育论教育的倾向,而不能从根本上解释这种现象”⑶,将教育现象定为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显然有失偏颇。“每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有‘实质对象’和‘形式对象’之别,前者指学科研究的具体主题,后者指关于这个学科‘是什么’的专门考虑”⑷。由此可见,各种教育现象只能视为教育学的“形式对象”,而教育学真正要研究的还是包含在各种现象中的教育问题。但这并不等于说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就只是教育问题,因为任何一个问题都包含在某种现象之中,教育学也是一样,从这个意义上说,“研究教育现象和研究问题,仅就词方面来说,并不是矛盾的,不应该把教育现象和研究教育问题对立起来”⑸。因此,我们现在可以给教育学的研究对象下一个结论:它研究的是教育现象中的教育问题。不能离开现象谈问题,也不能离开问题谈现象,现象和问题是密不可分的,是辩证统一的。所以,我们说,“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是人类的教育现象以及存在于其中的教育问题”⑹。

二、教育学的研究方法

“每一门学科要得以成立,不仅需要确立专门的研究对象,而且需要有独特的研究方法”⑺。而“目前教育学的困境,首先表现在方法学上面”⑻。真正要使教育学得以深入发展,就必须建立起独特完整的研究方法。怎样的研究方法才算是完整呢?“完整的教育科学研究方法应是方法论与具体方法的统一”⑼。而要找到教育学研究的方法论,首先是要先看一下教育学与其他科学之间的关系。其次便是结合实际进行比对,最后还要找到具体的研究方法。

其一,教育学作为一种科学,是以实践哲学和心理学为基础的,因而教育学的研究方法必然要与这两门学科的研究方法相联系。任何学科要进行正确的深入的研究,都必须有一个正确的哲学方法论作指导。而教育学与哲学的密切关系,使它不得不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相联系。对于当代中国来说,马克思主义在实践中所取得的巨大作用已是有目共睹,以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的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建设正沿着正确方向阔步前进。因此,“教育学首先要以马克思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⑽,这样才能使其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其二,任何一种研究都不能脱离实际,教育学也是一样。“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加强基础教育研究”⑾,这样才能使教育学研究不脱离实际,真正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特别是对于目前我国的基础教育,虽然早已经提倡素质教育,但应试教育的影子仍随处可见。要真正了解中国教育的现状,就必须深入到教学一线,通过观察,实验,统计等各种方法,在实践基础上得出对中国教育现状的研究结论。

其三,教育学在中国的发展历史只有百年之久,“1902年,京师大学堂设立师范馆,并明确设置‘教育学’课程”⑿,中国才正式开始了教育学的教学与研究。而国外教育学自夸美纽斯《大教学论》发表至今,已有300多年的发展历史,期间产生了一大批教育学家和教育学名着。例如:洛克的《教育漫谈》,卢梭的《爱弥儿》,爱尔维修的《论人及其治智力和教育》,斯宾塞的《教育论》等。中国教育学引自日本,本身发展还很不充分,因此教育学的研究就应该博览众长,广泛吸收各国教育学研究成果。“实行古今中外法,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⒀,只有这样,才能推进教育学的研究更进一层。

三、“对象”与“方法”的综合

前面已经讨论过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及其研究方法,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是产生其研究方法的前提,而研究方法的进步又有助于我们弄清楚其研究对象。各种社会现象中包含的问题众多,要从中帅选出教育学方面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坚持一个正确方法论的指导;任何一门研究都必须对实践有用,教育学也不能例外。实用,符合事实的教育问题才是教育学要研究的真问题。因此我们的研究就要理论结合实际,将教育学的研究问题与信念,理论相融合。

科学发展到今天,已经逐步走向融合,正如普朗克所说“科学是内在的整体,它被分解为单独的部门,不是取决于事物的本质,而是取决于人类认识事物的局限性”。因此,教育学的研究也应当广泛借鉴各学科的研究方法。“在现代,有些研究方法对于不同学科的通用性质和在把握研究对象时单一的研究方法的局限性,日益显示出来,独特的研究方法不再成为学科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⒁。教育学的研究也应树立一个‘大学科’的意识。“把‘教育问题’还原成‘社会问题’,‘心理问题’,‘文化问题’,这不仅需要教育学,而且需要教育社会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文化学,教育论理学之类的研究”⒂,因此,教育学的研究在博采百家之长时,还应以各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来促进教育学的研究。“综合性是现代科学的客观属性,在这一客观属性形成之前,就已存在各学科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以及构成科学统一过程的分化与整合”⒃,教育学的研究也必然要随科学发展的大流,走上大综合的道路。但这并不是说教育学就将丧失自身独特的研究方法。每一面学科内在都是相联系的,教育学的研究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同时又运用自身独特的方法论加以整合。这是教育学研究方法的新趋向。

参考文献:

⑴陈桂生着:《教育学辨—元教育学的探索》,福建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37页

⑵柳海民着:《教育原理》,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⑶陈桂生着:《教育学辨—元教育学的探索》,福建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38页

⑷陈桂生着:《教育学辨—元教育学的探索》,福建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37页

⑸金一鸣着:《教育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⑹扈中平着:《教育学原理》,人民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⑺陈桂生着:《教育学辨—元教育学的探索》,福建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65页

⑻陈元晖着:《一般系统论与教育学》,人大复印资料,1990年版

⑼柳海民着:《教育原理》,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⑽柳海民着:《教育原理》,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⑾柳海民着:《教育原理》,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6页

⑿郑金洲瞿葆奎着:《中国教育学百年》,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⒀柳海民着:《教育原理》,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7页

⒁陈桂生着:《教育学辨—元教育学的探索》,福建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74页

第10篇

【关键词】中学教学 设计教学法 内涵

对中学教学来讲,教学方法的优劣是学生成才的关键。在新课改下对教学方法的改革和创新中,我们应该多了解和研究以前一些成功的教学理论和方法,其中设计教学法就是值得教师去认真理解和体会的一种教学理念。

一、设计教学法概述

“设计(Project)”这个词,最初在教育上的应用,见于1900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师范学院学报(Trachers College Record))和《工艺训练杂志(Manual Training Magazine)》。当时,该校工艺训练部主任理查德(Richard,C.R.)在上述刊物上发表文章,主张中学的工艺训练,不应当以教师为主,要求学生依照教师规定的蓝图去做,而应当采取问题解决的方法,创设一个问题的情境,由学生自己去计划,自己去实行,自己去解决。理查德称这种方法为“设计”。

1918年,克伯屈在哥伦比亚大学《师范学院学报》上,发表题为《设计教学法,在教育过程中自愿活动的应用》的论文。他说:“我采用设计这个术语,专指自愿的活动,并且特别注重自愿这个词。这个词不是我发明的,也不是我首先用在教育上的。”

由此可见,设计的本质含义是让学生自己去计划和运用已有的知识和经验,通过自己的实践,在具体的情景中解决实际的问题。1919年秋,南高师附小在俞子夷支持下,首先在中国研究和实行设计教学法。在刚开始实行设计教学法时,试行者发现出现了很多问题,在当时的情形下,从教师本位转向学生本位,是对传统教育方式的一种思想上的解放。

目前,设计教学法在中学教学中已经得到极大的推广和应用,并且普遍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不过由于设计的思路无限,教师的思维无限,因此,对于设计教学法来讲,其未来的发展潜力还相当大,需要我们进一步对其设计的内涵和要求以及具体的一些设计方法进行详细的研究。

二、设计教学法类型

设计教学法的种类可分成四种:第一种是形式上表现某种观念或某种方法,如写信、造船等;第二种是鉴赏某种经验;第三种是解决某种智慧的困难;第四种是得到某种技能或知识。这四种之间相互关联,第一种可采用目的、计划、实行、识别四个步骤,叫学生自己按此步骤活动,以他们以能力所达到的地方为限。第二种建议在程序上进行引导,提高学生的鉴赏力。第三种主要按杜威提出的思考方法进行。第四种主要是在教室里所进行的。采用设计法教学,教室里要有必要的设备、装饰,要具备多种功能。采用设计教学,不但能达到目前活动的设计目的,且能从活动里面得到所包含的知识。

三、以图例讲解法为例阐述设计教学法特点

设计教学法是一种思想,需要教师利用这种思想来解放自己的教学观念,去寻找一种以学生为本体的教学途径,让学生在整个学习过程的发展中占据主导地位,以动力驱使其完成对知识的探索和学习。下面主要以图例讲解法为例阐述设计教学法特点。

图例讲解法是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而衍生出的一种创新设计教学法。图例讲解法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学生能够很快地掌握信息,这种方法主要反映了师生间的活动,因此也可以叫做信息接受法。这种方式需要教师能够用各种手段传递教学需要的信息,让学生在这个过程中接受和领会信息,而且把信息进行对比吸收。教师传递信息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口述(叙述、讲演、解释)、印刷物(教科书、补充资料)、直观手段(图片图表、影片和幻灯片、教室内)、实际演示活动方法(解题方法、证明定理的方法、制定计划的方法、写书评的方法)等等。学生为了达到掌握知识的第一种程度而必须进行的活动行听、看、感受、实物操作和运用知识、阅读、观察、把新的信息和以前掌握了的信息进行对比并记忆新的信息。

多少世纪以来,传递知识几乎全靠教师的言传口授、教科书和少得可怜的直观教具,而今天则有了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传递信息的可能。学生在教室里听到了教师的讲话,而且可以通过现代信息传递方法,如投影、计算机多媒体等技术,了解更多科学家、作家、演员等不同行业人群的声音,去充分认识他们需要了解的方方面面。在教室里的图标可以反映所要研究的物体和现象的静止状态,而电影和电视则可以极大地拓展学生对图景和现象感受的界限。学生能够在教室中观察种子是如何发芽、花朵是如何结果、动物怎么生存等。

从上可以看出,图例讲解法首先要求有信息的来源和手段,然后需要吸取一些传统方法作为可以接收集息的手段和形式,诸如口头叙述、使用书本、实验室作业等进行观察。尽管手段很多,但在使用时学生仍然进行着同一种认知活动,即知觉、思维和记忆。在不使用这种方法时,学生的认知行为就不具备目的性。这种动作在任何时候都要依靠学生对动作的目的、顺序和课题有一个起码的了解。

四、关于设计教学法的几点认识

(一)各种所谓“新教学方法”,包括设计教学法,着意于激发学生的主动,认为整个教育过程最重要的是激发学生的思维;认为教学是引起学习,教学的重心在于指导学习。而学习是一种主动的进程,不是被动的吸收或消极的受害。

(二)任何一种教学法的产生都有它特定的条件。从认识论的总体上看,理论来源于实践。在教学法的实践中如果一成不变,失败是不可避免的。在一定的条件下,在满足一定的客观规律下,需要对教学方法进行变革。吸收、实验、改造、创新是教师必须摸索的一条路径。

第11篇

关键词:会计学;研究;方法论

会计学方法论是一门以会计研究方法作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所谓方法论,就是科学家、学者在从事科学研究过程中积累而成的关于研究方法的完整体系。在会计学的领域中,每次研究方法的突破都能极大的推动会计学者对会计规律性的认识。由此可见,会计学体系是在不断的自我进化和自我调整中得以形成的。自会计学产生至今,实用性科学一直都是会计学的标签。由于研究方法论对于会计学自身的发展极为重要,因此,我们对这种有关方法论问题的研究和探讨也变得意义重大起来。

一、历史上关于会计学研究方法论的几种发展阶段

(一)自我观察法

这种研究方法是一种主观主义研究方法。早期的研究者们认为,会计学的研究方法是探究如何去观察工作人员的工作经验。但是因为这种观察只能使用主观主义的方法去完成,所以观察结论难以得到统一。并且在研究工作中,这些观察都因观察人员的主观因素不同不可避免的拥有很多偏见,所以这种研究方法最终受到许多批评,被新的研究方法论所代替。

(二)实用主义方法论思想

在自我观察法兴起的同时,西欧和美国的一些研究者们就认为,会计学应当注重实践与应用,他们还采用了一系列的研究方法,例如:描述法、伦理学法、归纳法、演绎法、实验法等等,进而形成了实用主义方法论思想。虽然实用主义会计学并没有完全摆脱自我观察法,但其在这一阶段的研究中,实用主义会计学通过多样性和实用性的应用研究方法,不仅极大的推动了会计学在其它领域的广泛发展,而且还改善了自我观察法的不足之处。

(三)行为主义会计学。

最早提出在会计学研究中引进实证法的,是美国会计学家詹森。行为主义会计学坚持把会计学研究对象定为能够进行客观记录和定量分析的行为。实际上,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把在物理学中布里奇曼倡导的操作主义观点应用在了指导会计学的方法论研究上。会计学研究中采用实证方法不仅能使会计学更符合实际实践,还有助于现有的会计理论进行检验。虽然这种方法论有很多优点,但也难以避免其自身的局限性:它不能完整、合理的解释会计行为中产生的人的内部过程,例如心理和意识。

(四)整体论人本主义会计学。

在行为主义会计学步入极端机械论的后期时,人本主义会计学形成了自己的体系和研究方法。他们旨在研究会计人员及会计工作的人格和价值发展,反对意识经验的流派对会计经验进行了还原,把其还原成了原始驱动力的观点。在哲学思想中,人本主义会计学的研究者们普遍认为一切会计行为都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和特殊性,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去研究会计活动。这种研究方法论更加注重去研究会计的个体活动,从而使所有的会计个体活动都能到充分的发展。

二、当前会计学研究的方法论现状与问题

会计学的发展历程,也是其研究方法论变革和演化和演化的过程。在当前社会,会计学中关于学派的争论已经大体上告一段落。但需要强调的是,实证分析的方法虽然被大家重视,却不能够取代整体分析法。在会计学的研究中,整体分析法仍然是非常重要的一种研究方法。因为实证分析法中所研究的一般规律虽然帮助我们去理解单个的会计问题,但却不能解决这些问题。想要有效的将这些具体的问题解决,还是需要应用个案法的整体分析手段。基于上述论证我们可以知道,就目前而言,会计学的研究方法论仍然处于不同方法论同时并存的情况中。这是会计学发展到今天的必然结果。会计学的研究对象是一种十分繁杂的社会现象,相互之间的作用关系也是错综复杂。因此,我们无法用简单化、单一化的方法去进行处理、研究。在当今会计学界中一个重要的课题就是找到目前为止能够被研究者们普遍接受的一种具体的指导思想,并且把这种指导思想合理的应用到会计学的研究工作中。中国的会计学研究工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取得了极大的进展,但是在国内,能够进行会计学研究的人才总体上来讲还是十分匮乏的,而且这些研究人员在进行研究时所运用的会计学研究方法论也比较单。总的来说,在国内的会计学研究中,滞后型的工作多,超前型的工作少;重复性的工作多,创新性的工作少;政策性研究的多,学术性研究的少等,这些现象都是我们在研究工作中值得思考的问题。

三、新的方法论在会计学研究发展过程中的构建

方法论不仅决定了我们研究工作的目的和手段,而且还对会计学家的科学研究工作起着指导性的作用。会计学的研究方法论演化史就提示过我们:会计学的研究方法论在理论上应该是一个趋于完善的,至少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的体系:会计学研究的一般科学方法论、哲学方法论以及具体方法和技术。会计学研究不仅需要正确的科学研究方法论的指导,还需要一般科学方法论。在经历了会计学研究的分析性研究之后,已经出现了向综合研究的趋势。会计学研究的一般方法论不仅受信息论影响、系统论影响、控制论影响,还受协同理论和突变理论的指导。虽然这些理论并不是出自会计学,但却对会计学的研究工作起到了巨大的指导作用。当然,尽管这些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论优点多多,但它也并不能够代替一般方法论。会计学有着其自身的特性,这就需要我们根据其特性构建出一套符合会计学自身特点的发展理论和方法论体系。在会计学研究中,应当坚持以问题为中心,力争做到主观方法与客观方法的统一,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完美结合,把社会、自然两种科学方法包容并蓄。接受一切可用的方法,不断进行创新,绝不能照搬国外的研究方法,力争进行多学科与跨学科的研究。(作者单位:1.兰州商学院;2.兰州市商业学校)

参考文献:

[1] 陈 衡.科学研究的方法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1982.

[2] 王棣华、常叶青.会计学研究的方法比较[J]湖南商学院学报,2004,7

[3] 潘 飞.九十年代管理会计研究成果及未来展望[J].会计研究,1998,9

[4] 李 明.有效市场假说、资本资产计价模型与实证会计研究――兼评我国实证会计研究的现状[J].会计研究,1998,36~39.

第12篇

    一、经济法中问题与主义的相关争议

    在中国,学者们对于经济法学的肇端尚有不同的认识,但经济法学界大体倾向于以1978年为学科发展的起点,并在每个十年前后,推出一些回顾性、反思性的研究成果。对于经济法学这个新兴的学科,各类理论观点纷出,不同声音混响。而在其研究方法上,学者主要侧重于经济法问题与主义的争论上,即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制度构建的分析。

    一些学者把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比做“鸡肋”,认为其食之无味。他们认为中国经济法学在其发展过程中遭遇了方法论上的“意识形态”化、“概念法学”化和“半殖民地”化的巨大冲击,树立经济法学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方法,增强其自足性和开放性,成为经济法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同时,他们也指出其无意否定那些研究主义的学者所进行的研究价值,只是认为这样的研究偏离了法学本来的研究目的。法律就其作用而言是一种游戏规则,是为了处理人类社会的各种纠纷,法学的任务就是发现以及创新更好的游戏和裁判规则,研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解决纠纷。因此,法学研究不只是书斋中的学问,不是为了研究而研究,而是要解决现实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目前进行的经济法研究与中国活生生的经济现实、经济改革与立法司法实践不联系,只是热衷于构建抽象的理论框架,将经济法理论变成了高深莫侧的玄学,其研究结果是不仅不能为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和指导,而且会偏离法学研究的初衷和实质。

    但对于那些有“爪牙之利、筋骨之强”的人来说,“鸡肋”同样可以咀嚼、消化和吸收,同样可以“食之有味”。他们认为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应该充分发挥人们的聪明才智,去探求、发现、形成一套科学的经济法范畴体系,这套范畴具有确切的内涵,准确地概括了事物的本质,并成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要素,从而构建一套科学的经济法基本理论原理,只有具备丰厚的理论基础,才能进行有关制度建设的研究。严重冷落法解释学等传统的研究方法,会直接导致经济法理论解释力的削弱和经济法研究法学特质的减损,而未来经济法研究方法必定是多元的,研究手段必然是综合的,研究体系也一定是动态的、开放的,但其核心却应该是恒定的,即传统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不应被动摇、更不应该被抛弃。

    二、关于经济法问题与主义之争的共识

    从第十五、十六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来看,目前学者普遍达成了关于经济法的问题与主义之争的共识。这也验证了“合久必分,分久必合”这句古话。现在学界的主流观点是,既要研究“问题”,也要研究“主义”,同时更要注重两者的并重研究。张守文教授用“顶天立地”四个字,对这种研究方法进行了高度的概括。“顶天”指在研究经济法理论的基础上,更注重理论研究水平的提高,强调研究必须能够真正的拔高,要真正体现出一种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提炼和萃取。因为理论的高度不够,就很难有较为广泛的指导意义,就极易被等同于一般。但是,我们所强调的研究并非只是“形而上”,只是“空对空”或者“空中接力”,而恰恰要强调一定要“立地”即要立足于现实,脚踏实地,而不能使其成为海市蜃楼。“立地”强调经济法理论的研究要同经济法的实践相结合,形成具体的制度,以回应和解决法制建设中存在的大量现实问题。因为对于现实问题的关注和解决是经济法理论研究极其重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经济法研究能否纵深发展的基础。

    三、经济法问题与主义之争的未来发展趋势

    在我看来,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正处于库恩所说的科学发展的四个阶段中的“前科学阶段”,突出问题是没有统一的概念体系,缺乏共同的理论假设与方法论原则,理论尚未成熟,只有理论与实践统一,经济法学才能进入成熟的“常规科学阶段”。所以,目前经济法学界所追求的经济法的“问题”与“主义”并重研究,是经济法发展一个必经的阶段。在未来的研究中,应该相对比较注重有关“问题”的研究,即关于经济法制度建设的研究。因为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态势来看,在过去的三十多年中,还是比较倾向经济法理论的研究,需要适度的制度建设来“中和”这种非正常的现象。而在经济法的制度建设上,我们可以借鉴经济学中关于“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研究。由科斯提出的“新制度经济学”是近几十年来兴起的西方现代经济学的重要分支之一,它运用企业组织理论、产权制度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等全新的思路和方法,分析和重新解释许多新古典经济学所无法解决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的成功之处,结合经济法本身的实际,来为经济法学的研究注入新鲜的血液,达到创新的目的。

    但同时,我们也必须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过分注重问题的相关研究,要做到经济法所追求的“适度”。我们可以在着重研究具体的、有代表性的经济法文本所构建的制度、规则和经济执法的过程中,从中抽象出经济法的范畴原理、语言符号和思维方式,进而达到经济法理论与制度的互动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