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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公示报告

时间:2022-06-14 11:16:2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公务员考核公示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公务员考核公示报告

第1篇

一、组织领导

年度考核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进行,成立由局主要领导及各科室推荐一名工作人员代表组成的考核工作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考核时间

考核总体于2016年1月25日开始。

三、考核对象、内容和结果

1、考核对象:局全体人员(含执法大队)。

2、考核内容:围绕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为主要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履职尽责、干事创业情况。

3、考核结果: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事业单位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1、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

(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4)工作实绩突出;

(5)清正廉洁。

2、确定为称职或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4)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5)廉洁自律。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3)工作责任心较差,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的15%以内。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的20%以内。

四、考核程序

1、总结述职。被考核人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于2月15日将述职报告(含电子版)交局办公室,局各科室分别组织本科室人员进行集体述职,原则上各科室在2月18日前总结述职结束。

2、综合评测。测评采取综合评测,以民主测评为主,全面考量干部工作实绩,将干部年度获得表彰奖励等情况纳入评测范围。由考核工作小组统一组织民主测评,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以参加考核人员填写的《公务员年度履职尽责工作项目清单》为主要内容进行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参评进行民主测评。其中,对打不称职或不合格等次的必须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废票。民主测评结束后,由考核工作小组人员收回、汇总、统计。

3、提出考核等次建议。考核工作小组结合各科室工作任务完成及综合评测得分等情况,按优秀比例不超过考核总人数的15%的规定,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局党组审定。

4、确定考核等次。召开局党组会议,听取考核工作小组对2016年度考核等次建议,在确定年度考核等次时,充分结合平时考核情况,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5、公示。对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在机关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结束后,确定考核结果。

第2篇

一、强化学习、抓实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我镇始终把《公务员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来抓,抓好公务员法的学习和宣传则是贯彻和实施的重要前提和保证。《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涉及面广、内容丰富,我镇在强化机关公务员进行学习时,将学习宣传的重点放在了对原文的仔细研读上,吃透法律政策,达到融会贯通的效果。对我镇全体公务员,尤其是新入职公务员以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学习和培训,明确要求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学习、中层干部必须率先学习、普通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通过、印发原文读本等途径抓实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宣传工作。

二、科学管理、依法行政,抓好贯彻落实

(一)公务员日常管理情况

1.公务员的录用和登记。自《公务员法》实施以来,我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按照“凡进必考”、“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开展公务员录用工作。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且有相应职位空缺的情况下,向上级部门提出考录公务员的申请,并对岗位安排、年龄限制、专业类别等报考条件进行科学合理设置;对县人事局统一招考、拟录用的公务员,按照上级要求,进行严格考察,2014年至今,我镇共组织专门力量对5名新进公务员进行了实地考核。严格按照《公务员登记实施方案》规定的登记原则、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公务员进行登记,仔细填写《公务员登记表》,严格把关,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2.公务员退休、辞职和辞退。按照《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退休的规定,对我镇符合退休条件的龚方荣等几位同志,依法办理退休相关手续;根据《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认真清理公务员相关情形,无管理对象辞去公职和被辞退的情况。

3.公务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每年年底我镇均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上级下发的关于公务员年度考核文件,对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进行考核。按照考核对象个人进行总结、主要领导群众意见、民主测评、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的程序进行考核;2015年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创新实施《镇亮牌考核办法》,进一步规范公务员的日常考核管理,将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优评先、提拔推荐的依据。对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符合奖励情形的机关公务员,给予通报表彰,并依法向上级推荐,申请予以奖励。镇纪委切实履行执纪监督职责,严肃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公务员用人机制执行情况

1.公务员交流、竞争上岗。为全面提升我单位公务人员工作能力和综合素养,我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机关中层干部实行轮岗,以便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的综合型公务员队伍。按照《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程序、条件及要求,扎实做好公务员职务升降工作。坚持原则不动摇,履行程序不变通,严格履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党委研究决定、任前公示等程序,通过对拟提拔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各方面进行严格考察,配合竞争上岗机制,择优选任,确定机关内公务员晋升中层干部人选。

2.公务员回避。在执行公务和公务员岗位设置上,从严贯彻公务员回避制度,凡遇处理公务过程中涉及公务员本身利害关系及其亲属的利害关系的,该公务员必须回避。

(三)公务员权益保障情况

1.公务员福利、待遇执行情况。我镇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均按照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执行,根据上级下发的执行标准,于每年年初合理编制财政预算,并按时申报工资调整资料,按规定的标准足额、及时缴纳五险一金,保障公务人员正常待遇,解决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后顾之忧。另外在机关内为家住较远的职工提供了部分宿舍,建设了职工食堂,充分提供后勤保障。如无紧急事务需处理,国家法定节假日均未安排工作,保证了公务员的正常休假和带薪休假。

2.公务员培训。建设学习型机关是中央着眼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的重要战略决策,我镇始终高度重视公务员的培训工作,不断强化培训的针对性、时效性、统筹性和科学性。一是领导带头学习,在开展党委中心组专题学习时,根据学习内容把范围扩大到全体机关干部,引导机关干部做到学以立德、学以增智、学以致用;二是对新进公务员和从事部分重要业务的公务员,积极与市、县级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推荐其参加业务培训,收到明显成效,仅2014年我镇共推荐7名公务员就有到日报、县档案局等部门学习培训。

(四)公务员履行义务情况

我镇高度重视公务员队伍素质培养和行政职业能力提升,全镇上下形成了遵纪守法、勤勉尽责、为民务实、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全体干部职工均模范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执行政策、落实规定等均按照合法程序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主动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同时,我镇也认真贯彻落实《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公务员法配套政策法规。

三、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建议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由于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内容丰富,我镇在认真贯彻落实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学习仍需进一步加强,了解掌握还不够深入;二是对公务员的培训力度还需进一步增强,培训经费投入上还有所欠缺;三是公务员交流渠道还不够畅通,轮岗范围不够大;四是仍然存在借用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减弱了镇上的工作力量;五是因工作业务繁忙等客观原因,导致部分公务员公休、补休未得到有效落实或未全部休完。

整改建议

第3篇

一、服务型政府行政模式对我国公务员能力建设的影响

公务员是政府第一资源,是政府职能的具体履行者。服务型政府创建必然对公务员队伍的能力建设产生重大影响。

(一)服务型政府要求公务员创新治理理念。由现行管制型政府走向服务型政府,政府及其公务员必须改变“公民义务本位,政府权利本位”“为民作主”“官即管”“凡服务必由已出”等传统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政府管理思想,树立“有限型政府”“有效型政府”“民主型政府”“企业型政府”“治理型政府”等新理念,努力做到“向人民学习,为人民服务,请人民评判,让人民满意”。

(二)服务型政府要求政府及其公务员不断改进及创新公共决策机制。政府必须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制度,按照政策制定的科学要求,深入调研,优化方案以提高决策的科学化程度。同时还要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的专家咨询制度、法定程序制度、征求意见制度、听证和公开制度、可行性和不可行性论证制度等,以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程度。

(三)服务型政府要求公务员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是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是政府及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服务型政府强调政府由法而生,受法所控,依法行事,承法之责;政府服务须程序化、规范化,公务员实施行政行为既要合法,也要合乎正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四)服务型政府要求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公开透明。服务型政府是透明政府、橱窗式政府或鱼缸式政府。政府行为在阳光下操作,因此在服务型政府中,政府管理和服务的运作方式是公开透明的。政府向社会公开各项规章制度、办事程序、期限和结果,实行决策公示预告、听证和通报等一系列政务公开制度,将公务员的行为纳入公众视线接受公众监督。

(五)服务型政府是责任型政府,公务员是责任型公务员。在服务型政府模式下,政府责任主要体现在政府及其公务员尽心尽力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上,但如果政府及其公务员未尽其责出现服务不佳、服务失败并导致重大损失时,则须承担法定的救济责任。因此,把“服务”从管制型政府视角下的恩赐转变为服务型政府视角下的责任,这是观念上质的飞跃也是对公务员提出的一种高要求。

二、服务型政府模式下公务员的核心能力框架

确定公务员核心能力框架既有利于公务员自身努力,也有利于公务员的培训选拔任用及考核。我国对公务员核心能力构成的认识过程,集中体现在不同时期公务员培训目标及重点的变化上。十七大以后首次全国人事厅局长会的召开,是一个对党的十六大以来人事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根据十七大报告,明确未来5年人事工作发展思路。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成为人事工作的主线、着力构建人事公共服务体系、人事工作吹响改革创新号角是此次会议的亮点。

从以上对近年来公务员核心能力构成认识的简单梳理中不难看出我国对公务员核心能力构成的认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公务员核心能力的内容既相对稳定又与时俱进,顺应了政治文明建设的方向,和亲民、爱民、为民的政策取向。这些认识对服务型政府模式下公务员核心能力框架的确定具有指针作用和决定意义。那么在服务型政府模式下公务员核心能力框架究竟如何?应充分考虑如下因素:

一是核心能力与非核心能力。服务型政府对公务员的能力要求很多,但要重点建设和提升的是围绕服务职能构筑的核心能力集群。所谓核心能力是指公务员履行职责完成使命所需要的最基本最本质具有决定意义的能力。依据其指向的对象范围不同可将其划分为全体公务员通用核心能力(适宜全体公务员)、部分公务员通用核心能力(适宜某类公务员如领导职务类或某一特定职类)、特定公务员的核心能力(适宜某一特定职位)。

二是普遍与特殊。即要甄别哪些是所有公务员应共同具备的核心能力,哪些是特定公务员应具备的特殊核心能力。以特殊性为例,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两类公务员的工作虽有交叉重叠之处,但其核心能力差异还是显著的。领导职务类公务员须高屋建瓴、总揽全局、判断形势、科学决策、应对复杂局面等,而非领导职务类公务员则主要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好职位具体工作处理、日常具体事务。因此,相对侧重执行能力及直接面向公众的服务能力。特殊性还包括特定职位的特定核心能力,如写作能力之于文秘类公务员,外语能力之于涉外类公务员。

三是具体与抽象。对公务员核心能力要求的表述如果过于抽象、笼统和宽泛就不便于操作,难于规范,不利于实践应用。因此,其表述应尽可能简明扼要,具体明确。

四是绝对与相对。公务员无论其身处何位都是国家的行政管理者,对其核心能力的要求总有许多共同之处,这是绝对的;由于公务员职位众多,越是职级接近,工作性质相近的职务,对任职公务员核心能力要求越相近。因此,公务员能力差别又是相对的。另外各种能力划分也非绝对的,也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叠包含关系。

五是稳定与发展。在一个特定的社会历史时期公务员核心能力的主要内容应保持相对稳定,但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行政环境的变迁,又须不断跟进及时调整。我国近年来对公务员提出的能力要求,较好地反映了服务型政府的内在本质,符合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应加以总结补充和完善。

三、创建服务型政府进程中强化公务员核心能力建设的举措

服务型政府创建是政府以转变职能为核心的一次重大变革和自我转型,在此进程中必然要求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尤其是能力素质及时跟进。因此,国家必须聚合各种有效力量多管齐下,强化公务员核心能力建设。

(一)转变观念培育新的行政理念强化服务精神。强化公务员能力建设,必须以转变能力观念为前提,要克服传统的以“官本位”或“权本位”为核心理念繁衍的“关系本位”,以学而优则仕为导向的“学历本位”等理念障碍。树立能力本位的核心观念,各级政府还要加大对公务员的观念教育,促其克服诸如“官即管”“政府万能”等管制型政府观念,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以客为尊”依法行政等服务型政府理念,努力增强政府公信力、亲和力及公务员的服务精神。

(二)营造良好学习环境,打造学习型公务员队伍。政府应通过建章立制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创建学习型政府。通过制度安排物质精神鼓励等激发广大公务员的学习热情,激励他们依照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在实践中加强自我学习、自我磨练、不断提升能力,实践锻炼、学习理论、效仿榜样和反思自省等都是自我提升能力的有效途径。

(三)改革和完善公务员制度。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尽管成就不小,但其缺憾亦不少,如考试录用中的暗箱操作;职位分类制度的不完善;公务员考核奖惩中的非客观化、非标准化、非科学化;公务员职务任免升降中的随意性;长官意志性和非民主性;公务员培训中的非规范化和非法制化;回避制度的形式化;工资福利制度的激励作用有限等。其中公务员分类制度、考核制度和职务升降任免制度因存在缺陷,成为公务员能力建设的制度障碍。

(四)进一步推进公务员能力培训。重视公务员能力培训是近年来西方各国公务员制度改革的趋势。创建服务型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对公务员的能力培训,各地各级政府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投入,解决教材师资经费等问题,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一是要突出培训重点,即着力提升各类公务员在服务型政府模式下所需要的核心能力。

二是突出针对性,培训前要加强对公务员的能力需求调查,依据调查因人培训、因岗培训、应需施训,培训后要重视效果,追踪反馈。

三是不断创新培训方式和手段,应借鉴国外现代培训模式及先进技术。提倡双讲式、研讨式、案例式、调研式、现场式、情景模拟等灵活性、互动性、碰撞性、启发性教学方式,广泛采用多媒体、电子信息、网络远程教学等无纸化技术实现学习资源的交流与共享。

四是建立健全培训的激励约束机制,借鉴韩国等国的做法,通过立法建制将公务员在培训中的表现及成绩作为其考核任职定级晋升的重要依据,严格管束、严明纪律。

第4篇

一、推进人才强县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一)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一是在市外专局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举办了“引进国外智力,助推巾帼创业”草莓栽培技术培训班,聘请日本草莓专家先生对全县130名草莓种植户、技术人员进行了草莓栽培技术方面的培训指导。二是组织常林集团、金正大、金沂蒙等大型企业参加“中国第五届海内外高端人才交流暨技术项目洽谈会”等省、市举办的大型招聘会6场次,在“省海外人才项目网”上项目信息86条,聘请外国专家2名、招聘本科以上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220余名。三是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网为载体,实行企业网上招聘信息和协议管理。今年新增在信息网登记开户企业2家,招聘信息30条,提供就业岗位129个。

(二)广开渠道,多措并举,积极做好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一是按照《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和扬州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5月份组织—年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师范类毕业生进行了公开招考。通过选拔,招聘了96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强了事业单位的活力。二是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精神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七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施办法要求,为年招募的20名“三支一扶”大学生办理了相关手续和年“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年度考核工作。三是积极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促进毕业生进企业就业。针对事业单位用人计划少,多数毕业生不能在事业单位实现就业的实际,为最大限度的促进毕业生就业,主动对100多家单位进行毕业生需求情况调查,掌握用人单位人才需求情况,积极为企业推荐优秀毕业生,探索出了毕业生在企业实现就业的路子。一年来,为推荐进入企业的59名毕业生办理了就业手续,并出具人才流动商调函67份。四是采取举办春、秋季人才交流会与小型人才交流会相结合的形式,为企事业单位提供选拔人才的舞台。一年来,共组织120家(次)企业,提供就业岗位1200余个,各类参会求职人才2260余人,达成就业意向790人。五是开展视频求职业务。利用视频设备将每位求职人员口述的个人资料、求职意向、专业特长等采集到电脑进行保存,方便用人单位直观的了解应聘人员的具体情况,有效提高了求职应聘的成功率。

(三)拓宽服务范围,完善人事服务。在加大对民办学校、中介机构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人事工作力度。新增人事150人,其中个人49人,事业单位101人;办理户口32人;流动党员组织关系8人,办理党员转正手续6人;办理转正定级手续26人,确定职称176人,为82人进行工资审核;为164人次代收代缴企业养老保险金、机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共计72万元。完善的人事为流动人员提供了便捷的人事服务,解除了流动人员的后顾之忧。

(四)认真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一是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本着“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通过对事业单位实行岗位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等级控制,组织引导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和实名制范围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以推动事业单位因事设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换。二是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按照省、市的要求,及时公布了年度经各级各系列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通过的1003名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其中正高3人,副高167人,中级360人,初级472人,并按规定办理了资格证书。认真组织了各系列本年度符合晋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作,通过严格审核,共呈报高级材料327份,中级材料631份,初级材料386份。三是认真做好了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专业技术人员的推荐、申报工作。为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根据省、市相关规定,通过调查摸底,严格认真地选拔了3名专业技术人员为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名专业技术人员为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名专业技术人员为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的推荐人选,经市级评审,1名专业技术人员获“扬州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四是认真做好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工作。针对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密度大、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的特点,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实行了签定责任书等制度,逐步理顺、规范了办事程序,全年共为786人办理了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手续,并为去年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办理合格证书52份,审核备案继续教育学分1089人次。

(五)积极做好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和服务工作。为推动“人才强县”战略的实施,更好地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条件和要求,积极帮助有关企业出主意、想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支柱企业或重点单位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我县金正大公司设立了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于11月份正式挂牌。目前,已有3名博士后进站工作。

二、积极落实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队伍管理

(一)贯彻竞争择优机制,做好公务员招考录用工作。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组织开展了年度国家公务员招考录用工作。具体工作中,通过严格程序,强化措施,有力保障了公务员招考录用工作顺利进行。今年我县共招录国家公务员32名,其中乡镇机关24名,县直机关6名,法院1名,公安机关1名。全县共有1970余人参加公务员报考,有81人通过笔试进入面试范围。经过面试、体检、政审等工作环节后,32名新录用公务员走上了工作岗位。

(二)慎重对待,稳妥推进,做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申报及人员登记工作。根据全市县区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积极组织开展了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基本条件,对各有关事业单位进行了梳理、上报,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批准,我县21个事业单位被列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参照范围确定后,根据部门“三定”方案,通过人员调查摸底,核实确定了各参照管理单位的编制、人数,工作人员岗位、性质及领导和非领导职务设置等情况。及时组织各相关事业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实施方案,按要求进行人员登记工作。经市人事局审核,组织了拟参照管理的222人参加了登记资格考试。

(三)强化能力素质提升,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按照上级要求,严格按计划选调学员,本着“学有所用,专培结合”的原则,积极协调,认真组织选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一是全年共组织71名公务员参加市人事局组织的各类公务员培训班3期。其中:年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31名,年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31名,公务员任职培训9名。二是举办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政工)干部培训班,对86名人事政工干部对人事业务知识进行了为期2周的培训,有效提高了人事干部业务素质;为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工作能力,举办了年度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培训班,96名学员参加了培训。三是按照《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条例》要求,对全县8377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继续教育培训考试,对全县2627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了知识更新培训考试。

(四)严格优秀等次比例,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奖惩工作。按照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优秀等次比例的考核规定,对全县13564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德、能、勤、绩、廉等五方面进行了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职务升降、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其中确定为优秀等次的2051人,占15%;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的11251人,占83%;未定等次的243人,占2%;不合格的7人,因各种原因未参加考核的49人。同时,实行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公示制度,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根据国家有关奖惩规定,严格审核受表彰单位(个人)的呈报材料,审报省级先进集体6个,市级先进集体13个,县级先进集体125个;全国机械劳动模范1人,省级先进个人6人,市级先进个人100人,县级先进个人170人。考核奖惩工作的开展,充分体现了奖优罚劣的目的,有效促进了工作作风的转变。

三、严肃机构编制管理纪律,加强机构编制管理

(一)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为配合《公务员法》的深入贯彻落实,巩固机构改革取得的成果,确保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人事编制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会同县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严肃组织人事及编制纪律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意见》。对严肃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的过快增长,杜绝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混岗使用人员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按照编制管理规定,及时对工作岗位变动人员的编制进行了调整,为新进人员办理了增人计划卡,实现编制台账的动态管理,保证编制台账的准确性。根据市里关于编制实名制管理的统一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我县党政群机关单位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数据库,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前提下,将全县党政群机关单位的机构名称、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实有人员名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了公示,有效地接受社会监督。

(三)认真做好事业单位网上年度检验工作。按照上级统一部署,自3月份开始,启动了网上事业单位登记和年度检验实时汇总工作。通过明确工作人员责任,严格操作流程,简化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对各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严格把关,顺利完成了全县137个事业法人单位年度网上年检工作,为22个单位办理了变更手续,年检率达100%。

(四)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按照上级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对龙潭水库管理所、龙窝灌区管理所、抗旱灌溉总站、凌山头水库管理等四个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人员编制、职责进行了摸底调查。对照市政府《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水管单位分类标准,将龙潭水库管理所、龙窝灌区管理所、凌山头水库管理所整建制划转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并定性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重新核定了三个单位的事业编制。将抗旱灌溉总站予以撤销,将其职责及现有人员进行了划入龙窝灌区管理所。

(五)认真做好机构编制的审批工作。对各单位的申请报告进行了认真梳理分类,根据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拟定出办理意见,并提交编委会进行研究。对经编委会研究确定的机构编制事项及时行文进行了公布。根据市局要求,下发了年县直事业单位补充职工计划申请表,对县直各事业单位人才需求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为下一步人员配备奠定了基础。

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升人事服务工作水平

(一)认真做好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一是做好工资福利政策的落实工作。全年共审批机关事业单位按年度考核晋升的工资业务13000余份,因职务、岗位变动产生的工资业务1200余份。审批套改原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人员工资1600余份,年工资改革以来军队转业干部工资82份,审批和调整遗属困难补助156份。二是做好津贴补贴规范工作。会同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制定印发了《关于印发临沭县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临沭县规范县直机关津贴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规范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执行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各种津贴补贴项目进行了清理归并,合理确定了津贴补贴标准,并按照规定标准及时对相关人员津贴补贴进行了审批。三是组织开展了病退人员查体工作。根据市人事局的要求,组织了15名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坚持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了体检。对初审合格的5名人员进行了公示并上报市局审批。五是根据市局的要求组织了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全县共有198人报名,其中高级工45人、中级工95人、初级工58人。四是按照干部退休审批政策的要求,对全县将到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了摸底统计,及时为148名到龄人员办理了退休手续。

(二)认真做好安置工作。一是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县安置工作实际,采取“双考”、“三公”、“一监督”的安置模式,对今年转业来我县的8名军官进行了妥善安置,达到了用人单位、部队和转业军官三方面满意的良好效果。同时,对随迁来我县安置的4名转业军官家属,根据其原单位的性质和意愿,按照对等安置的原则进行了安置。二是搞好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通过组织自主择业转业军官召开座谈会、走访等形式,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向和实际困难,帮助他们出主意想办法,解决他们生活、就业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为他们再就业提供政策上的支持和帮助。同时,做好自主择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险发放工作,今年共申请发放住房补贴4.2万元、医疗保险1.9万元。三是继续推行“三个一”服务,及时协调解决干部反映的遗留问题,建立企业干部稳控工作的长效运行机制。在以往帮教稳控工作小组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五包”措施,明确帮教责任,突出做好思想教育工作。按照市里的规定,提高了企业干部待遇,将企业干部的退休金由每月1050元提高到1218元,将在职人员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月1319元提高到1680元,并足额缴纳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组织了企业干部进行健康查体,建立起健康档案。各项政策待遇的落实,确保了企业干部无一人到省进京上访,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三)严格工作程序,做好人员调配交流工作。为加快推进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事业单位选人用人机制,促进事业单位人员合理流动,积极贯彻上级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有关规定,创立事业单位人员流动新机制。先后为县医院、经济开发区、统计局、计生局等15个单位公开考聘工作人员28人。

五、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塑造人事部门新形象

一是以建设“效能机关”为契机,加强机关建设。紧紧围绕发展第一要务,以打造“效能机关”为重心,从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利益和制约影响发展的突出问题入手,进一步加强人事干部队伍自身建设,优化服务环境和廉政环境。积极推动构建“法制、务实、服务、廉洁”为目标的管理体制,教育职工积极转变工作作风,树立行业新风,提高办事效率,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年来共接待来信来访140件次,当场解决问题108件次,通过调查核实解决32件次。

二是加强业务理论学习,提高人事干部队伍素质。进一步强调重申了周五学习制度,采取集中学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坚持互学互助、边议边学,建立长效学习机制。既学习政治理论、法律知识,又学习人事业务知识,特别注重对新技术、新知识领域的学习,不断提高开拓创新的能力,善于寻找新视角,提出新创见,谋求新举措,实现新发展,提高自己履行职责的能力,为“解放思想创新业,跨越发展建强县”提供有力的人事人才保障。

第5篇

二οο*年上半年,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注重抓落实,求创新,较好地完成了局党组交给的各项任务。

一、干部管理方面

1、协助市委组织部完成对局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考核,对局级副职后备和新增后备干部的推荐、考察工作。

2、完成了局机关处级以下干部的岗位竞聘工作。提拔任用处级干部4名,科级干部7名。

3、完成对监察支队、洁净煤管理中心、松北分局中层科级干部29名的考核,提拔任用工作。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进行,方案周密,民意

测评,公示考核,公平公正。

4、完成了对我局市管干部和机关全体干部人事档案审档工作。

5完成了对局属事业单位班子的考核工作,考核谈话124人次。

6.完成了4名干部和一名军嫂的安置工作。

二、机构编制

1、修改完善了局处室职能,

2、增加一个机关行政编,五个事业编。

3、起草四个县(木兰、方正、通河、延寿)独立的报告。

4、完成2005年度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编制与实有人数填报工作,

5、完成对部分事业单位档案的审理工作。

6、完成机关及事业单位编制库的录入与上报工作。

7、组织上报局机关处(科)级职数核定及使用情况。

8、完成部分事业单位大学生招录工作。环科院、固废招录三名研究生、两名应届毕业大学生。

三、干部培训

1、完成事业单位继续教育报名及发放职称外语、计算机考核准考证工作。

2、4月份,市环境保护局与哈工大培训基地共同举办的第一期环境工程研究生班开学。

3、组织参加市委党校组织的局级干部培训班,人事局组织的公务员培训班。

四、职称管理

1、职称库的录入与专业技术人员的年检工作。

2、完成高、中级政工师审档工作。

3、完成了对职称晋升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五、工资福利

1、机关及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生活补贴的审批与兑现工作。

2、完成部分人员工资的调整工作。

3、调入人员的医疗证的办理。

4、事业单位工资的审批、兑现工作

六、其它工作

1、组织《公务员法》专题讲座。

2、完成了环保先进、4.22表彰,

3.完成各种上报文书40余份。

4.完成了市组织史环保部分的编写工作

第6篇

为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干部考核制度和方法等要求,在总结近年来我省考核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现就完善党政机关年度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工作力度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贯彻落实。

一、改进考核方法,完善考核评价标准

党政机关年度考核的内容要根据党政机关的职能和特点合理确定,要把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作为党政机关考核的主要内容,在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的同时,强化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情况的考核。改进考核方法,细化量化考核标准,健全机关工作人员考核评价体系。

要把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有机地结合起来,各有重点,互为补充。平时考核的重点是日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出勤情况,可以通过考勤、工作记实和月、季、半年工作评鉴等方式进行(详见附件一)。年度考核是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评价,重点是全年政治表现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要以平时考核为依据。平时考核结果在年度考核计分中应约占30%的比例份额。

要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增强考核的科学性、准确性。考核指标体系依据考核目的和考核内容设定,体现党和政府在新时期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思想政治素质、廉政建设、工作作风、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方面的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考核指标量化测评表》(见附表二),设立相应的考核指标体系,分类组织测评,并将量化测评结果与定性考核结果相结合,提高年度考核结果的准确性。

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使被考核人的领导、同级、下级等不同层次的人员参与考核过程,使考核结果综合反映各方面的意见,领导测评的分值按约占总分值的50%折算。直接面向群众的党政工作部门和窗口单位,要面向社会,在一定范围内接受直接服务对象的评议,把机关内外的意见结合起来,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考核当中对各方面的情况和意见要进行分析,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客观公正地确定被考核人的年度考核结果。考核量化测评结果既要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主要参考因素,又要具体分析,结合平时考核进行综合评估,不能简单的唯票唯分数,避免简单化、绝对化。

要严格掌握考核标准,增加考核区分度,特别要加大择优汰劣、调整不称职干部的力度。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我们拟制了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的标准(见附件三),供参照试行。确定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要核实情况,准确把握,并按规定审核审批。

二、规范考核程序,增加考核工作透明度

年度考核工作要公开、公正,严格按程序操作,增加考核工作透明度。重点抓好以下五个环节:

(一)撰写个人述职报告(总结)。被考核人要按照考核内容的要求,实事求是地撰写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个人述职报告(总结)要报直接主管领导审阅。

(二)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各级考核机关可根据不同的考核对象,分类确定相应的述职范围。党政工作部门内设机构人数较多的,可在内设机构范围内述职;人数较少的,可由相近处室组合进行。市(地)以下党政工作部门,可在机关范围内述职。

(三)进行民主评议。在听取个人述职报告(总结)后,进行民主评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同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可采取量化打分的形式进行。对本年度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省级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及记二等功以上奖励人员可在量化测评的基础上适当加分。测评分值要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确定考核等次。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考核标准,综合被考核人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等情况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为避免唯票数、唯分数确定等次,提高考核优秀人员的认可度,对优秀人员的确定,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要根据民主测评分值,从高分到低分按参加考核人数的20%或30%划定优秀预选人员名单,在此基础上,认真分析审核,在规定的优秀比例限额人数内,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提出确定优秀等次人员意见,考核结果报部门领导批准。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要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组建,组成人员要有一定的公认度。

年度考核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要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两至三天。对反映的问题,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进行核实,确实不符合优秀等次条件的,应重新确定考核等次。

(五)考核结果反馈。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见附件七)通知被考核人。年度考核结果登记表(见附件六)存入被考核人档案。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

三、加强监督管理,做好审核备案工作

各级各部门领导要增强考核责任意识,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建立健全考核的监督管理、审核备案制度,保证考核工作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间有序进行。对平时考核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年度考核要切实加强检查指导。通过督查和审核备案,及时发现、纠正问题,严格考核纪律,确保考核工作的质量。各考核单位要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考核工作基本情况、《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表式见附件四)以及《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名册》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年度考核基本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年度考核工作的基本做法和经验,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确定各等次比例是否符合《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等。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反馈后,考核单位方可按规定兑现考核结果。经审核或调查发现在年度考核工作中敷衍了事、弄虚作假的,不按规定程序和规定内容实施考核的,随意突破优秀比例限额的,以及其它违反考核工作纪律和规定的,必须予以纠正,否则不予兑现考核结果,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及时兑现考核结果,切实发挥年度考核的作用

考核优秀比例要与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相结合。优秀人数应掌握在本部门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2%以内。对上年度政府目标考核为优秀或本年度受到县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与政府人事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单位,经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核准,优秀比例可按15%使用。要把年度考核结果与干部调整使用、升降去留以及奖励、工资晋升等紧密结合起来,发挥考核工作的激励鞭策作用。要根据考核结果,对不适合继续留在机关工作的要果断调整出机关,该辞退的要坚决予以辞退。当年评为优秀的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适当放宽职务晋升的资格条件;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给予一次性的奖励。对年度考核优秀且政绩特别突出的,可给予嘉奖、记功奖励;对确定为称职等次的人员,在肯定成绩、指出不足的同时,根据其不同的情况,明确努力方向;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可按称职等次晋升级别和工资,但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对上年度定为基本称职等,本年度仍无改进的应定为不称职。对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要在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次月降低一职使用,工资级别作相应调整;对无职可降的人员,可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可降的可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要坚决予以辞退;对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确实不符合公务员基本条件的,也应该予以辞退。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人员要针对所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按职位要求进行基本素质培训。

第7篇

第二条自治区环保局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均应遵守本办法。各地州市环保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以环境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自治区环保局与各执法部门和机构签订的《行政执法责任书》为标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应当作为各部门和机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以及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评的内容之一。

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领导宣传教育和制定落实措施制度情况的具体评议项目:

(一)成立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配备了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分值:3分)

(二)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列入了本部门和机构的议事日程;(分值:4分)

(三)列入了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以及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评内容之中,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任用、晋级的依据之一。(分值:3分)

第六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的具体评议项目如下:

(一)行政执法人员具备了行政执法资格,持有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分值:5分)

(二)接受了行政执法培训考核,并持有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培训合格证》;(分值:5分)

(三)行政执法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无过错追究责任。(分值:5分)

第七条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评议项目如下:

(一)具备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分值:5分)

(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抵触;(分值:5分)

(三)依法办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事项,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无超越职权、和行政不作为的现象;(分值:10分)

(四)依法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明确,计算准确,手续齐全,票据完备;(分值:10分)

(五)依法实行的行政处罚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分值:10分)

(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运用了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分值:5分)

(七)行政执法部门和机构无违法违纪和错案追究案件发生。(分值:5分)

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情况的具体评议项目如下:

(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重大的具体行政行为及时备案;(分值:5分)

(二)建立了相应的制度,包括政务公开制度、执法公示制度、罚缴分离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分值:5分)

(三)开展了年度执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处理建议。(分值:5分)

第九条行政复议和应诉情况的具体评议项目:

(一)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案件;(分值:4分)

(二)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分值:4分)

(三)办理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文书齐全,案卷规范。(分值:2分)

第十条自治区环保局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工作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在每年的11月至12月开展。

第十一条各执法部门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本部门和机构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案卷和相关材料,由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具体评议项目逐一考核,出具评议考核报告,并公示考核结果。

第8篇

[关键词]公共部门;绩效考核;绩效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52-0138-02

1 完善我国公共组织绩效考核的途径

改善和优化政府公共部门的运行效率,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质量,朝着绩效管理的这一方向努力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具体措施如下。

1.1 尽量使绩效目标明确化、具体化

公共部门应在绩效改进方面将目标尽可能表述得明确、具体、详细。目标表述应清晰、易于理解;目标表述应具体,而不笼统;目标应是可测量的,而不是难以测量;目标应是结果导向,而不是过程导向。同时公共部门应尽可能消除多元目标之间的矛盾冲突,在绩效与需求、公正、民主等因素之间求得平衡。

1.2 因地制宜地设计绩效指标体系

必须根据各个公共部门绩效的具体体现方式,设计适应各个公共部门绩效衡量的有效可行的具体绩效指标体系。对于公共部门的可量化产出应设计量化指标体系,难以量化的产出则遵循如下原则来设计指标:具体的、明确的、切中目标的、可衡量的、可评价的;能够实现的;现实的而非凭空想象的;具有时限的。

同时在设计绩效指标的时候还必须把握好以下几对结合关系:①内部指标与外部指标相结合;②数量指标与质量指标相结合;③肯定性指标与否定性指标相结合;④技术性指标与民主性指标相结合;⑤客观性指标与主观性指标相结合;⑥指出性指标与回报性指标相结合;⑦工作指标与业绩指标相结合;⑧行政成本指标与业务成本指标相结合;⑨个体指标与团体指标相结合;由于组织的目标经常变化,因此绩效指标体系应该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弹性,并不断地接受重新检查和修改。

1.3 加强绩效管理的制度化、法制化建设

要保证绩效管理改革能不断深入发展,不至于中途夭折或停顿,就必须把绩效管理改革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以确保改革连续性和延续性。①以立法的形式确立绩效管理的地位,保证绩效管理成为公共部门管理的基本环节,以促使公共部门努力提高绩效;②从法律上确立绩效评估的权威性,确立绩效评估机构的独立地位,独立对政府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并向公众公布评估结果;③确立绩效管理工作的制度和规范,对绩效管理全过程(制订组织的愿景、使命和目标;制订绩效计划;实施计划;绩效沟通;绩效评估)作出详细规定,使绩效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1.4 建立民主参与机制

成功绩效管理需要整个组织管理者和职员的共同努力,这就需要形成中层管理者和职员对那些实现结果所需活动的举措会支持,或者至少不反对,并让他们参与到制定与执行绩效管理的过程中来。在公共部门改进自身绩效的努力中,缺乏全体职员的积极参与,就意味着改革将面临更大的困难,更容易被拖延。

既然公共部门的本质是为公众服务,那么政府绩效的最终评判权就应取决于公众。因此,改进公共部门绩效必须取得公正的关注与参与,取得公众的认同与支持。否则,政府绩效管理改革就缺乏合法性和有效性。公共部门必须保持与公众充分、及时、有效的沟通。

1.5 发展和优化组织能力

绩效管理的有效实施“要求机构发展战略规划、运作计划、业绩测评以及项目评价的能力;创新、试验以及对最佳实践方法研究的能力;实施业绩信息运用之管理方法的能力”。为此需要对组织进行变革,以使组织形成基于绩效的相应能力。具体可以做如下工作:①大量引进绩效管理方面的专家或人才;②加强对组织管理者或职员的培训;③授权、激励以使政府工作人员全身心投入工作;④变革组织文化,以形成基于绩效的组织文化;⑤建立电子政府,它可以使政府组织趋于扁平化,使信息的传递、沟通、反馈更为迅速快捷,提高政府运作的效率与质量。可以为公民广泛深入地参与提供便利,增强政府与公民互动。

1.6 要能持续不断地发现问题和改进绩效的机会

改善和优化政府工作的绩效评估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政府机构应每季度一次或更频繁分析或考核绩效数据。要通过开展合适的绩效测评来发现绩效管理存在的问题,并寻找机会加以改进。在开展绩效测评时,应有部门机构内部和外部的关键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听取他们的评议,这对于改进绩效至关重要。

1.7 建立健全绩效管理信息系统

信息是绩效管理的基石,因此必须建构有效的政府活动状况和公众意愿的信息反馈的渠道和方式,保障信息能在不同层面和不同系统之间迅捷顺畅地流动和获取。应充分利用现在信息技术,实现信息管理的现代化,提高信息收集、处理的速度和质量,同时创造信息透明度,社会公共部门保持与公民社会的充分的沟通和有效的互动,这对改进政府绩效极为重要。

提高政府公共部门的绩效,是公共管理始终追求的目标之一。西方发达国家的绩效管理改革的实践表明,绩效管理对改进和提高政府的绩效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绩效管理要发挥其功效,必须与其他的改革措施有机结合在一起,形成一种“制度合力”。

1.8 坚持考核指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在具体操作中,对于确实难以量化的工作,一般采取好、较好、一般和差等确定档次的办法来评定,之后再赋予每个档次固定的分值。采用现代考核手段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自身的评估准则和评估目的,选择不同的现代绩效评估方法,如书面评估报告、关键事件法、图表式等级评估、交替排序法、配对比较法、目标测评、行为定位评定量表等,以提高公务员绩效考核的效率。保证持续的绩效沟通公务员绩效管理中的绩效沟通贯穿于绩效管理的全过程,绩效计划的制订、绩效计划的执行、绩效考核、绩效反馈和绩效结果的使用,都需要保持良好的绩效沟通,我国公务员应该采取灵活多样和行之有效的沟通方式加强沟通,保证沟通渠道的畅通,使公务员绩效考核更加科学。

2 我国公共部门绩效考核方法

为了进一步将公共部门绩效考核落到实处,进一步对以上提到的关于完善我国公共组织绩效考核的途径问题具体化、详细化,本文还提出了以下几种公共部门绩效考核的方法。

2.1 签订绩效协议

根据当年的组织计划,由分管局长与各处室主要领导就当年需完成工作的数量、标准、完成时效及完成工作所需要的资源条件签订绩效协议。各处室主要领导与副职领导及一般公作人员进行协商后,将本处工作分解到每人,拟定个人年度工作目标并签署绩效协议。由此把组织目标分解成为个人绩效目标,且通过考核者及被考核者共同参与制定考核项目、标准,提高考核者及被考核者对考核制度的满意程度。

2.2 平时考核

处室主要领导在日常工作中以关键事件法记录工作人员任务绩效情况,作为素材的积累,落实绩效协议并根据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阶段性监控,发现问题可随时与被考核者沟通、反馈,使工作人员了解领导的期望,并得到领导的指导和援助。这样既可及时掌握工作人员完成工作情况,分析发现其在日常工作绩效方面的问题,又不会引来被考核者的反感,使考核过程更为公开化,提高考核效果。

2.3 年度考核

①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充分沟通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多次交换意见,针对完成工作情况形成每人的年终总结报告。②主管领导召开全处工作人员、分管局长和考评小组成员参加的处务会。③拟定等次,测评结果汇总后处室主要负责人提出拟定考核等次意见,对每位工作人员写出评语。④绩效面谈,处室主要负责人与所有工作人员进行绩效面谈,将拟定考核等次和各项得分情况及本人名次数当面通知被考核人,同时讨论被考核者的个人工作绩效进步程度和未来发展努力方向。⑤确定等次,处室主要负责人最终确定工作人员等次报考核小组进行审核后,报局长审定,对优秀人员进行公示。⑥被考核人认可考核结果则在《年度考核登记表》中签名,如不认可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有关办法处理。

2.4 引入顾客满意度测评衡量部门绩效

公共部门一个重要的特点是业务工作与各种特殊人群密切相关,如婚姻处、军休处、低保处,这样的业务处室可以引入顾客满意度测评来衡量部门绩效,通过电话调查或填写满意度测评表的形式调查被服务人群接受公共服务的经历和他们的满意度(预期、实际表现、满意程度、改进)。虽然公众的评判有种种缺陷:也许缺乏评估的专门技术、知识,也许不了解政府的实际运作,也许缺乏必要的准确的信息,但公共部门本身就是为民众而存在,政府绩效就应以公益为参照坐标,树立公民取向的绩效观,接受公众监督,对那些内设处室如办公室、人事处、党团委、审计处等服务性处室为顾客进行满意度测评。部门绩效测评结果将作为改进工作和制订来年工作计划的依据。

此外需要指出的还有,为确保绩效考核的顺利实施,还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获得高层领导者的支持。本来人们对评价就抱有一种防御的态度,实施新的评价方法更容易受到许多怀疑和阻力,获得高层领导的支持,自上而下地推行,将利于实施过程的顺利进行。第二,要在机关内部事先进行充分的信息沟通,使全体参加考核的工作人员认可进行人员绩效评估的重要性和优越性,建立相互信任。第三,在实施过程中,要尽可能使全体参加考核的工作人员都参与其中。全员参与更有助于共同推进评价工作,结果反馈,达到组织的预期目标。第四,在实施中应确保测评者的匿名性,以消除(主要是同事和下属)的顾虑,保证结果的客观、真实。

参考文献:

第9篇

(一)充分认识加强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依法行政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有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近年来,我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已取得了重大进展,为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县依法行政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性日益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日益强烈的形势发展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有待于增强,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基层依法行政的基础还比较薄弱,推进依法行政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因此,县、乡镇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把加强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认真抓好《决定》的学习。县、乡镇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要将学习《决定》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制订学习计划,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原原本本学习《决定》,举办学习专题讲座,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增强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县政府法制部门要牵头组织各级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决定》专题培训,为贯彻落实《决定》打下良好基础。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决定》内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努力营造学法守法用法、推进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明确工作任务,全面落实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

贯彻《决定》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县、乡镇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对照《决定》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突出工作重点,有计划地扎实推进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确保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目标。

(一)大力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1、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级政府要坚持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县政府常务会议每半年安排一次学法活动,各乡镇政府根据自身实际,定期安排学法活动;县政府各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参加一次行政法律知识的培训。各级政府及部门每半年要举办一次法制讲座,要把法律知识学习作为理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坚持自学制度,领导干部要结合自身工作性质和特点,联系工作实际,加强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学习,注重实效。

2、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对拟任乡镇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和行政执法实绩的考核,把考试和考核的情况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和条件。

3、加大对公务员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在公务员考试时,应当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建立公务员年度依法行政学习培训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健全完善公务员培训激励约束机制,将公务员参加法制培训的情况,纳入管理、考核、评议体系中。

4、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应当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新增、轮岗人员需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必须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参加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已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还要参加日常依法行政知识和行政执法的培训。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对所属的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要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40小时的法律知识学习。

(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推进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

1、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县、乡镇政府及其部门要探索扩大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机制和途径,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要扩大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3、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论证制度。凡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先经县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有关专家论证。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研究重要事项,亦应先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论证的,不得做出决策。

4、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研究制度。县政府重大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重大决策也应当采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程序,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

5、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制度。县、乡镇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从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应当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6、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行政决策的监督力度,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未做出决策,、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三)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确保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1、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制定、程序。县、乡镇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权力,不得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的内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本地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2、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制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之日起15日内报县政府备案。县政府各部门制定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提交政府讨论前将规范性文件文本以及起草说明和制定依据等材料一并提交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把关。具体事项按《*县地方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备案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06〕16号)文件执行。

3、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县、乡镇政府及其部门每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逐步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在规范性文件的附则中可以直接规定有效期。

(四)严格行政执法,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1、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各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收(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所有非税收入必须全额缴入财政,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县、乡镇政府及其部门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深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工作,避免行政裁量权的滥用。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科学设置、执行行政裁量指导标准,并根据法律依据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时修订、调整指导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开。

3、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重点围绕加强软环境建设、经济开发区建设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开展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上一级政府报告。要建立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记录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县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统一组织行政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

4、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严格依照《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要改进培训方式、严格考试纪律,对考试不合格者要重新培训和补考,对重新培训、补考仍不合格的人员,由所在单位调离执法岗位。在加强对新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考核工作,对到期的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注册考试制度,通过考试的方予以注册行政执法证件。县、乡镇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的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作风建设,强化执法监督,严禁无证执法和聘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5、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直接责任人给与处分。需要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取消责任人行政执法资格、予以暂扣或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的,由政府法制部门处理。

(五)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1、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县、乡镇政府及其部门要在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体系建设,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对群众检举和新闻媒介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受理。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要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复议能力。

3、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按照《辽宁省行政应诉程序规则》规定,建立和完善行政应诉工作制度,完善以“专人承办、集体研究、领导负责”为基本内容的应诉工作机制。对行政机关违反《辽宁省行政应诉程序规则》,或者应诉敷衍等原因造成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根据《盘锦市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4、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认真学习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机制,加强政府网站的建设,大力推行电子政务,进一步充实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规范政府公报、新闻会、政务公开栏、电子触摸屏等公开载体建设,推行社会公示、社会听证、专家咨询等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公开形式,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有效性。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

(六)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县、乡镇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县、乡镇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县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社会组织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者转移给社会组织。

三、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明确责任,确保全县依法行政工作扎实推进

(一)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推行依法行政是涉及政府工作方方面面的全局性工作。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切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亲自抓,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分工,认真负起责任。县、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领导机构,要切实发挥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作用,定期研究和部署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确保把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认真扎实地加以推进。

(二)实行依法行政年度计划和报告制度。县政府每年要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决定》所确定的任务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全县推进依法行政的年度工作要点,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也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年度计划和方案,明确年度推进依法行政任务,确保依法行政有序推进。县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推进依法的进展情况、主要成绩、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每年要分别向乡人大和县政府报告依法行政的情况。

第10篇

为正确评价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年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和德才表现情况,发挥考核工作评价、激励作用,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现就年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全区党政群机关(含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其中区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另行安排。

二、考核时间

年度的考核工作,自本文下发之日起,至年元月15日前结束。

三、考核的等次

全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设立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单位优秀比例控制在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2%以内,对本年度受到上一级主管部门与政府人事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单位,经区人事局核准,优秀比例可放宽到15%以内。各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优秀比例,在测评中应单列测算,不得挤占一般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优秀比例。

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率和不称职(不合格)率之和超过50%且不称职(不合格)率超过10%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不称职(不合格)率超过三分之一、或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率之和超过50%且不称职(不合格)率超过20%的,应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对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各单位要认真核实情况,准确把握,并按规定审核。

四、考核的办法

(一)各单位在开展年度考核工作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1)被考核者按照考核内容撰写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并报直接领导审阅;(2)在一定范围内述职;(3)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结果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之一;(4)按规定程序确定考核等次,并对考核等次拟确定为优秀的人员进行公示;(5)考核结果反馈。

(二)年度考核等次拟定为优秀的人员,要在本单位内公示3至5天,对反映的问题,单位应进行核实,确实不符合优秀等次条件的,应重新确定考核等次。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和未经公示的,视为不符合规范的考核程序。

(三)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各有重点,互为补充。平时考核重点是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出勤情况,以自我记实和领导审阅的方法进行,由被考核者的主管领导负责实施。年度考核应按职位职责要求,重点是对全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估,也可以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年终工作总结等结合进行;与此同时,还要对政治素质、职业伦理、业务能力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考核评价。

(四)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扩大考核层面。使被考核人的上级、同级、下级等不同层次的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参与考核过程,使各方面的意见在考核结果中得到综合反映。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和部门,要面向社会,在一定范围内接受服务对象的评议,把单位内外的意见结合起来,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五)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推行量化考核。将量化测评结果作为确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要把国家公务员接受培训情况列为考核要素指标中“能”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几类特殊情况人员的考核的政策规定:

(一)新录用人员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新调入的人员,由其调入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调入前的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挂职锻炼的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挂职的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原单位进行考核。

(四)军队转业干部,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无重大问题者,一般应定为称职(合格)等次。

(五)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原单位负责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人员,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六)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或事假连续超过三个月的,不进行考核。

(七)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考核的人员,不确定考核等次;对于符合“不称职(不合格)”条件的,经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同意,行政首长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八)对于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要严格按照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合纪发[]18号文件规定,确定其考核等次。对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审查结束有结论后再定。经审查,没有问题的,根据本人表现补定考核等次。

六、考核的审核备案

(一)区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报区人事局审核备案。审核的材料应有考核结果统计表、考核花名册各一式两份;个人考核登记表一份。

(二)事业单位报送考核备案材料经主管单位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区人事局审核备案。

(三)年度考核一次性奖金,党政群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区人事局审批。

七、考核结果的兑现

为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鞭策作用,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要把年度考核结果与干部调整使用、工资晋升等紧密结合起来。

(一)对当年度评为优秀的,各单位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年度考核优秀且成绩特别突出的,可给予嘉奖、记功奖励。

(二)对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的人员,在肯定成绩、指出不足的同时,根据其不同的情况,明确其努力方向。

(三)对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当年度不得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得晋升职务;对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给予警示,予以降职(无职人员降低一档职务[岗位]工资);第二个基本称职年度,不得计算为晋升级别和职务工资的考核年限。

(四)对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机关工作人员,要在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次月降低一职使用,工资级别作相应调整;对无职可降的人员,可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可降的可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要坚决予以辞退。

(五)对连续两年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连续三年确定为不合格的,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为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六)对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人员,要针对所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由各单位按职位(岗位)要求进行基本素质培训。

(七)政府部门、街、园正职考核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11篇

市效能办确定将我局列入全市绩效管理工作试点单位,今年。这是对我局近几年来坚持抓好绩效管理成绩的充分肯定,也是对我关心和信任,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将按市效能办要求,高标准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并以此为契机,推动我局绩效管理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局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近几年来。以积极参加市政府组成部门绩效评估工作为抓手,大抓财政绩效管理,初步建立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绩效管理体系,并形成了评估实施统一组织、评估内容上下衔接、评估重点有所区分、评估方法综合利用、评估结果奖惩并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绩效管理机制,有力的推动财政科学发展。

一、实行财政绩效管理的基本做法

充分学习和借鉴了市政府对政府和组成部门绩效评估的基本做法,局的绩效管理工作。成熟一项、推开一项,逐步完善、不断提高,初步构建了广覆盖、多维度的绩效考评体系。其主要做法有:

全程跟进督办。局制定了督办规定,一是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建立了督办制度,强化了督办工作,进一步提高了行政效能。每年年初,都根据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的工作部署、市财政局的工作计划以及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认真编制工作任务分解表,区分主办、协办,明确工作目标和阶段性任务,提出工作要求,规定工作时限,落实责任人,构建了完善的责任体系,每一项任务都有责任领导、责任处室、具体承办人员,保证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年中上级有新的任务部署,都对任务分解表随时进行补充和调整。每月、每季都对督办工作开展跟踪检查,每半年对督办工作的办理情况进行认真回顾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对策。今年我还认真总结往年效能建设的经验教训,出台相关规定,强化问责力度,同时还在办公平台上开发督办软件,实现督办工作的电子化,强化对督办工作的实时监控、及时提醒和催办。

充分调动各种积极因素。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评和奖励试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二是抓好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评。制定了市财政局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评暂行办法》办法》规范了考评内容和方法,明确了绩效考评奖励金的发放办法,提出了考评的具体要求。考评程序上,始终坚持按平时效能检查、每月个人自评、每季群众互评、领导点评、局效能办审核、局效能和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审定、优秀人员公示、发放奖励金的程序进行;确定优秀人员的方法上,不搞“轮流坐庄”不搞个人说了算、不搞“一刀切”考评结果的运用上,把每月、每季的绩效考评成绩直接与公务员年度考核挂钩,只有在季度绩效考评中获两次以上优秀,公务员年度考核才能评为优秀等次。对每一位工作人员,除了重点考核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外,还加强对其平时出勤情况、执行效能基本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建立检查台账,与发放绩效奖挂起钩来。今年,根据统一规范津、补贴的实际情况,又下发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绩效考评奖发放工作的通知》对发放的对象、标准、发放形式及程序进行重新界定,严格规定并明确了不予发放或暂缓发放绩效考评奖的情形,充分调动局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强化中层干部责任意识。初,三是抓好处室、单位的绩效考评。先后制定出台了市财政局内部处室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和《市财政局局属事业单位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制定这两个《办法》都借鉴和参考了市政府对政府和组成部门绩效评估及对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评办法,明确了绩效考评的依据和评价指标的设置办法,规范了考评的组织与实施,提出了考评结果的运用。处室及事业单位于年初依据本单位职责、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财政预算报告、财政工作报告、局内部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局机关督办工作、内部制度规定和基础管理要求制定考评指标及分值;考评指标及分值可在第三季度调整一次,且调整幅度不得超过总计划的30%经局效能办初审后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局效能办汇总后向局长办公会作出报告。各处室、事业单位对照工作任务和考核办法,于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自评报告送局效能办,再由效能办集中报送分管局领导;由分管局领导及局效能办根据实际对各单项工作做出评价;与此同时,由局效能办牵头组织的相关处室参加的考核组深入各处室、单位对每一项考核指标进行现场察验打分。考评结果作为处室及事业单位评选先进集体、处室及事业单位领导评选先进个人的重要条件,从而,强化处室领导和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意识。

提高财政综合管理水平。年底,四是抓好对区财政综合管理考核。为了进一步推进各区财政管理改革,促进财政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制定出台了市对区财政综合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办法》从地方财政的可持续发展、财政重大改革进程、财政管理规范化、法律法规和市财政相关文件的遵守情况等方面分29个考核指标,明确评分方法,通过区财政局自评、市财政局复核确定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在全市财政系统进行通报,推动财政各项工作落实。从开始对区财政综合管理进行考核,经过的考核实践,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又对考核指标设置、考核方法进行修改和完善,使考核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今年初,组织了对区财政综合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发现:同安区财政局在综合管理中成效明显。市财政局党组研究决定:同安区召开全市区级财政管理工作现场会,总结推广同安区财政综合管理考核工作好的做法。6月11日,全市区级财政管理工作现场会在同安区财政局召开,会议听取了同安区财政局

各区财政局也分别就各自财政改革和管理的经验做法作了书面交流介绍。通过实施市对区财政综合管理考核,行政事业单位集中核算、国企集团内部控制、镇街财务远程监控、村居会计镇街“四项覆盖”财政财务监管体系建设情况和思明区财政局强化镇街财政管理、深化行政资源社会资源市场化改革以及活跃机关文化建设情况的汇报。各区财政局大胆开拓、勇于创新,深化财政改革、规范财政管理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提高了区级财政管理水平,实现了市区联动、同步发展。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由我局制定的市市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绩效考评试行办法》局在试行办法》基础上,五是抓好财政专项支出绩效考评。又制定出台了市市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绩效考评实施细则》并开始实施市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绩效考评;试行办法》和《细则》规定对200万以上的专项项目都必须纳入绩效考评范围,从预算编制开始,凡按规定应纳入绩效考评范围的专项项目,如果没有进行事前绩效审核的预算内不予安排资金,凡经事前绩效审核的项目,都应进行事后绩效检查。几年来,通过不断完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健全工作机制,试行专家评审制度,逐步扩大考评范围,明确将19类专项资金列入考评范围,通过考评节约了财政资金,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12篇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宁波市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分处理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措施和做出行政决定,必须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

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四条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完善、规范和公开岗位目标责任制、限时办理制、办事公开制和统一受理、统一办理制等各项内部行政管理制度。

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严格定员定岗定职责,根据本单位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目标和管理办法,保证内部分工合作有序进行。

实行限时办理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区发展实际,根据轻重缓急合法、合理确定行政管理事项及其各个环节的具体办理时限,保证行政管理工作高效进行。

实行公开办事制,明确和公开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和办事纪律,增强权力运作透明度,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

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办理制。行政事项需要由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事项需要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办理的,行政机关应当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责任心不强而未能按时限完成岗位工作目标以及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五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国家行政机关、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和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在执行政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妨碍政令畅通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上级政府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重大决策、决定、命令进行抵制、反对或者对上级政府以及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的重大工作项目、布置的重大工作任务拒绝、推诿、拖延的;

(二)对区政府依法作出的重大决策、决定、命令进行抵制、反对或者对区政府部署的重大工作项目、布置的重大工作任务、确定的职能工作目标拒绝、推诿、拖延的;

(三)其他妨碍政令畅通的行为。

第八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受理、许可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未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在实施行政许可中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以及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财物的;

(三)未按规定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的;

(四)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而工作人员未说明、解释,以及提供准确、可靠信息的;

(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它资料的;

(六)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而未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

(七)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而未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的;

(八)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未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九)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而未受理的;

(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可以当场作出决定,而未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的,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一)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的,或者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

(十二)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而未告知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未向社会公告和举行听证的;

(十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的;

(十五)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征收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征收或者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或设立征收项目,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三)不出示征收资格、许可证件实施征收的;

(四)截留、私分或者擅自开支征收款的;

(五)实施征收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六)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对征收有异议时,不告知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七)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行政征收,包括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

第十条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检查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擅自实施检查的;

(二)不按法定程序、时限、权限实施检查或者在实施检查时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的;

(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五)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第十一条在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四)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六),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七)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八)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九)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滞留等强制措施的;

(四)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复议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无正当理由而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

(四)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行政内部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

(二)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交办工作或者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三)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四)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擅作决定的;

(五)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六)对外发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加盖印章,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

(七)未经领导审定签发对外发文或者未按规定时限对外发文的;

(八)未按规定使用公章的;

(九)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内部事务管理工作的。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违反国家关于发展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违反规定把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者委托给中介机构,搞有偿服务或者从所管理的中介机构分利的;

(二)违反规定向中介机构收取管理费,或者巧立名目变相向中介机构收取、摊派费用的;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登记、认证、裁决等事项时,违反规定强行要求行政相对人接受中介服务,或者为其指定中介机构的;

(四)违反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在中介机构兼职(包括荣誉职务)或者兼职取酬的;

(五)在对中介机构监管过程中,严重失职,以致发生中介机构严重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超标准收费的,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六)其它违反国家关于发展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规定的。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或者变更工程设计、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工程造价,未依法依规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

(二)指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按有关标准设计、施工、监理或者指使使用不符合设计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

(三)违反规定,对应当招标的工程不实行招标、不按规定的办法进行招标、将工程肢解发包或者将工程发包给无资格(资质)或不符合资格(资质)单位承包的;

(四)对工程施工管理不严或者对增加工程联系单签证把关不严,造成损失的;

(五)与工程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虚报工程价款的;

(六)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工程延期开工或者竣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者使用建设工程的。

(八)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索贿、受贿的;

(九)其他违反财政性工程项目管理规定,造成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二)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三)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四)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五)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六)在招标采购过程中违反规定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七)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八)与供应商或者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

(九)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十一)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

(十二)违反本办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十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四)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造成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十八条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难以识别,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上级机关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经过听证作出的决定,批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的错误建议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听证主持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听证主持人的正确建议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复议机关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四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及适用

第三十条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四)扣发奖金;

(五)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待岗教育;

(六)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三十一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一)情节轻微,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严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

(三)情节特别严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属特别严重过错。

第三十二条对于一般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行政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项行政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于严重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下行政纪律处分,并给予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下行政纪律处分,并给予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行政记过纪律处分,并给予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于特别严重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行政开除纪律处分,给予行政撤职纪律处分的,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纪律处分,未给予行政开除纪律处分的,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未给予行政开除纪律处分的,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理。

第三十五条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同时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行政过错情形的;

(三)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四)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行为及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的。

第三十六条行政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理解错误的;

(三)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情形发生的。

第三十八条国家公务员有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受待岗教育处理的,实行待岗教育六个月。待岗教育由所在单位负责执行,教育内容由监察局、人事局确定,待岗教育期间由所在单位安排临时工作,期满后由所在单位进行上岗条件考核,符合条件的安排上岗;不符合条件的可延长待岗教育六个月。年度考核时已安排上岗的,参加公务员年度考核,评定考核等次;待岗教育未满的暂缓参加年度考核,待期满时一并进行上岗和年度考核,评定考核等次与上岗事宜。

第三十九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辞退处理:

(一)经单位延长待岗教育后,仍不符合上岗条件或单位另行安排工作本人拒不服从的;

(二)连续两年内两次受到待岗教育处理仍不改正的;

(三)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极不负责任,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耍特权,态度恶劣,刁难辱骂群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辞退国家公务员按国家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人核培发〔〕7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甬政办〔〕8号)规定的程序执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五年内不得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四十条受行政处理或行政纪律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其职务、级别、工资、奖金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受待岗教育处理的,待岗教育期间取消公务员月考核奖和平时考核奖,年终一次性奖金按待岗教育期限减发。

(二)受警告处分的,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取消各种月奖金。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按考核有关规定扣发。

(三)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停发各种月奖金;也不能计算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取消各种年度奖金待遇。

(四)受降级处分的,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可降的改为记大过处分;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停发各种月奖金;处分当年不能计算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取消各种年度奖金待遇。

(五)受撤职处分的,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确定新职务,无职可撤的改为降级处分;确定新职务后,按处分前工资先降低一级级别工资和两档职务工资,再逐级就近就低靠到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停发各种月奖金;处分当年和第二年不能计算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取消各种年度奖金待遇。

(六)受开除处分的,从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以后不得重新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第四十一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因行政过错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行政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者向区人事局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在30日内作出。

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对行政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应当报送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和区人事局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国家公务员有本办法以外的行政过错行为的,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