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01:50:2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保劳动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杭州的A小姐2003年8月与单位签定了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2004年8月27日,A小姐在社保站查寻缴纳记录时,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2003年8月——11月)的社保。根据合同上的有关约定,2004年8月28日A小姐向单位提出补交的要求,遭到拒绝。于是当天A小姐向单位寄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A小姐准备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以及补交社保。
[问题]
A小姐一年后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内的社保,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分析]
一、试用期内单位是否需要给员工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劳动法该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部发[1996]354号《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之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说,试用期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A小姐要求单位补交社保费是否超过时效?
劳动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就是劳动争议的时效规定。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条中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A小姐于2004年8月28日要求单位缴纳2003年8月——11月的社保,是否超过时效?
在这里,我想把一个概念说清楚,那就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是有区别的。所谓的实体权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程序权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通过相应程序(如仲裁、诉讼)去取得属于自己的实体权利的救济程序。程序权利的丧失,并不当然的导致实体权利的灭失。具体到本案,就是即使超过60日的仲裁时效,并不代表当事人就丧失了要求单位补交社保的权利,因为超过时效,仅仅是丧失法律上的胜诉权,也就是说,丧失的是通过仲裁或诉讼保护自己实体权利的胜诉权,当事人仍可通过其他方式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如自己向单位主张,或通过行政救济方式主张。
A小姐于2004年8月28日要求单位缴纳2003年8月——11月的社保,虽然A小姐是2004年8月27日才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的社保,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仍更大的可能会被认为超过仲裁时效,理由就是虽然A2004年8月27日才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的社保,但应当早就发现这个违法行为,这就是所谓的“应当知道”。虽然我一直认为劳动部无权对劳动法的条文含义做出解释,但实践中这样处理也不是一下子可以改变。
但是,即使A因为超过60日而丧失仲裁或诉讼意义上的胜诉权,A仍享有向单位主张补交社保的实体权利,A于2004年8月28日向单位提出补交的要求不存在时效问题。
三、A可否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szlaw.org/qseeklaw_show.html?id=309123702761254)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八)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可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且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里需要探讨的一个问题就是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针对 “正在发生的违法(或侵权)行为”还是可以针对以往发生的违法(或侵权)行为?
我认为,只要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均可依法解除合同而不受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限制。理由如下:
1、《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并未对该种情况下劳动者随时解除合同做出特别规定或限制规定,且法律、法规以及部委规章均没有对此问题有限制性规定,因此,将“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限定为“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2、根据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精神,即使出现法律(法规)条文在有多种理解的情况下,也应当采纳更有利于劳动者利益的理解,这是一个大的方向,何况《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上述条款不存在多种理解。
黄某于2011年3月到某公司上班,从事行政工作。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工资2500元。试用期满后,公司对黄某的工作表示满意,将其工资调整至3000元,并到所在区的社保中心为其建立账户,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了社保。2011年9月,黄某有一个更合适自己发展的机会,于是向公司提出辞职。在办理离职手续过程中,黄某发现公司未给自己缴纳试用期内的社保,同时社保缴纳基数也不是按自己的工资申报的,于是向公司提出质疑。公司认为,试用期间黄某不是正式员工,无权享受缴纳社保的待遇。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并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为黄某补缴试用期社保。
在员工试用期间,企业是否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了正常、合法的劳动关系,单位和个人就应按规定依法缴纳各自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本案中,黄某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公司应当为其缴纳社保。
第二,关于缴费基数,我们要明确一个概念,什么是社保缴纳基数?社保缴纳基数一般是指当月的工资,社保缴费基数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纳基数。比如社会平均工资是1000元,缴纳的基数可以是600—3000元。在计算时,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如下:
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
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本案中,黄某就职的公司应当如实申报缴费基数。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
2017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一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性别:________
由于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未期满,现乙方因个人原因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共同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双方同意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解除劳动合同,工薪及福利同时截止。
2、乙方保证在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一周之内,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完毕全部的交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移交,资产的回收,工作的汇报,转单的签返,付清对甲方的应付款项,提供客户信息等,与此同时,双方办理完毕全部的离职手续。
3、因乙方在职期间曾担任二级公司的总经理,为保障甲方的权益,乙方保证在离职后遵守如下约定:
(1)继续遵守和甲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不外泄在职期间从甲方获悉的任何商业秘密;
(2)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二级公司主营业务相冲突的商业活动。
(3)不得以任何方式做出有损于甲方与客户的合作关系的行为。
4、为弥补乙方因上述约定而有可能出现的损失,甲方同意支付给乙方补偿金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税后)
5、乙方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办理完毕全部的离职手续后,甲方将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第一个发薪日,将50%的补偿金直接划到乙方的工资卡上。
6、如果乙方严格遵守第3条中的约定,甲方将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后将剩余的50%的补偿金支付给乙方;如果乙方出现了违反约定的行为,甲方可以不支付该50%的补偿金。
7、乙方承诺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继续承担的其他义务。
8、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除本协议内容以外,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
9、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
10、本协议书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于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017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二
用人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劳动者: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在签订本协议后即予以解除,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本协议生效后全部予以终止。
第二条、薪酬、社保及经济补偿金
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之前,甲方已履行用人单位全部义务,依法向乙方足额发放薪酬、办理社保及支付各种经济补偿金。在签订本协议之后,乙方不得因劳动关系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第三条、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
在签订本协议之前,甲乙双方已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乙方的社保由乙方自行接续办理。
第四条、保密义务
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负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五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法人代表:
地 址:
乙 方:
法人代表:
地 址:
公司网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劳务派遣事宜签订如下合同:
一、派遣合同期限:
1、派遣时间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派遣人员(名单附后)共计 名;以实际派遣人员数量为准。
3、本合同期限不少于二年,甲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导致初始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期不满二年,由甲方给予派遣人员的经济补偿。合同期满若甲方不再需要乙方所派遣的员工可即行终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本合同。如合同期满双方无异议,则视为该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
二、劳务派遣岗位及人数
甲方使用乙方派遣劳务人员的岗位及人数以双方签字盖章的附件为准。
三、劳动合同的制订和执行:
甲乙双方应共同制订《劳动合同》,明确甲方、乙方及乙方派遣人员三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一份。
四、劳务人员招聘
1.甲方应提前十五天向乙方提供招工信息和要求,招用劳务人员的条件、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工资待遇、工作期限及其他条件。
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面试的劳务人员须携带身份证、学历文凭、技能证书等证件,人数应多于甲方招用人数(视劳动力市场而定)
3.甲方有权选择乙方派遣的劳务人员,同时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本企业内部安排劳务人员的工作岗位。
4.在乙方不能满足甲方用工需求的情况下,甲方可根据生产需要,与其他劳务派遣公司合作。如甲方自行招员工,须以劳务用工的方式告知乙方,由乙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到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
5.甲方应与劳务人员签订上岗合同并明确岗位职责。
五、劳动保护
1.乙方在派遣前对劳务人员进行岗前的职业道德、交通安全法规等教育。
2.甲方负责入职后的劳动纪律和安全教育,并将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行为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人员。
3.甲方应向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场所和劳防用品。
六、劳动报酬
1.由乙方派遣的劳务人员享有与甲方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原则,且根据经济效益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
3.甲方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调整劳务人员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4.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用工制度。
5.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派遣给甲方的劳务人员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为签订当年的最低收入。
6.甲乙双方协商约定,乙方派遣劳务人员的收入由甲方按规定核算并由甲方按约定时间委托银行及时转入乙方企业银行账户,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足额将劳务工资发放给劳务人员,甲方应负责代扣代缴劳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国家规定承担本市户籍的劳务人员城镇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生育保险金、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其他应缴纳的保险金费用。
2.乙方负责对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劳务人员到区社保中心申报缴费手续。
3.甲方按国家规定承担外省市劳务工的综合保险及社保费用。
4.乙方负责对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外来从业人员到区外劳所申报缴费手续。
5.乙方每月按时向甲方报送加盖公章的《派遣人员参保缴费清册》(社保、综保等)
6.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可享受法定的节假日及婚、丧、产、哺乳、年休等假期待遇及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7.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加班、节假日上班,甲方应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8.在新三险实施时,乙方按合同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若甲乙双方在缴费发生争议时作为本合同终止的条件。
八、工伤处理
1.劳务人员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首先采取急救措施,同时通知乙方到场共同处理。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工伤相关的证据资料,以便乙方向劳动及有关部门申报。
3.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4.乙方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配合处理,工伤的医疗费由甲方垫资处理。工伤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生赔付以外的具有法律
依据的相关合理费用(包括医疗、救护、交通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九、甲方与派遣人员除本合同中第十二条中规定以外的将派遣人员退还乙方及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律按《劳动合同法》第四章执行。
十、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或支付赔偿金。
十一、甲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
十二、发生下列情况甲方可将派遣人员退还给乙方:
1.甲乙双方派遣合同期满的;
2.甲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原派遣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提前终止合同的;
3.被派遣人员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要求终止使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
4.试用期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5.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中应有明确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的条款,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派遣人员);
6. 如发现冒名顶替或使用假的身份证和假的证明或发现简历和个人资料与事实不符合的;
7.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工单位造成损害的;
8.被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患病或非因工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10.违反计划生育的;
11.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2.甲方与乙方订立派遣合同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与派遣人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
13.除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外,还与其他用人单位建有劳动关系,经提出拒不改正的;
14.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以上情形中甲方依法承担用工期内的经济补偿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责任;需要乙方提供相应证据的,乙方应提供证据。
十三、有下列情形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1.劳务人员在合同期间由于甲方原因停工,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向其支付报酬。
2.乙方应以甲方要求办妥派遣人员录用手续,因甲方情况变化取消与乙方的派遣合作,致使乙方终止与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支付给派遣人员的经济补偿由甲方承担。
3.因甲方未及时将劳务人员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管理费通过银行等方式划入乙方指定账户造成未及时办理招工申报、缴纳(社保、综保)劳务人员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或大病住院费用由甲方承担。
4.因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每月1日至24日双休日提前)将退工名单书面告知乙方,而造成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四、有下列情形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将退工的名单告知乙方,因乙方未及时办理退保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因乙方原因造成未及时办理招工申报,缴纳社保费或综保费、劳务人员在务工派遣期间发生工伤或大病住院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劳务人员的劳务工资及社保费或综保费和管理费通过银行划入乙方指定帐户,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劳务人员的劳务工资及缴纳社保费或综保费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4.乙方应与派遣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且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五、费用结算
1.甲方按每人每月 元(人民币)按月向乙方支付劳务工管理费。
2.本市城保及镇保员工,甲方还须支付每人每年内档案管理费100元;及支付社保员工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每人每月实际社保缴费基数的1.6%缴纳,由乙方代缴。
3.甲方应在每月 日前将劳务人员的劳务工资、社保费、管理费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帐户,
开户行:
帐号:
户名:
甲方付费后及时向甲方提供付款凭证,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正规劳务发票。劳务人员入职后满 日即产生管理费用,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十六、管理责任
1.劳务人员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由双方共同处理,乙方做好善后工作(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工伤理赔等)和家属工作及外来人员住院理赔工作。
2.乙方应加强对劳务人员的思想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安全意识、遵守用工方的厂纪厂规,并做好对劳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
3.乙方应协调甲方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关系,处理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与甲方发生的劳动争议。
4.乙方处理劳务人员在甲方务工期间其他与务工有关的事宜。
5.若乙方有员工离职未提前通知时,由甲方提供相关证明并协助乙方对该员工作相应的处罚,乙方应及时补充甲方空缺岗位上的劳务人员。
十七、合同的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要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若一方违反约定未提前通知另一方,则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该数额为双方解除或终止合同前6个月的月平均管理费用)的违约金,。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终止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约,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八、争议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十九、其他约定
1.本合同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上海市法律法规有悖的,按国家和上海市法律法规执行。
2.本合同未尽事宜再商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双方认为需要另选约定的条件:员工合同签订时,身份真伪、签字真伪以及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真伪的审核,由乙方负责的,乙方承担相关责任;由甲方负责的,甲方承担相关责任。(具体名单由双方签字盖章的人员明细附件为准)
4.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2008年是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年。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些企业出现了突然辞退员工、重签劳动合同等误解甚至抵触新法的现象。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替企业出谋划策,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培训机构。新法实施后对企业到底有多大影响?能完全执行新劳动合同法的企业又有多少呢?
温州,一个轻工业经济发达城市的劳动用工状况颇具典型意义。它生产了中国25%的鞋、80%的眼镜、60%的剃须刀和80%的纽扣……全市332万外来务工人员中有近200万人从事轻工业。对于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温州企业来说,员工就是企业的竞争力,人事部常作为一个企业非常重要的部门而设立,每年春季的招工都摆在最首要位置。然而,今年温州一些中小企业的招工却开始观望,甚至迷惘而不知所措。
这部被称为“新劳动法”的劳动合同法,实施首年就在企业主和劳动者中引发了持续的震荡。
有些加工企业拒绝订单压缩产能
3月1日,农历正月二十四。在温州某服装厂,往年早该开工忙碌的服装车间里依然空荡荡的。最多时候容纳300多人的厂房却只有50多人在岗位上工作。
“如果按新劳动合同法,即使有订单我们都得关门。”对于从2008年1月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劳资关系新规定,这位企业主颇感无奈地说:“企业必须为全部员工缴纳‘四金’,并严格控制劳动时间。为了提高企业效能,我只能拒绝利润较低的订单,还压缩了产能。”眼下大部分温州服装加工企业都没有招到足够工人。
据温州市副市长孟建新介绍,经过调查,按照新法规定,温州企业跟每个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仅用于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各种支出,每年每人将增加近5000元开支。成本支出的增加,给一些小规模、低利润企业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冲击。
这样的人力成本增加已经把普通的单件服装加工利润从2-3元压缩到了1元左右,而1元以内的利润基本相当于不挣钱。“原来淡季时,我们也接那种毛利更低的加工单子,哪怕几毛钱甚至打平,也可以给员工发发工资。现在肯定不能接了,做得越多越亏。”
在温州这个以劳动密集产业为主的商品经济体中,劳动力成本上升再加上人民币升值、原材料价格上涨等诸多“烦恼”因素,一定程度上放大了新法的实施难度。
以前温州的中小企业劳动关系都是工人和工厂口头说好价格,直接来上班就行了,一般都不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在这样“约定俗成”的模式里,廉价劳动力和超长工作时间一直是温州产品具有价格竞争力的砝码之一。但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而一些打工挣钱的员工却不怎么领情,甚至出现员工不愿签劳动合同的怪事。一谈签合同,他们就觉得失去自由,在他们看来,一纸合同不仅不是“护身符”,反而制约了他们换东家。因为有些打工人员仅仅把现有工作视为临时性的,而不愿意长期从事。
这使得招工企业左右为难,如果签了合同怕“懒人”开除不了,但不签合同一是违法,二是在目前工人难找的情况下,就怕企业之间出现“你不用我用”的现象。
部分务工人员反应“冷淡”,自愿不办社保
据了解,温州服装企业工人工资一般每月在1500-2000元之间,但这个工资额度今年务工人员似乎难以到手了。
“现在企业在岗位招聘过程中把工资标得很高,同时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其实根本不是那么回事,原因是企业把这些缴保险的钱也算在工资里了。”一位在劳务市场找工作的安徽籍外来务工人员说。
温州丽豪服饰有限公司的企业主倪小敏表示,服装加工厂里的工人一般都是计件工作制,平均每天工作10多个小时。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超过8小时正常劳动时间,必须支付加班费,如果严格执行的话,工厂为了降低开支只能按照每天8小时安排流水线工作,而职工的工钱也只能相应减少了。
根据倪小敏的估计,把工作时间调整为8小时后,工厂能给出的员工工资将可能下调300-600元,每月基本在800-1200元之间。“这是来温州打工赚钱的员工无法接受的。”
因此,推行新劳动合同法的阻力一部分也来自劳动者群体。虽然新劳动合同法能够带来更稳定的劳动关系和更高的单位小时收入,但他们依旧不安。“我们是计件工资,时间越长做得越多。现在工厂规定每天8小时工作,钱反而少很多了。”一位湖南籍农民工这样说。
倪小敏说:“其实为全部员工缴纳‘四金’我是可以承受的,无非是从我的利润里多让一点出来。但关键是员工不愿意自己出钱交,也不愿意只干8小时少拿几百块钱。他们只会辞职去那些不限制劳动时间、不交‘四金’的企业。”
按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将在获得稳定合同和更高待遇的同时,也需要为社会保障缴纳一部分钱。大批外来务工人员都对这部分钱最后能否到手心存疑虑,为此很多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
在温州一家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来自河南的小李道出了隐忧:“如果办社保,自己每月到手的工资都会少100元左右,自己又是流动劳动力,即使现在办了社保,以后出省也很难转移。如果退保,也只能拿回自己所交的那部分,企业交的都拿不走。”
小李算了一笔账,2007年他在温州一家小服装厂做工,包吃住,没有办社保,月薪基本在1400元。“如果今年企业能把缴社保的钱折现给我,加上自己缴纳的,一年下来就是2000多元,那多实在啊。”
小李的想法在流动性强的行业尤其明显,甚至还有人提出“自愿放弃社保”。
法律并非儿戏
据了解,春节过后,劳动力丰富的中国,却在服装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出现了“用工荒”。温州服装企业有超过20%的生产线因招不到工人而停工,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尽管企业想出了许多办法,但是招工情况还是不尽如人意。因此,有人将此归罪于新的劳动合同法,并对新法进行各种责难。2008年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张茵就建议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声称“大锅饭劳动条例要不得”。耐人寻味的是,据香港几所大学最近共同发表的一份报告披露,张茵本人经营的企业便是典型的“血汗工厂”。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确使一些小企业陷入了生存难题,是对劳动者的‘过度保护’。”经济学家张五常也曾多次撰文表示,新劳动合同法是“未富先骄”、“灾难的先兆”,会使中国企业受到沉重打击,甚至会使中国经济陷入危机。
在质疑声中,我们也听到了一些理解和支持的声音。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回到铁饭碗时代,除了劳动合同主体双方没有约定合同终止期限之外,其他的地方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样,没有任何特殊的待遇。”曾亲身参与立法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许建宇指出,它实际上也是可以变更,甚至是可以解除的。它既不是劳动者的“终身护身符”,也不是用人单位的“终身包袱”。当然,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像以前那么容易了,它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这个意义上,用人单位不能再对劳动者“呼之即来,挥之即去”了。
“企业没必要将劳动合同法,尤其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成洪水猛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不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反而能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温州报喜鸟集团董事长吴志泽表示。
“新法的实施,不仅是为保护劳动者,也是为了企业发展。浙江经济成分以中小企业为主,企业用工不规范,自身发展就会受限制,这几年长三角地区遭遇用工荒,也是一些企业用工不规范而暴露出来的问题。”温州开元集团董事长李跃胜认为,企业与其去钻法律漏洞,不如仔细研读新法,用足对资方的保护条款。
在采访中了解到,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待遇稳定、福利好的企业以及本身就有良好经营模式的企业对此反响并不强烈。在温州的夏梦•意杰服饰有限公司、法派集团等企业,员工签订合同率都达到了100%。其中夏梦公司因与国际著名品牌意大利杰尼亚合资,制定的企业制度在2003年就已经符合现在新法的要求。
“新法对我们不但没有什么影响,相反会给我们带来更多的竞争优势。”夏梦•意杰服饰有限公司顾问李先生说,“工人计件算酬只是形式,生产稳定制度合理,员工怎么会不愿意在你这里做?”
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服装企业主坦言,由于新劳动合同法强调维护劳动者利益,靠廉价劳动力赚钱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确实比过去难以生存。但是,如果企业没有自己的核心技术或品牌,就很难与别的企业竞争,靠赚廉价劳动力钱的时代一定会成为历史。
据人力资源专家介绍,新法的有关规章只是把原来用工制度中许多不合理的情况扭转过来而已。对于那些遵守法律、严格在法律框架下实施人力资源管理的企业来说,新法将使得它们更有竞争力。随着国内经济与世界的逐步接轨,那些软性环境好的企业必然能获得长远发展。
第一条 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建立新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生产发展和社会安定,根据省政府闽政(1988)69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退休养老实行强制保险。在我市的中央、省、市、县(区)属的国营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全民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内联”企业的我市全民职工;集体所有制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的全民职工(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均按本办法实行退休养老社会保险。
企业招用的临时工,原则上都要实行社会保险。
第三条 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保险,由市、县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社保公司)经办和管理。
第二章 退休养老保险的方式
第四条 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保险,分别实行以下三种形式:
1.固定职工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保险办法。即由企业按规定向社保公司缴纳退休费用统筹基金,社保公司按纳入统筹项目和标准,拨付退休费用。
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参照固定职工保险方式实行退休费社会统筹保险办法。
2.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职工向社保公司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公司按企业和职工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的年限长短和金额多少计发养老待遇。
全民带集体混岗职工参照劳动合同制职工的保险方式,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
3.临时工实行储存积累式的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临时工本人向社保公司缴纳退休养老保险费,社保公司按实际缴纳保险费的年限长短和金额多少计发养老待遇。
第三章 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退休费用统筹基金、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保险费(以下统称退休养老保险金),按照“以支定筹,略有结余”和储存积累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筹集。
第六条 退休养老保险金的来源,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其缴纳标准:
1.企业缴纳职工退休养老金标准,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统一缴纳:商业、粮食经营性企业和外贸、供销系统企业按25%缴纳;工业(含商业、粮食系统生产性企业)、交通和其他行业的企业按17%缴纳。
2.劳动合同制职工、全民带集体混岗职工和临时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社保公司可将2%换算成绝对金额收缴。
第七条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对承包、租赁等难于计算工资总额的企业,社保公司可参照同行业工资总额的水平核定。
第八条 企业缴纳退休养老保险金,由社保公司统一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采用同城专项委托收款的办法,免签合同,以优先顺序扣款,并将款项及时转入社保公司在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金”专户。逾期缴纳者,每日征收未交部分3‰的滞纳金。
职工本人应缴纳的退休养老金,由企业在发工资时按月代扣,并集中缴入所在地的社保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养老金专户。
第九条 退休养老金,企业在“营业外支出”项目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费和事业费中列支;加罚的滞纳金一律从单位的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凡新纳入我市退休养老保险的企业,应先缴纳一个月的退休养老保险金作为周转金。
第十一条 对新参加退休养老保险的企业,由于缴纳退休养老保险金而影响企业承包基数较大的,可适当调整承包基数。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第四章 退休养老金的支付
第十二条 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企业在报请劳动或人事部门审批前,应先经社保公司审查认可。已办理退休的职工,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本规定的养老待遇。凡到外地区(含港澳和国外)定居者,需由当地政府半年一次提供生存证明。离退休职工去世时,企业应在15日内书面报告社保公司,社保公司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并从次月起停支养老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 固定职工和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退休后,按下列项目和规定的标准支付退休养老保险费用:
1.退休费或离休工资或退职生活费;
2.生活补贴费;
3.退休补助费;
4.离休干部生活补贴;
5.主要食品、副食品价格补贴;
6.粮油价格补贴;
7.特区生活补贴;
8.离休干部特需经费;
9.死亡丧葬补助费;
10.易地安家费;
11.一次性抚恤费。
上列退休养老保险费用可由社保公司拨给企业,由企业发给个人,或社保公司委托有关单位发给个人。
未列入统筹保险项目的费用,如医疗费等仍由职工的所在企业按规定支付。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全民带集体混岗职工退休后的退休养老项目:
1.退休费;
2.国家规定加发的补贴、补助费;
3.医疗补助费;
4.死亡丧葬补助费;
5.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和救济费。
上列退休养老费用,由社保公司直接支付或委托有关单位发给。具体给付标准和办法另定。
对于缴纳退休养老金年限比较短的职工,其退休养老费用可以一次发给。
第十五条 临时工的养老待遇,按实际缴纳保险费的年限长短和金额多少,由社保公司直接计发养老保险金。具体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劳动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实行养老保险的临时工,待业后被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或劳动合同制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在已实行养老保险的企业从事临时工,其前后缴纳退休养老保险金的年限可合并计算,并享受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养老的有关待遇。
第五章 退休养老保险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统一核算,融通使用”的管理体制。
市、县社保公司对企业的退休养老保险金的收付实行“全额缴拨”的办法;市、县社保公司之间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剂、余额上缴、差额下拨”的办法。
第十八条 社保公司筹集的退休养老保险金,应按照本实施办法分别建帐、专款专用。年终全市滚存结余(不含周转金)扣除相当于支付一个月退休养老保险金后的余额,上交市财政社会保险基金专户。退休养老保险金若不足以保障一个月退休养老保险费用支付的,由市财政拨补。需要调整比例的,由市社保公司向市劳动局和财政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社保公司的管理费用,由市社保公司按全市收缴的退休养老保险金的2%统一提取;在此额度内,每年编制经费预算,经市劳动局和财政局批准后执行。同安县社保公司的管理经费,由市社保公司在批准的总预算内,按人员编制和工作开展情况核定。
社保公司退休养老保险金的收付及其经费收支应执行国家规定的预决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并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有关会计核算制度由市财政局和劳动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退休养老金及社保公司提取的管理费,不征税和附加费,不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第二十一条 退休养老金的专户存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由银行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退休养老金专户,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社保公司有权稽核企业有关帐目报表、督促企业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退休养老金。企业应如实提供情况,积极配合。对弄虚作假,少缴和虚报冒领的,除应追回款项外,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社保公司要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健全会计、财务、统计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退休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改组、出租、兼并、联营、破产、拍卖等的企业,其离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均由主管部门负责合理划转新的管理单位,并到社保公司办理保险关系划转手续。涉及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职工相互转换的,市劳动局可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办法加以规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由外商承包或外商合作生产,原职工的保险关系不变,即仍按本办法实行退休养老保险。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等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合同制干部,可比照本办法实行退休养老保险。
第二十七条 国营农、林、牧、渔场企业和经劳动部批准实行全国同行业退休费用统筹的企业固定职工,暂不实行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1、首次办理社保登记,参加工作日期写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因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就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劳动法规定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官方的答案是必须真实填写,没有社保所会让填写假信息。
3、实际的情况下,填写不正确没有影响,因为工龄,就业情况,交保险情况,对方是根据实际缴纳保险的情况来看的,而不是看填什么时间,它更加认定合同和交保险的单子来做事实记录
(来源:文章屋网 )
时光荏苒,岁月匆匆,20xx年已然结束,迎来新的20xx年。回首过往,公司陪伴我走过人生很重要的一个阶段,使我懂得了很多,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支持与关爱,在此我向公司的领导表示最衷心的感谢!有你们的协助和理解才能使我在工作中更加的得心应手,也因为有你们的帮助,才能使我更好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现将20xx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人事行政及管理工作
1. 员工考勤管理。
主要是严格员工日常请休假制度,每月保证在规定时间内统计出考勤数据,做好考勤的日常管理工作,为公司管理提供准确数据。考勤管理也是公司核算员工报酬的一个重要依据,做好正常出勤、请休假、加班及公出等管理,基本保障了考勤有效的管理,做到全年考勤统计及核算无差错。顺利的完成考勤的统计工作。
2. 员工入职、离职管理。
按照公司规定时间及流程为新员工和离职员工办理入职、离职相关事宜。及时建立新员工档案资料,按公司分类存放,以便查找。
3.办理社保及公积金。
及时为新员工缴纳社保及公积金,保证公司员工权益,为公司降低用工之风险。及时停办离职员工社保、公积金,为公司减少损失。为员工申报报销医疗保险、生育险、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宜,保证员工自身利益。(及时申报范文安、陈向东工伤相关事宜)
4.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及管理
人事行政部按照劳动法要求,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新入职员工在入职后一个月内均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达到100%。每月定期查看各个分公司劳动合同是否有人员到期,并提前拟定合同续签意见表发至相关人员审核,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在审核之后再拟定合同,及时为到期员工签订合同。20xx年成都系统共签订劳动合同170份(包含新老员工及各个岗位的劳动合同)。将各个公司的劳动合同分别存放并录入电脑及T3内做好合同登记存档。
5.采购事宜
负责公司所有办公用品、医用品、贡果及其它物品的采购。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流程申请采购,做到一切以公司利益为准则,保质保量,尽最大努力为公司节省资金。
6.成都系统所有公告的制作及传递,每周二及时编辑各类公告文件,并在T3内及时。及时整理公告文件并分类存档管理,供相关人员查阅。
7.工作证的制作。为各分公司转正人员制作工作证,督促各分公司将离职人员之工作证退回成都公司保管。
8.员工培训
给公司新进员工做一个月的培训计划,拟定各部门对新员工的培训时间并通知相关部门主管,发放培训计划表,负责人事方面的培训及管理培训效果测试。督促各部门培训日程安排,协调各部门培训时间,逐渐完善培训计划。
9.样品管理。
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管理好二楼及三楼样品,做好借还记录,保证样品的完好,保证实物与帐目一致。
二、招聘事宜
20xx年成都系统的招聘统一在前程无忧和智联两大网络做招聘。我负责整个系统所有岗位的、编写及平时的刷新工作。每天按时登录两大网站刷新所有正在招聘的岗位,希望求职都能第一时间看我公司的招聘信息。去年整个系统共了70岗位,收到简历总份数 9304 份,到各个公司面试的总人数为 500 人左右,而成功录用人员在 97 人左右(包含已离职的44人)。并到成都人才网及58同城上均做了免费招聘版面,均不见成效。希望在未来的一年中,加强网络招聘,为公司招聘更多的人才
三、20xx年工作计划
在新的一年里,我将继续围绕公司中心工作,克服缺点,改进方法;深入调研,掌握实情;加强管理,改进服务;大胆探索人事工作新思路、新方法,促使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为公司的健康快速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现将20xx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1、加强沟通,抓好招聘工作
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对人才的需求,将成为企业重中之重,结合公司发展的实际需求,满足公司各岗位工作需要,20xx年人事工作着手加大与各个部门沟通力度,了解各部门所需要人员岗位需求,加强网络招聘,充实公司人才队伍,强化专业人才的储备,为各个部门招聘到满意人员,为公司的市场化经营提供有力的保障。
2、员工考勤管理。
考勤管理也是公司核算员工报酬的一个重要依据,做好正常出勤、请休假、加班及公出等管理。主要是严格员工日常请休假制度,每月保证在规定时间内统计出考勤数据,做好考勤的日常管理工作,为公司管理提供准确数据。
3、员工入职、离职管理
及时建立新员工档案资料,按公司分类存放,以便查找。
4、办理社保及公积金。按照公司规定时间及流程为新员工和离职员工办理入职、离职相关事宜。为新员工缴纳社保及公积金,为公司降低用工之风险,保证公司员工权益。做好离职员工社保、公积金的转出。
5、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及管理
人事行政部按照劳动法要求,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按时为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6、完善20xx年各类办公物品的采购工作
走向市场,了解市场行情做好采价准备,对所有采购物品要严把质量关。
目前企业将社会保险委托第三方代缴(使用第三方公司账户)(简称社保)普遍存在,HR对于社保是否合法的问题也产生很大争议,一部分HR觉得社保这种做法很普遍,所以是合法的,另一部分HR觉得是违法的。
实践中,HR觉得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因异地工作、减少人事事务等原因,将采用社保的方法。究竟该种做法是否合法呢?笔者做了以下分析。
引用《羊城晚报》报道:广东省社保局局长阙广长率队做客广东“民声热线”明确表态:机构办挂靠买社保属违法。阙广长明确指出:“社保机构的做法是违法行为。2000年原劳动保障厅发文明确规定,劳动保障事务的只能由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公益性机构来承担,任何社会中介机构不能做劳动保障方面的”,“公益机构不收任何服务费”。
首先,根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益性职业介绍和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就业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向社会提供就业服务的经营性机构。
其次,《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职业介绍服务外,还可以开展以下服务: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办理档案挂靠,代办社会保险、用工手续、劳动合同鉴证等劳动保障事务业务。也就是说,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具有代办社会保险业务,而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并无该项业务。
最后,《广东省劳动保障事务暂行办法》(粤劳社【2000】256号)第三条规定,非劳动保障部门不得没立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开展劳动保障事务业务。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劳动保障事务服务机构可为委托方提供以下服务:代委托方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手续;
因此,我国劳动保障事务的只能由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公益性机构来承担,任何社会中介机构不能做劳动保障方面的,机构办挂靠买社保属违法。
另外,《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见,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如果劳动合同与公司签订,则社会保险也应以公司名义缴纳,目前很多公司委托第三方并使用第三方社保账户进行社保缴费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实践中,用人单位可以委托公司以公司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即社保账户仍是公司的账户,可称之为“代办社保缴费”),但明确禁止以公司账户名义缴纳社保费(此时社保账户是公司的账户)。
从某种程度上说,后者的社保代缴行为冲击国家的用工登记制度(实际用工单位和登记的用工单位不一致),并不为政府所倡导。
《劳动合同法》到底咋样。带着这个问题走访调查职工时,得出几个类型性结论,一、说不清。这部分职工跟企业关系还算和谐,缺少对《劳动合同法》的研究冲动。二、不错,对咱们弱势群体有帮助。这部分职工多是《劳动合同法》的既得利益者,如从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中获益。三、还可以,但打官司是真闹心。这部分职工对《劳动合同法》缺少基本了解,务工时,权利遭到侵犯,缺少最起码的证据。四、好哇!只要有理有据,拿《劳动合同法》打官司,一打一个赢,有时都不用打官司,跟领导一掰扯,他就服软。这部分职工精研过《劳动合同法》,务工时有前瞻性,会用各种手段保护自己。
作为本刊特约作者的沈阳退休律师于久儒称:“务工前,要先了解《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务工后,要注意搜集有利于自己的各种证据。到时候,不出纠纷便罢,出了纠纷,你就可以占有先机,把官司打赢。”
他谈起自己退休前接的一桩劳动纠纷官司,就很有代表性。
申女士在一专卖店当营业员近4年,2014年春节后一天,她突然接到辞退通知。店长说是上边公司考虑到效益不佳,要裁员,并非个人能力原因或有什么过失。申女士找到公司,被告知,公司已调她去另一专卖店,若不同意,就视为自动离职。那家专卖店离申女士家非常非常远。
最最关键的是,那4年,公司一直没跟申女士签《劳动合同》。
于律师分析说:“这家单位没跟申女士签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再有,解除《劳动合同》分3种情况,就是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他们哪一条都不算。第三,这部法的实施条例规定,用工满一年还不与务工者签书面《劳动合同》,那企业就得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虽然没签《劳动合同》,但不是一点办法都没有。”于律师说。专卖店发工资时,是往员工卡里打钱。于律师在银行调取和打印了申女士工资卡明细账,“每月固定日子,公司都往申女士卡里打钱,不是工资是啥?你能平白无故给申女士钱?不承认都不行。这说明他们有事实劳动关系。”
这起官司,于律师帮申女士打赢了。后来,申女士换了一家专卖店,至今仍与于律师保持往来。电话打给她,谈起几年前的这个经历,她的感受很草根化,“我们这些帮别人挣钱的,要求不高,你单位差不多就行,可就是有企业爱糊弄人。”谈起对这部法的看法,她说:“挺好啊!”
申女士说她现在都能灵活运用《劳动合同法》了。第二家专卖店也不提跟她签《劳动合同》,她不吱声儿,就是卖力干活。“一年后,我拿出这材料那材料的,跟老板讲法。老板也不傻,当时就明白了,说好商量。我马上跟老板说,我可真没想跟你们打官司,只想在这儿好好干,有个收入。”
没几天,上边公司就跟她签了《劳动合同》,还上了四险。“他们说奖金给我多发点儿,就不交公积金和生育险了。行,我这年龄也不能生了。”
申女士分析道:“我这种卖货成手现找来不及,也不好找,他们不敢跟我闹掰,我也没想闹掰。”她最后说:“这法不错,但你还得会用。”
老板:他们贼着呢
同一部法律,一些企业主的感觉与职工大不一样。
前不久去沈阳北部某县串亲戚时与一企业主同席。出于职业敏感,跟他唠起《劳动合同法》。他大倒苦水,“别以为工人傻,他们贼着呢!”
“我就碰上过这种人。”他说,“只要签《劳动合同》就行,签一年都成,签完他就不玩活。开他?他就说你开了我没问题,但得给我3个月工资,加上干这两个月,两个月就赚了5个月工资。还说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你不给他就缠着你,再不给他就要打官司。我这小企业赔不起呀!”
过后跟于久儒律师谈及此事,他翻出《劳动合同法》,“他们都有点儿夸张了。”他翻到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于律师断言,“那小老板一定是有小尾巴叫人家拿住了。”马上打电话问,果然。“他就挑我没给他上社保。关键不在这儿,他是成心的。”
他在电话里跟我讲,“我朋友遇那人,比我遇到的更狠。”他朋友也是开企业的,有来应聘的就给他下套,说咱没文化,工资都谈好了,就别签合同了,签合同要买社保的,社保对我们这种人没用,你每月多给我开个三头二百的就行。“我朋友就信了,可过了一年,人家就跟你打官司。”
于律师通过免提听后,略有沉思,“这倒是个问题。”
小老板有苦,大老板也有难。联想名誉主席柳传志说:“这部法太照顾员工的利益,这对企业发展很不利。比如说签永久合同、合同到期了要补偿,这会带来什么问题?企业发展大了的话,这方面负担太重了。”
新希望集团董事长刘永好说:“当初立法时,企业投资人的声音听得少了些。我几位朋友说,现在企业用工成本提高很多,有人说增了30%,有的说增了40%。外向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压力更大。因为这些企业的利润本来就不够高,现在用工成本又增加了,他们的日子不好过。”
全国政协委员、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建民认为,从经济负担和企业用工成本角度讲,《劳动合同法》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但他又表示,“从责任角度看,《劳动合同》没法没问题,因为合同是双方的契约。”
二、对于你自制假离职证明,本人是不支持的,但为了生活,为了找份好工作,给别人一个好印象也可以理解。
三、你的假离职证明有没有加盖公章啊?如果有的话就没有问题了。只是一份“离职”证明而已,不会对你有什么影响的,如果你的新单位想对你的其他方面作调查,相信早就做了不会等到现在的。
做好现在的工作吧,别担心了。不会有事的
不会查的,一般只是例行查询,你到街边刻个防伪章),然后自己开个离职证明,离职证明的文本格式最好正规些你可以在网上找一下范本. 如果每进一个新员工都要亲自核查原公司的是不太可能.电话是你朋友要提前沟通好
从个人保险上可以查出在职情况,即便你入职之后,被公司查出有虚假的情况,公司也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合同无效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到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得不偿失。建议还是提供上家公司的离职证明。
另外给大家提个醒,个人简历还是要真实为好,否则对个人信誉、信用及将来职业选择都会产生影响。。
唐骏的“简历门”已经闹得满城风雨了。。
公司人事部可以去你留的公司地址,查询原公司的电话,来查询!
不过如果你不是什么总监以上的高职位的话,公司人事一般不会去查,他要这个只是为以后出了事情避嫌,如社保没转移,和原公司有什么纠纷之类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力资源管理,规范人力资源管理行为,明确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各项职责,在XXXX国家劳动法的框架和XXXX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范围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了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政策及管理操作流程,主要内容涉及:
1、中方人员招聘、解雇、裁员;
2、阿方人员招聘、解雇、裁员;
3、中方人员劳动指标分配管理;
4、中方人员签证办理;
5、各类证件办理、延期、注销;
6、各类证件的存档及管理;
7、请休假管理;
8、社保休假险的申报管理;
9、劳保用品的发放;
10、职工医疗管理;
11、各类人力资源登记本的登记管理;
12、因恶劣天气影响造成误工相关资料的申报;
13、劳资纠纷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 人力资源管理遵循“以人为本、适才适用、遵章守纪、依法管理”的原则,按照“人力资源部管理职责”由项目部人力资源部和各工区共同组成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中方人员招聘、解雇、裁员
第四条 中方人员的招聘
局指人力资源部对各工区上报的人员招聘计划进行审核,根据工程进度的需要制定招聘计划,然后发回国内支持部,国内支持部协同各子公司本部人力资源部门,实施人员的招聘、考核、录用、合同签订等工作
第五条 中方人员的解聘
中方人员有以下几种情况,人力资源部有权将其进行解聘,并做好遣返回国安排。
1、违反合同约定;
2、有违法违纪行为;
3、试用期间不胜任本职工作,经过短期培训后还不胜任;
4、生病三个月内无法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第六条 裁员
当项目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工程提前结束,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裁员,并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劳务人员。
第三章 阿方人员招聘、解雇、裁员
第七条 阿方人员招聘
1、向劳动就业局递交用工计划;
2、接受阿工劳务人员咨询、报名(登记阿工劳务人员基本信息、技能和求职意向等);
3、负责签订用工合同;
4、建立阿籍员工人员信息台账;
5、项目部负责新进场的人员对项目规章制度的学习;对有技能培训需求的劳务人员会同工程安质部和各工队组织分批培训,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阿工人员进行考核,未经考核合格的阿工人员调换岗位。
6、学习和收集阿工使用的相关法律文件资料,并对项目全体人员进行讲解学习;
7、参与阿工使用过程中劳务纠纷的处理,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第八条 阿方人员的解雇
1、阿籍员工有以下几种情况,人力资源部有权将其进行解聘,并履行相关手续。
(1)违反合同约定;
(2)有违法违纪行为;
(3)试用期间不胜任本职工作,经过短期培训后还不胜任;
(4)生病三个月内无法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5)有聚众寻滋闹事行为,经劝说仍不悔改的。
2、在解雇阿工前必须通过邮寄的方式给予阿工书面警告,两次书面警告之后予以解雇。
第九条 裁员
当项目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工程提前结束,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裁员,并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劳务人员。但在此之前应采取以下措施:1、缩减工作时间;2、取消加班;3、停止短期聘用。
上述所涉及的裁员,首先从那些工作量减少或完全不存在工作量的岗位开始。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条 合同的制定
人力资源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阿尔及利亚现行劳动法,根据项目特定情况制定中方人员劳动务合同、阿籍员工劳务合同、其他国籍员工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报北非指评审,评审通过后发各工区及国内支持部备案,并与员工签署合同。
第十一条 中方人员合同签订
中方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国内支持部协同公司人力资源部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阿方人员合同签订
人力资源部负责与考核合格的阿工签订用工合同,最短期限为三个月。在签订合同之前先要求阿工递交办理社保的相关资料。以便在签订合同十天之内为阿工完成社保办理。
第十三条 合同存档管理
1、中方人员合同由各子公司本部人力资源部统一建档保管,合同副本由各工区人力资源部及用人单位存档保管;
2、阿方人员合同由各工区及用人单位统一建档保管。已解除的劳务合同在工程没有结束之前不能销毁。
第五章 劳动指标分配管理
第十四条 劳动指标的管理
各项目的劳动指标由北非指统一调配管理,使用劳动指标要向北非指报批,北非指审批通过后项目根据各工区的人员情况进行劳动指标的分配及管理。
第十五条 浪费劳动指标的处罚
浪费劳动指标的处罚请参照北非指2014年5月9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劳动指标使用管理的通知》。
第六章 签证办理、延期
第十六条 工签办理流程及延期
工签办理流程:1、向阿国劳动局申请劳务指标 2、收集管理或劳务人员相关证件、资料 3、向劳动局申请办理返签(临时劳动许可) 4、国内支持部协助办理工签,收集签证资料。
工签延期:按照阿国新规定,工签人员入阿后一个月内未能办理居住证的,提前向政府部门申请签证延期。
第十七条 商签办理流程及延期
商签办理流程:
1、收集管理或劳务人员相关证件、资料;
2、向工程项目业主申请办理邀请函 ;
3、邀请函发回国内,国内支持部协助办理送签,跟踪签证情况。
商签延期:按照阿国规定,商签人员入阿后,在商签到期后需要继续逗留的,根据政府要求,提前一周或半个月申请签证延期。
第十八条 探亲签办理流程及延期
探亲签办理流程:
1、收集本人及探亲人员证件资料;
2、向政府申请办理探亲签证邀请函;
3、国内支持部协助办理商签。
探亲签延期:按照阿国规定,商签人员入阿后,在探亲签到期后需要继续逗留的,根据政府要求,提前一周或半个月申请签证延期。
第七章 各类证件办理、延期、注销
第十九条 护照办理
护照由当事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办理。
在阿人员护照到期,可在护照到期前送中国驻阿使馆办理新护照。
第二十条 各类公证、双认证资料的办理
各类公证可由本人或人办理,也可将基础资料送国内支持部统一办理。双认证根据上级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 劳动证的办理流程及延期、注销
工签人员到阿后应根据劳动局要求及时办理劳动证;劳动证到期的应提前45天提交延期资料进行劳动证延期;离职回国的应将劳动证注消,回收劳动指标继续使用。
劳动证的办理流程:护照、认证、照片收集——资料整理——体检证明、税票——送劳动局——取回劳动证
劳动证延期流程同劳动证办理流程。
第二十二条 居住证的办理流程及延期、注销
取得劳动证后应及时办理居住证, 居住证到期时提前或按期延期。
居住证的办理流程:护照、劳动证、出生公证、照片收集——资料整理——体检证明、完税证明——送警察局——办理居住证
离职回国人员可将居住证送回警局注消以更换离境证明回国。持居住证回国后不再返阿人员的居住证应收回,送警局办理注消。
第二十三条 医保卡的办理流程
办理社保人员可办理医保卡享受医保优惠政策。在取得社保号后递交护照复印件、照片、社保号到制卡部门即可办理社保卡。
第八章 各类证件的存档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护照的存档管理
各工区将中方人员护照收集上交项目部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项目部人力资源部做好护照保管工作,妥善保存、登记。人员出差、办事、回国须使用护照时由各工区填领取单,工区经理或者主管签字后报项目部领导审批,经申请审批后登记借出;使用完毕后及时收回存档。
第二十五条 劳动证的存档管理
劳动证由各工区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妥善保存、做好登记,项目部人力资源部将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居住证的存档管理
居住证由各工区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妥善保存、做好登记。人员出差、办事、回国须使用居住证时经申请审批后登记借出;使用完毕后及时收回存档。项目部人力资源部将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人员相关资质证明的存档管理
各工区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个人相关资质证明,妥善保存、做好登记。人员办事须使用相关资质证明经申请审批后登记借出;使用完毕后及时收回存档。
第九章 请休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假管理
公假人员报公假申请,经项目领导审批后安排公假,做好登记,作为工资核算及差旅费报销依据,公假完毕后及时销假。
第二十九条 休假管理
休假人员填写休假申请,经项目领导审批后安排休假,休假申请存档,登记,作为工资核算及差旅费报销及以后休假安排依据,休假完毕后及时销假。
第三十条 事假管理
人员事假申请经项目领导审批后登记,作好考勤, 事假完毕后及时销假。
第三十一条 家属探亲管理
人员家属探亲的填写探亲申请,经项目领导审批后办理探亲签证。
第三十二条 其它事项请参照《请休假管理办法》
第十章 人员工资、社保、休假险的申报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方人员工资申报及管理
按照阿劳动法,中方人员在阿取得劳动资格,必须申报阿国社保工资,各工区人力资源部按照中方人员每月的考勤时间,做好工资表,工资标准按特莱姆森连接线项目部在劳动监察局备案的工资标准计算。工资表做好以后由各工区报财务部门进行审核,然后上报局指财务部,局指人力资源部协助财务部对工资进行再次审核,然后报外会做工资单,中方人员在阿尔及利亚申报的工资不予发放。
第三十四条 阿籍员工的工资申报及管理
阿籍员工一旦录用,按规定次月2号之前要向外会报第一月的社保工资。各工区人力资源部按照中方人员每月的考勤时间,做好工资表,工资标准按特来姆森连接线项目部在劳动监察局备案的工资标准计算。工资表做好以后由各工区报财务部门进行审核,然后上报局指财务部,局指人力资源部协助财务部对工资进行再次审核,然后报外会做工资单,每月15日之前发放阿籍员工工资,以现金发放或者银行代付的形式。。
第三十五条 中、阿方人员社保休假险申报
按阿劳动法规定,无论是阿籍员工还是外籍员工,取得劳动许可后,必须向社保局及休假险局申报社保和休假险,每月22日前以支票的形式将社保和休假险交所在地社保局和休假险局,所有人员社保及休假险由局指代扣代缴。
第三十六条 休假补贴的领取
按阿尔及利亚劳动法规定,凡缴纳休假险的人员都可以享受由阿休假险局发放的休假补贴,此项补贴包括年假补贴和因恶劣天气影响的误工补贴。人力资源部协同财务部做好休假补贴的领取工作。外聘会计每年按时申报休假补贴,中方人员的休假补贴将由休假险局统一打入局指银行账户;阿籍员工的休假补贴则由人力资源部门收集个人账户信息和身份证明资料,报休假险局,休假险局将把该补贴分别打入个人账户。
第十一章 劳保用品的发放
第三十七条 劳保用品的种类
1、呼吸护具;
2、眼防护具;
3、防护鞋
4、防护手套;
5、防护服;
6、防坠落具等。
第三十八条 劳保用品的发放管理
1、各工区对劳务人员及工作环境进行统计,按工作种类发放劳保用品,做好发放登记工作 ;
2、 局指人力资源部对各工区劳保用品的发放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职工医疗及健康体检管理
第三十九条 职工医疗协议的签订
人力资源部联系当地医疗机构,对比、协商并签订医疗协议。
第四十条 职工体检
组织职工定期或不定期到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第四十一条 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
及时办理医疗卡,职工医疗、购药时医疗机构或药店按社保规定进行优惠。对于中方员工受伤较严重的,及时收集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据,送国内报人身保险公司索赔。
第十三章 各类人力资源登记本的登记管理
第四十二条 登记本的备案、登记、备检
按规定购买人力资源登记本,共计8本,各单位必须做好人力资源登记本的登记工作,应对劳动监察部门的检查。
第十四章 恶劣天气影造成响误工的相关资料申报
第四十三条 相关资料的收集
发生恶劣天气影响导致误工时,按休假险局的相关规定,及时填写停工报告、复工报告,并送到或发传真到休假险局。
第四十四条 资料的报送及误工工资补偿的跟踪
每月结束后对该月恶劣天气情况导致的误工情况汇总,计算误工损失报送休假险局。
第十五章 劳资纠纷案件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法律专职人员的选用和配置
根据项目情况挑选配备法律专职或兼职人员,报北非指、公司法律事务部。法律专职或兼职人员需对中国法律和阿国法律有一定的认知,
第四十六条 劳资纠纷的提前预防
1、加强法律学习及普及,提高法律意识。
2、完善健全合同条款、合同签订、合同执行过程。
3、完善劳资制度,考核、分配做到公平合理。
4、发现劳资纠纷发生可能性时及时核查、协调、消除分歧。
第四十七条 劳资纠纷的应诉流程
1、当案件发生后先请仲裁进行调解,调解失败后再上报法院。
2、仲裁调解失败后,找律师准备应诉,并提供相关证据及资料。
3、对于仲裁失败的案件,上报法院进行开庭审理,依法裁决。
第四十八条 案件资料的收集整理
法律专职或兼职人员及时收集存档案件资料,妥善保存,并整理形成电子档案信息库。
第四十九条 案件环节的跟踪
法律专职或兼职人员及时与北非指、公司相关部门、律师及时沟通、跟踪,平时定期或不定期与以上部门相关人员联系。
第十六章 人力资源各项报表的填报
第五十条 人力资源报表的填报流程
1、发生人员调整时完善人员调整手续,及时登记。
2、定期整理人力资源报表,及时报送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