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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派会计工作计划

时间:2023-02-18 14:17:19

委派会计工作计划

第1篇

关键词:大型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激励约束机制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6-0205-02

大型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是指由大型事业单位(总公司、母公司)向下属企业或子公司委派会计人员,对被委派的会计人员一般由集团进行直接管理的会计委派形式。该形式的委派单位一般是大型事业单位的总公司或母公司,委派会计的来源主要是原单位的会计人员,也可以从其他会计人员中考核选拔。受派单位是大型事业单位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等,也有非独立核算的部门或单位。被委派人员的工资、奖金与工作成绩和考核结果挂钩。

1大型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存在的问题

1.1委派会计的职能不完善、不规范

作为委派主体的委派对象,委派会计人员不仅代表了委派主体的利益,为之负责监督受派单位的经济活动,而且还负担着为受派单位的经营出谋划策,制定财务收支计划、成本费用计划等的重任。将监督和服务两种职能统一于委派会计一个人身上,这是值得商榷的。监督和服务两种职能使委派会计具有双重身份,一重是上级单位的派出代表,行使监督职能;另一重是受派单位的财务人员,行使服务职能。两个职能难以协调,如果委派会计侧重于监督职能的行使,那么在制定受派单位的财务计划时,难免会对一些有一定风险,资金占用较大的项目表示否定。但是这些具有一定风险的项目往往同时具有很高的投资回报率,很有可能使受派单位开拓业务范围,增加新的收入渠道。一旦委派会计出于监督职能的考虑,拒绝执行风险较大的项目,那么将有可能使受派单位失去一次很好的业务拓展机会。另一方面,如果委派会计侧重于服务职能,则同受派单位的内部会计没有什么区别,本身所具有的监督职能也形同虚设,甚至同受派单位合谋舞弊,造成更加严重的腐败问题。因为各地对委派会计的监督职能做出了硬性的规定,因此前一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更大。

1.2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不规范

委派会计作为上级单位的委派对象,已不同于一般的会计人员,他们一般都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经验,除了核算和监督职能外,还具有制定财务计划,参与受派单位的重要决策的制定和执行,还有的具有对受派单位一般财务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力。可以这样说,委派会计在某种意义上己成为受派单位的经理阶层的一员,因此不能用一般的激励约束机制去管理委派会计人员。

1.3对外部监督力量排斥,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

我国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四个方面,即司法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其中司法监督是司法机关对财经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政府监督是政府有关部门如财政部门对会计行为的约束和规范;社会监督是会计执业人员和会计自律性组织维护会计秩序,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监督;企业内部监督是企业内部的会计人员在企业管理层的授意下,对企业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现阶段我国的会计委派制中,主要是国家机关,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派驻会计人员,监督国有资产的运营情况,这种监督方式人为地把政府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变相地整合在委派会计人员身上,寄希望于委派会计能够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等一系列问题。但是这不仅会造成对其他外部监督力量的排斥,而且使原有的会计监督体系变得混乱。

1.4引起委派会计和受派单位的合谋问题,产生新型腐败现象

由委派单位对受派单位进行直接的监督比起委派会计进入受派单位进行监督的成本要高出很多,因此委派会计和委派单位实际上是一种委托关系。根据“经济人”假设,委派会计人员是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他的目标与委托人,也就是委派单位期望的目标有所差别。委派会计为了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目标去追逐更高的经济或者地位上的利益,这种行为在他人对他的监督概率很小,而效用值很大的情况下极有可能发生。委派会计与受派单位是一种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但是这种关系是不太稳定的,也就是说在一定情况下,合谋的行为可能会出现。如果委派单位对委派会计的再监督力度不够,或者对出现合谋行为的处罚不够严厉,受派单位完全可以和委派会计结成统一战线,前提是对受派单位弄虚作假的罚款要小于对两者合谋罚款以及对委派会计奖励的总额。现阶段我国大多数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都把委派会计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受派单位脱钩,由委派单位统一发放管理。这虽然能够保持委派会计的独立性,但是大锅饭形式的机制对委派会计的激励是远远不够的,而且委派会计大多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他们不会满足于普通的激励机制,如果委派单位的物质或者精神奖励不能满足委派会计的需求,他们难免会转向其他方面的效用去寻求心理上的平衡。合谋是一种新型的腐败,它比原有的腐败威胁更大,破坏程度更深,这都源自于对委派会计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的不完善。

2大型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的解决对策

2.1明确职责权限,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会计委派人员的职责权限应视被委派单位的具体情况和会计委派人员的岗位的重要性而定。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权限应该明确,就大型事业单位而言,应该限制委派会计人员的核算、管理、决策等职能(但这不表明否决委派会计人员的参与经营决策的职能),把重点放在监督单位领导是否、贪污舞弊,放在监督单位的财务收支是否合理合法,放在监督单位是否提供了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放在监督单位是否实现了投资决策的保值增值等目标上。不同层次的会计监管人员应侧重不同的目标,对于企业内部委派的会计人员应侧重于财经纪律监督和经营核算水平的提高。大型事业单位的财务总监、会计主管或会计机构负责人以及一般会计委派人员应有着不同的职责和权限。

在明确各部分会计人员的职责的基础上,还应理顺各方关系。各方面的关系是指委派主体、委派会计和受派单位之间的关系。委派主体应明确制定委派会计人员的各项管理制度,负责他们的聘用、上岗、考评等工作;委派会计人员应摆正自身的位置,不要凌驾于受派单位之上,认真负责做好本职工作,服务于受派单位的经济活动;受派单位应为委派会计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配合他们进行工作,所有重大经济活动都应通知委派会计参加。如果这三方面的关系处理不好,有可能会出现委派会计工作消极怠工,产生道德风险问题,受派单位架空委派会计,工作积极性降低或者受派单位和委派会计的合谋等问题。

2.2选择合适的委派方式和范围

实行会计委派制,应该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形式。如果不加区分客观实际,而盲目跟风,即使采取了会计委派形式,也可能会带来截然相反的实际效果,反而会挫伤某些部门的积极性或者损害了国家利益。由此在组织形式上应针对不同规模类型的企事业单位区别委派会计人员。也就是说,无论采取哪种形式,一定要根据受派单位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要盲目跟从。

对于国有大中型事业单位,可以向其派遣财务总监,这是考虑到更好地维护国家这个大股东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委派的财务总监代表国有股东监督总经理等管理层的经营活动。也可以委派财务班子,或实行分级委派,即政府向大型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派财务班子,大型事业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再向所属的单位派财会人员。这样做,可以保证单位会计机构的稳定和日常会计工作的连续性。

2.3完善制度建设

会计委派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健全一系列配套制度,由于我国各地的发展不平衡,因此全国各地不同区域的会计委派制具体方式各具特色,各地只有结合自己的特点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才能建立起适合自己具体情况的委派制度,才能推进会计委派制实施和企业本身的发展。当然,对会计委派人员加强管理,应该建立一些基本制度,以逐步完善会计委派制。

2.3.1建立委派会计的档案管理制度

对所有委派会计人员的档案应分职务、分层次统一管理,对他们的档案应统一式样,统一编号。要开发全国通用的委派会计人员档案管理的系统软件,形成全国性的委派会计人才市场。通过该档案管理软件进行委派会计人才的信息统计、信息查询和信息分析。

2.3.2建立委派会计的任职和职务升迁制度

委派会计的任职由会计主管机构考核,由会计委派机构认定,且必须得到企业财产所有者的同意,但最好也使企业经营管理者满意。而关于委派会计的升迁,主要由会计主管机构根据业绩和工作年限向财产所有者推荐,最终由企业财产所有者决定。

2.3.3建立委派会计的考评轮岗制度

在考核方面,很多单位制定了按照“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考核,但是这四个方面的各自权重有些没有确定,或者平均划分。在考核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领导主观判断,没有客观的数据作根据,因此委派会计对于考核结果在很大程度上认为没有说服力,不令人信服。

会计委派制是国家为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而做出的一项重要举措,会计委派制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它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解决会计信息不实的问题,从而实现会计监督的职能作用。

参考文献

[1]季永佩.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的思考[J].财会研究,2008,(10):45-46.

第2篇

    1大型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存在的问题

    1.1委派会计的职能不完善、不规范

    作为委派主体的委派对象,委派会计人员不仅代表了委派主体的利益,为之负责监督受派单位的经济活动,而且还负担着为受派单位的经营出谋划策,制定财务收支、成本费用计划等的重任。将监督和服务两种职能统一于委派会计一个人身上,这是值得商榷的。监督和服务两种职能使委派会计具有双重身份,一重是上级单位的派出代表,行使监督职能;另一重是受派单位的财务人员,行使服务职能。两个职能难以协调,如果委派会计侧重于监督职能的行使,那么在制定受派单位的财务计划时,难免会对一些有一定风险,资金占用较大的项目表示否定。但是这些具有一定风险的项目往往同时具有很高的投资回报率,很有可能使受派单位开拓业务范围,增加新的收入渠道。一旦委派会计出于监督职能的考虑,拒绝执行风险较大的项目,那么将有可能使受派单位失去一次很好的业务拓展机会。另一方面,如果委派会计侧重于服务职能,则同受派单位的内部会计没有什么区别,本身所具有的监督职能也形同虚设,甚至同受派单位合谋舞弊,造成更加严重的腐败问题。因为各地对委派会计的监督职能做出了硬性的规定,因此前一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更大。

    1.2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不规范

    委派会计作为上级单位的委派对象,已不同于一般的会计人员,他们一般都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经验,除了核算和监督职能外,还具有制定财务计划,参与受派单位的重要决策的制定和执行,还有的具有对受派单位一般财务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力。可以这样说,委派会计在某种意义上己成为受派单位的经理阶层的一员,因此不能用一般的激励约束机制去管理委派会计人员。

    1.3对外部监督力量排斥,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

    我国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四个方面,即司法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其中司法监督是司法机关对财经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政府监督是政府有关部门如财政部门对会计行为的约束和规范;社会监督是会计执业人员和会计自律性组织维护会计秩序,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监督;企业内部监督是企业内部的会计人员在企业管理层的授意下,对企业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现阶段我国的会计委派制中,主要是国家机关,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派驻会计人员,监督国有资产的运营情况,这种监督方式人为地把政府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变相地整合在委派会计人员身上,寄希望于委派会计能够解决会计失真等一系列问题。但是这不仅会造成对其他外部监督力量的排斥,而且使原有的会计监督体系变得混乱。

    1.4引起委派会计和受派单位的合谋问题,产生新型腐败现象

    由委派单位对受派单位进行直接的监督比起委派会计进入受派单位进行监督的成本要高出很多,因此委派会计和委派单位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根据“经济人”假设,委派会计人员是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他的目标与委托人,也就是委派单位期望的目标有所差别。委派会计为了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目标去追逐更高的经济或者地位上的利益,这种行为在他人对他的监督概率很小,而效用值很大的情况下极有可能发生。委派会计与受派单位是一种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但是这种关系是不太稳定的,也就是说在一定情况下,合谋的行为可能会出现。如果委派单位对委派会计的再监督力度不够,或者对出现合谋行为的处罚不够严厉,受派单位完全可以和委派会计结成统一战线,前提是对受派单位弄虚作假的罚款要小于对两者合谋罚款以及对委派会计奖励的总额。现阶段我国大多数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都把委派会计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受派单位脱钩,由委派单位统一发放管理。这虽然能够保持委派会计的独立性,但是大锅饭形式的机制对委派会计的激励是远远不够的,而且委派会计大多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他们不会满足于普通的激励机制,如果委派单位的物质或者精神奖励不能满足委派会计的需求,他们难免会转向其他方面的效用去寻求心理上的平衡。合谋是一种新型的腐败,它比原有的腐败威胁更大,破坏程度更深,这都源自于对委派会计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的不完善。

    2大型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的解决对策

    2.1明确职责权限,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会计委派人员的职责权限应视被委派单位的具体情况和会计委派人员的岗位的重要性而定。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权限应该明确,就大型事业单位而言,应该限制委派会计人员的核算、管理、决策等职能(但这不表明否决委派会计人员的参与经营决策的职能),把重点放在监督单位领导是否玩忽职守、贪污舞弊,放在监督单位的财务收支是否合理合法,放在监督单位是否提供了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放在监督单位是否实现了投资决策的保值增值等目标上。不同层次的会计监管人员应侧重不同的目标,对于企业内部委派的会计人员应侧重于财经纪律监督和经营核算水平的提高。大型事业单位的财务总监、会计主管或会计机构负责人以及一般会计委派人员应有着不同的职责和权限。

    在明确各部分会计人员的职责的基础上,还应理顺各方关系。各方面的关系是指委派主体、委派会计和受派单位之间的关系。委派主体应明确制定委派会计人员的各项管理制度,负责他们的聘用、上岗、考评等工作;委派会计人员应摆正自身的位置,不要凌驾于受派单位之上,认真负责做好本职工作,服务于受派单位的经济活动;受派单位应为委派会计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配合他们进行工作,所有重大经济活动都应通知委派会计参加。如果这三方面的关系处理不好,有可能会出现委派会计工作消极怠工,产生道德风险问题,受派单位架空委派会计,工作积极性降低或者受派单位和委派会计的合谋等问题。

    2.2选择合适的委派方式和范围

    实行会计委派制,应该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形式。如果不加区分客观实际,而盲目跟风,即使采取了会计委派形式,也可能会带来截然相反的实际效果,反而会挫伤某些部门的积极性或者损害了国家利益。由此在组织形式上应针对不同规模类型的企事业单位区别委派会计人员。也就是说,无论采取哪种形式,一定要根据受派单位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要盲目跟从。

    对于国有大中型事业单位,可以向其派遣财务总监,这是考虑到更好地维护国家这个大股东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委派的财务总监代表国有股东监督总经理等管理层的经营活动。也可以委派财务班子,或实行分级委派,即政府向大型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派财务班子,大型事业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再向所属的单位派财会人员。这样做,可以保证单位会计机构的稳定和日常会计工作的连续性。

    2.3完善制度建设

    会计委派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健全一系列配套制度,由于我国各地的发展不平衡,因此全国各地不同区域的会计委派制具体方式各具特色,各地只有结合自己的特点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才能建立起适合自己具体情况的委派制度,才能推进会计委派制实施和企业本身的发展。当然,对会计委派人员加强管理,应该建立一些基本制度,以逐步完善会计委派制。

    2.3.1建立委派会计的档案管理制度

    对所有委派会计人员的档案应分职务、分层次统一管理,对他们的档案应统一式样,统一编号。要开发全国通用的委派会计人员档案管理的系统软件,形成全国性的委派会计人才市场。通过该档案管理软件进行委派会计人才的信息统计、信息查询和信息分析。

    2.3.2建立委派会计的任职和职务升迁制度

    委派会计的任职由会计主管机构考核,由会计委派机构认定,且必须得到企业财产所有者的同意,但最好也使企业经营管理者满意。而关于委派会计的升迁,主要由会计主管机构根据业绩和工作年限向财产所有者推荐,最终由企业财产所有者决定。

    2.3.3建立委派会计的考评轮岗制度

第3篇

关键词:公路施工企业 成本费用 内部会计控制

一、公路施工企业成本费用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原理

成本控制是一个不断完善、不断更新的动态管理过程。随着企业的发展,企业总体战略目标的变化,成本控制需要持续改进。“事先计划、事中控制、事后测评”的项目管理原理就是这样一个循环的改进措施环。

(1)事先计划主要是指在工程项目的开工前要做好详尽的成本计划,主要包括:人力资源需求计划、设备需求计划、材料需求计划、采购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等,将这些计划直接或间接折算为成本计划。不同的项目其计划编制的内容、计划的目标体系是不同的,计划一旦制定,将上下沟通,保存起来,将来作为事中控制、事后测评的主要依据。

(2)事中控制,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何加强总公司对项目部的监管,通过广泛使用工程过程、经济分析、合同管理、物资采购、物资仓储、资产经营、资产管理、安监等管理系统,将实际值与计划值随时进行对比分析,有差异时分析原因、进行改进,这种通过事中控制的过程化管理,做事时心中有数、避免浪费、提高效益。

(3)事后测评,主要是指在项目结束后,依据原先的计划数据、依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数据,对项目进行综合的、全面的考核与测评,测评的结果,将直接与项目部的职工收入分配挂钩。

二、公路施工企业成本费用内部会计控制措施

{1)实行会计委派制

施工企业外设项目经理部的会计人员由各项目经理部自定,受项目经理部和企业财务机构双重领导,出现了一部分会计人员和项目经理联合违纪或者财务人员受制于项目经理,无法发挥其应有制约作用的不合规现象:项目经理挪用工程款项。违反财经纪律乱发奖金和实物,违反规定开支报销,设立“小金库”,大量占有资金,减缓了资金流动,影响了企业整体效益。

实行会计委派制,企业总部对各项目的会计人员直接进行统一管理,其人事关系留在企业总部,收入由企业总部统一发放,会计人员成为和项目部没有任何经济利益关系的企业总部的管理者,保证其客观、公正、独立的立场,防止了项目经理迫使会计人员舞弊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因此,在公路施工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有着重要的意义。目前公路施工企业的会计委派制不够完善,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①树立对会计委派制的正确认识。要向委派部门做好思想工作,使其认识到委派来的财务人员并不是上面派来的“监工”,而是为了更好协调整个企业内部的工作,以消除委派部门对委派会计的敌对情绪,更好地支持委派会计的工作。与此同时,会计委派人员也不能把自己看作“钦差大臣”,高人一等,而应尊重派驻部门的领导,积极主动地融入派驻部门的工作中,加强会计核算和管理,参与经营决策,做好预测分析工作,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不断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②明确委派人员的性质,设计好激励机制。根据委派会计的特殊性,应该制定统一的委派会计制度,加大对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力度,并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同时对于被录用的会计人员,我们可以实行“高薪养廉”的策略,从而增强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使之更好的完成本职工作,实现会计委派的目的。

③对委派的会计进行轮岗。委派管理机构在考虑业务连续的情况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有些问题只有在会计人员的轮换中才能被发现,这也是会计委派制富有生命力的关键所在。

④完善委派会计的录用、考核。委派会计的任用应由上一级部门统一进行,以体现其权威性,其录用可以在社会上公开招聘,实行择优竞争上岗。委派会计的考核、调动、任免应由委派会计管理机构和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或部门无权任免,从而消除会计与单位领导之间的依附关系,使会计人员能排除平级行政干扰,依照会计法规定办事。同时严格考核机制,把会计人员的工作业绩、会计信息的质量与会计人员的工资、福利、荣誉、升迁挂起钩,形成对会计人员的可靠利益保障机制,以管促放。

(2)设立企业内部银行

企业内部银行是将商业银行的信贷与结算职能和方式应用于公路施工企业,在企业内部设立银行,统一调剂、融通资金。吸纳企业的闲散资金,在企业内部各部门间调剂余缺,减少资金占用,活化与加速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效益。

在企业内设置内部银行,有利于融通资金。在企业内部,各单位可以把暂时多余的资金放人内部银行,银行内部引人信贷机制,实行资金的有偿使用,运用利息杠杆进行调节,可以减少对外贷款,节省了对外贷款银行利息;同时也改变了过去资金使用苦乐不均的现象,使企业整体的资金流动更顺畅,从而促使各下属单位精打细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在企业内设置内部银行,有利于内部结算。对企业内部的材料、机械、人工以及各种费用的发生、支出,都用统一的内部结算价格和内部支付手段,及时准确地进行核算。一方面,改善了以前各单位多头开户,结算时间长的局面,减少了在途资金的使用;另一方面,内部统一结算纪律,改变了原来各单位之间相互拖欠的问题,模拟外部商品的市场交换和结算,体现了公平和竞争的原则。

在企业内设置内部银行,有利于企业的及时监督。通过统一核算企业的各项资金定额、财务收支计划、经济责任指标体系、结算制度、结算程序、内部价格体系,可以使许多不合理开支、资金外流问题、违法乱纪现象得到遏制和改善。同时通过企业内部银行的统一核算,可以及时反映企业及其下属单位的收入、支出、节余等情况,加快信息反馈,及时掌握各单位资金使用、施工进展情况。

(3)对项目经理实行有效的激励

项目经理是公路施工的一个重要环节,要实现施工成本费用的最小化,就要实行一定的激励政策,使其尽心为企业整体利益而努力。基于委托人与人目标的差异性,施工企业可以用各种激励机制使项目经理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最大化地实现企业价值。首先可以采用物质激励。

项目经理的工资具有不易波动性,激励作用不大,可以将其奖金与项目效益挂钩,但这种做法容易引起短期行为。最有效的方式是让项目经理拥有本企业一定的股票或股票期权,激励其长期行为。其次是控制权激励。经营控制权可以给人带来地位方面的心理满足,使其具有职位特权,享受职位消费,这就给人带来正规报酬以外的物质利益满足。因而根据人经营业绩来决定控制权的授予就形成了一种激励机制。第三是精神激励。现实生活中的人除了是一个经济人,还是一个社会人,他不仅仅追求物质上的利益,还致力于精神上的满足,职业声誉、社会荣誉、公众的认可和尊重都可以作为激励因素连予以考虑。

对项目经理的经营业绩不能公平合理地进行评价是挫伤其为企业谋利益积极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对其业绩,我们不能简单地与以往年度相比,应综合考虑同层次其他项目经理的业绩、行业景气度、所评价项目的特殊性等因素,使项目经理的劳动成果能被公正地予以评价。另外,对未来不确定风险所带来的收益或损失,也应在企业与各项目部之间约定一个规范的责任机制,使双方各自承担与其相适应的风险,避免不确定事项出现后双方互相推卸责任现象的发生。

(3)进一步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

工企业要制定长期培训规划,把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纳入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通过多种渠道的培训,使财务人员成为既精通财务管理,又懂得施工生产管理的复合型人才。财务人员除了做好日常的会计核算和报表工作外,应更加重视为企业的生产管理出谋划策,积极参与各项预算决策活动。探求降低施工成本费用的新方法、新思路。

第4篇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会计人员是指委派到国有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财务会计等岗位的会计人员。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授权__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国资监管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第四条 会计委派工作在县国资局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县国有企业监事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国资局和县国有企业监事会中心为县国有企业会计委派主管部门,行使以下职权和责任:

(一)根据需要确定委派会计的受派单位;

(二)负责委派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三)负责制定委派会计工作的各项管理、考核制度,按委派人员实行“双重考核”的原则,以委派机构考核为主,受派单位考核为辅,制定相应考核制度;

(四)负责监督、检查委派会计人员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受派公司的职权和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行使理财和经营自,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并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和本单位的财务审批制度;

(二)支持和配合委派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委派会计人员的正当职权,不得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会计人员;

(三)根据单位制度监督和管理委派会计,向委派单位反馈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表现,提出本单位对委派会计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 委派会计人员的职权和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受派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监督受派单位各项财务收支活动和资金收支情况;

(二)参与受派单位经营活动的决策、制定财务计划、预测分析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活动状况;

(三)督促受派单位及时、足额上缴国家规定的各种应缴税费以及其他应缴款项,保护国家利益,维护受派单位正当权益,对受派单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截留收入、虚列成本费用和私设小金库、虚报盈亏和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等行为,要制止、纠正或拒绝执行,对抵制无效的要及时向委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四)恪守会计职业道德,按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组织和从事企业会计工作,宣传财经政策,维护财经纪律,依法进行会计核算,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企业资金合理运用,资产安全完整,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五)遵守企业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企业统一领导和管理,积极工作,热情服务,依照有关要求结合企业情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主动参与经营预测、决策活动,提供正确、真实的会计资料,为企业领导当好参谋;

(六)维护会计法制、严肃财经纪律,统一管理企业财务收支和会计处理,参与拟订受派单位财务制度,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财务收支计划、预测、分析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坚决制止“小金库、账外账”违规行为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有权进行会计检查和监督,监督受派单位资金运作,财务收支活动和国家财政、税收、财务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保障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质量,严格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必须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面清楚、报告及时。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提供准确、真实可靠的会计资料。严禁做假账、报假数、开假票;

(八)模范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原则,执行制度、秉公办事,正确处理三者利益关系,违反财经法规法纪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揭露。对重大问题或有重大争议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九)服从委派机构的管理监督,按要求完成布置的工作任务,定期向管理部门汇报工作情况,有权向企业领导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十)定期向委派单位和受派派单位报告财务工作情况和企业经营成果,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和报送财务报表;

(十一)委派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委派会计人员一般任职资格: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行端正,政治思想好;

(二)身体健康,热爱会计工作,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奉公、爱岗敬业;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具有会计专业知识,掌握有关现代化管理知识,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四)具有财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五)根据工作要求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委派会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委派资格,予以调离或免职:

(一)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经委派机构考核两次不称职的;

(三)工作中违法违纪、渎职失职、造成重大失误的;

(四)执业期间,违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行为的。

第十条 会计人员的委派由县国有企业监事会中心按有关程序直接委派。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委派实行回避和定期轮岗制度。 第十二条 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委派主管部门和受派公司“双重管理”原则,以委派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同时接受受派公司的管理。

第十三条 委派会计人员工资报酬由县国有企业监事会中心发放,不得在派驻企业领取工资报酬。

第十四条 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具体与县国有企业监事会中心的年度考核同步,考核结果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第十五条 委派会计实行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工作定期报告包括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具体包括:

(一)受派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二)受派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会计信息情况;

(三) 受派单位经营决策程序的执行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受派单位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

(五)其他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六条 委派会计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财务管理、监督不力导致受派单位发生重大违法违纪的问题;

(二)有不廉洁行为的;

(三)与受派单位串通共同作弊的;

(四)接受受派单位给予的报酬或福利的;

(五)在受派单位报销与工作无关的费用的;

(六)对重大问题不抵制、纠正,不及时反映情况的;

(七)泄露受派单位商业秘密,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第十七条 受派单位发现委派的会计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向委派部门反映和举报。

第十八条 受派单位对委派的会计人员故意刁难、打击报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委派会计人员业务工作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5篇

第二条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第三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照本办法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名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后确定。

第四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三至五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国家公务员。

第六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设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关系,承办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负责五个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每年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一至二次现场稽察。

稽察特派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

第九条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四)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稽察特派员与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十条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定期、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察特派员的工作,为稽察特派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稽察特派员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察单位提出异议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稽察特派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稽察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负责提出,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五条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

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稽察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稽察特派员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任免。

稽察特派员由司(局)级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稽察特派员应当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第十七条稽察特派员助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任免。稽察特派员助理由处级以下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稽察特派员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

(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财务、审计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经过专门培训。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选派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应当吸收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对建设项目的稽察实行定期轮换制度,负责同一建设项目的稽察一般不得超过3年。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专职。

第二十条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拨付。

第二十二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

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被稽察单位发现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被稽察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国家建设资金;

(四)暂停项目建设;

(五)暂停有关地区、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涉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处理。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八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第6篇

整体思路

将会计角色拆分为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管理会计依然由企业单位直接聘用,是企业单位的员工,而财务会计独立于企业单位之外,但不是由现在的政府部门委派,而是成立独立于企业和政府部门之外的“第三者”――会计公司,由该公司委派,是该公司的员工,使财务会计中介化和管理会计企业化。中介化以后的财务会计人员,作为会计公司的职员,由会计公司公开招聘,并由公司负责考核、培训,受会计公司委派进入签约单位,对签约单位提供财务会计服务,以签约单位为会计核算主体,核算和监督签约单位所发生的所有经济事项,并且负责对外该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其工资报酬由会计公司发放,基础是会计公司按约定向签约单位收取服务费,并对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质量负法律责任。企业化以后的管理会计人员,作为企业单位的员工,直接利用财务会计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为企业管理提供预测、决策、规划、控制等管理支持,其工资、晋升、培训等由本企业单位负责。

优势所在

财务会计中介化,能将现行会计委派制度下各地政府部门(多数是财政部门)组织招聘、委派、考核会计人员的工作剥离出来,使政府部门能专心从政,解决了现行会计委派制度政企不分的问题,同时可以使各地财政部门完全站在第三方的角度从事会计工作管理和会计监督检查工作,使现行会计委派制下由于各地财政部门既是各企业单位会计人员委派者又是各企业单位会计工作监督检查者而造成的会计监督检查质量难于保证的局面得以根本改变。

由会计公司从事财务会计人员的委派工作,按现代企业机制运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能保证委派工作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下去,因为会计公司可以集多方资金并有效经营;二能保障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质量,因为会计公司是以其委派会计人员提供财务会计服务为经营根本的,它必须从加强人员服务技能的提高上下功夫,同时因为委派人员个人利益与会计公司的效益挂钩,而会计公司的效益与委派人员的服务质量密切相关,使委派会计人员对提高工作质量有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三能保证会计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因为会计公司要对其委派人员提供的签约单位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四能保证在财务会计人员与签约单位之间的权利制衡,因为会计公司与签约单位均为法人单位。

管理会计企业化,使各企业单位从事非财务会计活动的会计人员,能彻底摆脱政府和企业“双重”管理体制的束缚,实现会计角色的“回归”,使其个人利益与企业的经营效益挂钩,有效运用利益驱动规律,促进管理会计人员竭其所能对企业整个经营管理活动过程进行预测、决策、计划和控制,为企业管理出谋划策,不断向企业管理当局提供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益的会计管理信息,保证会计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会计角色拆分下的会计委派制,两种会计角色得以明确区分,角色的职责与应具备的专业技能更加容易明确,会计职业分化为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两类并平行发展,无论对于两类会计人才的培养教育,还是对于两类会计人员的行业自律管理,都更加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实施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完善。会计角色拆分下会计委派制的实施,需要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联合制定下发完善会计委派制的文件和允许会计公司设立和运作的文件,同时财政部需要对《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等进行完善,增加财政部门监督会计公司的内容,将会计从业资格明确分为财务会计从业资格和管理会计从业资格,将会计专业职务划分为财务会计系列和管理会计系列。

行业自律组织的组建。成立财务会计协会和管理会计协会,制定各自的职业行为规范,实行自律管理,维护会计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声誉,保证财务会计人员和管理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与职业形象。

会计公司的设立与运作。要明确会计公司的性质、职责及其与行政、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会计公司是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和独立的企业法人,负责公司财务会计人员的统一管理,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风险自担、照章纳税。会计公司与现行的会计师事务所是独立运作、互不干涉、相互监督、共同发展的关系。会计公司在政策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客观、公正的执业,不受任何行政干预。

第7篇

笔者通过对相关财务人员进行访谈,及结合自身的工作情况对企业海外项目执行会计委派制进行了一定的思考,试作相关分析如下:

一、会计委派制度取得的初步成效

(一)增强了委派会计人员的责任意识

在会计委派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先根据会计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对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权限范围进行科学的界定,并且在这个基础上与试点单位共同以文字的形式规定委派会计人员在受派单位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必须履行的义务和所要承担的责任。由于明确了责权利,使得委派会计人员的责任感普遍增强,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自觉参与管理的责任意识加强。委派会计人员既要对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同时还要对驻外项目及分支机构的领导负责。如果委派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了违纪违规及失职行为,就会得到相应的处罚。因此,委派会计人员都能够做到在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同时,自觉地参与本单位的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

(二)促进了会计职能作用的发挥

会计人员一经委派任命,不得随意撤换。

这一规定,不仅保证了委派会计试点工作的规范化运行,而且也为会计人员履行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职责提供了重要保障。委派会计人员积极运用财会管理手段,主动查找各自单位存在的会计核算漏洞,及时完善核算工作程序,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通过开展相应的管理工作,不仅有效地控制住企业核算的全过程,而且降低了企业的成本费用,促进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可见,会计委派制度对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和保证内部会计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会计人员发挥职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提高了会计管理工作水平

会计委派制度紧紧围绕授权与考核两个环节加强对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有力地调动了委派会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了受派单位会计管理工作水平:首先,建章建制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委派会计人员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单位会计管理工作实际,开展了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工作,对原有的制度进行补充、完善。其次,委派会计人员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的意识日益强烈。面对工作责任加大和择优上岗的现实,委派会计人员大都感到如果不及时了解、掌握国家新出台的有关财经法规和财会领域中的新知识,在工作中就难免会出现失误和不胜任本职工作的情况。因此委派会计人员自觉“充电”意识日益强烈。

二、会计委派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就实际工作过程和当前所面临的形势而言,会计委派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需进一步探索、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

(一)受派单位认识不统一。对会计委派制度,分支机构表示理解和赞同,但在财、物的调配权,其中也包括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任免和财务管理权限的认识上存在分歧。会计委派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法规赋予单位负责人的对会计人员任免和财务管理的权限。

(二)委派会计人员责权利不对等。通过调查,委派会计人员普遍感到所负担的责任要明显大于所赋予的权力,同时在责任明显加大的情况下相应的待遇却没有得到提高,形成了“责”大于“权”、“权”大于“利”的不对等格局。责权的不对等,导致了部分委派会计人员心理上的不平衡,在某种程度上挫伤了其工作的积极性。

(三)委派会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从目前会计人员的素质看,在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企业中,会计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业务水平上的参差不齐,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委派单位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后续管理的难度。

(四)海外办事处及项目对委派会计制度存在不适应。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根据市场经济的法则,海外项目及分支机构对进行会计委派存在种种不适应的因素。

(五)直接委派存在限制。直接委派会计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限制,主要有:

1.人员编制的限制。采用直接委派的方式,一般情况下要从委派单位抽调人员。如果直接委派的会计人员数量大,就会涉及到增加人员编制的问题。对于分支机构较多的企业,在某种程度上对广泛试行直接委派会计的模式形成制约。

2.机构设置的限制。要保证直接委派工作的有效开展,较为理想的方式是成立一个专门的委派会计管理机构。新机构的设置涉及到诸多条件的限制,而且还涉及到部分会计人员利益的调整。

3.收入标准的限制。直接委派会计,必然要涉及到委派会计人员收入标准的确定问题。但是由于各项目及分支机构的规模不同、会计工作的强度不同、所享受的待遇高低不同,使得委派部门难以对委派会计人员的收入标准作出一个合理的界定。如果采用同一标准,势必产生苦乐不均的问题。而实行差别待遇,目前的依据又不充足。

三、关于实施会计委派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对会计委派制度的宣传工作

要继续推行会计委派制度试点工作,就必须做好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在宣传工作中,要特别注重从成功的经验和失控的案例两个方面加强引导。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使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能够更加充分地了解试行会计委派制度的现实和长远意义,逐步消除认识上的偏差,促使其逐渐变被动试行为主动试行。

(二)深化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实施会计委派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有相适应的控制机制和配套措施做后盾。而从我国现行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看,在委派会计人员的选拔与任用或聘任、定期轮岗、奖励与惩罚、重大经济事项的报告等方面都还缺乏较为完善的机制,在对委派会计人员责权利的划分、进行业绩考核等方面也都还缺乏操作性较强且有效的具体配套措施。因而要继续推进会计委派制度,并保证此项工作正常运行,就必须考虑和研究如何进一步深化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

(三)强化对委派人员的后续管理工作

在实施会计委派制度的过程中,选拔是前提、委派是核心、管理是关键。强化对委派会计人员的后续管理工作,首先要研究如何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对委派会计人员的业绩进行日常和定期相结合的考核管理,并使之与奖惩机制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其次,要研究加强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的有效方式,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并组织好各类培训工作;再次,要研究如何及时了解和掌握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进展情况,同时还要考虑在可能的前提下如何积极帮助其协调和解决在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难及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第8篇

[关键词]公路建筑施工企业 会计委派制 探讨

一、引言

会计委派制作为我国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新思路,即国家政府部门和产权管理部门以所有者的身份,直接委派会计人员代表政府和产权管理部门监督国有企事业单位或集体企业资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情况的一项制度,因此,会计委派制的真正涵义应理解为“所有者委派制”。下面以公路建筑施工企业为例,探讨一下会计委派制。

二、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必要性

公路建筑施工企业因其生产环境的特殊性,一般都有十几个分公司、项目部,总公司提供资质,为工程的安全、质量、业主投诉等负责,靠收取分公司、项目部的管理费生存。总公司是企业法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及相应的民事权利,总公司是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就必须提高分公司、项目部的会计核算质量,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总公司有必要对分公司的资金使用进行控制,如果分公司、项目部不能做到工程款专款专用,出现债务纠纷,所有的法律责任都会转嫁给总公司。总公司需要从源头上抓起,把每一项工程控制到位,进行成本核算、成本控制,一方面为项目经理把关,另一方面要保证工程款不能被分公司、项目部所挪用,这样才能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在企业内部实行会计委派制就非常必要了,因为委派会计的人事档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工资奖励、福利等由总公司负担,使会计人员的切身利益与所服务的单位脱钩,解决了会计人员的双重身份,确定了会计人员的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解决了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会计人员能代表总公司更好地履行财务核算、财务监督的职责,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三、实行会计委派制中存在的问题

会计委派制的本意是加强对分公司、项目部的财务监督,使总公司能降低财务风险,可真正实行起来难度大,效果也不如想象中的那么理想。其中:

1. 工程成本控制不到位:部分委派会计没有建立完善的工程施工明细账,因而核算和成本控制不到位,完成一项工程实际需要多少资金没有数,对整体的项目成本所需的资金没有一个良好,完整的财务规划。

2. 工程本身不亏损:工程款被项目经理移用,由于委派会计工程成本控制不到位,项目经理把原本属于此工程的工程款挪用到别的地方,造成工程无法完工,最终只能由总公司出资金把工程完成。

3. 债务诉讼案件多:项目经理以公司名义向供应商赊欠材料款,把债务留给总公司。诉讼案件多,对于总公司不仅要支付许多意料不到的法院执行款;而且负面影响也很大,名誉受损;总公司的账户常常被法院冻结,造成财务工作不顺畅,如果总公司账户资金不够,连其余的分公司账户也被冻结,资金被划走。

4. 易受分公司经理、项目部经理控制:委派会计既受总公司的领导,同时也受分公司经理领导,跟分公司经理接触地最多,如果不能跟分公司经理处理好关系,在分公司上班也很难呆下去。因此有部分委派会计直接听从于分公司领导的吩咐,导致不能很好地执行总公司的财务制度。其实委派会计要处理好跟分公司领导的关系,应该在财务上、工程成本上为项目经理把关。

5. 不及时扣缴管理费汇入工程款,不按比例扣缴管理费:本应汇到总公司的管理费,被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所挪用。

6. 不及时归还借款:分公司、项目部向总公司借款,借款期限到,分公司、项目部即便有工程款汇入,委派会计听从分公司、项目部经理的指示,不及时把资金汇入总公司,把借款还上。导致许多借款都逾期,总公司资金紧张,财务资金使用计划也被打乱。

7. 印章管理不到位:分公司、项目部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应由委派会计保管。但存在财务专用章等印鉴被分公司和项目部经理和其他人员所控制,导致分公司多开了银行账户也不知道,汇入多少工程款也不知道。如果委派会计又不知道某项工程的工程量和造价比原定合同增加,直接导致总公司的应收管理费减少。

8. 总公司的管理力度不够:总公司对分公司经理、项目部经理的管理及监督力度不够,造成有许多分公司经理、项目部经理拖欠总公司的管理费,借款可以逾期不还,没有制约分公司、项目部经理的有效制度。对委派会计的管理力度不够,委派会计不执行公司财务制度,没有明确的奖惩制度。

企业的财务管理是否健全,主要是看公司总部的财务制度如何,以及委派会计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如何。委派会计不能很好地控制工程成本、管理不到位,分公司亏损由总公司承担,拖欠管理费严重等许多问题,导致总公司的资金紧张,造成不能很好地为优质工程服务,为发展势头良好的分公司服务的情况。

四、会计委派制没有发挥应有作用的原因

1. 对委派制认识不到位:一方面分公司对会计委派有抵触情绪,认为会计委派限制了单位负责人财务审批权力,触动了小集体利益;另一方面委派会计人员不能很好地同分公司领导沟通,使自己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致使不能更好地发挥财务监督作用。

2. 难以建立会计人员的有效激励机制:相关性和可靠性是会计信息重要的质量指标,要求会计人员的工作要客观、公正。但是,在会计委派制下,委派会计的报酬不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委托者与会计人员又不在同一平面。对委派人员的工作不能进行直接观察和评估,无法做出奖惩判别,则有可能会挫伤委派会计的工作积极性。但是,委派会计的报酬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又很可能会出现会计与企业经营者合谋,致使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可靠性受损。

3. 缺乏对委派会计的再监督机制:会计委派制提高了会计人员的地位,赋予会计人员一定的权限,但缺乏一个制约委派会计人员的机制。从而给某些为谋取不当利益的单位贿赂会计人员留下空间,使会计监督流于形式。

4. 委派会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一是业务技能有待提高,现在会计人员普遍存在“三多三少”的问题,即半路改行多,科班毕业少,简单记账多,精通企业核算少,手工记账多,懂会计电算少。虽然委派会计是优中选优,但业务技能参差不齐,或多或少存在缺陷,全面发展的不多;二是职业道德有待提高,虽然对委派会计明确了职责权利和义务,但一些委派会计人员受人情因素的影响,对违法及乱开支等问题,睁一眼闭一眼,不愿履行监督职责。

5. 与会计委派制相关的配套制度尚不健全会计委派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绝不能一派了之,尤其是在委派会计的后续管理上,日前已严重滞后。为保障会计委派制的顺利实施,必须加强这方面的基础制度建设,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五、完善会计委派制的几点建议

受以上原因影响,公路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委派制的作用并未完全发挥。为能充分利用会计委派制的制度优势,需要对目前的制度进行进一步改革。财政部在《全面加强会计管理》文件别指出,要加强会计委派制的后续管理,“确保委派人员的职责到位,切不可一派了之,撒手不管”。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委派制:

1. 提高对会计委派制的认识:一方面分公司领导要认识到总公司向分公司统一委派会计的目的是让分公司的会计核算更加规范,成本控制更加到位,分公司及时向总公司上交管理费和分公司的经济利益也并不冲突,因为总公司资金来自于分公司,又服务于分公司,各个分公司全力支持总公司的财务制度和完成各项指标,总公司才能反过来更好地服务于分公司;另一方面委派到分公司的会计人员要认识到自己在分公司中的位置,贯彻执行总公司的财务制度和各项要求,最根本的目的是服务于分公司,应该加强与分公司领导的沟通,分公司领导理解总公司的做法之后,会计人员才能更好地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

2. 明确委派人员的性质:设计好激励机制根据委派会计的特殊性,应该制定统一的委派会计来源制度,加大对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力度,并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同时对于被录用的会计人员,可以实行“高薪养廉”的策略,从而增强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使之更好的完成本职工作,实现会计委派的目的。

3. 建立健全委派会计的再监督机制;必须对委派会计的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实行会计专管轮岗交换;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间隔一定时间就到分公司、项目部检查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加强监督;同时也可借助外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审计,加大对委派会计的监督力度。同时也要监督被服务单位,看其在派驻会计视野之外是否隐匿、转移资金、私设小金库等。

4. 全面提高委派会计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委派会计要出色的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离不开过硬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政治素质。对委派会计人员,不但要求熟识会计业务知识和相关的经济管理知识,还要求人品纯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敢于与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总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多种培训形式,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委派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促使委派人员积极加强学习,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5. 建立、健全与委派制配套的制度措施:委派制要落到实处、收到成效,必须不断地加强制度建设,健全机制,提供保障。需要制订的制度应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 印鉴管理和账户开设制度:委派会计要管理和控制好印鉴的使用。如果连印鉴都没有管理好,作为委派会计是一个很大的失职。业务能力有大小,我们不能要求所有的会计人员都非常优秀,可是管理好印鉴应该做得到,如果控制不了分公司经理、项目部经理,要向总公司汇报。另外委派人员管理机构要制订分公司、项目部账户开设的申请制度,规定分公司、项目部只能在指定的银行开设一个总公司专户,可以借助网上银行增强对分公司、项目部的控制,杜绝工程款汇入很多,管理费不及时扣缴的情况。

(2) 业绩考核制度:由委派人员管理机构制订科学的考核办法,对委派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可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日常考核有报表是否按规定及时上报,管理费是否按汇入工程款及时扣缴,向总公司借款到期是否及时归还,年度考核根据会计人员的日常考核情况,形成书面考核结论,对委派人员的工作业绩作定性评价,并以此作为对其奖惩和续聘、解聘的依据。

(3)奖惩制度:由委派人员管理机构制订明确的奖励条例,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和财务、审计情况对委派人员进行奖惩。考核不合格及财务审计发现问题的,要根据规定分别给予不予续聘、解聘、下岗或经济处罚,表现出色的进行提拔或进行精神、物质奖励。这样,在制度上就能够体现出委派制的严肃性,使委派人员在工作中感到有压力,有危机感,自觉按照应承担的责任开展工作。

(4)报告制度:具体可分为定期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规定委派人员按季回公司参加财务例会,对前季度的工作进行总结,对下一季度的工作安排。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委派人员对所在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必须及时报告。委派人员管理机构针对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及请示,应根据情况及时作出口头或书面答复。对委派人员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遮掩的,委派人员管理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严厉处罚。

(5)轮换制度:对于委派到各单位的财务会计人员,委派人员管理机构在考虑业务连续的前提下,必须进行定期轮换或不定期的调整。有些问题通过会计人员的轮换能够发现,这也是保证委派制富于生命力的关键所在。

第9篇

20**年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连续几年把落实"收支两条线"、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等项工作做为开展反腐败工作的源头来抓。山西省纪委、省财政厅把推行会计委派制工作作为反腐败工作的"重中之重"和"源头的源头"给予了高度重视,把它做为我国会计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件大事来抓。在推行会计委派制工作中,坚持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坚持树立典型、抓点带面;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委派制试点工作抓得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既有数量又有质量;既增加了财政收入节约了财政支出,又遏制和减少了腐败,减少了经济案件的发生。

一、山西省会计委派制工作基本情况

山西省会计委派制工作从20**年开始起步,至今大致走过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也是会计委派制工作在山西省由下而上,由点到面,梯次前进的过程。

20**年10月,山西省忻州地区保德县率先成立了全省第一个会计局,揭开了全省会计委派制改革的第一页。对全县会计人员实行了按行业、性质分类的归口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了会计任命制;对国有工商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实行了会计聘任制;对县、乡(镇)集体企业及自收自支单位,实行了持证上岗的管理制度。保德县会计委派制为全省提供了宝贵经验,为以后会计委派工作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基础。

2、自然发展阶段(20**年-20**年8月)

山西省运城地区绛县于20**年成立了由县长兼主任,纪检书记、组织部长兼副主任,组织、人事、编办、劳动、财政、审计部门组成的会计管理委员会,对全县的会计管理实行了"一统四改"。"统一"即统一会计制度,全县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两则"、"两制"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及全省统一的法规制度。"四改":一是改单位会计为政府会计,委派会计人员的人事权由政府委托财政部门管理;二是改单向考核为双向考核,确立目标责任制;三是改无责上岗为抵押上岗;四是委派会计的工资改为由财政部门统一发放。实施以后,效果也很明显。

吕梁地区兴县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会计和出纳实行了委派制,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委派了财务总监,对私营、乡镇企业实行了审查制度,农村财务实行了"村财乡管"。

临汾地区汾西县成立了县人民政府会计管理办公室,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国有、集体、个体等各类企业实行了会计委派,对人员少、业务量小的单位实行了"联会制"。洪洞县将被委派会计人员的编制统一划归了财政局,其业务档案、职务晋升、工作调动、职称评定、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均由县财政局统一管理。

太原市尖草坪区把会计委派制重点放在行政事业单位和村(街)办企业,对财务收支数额不大,会计业务量小、人员编制少的单位实行"联会制",或由一个会计机构负责几个单位的会计事项。

在此阶段,山西省的两个地方也开始了行动,一个阳泉市,制定出台了《阳泉市推行会计委派制的实施意见》,另一个就是忻州地区,在总结保德县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忻州的实际,于20**年5月初作出了在全区推行会计委派制的决定,制定出台了《忻州地区推行会计委派制的实施意见》和《忻州地区会计委派实施细则》,对实施会计委派的指导思想、方式步骤、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使用、考核、奖惩等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全区地、县两级的委派工作迅速展开。在这一阶段,全省有29个县市区全推开了这项工作,试点工作的效果也越来越明显,而且有的已经初步形成了较系统的会计委派制运作方式。

其中,兴县、绛县、洪洞等县和忻州地区是搞得比较好的,尤其是忻州地区为了从组织机构上委派制工作提供保障,提出的要在不增加职数,不增加编制,不增加财政支出"三不增加"的前提下成立会计局的方案,为各地市和各县区顺利成立会计管理机构提供了一个好的途径。既解决了会计委派工作中急需成立会计管理机构的问题,又符合了当前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

第10篇

    会计委派制度是适应当前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新生事物,它是政府部门或产权管理部门以所有者身份,凭借其管理职能,委派会计人员代表政府部门或产权管理部门对国有单位或集体企业资产经营和财务会计等经济活动实行直接监督的一种制度。为做好此项工作,省财政厅和省监察厅于1998年7月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开展会计人员委派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根据文件的要求,全各级财政、监察及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开展了试点工作。到目前为止,全省有12个地市、28个县实行会计委派,共委派会计人员1472人,接受委派单位数共1257个(其中行政事业单位958个、企业家258个、其他单位41个)。委派的方式既有委派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也有委派会计的还有委派财务总监及其他形式的。总体情况如下:

    (一)试点面广,形式多样。一是实行集中会计核算形式。蚌埠市西市区、准北市相山区成立的会计核算中心,怀远县、灵壁县成立的会计局,都是对区属、县属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业务实行集中核算。二是实行集团内部委派财务负责人形式。如蚌埠市对丰厚生化,物资公司、公安局等几家试点单位的委派。三是实行财务总监形式。如准北市拟将对口子集团、市纺织控股公司、市焦化厂等6家市属重点要有企业派驻的财务总监。

    (二)成立机构、组织得力。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普遍把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列入了政府的重要工作议程,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从机构设置来看,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成立专门的委派机构,具体实施本地会计委派试点工作。如准北市成立的编制为25人的"准北市会计管理核算中心";相山区成立的编制为10人的"相山区会计核算中心";怀远县成立的编制为5人的"怀远县会计管理局"。二是虽未成立专门机构,但也成立了具体管理办公室,并由财政部门来牵头开展工作。如蚌埠市成立了以市财政局、监察局为主的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管理办公室;蚌埠市西市区成立的由有关部门组织组成的会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设在财政局。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怀远县在试点方案中提出了"试点方案一步推出,逐步组织实施"的总体思路。首先是在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中一步到位全面推行,然后再对国有企业进行试点;在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先对一线拨款单位进行委派,待一级拨款单位委派成熟后,再由财政或主管部门向二级和所属单位进行二级委派。同时试点方案还将委派工作计划进一步细化为宣传发动、考核考评、财务清理和委派聘任四个阶段,每一个阶段的完成时间、工作职责、实现目标等内容,方案中也都有明确要求。

    准北市在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市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意见》中,针对不同类型的单位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对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制,派驻财务总监,并先在市属重点国有企业实行;二是对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收支进行以"统一核算管理"为目标的改革。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类型、规模的不同,又进一步将其分为"会计核算中心"模式和向市主管部门派驻"财务组"模式两种。在试点基础上,适时在全市推行财政供给单位经费收支的统一核算和管理。三是在区、县全面推行"零户统管"和"村帐乡管"。

    (四)建章立制,规范运作。蚌埠市西市区委、区政府先后制定并印发了《关于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和对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的通知》、《西市区会计人员管理考核办法》、《关于公选调会计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西市区会计基础工作细则》等。怀远县以县政府文件印发了《怀远县会计委派实施细则(试行)》,以县委办、政府办文件印发了《关于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制定了《怀远县委会计量化考核办法》等。准北市相山区也先后出台了《会计人员工作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相山区会计核算中收核算制度》、《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相山区会计核算中心稽核制度》、《相山区会计核算中心资金管理制度》等。

    (五)因地制宜,选拔人才。实行会计委派,对会计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对会计人员的使用和管理也将发生很大的变化。因此,建立合理的选拔委派会计人员制度,就成为试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针对委派单位和委派形式的不同,采取以下委派会计人员的方式。一是向会计核算中收委派会计人员。主要是采取了考试择优录用方式。录取办法采用了本人愿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方法,并将录取人员向社会公布。怀远县则由财政、人事、监察、编办四家联合发出通知在全县范围内公开选调、招聘委派会计,然后按照"公开选调、集中考试、择优录取"的原则,录用了21名委派会计,并由财政、人事、监察、编办四家联合进行委派。二是对集团内部委派的财务负责人,主要是由集团主管部门按任职条件进行推荐,然后由委派机构、主管单位共同考核认定后,再由主管部门进行委派,如蚌埠市对安徽丰厚集团等三家试点单位的委派。

    (六)领导重视,措施有力。由于试行会计委派涉及面广、影响大。为保证会计委派工作能够顺利开展,试点地市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并制定了有力的保障措施。如怀远县成立了由县长任组长的会计委派工作领导小组,县长亲自在会计委派试点工作大会上做动员报告,并在平时不断督促会计委派试点工作的实施。准北市相山区、蚌埠市西市区成立了由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委派领导机构。在推行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工作中,两区"四大班子"领导都能做到统一思想、统一认识,不搞特殊化。对一些不愿意实行集中会计核算的单位,区"四大班子"领导不怕阻力,制定了"不交帐本,就交位子"的有力措施,保障了当地会计委派试点工作的开展。

    二、 主要成效

    试行会计委派制度的主要成效有:

    (一)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如怀远县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前,不少单位都没有按规定设置帐簿,存在"包包帐"、"存折帐"现象,有的单位甚至还设置了真假"两套帐"。实行会计委派后,委派会计到被委派单位的第一件事,就是按照国家有法律、法规的要求重新正确的设置了会计帐簿,规范了会计帐务处理,改变了被委派单位会计基础工作混乱的状况,从而提高了被委派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

    (二)发挥了会计监督职能。一些委派单位负责人反映,实行会计委派后,再也不能象以前那样,什么都是一人说了算。对一些不合手续、不合规的开支项目,即使单位领导签了字,委派会计也会照样不给报。因此,实行计委派,可以有效地监督我们,而且这也是对我们的一种保护。否则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有可能我们自己还不知道。

    (三)促进了党廉政建设。招待费、差旅费等开支居高不下,一直是很多地方、很多单位都存在的问题,群众对具反映也特别强列。实行会计委派后,一些试点地市了出台的一列措施有效地解决了这些问题。如准北市相山区规定了一支笔审批制度,并严格审批了权限:在500元以内的招待费、差旅费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500元以上的,由各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区分管领导审批。蚌埠市西市区除严格审批权限和制度外,还定期将区属各单位所发生的公务费用在指定地点公布。对一些手续不全、开支不规范的费用,委派会计人员坚决做到不给入帐,有效的促进了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在一定程序上避免了腐败现象的产生,并进而改善了干群关系。

    (四)增强了国家宏观调控力度。如怀远县在实行会计委派前,几乎有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帐户都不止一个,有的甚至达五六个之多。据统计,全县各单位开设帐户总数在100个以上,有的单位甚至把单位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在银行,形成"存折帐"。实行会计委派后,各单位的帐户由财政部门来统一设置,一个单位一个帐户,合并单位共用一个帐户,共设了27个帐户。这不仅有效地杜绝了单位多头开户和"小金库"现金,而且集中了财政资金。再如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委派前,不少单位存在预算外收入上缴专户不时、不足额,支出无计划,坐支、乱支现象严重等问题。委派后,采取了由委派会计负责各单位预算外收入上交预算外资金专户的任务。据统计,元月至8月,该县本级共实现预算外收入3107万元,占年安预算的确的78%,较上年同期增长1.4倍,增收1825万元。

    发现会计委派制的实施也不是一帆风顺,一"派"就灵,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认识不统一;二是发展不平衡;三是后续管理不到位;四是一些委派人员工作不胜任。

    三、 下步打算

    试点工作两年来,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只有研究解决这些问题和困难,才能进一步推动我省会计委派制的发展。为此,我们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会计委派制试点两年来取得的成效是明显的,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而且财政部和监察部在今年九月联合印发的《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各地要开展会计委派试点。因此,摆在我们面前的不是会计委派制试点要不搞的问题?而是必须要试点的问题。我们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积极宣传实施会计委派制的意义和重要性,消除有关方面的抵触心理,统一各方思想认识,积极稳妥地推进会计委派制的试点。

    (二)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实行公共财政支出改革,离不开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而实行会计委派制是搞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关键,因此,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单位,选择适当的委派形式,是保证公共财政支出改革取得成效的重要环节。总体设想是配合公共财政支出改革,全面推行会计委派制。具体思路为:对县、乡一级全面推行"零户统管"、"村帐乡管"的办法;对市、地一级全面试行"会计核算中心"管理办法;对国有、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制,派驻财务总监;对一些重点基建项目实行委派项目会计的办法。

第11篇

关键词:经营管理者;会计委派制;会计信息失真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7-0099-02

一、会计委派制与作用

会计委派制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凭借管理职能对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进行委派的一种制度。会计委派制割断了会计人员与其服务单位人事隶属关系和经济利益联系,解除了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和利益驱动。它使会计人员站在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正当利益的立场上,大胆地实施会计监督。会计委派制下的会计监督可以防患于未然,减少损失。由于会计监督是一切经济监督的第一道关口,并且融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于一身,可以实施全过程监督,及时地避免许多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减少了既成事实的损失。

1.实行会计委派制是改革和完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加强会计监督职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会计委派制实行之前,为了使企业利益最大化及自身的某些不正当利益,企业经营者往往指使会计制造假信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而会计监督作为一种内部约束机构,始终处于企业经营管理者领导之下,很难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约束,从而使会计监督只是流于形式,不能发挥真正的作用。会计委派制使会计监督由内部监督成为一种外部监督,它较好地解决了会计数据失真的问题;有效防止了财产的损失和浪费;加强了财务管理,尤其是资金的管理;增强了企业领导和会计人员的法制观念,使企业在经营机制、领导人员素质、财务监督及经济效益等方面都发生了积极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会计基础工作和服务监督,加强了会计服务功能和目标责任制管理。

2.实行会计委派制有利选拔人才和提高整体素质。实行会计委派制,还有利于引进竞争机制,选拔一些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财务人员进行集中管理,为业务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同时,通过竞争,也可以带动财务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由于投资管理公司实行国有企业财务决算由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共同负责,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财务状况虚盈实亏和虚亏实盈等现象,提高了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的可信程度。实践证明,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是对明确会计人员的监督地位、完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有益尝试,对强化国有资产监管,规范预算内、外资金管理,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反对腐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加强会计委派制建议

1.赋予委派人员与职责相匹配的权力。对于委派人员在派入单位的身份、定位,公司应在制度上给予明确。为了突出公司委派和监督职能,便于委派人员顺利行使监督职能,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以“财务总监”的名义委派比较合适。规定财务总监属于派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地位高于一般部门负责人,全面负责派入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参与派入单位财务活动的决策和组织实施,有权制止单位财务违规行为,在服务于所在单位生产经营的同时对公司负责,对所在单位领导执意要办的财务违规行为直接向公司汇报,使派出制真正起到监督作用。

2.在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给予保障。为了保证委派人员工作的独立性,他们的待遇必须与派入单位脱钩,由公司负责统一考核发放。可以根据派入单位会计核算复杂程度以及工作量、工作难度不同,对派入单位划分不同档次,确定基本工资和考核系数,再根据实际工作考核情况发放奖金。这样,委派人员待遇和所在单位档次挂钩,公司将业务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派往工作复杂和难度大的单位,享受较高的待遇,一方面可以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同时可以在委派人员之间形成一种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激发所有委派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建立和完善对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体制,强化对委派人员的后续管理工作。委派会计责权利的不对等性,不利于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在调查中委派会计人员普遍感到实际工作中所承担的责任要明显大于所赋予的权力,同时在责任明显加大的情况下相应的待遇却没有得到提高,形成了“责”大于“权”、“权”大于“利”的责权利不对等的格局。这种责权利上存在的不对等性,导致了部分委派会计人员心理上的不平衡,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其工作的积极性。企业的经营成果只有与委派会计的经济利益挂钩,才能充分调动其积极性。由政府会计主管部门向企业委派会计人员,委派会计的经济利益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无关;反过来委派会计工作业绩的好坏,企业也管不着。特别是一些经营效益良好的企业中,职工与委派会计之间的收入差距,往往会使委派会计产生不平衡的消极心理,从而影响会计职能的发挥,不利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在试行会计委派制度的过程中,选拔是前提、委派是核心、管理是关键。强化对委派会计人员的后续管理工作,首先要研究如何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对委派会计人员的业绩进行日常和定期相结合的考核管理,使之与奖惩机制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其次,加强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有效方式的研究,有针对性地制订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并组织好各类培训工作。再次,要研究如何充分运用追踪问效等手段去及时了解和掌握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进展情况,同时还要考虑如何在可能的前提下积极帮助其协调和解决在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难及问题。会计委派制产生于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对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强化财政管理和监督,遏制社会腐败现象,减少会计信息失真等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当然,该制度本身在实施的过程中有利有弊,要实事求是地认识和评价其效果,也应该看到其作用的局限性,它的作用能不能持久还有待实践。所以想靠会计委派制来解决所有问题是不现实的,只能说实行会计委派制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措施之一。随着历史的进步,新的会计制度必然要代替它。

第12篇

为了探索进一步加强会计管理工作的新途径,宣武区自1998年10月起分别在区内所属的一个企业系统、一个事业单位系统和一个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中进行了共同委派和直接委派两种会计委派制度模式的试点工作。先后对138个单位委派了244名会计人员,其中:由政府部门和系统共同委派243名,由政府部门直接委派1名。从总体上讲,会计委派制度的试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委派会计人员对所属单位的单纯依附关系,委派会计人员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委派会计的职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被委派会计单位的管理工作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增强了委派会计人员的责任意识。在试行会计委派制度的过程中,宣武区财政部门事先根据会计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对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权限范围进行了科学的界定,并且在这个基础上与试点单位共同以文字的形式规定了委派会计人员在受派单位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必须履行的义务和所要承担的责任。由于责权利规定的明确,使得委派会计人员普遍感到自己身上的担子加重了,从而进一步激发了他们的使命感,增强了其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自觉参与管理的责任意识。根据对委派会计人员责权利的划分以及制定的相关制约措施,委派会计人员既要对区财政部门负责,同时还要对本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如果委派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了违纪违规及失职行为,有关方面就要根据相关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因此,委派会计人员都能够做到在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同时,自觉地参与本单位的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例如:被委派到楼外楼饭庄的主管会计根据工作职责的规定,在改进会计工作、完善财务管理的基础上,不仅能够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及时向经理反馈收入、利润等财务指标完成进度情况的信息,为加强企业管理献计献策;而且还做到逐月向全体员工通报企业的经营状况,增强了饭庄运营情况的透明度。很多事例说明,委派会计人员在思想意识上比以前“领导叫怎么办我就怎样干”的认识有了一个新的飞跃,通过试行会计委派制度使会计人员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

(二)促进了会计职能作用的发挥。按照宣武区会计委派制度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一方面,对试点单位的会计人员采取基层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核准并签发委任书的任用方式;另一方面,会计人员一经委派任命,受派单位在未征得区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撤换。这一规定,不仅保证了委派会计试点工作的规范化运行,而且也为会计人员履行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职责提供了重要保障。

例如:区教委系统所属学校的任何开支,过去都是校长一人说了算。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后,由于会计人员实施监督的职责明确,所以现在在发生支出行为之前,校长们都主动找会计商量,看看资金的安排是否合理,即将形成的支出中有没有违法违规的问题。再如:委派到翔达公司下属企业中的19名主管会计,积极运用财会管理手段针对各自单位中在商品采购、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诸环节中存在的漏洞主动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完善核算工作程序,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通过开展相应的管理工作,不仅有效地控制住企业核算的全过程,而且降低了企业的成本费用并促进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这些情况表明,会计委派制度对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和保证内部会计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进而促进会计职能作用的进一步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提高了会计管理工作水平。为了更好地规范委派会计的行为,保证委派会计人员工作的正常开展,宣武区在试行会计委派制度的过程中紧紧围绕授权与考核两个环节加强对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授权,即明确委派会计人员有对本单位经营决策的参与权、财务管理权和经济业务行为、会计行为的监督检查权。考核,即由区财政部门建立委派会计人员的业绩档案,在对委派会计人员工作情况进行日常追踪问效的基础上,按会计年度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委派会计人员履职的情况定期进行考核,据此对委派会计人员的业绩作出评价并确定下一年度是否继续委任。由于管理工作严谨有序,且涉及委派会计人员的切身利益,因而有力地调动了委派会计人员进取向上的积极性,促进了被委派单位会计管理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并在以下两个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首先,建章建制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为了加强内部控制,委派会计人员普遍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单位会计管理工作实际,开展了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工作。他们在对原有的制度进行补充、完善的同时,还有针对性地制订了涉及会计岗位职责分工、记账传递程序等一系列具体的管理措施,并且将这些制度。措施自觉地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其次,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的要求更加迫切了。面对工作责任加大和择优上岗的现实,委派会计人员大都感到如果不及时了解、掌握国家新出台的有关财经法规和财会领域中的新知识,在工作中就难免会出现失误和不胜任本职工作的情况。因此委派会计人员自觉“充电”意识日益强烈。

二、试行会计委派制度中需继续研究的问题

就实际工作过程和当前所面临的基层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及财政支出改革的形势而言,会计委派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应当进一步探索、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被委派单位认识上的不统一性。对试行会计委派制度,不少单位是理解和赞同的,但在某些区属单位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看法。其中有的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事业单位中通常实行的是厂长(经理)负责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作为厂长(经理)、行政领导拥有对本单位人。财、物的领导、指挥和协调权,其中也包括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任免、聘任或解聘和财务管理的权限。而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法规赋予单位负责人的对会计人员任免、聘任或解聘和财务管理的权限,这与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相矛盾。

(二)委派会计责权利上的不对等性。在调查中委派会计人员普遍感到在实际工作中所负担的责任要明显大于所赋予的权力,同时在责任明显加大的情况下相应的待遇却没有得到提高,形成了“责”大于“权”、“权”大于“利”的责权利不对等的格局。这种在责权上存在的不对等性,导致了部分委派会计人员心理上的不平衡,在某种程度上挫伤了委派会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三)委派会计人员素质的不同一性。从目前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的素质现状看,在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不同管理基础的单位中,会计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还是比较明显的。这种业务水平上的参差不齐,造成了委派会计人员业务素质的不同一性。因而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委派单位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后续管理的难度。

(四)对企业委派会计存在不适应性。虽然宣武区在前一阶段试行会计委派制度的过程中也对企业采用了相应的会计委派方式,但是同时感到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根据市场经济的法则,对企业进行会计委派存在种种不适应的因素。这些不适应性主要表现在:

其一,与企业管理的原则不相适应。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当前对企业的管理是以企业理财权下放和政企分开为基本原则的,如果对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行为和会计行为以政府部门委派会计的形式进行直接监督,与现行的企业管理原则及要求明显不一致。

其二,与我国《税法》的规定不相适应。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会计行为如果与税收规定相抵触时,要依照税务部门监督的意见按照税收规定进行调整。依据这一财务会计服从税收会计的法律规定,直接对企业的经济业务行为和会计行为进行监管的应当是税务部门,因而通过财政部门委派会计的方式对企业进行直接监管会与之发生冲突。

其三,与企业改制的情况不相适应。目前大部分中小规模的企业特别是区属企业已经陆续改制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性质的企业,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类性质企业的各项管理要通过股东代表大会的授权来实现,所以由财政部门对其委派会计的做法是不适宜的。

(五)直接委派工作中存在的限制性因素。直接委派会计的方式有利于强化被委派单位的会计管理工作,也有利于防止委派会计人员发生舞弊行为,同时还有利于对委派会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但是在直接委派会计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限制性因素,从大的方面看主要有:

第一,人员编制的限制。采用直接委派的方式,一般情况下要从委派单位抽调人员。从宣武区的情况看,如果直接委派的会计人员数量大,作为地方财政部门是很难招架的,进而就会涉及到增加人员编制的问题。而根据行政单位机构改革的基本方案,在现有基础上再加大财政部门的人员编制是不可能的。因此人员编制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对广泛试行直接委派会计的模式形成了制约。

第二,机构设置的限制。从有效开展直接委派工作的角度看,要保证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就应当成立一个专门的委派会计管理机构。但是新机构的设置不仅涉及到诸多必备的条件要求,而且还涉及到相当一部分在岗会计人员利益格局的大调整。而就宣武区目前的情况而言,由于相应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设置专门的委派会计管理机构在近期难以实现,从而使得直接委派会计的试点工作无法广泛开展。

第三,收入标准的限制。直接委派会计,必然要涉及到委派会计人员收入标准的确定问题。但是由于各单位的规模不同、会计工作的强度不同、所享受的待遇高低不同,因而使得委派部门无法对委派会计人员的收入标准作出一个合理的界定。如果采用同一标准,势必产生苦乐不均的问题。而分类确定标准,目前的依据又不充足,因此收入标准的界定问题,也是当前影响广泛试行直接委派会计模式的重要因素之一。

第四,业务数量的限制。根据建立公共财政和加大财政支出管理力度的要求,大额财政资金的运作将陆续通过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方式实行统一控制。在这个前提下,作为完全依靠财政预算拨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其会计的业务工作范围和实际工作量就会逐步缩小,最终有可能形成一种简单的报账制。此种情况的出现,对直接委派会计模式试行的广泛性所产生的影响也是不可低估的。三、关于继续试行会计委派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对会计委派制度的宣传工作。

要继续推行会计委派制度试点工作,就必须做好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在宣传工作中既要把大道理讲明,同时又要特别注重以成功的经验和失控的典型案例从正反两个方面加强引导。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使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能够更加充分地了解试行会计委派制度的现实意义和长久作用,逐步消除认识上存在的偏差,促使其逐渐变被动试行为主动试行。

(二)深化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试行会计委派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控制机制和配套措施做后盾。而从我们国家现行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看,在委派会计人员的选拔与任用或聘任、定期轮岗、奖励与惩罚、重大经济事项的报告等方面都还缺乏较为完善的控制机制,在对委派会计人员责权利的划分、进行业绩考核等方面也都还缺乏可操作性较强且行之有效的具体配套措施。因而要继续推进会计委派制度试点工作,并保证此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就必须围绕会计委派制度来考虑和研究如何进一步深化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

(三)实事求是地开展委派制试点工作。

在试行会计委派制度的过程中不能简单地把试点的模式固定化,而应当注意结合试点地区和试点单位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开展委派会计的试点工作。从大的环境及实践的经验看,我们认为可分别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研究这方面的问题:

1.对国有性质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委派会计的工作一般以采取间接委派的方式来实现较好。间接委派可以通过两种具体的形式来实现:一种是对实行公司制管理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按照《国有企业监视会暂行条例》的规定通过外派监事会的形式进行监管;第二种是对于主动要求进行委派会计试点的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可以采取委派部门与被委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共同委派的形式,形成一种共担责任、共负风险的控制机制。

2.对享有绝对自的城镇集体性质的企业不宜采取由国家委派会计的模式,而应当通过社会中介组织的社会监督方式和税务部门履行的监督职能来对其实施有效监控。

3.对国家机关、财政拨款及代行政府收费和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一般应试行直接委派的方式。如果采取直接委派的方式,就必须结合各单位会计工作的具体情况考虑具体实现形式。根据下一步财政支出改革工作的总体构思,直接委派工作可以围绕三种具体方式来实现:一是在既有一定数量的经费拨款,又具有相应的行政性收费或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中,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通过委任总会计师的方式实施监管;二是对明确规定必须通过财政监督手段强化监督的国家机关,可采取直接委派主管会计的方式,其一般会计人员则由委派的主管会计进行聘任并向财政部门备案;三是对完全依靠财政预算拨款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在逐步对其按类别(或系统)实行集中核算方式的基础上对统管会计进行直接委派。

此外,在人员编制和机构编制目前尚无法全面解决的情况下,如果要试行直接委派会计的方式,还应当从合理利用社会闲置的人力资源这一角度出发,全面考虑和研究如何与劳务派遣组织、职介机构携手来解决委派会计人员来源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