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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候选人履职报告

时间:2022-07-04 05:21:1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银行候选人履职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银行候选人履职报告

第1篇

这几年,海外市场成为中交集团打造国际化企业的重要战略市场。自实施大海外战略以来,中交集团着力转变海外业务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健全管理体系、构筑管控支持平台,不断提升发展质量,经营业绩取得了不断攀升。

但是,随着中交集团的不断壮大和海外业务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力及品牌知名度的不断提升,公司的一举一动均会受到竞争对手和国际社会的密切关注,中国企业的软肋——合规经营成为击败或压制中国企业的“制胜法宝”。为保障顺利实施大海外战略,中交集团建立并实施了海外业务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海外业务风险管理。

合规经营的需要

受自身原因、市场环境及合规监管等因素影响,中国海外业务面临合规经营的重大挑战。一方面,目前中交集团业务遍布上百个国家和地区,但多集中在经济欠发达的亚非拉国家,这些国家经济、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市场营销环境不够规范,加之集团员工合规意识薄弱,对当地法律法规的了解不够全面,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违规行为。另一方面,当前海外合规监管环境日趋严格,世界各国及一些国际组织对企业合规行为愈来愈重视,多方联合对企业的不合规行为进行强力打击。美、英等发达国家制定了《海外反腐败法》,对企业合规行为进行约束,联合国相关国家签署了《反腐败公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相关国家签署了《国际商务交易活动反对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世界银行集团了《诚信合规指南》;世界各大多边发展银行(MDB)也签署了协议,对发现在多边发展银行资助的发展项目中从事欺诈腐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实行交叉制裁,被一家多边发展银行制裁的企业可因同一不当行为遭到其他签约发展银行的制裁。一旦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企业损失的不仅仅是经济利益和市场声誉,更有可能丧失市场。

因此,建立海外业务合规风险防范体系,规范海外市场经营行为,不仅是中交集团防范海外合规风险的需要,也是其适应外部市场环境变化,参与市场公平竞争,保障中交集团可持续发展,实现“做强做优、世界一流”的必要条件。通过建立海外业务合规风险管理体系,使中交集团海外业务满足境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组织有关规则的要求,防范重大合规风险事件的发生,有效保障中交集团“大海外”战略的实现。

基本思路

为建立适应自身经营业务特点的海外业务合规风险管理体系,中交集团首先认真研究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世界银行合规要求、国际合规惯例以及国际最佳实践,对集团合规管理现状进行了细致分析;对从事海外业务的有关单位进行深入调研,多次召开海外业务合规专题研讨会,找出风险较高的业务流程及环节,分析集团现有合规管理工作与有关要求及国际最佳实践的差距。针对采购、投标、合同、付款、捐赠与赞助、业务招待、员工行为和第三方管理共高风险领域,分别对业务流程、业务内容、控制措施、人员情况等管理现状进行了详细分析,并将管理现状与最佳实践进行对标,找出了合规管理的薄弱环节,参照最佳实践提出了改进方向。例如,在第三方管理方面,国际调查研究指出“使用第三方是导致产生腐败贿赂行为的最常见因素之一,其中以聘用具有政府背景或由政府指定合作方的风险最高”,集团根据最佳实践,增加了对任何新聘用或已有的第三方合作伙伴进行合规尽职调查的流程,建立了第三方合规风险评估标准,根据风险大小进行分级管理。

中交集团构建海外业务合规风险管理体系的基本工作思路是:通过深入调研与全面对标,找出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及关键环节。建立合规监督机制,设置独立的合规管理组织体系。梳理并设置合规审批权限,实施合规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员工自查、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合规官审查和合规官交叉审查组成的四道合规管理防线,形成全员参与、职责清晰、全程监督的合规管理格局。 整体设计

在深入调研及明确思路的基础上,中交集团借鉴国际最佳合规管理实践,按照国际通行做法,联合国际著名管理咨询机构,对海外业务流程与制度进行了整体设计。针对合规管理关键环节,建立了具有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的海外合规风险防范机制,构建了权责分明、流程清晰的海外合规风险控制体系,切实有效地提升了集团识别、应对海外业务合规风险的能力。

1.构建海外合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和组织架构。

制定了《海外业务合规风险管理办法》等9项办法及配套操作流程指引,确定了海外业务合规风险管理的基本政策、工作体制与机制。办法首先对合规管理内容、合规职能组织体系,合规官的履职,任免、考核和培训,合规工作信息传达与沟通,重大合规风险上报与应对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其次,办法针对海外业务员工行为、第三方聘用、采购、投标、合同签订、业务招待、捐赠与赞助、业务付款共八个高风险领域,设置合规审批、审查等预防控制程序,形成制度与操作流程紧密衔接、配套使用的体系性文件。

为了保证办法的可操作性,每一项办法均配有操作流程指引。在操作流程指引中,针对每一个高风险领域,详细规定了控制环节、控制目标、管理职责、控制措施、实施步骤,以及信息传递路径,确保按照办法规定实施合规管理。

设立包括决策层、经营管理层、职能部门直至海外办事处的合规管理组织机构,赋予各层次机构应负的职责与权限。在集团、集团所属单位及海外分(子)公司、办事处三个管理层级设立合规官。合规官按照合规风险管理职能报告路径,就重大合规事项向上级合规官进行独立汇报和沟通。组织机构的设立遵循独立性原则,承担合规风险管理职能的部门和人员不得承担市场营销、采购等可能与其合规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职责,保证处理问题时的公允性和客观性。

2.综合运用内控措施控制高风险事项。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综合运用授权控制、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预防性控制与发现性控制等内控措施办法进行合规风险防控。例如,业务招待管理,按照事项和金额设置合规审批权限,进行合规审批权授权控制,随着招待金额的提高,审批层级由两级直至增加到五级,通过多层次把关防范违规行为;业务招待必须事前申请,进行预防性控制,防止发生违反业务招待合规基本原则的行为;业务招待报销必须审批,进行发现性控制,及时监控招待是否符合申请事项。

多种内部控制措施的综合应用,使每一个高风险领域都形成了目标明确、环环相扣的合规控制机制。

四道防线

1.明确员工合规职责及行为合规要求,建立防范合规风险第一道防线。

一是将员工行为合规作为集团的一项基本政策,细化行为准则,签订合规声明,落实员工合规责任。

二是把好高风险岗位员工的聘用关。招聘高风险岗位员工时进行合规背景调查,对新入职员工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个人诚信等基本信息进行严格审查,面试环节增加个人诚信、合规意识方面的考察,并向其说明公司的合规政策。对高风险岗位员工的选拔和任用,纪检监察部门需签署廉政鉴定意见,本人签订合规声明和廉洁从业承诺。

三是进行合规培训,针对不同对象,分层次、分类别地进行培训,使员工能够全面准确理解合规要求,知晓违规责任及处罚后果。

四是建立员工合规操守考核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强化员工合规意识及合规义务的履行。

2.对高风险事项进行合规审查,建立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二道防线。

对高风险事项进行事前合规审查,从源头上防止发生违规事件。例如,招聘高风险岗位员工时,要对候选人进行合规背景审查,了解是否有违法犯罪、受到行业禁入限制等情况。选择合作方时,要进行合规尽职调查,了解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营商环境、公司受益人、董事及高管情况、在市场的声誉以及诉讼等情况。进行业务招待前要进行合规审批,审批时要充分考查礼品和款待的价值是否符合当地风俗习惯和社会经济条件的正常标准;礼品和款待的场合、对象、频率、接受者的职位和社会地位是否符合业务招待的基本原则。

3.设置合规官,建立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三道防线。

中交集团将合规官作为合规管理的关键要素之一。在集团及所属单位及3人以上的海外分(子)公司、办事处设合规官,合规官主要职责,一是负责识别、评估、监测和报告合规风险,提出风险防范和应对方案;二是对第三方聘用、采购招标、投标、合同管理、业务招待、业务付款等审批事项中高风险环节进行合规审查;三是受理违反合规管理的内外部投诉和举报,对违规事件组织调查等。此外,集团各级合规官均具有就重大事项直接向上级合规官报告的权利。合规官的设置,明显提高了及时识别、预防合规风险的能力。

4.构建合规交叉审查,建立防范合规风险的第四道防线。

定期抽调合规官对海外各单位进行合规交叉审查,既对合规管理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也对合规官的履职情况进行审查。

通过以上四道防线,对合规风险防范于未然,保障海外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主要成效

第2篇

正是在此背景下,为拯救基础教育校长制面临的危机,日本立足于校长的权限、选任、资格、决策等方面,推出了系列改革举措。

一、梳理政府与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能,创设校长自主办学必需的宏观背景

有效梳理、界定政府与学校的管理职能,转变政府职能,确立学校自主性,重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这既是为校长自主办学创设必需的宏观背景,也是校长自主办学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这意味着学校的管理权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特别是校长之间的重新配置。这方面的改革集中体现在修改学校管理规则,对其管理职能重新界定,改革后这种职能的主要变化包括:

1.由主导强制型向辅助支援型转变

修改后的学校管理规则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在教育内容及方法选用等具体运营事项上,由强制性命令、指示型领导,转向非强制性指导、建议性领导,把这些事务的管理第一责任者从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转移到学校校长,进一步增强对于学校的辅助与支援机能。与直接控制减少相对应的是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支持性和服务性机能的加强,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帮助学校处理一些特殊情境,如突发事件、向父母及居民做出某些说明、与有关机构的联系协调、媒体宣传等;二是为学校提供必需的相关专业服务,如涉及儿童的保健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及法律诉讼方面。

2.由直接管理型向间接管理型转变

修改后的学校管理规则重新界定了政府与学校的职能,放松、弱化管制的程度,重新明确规定了在各项管理规定中,哪些是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做出的,哪些是只需学校事前呈报或事后报告的。批准、认可、事前呈报、事后报告,放松、弱化了管制的程度,反映了依法递减的控制强度,从而实现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管理各领域的层级控制。这种在一些领域控制强度的降低与淡化,也正是学校自主增强、权限扩大的一个方面。例如,一些学校例行的活动如需要在外留宿,原是需要经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改为事前呈报则强调了学校在这方面的决定权。

3.由微观管理型向宏观管理型转变

此举有助于减轻学校的行政负担,因为政府大量微观管理行为不可避免地给学校带来繁杂的行政事务。日本的基层学校每年都承担大量的各级各类调查统计、各学科竞赛活动的组织任务,应付来自都府县各相关部门的事务委托或工作询查,因此学校核心管理业务以外的行政负担非常沉重。为使校长及教职员专注于职责,教育行政部门必须致力于通过整理,停止、精简或减少对学校的依赖来减轻学校基层的行政冗务。

二、扩大办学自主权,改革校长任职资格标准

校长自主办学权力的扩大既意味着责任和使命的进一步加重,也意味着校长将拥有更多实现自己教育理念和进行教育创新的机会。在这次学校管理权的下移和学校自主性与自律性增加的改革中,校长自主权的扩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学校人事管理权

现行制度下,教职员的人事调动,包括新人采用、退职、转岗、职务升迁等人事权限方面都是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的。虽然《关于地方行政的组织及其运营的法律》中规定校长在人事的结构和人员的变动上具有提出意见的权力,但实际情况是这一权力形同虚设。正如日本一些普通初中的校长所说,学校有空岗待补时,校长的责任是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岗位要求,然后就是等待被确定的人选来跟他会谈,中间的其他事情都与他无关。依照上述咨询报告,在代课教师和特别非常勤讲师的录用上,允许校长推荐具体人选,提供给校长多名候选人,以此赋予“意见提出权”实质上的意义。此外,校长对特别非常勤讲师的评价将会直接影响到其以后的录用,而日本正计划实现“学校生力计划”,计划在3年内,采用引进社会人非常勤讲教师和短期制教师5万人,这为校长在该方面发挥作用提供了机会。校长还将在同一地区内小学、初、高中之间实行教职员兼职的改革中拥有很大的决定权。2000年教育国民会议提案中提出将校长的人事权扩展到所有正规编制的职员。比如2003年,大阪府教委有如下举措:高中校长可以自行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限额两人),并亲自主持选考,合格者由校长向教委举荐。虽然最后的决定权仍在教委手中,但校长的意见会被充分尊重。[2]

2.学校的财务预算权

日本中小学学校的财务预算,由地方政府的预算委员会负责编制。预算基本决定于学校的教职员和学生的规模,在编制流程中有听取学校意见的环节,但编制决定权在地方政府,预算的执行权原则上属于地方行政长官,教育行政部门接受委任行使辅助执行权,并进一步委托校长执行。如此一来,校长在预算执行中的权限已经非常狭窄了。改革要求除了在预算编制时可以更多考虑校长的意见外,专门设置能由校长商定的项目,以便支持本校个性化和特色化教学和管理的需要。同时,赋予校长在一定的预算额度内自主决定财务内容的权力。在校长的“财权”方面,一些地方在制定学校预算时,开始听取校长的意见,并给予校长一定范围及程度的预算编制权。横滨市2001年开始,从财政中拨给每个高中500万、初中400万、小学300万日元作为“创办特色学校推进费”。校长可以自主地编制“推进费”的具体使用项目,年度使用中即使中途变更已制定的项目也被允许。

3.校长课程管理权

进一步下放课程管理方面的权力,扩大校长课程管理权。在制定学校教育目标、指导重点、学校经营等重点方面,校长却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在遵循教育法律、法规及学习指导要领(相当于中国的课程标准)基础上,校长可以根据地区性特点(包括自然环境、人文背景、教育环境等)以及学校的传统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教育目标。有调查表明,学校教育目标的制定主要有三种类型:法规型(与法规规定的目标相近)约占10%,实态型(具有浓厚的地区性及学校、学生特点的色彩)约占10%,并列型(法规型及实态型同时存在)约占80%。教育目标一旦确定,教学及学习指导的重点、学校经营的重点、课程的安排等都要围绕它展开。此外,校长拥有校本课程商定权,有权决定在本校采取一些灵活的、有利于学生个体发展和学校教育特色形成的课程及其组织方式,如学生自选课程、自定节奏的选择学习项目;实行弹性班级规模,生活和学习可以采取不同的编班,使用同一教材的学生可以根据习熟程度再分为小班教学;校外人士参与学校教育;优秀教学法共享;促进IT教育、英语教育中与真实场景和实物的结合等等。

“一个好校长就是一所好学校”,这也许有点言过其实,但校长的素质高低直接决定着自主办学的成功与否,却是不争的事实。为了确保扩大的校长办学自主权直接发挥作用,达到改革的预期目的,这次改革中对校长的任职资格更加注重经验能力、独立见解与创造性。在校长的选任方面,各地方教委已向社会公开招聘。2000年文部省修改实施的《关于学校教育法实施规则等的部分改正的省令》中,原定校长必须持有教师许可证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教育职位的履职经历,现追加为具有10年以上相关教育职位经验者,即使没有教师许可证,也可被视为具有同行任职条件(在日本被称为“民间人”或“社会人”)对待,都可以应聘。原先以知识考察笔试为主的选拔考试所占的比重逐渐降低。校长的年轻化、任期长期化、开辟校外人士担任学校领导的途径、鼓励校长吸收企业组织管理经验的培训计划、建立替代年功序列的新的评价体系等,也在积极的酝酿当中。截至2003年4月,已有125人通过选考后走马上任,其中58人是“民间人”校长。被聘用的“民间人”校长一般都是些银行或大企业等部门经理级人物。此举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学校与地方的交流和协作,学习企业的管理模式。

三、学校职员会议、协议会、评议员制和顾问制度携手,完善校长辅助决策机制

现代决策非常重视辅助决策机制的构建。完善的辅助决策机制,无疑是校长办学自主权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日本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顺应现代决策理论发展趋势,通过学校职员会议、协议会、评议员制度和顾问制度携手,共构校长辅助决策机制。

1.学校职员会议

“职员会议”是指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参加、定期举行的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情也可随时举行。日本中小学中普遍设有职员会议,审议讨论学校的一些重要事项,这是教职员参与学校管理的一项重要渠道。但是职员会议的设置、构成和运行,一直是依照惯例而行,没有法令上的明文规定。于是关于职员会议的性质和功能,究竟是校长的咨询和辅助机构还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莫衷一是,影响了职员会议辅助功能的充分发挥。鉴于“职员会议”性质不明确的状况,在2000年文部省颁布的《关于学校教育法实施规则等的部分改正的省令》中,“职员会议”被定位于校长的辅助机关,校长成为“职员会议”的主宰。但另一方面,校长也有责任把自己的教育理念、管理经营方针,以及有关校务方面的决定告知“职员会议”,并听取教职员的意见。尤其是在教学方面,由于教师拥有“掌管儿童教育”的权利,因此校长要充分尊重教师的意见。可见,现在“职员会议”的组织活动,更体现出“民主集中制”的特征。2000年1月《学校教育法施行规则的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职员会议的辅助功能,职员会议是由校长主导、促进教职员间沟通、辅助校长决策的机构,它的设置是为了加强校长的领导权,协助校长进行正确决策并更好地贯彻决策。这将有助于完善校长决策机制。

2.学校协议会

现代新型的学校制度特别注重建立具有亲地域性的开放学校,以改变由于封闭办学造成的地区社会与学校之间的隔膜和不信任感,使学校走向“社区的学校”。同时,家长、居民和企业的参与也是提高校长决策质量的保证之一。日本此次改革高度重视积极发挥学校协议会的作用。日本的学校协议会是依各学校或地区的需要而设、结构弹性的组织,实质上是以校长为核心的辅助管理机构,促使校长决策时充分考虑到地区社会的理解和需要,是家长居民和职员共同参与学校管理的重要载体,有助于提高教育管理决策水平。日本学校协议会尽管从构成上类似于英国的学校理事会和美国的学校委员会,都包含有学生代表、家长代表和教职员代表,但其所履行的职能却与英国学校理事会、美国学校委员会有本质上的差异。英国学校理事会的构成、选举和职能是以1988年教育改革法为依据,有着包括参与校长任免在内的实质性的学校管理权限;美国学校委员会,以芝加哥学区为例,是以1988年的《芝加哥学校改革法》为依据构成和运作的,直接参与校长的选聘、签约和履职考核、审议学校计划、预算和教职员聘任等工作,也具有实质性的管理职能。

3.学校评议员制度

2000年文部省颁布的《关于学校教育法实施规则等的部分改正的省令》明确规定设置学校评议员制度。学校评议员由本地区各行业推荐,经校长决定,由当地教育委员会委派一定的校外人士担任。职责是应校长要求对学校教育提出建议,使学校、家庭、社区一体化。校长每学期都要与评议员逐个会面,听取其对学校管理运行的意见和建议,以使决策更加符合学校所在地域社会的实际状况,更加符合本地区儿童的教育需要。这并非一个合议制的委员会与许多地区业已存在的学校协议会不同,该制度注重评议员作为个人的看法。虽然法令并未规定每所学校必须设置,但事实上学校评议员制度推行非常迅速。据文部省2001年4月1日调查,都道及县立学校(含指定都市立学校)中已设置学校评议员的占57.5%,市町村立学校中占41.9%。另据文部省调查,有47%的公立学校已经引入学校评议员制度,30%的公立学校准备引入学校评议员制度。《日本二十一世纪教育新生计划(彩虹计划)》还将学校评议员制度确定为改革战略重点之一。

4.学校顾问制度

在日本中小学校经营中最令人头痛的问题是:欺负行为、精神压力、不想上学、班级崩坏等。这一系列问题的出现标志着“现代学校病”的出现。这些问题往往又不是学校自身所能解决的。为了解决学生和教师在这些方面的困惑和烦恼,各地方政府先后采取了建立教育相谈体制等办法。1995年起日本政府文部省决定向学校派遣“学校顾问”,正式导入学校顾问制度。学校顾问往往由心理专家组成,每周两次到学校进行教育相谈指导,各地政府部门、学术研究团体、民间团体等也相应设立“适应性指导教室”、“心的教育相谈”等机构,广泛参与学校教育经营,以防止出现校内暴力、欺负行为、不想上学等,提高教育质量。

参考文献

[1](日)教育改革国民会议.教育改革国民会议报告:变革教育的17条提案[Z].2000-12-22.

[2](日)李东林.日本校长的选拔与权限[N].中国教育报,2004-08-17.

[3]赵健.学校管理本位化与学校选择自由化:日本公立中小学改革的新进展[J].全球教育展望,2002,(1):67-69.

[4]朱英福,姬广新.日本的学校评议员制度[J].中小学管理,2004,(2):5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