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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合同

时间:2023-02-08 13:52:1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自建房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自建房合同

第1篇

丈夫席某将农村自建房三间卖给姜某,妻子谢某认为该房产是其作为村民组集体成员在其分得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应系其所有,丈夫席某无权处分,故将丈夫席某与买房人姜某告上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席某与姜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席某与被告姜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出售属于原告谢某所有的一间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1995年2月,宣城市宣州区鳌峰办事处张锦村某组村民原告谢某与被告席某协议离婚,二人约定位于该组的三间农村自建平房(该房屋的土地使用证登记在席某名下)原告谢某分得一间,被告席某分得二间。1995年7月,被告席某将其户口迁至上海市。XX年5月11日,原告谢某与被告席某复婚。

XX年2月20日,被告席某与被告姜某(其户口在宣城市宣州区养贤乡某村民组)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被告席某将该三间平房出售给被告姜某,转让费3000元,被告席某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和其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交给被告姜某。被告姜某买房后就全家搬入居住至今,并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宅基地变更手续和户口迁移手续。XX年12月1日,被告姜某的户口迁移至宣城市宣州区鳌峰办事处张锦村某组,宅基地变更手续至今未办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席某将三间平房出售给被告姜某,虽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被告姜某不是宣城市宣州区鳌峰办事处张锦村某组的成员,但是现在被告姜某的户口已迁入该组,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姜某具备购买该集体经济组织房屋的资格,被告席某出售给被告姜某属于其所有的两间房屋应合法有效。而被告席某出售给被告姜某的三间房屋中有属于原告谢某所有的一间平房,被告席某系无权处分,且至今原告谢某未追认,被告席某出卖属于原告谢某所有的一间房屋的行为无效。

第2篇

农村自建房水电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着相互信任的原则,就甲方的水电工程达成以下协议。

1、工程地点:

2、(1)如用甲方材料,每平方15元,内水每个卫生间400元,外水每个卫生间300元,吊卫生间下水管100元,装下水管300元,装外攀檐每坡水管400元,排线每间50元,如不用线每平方10元,插座5元,暖灯100元,热水器100元,大花灯150元,吸顶灯20元,高档灯300-6000元,坐便50元,顶喷60元,吊柜100元,太阳能400元,排电箱100元,如要打孔,按口径收费:50管(30元),75管(40元),110管(50元),160管(100元)。

(2)如用乙方材料,每平方8元,内水每个卫生间300元,外水每个卫生间200元,吊卫生间下水管60元,装下水管200元,装外攀檐每坡水管300元,排线每间35元。

3、本合同双方协商制定,应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更改,如有变动,双方本着公平原则下协商更改,本合同一式两份,签字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月 日

第3篇

1、自建房要选择好的建造团队,要有建筑草图。

2、自建房要监工保障,保证建房质量,要准备钢材,砖瓦,水泥等材料。

3、自建房要建房涉及到占用公共道路的问题,要处理好邻里关系。要写一张建筑合同,这样在结算的时候才能有据可谈,避免结算出现问题。

4、自建房要设计好地下管道到问题,一劳永逸,要不然麻烦大了。

5、自建房要不要忘了线路铺设。要保证墙体垂直。

6、自建房要准备门窗,好预留门窗大小。

7、自建房如果是楼房建设要注意给邻居的遮荫问题,处理好自己楼房的面积和结构合理。

8、自建房要准备动力电源。

9、自建房要选择好建房季节,最好是正月过后就建。

10、自建房地基一定要处理好。

(来源:文章屋网 )

第4篇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农村地区的新农村建设也得到了有力的推进,最主要体现在广大农民对于居住条件的改善,大规模的农村建房正如火如荼的进行着。但是,在农村房屋拆建过程中市场混乱、事故频发,由此导致的社会矛盾也日渐增多。这也是基层法院审判实践中较为常见也较为难办理的一类案件,主要体现在法院对房主与包工头之间的施工合同性质的认定、包工头与雇工之间法律关系认定以及雇工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承担方面意见不一致。笔者将结合司法实践,对此类纠纷中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探析,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司法现状

笔者所在法庭,两年内共受理此类案件共三件,案由均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情也基本相同,都是提供劳务者在建房过程中受到伤害后,向人民法院要求承包人(即包工头)和房主承担赔偿责任,而包工头均是无建筑资质的个人,且提供劳务者与包工头之间属于临时性劳务关系。三个案件最终都已调解结案,由包工头和房主共同分担赔偿责任。虽然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但是办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值得我们做一探讨。

二、房主、承包人与提供劳务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分歧

现在农村建房一般是由房主与承包人签订书面建房承包合同,有的甚至只是口头约定。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包工包料;二是包工不包料。实践中,对于此合同或者约定的认识有一定的分歧:

一种观点是认为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列于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之下,因此农村建房合同应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按照《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可见,此合同要求房主和承包人具备相应建设资质。

一种观点认为属于承揽合同。认为是承揽合同的,提供劳务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的,应当由承包人承担,定作人(房主)不承担那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两种认识的不同会直接导致赔偿主体和赔偿责任的不同。

在实践中,有资质的承建方大部分是以公司法人的形式存在,但是农村建房房主因为成本限制,绝大多数选择的都是没有任何建房资质得私人承建者。所以,如果对农村建房合同一概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造成房主的责任被加重,降低了无资质承包人的违法成本,这样也不符合民法精神。因此,笔者认为,对农村建房合同的性质应当分情况区别认定。

三、房主、承包人与提供劳务者之间法律关系再认定

1、农村自建三层以上的房屋应认定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

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房屋建设必须具备相应建设资质。但是农村建房具有特殊性,应当划定具体的界限,否则仍然会造成法律关系难以认定。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2层(含2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其中低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米(高度≤10米),且建筑层数小于等于3层(层数≤3层)的建筑。结合以上法律、法规规定,笔者认为农村建设三层以上且高度高于10米的房屋应当严格按照《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发生纠纷,案由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下一级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如果提供劳务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其损失应当由承包人(雇主)承担,如果房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包人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农村自建三层以下房屋且包工包料的应认定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对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产生的责任由承揽人自己承担。

实践中,如果在农村建造两层以下的房屋,房主与承包人签订房屋建造合同,承包人承担建造房屋的全部事项,也即通常所说的包工包料,而房主主要承担按期付款的义务。针对这样的合同,虽然名曰房屋建造合同,但是实质上属于承揽关系,应当认定为承揽合同。这种情况之下,受雇于承包人的劳务者发生人身损害,应当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房主在没有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方面有过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3、农村自建三层以下房屋且包工不包料的应认定劳务合同

这种形式在农村建房过程中也十分普遍。很多农村村民自建房屋为了节省开支,会自行将各种建筑材料准备好,承包人只是在房主的指挥和安排下提供劳务建造房屋即可。实践中,房主对于房屋的建造预先没有设计图纸,只是根据其他村民建房的外形自行设计,并且在施工过程中可能随时更改房屋样式和结构。而承包人则负责招揽工人,提供劳务,承包人赚取人工费。这样承包人的行动完全受制于房主的指挥,那么在样的情形下,可以

认定房主和承包人构成劳务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合同。如果承包人所雇佣的工人在建房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由房主承担赔偿责任,而承包人在此过程中也获得了利益,并且其对提供劳务者有保障安全义务,所以承包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份额。 以上是承包人承包方式不同,所产生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这两种合同的主要的区是:

(1)劳务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是支配、指挥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而劳务合同的提供劳务者要受接受劳务者的支配,服从接受劳务者的安排和指挥。

但是,在实践中要清楚的区分两种合同也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在农村建房过程中,随意性很大,各种用工方式可能同时存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作出区分:

(1)、房主在选定承包人时是否尽到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即选择的承包人是否具有相关技术经验。

(2)、房主与承包人之间是否存在约定由房主提供建筑材料和施工设备的事项;

(3)、工程款的给付是由房主直接支付给提供劳务者,还是由房主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给承包人,再由承包人支付给提供劳务者;

(4)房主、承包人和提供劳务者之间是否存在支配和从属关系。

笔者认为,农村建房如果是建造三层以下房屋,对于房主、承包人和提供给劳务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认定,可以从以上四点中分析确定,正确适用法律。

四、农村建房人身损害案件的解决措施

1、上论述主要明确了农村建房人身损害纠纷案件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的问题。但是笔者希望通过提出解决思路,从根本上防止农村建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

2、全农村自建房屋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建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当下农民自建房屋的需求,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加大对私人建筑承包人的管理力度,对于以承包农村建房为业的承包人应当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建筑主管部门对这一群体进行统一培训和资质认定,统一登记备案,定期核查。最后,建筑主管部门加强对农村建房的指导,结合当地实际推行统一房屋设计图和示范合同文本。引导村民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建房,确保各方利益都能得到保护。

推行农村建房劳务强制保险制度。针对农村建房安全系数较低,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而承包人和房主都是自然人,对赔偿责任的承担能力有限的特点。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提供劳务者的合法权益,建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类似交强险的农村建房劳务强制保险制度,可以在主管部门审批建房手续时要求房主或者承包人缴纳。这样,就可以弥补房主和承包人在提供劳务者发生安全事故后的赔偿责任。

3、加大法制宣传。相关部门在农村地区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建房安全知识宣传活动,基层法庭运用“一村(社区)一法官”机制和“巡回审理”等方式提高广大农村建房者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

第5篇

现在很多人都在外工作,而有的工作不包吃住,那么就要租房子住,90%的房东都会与租客签订租房合同,这就涉及到租房合同的签订了...

工具/原料A4纸方法/步骤1有的房东专门自建房子来出租给打工的人,那种房子便宜200-400一个月,所以很多都懒得鉴定合同了,住多久给多久的钱

2大多数有法律意识的人都会签订住房合同,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首先租客提供身份证和联系方式给房东,并确定要租哪里的房子

3房东提供房产证并且带着租赁合同给租客填写相关信息,并且记录好屋内有什么家具家电详细记录

4最后才是商议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办法。双方没有异议就签字盖章,一般合同是一式两份。

(来源:文章屋网 )

第6篇

2008年3月,22岁的黄亦仁在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刚刚干满一年。这一年里有两件事情令他兴奋:一个是工资上涨到了1500元/月,一个是暂时性地搬到了在他看来属于高档小区的风神阳光公寓。

风神阳光公寓与在建的风神公社相隔400米,楼层稍高一点朝东的住户走到阳台就能看见对面轰鸣的工地。黄亦仁所在的房间没有风景,所以闲暇的时候他会选择出去转悠,偶尔怀念般地回到以前宿舍楼下看看近乎废弃的大楼以及200米外风神公社嘈杂的工地,然后在一楼唯一一家还开张的店铺买上一包双喜,静静地抽着,然后默默地沿着风神大道走回现在的公寓。

黄亦仁知道以前的宿舍要拆,也知道新房子在建。公司的领导在大会上雄心壮志,资深的员工对新房子虎视眈眈,但他不明白这和自己有什么关系,至少这样的情况不比一包烟来得实在。这个出门打工没多久的少年,脸上依旧还带着稚气,他不知道此时“风神公社已经变身成豪华自建房”,也不知道25公里外的广州市国土局正在为这片满地狼藉的工地召开新闻会澄清事实。被质疑的限价房。

作为国内最大限价房项目,风神公社这个建筑面积超过38万平方米、最高限价2800元/平方米的“巨无霸”工程曾是广州住房保障的希望。2006年11月,风神汽车房地产以3.6767亿元底价取得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风神大道北的“三限”项目:限户型,扩大9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所占比例;限价格,定出了2800元/平方米的最高限价标准;限销售对象,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员工有购买该地块所建房屋的优先权,并限定一户一套。这个广州乃至国内的首个“三限”项目的出台在当时备受瞩目。

然而,从最大限价房到单位自建房,风神公社的转身却未必如它先前所打算的那么如意。2007年7月2日,风神公社正式动工。对外公布时,最初的计划是在近25万平方米的用地面积建设拥有2704套住宅的高档小区,其中9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1370套、91-130平方米的363套、140-171平方米的890套、复式住宅(196-290平方米)51套、低密度住宅30套。方案配置合理,工程进度正常,似乎所有的一切都在有条不紊地进行当中。

8个月之后,工程依旧,但这个当年受到肯定以及赞誉的项目却突然开始受到各方质疑。《上海证券报》记者于兵兵最先提出问题,她的疑虑是,为什么好端端的限价房项目最后竟然演变成了“豪华自建房”。于兵兵在调查走访中发现,“风神公社的项目并不是向所有有条件的申购者对外开放,甚至也并非官方口径所称‘优先’销售给公司员工,而更类似于‘定向’销售”。于兵兵在撰文中套用专家的口吻提出质疑:“不能完全对外公开销售的限价房,又能有多少实际意义?”

于兵兵的质疑很快得到了广州市国土局的答复。2008年2月28日,广州市国土局召开了限价房新闻通报会。通报会上,广州市国土局副局长黄文波作为新闻发言人特别针对于兵兵的问题作出了详细的回答。黄文波说,风神项目在公开出让土地的时候就已经规定风神汽车公司的员工有优先购买权。按照黄文波的解释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该用地土地使用权原本属于风神公司享有,规划用途也原本是为该企业工业生产配套建设的员工居住生活用地。二是花都风神汽车项目是广东省和广州市的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对于引导产业结构优化,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都有着积极意义。

黄文波在通报会上又补充了很多,大致的意思是,该项目销售规定既符合我市限价房政策,也符合广州发展实际需要,所以优先解决员工是合理的。但其后发言的广州市国土局却没有对“定向”问题进行正面回答。事后,风神集团的客户经理杨炼正表示,风神公社依然遵从只对内销售的规定,在限价房房源有剩余的情况下才从单位房转换成商品房对外销售。这似乎与早期出现在风神公社的官方主页上的“开发背景”描述的一样:“风神公社是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为了增强企业凝聚力,解决员工住房的需求,利用现有土地资源按市场化运作,为职工建设的商品房住宅小区,小区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

“合理的解释”背后

作为实际的居住者,身在旋涡中的黄亦仁此时却没有这么多疑虑和问题。他只知道,对于工资不高的他以及跟他一样属于编外待遇的同事,买房多多少少还是个奢望,即使那是2800元/平方米的限价房。

当所有人的矛头集中在一个公共项目如何变成单位项目时,黄亦仁正在这片颇有些荒芜的花都区风神汽车城内朝九晚五,既没有单位房也没有成为公共项目的受惠者。广州市国土局后来给出了“该用地土地使用权原本属于风神公司享有”的理由来化解矛盾。这样的答复看似解决了问题,但同时却又衍生出了另一个问题:风神公司为何将这片原本属于自己的土地归还政府,再以重新竞标的形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在这一点上,广州市国土局回答得有些暧昧,官方的回答是:“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参照适用限价房供地政策,优先解决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员工的居住问题。”

据业内人士回忆,风神公司归还土地使用权以后,政府随即将该地段作为限价房地块土地公开招标。风神公司参与了该土地的项目竞标,一起参与竞标的还有越秀城建集团。这块项目用地位于花都现代化工业区,市场前景好。该地段房价在2006年已经达到近4000元/平方米,工程完工后预计能达到6000元/平方米。当时越秀城建出于市场前景的预估,给出的报价与预期一样是6000元/平方米,而相比之下,风神公司的报价则低于这个价格50%以上,为2800元/平方米。按照限价房的竞价规则,最高报价以及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报价将被剔除,在所剩报价中取平均价格为最高售价。但最终结果显示,该地块房屋最高售价被限定在2800元/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物归原主。

“地都是国家的,还给国家没什么不可以。”广州市国土局宣教处副处长许红峰说,“这根本不是什么灵活变通。”面对有人质疑国土局与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合作使土地性质转型,许红峰认为那是质疑者完全不懂政策的缘故。“我们是按程序操作的,完全不属于违规操作,交易双方不存在任何问题。”许红峰认为,在国家对单位自建房有着严格的控制的情形下,合理地转化土地用途、解决企业员工住宿状况才是问题的关键。“我们是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参照适用限价房供地政策进行的流程,即使是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内部的人也必须符合《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的相关条件。”

风神的“围城”

外面吵得热火朝天,纷争外的黄亦仁对

这些情况却一无所知。除了每天必须脚踏实地,脚下的土地权归谁,这样的问题与黄亦仁并没有多大关系。每个月1500元的工资,他要寄1/3回老家,剩下的i000元,除了平时一些生活必需品的花销,偶尔进趟城和朋友吃吃饭就算是他最大的消费支出。钱勉强够花,要有剩余几乎不可能。

作为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录用不到一年的编外人员,这个1986年出生的年轻人还没有申请房子的资格。而即使有这样的资格,黄亦仁也没有买的打算。“我现在只是个打工者。”这是黄亦仁给自己的评价。

在黄亦仁规划的生活蓝图里,他把自己定义成过客,与越秀城建、风神公司一起,多年以后都将脱离这片土地。黄亦仁不想把自己禁锢在一个地方,他年轻,有野心,还想拼。而风神公社对于他来说,太过偏僻,从个人住房角度出发,黄亦仁认为这不利于自身发展。短期的居留学习就可以了,没必要长期驻留于此。这比金钱更直接的原因,让黄亦仁决定待在风神阳光公寓而不是未来的风神公社。

在黄亦仁看来,风神公社除了偏僻,其他都还好,而风神公社实际的交通情况远比黄亦仁估计的要糟糕。除了近乎珍贵的集团大巴,整个风神公社只有19路与22路两路公交车,并且这两路车都不到广州市区,交通极其不便。当时建房的时候,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承诺要通地铁,并与政府合作将待开发的9号线由原来的花都汽车站延伸至风神公司门口,方便员工出fro虽然这并不是个幌子,但从地铁方面的施工进度来看,即使是广州地铁5号线也要等到2009年下半年才能通车,地铁9号线至少要等到2013年,这还只是在工程顺利的前提下所定的日期。

5年的等待可以改变一个人的生活习惯。这也就是为什么除了黄亦仁,那些编制内的老员工也放弃买风神公社的原因――除了通地铁的5年,在风神公司的购房信息上,明确表示必须和公司续签5年的合同,相当于把购房者绑死在企业里。在排号选择方面,公司会从名单中挑选资深人士作为主要绑定对象,以显示出他们的优惠政策。“一个企业顶多呆两年,退一步说,好的房子也轮不到我。”黄亦仁说出了大部分人的心声。实际上更多的人不愿意用规章制度来约束自己的行为,选择吊死在一棵没有预期的树上,因而转为放弃。这样的直接结果就是:一个近5000名员工的大型企业,一个近3000套的定向楼盘,登记备案的用户却不足1000人,其中备案的一部分甚至业已改变初衷。

第7篇

目前,营业税对合作建房的界定及相关征税规定,主要见于两个税收文件,一是国税函发[1995]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以下简称156号文),二是国税函[2005]1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1003号文)。其中156号文第十七条对合作建房的两种形式,即“以物易物”和成立合营企业,分别作了征税规定,而1003号文进一步界定了税收意义上的合作建房。即,对“以物易物”的合作建房如何征税,首先要确定合作双方是否取得了拥有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再确认是否按156号文规定征税。

那么为什么要按是否取得新建房屋所有权来区分按不同税收规定缴纳营业税呢?

这是因为新建房屋如在合作双方之间按约定进行分配,可能导致出地方丧失一部分土地使用权,同时出资方因取得建筑物而取得一部分土地使用权,使得出地方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发生变化,带来新建房屋所有权相应的变化,从而使纳税主体及纳税义务发生改变。因此,确定新建房屋所有权归属,是界定合作双方纳税主体及纳税义务的前提。

这又带来另一问题,新建房屋的所有权究竟是出地方还是出资方,或是归双方共同所有?由于企业间的合作建房往往是为了进行房地产开发,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首先需要报经有批准权的各级政府发改委批准,习惯上把这种报批行为称为“立项”,立项的主要目的是确认新建房屋的权属。《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建房立项后应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依据土地使用权证确认新建房屋权属。因此,简言之,谁立项,新建房屋所有权就属于谁。

实践中的合作建房立项方式通常有以下三种:一是出地方立项,二是出资方立项,三是双方联合立项。而156号文和1003号文并未明确以上三种立项方式哪种属于税收意义上的合作建房,下面,笔者分别就以上三种立项方式,对合作双方如何缴纳营业税作个浅析。

一、出地方立项

出地方立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都归出地方所有,出资方一般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是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利润分配方式取得利润分配。1003号文明确规定:“鉴于该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均为甲方,因此,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所需资金,以甲方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不属于合作建房,不适用156号文第十七条有关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但文件并没有明确双方如何纳税。实际上,由于出资方利润分配方式的不同,带来了双方纳税义务的不同。

1、出资方只收取固定数额

货币对出地方来说,由于土地使用权未转移给出资方,并未涉及到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实际上是相当于向出资方借款建房,法释[200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5]5号文)规定,这种合同应认定为借款合同。因此,出地方如将房屋留为自用,则不需缴纳营业税;只有将新建房屋对外销售时,才以销售房屋的全部收入为营业额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出地方又自己建房,则又需要按组成计税价格缴纳“建筑业”税目营业税。

对出资方来说,应认定其拆借资金给出地方使用,根据156号文第十条规定,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因此,对出资方应以收取的货币金额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如甲企业投入20000平方土地,乙企业投入货币资金6000万元,由甲企业立项,合作建房。双方约定,房屋建成甲企业销售后,乙企业得到2000万元的收益。甲企业自建房屋的建筑成本为5000万元,房屋共100套,销售收入为17000万元,试问甲乙企业如何缴纳营业税?(当地建筑成本利润率为10%)

根据以上分析:甲企业应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17000×5%=850万元,应纳建筑业营业税=5000×(1+10%)/(1-3%)×3%=170.1万元,甲企业合计应纳营业税为1020.1万元(850+170.1)

乙企业应纳金融保险业营业税=2000×5%=100万元。

2、出资方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

房屋建成后,出资方按合同内容分配房屋的,相当于出资方花钱购买出地方的房屋,法释[2005]5号文将其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对出地方应以出资方的出资额,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而对出资方来说,出资额实质是购买房屋的预付款,不需缴纳营业税。

房屋分配后,一方或各方分别将分得的房屋对外销售的,应对销售者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接上例,如双方约定房屋建成后,乙企业分得40套房屋,乙企业将其全部销售,取得销售收入7500万元,甲企业将房屋留为自用,试问,甲乙企业如何缴纳营业税?

甲企业应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为6000×5%=300万元;而由于甲企业土地使用权未转让,则不需要缴纳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对于乙企业来说,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乙企业应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7500-6000)×5%=75万元。

3、出资方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

由于出地方将房屋出租给出资方或以其他形式给出资方使用,法释[2005]5号文将其合同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因此,对出资方来说,则不需缴纳营业税,而对出地方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毫无疑问。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出地方和出资方存在利益关系,因此对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要按照公平交易原则进行确认。对出地方营业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进行核定。

4、出地方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

出地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出资方若干年,出资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出资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出地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出资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出地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但由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因此,这种情况只有在出地方立项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其实质是出地方用土地及新建房屋的使用权为代价,向出资方融资,换取资金建房。

对出地方来说,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156号文规定,对出资方要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但笔者认为156号文此项规定存在争议,因为,出地方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这种形式,只有在出地方立项的情况下才会存在,出资方不存在对房屋拥有所有权,因此,对出资方来说,不存在销售不动产行为,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对于以上出地方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的应税行为,虽然出地方在签订合同时未收取到预收款,但实质是一次性收取了若干年的房屋租金,计税依据应为出资方的出资额。

如2011年1月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合同,甲企业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10年,乙企业出资3000万元委托他人在该土地上建房并使用,双方约定,租赁期限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房屋归还甲企业。试问甲乙企业如何缴纳营业税?

甲企业应缴纳租赁业营业税=3000×5%=150万元;乙企业则不需缴纳营业税。

二、出资方立项

有观点认为,此种立项方式不是税收意义上的合作建房,但笔者认为,出资方立项进行合作建房才是156号文规定的合作建房,应按其规定进行税收处理。但由于双方利润分配方式的不同,仍然会带来双方纳税义务的不同:

1、出地方只按销售收入或利润取得分配收入

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应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出资方立项,必然导致会使得出地方将土地使用权全部转移给出资方。因此,无论出地方是按销售收入或利润进行分配,还是分配房屋,根据法释[2005]5号文规定,对这种合同应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因此,对出地方应按照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出地方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取得房屋销售一定利润的经济效益,因此,对出地方按照房屋销售收入或利润取得分配收入的,要按照分配取得的收入作为其计税依据。

对出资方来说,如将房屋对外销售,应以销售房屋的全部收入为营业额,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如甲企业将20000平方土地作为投资,乙企业投入资金5000万元,由乙企业立项,合作建房。双方约定,房屋销售后,甲企业按销售收入的55%获取收益,乙企业房屋销售共13000万元,试问甲乙企业如何缴纳营业税?

根据以上分析,甲企业应缴纳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13000×55%×5%=357.5万元;乙企业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13000×5%=650万元。

2、出地方只分配获取固定数量的房屋

这种分配方式,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以物易物”,即,出地方是“以地换房”,出资方是“以房换地”,应按照156号文规定进行税收处理。

对出地方,还是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但计税依据发生变化,由于出地方转让土地使用权获得的是房屋,所以应以取得的房屋建造成本作为计税依据。对出资方来说,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也以转让房屋的建造成本作为计税依据。鉴于双方交易的基础是公平和等价交换,两者的计税依据应当相等。

而156号文规定,双方的计税依据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进行核定。如甲、乙企业合作建房。双方签订合作建房协议:由甲企业提供土地,乙企业提供资金及负责立项。房屋建成后以4:6的比例分配。工程竣工后,经决算,建造房屋共耗资1000万元,(假设当地税务机关核定其成本利润率为20%)。则,新建房屋的计税组成价格为1000×(1+20%)÷(1-5%)=1263.16万元。甲企业应纳营业税为1263.16×40%×5%=25.2632万元;乙企业应纳营业税为1263.16×60%×5%=37.8948万元。

但笔者认为此规定存在商榷之处。因为,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的公式进行核定,其计税依据是自建房屋并销售的组成计税成本价格,而实践中,出地方用来交换的土地价格实际上是根据房屋分配比例进行作价的,如果按公式进行核定,显然有失公允。因此,双方的计税依据应根据出资方的出资额及双方分得的房屋比例进行确定。如甲企业投入20000平方土地,乙企业投入6000万元货币,由乙企业立项,合作建房。双方约定房屋建成后,甲乙双方按4:6比例进行分房,双方都留为自用。试问甲乙企业如何缴纳营业税?

由于乙企业实际是用6000万元获得了新建房屋60%的所有权,对乙企业来说,如果建造100%的房屋,则需要建造成本和地价10000万元,所以甲企业分得的房屋价值应为10000×40%=4000万元。又由于双方是等价交换的,双方计税依据的计算公式应为:营业额=(出地方分得的房屋比例/出资方分得的房屋比例)×出资方的出资额。因此,甲企业应缴纳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6000×4/6×5%=200万元;乙企业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6000×4/6×5%=200万元。

三、联合立项

这种合作形式是法律规定的合作建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6]2号令)规定,这种签订的合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除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外,还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建合同无效。也就是说,法律意义上的合作建房,应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并且由于出资方原来没有土地,办理分配所得的房屋初始登记申请手续时,应先办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手续。

有观点认为,此种立项方式也不是税收意义上的合作建房,原因是双方联合立项,双方都拥有了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其实质是双方自建房屋。对于出地方来说,是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税行为,但对出资方来说,并未发生房屋所有权属转移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财税[2000]14号)文件规定:“供地方拥有土地,出资方提供资金,共建住房。出资方获得了供地方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出资方应征收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出资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上述双方合建并各自分得的房屋,不发生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因此,对出资方来说,不存在销售不动产行为,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虽然从表面看,双方并没有涉及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互换,不具备156号文规定的以房屋产权换土地使用权的构成要件,但我们从开发流程来看,出资方先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再与出地方签订联合建设意向书,确定合作方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开始开发建设,因此从实质上,出资方虽然未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其在转让土地过程中也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但其实质上是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因此,对于“联合立项”的运作模式应该认定为税收意义上的合作建房,应按156号文规定进行处理。

同上,笔者认为,对双方的计税依据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进行核定存在商榷之处。

对双方都留为自用的,出地方由于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应为转让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经济利益,即取得的房屋价值。但带来一个问题,房屋的价值如何确定?由于新建房屋的总建造成本为出资方的出资额,因此,双方的计税依据应按分得房屋的比例进行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营业额=出地方分得的房屋比例×出资方的出资额。

第8篇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镇人口集中,有序扩大城镇规模,全面提升城镇化水平,加快实现“人文小城、美丽乡村”的城乡建设目标,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县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大力实施城乡一体化战略,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城镇服务功能,营造良好环境,重点吸引农村人口和外来务工人员、投资创业人员、专业技术人才,扩大城镇和农民集中居住区人口规模,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

二、工作目标

2014年我镇进入县城人口2080人,新增镇区人口4520人,新增集中居住区人口3030人。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住房保障,鼓励农民弃宅进城

1、围绕住有新居目标,合理规划镇村两级载体建设,加快集镇区建设进度,完善公共交通、道路、供电、供水等设施配套,提升承载能力,科学确定集中居住区的数量规模。

2、积极推进农村住宅置换城镇住房,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的“双置换”发展模式。对因增减挂钩、道路交通等重点工程建设被搬迁的农户,除依据现行政策对其合法的房屋进行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外,对自愿放弃宅基地进县城购房的,可以购买城区安置房等政策性商品房。对因非重点工程影响、自愿放弃宅基地进城购房,且符合增减挂钩征收标准的按该标准予以补偿。

3、镇区规划范围内及规划建设中的中心村范围外停批宅基地和停止自建房屋,对于目前镇区范围内在建、符合规划,经审批同意建设的自建房屋,必须足额交纳相关税费和保证金,且严格按图施工方可继续建设,未经批准正在建设的房屋一律。对于未批已建成的房屋一律不得颁发“两证”,在拆迁时只补偿人工费用,对于自愿放弃宅基地在县城、镇区、村集中居住区购房的,财政给予相应补贴,所购房屋契税实行全额征收全额补助,进县城购房给予5000元/户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承担,进镇购商品房取得两证的给予3000元/户补贴,在村集中居住区购房给予2000元/户补贴,资金由镇财政承担。

(二)创新户籍管理,放宽城镇准入条件。

1、积极探索户口与居住区相挂钩制度,对凡在县城规划控制区50平方公里及镇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转移到居住地。

2、在我镇务工满一年的务工人员,凭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和缴纳的职工“三金”单据,可登记为该单位或社区集体户口,以后因结婚或购房需要的,也可以家庭形式分户。

3、凡在我镇投资兴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并提供本人合法固定住所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直系亲属均可在县城或本镇入户。

4、户口实行自由流动政策,进城农户户口迁入城镇后,本人要求迁回原籍的,经迁入地村组同意后,即可迁回,不设任何门槛。

(三)整合教学资源,实现同等教育待遇。

合理调整规划布局,满足容量需求,根据我镇总体规划要求,进一步优化村小设置,保质扩量中心小学容量,进一步增强我镇教育承载力。凡是户口在本镇的外来人员,子女入学均享受同等待遇。

(四)健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新进镇人员可以根据本人意愿自主选择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鼓励新落户人员参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进一步完善医疗和救助体系。所落户人员符合条件均可参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落户人员符合低保和重度残疾救助条件的,享受本地居民同等社会救助待遇。

四、组织保障

(一)精心组织、加强领导。

成立以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村建、土管、派出所、民政办、工贸中心、农经中心、中学、小学、财政、工商所、卫生院、计生办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人口集中工作列入各村(居)单位年度目标进行考核。

第9篇

个人购房合同范文一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广南县八宝米交易市场_____ 号拥有的房产(住宅),占地面积为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90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总价:人民币_60万_元整(大写:陆拾万圆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_10万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甲乙双方同意以两次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10万(拾万圆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50万元(五拾万圆整)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付给甲方。

第四条 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乙方承担承担。

二,甲方承诺:

1 向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资料以备查核。

2 保证对出售的房屋拥有独立产权,与任何人无异议。

3 保证该出售房屋未予出租。

4 自签订本协议起,保证将该房屋按约定价格售给乙方,期间不得反悔或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若违反则至少支付给乙方所交定金的2倍)。

5 按照前述业务的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各种手续。

6 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应依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贷款银行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机构持有。

三 乙方承诺:

1 保证按要求付清房费,以贷款清还。

2 按照前述业务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各种手续。

4 在办理房屋过户时,应依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贷款银行或其认可的机构持有。

四 违约责任

1 甲方违约,拒绝将房屋出售给乙方,应向乙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2 乙方违约,没有向甲方购买房屋,应向甲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五 协议的定立、履行、接触、变更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 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 协议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

20xx-06-02

个人购房合同范文二

售房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购房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关于乙方向甲方购宜,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房屋具体情况:

1.位置: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万人小区自建房。

2.房屋类型: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构 楼层 ,房屋走向: 房屋形状: 用途 。该房产的总占地面积:

3.该房产连同地产总计房价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二、甲方销售该房屋应具备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如买卖该房屋引发产权纠纷,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房屋所有权证》书证号:

土地证编号:

三、房屋四界:

房 屋 四 界

东: 西:

南: 北:

四、付款方式:

(1)该房产总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整,协议签定之后,首付 万元订金。

(2)甲方完全搬走之后,再付款人民币 万元。

(3)房产产权转让手续顺利办完之后,再付清剩余 万元。

五:甲方应有手续证明,所售房屋质量过关,并非危房。 六:甲方应保证所售房产、地产与周边四邻及其他单位没有所有权纠纷。税费分担的方法

甲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八、甲方应给乙方协调大门的位置及免除重建大门、重新安装水表、电表的费用。

九、乙方购买甲方该项房产,所有费用均属于 个人出资购买,其所有权完全属于 个人所有。

十一:附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该项房产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十二、本协议壹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日 年 日 代表: 月

个人购房合同范文三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因乙方向甲方购宜,为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特签订以下合同:

一、甲方将其自建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位于第 层 套)以总价 出售给乙方。乙方自愿以上述价格向甲方认购该房屋。

二、甲方承诺:

1、水电安装到户(入户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门面及住房门窗安装到位(注:门只安装入户门)。

2、毛墙粉糊,外墙一律由甲方按房屋构造整体粉糊。

3、地板处理可根据乙方要求,经甲乙双方协议处理。

4、一年内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5、乙方购买了该房屋后,拥有完全的所有权,甲方不能干扰乙方以后的出租或出售。

三、乙方承诺:

1、保证按要求付清房款。

2、按相关要求不改变房屋的结构,若乙方在房屋装修时,改变房屋整体结构造成房屋主体出现坍塌,裂缝和在安装中因水路安装引起的渗漏一切后果均由乙方一律承担。

3、保证在购房合同满一年时把剩余保证金 一次付清。

四、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拒绝将房屋出售给乙方,应向乙方赔偿所购房屋总价5%的违约金。

2、乙方违约,没有向甲方购买房屋,应向甲方赔偿所购房屋总价5%的违约金。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0篇

结缘:雇主护工变“父女”

“没想到事情会变成这样……”肖久华说起这件事情泪水打转。去年8月20日,雷汝吉因病住院,肖久华成为他的护工,以每天75元的价格照顾了一个多月。出院不到半个月,雷大爷再次因病入院,又雇佣了肖久华。“他就说如果不是我的精心护理,可能已经去世了。”肖久华说,当时雷汝吉为了表示感谢,还特地提了十多斤香肠去她家,“他那么大年纪了还特地跑一趟,我觉得非常感动。”自那之后,肖久华和雷汝吉的关系更近了。今年年初开始,不论是雷大爷住院还是在家疗养,都是肖久华照顾,她还负责照顾雷汝吉残疾养子雷光的日常起居。

肖久华称,自从自己把雷大爷当做是父亲在照顾之后,就再也没有收过工钱,她和雷汝吉父子都是依靠雷大爷每月1800元的退休工资生活。

协议:身后赠房表感谢

肖大姐说,自己的行为让雷大爷非常感动,去年就曾表示会在去世后将自己那套自建房予以馈赠。今年5月,生病中的雷汝吉再次旧事重提,并提出要正式立遗嘱。“他家的那些亲戚都很凶,我还是有所顾忌。”肖久华称,就赠房一事,她曾专门咨询过雷家亲属的意见,当时雷光的舅母刘女士表示自家孩子都已有了房产,不会与她相争,“她说不会找我麻烦,如果照顾得好,反而还会感谢我。”

于是,双方于5月11日签署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其中写到遗赠人雷汝吉与去世妻子自建于郫县郫筒镇和平街的一楼一底房屋,在遗赠人去世后,将上述房屋属于他的部分由受赠人肖久华继承。同时,养子雷光也在上面写到“我愿意要雷大姐管”的话语,并且获得数名他人的签名旁证。

不过,遗嘱称,肖久华要得到这部分房产,必须在雷汝吉在世期间负责其起居、疾病护理,去世后还需承担丧葬事宜。

房产争夺战

怀疑:协议有真实性吗?

近日,雷汝吉老人因病去世。在处理完他的身后事之后,肖大姐迎来一场“遗产争夺大战”。“我喊那些亲戚来参加葬礼,没想到他们把老人得到的一些补偿给抢走了。”她说,现在刘女士等人还不准她获得雷汝吉留给她的房屋遗产。

而刘女士却说:“事实根本不是她说的那样!当初并非大家不去探望雷汝吉,而是到医院后被肖久华给骂了回去。而且亲戚们都认为当初肖久华照顾雷汝吉就是冲着钱而去,而非心甘情愿,至于那份签署的协议,一家人也怀疑其真实性,“雷汝吉耳朵不好,当时又重病在身,是不是清醒的都不知道。”

担忧:

老人的残疾养子咋生活?

除此之外,雷家亲戚不愿给房还有另一担忧:身有残疾的雷光。“万一肖久华拿到房子之后把他赶出门,他咋生活?我们肯定要为他留个保障。”刘女士说,房子在的话,雷光好歹还有一个栖身之处,亲戚们也会尽力照顾。

律师说法:

若协议真实应受保护

第11篇

【关键字】房屋;共有;赠与;继承;分家

离婚,是当下讨论热门的话题之一。伴随着离婚而来的,便是夫妻财产的分割。而房屋又是一个家庭中的所谓“大件”,所以对于怎样的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如何分割,也就顺其自然的成了普遍关注的问题。

结合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不同的购房形式,决定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性质。笔者对于夫妻房屋共有的情形总结了如下几种:

第一,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且夫妻二人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取得财产没有特殊约定的房屋,是夫妻共有的房屋。如果夫妻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的房屋,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系婚前个人财产的情况下,该房屋可能认定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当然,现如今,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购买房屋已经是普遍的现象。贷款购房的情况很多,如果该房屋婚前由一方支付首付款,并办理贷款手续,产权登记在首付一方名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该部分对应的增值部分,应该给予分割。而且,对于这种情况,实务中一般是采取财产登记不变原则,在夫妻双方就该房屋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则认定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补偿。

第二,夫妻一方在婚后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房屋,并且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属于夫妻共有的房屋,应在离婚时给予分割。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是简单的说该房屋在某种时间或者某个条件下给谁或归谁所有,而没有明确说明是归他一人所有的,该房屋在认定所有权性质时可能会考虑到该继承人或受赠人的配偶,基于这种婚姻家庭一体的观念,而认定为夫妻共有。另外,现在结婚层次主要集中在80年代和90年代的年轻人群体,而这个群体的收入总体来说不算太高,父母也乐于被啃,所以购买婚房这种较高的消费,很多都是由父母来解决或者支持。如果是在结婚以前,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屋自然归其子女个人所有。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在登记结婚以后,由一方的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并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名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该种情形下,虽然没有另外明确的单独说明该产权是出资人子女一人所有,但是也可以根据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这一行为,视同为是出资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屋应该认定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在离婚中无权要求分割。而,如果是男女双方的父母均出资购买的房屋,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该房屋,而双方各自父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各自的赠与,当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农村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屋,基于分家取得该房屋的,属于夫妻共有的房屋。实务中,有的地方法院对于分家单的性质,视同为一种赠与行为,这种做法不正确。赠与是所有权人单方处分归自己所有的财产,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的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而分家单是家庭的所有成员对于整个家庭的财产进行分割,一般存在于农村,与农村的这种儿子结婚后要独立门户的思想有很大的关系。也许子女对于整个家庭的财产,特别是房屋,没有父母的贡献大,甚至大多数都是父母为了儿子结婚预先准备好了房屋,房屋属于婚前的占大多数,更有甚者,土地使用权证也是登记的父亲的名义,这种房屋虽然是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盖,但是很可能被认定是父母的财产,与小夫妻没有关系。也有一种情况,是夫妻结婚以后,因为分家,父亲将土地使用权证的名字过户到了儿子名下,这种房屋的所有权性质应该如何认定,在实践中存在这很大的争议。有人认为,分家是基于子女结婚成家才将一个大家庭分割成了多个独立的小家庭,分家单的财产也是大家庭与小家庭之间的分割,所以,基于分家所获得的房屋及其他财产,应该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也有人认为,夫妻结婚以后,父母出资自建房屋给子女用于结婚使用,分家相当于是父母对于子女的一种赠与行为,如果父母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登记到自己子女的名下,这就视同是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一种赠与,该房屋应该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应该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笔者认为,分家行为不能简单的等同于赠与行为,因为分家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是对于家庭所有成员共同财产,并结合家庭成员对于家庭财产的贡献作出的分割,与赠与的这种单方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有显著的不同,所以,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基于分家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第四,对于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如何分割。这一问题在实践中也是经常发生。比如经济适用房,这种房屋因受国家政策的调整影响,在购买房屋后并不能立即取得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只能在5年以后才能取得完全产权。因为这种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划拨性质,属于社会保障房屋,限制上市流通。如果夫妻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时,该房屋尚未完全取得产权,实务中,法院往往不会直接判决该房屋归谁所有,而会针对实际情况判决该房屋由当事人使用。待当事人取得该房屋的完全产权后,可以另行到法院分割该房屋的产权。

第五,对于房改房的分割问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这类房屋在离婚分割时往往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房改房属于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政策性房屋交易,应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的精神来进行界定。由于房屋原来属于父母一方承租的公房,房改时也是以父母的名义进行的,购买房屋的价格实行了优惠。按照房改政策,这类的财产,对于购买房屋出资的夫妻共同财产视为一种债权,在离婚时可以作为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债权妥善处理。

如果是以夫妻一方或双方承租的公房参加了房改政策购买房屋后,即便没有取得房产证明,也不影响该房屋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参考文献:

第12篇

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我在企业领导及同事们的关心帮助下完成了各项任务,在思想觉悟方面更进了一步,现将个人总结如下:

一、虚心学习

时光如梭,在企业的两年时间里,企业的每一位同事都是我的老师,他们的丰富经验和工作对于我来说就是一笔宝贵的财富。领导的关爱以及工作条件不断的改善给了我工作的动力,同事间的友情关怀以及协作互助给了我工作的舒畅和踏实感,企业蒸蒸日上的业绩给了我工作的信心。在此,我要感谢企业领导对我的帮助和支持。

二、努力工作

两年时间里,通过自己的努力学习,目前担任产业发展部经理一职。主要负责5个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及部分公司自投自建的项目实施。在部门员工共同的努力下,目前月华乡新星村增减挂项目农户自建房部分已快竣工,室外基础设施和拆旧复垦施工单位已招标完成,整体推进进度在西昌市24个增减挂项目中位列首位。在项目管理过程中,范围管理、时间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人员管理、风险管理、采购管理、综合管理都是项目管理必要知识领域。在项目实施前应制定详细的进度计划,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过程要求,把任务尽量全面的列入进度管理表中,到了对应的时间节点,也不会忘记此项活动的执行,因此,相对能较好的执行要求的过程。

安全管理贯穿于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按规范要求施工方、监理方做好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平日多开展安全三级教育,施工现场挂好相关的标示标牌,时刻督促员工的安全意识。

质量管理是项目管理的核心,首先他需要比较专业的要求,要能及时的发现问题,对施工规范要求了解透彻,对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措施、施工工艺事前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

三、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法

1、由于项目前期资料较多,人员配备较少,在档案资料整理方面比较凌乱。在办理前期各项建设手续和招标事项过程中,将各项目资料归类存储并建立资料清单目录,以便在后期办理结算或审计时方便查找,对相关合同和付款手续建立相应台账,理清各笔款项付款时间节点和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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