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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信托投资基金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公路交通;产业基金;运作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0.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8)04-0043-04
随着投资体制和金融改革的推进,国内投融资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公路交通业借鉴国际创业投资基金运作机制,结合国内实际,利用产业投资基金形式,积极发展公路建设事业显得十分重要。
一、我国设立公路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可行性
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创业投资,也称风险投资,是一种以风险投资为代表的投资主体所关注的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类型;另一类是产业投资机构一直密切关注的传统产业投资,其投资对象是风险性小、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等投资。本文所关注的是后一类。下面就我国设立公路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可行性加以分析。
(一)政策支持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人民币的私募股权投资已拉开帷幕,在政策上为公路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另外,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注册门槛,注册资金可分批到位,放宽了原定公司对外投资额不超过资本金50%的规定,修改了技术、知识等无形资产入股不超过20%的规定,为基金的发展壮大提供了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
(二)资金支持
1.银行资金相对过剩,居民储蓄居高不下,流动性过剩已成为我国金融运行中的一个突出现象。其主要表现为:1995年以后,银行存贷款关系从原先的贷差转向存差,存差数额从1995年的3000多亿元快速增加到2005年底的9万多亿元,并且呈加速增长的趋势。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最新统计,截至2008年2月末,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为41.59万亿元,同比增长16.01%。
2.保险公司资金充裕。从近3年的全国保险业保费收入和保险公司总资产表可以看出,保险业保费收入年增长率和保险公司总资产增长率都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
截止到2008年2月份,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了2.96万亿元。如此之大的巨额资金,按保险公司营业收入一定的百分比来对公路交通产业投资,必将能够推动公路交通建设的快速发展。
3.养老、社保基金。我国的养老基金主要包含3个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2000年,国家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规范为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由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筹集的专项基金,是养老金中最重要的部分。据统计,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规模有近500亿元,再加上以年金名义销售的保险产品有430亿元,企业年金的存量规模有近1000亿元。根据世界银行的测算,我国到2010年会积累1万亿元的企业年金,到2030年可能有10万亿元,是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上增长势头最为迅猛的金融资产之一。如果再加上其他两个养老金品种,养老金的金融资产总量是十分可观的。这种日益增长的金融资产孕育着庞大而稳定的资金托管市场。
可以说当前国内人民币市场资金充裕,不论是银行资金,还是社会居民储蓄资金、保险公司资金、养老金,存量资金庞大,但均缺乏良好的投资渠道。资本的逐利性会使市场上庞大的资金存量时刻在找寻稳定的、高收益的投资渠道。
4.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和政策性银行也是公路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要筹资对象。在机构投资者当中,国家开发银行具有筹资能力强、贷款期限长、管理经验丰富等优势,能够进一步加大对公路的支持,为公路建设和技术装备现代化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并在降低公路融资成本、加快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等方面提供智力和资金支持。除此之外,根据新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直接发起、设立、管理各种投资基金。设立和运作产业投资基金也是信托公司有别于银行、证券公司的专有权力及资金集聚与运作的依托。发挥信托投资公司是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理想结合点的优势,信托公司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在有效扩大公司管理资产的同时,使公司能获取稳定丰厚的收益。
(三)收益支持
收费公路主要是高等级公路,一般是高速公路和国道。高等级公路具有竞争上的垄断性、收益上的规模递增和稳定性等特点。竞争上的垄断性是指高等级公路技术指标高、配套设施多、服务功能齐全,投入建设资产巨大。因此,在同一交通通道内,一般很少有同类项目或一般公路项目与之竞争;高等级公路随着车道规模的增加,其通行能力加倍增加,这就意味着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也会成倍的增加;高等级公路的经济效益一般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交通量的增长而逐步提高。因此,呈现出收益上的相对稳定性及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公路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模式
投资基金的组织模式主要有三类:契约型、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这三类组织模式各具特点、各有利弊,公路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究竟选择哪一种组织模式,必须考虑两个因素:(1)我国产业投资基金还处于试验阶段,只有个别试点。所选取的组织模式必须有利于尽快筹集到投资者的资本,至于降低运作成本和提高运作效率,应该在产业基金成立以后再不断完善。(2)不论选取哪种组织模式,一方面必须严格依照相关的法律设立,但是决不能囿于这些制度框架之内,必须结合公路投融资的具体特点和政策环境进行必要的创新。
为了尽快为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筹到资金,公路产业投资基金应选择契约型的组织模式进行设立。理由如下:
1.公路项目投资的规模很大,需要投资者具备较强的投资实力,保险公司、社保公司、政策性银行等参与投入。公路投资又具有投资期限长的特点,因此必须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因为只有对投资者利益做到切实保护,才能不断吸取社会资金,充分发挥为公路稳定供应资本的作用。契约型投资基金是在严格遵循信托法理的基础上形成和运作的,而信托法理最重要的特点就是规定了信托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即独立于信托人及受托人本身所有的财产,与后者本身的债权债务没有关系。基金组织的信托人万一经营不善,因契约型的信托资产完全归受托人所有而使得受托人的债权人无权染指信托财产,也就使作为信托人的基金投资者利益能够切切实实得到法律保护。
2.契约型基金相对于公司型基金而言,设立、运作、退出都比较简单。公司型基金的设立必须严格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组建程序比较复杂,募集资金、发售股权一般要委托承销商或经销商办理,投资者办理股票移交手续后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基金公司的股东,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并以股息的形式获取投资收益;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是信托契约中的委托人,通过购买受益凭证获取投资收益,原则上不参与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决策问题。
3.虽然采取契约型的组织制度,但是决不能囿于这种制度,必须进行创新,以克服契约型基金组织制度的弊端。基金的管理层面上,公路产业基金要引入公司型的模式,选择部分投资人成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应该主动邀请投资人成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充分保证他们的项目知情权和监督权,这样就降低了集基金所有权和经营权于一身的基金管理人发生败德行为的概率。让他们拥有知情权,加强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以期在做基金投资决策时能有一定的发言权,维护持有人利益。
三、公路产业投资基金的交易方式
产业投资基金按照交易方式是否可赎回,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封闭型基金是指基金资本总额及基金单位的发行份数在发行之前就已经确定下来,在发行完毕后和规定的存续期内,基金的资本总额及发行份数都保持固定不变的投资基金。而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的资本总额或基金单位的发行份数可以随时变动,既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发行新基金单位或赎回基金单位,是基金规模不固定的投资基金。
基于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的特征,结合公路产业的特点,本文认为公路交通产业投资基金应实行封闭式基金方式。理由如下:
1.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尚处于初创阶段。在一国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中,封闭型基金出现往往早于开放型基金,这已为各国基金发展历史所证实。在投资基金初创阶段,人们总是希望基金运作更具稳定性,加上管理、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原因以及缺乏良好的市场环境,因此封闭型基金容易被人接受。
2.采用封闭式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有利于保护公众投资者。由于产业投资基金是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因此要求投资者拥有长期投资理念和较强的风险鉴别、承受能力。因此,产业投资基金的资本来源主要是保险基金、社保基金、政策性银行、机构投资者等,而公众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比较差。
3.公路项目投资规模巨大,而且投资周期比较长。封闭式投资基金更便于进行长期投资。开放型基金可以随时追加资本,这一方面可以带来规模效益,有利于分散投资风险和参与大额投资,提高投资的平均回报率。但另一方面由于开放型基金的管理公司必须承担赎回义务,因此需要保留相当比例的流动性资产和现金,以应付基金随时赎回。这样开放型基金的资本额不能100%的用于投资,特别是不能将其大部分资产用于长期投资,从而影响基金投资的长期绩效。封闭型基金相对来说在经营上比较稳定,其资产可全部用于投资,有利于取得长期投资回报。
四、公路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
在公路交通产业基金的退出方式上,可供参考的有4种:首次公开发行(也叫公开上市)、出售股权、回购和清算。这4种退出方式各有利弊,具体选择何种退出方式需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但是在进行投资前必须对项目的投资前景和经营周期进行分析,以便选择合理的投资退出方式,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
1.在投资决策时尽可能选择有上市前景的项目和企业进行投资,并通过基金的专家管理,扶植和辅导所投资项目与企业尽快上市,以便基金能够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2.积极培育战略投资者,以便基金能够将所投资项目与企业的股份转让给其他战略家持有。
3.在投资前与所投资项目签订回购协议不失为一条较为现实的基金退出投资之路。考虑到公路项目目前主要是缺乏资本金,但一旦有了资本金,就能够从银行贷款,项目建设就有了资金保障,而且项目建成后通常具有收益稳定的特点。
4.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投资退出。所谓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zation),是指基于已建成项目所可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以向机构或社会公众发行证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用所募集的资金购买已建成项目一定时期内的收益权的一种新型项目融资方式。
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符合公路网建设投资的自身特点。公路网建成后,由于具有消费的准公共物品性和经营上的自然垄断性等特点,保证了其经营期间现金收入流相对稳定。而ABS融资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前提就是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公路投融资领域的特点正好符合这个要求。
以资产证券化方式进行项目融资,通常并不涉及项目原始权益人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而仅仅涉及收益权。为了确保收益成为一个真实的交易,通常必须建立一个临时的特别目标媒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来进行实际运作。基金所投资项目一旦实行资产证券化,即可以获得与出售资产收益权相应的现金收入。尽管基金所投资项目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并未出让所有权,但基金作为所投资项目的原始收益人之一,此时正好可以通过向其他原始权益人出让所有权的方式,完全退出所投资项目。
参考文献:
[1] 王松涛.对设立交通产业基金的思考[J].交通财会,2007,(4).
[2] 刘喜波、陈建军.关于建立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设想[J].交通财会,2002,(7).
[3] 陆凤莲、殷红.产业投资基金发展分析[J].中国统计,2007,(8).
摘要:金融信托业的本质功能是财产管理。广东信托业应立足于信托业的本质功能,一方面满足广东居民日益增长的理财需求,另一方面,以中长期融资的方式,提供广东企业发展所需资金,从而在自身得到发展的同时,推动广东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信托业;信托投资公司;本质功能;广东经济
一、信托业的本质功能及意义
信托是一种以资产为核心,以信用为基础,以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为特点的、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财产管理制度。它是一种财产转移及管理的巧妙设计,具有风险隔离,权益重置的功能以及高度灵活的运作空间,适应性很强,并由此可以派生出多样化的社会功能,可以创造出多种多样的管理方式和信托产品。在现代金融概念里,信托与银行、证券、保险一起被称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
本质上来说,信托业的最大功能就是为社会提供了一项优良的外部财产管理制度。其独特之处在于,信托分割了财产的管理属性与利益属性,信托财产的权利在法律上属于委托人,受托人据此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其他安排,但由此产生的利益则归于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或者用于委托人指定的特定目的。分割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以及分割财产的管理属性和利益属性,使受益人无须承担财产管理的责任就能享受财产之利益,这正是信托成为优良财产管理制度的全部奥秘,因此金融信托业的基本功能明确定位于财产管理,其他诸多功能只能充当派生功能、次要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货币信用的日益发达,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财产越来越表现为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这就使得信托投资公司在吸收和管理运用财产过程中,必然会派生出融资功能。尽管如此,金融信托业的基本功能只能定位于财产管理,它是其本质,没有这一功能也就谈不上真正的金融信托。
从我国信托业的法律定位和业务范围来说,相对于其它金融业务,信托业主要有两个比较优势:
第一,信托投资公司是中国唯一能够综合利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和产业市场的金融百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提供在几个行业中交叉投资的平台,在这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
第二,具有全功能投资银行的业务优势。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开展投资银行的相关业务,在债券承销、公司理财和企业重组方面有自己的优势。
立足于信托业的比较优势,信托投资公司可利用信托制度的设计,积极为客户理财以至于提供一揽子服务。目前,根据“一法两规”,信托投资公司目前可以开办五大类别的综合业务:(1)信托业务,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和不动产信托。(2)投资基金业务,包括发起设立投资基金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3)投资银行业务,包括企业资产重组、并购、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国债、企业债券的承销业务。(4)中间业务,包括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5)自有资金的投资、贷款、担保业务。正是由于信托制度在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社会公益等诸方面所反映出的独特的便利功能和作用空间,在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得到了迅猛发展,成为现代金融业的重要支柱之一。
二、对广东经济发展的意义
1.满足广东日益增长的理财需求
目前广东特别是珠三角个人财富存量日益庞大,而且结构开始从消费型转向投资型,资本增值意识非常强烈。但由于市场客体缺乏、金融创新不足、市场流动性缺乏、投资渠道不畅等原因,个人财产过多集中于银行存款,致使广东省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增长迅猛,银行存款居高不下。2005年广东省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为20267.76亿元,2006年猛增至22677.19亿元,2007年又上升至23013.34亿元。如此高额的个人财产存量,急欲寻找出一种好的理财方式以保值增值,因此迫切需要像信托这样的优良外部管理制度代为运作。而信托在实务运用中具有高度的灵活性,能够通过金融创新,不断设计信托新品种,来满足各方对信托财产管理的需要。比如,可为方便中小投资者投资于有价证券,开办“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为控制股份公司的经营权,可开办“表决权信托”;正如美国信托学者Scott教授所言,“信托的想像与人类的想像力一样没有限制”。广东市场经济体制正不断走向深入,在目前我国实际的金融约束条件下,信托业对广东人的财富增值、培育广东人的理财观以至于成熟的市场经济意识都大有裨益。
2.满足广东企业发展的融资需求
目前我国融资结构中银行贷款比重过大,特别是长期贷款过多,存在金融风险隐忧,我国的直接融资领域有非常广阔的发展空间。而金融信托业就是主要集中于中长期融资领域的业务发展,其原因在于财产管理一般有较长的管理期限,有些公益信托,如无特殊情况,往往无明确的到期日,这样就使信托投资公司能够组织到比较稳定的中长期资金。另外,为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特别是支持高科技行业企业的创新发展,信托通过产品的创新可以解决很多银行不能解决的问题,因为信托公司是惟一可同时涉及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的金融机构,这为灵活有效的信托产品的提供客观上创造了很大的创新空间和发展空间。
当前广东企业融资倚靠银行业渠道过重,且长期性融资占主导。如2006年,广东省中外资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25935.19亿元,而中长期贷款余额就高达14047.54亿元,在贷款总额中比例为54.2%,中长期贷款在银行贷款总额中比重过大。另一方面,广东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众多,2007年末,广东全省有中小工业企业46.9万户,占全省工业企业数的99.9%,融资需求非常旺盛,目前广东省银行贷款绝大部分投向大中型企业。其后果是,一方面,金融风险在商业银行中累积;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高成长性的企业得不到金融支持,经济发展不均衡。因此信托业对解决广东中长期融资及高科技、民营企业融资等风险性资金需求就有很大的潜在意义。
三、广东省信托业发展现状及未来方向
改革开放以来,广东信托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资产规模迅速膨胀,实力不断提高,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下表为广东省信托业固有资产与京沪两地的对比:
从上表可看出,广东省信托业实力较强,固有资产增幅快,在全国名列前茅。然而,无须讳言,在固有资产规模迅猛膨胀的背后仍存在诸多不足。例如,信托资产业务增长乏力。据统计,2007年,我国信托行业新增信托资产5847.9114亿元,其中,京沪粤三地新增信托资产分别为3201亿、1092.18亿和772亿元,占全国当年新增总量的54.74%、18.68%和13.20%,相较京沪,广东省信托资产增长后劲不足,在全国的规模优势不断弱化,全省还不及一个上海市,更远远落后于北京。而更大的不足,在于广东省信托业的信托收入趋于边缘化,在全部收入中比例极低,远逊京沪,本源业务无法成为广东省信托公司核心收入来源。2007年,广东省信托业务收入4.53亿元,占全部收入约10.95%,而同年上海信托业信托业务收入8.29亿元,占全部收入比高达20.01%。而北京更高,该年的信托业务收入为12.16亿元,占全部收入比例更高达27.36%,说明在本源业务上,广东省信托公司的实力还较弱,与京沪相比处于下风,信托业的本质功能在广东省的信托行业中未能得到充分体现。现时广东省信托公司主要收入来源还是在于股权投资上,2007年广东省信托业来自于股权投资收入约为29.96亿元,占全部收入比高达72.47%,而北京和上海这一指标分别为12.16亿和16.18亿,分别占全部收入比重仅为25.23%和39.08%。股权收益比例过大、信托业本源收入不足固然是广东省信托业在现实情况下迫于生存压力的一种无奈之举,但无须讳言,这种现状与广东省经济发展对信托业的要求与期望还存在较大差距。另外,内部治理机制不完善,监督机制缺位,国有资产时有流失,积弊从生,如上个世纪末广东信托投资公司的破产清算即为明证。有鉴于此,应从如下几方面着手,推动广东省信托业回归本质功能,有序发展,以满足广东省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迫切需要。1.确立广东信托业正确的功能定位
本土化的理财业务。广东迅猛增长的银行存款在客观上说明资产管理的要求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释放,因此目前广东信托业最应该处理的问题是信托核心功能的回归,即财产管理和增值功能,其功能的载体是中长期的财产管理。可利用信托制度的设计,积极为客户提供一揽子服务,推出系列具有鲜明特色的信托业务,如个人特约信托、养老保险信托等业务,以便更有效地满足广东居民日益增长和分化的财产信托需求。
2.发挥信托制度优势,提高广东直接融资的比重
要做到这一点,关键是研究开发出新的信托产品。在这方面,四川衡平信托有限公司进行了积极而有益的探索,该公司努力在证券投资、私募股权投资(PE)、资产证券化、房地产信托(REITS)、产业投资基金等领域寻求突破,充分利用成都市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特殊背景,积极参与设立统筹城乡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发挥信托制度优势,设计了多种针对企业融资的信托产品,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直接的融资服务,从而改善了企业融资结构,为试验区的发展提供了多元化的金融支持。广东信托业有必要从中吸取有益的经验,研究探索如何在为广东企业直接融资服务的领域内开发新产品和新服务。
3.发挥比较优势,争取行业合作
目前能够多方面运用多种方式管理财产的,除信托投资公司外并无第二类金融机构。但另一方面,有利必有弊,信托业在其每一个领域都受到专业公司如银行保险等机构的强有力竞争和排挤。有鉴于此,在同其他行业竞争时,信托业应避免以己之短与对方之长竞争,应同金融的其他行业保持一种良好的合作关系,取长补短,最终实现双赢的局面。而就广东金融发展的现实来说,银行业雄居金融业龙头地位,保险证券等也飞速发展,形成了对信托业的强力挤压。面对这一现实,广东信托业可发挥自身比较优势,同商业银行、保险等金融同行展开形式多样的服务合作,互助互补,共同获益。
4.完善信托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行业内部约束机制
摘要:什么是理财呢?就是管理财富,进而提高财富效能的经济活动,也就是对资本金和负债资产的科学合理的运作。
关键词:证券;有价证券;投资;理财
随着2006年中国的牛市和2007年基金市场的高回报率,投资理财的观念开始深入人心。什么是理财呢?说白了就是管理自己的财富,进而提高财富的效能的经济活动,也就是对资本金和负债资产的科学合理的运作。通俗的来说,理财就是赚钱、省钱、花钱之道,其根本目的是保值和增值,我们都知道钱是存在资金时间价值的,今天的100元不等于明天的100元。在2008年中国存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通货膨胀率大于银行的存款利率,那么久意味着你把钱存在银行名义的账面资本是在增长,但是实际的购买能力去下降了。人们进行投资理财的主要投资对象就是有价证券,主要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金融衍生品等。
1证券和有价证券的介绍
证券的概念:证券是指各类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它用以证明持有人有权依其所持凭证记载的内容而取得应有的权益。从一般意义上来说,证券是指用以证明或设定权利所做成的书面凭证,它表明证券持有人或第三者有权取得该证券拥有的特定权益,或证明其曾经发生过的行为。证券可以采取纸面形式或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有价证券的定义:有价证券是指标有票面金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1)证券本身没有价值,但由于它代表着一定量的财产权利;(2)持有人可凭该证券直接取得一定量的商品、货币,或是取得利息、股息等收入;(3)可以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和流通,客观上具有交易价格。
1.1股票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它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凭证。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筹集资金,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股票,增加公司资本的,属于权益资本。股票的市场价格受宏观经济环境,中观经济环境,微观经济的影响,即国家和世界的经济形式、国家的经济政策是扩张还是紧缩、是增长还是衰退、行业和产业形式以及公司自身的经营发展状况。其中对股价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公司自身的经营发展状况。
投资者购买股票便成为了公司的股东,享有一定的权利,主要包括:(1)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股东基于股票的持有而享有股东权,这是一种综合权利,其中首要的是可以股东身份参与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2)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普通股股东有权要求从股份公司的税后净利中分配股息和红利,普通股股东在股份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要求取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投资者投资股票主要的收益来自:(1)分配的红利股息。(2)资本利得即卖出价价和买入价的价差。
1.2债券
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是社会各类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而向债券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上规定资金借贷的权责关系主要有三点:第一,所借贷货币的数额;第二借款时间;第三,在借贷时间内应有的补偿或称代价是多少(即债券的利息)。票面利率是决定债券投资收益,影响它的因素有:第一,借贷资金市场利率水平;第二,筹资者的资信;第三,债券期限长短。
我国的债券主要包括:(1)政府债券(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券)。(2)金融债券与公司债券。所谓金融债券,是指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3)国际债券。
国债,是由中央发行的,主要是为了弥补财政赤字,投资建设时资金短缺。国债的特点就是受益率低,但是风险最小,国债的票面利率也称为是无风险利率,是证券市场上的重要指标。国债适合老年人投资,老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最低。
还想介绍一下国际债券,国际债券是指一国借款人在国际证券市场上以外国货币为面值,向外国投资者发行的债券。现在中国是世界上持有美国国债最多的国家,经济学界也在激烈的讨论,中国是否应该减持美国国债。
1.3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是间接投资,也称凑份子,是大家把钱拿出来放在一起去投资,受益均摊,风险共担的投资形式,风险地域股票受到老百姓的欢迎。
基金市场上主要投资基金可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原基金。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封闭式基金的期限是指基金的存续期,即基金从成立起到终止之间的时间。期间的长短决定因素是:一是基金本身投资期限的长短;二是宏观经济形势。开放式基金没有固定期限,投资者可随时向基金管理人赎回基金份额,若大量赎回甚至会导致清盘。
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一、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回报的受益人。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者。基金管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机构等发起成立。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托管人依据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机构,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通常由实力的商业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担任。我国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1)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也是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2)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的关系是相互制衡的关系。(3)持有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基金持有人与托管人的关系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
1.4金融衍生品
金融衍生品是指建立在基础产品或基础变量之上,其价格随基础金融产品的价格变动的派生金融产品。这里所说的基础产品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仅包括现货金融产品(如债券、股票、银行定期存款单等等),也包括金融衍生工具。作为金融衍生工具茂盛的变量则包括利率、各类价格指数甚至天气(温度)指数。
2投资理财的必要性
你不理财,财不理你。
理财是一辈子的事,人生阶段包括单身期、家庭形成期、家庭成长期、子女大学教育期、家庭成熟期和退休期。而大学时代又是人生中重要的阶段,它属于单身期。大学时代应该是理财的起步阶段,也是学习理财的黄金时期。对于没有收入来源(大多数依靠父母提供)的大学生来说,大学阶段的财商培养只是训练和演练,在日常的生活中养成一种理财的习惯,而不是看重输赢结果的比赛。
“财富就是将智慧运用于自然;致富的艺术不是勤奋,而是选择合适的方法、合适的时机和合适的地点”。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融资方式;比较
DOI:10.16144/ki.issn1002-8072.2015.35.006
一、房地产企业融资现状
(一)融资规模大
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对我国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2005年以来,房地产业发展迅速,大部分城市的房价在短短的7-8年内增长2-3倍。据统计,2005年全国商品房成交均价为2937元,2013年全国商品房成交均价为6200元左右。不仅房价直线上升,融资规模也不断增长。尽管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进行严厉的调控,全国房地产开发资金仍然高速增长。国家统计局有关资料显示,2005年房地产开发资金为21397.8亿元,至2013年达到122122亿元,是2005年开发资金的5.7倍。
(二)融资难
国家对房地产行业实施严厉的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剧房地产行业资金紧张问题,而金融市场也严格限制房地产企业融资条件、规模等,造成融资环境进一步恶化。根据统计,全国与房地产有关的企业有几十万家,但上市的房地产企业只有136家,绝大部分房地产企业的规模较小。小规模的房地产企业由于体制不完善,资金规模小,信誉程度低等,导致金融行业对其放贷较为谨慎。另外,由于我国金融市场不发达,融资保障政策匮乏,融资难将是房地产行业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发展障碍之一。
(三)融资渠道单一
在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下,在房地产开发、销售以及后续服务等阶段都离不开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据统计,2005~2013年房地产企业开发资金来源(表1)中,国内银行贷款平均占17.72%,其他资金来源中个人按揭贷款大约占24%,从中可以看出,银行贷款大约占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的42%,这是相当高的比重。一味的依靠银行信贷进行融资,导致债务比重过高,进一步加大了房地产行业的财务风险,过高财务风险不仅造成房地产业发展受阻,而且威胁到银行体系的稳定。据统计,2013年全国136家上市房地产企业,负债率将近70%。另外,过分依靠银行信贷这单一的融资渠道,导致房地产业受宏观经济政策影响较大,加大房地产业的经营风险。
(四)长期偿债压力大
长期负债主要指长期银行借款、长期债券等。资产负债率是衡量企业长期偿债能力的常用指标,一般行业资产负债率保持在60%是合适的,但房地产企业资产负债率普遍偏高,通常超过70%,一些地区甚至高达80%-90%。据统计,2009~2011年我国上市房地产企业的平均负债率分别为65.8%、70.2%、72.1%。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房地产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恶化,资产流动性较差。往年房地产企业可依靠高房价、高交易量、多融资渠道来缓解高负债的压力,但2011年后国家实施一系列严厉的调控政策导致房地产行业经营状况不佳,房地产企业融资变得越来越困难,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很可能会因为资金链的断裂而出现严重的财务风险。2012年,虽然国家调控政策有所放松,但在过高的负债率以及较低的资产流动性下,房地产企业长期偿债能力仍不容乐观。另外,以信托融资为例,房地产信托融资业务是在2010年、2011年得到快速发展,一般还款期限3年左右,受此影响,房地产企业将迎来信托兑付高峰期,在销售低迷,资金捉襟见肘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将面临更为严峻的长期偿债压力。
二、房地产企业融资方式比较
(一)概念及特征比较当前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方式
主要有内部融资、债权融资、夹层融资和股权融资。笔者通过对各种融资方式的概念比较,分析各种融资方式的特点。(1)内部融资。内部融资是指企业通过自我积累资金的方式形成筹资来源,具有以下特点:自主性强、融资成本低、融资数额有限、融资风险低等。从中可以看出,进行内部融资的优势较大。正是基于这些优势,内部融资是当前房地产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融资方式。(2)债权融资。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向银行借款、向社会发行公司债券、融资租赁以及商业信用等方式筹集所需资金。房地产企业债权融资主要分为银行信贷、债券筹资、商业信用、房地产信托融资。第一,银行信贷。银行信贷是指企业通过借款合同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融资速度较快;二是融资成本相对较低,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银行借款所负担的利息较小;三是融资数额有限,融资数额受企业自身经营规模和贷款银行资本实力的制约;四是筹集资金使用限制条件较多,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对借款的用途有明确的规定,附加一些保护性条款;五是融资灵活性较大。当前,银行信贷是房地产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据有关资料统计,房地产开发资金中60%来源于银行体系。第二,债券筹资。债券筹资是指企业为了筹集资金,向债权人承诺在未来一定时期还本付息而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融资数额较大;二是融资成本较高,发行债券的利息负担和筹资费用相对较高;三是融资条件严格,国家对发行债券的公司的经营规模、财务状况、企业信誉等有严格的要求;四是筹集资金使用限制条件少,与银行借款相比,债券融资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发展不够完善,发行债券本身也有着严格的条件,因此,债券融资在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中运用较少。第三,商业信用。商业信用融资是指企业通过赊销商品、预收货款等方式筹集资金的一种筹资方式。商业信用融资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融资便利,利用企业的商业信誉进行筹资是一种自动性融资,不需要办理正式的筹资手续;二是融资限制条件少;三是融资数额有限,一般只能筹集小额资金,而不能筹集大量资金;四是融资成本灵活,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是否放弃现金折扣。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利用商业信用融资主要体现在预收购房定金或购房款,这部分信用资金在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中所占比重也较大,并且这部分资金基本无息,资金成本较低。据有关资料统计,2009~2013年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中,定金及预收款所占比重分别为27.86%、26.24%、25.96%、27.51%、28.25%。第四,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投资和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制度。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收益主要来源于租金收入和房地产升值;二是收益的90%作为红利,用于分配给投资者;三是长期回报率较高;四是投资不需要大量的资金;五是作为债权融资的一种,可以避免双重征税并且无最低投资基金要求。REITs为房地产企业融资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据有关数据统计,过去三年信托公司向房地产行业提供贷款7000多亿元,稳居各类信托产品首位。(3)夹层融资。夹层融资是指在风险和回报方面介于优先债券和股本之间的一种融资方式,常见形式为可转换债券、可赎回优先股以及含转股权的次级债。它们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属于长期融资,夹层融资可获得还款期限在5-7年的长期资金;二是可调整结构,提供者可以调整还款方式,使之符合借款者现金流的要求等;三是相关限制条件少,与银行贷款相比,夹层融资在公司控制和财务契约方面限制较少;四是夹层融资比股权融资成本低。风险和回报介于优先债券和股本之间,融资成本也是如此。发达国家通常通过设立专项夹层投资基金来推动和发展夹层融资市场。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较晚,没有专门设立夹层投资基金,因此夹层融资在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中运用较少,但未来发展潜力较大。(4)股权融资。股权筹资是指企业通过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以及内部积累的方式进行筹资。房地产企业股权融资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发行股票筹资。股票融资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融资成本较高,由于股票投资风险较高,发行费用较高,导致发行成本较高;二是无固定到期日;三是融资风险小,无固定的股利负担;四是融资条件严格;五是融资规模大。股票融资是面向整个社会群体进行筹资,一次性能够筹集的资金额很大。股权融资是我国房地产上市企业对外融资的最重要手段。
(二)融资要素比较
通过对的房地产企业融资方式相关理论的阐述,笔者基于相关资料和研究成果分别从融资成本、融资规模、融资期限等方面对各种融资方式进行比较(如表2所示),并分析各融资方式的优势及风险。(1)融资成本。融资成本是房地产企业选择融资方式考虑的首要条件。根据优序融资理论,企业倾向于首先选择内部融资,其次债权融资,最后是股权融资。通过研究发现,内部融资由于资金来源于企业内部留存收益,不产生任何筹资成本,只存在使用资金的机会成本,因而融资成本较低。债权融资由于是通过向债权人融资,必将产生一定的筹资费用,还需向债权人支付一定的利息。虽然利息具有一定抵税作用,但与内部融资相比,债权融资成本较高。股权融资主要是通过发行股票进行融资。一方面,发行股票证券费用较高,另一方面,股票投资本身受众多因素影响,投资风险较高,因而投资者要求的报酬较高。股权融资的资金成本最高,这一点被经济社会所普遍接受的。(2)融资规模。内部融资由于依靠企业内部积累进行融资,受企业盈余能力等条件的制约,一般情况下,一次性融资规模较小。债权融资通过银行借贷、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一次性融资规模较内部融资大。夹层融资风险与回报介于债券和股本之间,融资规模也介于债券融资和股权融资之间。股权融资主要通过发行股票进行融资,由于发行股票数额较大,因而一次性融资金额很大。(3)融资期限。内部融资所使用的资金是企业内部留存收益所得,一般没有还款期限。债权融资通过向银行借贷,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筹集的资金是分期投入到房地产项目中,一般情况需要项目结束后才能偿还借款,房地产一般建设项目期为3-5年。夹层融资还款期限一般在5-7年。股权融资主要是通过发行股票融资,筹集的资金形成股本,一般不予偿还。(4)融资条件。传统房地产融资方式限制条件较多,采用内部融资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等条件。进行债权融资,需要考虑融资企业的信用、资金实力、规模等,对信用等级差、规模小的公司一般不予贷款。与银行贷款相比,夹层融资在公司控制和财务契约方面限制较少。股权融资一般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而国家对企业发行股票有严格的限制条件。(5)融资对象及范围。内部融资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自身盈利,债权融资的融资对象主要是银行、信贷公司等金融机构,夹层融资限于一些金融机构,也受企业自身规模制约。股权融资的融资对象虽然是面对整个社会群体,但只有上市公司才能发行股票,因而融资范围受限。
三、房地产企业融资困境解决对策
(一)明确国家政策趋势
信贷政策、税收政策以及行政管制政策是我国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有着直接影响。房地产企业应积极把握国家最新的调控政策,从政策中寻求商机、寻求出路。
(二)灵活运用融资方式
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对资金有不同需求,因此,在融资方式的运用上也应做出适当调整。不同规模的企业,在模式的运用上也有不同的选择。另外,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对融资模式的选择具有不同的要求。只有灵活变通,才能长久不衰。
(三)转变融资观念,提高创新意识
在我国传统融资观念中,金融机构人员在实施贷款政策时,对大规模的房地产企业实施优惠贷款条件,对小规模的房地产企业实施限制贷款。大部分房地产企业管理者金融创新意识淡薄,一味照搬其他企业的融资模式。目前,国内银行贷款占房地产企业对外融资的50%以上,单纯依靠银行贷款进行融资,导致企业管理者融资创新思维落后,不能有效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最佳融资方案。因而,房地产企业管理者应积极转变融资观念,提高创新思维,创造新型融资方式。金融市场也应积极革新,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风险。
本文系2015年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模式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5-QN-035)、2014年信阳师范学院青年基金项目“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模式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4-QN-12)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钟田丽、弥跃旭、王丽春:《信息不对称与中小企业融资市场失灵》,《会计研究》2003年第8期。
[2]魏开文:《中小企业融资效率模糊分析》,《金融研究》2001年第6期。
完善我国国债市场,提高国债市场流动性,推进利率市场化是充分发挥我国货币政策效应的必要条件。目前,完善我国国债市场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1、完善国债发行机制
(1)进一步规范滚动发行机制。扩大基准国债期限品种范围,进一步健全滚动发行机制,使一级市场国债发行形成更加持续的发行利率曲线,也使一级市场国债招标价格更好地发挥对国债定价与估值的参考作用。
(2)尝试推出国债预发行机制。为建立发行前债券价格揭示机制,规范一级市场债券分销行为,借鉴国际成熟债券市场预发行做法,在中国国债市场尝试进行国债的预发行操作。
2、优化国债期限结构和持有者结构
优化国债期限结构和持有者结构,增强国债市场的流动性,提高国债市场的调节功能。
(1)合理设计国债的期限结构。国债期限结构的形成往往是一个复杂的不断变化的过程。政府必须兼顾自身与应债主体这两方面的要求和愿望,同时考虑宏观经济条件和清偿能力等因素,对国债的期限结构做出选择。
(2)优化国债的持有者结构。国债持有者结构单一是我国国债市场的一大痼疾。这已在相当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国债市场的规范和发展。针对这种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中央银行持有的国债规模要加大,配合货币政策的运用,提高公开市场操作的传导效果。第二,取消对商业银行购买国债的某些限制,使国债成为商业银行资产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促进现有养老保险基金等机构的发展并培育国债投资基金。这将有效地提高国债市场的参与程度,促进国债市场发行效率的提升。第四,允许国外投资者购买一定比例的国债。这既有利于我国利用外资政策的实施,又有利于调节国债持有者的结构。
3、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
目前市场交易主体还比较单一,现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主体虽然己增加到900多家,但仍然主要是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现在还很少进入这个市场,这样就限制了这个市场的覆盖面。在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却是债券市场的主要投资人。应大力发展非金融机构投资者进入国债市场,尤其是债券投资基金,由于债券投资基金具有专业投资和规模经济的优势,它们的投资风格更加稳健,有利于国债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4、发展国债投资基金
国债基金有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种基本形式,同一般的证券投资基金相比,国债投资基金是国家信用和非国家信用相结合的表现形式,国家信用是其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国债基金的绝大部分资金是投向国债的,同其他类型的投资基金相比,国债投资基金具有信誉高、风险小、收益稳定的特点。
5、大力发展国债市场中介机构
(1)扩大一级自营商范围,完善做市商制度,活跃国债市场。第一,扩大一级自营商范围。我国中央银行应在严格要求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扩大一级自营商成员,尽早让一些业绩好、信誉高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加入到一级自营商队伍中来。第二,完善做市商制度,扩大做市商队伍。我国虽已经建立做市商制度,但由于制度不完善,导致报价券种偏少,很多债券不能及时报价或没有报价,价格信息难以及时发现和披露。
(2)大力发展国债市场经纪人。一些国家的政府为了提高国债市场的流动性,非常重视经纪人业务。经纪人作为给交易商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是连接交易商的重要媒介,经纪人本身不参与交易,只是将市场交易进行有效的配置,提供价格发现机制,提高交易的成功率。随着我国国债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市场参与者的增多,直接交易不利于提高市场效率。目前我国同业经纪人只有一家,缺乏竞争和效率。因此,培养一大批活跃的经纪人队伍对发展我国场外债券市场显得尤为迫切。
6、建立统一、规范、分层次的国债市场体系
(1)一个竞争、有序、统一、高效的国债市场是央行公开市场政策利率传导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在国债市场的建设中,当前应集中精力建立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为核心市场。继续拓展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吸收各类金融机构投资者进入,以之作为批发债券市场。
(2)我国目前的国债流通市场呈现分割的状态,银行间国债市场和交易所国债市场各自存在。国债市场的两个子市场之间既独立运作又互相沟通。但市场交易具有连续性,人为地把不同交易主体分割到不同的市场,不利于扩大市场规模,完善市场机制。而且两个市场价格差的存在也不利于管理层更好地把握宏观经济情况。因此,应逐步将两个市场统一起来,促进国债交易在更广的范围内开展。健全国债交易的基础设施,构建统一的国债托管结算清算系统,是统一流通市场的关键。
7、积极发展国债期货市场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没有衍生金融工具,在现有的交易体系和交易手段下,投资者无法有效地解决利率波动带来的巨大风险,使得机构投资者难以进行避险与对冲操作,阻碍了其对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参与。市场上投资者追涨杀跌,不利于债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国债期货等衍生金融工具市场,可以为投资者提供规避风险的有效手段,促进市场价格发现,对于长期进行大量债券投资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用社、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来说,十分重要。
二、利率市场化需要完善的国债市场
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经验表明,经由国债市场的发展来推进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是比较有效的改革路径之一。十多年来的中国国债的市场化改革对利率的市场化改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国债二级市场及其收益率的形成、国债一级市场引入竞争性的招标机制、国债回购利率的市场化、国债期货交易的试验等改革举措,是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快了改革的进程。近年来中央银行开展公开市场业务引导市场利率,以及各种利率市场化改革措施的出台,都为最后放开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准备了基础条件。但是,随着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利率市场化的进程逐步加快,中央银行亟需确定一个市场基准利率来引导市场利率。
所谓市场基准利率,是在多种利率并存条件下起决定作用的利率,是金融市场上所有金融产品价格确定的重要参考依据,是人们公认的并普遍接受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利率。目前,中国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利率实际上起着基准利率的作用。但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看,真正能够成为基准利率的是国债市场的利率。
首先,从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规律来看,能够成为基准利率的必须是流动性好的金融商品的利率。国债利率具备这一特点。国债有“准货币”之称,变现力极强,它的价格形成与波动能够灵敏地反映资金市场供求的变化,因而可以成为其他金融工具定价的基础。诚然,国债利率也会受到通货膨胀和到期风险的影响,但由于国债到期还本付息是一个固定额,在通货膨胀率与利率变化可以预期的条件下,国债利率就自然成了基准利率的代表。实际上,美国、日本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市场基准利率就是国债利率,国债利率处于整个利率体系的中心环节,它的变动决定其他金融工具利率的变动。
其次,作为基准利率,必须能够较好地反映不同期限的利率水平。国债利率也具备这一优点。在债券期限结构理论中,预期理论与市场分割理论从不同侧面解释了不同期限债券利率水平差异的原因。预期理论在债券具有完全替代性的前提下证明了债券利率差别的原因是期限的长短,即将长期利率等于债券到期之前未来短期利率预期的平均值。市场分割理论则在市场不完全性与不同期限债券不是替代品的前提下说明了各种期限债券利率取决于各种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期限结构理论与流动性升水理论则综合了上述两种理论,将长期利率等于债券到期之前未来短期利率预期的平均值加上反映不同期限债券供求状况的期限升水,从而比较全面地解释了不同期限债券利率差别的原因。非国债(如企业债券)不同期限利率的决定虽然也可以用以上理论解释,但由于存在违约风险,因而无法用来决定利率的期限结构。而国债的发行主体是政府,一般不存在违约风险,其利率结构也就不受违约风险的干扰,因而可以较好地反映不同期限利率的差别,能够成为基准利率的最好选择。同业拆借利率虽然也是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利率,在市场交易规模、交易者数目和规范化程度上与国债市场也有可比性,但同业拆借市场毕竟只是一个短期拆借市场,同业拆借利率也只是对短期利率有参考作用。国债市场则是提供短、中、长期不同期限债券种类的市场,可以反映不同期限的利率水平。
一旦国债基准利率形成,国债市场的发展对其他金融市场将产生巨大的影响。它不仅改变金融市场规模格局,而且还影响其他市场利率水平的确定,出现明显的利率市场化的传递效应,其中影响最明显的是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存款市场。因为国债市场发展后产生的大量资金需求,首先会冲击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存款市场,结果必然是,在国债市场发展以及国债利率市场化的影响下,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利率市场化机制将更加完善,银行存款市场也将逐步放松利率管制。
【参考文献】
[1]景学成、沈炳熙:中国利率市场化进程[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
[2](美)米什金:货币金融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摘要:REITs自1960年诞生于美国后快速成长与发展,现已成为美国房地产与金融行业结合运营的主流成熟模式。我国内地目前REITs实践极少,其模式也不成熟。文章通过对我国内地及香港地区上市REITs与美国REITs的比较分析,找出目前国内REITs运行与成熟市场的差距,提出了通过REITs对国有存量物业资产证券化的思考。
关键词:REITs 资产证券化 存量物业资产
EITs(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即房地产信托基金,一般是指采用公司或商业信托的形式,将多个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收购持有房地产或为房地产融资,并共同分享房地产投资收益的一种信托方式,其本质是内含信托关系并投资于房地产相关权利与收益的基金。REITs最早于1960年诞生于美国,20世纪80年代前受法律及管理等方面的影响发展较为缓慢,20世纪80年代后期因相关法律尤其是税收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和支持性政策的实施得以快速发展。截至2016年末,根据美国房地产信托协会(NAREIT)的统计,全美REITs的权益市值已近一万亿美元。REITs根据自身的投资范围一般可分为权益型(Equity REITs)、抵押型(Mortgage REITs)及混合型三大类,其中权益型收益源自物业租金收益,是目前市场上最为主流的形式,抵押型用于发放抵押贷款,而混合型则是两种业务的组合。REITs的出现和快速发展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了新的融资与退出方式,也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参与地产投资的多元化通道。
一、我国REITs的发展现状
我国内地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利用基金、信托等进行融资的情况非常普遍,但绝大部分此类融资本质上都是为了符合相关监管要求为开发商提供过桥贷款性质的类银行业务融资,其融资发起主体也往往都是银行,基金、信托通常扮演单纯的通道角色。这与广泛集合社会大众资金,委托专业房地产运营机构,参与房地产投资获取收益并承担风险的REITs模式相距甚远。目前我国内地尚未出台针对REITs的专门法律法规,实际的应用和成熟市场相比仍然极少,但针对REITs的研究与讨论却已非常广泛而丰富,相关配套金融、法律、市场体系也逐渐走向完善。2007年开始,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联合住建部、银监会、证监会等部委陆续出台了相关的研究报告及管理办法,逐步推进REITs业务在国内的发展。目前,REITs虽然在法律、法规层面仍然有诸多的空白,但在国内房地产快速发展升级的行业需求下,2005年以来,我国内地陆续发行了包括广州越秀、中信启航、苏宁云创、海印股份信托收益权、万达稳赚、鹏华前海万科等REITs或类REITs产品。这些产品有些在境外上市,有些在国内上市,有些为公募,有些为私募,客观上说目前的这些产品与国际标准的REITs仍有一定距离。从总体层面上看,我国的REITs仍然处于不断积累、逐渐探索与完善的阶段。
二、我国内地及香港地区上市REITs总体情况
由于目前我国内地公开上市交易的REITs极少,基本符合标准的只有鹏华前海万科 REITs一家,而香港上市的REITs却大都有参与内地的房地产投资项目,有些在甚至直接以内地房地产项目为基金基础资产发起而成,因此本文将我国内地与香港地区上市的REITs一并纳入数据分析范围。相较于内地,香港地区于2003年由香港证券和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了针对REITs的专门法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法规对香港REITs的设立条件、组织结构、从业人员、投资范围、利润分配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2005年,由香港房屋委员会作为初始发起人,上市公开发售了香港首个REITs――领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后于2015年8月更名为领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当年即成为全球市值最大的IPO REITs。随后香港又陆续发售了包括泓富产业信托、越秀产业信托、阳光房地产基金在内的多个REITs,现在在香港已经有上市REITs数量有11个,总市值约1 891亿元人民币。从性质来看,目前上市的REITs均为权益性REITs,根据其公开市场数据计算,其5年内平均年化净资产收益率达9%。见表1。
三、我国内地及香港地区上市REITs运营情况比较分析
(一)规模比较分析
从总规模上看,我国内地及香港地区的上市REITs与美国存在巨大的差异。根据美国房地产信托协会最新的统计,截至2016年末全美有222个REITs,其中在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上市交易的REITs有191个,全部REITs的市场权益价值已经达9 779亿美元,全部权益性REITs的市场权益价值达9 148亿美元,总体规模达到我国内地及香港地区上市REITs合计市值的36倍以上。即便仅与美国自身相比,从2010年至2016年美国REITs市值又增加了一倍以上,足见其快速发展的态势及我国与其的巨大差距。美国与我国内地及香港地区上市REITs比较如表2所示。
可见美国REITs无论是数量、市值以及其占GDP的比例都h远超过我国,我国的物业资产证券化水平与发达国家差距巨大,当然也证明了我国REITs发展还存在巨大的潜力空间。
(二)行业比较分析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房地产业也得以快速发展并不断变化。根据最新的美国房地产信托协会的房地产REITs分类标准,美国的REITs依据其行业属性细分为9大门类,包括:办公类/工业类、零售类、住宅类、多样类、医疗保健类、住宿度假类、自用仓储类、森林类、抵押按揭类等。如此细致齐全的分类,且每一类细分领域都有专业性、竞争力极强的公司控制与运营,足见美国REITs已经发展成极具深度、专业化的成熟的运行体系。根据2016年末的最新统计数据,零售类REITs尤其是区域购物中心类的REITs在美国各类REITs中的占比最大,其次是住宅类、办公类及医疗保健类。而2010年以前规模很小的自用仓储类、数据中心类的REITs市值也已经快速成长达到683亿美元及598亿美元,已经分别占据美国总体权益REITs市场的6%左右。
反观我国内地及香港地区上市REITs市场,一方面数量与市场体量都与美国差距巨大,从所涉及的行业看也仅集中于零售、办公、酒店三类,品种非常单一,其中又以零售业REITs占比最大。以目前亚洲最大,也是唯一进入全球市值最大REITs前20名的领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为例,其与零售业态相关的物业及停车场租金收入占其REITs总收入94%,其中最为单纯的商铺租金收入占其总收入的56%,相关物业主要分布在香港、上海及北京。以富豪系列酒店及开元系列酒店的酒店为主资产的富豪产业信托及开元产业信托,其基金规模都较小。
(三)业绩比较分析
根据2016年半年财务数据,A股整体净资产收益率为5.49%,5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7%。香港市场方面,2016年半年财务数据显示净资产收益率为4.73%,5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6%(数据来自WIND资讯),而我国内地及香港地区REITs5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达到9%,显著高于A股及港股的平均收益水平。美国市场方面,截至2016年末,美国全部REITs平均收益率水平为4.33%,其中权益类REITs平均收益率水平为3.98%,同样显著高于S&P 500股票的平均收益率2.12%。因此总体上看,无论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上市REITs业绩水平都要高于平均上市公司业绩水平。
已经在我国内地及香港地区上市的REITs的规模与其绩效是否存在一定的趋势关系,本文也进行了比较分析。现有上市REITs的绩效(ROE)与其规模(Ln(市值))存在一定的相关性趋势,为确认此种相关性趋势,论文利用STATA 12对以上两组变量的相关性进行了Pearson检验。计算结果如上页表3所示。
经计算,内地及香港上市REITs绩效(ROE)与其规模(Ln(市值))的相关系数0.5503,相关性在10%显著性水平上显著,可以认为其绩效与规模两者之间是具有一定相关性的。考虑目前内地和香港上市REITs样本量比较小,这种相关性还有待于更大样本量的检测,而目前造成这种相关性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规模增加所带来的基金管理规模效应,另一方面也可能是优秀的管理团队吸引了更多投资者而产生的良性循环。
四、利用REITs盘活国有存量物业的启示
美国的REITs之所以能得以快速发展,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为关键的原因有四个:
一是其业绩表现长期优良。根据美国房地产信托协会的统计,美国的REITs综合回报率一直优于道琼斯工业指数,纳斯达克综合指数以及标准普尔500指数的综合业绩。二是REITs收益的稳定性较好,较高风险高收益的科技类公司明显具有更高的投资安全性,且其收益又优于传统债券,因此吸引了大量的包括养老基金在内的低风险偏好投资机构。三是REITs有效地解决了其直接投资房地产所导致的流动性变现困难,REITs尤其是公开上市的REITs具有极强的流动性,交易费用极低,随时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低成本变现转让。四是美国对REITs完善的法律监管和REITs良好的公司治理,保证了投资者对REITs投资的信心。
以上这些REITs的优势对于已经在我国香港地区和内地上市的房地产REITs也是适用的,本文第三部分也证明我国内地及香港地区的REITs收益超过平均收益水平。可见通过REITs一方面使得投资者可以选择这些收益相对较高、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好的金融投资产品,对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提供了一个非常有价值的产品选择;另一方面,物业的持有人也可以通过REITs将其持有的物业予以证券化,快速回笼资金,实现轻资产运营模式,灵活资产配置,优化资产结构,提升其资产运营效率。从宏观层面看,REITs显著提升了物业资产转让的效率,降低了直接物业转让的交易成本,并通过分散持有,统一委托管理的模式有效促进了房地产行业运营的规模化与专业化运营。1980年后,美国REITs行业的快速发展同时伴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进一步专业化与深化,足见两者相互的促进作用。
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各类物业资产由原来的供给严重不足到逐渐过剩,闲置物业资产不断出现。2015年以来,国内除了中心城市的住宅物业外,其他物业资产都频繁发生滞销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越来越大的销售压力。对于中大型国有企业而言,其自持的经营性物业往往体量巨大,这其中包括酒店、办公楼、厂房、厂区、仓库、物流园区、工业园区等,这些物业基本都处于分散持有各自经营的状态,专业化运营水平不高,经营效率也不高,且由于大体量的整体物业可转让性差的特点,部分经营不良的物业资产反而成了拉低很多国有企业整体净资产收益水平的包袱。如果能通过REITs将这些存量物业资产予以证券化,一方面可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配置,并通过专业开发与运营管理,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另一方面也为金融市场投资者提供了风险相对较低、收益较高且稳定的金融投资产品。基于此,尽快通过顶层设计,完善国内REITs法律法规,解决REITs在国内的重复征税等制度障K问题,引导REITs的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相关从业者也应紧密关注此领域的发展及其对我国房地产行业带来的变化与机遇。Z
参考文献:
[1]李建飞.美国房地产信托基金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2005,(1).
[2]陈樱.我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发展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2009.
[3]潘留焱.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资产出表问题的探究[J].商业会计,2015,(15).
[4]李炜.香港、新加坡REITS市场及其上市中国地产REITS分析[D].上海交通大学,2013.
论文关键词:风险投资公司组织模式激励与约束机制
一、世界范围内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模式及其激励与约束机制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风险投资的生存环境就有差异,因此各国的风险投资的组织模式也形成了各自的特色。归纳世界各国风险投资的组织模式,大致有如下几种:一是以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为主体的美国模式,二是以大公司、大银行为主体的日本模式,三是以国家风险投资公司为主体的西欧模式。
在上述三种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模式中,各有其产生、发展的原因.从风险投资的内部架构上来说,不管它采取何种组织模式,都必须首先解决风险资金提供者与风险投资运作者(风险投资家)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产权委托一关系。在这种委托一关系中,应该解决好积极性(激励机制)、成本(约束机制)两方面的问题。与此同时,这种组织制度安排还应该保障运行费用较低,并且使者与被者双方在运行成本方面的信息尽量对称。
以下对这三种模式的特点及由此产生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进行简要分析:
(一)以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为主体的美国模式.
有限合伙制是风险资本市场的重大技术创新,尤其在激励一与约束机制方面具备独特的优势,具体表现在:第一,从激励机制看:有限合伙制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ship)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ship)组成,一般来说,有限合伙人主要包括养老基金、大公司和富有的个人、捐赠基金、投资银行、银行持股公司以及其他非金融公司,他们的投资占总投资的99%但只提供资金,不参与风险企业的经营管理;而普通合伙人为风险投资家,他们只提供极少量的资金份额,约1%,但负责资本的经营。风险投资的成败取决于普通合伙人,他们大多是大公司的资深管理人员,有些是技术方面的专家,有些还创办过风险企业.他们既是投资者,又是经营者,和企业一道成长。风险投资家给企业带来比其投资的货币价值大得多的价值,也就是所谓的增值投资(valueaddedinvestment.风险投资家为企业提供的不仅仅是资金,更重要的是专业的特长和管理经验由于普通合伙人在风险企业举足轻重的地位和责任,在利益分配上并没有按照入股比例来分成,而是采取了向其倾斜的方式,每年不仅可获得相当于基金总额2-3%的管理费,还可参与投资收益分配,普通合伙人可取得超过其投资比例的收益(一般可达20%以上):而有限合伙人一般取得风险投资基金收益的80%。这种制度安排的作用在于,比较充分地考虑了对风险投资家的利益激励,获利的大小完全依救于资本的收益水平,这就使他们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精心管理好资金。
第二,从约束机制看: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约束是多方面的.一是风险投资家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1%,但对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二是在有限合伙制中,可以对有限合伙人的违约作出许多规定.比如,一个风险投资持续年限通常不超过10年,到期即告解散,使得管理者不能永久控制基金,到期必须交回控制权;三是有限合伙制实行报告制度,即管理人须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报告基金运作情况,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对风险投资家起到控制作用;四是有限合伙制能有效地约束风险投资家,降低其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第三,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不作为纳税主体,有限合伙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由各个合伙人分别缴纳,使投资者避免了因为通过中介管理投资而产生的重复征税的问题.这种体制对投资人也是一种比较好的保护和激励。
在美国,国会和劳工部在法律上确认了有限合伙制企业的合法性,并于1976年修订了《有限合伙法》,1994年修订了《统一合伙法》,使得合伙制组织在法律设计上更为周密、精细和协调,更能恰当地平衡各方的收益与风险、权利与责任。I61正是由于有限合伙制在激励与约束方面所独有的特点以及其所具有的法律上的保障,因而美国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参与风险投资总额在1980年达到42.50l0,到1995年达到81.5%,显而易见,有限合伙制构成了美国风险投资的最主要组织形式,是人才资本与货币资本的有机统一体,反映了美国的风险投资业日趋组织化、机构化和专业化,也是美国风险投资业高度发达的标志。
(二)以大公司、大银行为主体的日本模式
在日本,风险资本投资人有52%是各类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有25%是证券公司,即风险资本投资人为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的风险投资公司占整个行业的77%.金融机构附属风险投资公司是日本风险投资的主要组织形式.这是日本人的投融资习惯和政府的政策导向的必然结果。日本的投资行为过于求稳,冒险精神和合作意识不强,使得有限合作制和私人投资方式在日本缺乏生存环境,加之政府的扶持政策主要是在贷款贴息与担保上,这是形成日本以金融机构附属风险投资公司为主要组织形式的根本原因。为这一模式直接服务的是日本的准政府风险投资公司,如政府通过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商工会中央公库等专门为中小风险投资企业提供优惠贷款,通产省下设的风险投资公司,为风险企业向银行贷款担保,科技厅下设的新技术开发事业集团,对高新技术项目提供5年期无息贷款.由于日本风险投资组织模式主要是金融机构附属公司和准政府投资公司结合模式,因此其从业人员中,具有科技背景和产业背景的很少,不利于科技项目创业早期的识别与开发,这也是日本风险资本集中于企业后期投资的原因之一。181正因为如此,在日本的风险投资公司中,风险资本管理人不能被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家,风险资本投资人(主要是金融机构)与风险资本管理人之间缺乏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三)以国家风险投资公司为主体的西欧模式
国家风险投资公司为政府开办,主要通过三种方式投放风险基金,一是贷款担保,二是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三是直接向风险企业提供补助金。国家风险投资公司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例如,英国的“技术集团”、法国的“技术创新投资公司”,都属于国有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风险投资公司。
有的国家除设立国有资本的风险投资公司外,还设立另一种鼓励银行给风险企业贷款而由政府以某种形式担保的“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例如,法国的“风险投资担保公司”,由政府提供10亿法郎的保险基金。
最后,简单地介绍一下台湾的风险投资公司,台湾推动创业投资业己有16年,其中历经1988"1989年过度的创业投资热及1990"1991年市场萧条期,自1993年起,创业投资业又再度活跃,许多创业投资公司所扶植的公司的股票纷纷上市。台湾风险投资公司采用的组织模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创业投资主体基本上属于私营性质,政府为了刺激创业投资的发展,于1994年起允许保险公司、民间银行参与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初期,政府规定创业基金必须投资于国内的高科技领域;在创业投资经过一定发展、取得一定成效之后,政府于1993年将投资领域放宽,允许将实收资本的30%投入于一般制造业。这一方面支持了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又使创司有了一定的投资自由度。
上述无论是以大公司、大银行为主体的日本模式、以国家风险投资公司为主休的西欧模式,还是台湾的股份有限公司模式,他们都是以公司制形态来组建风险投资公司,在组织模式及内部架构上不同于美国的有限合伙制形态,表现在激励与约束机制方面:在公司制中,在信息不对称也难以完全对称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是无法有效地控制人的道德风险的。在这种情况下,解决办法只能是加大股东对风险投资家的权力约束,股东亲自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但这又会产生抑制风险投资家积极性的负面作用,同时还会因决策程序复杂而难以满足风险投资活动的效率要求;同时,在公司制中,对投资人是按出资比例分红,没有对具有表决权的可转换优先股、管理股等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中常用的对风险投资家倾斜的激励机制;在公司制中,即使可以通过利润分成来激励风险投资家努力工作,但这种分成很难达到20%的比例。并且,公司制运行成本高,不能降低税赋,这对资本投资人缺乏一定的激励作用。
二、适合我国国情的风脸投资公司组织模式及其激励和约束机制
我国在投资者结构上,应逐步由政府主导向“民营官助”为主的模式转变。要大力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及高科技企业参与风险投资,放宽对保险基金、信托投资机构、养老基金、捐赠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介入风险资本运营的限制,多方面动员民间闲置资金,在扩大风险投资资金来源的同时,促进风险投资机构出资者结构的多元化.在此基础上,逐步将原有的政府主导型风险投资机构为主的模式向“民营官助”风险投资机构为主的模式转变.所谓“民营官助”,指的是民间经济主体负责风险投资机构的经营管理,而政府主要通过参与出资、参与发起设立、提供政策优惠等方式对风险投资机构予以支持。这将有助于确立我国风险投资运作的市场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行政干预和“软预算约束”问题。
在风险资本组织形式上,目前应以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为主,逐步引入有限合伙制基金形式,在风险投资机构内部,注重设计有效的法人治理机构.从美国风险投资运作的经验可知,有限合伙制基金是风险投资机构中将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完美地结合在一起的组织形式.但目前,由于有限合伙制得不到我国法律的承认和保护,1997年实施的《合伙企业法》也仅限于普通合伙企业,116咽而尚难成为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主导形式,而应以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为主,在今后,随着相关法律条件的具备,可逐步发展有限合伙制基金形式.但在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中,也需构造出资人对于风险资本运作者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这体现在:
(1)出资人除派员参加风险投资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外,作为风险资本运作责任人的高层经理人员,均采用专家聘任制,将资本运作权交给风险投资专家,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治理结构.
(2)在风险投资机构高层经理人员的报酬体系中,包括按投资额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费所转化的工资,投资净收入的比例提成及被投资企业中的股份期权等部分。
(3)将高层经理人员的自身利益与基金投资控制权的运用挂钩,为此规定:高层经理人员的收入必须向监管机构如实申报,并将其中的一定比例以股权资本方式投入被投资企业,且这些资本的退出有期限限制.
(4)风险投资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任何与本行业竞争性或有关联交易嫌疑的活动,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摘 要:投资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基本上是在嫁接金融学专业的基础上形成,在培养目标定位、课程设置、教学质量评价等环节上,未能较好地体现投资学专业特征和满足专业发展的需要。文章通过对湖南农业大学投资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问卷调查,探讨投资学专业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革投资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思路。
关键词:投资学;人才培养模式;高校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7)05-0082-03
截至2014年全国共有40余所高等院校开办投资学专业,湖南省的湖南农业大学、湖南商学院、怀化学院等高校开办了该专业,该专业是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浪潮及我国投资市场的发展过程孕育出的一个新兴专业。近几年投资市场的内、外环境发生了一系列深刻的变化,加之该专业创办的时间较短,如湖南农业大学于2009年才首次招收投资专业本科生,这一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积累的经验不多,基本上嫁接金融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在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专业教学体系的建立以及教学质量的评价等方面,还没有充分体现投资学的专业特征和满足专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如何设计更为合理的投资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
一、人才培养模式的内涵
人才培养模式就是与人才的教育培养有关的理念、学科分类与专业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课程体系、教学评价等所有环节的总和,即“人才培养目标是什么”、“培养什么样的人”和“怎样培养人”等几个重要问题[1]。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高等学校如何才能更好地培养出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首先必须转变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模式是本科教学的核心,关系到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各个教学环节的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特色的体现以及学生毕业后的就业及其发展状况。因此,各专业发展过程中应确立合理的人才培养模式,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投资学专业是一门融金融学、经济学、统计学、会计学、管理学等多门学科于一身,交叉性和应用性强的专业。该专业着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系统掌握经济、投资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具备固定资产投资、金融资产投资等各类投资决策和运作管理能力,具有较高综合素质与开拓创新精神的应用型、复合型的专门人才。人才培养模式的建立与运行是依据培养目标而确定的[2],在投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和实施过程中,应围绕该人才培养目标。
二、投资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现状调查与分析
为了解投资专业学生对人才培养模式的评价情况,笔者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式,调查对象为湖南农业大学投资专业大三、大四的学生及部分毕业生,调查分两次进行,第一次调查为2015年5月份,主要调查对象为2011―2012级投资专业学生,第二次调查为2016年6月份,主要调查对象为2013级投资专业学生,因为这部分学生在校时间长,对投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较为熟悉。调查问卷内容主要涉及投资专业学生对人才培养中的教学内容、课程设置、教学手段、教学方式、课程考核方式、教学质量以及就业前景的评价等。两次共调查了114名学生,包括2011级21人,2012级50人,2013级43人;男生46人,占40.35%,女生68人,占59.65%。
(一)专业教学内容
接受调查的学生中32人认为安排的教学内容合适,70人认为安排的教学内容一般,同时有7人认为不合适,5人回答说不清楚,分别占6.14%和4.39%。不合适的原因之一在于教学内容过于偏向理论。投资专业是一门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的专业,教学内容应理论和实践并重。在课程教学中,开设实践教学内容,有助于提高学生对该专业的学习兴趣,巩固课堂所学的理论知识。调查的大部分学生热爱实践教学,很喜欢和喜欢实践教学的学生占总样本的85.09%,实践教学内容中63.16%的学生喜欢大概两个星期(2016年为一个月)的投资模拟大赛。但是目前投资专业人才培养仍以理论教学为主,强调课堂知识的传授,教学实践环节相对缺乏。目前,实践教学环节主要是通过社会调查、虚拟投资模拟实验、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体现,其中社会调查、实习和毕业设计等由于教学条件欠缺,包括场地、配套设备等不足,这些环节多流于形式。虽然在教学计划中安排了为期半年或一年的实习计划,但很难落到实处,普遍存在走过场的现象,也缺乏有效的考核措施,对学生投资实践能力提高的作用还不够明显。
(二)课程设置
培养何种素质的投资专业人才受到课程体系的影响。投资专业教学计划中高等数学、英语等公共基础课占总学时(不包括选修课,下同)的比重为51.43%,统计学、会计学、财政学等专业基础课占总学时的比重为35.38%,证券投资学、项目融资、投资项目评估等专业主干课占总学时的比重不到15%。另外提供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理财、投资组合管理等21门专业选修课,共720个学时可供学生选择。这一课程设置c学生的主观意愿存在一定差距,他们认为专业主干课所占的百分比应最高,平均为44%,其次是专业基础课、公共基础课和公共选修课,所占的百分比分别为25%、19%、12%。大三、大四学生对该专业各课程的相对重要性,应具备什么样的知识结构最具说服力,所以他们的意见应该作为未来教学计划调整的重要依据[3]。
(三)教学手段及方法
教学手段包括现代教学手段和传统教学手段,是在教学过程中所运用的幻灯片、小黑板、多媒体、实物展示台等工具、媒体或设备。投资专业教学中教师主要使用的教学工具为黑板与幻灯片,这与学生的期望一致,63.16%的受调查对象希望黑板与幻灯片教学相结合。他们认为教学中幻灯片应是辅助手段,更希望的是教师能够生动地、深入浅出地讲授知识,而不是把多媒体课件变成电子版教材。该专业课程教学过程中使用的教学方法主要有讲授法、案例教学法、讨论法等。教师对重要理论知识的教学,一般采用讲授的教学方法,并结合相关理论,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讨论,以提高学生的判断能力、决策能力和综合素质。课堂教学中也采用讨论法,学生通过分组讨论,进行合作学习。当前教师在这三种教学方法的采用上以讲授法为主,其次是案例教学法、讨论法。但83.33%的受调查学生希望理论与案例相结合,认为案例教学法对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启发很大的学生占55.26%,希望教师在课堂上能够结合实际多分析一些案例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所学习的知识。
(四)课程考核方式
课程可划分为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理论课程又可分为必修的和选修的理论课程,各课程根据性质的不同考核方式不同。必修的理论课程考核方式以闭卷考试为主,绝大部分课程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30%,选修课一般以提交课程论文为主,少数选修课采取的是开卷考试的形式。实践课程多采用交实习报告和实习作业的考核方式。调查结果发现,认为理论课程、实践课程考核方式安排不够合理的样本学生分别占23.68%、28.07%。虽然50.70%的样本学生认为课程论文有助于提升寻找资料的能力,25.35%的样本学生认为课程论文有助于理解课程知识,但30.99%的样本学生认为写课程论文效果不理想。样本学生也认为课程平时成绩的比重应有一定的提高,占总成绩的37%左右比较合适。闭卷考试、开卷考试、独立完成课程论文、团体完成课程作业等课程考核方式中样本学生更喜欢开卷考试和团体完成课程作业,分别有50人、35人选择,各占样本学生的43.86%、30.70%。可见,目前该专业部分课程考核方式与样本学生所期待的也有一定的差距。
(五)专业教学质量
通过调查发现,学生对投资专业人才培养整体状况的满意度评价中,十分满意及满意的占54.39%,一般的占38.60%,5人回答不满意,3人回答说不清楚,分别占4.39%和2.63%,这说明当前投资专业学生对该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满意度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六)专业就业前景
2016年大学毕业生有765万人,高校毕业人数创历史最高,堪称史上最难就业季。但是,学生普遍认为,对大学生就业市场形势要分专业来看,某些专业扩招规模过大,容易造成供过于求。对于投资专业,接受调查的学生中,持十分乐观态度和乐观态度者共77人,占67.54%,但也有32.46%的学生对该专业的就业前景不看好,其中32人认为就业形势一般,有2人持悲观的态度,3人回答说不清楚。对于期待的就业单位,有13人希望是政府相关部门,从事有关投资的政策制定和政策管理;有29人希望到银行工作,占25.44%;有41人希望到证券、信托投资公司和投资银行工作,占35.96%;有31人回答其他,包括媒体、企业的投资部门等。
三、投资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思路
通过总结该问卷调查,可以发现,投资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仍存在不足,人才培养体系中还存在教学内容安排不够合理、课程设置不够科学、教学手段单一等问题。人才培养模式的改善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学校、教师、学生、社会等互相配合,只有明确培养目标,确定合理的人才培养过程,才能有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一)实施“产学研”一体化实践教学改革
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和产业升级,需要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是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质的投资专业人才的加盟。社会对投资专业人才的需求量呈上升趋势,投资专业人才的培养应适应市场和社会的需求,在教学中,可实施“产学研”一体化的实践教学改革,加强高校内部学院(系)之间、高校与银行、证券公司、企业、政府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交流与联系。首先,应加强高校内部学院(系)之间的联系。投资专业学生所需学习的内容范围较广,如需要了解银行、政府或者证券公司等组织的生产经营核算知识,因此需要加强投资系与会计系、数学系、工程系等之间的联系。其次,要加强高校与银行、证券公司、企业、政府部门以及教学科研单位的联系,将理论学习和实践学习紧密结合起来,参与为期6―12个月的实体投Y规划、操作过程。最后,实行本科生导师制,加强学生与导师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学生与导师之间应是双向交流,学生将学习、实习当中遇到的难题反馈给教师,教师与学生一起探讨研究,及时解决问题。同时,也可以建立创新科研基金,推动学生创新意识的培养,互动式参与教师课题,提高实践和科研的能力。此外,组织学生参加各类职业技术认证培训,如经济师、会计师、理财师等相关证书的认证,规定通过相关资格的认证可以获得相应的实践教育学分。
(二)完善课程设置
投资专业课程设置的原则包括:第一,构建层次清晰、紧密配合的专业课程体系。第二,理论教学与实务教学相结合[4]。专业课程设置方面,样本学生希望适当增加专业课的比重,以便能更深入地掌握投资学科的知识。因此,为适应金融市场的快速变化,在制定培养方案时应针对不同年度入学的学生制订不同的课程计划,合理分配课时,减轻非必要课程负担,着重于学生专业知识能力的培养。投资专业课程安排可以考虑在学生入学后的第一年,注重专业公共基础知识的传授和创新思维的培养。入学后的第二年,学习投资的基本理论和知识。从第三年开始,根据学生个性化发展的需要,设置企业财务管理、期货与期权、公司理财等理论课程及相应的模拟训练。第四年第一学期,学生必须到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参与投资实践活动,至少获得6个月的投资实践经验,并在教师的帮助下完成某一投资类课题,他们必须具有解决某一实际投资问题的工作经验积累,才能拿到毕业文凭和专业技能鉴定证书。在这个过程中,教师主要起指导者、管理者和促进者的作用,对学生进行潜能开发、心理品质培养及实践能力等全方位的指导,帮助学生制订学习计划,提供学习资源,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以及对学生进行考评。最后一个学期就是进行毕业设计(论文)。这主要是对实习过程中的经验进行总结或者对某一个项目制定出一个详细的投资规划。
(三)优化教学手段与方法
在教学的过程中,有效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方式是十分必要的,充分利用有限的课堂时间,离不开多媒体、视频、音频、课堂讨论等教学手段,并及时听取学生的反馈意见,适当调整。在今后的教学中,网络教学、慕课教学可以作为投资专业课程教学的一个改革方向,将课堂上的学习资料和视频放到网上,可以供学生学习、复习,还可以布置作业让学生之间彼此批改作业,巩固课堂知识。在今后的教学中,可以加入与投资学有关的课外内容,通过教师给定题目,学生选择题目,以团队合作或者个人完成的方式,查找资料,采用多媒体的方式向其他学生展示他们的成果,对每一个学生的选定题目建立相应的教师评审团,学生成果展示后,由教师对相应成果进行补充或者评价。对于优秀成果,可以考虑投稿发表或者作为立项项目,进一步开展研究。这个过程中既可以提高学生探究新知识的能力,也可以加强学生之间以及学生与教师间的联系。此外,在课程教学的过程中,应适当加入投资学方面的时事新闻和案例,让学生深入了解自己所学的专业领域[5]。
(四)实行多元化课程考核方式
当前课程考核的效果还不是很理想,无法考查学生的真实学习水平,不利于良好学风的形成,因此,在考核的过程中,除了闭卷考试外,还可实行多元化的考核方式,以科学合理测评学生的学习效果,全面考查学生的应用能力,尤其应体现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理论性强的专业课程,可采用传统的闭卷考试的方式,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个人表现等进行考核,适当提高平时成绩的比重。实践课程如投资模拟课程,可采用理论测验、上机操作、现场技能检验、实验完成后撰写实验报告与平时学习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的考核方式。选修课可采用课程论文、试卷考核、撰写调研报告等考核方式,也可适当采用开卷考试、团体完成作业(包括团队完成课程论文或者调研报告、团队制作一个多媒体等方式)与日常表现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参考文献:
[1]刘继坤,寇跃灵.国际化视野下高校人才培养模式的新探索[J].中国成人教育,2015,(2).
[2]博斌,曾伟.证券投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模式探寻[J].昆明大学学报,2006,(1).
[3]钟苏,牟小俐.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调查问卷分析[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5).
[4]匡远配,谢旭旭.台湾地区投资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经验与启示[J].中国电力教育,2013,(4).
[5]吕佳.“投资学”双语课程教学改革的总结与反思――以吉林师范大学财务管理专业为例[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2014,(5).
收稿日期:2016-07-11
作者简介:樊英(1984―),女,湖南益阳人,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农村金融与农业经济研究。
摘要:在当前的金融危机中,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法律纠纷,急需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风险进行明确划分和适当分配。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四类,其中最重要的是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该产品的各方当事人之间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对理财产品应实行“监管分业,产品混业”的管理制度,理财产品的品种不宜过多,应推出标准化的理财产品。银行在理财合同中设定的终止区间,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认定是无效的。在理财产品的质押问题上,应通过行政法规来弥补《物权法》的不足。在理财产品的诉讼中,只有在银行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理财产品的亏损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应修改《商业银行法》,将理财业务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
关键词:理财产品;信托;质押;终止期间;诉讼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银行接受投资人的授权来管理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由银行与投资人按照约定方式享有或承担。
近年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速度非常快。据中国银监会统计,2006年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只有1100多种,到2007年达到了3052种,2008年则达到了4400多种。(注:2008银行理财产品创新与风险管理论坛实录.(2008-11-20)[2009-01-25]./2008/11/2018302827224.shtml.)然而,在理财产品迅猛发展的同时,对理财业务的基础法律关系的研究却很少。在当前的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很多理财产品出现了亏损,引起了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因此急需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风险进行明确划分和适当分配。本文在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当前理财产品中出现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分类
我国商业银行现在推出了4400种理财产品,给投资者一种眼花缭乱的感觉。厚厚的产品说明书和艰涩的专业术语,更是让投资者无法区分良莠。对现有产品进行合理的分类,是确定法律关系的基础。笔者认为,对理财产品尽管有各种各样的分类,但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理财产品应分为以下四大类:
(一)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投资者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在这种产品中,投资者没有提前赎回的权利。投资者购买了这类产品,就意味着与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到期还本付息的理财合同,并以存款的形式将资金交由银行运营,银行在固定期限里,将募集资金集中并开展投资活动。该类产品通常会取得比同期存款高的投资收益,适合对理财产品不甚了解但希望在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取保守收益的投资者。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是比较传统的产品类型,商业银行将筹集的资金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低风险产品,是风险最低的银行理财产品。商业银行也可以将自己现有的一些业务转变成理财业务,比如可以将现有的优质贷款、信托产品转变成理财产品,根据这种资产的期限和预期收益情况,确定所发行理财产品的期限和预期收益率,然后向投资者出售理财产品,用募集的理财资金购买原有的贷款或信托产品。在这一模式下,银行将原本属于自己的利差收益让利于投资者,而换取了资产的流动性。
(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理财业务的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并不保证投资者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面向投资者推出的“风险与诱惑并存”的理财产品。该类产品在2007年取得较高的收益之后,2008年有了长足的发展,使很多投资者放弃了原先的固定收益理财产品,而选择了此类产品。
此类产品目前还未形成完善的产品系统,已经出现的产品有以下几种:
1挂钩类的衍生产品:该产品与一些指标相挂购,所挂钩的标的物五花八门,比如利率、汇率、股票波动率、基金指数、商品期货价格,甚至天气等。产品实际收益情况与存续期内所挂钩的标的物成正比(或反比),挂钩标的物越高(或越低),产品收益率越高(或越低)。这类产品是国外商业银行推出的产品,我国的商业银行是用理财资金来直接购买此类产品。
2银信结合产品:商业银行虽然不能直接进行股权性质的投资,也不能发行信托产品,但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购买信托公司发行的产品,将投资范围拓展到实业领域,当然风险和收益状况要视投资管理人、项目本身、企业资质等而定。
3银基结合产品;这种产品是商业银行与基金合作,发行理财产品,再由基金进入证券市场,突破了商业银行资金不能投资证券的法律限制。
4“打新股”概念产品:这是中国独有的一种理财产品,银行用理财基金申购新股,待股票上市后即抛售,赚取一、二级市场的差价。此类产品在2007年下半年和2008年上半年发展迅速,一度占到了银行理财产品的40%。但是,这种产品也不一定全部盈利,在2008年就出现了上市开盘价即跌破发行价的股票。在当前低迷的股市中,首次公开发售(IPO)已经停止,此种产品必须在股市起稳后才有市场。
5QDII基金:QDII是Qualifieddomesticinstitutionalinvestor(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的首字母缩写。它是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它是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发行的QDII产品,主要投资于港股和美股。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监会于2006年04月18日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QDII基金做了规定。
(三)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投资者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投资者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这类产品在保证本金的基础上争取更高的浮动收益,投资者在存款的基础上,向银行出售了期权收益权,因此可以得到普通存款和期权收益的总收益。这种策略可以以小博大,投资者最多也只是输掉投资期利息,以一笔门槛不高的投资,便可以参与诸如商品市场、海外资本市场等平日没有途径进入的领域,有较强的吸引力。
(四)商业银行承销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有着丰富的客户资源和良好的资信,所以很多机构都利用商业银行的信誉来销售自己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承销的产品有基金产品、保险产品、国债、企业债券等等。
商业银行在承销过程中的作用相当于证券市场上的承销商,收取固定的承销费用,不对产品的风险负责。当然,也有很多人对于商业银行承销此类产品提出批评,认为银行有出售信誉之嫌。
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中的法律关系分析
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中,各方当事人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只有界定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才能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处理好因理财产品而产生的各种法律纠纷。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有多种看法。在中国银监会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并未对此问题进行界定,但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办法》和《指引》答记者问时,却有如下说明:“《办法》和《指引》明确界定了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委托关系基础之上的银行服务,是商业银行向投资者提供的一种个性化、综合化服务”。(注: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答记者问.(2005-09-29)[2009-02-05].law-/fzdt/newshtml/21/20050929221655.htm.)
笔者认为,银监会将理财产品界定为委托关系是不正确的,实际上,在不同的理财产品中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笔者根据前面的分类,分述如下:
(一)在固定收益理财产品中,银行与投资者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
投资者购买了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之后,银行负有还本付息的义务,投资者享有收回本金并取得利息的权利,这与储蓄的性质完全是一样的,银行与投资者之间是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银行的这类业务属于资产负债业务,不属于中间业务。“在提供债权债务类理财产品时,形成了事实上的表内负债。因而商业银行通过个人理财产品募集到的资金属于银行负债的一部分,其资金的操作属于资产运用,从整个银行层次上看,个人理财业务的资金资产与其他资金来源与运用一样,计入资产负债表,成为资产负债表内业务”。(注:胡云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性质与理财行为矛盾分析.上海金融.2006,(09).)此类产品中银行要承担全部的投资风险,一旦投资失败,银行就必须用自有资金向投资者还本付利,影响到银行自身的金融安全。
对此类产品的最大争议是保底承诺问题,有人认为保底承诺违反了我国的现行法律,担心银行利用此种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一旦银行将理财产品转化为利率更高的准储蓄产品,就相当于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在一片争议声中,中国银监会在《办法》中还是允许商业银行销售固定收益理财产品。为了防止银行变相揽储,《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投资者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商业银行向投资者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总之,只要设定了条件,哪怕是一些无所谓的条件,就可以销售固定收益理财产品,这实际上是银监会给自己找了个台阶下。
在此类产品的审批方式上,银监会也表现出了犹豫的态度。在《办法》中,银监会规定此类产品实行审批制,商业银行必须事先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批,而其它类别的产品则实行报告制。从这样的规定中可以看出,银监会对固定收益类产品持谨慎的态度。原因有两个,一是担心商业银行变相高息揽储,形成恶性竞争;二是担心理财产品经营不善将会危及商业银行自身的金融安全。这一规定出台之后,引来了不少批评之声,银监会办公厅于2007年12月11日发出通知,取消了关于固定收益理财产品的审批制,改为报告制,也就是说目前所有的理财产品都实行报告制,没有实行审批制的产品了。
(二)在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中,银行与投资者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
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银行要对资金进行封闭式运作,理财资金自始至终不能与银行资金合并。不同期发行的同一种理财产品也不能合并,每一期必须单独核算,单独运作。银行必须保留全部的投资记录,并应当向投资者公布投资信息,允许投资者查询。在期满后,计算出每一期产品的投资损益,确定投资者享有的分红或应承担的亏损。此类业务属于银行的中间业务,理财资金不能并入表内,在整个理财过程中,理财资金必须保持独立性。
在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运作模式中,商业银行与投资者之间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投资者基于对商业银行的信任,将自己的资金委托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按照投资者的意愿,以商业银行的名义,为了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这些行为完全符合信托的构成要件。
将此类产品规范为信托,有利于更好地利用信托法原理调整和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我国已经有了《信托法》,我们就可以运用《信托法》来解决此类产品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三)在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中,银行与投资者之间是一种有担保的信托关系
此类理财产品的运作模式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一样的,每一期的产品必须封闭式运作,以确定盈亏,因此,此类产品也是一种信托。当这期产品有盈利时,投资者就可以取得收益,这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分红方式是一样的。银行作为受托人,本来是不对理财产品的盈亏负责的。但当这类产品出现亏损时,银行就必须承担全部的亏损,向投资者返还本金。为什么在出现亏损时银行就要负责呢?笔者认为,在此类产品中,银行既是受托人,同时又是保证人,银行对信托提供了一个最基本的保证:保证投资者收回本金;因此,银行与投资者之间是一种有担保的信托关系。
(四)在商业银行承销理财产品时,商业银行与理财产品的发行机构之间是委托关系。
商业银行在此过程中只是一个承销商,收取固定的承销费,并为投资者办理结算。商业银行是以理财产品发行机构的名义来销售这些产品的,投资者与理财产品的发行机构之间产生直接的法律关系,商业银行不承担法律后果。这样的销售方式完全符合委托的构成要件,理财产品的发行机构是本人,商业银行是人,投资者是第三人。因此,商业银行与理财产品的发行机构之间是委托关系。
商业银行在承销理财产品时,有责任对产品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产品提供者的经营管理、市场投资、风险处置能力进行有效评估,对双方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进行界定。如果商业银行在承销产品时有虚假不实的陈述,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商业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时,往往弄不清银行与产品发行人之间的这种委托关系,完全是相信银行的信誉才来购买理财产品的,所以一旦出现损失,投资者往往要求银行承担责任。在美国雷曼兄弟MINI(迷你)债券纠纷发生后,有很多投资人要求承销该债券的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当然,银行只要尽了自己的注意义务,是无需承担责任的。
三、当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中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及其解决建议
(一)在理财产品的监管方式上,我国应实行“监管分业,产品混业”的管理制度
我国的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当前,我国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都推出了各自的理财产品,信托投资公司原本就有类似的理财产品。三个监管机关分别出台了理财产品的管理办法,而这些管理办法互不相同,有很多矛盾和对立之处。但实际上这些理财产品的基本原理是相同的,运作方式也是大同小异的,产品之间是互相融通的。“现在银行的大部分理财产品投资于各种证券,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打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这些理财产品的复杂程度与风险已经远远超过了传统的银行储蓄产品,已经远非我国基于‘分业经营’的‘分业监管’体制所能有效管理。”如果禁止银行理财产品进入证券业和信托业的话,绝大多数理财产品就不复存在了。
短时间内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不会有所改变,对发行理财产品的主体是由三个监管机关按照各自的行业进行监管,而理财产品又必须混业经营,因此短时间内我国对理财产品实行的是“监管分业,产品混业”的监管体制。
(二)对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的主体资格应作必要的限制
中国银监会在《办法》中并没对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主体资格做出规定,也就是说中国境内的任何商业银行(包括信用社、外资银行)均可从事理财业务,而且银行的分支机构也可独立从事理财业务。实践中就出现了以下这些问题:一些地方商业银行和信用社把理财业务当成了高息揽储的手段,不顾自己的承债能力,超额发行理财产品;一些商业银行没有理财人才和经验,盲目地发行理财产品;一些外资银行将境外的理财产品直接在境内销售,境外产品受金融危机影响,引起了投资者的巨额亏损。笔者认为,理财业务是一项风险很高的银行业务,并不是所有的商业银行都适合从事理财业务。中国银监会应该制订出一些具体的标准,按理财产品的种类向商业银行颁发理财业务许可证。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规定从事固定收益类和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的条件
对从事这些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主要应当考虑其偿债能力,应对总资产、净资产、未清偿的理财品的余额占净资产的比例3个指标做出限制。
2规定从事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条件
重点应当关注商业银行是否具备理财的能力、理财资金运作的独立性以及以往的理财业绩。对以往业绩不佳,经常出现负收益的商业银行就应当取消其从事此类业务的资格。
3规定从事承销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的条件
能够从事承销理财产品业务的商业银行不宜过多,应当比照《证券法》关于承销证券的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承销短期融资债券的规定确定。
经过这样的限制,理财业务会往大的商业银行集中。
在理财产品的发行和申报主体上,笔者认为,应以商业银行总行为发行和申报单位,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只能是经办机构,不能独立地发行理财产品。这样有利于解决当前理财产品发行过滥问题。
(三)关于理财产品品种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已经推出的理财产品达4400余种,大部分产品是从国外引进的,有的银行甚至直接购买国外的产品。当前商业银行还在不断地推出新的产品,理财产品已成泛滥之势。在众多的理财产品中,有的产品设计极不合理,本身就蕴藏着风险隐患。因此,当前急需对理财产品的品种进行规范,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式应当简捷易懂,国外复杂的理财产品并不适合中国的投资者
当前国内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大多数不具备自我投资的能力,所以理财产品的设计应当考虑投资者的知识水平,不能推出一些过于复杂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操作方式应当让普通的投资者一看就懂,而且不能生歧义。商业银行也不能给产品起一些带有误导性的名称,对一些专业术语也应当解释清楚。国外的一些复杂的理财产品当前并不适合在中国推出,银行应当根据中国投资者的特点有选择地推出国外的理财产品。
2中国银监会应当确定一批标准化的理财产品
中国银监会作为监管机关,应在现有的理财产品中,根据实际收益情况,确定一批标准化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在发行标准化的理财产品时,不需再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直接发行。
3商业银行发行标准产品以外的理财产品,应当事先报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
当前理财业务全部实行备案制度,中国银监会事先不做任何审批,但是有的理财产品的风险是非常大的,一旦出了问题社会影响力非常巨大。有些产品根本就不具有投资价值,投资者不可能获利。中国银监会作为监管机构,必须对新产品的开发进行审批,只有获得中国银监会的审批后,商业银行才可发行新产品,成熟的新产品转化为标准产品。
理财产品的种类不宜过多,笔者认为总量不宜超过1000种,这对投资者和商业银行来说已经足够了。
(四)关于触发终止区间问题
在许多银行理财产品中,都设置有“终止区间”,当理财产品的净值低于区间的最低值,或者高于区间的最高值时,理财产品就会被自动终止,商业银行会自动平仓。比如,中国民生银行在2007年10月发行的一款名为“港基直通车”的QDII产品,该产品于2007年10月30日正式起息,产品期限1年。民生银行在合同中规定,当产品净值高于等于118%上限或者低于等于50%下限的时候,该产品将会被清盘终止。该产品在2008年3月18日净值恰好亏损一半,触碰到了产品规则中的下限,该产品在亏损50%的情况下被动斩仓,民生银行将清仓结算后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投资者在短短的几个月内就损失50%。投资者在接到民生银行的通知后,产生了强烈的反响,以各种形式表达不满,产生了很多过激行为。
笔者认为,设置终止区间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商业银行的这种做法是非法的,应予取消。理由如下:
首先,区间的上限剥夺了劳动者的投资收益权。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取投资收益,无论这种收益有多大,都应当归属于投资者,商业银行无权剥夺投资者的收益权。象民生银行所设定的118%的上限,在牛市中只要两个交易日就可达到,之后还可能获得更大的利益。
其次,区间的下限剥夺了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的机会。商业银行设置区间下限的目的,是担心投资者的投资全部亏光,设定个下限投资者至少还能拿回50%。但在股票市场中,一时的投资失败并不代表永久的失败,股市中没有永远的熊市。只要股市好转,就有可能挽回一些损失。商业银行强行平仓后,投资者再也没有挽回损失的机会了。
再次,在终止期间的设定上,投资人和银行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等的。当理财产品触及到终止期间时,银行可以强行平仓,提前解除合同。而投资者在理财产品封闭期间却无权提前解除合同,不能提前收回投资,投资者的资金丧失了流动性。权利和义务如此不对等的约定显然是无效的。
最后,理财产品的强行平仓会引起股市的动荡。银行理财产品的金额往往非常巨大,商业银行在强行平仓时,要在短时间内将巨额的股票抛入市场,这必然会引起股市的动荡,导致股价进一步大幅下挫,平仓的损失也会更大。
(五)关于理财产品的质押问题
商业银行所发行的理财产品绝大多数不能提前回赎,对少部分可以回赎的理财产品银行要向投资者收取不菲的违约金,违约金也阻止了投资者回赎。当投资者有紧急资金需求时,能否用理财产品向银行质押贷款,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
实践中,有一些银行针对自家发行的理财产品配套了相应的质押贷款业务。在1500多只银行理财产品中,有98只明确表示可以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为质押物,办理质押贷款手续。主要集中在光大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等。
上述银行虽然可以办理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尚未明确银行理财产品可用于质押,银行一旦接受质押,其质押权将可能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认为,银行的质押权无法得到法律充分保障,既无法对抗司法机构的冻结和扣划,也无法对理财产品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银行理财产品是持有人对银行的一种合同权利,既没有权利凭证可以交付,也没有特定的管理机关可以登记,设立权利质押将无法满足依《物权法》法理对质押的公示要求。
笔者认为,允许理财产品质押贷款已是大势所趋,理财产品具有特定性、可变现性,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权利质押的要求。实际上当前的法律障碍也并不难解决,《物权法》第223条规定了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其中第(七)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在短时间内无法修改《物权法》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理财产品可以用于质押贷款,并对质押当中的具体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关于质押公示问题,笔者建议在中国银行会的网站上设立专门的公告区,公众可以上网查询。只要在指定的网站上公告了,就可以对抗法院的司法查封和执行。
理财产品作为一种可质押的权利,并不限于在发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质押。如果能够建立起理财产品质押的登记和公示制度,商业银行完全可以接受它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作为质物。
当理财产品持有人到期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时,商业银行可通过行使质权以实现债务清偿。在债权类理财产品中,商业银行同时作为产品持有人的债务人,可通过抵消权的行使满足债权,并将余额退还产品持有人。在信托类理财产品中,作为理财资产的管理人的商业银行,可对理财资产折价以清偿债务。
(六)关于商业银行破产时理财产品的处置问题
随着金融危机的蔓延,美国雷曼兄弟等几家商业银行相继破产,其所发行的理产产品也成了众矢之的。美国雷曼兄弟发行的MINI债券,在香港已经引起轩然大波,并且波及到中资银行。所以,在商业银行破产的情况下,理财产品如何处置就成为一个热点问题。笔者认为对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区分,不同的理财产品应有不同的处置方式:
1对固定收益类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处置方式
在这两类产品中,银行与投资者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投资者可以作为债权人申报债权,按普通的破产程序进行清算。
2对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处置方式
此类理财产品属于信托性质,理财产品具有独立性,不能归入商业银行的固有财产。根据《信托法》第16条的规定,当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而应单独进行清算。
3对商业银行承销的理财产品的处置
在此类产品中,商业银行只是个承销商,只要商业银行不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商业银行就不对承销的理财产品承担法律责任。当发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破产时,投资者应向发行银行提出申报,由发行银行进行处置。所以,在美国雷曼兄弟MINI债券风波中,香港的很多投资者聚集在承销MINI债券的商业银行,要求这些银行赔偿损失,实际上这些银行并没有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义务。
在理财银行破产的问题上,还存在涉外问题。我国商业银行购买的国外的理财产品越来越多,一旦出现MINI债券这样的突发事件,国内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应对,值得探讨。在MINI事件当中,为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在雷曼兄弟宣布申请破产保护的次日,香港证监会对雷曼兄弟在香港运营的四家公司发出限制通知,禁止美国雷曼兄弟亚洲投资有限公司处理投资者及公司的资产并且不得将公司款项转出公司。与此同时,香港交易所于9月16日开市前暂停了美国雷曼兄弟证券亚洲有限公司在证券及股票期权市场的交易权利,并宣布该公司为失责人士。当日收市后,又暂停了美国雷曼兄弟期货亚洲有限公司的交易权利、连通HKATS电子交易系统的权利及期权结算所的参与者资格。这些做法都有效地在本区域内保全了投资者的利益,值得我们借鉴。
(七)因理财产品而引发的民事诉讼
受金融危机的影响,非保本浮动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近来出现了大幅亏损,投资者对商业银行的民事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在现有的案例中,法院绝大多数时候判决商业银行胜诉。
理财产品出现亏损后,商业银行往往将责任归咎于金融危机带来的系统性风险,但投资者对此并不认同。以某银行的一款QDII产品为例,该理财产品亏损50%,而香港恒生指数在此期间只下跌了30%,该银行大大跑输了大盘,用投资者的话说叫“割肉割到了地板上”。投资者由此认为该银行作为代客理财的专家在投资能力上存在缺陷。
出现上述情况后,银行要不要承担责任?现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银行就是信托中的受托人,无论出现什么样的理财结果,银行都不对盈亏负责;另一种意见认为,银行作为理财专家,理财能力理应高于普通投资人,在跑输大盘的情况下,只能说明银行没有尽到职责,在扣除系统风险后,银行应对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一种信托产品,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不应当对投资者的亏损承担法律责任,否则就违背了信托制度的基本原则,因此法院判决商业银行胜诉是有依据的;但是,商业银行并不是永远可以免责的,一旦出现下列情况,商业银行就应当承担必要的赔偿责任:
1理财业务不符合准入制度
这种准入既包括主体的准入,也包括产品的准入。比如,产品应该办理审批或备案的,商业银行没有办理审批或备案就发行产品。
2理财业务违反了现有的操作规范
为了规范理财业务,中国银监会了一系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一旦商业银行违反了这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就要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解决理财产品的纠纷时,除了要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之外,还要看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如果银行未能履行监管机关设定的法定义务,就可能导致银行承担更大的民事责任。
3理财财产不具有独立性
在信托类理财产品中,商业银行必须独立建帐、独立管理,商业银行不能将理财财产与其固有的财产相混合,也不能将不同的理财产品相混合。在理财合同中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财产与其固有财产进行交易,也不得在不同的理财财产之间进行交易。
4商业银行没有理财业务的完整交易记录
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应当保存理财业务的完整交易记录,并且应当定期地向投资者报告理财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如果商业银行没有这些交易记录,理财财产的亏损就没有了依据,所谓的亏损就成了一个黑洞,那么只能由商业银行承担亏损责任。
现实中的情况是,商业银行很少向投资人通报理财的交易情况,只是在理财产品到期后拿出一份盈亏报告,中间的交易过程投资人一概不知。投资人即使到法院,也拿不到原始的交易记录。更有甚者,有个别的商业银行根本就没有保存交易记录;所以,在举证责任上,应当采取倒置的方式,法院应当要求商业银行提供交易记录。
5商业银行利用理财财产谋取不当利益
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只能按事先的约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有的银行也称为“管理费”),不能谋取其它利益。但现实中出现了以下几种违法的情况:
(1)挪用理财资金,用于其它经营目的;
(2)隐性挪用理财资金,比如将理财资金当成质物进行质押;
(3)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比如在“打新股”的理财产品中,有的银行要获得30%以上的投资收益,这种约定是否合法,值得探讨。
6误导性陈述
商业银行为了推销其理财产品,在书面的宣传材料及口头的推销过程中存在大量的误导性陈述。比如,对投资收益的预测,商业银行往往按最佳的条件进行预测,得出的是最好的一种收益结果,但实际上这种最佳条件是很难出现的。投资者往往相信银行的信誉,认为银行预测的收益结果就是他们应当获得的投资收益。
银行工作人员还存在代客填写风险揭示书的情况,如果投资人没有亲自填写风险揭示书,就不能了解理财中的投资风险,法院就可以
认定银行没有告知投资风险。
(八)立法建议
审计署查账,
牵出博士挪用千万公款大案
2004年12月,国家审计署对神华集团金瓷科技实业发展公司进行财务审计时,工作人员吃惊地发现:该公司经理汪肇平等人将金瓷公司提前收回的世行贷款6000万元,以委托资产管理的名义转入北京国金公司,涉嫌挪用公款。
2005年1月,北京市检察机关正式介入查办此案。与此同时,汪肇平被神华集团纪委“”。期间,汪肇平向检察机关交代了他伙同副总经理王杨挪用1500万元并从中收受贿赂的事实。
8月31日,王杨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9月13日被逮捕。王杨在被检察机关从家里带走的时候,什么也没说。他只是留恋地打量了一眼自己居住多年的那栋住宅楼,发出了一声长叹……
不久,检察机关又顺藤摸瓜,查出王杨涉嫌贪污公款148万多元。
王杨,1964年12月10日出生在北京市一个干部家庭,父母都是国家农业部工作人员,从小受过良好的教育。1983年9月,王杨以优异成绩考入北京钢铁学院,由于成绩优秀,毕业后被分配至北京农业工程大学任讲师。从大学生到大学讲师,王杨在人生之路上迈上了一个大台阶,令同学和亲朋好友羡慕。1996年9月,王杨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攻读博士。他意气风发,学业有成,撰写的法学论文开始受到法学界关注,成了法学研究领域的一颗新星。1999年7月,手持法学博士研究生文凭的王杨,来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担任讲师,教授法学专业。
一向不甘平庸的王杨,开始寻求人生和事业的新突破。他实在不甘心把才华“浪费”在校园里,一直寻找机会到社会上闯荡闯荡。
几经周折,他终于在2000年5月调入神华集团属下的信泰珂中心任总经理助理。由于他有“法学博士”这块响当当的金字招牌,又加上他能言善辩,所以很快就得到升迁。2000年6月,王杨被任命为神华集团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副董事长。2002年5月,王杨的头上又多了一个头衔:金瓷科技实业发展公司副总经理。
此外,王杨还是中国民主建国会成员、北京市第九届政协委员。
如果不是过分相信自己的高智商而轻视法律的强大,王杨的美好人生也许会一直延续下去。然而,他却走上了另外一条路。
看着别人“转行”之后大把大把地捞钱,王杨的心再也没法平静了。凭什么他们发财,而我王杨就该守着清贫?从此,为了“钱途”,他悄悄地修改了人生目标……
王杨越想越觉得自己太犯傻:就凭我对法律的熟悉,如果稍微变通一下,不说发财,挣个几十万、几百万应该不成问题。1999年,他和前妻史某开始经营自己的公司。最初的一两年,他虽然没挣到多少钱,但却认识了很多关键人物,这就为日后能“发大财”做了很多铺垫。
法学博士导演“自拍自买”闹剧,贪污公款146万元竟藏匿于股市
2001年4月的一天,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几位法官来到北京,依法查封了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公司(下简称“中基公司”)办公楼,要求“中基公司”承担1000万元的担保责任,原因是“中基公司”湖南分公司不能按期还款。直到此时,员工们才如梦初醒:为了获得86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公司已将办公楼抵押给了银行。
接下来发生的事情,似乎更让人迷惑不解:“中基公司”在承担了1000万元的担保责任后,却并没有立即申请法院对办公楼予以解封。直到2001年5月29日这一天,当公司副董事长王杨在办公会上提出那个“金蝉脱壳”之计时,人们才恍然大悟。
王杨的确很会钻法律的空子。从那张盖有法院大印的封条上,他发现这样一个问题:办公楼的解封,其实根本解决不了公司和银行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问题,原因就是办公楼一旦被解封,公司就有可能因其他官司被查封。于是,在那次办公会上,王杨极力主张通过假拍卖的方式,将“中基公司”办公楼转移到同属神华公司的信泰珂中心名下。说白了,就是“中基公司”自卖自买。王杨说,这样做既可以保住办公楼,又可以伺机解决与银行的正式抵押手续问题。
假拍卖办公楼,不过是王杨抛出的一枚“烟幕弹”。他真正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化解公司目前的危机,而是趁机“捞上一把”。
办公会当场就通过了王杨的方案,并全权委托他办理拍卖“中基公司”办公楼事宜以及拍卖过程中的法律事务。
为了把“假戏”做“真”,王杨先是通过他的同学李某,让李某所在的北京某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北房公司”)充当竞买人。因为李某是该公司的总经理,事情很快就确定下来,并签订了“委托协议”。不过,委托方不是“中基公司”,而是信泰珂中心。该协议约定信泰珂中心委托“北房公司”办理“中基公司”办公楼评估与拍卖事宜,“北房公司”由此得到的费为170万元。协议签订后,王杨把2200万元的拍卖底价透露给了该中心。至此,在王杨的授意下,已有信泰珂中心和北房公司两家竞买单位参加竞拍。
随后,王杨又通过多出费用等手段,疏通了与价格认定部门关系,使其能按照他的要求和工作程序,对“中基公司”办公楼进行了评估。
2001年6月6日,北京某拍卖公司在法院的委托下,对“中基公司”办公楼进行拍卖。按照约定,两个竞买人只是象征性地举了一下牌子,办公楼就被信泰珂中心给“拍”走了。不过,购楼款则是由“中基公司”支付的。
拍卖结束后,王杨通过信泰珂中心将170万元“中介费”打到了“北房公司”账户上。经“北房公司”之手,王杨支付拍卖公司拍卖佣金、价格认证部门评估费、广告费以及“北房公司”总经理李某“辛苦费”等费用之后,还剩148万元。
他没有直接将这笔款装进自己的腰包,他需要一个“合法”的说法。
2001年6月下旬,王杨又“虚晃一枪”,让李某将剩余的148万余元公款,以李某的名义在广发证券公司北京朝阳门营业部开立股票资金账户,据为己有。王杨认为,148万元投入股市比存入银行更安全。他从法律角度讲论证过,这笔款一旦被追查起来,他也有个退路。
手上有了钱,王杨这才“真切地感受到了钱的魅力”。在他眼里,除了钱,似乎已没有别的什么能让他在乎的了。他已忘了当年要以知识报国的青春誓言,一头钻进钱眼儿里,再也不能自拔了。
常言道:一个人越是刻意在掩盖什么,就说明他背后一定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检察机关在调查此案时发现,148万元公款存入广发证券公司后,其中的117万多元均被王杨购买了“罗顿发展股票”。不过,这些股票自购买后至案发前,始终没有进行过交易。期间,王杨4次修改密码,并伪造了股票交易清单,目的是造成一种炒股交易的假象。案发前夕,因股票价格下跌,该资金账户中的股票市值仅剩19万多元。
移花接木,
1500万元公款被投入股票市场
在王杨的人生天平中,股票是一个很重的砝码。他常对人夸耀说,在炒股方面他有超人的才能。自己“卧薪尝胆”这些年,上大学、读博士、当公司老总,图的就是将来有一天能在股市上“出人头地”。他坚信,凭着自己对法律和经济的熟悉,在股市上不会“翻船”。
此时,在股市上,王杨再也不满足那种十万、几十万的“小打小闹”了,他需要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资金投入。他知道,要弄到这样一笔巨资,只有打公款的主意。
为了避开“挪用公款”的追究,早在1995年,王杨就未雨绸缪,与他人合伙成立了一家属于自己的公司“北京中融信投资咨询公司”。当时,王杨系股东发起人之一,后公司多次变更股东成员,到1999年4月的时候,公司的股东只剩下王杨和他的前妻史某二人了。当时,史某对成立公司的事情并不知情,是王杨用她的身份证到工商部门注册的。
公司弄到手后,王杨急于找到一家大公司来“挂靠”。于是,他通过朋友关系结识了时任北京信泰珂科技发展中心的总经理汪肇平,并将“中融信”挂靠在了“信泰珂”名下。1999年4月中旬,王杨将90万元划到“信泰珂”账上,然后再由“信泰珂”开出一张90万的转账支票,用于“信泰珂”参股“中融信”时工商登记变更前的验资之用。事情办妥后,“信泰珂”名义上持有“中融信”45%的股份,实际并未参与“中融信”的经营和管理。不过,此时的“中融信”已经有了“信泰珂”的“血统”,两个公司已经成了“一家人”。
王杨的“移花接木”计划,走出了关键性的一步。如此一来,他就为自己以后用公款炒股找到了某种“法律依据”。当2007年6月15日王杨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审判的时候,他的辩解就是:该笔资金的使用人是“中融信”。刑法中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因而不应该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
1999年5月,王杨得到一个“重要消息”:钢铁研究总院有一笔2600多万元的资金刚刚转到“信泰珂”账上,对方准备购买国家投资基金。当他得知这笔资金目前还在闲置时,兴奋地说:“天助我也!”
为了从中弄些钱出来,王杨多次找到“信泰珂”总经理汪肇平,极力宣扬股票一级市场的美好前景,并信誓旦旦地承诺:“我赚了钱不会亏待你的!”一次,王杨在宴请汪肇平时说:“一级市场没有风险,肯定赚钱,以后你的孩子出国留学或办移民,我会资助你的!”他还说他的爱人就在新西兰,已经有了绿卡,等你们退休后,大家就在新西兰或澳大利亚买块地,开个牧场,和子女们生活在一起。
汪肇平被王杨描绘的美好前景打动了。为了让这笔交易“合法化”,王杨又煞费苦心地与汪肇平签订了一份“委托投资合同”。很快,王杨就从汪肇平那里拿到了1500万元。1999年7月1日,王杨与某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签订“证券委托交易协议书”,并以“中融信”的名义在股票市场设立账户,由王杨和妻子具体操盘经营股票业务。
望着很容易就到手的千万元资金,王杨像做了一场梦一样,常常会情不自禁地为自己的精明深感得意。那时的王杨,似乎早就忘了“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的道理……
10个月后,在钢铁研究总院面临审计的形势下,王杨只好从股票市场上撤出1000万元归还了“信泰珂”。为了“假戏真做”,王杨还故意支付了67.5万元的利息,剩余500万元直到2004年才全部还清。
为了感谢汪肇平的“鼎力支持”,王杨在一次宴请汪肇平吃饭时,送给他2万元人民币。2002年夏天,王杨的妻子在新西兰给汪肇平之子存入银行1万元新西兰币(折合人民币3.3万元),作为其在澳洲期间学习的花费。很快,新西兰银行把存款对账单寄到了汪肇平家里,意思是1万元新西兰币已经到账。
在看守所关押期间,王杨曾坦言自己活得很累。动了这么多心计,到头来还是露出了马脚。他有些怀疑起自己的高智商来了。不过,自从被逮捕后,他心里踏实了许多,不再像从前那样怕街上的警车响了。
法学博士一审被判20年
2007年5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定管辖决定,王杨涉嫌贪污、行贿和挪用公款一案,由济南检察机关依法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王杨一直不承认自己有罪。他辩解说,信泰珂中心将1500万元交给中融信公司使用,是履行双方签订的“委托投资合同”,是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两个企业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并非挪用公款,汪肇平是中融信公司的董事,给钱是中融信公司发的津贴或是奖金。中基公司办公楼拍卖费中的148.46万元公款,是李某所在的金冠星公司具体支配、使用的,他没有占有和使用该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汪肇平在中融信公司担任的所谓“董事”只是徒有其名,其除了让中融信公司挂靠在信泰珂中心名下后提供给中融信公司1500万元公款使用外,没有给中融信公司做过任何其他工作,也从未参与过该公司的管理和经营,王杨给汪肇平送钱的真实原因就是汪向其提供了公款使用,所谓“津贴和奖金”只是名义而已,不能因此而否认其权钱交易的行为本质。虽然148.46万元公款存入了以“李某”的姓名开立的股票账户,但根据李某的证言证实,王杨操纵了拍卖的全部过程,股市账户中的钱款是其按照王杨的要求、以其姓名存入的,该款系由王杨支配使用。
2008年1月4日,济南中院对王杨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和行贿罪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开庭之前,王杨突然看到坐在旁听席上专程从北京赶来的老父亲,就喊了一声“爸”。然后,就被法警带进了审判区。此时,父子两个的眼眶都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