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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汉新欧”;丝绸之路;国际货运
[中图分类号]D8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4)22-0076-02
一、“汉新欧”运行现状概述
(一)重启背景
受货源缺乏、通关繁琐以及运费高昂等多重因素影响,2013年10月汉新欧专列首发之后便陷入停运状态。在湖北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武汉市交委协同湖北省商务厅、湖北海关等部门,共同出谋划策,在开通铁路口岸、缩短运营时间、降低物流成本、简化报关程序以及组织货源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使汉新欧于2014年4月23日恢复常态化运营。
(二)开通“汉新欧”的意义
第一,开通“汉新欧”是鄂博两地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实质性举措。继渝新欧、郑欧国际、蓉欧、粤新欧开通之后,“汉新欧”的开通,在我国开往欧洲的“中欧”班列又增加了一位重要成员,进一步加深了中国与中亚、欧洲等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的经贸往来,是湖北省以及博州和五师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和推进海上丝绸之路,形成全方面对外开放格局”的实质性举措。
第二,“汉新欧”的开通进一步提升了湖北在丝绸之路经济带上的地位。“万里茶道始于汉口”,历史上,武汉是古丝绸之路集聚中东部货物必经的一个重要节点,过去销往国外的丝绸、茶叶、瓷器等货物均是先走长江水路运至武汉,再到西安集结走陆路丝绸之路到达国外各地。如今,“汉新欧”开通,与从阳逻港到上海洋山港江海直达的水上通道和武汉直飞巴黎的空中通道一起,在武汉形成“陆海空”齐全赴欧大通道,更有利于长江中游城市群的湖南、江西、安徽等省市企业便捷地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借助“汉新欧”等多式联运大通道,武汉将会以更加积极、更加开放的姿态融入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
第三,“汉新欧”的开通,有利于增强内陆外贸企业竞争力,扩大内陆对外开放力度和规模。“汉新欧”的常态化运营为内陆外贸企业走出去提供了快捷便利的物流大通道,增强了内陆外贸企业竞争优势,拓展了对外贸易空间,扩大了对外贸易规模。同时,有利于国际物流巨头、大企业向湖北聚拢,进一步提升物流业竞争能力,加快武汉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第四,“汉新欧”的开通,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产业援疆,促进博州、五师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博州、五师是湖北省对口支援地,推进产业援疆是新一轮对口支援新疆的重点任务。当前,鄂博两地正在按照互动共赢思路加大产业园区合作。湖北省八个国家级工业园(区)与博州湖北工业园、五师荆楚工业园合作日益密切,已经有一大批湖北企业在博州、五师投资兴业;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与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的合作正在抓紧进行。“汉新欧”专列直通博州、五师,为博州、五师产品向西走出去提供了极大方便,为当地物流业的发展带来难得契机,有利于加快受援地开放型经济的发展。
(三)“汉新欧”运行情况
“汉新欧”国际货运大通道从武汉东西湖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出发,经安康、西安、兰州、乌鲁木齐,穿越哈萨克斯坦、俄罗斯、白俄罗斯,抵达波兰,全程运行15天。目前,汉新欧运营由汉欧国际物流公司(以下简称“汉欧国际”)负责,该公司由湖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华中航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组建,负责组织运输。按计划,2014年上半年,每月开行1~2个武汉至中亚、东欧铁路国际货运班列;下半年,每月开行2~3个武汉至欧洲铁路国际货运班列。2015年以后,班次将增至每周开行1~2个班列,逐步形成从武汉直达中亚、东欧,辐射西欧的“五定”国际货运班列。
为了有效组织货源、降低运行成本、缩短运输时间,湖北省采取了多项举措。在组织货源方面,汉欧国际积极引进合作伙伴,共同组织货源。首先,汉欧国际拿出20%的股份,邀请中铁国际多式联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集”)加盟,由中铁集负责在国外组织货源;其次,汉欧国际准备与哈萨克斯坦的一家物流公司合作,在新疆阿拉山口设立办事处,为汉新欧提供返程货源。第三,加强与沿途各国铁路公司合作,并在东欧和中亚各设立一个办事处,组织返程货源。第四,武汉市正积极申报“整车进口口岸”和加入“安智贸”,若申报成功,将对组织货源提供更多便利。目前,东风公司、冠捷、武钢已相继向汉欧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提出合作,甚至吸引湖南、江苏等省外货源。在降低运输成本方面,武汉市按每标箱进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重庆、郑州、西安等地。补贴办法五年内保持不变,具体补贴金额根据水运市场的价格变化一年一定,直至“汉新欧”完全实现市场化运作。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汉新欧”的运输成本仅高出水运成本的10%,极大地增强了吸引力。在提高运输时效方面,湖北省通过开通武汉铁路口岸,以及加强与沿线海关合作,实现了“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便捷式服务,将运输时间由去年的17天缩减为15天,比海运时间节省30天左右。
二、 “汉新欧”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制约“汉新欧”发展的主要是货源问题,特别是返程货源,依靠政府补贴降低物流运输成本,从而吸引货源的方式,不符合市场规律,从长远来看,难以为继。
三、解决返程货源“瓶颈”的建议
(一)积极争取优惠政策,加强市场前期培育
要抢抓国家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机遇,积极向国家提出申请,在武汉建立内陆自贸区试点。同时,积极向国家申请一些重要的高档货的进口口岸,如整车进口口岸、红酒进口口岸等。有了这些口岸的特许权,欧洲货物运输过来,报关地方在武汉,自然会促进回程货物运量的增加。同时,还要积极申请加入“安智贸”。
(二)加强与沿线国家合作,共同开发市场
积极邀请中铁国际多式联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集”)加盟,由中铁集负责在国外组织货源,近期争取在欧洲重要的港口城市设立办事处,组织返程货源。同时,加强与沿途各国铁路公司合作,通过资源共享、利益共分的模式,吸引国外铁路公司入股共同经营“汉新欧”。还要充分发挥对口援疆平台作用,借助阿拉山口口岸特殊地理位置与作用,组织返程货源。
(三)加强市场分析,制订营销计划
通过具体分析欧洲运往中国的货物信息,包括产品结构、运输路径等,积极寻找可放弃海运选择陆运的潜在产品。针对这些潜在市场需求,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制订合理的营销计划。
(四)拓展双边投资贸易领域
积极吸引中亚、欧洲国家来湖北投资,同时鼓励湖北企业到中亚、欧洲国家发展。
(五)加强与沿线国家的经济交流
积极开展湖北与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及地区的经济文化交流,联合开发旅游资源,共同开辟旅游航线,增开“汉新欧”旅游班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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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黎艳虹.基于作业成本法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成本核算及决策研究[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论文摘要 微信目前已经成为一全国性的重要社交平台,基于智能手机移动终端使微信的传播机制与规律都呈现出新的特点,提升了社会沟通的效率,同时通过微信进行的民事交易行为日益增加。毋庸质疑,合同是交易的核心内容,而采用新的科技手段的微信合同因具有传统合同所不具备的新形式或新特点。我国目前有关通过微信订立的合同法律几乎空白。本文将围绕与微信合同法律关系确立相关的问题作一下诠析。
论文关键词 微信 合同 纠纷 法律问题
2011年1月21日,微信横空出世,微信是一款基于智能手机通过网络快速发送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消息的即时通讯工具,集语音对讲、短信通信、即时通信等多种沟通功能于一身,并具备强大的LBS定位和扫描二维码等功能,其强大功能和社交关系链受到社会热捧。微信成为迄今为止增速最快的手机应用,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用户达到3.5亿,创造了国内外互联网领域的全新发展纪录。目前微信已经登陆东南亚、美国、港台、澳洲等市场,海外用户已超千万。随着微信的普及和功能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微信订立合同,广告,进行商业宣传,从事各种民事行为。
一、微信合同的概述
我国目前还没有正式的对微信合同进行定义的论述,而是笼统的把微信合同纳于电子合同之中。参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及我国《合同法》对电子合同可以界定,同时结合微信的特殊性,可以把微信合同界定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手机网络快速发送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信息,以更加丰富的类似于短信、彩信等方式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上述界定可以看出微信合同是以微信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移动手机网络条件下当事人利用智能手机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传统的书面合同(即“纸面合同”)是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的,而且手书签字和盖章还是合同真实性的证明。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都属于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因此微信属于电子合同中的一种。但微信合同具有其特殊性,既不同于传统合同,又不完全于同一般的电子合同形式,既可以通过短信、语音对话、图片等形式,也可以直接通过扫描二维码的形式成立合同,大多数微信合同具有即时性、随意性、无契约性等特点。
二、微信合同的订立主要途径
随着微信的迅速普及,通过微信进行的交易行为日益频繁,由于微信平台的便捷性和特殊性,微信合同具有即时性、随意性、无契约性等特点,订立微信合同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途径。
1.通过微信“小商圈”订立无契约关系的买卖合同。微信作为一款新社交应用程序,微信庞大的用户群都是潜在的客户,一些商家从中嗅到了商机,纷纷抢滩“微平台”,构筑起一个日渐繁华的“小商圈”。经营微信“小商圈”的模式大概是,每天在微信上商品信息,付款方式可到实体店内购买,也可在网上交易。例如在微信查找公众号一栏输入“代购”两字,便出现一连串公共营销账号,从零食、红酒到眼镜、服装、皮包,涉及面广,种类相当丰富。但是微信“小商圈”的买卖,没有评价机制、没有信用担保、没有第三方交易平台,微信店的交易模式完全基于买家对店主的信任,这种模式下的合同大都是无契约的买卖合同。
2.通过“朋友圈”形成的代购合同。微信平台的好会形成一个“朋友圈”,商业广告也随之带了进来,在微信越来越普及的当下,微信营销俨然成为一种销售模式,越来越多的人借机做起了全职或兼职买卖——即以“朋友圈”为平台,通过分享商品图片,达到推销产品进行代购的目的。不少人点开微信“朋友圈”时,看到的是满屏的商品推销广告,每天都有许多类似广告刷屏,“朋友圈”变成大卖场,圈里的朋友许多都不是专职做生意,而是帮卖家做兼职。主要就是把图片发到自己微信的朋友圈,有人私密你,想买就可以成交,利润可观。而这类的代购往往都是朋友、熟人之间进行的,因此不会有正式的代购合同,多数是无形的契约。
3.微信二维码扫描形成的合同。二维码是一种信息的表现形式,用某种特定的几何图形按一定规律在平面(二维方向上)分布的黑白相间的图形记录数据符号信息。微信二维码,则是含有特定数据内容、只能被微信软件扫描和解读的二维码。用智能手机的摄像头来扫描微信二维码,从而获得红人(例如电视专题采访幕后等)的名片、商户信息、折扣信息等。通过平面、户外、网络、印刷品等媒体可以很方便的让二维码露出。微信二维码其实就是利用微信的消息触达能力为商家提供了一种更好的运营方式,而这种方式正体现了智能手机信息化技术与传统运营方式的本质上的不同。微信用户在交易过程中扫了二维码之后,都将成为可能达成微信合同。
三、微信合同面临的法律问题
微信支持快速发送文件、语音聊天等诸多功能,这些其本身所具备的优势使得它在个人及商业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但是它本身的安全缺陷给用户造成了很大的威胁,这导致通过微信订立的合同面临许多的法律问题。
1.微信用户易被不法侵害。微信是基于移动网络客户服务器平台的,用户在自己的智能手机上安装微信程序,通过腾讯提供的服务器与其他用户进行交流。在这种模式下,用户发送没有加密的信息到服务器,服务器再转发到接收者,就给用户带来了安全隐患。目前,微信面临的安全威胁有恶意软件、穿透安全防御、信息垃圾等。其中,微信的联系人列表功能为各种恶意软件的大量传播提供了很好的目标获取基础。同时由于用户安全意识不足的特性,微信用户很容易相信来自好友发送的内容,有时从好友处发送的信息并不是安全的,这为病毒的传播带来了便利的条件,在智能手机感染病毒后这些信息很容易泄漏,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微信合同的纠纷难处理。微信不再仅仅是聊天的工具,通过微信订立的合同也受法律保护,但是随着通过微信订立合同的行为越来越频繁,有关合同纠纷成为了一大难题。微信合同纠纷,由于微信平台的殊性,虽然仍受到法律的约束,实际处理起来仍有不少的困难。微信合同纠纷与一般的合同纠纷在诉讼上有相同之处也有相异的地方,微信合同纠纷由于其特殊性,在诉讼过程中会产生很多新的问题。这些新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例如有关微信合同纠纷中的证据问题,按照传统证据理论证据在案件中的采用应该是客观的合法的和真实的,但在移动网络环境中的证据受到了极大的挑战。
3.微信中的虚假广告宣传。随着微信的流行,越来越多的商家通过微信各种广告,但不少都带有虚假、欺诈的性质,许导致许多微信用户上当受骗。在微信圈里,不少商家打出转发广告集齐赞就可以换奖品,因此不少微信用户在朋友圈里刷广告,点“赞”,微信上做积累“赞”换的奖品大到港澳游四天三夜礼券,小到几十元的润唇膏,虽然看似不错,可参与的人多,得奖的人少,结果是空欢喜一场。这种“举手之劳”的事,激起不少“微友”们的热情,在微信朋友圈里经常看到这样的宣传,甚至有的人为了奖品刷朋友圈,隔几分钟就刷。当符合条件的微信用户前往兑换时,有的商家称只能在固定时间段领取赠品,有的称活动提前结束,由于标的数额普遍较小,许多受骗者最后选择了沉默,这样的微信广告欺诈行为不在少数。
4.微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难。许多消费者在微信“朋友圈”、“小商圈”上购物都栽过跟头,售后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证。例如在微信上买了一件商品,到货后发现根本和图片上是两个样子,而卖家货物却不退换。微信上都是先付款再发货,钱已经付给卖家,如果不给退货,买家一点办法都没有,也无法寻求维权的渠道。现在的微信朋友圈,不但有友情,还有商情,圈里的人都是朋友、熟人,经常更新有什么新货了,真的买到物美价廉的还好,如果买到的东西和介绍差别很大,碍于朋友之间的面子,碍于情面又不好维权,只能吃哑巴亏。这种交易虽然便捷,但也隐藏着很多法律问题,微信朋友圈是一个熟人圈,但采取网上交易方式,买卖双方没有构成契约关系的买卖合同,若出现纠纷,很难处理。
四、微信合同的法律规制
随着微信广泛使用,在智能手机移动网络交易过程中,微信合同纠纷中的许多问题凸显出来,因此必须通过相关法律措施对微信合同进行规制。
1.完善有关微信合同纠纷处理的法律实施。微信合同作为电子合同中的一种,但微信合同纠纷由于其特殊性,明确针对微信的相关法律法规仍是空白,现行立法中尚没有具体界定电子证据的类别,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能否成为定案证据需要我国法律去界定、解释。但是微信合同中的证据由于基于智能手机平台的特殊性,具有即时性、随意性、无契约性等特点,在取证方面留下了很大的难题,证据的提交中也有一定困难,消费者通过微信进行的无契约合同难拿出证据来维护其权利。目前微信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给立法司法提出了新要求,因此我国应当完善多元化的合同违约及纠纷解决机制,细化法律处理、仲裁诉讼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增强现行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操作性,使这些机制和手段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为微信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