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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安全

时间:2023-02-07 13:54:15

进出口食品安全

第1篇

应用情况该方法目前在厂址选择、风险评估、安全生产、供应商选择等众多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张先起成功地利用TOPSIS法对邯郸市化工区地下水质污染情况进行分析,根据计算数据对污染情况分级。该方法在食品卫生方面的应用也有所报道,梁祖美统计福建莆田市5年来食品卫生监督数据,并运用TOPSIS法对这些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成功地对1996-2001年间食品卫生监督质量水平进行综合比对评价;陈孟裕也曾利用美国军工标准建立了出口食品农产品风险评价体系,但其研究并未对进出口食品的风险因素具体深入分析,也未做进一步的研究论述;郭爱明利用TOPSIS法的基本原理和数学模型,研究了最适于该食品企业的生产决策,使利润得到了最大化。在风险量化方面,袁博采用改进的TOPSIS法对五种不同的航空装备研究技术方案的风险进行了量化研究,并根据风险大小确定了较为优化的技术方案。

2TOPSIS法在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风险定量评估中的应用

当前,在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域,检验检疫机构对监管工作风险的研判主要是依靠定性判断,为科学定量地评价工作风险的变化,并清晰地认识这一变化趋势,进而采取更加合理的前提方案或纠偏措施来降低进出口食品监管工作风险,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笔者试图将TOPSIS法应用于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风险评估中,将二者有机结合,并建立评估模型,从而为检验检疫机构评估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风险提供一种科学方法,这样,风险决策制定才能将所有不确定性范围的信息考虑在内。其基本步骤如下:

2.1成立工作风险分析专家小组。根据《GB/T22000-2006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中关于食品安全专家小组组长和人力资源的要求,风险分析专家小组至少应由以下人员组成:组织内分管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法制专家;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链的各类业务专家,包括食品原料初级生产的安全控制(如种植、养殖和农业化学投入品管理)、食品加工、检验、检疫、检测、食品风险分析和HACCP专家等;工作流程监管和官方证书签发管理方面的专家;人力资源管理和纪检监察方面的专家等等。若本单位或部门缺乏某方面的专家时,可以从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行业协会或企业聘请外部专家。

2.2由风险分析专家小组确定进出口食品有哪些工作风险,并进行分类。同时,整理近年来进出口该类食品的进出口贸易和监管情况,例如检出的超标情况,监管队伍人员和资质变化情况,以及企业和国际市场变化情况的数据,以使评估建立在广泛的数据基础上。

2.3对风险因素量化评估。风险分析专家小组在对这些数据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对每一个风险因素进行量化评估,评估的依据是美国军工标准MIL-STD-822C。该标准风险评价由危害严重性和危害发生的概率等级组合而成,用半定量打分法构成风险评价指数矩阵和风险评价准则,具体如表1所示。以该指数矩阵将风险评价进行科学量化。其中A、B、C、D、E表示危害发生的频率,I、II、III、IV表示危害的严重性,具体如表2和表3所示。之后根据评估结果建立原始数据矩阵。设有m个评价对象(用于比较和研判的工作风险),n个评价指标(即风险因子),则评价对象的多指标评价矩阵X=(Xij)nm。其中(i=1,2,…m;j=1,2,…n),Xij表示第i个评价对象的第j个评价指标的评价值。该矩阵模型如下:在评价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风险中,为了使该模型便于计算到最优解和最劣解的距离,使不同产品在不同情况下的工作风险评估有相同的参考值,更具有可比性,规定矩阵Xij的第一行为风险最小的情况,即数值全部为20,矩阵最后一行为风险最大的情况,即数值全部为1。

2.4同趋势化处理,构造规范化矩阵。构造根据公式①进行从而形成规范化矩阵Zij=(Zij)mn.然后根据规范Zij,确定评价对象各指标的最优解和最劣解,即为矩阵Zij各列最大值和最小值构成的最优和最劣向量,分别记为Z+=(Zmax1,Zmax2,Zmax3,…,Zmaxm),Z-=(Zmin1,Zmin2,Zmin3,…,Zminm)。一般情况下Zij的第一行和最后一行即为最优解和最劣解。由于本研究在对风险因子打分的时候,风险专家小组已综合考虑各个指标的权重,因此未计算加权矩阵。

2.5计算到理想解的距离并综合评价。计算规范化矩阵Zij中各方案到理想解的距离Di+和最劣解的距离Di-,然后计算各样本点与理想解的接近度Ci,Ci值越大,效益越好,表明离最优解越小,风险就越小。这样,就可以按照Ci来量化地反映某种食品进出口监管工作风险的大小,并加以比较分析。Di+和Di-以及接近度Ci的计算公式如下:

3评价体系应用举例

为使本文的研究贴近实际,笔者结合日常工作举例分析。连云港市进出口紫菜涉及到近百家企业,2012年的进出口额约为5亿人民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并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然而近年来,随着养殖海域的污染加重,紫菜产量和市场行情的变化等等,进出口紫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风险也发生了一些变化。通过该评价体系的应用,即可定量反映近3年来进出口紫菜监管工作风险的变化情况。应用步骤如下:

3.1风险评估小组的建立。结合实际情况和现有人力资源,建立风险评估小组,由分管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组员包括一线监管人员、检测人员、HACCP体系专家、法制和纪检专家、紫菜养殖和生产加工企业主等,以确保对进出口紫菜风险评估的科学性。

3.2整理和分析进出口紫菜风险因子和近年来的行业风险数据。

3.2.1通过整理数据和记录确定进出口紫菜监管工作风险包括三个一级指标,分别是产品风险,队伍风险和其他风险,每个一级指标由若干个二级指标构成,如表4所示:

3.2.2从以上三个一级指标和11个二级指标入手,统计近3年来我市进出口紫菜的风险和贸易变化情况,具体统计数据和情况见表5。从表5反映的情况来看,在产品风险方面:总的来看近3年来我市进出口紫菜不合格的批次都在增多。一是每年都存在微生物超标的情况,且批次呈上升趋势,2012年甚至出现了致病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阳性。二是2012年以来出现了2批次的重金属超标。其中重金属方面主要是针对出口到欧盟和新加坡,以及马来西亚这些对镉有较高要求的国家。三是今年以来检出2批次的添加剂超标,对于风险点A4,2012年我局从进口韩国干紫菜中检出添加剂聚二甲基硅氧烷阳性结果,而该物质在GB2760-2011中不允许使用,为此,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166号风险预警,要求各口岸加强对韩国进口水产品的检测,凡该类物质阳性的均不得进口。因此,风险点A4的工作风险程度较高。在队伍风险方面:我局近年来监管人力资源数量基本没变化,而且随着参与课题立项的增多,队伍业务能力也得到了提升,同时随着国家局和省局陆续出台和完善相关监管工作规范,我们的工作依据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但是近年来新进人员的增多,也导致了由于不熟悉业务造成的风险。在其他风险方面:一是2012年以来中日领土争端不断升级,这给中日贸易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风险。

二是2012年由于气候的变化对紫菜产量造成了较严重的影响,今年我省沿海三市紫菜原藻减产40%以上,这对国际国内紫菜价格和供求关系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三是今年以来实施了新的《紫菜原藻养殖基地备案细则》和新的《干紫菜等级标准》,在紫菜交易会以及企业定期监管时加强了对企业体系文件和记录的审查,同时,2012年我局积极指导有意愿的企业提高管理和检测水平,整改存在的不符合项,从而上升为一类企业,这些措施也相应降低了部分风险。但是,从近年来进出口紫菜贸易数据来看,近3年来伴随着风险的增加,进出口紫菜的批次,数量和金额基本都呈增长态势。即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监管工作风险也在增加。

3.3由风险评估小组依据MIL-STD-822C对每个风险进行量化评估,得出最终风险系数。风险评估小组在会商的基础上分别对每个因素综合打分,并据此建立多指标评价矩阵X=(Xij)nm。其中i表示评估的对象,即不同年份的监管工作风险;j表示评估对象的某个因素,因此Xij表示的是第i年监管工作风险的第j个因素打分情况。其中不包括第一行和最后一行。根据以上风险和贸易变化情况,由风险评估小组结合多年一线实际工作情况,对这些风险因素进行打分量化,科学评估每个风险的系数,经过打分统计,建立的多指标评价矩阵如下:

3.4将以上矩阵进行规范化处理。

3.4.1在本文的研究中,风险指数越大,工作风险越小,对结果有正影响。采用公式①进行规范化处理,经计算得到的规范化矩阵为:3.4.2最优解和最劣解的确定。由于原始矩阵Xij第一行和最后一行分别为最优情况和最劣情况,因此计算得到的规范化矩阵Zij第一行和最后一行分别为最优解和最劣解,分别记为:

3.5计算到最优解和最劣解的距离以及与最优解的贴近度。根据以上数据和公式②、③,计算最优情况和最劣情况,以及2010年到2012年风险评估向量到最优解和最劣解的距离,并依据公式④计算与最优解的贴近度。计算数据如表6所示:

3.6结果分析通过以上风险评估将风险量化,并计算得到表6的结果,该表为我们科学呈现近年来进出口紫菜监管工作风险变化情况。通过结果发现,近3年的Ci值总体上呈下降趋势,且2012年的Ci值远小于2010年和2011年的数据,同时2011年Ci值相比2010年略有增加,但增幅不大。综合分析认为近3年来我市进出口紫菜行业的监管工作风险在呈增大趋势,且2012年工作风险增幅较大,这提醒我们监管人员,尽管相对于其他动物源性水产品来说,进出口紫菜风险稍小,但不可忽视的一点是,必须重视近年来风险的快速增加,需要对整个工作链进行风险排查,并对关键风险因子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来降低进出口紫菜工作风险,进而采取更加合理的前提方案或者纠偏措施来降低进出口紫菜监管工作风险,保障进出口紫菜的安全。

4讨论

TOPSIS是一种成熟的统计学计算方法,将该方法应用到日常进出口食品监管工作中,是一种方法的创新,为我们的工作提供了科学的数据支撑,这种量化的风险数据使我们对进出口食品监管工作风险变化情况了然于胸。该评价体系结合了风险评估和TOPSIS的优点,既可以通过Ci值的大小反映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风险的总体评价,也可以通过风险评估给出所有风险因子的风险系数,因此可将二者结合从宏观和细节方面选择措施对工作风险加以控制。笔者认为可以进一步对该方法的应用作探讨:

4.1依据该评价方法体系建立精细化管理模式根据该评价体系计算得到的Ci值用以判断某类商品监管工作风险,Ci取值在0-1之间,该值越大说明越安全,风险越小。每一次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其影响程度都不同,相应的Ci值也不同,因此,可根据Ci值的大小确定选择何种监管措施。具体到某类商品而言,可将Ci值科学的划分为几个区间,通过大量的数据分析,判断每个区间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风险程度,当Ci值超过某一阈值的时候,应当在日常分类管理的基础上采取相对宽松或者相对谨慎的监管方式,或者为监管方提供预警,表明该食品进出口监管工作风险处在临界值。具体到实际应用中,各个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工作风险进行动态评估,并设置一系列可以接受和不可接受的数据,然后分别计算其Ci值,将该值作为阈值。这一模式的建立为监管方采取何种程度的监管措施提供了科学的数据支撑,从而实现精细化管理,这样的管理也更加科学。

第2篇

2015年上半年,我国从179个国家或地区进口食品55.2万批、2035.2万吨、222.3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1.9%、21.2%和-10.8%。其中进口食品贸易额列前10位的分别为:欧盟、东盟、美国、新西兰、巴西、澳大利亚、俄罗斯、加拿大、乌克兰和韩国;油脂油料类、乳制品类、水产及制品类、肉类、粮谷制品、酒类、糖类、饮料等为主要进口食品种类。

2015年上半年,质检总局进一步完善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严格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大力落实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积极推进食品安全国际共治,有效地保障了进口食品安全,上半年没有发生重大进口食品问题。2015年上半年,从57个国家或地区的进口食品中共退运或销毁不合格进口食品1225批、4960吨、1452万美元,同比分别减少12.3%、31.8%和增长67.6%。其中,饮料类、糕点饼干类、粮谷及制品类为主要不合格食品种类;不合格进口食品的主要原因包括:食品添加剂不合格、微生物污染、品质不合格等。

质检总局于今年世界卫生日(4月7日)了《2014年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15年上半年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的,将更好地引导全社会了解进口食品总体情况,搭建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为各级检验监管部门做好进口食品监管工作提供参考。同时,为我国食品产业质量安全管理与发展战略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2015年上半年中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内容如下:

随着贸易全球化发展,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升,进口食品已经成为我国消费者重要的食品来源,消费者对进口食品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多年来,质检总局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高度重视进口食品安全工作,不断完善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严格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大力落实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积极加强食品安全国际合作,保障了进口食品安全,没有发生重大进口食品问题,为保障我国消费者健康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2015年上半年我国进口食品贸易情况

(一)进口数量快速增长。2015年上半年,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共检验检疫进口食品 55.2万批(货物批,下同)、2035.2万吨、222.3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1.9%、21.2%和减少10.8%。2005-2014年的10年间,进口食品贸易额增长4.3倍,年均增长率达17.6%(图1)。

(二)进口来源范围广泛。近年来,我国进口食品来源地更加国际化。2015年上半年,我国从179个国家或地区进口食品,其中进口食品贸易额列前10位的分别为:欧盟、东盟、美国、新西兰、巴西、澳大利亚、俄罗斯、加拿大、乌克兰和韩国,共177.0亿美元,占我国进口食品贸易总额的79.6%(图2)。

(三)进口种类十分齐全。近年来,我国进口食品的品种几乎涵盖了全球各类质优价廉的食品。2015年上半年,我国进口食品贸易额列前10位的食品种类分别为:油脂及油料类、乳制品类、水产及制品类、肉类、粮谷及制品类、酒类、糖类、饮料类和其他加工食品类和干坚果类,共208.7亿美元,占我国进口食品贸易总额的93.9%(图3)。其中:植物油、乳粉、肉类、水产品等大宗食品的进口量分别达到339.6万吨、98.7万吨、132.5万吨、200.6万吨,进口食品安全与消费者健康安全越来越息息相关。

(四)进口口岸相对集中。近年来,我国进口食品的口岸越来越多,但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2015年上半年,我国有287个口岸进口食品;进口食品贸易额列前10位的口岸分别是:上海、天津、青岛、深圳、大连、广州、厦门、烟台、南通、北京,共160.3亿美元,占我国进口食品贸易总额的72.1%(图4)。

二、2015年上半年我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状况

(一)进口食品安全状况稳定。多年来,我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总体情况一直保持稳定,没有发生过重大进口食品质量安全问题。2015年上半年,国家质检总局进一步加大对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力度,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从57个国家或地区的进口食品中检出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的进口食品共1255批、4960吨、1452万美元,不合格进口食品批次同比减少12.3%,进口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图5)。

(二)不合格进口食品的主要种类。2015年上半年,几乎所有种类的进口食品均有检出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其中不合格进口食品批次列前10位的种类分别为:饮料类、糕点饼干类、粮谷及制品类、糖类、其他加工食品类、水产及制品类、酒类、乳制品类、调味品类、干坚果类,占检出不合格进口食品总批次的90.1%(图6)。

(三)不合格进口食品的主要来源地。2015年上半年,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从57个国家或地区的进口食品中检出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的进口食品,其中不合格进口食品批次列前10位的来源地分别为:欧盟、中国台湾、东盟、美国、日本、韩国、加拿大、挪威、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占检出不合格进口食品总批次的91.5%(图7)。

第3篇

王岳松 美国食品安全专家

桑立伟 国际食品安全协会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布瑞克食品安全与产业发展战略研究中心主任

赵永杰 千喜鹤工业集团企宣经理

2011年1月4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了国会两院通过的《食品和药品管理局食品安全现代化法》(简称《食品安全现代化法》),使之成为正式法律,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将面临70多年来最大一次改革。为了对《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所包含的内容。产生的背景及影响有进一步地了解,同时帮助国内食品出口企业更好地加以应对,本刊特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及企业相关负责人对《食品安全现代化法》进行分析,解读。

记者:在谈到《食品安全现代化法》的重要性时,美国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局长玛格丽特・汉伯格说,“《食品安全现代化法》,为建立基于预防的21世纪食品安全体系奠定了基础,这对于美国人民的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那么,如此重要的一项法案,其是在怎样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呢?

王岳松:食品供应安全对公众健康有很大的影响,据统计,超过200种疾病可以通过食品传播。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近几年的数据显示,美国每年遭受食源性疾病侵袭的人数大约占总人口的1/6,总数达4800万,这其中包括住院12万人、死亡3000人。近年来,美国国内频发的涉及菠菜、花生酱,鸡蛋的食品安全事件,充分表明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预防系统的重要性。过去几年,美国进口的国际食品中,有人为有意污染的奶制品和受种植地水源沙门氏菌污染的辣椒产品等,这些食品在安全方面产生的问题,对美国现有的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很大程度上,如果美国国内和国际上食品供应的每个环节的参与者都负担起自己的责任,科学预防可能发生的食品风险,很多食品安全事件便可以有效避免。为了建立统一的食品标准,持续完善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美国国会于2010年12月21日通过了《食品安全现代化法》,该法于2011年1月4号经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后,已成为正式法律。《食品安全现代化法》将FDA在食品方面的工作重心,从食品污染的事后监管反应转为事前科学预防,以期为美国的食品安全提供保障。

记者:《食品安全现代化法》主要包含哪些内容,调整的要点包括哪些方面?

王岳松:《食品安全现代化法》加强了对美国国内与国际食品供应链的管理,并要求供应链上各个环节的责任方需建立全面的预防控制机制,其主要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食品设施(生产厂等)必须制定书面的预防控制计划,并列出产品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与此同时食品设施还必须有完善的监控机制和监测记录。

进口商须承担相应责任,负责对国外供应商有效的预防控制计划进行验证,以保障其生产食品的安全性。同时,由于FDA要求高风险食品须通过第三方机构认证,因此已通过权威的第三方机构认证的食品可简化进口程序,加快通关速度。此外,其他国家食品生产企业的相关设施须通过FDA认证,已通过认证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可以通过参加一个自愿项目,以实现快速审批。对于拒绝接受对其设施进行检测的企业,FDA可禁止其生产的食品入境。

FDA必须为水果和蔬菜的种植和收割制定科学的最低标准,这些标准同时考量自然风险与人为因素,包括土壤、卫生,包装,温度控制、种植区的动物、以及水源等。

FDA可对不安全食品实行强制召回,并对可能违法的产品予以行政扣留。此外对于^体健康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甚至死亡)的产品,设施,FDA可临时停止其注册。

FDA须增加食品检测频率,制定全国农业和食品安全战略,建立一套和其他国内外政府机构合作的体系,促进州一级检测机构的相关能力建设,进一步保障全国的食品安全。

桑立伟:《食品安全现代化法》调整要点主要包括:

1、进口商须审核外国供应商和进口食品是否安全可靠,没有实行该审核程序的进口商不得进口食品。

2、增加FDA检查食品厂的次数,风险厂房每年1次,其它厂房至少每4年检查1次,允许FDA与外国政府达成协议,以便检查相应的食品厂增加现行的注册要求,要求所有食品厂必须注册且每两年需重新注册。

3、若企业的产品可能导致严重的健康问题,那么FDA有权吊销该企业的注册。同时,美国政府授权FDA可要求高风险食品进口商提供安全认证或其他保证安全的文件,并可拒绝没有通过认证或来自不允许美国人员检查的外国食品厂或国家的食品进入美国境内。此外,还允许FDA根据《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扣留标签错误或掺杂的食品,并且进口食品的预先通报文件须列出曾拒绝该食品入境的国家名称。

4、若企业没有自发回收掺杂食品或是食品中含有可导致人畜严重健康问题甚至死亡的未申报致敏物质,FDA有权命令强制回收。

5、授权FDA制订新鲜农产品安全的具体标准,确保新鲜农产品安全,允许FDA在至少5个国家设立办事处,为FDA的食品安全工作增加拨款,并允许FDA在2014年前逐渐增聘实地考查的人员。

记者:《食品安全现代化法》的诞生对于美国现有的食品安全体系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王岳松:美国原有的食品安全体系总体来说,是以食品产品监控与食品安全事件事后反应为主。在这种理念的指引下,FDA负责对美国约80%的食品进行监控,也对海鲜、果汁、蛋类产品建立了一些侧重预防的标准,美国农业部负责对略少于20%的食品进行监控,并对肉类和禽类产品建立类似的标准;与此同时,美国食品行业的很多大型企业也有相应的预防规范。

《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树立了预防为主的新观念,并责成FDA建立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安全领域的诸多行为进行规范,力争在食品供应链的每一个环节上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并通过完善现有的食品安全体系,来保障美国食品的安全供应。

该法支持FDA同州,地方或其他国家的政府部门建立合作关系,加强建立一体化的食品安全体系,同时加强州一级的食品安全领域建设,从而有效保障本国的食品安全。而且,该法还规定,美国国内食品和国外进口的食品均须采用美国统一的食品标准。

以前,美国的食品(除婴幼儿食品)主要靠生产厂家自愿召回,《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授予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对食品进行强制召回的权利,同时对于有问题的食品,FDA可采取扣留等行政手段使其快速撤出食品市场。以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食品安全现代化法》将美国的食品体系作为一个整体对待,使所有的参与者明确自己的责任,明确提出“预防为主”的思想。

记者:《食品安全现代化法》对于我国的出口企业而言,又将产生怎样的影响7为了积极应对该法,我国的食品出口企业应采取怎

样的措施?

王岳松:美国大约15%的食品需从国外进口,包括蔬菜、水果与海鲜等。《食品安全现代化法》第一次明确,出口企业以及美国食品进口商对出口到美国食品的安全性负有责任,他们必须建立相应的食品风险预防机制:食品生产设施必须有书面的预防控制计划,须阐明产品的潜在风险问题,列出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并拥有完善的监控机制和保持完好的检测记录。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企业为适应新的以预防为主的体系,在产品质量、预防机制、企业责任、企业规模化方面都会面临一定挑战,当然这也是一个企业发展的机遇。

中国食品出口企业应积极应对,重视食品质量与安全方面的工作,建立食品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企业的相关设施须通过FDA认证,并对自己产品供应链的每个环节进行风险分析。同时,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充分了解FDA的相关标准与规定,进而制定出相应的生产规范与预防机制。在加快审判手续与简化出口程序方面,可以对食品进行第三方认证(该机构须经FDA认可)和参加FDA的相关项目。

中国食品企业(包括国内市场以及出口企业)也应该将食品链作为一个整体来考量,确保从食品最初原料的产地到消费者手中的全产业链的食品安全。大型企业应建立完善自己相应的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与检测制度,中小型企业要参加政府部门或第三方的送检检测机制。食品企业应对产业链的所有参加者进行食品安全方面的培训,减少人为的风险因素,完善企业的食品安全标准与规范,明确所有参与者的责任与企业责任,建立相应问责制度和食品安全风险的预防、监测、预警以及应急机制,以保障食品的安全。

桑立伟:我国的食品出口企业必须正视此次挑战,通过正确解读新法案相关法规,提前做好应对的准备与措施,以避免遭受损失,具体可参照以下几方面:

1、依据该法案规定,境外向美国出口食品的企业必须制定和实施书面的食品安全计划(基于风险的预防性控制措施),并须通过美国FDA方面的审核,美国FDA方面有权现场检查和认定;FDA采用的是发达国家实行的较高的标准和严格的技术法规、苛刻的合格评定程序,由于我国目前在技术上还处于相对落后地位,而且食品出口企业大多数规模较小,存在着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较低等问题,因此较难完全符合FDA采用的相关质量以及企业环境审核标准。

2、出口食品企业必须制定和实施书面的食品防护计划,并FDA方面授权人员的检查和认定;企业要增加相应的工作人员,并要应付FDA的检查和认定,这些规定在_定程度上形成了贸易壁垒,直接导致了我国出口食品的成本大幅增加。

3、出口食品企业须向FDA提交最终产品检验结果。FDA将进行包括检验项目、方法,频次和检验结果出具人(检测实验室)认定的试验计划和可行性研究,对企业来说,不但要花费大量的资金购买相关检验仪器设备,而且要支付较高的认证申请费和标志使用费,从而使我国的出口食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丧失价格优势,这将严重制约我国食品出口企业的发展。

4、积极参与美国为进口商所设置的审查和进口计划,成为合格的进口商,从而简化进口程序,加快通关速度。此外,《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提高了进口商和人的门槛,这给出口企业制造阻力,因为没有出口商和人,出口企业将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因此,我国食品出口企业应寻求适当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获取FDA方面相关信息,以便及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从而有效避免或降低损失。这一点对我国出口食品企业来说尤为重要。

面对《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几近苛刻的法律条款,我国食品出口企业必须做好积极的应对准备:

1、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增强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国际市场竞争力。企业要及时根据FDA的最新规定,正确调整自己相关生产活动,以应对来自于FDA对企业的检查与认证。企业要从自身做起,努力完善组织管理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心。同时企业要加大科技投入和技术改造措施,强化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体系,提高食品的品质安全。此外,在食品原料、生产流通各环节尽量采取国际标准与组织方式,也可以大大加强自身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2、政策部门要加快第三方认证和第三方检测系统的建立与完善。目前,由于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检验机构都隶属于官方,因此受国家人力、物力、财力的影响很大。据报道,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部署,正在加快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并积极推进第三方技术机构建设。第三方认证是由处于买卖利益之外的第三方(如专职监督检验机构),以公正,权威的非当事人身份,根据有关法律、标准或合同所进行的商品检验活动。第三方可以和两个主体有联系,也可以独立于两个主体之外。我国出口的食品除通过FDA检测外,也可以通过第三方的食品检验实验室来获取FDA的认证,该机构经中美双方认可后,可以执行中国检验标准以及FDA规定的检疫标准,被检测的产品经认可后可直接出口美国。

3、政府要运用公共职能提供公平竞争环境,改进检测机构现状。我国政府部门应该积极发挥其强大的公共职能与国际影响九努力使我国食品出口企业有一个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首先,政府应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通过统一的监管与执行手段,来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权威性和强制性。其次,建立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标准体系,与被美国等发达国家所承认的食品安全认证标准相接轨。再次,加大对食品安全技术以及设备的投入力度,改进我国政府相关的食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达到与国际标准接轨,同时鼓励我国非官方的检测机构争取获得FDA认可,避免失去出口食品检测市场,从而减少我国出口企业必须重新通过外国检测机构认证所带来的额外费用,为我国的食品出口创造有利条件。

4、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和公益组织的社会管理职能。食品监管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而企业的自我管制已经成为规范企业行为的重要方式,同行业的竞争对手则成为了彼此最自觉的监管者。今后的食品安全监管,应该考虑政府,市场,社会,公民“四位一体”架构。在政府建立规则体系之外,急切需要一个食品安全协会的组织,来发挥其第三方监管作用,从而促进食品行业自律。此外,须建立消费者,尤其是新闻媒体参与食品安全问题管制的动力机制,逐步实现食品安全管制机构的非行政化,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功能。

5、大力发展食品安全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至今没有专门的职业与其对应,这不利于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政府监管工作的开展。而大力发展食品安全职业教育和培训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任务。根据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原则,拟设定农产品质量管理师、食品安全指导师,食品安全调查师、食品安全信息

员等新兴职业,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业务,逐步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化和规模化。

赵永杰:新法案明确提出“应当对国外设施、供应商和食品类别的检验资源进行管理,特别是存在高风险的外国设施、供应商和食品类别,以确保美国食品供应的安全。”《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提出检验人员要进入国外的工厂,仓库或设施进行检验,否则生产的食品不准进入美国,而且要对海产品的耕作、培养、收获、销售准备或运输中所采取的做法和流程要进行评估,并进一步审查国外的食品“计划、体系和标准”等。这些种种要求的提出,将会使美国有理有据地干涉中国出口生产企业的内部管理。通过各种障碍的设置会在无形中增加中国出口企业的生产成本,削弱其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竞争力,降低出口企业的经济效益,相应地也会使国内的出口量萎缩。

同时,《食品安全现代化法》的调整对我们的出口企业也会有积极的影响,可以促进其合理配置和利用资源,加快生产力的发展,提高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增加出口产品的附加价值。

1、建立源头抓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出口企业要严格按《食品安全现代化法》的要求组织生产管理,不断完善生产设施和卫生等方面条件,并制定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建立一个包括食品种植养殖,养殖饲料,加工,包装、运输、仓储、贸易、卫生安全检测及管理等科学、规范、完整的全过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严格的要求和控制,保证输美食品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和HACCP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确保食品全过程的卫生控制与管理符合美方新法案的要求。

2、建立有效的预警监测和快速反应机制,输美食品企业应定期对食品可能对人和动物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相关信息和数据进行科学的分析评估,并建立一整套从危害分析到制定针对性的风险预防性措施,再到召回和追溯等纠正措施的安全管理计划和食品防护计划,进行包括食品的加工过程、网络安全、物料(原辅料、成品、包装材料等)安全、仓储安全、发货和接受安全、设施安全、人员安全等食品防护评估。

3、建立完善的追溯体系。出口企业应加强追溯技术和方法的研发,强化源头管理,将食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从种植养殖延伸到销售的全过程,建立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运输,分销,接收、储存进口企业等相关记录以及文件记录检查的相关制度,使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分销等环节能够前后承接。

4、建立登记和认可制度。输美食品企业在每年规定期限之前,应及时向FDA如实、准确地登记、更新企业信息,并按时交纳年费;及早做好迎接FDA检查的准备工作,密切关注FDA即将制定的快速通关指引,争取获得快速通关资格。同时,国内部分输美食品检测机构还应争取获得FDA认可,检测实验室应保持独立性,否则将失去出口食品检测市场。

第4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出口贸易;影响;对策

近年来,我国农业出口难度加大,国际上针对中国食品安全的案件不断增加,食品安全问题长期以来影响着国民的消费欲望,同时,也制约了我国对外贸易活动的有效开展。因此,我们要重视食品安全问题,要能够认真研究食品安全问题对对外贸易所造成的影响,能够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策略,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一、食品安全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1、食品安全严重影响到了我国对外商品的出口。食品出口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对外出口的重要商品,食品出口在我国对外出口贸易中所占据的地位是显著的。但近年来,由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日渐加剧,我国食品出口难度加大,食品出口受到严重的影响。近年来,一些国家以中国食品安全问题为由不断发起技术性贸易保护措施,对中国食品出口进行限制,使我国很多以食品出口为主的企业蒙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面临出口难的问题,主要原因是食品安全问题的存在。在农作物方面,由于农药残留问题的存在,导致我国的农作物出口量出现大幅度下滑的情况。据统计,一些谷物产品的出口比例自2009年起,就因为农药残留问题,出口量在逐年降低,一些企业由此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食品安全问题消弱了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目前,国际社会非常重视食品的安全问题,如果产品质量不合格,尤其是安全得不到保障,达不到一定的安全标准,其市场竞争力就会明显减弱。一旦某种农产品出现了安全问题,这种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就会大幅度下降,甚至被迫退出国际市场。曾经,我国的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是很强的,正因为安全问题,使其失去了原有的竞争优势。一些存在问题的出口产品,由于安全问题,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问题产品所产生的影响会波及到中国出口的一些其他农产品,这样,中国农产品整体上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就会受到严重削弱。一些企业为了使自己的产品达到国际食品安全标准,需要花费大量的资金进行产品的安全生产,这样,产品的成本就会上升,企业产品的价格自然会上升。这样,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值竞争优势就会丧失。因此,食品安全问题对我国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3、食品安全问题影响到我国对外贸易关系的健康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人类社会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标准不断提升,人们的安全意识不断提升,在这种背景下,很多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在各国为了杜绝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都会制定严格的措施,控制不安全食品流入到市场中去,也会制定一些食品安全法规,对进口食品进行严格的限制。很多国家都建立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组织相关部门严格把控食品安全,一些国家也制定了关于食品安全评定的更为复杂的评定系统,对食品安全要求非常高。这样,在国际贸易中,就很容易因为食品安全问题产生一定的贸易摩擦。这是导致国际贸易摩擦的重要因素,也是制约我国对外贸易关系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无论是什么原因,只要食品出现了安全问题,都会使出口方处于被动地位。这不仅会影响到出口方的经济利益,使出口方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同时,也会影响到国际贸易关系的和谐发展。为了自身的利益,出口方在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往往会报复对方,这样,就很容易出现国际贸易纠纷问题,甚至引发一场贸易战争,发生国际贸易战争,结果必然会造成两败俱伤,必然会对国际间正常的贸易关系造成冲击,甚至造成贸易关系的破裂。因此,食品安全问题对对外贸易关系的健康发展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二、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促进我国出口贸易发展的对策

要提升我国食品的安全性,提升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削弱食品安全问题对我国出口贸易的不利影响,必须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以有效的管理,保障我国的食品安全。

1、加强对剧毒农药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剧毒农药的管理工作,不允许食品生产中使用剧毒农药,可以从源头上杜绝食品安全问题。一方面要加强对农药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管理工作,杜绝国家禁止的农药在市场上流通,对剧毒农药进行市场监管。另外,要加强对农民的科普教育,提升农民在农产品生产中用药的安全意识,实现农产品生产的合理用药。这样,才能保障食品的安全。

2、制定食品安全生产与流动的标准。国家相关部门要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生产流通标准,根据相关标准,对食品生产和流通环节进行严格管理控制,这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方式。在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中,要重视转基因食品的相关标准要求的设定,这个标准设定有一定的难度。国家要能够根据相关研究,组织相关专家制定合理的标准。在标准制定后,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要求食品零售商必须要在标签上标明产品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合理的选用权。

3、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行业协会对整个行业内的商业活动具有一定的管理和引导作用。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行业协会的相关成员是食品行业中的部分企业领导者组成的,行业协会能够有效了解食品生产和销售信息,因此,行业协会如果可以发挥作用,利用行业自律原则,自觉制约一些不法商贩是可以有效保障优质食品的供给的。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使行业协会能够发挥作用,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监管和处理,对不合格的食品进行曝光,这样,才能有效提升食品的生产的安全性。

4、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专门机构。要保障食品的安全,必须要加强管理,而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专门机构,才能保障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长期持久有效地开展。目前,我国的食品监管工作开展效果一直不是很理想,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持续地开展食品监管工作。因此,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专门机构也是现阶段迫切要做好的工作。目前,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协调小组承担着食品安全管理的任务,但这个小组工作开展不具有长效性和持久性,只是在社会上发生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之后,才会调查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对食品安全进行突击性检查。这样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开展的效果不是很理想,国家要能够在小组建设的基础上,能够从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抽调部分力量,组成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这个机构主要负责对各类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制定长期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定期走向市场,做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规范食品安全管理。这样,才能有效遏制食品安全恶性事件的发生,才能保障食品的安全生产,安全流入市场。

5、食品企业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产品质量,打破绿色贸易壁垒。由于国际上绿色壁垒的客观存在,我国的食品行业国际贸易额度出现了逐年下滑的趋势。作为食品企业必须要能够加强技术设备更新,能够采用国际标准进行食品销售,做好食品安全监测工作,保障食品的安全性,不断提升产品的质量水平,这样,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才能得到提升。提升食品质量,我国食品企业必须要通过3项认证,只有通过了3项认证,我国的食品企业才能进入国际市场,才能有效突破规避绿色壁垒,提升自身的是市场竞争力,不断提升自己的对外贸易额度。食品企业在取得3项认证之后,还需要做好以下工作,第一,要能够熟练掌握世纪贸易组织的各项规则,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开展贸易活动。第二,要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管工作,通过加强监管,保障每一个环节产品生产的安全性,保障产品的高质量。第三,要积极实施名牌战略,能够不断提升自己产品的质量,打出自己产品的品牌,能够做一些宣传活动,提升产品牌形象,打造国际品牌。作为食品企业,必须要重视产品质量,积极打造自己的品牌,要能够通过有效措施取得国际市场的信任。这样,才能保障我国出口食品在国际上能够占据有利地位,保障相关产品能够真正走出国门,走向世界。

综上所述,目前,国际间的贸易竞争是很激烈的,在食品领域中,贸易竞争也是相当激烈。国际市场对食品安全问世质量的要求标准不断提升,我国的一些农产品要有效的走向国际市场,必须要不断提升其安全质量水平。要保障食品的安全我国必须要做好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要能够通过各种措施,加大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力度,提升食品品质和质量。作为相关出口企业,也需要能够不断提升产品质量,积极打破技术贸易壁垒。能够采用有效措施,提升产品品质,打出品牌,这样,才能使我国的产品真正走向世界,提升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

【参考文献】

[1]沈迪.我国食品出口贸易国际竞争力及影响因素研究[D].江南大学,2010

第5篇

徐景和:

新版《食品安全法》堪称史上最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表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高票审议通过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新法从104条增加到154条,新增50条,对原有70%的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改;法律文本从1.5万字,增加到3万字;法律责任从15条增加到28条。新版《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它在中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史上,具有新的里程碑意义。

据徐景和介绍,《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坚持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放立法的总要求,努力以“四个坚持”和“四个追求”,打造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升级版”。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主要体现了几个方面的成长与进步:

第一、强化食品安全统一治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以法律形式巩固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改革成果,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的全程监管,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为实施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效的体制保障。

第二、强化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调,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在风险治理方面,增加了风险分级管理制度、风险交流制度、风险自查制度、责任约谈制度,同时还完善了食品召回制度。除食品生产者承担问题食品召回义务外,食品经营者因其自身原因导致问题食品发生时,也应承担召回义务。

第三、强化食品安全全程治理。风险贯穿于食品的全生命周期,防控也必然覆盖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全程治理,不仅强化源头管理,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还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同时也强化过程控制和全程追溯。

第四、强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食品安全拥有最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应当建立最紧密的命运共同体。在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积极作用的同时,新法还建立了贡献褒奖制度、有奖举报制度、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强化食品安全专业制。在信息化时代,食品安全风险更加复杂、隐蔽,为此须打造职业化、专业化的管理人员和监管队伍。由此,要强化食品安全管理的专业化,强化监管执法人员的专业化。

第六、强化食品安全阳光治理。新法突出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有关公布、公开、广告、公示等规定达40多处,涉及食品安全标准公开、风险交流公开、产品注册公开、企业许可公开、监督抽检公开、行政处罚公开等多个方面,形成系统完备的信息公开机制。

第七、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治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新闻媒体等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违反法定义务的,须追究刑事责任,突出刑事责任优先原则。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新法还建立了首负责任制,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强化民事连带责任,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管理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消费者受到损害的,可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

金发忠:

强化学习新《食品安全法》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金发忠表示,首先,要强化新《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贯,并按照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部署,跟进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修订工作,并牢固树立“产”、“管”并举监管理念,打击违法行为,从产销两方面进行管理。

其次,从“产出来”全面推进“四化生产”,实施农业标准制修订5年行动计划,每年新制定1000项,力争2020年农兽药残留标准达到1万项,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引领作用,率先在合作社、龙头企业推行生产记录台账制度,力争5年内基本实现全覆盖。以生猪、肉牛等“菜篮子”产品为重点开展追溯试点,推行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推广“耳标”和”二维码”,力争5年内大部分合作社、龙头企业实现可追溯和牛奶全面追溯管理。稳步发展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打造一批优质农产品品牌。

最后,从“管出来”大力推行“两治”。实现与食药部门无缝对接,共同形成生产、流通、加工、消费全程监管链条。深化突出问题整治,严打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私屠滥宰等行为。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推进综合执法,着力提升执法能力。开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强化属地管理责任,鼓励基层探索有效监管模式。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鼓励社会监督,加强科普解读。

苏志:

实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制度

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司长苏志表示,在食品安全监管上,卫计委的主要职责是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制定公布标准和食源性疾病管理。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分布及其变化情况进行连续、动态观察,系统收集食品安全风险的科学数据。

苏志还表示,卫计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与实施风险监测计划,指导地方做好监测方案的实施,实现全国风险监测县级区域全覆盖目标,也将进一步规范风险信息通报与会商,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因素对健康的影响进行风险评估。

苏志指出,要实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制度,需做到科学性、独立性。成立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风险评估工作,公布评估结果。

在加强食源性疾病防控方面,苏志呼吁医疗卫生机构认真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加强哨点医院建设,提高疾病监测水平。有关部门要协助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食品安全有关的疾病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整体防控合力。”中国真正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是添加剂的问题,而是食源性疾病的问题。”

今年是十二五的最后一年,苏志表示,卫计委今年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完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整合和制定计划。” 目前已经制定公布49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基本覆盖保障食品安全的主要指标万余项。近期我们又通过了300余项标准,年内还将完成200余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任务。”

林伟:

进出口食品贸易数量持续快速增长

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局长林伟与会并表示,目前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数量持续快速增长。我国进出口食品农产品的贸易额从2000年的268亿美金增长到2014年的1928.2亿美元,增长了6.2倍。进口方面,2000年我国进口食品农产品的贸易额只有112亿美金,到2014年达到1214.8亿美元,增长近10倍。出口方面,我国从2000年的156亿美元增长到去年的713.6亿美金,增长了3.6倍。2012年我国已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食品农产品进口市场。

林伟表示,这不只是数量的增长,随着贸易全球化的发展,全球食品供应链将变得愈发复杂,过去一个产品的生产、加工和消费可能都是本地化进行。如今变成了全球化,尤其是一些大的全球化企业的出现,使一个产品的原料在一个国家生产后可能要销售到世界各地。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国家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就可能引发出全球性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全球食品供应链环节的复杂化,也使我国对于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更加困难。

他还表示,由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转基因食品的出现、跨境电商的蓬勃发展,非传统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凸显也导致我国对于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面临巨大的挑战。

对此,林伟认为,新《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对于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恰逢其时。第一,在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新《食品安全法》进一步突出了企业质量安全主体的责任,建立了四位一体的责任体系。同时,出口方面,规定进口商应对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进行审核,要求境外出口商和生产企业按照中国的食品安全和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

第二,进一步明确了出口食品监管的主体。新《食品安全法》第91条,明确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进一步完善了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体系,不仅强化了对境外源头的监管,还完善了口岸检验的检验监管制度,落实了各方责任。

第四,强化了进口食品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动。新《食品安全法》第95条规定,市县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实行监督管理,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通报,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按照新的《食品安全法》,在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方面,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将建立基于风险分析,符合国际惯例,同时覆盖进出口过程的监督管理体系。”林伟透露。

许成磊:

新《食品安全法》突出“刑事责任优先”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打假处处长许成磊表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突出“刑事责任优先”原则,比如第123条规定,经营病死、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原则上即构成刑法第143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要予以刑事追究。

在新法中,首次规定对危害较大、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处罚情形。许成磊表示,此次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也规定了7种危害相对较大的食品安全违法情形在达不到刑事追究的情况下,情节严重的,在给予吊销许可证的同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许成磊还表示,很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一个从小到大、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比如病死猪犯罪,现在往往形成了从销售病死猪到收购加工病死猪肉再到深加工食品的犯罪利益链条,在这个犯罪链条中,没有前端由少量逐步积累的销售病死猪行为,就没有后续的庞大犯罪网络。前端的销售少量的病死猪行为如果直接入罪似乎过重,但仅一般的罚款处罚,又不足以发挥惩戒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处罚能够发挥很好的震慑作用。

许成磊说,新法的这一规定,使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戒形成了从一般行政处罚到行政拘留再到刑事追究的严密法律责任体系,充分体现了新《食品安全法》预防为主、打早打小、从严惩处的理念。

再次,新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行刑衔接的机制和要求。根据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121条规定,不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于移送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而且,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和监察机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许成磊表示,这一规定既是针对实践中行刑衔接普遍存在的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等现象所作出的规定,更主要的是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无缝衔接,依法从严惩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不能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降格处罚、逃避处罚。

许成磊介绍,目前公安部对贯彻贯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继续强化刑事打击,重点打击肉、油、蛋、奶等群众日常消费食品领域的违法犯罪;二是研究细化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措施;三是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

目前,公安部正在积极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进一步修改完善意见稿,着力建立健全线索共享、案件移送、联合督办、信息、办案协作等一系列工作机制。

张志宽:

将启动《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张志宽表示,新修订版《食品安全法》将进一步推动属地领导的责任意识,下一步将及时启动《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细化属地政府责任。

张志宽说,北京是一个特大型消费城市,管理难度非常大。北京有将近3000万人口,一天吃的蔬菜将近3000万公斤,所以在保证食品零风险上确实存在很大的困难。

针对如何对北京市的食品安全进行保障?张志宽表示,自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来建立统一、高效、权威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以来,北京市就实施了新一轮的食品药品安全的体制改革。

第6篇

关键词:出口;食品企业;监管手段

一、我国食品出口现状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对于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尤其是在食品进出口贸易中,更是影响显著,使一直在价格上拥有优势的我国出口食品企业在国际上受到很大冲击,美国宠物食品“三聚氰胺事件”、“水产品扣留事件”、“多宝鱼药物残留事件”、“大白兔奶糖含甲醛事件”等等,使我国贸易摩擦不断加剧,我国出口食品在国际上的信誉度不断降低[1]。当然,在面临这一系列事件,我国也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如引进先进四品质量检验设备与技术、食品安全标准国际化、改善食品加工卫生条件等等,也初步取得了一定成效。

虽然近三年来我国食品出口贸易增长迅速,但由于一些国家和地区不断地对我国出口食品设限,如美国的《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提出了更严格的食品安全要求,加重我国输美食品企业的负担,同时也对我国现行的出口食品检验监管模式产生冲击,对我国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有效性提出新的挑战。以2011年7月美国FDA拒绝我国出口食品情况为例,可以看出仅2011年7月,我国食品出口遭拒事件就有54起,其中产品品质问题和兽药残留超标占一半以上,可见我国出口食品监管还需加强。

二、当前对出口食品企业的监管手段

目前,我国对出口食品企业的监管手段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一般风险产品,二是高风险产品。

1.一般风险产品的监管手段

1.1 供应商合格评定制度

供应商合格评定是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其原辅料、添加剂等上游产品供应商的生产资质、管理体系、设施设备、投入品的使用等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实施合格评价的过程。经供应商合格评定合格者列入企业的“合格供方名录”,企业在正常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只能从列入“合格供方名录”中的供应商处采购商品。

1.2 进货查验制度

进货查验制度主要是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确保购买的食品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该制度是于2009年我国在《食品安全法》第39条中所提出的,至此该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在中国境内食品加工企业中强制执行。

1.3 原料辅料验证检测制度

虽然出口企业所采购的原辅料均经过供应商的检测,并都对每批原辅料提供合格证明文件,但为了保证出口食品质量监管体系能够有效的运行,确保出口食品质量安全万无一失,尤其是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以及非食用物质的安全控制,出口企业会在供应商提供质量合格证明的基础上,再对敏感的项目交由经国家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高风险产品的监管手段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质检总局将制定需要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中规定的产品,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

对于不在质检总局制定的需要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中,确又风险性很高的产品,应要求其主要原辅料的供应商也必须具有出口备案资格,并对其提供的产品按最终出口食品的要求进行检测,由供应商所在地的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换证凭单》后方可出售给出口食品加工企业。

因为出口食品企业的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以及国外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为了在最后一步确保出口食品质量的安全性,检验检疫部门应按照进口国的要求对成品进行检测,对实施分类管理的企业,应根据产品风险性的高低设置合理的抽检频率,必要时应批批检测。

三、出口企业食品质量监管存在的几点问题

1.食品监管体系出现漏洞

我国对于出口食品企业的监管工作主要是由检验检疫部门来完成,而出口食品企业在国内采购的原辅料和添加剂生产企业则由农业、质监和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各部门各施其政、互不干扰,这种状态就可能造成两种情况:要么各部门协调不足,出现缺位监管的情况,如毒豆芽事件;要么出现交叉地带多部门抢着监管,给食品生产企业带来很大负担。

2.监管部门的人员和技术不足

由于我国近年来食品出口总量不断增多,检验检疫部门的工作量不断加大,再加上国外技术法规不断更新,使我国检验检疫部门出现人员不足的情况,这就造成了检验检疫部门不能对食品安全事件做到提前预防,只能在问题出现后才开始被动的应对,影响了我国出口食品行业的国际形象。而造成这种被动应对的主要原因还是检验检疫部门技术水平没有及时和国际接轨,以及对于国外技术法规了解不透彻造成的。

3.我国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和国际采用标准存在差异

对于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在有关农药、兽药等方面的规定标准就有8千项之多,而在欧美日这些发达国家对于有毒有害物质方面的规定标准也有数千项,而且标准要求特别严格。相对来说,我国在食品安全卫生标准的规定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严格程度上,都与国际通用标准存在一定的差距,需要尽快予以改善。

四、加强出口食品企业监管的手段

1.加大监管力度,优化监管措施

虽然我国在出口食品质量的监管方面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改进措施,但在某些方面还是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因此,应该加强出口食品质量的监管工作。首先是在食品加工产业链上进行全程监控,从生产、加工、保藏、运输、销售、出口,各个环节都要进行相应的监管。其次,食品出口企业要不断地加大对出口产品原辅料的检测工作,在追求利润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质量检测相关规定以及国际食品质量标准实施监管工作,建立企业自身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保证出口食品的安全性。

2.推进出口食品监管模式,加强企业政府共同合作

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针对我国出口食品质量问题,提出“预防为主,源头监管,全程控制”的监管原则,推行“公司+基地+标准化”的生产管理模式[4],但目前我国出口食品企业监管中对于这种监管模式的执行力度还不够,需要进一步落实和推进。出口企业对于高风险食品的原辅料必须遵照相关规定从经检验检疫备案的种养殖场购进。但是作为源头的种养殖场因为各方面的原因,部分产品无法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因此,种养殖基地应该加大推广农业标准化的力度,结合国际食品质量标准,提高出口食品源头的安全质量。

3.明确企业责任,增强企业自觉性

在德国,企业在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上处于主体地位,企业将会为自身产品的安全问题买单,而政府检验机构则不是作为服务部门存在,而是加强管理,将那些不符合标准的企业淘汰。在柏林,每年都会有近千家的企业因食品安全问题而倒闭。而在我国,虽然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企业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但由于思想陈旧以及宣传不够,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地位的思想意识仍非常单薄,与质量安全相比,老板更为重视利润的提升。而政府监管部门则是充当了企业本应担任的主体角色,对于企业的惩罚措施更多的是以停顿整改为主,而像德国那样勒令关门的情况则十分少见。

五、结语

总之,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类的健康,是全世界所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需要世界各国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的共同协作与努力。我国出口食品质量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政府和出口企业的一个难题,通过加强政府监管力度、明确企业主体地位、建立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等手段来实现我国出口食品质量国际化、标准化。

参考文献:

第7篇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老百姓生存的最基本要求,也是反走私工作中的重要一环。近年来,通过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假冒伪劣食品案件多发的势头有所遏制,但是,目前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只有从生产源头堵住制造假冒伪劣食品的漏洞,才能保证人民群众吃到放心的食品。质检部门从源头加大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责无旁贷。

质检部门加大了从源头抓食品安全的力度,逐步建立起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国家质检总局认真按照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质检部门的监管职责,努力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狠抓工作落实。主要表现在重点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大力整顿食品加工业

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和农村、城乡结合部及长期存在制假售假行为的区域,深入开展食品加工业的整顿。全面清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状况,扩大分类管理,健全企业质量档案,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强化质量安全准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巡查、回访和年审,严厉查处无证生产行为。

强化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和生产加工环节监管

质检部门从2005年开始,进行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重点整顿城乡结合部、农村的小作坊式食品加工企业。切实做到“四个严格”,有效实施“两级发证、三级操作”生产许可新模式。一是严格审查,确保发证质量;二是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确保发证条件、时限、程序合法;三是严格证后监管和无证查处,坚决纠正“重发证轻监管”;四是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实行“谁许可、谁监督、谁负责”的生产许可过错责任制。截至目前,已对28大类、375种食品实施市场准入,占食品总类的75%,带有QS标志的食品已成为市售主流产品,人民群众日常消费的主要食品已全部纳入市场准入制度监管。

加强对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

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数量大、分布广的特点,按照既要管好、又要便民的指导思想,实行以质量承诺为主要内容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自我声明制度。企业要郑重声明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依据标准组织生产。同时以乡村、街道为基础,实行食品质量安全专业监督员、政府协管员、企业检验员协同监管的制度。加大无证查处力度,对既无卫生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的报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加快建立健全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2005年修订完成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从2005年起,每年修订200项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加强对食品添加剂品质标准、食品添加剂检测方法标准和检出非法添加物方法标准的研究,加强对重要的食品质量安全限量标准的研究,提高食品标准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强化标准的实施,推动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食品企业标准的备案,保证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合法、有效,实现食品原料、加工过程、标识标签、包装储运等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

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认证

积极推动饲料产品认证,推进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认证,规范农业种植养殖生产过程,强化农产品和食品认证监管工作,完善认证条件,加快认证工作步伐,发挥认证对保证食品安全的积极促进作用。目前食品和农产品认证取得了很大进展,全国获得有机认证的企业1164家,产品产量418万吨,居世界第11位;质检总局与农业部共同了4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企业和产品目录,目前已有16060个产品通过相关认证,产量达9887万。

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

争取用3到5年的时间,建立起一个体系比较健全、布局比较合理、手段比较完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需要的层级分明、重点突出、保障有力的检测网络体系,形成以国家级检验机构和实验室为龙头,省级检验机构为骨干,地市和县级检验机构为基础的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

深入打击假冒伪劣食品

全国质检系统将把整治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各级质检机构的一项重中之重的任务。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组织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全面做好进出口食品监管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走私入境肉品的打击,防止疫病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传入。2005年截至11月中旬,已确定19个省市的2162个区域、6779个场点、32662户作坊窝点,进行有针对性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共查处无证等违法生产、制假制劣食品案件7000多件,端掉食品制假黑窝点400余个,查处假冒伪劣食品货值金额4.5亿元,有效地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秩序。

尽快落实“四个一批”和“三优”

各级质检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在食品生产加工整顿工作中切实做到扶持一批名优企业、帮助一批中小企业、关闭一批不具备生产条件企业、严厉惩处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分子。有计划、有目标地加大帮扶力度,从当地产业结构、经济优势、资源特点出发,围绕创立名牌,促进中国名牌走向世界,加快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帮助更多的食品生产加工业做大做强,带动当地食品生产加工水平的提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致富。同时加大宣传“三优”即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的工作力度,要在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开辟专栏,随时公布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黑名单”,一手抓扶优扶强,一手抓打假治劣,增强百姓消费信心,促进企业诚实守信。

切实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我国消费者权益

实行科学严格的检验检疫准入制度

要对出口国的公共卫生和兽医卫生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兽医服务体系、残留监控体系、动物疫情状况等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估。只有产品的安全卫生有保障的,才有可能向我国出口。

对于肉类产品等相对风险较高的产品,要在双方主管部门达成一致后签署检验检疫议定书,明确向我国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要求。要对出口国的食品生产企业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只有获得国家认监委注册的企业才允许向我国出口食品。对于预包装食品实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制度。所有进口预包装食品必须在进口前加施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认可的中文标签,这样可方便我国消费者全面了解其所选择的商品信息。

对风险较高肉类、鲜奶类产品实行进口检疫审批制度。这些产品进口前须获得进口检疫许可证。进口食品到达口岸后实行严格的口岸检验检疫。进口食品必须保证原证书、原包装、原封识,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方能进入我国市场。并要求出口国增加卫生证书的防伪功能,有效防止伪造变造卫生证书的现象。

2004年共检出不合格进口食品2403批,对这些食品分别采取了退货、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005年1-9月,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不合格的共2136批,货值1.77亿美元,同比增长3.0%。对风险较高的食品和在口岸检验中发现问题较多的食品实行重点项目重点监控。如2005年1-10月就对肉类、水产品和奶制品共76个项目实施了重点监控,共从美、韩、泰的产品中检出大肠杆菌0157、呋喃、镉等近100批,维护了消费者安全。

实施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制度

建立全国性的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网,对国内外食品安全信息实施即时分析处理,对可能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的,迅速做出反应。如今年2月英国苏丹红污染警告后,国家质检总局立即采取行动,要求各地加强对进出口食品中苏丹红项目检验监管,有效防止了可能被苏丹红污染的食品进口。

针对国外禽流感疫情情况及时禁令,禁止有疫情传播风险的动物和产品进境。今年以来共对13个国家了禁令。

对经香港中转进境食品实施中转预检制度

针对经香港中转进口的肉类可能在香港换装、拼装的现象,指定我驻外检验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对经香港转运内地肉类实施中转预检,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严厉打击非法进口食品的行为

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海关、工商等部门多次组织对国内市场进行清查,使非法进境产品无藏身之地。2004年查获并销毁非法进口肉类20000多吨,2005年1-10月已查获并销毁非法进口冻肉类产品1万多吨,有效地扼制了非法进口食品的行为。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将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任务落实到位

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要落实责任。国务院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同时强调,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增强大局意识,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监管执法,更不能充当不法企业和个人的保护伞。这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执法工作创造了极其有利的条件。各级质监部门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杜绝失职不作为和越权乱作为的问题,积极做好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切实抓出成效。

食品质量安全要实施分类监管。各级质监部门在执法中要坚持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即对优秀企业要扶,对有证企业要帮,对无证的要查,对黑户要打。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地方政府的支持。

第8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质量监控体系;建设

食品安全不仅是一个重要的公共安全问题,也是全球重大的战略性问题。确保食品安全卫生,最大限度的降低危险性,不仅是食品行业的责任,也是各国政府监管的目标。由于食品安全与质量监控体系是政府监管的基础,因此各国政府都在积极构建和强化这一体系。

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控体系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缓,问题较多,是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之一。面对有待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以及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改革传统的食品安全监控体系,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且与国际接轨的新型食品安全监控体系,成为当前一项艰巨而紧迫的任务。

1 时代迫切需要强化我国食品安全和质量监控体系

面对我国食品安全和质量监控的新形势和新挑战,建立和强化一个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且与国际接轨的食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具有重大的意义。

1.1 是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迫切需要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我国食品安全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基本结束了食品短缺的历史,食品安全水平呈上升趋势。但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食品安全和质量问题仍比较突出,迫切需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控,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食品工业发展和国际贸易的迫切需要

目前影响我国食品出口的主要因素有:一是原料性动植物源性食品中的有害污染物已成为阻碍食品出口的重要障碍;二是我国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尚不健全;三是企业缺乏国际贸易的争端解决机制、合格评定程序和法规等方面的知识。迫切要求改革传统的食品安全监控体系,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国际接轨的新型食品安全监控体系。

1.3 是全面履行质检部门肩负着的新职责和历史使命的迫切需要

依据国务院赋予的职能,国家质检总局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负有的主要职责是:起草、审查、批准食品安全和质量标准;食品质量监测、检验;食品标签和市场准入标志管理;食品进出口检验;制定和实施许可准入制度;食用动植物进出口检疫;食品出口企业质量规范认证等。

2 我国食品安全和质量监控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和质量监控中的问题比较突出,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法律法规缺乏完整性,造成许多问题无法可依

食品安全和质量的法律、法规、标准是监控体系的基石。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已初步形成:《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标准化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是食品安全法规的基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是重要的补充。但这些法律法规还存在着诸多不适应,例如:《食品卫生法》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核心法律,操作性较差;《标准化法》没有充分考虑食品安全问题等。食品安全标准也存在许多问题,例如指标不统一,技术保障手段落后等,从而造成许多问题无法可依。

2.2 监测体系不完善,危险性分析工作举步维艰

虽然我国各部委先后启动了食品安全监测工作,如农业部启动了“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卫生部启动了“国家污染物监测计划”、质检总局启动了食品的常年抽检计划等,但是并没有建成完善的食品安全监测体系,缺乏全面、连续的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的监测资料,对某些重要的食品污染与食源性疾病的爆发缺乏预警的科学基础,危险性评价以及食品安全危险性预测工作更是难以开展。

2.3 至今尚未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和质量可追溯性制度

行之有效的跟踪体制和“快速预警系统”不仅是查明食品安全问题来源的有效途径,也是参与全球竞争、应对技术壁垒的需要。而我国至今尚未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和质量可追溯性制度,成为制约我国食品安全有效监控的瓶颈之一。

3 加强我国食品安全和质量监控体系建设的建议

综合国内外实践,审视国际发展趋势,结合我国国情,从构建新型的监控体系、健全法规和标准体系、建立可追溯性制度、加强对危险性分析的研究、完善食品安全监测体系等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3.1 全面构建新型的食品安全和质量监控体系

食品安全和质量监控体系应覆盖一个国家所有食品的生产、制造过程和市场行为,并包括进口食品。监控体系涉及整个食品链,具有整体性、预防性和教育性,包括食品法规与标准、食品控制管理、监管、实验室、信息、教育、交流和培训等。

3.2 进一步健全食品质量安全法规和标准体系

在健全食品质量安全法规方面,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应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如《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中增加食品安全和质量方面的内容和条款;尽快制定至今尚属空白的法律法规,如重要食品的检验法以及食品生产、包装和贮存的良好操作规范等。

在健全食品质量安全标准方面,全面清理现行食品标准,解决标准之间的交叉、重复和矛盾问题;加快检验检疫、农兽药残留限量、食品卫生、食品添加剂等方面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步伐;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指南和有关技术文件,提高标准水平,满足我国食品加工业的发展和食品进出口贸易发展的需要。

3.3 加强对危险性分析的研究,完善食品安全监测体系

食品安全控制政策和保护消费者措施必须建立在危险性分析的基础上。除了应用于标准的制定外,危险性分析还应用于进出口食品的监督检验、食品安全政策、法规和标准出台后的效果评价等诸多方面。国际上对化学性危害的危险性分析技术已日趋成熟,对微生物危害的危险性分析也取得不少成绩。我国应当充分利用国际数据、专业知识以及国际上一致公认的方法获得数据。

总之,有效的食品安全和质量监控体系既能确保一个国家在国际贸易中提供安全和高质量的产品,同时也能确保进口食品符合本国要求。因此,在当前新的全球食品贸易形势下,无论是进口国还是出口国都有这样一种责任,即强化本国的食品安全与质量监控体系,并履行基于危险性分析的食品监控策略。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我国必将完善食品安全和质量监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稳健应对突发事件,迎接名符其实的“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本”的新时代。

参考文献:

第9篇

HACCP是英文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的缩写,即“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该体系于80年代引入我国。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号令)首次将HACCP体系作为强制性要求写入行政规章。2009年6月1日实施的中国《食品安全法》明确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HACCP体系,并首次将HACCP应用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进一步推动我国HACCP应用的发展。到目前为止,我国HACCP体系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认证证书已发放12600余张。

HACCP体系在中国逐渐被企业采用,自然也离不开相关部门的推动及相关知识的普及。本期,本刊记者来到了国家食品安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应用研究中心,进一步了解HACCP在中国的发展情况以及他们为推动HACCP体系在中国发展所做的工作。

HACCP——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

国家食品安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应用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食品安全HACCP应用研究中心)成立于2006年,隶属于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其主要职责是开展HACCP基础理论、应用技术、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的系统研究,解决HACCP体系建立、实施、验证、审核和监督管理中遇到的各类技术性、政策性和方向性问题,促进HACCP的普遍认知和广泛应用,为保证政府HACCP验证监管和企业HACCP应用的科学性、有效性和规范性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为突破或建立国际贸易中与HACCP相关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扩大中国在HACCP领域的国际影响提供和实施相关技术措施。“国家食品安全HACCP应用研究中心是伴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量的增加而成立的,在之前因出口量小可以做到批批检测以保证安全,可伴随着进出口的增加无法或者很难再做到批批检测,必须以一种机制去保证企业生产产品的安全性,毕竟安全的食品不是检测出来的,HACCP正是作为一种风险管理措施去保证食品安全。”国家食品安全HACCP应用研究中心罗祎副所长说道。

“食品安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作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是将食品的安全与质量管理前移,而不是都放在对终产品的检测上,美国的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也要求推行全过程管理,其管理理念是完全一样的。所谓过程管理,也就是要从源头开始,从饲料和食品加工原材料等环节就开始进行严格把关,重点关注生产加工环节,尤其是其最容易出现产品安全问题的环节,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关键控制点,HACCP理念还推广到整个食品链中,对其最薄弱的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以保证最终到消费者手中食品的安全风险在可接受的范围内。”罗所长补充道。

研讨会、培训——多种措施推动HACCP发展

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引进HACCP管理理念,最初HACCP体系的应用和认证是在进口国的要求下在出口企业实施。1997年美国FDA的水产品HACCP法规实施后,中国输美水产品加工企业率先实施HACCP体系。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颁布20号令,将罐头等6类高风险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自愿建立HACCP体系的管理模式转变为强制性要求,并实施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检验检疫强制性验证。目前,在检验检疫部门管理下的6类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全部建立实施了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随着HACCP应用推广力度的加大和效果的体现,越来越多的中国食品生产企业开始自愿建立实施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并陆续通过第三方认证。“目前,中国的HACCP应用已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扩展到内销食品生产企业和餐饮业及动物饲料加工企业,并经历了从HACCP体系向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转变,随着HACCP在我国国内企业的大力推行和认证,HACCP的认证制度也在逐渐的调整和改变,目前正在将HACCP认证从体系认证过渡为产品认证,其认证结果将逐渐被国家各级政府监管所采信。这也将大大降低各级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罗祎副所长说道。

“为帮助、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与实施HACCP管理体系,解决HACCP应用中存在的各种技术问题,国家HACCP研究中心从2002年开始连续承办了十一届全国性的HACCP应用与认证研讨会,受到业内外的广泛关注。此外,我们针对出口企业做了大量关于HACCP体系的培训工作,随着国内对食品安全的关注,我们的工作也将由出口企业转向国内中小型企业,在未来一段时间我们将组织一些国内中小型企业免费为他们进行HACCP体系培训和咨询服务,以推动HACCP体系在中国企业的实施,我们也欢迎更多的企业参加。”国家食品安全HACCP应用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杨倩介绍道。

食品级剂——一项长远的重要项目

剂是机械运转的必需品,可以降低设备的磨损率,提高设备的使用寿命。对于现代食品加工企业而言,由于设备使用的产品容易和食品发生偶然接触,所以要求其不但要具有、防锈、防腐蚀等保护机器的作用,还要保证其自身的无毒、无害及安全性能。普通工业剂中苯环芳烃、3,4-苯并芘含量较高,这些物质的致癌率仅次于黄曲霉素,所以在食品加工行业中不允许使用这类剂来保护设备。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应该使用符合食品级卫生要求的、符合美国国家卫生基金会(NSF)H-1等级认证的剂。遗憾的是,长期以来食品级剂在我国法律中几乎从未提及,直到2009年6月我国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明确提出良好生产规范(GMP)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这两个规范都明确指出了在食品加工生产过程中,偶然与食品接触的食品加工机械部位必须使用食品级剂。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生产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8年立项制定国标《机械安全与产品偶然接触的剂卫生要求》。2009年12月1日,GB 23820-2009《机械安全偶然与产品接触的剂卫生要求》开始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国内食品行业NSF H-1食品级脂的使用,遗憾的是至今食品级剂在食品生产企业中的使用没有强有力的监管机构,成为企业自发遵守的标准,这也是中国食品级剂应用多集中在外资和出口企业上的原因。

据国家食品安全HACCP应用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孟兆祥先生介绍,为了解食品级剂在我国食品企业中使用的情况,国家食品安全HACCP应用研究中心联合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山东省食品企业进行调研,希望能以山东省为例对全国食品企业的剂使用情况有大概的了解,这也是国家食品安全HACCP应用研究中心所作的项目之一。在调查中发现以出口为主的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级剂使用情况也并不乐观,销售到国内的食品企业剂使用情况更加复杂,有的企业甚至不知道什么是食品级剂。在调研中,他们发现很多企业没有使用食品级剂并不是因为食品级剂的成本高,“食品级剂的成本与现在使用的工业剂的成本相比不过是每月少吃几顿饭”,有的企业说道。可见食品级剂未被企业采用一方面是企业对食品级剂的认识不够,另一方面是国家没有强制性的要求。为了帮助食品生产企业预防机械剂使用中的食品安全危害,规范剂的选择和管理,国家食品安全HACCP应用研究中心和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同完成了SN/T 3692-201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剂使用指南》,该标准已于2013年9月1日正式,将于2014年3月1日实施。同时,国家HACCP研究中心将推出《食品安全之化学危害控制系列丛书之一食品机械剂危害及控制》,来帮助广大读者了解剂,指导食品企业正确使用和管理剂。

第10篇

第一条为了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增强人民群众体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还应当遵守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依照本法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以及有关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

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第六条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引导消费者购买合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有符合法律要求的标签、标识的食品。

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第九条食品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因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相关产品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有关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聘请卫生、农业等方面的技术专家组成。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向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提出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不安全,需要修订、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应当立即修订、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在新修订、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实施之前,国务院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

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发生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由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制定。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有关食品的强制性标准。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十七条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与我国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聘请的卫生、农业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

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众可以免费查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九条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外的其他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本法第十六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组织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规定,并报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第四章食品检验

第二十二条食品检验机构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资质认定,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未经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制定。

本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第二十三条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消费者或者有关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食品检验机构复检。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由国务院授权负责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的部门确定的可以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国家实验室再次进行复检。国家实验室的检验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食品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五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但是,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流通的许可;获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获得食品流通的许可;生产者生产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销售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的许可。

第二十八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拟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包装、储存等场所,并确保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有与拟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采光、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以及排放废水、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与拟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符合防止食品污染要求的设备、设施布局和操作流程;

(五)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申请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能够证明其具备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资料。

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当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并颁发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已经实行食品安全监管码管理的食品的生产者,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还应当同时发给申请人食品安全监管码码段;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

申请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依照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食品中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制定、公布。

销售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者生产食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经检验合格。食品生产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向县级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和本法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或者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三)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四)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

(五)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

(七)生产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八)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

(九)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污染的食品;

(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一)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验记录制度,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出厂的检验报告或者其他有关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对已经实行食品安全监管码管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还应当查验食品安全监管码;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验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九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保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八)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已经实行食品安全监管码管理的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食品安全监管码。

第四十条获得食品安全监管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其生产的食品上市之前,向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食品的生产日期、产品检验合格信息以及实时更新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一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其说明书或者标签应当标明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四十二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包装,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诊断功能。食品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包装上的声称承担法律责任。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容易辨识。

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与食品标签、说明书、包装所标明的内容不符的食品,不得上市销售。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四十四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对已经实行食品安全监管码管理的,应当查验食品安全监管码;对尚未实行食品安全监管码管理的,应当查验下列事项:

(一)供货者有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有无食品出厂的检验报告或者其他有关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四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的食品。

第四十七条食品经营者储存散装食品,应当在储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经营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第四十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或者说明书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食品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对所作的承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在集中交易市场、柜台出租场所和展销会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和经营的食品是否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不安全食品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因本市场经营的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运输食品的,应当使用安全、无毒、无害、清洁的运输工具,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五十一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并记录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召回的食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该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第五十二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诊断功能。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食品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

第六章食品进出口

第五十四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对首次进口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或者首次进口的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无相关国际标准、条约、协定要求的食品,其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五十五条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措施,并向国务院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十六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商应当向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注册。

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第五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标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口。

第五十八条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发现进口食品不安全的,该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境外出口商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召回该进口食品。

第五十九条出口的食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强制性要求,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第六十一条我国与食品进出口国(地区)缔结的条约、协定对食品的进出口检验检疫等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该条约、协定的规定。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

第六十二条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六十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的部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由寄生虫、传染性病原微生物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负责流行病学调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报告;对由非传染性食源性疾病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查明原因,并将调查结果通报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对由食用农产品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还应当将调查结果通报农业主管部门。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调查予以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认为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应当向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体伤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救治工作。

第六十五条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受本级人民政府指派,可以独立开展事故责任调查,并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第六十六条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食品安全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开展工作。

第六十八条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并及时向相关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六十九条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安全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七十条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对食品进行抽查检验的,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抽查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已经抽查检验并获得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其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另行抽查检验。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验。

第七十一条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第七十二条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七十五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统一公布:

(一)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二)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三)其他可能引起消费者恐慌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公布。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准确,并对不安全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消费者恐慌。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农业和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获知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农业和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七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负有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报告、通报食品安全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取得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后,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三条或者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或者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有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还应当吊销其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或者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三)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四)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

(五)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

(七)生产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八)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

第八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有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许可证;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或者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其他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三)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者食品生产者违反本法规定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者不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采取相应措施;

(五)获得食品安全监管码的食品生产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信息;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七)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并执行查验记录制度;

(二)食品生产者使用食品添加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三)食品经营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储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四)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依照本法规定查验食品安全监管码或者相关证明文件;

(五)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包装涉及疾病预防、治疗、诊断功能。

第八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一年内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累计超过3次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八十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未依照本法规定进行处置、报告的,由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二)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或者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无相关国际标准、条约、协定要求的食品,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三)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或者出口的食品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要求。

进口商未依照本法规定召回不安全的进口食品的,依照本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进口商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规定履行了不安全食品召回义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免予处罚。

第八十六条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承担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八十七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违反本法规定,允许未取得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许可证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食品运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第八十九条被原发证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吊销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取消生产经营食品项目。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给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信誉、食品声誉,造成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多次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罪、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照本法规定进行卫生处理、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通报调查结果,或者需要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制措施建议而未提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九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授予其资质的国务院其他部门吊销其资质证。食品检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授予其资质的国务院其他部门吊销其资质证。

食品检验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九十五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用于人食用或者饮用的经加工或者未经加工的物质,包括饮料、口香糖和已经添加、残留于食品中的物质,但不包括只作为药品使用的物质。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或者直接用于餐饮服务的食品。

不安全食品,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食品流通,指食品的采购、储存、运输、供应、销售。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加工、销售和消费服务活动。

食品摊贩,指在街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不定点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良好生产规范,指为保证食品安全、质量而制定的贯穿食品生产全过程的一系列措施、方法和技术要求。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指通过系统性地确定具体危害及其关键控制措施,以保证食品安全的体系,包括对食品的不同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进行危害分析,确定关键控制点,制定控制措施和程序。该体系适用于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中的食品安全、质量控制。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4个部分。

保质期,即最佳食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慢性和潜在性的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疾病以及其他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以及其他食源性疾病。

第九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的,该许可证明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许可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办理延续手续的,有关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办理。

第11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倩手”为你整理了这篇关于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汇报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一、持续开展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

我局切实遵照望疫指秘(2021)1号文件精神,全力抓好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以冷链食品特别是进口冷链食品为重点品种,以生产加工、贮存、销售环节冷库为重点场所,以冷链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冷冻冷藏库房、商场超市和大型餐饮服务单位的从业人员为重点对象,开展不间断、全方位的排查。

(一)冷链食品排查情况。自3月份以来,我局共检查冷链食品经营户294户次,排查冷链食品137批次,排查出进口冷链食品9批次,收到新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报备5批次。上述排查出的进口冷链食品,我局积极联系县疾控部门第一时间进行核酸采样,检测结果全部未阴性。

(二)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使用情况。4月20日,我县已完成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建设。4月21日,我县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正式投入运行。4月25日,710KG进口冷链食品首次完成入仓;经核酸检测合格和预防性消毒,已与4月26日完成出仓。

(三)冷链食品案件查处情况。截至目前,我局共查处冷链食品案件5起。

(四)冷链食品赋码情况。据累计,目前我县冷链食品追溯平台进口冷链食品赋码32批次,所有产品四证一码齐全,全部录入安徽冷链食品追溯平台,辖区市场所通过系统结合日常检查跟踪销售情况。

二、积极开展学校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为进一步完善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精准施策,提高我县学校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水平,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发生,切实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我局积极开展春季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

截至目前,我局个市场所通过开展学校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检查各类学校食堂308户次(含幼儿园),对学校食堂完成全覆盖检查,检查校园周边餐饮单位68户次,县局联合县教育局督查学校食堂6家。

3月18日,安庆市市场局、教体局、卫健委、公安局等四部门联合对我县3所学校及1家校园周边经营户进行食品安全督查,相应督查单位已陆续完成整改工作。

三、积极部署2021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和《2021年安庆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局于3月25日印发了《2021年望江县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截至目前,我局完成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54批次,全部合格,并全部完成公示。

四、积极开展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

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市场销售行为,解决当前保健食品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落实“四个最严”的监管要求,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

我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截至目前,共出动执法人员56人次,检查保健食品经营单位96户次,查处无证经营保健食品案1起,未按要求设立特殊食品专项销售案6起,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商家及时责令其整改到位。

五、积极开展农村食品隐患排查

为规范农村食品经营秩序,严控农村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切实提升农村食品安全总体水平,根据省、市市场监管局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积极开展农村食品隐患排查。

截至目前,共出动监管执法人员426人次,检查食品经营单位961家次,检查各类市场16个次,立案查处过期食品案件6起,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11件。

六、强化药品安全监管

我局制定了《2021年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流通风险防控监督检查计划》和《加强全县药品安全监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对2021年全县药械安全监管工作进行部署。2021年一季度以来,我局监管人员重点对疫情防控药械、两节期间常用药械品种及其他高风险产品进行了检查,加大全县零售药店巡查力度,对部分零售药店存在的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药品销售记录不完整等问题,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

截至2021年4月底共检查药品经营企业144家次,医疗器械经营(兼营)企业22家次,药械使用单位46家次,出动执法车辆108次,执法人员292人次,责令限期整改药械经营使用单位70家,立案查处11起。

第12篇

围绕中国产品的所谓质量问题,特别是食品安全问题,一些国家近来采取了一系列颇具争议性的做法。比如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日前宣布,将暂停从中国进口鲶鱼、巴沙鱼、虾、鲮鱼和鳗鱼五种水产品,直到证明这些产品符合美国安全标准为止。此外,美国舆论还就所谓中国有毒宠物食品、有毒牙膏、不安全玩具、问题轮胎等进行了广泛报道,使部分民众对中国制造产生了误解和不安。

现在,中国制造的商品已经遍布世界各地,面对越来越有竞争力的中国制造产品,一些国家开始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为借口,指责中国的出口产品。面对一些国家的指责,中国政府积极应对,用实际行动和有说服力的数据告诉世界:中国制造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都是世界一流的。

利剑出鞘直指食品安全

7月26日,总理签署第503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作为我国政府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下简称《特别规定》)从多方面提出要求,为中国的食品安全保驾护航。《特别规定》的出台,无疑是中国政府对于一些西方国家指责中国政府在食品安全工作上力有不逮的最好回击,也将使我国的食品安全工作今后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早在《特别规定》出台之前,中国政府已经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多项举措。7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就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同一天,国新办举行新闻会,由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药品监管等五部门,分别介绍各自落实《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及《进出口食品安全“十一五”规划》所采取或即将采取的措施;7月中旬,国家质检总局披露,中国正与多个国家建立双边或多边食品安全合作机制,共同应对食品安全。为处置“食品风波”,中美对口机构已连续举行两次电话磋商;8月份,中美拟召开副部长级食品安全会议,9月份中美还要共同举办第二届食品安全峰会,若条件成熟,将签署中美食品安全合作备忘录……

7月25日,国务院专门就此召开常务会议,决定成立“国务院产品质量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就食品安全监管召开专门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史以来尚属首次。此前,就同类问题,级别最高的会议是全国性的专项电视电话会议。譬如,最近的一次是今年2月8日召开的“全国加强食品药品整治监管电视电话会议”,吴仪副总理出席并讲话。

以上由中央政府层面和部门层面推出的一系列举措,媒体评论指出,这些举措都是中国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落实以人为本理念的积极举措。对内,既对民众负责又事关政府形象维护;对外,既关乎国外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又涉及中国形象的国际评价。

分析人士同时指出,针对本次“食品风波”的处置,中央政府的着力点更多围绕着从内部找原因,从改进自身监管工作使力。即便一段时间内,部分国际舆论对中国出口食品的安全隐忧做了不负责任、有意夸大、幸灾乐祸甚至是带有敌意的挑衅性报道,中方也没做出过度反应。这一方面体现了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对世界负责任的态度,也反映中国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坚定决心与坚强意志。

多措并举有效监管

此次《特别规定》的出台,不但凸显了我国政府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姿态与决心,也通过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对食品安全问题实行有效监管。

政策一:我国将要求生产企业承担召回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义务。

《特别规定》明确指出,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所谓产品召回制度,是指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存在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并已经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为避免缺陷产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生产企业及时将缺陷产品从流通、消费领域收回,予以维修,或者销毁,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制度。产品召回制度对于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生产企业的信誉,最大程度地降低生产企业赔偿费用具有重要意义。

《特别规定》同时要求,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如果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这一规定义务,《特别规定》明确要求: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政策二:国务院立法加大食品等产品进出口监管力度。

为了确保进口到我国的产品的安全,保障我国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我国社会经济秩序,《特别规定》对进口产品的监管做了四方面的规定。即明确进口产品的安全要求,建立进口产品分类管理制度,建立进口产品生产经营者不良记录和严格产品进口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

同时,为了维护我国出口产品良好形象,整顿产品出口秩序,提升我国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特别规定》对出口产品同样做出了四个方面的规定:明确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对出口产品的安全负责,强调出口产品检验人员的责任,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对弄虚作假的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加大处罚力度。

政策三:食品生产使用添加剂等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特别规定》明确: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如果违反这一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四:地方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管法定义务将被问责。

《特别规定》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为了强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确保有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落到实处,《特别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质检、工商和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特别规定》同时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没有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不纠正、不处罚,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特别规定》还要求强化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防止相互推诿。《特别规定》明确,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以上这些政策只是《特别规定》中我国为维护食品安全而采取的众多措施中的代表。其他还有诸如食品等生产经营者严禁生产销售不合法产品、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等,从多方面采取措施来确保我国的食品安全。

突破新型贸易壁垒

7月20日,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在国务院新闻会上,详细介绍了中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有关情况,用最有说服力的权威数据对中国产品的质量和食品安全做出了最好的回答。

中国出口食品在这两年是不是质量突然下降了?不然。权威数据表明,近几年,中国出口食品的合格率都在99%以上,过去两年,中国出口美国的食品合格率甚至略高于美国出口中国食品的合格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