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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款申请书

时间:2022-03-03 13:04:5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退款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退款申请书

第1篇

1、你可以直接到泰康保险公司营业网点办理退保。

2、在办理退保时要提供以下文件:(1)投保人的申请书,被保险人要求退保的,应当提供投保人书面同意的退保申请书;(2)有效力的保险合同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3)投保人的身份证明;(4)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供投保人的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

3、办理流程:准备好保险单,投保人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到保险公司的网点办理。保险公司把退款打到你的银行卡。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

第一条为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是指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进行管理,所有的资金拨付全部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并按照规范的程序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不改变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权限、预算执行主体和会计核算主体地位。项目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

第五条市财政行政部门是管理政府投资的职能部门,负责办理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事宜,并监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支付原则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必须坚持按项目支出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及综合考虑其他来源资金到位情况的原则实施。

项目单位与实施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在上述原则基础上依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拨付,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不得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抵触。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应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挪用或改变用途;同时减少拨款中间环节,将资金按规定直接支付给特定的收款单位。

(一)建筑安装工程款(含工程结算款、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向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单位核定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其中:

1.工程预付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2.工程进度款。按工程进度支付,并按约定逐月抵扣工程预付款,累计月进度款付至合同总价的85%时停止支付,待完成结算评审后再行支付。

3.工程结算款。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条件,付至不高于合同总价的95%时停止支付,预留5%左右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质量保修期满后付清。多项投资来源构成的投资拼盘项目,应综合考虑其他资金来源到位情况。

(二)货物(材料设备)采购款。由商品供应商凭合同约定向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单位核定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商品供应商。

(三)设计费用、监理费用、课题费用和其他服务费用。由具体实施单位凭合同约定向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单位核定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具体实施单位。

(四)拆迁补偿款和征地补偿款。由拆迁、征地管理部门向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单位核定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支付到拆迁、征地管理部门指定的账户,并由其核拨给相关主体。

第三章支付程序

第八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可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除零星支出、管理性费用支出、特别紧急支出等少量资金及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支出实行授权支付外,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应以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直接支付给商和劳务供应者为主。

第九条项目单位在使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前应根据投资计划、项目预算、项目进度和规定用途编制资金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使用政府投资。

第十条项目单位在申请资金计划时,应向财政部门提供项目立项、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年度预算、开工许可等批复文件及资金使用书面说明等书面材料予以备案,作为财政部门批复用款计划的依据。

第十一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用款计划全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报送。用款计划首先由财政分管业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财政国库部门根据分管业务部门的审核建议、项目进度、财政财力状况核定项目单位项目资金用款计划,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批复和下达。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的政府投资用款计划,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申请资金支付时,应向财政部门提交《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上签署意见;非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用途分别向分管业务部门报送确需支付的相关证明文件,分管业务部门审核后在《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国库部门据此办理支付事宜。

(一)建筑安装工程款方面须报送的文件:

1.招标中标通知书;

2.工程建设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付款进度、步骤和结算条件;若工程建设合同涉及总包分包,需要支付到分包单位的,应提供分包合同,明确付款方式和付款结算条件);

3.监理合同;

4.工程进度的相关资料(其中:聘请监理单位的项目,提供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报审表、工程进度款申请表和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支付证书;未聘请监理单位的项目,提供项目单位、审计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料);

5.申请工程结算款的项目,需提供具有相关资质部门出具的投资评审意见或审计报告;

6.结算时因价格变动、出现增减项等因素引发的总价款变动,需提供补充合同和工程洽商记录;

7.已按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完成基本建设工作的项目,应报送经投资评审机构等评审的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及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文件;

8.多项投资来源构成的投资拼盘项目,应报送其他投资来源到位情况的相关文件;

9.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二)货物采购款方面须报送的文件:

1.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

2.验收手续;

3.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三)设计费用、监理费用、课题费用和其他服务费用方面须报送的文件:

1.合同;

2.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四)拆迁补偿款和征地补偿款方面需报送的文件:

1.补偿协议、补偿方案;

2.拆迁、征地资金账户资料;

3.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五)其他特殊情况须报送的文件:

1.因项目或其他原因无法提供审核资料的,项目单位应出具正式的书面说明;

2.收款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不符的,由项目单位和合同签订单位出具正式的书面说明;

3.项目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不符的,由项目单位出具正式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的委托或授权手续;

4.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发生退款需要重新申请的,由项目单位提供相关退款手续,书面说明退款原因,并重新报送支付申请;

5.其他需要提供的特殊文件。

第十四条所有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除少量的前期费和工程预付款先期拨付外,应全部按照项目进度规范进行。

第四章支付审查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收到项目单位的支付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支付申请是否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关支付材料是否按规定程序要求填写、手续是否完备、有关凭证是否齐全、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信息是否相符;

(二)支出内容是否全部符合项目预算规定的用途和范围;是否有无预算、超预算和改变预算用途及扩大支付范围现象;

(三)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其他拼盘资金的到位情况;

(四)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付款,收款单位和支付要素与合同等备案资料是否一致;

(五)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投资评审、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手续;

(六)工程进度款和结算款项是否有项目进度认定和竣工的相关手续;

(七)其他需要核实的事项。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对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的账户;对相关补充资料和支付手续不全的,应及时通知预算单位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十七条除市政府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部门有权拒付或延期支付。

(一)未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使用资金的;

(二)有多项资金来源的拼盘项目,其他资金到位比例与财政资金投入相比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未履行政府采购或工程招投标手续的;

(四)无预算、超预算使用财政资金或未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使用项目资金、未经批准扩大支出范围和改变资金用途的;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的。

(七)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或暂缓支付情形的。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审核信息库,加强资金拨付动态监控管理,健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建立重大审核事项报告制度,凡在资金拨付动态监控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财政部门要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和反映。

第二十条加强预算管理,规范预算下达,细化预算编制。市本级各类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应按照资金用途细化编列,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相衔接,与政府投资绩效考核评价要求相衔接。

第3篇

1、销售人员培训

销售部于20xx年x月份开始组建,至今销售人员6人,管理人员2人,策划人员1人。初期的销售人员没有工作经验和房地产知识,工作开展进度很慢,在制定培训文件和培训计划后,协助王经理开展培训工作。现销售人员接待工作有所提高,对日常销售部的工作已能基本完成。

2、客户来访统计

xx年度到访客户共记850人次。客户来访的数据每星期收录电脑一次,详细记录来访时间、意向户型、电话等,为将来的客户鉴定做好基础工作。前期的数据存在许多问题,客户的数据不清晰,多数客户的职业和认知途径没有填写,对后期的宣传工作有一定影响,经过销售部周会提出此问题后,现阶段对客来访数据已有所改善。

3、销售文件档案管理

在20xx年x月xx日开展的vip卡活动,开始建立销售书面文件和电子档案两种。到20xx年xx月x日选房活动后,对已销售的商品房的认购书档案、商铺(vip增值确认书)、款申请书、退款确认书统一管理,按房号进行分区。所有的档案在书面文件和电子档案同步更新。

4、销控管理和统计

销控管理分为对外和对内两种,对外是以销控版贴红旗公开面对客户的形式。对内是王经理和我两层销控把关,分为书面文件和电子档案两种,书面文件只是简单的房号控制,电子档案对已售和未售商品房数据详细记录,包括客户资料、面积、价格、已付款等等。所有房号需要两人认可后才可签定认购书,确保不出现一房两卖的情况。

5、销售现场管理

按排销售人员的日常值班,针对每个销售期随时调整值班人员和值班时间,配合策划部进行各项宣传活动。现场管理由王经理主持每周召开例会,进行日常工作安排,销售人员在会议中交流意见和经验,项目的优劣势共享,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客户提出的主要问题进行统一解答,提高销售率和销售人员接待客户的积极性。

6、xx年工作存在问题

第4篇

第一条为了有效防范商品房预售款使用风险,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项目建设,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及银信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保证金、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各种款项。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承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商品房预售款专户的开户银信部门。

第三条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取、支出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房产管理局是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县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预售人预售商品房的预售款应当用于准予预售商品房的工程建设。

第六条县房产管理局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预售人和监管银行履行监管协议;

(二)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计划实施备案管理;

(三)对预售款的支取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四)建立房地产开发、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诚信档案,并定期公示;

(五)接受预购人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情况的查询;

(六)受理商品房预售款收缴、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给予预购人办理产权登记后止。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采取先审批后使用的管理模式。未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的项目,县房产管理局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章预售款专用帐户设立

第九条预售人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在本县银信部门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并由预售人、银信部门和县房产管理局三方签订统一格式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书”。协议书共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

(三)监管项目范围;

(四)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计划;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商品房开发项目属单家银信部门贷款或提供按揭的,该银信部门即为监管银行。多家银信部门贷款或提供按揭的,监管银行由预售人与相关银信部门商定。

第十二条同一预售人申请多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当按每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请范围分别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同一个项目分期实施的,可以设立一个专用账户,但应当按每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请范围分别列帐。

第十三条预售人因开发规模、按揭额度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变更监管银行的,须到县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监管增加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预售许可

第十四条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有与预售房屋相应并未抵押的房地权属;

(二)完成项目总投资25%以上。

第十五条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填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审批手续;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完成项目总投资25%以上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房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交付使用后须遵循的物业管理约定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十六条县房产管理部门在接到预售人申请后,应当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审查合格的,在十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通过新晃电视台或新晃县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房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十八条预售人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在签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提交《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预售许可证上明示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信息。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预告登记、按揭等手续:

(一)未能提供监管银行出具的承购人付款已入专用账户凭证和预售人的收款发票的;

(二)承购人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付清首期预售款的。

第二十一条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的商品房,预售人未经购买人同意,不得将已预售的房屋所有权用于抵押,县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十二条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有关凭证不得转让。

第四章预售款缴纳

第二十三条预售人不得直接收取商品房预售款,不得向承购人以采取集资、贷款、收取会员费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预售人在填写完整好县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商品房预售款缴款单后,由预购人直接到预售人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缴款并将银管部门的进帐单回执交给预售人做帐。

第二十四条承购人、预售人双方可以就商品房买卖交易签订定金书面协议,定金额度不得突破交易额度的20%。

预售人不得直接收取商品房买卖交易的定金,定金的缴纳由预售人在填写好县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商品房预售款缴款单后,由预购人直接到预售人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缴款并将银管部门的进账单回执交给预售人做账。

第二十五条预售人凭监管银行的缴款回执向承购人开据购房票据,并在3日内报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银信和住房公积金部门在发放承购人预购商品房按揭贷款时,必须由贷款人、预售人、县房产局三方签订《新晃侗族自治县预购商品房按揭贷款监管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要求直接将该贷款划入指定的预售款专用账户。

第五章预售款使用

第二十七条预售人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填写商品房工程建设投资总费用计划表和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送交县房产管理部门,并根据下列不同申请款项提交相应资料:

(一)申请施工进度款的,提供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款支付证明;

(二)申请购买建设材料、设备款的,提供购销合同;

(三)申请设计、监理等相关费用的,提供相关合同或缴费证明;

(四)申请缴纳法定税费的,提供相关单据;

(五)申请供还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由抵押权人提供他项权证明、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

第二十八条为使预售人正常开展业务,预售人可以向县房产管理局申请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备用金,以支付经常性的零星开支,其额度不得超过预售款的10%。

第二十九条预售人设立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款项在按本办法规定撤销专用账户前,只能用于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事宜,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县房产管理部门收到预售人资金使用申请后,应进行现场勘查,对施工进度、先期拨付的预售款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核对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对账单。

经现场勘查且符合条件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理用款拨付批准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预售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除监管银行监管资金比例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用款手续:

(一)专用账户余额不足项目销售款总额的10%时;

(二)收款单位、用途等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

(三)已拨付款项未专款专用;

(四)其它违规用款事项;

预售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各项费用,不得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中支取。

第三十二条监管银行应按监管协议条款,凭县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拨付款证明拨付预售款。

预售人应于每月10日前将监管账户上一月份资金收支情况的对账单复印件送交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县房产管理部门应进行认真核查。

第三十三条监管银行凭县房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及预售人的票据划转账,收款单位的账户和金额由县房产管理部门的同意拨付证明资料载明。

第三十四条预售人应按期向县房产管理部门申报建设工程完成的进度以及银行出具的预售款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复印件。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对各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与其预售款入帐情况、建设工程进度与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预售人应予以配合县房产管理部门到监管银行核对账务。

第三十五条预售人再次申请预售款的使用之前,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审查前一笔款使用情况。在正常情况下,监管人员每月巡视工程进度一次,并将进度记录在案。若发现工程停工,即列入监管重点,改为每半个月巡视一次,若巡视三次发现工程一直停工,县房产管理局必须迅速调查停工原因,积极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六条预售双方达成退房协议并已办理相关退房手续的,预售人可以向县房产管理部门提交退房退款申请书,申请解除退款部分的监管。经核实,县房产管理局应当在2个工作内通知监管银行解除该部分预售款的监管。

监管银行可将退房款直接打入承购人的银行账户中或由退房人领取现金。

第六章预售款专用帐户撤销

第三十七条预售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给预购人办理产权登记后,预售人应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在现房销售前向县房产管理部门申办商品房现售备案,经审查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出具《商品房现售备案回执》。预售人凭回执填写《商品房预售款撤销监管申请表》向县房产管理部门结算该项目预售款专用账户的资金。

第三十八条县房产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确认,如预售人已按规定交清税费及地价款、不存在违反本办法或法律规定情形的,出具办理结算手续的书面意见并通知银行办理撤销监管账户手续;如有违规情形的,县房产管理局出具不予办理结算手续的书面意见通知预售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县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预售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预售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将预售款缴付监管账户的,由县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该预售项目的销售,限期改正,并公示其不良行为,记入不良信息档案。承购人将预售款直接交给预售人而造成损失的,由承购人直接追究预售人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预售人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时,由县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开发企业或预售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房产管理局可以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预售、责令补办手续、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通知金融机构冻结商品房预售款项,直至停办交易手续和产权转移登记:

(一)未按本办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二)违背监管协议,将商品房预售款项挪作他用,未能保证项目建设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

(四)预售后又设立抵押的;

(五)违反商品房预售合同条款的,私自为承购人转让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有关凭证的。

第四十四条监管银行擅自批准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款项或挪作他用的,由监管银行负责追回流失款项,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暂停办理该银行新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手续。

第四十五条建设项目监理机构提供虚假工程施工进度款支付证明,造成预售人因提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款而影响工程按期竣工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5篇

一、本意见所指的公司是指除外商投资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外,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意见适用于公司设立登记、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增加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和出资方式由非货币出资转为货币出资变更登记的货币验资工作。

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分行,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市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以下统称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涉及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以下简称验资账户)的开立、撤销及其资金划转,按程序规范操作,并加强对验资资金来源的审核。

(一)公司股东(发起人)申请开立设立登记验资账户的,银行应要求其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股东(发起人)的证明文件,股东(发起人)为个人的,应要求其出具身份证件;公司申请开立变更登记验资账户的,银行应要求其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要求其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银行应对股东(发起人)或公司的开户申请书填写事项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经审核无误后,为其开立验资账户。该验资账户在验资期间不得办理其他支付结算业务。

(二)银行应加强对验资资金来源的审核,凡验资资金的汇缴人与股东(发起人)的名称不一致的,不予受理该款项的汇缴。

(三)银行对资金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划转至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按规定严格审核该资金支付的合法性,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要求单位提供付款依据,并核对登记。未提供付款依据或付款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四)银行收到会计师事务所以股东(发起人)名义发出的《银行询证函》后,应对缴款人、缴入日期、银行账号、缴入金额、款项用途、币种等内容逐一确认,并在该《银行询证函》上加盖业务公章,在10个工作日内将《银行询证函》直接回复至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不得将《银行询证函》交由存款人或其他人员转复至会计师事务所。

(五)银行在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后,根据公司提供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或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将验资账户的资金全额(包括利息)划转至公司基本存款账户,同时撤销该验资账户。

(六)银行对公司因故不能设立或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缴款人提供的承办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款退出通知书》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登记驳回)通知书及有关结算凭证,将验资资金退还至原缴款人账户,同时撤销该验资账户;如银行已回复《银行询证函》的,应当要求缴款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款退出通知书》;对缴款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应当在验资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销户退款手续。对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缴存、缴款人需要提取现金的,银行应当要求缴款人出具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承接验资业务,并严格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规范对公司注册资本的鉴证工作。

(一)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到位情况进行审验时,应按以下规定实施取证工作。

1.公司设立登记验资时,应当向股东(发起人)收取以下材料:公司设立申请报告或批准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银行出具的股东(发起人)存入验资账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存款余额表)。

2.公司变更登记验资时,应当向公司收取以下材料:公司变更申请报告或批准文件;董事会有关变更事项的决议;新增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相关会计处理资料;变更前后的公司章程;银行出具的股东(发起人)存入验资账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存款余额表)。

3.会计师事务所应规范填写《银行询证函》,在股东(发起人)签名或盖章后,以股东(发起人)名义直接向银行发出,并取得银行回函。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传递《银行询证函》。

(二)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时,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严格对上述材料进行审验,并重点加强对银行收款凭证、银行对账单和《银行询证函》(以下简称“银行三单”)中各要素内容的核对印证。

1.审验股东(发起人)提供的银行收款凭证(如银行进账单、银行汇票、银行贷记凭证、现金解款单等)上所列缴款人(出票人)、收款人(持票人)、日期、账号、金额、用途等相关要素内容的完备性和有效性,并与公司章程进行核对审验,以确认公司股东(发起人)与缴款人、验资账户所属单位与被审验单位、验资账户金额与出资额是否一致。

2.审验银行出具的对账单(或存款余额表)上所列账号、发生额、余额等有关要素内容,以确认验资账户的时点金额。

3.审验银行在《银行询证函》上是否对缴款人、缴款日期、银行账号、金额、款项用途相关要素予以盖章确认,以核对印证银行收款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的相关内容。

4.公司变更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上述公司设立登记验资的有关要求,对变更入资的“银行三单”实施相关审验程序,并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核对一致后,予以确认。

5.注册会计师在审验过程中,凡遇有公司或股东(发起人)不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材料,对应当实施的审验程序不予合作或阻挠审验,坚持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作不实证明等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不予出具验资报告。凡发现公司在跨省市的异地银行设立验资账户的,也应当不予出具验资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的要求出具验资报告。

1.公司设立登记的验资报告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公司类型;股东(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公司注册资本额、股东(发起人)的认缴或者认购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公司实收资本额、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股东(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公司的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全部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其他事项。

2.公司变更登记的验资报告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类型;变更前后股东(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开户银行、入资户名及账号。

3.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出具的验资报告须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四)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因故不能设立或变更登记的,应要求公司或股东(发起人)书面说明原因或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登记驳回)通知书,如已出具验资报告的,应当如数收回,之后方可出具《验资款退出通知书》。

四、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严格对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时注册资本的审查。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数额、股东(发起人)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审查。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对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时提交的验资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符合时限要求、载明的内容是否齐全、文书格式是否规范。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审查中,发现公司涉嫌注册资本不实的,应当暂缓办理登记注册,可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对验资报告内容进行核查,或要求股东(发起人)或公司到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重新进行验资,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验资报告。

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人行分行和银监局应各司其职,加强信息沟通和配合,共同加强对公司货币验资业务的监管。

(一)市工商局应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监督管理,凡发现公司或股东(发起人)有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等违法行为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可提请市财政局对涉案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市工商局如发现银行有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当及时通报人行分行、银监局予以处理。

(二)市财政局应加大对违法、违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查处力度,对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吊销相关人员的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人行分行应督促银行认真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加强对虚假验资等违法行为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力度,一旦发现虚假验资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凡发现银行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开立、撤销验资账户和提供虚假资金凭证,或未按反洗钱规定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上报可疑交易义务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银监局应当加强对银行的监管,督促商业银行坚持审慎合规经营,切实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依法查处银行违规帮助公司或股东(发起人)垫资验资、违反支付结算规则等行为,依法查处擅自从事非法发放贷款、资金拆借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6篇

保单变存款老母鸡变鸭

读者投诉:

“我爸今年61岁。去年他刚退休时,手里有笔5万元的存款到期了,就去银行办续存。因为不知道选几年期的存款好,就和银行的大堂经理聊了聊。结果,银行的人给他推荐了一款分红险。告诉他这款产品五年后不仅可以100%返回本金,而且每年还有分红,分红还可以复利计算,最终收益率比国债和储蓄都要高。我们家老爷子想想蛮合算的,就把那笔存款都买成这个分红险了。去年底我弟弟要结婚,老爷子打算给小两口一点支持,就去银行取钱了。结果人家告诉他这笔钱不好随便取出来的,如果要取出来,得填份退保申请书,或者去保险公司直接申请退款,而且会有损失。老爷子这下光火了,才跟我们说起来,我们告诉他,他买的是保险产品,不是普通存款,也不是银行理财产品。老爷子又气又悔,最后没办法,问下来第一年退保损失太大了,不舍得退。最后我们就劝他别给弟弟现金了,就把保单转给小两口,算是一点心意吧。为了这事,我妈都跟老头子吵了好几次。你们说,这都什么事吗?跟一个老人家在银行大厅里这样推销保险,最后搞得我们家里人对保险的印象都差了。”上海的蒋先生向本刊记者抱怨说。

记者剖析:在我们国家,老百姓对于银行有着天然的信任感,银行信用“等级”是非常高的。于是,很多消费者,尤其是老年人、女性消费者,往往对于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有好感。因此当推销人员介绍说该银保产品有这样那样的优点时,出于传统上对银行的信任,很多消费者往往没有经过仔细询问就贸然购买,事后才发现只是保险产品,而不是自己想要的理财产品,于是又要退保,如果在10天犹豫期内还好,可以全额退保;如果已经过了10天的犹豫期才发现这并不是自己想要的东西,再去要求退保,就会有一定的损失。

事实上,保费和我们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基金、股票等工具所说的“本金”其实不能划等号。投保者所投入的保费,会被保险公司用于支付风险保障成本,又会被用于支付各类佣金、手续费、运营费用等,所以,保险根本不应与其他金融产品混为一谈,更不应存在“本金”、“保本”之说。

本刊提醒:在银行渠道买保险,第一要明白,保险姓“保”不姓“银”。第二一定要记住,保费不可以随意“取回”,其流动性较差,如果投保的前几年退保必定有损失。消费者记住了这两点,就不容易被“忽悠”了。

报喜不报忧片面强调高回报

读者投诉:“因为过年前央行加息了,所以春节后我去招商银行想咨询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问题。一个理财经理就给我推荐了一款什么他们银行专属的保险产品。说是个投连险,还给我看了这个产品投资账户的2007年到2009年的账户表现。因为不熟悉,我当时也不敢买,后来找了在银行工作的一个亲戚咨询。亲戚告诉我,投连险其实风险还是蛮高的,因为投资风险是百分之百由个人承担的。如果想追求高收益而选择股票型账户,波动会很厉害,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像我这种单亲家庭,并不是很适合买这类产品的。我心里暗自庆幸,幸亏没当时就签合同,不然万一达不到他们说的收益率,连本钱都亏掉,影响了儿子的出国计划,到时候后悔都来不及了。”孟女士谈起自己的经历,仍有些心有余悸。

记者剖析:的确,正如孟女士的亲戚告诉她的那样,投连险所谓高报酬率是有条件的,而且过去的经验不代表未来。前一年的收益率高,并不能保证今后几年的收益率也会高。但很多时候,产品销售简介上往往会截取最高时的收益率来吸引投资人,而把风险提示的语句以最小字号印刷在不显眼的“角落”里。在推销时,工作人员也总是夸耀这个公司或这款产品以前的“辉煌历史”,却对曾经拥有的亏损事实“隐而不报”,导致客户产生误解。

通常情况下,每个投资连接险产品都会根据风险属性高低设定2~4个不同类型的账户供客户选择,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账户类型。

对于一个单亲母亲而言,应该选择较为稳健的账户,保障将来的养老钱。若碰上极力推销高收益的账户,显然是不够专业或别有用心。投资非儿戏,消费者自己一定要谨慎对待。

本刊提醒:消费者和投资者在选购投资型产品时,务必要求人或保险公工作人员司将该产品各个账户历年的收益情况表给自己看个明白,了解全面之后再定夺。千万记住:最高报酬率不等于未来实际能够拿到的报酬率。

避重就轻只列保障不谈免责

读者投诉:“今年春节期间,我们全家去哈尔滨旅游。当时觉得意外险好像都差不多,就在网上搜索了下,然后在人保财险的官网上买了一款旅游意外险产品。结果我太太不小心在滑雪的时候,把腰给扭伤了。在当地简单治疗后就回上海继续休养了。想起来事前买过保险,里面也有医疗保障责任的,就去申请理赔。结果没想到被拒赔了,拒赔通知单上说,根据他们的免赔条款,登山、攀岩、骑马、滑雪等活动不属于保障范围。我们哪里知道会这样啊,总以为,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外来伤害事故都应该算意外啊,没想到在理赔时被退回申请了。购买的时候,保险公司也没有告诉我们,他们对于滑雪事故不保的啊,他们的网站上就说了七八项保险责任,根本没有特别注明哪些情况不赔。你说,谁会在买保险之前就仔细阅读条款啊。要是早知道不能保滑雪事故,我们根本不会买这款保险啊。虽然这次腰伤我太太也就看了几千元钱,对我来说个人完全负担得起,保险费也就花掉几百元,但碰到这种事,好像被人硬生生被人骗了一样,真是太没意思了。”钟先生谈起这桩事,情绪明显还有些激动。

记者剖析:如今,网上投保、电话投保这两种新型投保方式越来越受消费者欢迎了,便捷又经济。但是,正因这两类方式前期通常为“无纸化”操作,因此很多投保人就忽略了对保险合同的查看。而且,因为保险合同是比较复杂繁冗,也很少有人“有兴趣”查阅具体条款。但不弄清楚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障期限等关键事项,又容易保障失效或者产生纠纷。为此,我们建议保险公司首先要把“说明”的责任担负起来,比如在网络保险产品和电话保险产品的销售过程中,就清清楚楚列明各个要点事项、关键数据,让消费者有直观的渠道可以在签约付款前就明白自己到底买了什么,到底哪些情况不能获得保障。

本刊提醒:在买保险时,既要听好话,也要让人“把丑话说在前头”,只有这样才知道这份保险是不是自己想要的。否则就可能让人蒙混过关。如果是网络自助投保,也要通过在线客服、热线电话等,问清楚免责项目都有哪些。

偷换概念 “巨额增长”忽略时间价值

读者投诉:

“元旦过后,我妈妈收到一个电话,让她参加一家保险公司举办的新年客户答谢会。邀请函上还说,会有精美礼品相赠。虽然我很不乐意,但还是陪着爱凑热闹的老妈去现场看了。”一个朋友聚会上,读者乐小姐跟记者谈起她的经历。

乐小姐说,那场答谢会上,主持人和人跟他们介绍了一款年金型保险产品,按他们宣传来看,简直就是一个投资的富矿:“30周岁的小王购买保额为 10万元的年金型保险产品,并选择20年缴清。他每年缴纳12888元保费,缴费20年。从小王55周岁开始,他每年可领到养老金12000元,此后每年 递增5%,直至79岁。年满80周岁的时候,还可一次性获得一笔10万元满期金。”

人还说:“25万元的投资获得50万元的投资回报,收益率达到了100%,如果投保人的实际寿命达到80岁,还将获得另外的10万元满期金,那么投资收益率将高达140%。”

真的有这么高的收益率么?乐小姐请教记者。

记者剖析:当记者阅读了该保险产品的详细条款后,经过计算,却发现该产品的实际最高年收益率为2.67%,获取收益要等到25年后。若不能活到满期金给付日,实质年收益率只有2.17%。这之间的巨大差异,是如何产生的呢?

是保险人在宣传自己的产品时,擅自提高了保险回报吗?没有,他们所提到的保费和年金回报历历属实,毫无虚言。但是,在收益率的计算上,他们却使用了“忽略金钱的时间价值”这招障眼术,从而把和定期存款差不多的投资回报率,放大成了100%甚至更高。

那么,什么是金钱的时间价值(Time Value of Money)呢?简单地说,就是今天的1元钱,不等于明天的1元钱。事实上,金钱的价值是随着时间的增长而增长的。换句话说,明天的 1元钱要比今天不值钱。看上去,金钱的时间价值微乎其微,但是当投资基数变大,投资年限变长,时间价值的增长将远远超乎你的想象。

不难看到,保险人根本就没有提到金钱的时间价值。所以说,不要以为25年甚至50年后的50万元有多么稀奇。

本刊提醒:保险利益演示的时候,那些数字的巨大差异和收益率往往会迷惑人们的眼睛。所以,在作投资比较是一定要分清楚,所计算的品种是复利计息,还是单利计息,只有当两者一致时,才能真正地比出高下。

另外,目前保险公司的各种邀请函、邀请电话非常多,有不少公司正用这一方式吸引消费者前去参会。这种场合时,消费者就需要十分小心了,以免被营销员的花言巧语“牵着鼻子走”。考虑是否投保应当先从家庭需求出发,一些听上去很不错的保险未必真的适合你。

“买一送一”赠送保险“不便宜”

读者投诉:

王先生今年年初就接到了某保险公司营销人员的电话,对方在电话中向其推销一款寿险产品并可赠送一份人身意外险。由于对方语速过快,正在处理工作的王先生并没有对产品内容清楚了解,为了快点挂掉电话,王先生敷衍地回答了句“好,知道了。”然后就匆匆挂断了电话。没过几天,王先生收到一份快递,打开一看竟是一份保单,再去查账,发现银行存款中竟然已经被扣除了近千元的保费。

第7篇

【关键词】医院收费; 规范; 建设

由于医院收费与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密切相关,所以,近几年来,医院收费和减轻患者就医负担的问题一直是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政府和社会各界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加强和规范医疗收费的合理性,不仅可以保证医院正常有效地为患者服务,还可以保护病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加强和规范医院收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加强医德教育。

作为整个社会道德思想体系的重要部分,医德是社会道德在医疗行业中的特殊表现。良好的医德医风既是医院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具体体现,也是医务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的直接反映,并影响着医院的形象和社会地位。医院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过程中,要摆正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坚持不加重病人不合理负担,努力提高诊疗效果,缩短治疗周期,为病人提供高效、低价的优质服务;通过制定医德医风教育管理规定,建立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定期召开伤病员座谈会或进行问卷调查,在院内设置意见箱和举报电话,聘请院外监督员以及上门征求意见等措施,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对违纪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有效地规范医疗行为,维护医院的形象。

第二,严格控制预交款收入与退出。

从医疗系统发生的贪污案件分析来看,大都是从预交金得手的,所以审核预交金收入退出是内审人员工作的重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后台核对交款报表制度及收入核对制度。内审人员要将前台收费员的账表、票据等与后台的数据逐笔核对,对收费员的各明细报表总数和汇总报表进行核对,对各相关联的报表间的数据进行核对。收费管理系统生成实时的病人预交金和应收款余额,要定期与财务部门预交金和应收款明细账账面余额进行核对。收费员收退预交金必须附所有的结算资料。中途退住院预交款必须有患者申请书,并经主管医生同意和财务负责人同意,方可退出。

第三,统一思想认识。

采取多种形式教育员工把规范医疗收费提高到维护政府形象、关系医院信誉上来认识,激励全体员工自觉遵守物价政策、法规,做到该收的一分不漏,不该收的一分不收。

第四,强化动态管理。

一是成立由院领导为组长、有关职能科室领导参加的物价(收费)管理小组,在每周一次的行政查房中检查收费;二是每月或每季系统检查一次;三是每周向病人公布一次医药费用发生情况;四是及时处理病人投诉。

第五,改进核算办法。

不少医院实行“科室核算、结余提奖”的办法,使医院增收节支有了可靠的基础,也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但也存在弊端。笔者以为,科室不但是创造经济效益的实体,也是创造精神文明的实体,医院通过科室直接服务于患者,因此,对科室的要求应是全面的,指标应是综合性的,不能订指标时面面俱到,考核计奖时只讲经济收入。

第六,规范记费程序。

理顺内部记费程序可以避免许多误差。首先,要提高记费人员的业务水平。记费第一关是护士,应增强其物价观念,收费标准要熟,其中护士长起着审核和把关的作用。因此,对他们进行培训是必要的。其次,要理顺记费程序,医院病房与科室之间的记费程序应有统一规定,使每个员工都掌握,真正做到不重收,不漏收;再次,要设计一份规范、清晰的通费单。根据医院收费标准和科室开展的项目建立分户记费单,病房只记项目下的数量,不记金额,通费单发出前须由护士长审核签字,结账处对临时增加的记费内容要审核其是否符合收费标准。最后,提倡电脑化记费,电脑记费快捷、清晰、准确、规范,可以避免手工误差,便于查询。

第七,妥善保管、收集与整理一线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医疗成本的预测与管理为正确编制成本计划、进行成本决策、加强成本控制和降低成本提供了重要的前提和依据。作为收费人员,掌握着收入原始资料,直接了解门诊、住院部门的收入状况、收入结构及其变动趋势,主动为医院财务管理献计献策。首先,应保证收费票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以及发票号码的连续性,它是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其次,应当妥善保存这些原始单据,已用过未上交的票据应按规定保管。另外,定期对费用构成及其变化趋势进行动态小结,及时上报,为领导决策提供直接依据。

第八,医院收费需要计算机网络化。

计算机网络化可以加强药品价格的网络维护,药品定价和调价的网络权限设在物价管理部门,使药剂部门得以实现药品的金额控制和数量化管理。物价管理部门根据药品招标采购的进价和国家对药品的作价规定进行定价;药剂部门可以集中精力加强内部管理,并且领导可随时调取库存、贵重药用药情况、药品效期情况等,为各阶段决策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财务部门可以及时核对出所有库存药品盘赢、盘亏情况,减少了核算时间,降低了差错率,能严格把握好付款关,加大了监控力度。使用计算机网络化管理杜绝了各种危害医院利益的行为,门诊收费系统中,医院的每笔收入都录入计算机中并打印收据,每天与收入报表及处方核对,防止贪污截留收入款及人情处方等问题发生。而且,药品由计算机划价收费,收款员在打印收据的同时,也将所收金额通过网络传到了终端,患者拿处方取药时,司药人员在计算机中核实后方可将药给患者,同时计算机自动减库存。月末将计算机汇总的库存报表与实物核对,从根本上杜绝了药剂人员随意借药、换药、拿药的问题。

第九,加强医院收费审计监督,健全组织机构。

大中型医院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包括小型医院),配备具有良好政治修养、高度责任心和政策水平,有扎实的会计、审计理论知识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善于观察和发现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审计人员。制定收费审计监督制度,医院应制定《医院收费审计监督工作制度》、《医院收费审计监督岗位责任制》、《医院收费审计监督办法》等一系列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为医院收费审计监督提供依据和保证。及时提供审计报告,每次审计终结时,应及时将审计报告送交医院院长。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应由医院院长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重大事项应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反映。

第十,强化管理监督。

启动医院自我监督、院外监督和政府部门监督等多方位、多层次的检查监督管理体系。

医院的经济、财务和收费部门是管钱理财的重要部门,担负着医院资金筹集、运用、投资、分配等经费管理任务,承担着为医院领导提供详实、系统、有效的资料数据和决策服务的职能,是医院经营管理的参谋和助手。财务和经济管理工作的政策性、原则性、业务性及时间性很强,不能有丝毫的失误。为此,医院要强化对医院收费管理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执行国家有关经济政策、物价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则的自觉性,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对医院收费的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医院除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检查外,还应加强内部的审计监督,每年应定期对重点部门及科室的财务管理、经费开支情况进行审计,以便及时发现问题,纠正不足。同时要加强财务收费环节管理,坚持收据和现金日结算制度,严格退款监退制度,杜绝收费管理环节中的违纪行为。医院树立医务人员收费意识和依法办事意识,对该收的费用不漏收,加强住院病人预交现金和欠费催款管理,收费处和科室要保持联系,随时通报病人的费用开支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及时催款,确保医疗业务收入资金及时回笼。财务科严格核算程序及步骤,对科室上报的各项收入支出凭证进行认真审查,包括费用分类、收费金额及印章签盖等情况,及时纠正医疗费用和成本转移问题,杜绝虚假收入和潜亏经营情况发生。

【参考文献】

[1] 袁建平.医院收费危机对策研究[J].卫生经济研究,2008,(3).

[2] 陆守坤.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卫生经济研究,2008,(3).

第8篇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商品流通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从事商品流通的独立核算的企业,包括商业、粮食、物资供销、供销合作社、对外贸易、医药(石油、烟草)商业、图书发行等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8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章名】 二、会计科目

【章名】 (一)会计科目表一、资产类顺序号编号 名

称 页数1 101 现金

72 102 银行存款 7

3 109 其他货币资金 104 111

短期投资 115 121 应收票据

126 122 应收帐款

137 125 坏帐准备 158

126 预付帐款 159 129

其他应收款 1610 131 商品采购

1611 135 库存商品

1812 141 受托代销商品 2113

143 商品进销差价 2214 144

商品削价准备 2315 145 加工商品

2416 147 出租商品

2517 149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261

8 151 材料物资 2719 15

5 包装物 2820 157 低值

易耗品 3021 159 待摊费用

3222 161 长期投资 3

223 165 特准储备物资 3524

171 固定资产 3525 175

累计折旧 3826 176 固定资产清理

3827 179 在建工程

3928 181 无形资产 4129

185 递延资产 4230 191

待处理财产损溢 43

二、负债类顺序号 编号 名称 页

数31 201 短期借款 4432

203 应付票据 4533 204

应付帐款 4534 206 预收帐款

4635 209 代销商品款

4736 211 其他应付款 4737

215 应付工资 4838 216

应付福利费 4939 221 应交税金

4940 225 应付利润

5141 229 其他应交款 514

2 231 预提费用 5243 24

5 特准储备资金 5244 251 长期

借款 5345 261 应付债券

5346 271 长期应付款 5

5

三、所有者权益类顺序号 编号 名称

页数47 301 实收资本 5648

311 资本公积 5749 313

盈余公积 5950 321 本年利

润 5951 322 利润分配

60

四、损益类顺序号 编号 名称 页

数52 501 商品销售收入 6153

507 销售折扣与折让 6354 511

商品销售成本 6455 517 经营费用

6556 521 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6657 531 代购代销收入 6658

541 其他业务收入 6759 545

其他业务支出 6760 551 管理费用

6861 555 财务费用

6962 557 汇兑损益 706

3 561 投资收益 7164 57

1 营业外收入 7165 575 营业

外支出 72附注:

一、上列会计科目,企业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

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下列会计科目:

1.企业有调进外汇业务的,可增设“外汇价差”科目。

2.企业如发行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债券,可增设“应付短期债券”科

目。

3.企业还有未包括在会计科目表内的其他资产和其他负债,可增设

有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三、企业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一些表外科目,如“外汇收入”

“外汇支出”“外汇额度”“外商来料”“临时租入固定资产”等。

【章名】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

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

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

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

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企业,应分别人民币现金和各种外币现金设置“现金日

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企业如有存入其他金融机

构的存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国际信用证存款等

,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记入本科目。

二、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

”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付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

目。

三、企业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

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

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

”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企业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

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

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有外币存款的企业,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

记帐”进行明细核算,或增设“外汇存款”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

帐,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

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时,可按业

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

按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月份或季度、年度终

了,企业应将外币帐户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

币帐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帐户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余额

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外币现金以及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均应比照银行存款的方法

记帐。

五、有在外汇调剂市场买入外币的企业,买入外币取得的外币存款仍

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汇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

,增设“外汇价差”科目核算。买入外币时,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

币,借记本科目(××外币户)(同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按照调

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借记“外汇价差”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款

项,贷记本科目(人民币户)。用买入的外币购买物资、支付费用,应分

摊的外汇价差,借记有关物资、费用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用买

入的外币偿还债务,按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借记有关负债科目,贷记

本科目;同时按偿还债务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记“在建工程”“汇兑损

益”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

在外汇调剂市场卖出的外币,减少的外币存款仍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

合为人民币记帐,实际取得人民币与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的差额

,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卖出的外币如为自调剂市场买入的,应冲销“外

汇价差”科目,如有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卖出的外币如为其他来源

取得的,应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企业如在外汇调剂市场购入外汇额度支付的人民币,也在“外汇价差

”科目核算。购入外汇额度再出让时,取得的收入应先冲减外汇价差,差

额部分列入汇兑损益。企业留成外汇额度调剂收入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第109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

途货币资金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有境外往来结算业务的企业,发生的信

用证存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外埠存款是指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汇往采购地银行

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企业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

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帐单

等报销凭证时,借记“商品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将多余的外

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帐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本科目。

三、银行汇票存款是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企业在填送“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

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使用银行汇票后,应根据发票帐单及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

等有关凭证,经核对无误后,借记“商品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

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

目,贷记本科目。

四、银行本票存款是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企业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

,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

科目。付出银行本票后,应根据发票帐单等有关凭证,借记有关科目,贷

记本科目。企业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填制进帐单一

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然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帐单第一

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国际信用证存款是企业存入中国银行信用证保证金专户的款项。

企业向银行提交“信用证委托书”委托银行对境外供货单位开出信用证时

,根据开户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回单,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

目。收到境外供货单位信用证结算凭证及所付发票帐单,经核对无误后,

借记“商品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接到银行收帐通知,将未用完的

信用证保证金余额转回银行结算户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

目。

六、企业同所属单位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在月终时如有

未到达的汇入款项,应作为在途货币资金处理。根据汇出单位的通知,借

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

科目。

七、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国际信

用证存款”“在途资金”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

票、本票或国际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和在途资金的汇出单位等设置明细帐。

第111号科目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

有价证券,如各种股票、债券等,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它投资。

二、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购入股票,如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

利,作为应收款处理。企业应按照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

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科

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放的债券利息和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

”“其他应收款”科目。

企业出售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按照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未支取的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科

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投资收

益”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21号科目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

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二、企业收到商业汇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商品销售

收入”等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票据到期,按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三、企业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

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

“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应收票据是

带息票据,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

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部分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帐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

的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汇票和支款通知时,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

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帐户

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短期借

款”科目。

四、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

、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

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

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内逐

笔注销。

第122号科目 应收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材料、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货

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收取的款项和代垫的运杂费以及企业采用托收承付

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委托银行收取的款项等。企业出口商品应收境外

客户和以外币结算的进口货款、利息、进口佣金、进口索赔等外汇帐款,

也在本科目核算,或增设“应收外汇帐款”科目核算。

二、企业经营收入发生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

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发生的汇兑损益记入“汇兑损益”科目。

企业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

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垫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企业应收帐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在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借

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提取坏帐准备的企业,经确认为坏帐的应收帐款,借记“坏帐准

备”科目,贷记本科目;未提坏帐准备的企业,经确认为坏帐的应收帐款

,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以后又收回的,提取坏帐准备的企业,借

记本科目,贷记“坏帐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

科目;未提取坏帐准备的企业,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同

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不同的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设置明细帐。

应收外汇帐款应分别“有证出口”、“无证出口”等并按国别客户设

户,同时记载原币及人民币。有证出口部分要分清即期、远期;无证出口

要分清d/a、d/p等。每笔出口帐款还须列明应收汇日期和实际收汇

日期。

第125号科目 坏帐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坏帐准备。

二、企业提取坏帐准备,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冲销

坏帐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发生坏帐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应按收回的金额,借记“

应收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

收帐款”科目。

三、本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反映已经提取的坏帐准备。

第126号科目 预付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货款,如预

付的商品采购货款、发放并应收回的农副产品预购定金等。企业按合同、

协议规定预付的外汇帐款和定金,也在本科目核算,或增设“预付外汇帐

款”科目核算。

预付货款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付的货款直接记入“应付帐款

”科目的借方,不设本科目。

二、企业按规定预付货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所购商品时,根据发票帐单等列明的金额,借记“商品采购”等科

目,贷记本科目。补付的货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

回多付的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汇兑损益记

入“汇兑损益”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29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以外的其他各

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备用金、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存出保证金

、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二、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

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单位,对于领用的备用金应定期向财会部门报

销。财会部门根据报销数领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有关科目,贷

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

帐。

第131号科目 商品采购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商品的采购成本。

购入商品包括国内采购、国外进口的商品。企业为了供应和销售给外

单位而购入的各种商品,不论是否进入本企业仓库,凡是通过本企业结算

货款的,都在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材料物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应在“材料物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核算,不记入本科

目。

企业根据需要也可以将本科目改为“在途商品”科目,核算企业购进

的在途商品。

二、商品的采购成本确定如下:

1.国内购进用于国内销售和用于出口的商品,以进货原价为其采购

成本。购进商品所发生的进货费用,包括购进出口商品到达交货地车站、

码头以前支付的各项费用和手续费,均作为当期损益列入经营费用。

2.企业进口的商品,其采购成本包括进口商品的国外进价、应分摊

的外汇价差和进口环节的各种税金。

进口商品的国外进价,一律以到岸价格(cif)为基础。如对外合

同以离岸价格(fob)成交的,商品离开对方口岸后,应由我方负担的

运杂费、保险费、佣金等费用,记入商品的进价;商品到达我国口岸目的

港后发生的费用记入经营费用。收入的进口佣金冲减进价,不易按商品认

定的,冲减经营费用。

3.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进口的商品,其采购成本为实际支付给代

理单位的全部价款。

4.企业收购农副产品,其采购成本包括支付的收购价款、税金等。

三、企业购入商品,根据发票、帐单支付货款和各项费用、税金等,

按商品进货原价(有进货折扣与折让的,应扣除进货折扣与折让),借记

本科目、“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购入的商品,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借记本科目

,贷记“应付票据”科目。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

按进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按售

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进价贷记本科目,按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贷记

“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售价低于进价时,应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下同)。

购入商品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毁损、短缺或溢余,不作为增减购入商品

的采购成本处理,应于发现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并应

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应按供货单位、商品类别等设置明细帐。企业经营进出口

商品的,可根据需要分别进口商品采购和出口商品采购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企业在途商品的采购成本。

第135号科目 库存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全部自有的库存商品,包括存放在仓库、门市部

和寄存在外库的商品,委托其他单位代管、代销的商品,陈列展览的商品

等。委托其他单位加工商品、受托代销商品以及出租的商品,不在本科目

核算。

企业运往港口、车站、码头等候装船、装车的出口商品,如待运时间

较长,为加强管理,可在本科目内设“待运和发出商品”明细科目进行核

算。

二、企业的库存商品可以采用进价或售价进行核算。采用进价核算的

商品(如批发销售的商品),应按商品进货原价(或实际采购成本,下同

)记帐。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如零售商品),应按商品的售价记帐,商

品售价与进价的差额,在“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核算。

三、本科目使用方法:

1.企业购入的商品,在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应由“商品采购”科

目转入本科目: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应按商品进价借记本科目,贷记“

商品采购”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应按商品售价借记本科目,按商

品进价贷记“商品采购”科目,按商品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贷记“商品进

销差价”科目。

对于月终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入库商品,按应付给

供货单位的价款暂估入帐: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按暂估的进货原价,借

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按售价借记本

科目,按暂估的进货原价,贷记“应付帐款”科目,按售价与暂估进价的

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下月初用红字冲回,以便下月付款或

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按正常程序通过“商品采购”科目核算。

年度终了,凡已转入库存和已作销售的进口商品,属于国外以离岸价

格成交、有应付未付国外运保费的,应先预估入帐,按存销的比例分别转

入本科目和“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实际支付和预估的差额分别调整有关

科目。

2.企业销售发出的商品,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银行存

款”等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采用进

价核算的商品,按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加权平均、个别计价、后进

先出、毛利率等方法计算已销商品的销售成本,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

目,贷记本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平时可按商品售价结转成本,借

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月终,应按差价率计算法计算分

摊本月已销商品实现的进销差价,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商

品销售成本”科目。平时不随销售转成本的企业,月终分摊进销差价结转

成本时,借记“商品销售成本”“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本科目。

商品销售成本的计算和结转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变更。

3.有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的企业,应在本科目内增设“委托代销

商品”明细科目。企业将委托代销的商品发交受托代销单位,应按进价(

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按售价)借记本科目(委托代销商品),贷记本科目

(有关明细科目)。收到代销单位报来的代销清单,应按销售金额借记“

应收帐款”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按已扣代销手续费等,借

记“经营费用”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收到代销单位汇来货款净

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4.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商品,在发出库存商品时,采用进价核算

的商品,按商品进价借记“加工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售价核算

的商品,按商品进价借记“加工商品”科目,按商品售价与进价的差额借

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按售价贷记本科目。商品加工完成验收入库,

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按商品的实际加工成本(包括商品进货原价、加工

费用、加工税金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加工商品”科目;采用售价核

算的商品,应按加工完成新商品的售价,借记本科目,按商品实际加工成

本,贷记“加工商品”科目,按新售价与加工成本的差额,贷记“商品进

销差价”科目。

5.企业在清查盘点中发现的库存商品盘盈、盘亏、毁损,应按进货

原价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应按商品种类、名称、规格和存放地点等设置明细帐。

企业经营进出口商品的,可在本科目内设置“库存进口商品”、“库

存出口商品”、“其他库存商品”等明细科目或设置相应的科目进行核算

第141号科目 受托代销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或寄销的商品。企业代销

或寄销国外的商品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收到代销、寄销的商品,采用进价核算的,按接收价借记本

科目,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本科目,

按接收价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按售价与接收价之间的差价贷记“商

品进销差价”科目。

接受的代销商品销售后,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或寄销的商品,按售

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同时,借记“代销

商品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计算代销手续费收入并向委托单位支付代销

商品款时,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代购代销收入”“银行存款”

科目。不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或寄销的商品,按售价借记“银行存款

”或“应收帐款”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时,采用进价核算的,按接收价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同时借记“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采用售价核算

的,按售价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接收价借记

“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月份终了,已销代销商品

应与自营商品一并分摊进销差价,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商

品销售成本”科目。

三、本科目按委托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43号科目 商品进销差价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

二、企业购入、加工收回以及销售退回等增加的库存商品,按售价借

记“库存商品”科目,按进价贷记“商品采购”“加工商品”“银行存款

”“应付帐款”等科目,按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贷记本科目。

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发生溢余,应按商品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

,按进价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贷记本科目

。库存商品发生损失,按进价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售价与进

价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按售价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转为出租商品时,按进价借记“出租商品”科目

,按售价与进价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按售价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月末分摊已销商品的进销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

科目。

三、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按以下方法计算:

差价率=月末分摊前“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余额&pide;(月末“库存商品

”科目余额+月末“受托代销商品”科目余额+本月“商品销售收入”科

目贷方发生额)×100%

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本月“商品销售收入”科目贷方发

生额×差价率

企业的商品进销差价率各月之间比较均衡的,也可采用上月的差价率

计算分摊本月已销商品负担的进销差价。

为了真实反映库存商品和销售商品的进销差价,正确核算盈亏,年终

应对商品的进销差价进行一次核实调整。

四、本科目应按商品类别或实物负责人设置明细帐。

第144号科目 商品削价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库存商品预计可能发生削价损失而从成本中提

取的削价损失准备。

二、企业提取商品削价损失准备时,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

记本科目。冲销商品削价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

销售商品时,按实际售价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贷

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借记“商品销售成本”

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还应于月末结转已销

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用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弥补商品削价损失(指

已销商品的售价低于进价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

科目。

不实行商品削价损失准备的企业,发生的商品削价损失在当期损益中

直接体现。

三、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已提取尚未转销的商品削价损失准备。

第145号科目 加工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自行加工或委托其他单位加工的各种商品的实际

成本,包括发出商品的进货原价、加工费用、加工税金及附加等。

二、企业发出加工的库存商品,按库存商品的帐面原价,借记本科目

,贷记“库存商品”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还应将加工商品应负担

的商品进销差价,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委托加工商品的加工费用、税金及附加等,借记本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自行加工商品发生的加工费用和应交纳的产品税或增值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支出”“应交税金

”“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商品,采用进价核算的,按加工前商品的进货原

价、加工费用、加工税金和教育费附加等,作为加工后商品的进价,借记

“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应按加工完成新商品

的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加工前商品的进货原价、加工费用、

加工税金和教育费附加等,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

科目。

三、本科目按加工商品的类别、加工合同、加工批次、加工单位等设

置明细帐。

第147号科目 出租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附带经营租赁商品业务而租出商品的进货原价。

出租商品业务不多的企业,出租商品可在“库存商品”科目核算,不

设本科目。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出租商品原价;

2.出租商品摊销。

三、出租商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库存商品采

用售价核算的,还要结转商品进销差价)。

企业计收出租商品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

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出租商品摊销,借记“其他业务支出”

科目,贷记本科目(出租商品摊销)。出租商品发生的修理费,直接记入

“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出租商品出售和报废时,按已摊销数借记本科目

(出租商品摊销),按帐面原价贷记本科目,帐面原价与已提摊销如有差

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按出租商品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设置明细帐。

第149号科目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发出商品的进货原价。

企业代购买单位垫付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包装、运杂费用,在“应

收帐款”科目核算,不记入本科目。

二、商品发出时,按商品的进货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

”科目。每期销售实现(包括第一次收取货款)时,应按本期应收的货款

金额,借记“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同时按商

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借

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到货款时,借记“银行存

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销售对象设置明细帐或设置备查簿,详细记录分期收

款发出商品的数量、售价、成本、已收取的货款和尚未收取的货款等有关

情况。

第151号科目 材料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用于业务经营、设备维修、劳动保护、办

公等方面的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进价和运杂费等)。企业的包装物

、低值易耗品和在建工程用材料物资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购入材料、物资,已经验收入库并同时支付货款的,借记本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已经入库尚未付款的,借记本科目,贷

记“应付帐款”科目;支付货款时,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银行

存款”等科目。已经支付货款尚未验收入库的,借记“应付帐款”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材料物资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帐

款”科目。

三、企业领用材料、物资,借记“经营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对外销售的材料、物资,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通过“其他业

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

企业发出材料物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

加权平均”、“个别计价”等方法计算成本。

四、购入及清查盘点中发现材料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先转入“

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再按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科目按材料、物资的类别、品种、规格等设置明细帐。

第155号科目 包装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包装物的实际成本(包括进价和运杂

费等)。

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

瓶、坛、袋等,包括:

1.用于包装商品作为商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

2.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3.随同商品出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4.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各种包装材料,如纸、绳、铁丝、铁皮等,应在“材料物资”科目核

算;用于储存和保管商品而不对外出售的包装物,应按价值大小和使用年

限长短,分别在“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

二、出租、出借的包装物价值较大的,可在本科目下设置以下四个明

细科目:

1.库存包装物;

2.出租包装物;

3.出借包装物;

4.包装物摊销。

三、企业购入验收入库的包装物,比照“材料物资”科目的方法进行

核算。

企业领用包装物,应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摊销,借记“经营费用”等科

目,贷记本科目。

随同商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借记“经营费用”科目,贷记

本科目;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贷记本科目;单独对外销售的包装物,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通过“其他业

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销售成本的计算可以采用“先进

先出”、“加权平均”等方法。

四、企业出租、出借包装物,借记本科目(出租包装物、出借包装物

),贷记本科目(库存包装物)。所收取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

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对逾期未退的包装物没收的押金,应转作

“营业外收入”处理。出租包装物发生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出租、出借包装物的

经常修理费用,分别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指出租的包装物)和“

经营费用”科目(指出借的包装物),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出租、出借包装物摊销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指出租包装

物)、“经营费用”科目(指出借包装物),贷记本科目(包装物摊销)

出租、出借包装物报废时,将包装物的摊余价值扣除残料价值后的差

额,作为报废包装物的摊销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指出借包装

物)或“经营费用”科目(指出借包装物);同时,将报废包装物的残料

价值记入“材料物资”科目,将报废包装物的实际成本减去残料价值后的

差额与已提摊销对冲,借记本科目(包装物摊销),贷记本科目(出租包

装物、出借包装物)。

出租、出借包装物价值较小的,包装物摊销也可直接冲减包装物的帐

面价值,不通过本科目(包装物摊销)进行明细核算。

五、包装物的价值损耗,可以采用“降等摊销法”、“分期分次摊销

法”或按使用程度估价进行摊销等。

六、本科目按包装物的类别、品种、规格设置明细帐。

第157号科目 低值易耗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有的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包括进价和运杂

费)和在用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损耗。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库存低值易耗品;

2.在用低值易耗品;

3.低值易耗品摊销。

低值易耗品较少的企业,也可以不设以上明细科目。

三、购入低值易耗品比照“材料物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在库存低值

易耗品明细科目核算。

四、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对不同的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按

使用期限分次摊销、xx摊销等不同的摊销方法。

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摊入费用,借记“管

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库存低值易耗品)。如一次大量领用低值

易耗品需要分期摊销时,应通过“待摊费用”科目核算。报废时将报废低

值易耗品的残料作为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冲减费用。

按使用期限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领用后根据低值易耗品的耐用期

限计算月平均摊销额摊入费用。领用时,借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

,贷记本科目(库存低值易耗品);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超过耐用期限尚可继续使用的低值易耗

品不再摊销。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将摊余价值扣除残料价值的差额,作为报

废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额,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值记入“材料物资”科

目。

采用xx摊销法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从“库存低值易耗品”明

细科目转入“在用低值易耗品”明细科目。根据本月领用低值易耗品实际

成本的50%,计算当期领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额,借记“管理费用”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对于报废的低值易耗品,按月

汇总后,按已提摊销额借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按入库残料价值

借记“材料物资”科目,按报废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的50%减去入库

残料后的差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按报废的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

本贷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

不设有关明细科目的企业,低值易耗品摊销时应直接冲减其帐面实际

成本。

五、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月末时所有在库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和在用低值易耗品的摊余价值。

第159号科目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

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

理费用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

。开办费、超过一年以上摊销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改良以

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应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不包括

在本科目核算范围内。

二、企业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低

值易耗品”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

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61号科目 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

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二、债券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记帐;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

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三、本科目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股票投资;

2.债券投资;

3.其他投资;

4.应计利息。

四、企业进行股票投资时,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

款”等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的,应按认购股票

的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

股票投资),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

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股票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收到发放的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根据接受投资企

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按持股比例计算本企业所拥有的权益的增加额,借

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接受投资企业的所有者

权益减少,作相反分录。分得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

科目(股票投资)。

五、企业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债券投

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债券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目(

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债

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债券应计的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债券上应计的当期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

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企业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

价应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摊销。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

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溢价部分,贷

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折价购入的

债券,按当期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

支付价款中的折价部分,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

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

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应

计利息),按未计利息部分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六、企业向其他单位投出的现金、商品、无形资产等,借记本科目(

其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无形资产”等科目;企业

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按重估确认的价值记帐,投出的固定

资产,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

按投出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收到其他投资分得的利润,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资进行

会计处理。

收回其他投资,借记“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和“累计折旧”科目。企业投出的资金与收回的投资有差额时,借记或贷

记“投资收益”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股票、债券种类和接受投资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65号科目 特准储备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国家特准需要而储备的物资。

二、企业购进或收到特准储备物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特准储备资金”等科目。

特准储备物资,未经批准不得移作其它用途。

三、本科目应按储备物资的品种、规格等设置明细帐。

第171号科目 固 定 资 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

企业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订固定资

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企业的固定资产分为经营用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并根据管理需要选

择适合本企业的固定资产分类标准,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

二、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帐: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帐面原价(

扣除原安装成本)、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记帐。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合同、协议

约定的价格记帐。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

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帐。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

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

加的支出记帐。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估价记帐,或根据

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帐。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

资产价值。

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

款的折合差额,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

算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

益。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帐,

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三、企业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四、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

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

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者合同、协议

约定的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交付使用时,借记本

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长期应付款”等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

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进行转帐,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

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本科目,按估计

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

“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五、企业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

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

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按重估确认的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

,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

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六、企业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

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

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第175号科目 累 计 折 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企业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

科目。

三、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

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

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

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四、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

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

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第176号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

净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净值,

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

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

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材

料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

“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

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正

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

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帐。

第179号科目 在 建 工 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各项工程,包括固定资产新建工程、改扩建

工程、修理工程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外购的用于专项工程的物资,应在本科目设置“工程物资”明细

科目进行核算。

二、企业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借记本科目(工程物资),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自营工程,领用为工程准备物资,借记本科目(××工程),贷

记本科目(工程物资)。

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工资,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应付

工资”科目。

企业进行工程而使用本企业的商品,应按售价结算,借记本科目(×

×工程),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

企业进行工程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

银行存款”“长期借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企业出包工程,按规定预付承包单位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工

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收到承包单位帐单,补付或补

记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发生的工程借款利息,应根据应计利息,分别情况处理:属

于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

的,计入在建固定资产的造价,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长期借

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利息,

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应付债券”

“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用外币借款进行的工程因外币折合率变动而应多付的人民币,在固定

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

固定资产造价,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在

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

长期借款”等科目。因外币折合率变动而应少付的人民币应作相反会计分

录。

四、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按工程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

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按工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的余额反映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

程实际支出,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

第181号科目 无 形 资 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