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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规

时间:2022-04-01 07:31:3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收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税收法规

第1篇

关键词:新财会准则 税收法规 协调性

近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在这种情况下,适当的改革和完善应该由相关部门实施于财会准则当中,来更好的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然而伴随着新财会准则的不断改革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法规就出现了一些落后的现象,造成了二者之间不协调的现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及时研究和分析二者之间的差异会造成的种种损失,还要及时采取有效策略,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来促进我国的财会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新财会准则与税收法规差异化的影响

(一)增加征管成本

随着新会计准则的不断完善和改革,它与我国的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大,差异变大给我国社会经济带来最大的影响之一就是增加了征管成本,即增加了纳税与征税过程中的成本,两种制度之间的差异会给同一个纳税人造成不同的纳税规定,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也会不断增加,同时还会提高财务核算和纳税调整的成本。与此同时,财务和税务监督管理部门还会面对更多的工作量,需要增加大量的人手和时间来记录纳税人纳税数目和实际应纳税的数额,这就不断造成了征管成本的增加。

(二)增加财务管理漏洞

由于新财会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差距的增加,会给许多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和纳税的过程中增加偷税漏税的机会,许多财会工作人员开始进行舞弊,从新财会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的漏洞中进行违法行为。例如,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将会计利润进行下调,就会使得纳税的金额低于实际创造的利润,以此来逃避纳税。

(三)涉税风险的增加

在新财会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差距增大的同时,会造成很多不协调的因素,首先纳税人与税务征管部门之间就很容易产生矛盾,由于所依据的准则不同,双方很容易各执一词,在纳税金额与征收金额之间存在争议,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积极保护自身利益的种种举动会使税务征管部门认为这是在有意的避税,因此,涉税风险就会增加。

二、新财会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协调策略

(一)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政策

国家税收政策是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它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可靠性,当新财会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发生矛盾和不协调的时候,要积极发挥国家税收政策的作用,作为一个可以进行衡量的标准来调节新财会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同时,在日常的会计工作当中,会计准则是其工作的重要标准,同时,国家的税收政策也是其工作的重要指标,新会计准则的出台能够帮助会计信息逐渐得到完善。将准确无误的会计信息提供给相关工作部门是会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会计工作还具有自身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种明细的核算和账户资金的变化情况都需要会计工作来完成,在工作当中,会计与税收的差异要能够及时以账户的形式体现出来,将基本信息有效提供给税务机关。

(二)减小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

减小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能够有效调节新财会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在现今的情况下,单一的税法法规与多种会计政策同时存在,这种现象造成新财会准则与税收法规发展的不平衡现象的产生,这将给财务工作和税收工作带来更大的难度,纳税需要进行调整的部门增多,无形之中增加了大量的工作任务和成本。因此,要及时协调好新财会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关系,要将公平和效率原则融入政策之中。在采取这一措施调节新财会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关系的过程中,要注意如果二者之间的矛盾不会导致更多的信息含量和影响决定的正常进行性,不一定将新财会准则与税收法规进行统一,在这种情况下,减小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是促进二者相互协调的重要措施。

(三)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新会计准则在企业当中的真实应用要根据企业的具体经营类型和情况来决定,因此,要想促进新会计准则在企业当中的有效应用必须坚持与企业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在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过程中,税务的筹划要充分考虑到企业的业务特点才能够有效加强企业对于财务的管理。例如,新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当中的强有力的执行可以促进公司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工作,能够对投资者的需要进行充分的满足。

三、结束语

在发展国民经济的过程中,财会准则根据发展的需要不断进行着改革和调整,这种情况下,就加大了新财会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差距,将二者进行有效的协调,是非常必要的。调节新财会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关系,要有效采取相应措施,并按照一定的相关原则来进行,建立新财会准则与税收法规相协调的工程,是一项复杂而漫长的工作。二者在日常的工作当中既是相互联系也是相互独立的,有效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

[1]刘洁.我国会计规范与税收法规的所得税会计差异及协调[D].山西财经大学,2013

第2篇

关键词:会计制度;税收法规;矛盾

众所周知,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同属于经济领域,前者偏向于强制性和无偿性,是纳税人按照法律规定向纳税机关缴纳相关费用,换一种方式来说征税行为产生于纳税人与纳税机关之间。而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有明显不同,会计制度是在各方面都得到保障情况下,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可否认,基于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这一背景下,两者之间或多或者存在联系,但是从表面上显现出来的矛盾越渐尖锐,迫切需要解决,而这也成为了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分析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异同

1.指标不同

税收会计首要条件便是依照国家明文规定的法规,在各方面都得到保障情况下,对企业成本、收入、利润等进行核算,其初衷和目的在于最大可能的保证国家税收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而为相关管理部门或利益相关者提供真实数据,便于其决策。再者,财务会计是企业严格遵守会计核算原则和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对内部财务成果的反映,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帮助相关利益者或是投资者决策,减少因决策失误所造成的损失。

2.对象不同

在实际中不难发现,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对象范围比较广,例如:涵盖整个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在这个过程当中都会涉及会计核算,且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以货币计量的方式记账。企业会计财务核算的的主要环节有:资金预算、实际投入资金等都是税务会计的重点表现对象。在企业印花税和增值税方面表现尤为明显。

3.依据不同

上述中提及道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在指标、对象方面存在异同,除了这两点外,其依据也不相同,这也是造成税收会计和企业会计两者存有区别的原因所在。税收会计充分遵照国家税法规定,缺乏空间灵活性,换一种方式来说,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制度进行。而会计制度则不同,其主要是参照企业实际情况,在这个基础之上对企业准则和会计制度进行相关的核算。尤其是在处理企业经济业务的时,相关业务人员可充分发挥出自身主观能动性,解决经济业务中出现的问题。

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矛盾

1.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的矛盾

上述中对《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了简要介绍,从中不难发现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相反,税收法制在做出相关规定时候,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例如:税收漏洞、税收及时收缴等,从某种意义上彰显了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平负担原则,这是企业会计制度同税收法规在收入确认方面呈现出来的矛盾。再者,在包装物押金处理方面存在的矛盾。从理论角度上来说,因遇特殊请将将包装物押金退还给客户本人时,这一资金不应列入到企业销售收入的范畴,自然而然企业不属于销售额征税。早在2182应付款科目和5101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上明确指出:当企业收到包装物押金时,应当将其记录到其它应付款科目,如若在指定时间内没有将包装物送还,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没收押金,并且扣除应交增值税后的差额,当费用抽出之后将其记入到“营业外收入”科目。充分考虑到,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要退还,这一主动权掌控在客户手中。基于此,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当属企业的“或有事项”。那么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在会计核算中应当如何处理,引人深思。

2.无法支付款项处理的矛盾

早在2121应付账款科目使用中明确指出:在特定情况下,企业应当将应付款划转出去,或者说确定哪些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针对此做出应急措施,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两者之间存在的无法支付款项处理的矛盾。再者,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在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计价时还存有矛盾。众所周知,开发无形资产具有难度系数非常高,加上无形资产计价过程中要遵照稳健原则,换一种方式来说,如果只是简单将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纳入到无形资产范畴,后续工作将无法进行,而且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存有的矛盾无法解决,甚至于还会加剧。这也就要求企业在制定会计制度过程中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切不可摒弃稳健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可将开发费用全部资本化。基于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可以参照企业制度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而企业管理者正确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当然从另一方面来说,如若无形资产开发成功,可再按照评估价进行纳税调整,以此缓解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两者之间存在的矛盾。

三、结语

从上述分析中不难看出,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或多或少存有联系,同样其矛盾也依旧存在,新形势下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参与市场竞争,就必须保证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帮助企业处理好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两者之间的矛盾,为企业营造一个有利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1]李惠.浅析现代财务会计理论及发展趋势[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0(07).

[2]刘美华.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与税收筹划[J].知识经济.2013(02).

第3篇

摘要:2006 年2 月财政部了新会计准则,其中非常重视所得税的变化,本文首先分析了新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产生差异的原因,并以此为基础,对新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剖析。

关键词 :新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差异;会计处理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产生差异的整体分析

2007年3月,我国出台了所得税法。充分说明我国与国际会计接轨的趋势。对我国新所得税会计准则背景下的税收法规相关差异性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旨在提升我国所得税会计和税收的理论与实践质量,对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之间差异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我国在制定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目的是有效地消除二者之间存在的鸿沟。但由于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规在目标和原则上的根本性不同,同时,按照一般规律,企业会计准则逐渐超国际惯例并轨,这就使得二者之间的差异发生了新的变化。首先,制定企业会计准则的出发点是为了能更有效、更准确地为投资人提供决策信息,所以就不太考虑税收部门的会计需要。其次,通常情况下,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时遵循目标导向,考虑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这就使得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更关注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从而使得会计从业人员在实施会计行为时能有更为灵活的选择空间。与之相反,对于企业上交所得税来讲,其不能任意选择或者修改,要依照税法规定实施行为。因此广大财务工作者了解和熟悉税法与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差异以及会计处理的正确方法是十分重要的。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

(一)目的不同。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规二者之间的目标不同就是其差异的本质原因。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目标就是针对企业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包括一个企业的管理者、投资者,同时也包括我国相关政府机构以及社会有权利监督的群众等。所得税法的主要目标指的是针对我国经济体制的特殊需求,构建一套规范的所得税制度,可以为所有企业所共用。相比之下,所得税法仅满足社会公共的需求,实施国家政府机构的职能。这就产生多元化与单一型之间的差异,加快了二者的隔离,导致税法与会计在计算所得税过程中存在的“永久性差异”。

(二)会计主体与纳税主体方面存在差异。在主体方面的基本前提就不同。会计主体可以是一个法律主体,也可以是一个经济主体。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不再加以区分,不考虑其资金来源,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外,无一例外地依照所得税法执行。而纳税主体所讲的主体就是指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即可。

(三)持续经营假设方面存在差异。所得税法未能明确地指出其课税行为构建在企业持续经营的基础上,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其中的多条条款间接地证明了征收所得税要依照这种假设。例如,处理资产税务时,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政策的执行就运用了该前提条件。由于在企业的实践经济活动过程中,由于全球经济化,导致各国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非常多的企业可能会设计到合并、改组,甚至破产。从税法角度看,企业是否持续经营,其所负担的纳税义务不可避免。

(四)纳税年度和会计分期方面存在差异。我国一般征收企业所得税均是按照年度核算。纳税年度的准确核算日期是从由当年年初的元月1 日一直到当年的年末最后一天12 月31 日为终止点。但是,在实际实践过程中,很多企业的核算时间是无法保证这样的分期期间。例如,一些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期营业,也可能在某个时期终止了管理活动,就需要根据会计的实质性原则,将这个企业的真实经营期间才可以当成纳税年度。如果清算企业时则视清算时间为纳税年度。与纳税年度相比,会计分期旨在会计数据的使用者能准确完整地掌握企业经营情况,这可以将分期结算账目变得更加方便,利于财务人员编制财务报告。

(五)货币计量和计税本位币方面的差异。依照所得税法,企业在缴纳所得税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其经营所得是外币结算的,当其上交所得税时,应将外币换算成人民币。相比较之下,会计上的货币计量定义,主要是指会计主体实施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通常以货币作为计量的单位,目的是为了更直观地表现会计主体的财务情况、运营状况和现金流情况。

三、会计实务处理的差异性分析

在会计实务中,财务人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利润与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一定相同。首先,二者会计相关处理的途径方面有差异。新会计准则在我国企业应交所得税的计算时,需要应用应付税款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同时准则中也表明计算步骤必须使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其次,二者在收入、费用等方面的确认过程方面也存在差异。在处理会计成本、损失并进行损益核算的过程中,一定要根据我国财政部门所规定的一切财务、税务等政策和法律法规来实施。在申报纳税的过程中,应纳税所得额在确认的过程中,由于核算的方法和会计时期的差距,非常容易导致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有差异。与此同时,当我国企业在计算一个会计期间的应交所得税时,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或减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针对收益、损失确认和计量的差异之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另外,二者在计税基础的相关处理方法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最后,在计提减值准备的方面也有处理方法方面的差异。根据新的会计准则的内容,企业的财务人员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都应该复核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企业在后续时间内,应缴纳的所得税不能确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转回,那么就可以减计其账面价值。

四、新旧制度的衔接与分析

综上所述,新旧制度的区别明显。旧制度规定,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者以利润表为基础的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新准则规定,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按税法规定,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会计与税收规定不同产生的永久性差异,其调整方法与旧制度下相同。对于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有企业必须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记录;而在核算所得税费用时,则应按照税法规定,采用相应的方法调整,完成纳税义务。

参考文献:

[1]谢丽萍. 新《企业所得税税法》与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差异刍议[J].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4).[2]杨玉婷. 损益表债务法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比较分析[J]. 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2).

第4篇

1.会计与税收的基本关系

税收和会计是经济体系中的两个重要分支,二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会计工作能为税收提供相应的信息支持,税收工作的开展要以会计核算的数据为依托,税收征纳的处理结果会及时反馈给企业会计,能为企业的利润计算提供相应的数据信息。会计制度是以会计目标作为支撑的,会计目标的制定又能影响到会计制度的处理程序以及核算原则。近年来,我国会计制度不断完善,会计核算工作逐步强调谨慎原则,会计工作的业务处理程序和方法偏重于对经济实质的重视,但是目前还有许多措施与税收的目标原则相抵触。税收是国家依据法律条文对纳税人进行征税的行为,是国家增加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收法规的制定,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起了导向和调控的作用,是一种强制执行的政策,纳税人缺乏自我选择权。

2.税会关系模式与协作思路

由于微观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理论存在差异,所以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存在统一与分离两种基本模式。税会模式是以宏观经济理论为基础的,它强调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统一,税会职能侧重于为政府部门提供控制与管理服务,政府部门强制执行相应的会计准则;但是以微观经济模式建立的税会模式,强调二者的分离,而我国的税会关系一般表现为分离的模式。要正确处理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关系,必须实事求是,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以及经济发展方式相一致。目前,我国的税收监管体系尚不完善,会计制度的确立应该遵守“会计信息服务于宏观经济管理”的原则,另外,制度制定应该实事求是,充分利用税收工作对会计信息的依赖性,同时要充分发挥税收的反馈作用,指导企业的会计工作,进一步实现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良好协作。

二、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业务差异分析

1.收入类、成本类业务差异

企业的会计制度是这样定义“收入”的,收入即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情况,但是税法对“收入”并没有明确地界定,但是它对与收入相关的“营业额”“、销售额”等概念却作了具体阐释,而且税法对收入的定义较为宽泛。会计制度更注重形式,而且特别强调谨慎性原则,较注重实质性收入的实现,而且会计制度要求会计人员具备较强的职业判断力。相较于会计制度,税法对主观判断、不确定性以及选择性等基本不予考虑,以此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充分实现,为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奠定坚实的基础。而且,税法虽然重视业务的实质,但是更注重相关法律文献的规定。一旦发生应税行为,就必须开展征税处理。我国会计制度对费用及成本进行了相应阐释。但是会计计算的方式以及税法中的销售额并不直接对应。会计制度也同样遵循谨慎性原则,但是税收法规却不一定遵守此原则,二者存在一定的差异。税收法规以及会计制度对成本费用类的业务处理以及收入类的业务处理都进行了相应规定,而各项规定间的差异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针对差异间的协作,要充分考虑不同收入来源的实际情况,及时协调各项关系。同时,对于经常性的业务往来,会计处理方式应该不断完善和规范。税收处理能够充分实现税收政策与会计制度的协作,实现成本控制。相较于税收政策,会计制度对具体事宜的规定并不明确,它为会计人员提供了自主判断的空间,但是税收政策具备一定的强制性,纳税人没有自我选择的权利。

2.特殊业务差异:以企业并购和跨国公司转移定价为例

我国目前缺乏健全的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导致会计核算工作缺乏规范性。例如,跨国公司在处理税收法规以及会计制度转移业务的相关内容时,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会计工作需要解决各关联方的利益,妥善解决税收障碍,促进会计工作的开展。同时,会计制度在企业价格转移以及定价会计报告等方面与税务信息也存在较大差异,基于此,税务部门应该加大信息获取成本,进一步协调相关的定价纳税。除此之外,加大对信息成本的投入在其它业务中也至关重要。由此可见,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应该重视差异的分析,并以此为切入点,进一步总结税务信息与会计工作的差异,保证会计信息得以充分、全面、准确的披露,使税务部门获取真实的会计信息,充分发挥会计对税收的推动作用。除此之外,国家应该建立健全会计制度,进一步减少税务部门获取信息的成本,实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良好协作。

三、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方式

第一,要实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协作,必须实现二者的协调。通常情况下,会计制度先于税收制度,尽管二者由于不同的业务需求存在差异,但是税收法规应该不断谋求与会计制度的合作;除此之外,会计制度应该时时关注税收监管的相关信息需求,充分发挥会计制度对税收法规的支持作用,实现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

第二,要进一步强化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合作关系。税收的法规制定和会计的日常管理隶属于两个不同的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由于各自利益的不同,其立法取向也存在显著差异,所以税务部门以及财政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交流,从源头上保障会计制度以及税收制度的协作。

第三,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应该根据不同的差别制定不同的标准导向,实现业务上的协作。有的企业对会计处理的方式较为规范,所以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要实现协作,必须保证税收的主体原则,适时与会计原则实现协作。另外,有的企业的业务类型在会计处理方式上还存在一定的空白,所以首要的工作是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妥善处理税收与会计的协作。

第四,会计要充分发挥信息披露的作用,对税法提供必要的支持。我国的会计制度要不断完善,实现具体业务的制定,同时还要加强对宏观经济的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使得会计信息得以具体、充分、全面的展示。

税收能依据会计信息披露出来的不足,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加强会计系统的建立,解决信息不畅所带来的经济压力。除此之外,税务信息由于自身的非公开性,也加大了数据搜集的难度,使得税务工作的开展面临巨大的压力,所以税务部门应该充分利用其数据优势,加强税务管理,实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协作。

四、总结

第5篇

税收筹划的目的在于节约税收成本,进行税收筹划要掌握一些基本的原则,以求取最大效益,同时尽可能降低涉税风险。税收筹划有哪些原则呢?笔者归纳了以下几项。

价值原则。企业因为创造了价值才有了生存的基础,同样,实施税收筹划首先要考虑其可能创造的价值,也就是说要弄清楚这项筹划值不值得筹划。筹划价值的认知是从企业实施筹划的目的来确定的,并不是每项筹划都能给企业带来丰厚的回报,如果认为这项筹划没有价值,或带来的价值不大,那就没必要去进行筹划。因此,价值取向是实施税收筹划的首选因素,价值越高,筹划的意义就越大。反之,也就失去了筹划的价值。

效益原则。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是企业通过实施筹划来节约税收成本、实现减轻企业税负和谋求企业的最大效益。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作为纳税人当然要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发生最优的方案并不一定是税负最轻的方案,税负减少并不一定等于资本总体收益的增加,有时反而会因种种原因导致企业总体收益的下降,这时我们就要充分考虑利用税收筹划进行方案的最佳设计,来选择总体收益最大的方案。

法律原则。税收筹划要在税收法规、税收政策、税收征收程序上来选择实施的途径,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降低税负,获取利润的。在这里面就存在一个“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道理,也就是说,要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筹划,至少说应当是不违法的,是与税收法规的要求相符的。因此,企业在筹划的实施上,一定要正确认识并划清合法筹划与违法筹划的界限,坚决避免违法筹划行为的发生。

组织原则。良好的组织是实施税收筹划的重要保证。任何一个企业的任何一项筹划都要有一个精干的组织机构。通过建立精干的筹划组织,可以充分运用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可以形成集体的力量,少走弯路;可以使税收筹划保持持续性运作。筹划的层次越高,取得的效益越大,就越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来保证,这是能否取得筹划成功的关键。

风险原则。风险可以消极对抗,也可以积极利用。税收筹划的风险是,当我们实施某一项税收筹划时,起始并不是都知道到底这项筹划所取得的效益如何,并可能要承担投入风险、失败风险、无利风险等等,所以我们要在筹划时作好充分的准备,要尽力地去管理风险和控制风险,尽最大可能降低风险的程度,转移风险的几率,分散风险的影响,减少损失的程度。

宏观原则。世事多变化,很多事情都是稍纵即逝。因此,筹划者必须时时关注有关税收政策的出台和变化,从宏观上把握政策的利用时机。比如,国家出台的某一项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某一个时期有利于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也可能就限定在三五年时间内,过期即作废。再比如,国家的某一项税收法规,是针对某一行业或某一地区的,并不能超越和跨越。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就要及时的把握机会,果断地付诸于行动。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筹划成功。

微观原则。简要地说,就是要细处着手,精打细算。纳税人根据税收法规中税基与税率的差别,充分运用税收的各项优惠、鼓励政策,结合本企业的投资、筹资、设备改造、产品结构调整等项目,进行周密安排,精心运作,该享受的要享受到位,该取得的要获取到手。就目前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而言,可以说是种类繁多,相当部分企业都可使用。只要运用得当,就可取得效益。

摘自《中国税务报》2007.1.17

第6篇

关键词:会计一税收差异;盈余管理动机;制度差异

一、 我国会计一税收关系的分离模式

(一) 分离模式的产生

收益观的分歧是我国会计一税收分离模式产生的主要理论基础。财务会计收益的确认基础是资产负债观,而以税收法规为依据的税务会计则遵循修正的收入费用观。

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体现着不同的经济关系,服务于不同的目的。我国会计准则的目的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状况,为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税收法规主要是以课税为目的,根据经济合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调节社会发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与会计准则的目标不同,税收法规是为了满足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体现国家的意志。

(二) 分离模式的表现

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分离最终是通过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即会计一税收差异,表现出来的。

1、会计收益

会计收益也称账面收益或报告收益,是按照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确认的,在扣减当期所得税费用之前的收益。确认会计收益的目的是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尽可能精确地核算企业的经营成果,以实现财务会计对外报告的目标。会计收益建立在会计分期假设基础之上,是指一定期间内企业的经营成果,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

2、应税收益

税法上的收益概念称为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计算确认的收益,也是企业申报纳税和政府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应缴税额的依据。应税收益的确认受到税法的严格约束,但会伴随税法的变化而变化。应税收益以课税为目的,是根据经济合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等税收原则,依据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确定的企业生产经营收益和其他收益。

(三) 分离模式的影响

一方面,会计与税收的分离是大势所趋。市场经济体制下,信息使用主体多样化,信息需求也呈现出差异化,这要求会计一税收模式趋向于分离,以便为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和税务部门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和完整、可靠的纳税依据。市场经济的成熟以及上市公司的出现使得会计与税收的分离成为一种客观要求。

另一方面,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差异出现了过度分离的趋势。过度分离的会计一税收关系模式会增加征税人员监管的难度,加大了征税成本,对税收监管的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也对税收征管和稽查的制度建设、管理程序以及征税方式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税法对会计信息有着天然的制约、保护和监督功能。

二、 盈余管理的动机

1、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动机包括IPO动机和再融资动机。为了达到股权融资的要求,或者是提高股票的发行价格以便募集更多资金的目的,在进行股权融资之前,企业管理层很可能对募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盈余信息进行操纵。介Teoh,weleh和wong(1998)发现股权再融资企业的操纵性流动应计利润在发行前增大,发行当年达到最大,以后开始下降,导致报告盈余在发行前增加,在发行当年达到顶峰,而在发行后下降。

2.契约动机

企业签署的契约中有许多重要条款都是基于会计数据的,最典型的就是管理层报酬契约和债务契约。西方国家由于以契约形式规定了管理人员的报酬与公司的经营业绩成正相关,使管理层有动机进行盈余管理。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金融机构向上市公司贷款时通常会设置一些保护性条款,以保证上市公司能够到期还本付息。那些即将达到债务契约条件边界的公司有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希望以此减轻债务契约违约的可能性。

3.避税

避税也是盈余管理的一个动机,特别是对于短期的盈余管理行为而言,因为就短期来说,通过调节企业当期盈余的高低能够直接影响到当期的应纳税额。通过降低当期的应纳税额,可以减少企业的现金支出和增加净营运资本,公司管理当局可以通过盈余管理降低当期的利润,达到减少或推迟纳税的目的,这对提高公司当期的盈利水平和改善财务状况具有很大帮助。

三、盈余管理动机对会计一税收差异的影响分析

(一) 财务报告动机的盈余管理主要影响会计收益

基于财务报告动机的盈余管理主要影响会计收益的大小和变化方向。随着我国会计准则改革进程的稳步推进,企业获得了更多选择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自,企业盈余管理的余地逐渐增大。盈余管理对会计收益的操纵通常是通过应计项目的估计进行。

由于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在收益界定上的差异,盈余管理并不一定会影响应税收益。在我国,企业通过资产减值计提或转回、补贴收入、预计负债、基于盈余管理动机视角的会计一税收差异研究—来自我国A股__}三市公司的经验证据股权投资收益等进行的利润操纵,基本上只影响会计收益,对应税收益的影响很小,而且公司也会通过调整应税项目损益和非应税项目损益之间的结构,降低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

(二) 避税动机的盈余管理主要影响应税收益

避税动机盈余管理行为的目标是降低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公司的所得税负债,避税动机主要影响会计一税收差异中的应税收益。避税动机对应税收益的操纵大多是通过交易、组织、计划或安排来适用不同的税收规定进行的,如资产销售、投资、摊销期限、减值或毁损的确认等。

应税收益的操纵还受到其他非税因素的影响,如财务报告成本,财务报告成本是指由于公司未能达到合意的盈余目标而发生的成本,包括融资成本上升、债务契约终止、政府管制加强等成本。财务报告成本将会抑制应税收益的操纵,因为税收最小化的策略经常会降低会计收益。

(三) 两种动机对会计一税收差异影响程度的差别

尽管应税收益可能纵,但与会计收益相比,其纵的程度还是较低。这是因为,应税收入和准予税前扣除费用的确定在企业所得税法规中具有明确的规定,很少涉及主观判断。因此,会计一税收差异的成因主要是旨在提高会计收益的财务报告动机,由于应税收益的刚性,避税动机对会计一税收差异影响程度不如财务报告动机那样明显。

参考文献:

[1]李静.地方政府财政行为在提升上市公司业绩中的作用探析[J].会计研究,2001

第7篇

关键词:税务管理;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1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经营范围的扩大和涉税事项的不断增多,加之我国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使企业的纳税风险越来越大。企业税务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中一个重要组成部份,已渗透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部份、各个环节。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生产经营的根本目标。税负成本是企业的外在成本,凡是成本有管理和控制的必要性,通过这种管理,使企业税负成本最低,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因此,通过加强企业的税务管理,可使企业在合法安全经营的前提下,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企业税务管理是企业在遵守国家税法,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缴纳税款,从而降低税收成本,实现税收成本最小化的经营管理活动。企业应及时转变观念,积极面对当前税收环境,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减少企业纳税风险并通过一定的税收筹划,实现企业税负成本最低。

一、企业税务管理现状分析

1.税务管理意识淡薄。现在部份企业还没有税务管理的理念,认为缴税是会计的事,会计按会计形成的会计资料计算缴税,税务管理的意识不足。

2.滞后性。投资决策时期或项目开展前期,对相应经营行为的涉税分析不足,往往到事后,纳税行为已发生才关注税收成本。

3.没有专职税务管理人员,税务管理由财务人员兼任,财务人员对税法及税务管理技能的掌握程度有限,使企业的纳税成本加大,纳税风险出现的几率加大。

企业规模的扩大,经营方式趋向多样化,企业的涉税种类及涉税环节增多,企业的纳税问题愈加突出,另一方面,国家税法体系的复杂性,企业潜在的纳税成本和涉税风险上升。为此企业进行有效的税务管理意义更加突出。

二、企业进行税务管理的意义

1.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有助于降低税收成本。企业的税收成本主要包括:一是税收实体成本,即企业依法应缴纳的各项税金;二是税收处罚成本,即企业因纳税不当而交的税收滞纳金和罚款。因此,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可以降低或节约税收实体成本,也可避免税收处罚成本,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2.企业税务管理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企业进行税务管理的过程,就是不断加强税法的学习和运用的过程,同时管理人员不仅要熟知各项税收法规,还要熟知《会计法》、会计准则,对税务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要求高,同时增强了企业经营者依法纳税的意识。从而提高了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3.企业税务管理,有利于增强纳税意识,提高涉税风险防范能力。企业的纳税风险主要来源于:一是企业管理人员因不能及时、全面掌握税收法规,从而失去运用该税收法规的最佳时机,造成经济损失;二是企业管理人员因不能正确理解和运用税收法规,受到税务机关处罚,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三是企业管理人员因不懂得充分运用税收政策技巧,造成经济损失。加强企业税务管理,企业正确运用税收政策的能力不断提升,无形中增强了企业的纳税意识,提高涉税风险的防范能力。

4.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有助于企业内部产品结构调整和资源合理配置。税收作为国家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经济手段,企业通过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可以根据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鼓励政策和各项税种的税率差异,进行合理投资、筹资和技术改造。

企业要进行有效的税务管理,实现税务管理目标,其核心主要方法就是进行税收筹划,通过税收筹划,实现企业税负最小化的同时,为企业经营活动的总目标服务。

三、加强税务管理,合法进行税收筹划

所谓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它本质上是企业为实现收益最大化对涉及税收的经济事项进行的安排。税收筹划一般应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符合政策导向性、普遍性、专业生特征。

1.税收筹划的合法性。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实施,以法律为界限,不能为了违法意图而进行筹划。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周密考虑每项计划及其实施过程,不能超越法律的规范。若实施了违法的筹划方案,有可能被认为是偷税,将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2.税收筹划的筹划性。税收筹划必须事先规划、设计安排。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多方面的,税收规定也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为企业提供了可选择较低税负决策的机会。如果经营活动已发生,应纳税收已确定而去偷逃税或欠税,都不是税收筹划。

3.税收筹划的目的性。目的性表示企业要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有两层意思:一是选择低税负,另一层意思是滞后的纳税时间,通过税收筹划,实现纳税期的推后,从而降低企业的资本成本,通过税负减轻而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4.税收筹划的普遍性。由于税种的不同,税率的不同,减免及优惠的不同,为企业提供了税收筹划的机会,也决定了税收筹划的普遍性。

5.税收筹划的多变性。由于税收政策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在不断变化,因此税收筹划具有多变性,企业只有随时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相应调整税收筹划,才能使税收筹划合法有效。

6.税收筹划的专业性。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和政策性较强的工作,税收筹划的参与者应是具备财税、法律、会计等多方面知识的综合型人才,并非普通财会人员都能为之,若税收筹划失败,将演化为避税乃至逃税行为,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加强税务管理,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有利于实现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但我们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把握好税收筹划与避税、偷税的本质区别,及税收筹划的局限性,避免筹划不当给企业带来更多的经营、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1]高金平.税收筹划谋略百篇[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5:7-27.

第8篇

企业的经营成果,是通过筹资、投资和经营管理等一系列活动来实现的,这些环节无一不与纳税有关,因此税收筹划是多方位的,它贯穿于企业整个经营活动的始终。

1.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筹资过程中,从提高经济利益出发,除了考虑资金的筹资渠道和数量外,还必须考虑筹资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纳税因素,从税务的不同处理方式上寻求低税点。企业筹资方式一般有吸收投资、发行股票、债券、借款和融资租赁等。就举债筹资而言,要考虑举债筹资费用,如发行债券要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等,而借款虽不需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但要按借款合同金额的0.05‰缴纳印花税,因此税款的缴纳作为筹资费用因素必须考虑。就借款与吸收投资比较而言,企业支付的利息,税法一般允许作为费用税前扣除,而支付的股息则不得扣除。由于存在借款费用抵税的作用,在企业具有偿债能力的前提下,适度举债经营应比吸收投资优先考虑。对于引进外资,税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免二减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不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各方分别核算分别纳税,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但对于有章程、统一核算、共担风险的合作企业可统一纳税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因此,在利用外资方面,合资经营应是首选,若合作经营应选择紧密型合作,对中方企业来说可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

2.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预期获得的效益,其次要考虑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对投资者来说,税款是投资收益的抵减项目,应纳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投资收益率,尤其是所得税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更需决策者的重视。在对外投资中,股权投资收益一般不需纳税,而债权投资收益则需要纳税,投资者在投资选择时,除考虑风险因素外,对投资收益也不能简单比较。在对本企业投资中,固定资产投资应考虑折旧因素,折旧费用是企业成本费用中的一个重要内容,通常在税前列支,它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税前利润水平和应纳税款。由于折旧的这种抵税作用,使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必须充分考虑折旧因素。对于企业提供的非工业性劳务,可利用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不同税务处理寻求低税负。例如,大型机械设备制造企业,在安装工作量较大的情况下,可注入资金设置独立核算的设备安装公司,使设备价款与安装劳务费合理划分并分别核算,分别缴纳销售设备的增值税和提供安装劳务的营业税,避免按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带来的高税负。

3.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以不同的方式筹集资金,并按照科学的方法投入企业后,其经营活动进入营运周转阶段,这一阶段集中了企业的主要经济活动。筹资、投资的效益通过这个阶段得以实现,而且自始至终包含着税收筹划。企业要根据税法规定,运用有利于企业的税务处理,避重就轻,避有就无,避早就晚,以期减少税收额外负担。所谓税收额外负担,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应当予以征税,但却可以避免的税收负担,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与会计核算有关的税收额外负担。税收规定,纳税人兼营增值税(或营业税)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单独核算其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货物销售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分别计算增值税与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也体现税负从高原则,对纳税人账簿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而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往往比实际应纳的税额要高。

二是与纳税申报有关的税收额外负担。主要包括:企业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不得税前扣除;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作为权益放弃,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作为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的基数,税务机关查补的所得税不得作为投资抵免的税款,但要作为计算抵免的基数,对符合条件的减免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批,逾期申请,视同权益放弃,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等等。

对于经营过程中的税收额外负担,企业应通过采取加强财务核算,主动争取低税负核算形式,按规定履行各项报批手续,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认真做好纳税调整等项措施加以避免。

二、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探讨税收筹划,目的是本着积极的态度,发挥其正面效应,采取可行措施限制、摒弃其消极影响。

首先,要正确认识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区别。税收筹划与避税都以减轻税负为目的,但税收筹划的过程与税法的内在要求是一致的,它不影响税收的法律地位,也不削弱税收各种功能的发挥。而避税是本着“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的原则,千方百计钻税法的空子,利用税法的缺陷与漏洞规避国家税收,它是与税收立法精神背道而驰的。在现实生活中,有人对税收筹划存有误解,将其与避税混为一谈,这是对税收筹划的不了解,混淆了税收筹划与避税的本质区别。必须承认,在实际工作中税收筹划与避税有时难以区别,一旦税收导向不明确,税收制度不完善,税收筹划就有可能转化为避税行为。这就要求建立完善的税收制度,科学的税收运行机制,严格的税收征管措施,增强依法治税的刚性,防止借税收筹划之名进行的避税活动。

其次,要准确掌握税收法规,领会其精神实质。税收筹划合理合法,是符合税收立法精神的,要准确掌握税收法规,领会其精神实质,这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层次较多,除人大颁布的税收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相对稳定外,其他的税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各税种的实施细则、暂行办法等规定变化频繁,稍不注意所运用的税收法规就可能过时。所以税收筹划不能遵循固有模式,一成不变,要随时掌握税收法规的发展变化,结合企业经营特点,不断更新

第9篇

[关键词] 税收;税收筹划;意义

1 税收筹划的概念与内涵

“税收筹划”一词来源于英文的“Tax planning”。可以译为“税收计划”或“税收筹划”。在我国税收筹划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负最轻或税后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筹划行为。这说明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要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必须符合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并是在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之前进行的,其目的是使自己税负最轻和税后利益最大化。可以说税收筹划就是在纳税人进行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决策时不能将税收因素排除在外,比如一项决策在不考虑税收因素时可能是最好的决策,但加入税收因素后可能就不是最佳的决策。

2 税收筹划与偷税、避税、节税的区别

2.1 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区别。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所作的经营、投资、理财的事先筹划与安排,具有事前筹划性特点,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并按照税法规定和政策导向进行的事前筹划行为,当然是法律所允许的一种合法行为。而偷税则是纳税人在应税行为发生以后采取伪造、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容许的非法行为。

2.2 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区别。税收筹划所作出的经营、投资、理财选择,是按照税法予以鼓励或扶持发展的政策导向来筹划的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因而也是各国政府鼓励的行为。而避税则是纳税人通过人为安排以改变应税事实而达到少缴或免缴税款的行为,虽然它没有违反法律,但是却有悖于政府的立法意图利用了政府的立法不足或缺陷。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立法意图和政策导向以及政府所采取的态度。

2.3 税收筹划与节税的联系和区别。可以说节税是税收筹划的低级阶段。在税收筹划中要运用除节税方法以外许多方法,应该说较高级的税收筹划不仅要实现节税目标,更要追求税后利益最大化。这种由单纯追求节税目标向追求税后利益最大化目标的转变,反映了纳税人现财观念不断增强的发展过程。

3 企业税收筹划应遵循的原则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合理合法降低税收负担,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因此税收筹划必须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进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作到:

3.1 不违背税收法律规定的原则。纳税人必须遵从税法规定依法纳税,如果违反税法规定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因此。税收筹划者必须熟悉和精通税法,掌握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的导向,并密切注视税收政策及税法的调整变动,使税收筹划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这也是由税收筹划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

3.2 事前筹划的原则。税收筹划的实施必须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之前,企业欲进行税收筹划应当在投资、经营等经济行为发生前着手安排,兼顾各相关税种进行比较,要全面考察相关年度的纳税资料,立足于企业经营的连续过程,全面衡量,不得在这些经济行为已经发生后,再去采用各种手段减轻税负,这样做即使能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也不是税收筹划。

4 企业税收筹划的意义

在遵从税法、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导向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应该对纳税人、国家和社会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企业而言税收筹划能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降低生产销售成本,有利于经济行为有效率的选择,增强竞争能力。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看出:

4.1 税收筹划有利于增加企业收入。因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降低了纳税成本,节省了费用开支,同时提高企业的资本回收率使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增加。因此可以说增加了企业的收入。

4.2 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企业实行税收筹划,通过一些经济性选择条款的合理充分运用,可以税款延期缴纳税款。从而增强了企业的资金利用率。

第10篇

[关键词] 税务风险 税法 风险控制

一般而言,税务风险是指纳税人在税务管理、计算和缴纳税款等方面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原因遭受利益损失的可能性。公司税务风险是指公司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公司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

税务风险是公司不可忽视客观存在的风险之一,具体表现为公司某种涉税行为影响准确纳税的不确定因素, 如公司被税务机关检查、稽查, 承担过多的税务责任, 或是引发补税、缴交滞纳金和罚款的责任, 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虽然税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对于公司而言只是可能承担这种风险,并不一定必然承担这种风险。公司需对自身的税务风险水平有一个客观理性的认识, 树立依法纳税理念,做好风险防范与控制工作,切实有效地分析影响公司税务风险的因素,以防范和控制公司税务风险。

一、影响公司税务风险的基本因素

公司要想在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就必须提高自己的经济效益, 减少自己的成本费用支出。在各类成本费用中, 税收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纳税意味着公司可支配收入的减少。公司追求税后利益最大化的内在动力与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之间天然存在矛盾,因此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降低税负是实现公司税后利益最大化的途径之一。 公司降低税负的动因及具体操作方式和行为, 一般会存在不确定因素, 这就是公司税务风险产生的直接原因, 它涉及公司的经营、投资和理财等各项经济活动,因此“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已越来越得到公司的重视。

1.影响税务风险的公司内部因素

(1)公司及其经营管理者的纳税意识的影响

有些公司及其经营管理者的纳税意识不强,片面地强调少交纳税收,甚至不考虑减少纳税的方式和方法,如授意或唆使公司财务人员通过非法手段以期达到减少公司税负的目的,一旦被发现,后果往往非常严重,如“古井贡酒”、“恩威”税案就是例证。

(2)公司及其经营管理者的税务风险防范意识的影响

有些公司经营管理人员认为,只要不主动违法偷税,按期申报缴纳税收就不会存在税务风险。但事实并非如此,如公司将应收未收的销货款未及时入账, 挂在往来账上反映, 而购销双方又没有办理相应的结算协议,按税法的规定必须补缴税款, 并缴纳一定数量的罚款, 使公司面临一定的经济损失。如果公司管理人员有较强的税务风险防范意识,合理运用结算方式, 调整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样不仅可以为公司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而且还可以有效避免税务风险的发生。

(3)公司涉税人员业务素质的影响

公司的涉税事务管理能力、会计核算水平、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涉税人员的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公司的整体税务风险。公司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 由于财务税务人员自身业务素质的限制, 以及税收法规、财务法规的复杂性可能会出现对有关税收法规的理解偏差, 虽然主观上没有偷税的愿望,但在纳税行为上没有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去操作, 或者在表面、局部上符合规定, 而在实质上、整体上没有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去操作,造成事实上的偷税, 同样会给公司带来税务风险。

(4)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影响

公司内部完整的制度体系是公司防范税务风险的基础,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包括公司财务制度、投资控制及担保制度、业绩考核及激励制度、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人才管理制度等。制度是否健全, 其制定是否合理、科学, 从根本上制约着公司防范税务风险的程度。如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一旦成为现实,公司不仅要承担担保责任,而且承担的担保责任所产生的损失也不得再税前扣除。如果公司缺乏完整系统的内部管理制度, 就不能从源头上控制防范税务风险。

2.影响税务风险的公司外部因素

(1)税法影响

对于公司而言,纳税是一种直接的现金支出, 意味着当期既得经济利益的损失,依法纳税是公司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在我国现阶段,税法体系比较庞杂,相关的税收法规及实施法规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变动有比较大,相应的财务会计法规的变化也比较频繁,不同层次的税收法规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些因素直接影响公司的涉税行为,加大了公司涉税行为效力的不确定性,增加了公司的税务风险。

(2)法际之间的冲突的影响

对于公司的涉税行为,不同的法律对行为的处理会有所不同,比如关于公司收入确认的问题,税收法规、财务会计法规和合同法的规定可能会不一致。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不同的收入确认方式,对于纳税义务会产生多方面的影响,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期纳税金额等。虽然对于涉及的税务事项,其他法律法规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法为准,但以税法为准并不能解决相关法律间的冲突。由于我国税法目前的层级效力比较低,根据法律的层级效力原理,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比如法律效力高于法规,法规高于规章、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上会出现冲突,因此法际之间的冲突会对公司的税务风险产生影响。

(3)税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影响

我国税务行政管理体系复杂,公司的涉税行为可能会涉及国税、地税、海关等多个税务执法主体,不同的执法主体对同一涉税行为的理解和处理可能有所不同。税务机关在税务执法过程中,往往享有自由裁量权,并且税务机关可以行使税收法规的行政解释权,这样就会大大增加了公司的税务风险。 另外,税务机关于公司在税收政策信息方面存在着不对称,也会加大公司的税务风险。

(4)税务救济的前置条件的风险

我国《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该规定表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不服时,必须先行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或提供相应担保,否则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即先行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是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如果税务机关对公司作出了征税决定,而公司又没有能力缴纳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担保,那么即使税务机关的决定违法,公司的权益也没有救济途径。

二、公司税务风险防范控制

公司面临的最大的涉税风险是“偷税”。根据法律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因此,公司只有依法、按期、据实申报纳税,才可能避免“偷税”的风险。

由于公司的不当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存在“偷税”行为,则不仅产生了补缴税款的责任,同时会出现支付滞纳金、罚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除了上述有形责任外,还可能给公司的信誉造成损失,其他公司会因该公司的偷税而对其信用产生怀疑,不愿再与其合作,这种无形的损失可能会比有形的损失更为严重。

税务风险控制首先要防范公司未能依法纳税的风险,其次是防范公司承担不应承担的税收负担,第三是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降低税负。从公司税务风险产生的途径不难看出, 它涉及到公司日常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 要想有效防范, 必须了解引起公司税务风险产生的关键因素, 从根本上排除税务风险产生的不确定性, 努力减少税务风险对公司的影响, 减少税务风险引发的其他成本。

1.树立正确的税务风险防范意识

公司税务风险已成为当今公司的常态风险, 这就要求每个公司在从事各项经济活动时必须树立正确的税务风险防范意识。公司应做到依法诚信纳税, 依法办理涉税事务,如办理税务登记包括减免税登记、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核算系统,准确计算税金, 按时申报、足额缴纳税款,严格按照规定出具、索取发票和相应的凭据。在从事涉税业务活动时,如签订合同,要特别关注涉税合同条款及其法律效力,避免涉税条款违反税法而丧失法律效力,防止发生涉税歧义和误解, 尽量分散税务风险。

2.提高公司涉税人员业务素质

提高公司涉税人员业务素质是有效防范公司税务风险的基础,公司涉税人员不仅仅限于财务人员,还包括公司业务及其管理人员。公司应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 利用多种渠道, 帮助财务、业务等涉税人员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各项税收业务政策的学习, 了解、更新和掌握税法新知识, 提高运用税法武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规避公司税务风险的能力, 为降低和防范公司税务风险奠定良好的基础。

3.制定系统的税务风险防范控制规程

税务风险控制与公司的具体业务活动密切相关,公司在制定系统的税务风险防范控制规程时,应当汇集纳税人涉税活动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 并对其进行研究, 避免陷入法律的纠纷。当出现对政策的理解把握有偏差时, 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制定出不同的控制税务风险的防范控制规程后,除了准确地计算应纳税额、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外, 还要对影响税务风险的各因素将来可能发生的变动进行分析,防止公司内外因素的变化产生的不必要的风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公司涉税人员的培训与沟通,增进相关部门和人员对防范控制税务风险规程内容的理解,并加强对税务风险控制效果进行检查、监督。

4.加强公司涉税业务的系统管理

一般而言,公司的税务事项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处理,如申报纳税、缴纳税款、购买开具发票等。但实质上财务部门不过是将业务部门产生的税收在账务上反映出来,并履行相应的纳税程序而已,因此不难发现:业务部门产生税收,财务部门核算和交纳税收。

目前大多数公司都认为公司的税收问题就应该是财务部门去解决,但财务部门往往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因为税务处理的依据是业务、合同。税收有问题财务处理,当业务部门业务做完后,发现有多交税问题,或者出现税收风险,当财务发现问题后,只能通过调整账务来解决,在解决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税务风险。因此公司有必要规范公司的税务管理,加强公司业务与财务、税收上的系统衔接管理,慎重处理每一个涉税环节,防范和控制公司税务风险。

5.特别关注税收筹划的风险控制

税收筹划是公司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 税收筹划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成本,但税收筹划中公司常常会忽视筹划的机会成本,同时筹划本身又需要成本支出,可能会产生筹划成果与筹划成本得不偿失的风险。由于税收筹划的事先性特点,虽然税收筹划以不违法为前提,但现实中这种不违法即“合法”的认识往往还需要税务行政部门的确认,如果不被确认而被认为是恶意偷税行为则会被处罚。因此公司通过税收筹划减少税收成本时,要特别关注税收筹划的风险控制,防范和控制公司税务风险。

第11篇

关键词:基本关系;发展历程;主要差异;协调与应用

会计与税法属于不同的领域,虽然从细节问题上,比如租赁的分类标准、坏账的计提范围等,二者可以做到尽可能一致,但由于其根本目标和服务对象不同,必然存在着分歧与差异。而会计与税法的协调直接影响着国家税收的征管,对我国的财政收入有重要的影响,所以,作为从企业角度出发的会计界人士,应当将如何洞察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分歧,如何促进两者的协作,进而实现两者共同发展作为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会计与税收的基本关系

会计和税收作为经济体系中不同的分支, 是市场经济领域中既紧密相关又存在区别的两大工具,共同服务并作用于现代市场经济。相比而言,会计立足于微观层次而又影响到宏观领域,而税收立足于宏观层次而作用于微观领域;会计直接面向企业但也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相连,而税收首先基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而对具体的企业实施征收管理;而会计的目标是向会计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利于决策的财务信息,税收的目标是及时征税和公平纳税。

二、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关系的发展历程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下,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无论盈利还是亏损只需对政府负责。因此,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目标基本上是一致的,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挂钩,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大体保持一致。同时,企业也从方便的角度出发,不是以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为主要目的,而是以满足税务当局的要求为其会计处理的基本出发点,尽量避免或减少由于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要求的不同而需单独解释的内容,进而按照税收法规进行会计处理。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的关系(税会关系)也由计划经济下的高度统一转变为按照各自的目标和方向不断进行改革调整。1993年的“两则、两制”出台意味着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彻底分离,2001年起实施的《 企业 会计制度》中新增加的各项减值和损失准备计提,使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开始扩大。这些差异必然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如果两者关系“过度”分离,必然使税收和会计在一定程度上均不能很好地实现各自的目的和功能。

三、会计与税法的主要差异

1.会计与税收在原则上的差异

(1)对于谨慎性原则有不同的认识

首先,会计准则对谨慎性原则的解释是,在面临不确定性因素时,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损失。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着重强调避免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减少税收收入流失现象的发生。其次,会计准则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等八项减值准备。但税法仅对坏账准备的计提做了规定,而没有对其它七项减值准备做出相应的规定。总之,税法对谨慎性原则基本上持否定态度,谨慎原则已成为所得税差异产生的一个重要根源。

(2)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理解不同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承认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如果税法承认巨额坏账准备,将会严重损坏所得税税基,因此税法一般不接受会计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3)对于权责发生制原则认识不同

新会计准则认为会计核算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企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来计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税法在收入的确认上倾向于权责发生制,在费用的扣除方面则更倾向于采用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增加了会计估计的数量,税法会采取措施防范现象的发生。

(4)对可靠性原则的重视程度不同

会计在一些情况下会放弃历史成本原则,为确保会计信息是相关的,公允价值倍受关注,越来越多地被引入会计准则,已经成为一种潮流、一种趋势;税法始终坚持历史成本原则的运用,因为征税属于法律行为,其合法性必须有可靠的证据做支撑,与公允价值相比历史成本的相关性较弱,但可靠性很强,在涉税诉讼中能够提供强有力的证据,因此,税法对历史成本最为肯定。二者对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的不同观点、不同态度,必然会带来大量的差异,进而要进行大量的纳税调整工作。

2.会计与税法在损益计量方面的差异

会计与税法在损益计量方面一直存在差异,新会计准则施行后,这两者之间的差异还进一步扩大,产生了一些新的差异。首先表现在对取得固定资产的计量方面,会计对固定资产进行入账时依据的是其取得时的成本,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确认并没有作理论性的规定。新会计准则施行后,对固定资产预计弃置费计入固定资产,并提取折旧。税法对预计负债要进行纳税调整。 另外,损益计量方面产生了一些新的差异,如新会计准则规定对合同或协议销售商品后获得的价款的收取按照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而税法仍利用销售商品的名义价格来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应该缴纳的税金。

三、如何对会计与税法进行协调与应用

对于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我们既不能一味强求二者的一致,也不能使其完全分离,在不损害会计体系完整和税法原则准确的基础上对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关系进行充分地协调,应用于实践是我们必然选择。

1.会计与税法应主动互动,相互协调

(1)会计应主动与税法协调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会计应主动与税法协调。因为如果税收政策不变,不论会计准则发生什么变化,纳税人还是按照会计从税的原则纳税,因此,应对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差异的调整方法进行规范,减少会计方法的种类,简化税款计算方法。另外,对会计处理还不规范、甚至存在规制空白点的业务类型,要规范和完善会计制度的建设,并同时考虑与税收的协作问题。

(2)税法也应该与会计主动地协调

①积极推进增值税的转型。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予扣除,它使得企业在更新设备、改造技术、增加对高新技术投资的增值税负税较高,效益下降,风险增加。因此,应尽快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②税法应有限度地许可企业对风险的估计。税法如果无视企业风险的存在,一味强调保证财政收入,其结果只能是进一步降低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最终伤及税基。为了防止企业利用风险估计有意进行偷和延迟纳税,可对计提各种准备的条件和比例做出相应的规范。

我们无论是制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还是税收制度及其他相关经济制度,都应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开展相关课题的研究,广泛吸收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集思广义、反复论证,使制定的制度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使它们更加科学、合理、可行,减少相互间的矛盾。这样两者才会更好的结合起来并应用到实践中去。

2.企业应根据新会计准则选择较为合理的税收筹划空间

税务筹划是应纳税企业在充分利用自己的经验和对税收法规的熟练掌握,并且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降低税负的行为。合理的税收筹划是一种理财行为,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公允价值的利用空间以及新业务的筹划空间是新会计准则下税收筹划的主要三大空间。

(1)在各种税收筹划中,会计政策的影响是最为明显的。企业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可以达到递延纳税,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效果;可以缩小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少纳税的目的。新会计准则较原来的准则有了更多的会计政策,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计价方法等会计政策的税收倾向不同,为实现筹划节税需要合理的选择会计政策,因此,企业在纳税时,应对会计政策对纳税的影响进行充分的考虑,然后选择出有益于节税和纳税的会计政策。

(2)在公允价值的利用空间内,企业资产、负债的确认与计量受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影响,而税收是以资产和交易的计税基础为依据,不承认公允价值的。新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对税收筹划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3)在新业务的筹划空间内,现行税收并未明确对新的准则规范的新业务的相关税务处理,因此在这些领域,税收筹划存在着很多新的空间来供企业选择。

3.企业会计和税务机关应加强信息沟通,并完善税收监管体制中的漏洞

(1)我国会计制度建设加快针对宏观管理目标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制度建设,使会计信息得到全面、充分、准确的披露。披露方面的不足和缺失,使会计不能为税收提供所需的信息,而税收也不可能及时地将信息需求反馈到会计信息系统, 这样无疑加大税务部门的信息获取成本, 从而降低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效率。税务信息的非公开性也使税会关系的相关研究面临很大的数据障碍,进一步的探索尤显艰难,应利用数据分析优势使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研究进一步深入。这就要求税收监管部门对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和总结,寻找一个能够满足供需双方需求的信息披露体系,全面准确的披露会计信息,保证为税收监管部门提供的会计信息是真实可靠的,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2)现实中税收监管工作量大,人手少,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而且税收监管制度存在漏洞,为纳税主体逃避纳税提供了空间,新会计准则施行后,税务部门更应该完善监管体制的漏洞,税收管理的精细化势在必行,对会计行为的税务监督必将加强,会计信息的质量就有了更坚实强大的外部监督机制。

会计与税法总存在一定的差异,而新会计准则的实行扩大了这种差异。为同时发挥会计与税法的作用,必须合理分析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之间差异,并且结合我国自身国情选择最可行的协调方式,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

参考文献:

[1]张爱珠:新会计准则实施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J].税务研究,2007,(260).

[2]刘小涛: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及协调研究[D].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8,(01).

[3]张连起: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税务之影响(一)――利润影响因素的税务处理规定[J]中国税务, 2006,(12).

[4]王晓梅:企业所得税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协调[J]税务研究, 2007,(01).

[5]李 勇: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对所得税的影响以及与税法的协调[J]会计之友(下), 2007,(02).

[6]李 捷:从收入确认看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D].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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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税法普及要加强

入世在即,税收政策的每一点变化,都关系到千百万普通人的切身利益,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程法光于2001年10月25日在北京宣布了“网送税法”活动的开始:即在未来三个月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将以“阳光税法,阳光税务”为口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通过互联网和手机短信息宣传税法的活动。

“税务机关中仍存在着极少数税务人员在阳光背面执法,采用压法、藏法、拖法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解释“阳光”两字用意的时候,程法光特别强调,税务法规向社会公布的渠道不通畅,给税收征缴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提供了机会。“通过互联网和各种先进的通信技术手段,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搭建起一个信息实时更新的交流平台,有助于彻底根除税务机关、的土壤。”程法光说。

事实上,如何有效及时地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把复杂的税收法规及时有效地普及到纳税人中间,准确高效地完成税收,是世界各国税务机关在税务征管过程中面临的同样问题。在美国,税务机关进行税法宣传、教育、辅导、咨询等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起源于“二战”末期。但在那时,只有自愿到税务局寻求帮助或者索要资料的人,才会得到帮助。这个过程当中,有些地区逐渐出现了税务机关通过媒体进行税法宣传的现象,在其后几十年里,美国的税务当局完善了为纳税人服务的内容,扩大宣传税法的范围,明确了税务局向公众免费提供税务帮助的责任。我国去年修订通过的《税收征管法》也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虽有法律规定,但由于《税收征管法》并未明确规定哪些“纳税咨询”服务属于税务机关“无偿”提供的范围,因此,还是有税务机关通过各种手段把纳税咨询服务变成了有偿的行为,通过“出卖税法”获取利益。而以各种名义“挂靠”在各地税务机关门下的“税务师事务所”则更是多如牛毛。

税务师事务所:

我们不靠出卖税法挣钱

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税务咨询业务的孙大宁承认,他们1997年开通中国税收咨询网以来,就提出了收费计划,但是“收费下载税收法规,并不是一项独立的业务,而是包含在为客户提供的‘税务审计咨询’服务之中。我们跟国家税务总局的关系密切,能够比别人更快地获得最新的税收法规。”孙大宁说。

在中瑞华恒信主办的中国税收咨询网的主页(省略)上,有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专用发票处理办法的通知”一类的文件,需要注册成为会员,并交纳每年800元的会费才能够看到;而在“网送税法”指定的官方网站――中国税务信息网(省略)上,相同名字的通知根本找不到。看来,中瑞华恒信提供的服务的确“物有所值”。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网送税法”办公室主任戴海平解释说,我国税法的变化频率和幅度都相当大,平均每年有25%的税法会被更新掉,把所有按规定必须公开的税务法规放到网上还需要一个过程。而中瑞华恒信的孙大宁也一再声称,他们对“网送税法”的精神非常支持,“网上收费阅读税法,不利于税法宣传,早就要撤消,只是一直没有来得及”。他们开设封闭性网站不是为了用网站赚钱,只是起一个对外宣传的窗口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学习税收法规的作用。“作为我们的注册用户,还会享受到其他的增值服务,并不是看几份通知就要每年交800块钱。”孙大宁强调虽然中瑞华恒信是营利性单位,但自己“对国家政策,还是相当觉悟的”。

税务咨询,

何去何从

据国家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统计,目前我国有注册税务师1万多名,登记营业的税务师事务所2000多家,规模普遍不大,一般注册资本在20~30万元左右。主要业务是向企业和个人提供税收咨询和税务代办服务。1996年以前,这些服务由各级税务机关抽出一位领导,组织一套班子专门负责,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国家机关精简机构的要求,这些机构便逐渐从机关中脱离出来,成为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业实体。具体从事税务的专业人士要么以前就是税务局的工作人员、要么与税务局有着良好的人脉关系。在这种亦官亦商的身份下,中国的税务咨询行业无可避免地走进了一个奇怪的两难境地:每一家税务师事务所都在呼吁净化市场环境,规范经营,同时又都希望自己受到当地税务机关的“特殊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