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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思想汇报

时间:2022-09-06 11:25:3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缓刑思想汇报,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缓刑思想汇报

第1篇

做社区矫正的工作将近半年,最初接触的社区矫正对象是一个94年出生的__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__市__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缓刑3年。入矫宣告仪式时还不到19岁。

20__年12月底,父亲陪同其来到司法所接受月度考察和年度考察并填写思想汇报,全所工作人员与他们围坐在__司法所恳谈室里的小圆玻璃桌旁。一小阵的闲聊之后,我把话题带到谈话笔录的点上,我看着他问道:这段时间在哪里做什么,是否记得每周的电话报告等等,并在笔录上记着我们和他的一问一答,我发现他失去了许多他在这个年龄应有的阳光,看得出他不是紧张,或许那是对法律的敬畏。我目视着他们父子说道,我们做这份工作不针对任何人或任何事,不会添加任何个人褒贬情愫,只是尽力做好上级交给我们其中的一项工作。话音刚落,__父突然用含着感激的眼神看着我朴实的接过话说道这个老弟说的很对。我心里悠然一乐,这或许是对我做他儿子这项工作的认可、支持一类的。所长对他说道有什么事或什么问题可以问问我,不管是法律知识还是案例只要我知道就不保留的和你交流,我看着他回答。

谈话笔录结束之后,我把月度考察表、年度考察表、思想汇报表一起递给他填写,问了我两个他忘记写的字,随后笑着从他的衣兜里拿出一包红塔山向我递了一支,我说我们所的几个从不吸烟,告诫他也别吸了对肺不好,他父亲站在一旁的补充道本来自己没经济基础家里条件也不好,他说以后会少抽。没过多久,他把三张写好的表交给我,我看过后转交给所长审阅和写评议。他们走出司法所,__父友好的和我打了招呼,我说__叔,天冷路滑骑摩托车要慢点走。这天气想快也快不了,年边交警也查的严,__父回答道就回去了。

他们走后,我想不明白他当初为何有勇气手拿匕首对着人连刺两下。我总结为,不知畏惧便不懂得尊重生命,甚至健康。我连连问自己近几年来犯罪低龄化的原因,或许是他们不知道在法律面前的姿态亦或是像初生的牛犊真的无所畏惧?

我想法律是助人的,是社区矫正制度帮助像他这类人可以重获自由,帮助人改变、转变甚至知道感恩,这是我所理解的法律的正义。这种正义应该像阳光一样照耀大地的每一个角落,让世界充满阳光和爱,这是我所理解的法治和法治社会。

第2篇

为了实现矫治目标,,社区矫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接收矫正对象后,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情况、思想动态、社会经历、犯罪经历、家庭状况及性格特征等各方面进行详细的调查,并对其现实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从而决定对其采取何种矫正手段,并制定出更有针对性的矫正个案,具体表现为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对报到次数、走访次数、思想汇报次数、教育的内容、活动范围的限制等设定不同的矫正内容。

首先,按照年龄来说,对于未成年矫正对象,其生理和心理都未发育成熟,社会经验和认识能力远远低于成年人,他们对自己行为所可能导致的后果还没有正确的感知和预见。但相应的,其主观恶性较浅,如果加以正确的教育、引导,其戒除恶习的可能性也更大。

其次,按照矫正对象的性别来说,近年来,女性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女性犯罪不仅在数量上日趋上升,对社会的危害性和危害程度也日益增强。由于女性与男性在生理上、心理上、行为上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要重点做好女性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治、帮教帮扶工作以及多关心其家庭生活等方面。

再次,按照矫正对象的危险性程度来说,可以借鉴上海市或连云港市的做法,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社会危险性程度,将社区服刑人员分为高度、中度、低度危险,分别进行从严监督、普通监督和从宽监督。

最后,按照矫正对象的罪行种类来说,实施不同的矫正内容。例如,对于职务性罪犯,应该侧重于政治教育和法律教育,包括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个人对国家的奉献义务和责任等;对于暴力性罪犯,他们一般比较个性比较偏执、爱钻牛角尖、理智性差,应当侧重于对其进行心理矫治,通过心理疏导,提高其自我控制、自我调节的能力等。

2.完善奖惩方式

梳理我国各地制定的办法,对矫正对象的奖励包含表扬、记功、社区矫正积极分子、物质奖励、减短矫正期和减刑奖励等;对矫正对象的惩罚具体大致分为警告、记过、治安管理处罚、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等六种。

在奖惩方式改革上,可以借鉴浙江等城市的做法,丰富社区矫正的奖惩种类和内容,但是在引入这些城市经验的同时,首先,应当遵循一定的奖惩原则,包括依法适用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奖惩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综合考核与动态评价相结合的原则等。其次,创新、丰富和完善奖惩措施及手段。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奖惩包括司法奖惩和行政奖惩,在奖励方面,对一些在矫正工作中认真遵守纪律、表现良好的矫正对象,可以设立减短矫正期或考验期等奖励措施,并真正落实到矫正对象上。在惩处方面,可以赋予矫正机关对于一些违反矫正规定的罪犯收取适量罚金或保证金的职权;对一些严重违反矫正规定的矫正对象还可以处以采取禁闭反省等短期限制自由措施,或建立“反向中途所”,限制自由,严格管束,强制劳动,这可起到惩戒本人并威慑其他矫正对象的作用,又可避免收监带来的过度监禁化的弊害。

3.社会管理方式的创新

第3篇

关键词:西北地区:社区矫正;模式研究;精准扶贫;

我国开展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刑的执行方式,有十几年的历史,以“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这两种模式最为成熟。但是其必定不适合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西北地区的社区矫正,要结合精准扶贫的思路,走出一条适合自己的社区矫正模式。

一、社区矫正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外研究现状

20世纪70年代以来,刑罚制度不断改革,社区矫正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一种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方式,并且已经成为目前西方国家占主导地位的行刑方式。以美国的社区矫正最为成熟。通过由法院将大量情节轻微的罪犯投入社区,由社区矫正部门通过实施监视居住、限制活动、参加义工等方法,负责对罪犯的矫治管理。美国拥有庞大的社区矫正队伍,全美的矫正体系人员包括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关有50多万人,各州也有完善的社区矫正法规。

(2)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在社区矫正方面,有“北京模式”,“上海模式”,北京在市级层面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政法委的领导下,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组成。在市一级,主要承担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是市司法局下设的社区矫正与帮教安置处,而往下分别是各区、县的司法局和各街道、乡、镇的司法所。上海市也成立了由市政法委牵头的,公、检、法、司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但与北京不同的是,上海成立了一个副厅级社区矫正的专门管理机构社区矫正办公室。

(3)兰州市的情况

截止14年3月,全市已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4361名,解除2189名,当前在册2172名,其中管制25名、缓刑1782、假释191名、暂予监外执行135名、剥夺政治权利39名,再犯罪14名,占总人数的0.3%,我们调查了城关区、七里河区和安宁区,这三个区域的15个街道的社区矫正状况,也去了兰州市司法局了解情况。七里河区司法局了解到情况:全区的社区矫正工作,是由街道办、乡和镇里的司法所来管理。所有的“社区”居委会,他们不参与社区矫正。七里河区某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司法所无独立的办公地点,单单只是“借住在”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缺乏一些强制性的权力,我们不能使用警棍等器具。工作人员少,经费少,工资不高。我们在被矫正人员那里,只是在规定时间,交份思想汇报,来登记报到一下。没有社会志愿者,没有社区帮助,司法所形同虚设。

二、兰州市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模式研究

(1)存在的问题

兰州市的社区矫正没有社会力量的参与,仅仅是政府和被矫正人员的双人舞台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工资不高,与每个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脱钩。社区矫正实际上没有矫正,而是走个过场。司法行政机关法律地位尴尬,内部资源分布不均。“

(2)模式研究

通过坚持强调的“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的工作方针,一方面帮助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对象寻找脱贫致富的新路子,另一方面让他们无论从思想还是生活中都彻底改变自己,成为知法、懂法、守法和做对社会有用的人,彻底降低重新犯罪的复发性。大面积实施社区矫正有利于犯人的再社会化,缓解罪犯等被矫正人员与社会矛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结合兰州市社区矫正的现状,探索出一条适合西北地区的社区矫正模式。提出了“与精准扶贫相结合”等亮点。为加大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性和困难帮扶力度,以开展精准扶贫工作契机,将符合帮扶条件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列为精准扶贫对象,为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脱贫致富、更好的融入社会搭建平台。必需通过机制创新,构建复合型扶贫治理体系,以生发精准扶贫可持续发展的常态效应。

第4篇

摘 要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内处遇方式,在我国正逐步兴起,并积累了一定经验。犯罪学、刑罚学、心理学、管理学及其他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和国外先进做法为社区矫正配套性措施的设计和运用提供了重要依据,本文拟构建一套由五项配套性措施紧密联系、相互配合形成的矫正措施体系。

关键词 犯罪 社区矫正 措施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机关和团体监督并帮助其矫正犯罪心理和恶习,改善更生、重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为被判处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的五类犯罪人。社区的广泛自由度与监狱的紧闭环境相比,有利于罪犯加强与亲属、社会的联系,能够起到良好的教育改善效果。目前有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而全新的社会内处遇框架也为具体矫正措施的设计和应用提供了宽阔的空间。

社区矫正配套性措施的设计应围绕以下原则进行:1.减少刑罚、重视对罪犯的教育;2.实行罪犯分类管理;3.运用现代科学成果综合矫正;4.增加罪犯回归社会的可能性。综合犯罪学、刑罚学、心理学、管理学及其他相关学科对犯罪防控的理论贡献,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我设计的社区矫正配套性措施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分类处遇制度

将罪犯按照犯罪性质、情节、人身危险性、环境条件等考量因素分为不同类别和等级,以合理配备矫正资源。对高危险性的罪犯实行高频处遇和实时监控,其行动空间狭窄,并接受全方位的行为矫正治疗。通过分类对每一个罪犯设计符合自身情况的矫正计划,既能够实现分级危险控制,又有利于罪犯正当利益的保护,是一种对症下药的良策。分类处遇制度灵活机动,根据罪犯的奖惩表现,各人的处遇等级可升可降。

二、心理矫正制度

犯罪心理的生成是罪犯实施行为的内心惹起因素。定期由心理医生或心理学专业志愿者对罪犯进行心理治疗,能够改变其犯罪心理结构,消除某些变态心理、社会适应障碍、品行障碍及其他心理问题,使其恢复心理健康人格。具体来说,可以开展罪犯心理测试与诊断、再犯罪心理预测、矫正质量评估、心理关怀等诊治活动,逐步减轻罪犯内心与社会的心理对立。此外,对信教的罪犯可以组织修行,请宗教人士以说教的方式对其施以感化。

三、行为矫正制度

对罪犯的行为矫正借助公益劳动、技能学习、思想通联三项活动完成。根据罪犯的特长、爱好、甚至犯罪原因,就近安排罪犯从事固定时限的公益劳动,能够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德意识,强化心理矫正效果;为罪犯提供就业咨询和技能学习的机会,则有助于他们提高职业技能,在回归社会后能自食其力;每月学习政策法规,提交思想汇报,与矫正工作人员接触、交流思想,有利于监督人员掌握罪犯思想动态,为其定制或调整矫正计划。这三项活动最大程度地发挥了社区矫正惩戒、教育、服务的功能,增加了社会对矫正对象的容纳性。

四、量化测评制度

通过建立科学的量化评分标准和测评内容,对罪犯在社区的实际表现情况实行加减分值记录,督促罪犯自律和加强改造,并将测评结果作为罪犯行为评价、分类转化、给予奖惩的客观依据。如,对矫正期间有重大发明、发现的罪犯加3-5分,在期刊上发表文章、论文者加1分,社区劳动旷工者减2分。每月根据测评成绩施以奖惩措施,以此引导罪犯积极表现,自觉纠正不端行为。

五、点名考勤制度

社会矫正的罪犯与监狱在押人员相比拥有更多的自由,为了预防危险,必须加强对罪犯的行动控制,实行每日点名和考勤制度,对其心理施加严密的监督压力。罪犯每日早中晚三次在固定地点集合由社区督察点名,行动不便或其他特殊情况者可实行电话点名或由督察步巡喊话点名。此外,督察对罪犯个人的请销假、社区劳动到位情况、矫正活动出勤情况予以详细记录,作为量化测评管理的考察内容。

社区矫正的配套性措施之间紧密联系,相互配合,为开放型改造提供了科学的方法体系。

分类处遇制度是实施所有配套性措施的基础和首要,矫正机关通过罪犯分类,拟定个人矫正计划和处遇等级,有针对性地施行心理矫正措施和行为矫正措施,并以罪犯的配合程度、矫正效果为依据对其现实表现进行量化测评,最后将测评结果反馈至分类基础再作新的分类调整,制定新的心理、行为矫正措施,如此循环往复以至矫正目的的达成。这一过程中以点名考勤制度作为危险防控的措施,切实保障社会矫正机制的安全运行。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 附条件 不起诉 考验期制度 缓刑

作者简介:郑国泛,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修改后的刑诉法从法律层面正式确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作为一项新生的制度,其在实践中是否能得到有效的实施,还需要有关部门对该制度的条文理解、具体的程序操作等方面作进一步的明确。鉴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涉及众多方面,笔者试图择其一面,即该制度在考验期内的制度创设及可能涉及的程序操作(本文简称“考验期制度”),并结合笔者所在县院自新刑诉法颁布后就该制度的司法实践作浅显的探析,供大家批评指正。

一、考验期制度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概况

(一)条文规定及解读

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三条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了规定。其中: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涉及该制度的适用条件,包括法定条件(涉罪种类、可能的刑罚范围及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以及参考条件(公安机关、被害人意见);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涉及诉讼主体救济程序(包括公安机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异议程序以及被害人权利救济程序);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主要涉及考验期满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出路。本文所探讨的考验期制度则规定在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其中: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配合……做好监督考察工作”规定了考察主体为人民检察院,考察配合主体为被考察对象的监护人;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考验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及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则就考察义务以及考验期内的撤销条件作了规定,其中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分别从命令性和禁止性角度对考察义务内容作了规定。

(二)考验期制度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地位

如果说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价值“在其产生之初,……基于诉讼效率的现实考量” ,之后又体现 “起诉便宜主义的要求”、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即,通过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裁量权,使一部分案件在起诉阶段即中止诉讼,无需进入审判阶段,从而有利于缓解诉讼压力,节约司法资源。那么如今,尤其是通过新刑诉法中对未成年人确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看出该制度的价值取向更加追求刑事法律的矫正、改造和安抚功能,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价值取向。考验期制度以考察主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设置一定的考察义务事项,在相应的考验期限内进行考察,以其是否真心悔罪、是否遵守规定以及改造效果如何来决定考察对象的诉讼出路的形式,体现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未成年人矫正、教育、改造、感化的核心价值。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不管个案犯罪嫌疑人的最终诉讼出路如何,其经过考验期的考察,这一程序本身即体现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创设的初衷。因此,只有考验期制度在实践中得以有效运行,才能真正体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核心价值。

二、考验期制度与缓刑、假释考验期制度的联系与区别

本文所述之考验期制度主要是指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三条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考验期内所涉及的内容,包括考察主体、考验期限、考察义务等规定。相应地,缓刑、假释考验期制度是分别是指缓刑制度、假释制度在考验期内的相关规定(分别规定在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以及刑法第八十三条至八十六条)。

(一)联系

1.制度创设的目的、价值相似。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缓刑制度、假释制度三者从制度创设的出发点来说,均含有通过对适用对象的改造,消除或者起码是减少其主观恶性,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作为上述三者制度内容之一的考验期制度同样均体现了通过对适用对象的考察,达到宽缓、改造的目的。

2.考察义务内容基本相同。三种制度在考验期内考察对象应遵守的规定均包含了“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居住所,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等内容,同时均将“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以前还有漏罪”情况作为考察的必然撤销条件,考察义务内容高度相似。

3.法律效果类似。考验期内,通过对考察对象设置考察义务等内容进行考察,若其遵守相关规定,无违反禁止性规定,应视为考察合格,依法对其分别作不起诉、不再执行刑罚、视为执行完毕的处理,其实质均是“附条件地”对考察对象的“从宽处理”。

(二)区别

1.制度的法律渊源不同。考验期制度规定于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制度之一;而缓刑、假释考验期制度主要规定于刑法之中,系实体法制度。当然,上述主要指我国的情况,在国外(法国)亦有假释制度规定于刑事诉讼法之中的情况 。

三、考验期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现有案例及做法小结

2.做法总结。从我院的实践来看,考验期制度的落实主要体现在帮教考察机制的确立与不断完善。帮教考察体系方面,根据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以学校、企业等组织作为帮教平台,将考察对象安排到上述帮教考察平台里以实现对其的日常监督管理。同时在总结前期帮教考察工作的经验教训基础上,联合政府整合社会资源,吸收本县内具备一定规模、资质的企业,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发文成立观护帮教基地,实现帮教考察监督工作的常态化;帮教考察程序方面,与考察对象及其监护人、帮教组织签订帮教考察协议,在协议中设定有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帮教组织、考察对象监护人日常监管为主,检察机关定期走访为辅,配之以谈话、问卷调查、上交书面思想汇报等方式,逐步规范帮教考察程序。经过上述案例在我院的司法实践,考验期制度在我院的落实已初见成效。

(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考验期制度作为附条件不起诉这一刑诉法修改后新生制度的一部分,不管是在法律规定还是实践工作中难免会遇到诸多困难和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结合我院司法实践,笔者提出以下问题及解决思路:

1.考验期限。虽然新刑诉法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而为考验期限的设置有了范围依据,但具体到个案的期限设置,实践中往往存在较大的随意性问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考察主体对考验期限的设定缺乏足够的重视。其要么认为只要限定在法定的期限范围内即可,要么认为期限越久越体现对考察对象的教育与改造效果。而事实上,考验期限设定的越久越容易影响到考察对象的合法权益,同时考验期限的长短与改造效果的好坏也并非一定成正向关系。另一方面是因为现有司法解释、政策等的缺位。刑诉法作为基本法律之一,在制度的规定上具有高度概括性的特点,而这必然使得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因无章法可循而在设置考验期限时存在困惑。

鉴于新刑诉法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上只作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因此需要司法机关就包括考验期限具体设置在内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出台更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笔者认为,考验期限的设定可参照“量刑建议”的做法,实行“量化入档”处理。如,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第一步,将法定考验期限范围(6个月-1年)分为四个档次。分别为第一档(6个月),第二档(7-8个月),第三档(9-11个月),第四档(1年)。第二步,根据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进行原则性分类入档。例如,将涉嫌 “盗窃罪”、 “开设赌场罪”等犯罪性质相对不算恶劣,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犯罪嫌疑人原则性归入第一档,将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的犯罪嫌疑人归入第四档。第三步,结合犯罪情节进行修正。罗列个案的法定及酌定的从重、从轻情节,对第二步已入档次进行修正重新归档。第四步,综合考虑强制措施、起诉刑罚等情况进行最终确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之前若有被羁押(刑事拘留、逮捕),考虑到该羁押对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教育作用,可减少考验期限;另,考验期限应与本案若被提起公诉时法院可能判处的刑罚(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尽量相匹配。如,实际可能判处拘役刑的,则考验期限不宜设置过长,尽量在第一、二档内进行设置。

第6篇

一、附条件不实践中运行情况分析

存在的问题与特点

(1)附条件不与相对不界限难以区分

单纯从理论角度而言,附条件不与相对不二者的区分是容易的。附条件不是指本身应当的案件,在正常情况下,检察院估计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等刑罚。当时鉴于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又有悔罪表现,作为一种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特殊措施才实施的附有条件的不,并保留的可能性。相对不是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罚的犯罪人作出的不决定。所以说,附条件不适用于比相对不更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两者的适用对象没有交叉或者包容关系。

然而,在实务中,附条件不因其在立法上所规定的适用范围过窄,导致在实践中与相对不的适用界限难以区分。

首先是在罪名适用上,附条件不仅适用于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而相对不并未对罪名作出限制,实践中不仅超出了上述三章所规定的罪名,甚至可以涉及刑法第二、三章中的罪名。其次在适用条件上,附条件不仅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等刑罚,且系未成年人适用,而相对不在司法实践中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相对不。也就是说,在法理上,附条件不适用于比相对不更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在实践中发现,相对不往往具备更大的弹性,这样,法律如何体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保护?

(2)附条件不适用率偏低、承办人因工作量增加而适用积极性不高。

实践中,案件承办人基本上缺乏适用附条件不的积极性、主动性。调查研究及实践操作经验显示,办理一个附条件不案件的工作量通常是办理一个简单案件工作量的数倍。笔者所办理的张某、方某等四人抢劫案适用附条件不制度时,单单就本案四人做社会调查报告(去学校进行品行调查、与当事人父母沟通、听取被害人意见)就花去三天时间。实际上,三天时间已经足够审结不少简单的刑事案件。

因为新刑诉所规定的相关程序,承办人在办理附条件不案件时,首先要制作社会调查报告,然后不但在本院要就适用附条件不进行案情分析说理,向科长、分管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汇报,还要对嫌疑人进行帮教,并与其他单位协调具体的工作。犯罪嫌疑人的考察期又比较长(六个月至一年),这势必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积案上升,这些都对承办人形成了一定的工作、心里压力。所以当遇到与不在两可之间时,承办人一般都会选择,而非作附条件不处理。

(3)帮教形式多样化、制度化有待加强

在附条件不制度适用过程中,未成年人的考察帮教具备重大的意义。然而在实践中,往往会碰到不少的尴尬。

首先是帮教单位主体的不确定性容易导致缺失,在实践中,一般多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学校签订帮教协议,但面对辍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在当地社区街道不愿配合的情况下,承办人往往对帮教对象无力进行深层次的帮教,无法对其及时进行教育,矫正未成年人走上社会正途的目的难以实现。其次是帮教内容有所空泛,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72 条规定,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包括: 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该报考察机关批准; 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在帮教协议中,往往在照抄上述条款内容的基础上,再加上几点如要求被帮教人好好学习、遵守帮教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内容,并不能在实质上完成对被帮教人从生活习惯、精神面貌的改造,有悖于附条件不的立法初衷。

二、对附条件不制度的完善构想

1、严格区分适用附条件不与相对不

原则上,一是在实践中,能够选择相对不的,应适用相对不;在不符合相对不的情况下,才考虑适用附条件不;二是压缩相对不的适用空间,可以考虑将适用对象限定为可能判处6个月拘役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从而给附条件不腾出足够的空间。对于附条件不和相对不都可适应的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院应首先考虑适应相对不,只有认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应相对不后可能存在较大再犯可能性或社会危害性的,才进而考虑附条件不。①

2、立足于基层院人少案多的现实,规范、精简适用附条件不

首先,完善对被人的考察机制。②检察机关为有效解决巨大的工作量与目前紧缺的司法资源之间形成突出的矛盾,防止考察流于形式,并加强对被不人的考察实效,需要创新考察方式,特别是可加强对外协调,与外部相关部门或机构建立配合机制,既可缓解检察机关的工作压力,又可发挥相关部门或机构的专业优势,从而更好地完成相关工作。例如,在坚持检察机关是办案主体、考察监督主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予以协助的前提下,在作出附条件不前,可委托当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全面社会调查,并出具社会调查报告供案件承办人参考;也可委托该机构参照两高三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矫治教育,落实帮教人员,制定帮教计划,评估帮教成效,在考验期结束前写成考察鉴定意见反馈给检察机关,为检察机关作出相关决定提供重要参考。

其次,听证程序似无必要。许多地方检察院在附条件不的内部程序中设立了听证制度。听证程序只是为了提高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决定的公信力。但一方面,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附条件不的适用主体是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公开听证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是不利的。本来该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只是相关的办案人员、父母、老师所知晓,信息的传播范围狭小,然而公开听证无意之中将该范围无限制地扩大化,不少家长纷纷表达了怕孩子被周围同学负面评价、嘲笑的焦虑。从心理角度而言,很容易造成未成年人自卑、自暴自弃的后果。另一方面,从实践来看,附条件不制度在适用中的最大问题是程序繁琐和适用率不高。听证制度会使原本已经比较复杂的制度变得更加繁琐。况且有效、科学的监督机制可以替代听证程序的功能,因而在将来制度中没有必要再设置附条件不的事前听证程序。

3、进一步完善帮教制度,帮助未成年人成功回归社会

首先,可以考虑将义工惩教制度引入帮教制度之内,通过有意义的劳动完成对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三观重塑③。所谓义工,又称志愿服务者,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自己的时间、知识和技能等参加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性活动的个人。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义工惩教制度,是指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根据考察机关的要求,通过参加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活动,接受矫治和教育的一种制度。义工惩教制度能够在服务他人和社会的同时,实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提高。

义工惩教制度兼具了惩罚与教育的功能司法实践表明, 如果只注重惩戒, 将触犯轻罪的人,特别是未成年犯投入监狱、看守所或者少管所等封闭场所,容易产生交叉感染。但如果只强调保护,对未成年罪犯仅判处缓刑、罚金等非监禁刑,在现实中往往由于父母管教不力,其本人又因未受到严厉处罚而对自己过错不能正确认识,极有可能重新犯罪,反而违背了刑罚保护的目的。

其次,定期思想汇报,密切联系监护人。具体时间可设定每月一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的淡薄是其走向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固定每月由嫌疑人向检察官汇报其近段时间的思想情况和行为表现,并由检察官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同时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协助、配合。监护人的协助配合主要是及时向检察官汇报其近期的表现情况,一旦嫌疑人"故态复萌",应及时联系检察官进行再教育,防止其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教育和抚养的义务,其又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生活在一起,可以及时了解、掌握其学习、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监护人的积极配合有利于考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和矫治。因此,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再次,禁止进入特定场所,例如"黑网吧"、游戏厅等。从现实发生的案例来看,未成年人涉足"黑网吧"、游戏厅等成为其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诱因。有些未成年人正是在"黑网吧"、游戏厅内结识了一些"不良少年",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有些则因为沉溺于网络游戏,需要钱去上网、购买游戏装备等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矫治教育时可附加禁止其在考察期内进入网吧等场所、接触特定人员的条件,隔绝诱发其犯罪的因素。

注释:

①曹卿龙、傅琳英、宋斌帅、李晓男。《附条件不制度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第7篇

社区矫正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检察机关在监外执行中担负着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职能,为客观、真实、全面地掌握监外执行罪犯服刑状况、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对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进一步探索和研究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院组成由主管副检察长带队,监所科、调研室有关人员组成的监督检查组,到县司法局、县公安分局、县法院、各镇街道司法所和辖区派出所等相关单位,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台账、档案及个案调查等方式,开展了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题调研,报告如下:

一、 肇州县社区矫正工作概况

经排查和调研,肇州县共有监外五种人225名,我院掌握的社区矫正五种对象185名,其中,缓刑162人、剥夺政治权利13人、假释4人,暂予监外执行6人。司法机关有社区矫正对象人员91人,公安机关有70人。我院掌握的有判决书的五种对象有134人没到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报到,他们也没有收到判决书,处于脱管状态。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有55名社区矫正对象我们不知道。有21名社区矫正对象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有判决书和相关法律文书,但不知去向,无法联系。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1.监外执行罪犯脱管较为严重。一方面,由于法院未按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要求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材料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大部分矫正对象没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司法机关办理登记接受矫正,也没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另一方面,由外地法院判决的社区矫正罪犯,外地法院判决书送达时间存在滞后现象,致使被监管人员不能被基层政法单位及时掌握,造成脱管现象的发生。

2.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存在着衔接不到位的现象。在交付执行的衔接上监督不到位。即对于被判处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在宣读判决书之时就被释放了,法院有的在释放之前甚至都没和被判监外执行的罪犯签订社区矫正宣告书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造成监外执行罪犯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社区矫正部门报到接受矫正。同时,判决书送达矫正机关还有一个过程,检察机关没能及时掌握情况介入监督,这就造成了判决生效和矫正执行相脱节。

3. 相关制度还不健全、适用效果还不是很好。目前虽然规定了矫正对象的电话报到、思想汇报、请销假制度等一系列相配套的制度,但落实这些制度,职责还不够明确,也缺乏可操作性,也就造成有些矫正措施和制度达不到实际效果,同时给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带来很大的难度。

三、对策和建议

1.加强社区矫正程序的检察监督。首先,加强对交付执行环节的监督。对监外罪犯的交付执行及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合法、完备等进行监督,做好对监外罪犯的法律文书的异地交付和转接,避免因法律程序衔接不够,异地被矫正人员的法律文书不能及时送达,造成社区矫正机构不能全面掌握情况,发生脱管现象。其次,加强对执行变更环节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对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矫正对象依法给予处罚,是否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监外罪犯依法收监执行,以及是否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监外罪犯予以减刑等进行程序监督。再次,加强对执行结束环节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对执行期满依法按期履行相关手续等进行监督,防止提前宣布、逾期宣布、不宣布及不向矫正对象发放期满证明书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社区矫正机构监管措施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及时建立帮教组织、建立管理矫正档案、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以及对出现监外脱管漏管问题是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等进行监督。对于社区矫正工作中执行机关工作人员侵犯监外罪犯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依法维护监外罪犯的合法权益。发现矫正对象长期脱管、漏管等情况,检察机关可向公安机关提出顺延执行期限的建议,也可以向矫正机构提出检察意见,建议矫正机构向公安机关提出延长执行期限;对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违治安管理法的行为及构成犯罪的,履行立案监督职能,建议、监督公安机关及矫正机构对其予以治安处罚或收监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8篇

一、东明县院派驻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监督情况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开展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的要求,是其法律监督权的应有之义。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2010年,高检院制定并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2012年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的指导意见》,都把“监督并配合开展社区矫正”作为派驻检察室的主要工作职责之一。

开展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东明县院经历了多年的实践和探索。2007年9月,山东省菏泽市出台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菏办发46号)》,指导全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8年4月,东明县院在开展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案件专项治理时,尝试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但由于当时社区矫正发展水平低、执行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工作成效不甚理想。2010年,东明县院协调法院、司法、公安等部门,对146名监外执行罪犯进行考察,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同时推动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2012年以后,随着派驻检察室建设的快速发展,东明县院把加强派驻检察室建设作为基层基础建设的首要任务,先后建成派驻菜园集检察室、派驻东明集检察室、派驻刘楼检察室、三春集检察室及派驻陆圈检察室等5处检察室,并以这5处检察室为依托,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融入派驻检察工作,把社区矫正监督职能向基层全面延伸。

一是健全组织机构。在派驻检察室设立社区矫正办公室,为辖区内的矫正对象建立检察档案,对矫正对象的交付执行、入矫宣告、监管措施是否完善,监管内容是否到位,帮教措施是否合适,变更监管措施是否合法,期限届满是否解除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二是强化职能对接。根据《山东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与派驻基层检察室业务对接指导意见》,研究制定了《监所检察与派驻检察室工作对接实施细则》,明确了派驻检察室和监所检察部门的工作职责关系,细化工作流程,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对派驻检察室社区矫正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等内容,做出详细规定。三是建立双向通报制度。监所部门收到公安、法院、监狱等部门社区矫正人员法律文书后,要及时将法律文书向社区矫正人员户籍所在地派驻检察室通报;辖区司法所在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要及时将接收情况向检察室通报。四是注重同步监督。通过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座谈、发放征求意见表、巡回检查本辖区司法所社区矫正管理软件平台等方式,有重点的详查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集中教育、思想汇报等社区矫正单项工作,坚持将执行终止环节的检察监督作为工作重点,监督和督促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开展等,把监督关口向前和向后有效延伸,确保矫正工作取得良好成果。

二、存在问题分析

(一)法律定位不清晰。《刑诉法》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执行主体,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监管对象的处罚和强制主体,检察机关是社区矫正执法的监督主体。法律虽然赋予了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权,却未授予其对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时的强制性处罚措施权,只能依靠公安机关的协助和配合,难以真正有效地保证矫正措施落实到位。同时检察机关在选择监督对象时也无所适从,难以保证监督效果。如对于脱管的矫正对象,监督派出所,但派出所没有监管责任,监督司法所,司法所因为没有处罚权,纠正又存在困难,从而导致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无从下手,影响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现行法规与社会现实脱节。《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13条明确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如果确需离开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在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境况一般处于社会的较下层,特别是农村籍社区矫正对象,迫于生活压力,很大一部分人需要外出打工,维持生计。而第13条的规定,让他们通过外出打工挣钱养家的想法成为泡影。司法行政机关在监管这些外出务工的对象时就会处于管不管和怎么管的矛盾状态。从调查中得知,对于农村籍社区矫正对象要求外出打工的,有的司法所是采用每月通电话的方式进行联系。然而这部分人流动性较强,场所不固定,有的过一段时间就没了音信,而另一部分人即使保证每月都能够电话联系,但也都是全凭矫正对象自己说了算,是真是假,难以考证,实际上等于是让这部分人处于放任脱管的状态。

(三)职能部门间互相配合主动性不够。基层部门事多人少,各自为战的情况比较普遍,协同配合欠缺。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因此,司法行政机关在从事这项工作时,如果没有公安机关和其它部门的配合,就会显得力不从心,工作中,时常会遇到这样和那样的尴尬境况。如公检法司等部门之间在交付执行环节存在脱节,在收监执行上配合不力。

(四)组织保障不足。一是经费保障不足。除市县一级业务指导经费由市县财政统一拨付,保障较好外。乡镇司法所的教育管理经费主要依靠乡镇支持,大多数处于平时无经费状态。二是人员配备不均衡。有的司法所人员配备较少,“1人所”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人员较多的司法所,“专职不专用”现象也比较突出。司法所工作人员除承担人民调解、综合治理、法律服务等日常工作外,还需参与拆迁、计生、检查等活动,社区矫正工作无形之中被边缘化。三是社区不够成熟完善。由于城镇化建设起步晚,农村主要以村居为单位进行管理,成熟社区少,缺少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的场所。志愿者数量较少且素质参差不齐,不能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需要。

三、完善派驻检察室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法律定位。派驻检察室参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最高检只在内部文件上做出了一个模糊、笼统的规定,应当把派驻检察室参与社区矫正监督从法律的层面上予以明确,明确派驻检察室社区矫正基层法律监督的地位、职能、监督程序等,解决目前派驻检察室矫正监督“摸着石头过河”的状况。同时,建议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行修正,把派驻检察室的矫正监督职能正式纳入明确的法律条文中,对派驻检察室的社区矫正监督职能定位进行明确规定, 把派驻检察室与监所检察部门在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上的分工进行明确界定,让派驻检察室社区矫正监督有法可依,增强监督的可操作性和实践性。

(二)健全组织保障。加强派驻检察室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从交付、入矫到执行、解矫的全员全程岗位练兵活动,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科学规范开展。深入开展涵盖法律、心理、社会等相关学科的教育培训,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将相关经费作为硬性指标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发展规划建立经费动态增长机制。根据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积极配备车辆等设备,提供进行教育培训和公益劳动的场所等。

第9篇

关键词:社区;社区矫正;社会资源;非监禁刑罚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4-0130-03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下列罪犯: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管制的罪犯;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罪犯;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假释的罪犯;经人民法院或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

从2003年7月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为使此项工作稳步推进,首先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等省市试点。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010年5月14日,辽宁省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召开,大连、本溪两市将作为试点城市,我省其他城市也将选择一区一县,两个街道,两个乡镇作为试点,2012年将在全省铺开。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而进行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工作对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既是现代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现代社区应承担的一项重要职责。

为了作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为2012年全省全面实行社区矫正工作作好准备,我们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对抚顺市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调查。

一、调查问卷反映的基本情况介绍

抚顺市现有36个街道、47个乡镇,301个社区,其中城市社区为262个,新抚区50个,望花区70个,东洲区57个,顺城区67个,抚顺经济开发区8个,胜利经济开发区10个,三县城镇社区39个。除三县城镇社区外,基本上覆盖了整个城市社区。

1.城市社区需要矫正人员的数量以及变化趋势。通过调查问卷了解到在抚顺市城市社区除平山街道和张甸街道目前无需要矫正人员外,需要在社区进行矫正人员的数量大约是:690人左右,最多的是新抚街道(下辖8个社区)有130人,最少的是章党街道(下辖5个社区)有2人。

调查中,有23个街道反映社区矫正人员的数量变化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这23个街道约涉及163个社区,约占全部社区的62%,其余11个街道反映呈现逐年减少的趋势。

2.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普遍突出存在的问题是:社区矫正对象不好管理,工作开展难度大。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很复杂,我们通过问卷进行了调查,按调查的结果进行了排序,以下是造成社区矫正工作难以开展,反映比较普遍的原因。一是没有相应的立法;二是缺乏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三是缺乏相应的管理资金;四是矫正人员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五是安排就业难度大。

上述五个方面的原因,在发出的调查问卷中占到了95%以上。矫正工作人员不足,现有人员急需培训,缺乏社会志愿者等也占到了发出调查问卷的70%以上。

此外,如何消除当地工作人员以及群众对矫正对象的恐惧、排斥和歧视,如何安抚矫正对象的家庭和本人的某些危害性的情绪,增加社会对矫正对象以及其家庭成员的认同感,为某些有家庭困难且符合条件的矫正对象办理低保等也占到了发出调查问卷的55%左右,这些问题,也成为社区矫正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的障碍性因素。

二、社区矫正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社区矫正工作没有相应立法,是矫正对象不好管理的原因之一,尤其被剥夺政治权利类矫正对象不好管理。社区矫正是从国外借鉴而来,目前中国还没有立法。实践中,司法所实行社区矫正工作缺乏法律依据,权威性也不高。在假释、缓刑、管制、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等情况中,除“执行缓刑时,公安机关将罪犯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刑事诉讼法》217条)尚有法律依据外,其他的社区矫正方式都没有提到基层组织或别的组织可以参与刑罚的执行。对于矫正对象而言,让他们服从社区组织管理、按时报到、按时交思想汇报,有些矫正对象能够接受,有些矫正对象不能接受。他们认为自己不违法犯罪就可以了,凭什么要到社区组织去报到、去接受管理。尤其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类的矫正对象,按照法律规定,被剥夺的政治权利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不得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不得在境内外发表、出版、发行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书籍、音像制品等;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对于这些主刑已经执行完毕的矫正对象,这些权利与他们关系不大,是否享有这些权利对他们而言无所谓。所以,如果他们不服从管理,社区矫正组织就没有更好的管理办法,也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

2.缺乏专门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现有管理主体多样复杂,各个部门之间不能很好地协调配合,使得社区矫正工作难以正常顺利地开展。按照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公、检、法、司、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的共同配合,但由于多种原因,有些部门未能充分履行职责。如,按照《通知》规定,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但在实践中,由于矫正对象的实际执行主体是司法局,但还需要公、检、法、司、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的共同配合才可以顺利开展矫正工作,所以,上述这些部门一旦不能积极有效配合,矫正工作就无法正常进行。特别是《通知》中对公安机关的职责规定的不是很明确,所以,公安机关的管理力度就不像原来管理“五类人员”那样力度大。此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应该承担对矫正对象的技能培训任务,但在实践中,这项工作开展得非常有限,有些干脆就没有开展此项工作。

此外,司法所在工作执行中,没有强制措施作保障,对不配合、表现不好的矫正对象没有严厉的惩罚手段,也缺乏权威性。

3.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缺乏法律和政策性保障。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经费投入,虽然一些地区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但就我市情况而言仍主要靠政府临时性拨款或挤占其他业务经费,无法满足工作需要,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4.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建立,也是造成矫正对象不好管理的重要原因。有些矫正对象被释放后,家庭不接受他(有的甚至就没有家),这些矫正对象由于没有一技之长,加之自身有“污点”,找工作很困难。此时,再叫他们到社区矫正组织去报到、去接受管理,使得他们有抵触情绪。他们认为,既然组织要管,就都给管了,包括帮助找工作,找住处等,如果管不了这些实际问题,那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意义不大。

5.安排就业难度大,让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又不好组织,且效果不佳。实践中由于政府和社会没有为矫正人员提供专门的就业基地,法律也没有规定一些适合的企业和社会组织负有接受安排矫正人员的义务,加之社会总体就业环境影响,所以,安排矫正人员就业难度非常大。按照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要定期参加社会公益劳动。但在实践中,参加什么样的公益劳动,如何组织,是个难题,实践中,有的街道社区,组织矫正对象擦楼道、清理小广告等,但由于社区矫正对象分散,组织起来很困难,而且,即便组织起来,效果也不是很好,有人不愿意参加这样的公益劳动,认为自己可以找工作做,没有必要参加这种在别人监督下的集体劳动,这样有伤自尊心。

三、对策建议

调查中,在目前尚无统一的《社区矫正法》情况下,对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从抚顺市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健全符合开展实际工作的矫正组织体系。机构队伍建设是组织保证,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应由市政法委牵头,成立矫正工作委员会,矫正工作委员会由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联合组成,具体分工为:

市公安局作为社区矫正执法主体的身份不变,依法办理刑事诉讼法、监狱法规定的相关法律手续,实施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包括对重新犯罪的矫正对象依法及时处理,对违法有关规定,脱离监控范围的矫正对象依法进行抓捕。

市司法局负责矫正工作的组织实施,成立联合办公室,各街道、乡镇成立以基层司法所为主,有当地公安民警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组,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司法所具体负责对本辖区矫正对象进行帮教,解决一些生活方面的问题,监狱警察协助司法所具体实施矫正工作,其职责主要是,协助司法所开展对矫正对象的日常工作,对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对违反规定的矫正人员及时收监,会同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协助当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或及时依法抓捕,派驻社区的监狱警察,行政上隶属于监狱,业务上接受当地街道、司法所的领导。

检察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

2.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手续材料、规范工作流程。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是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的关键。对于社区矫正,要严格规范各种手续,确保材料齐全。要做好公、检、法、司等部门之间的衔接,确保从外省市回来的矫正对象,及时纳入矫正范围,并把有关材料及时补充完整。按照规定,每一个需要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应手续材料是不同的。法院宣告缓刑的人要有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矫正对象接受矫正的保证书等,而从监狱回来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类矫正对象,则要有判决书、释放证明等材料。但在实践中,有些对象的材料不齐全,有的只有一张释放证明。这就给矫正组织为每一名矫正对象制定矫正计划、矫正方案造成困难,影响了矫正质量。因此,只有建立健全社区服刑人员接收、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统一文书格式,加强档案管理,确保国家刑罚依法规范执行。

此外,在目前没有立法的情况下,鉴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刑种、矫正期限、个人经历、需求不同,管理和教育的侧重和方式也应有所不同,建议对矫正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

3.建立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加强社区矫正组织的辅助力量。要建立专业矫正力量与社会矫正力量相结合的矫正工作队伍。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确保既有专职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提高专职人员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同时也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建立健全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聘用、管理、考核、激励机制。社区矫正工作是在社区实行的一种矫正罪犯的刑罚执行方式,所以应最大限度地发挥社区的作用,整合社区资源。为使兼职矫正力量既便于组织和管理,又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建议应该重点招聘公、检、法、司以及心理咨询等部门的退休人员,因为他们既有工作经验,又有时间和精力,他们能够胜任此项工作。除此之外,还应充分发挥矫正人员的近亲属和所在单位人员的力量。

4.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实行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使矫正对象尽快融入社会,使其不再重新犯罪,成为社会的新生力量。但使他们融入社会的前提是社会、家庭要接纳他们,保证他们基本的生活。这就要求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一些生活确实没保障的人,政府应该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金,解除后顾之忧,避免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这需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困扶助,以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5.建立正常的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制度,矫正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社区矫正经费的保障制度,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工作发展的需要,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动态增长机制。加大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力度,是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开展的基础性条件。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执行工作,社区矫正经费应当由国家全额保障。

6.建立矫正信息网络,采用多种途径和方法,探索分类矫正,严格管控措施,避免发生脱管、漏管,防止重新违法犯罪。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帮困扶助集中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和优势,是社区矫正的基础性工作。要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完善教育改造措施和方法,要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法制、社会公德等教育、加强心理矫正、监督管理等措施和方法,针对其不同的犯罪类型和风险等级,探索分类矫正方法,增强其认罪悔罪意识,提高社会责任感,促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

第10篇

这次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专题会议,是经市委、政府同意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充分体现了市委、政府对我市社矫工作的高度重视。刚才,市委副书记申忠林同志作了重要讲话,为我市当前和今后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希望和要求。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的领导就如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分别作了很好的发言。为了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推进我市社区矫正工作,我就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探索行刑方式多样化、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制度的重大尝试,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实践之一,是推进我市法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更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新任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社区矫正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服刑人员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社会长治久安;二是社区矫正有利于提高监外执行罪犯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三是社区矫正有利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刑罚执行工作的科学发展;四是社区矫正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

二、明确社区矫正的对象、任务、目的和职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一)社区矫正的对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下列五种罪犯:

一是被判处管制的;二是被宣告缓刑的;三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即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期间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四是被裁定假释的;五是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二)社区矫正的任务。按照两院、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的任务: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再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三)社区矫正的目的是: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是对矫正对象进行再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间接目的是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四)司法行政部门在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相关部门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和帮助工作。

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考察;3、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4、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5、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6、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为确保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落到实处,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一是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监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做好衔接移交工作。对已在社区服刑的人员要与公安派出所做好人员档案的移交衔接工作,主要是20**年底前的社区服刑人员,据统计有1339人。2009年1月以来的矫正对象人员档案已基本转到市司法局。现已有56人。今年,社区矫正对象档案材料司法所还没有拿下去的,要尽快到司法局搞好接交手续。司法所电脑要尽快联网,申请邮箱,向司法局上报邮箱号。今后,在刑事裁判生效后,法院移送到市社区矫正办公室的社区服刑人员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将及时转给司法所,司法所要进行登记,严格按照一人一档建立档案。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要密切配合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管理。同时,要认真接受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改正,保证社区矫正的合法性。二是加强与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工商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争取各方支持,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经费保障,为社区服刑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还要加强与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协调配合,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学习、生活、工作等服务。

四、摸清情况,切实做到数据准、底数清、情况明

社区矫正工作对于司法所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这就要求从基础工作做起。为了搞好社区矫正工作,就要认真摸清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情况。一是要把社区服刑人员的底数搞清楚,防止出现脱管、漏管现象发生。各司法所在这次会议后,要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一次集中排查,主要把矫正对象的人数搞清楚。二是要把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摸清楚,做到对症下药,因人施教。各司法所在开展对矫正对象集中排查的同时,要认真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服刑类别、犯罪情况、矫正期限、现实表现、户口所在地、职业、家庭等情况。在底数清、情况明的基础上,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和教育,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区别对待,因人施教。

五、切实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服务

为了搞好社区矫正工作,要切实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服务,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公民。

(一)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从刑罚的惩罚性来看,惩罚性体现于对权利或人身自由的不同程度的限制,这些限制的实现就需要监督管理。我们知道,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当然,对矫正对象实行监督管理是必要的。从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来看,这些人都是某种程度上的犯罪分子,为预防这些人的犯罪,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险,对他们进行监督管理也是必要的。对社区矫正对象管理要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人事档案、犯罪档案、矫正档案等各类信息资料的管理;二是对矫正对象限制人身自由的管理。比如被判处管制的、宣告缓刑或假释的人员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等;三是对社区矫正对象行使公民权利限制的管理。如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还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四是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定期报告的管理。矫正机关要督促矫正对象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以便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改造情况。

(二)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社区矫正是一个教育的过程,经过对矫正对象的教育,使其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公民。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上,要因地制宜,因人施教、具有针对性,才会有成效。在教育的内容上,主要是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通过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他们积极的、健康的心理状态,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早日回归社会。在教育的方法上,一是采取多角度的教育方法,提高矫正质量。开展警示教育。司法所以开展警示教育形式指出矫正对象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告诫他们避免重犯。如组织他们参加旁听法庭审判,使他们直观的认识到犯罪行为对他人造成的伤害;组织他们学习法律知识,帮助他们树立遵纪守法的理念;开展引导教育,司法所要通过组织矫正对象参加有意义的活动,让他们感受到自己是社会的一分子,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潜移默化的引导他们树立起积极向上的心态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如组织开展公益劳动、寓教于乐的文体活动等,促使他们更好地融入到社会之中。开展感召教育。司法所通过对矫正对象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从更高层次感召他们,用先进的事迹来激励他们,使他们重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从根本上减少和预防违法犯罪。开展主题教育。司法所要结合形势,积极开展内容丰富的主题教育活动,如开展“八荣八耻、从我做起”为主题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活动,以“社会给予我温暖,我为社会献爱心”为主题的向灾区、贫困地区捐款捐物的活动,通过参加学习和捐助活动,激发他们进一步树立社会责任感。二是借助多层次的施教主体开展工作。对矫正对象的教育要借助家庭、社区工作人员(村社干部)、调解员、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的力量,才能把对矫正对象的教育搞好。三是要采取因人施教、有针对性开展教育。如侵犯他人或国家财产类犯罪分子,大都是好逸恶劳之徒,就要对他们进行热爱劳动、靠劳动致富方面的思想教育。在教育的形式上,一是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个别教育就是通过走访、个别谈话等形式和途径,对矫正对象进行经常性的教育;集中教育主要是对矫正对象进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教育;要把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确保教育效果。二是正面引导与反面教育相结合。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对服刑人员的先进事迹及时表扬和鼓励,弘扬正气;对不服从管教、有违纪违规的人员,及时予以批评教育,促进其转化。

(三)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社区矫正对象的服务。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克服在生产、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鼓励、指导其合法就业和自谋职业,以利于他们尽快融入社会,适应社会生活。

六、建立健全制度,使社区矫正工作实现管教规范化

为了搞好社区矫正工作,我们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制定的对矫正对象的管理考核规定。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教育制度、思想汇报制度、请销假制度、公益劳动制度、管理考核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