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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律师函

时间:2022-02-24 10:55:1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合同违约律师函,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合同违约律师函

第1篇

律师函范本

律师函

(2011)广品律函字第 号

深圳市某某限公司:

贵司拖欠深圳市某限公司(称我司)工程款事宜广东**律师事务所接受我司委托指派本律师依据我关律规结合本案具体事实向贵司发函

本律师知:20119月17我司与贵司签订《深圳市兴业银行楼改造工程粘钢加固施工合同》(称合同)合同约定由我司负责深圳市兴业银行楼进行改造加固贵司支付总计民币24万元工程款另外合同约定违约承担工程总造价5%违约金等其权利义务

201112月份我司约完工贵司亦工程进行合格确认贵司支付17万元施工款余款7万元直拒支付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虽经我司催促仍未

鉴于我司特授权本律师向贵司郑重函告:

自本函发起贵司应3内(即20114月14前)立即向我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民币73500元

经本函告知若贵司拒按照述要求办理本律师依我司授权贵司采取包括诉讼内切必要措施维护其合权益届必要耗费贵司量间及精力并贵司贯良声誉带负面影响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

 

                              X函(2018)第1801号

 

XXX:

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以下称“我委托人”)委托,就你逾期偿还借款事,现特致函如下:

据调查:XX你曾在201X年X月X日向我委托人借款人民币X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每个月利息为X元,当日我委托人通过XXX银行向你的账户转账X元。

你于201X年第一次还款人民币X万元,其中包括201X年X月-201X年X月X日的利息X万元、本金还款X万元。现你还拖欠我委托人借款本金X万元,至201X年X月份止拖欠X个月利息为人民币X元整。

鉴于上述事实,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限你于201X年X月X日前清偿完全部借款及利息人民币X元,如逾期未归还,本律师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届时你不但须如数清偿借款及利息,而且尚须支付诉讼费等费用。你也会因诉讼而造成银行账号被查封,或财产被查封,还将会对你的信誉产生重大影响。

望你权衡利弊,早日作出明智抉择。如有不明之处,速与我委托人或本律师联系。

此致

 

 

律师事务所:XXX律师事务所

律      师:

二〇一八年   月   日

 

 

第3篇

事件:59游客苦等17小时

2004年9月8日下午6点左右,由徐州中国国际旅行社组团的59名准备飞赴海南和港澳享受六日游的游客在徐州观音机场候机,按照原计划,这59名游客将于当天晚上8点半搭乘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HU7436航班。谁知这一等就是17个小时。

据了解,该航班从海口起飞,原定先飞深圳再飞徐州,然后再原路返回。受天气影响,HU7436航班在海口出发时就晚了两个多小时。当飞机抵达深圳后,在深圳等待乘机的乘客因航班晚点而拒绝登机,航空公司虽与乘客协调,但没能成功,双方陷入僵持状态,最后航空公司取消了该航班。

对于HU7436航班在深圳受阻的事情,在徐州观音机场苦苦等待的游客毫不知情,他们所能得到的消息就是航班晚点,他们所能做的事情也只能是等待。直等到夜里3点左右,这些游客才接到海南航空公司方面发出的航班取消的通知,此时游客中的许多人已经体力不支了。此后,徐州国旅组织受阻游客到机场附近的酒店住了一晚,第二天再回到机场继续等待。直至9月9日下午3点左右,这部分游客终于登上了海南航空的航班。

对于航班延误对游客带来的损失,海南航空公司在观音机场时就已赔付给每位游客100元。

海南航空:这是不可抗力

因为仅在机场等待就花了17个小时,游客们的六日游不得不变成五日游,每人赔付100元就能解决问题吗?游客们对海南航空公司的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深感不满,他们集体通过徐州国旅欲向海南航空公司讨个说法。

对于徐州国旅游客被迫等待17个小时的问题,海南航空公司有关人员给予的解释是:一切都是因为受天气影响,使得航班在海口晚点两个多小时造成的,所以游客们无端等待17个小时的原因属于不可抗力。对于航空公司的解释,徐州国旅表示不能接受,他们再次质问海南航空公司,在不能妥善解决深圳乘客拒绝登机的情况下,为什么不能调整一架班机飞赴徐州?难道不知道徐州还有59名游客在苦苦等待吗?

律师:海南航空应赔偿

对于海南航空公司给予的不可抗力的解释,徐州国旅常年法律顾问陈召强律师认为,海南航空公司延期履行义务的原因不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可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该公司只因为深圳机场有乘客拒绝登机,仅从维护公司经济利益出发,单方面取消了该航班,不属于不可抗力。

陈律师还认为,海南航空公司应该赔偿因迟延履行义务给国旅造成的经济损失。海南航空公司明知国旅游客59人在机场等候,直到第二天凌晨3点才通知航班取消。该公司这种做法令人震惊。

徐州国旅:已发去律师函

10月5日,徐州中国国际旅行社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海南航空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损害游客的权益,并给该旅行社造成巨大的经济、名誉损害。又由于此后海南航空公司对于此事的处理结果不能令游客和旅行社满意,所以他们已经于9月27日针对此事向海南航空公司发出律师函,但海南航空公司至今没有给予回复。该负责人表示,“十一”黄金周过后,他们将向海南航空公司发出第二封律师函,若再没回复,只好通过法律途径捍卫游客和自己的权益。

消协:起诉合理合法

第4篇

与传统土建工程相比,钢结构工程的制作阶段具有工厂化制造、按体系发货、按体系交验的突出特点,与加工承揽合同极为相似,但钢结构构件是定制设计加工,除特定的钢结构工程外无法用于其他工程;钢结构安装阶段具有按体系进行安装、按体系交验的特点,故而钢结构工程天生节点明晰、连续、紧凑。钢结构工程合同约定和其后的履约节点管理密切相关,稍有不慎,即有可能丧失合同的加工节点控制优势,转为处于安装节点工期的劣势,出现合同约定不垫资而事实上垫资完成项目的情况。甚至不仅不盈利,反而因工期、构件返工等问题被扣款。还有的发包方不按时支付或者长期拖欠工程款,个别发包方索性不进行工程验收而直接使用未竣工工程。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建筑法规,即使双方有约定在先,承包方也很难直接申请法院对未验收工程进行拍卖以收回工程款。如果进入诉讼程序,工程评估及诉讼周期往往少则一两年,多则三五年。诉讼结果暂且不说,仅诉讼成本加上应收款的利息,给钢结构企业带来的损失就是巨大的,其中又有业主的刁难、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使得诉讼结果往往不尽人意。而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在因发包方不支付工程款而决定停工时,又往往由于自身项目管理的节点失控,一味委曲求全而承诺招标方的苛刻合同条件,事到临头才发现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对自己不利,不敢轻易停工,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在分包钢结构安装工程时,也常会有分包方唆使安装队在工地闹事,迫使钢结构公司在未到节点支付时支付分包款。

上述问题常常会导致钢结构企业长期负债经营、应收款难以追回、提前不合理支付工程款等,在南方一些钢结构行业发达的地区,已经发生了由于上述问题致使钢结构企业倒闭的情况。

钢结构企业工程人员缺少合同管理知识,在工程管理上又可以直接表现为:

1、对投标报价不分析,仅仅按图纸进行预算和投标,当工程决算时追加的费用不被发包方认可,导致直接损失。

2、在合同签订时不认真进行风险预测和对策研究,只相信拉关系和所谓“君子协议”,当风险发生时无法解决。

3、在工程施工前只有技术交底,没有节点控制交底。导致项目管理人员只知道按图施工,不知道按项目节点控制施工,在工程变更和业主不按时付款时,仍然盲目苦干,对工程问题不能及时补救而造成直接损失。

4、不懂得充分利用合同进行索赔和反索赔,致使己方一再处于劣势。

5、在项目结束时对合同签订和实施不进行总结,只追求形式上的年签订合同数量和合同标的额,导致企业一再负债经营,最终被呆帐拖死。

为此,很多钢结构企业都聘请了律师,但是律师传统的合同管理方式,并不适应现代钢结构企业的实际情况:首先,诉讼律师的定势思维,往往表现为动辄以诉讼威胁发包方,并不能迅速解决现实问题,反而使承包方和发包方矛盾激化,难以继续合作。实际上钢结构工程时间短、定制设计的特点,决定了它的风险只能靠工程节点控制化解,不可轻易诉讼,否则直接受损失方还是钢结构企业。其次,钢结构企业的合同管理,应该是法律部、商务部、工程项目管理部、财务部等共同协调完成的综合治理结果,传统上的法律顾问与各部门一般沟通很少,在没有统观全局的状态下,顾问仅对合同做是否形式上合法的审查并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第三,各部门之间对合同履行进程的配合,要求部门人员不但具有本部门专业知识,还需要掌握合同管理和工程管理知识,传统上的法律顾问不能完成对上述部门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同样,土建工程的合同风险管理模式也不适合于钢结构工程。首先,从工期上比较:土建工程一般工期较长,一旦发生问题,承包方可以有相对充裕的时间与业主在工程节点上进行谈判,各部门只要各司其职一般不会出现大的纰漏。而钢结构项目速度快的特点,要求承包方必须将工程节点事先明确,一旦节点出现问题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予以解决。在工程中各部门之间也需要密切沟通、迅速发应,如果有个别部门对工程问题视而不见或者在其他部门要求协调时坐视不管,往往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其次,从损失控制上比较:土建工程双方争执不下时,承包方可以把水泥、沙石、钢筋等拉走用于其他项目,因此前期直接损失较少。钢结构工程由于是定制设计,制造完成的钢构件除在本工程中使用外,一般无法在其他钢结构工程中再次利用,钢结构成品即使从工地拉走了也只能报废。所以应尽量避免与发包方关系破裂,这就需要合同风险管理者具有很高的前瞻意识和风险控制技巧。

由此可知,要达到钢结构企业合同管理的最佳效果,只有引进同时具备钢结构经验和法律专业的律师,指导监督商务、工程、财务等各部门进行商务谈判、签约、履约、按时收款,才能达到最佳效果,使得合同的三大目标——工期、价格、质量向着最有利于承包方的目标实现,将合同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早在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成立之前,现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主要合伙人律师即担任当时全国最早的钢结构企业——杭萧钢构的法律顾问,自1995年至今,杭萧钢构在成为钢构行业的知名企业过程中,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与杭萧钢构一直保持着密切合作关系。在钢结构企业合同管理实践中,中 喆 律师逐渐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合同系统管理方法。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 成立以后,钢结构企业顾问律师们逐步将杭萧钢构、山东杭萧经过多年实践检验的的工程合同管理方法加以总结,并随国家法规和钢结构行业的实际情况加以调整,现已经将该套法律解决方案广泛应用于杭萧钢构及其下属的各子公司,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钢结构合同管理法律解决方案主要内容为:

1、招投标管理投标方向的选择:商务部在律师的指导下,在最有利于己方的市场进行投标,避免由于市场饱和造成的投标恶性压价情况的发生。

招标方资信情况调查:包括工商调查及担保方面的调查,以保证招标方在今后工程中工程款的及时支付。

投标风险预测: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介绍,律师与技术、财务部门一道,通过工程预算进一步核实工程规模、工程量、设计资料情况、合同条件、工程环境等有可能发生的合同风险,并对此作出风险预测和规避风险办法。

对标书的审核:根据招投标法及有关建筑法律,指出标书中对我方有利和不利的内容,并提出相关建议。

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合同条件签订合同。

2、合同签订的风险控制根据建设部标准合同及有关最新法律规定,律师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作出一套切实保护企业钢结构工程利益的合同文本,包括钢结构制作合同文本、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文本、高层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文本、外协加工定做钢构件合同文本等。

在建设部建设工程标准合同文本的基础上,在专用条款上设计最大程度保护本企业利益的合同条款,并尽可能对标准合同文本不足的地方与业主签订补充合同。

在业主要求与其签订业主拟定的合同文本情况下,对业主提供的文本进行审查,找出其中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与商务部一道与业主方进行谈判,对原合同内容进行调整。

在合同签订前,与工程部、商务部、综合计部、财务部、总经理实行集体负责制,分别对合同提出具体意见,就不同认识进行磋商和必要调整,并签字确认。

3、履约风险控制律师对合同工程节点和付款节点进行归纳,找出合同条款中存在履约风险的地方,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在工程施工前技术交底的同时,工程部安排律师对项目经理、商务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进行合同履行风险交底,并出具书面的节点、风险及防范内容。

项目经理按照主要工程节点内容,在施工过程中安排有关人员对工程节点资料进行收集,并将复印件及时提供给律师。在发包方不能或拒绝提供的工程节点文件时及时告知律师有关情况,以便律师提供相应工作预案。

财务部有关工程项目收款负责人,在发包方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时,向项目经理和律师作出汇报并提供欠款情况简表,以作为工程部和律师发出催款和停工函的依据。

在发包方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拒绝进行决算、拖延验收时间时,以合同约定为依据,以公司名义发出工程联系单、工作函、公司函、律师函,督促对方按合同约定履约。

协同工程部一道,决定对工程停工及复工,并及时发出书面停工、复工函。

根据合同约定,对发包方、监理方提出的工期延误、工程质量等问题进行反索赔,对于业主违约在先或者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问题主张自己的权利。

协同商务部、工程部与欠款单位进行谈判,及时令发包方作出抵押、提供担保等。

必要时候对违约方进行诉讼。

4、诉讼风险控制及时协调清理企业件所欠的三角债,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纠纷。

尽最大可能将工程问题解决在非诉阶段。

按照法律程序申请财产保全、对己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解冻。

在时效内提出管辖异议,以达到在诉讼时间上迫使对方让步的目的。

在诉讼过程中搜集有利于己方的工程证据和对方违约的证据,以利在调解中取得优势。

准备意见,代表企业进行诉讼。

5、企业人员合同素质培训为顾问单位的商务、工程、财务等部门的人员进行合同法方面的培训。并结合钢结构工程的实际情况,就法律条文的具体应用提供指导性意见。

第5篇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电话:

受聘方:

住所:

电话:

手机: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聘请方与受聘方经友好协商,就聘请私人律师的相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聘请事项及期限

第一条受聘方接受聘请方的聘请指派律师担任聘请方的私人律师。

第二条 聘请期限为 年,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私人律师的职责和工作范围

第三条 私人律师的职责是:为聘请方就涉及商务有关法律事务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

工作范围如下:

(1)解答日常生活中涉及商务、个人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的有关法律咨询,诸如债权债务、置业、消费、继承、婚姻、劳动、名誉权、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等;

(2)提供24小时多渠道咨询服务(包括:电话、email、传真),一般问题立即解答,疑难问题24小时内解答;

(3)为您从事各种经济、民事活动提供规范化的合同文本格式;

(4)根据您的需要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

(5)为您提供全年免费律师见证服务;

(6)对涉及个人的有关法律文件进行起草、修改、审查或协助与第三方就涉及个人权益之问题进行谈判;

(7)帮助您策划、分析判断所涉及个人的法律事务,并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8)以委托律师的身份维护您个人的名誉、人身、自由、财产、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个人合法权益;

(9)协助您与有关部门交涉,通过媒体发表声明、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

(10)办理个人财产(房屋、股权等)的转让、质押等手续,;

(11)免费办理涉及财产(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二件,或无财产争议的诉讼案件三件。

律师费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五条 聘请方向受聘方支付私人律师费标准为 RMB元/年,半年为RMB元,由聘请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受聘方。

第六条 本协议第三条第(1)-(11)项,聘请方不必另办委托手续,除按本协议书第五条支付个人律师费用外,不再另交付费用;超出上述服务范围的法律事务或聘用合同期满正在办理续约手续,须另行办理委托,律师费按照本律师事务所规定的标准内给予聘请方50%的优惠。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聘请方的权利

1、有权监督律师工作,对律师失职行为提出意见和投诉;

2有权对私人律师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但违背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或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规定),或根本不能实现的事件除外;

3、如因私人律师重大失误或故意损害聘请方利益的,聘请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八条:聘请方的义务

聘请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支付律师费;

聘请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提供下列文件:

聘请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㈡向受聘律师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私人律师的权限范围和期限;

2、应聘请方的要求,私人律师在进行项目谈判或进行调查、非诉讼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以及需要私人律师现场办理等活动时,相关差旅费及其他直接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收取的费用,复印费等)由聘请方负担。受聘方应就该等费用的发生提供必要的单据和说明。

3、为了使私人律师能依法执行职务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帮助,聘请方应积极配合律师工作,并向私人律师真实详细地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影印件,以及相关证据线索,必要时应提前邀请私人律师参加有关的会议、谈判及研究等。

4、经私人律师参与草拟、谈判或审查、修改的各类合同,聘请方应将其(包括修改后的合同稿和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其副本或影印件)及时送交私人律师留存备查。

第九条:受聘方的权利

有权拒绝聘请方要求办理涉嫌违法的法律事务;

2、如聘请方不及时支付私人律师办案相关费用,受聘律师有权暂停法律事务的办理,因此而引发的所有后果均由聘请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受聘方的义务

1、 受聘方接受聘请担任私人律师后,对聘请方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任何从聘请方获得的信息或资料,未经聘请方书面同意,受聘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目的。若受聘方泄密而导致聘请方遭受损失,聘请方有权要求依法赔偿。

2、受聘方为聘请方开通24小时法律热线,为聘请方随时解答法律疑问,一般服务响应时间为24小时内;如需私人律师现场办公,广州市内一般在三小时到达;重大事项由双方适时商定。

3、因受聘方律师重大过失或故意损害聘请方利益,造成聘请方经济损失的,聘请方有权要求

赔偿。

违约责任

1、聘请方没有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支付律师费,除支付全额律师费外,还应向受聘方支付违约金(计算比例参照银行逾期付款罚息计算);

2、聘请方无故解除本协议,应向受聘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受聘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3、因受聘方律师工作失误而导致聘请方遭受损失,聘请方有权要求依法赔偿及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协议,且受聘方应按本协议实际履行天数进行折算后将剩余法律顾问费退还聘请方。

争议的解决

如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讼。

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所签订的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两份,聘请方、受聘方各存一份。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生效。

(以下无正文)

协议签订方:

聘请方:(签字)

受聘方: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日期:年月日

第6篇

法律服务合同书参考

甲方:

乙方:×××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事宜达成本合同书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第一部分: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为该公司的×××项目(下称项目)的开发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

第二部分:对甲方项目的方案设计、文本制作等

1、制作与本项目开发有关的所有文本,包括但不限于:

借款(投资)合同、委托贷款合同、资金信托的系列合同等;房屋租赁的系列合同等;

2、参与有关司法程序的全过程,直至执行程序结束;

3、征得甲方同意,参与本项目与政府部门的工作联络及配合;

4、视甲方工作需要,指派律师到项目现场办公;

5、负责对项目参与人员的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三部分: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事宜的司法程序的全过程:

包括一审和二审诉讼、执行等。

第二条 服务人员

1、乙方指派服务人员的原则:指派熟悉本项目特点的律师  名参与上述所有服务内容的落实,并根据高效、及时的原则在工作需要之时充实服务人员,必要时可以组成律师服务团队。

2、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 律师、 律师作为本次法律服务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述律师若出现正常工作调动、离职、身体状况等方面原因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但上述律师仍应共同参与本次服务。

3、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其认为必要时可将本次服务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员或其他律师协助完成。

第三条 服务费用

1.律师费:双方商定按照下列方法由甲方支付律师费。

方案一:包干收费:为人民币  万元,在签订本合同后的 日内支付人民币 万元,作为法律顾问费和前期费用;在签订本合同满 日之时再行支付 万元。上述费用的支付不受甲方开发进程的变化而增减。

方案二:基本收费+浮动收费

①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基本律师费万元;

②浮动收费为与甲方销售、出现单项诉讼相挂钩的律师费:

与销售挂钩部分:按照甲方统计口径,每成交一户,支付律师费  万元;

与诉讼挂钩部分:每出现一个一审诉讼,在诉讼到达法院之日起的 天内,支付人民币 万元;出现二审的,在诉讼到达法院之日起的  天内连同一审合计支付  万元;出现执行程序的,在诉讼到达法院之日起的 天内连同一审合计支付 万元或者连同一、二审合计支付  万元。

③双方约定,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律师费,每一日历年度(  天)不高于人民币  万元、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

3、其他费用:双方商定下列与本事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承担,且未包括在上述律师费中。

(1)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等费用);

(2)代支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转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证据的费用)

第四条 其它特别约定

1、乙方的责任:

乙方和律师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守,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有关本次法律服务项目的内容。

律师应当勤勉尽责,依法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本次服务的进展情况。

乙方和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上述律师应对上述其它法律服务做出回避。

2.甲方的责任:

与乙方和律师诚实合作,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证据,如实陈述有关情况。

如与本次法律服务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乙方和律师。

未征得乙方和律师同意的,不得将有关本次法律服务的合同方案、费用等情况告知其他任何第三方。

指派专人负责与乙方和律师的工作联络,提供律师服务所需的车辆等便利条件。

第五条 生效和文本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每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私人法律顾问合同范本

甲方:(个人)住 所:电 话:

乙方:(律师)住 所:电 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就聘请个人顾问的相关事宜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担任甲方的个人法律顾问,乙方应就甲方有关个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等事务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1、以电话、email、qq等及时通讯服务,及时解答甲方的法律咨询;

2、根据甲方的需要提供最新法律资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相关案例、立法动态等。

3、提供不少于六次律师事务所内约见服务,当面解答聘请人法律事务咨询。

4、出具不少于六次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草、审查、修订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书、出具律师函、提供法律建议书等。

5、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律师调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查询工商档案、房屋权属信息、公民身份信息等

第三条、甲方享有下列的权利:

1甲方有权利向第三方声明或表明乙方是甲方的私人法律顾问

2如甲方涉及仲裁或诉讼时,甲方有权指定乙律师甲方参加诉讼,仲裁及不在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但是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其委托手续,费用可按乙律师正常收费标准20%予以优惠3每年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有权要求乙方做一个书面的工作小结通过邮件方式发送.

第四条、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甲方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法律服务事项有关的文件及背景资料;对于需要甲方另行授权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2、甲方积极配合乙方为甲方从事的各项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其他便利;

3、甲方按本合同第五条之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第五条、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乙方保证以本行业要求的业务标准和职业道德向甲方提供协议项下的法律服务,并依法切实维护甲方的利益,及时、迅速地办理甲方委托范围的事务;

2、乙方应使甲方了解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向有关部门提交一切正式法律文件;

3、乙方对履行本合同项下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任何甲方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但经甲方授权公开、或甲方已公开、或法律要求公开者不在此列;

第六条、顾问期、律师费及支付方式:

1、乙方受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期年,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甲方应在签署本协议之日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付费标准为人民币三百六十五元,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支付方式可以由甲方选择:推荐方式银行转帐:开户行:

3、甲方应支付乙方垫付的因从事与甲方业务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查询费、复印费等第三方收费以及齐齐哈尔地区外出差而实际发生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

4、如甲方需要乙方提供的服务次数或范围超过本合同约定,需另行支付律师费,所涉标的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律师费另行计算,原则上参照乙方收费标准给予20%的优惠,并视工作难易程度、所涉金额大小等情况,在此基础上予以调整,但每项事务最低收费额不低于元人民币(¥元)。

第七条、鉴于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甲乙双方可随时解除合同。甲方在签署合同之日起三日内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应全额退还;甲方在签署合同之日起三日后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乙方无论何时解除本合同的,已收取的律师费应全额退还。

第八条、 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总额以甲方支付的律师费总额为限。(一)未经允许将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泄露给第三方。(二)将甲方的文件原件遗失的(三)无故终止法律服务的。但是因甲方的过错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最新版法律服务合同书

甲方:xx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乙方:xx律师事务所

地址:

电话: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定、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与甲方有对抗性的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三、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四、法律顾问费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年元(大写)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甲方就第一条所列服务范围以外的诉讼案件需与乙方另行签订专项委托合同,按规定另行支付费,乙方可在标准收费基础上优惠15%.

五、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签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兰州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遇、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六、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有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七、违约责任

乙方未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八、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通过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年。

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盖章)

代表:

年月日

乙方:(盖章)

第7篇

关键词:客户分类 控制 赊销账款管理

1.JS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

JS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营钢材销售业务,近年来随着钢材产能的不断扩大,下游需求不足导致钢材严重供过于求,市场竞争日趋激烈,JS公司针对钢材供需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公司定位,致力于把公司打造成为区域重点工程钢材配送服务商,形成以重点工程钢材配送为主,房地产建设项目钢材配送为辅的钢材销售模式,并提供精细化延伸服务,在当地及周边省市钢材配送市场享有很高的知名度,随着公司知名度的不断上升,国家重点工程和房地产建设项目钢材配送量逐年增加,由于钢材贸易是资金推动型的行业,并且重点工程和房地产建设项目业内通行的做法都是供应方垫资赊销,因此赊销账款在公司“三项资金”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做好赊销账款的管理是公司“三项资金”管理的重中之重。JS公司通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出了一条赊销账款的管理方法,那就是基于客户分类的赊销账款管理体系,将赊销账款的管理前移到客户分类管理,为此JS公司出台统一的客户评级和授信管理办法,实行赊销准入管理,给予客户一定的赊销额度和赊销期限,动态掌握赊销账款的实际情况,实现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JS公司通过实行客户分类管理,形成事前分类、事中监控、事后催收的赊销账款管理体系,从而有效地防止赊销账款风险的产生,有力地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2.赊销管理体系的构建

JS公司赊销账款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1事前分类

事前分类是建立赊销管理体系的前提,通过事前客户分类将赊销账款风险防范向业务最前端延伸,具体包括客户调查和信息采集、建立客户数据信息库、客户分类和严格的客户赊销准入管理。

客户调查和信息采集。客户调查分为直接调查和间接调查。直接调查通过当面采访、询问、观察、记录等方式获取客户信息。通过实地走访了解客户,和相关人员的洽谈,特别是和公司领导和工程负责人的见面机会,了解他们的品行、为人、嗜好、兴趣等方面的情况,获取第一手的信息。间接调查通过政府部门、网络搜集、网站查询、信用评估机构、同行等获取客户信息。客户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信息、客户网站信息、企业信用情况、银行开户等详细信息,甚至是负面信息。可以从同行中了解该客户在行业中的评价和口碑。特别是从2014年开始,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以后,可以从工商部门网站上查询客户的信息。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站查询客户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等企业必须要公示的信息。

建立客户数据信息库。对采集的客户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建立客户数据信息库,进行统一的编码管理,并定期进行更新补充。当客户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更新。对长期无业务往来的客户和停业的客户要及时进行清理。

客户分类。对客户数据信息库里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在客户群中坚持“好中选优”的原则,选择合适的客户作为合作伙伴。将选中的客户分为A、B、C三类,对A类客户可以根据项目工程量在原有赊销额度和赊销期限基础上适当增加赊销额度和延长赊销期限;B类客户严格执行赊销额度和赊销期限;C类客户实行“款到发货”的原则,业务部门必须经公司财会部门确认货款到账后才可以办理发货手续。

建立赊销审批制度和赊销责任制度,实施客户赊销准入管理。对达到A和B类客户实行赊销政策,根据项目工程量确定客户的赊销额度和赊销期限。严格执行客户赊销准入制度,对客户有逾期记录和信用变动的,查明原因后判断是否继续给予赊销政策;对客户有多次逾期记录的,降低客户类别直至取消客户的赊销额度和赊销期限。

2.2 事中监控

加强合同管理。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信用的根据和基础,合同中的每一条款,都有可能成为日后产生风险的原因,同时合同也是诉讼中最重要的文件,因此对合同主要条款如付款方式、结算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可能约定合同管辖地为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降低异地管辖的诉讼风险。

实地走访。在项目钢材配送过程中,要求业务人员每月至少实地走访二次,与项目负责人、材料收货人、验收人员等交流情况,通过实地走访,及时了解客户经营动态。业务人员实地走访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形成客户走访报告。

加强配送流程管理。要求客户提前报送采购计划,公司及时确认配送计划,业务人员要及时落实货源和物流,做好配送签收确认手续,对配送数量和金额定期核对并经双方指定代表签字确认。 加强细节管理。对业务经营过程的重点环节及风险点进行以补充合同等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加强日常联络,及时电话联系了解客户的需求,形成书面记录。

加强动态管理。密切关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重点关注房地产行业的走势,关注客户的工程动态,如项目工程量的骤然变化、客户改变交易方式以及客户出现如出售不动产、诉讼案件增多等不良征兆。从多方面对客户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当发现客户未按合同约定私自在外采购、工程停工、项目管理混乱、资金恶化等预警信息时,及时录入和提交,立即确定应对风险的措施。

加强客户风险信息管理。包括客户付款信息录入、付款银行信息录入、客户各种风险信息录入、风险等级设定和预警信息查询,实现信息共享。

2.3事后催收

事后催收是赊销账款管理体系的最后一步,主要做好赊销账款的催收管理,建立赊销账款催收管理数据库。赊销账款催收管理数据库包括催收条件设置、函证管理、催收计划跟踪、催收结果录入等。保管好收款提示函、催收函等资料,以备日后必要时作为法律诉讼依据。具体操作如下:

根据系统预先设置,当赊销账款到期前十日,由系统自动生存收款提示函,以提示业务人员客户赊销账款的到期日和金额。

当赊销账款到期时,财会人员要核实是否属于赊销账款到账,除有赊销账款争议情况外,系统会自动生存催收函,供业务人员使用。催收函以EMS方式寄出,并保管好存根联,以备不时之需。 当赊销账款逾期一个月,则向客户发起催收等级较高的催收函。同时业务人员要及时上门面访催收,索要赊销账款确认函和书面通知的还款计划。

当赊销账款逾期二个月,及时联系法律顾问,向客户发送律师函。

对发送律师函后,客户仍然没有支付货款的,公司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由业务人员对客户的经营情况作出个人判断和预测,综合多方面信息加以分析和研究,区别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催收方法,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采用法律手段是赊销账款催收的最后办法。因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管辖地为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立即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避免到客户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以降低诉讼风险和减少人力物力开支。由于在客户分类时实施严格的客户赊销准入制度,客户都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并且在客户数据库里有详细的客户银行开户信息以及在当地房管部门查询到的客户不动产信息,根据客户的付款规律在合适的时段去实施诉讼保全,基本上能做到足额保全。再加上事中监控时严密的合同条款和规范的流程,有力地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基本上能保证公司收回赊销账款。事先分类在法律诉讼阶段为公司赊销账款的收回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3.结束语

JS公司的实践表明,基于客户分类的赊销账款管理体系向业务最前端延伸,可以有效防范和控制赊销账款风险,JS公司日常赊销账款在1亿元以上,自成立以来一直保持赊销账款“零坏账”的记录,有力地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健地发展。

参考文献:

第8篇

甲方(聘请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聘方):

联系人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一)、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协助公司起草、制订、完善以下相关规章制度

(1)公司员工手册

(2)公司考勤制度

(3)公司休息休假制度

(4)公司员工奖惩制度。

2、协助起草、制订、审查或者修改涉法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和各类业务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应甲方要求,向甲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最新法律顾问合同范本最新法律顾问合同范本。

(二)、甲方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事务;

(三)、甲方出资登记的企业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四)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唐齐斌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利用自身专业技能,努力使甲方利益最大化;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在本单位设法务部,并指派法务部工作人员配合甲方律师工作;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过错(过错认定以律师执业规范为依据)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法律顾问费用及支付时间

1、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7项法律顾问费为人民币,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2、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专案(诉讼与仲裁)收费:

在顾问期限内,乙方免费为甲方件xx万以下(含xx万)标的或无标的的诉讼或仲裁案件,但甲方应按xxxx元/件向乙方支付基本办案费用。

除此之外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甲方另外向乙方支付律师费最新法律顾问合同范本合同范本。乙方收取的律师费须按顾问单位标准给予优惠,具体标准为:每件案件收取基本办案费为人民币xxxx元,并根据争议金额不同按照以下比例收取律师费:

(1)争议金额为人民币xx万元以下(含xx万元)或者无具体争议金额要求,不再收取;

(2)争议金额为人民币xx万元以上至xxx万(含xxx万),收取比例为x%;

(3)争议金额为人民币xxx万元以上,收取比例为x%。

有些特殊案件,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收费方式。

3、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款、第四款项目收费:

对于甲方出资登记的企业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甲方企业并购、收购、对外投资等项目以及出差办案,甲方需要乙方参与提供法律服务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收费。

4、以上费用不包括差旅费、调查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办案支出费用,此类费用由甲方与乙方据实结算后向乙方支付;以上费用也不包括诉讼费或仲裁费,诉讼费或仲裁费根据法律规定由甲方支付的费用。

5、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评估、咨询机构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xx市xx外办案(所谓城区外,是指襄阳市公交总公司的市内公交营运线路覆盖范围以外的地区)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资料装订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4、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至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2、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第5至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最新法律顾问合同范本最新法律顾问合同范本。

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解决争议的方法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合同的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x年,自2xxx年x月x日至2xxx年xx月xx日。

2、合同期满前x个月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合同期满后,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延续进行的或者甲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之义务的,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条件继续有效。

第十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正文或者封面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及时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1、如甲方对乙方指派律师服务质量不满意,可申请调换;

2、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作为本合同补充内容;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xxx律师持有一份;

4、本合同双方签字后即生效最新法律顾问合同范本合同范本。

甲方:

年月  日

第9篇

百胜餐饮集团是中国最大的快餐连锁企业,其沈阳公司旗下拥有肯德基、必胜客门店66家,职工2300多人,其中合同制职工近千人。此事可谓一波三折、峰回路转,经过长达半年时间的谈判与博弈,公司终于答应其旗下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每月900元,承诺员工工资的平均年增长幅度达5%,期限为一年半。当然这与沈阳市总工会的“撑腰”并力争是分不开的。本文就其中的几个关键环节的法律背景试作分析,以增进读者对于我国现行的集体协商制度的了解。

上级工会VS企业工会:

集体合同谁说了算

从2009年12月开始,沈阳肯德基行政管理方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就签订集体合同事宜进行协商,直到2010年2月12日,沈阳肯德基工会将其报备总部同意后的集体合同草案报送给沈阳市总工会后,沈阳市服务业工会对草案提出了50多条修改意见,主要的矛盾集中在量化员工最低工资标准和收入调整幅度上。

所谓“集体合同”,是指由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出面,与企业的资方达成的书面劳动协议,通常会规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多项内容。按照劳动法,员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对劳动者的保护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因此,“集体合同”是弱势员工维护自身权益的“大”。

也许有人要问:沈阳肯德基行政管理方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签订集体合同,为什么沈阳市总工会所属的沈阳市服务业工会还可提出多处修改意见呢?这与我国的工会制度有关。

首先,与国外一些工会仅仅维护有关职工利益不同,我国工会具有四项职能:维护职能、建设职能、参与职能、教育职能。我国《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其次,从组织原则上看,《工会法》规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全国总工会《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规定:“上级工会对企业工会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负有帮助、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责任。上级工会根据企业工会的要求,可以派工作人员作为顾问参与平等协商,帮助企业工会签订集体合同。”

所以沈阳市服务业工会依法对草案提出了50多条修改意见。需要注意的是,河北承德市总工会还制定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对还没有开展集体协商的企业发出了明确信号――上级工会可以行使权,指派相关人员到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事宜,破解平等协商集体谈判的“短板”问题。

工会VS企业:拉锯战进行中

目前全国性集体协商的指导性文件主要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此外,全国已有23个省(区、市)人大或政府制定了“集体合同规定”或“集体合同条例”,13个省(区、市)以党委或政府名义下发文件,推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规定:“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由于签订集体合同工作进展缓慢以及合同有关条款得不到明确,2010年3月31日,沈阳市总工会以特快专递方式对负责管理肯德基在辽宁和吉林两省门店的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下达了律师函,依法要求在收到该函5日内,对集体合同中工资标准和调整幅度等核心内容做出明确书面答复。4月28日,接到律师函之后的肯德基行政方,就核心条款与沈阳市服务业工会有过一次协商,肯德基行政方表示,“工资调整幅度比例”需征求总部意见,并承诺在5月7日之前作出反馈。

但两个多月的时间过去了,这份集体合同依旧“难产”。 6月2日,沈阳市委常委、市总工会主席鞠秀礼率市总工会的代表,与沈阳肯德基总经理邵桂华等就推进集体合同工作再次协商。鞠秀礼明确表示:沈阳市总工会坚持,应在集体合同中量化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年度涨幅,建议两者分别为900元/月和5%。

肯德基则不予接受,尤其是不能同意将5%的工资涨幅写入合同,理由是影响企业经营的因素很多,其中多数为企业无法控制。但是沈阳市服务业工会在谈判前了解到,肯德基公司2007年至2009年利润年增长30.7%,但员工基本工资维持在不低于700元,工资总额年均仅增长8.2%。因此,他们认为,服务业工会提出的“最低工资增至900元、年均调薪5%”的条件并不苛刻。“沈阳肯德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拖延签订集体合同。”沈阳市总工会副主席段阳曾表示,如肯德基继续这种行为,市总工会将建议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企业拒绝集体协商,该怎么办?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56条,“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职工代表提出的集体协商要求的,按照《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工会法》第5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其中第4款规定的是“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当然“责令改正”与“对其处罚”是两个概念。尽管国家的有关规定是“责令改正”,但是《沈阳市集体合同规定》第17条明确:“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拒绝对方协商要求的;(二)未如实提供与签订集体合同有关资料的;(三)签订、变更集体合同后,未按规定期限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解除集体合同后未书面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四)调整不利于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或者无正当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的;(五)故意拖延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集体合同义务的;(六)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强迫对方接受其要求的;(七)妨碍、阻挠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作出类似的规定还有《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等。

不过目前各地的有关规定并不一致。有人认为,现阶段对解决企业和职工的利益纠纷,不宜主张采取对抗性的方式,而宜采取协商、协调的方式。如《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规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另一方的集体协商要求,或者双方在集体协商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或者签订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集体协商双方未提请协商处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时,可以会同同级工会或者企业方面代表共同处理。”“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需指出的是,依法开展集体协商是大势所趋,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也在不断完善。俄罗斯的《集体合同与协议法》就规定,如企业主逃避或不按法律规定的日期谈判,将受到高额罚款处罚,而且受处罚后仍需接受谈判建议。

如单位方明确拒绝集体协商,还有意隐瞒、虚报企业会计信息及必备信息或是职工一方的代表、不切实代表职工利益的,都将影响集体合同的实质内容。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对企业给予一定的处罚,增加企业违反集体协商制度的成本,有利于鞭策双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也许这就是沈阳肯德基签订集体合同事件带给我们的启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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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应当包括11项内容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保险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合同期限;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 ;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10篇

25万元订了5套别墅,开发商擅改规划,购房者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2002年5月,余女士看中了位于富阳银湖开发区某别墅楼盘的房屋,并与开发商签订别墅户型确认书,双方约定:余女士向开发商预定别墅五套,每套3000元/平方米,余支付定金每套5万元;开发商在收到定金60天后,对该别墅进行放样施工,余在放样施工前有权变更,60天后不作变更,开发商视为放样确认;在领出别墅预售证时,双方在此基础上正式签订预售合同。确认书签订后,余不久支付了定金25万元。

两个月后,因种种原因,开发商向余发放“规划设计优化调整后有关事项”的征求客户确认函一份,写明:户型、楼型、立面的设计可能会作适当的优化调整,原约定的位置不变,但建筑朝向和定位会作适当调整。如余女士在8月8日前不回复,视为放弃对房屋的预约,开发商将该房屋另行销售,返还原告定金并计同期利银行存款利息。

余女士在收到函后,即发出律师函,提出开发商因自身原因调整规划、设计和单体建筑,没有按约定在定金交付60天后对预订别墅进行放样施工,并推迟了交房期限,已构成严重违约,要求解除预约协议,并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为此,双方产生矛盾,开发商至今未施工建造。余女士上告法院,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20万元。

法院认为,余女士明知开发商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与其签订了户型确认书,并在确认书中明确开发商在取得别墅预售证时,双方在此基础上签订预售合同,该确认书应认定为双方对预售合同的签订进行了预约。但同时认为,双方在不具备签订预售合同法定条件时,在确认书中约定购房定金条款,开发商向余收取购房定金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余女士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开发商应返还定金及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余女士提出要求主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据业内人士介绍,现此案正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过程中。

[争论]

认购书究竟是不是有效合同

尽管几乎所有的楼盘都有签订房屋认购书的做法,但关于认购书是否有效的争论一直没有停过,据浙联律师事务所戴和平律师介绍,目前主要有两类观点。

认购书就相当于房屋买卖合同,违反国家规定,属无效合同。

虽然签署房屋认购书的目的,对购房人来讲是为了获得特定房屋一定时间内的优先购买权,对开发商来讲则是为了加强对购房人的约束以增加交易机会,但从此类文件的形式和内容分析,实为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理由如下:

一、文件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

二、文件体现了合同主体、标的、价款等合同一般应包括的条款;

三、文件内容虽然简单,但根据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商品房交易习惯以及开发商的宣传、展示内容等,文件所确定的房屋买卖完全可以实现;

四、文件中通常会对定金问题做出约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该定金具有证约作用,即能证明开发商和购房人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

五、虽然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中都会约定某一具体时间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但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没有强制使用文本,因此,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完全是对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的细化、补充或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也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因此,签订房屋认购协议行为显属违规,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房屋认购协议是独立的担保合同,为有效合同。

要分析这类预售商品房的优先认购协议效力,首先,得先对商品房预售合同与预售商品房的优先认购协议的性质进行比较。

所谓商品房预售,是一种特殊的期待物权(俗称期房)买卖,与通常的现实物权(俗称现房)买卖有别,涉及的是一个将来的物权交易。为规范这类交易行为秩序,保障买卖双方(尤其是预购方)的利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需要国家政府从法律、行政管理上对这类行为加以规范和一定的限制。对商品房预售行为,出台了不同层次效力的规定,明确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其中最为关键的一条限制就是:规定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才能对商品房进行预售,即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预售商品房才能进行交易。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在此条件下成立的期房买卖协议。

而预售商品房的优先认购协议,是开发商与购房人双方为实现各自的利益目的,对开发商将要预售的商品房达成的一个认购意向协议。为利于比较,笔者把双方目的作一浅析:购房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自己看中的楼盘房屋不再被他人预购,开发商的主要目的可以看作是节约推销成本,加快将来的预售进程。相比之下,认购协议成立后,购房人目的利益相对要大于开发商的目的利益,从限制开发商再向他人预售的角度来看,购房人为取得这一利益,即优先购买权,向开发商支付定金以担保将来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订立也就在情理之中了。从这点上看,优先认购协议是否成立,往往也取决于购房人的决定。

归纳起来,作为优先认购协议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是:认购人取得商品房的优先购买权,以后不得拒绝与开发商订立就所认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应当保证认购人对所认购商品房的优先购买权,不得拒绝与认购人订立认购人所认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得将此商品房再向他人预售。否则,将取消认购定金或双倍返还认购定金。

其次,虽然时间上优先认购协议与商品房预售合同互有前后,性质上优先认购协议是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作担保;但实质上,两份协议是两个内容各自独立成立的合同,互无从属。优先认购协议可以认为是一份独立的担保合同,不依赖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存在与否,与优先认购协议效力无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司法解释是认可这类设立定金的担保形式的。在优先认购协议中设立定金,是为了担保主合同(即预售合同)的签订,此定金应认为是立约定金或订约定金。立约定金广泛存在于民事活动中,大多出现于意向类协议中,符合担保法立法规定,并不违法。

[案例]北京首例无预售证认购合同官司审结,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京城首例因开发商无《预售许可证》而引发的认购合同官司,在历经15个月之后,终于有了说法。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徐高先生于2000年1月8日与中鸿天房地产公司签订了《SOHO现代城认购书》。双方约定,徐高购买SOHO现代城房屋一套,房价款237万余元。同时,双方在认购条件一款中作出约定:“认购方应在签订《认购书》时向卖方交纳认购定金3万元,认购方在签订《认购书》后,于2000年1月21日至1月30日期间,携《认购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到现代城销售中心与卖方签约。如认购方未在认购期限内,与卖方就认购物业一事签订《现代城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则卖方有权解除本认购书的履行,并将认购方已购物业另行处置,且认购方已交定金卖方将不予退还。”

1月29日徐高前往现代城销售中心与开发商签约,要求开发商出示《预售许可证》,当其得知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后又提出待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再签订预售合同并付首期款,此要求被拒绝。这种情况下,徐高将中鸿天房地产公司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朝阳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3个:认购书是否有效;3万元的性质;原告事先是否知道被告没有《预售许可证》。对此,被告辩称,由于没有《预售许可证》,认购书无效;3万元的性质是预付款,相当于预订金,之所以写成“定金”属于笔误;原告事前已知被告无《预售许可证》。去年底,朝阳法院以商品房预售必须具有预售许可证,而中鸿天房地产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认定认购书无效。认购书被确认无效后,定金即失去担保的效力,判决中鸿天房地产有限公司返还徐高定金三万元,驳回徐高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徐高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认购书约定了定金条款,符合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法律特征,应视为有效。该认购书中约定的立约定金的生效是独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就已成立。徐高已按认购书的规定交纳了定金,故该认购书的效力自其交付定金后即已存在,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执行认购书的过程中,徐高并无违约行为,导致双方未能签订主合同系因中鸿天房地产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权预售商品房。该责任应全部由中鸿天房地产公司承担。据此,二中院支持徐高的诉讼请求,责令中鸿天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二中院还认为,“中鸿天房地产公司辩称其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权预售商品房,应确认双方所签认购书无效问题,因该认购书系为订立主合同进行担保,在主合同签订前就已独立存在并生效。该定金条款只在认购书中约定的条件、范围内对是否签订主合同发生担保效力,对该认购书以外的情况并无约束力,故中鸿天房地产公司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其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还与买方签订认购书并收受定金的错误做法和责任不能以此为由由消费者承担,其只同意退还定金的主张,本院不能支持。”最终,市第二中级法院判令中鸿天房地产有限公司返还徐高定金6万元。

[观点]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保护购房者权益

戴和平律师认为,富阳和北京这两个案子很有意思,北京朝阳区法院一审和富阳市法院一审对同类案子判决结果相当相似,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已改双倍返还定金,不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结果是否会一样。

第11篇

关键词:企业 欠款 法律风险 成因 防范

第一部分 企业欠款纠纷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一、概述

有交易就有风险,一个企业的对外交易行为主要是通过合同来进行的,企业经营中不可避免地要订立合履行的合同,而合同的订立、履行中存在着种种陷阱和风险。企业及相关人员若无风险意识将会给企业造成人力、物力、财力上的重大损失。

根据欠款的来源,企业欠款纠纷处理实务中的欠款纠纷主要来自企业内部流程控制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企业在投标、签订合同时,在合同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以及合同一方违约,等等。

(一)案例分析

企业隐痛,应收帐款产生的根源

案例:甲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应付乙公司(某国营单位)货款200万元,乙公司久催不还。正值乙公司打算提起诉讼请甲公司还款时,甲公司却恶人先告状,抢先一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判决乙公司违约金400万元。

分析:此案中甲公司并无明显违约;乙公司真正违约,不仅赖账不还,而且向甲公司索取高额违约金。主要原因:

1.协议签订前乙公司选择甲公司不慎重,没有进行充分的资信调查及考评;

2.乙公司无真正违约,却被甲公司状告违约,说明双方合同内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不严谨,约定不明,属于合同签订漏洞。

3.甲公司欠乙公司应付货款200万元,款项源自双方合作1年内依次签订的22份合同金额组成。乙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及时管控应收账款,没有及时采取欠款纠纷风险防范措施,导致应收账款越来越多。

4.本案中,纠纷主要为销售定单纠纷,纠纷的核心是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货款。对方的资信情况,选择的支付方式以及贸易保障机制的完善与否,均对欠款纠纷产生了重大影响。

难咽的苦果,应付帐款的结局

案例:甲公司提供某设备给乙公司试用,试用期结束后乙公司一直未还回试用设备,打算花钱购买此设备,遂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确定此设备的成交价格后,印刷功能方以为关系很熟,并未正式签订合同。甲公司开具发票后找乙公司收款,但乙公司二年内都没付款。甲公司无奈,只好找律师发律师函。说明乙公司应付的款项,找乙公司提出高额索赔罚金。

分析:由于该项目在乙公司内部曾由此部门转到彼部门,接转时未明确交接,财务,在项目列支方面,二个部门之间的结算还有些不顺畅。

欠款纠纷合同法律风险分析

企业的所有欠款纠纷,基本都是通过签订经济合同的形式来体现。合同是企业的名片,也是企业欠款的依据和凭证。《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有“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的职责。所以,由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管理合同更为适宜,但目前很多企业目前的合同管理存在一些隐患,具体表现如下:

1.只注重合同的静态管理,而忽视的动态管理

2.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先天不足

3.企业法制观念淡薄,合同法律意识差

4.存在不签书面合同的情况

5.合同签订行为不规范、约定不明确

6.合同签订履行监控制度不完善

7.合同不规范甚至无效或可撤消,交易目的受阻

8.企业还应注意预防合同欺诈

第二部分 防范企业欠款纠纷法律风险的具体方法

企业若对欠款纠纷法律风险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往往会带来相当严重的法律后果,有时甚至是颠覆的灾难。正如本文中第一个案例分析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以下为防范企业欠款纠纷法律风险的具体方法:

1.树立责任意识、风险意识

在签约之前,企业首先需要了解厂家的基本情况如签约目的、经营资格、资信及履约情况等。要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要求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委托人签订合同的,要求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人的身份证明。

2.加强合同管理

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加强后实现经营利益最大化,有必要:

(1)合同应由法律部或法律事务岗位统一归口管理,建立健全制度。(2)严格要求使用企业合同模版。优化合同管理业务流程。(3)加强重大合同审查管理(4)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建立交易对方档案库。(5)确定交易主体,确定签订主体,签章当事人尤其重要,才能确定义务的责任人。(6)理顺合同法律关系,规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7)重视保险工作,考虑对决策行为、交易活动及经营资产等方面存在的风险给予保险。(8)履约监督和结算管理,违约诉讼的及时处理。

3.建立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事前防范投入成本大,事后救济投入的成本就小,事前防范投入成本小,事后救济投入的成本就大,并且,取得的效果还比较差。所以说,事前防范能够防微杜渐,化风险于无形。

4.掌握结算技巧,慎重选择结算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尽量选择信用证方式,应尽量避免采取延期付款方式,除非在对方提供充分担保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保留货物所有权,来控制对方不付款的风险。

(1)应收帐款到期时未收到款项时,在应收帐款到期前,财务部门应通知责任部门和经办人进行催收);

(2)应收帐款到期后逾期3个月及其以上的,财务部门必须定期(每季度)通知责任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

(3)及时寻求法律救济,受害方可以与对方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同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5.加强企业债的法律风险管理

(1)加强对债权债务的控制。实际上关系到企业与客户,供应商合作关系的维护与利益调整。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说:保证要做到:保证债权债务款项记录及时、认真、准确;建立债权债务清理责任制,实行债权债务清理责任追究制度,按“谁挂帐、谁清帐”原则,保证应收款项及时收回,尽可能缩短债权期限;合同确定债务规模,减轻债务负担,保证资金的正常周转。

(2)控制措施。形成审核、确认、记录到清理。债权债务发生后,经办人必须及时主动地清理债权债务、财务部门负责债权债务审核、核算、清理、签认工作的人员督促、协助经办人清理债权债务,定期检查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

应收帐款到期时未收到款项时,在应收帐款到期前,财务部门应通知责任部门和经办人进行催收);应收帐款到期后逾期3个月及其以上的,财务部门必须定期(每季度)对个人借支、预支等款项,经办人在借支、预支项目完成后,必须即使办理报销手续,同时将余款全部交清;企业必须根据自身偿债能力控制债务规模,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偿还债务,不应无故拖延。对跨年度的债权向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分别提出书面报告和催收通知单的系列控制流程,财务部门在每年年底前开具对帐单或签认单交责任部门或经办人与对方核对有关数据,并取得对方的签认手续,发生差异时要及时查清原因。

(3)管理方式。划分责任部门:直接经办人为主要责任人,责任部门负责人和批准人为次要责任人;

职责分工:1.财务部门必须设立专人负责债权债务审核、核算、清理、签认。2.物资采购部门负责编制物资采购计划,采购物资必须签汀采购合同;3.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对设计的有关工程、劳务项目要确保技术、质量符合要求,并确保工程、劳务项目按期完成;各个部门签订合同时会签;

列帐:进行帐务处理;分析,每季度分析,半年以上务清理动态的债权债务。须每季度向批准人和主管财务的经理报告;

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半年以上无清理动态的债权债务,超过三年无法收回而形成坏帐的其他债权,应区分债权性质和无法收回的具体情况,分别追究经办人、责任部门负责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第三部分 法条链接

1.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消。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第一百六十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3.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国有企业、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4.司法解释

第12篇

本专题从理论、范例、实务3个角度,探讨跳槽的进退取舍和利弊得失,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帮助

跳槽3原则

王 豪

在很多人眼里,大刘无疑是个成功人士:某大型外资公司高级业务经理,月收入近两万元,有房有车,生活无忧。这样的人还会有什么另外的追求吗?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大刘最近动了辞职的念头。他的想法很简单,薪水无论多少,只是要担任一家公司的CEO,去独当一面,更好地实现人生价值。

目前让大刘感到困惑的是,他已经在这家公司工作了6年,从一个市场营销员成长为公司骨干,上下级关系处理得很不错,也积累了相当多的资源,一旦放弃还真有点可惜。另外,他已经36岁了,在这样的年龄跳槽是否合适?

北京北森职业发展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职业规划总监、全球职业规划师(GCDF)高级讲师朱伦认为,作为一个头脑清醒的职业人士,如果要跳槽成功,必须要领会3个关键词、考问自己5个问题。

非利勿动

《孙子兵法,九地篇》曰:“合于利而动,不合于利而止。”非利勿动,是孙子兵法的主要思想之一,意思是说不能因情绪的变化而发动战争,战争的前提一定是有利于国家。对于职场人士来说,如果决定跳槽也要先问问自己:到底是为了什么?

单纯为钱跳槽,哪里薪水高就到哪里去,百分之七八十会出问题。更高的薪水,意味着更高的绩效要求。在薪水增多的同时,跳槽者是否具备更强的工作能力?能否承受更大的工作压力?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高薪水就必然不能长久。

为社会外部压力所迫跟风跳槽,危险更大。中国人强调“三十而立”,大家都疲于奔命,心态浮躁,往往对现有的工作不满意,总觉得别的公司样样一流。但跳槽之后发现,结局可能远不如自己想像的那样美好。一些人为什么会干一行恨一行?也许这就是原因之一。

根据马斯洛的需求理论,不同的时期,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主要、次要需求。因此,最好的职业转换是根据自己的主要需求和兴趣而定。

知己知彼

《孙子兵法・谋攻篇》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想跳槽成功,每个人也有必要在跳槽之前评估自己和新的工作:你是什么样的人?新的工作是否合适?

你是什么样的人?

让李逵统帅全军,让宋江冲锋陷阵,会出现什么结果?不适合的人干不适合的事,终究会弄出大乱子,这就是企业管理中著名的“彼得原理”。职业转换也是如此,如果一不小心跳到自己不适合的工作岗位上,那会是一种怎样的尴尬?

职业兴趣决定了每个人最喜欢做的职业,而价值观则决定自己重视什么。在职业价值观上,美国麻省理工管理学院施恩(Edger.H.Schein)教授提出的概念“职业锚(Career Anchor)”是目前最有效的工具。所谓的“职业锚”,就是指当一个人不得不做出选择的时候,无论如何都不会放弃的职业中的那种至关重要的东西或价值观,即人们选择和发展自己的职业时所围绕的中心。

根据施恩教授的总结,“职业锚”共有8种,分别是技术职能型(Technical Functional Competence)、管理型(General Managerial Competence)、独立自主型(Autonomy Independence)、安全稳定型(Security Stability)、创造型(Entrepreneurial Creativity)、服务型(Service Dedication to a Cause)、挑战型(Pure Challenge)和生活型(Lifestyle)。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职业锚”,每个人可以据此重新思考自己的职业生涯,设定切实可行的目标。

准确判定一个人的“职业锚”,可以通过一些职业咨询公司的测评软件,由专家来帮助分析。这里有一个小的自我测试技巧,可供一般人参考:写出到目前为止最有成就感的20件事情,详细分析,找出共性,即可基本得出一个人的价值观或“职业锚”。

新工作怎么样?

世事难以尽如人意,跳槽过去的公司也许并非常如所愿。跳槽之前,有必要对新公司做一番调查研究,具体如:对方能提供何种职位、需要承担哪些责任、薪水待遇如何、管理模式和企业文化怎样等等。

比如,同样是外资企业,甲公司的文化是要求员工做事情靠自己,鼓励竞争,公司不提供任何资源;乙公司是鼓励合作,公司提供所有资源。长期在甲公司工作的员工,一旦跳槽到乙公司,在新的环境里就会很不适应。事实上,有时跳槽失败,既不是公司也不是跳槽者的问题,而是双方不能相互匹配、适应的结果。

有备无患

《孙子兵法・军形篇》云:“有备无患,自保而全胜。”意思是说,只有做好战前准备,才能保存自己,继而破敌取胜。任何一个职业规划师都不能保证每个人跳槽之后一定成功,因此跳槽之前还应该问自己:我能否承受失败的后果?是否非跳槽不可吗?

能否承受失败的后果?

虽然是为兴趣而跳槽,但如果伴随着收入、地位的降低,而自己又不能接受,跳槽时就要谨慎从事了。比如。有位做IT培训师的女孩想转而做心理咨询,经过新的培训学习之后,去一家心理咨询公司实习,但这家公司一开始只让她做打杂的事情,工资也才两千多元。3个月以后,她又回到了原来的行业。也许她很适合做心理咨询师,但她不愿意承受生活质量、地位下降,不能忍受必需的过渡期,跳槽失败就是必然的。

非跳槽不可吗?

需要提醒的是,有些情况并非跳槽就能解决。比如,个人工作能力、处事态度或者与人际关系出了问题,如果自身不作改变,无论跳到哪里都很难有大改观。

另外,有些兴趣的满足也未必一定要跳槽。比如40岁以上的成功男人,大都喜欢去承担一个督导、教练的角色。但是否一定要辞职做全职教师呢?答案是否定的,现在大学都欢迎企业的人去讲课,不妨去联系担任兼职教师,既占用不了太多时间,又可实现自己的理想。

专家支招

一般来说像大刘这样的中高层人士跳槽 无非有3个原因:一是公司发展到了平台期,无法给予更大的权力 导致,英雄无用武之地,二是个人发展到了平台期,因能力所限无法做出业绩――很多人此时会选择读MBA为自己充电:三是跟上级(如董事会)之间沟通不畅,产生分歧。

朱伦认为,无论是哪种情况 跳槽之前 大刘都要做好以下功课:

重新测定“职业锚”

就目前来说大刘在这家公司的主要需求已经得到满足否则不会干那么长时间。但同时,随着事业的发展,大刘有了更多的需求。大刘属于挑战型和管理型人才,如果觉得在这

个行业很难突破,自己需要更多的挑战而恰好面临更好的发展机会,就不妨选择跳槽。

与猎头和新公司领导沟通

跳槽者一般不可能直接去新公司做实地考察,亲身体验,此时与猎头的沟通就显得非常重要。要尽可能多地了解各方面情况比如自己的新职位是什么?给自己的权限有多大?公司的运作机制是怎样的?另外,中高层跳槽之后容易出问题的往往是和上司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当。因此,跳槽者最好能通过猎头,多与新公司领导进行直接交流。

仔细权衡跳槽成本

大刘以前做进出口营销在这个领域积累了大量的资源,如果转而从事全新的工作,势必要从更低的职位,更少的待遇做起。因此,在职业上最好不要有大的转变,原有的人际圈不能丢掉。大刘已经36岁了,携妻带子,可尝试的机会相对少了,因此一定要多和家人商量取得他们最大的支持。

明星跳槽得与失

黄健翔与央视说再见

2006年11月13日,CCTV5著名足球解说员黄健翔辞职。一石激起千层浪,黄健翔选择跳槽,究竟是为体制所不容、被逼无奈,还是谋求发展,另有所图?媒体对此狂轰乱炸,但最终也没炒出个所以然来。1个月后,黄健翔正式签约凤凰卫视,主持《天天运动会》栏目。

点评

刘海梅

北京正略钧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裁,全球职业规划师(GCDF)

黄健翔在CCTV成功的根本,要归结于工作和兴趣的一致性。动机是成就人生的发动机,没有热情,就没有克服困难和追求极致的勇气。他对足球的热爱,造就了他的成功。

另一方面,性格决定职业的适应性。黄健翔性格中有感性的一面,2006年世界杯上的“海啸音”事件就是明证。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对于他的跳槽,可以说是必然的。

跳槽之后,黄健翔从一名解说员转变成为主持人,但依然是一名媒体工作者,并没有像有些人以为的那样,他会入娱乐界。从这点看,他的选择是理性的。但其实这两个职位是有很大区别的:解说员是一个节目的主角,拥有可以完全表达自己的舞台而传统意义上的主持人,是让嘉宾成为主角,让节目成为嘉宾的舞台。这是否和他的性格匹配呢?如果不匹配,他究竟会在这个栏目做多久、是否开心,都要打个问号。

卫哲潇洒走一回

2006年11月20日,阿里巴巴集团宣布:原百安居中国区总裁卫哲先生自即日起正式加盟阿里巴巴,并出任阿里巴巴集团资深副总裁兼阿里巴巴企业电子商务(B2B)部总裁。阿里巴巴集团CEO马云表示,卫哲先生的加入有助于帮助阿里巴巴企业电子商务在未来几年有一个大的提升和飞跃,对全球及国内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市场发挥更大的影响。

点评

王占军

华声在线职场频道主编,全球职业规划师(GCDF)、国际职业培训师(PTT)

卫哲跳槽的过程是高管人士一个近乎完美的案例。

一些高管跳槽的时候常常采取秘而不宣的办法,而卫哲则在自己正式离任半年之前,就对外界宣布了消息。他是为了拿到更高的薪水吗?卫哲称自己在很多时候都是减薪跳槽。难怪有人针对这些,认为其中有作秀的成分。那么,卫哲这么做是为了什么?我认为这是他对自我职业发展和定位精准判断的自然流露。

在离职前后,经常出现雇佣双方闹别扭的情况。卫哲说:“我离开任何工作,都会给老板一个非常职业化的交接,保证继任者能做好。”提前公告的做法,对他个人不见得有利,但对公司是有利的,他的选择是让赏识他的老板们一个比较放心的做法。

在卫哲“秀”的时候,我们不了解百安居是否有阵痛,继任者是否会顺利。但企业最终没有表态,或许正是卫哲的高明之处。在各种冲突中,个人的表现才是树立个人品牌的最佳时机。卫哲玩得这么潇洒应该可以用游刃有余来形容吧。

“打工女皇”吴士宏的坎坷路

吴士宏,曾被人们誉为“打工女皇”。她曾是一名医护人员,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英语考试,1985年7月进入IBM公司,历任大客户销售代表、销售经理,1995年任0BM华南分公司总经理。1998年2月,受聘微软中国公司总经理。1999年12月一2002年10月,加盟TCL集团,任TCL集团常务董事、副总裁、TCL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总经理、TCL控股的翰林汇公司董事长。2006年4月19日,TCL集团向外界公告,正式宣称TCL集团董事吴士宏内部股权转让的过户手续彻底完成,吴士宏不再持有任何TCL的股份。

点评

朱伦

北京北森职业发展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职业规划总监,全球职业规划师(GCDF)高级讲师

吴士宏的人生经历了3个阶段:一是辉煌的IBM经历;二是坎坷的微软经历,在微软做了不到2年,还没有做出最大业绩就离开;三是错误的TCL选择,曾经表示要将一腔热血全部献给TCL的吴士宏,没想到会以那样的结局黯然收场。

吴士宏的跳槽经历比较典型,有成功也有失败。根据她自己的说法,失败的主要原因是她过于依赖过去的经验。吴士宏在跳槽之前没有更多地了解这个公司,也很少根据公司的现状去做变通。她习惯于强制推行原有的思维模式。最后的结果是,改革受阻。自己也被挤出来了。

另一方面,吴士宏没有及时地进行知识和能力的补充。平心而论,以吴士宏家喻户晓的教育背景而言,尽管通过后天的努力学习,以及相关工作的经历,能力得到了相当的提升,但要进一步地向更高层次发展,原本知识结构上的缺陷并不是通过业内培训就可以完成的。必须进行系统性的学习。然而当达到职场生涯顶峰时,吴士宏却为了一些眼前的利益。放弃了多次充电的机会。从这个意义上讲,吴士宏绝不是经理人学习的榜样,因为作为经理人,就是要与时俱进。

辞职有技巧

张慧芸

某网络营销企业于1年之前开办,开业之初,为了抢占市场进行了大规模人员招聘。业务量稳定后,该企业的管理流程也越发科学了。这样一来,老板发现企业中闲散人员越来越多。但当初签约大多是两年期,合约期限未满。因此老板面临着辞退员工支付巨额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的代价。老板采用了对自己有利的手段,逼迫员工辞职。这些手段包括:企业使用严格考勤制度,下班前半小时分配工作迫使员工为了完成任务无偿加班,延期发放工资等。

结果,李飞最先决定离开。李飞的合同约定月薪为3000元,辞职之前的月平均工资为6700元,因为不堪忍受单位的“剥削”,李飞在寻找到新的工作后,主动地交了辞呈:辞职报告中写着“因为个人原因”要求辞职。很快,主管签字同意了李飞的辞职要求。同时企业因为李飞没有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提前提出辞职申请的义务,还要求李飞支付违约金。最后经过协商,李飞拿着最后一个月的工资离开了原企业。

梁松看着李飞的辞职下场,提前一个月就向企业递交辞呈了,结果企业同样说辞职者提前解除了劳

动合同,属子违约。所幸没有提出经济方面的苛刻要求。梁松就这样走了,但是离开后,他花了足足一个月时间寻找新工作。

杨阳心中感到很不公平:老板现在逼着员工走,难道这没有到期的劳动合同就没有办法解除吗?咨询了律师后,杨阳根据律师的建议和指导,向公司提出了辞职要求。结果,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的一周内,主动与杨阳协商,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以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得知杨阳在辞职过程中大获全胜的消息,之前陆续辞职的员工们很是吃惊:杨阳和我们一样提出了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为什么还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呢?

职场变动已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可是在这种合情合理的人力资源流动中,仍有很多人感觉到辞职的困难,大多数人在辞职过程中甚至会遭受很大的损失。其实,如果辞职的流程把握得当,许多不当的损失是可以避免的。

在辞职过程中,辞职者通常有以下3种选择,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杨阳就是在多种辞职方式中选择一种最好的方式,以避免可能的风险,使自己的利益在合法合理的范畴内达到最大化。

协商解除合同

如果存在与企业有协商的可能性,应尽量去协商解决。但是在协商解决的时候,员工一定要注意如下这些问题:

仔细审核手中的劳动合同,是否有解约违约金的约定。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当员工提出离职的时候,单位一般会向员工要求支付违约金。在协商过程中,员工要注意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合法,因为北京市地方法规明确规定,违约金不能超过员工正常工作情况下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超过部分,法律将不予认可。

按照工作要求进行工作交接,并拿到《离职交接单》。该交接单应该至少一式两份,员工个人必须执有一份,而且这份必须是原件,上面一定要有双方的签字和盖章。工作交接后,领取到《离职证明》原件。

行使预告解除权

这种解除权不需要单位的同意,只要员工按照约定提前30天通知了单位,不论单位是否同意,到期后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都已经解除。

但是行使此解除权需要注意以下3个问题。

合同中有无双方所约定的提前通知期和脱密期(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离职前必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为用人单位再工作一定期限,该期限届满,员工才可以正式离职,脱密期又被称为“提前通知期”)规定。如果合同中有此规定的话,员工提前通知的时间就应当依照双方在合同中所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而不是30日了。

通知的方式一定要用书面形式,并保留副本,要求单位签收。如果单位签收的话,则保留好签收件;如果单位不签收的话,建议用特快专递的方式再向单位寄一份,保留好寄出的凭证,还要注意的是在寄出凭证上一定要写清楚寄出的是什么东西。实践中选择特快专递为好。

积极办理交接。如果单位不与职工办理工作交接的话,就再向公司发一封函,告知办理交接的期限,过此期交接不当的后果由公司自行负担。

行使单方解除权

依据《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