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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申请书

时间:2022-12-21 21:28:3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土地确权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土地确权申请书

第1篇

牡丹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申请人:

地址:

请求事项:

1、请求解决原卞庙学校7.22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

2、请求解决原卞庙行政村老地毯厂2.69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

实事和理由:

1、关于原卞庙学校7.22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卞庙行政村集体的实事和理由

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卞庙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卞庙行政村,因此原卞庙学校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卞庙行政村所有。

关于土地使用权,从历史沿革来看,原卞庙学校土地,解放前是姓庞的私家园子,解放后,该庞家园子收归公有。高级社在庞家园子南半部分建立了学校,北半部分作为学校的操场,卞庙社区的秦庄、黄庄、王庄、卞庙、前贾、后贾六个自然村的学生都在此学习。卞庙学校土地从1956年至1959年春天,先后为卞庙乡、十四营和学校共同使用。1982年卞庙行政村将学校的操场(原庞家园子北半部分)以行政村的名义按照每户300元的价格出售给18户群众建房使用,该资金用于公益事业。1959年春天,撤销卞庙乡成立大队,大队部也由此迁往卞庙村街里,此后一直到2019年合校并点前,被学校单独使用。另外,建校时,学校需建5座教室,但由于资金缺乏,当时的卞庙乡经多方协调,上级领导同意提供砖、瓦、木料,由六个村的群众义务出工建成该校。以上事实证明,原卞庙学校土地一直由卞庙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

2、关于原卞庙行政村老地毯厂2.69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卞庙行政村集体的实事和理由

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卞庙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卞庙行政村,因此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卞庙行政村所有。

关于土地使用权,原卞庙老地毯厂是1972年卞庙行政村建设大队部时征用卞庙自然村三个生产队的土地,每个生产队一亩,占地共3亩。这块土地最先由卞庙大队部和卫生室使用,之后由卞庙行政村地毯厂使用,后来地毯厂停产,闲臵至今。这2.69亩土地的农业税一直由整个卞庙行政村承担。因此,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也一直由卞庙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

2019年4月,卞庙社区卞庙自然村提出原卞庙学校土地和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他们一个自然村所拥有,对此,卞庙社区居民委员会认为这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申请区政府依法裁决。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菏泽市牡丹区何楼街道办事处卞庙社区居民委员会

2019年二月月二十二日

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二: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

一、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二、受理部门: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

四、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书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2)、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3)、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二)、有关证据材料

(1)、人民政府颁布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2)、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3)、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4)、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5)、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五、处理程序

申请审查受理调查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

申请审查受理调查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调查处理意见处理决定。

六、调查处理时限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是否受理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七、不予受理的案件

(一)土地侵权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1484字)

申请人:王某海,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原李集农具社。

申请事项:

1.责令农具社退还其占用的原属于申请人的宅基地一处。

2.依法确认申请人对该处宅基有合法使用权。

申请理由:

1973年5月3日,李集某队东头生产队与原李集农具社签定一份协议,该协议将本属于申请人父亲王某江的住宅一处划给农具社使用,该协议载明了住宅当时的四至范围:南至农具社,东至坝梗,北至某路,西至于东方住宅。

1975年3月7日农具社又与申请人父亲签定了一份协议:

按照该协议约定:农具社应当给王某江划分同等面积住宅一处,并提供王某江新建住宅所需要的材料,并负责建房。同时还承诺为王某海解决商品粮问题,如口粮问题不解决好王某江有权不搬家。

但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之后,却迟迟不能为申请人解决商品粮问题,也没有为王某江建房屋,因此申请人一家人始终没有从这处住宅搬走,农具社将申请人家人所住老房屋拆除之后,申请人一家只好在老宅靠近某路的边上临时搭建房屋居住,也就是现在申请人一家现居住的位置。其他某部分原属于申请人的住宅被农具社占用至今。

农具社从停业经营到现在已经有二十多年的时间,由于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之后没有按照协议兑现承诺,在此期间,申请人一家多次要求农具社返还被其占有的住宅。申请人与原农具社人员为此多次发生冲突,2019年申请人和农具社的张和就土地问题发生争执,申请人家属还被其打成轻伤。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某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对土地争议有明确规定,其中:

第八条 农村集体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实施时划定的范围确定所有权:

(一)行政区界变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村、村民小组、场合并、分立;

(三)因开发土地、农田基本建设调整土地;

(四)因其他原因重新划界。

第十条 乡(镇)村办企业、事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六十条》实施以前使用的,乡(镇)办的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办的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其使用权属现用地单位;

(二)《六十条》实施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二日期间使用的,其土地所有权按前项规定处理,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占多用少、占而未用或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原土地所用者有归还要求的,应全部或部分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和房屋之后没有按照承诺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属于无偿占有使用。并且农具社现在倒闭停止经营已经有二十多年了,该处住宅上所建造的房屋早已破烂不堪,原农具社事实上已经不存在了,该土地某期闲置。因此,将该处本来就属于申请人宅基归还给申请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但是,由于原农具社个别人员的干涉,致使申请人的正当权益无法行使。2019年4月份原农具社主任李明伙同张和、李起在土地权属没有确定之前,就擅自委拍卖公司将该处住宅于2019年5月10日拍卖,并以5万元的价格拍卖给李集街上的孟四。企图将占有土地合法化,但上述人员在土地权属尚未确认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是明显违法的。别说该土地权属尚未确定,退一步说,就是取得了使用权,那么作为农村的集体土地,其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也是禁止转让的。

综上所述,农具社无偿占有申请人宅基,且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在其倒闭之后,土地闲置某达二十多年,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该处宅基地理所当然的应当归还给申请人,请求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正当请求。

此致

李集镇人民政府

第2篇

我的问题是,我没有与原村民签订租地合同,我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租地合同时也没有说明土地实际面积因任何原因变化而租金不变.我要求因道路建设使我实际承租的土地面积减少而相应减少租金合理吗?

重庆市壁山区刘先生提出该问题后。河南的金先生提出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问题,广西的桃先生也提出了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交易有关的问题。

“在线律师”:

重庆的刘先生、河南的金先生、广西的桃先生好!您们提出的问题是关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流转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问题。由于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水平各异,农村土地面积、农业耕地面积和农业人口状况不一,全国各省以及许多省辖市制定了适应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我在这里仅就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定作一些介绍,必须强调的是,某地这类问题的解决,必然要同时适用当地的法律规定。

对于您们提出的问题,我分3个部分来回答,第1部分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主要法律规定:第2部分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的法律规定:第3部分是r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交易的一些规定。本篇是第2部分。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及权证记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草原法》、《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权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名称和编号;②发证机关及日期:③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④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⑥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①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①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③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登记簿、承包合同及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①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②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③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④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已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房屋,预先出售或销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城镇(包括工矿区)商品房预销售的管理。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厅主管全区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级开发经营企业商品房预销售管理。

第四条、商品房屋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经国家或自治区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五)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六)已办理预售登记,并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明。

第五条、商品房屋销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六条、商品房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销售,应当向同级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办理预销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第七条、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销售申请书;

(二)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文件或证件;

(四)工程施工合同;

(五)由政府房地产评估机构或其他已取得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评估机构评估验证,完成工程建设投资总额25%以上的评估证明;

(六)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七)由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与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对经济适用住房或安居工程的售价审定、指导意见;

(八)商品房屋预售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商品房的位置、结构、面积、装修、设备、售价、环境条件、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日期和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附预售商品房总平面图;

(九)商品房预售款专用户证明(开户行、帐号等);

(十)需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销售申请书;

(二)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

(五)需向境外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商品房预销售申请书、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由自治区建设厅统一印制。

第九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接到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后,应当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需向境外预销售的,应当在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上注明外销比例。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销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预销售广告(包括其他的传媒方式,下同)必须载明许可证的编号。

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和刊登广告。

第十一条、商品房预销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全区统一使用自治区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印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国家工商局与建设部共同制定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各级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购销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持商品房购销合同等有关材料向房地产交易市场主管部门办理鉴证、登记手续,未经鉴证、登记的购销合同,不作为房地产权确权依据。

商品房预销售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但必须签定委托书。中介机构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预销售委托书、中介机构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该建设项目的建设,已预售的商品房不应设定抵押。

第十四条、预销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承购人应自交付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有关凭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4篇

一、目标任务

在原有土地登记发证、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依据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全面完成本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年月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年月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年月前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登记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镇、街道办事处企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镇、街道办事处与村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三、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土〔籍〕字第2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359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9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7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46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78号),《省土地登记办法》,《省土地登记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政发〔〕8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政办字〔〕103号),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印发〈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12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字〔〕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

四、工作原则

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集中时间、人员和地点,认真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全面覆盖原则。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涉及全部具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村民和镇村企业等相关土地权利人。

(二)依法依规原则。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严格把握有关法律和政策界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三)申请审查原则。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主体向所在镇、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所提出申请,经国土资源所调查初审、市国土资源局复审并公示后,依法登记发证。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不健全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行使所有权;土地权利人要依法履行提供资料和现场指界等相关义务。

(四)便民高效原则。各镇、街道办事处要联合现场勘查测绘,就地解决实际问题。为方便权利人申请登记,各镇、街道办事处可在各便民窗口设立专门的调查登记机构,专项负责此项工作,也可在各国土资源所设置登记窗口受理登记申请,为权利人申请土地登记提供便利条件。要及时将登记发证工作情况进行公告,切实保障农村群众的知情权。

(五)和谐稳定原则。各镇、街道办事处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稳妥推进,及时妥善处理权属争议问题和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对短期内无法调处的权属争议,要做好说服工作,维持土地现状,暂缓确权登记发证。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

五、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

1.设立机构。成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职责,科学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制。

2.拟定方案。研究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将实施方案上报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3.前期准备。全面搜集整理1:500至1:10000基本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图或数字线划图及相应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各类图件资料,购置开展工作所必须的设备(GPS接收仪、电脑、打印机等),印制调查表格,购置登记证书等。

4.培训人员。结合实际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包括权属界线调查、现场指界、GPS定位技术操作等。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利用现有技术优势,保障专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实施阶段

按照通告、地籍调查、登记申请、初审和公告、审核审批、颁发证书、资料归档和登记信息整理入库等工作步骤,合理安排,压茬进行。

1.通告。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在全市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

2.地籍调查。各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权属界线的办法和措施,并调查确定每个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权属界线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界址。

村委会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在指定时间内,按照历史形成及目前实际拥有的土地权属范围,协商划定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属界线,按规定完成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手续。组织完成村内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界址调查、设定和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聘请有资质的专业队伍,采用GPS定位技术实测所有权界址坐标,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地籍调查等有关测量工作。

编绘宗地图,生成权属调查表。宗地划分、宗地编号、地类编号、界址点编号、宗地图编绘及要素内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3.登记申请。登记申请人按照土地登记机关的统一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集体土地登记受理点申请集体土地登记,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

4.初审和公告。土地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对申请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如实填写初审意见。在完成权属审核的基础上,以一个调查区域或一个村为单位,将该区域或村内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审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天。

5.审核审批。公告期满无异议,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6.颁发证书。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应确认到每个土地使用权人。

7.切实做好对争议地、插花地、飞地及无权源土地的处理。加强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对协商不成无法确认权属的土地,以争议地单独划出统计造册,暂不确权发证。插花地及飞地,能够确定权属的,应予登记发证;暂时无法划定权属的,可维持现状,但应调查统计造册。

对无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可调查上图,统计造册,暂不确权登记。

8.建设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成果,建立数据库,并据此开展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完成土地登记工作的同时,建立城乡一体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三)总结检查阶段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采取分段实施、整体汇总的方式进行。年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总结检查;年月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总结检查;年月对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总结检查,整体检查汇总工作于年月完成。

六、组织形式

(一)组织机构。为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规划局、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公路局及各镇、街道办事处为成员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镇、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大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协调力度,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二)责任分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推进工作落实。市财政局负责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市农业局负责协助确定集体土地地类、位置和面积。市公安局、民政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规划局、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公路局等部门依照职责,协助开展有关工作。各镇、街道办事处承担确权登记发证的具体落实工作,发动本区域内集体土地权利人申报权利,组织权属调查,协调权属争议,动员权利人履行指界、签字盖章等法律手续;各村委会负责组织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协助国土资源所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

七、工作措施

(一)广泛宣传,层层发动。市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要充分发挥新闻主力军的作用,积极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镇、街道办事处也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进行宣传,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登记申报、土地确权、纠纷调处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强化管理,确保质量。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质量管理,认真执行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印发〈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129号)中提出的技术质量要求,统一使用国土资源部制发的土地登记表格。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资料的管理,保证资料的全面、完整、规范。建立专项工作进度统计、汇总、通报制度。

(三)统筹安排,保障经费。要统筹安排,切实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加强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财经纪律,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标准,严禁借机乱收费用。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土地调查成果应用。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形成的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资料、图件等成果资料,实现土地调查数据库与土地登记信息数据库的整合互补。加快村土地调查工作进度,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提供基础资料。

(二)强化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规范登记行为,提升规范化水平。登记要件及土地证不规范的,及时完善;对原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及时变更登记;对登记客体灭失的,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严防错登、漏登现象发生。严禁弄虚作假,乱发证书。

第5篇

一、调研背景

*年以来,我*率先开展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摧枯拉朽之势,横扫市场经济条件下滞后的林业体制机制,明晰产权、确权发证、规范流转,三大重拳连环出击,消除了林木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的弊端,基本建立了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管理新机制。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林权流转这项工作最早开展,却远未规范。改革前的不规范流转,出现了山林归大户,致使群体性上访案件持续不断;改革中仍有一些地方采取简单做法,不规范转让集体山林,群众反映强烈;分到山林的林农,我们如何妥善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如何在充分尊重林农流转意愿的前提下,避免失山失地,实现可持续经营,等等,这些问题不解决,我*林权流转市场就很难出现流转顺畅、充满活力、和谐安定的发展局面。抱着这些问题和担忧,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以小学生的心态求教基层,问策于民,为加强我*林权流转市场管理打基础、理思路。

二、调研内容与方法

(一)调研内容

一是调查市、县(区,)集体、个人林权流转现状,包括流转的市场需求、流转的发展趋势、流转程序、流转规模、流转信息采集和、流转平台建设、流转合同订立、流转业务培训、流转费用收支等方面情况;

二是了解林权流转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实际操作层面、法律政策层面的问题、困难和矛盾。特别是如何解决林权流转与林农失山失地之间的矛盾,同时还要对存在的问题、困难和矛盾分析原因,提出对策或建议;

三是了解林权抵押贷款开展情况,包括如何开展、业务上存在哪些问题、有无解决办法、有何建议等;

四是调查了解国有林场林权流转、抵押和档案管理情况,涉林矛盾与纠纷排查情况,遇到哪些困难,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需要业务主管部门提供哪些帮助。

(二)调研方法

本次专题调研将我*大致分成山区的*区、*县,沿海的*县和*市、城市的*区三类,采取“一听二看三问”(听总体情况介绍,看业务归档材料,问存在困难与问题、经验和建议)的方式,调查基层林业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以林业局和林业站的主办业务为调点,让调查对象敞开说,了解基层的真实看法。

三、林权流转情况

l、集体林权流转问题。沿海的*县林地总面积16.1万亩,防护林11.3万亩,占绝对多数,而全县集体商品林仅1.06万亩,只占很少的一部分,且以经济林为主,因此林权流转极少。*市、*区由于经济发达,人多地少,改革时以均利为主,因此,集体森林资源转让较多。*市里有招投标办,林木招投标放在招投标办进行,纪检、监察部门全程介入。*市有一起面积17000多亩的招投标件,来了17家单位,每亩林地使用费6元/年起标,最后中标为26元/年.亩。*区没有招投标办,由当地自己组织,请林业部门到场指导。有一家镇办林场转让一片面积15000多亩的山林,有请林业技术人员测算过,底价1400万元,前期支付400万元,承包期限40年,每年上缴林地使用费25万元,有6家参加投标,最后以*万元中标。这样就出现了矛盾,通过招投标多出来的606万元如何怎么办?目前悬而未决。个人林权流转很少,因为,在经济发达的地方,比如在*市、*区,林业在林农收入中所占比例小,而且核电项目、高速铁路公路建设项目、经济开发区、城市发展等需要征用大量林地,能获得相当可观的补偿费。

而地处山区的*,林权流转比较频繁。该县乡镇办林场的大部分山林都已流转给个人经营,但绝大部分流转行为不规范。主要问题是资产未评估、合同不规范。受让方要求发放林权证,因流转不规范、违反发证规定,所以局里决定不发给受让方,仍然发证给乡镇林场,但同样也存在问题和隐患。村集体的林权流转大部分也不规范,有的问题甚至比较突出,引发群众不满:一是没有民主议定,而是少数村干部说了算;二是没有资产评估,而是由少数村干部来定价;三是没有公开招投标,而是由少数村干部与受让人讨价还价;四是流转合同不规范,转让期限不明确,法定条款不齐全。

为什么会造成村干部违法违规流转集体森林资源呢?据调查,原因有五:其一,村干部不懂法。尤其是村主任每三年一换,他们从普通村民到村主任,根本不知道《*森林资源流转条例》,他们认为买卖山林只要经村委会成员研究决定就是合法的,甚至村主任就有权决定卖不卖,只要流转所得不装入自己的腰包就行。其二,村民外出打工多,在家的村民代表达不到法定的数量,召开村民会议很难。其三,流转程序繁琐,村干部怕麻烦。要开很多的会统一思想,要报乡镇政府批,要等待有资质的机构评估,要缴一笔评估费,还要叫上方方面面的人主持招投标。这期间来来往往,吃吃喝喝,花时间、花精力、花成本。所以他们想方设法避开这些程序。其四,村财亏空,急于创收。一些村经济困难,村干部的误工补贴和必要的接待无法开支,按程序走如未获村民会议通过,村财收入无着落,村委会工作就难以运转。其五,违法行为未能得到及时纠正,违法者也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出现林权流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险象。

*区的林权流转比较普遍,但总的来说,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比较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存在问题较多。原因是*年《*森林资源转让条例》没有得到贯彻落实,使林权流转很不规范。在受让人申请林权变更时,才发现申请人无法提供林权登记发证所必需的完整的材料,以致登记机关承担着很大的社会压力。一些同志提出,闽林[*]2号文件“只登记不发证”的有关规定,极大困扰林农用好证的问题。由于这一规定,使林权所有者拿不到证,既无法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也无法申请林木采伐。既然林权流转已成事实,证没发给人家,就会影响受让人权益的保护。因为林业部门不能凭合同来审批采伐。如果担心流转造成林农失山失地,影响社会稳定,那就限制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期限,探索林木所有权单独发证的办法,即受让人仅持有森林或林木所有权证书,没有林地使用权。对个人林权流转建议不要定得太死,不必非得在林业服务中心流转不可。也有人认为,《土地承包法》规定向社会公开流转的须经乡镇政府批准,是否可以把流转平台建在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负责林权流转材料规范责任。而且,乡镇政府如何批准?以什么为依据?还未见有更明确更细化的规定,也不利乡镇政府统一规范操作,徒增权利寻租空间。

2、队伍问题。这是一个基础性问题。但从这次调研情况来看,沿海和城市林业部门技术力量非常薄弱。*县林业局迄今尚未成立林权登记管理机构,全县16万亩林地,县林业局3名工作人员要承担林政、资源、处纠、登记发证业务工作;*市目前也未成立林权登记管理机构,只有1人兼任这项工作,林业部门无力提供林权流转方面的服务。*区日溪乡16万亩林地没有一个专职人员,寿山乡22万亩林地也没有设一个专职人员,涫溪镇情况一样,不设林业专职人员,都是由乡镇干部混岗使用,一遇林业重大部署,只能由区农林局的3个女同志包干代替,疲于应付。该局有经费、有编制,但区领导重视不够,至今也未成立林权登记管理机构,人手长期不足,许多工作被拖欠。该区迄今才发放10多本林权证。*县、*区机构健全,而且在人员配备、办公条件等方面都能够胜任林权管理工作。

四、林权抵押登记情况

1.市场需求。林权抵押贷款由于额度较小,在*市、*区这些经济相对的发达地方,民间融资容易,基本没有市场需求;在沿海的*县,全县集体商品林只有1.06万亩,且一些林权证尚未发放到位,基本没人拿林权抵押贷款,因此,这次调研的*县、*市和*区,林业部门自然也就没有开展林权抵押登记这项业务。

*县,是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最早的县份,事实上,当地市场对林权抵押贷款的需求一直比较旺盛。据统计,截止*年9月底,全县共有61391亩林权用于抵押贷款,发放贷款达7600万元,其中发放林业小额贷款3800万元,其林权抵押登记下放到林业站办理。*区对林权抵押贷款的需求较大,迄今已发放林权抵押贷款1.3亿元,仅*年就达到4000万元。贷款业务主要由农信社受理,开发行、农行也发放部分林权抵押贷款。3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经区林业局授权,由林业站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分别报区林权登记管理中心、资源站备案。但小额林权抵押贷款需求不旺,因为贴息不多、手续麻烦。*年累计发放林业小额贴息贷款199户、1041.6万元,其中林权抵押贷款只有12户、70万元。

2.实际操作。*、*、*都还没有办理林权抵押登记业务,*、*已实际办理,并正逐步上轨。以*为例:

*年《*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细则》规定:担保数额2万元以下的由当地林业站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抵押登记,并报林权办(即林权登记管理机构,下同)备案;林权证由林业站送林权办办理标注手续后,发还抵押人;担保数额2万元以上的由当地林业站初审,报林权办审查登记,发放林权抵押登记证;林权抵押登记证由林业局同意印制并盖章,证号按林权办、林业站分开序列填写;抵押人、抵押权人须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申请书、身份证明、抵押合同、林权证、评估报告等);抵押合同期满或双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可在15日内持注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协议书、林权证向原林权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其林权证交林业站送林权办办理标注;资源管理部门对抵押物不予批准采伐,林权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县还统一印制了《申请林权抵押登记流程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申请注销林权抵押登记流程图》、《注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林权反担保小额贷款操作流程图》,格式化的《林权抵押合同》和《林权抵押反担保合同》。

*县为创新金融服务机制,加强林业投融资建设,专门成立了县林业投融资建设领导小组,以各乡镇“信用建设促进会”为中介,以林业“四权”(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为担保,增加“三农”经济的信贷投入。而信用建设促进会,是以县域或乡镇为单位、接受人民银行和民政局指导、监督和管理的社会公益社团,由经济实体、农庄、林业大户、乡镇经管人员、农户等资源组成,主要是向农户推介项目、向信用社推介农户、协调农户与森林资源培育的关系、监管抵押物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流转等。具体做法是:以农户经过评估的林业“四权”向“信促会”提供反担保,再由“信促会”为金融机构提供还款保证,取得信用社的保证贷款。这是由县人民银行、林业局、社会联动中心、农信社及各乡镇联合运作的一种融资方式,县林业局已同意办理信用促进会与申请人共同提出的林权抵押登记业务。

五、调研后的初步思路

1、山区林权流转法规要宣传。沿海和山区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显著不同,林业宣传的重点也要有所侧重。林业发展的历史和基层干部的强烈呼声告诉我们,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至关重要。*年颁布并实施的《*森林资源转让条例》没有得到贯彻执行,给我们今天埋下了许多隐患,成为群体性上访案件屡调不绝的重要原因,这是一个历史教训。*年制定的《*森林资源流转条例》要避免重蹈覆辙,要抓紧向全*的广大林农,向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广大干部进行宣传,重点部位在山区林区,关键时期是村委会换届之后,重点对象是村主干,这是治标之策。在林权登记发证环节,把关固然要严,但都是事后监督。

2、沿海城市林业力量要加强。从这次调研情况来看,沿海一带、城市及周边地区林业管理的力量薄弱,特别是林权登记发证的队伍需要进一步加强。林业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不缺资金,不缺编制,就是缺少人手。主要是当地林业部门的领导缺少使命感,在县领导面前张不开嘴、说不上话;当地党政领导对林业也没有予以应有的关心和重视,没有给予林业应有的地位。在这方面,*市林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必要措施让当地党政部门把林业的问题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从根本上解决沿海、城市林业发展面临的这一基础性问题。

3、林权流转服务分工要明确。为国有林业经营单位、乡村集体、林农以及其他林业经营者提供林权流转服务,是林改后政府转变职能的具体体现,但林权流转全过程涉及很多环节,单靠林业部门一家难以胜任,需要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当地要成立独立的具有中介性质的评估机构,提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各乡镇政府对村集体报批、向社会流转的集体山林,要认真审核其民主议定程序,满足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有条件的地方,乡镇、县设立招投标办,根据数额大小分别受理森林资源招投标件,或在县、乡设立中介性质的交易平台;林业主管部门主要是负责林权流转信息采集,信息网站,及时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未成立的机构要成立,未明确的职责明确,形成各部门之间分工协作关系,共同促进林权流转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4、林权抵押登记制度要出台。林权抵押贷款是一个新生事物,在一些地方深受林农和其他经营主体欢迎。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金融机构发放的林权抵押贷款,林业部门予以抵押登记,那么,典当行发放的林权抵押贷款是否予以登记?信用建设促进会作为中介或第三人的林权抵押贷款,林业部门予以林权抵押登记,作为第三人的担保公司是否予以抵押登记?自然人发放的林权抵押贷款是否也给予抵押登记?抵押登记中的各类申请书、合同、身份证明等是否要统一格式?等等,需要制定一个抵押登记制度供全*各地遵照执行。

第6篇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为了保证农村土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在积极的推进相关的改革工作,积极的推行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及发证,在此过程中,做好土地使用权的调查工作,并保证相关调查结果的可靠性及准确性是非常必要的,只有进行了详细的确权工作之后才能进行相关证件的发放,本文就对该工作中的土地调查、地籍测量、成果验收、登记发放等流程予以简单分析。

一、资料的准备与分析

在此过程中所要准备的资料要能够作为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土地权利的有力依据,其主要的内容有:(1)第二次土地调查所形成的宅基地及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的权属资料;(2)人民法院裁决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或者裁定;(3)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及批准文件;(5)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具有法律依据的协议;(6)地籍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性的图式、细则、规范、技术规程等;(7)城建规划图件、资料等;(8)标准地名资料;(9)行政区代码;(10)土地处置、划拨、出让等文件资料;(11)已登记发证的地籍档案资料;(12)已有的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土地调查成果等;(13)已有的控制测量成果等。

二、土地调查

在进行土地调查时,主要的调查内容有界址调查与权属调查,其中的土地权属调查主要是指对土地权属的归属性进行调查,这是一种排他性的、存在于土地之中的完全权利,其主要包括的内容有:他项权利、地役权、土地继承权、土地抵押权、土地租赁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等权利,进行权属调查的主要目的是为后期的地籍测量提供有力的依据;而土地界址调查的主要工作是对相邻双方的界址状况进行准确的实地调查,在获得有关部门的认可及临界双方的同意之后,可以将其作为土地所有权登记的证据,之后会对其进行地籍审核及验收,经过验收审核的地籍测量成果是具有有效的法律效应的,该成果在实际的工作中受到法律的保护。

不管是进行以上的哪一项的调查,其调查工作都需要在工作底图上来进行,在进行工作底图的制作时,通常会在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平台上来进行制作,应用高分辨率的数字航摄影像,依据空三加密建立立体像对,使地类图斑、居民地附属设施、居民用地等的矢量采集在立体环境下进行,对相关数据进行有效的编辑处理之后,将其按照1/2000的比例制作成相关的地形图,以此作为航测的内业成果。

在进行界址调查的过程中,应该能够满足以下的基本要求:(1)界址调查过程中,如果取得了界址双方的认可,应该由双方在相关的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2)在进行界址的实地调查过程中,应该由界址双方的使用者同时到现场进行指界;(3)对于存在争议的界址,处理的过程中,应该依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内容来进行处理;(4)按照相关的规定,所有的界址点都应该设置有效的界标;(5)如果同一土地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使用者,在界址调查的过程中,应该对其共同使用部分及各自使用部门予以明确;(6)如果在界址调查的过程中,界址双方都违约缺席,最终的界限确定由调查员按照当地的习惯及调查现状来进行确定,如果有其中一方违约缺席,则按照另一方所指界限来作为确定的界址;(7)指界人在进行认界之后,如果其不在土地权属调查表上签字,且没有正当理由,则将其看做是违约缺席;(8)所有的调查结果应该在调查现场就在地籍调查表上进行记录。

三、地籍测量

在地籍测量工作中,主要的工作内容有:地籍要素测量、地籍图编辑、宗地图编辑、地籍图数据处理、面积计算。其中的地籍要素测量工作中,所采用的主要的测量方法是解析作业法,在此过程中用到的主要的数据采集设备有:GPS-RTK、全站仪等,在测量工作中,应该加强测量起算数据的检查,在进行界址点的相关数据的测量时,应该按照界址标志的位置进行测量,如果测量过程中没有发现标志位,应该及时与权属部分联系,确定点位,房屋测量的过程中以墙体角点为准。在地籍图的编辑过程中,其中应该包含宗地面积、地类号、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宗地用途、界址线、宗地界址点、地籍编号、街道界限、各级行政界线等各方面的内容,在其地籍图的绘制过程中,应用南方CASS9.1数字测图软件来进行编辑。在宗地图的编辑过程中要能够做到权属标注明晰、四至关系正确、宗地相邻、各种标记清楚、点线清晰。

四、成果验收

在调查成果验收工作中,外业调查成果主要有:宗地、房屋数字化测绘成果图件资料;调查收件材料的书籍采集的成果及相关的影印材料;土地登记申请书以及审批表等,同时还要包括农村地籍调查表等相关的成果材料;原始的调查宗地勘丈记录。

成果验收工作中的主要的图件成果指的是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土地宗地图及地籍图。文字表格成果主要包括的内容有:土地争议统计表;土地发证登记薄以及不发证宗地的基本信息情况的调查登记薄等;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土地确权发证自检报告;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分析报告;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土地用地登记发证技术报告;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报告;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土地发证技术设计书等内容。

五、登记发放

只有以上的各种信息都得到有效的调查核实,并且相关的发证申请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核之后,就可以进行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土地确权相关证件的登记发放工作。

六、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难点

虽然国家对于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予以大力的支持,并且该项工作的实施,对于农村土地所有人相关权益的保护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实际的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难点,如:(1)村干部在思想上没有对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予以足够的重视;(2)关于土地争议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比较多,各个土地权属界线不清等问题普遍存在,并且由于缺乏相关的资料证据,在解决的过程中具有较大的困难;(3)国有的土地资源与农村集体土地之间的争议。

七、结束语

随着国家各项措施的实行,国家已经在积极的推行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土地确权的登记发证工作,通过此项工作,能够对农村土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有效的保护,在进行登记发证工作的过程中,对相关的土地数据及所有权进行有效的确认是非常必要的,这就需要在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做好土地调查、地籍测量、成果验收等各方面的工作,只有这些工作中的相关数据的可靠性及准确性有了保证,才能保证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文就对此进行了简单分析。

参考文献:

[1] 范红梅,邢军利. 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在农村集体中的应用探讨[J]. 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 2012(8): 85.

[2] 凤鸣. 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J]. 中国房地产业. 2012(4): 75-76.

第7篇

关键词:县级;退耕还林;操作;程序

**县地处**主峰西侧,**省东部边陲,属**上的一个山区小县。全县辖**个乡镇,**个行政村,**万人口。总面积**万hm2。退耕还林从2002年开始在**县实施,全县有**个乡镇、**个行政村、**个农户参与了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涉及面非常之广。实施3年来,累计承担退耕还林工程造林0.4752万hm2,其中,退耕地造林**万hm2,荒山荒地造林**万hm2,封山育林工程**万hm2。2003年春季接受了**省退耕办抽查验收、2003年秋季接受了国家退耕办实绩核查,成活率、保存率以及面积核实率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上级退耕还林主管部门对**县退耕还林工作均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1深入广泛地开展退耕还林宣传发动工作

(1)成立退耕还工作领导组,召开宣传动员大会。2002年初。**县接到省、市退耕办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后,立即成立了退耕还林工作领导组和领导组办公室。并及时组织县领导组成员单位、县退耕办成员和各乡镇的乡镇长、林业员、土地员、重点农户召开了宣传动员大会。同时邀请省、市专家搞了退耕还林专题培训。

(2)与此同时,各乡镇也相应成立了退耕还林组织机构,在本乡镇辖区内通过黑板、广播、宣传单等形式开展了大规模的政策宣传。

(3)通过宣传发动,做到家喻户晓。使**县每一位退耕农户都充分了解到了国家对退耕还林工程的钱粮补助政策,掌握了退耕还林工程的政策要求与技术标准,认识到了退耕还林工程的重要性。在广大农民自愿参与的基础上。形成了干群齐参与的建设氛围,**县100%的农户都是志愿报名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全县有5000余农户主动申请承担退耕还林工程,有力地保证了工程健康快速推进。

2逐级填写自愿退耕还林申请书

(1)农户填报“退耕还林农户申请卡”。按照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有关规定,农户如果自愿将自己承包的耕地进行退耕还林,愿意按照国家、省、市、县等各级政府制定的退耕还林标准要求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则填报“退耕还林农户申请卡”。内容包括乡、村、姓名,退耕地亩数、地点、土地证号,还林荒山亩数、地点、荒山使用证号等。填好后报村委会,村委会审核无误后加注意见,报所在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加注意见后报县通耕办。“退耕还林农户申请卡”一式4份,农户、村委会、乡镇政府、县通耕办各执l份。

(2)村委会填报“村民委员会退耕还林申请报告”。村委会根据农户填写的申请卡和本村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确定退耕范围和地块,同时确定退耕农户,确定宜林荒山造林地块和还林形式等。村委会汇总并填写“村民委员会退耕还林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本村户数、人口数、劳力数、总面积、退耕还林涉及户数、退耕面积、荒山造林面积。“村民委员会退耕还林申请报告”一式3份,村委会、所在乡镇政府、县退耕办各1份。

(3)乡镇府填报“乡镇退耕还林申请报告”。乡政府根据各村的申请报告,结合本乡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初步确定退耕还林工程的行政村。并填报“乡镇退耕还林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本乡共有行政村数,农户数、人数、劳力数.全乡面积、参与退耕还林行政村、退耕地面积、荒山荒地还林面积。“乡镇退耕还林申请报告”一式两份,乡政府1份,县退耕办1份。

3县退耕办严格按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标准逐一审查各村申报农户

(1)立地条件调查。县退耕办根据乡、村、户的退耕还林申请报告和退耕还林的政策要求、技术标准进行逐一审查,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到退耕地块进行小班立地条件调查。

(2)相关手续调查。审核农户退耕地的土地证,宜林荒山荒地的使用证,以及按退耕还林政策要求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3)审核不合格的农户,该否定的则给予否定。

4县通耕办下达年度计划,科学规划设计

(1)编制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县退耕办根据审查核实结果,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经县退耕还林领导组审批后,逐级上报上级退耕办。

(2)经上级批准后,本年度计划以退耕还林领导组文件下发到各个乡镇。未经退耕办和计划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

5县退耕办和退耕农户签定退耕还林合同书

(1)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县、乡、村、户四级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分别承担着不同的责任与义务,县、乡、村负责监督、管理和服务,农户负责造林与管护。

(2)签定“退耕还林合同书”。经乡、村、户逐级申请,经县退耕办审核合格后,在乡、村两级负责人的见证下,县退耕办和退耕农户签定“退耕还林合同书”。

6按照上级批准的“作业设计”以及“退耕还林合同书”规定的标准组织施工

(1)退耕还林实施农户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批准的“作业设计”以及“退耕还林合同书”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作业。比如说地块不能移位,不能改变作业设计确定的栽植树种和栽植密度等。

(2)原则上要求“谁退耕、谁还林、谁管护、谁受益”。如果确实无力或无条件进行还林的,应委托他人进行还林,同时双方要签定“退耕还林委托协议书”。

(3)适时进行技术指导与服务。为了确保任务的完成,最大限度地提高造林成活率,农户应按照技术人员的指导分春、雨、秋及时实施栽植造林。农户、村庄需苗时,可向当地乡政府申请。或向县通耕办申请,由县退耕办或乡镇府统一购买苗木;也可由农户自行采购苗木。

7认真抚育、补植、管护

(1)建立封禁标志,精心管护幼林。栽植完成后,要在工程的四周建立封禁标志,退耕户严格按要求对所造林地实施精心的管护和严格的封禁。建立县、乡、户三级管护网络。同时**县还专门出台了《**县林牧区域化发展规划》,规定在退耕还林工程区严格实行封山禁牧管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巩固绿化成果,确保退耕还林工程效果。确保苗木成活,早日体现生态治理效果。

(2)逐块进行工程的抚育、补植。春季造林结束后,要求农户在雨、秋季再进行一次全面的补植、补种,雨季进行一到两次穴面锄草和扩穴,促进幼苗快速生长。

8严格检查验收。并张榜公布验收兑现结果

(1)乡镇检查验收。年度造林完成后,以乡镇为单位,组织专人进行逐块检查,写出乡镇自查报告,向县退耕办写出验收申请。

(2)县退耕办检查验收。县退耕办接到乡镇验收申请后,组织技术人员进行逐村、逐块、分户全面检查验收。写出自查报告,分别上报市、省退耕办。

(3)张榜公布验收兑现结果。公开办事程序,把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到户面积,钱粮兑现数量纳入乡、村政务公开内容,实行张榜公布,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全部做到了“三见面”、“三相符”、“三公开”,即人地见面、人证见面、人款见面;地证相符、地书相符、地粮相符;造林农户公开、退耕面积公开、粮款补助公开。

(4)核发“验收合格证”。对验收合格且张榜公布没有疑义的退耕还林农户发给“验收合格证”。

9做好苗木费、粮食和现金补助兑现工作

(1)领取粮食和现金补助。农户凭县退耕办核发的“验收合格证”,领取相应的粮食和现金补助,并填写粮食、现金供应证。

(2)苗木造林费对户清算。年度退耕还林验收结束后,苗木造林费要对户清算。统—购买苗木的,扣除农户所栽苗木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发给农户。农户自己购买苗木的,苗木造林费全部发给农户。

10及时确权发证

(1)确权发证。经检查验收合格后的退耕还林地,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及时办理土地使用变更手续,确权换发林权证,把退耕还林地纳入林地管理范围,做到树定根、林定权、人定心。确保“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巩固好退耕还林成果。

11严格责任奖惩

(1)严格退耕还林奖惩制度。坚持把好规划设计、栽植质量和检查验收几个关口。退耕还林年度实施结束后,县委、县政府将进行总结评比,对工程建设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不符合建设标准,没有完成建设任务的,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对造林质量、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按省、市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县纪委、监察局公布下发了《**县关于加强退耕还林纪律规定》o加强工程质量检查监督,认真处理解决问题,对一些带有普遍性问题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工程,在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8篇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无人机;确权;权属调查

1 引言

为更好的解决三农问题,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增效,保证农民增收,农业部、财政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本次登记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现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证书和最新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登记成果,查清每户家庭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解决农民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建立完成的土地经营权登记簿,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意义重大。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内容包括:资料收集、工作底图制作、权属调查、图斑勾绘、实地测绘、核实、公示审核(签字确认)、建立数据库(包括打印登记簿、合同、证书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宗地图、公示图、确认书、各种图表的制作及技术支持,档案整理、数据维护、技术服务、检查验收、再次确认等工作。

以上工作中,权属调查、图斑勾绘、实地测绘工作时重中之重,若采用传统的GNSS RTK测量方式,成图后在进行权属调查,需要大量的野外测量时间及人力物力,且得到的图件不直观,给权属调查带来了一定的难度。采用无人机低空摄影测量技术,航摄时间机动灵活,对工作环境要求较低,并且可以得到大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图直接只做工作底图进行权属调查工作,也可以在影像的基础上绘制地块图,极大的方便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提高了工作效率。

3无人机航测在承包经营权发证中的应用

3.1 无人机航摄简介

近年来,无人机航摄技术快速发展,已经在地形测量、地籍测绘、土地调查等工作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效果良好,极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无人机低空航摄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根据测区实际情况划分航线、设计航摄参数,获取影像数据、像控点布设及测量、内业空三加密以及数字测图等。首先根据测区情况及航测比例尺要求,确定地面分辨率、摄影比例尺、相对航高、旁向重叠度、航向重叠度、航线弯曲度、偏航距、同航线相邻像片航高差等基本参数。并按照分区及测线分布布设像控点,像控点布设在旁向重叠范围内,尽可能公用,旁向重叠不能满足要求时需要分别布点。根据测区实际情况,可以选择水泥道路拐角、房屋角等明显地物点作为像控点,无法满足要求时可以在航摄前埋石。使用CORS-RTK测量像控点的三维坐标,每个像控点均独立测量两次,较差满足要求时取平均值作为像控点最终成果。选取实测的高程控制点与平面控制点作为像片控制点进行空三加密,然后进行残差检查。对获取的影像进行纠正,调整色彩、亮度和对比度,处理影像的缺陷,如模糊、错位、扭曲、重影、变形等,处理后影像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工作底图。

3.2 基于无人机影像的权属调查

根据航摄结果,无人机获取的航摄影像比例尺可达到1:500,地面分辨率较高,可达5cm。常作为地块分界线的田埂、道路、沟渠等明显清晰(见图1),易于判读和标记,且可以方便准确的进行距离、面积量算,可以直接作为工作底图进行权属调查。

根据经过处理得到的工作底图,结合已有的承包地基本登记信息表,进行土地承包权属调查工作。在工作底图的基础上,由户主确认地块位置、面积,并填写《登记申请书》、《土地调查表》,收集户主的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调查成果由调查人、村委会负责人、户主签字确认。

图1 无人机低空摄影测量影像

3.3 基于低空摄影影像的地块图绘制

权属调查得到了地块信息,包括权利人、四至信息等。在权属调查和正摄影像图的基础上,结合已有土地登记簿中的边长和面积,使用道路、田埂、沟渠等现状地物分割图斑,绘制地块图。该方法清晰明了,易于判读,且精度较高。与已有土地登记簿中的边长和面积比对,也保证了成果的准确性。

3.4 无人机低空摄影测量精度分析

可以采用未参与空三加密计算的像控点及CORS-RTK测量部分明显地物点进行无人机低空摄影影像的精度检核。精度检核结果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无人机获取的航摄影像平面精度较高,约56%的控制点点位较差小于6cm,仅有8.99%的控制点点位较差大于等于9cm。以全野外测量坐标为真值,计算无人机测量平面中误差为±6.78cm。无人机低空摄影测量可以满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要求。

4 结论

无人机飞行高度较低,几乎不受空域管制、起降场地和云层影响,影像获取快捷方便、实时性强、作业灵活,且可以一次大范围获得3cm-5cm高分辨率的数字影像,地物错漏少,成图精度均匀,获得的影像直观形象,便于调查时使用。基于无人机低空摄影测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内外业相结合,并且以内业工作为主,可减少大量外业人员和设备的投入,能够有效减轻工作强度、提高工作效率。经过计算与检核,无人机低空摄影测量平面中误差为±6.78cm,完全可以满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平面精度要求。

参考文献:

[1] 曹泉根.在农村村庄地籍调查中采用航空摄测量技术方法的应用研究[J].现代测绘,2012,35(5):51-53.

[2] CH/Z 3004-2010.低空数字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S].

第9篇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demands of the rights confirmation, register and certification of rural collective land, this article investigates the methods and processes of the rights confirmation, register and certification of collective land by using geographical information technology.

关键词: 地理信息技术;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

Key words: geographical information technology;the rights confirmation register and certification;database

中图分类号:TP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3-019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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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赵生良(1976-),男,青海湟中人,青海省地矿测绘院,工程师,从事测绘和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0 引言

随着中央对农村工作的加强,保障农民利益提到了议事日程。其中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保障农民利益的一项具体措施。怎么样结合现代地理信息技术作好这项工作是摆在技术人员面前的一个课题。本文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就这个问题做了初步探讨。

1 确权登记发证的概述及现状

农村集体确权登记发证(以下简称确权发证)就是调查清楚辖区内每个集体所有地块的权利人、用地方式、用途等信息,根据有关土地登记的流程建立土地档案,给权利人发放“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以前我省大部分确权发证工作是以手工填写文档表单、计算机制图的工作模式进行的。这种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工作效率低,而且容易引起图表不一致的情况。确权发证是政府的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如果出现数据和程序上的错漏,必将引起很多麻烦。但这种问题在以前的工作模式下很难避免。

2 地理信息的概念及在集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优势

地理信息是指与空间地理分布有关的信息,表示地表物体和环境固有的数据、质量、分布特征、联系和规律的数字、文字、图形、图像的总称[1]。其中它所具有的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的统一管理特点是其它信息系统不具备的。我们进行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大量的空间数据和与之相关联的属性信息。这就为确权发证工作中充分应用地理信息技术提供了前提条件。而且由于系统自动处理有关图表,不会出现数据的不一致问题。

3 实例研究

运用地理信息技术进行确权发证工作的流程见图1。

3.1 建立数据库并提供外业调绘底图。运用GIS软件建立数据库[2](本次选用南京国图村庄地籍管理系统,是基于ArcGISEngine开发的),并将搜集的二调数据导入,主要包括地类图斑层、行政区层、线状地物层[3]。建立地籍子区层(要有一个必要字段即子区代码),根据土地管理的实际情况划分地籍子区,手工输入地籍子区号,原则上以村为一个地籍子区单位。同时,运用二调的遥感影像图制作外业权属调查工作底图,主要标清楚权属界线、权属单位名称等。

3.2 外业调查。这项工作主要由外业完成,任务是实地核实每个宗地权属性质(国有或集体)、权属单位及权属界线(签定权属界线协议书),并标绘在调查底图上。实地设置界址点,做好界址点的点位说明[4]。最终形成的成果有:地籍调查表、权属界线协议书、界址点点位说明,权属界线图,以上资料均以纸质方式提供。实践中发现,外业调查的权属宗地一定要闭合,权属性质标示明确,界址点保证在权属界线上,地籍调查表预编地籍号和权属界线图上的预编地籍号要一致,这样对后期工作有很大帮助,会避免很多重复工作。

3.3 外业调查成果的入库。将外业提供的权属界线图上的预编地籍号、权属界线、界址点、权属性质数据通过扫描矢量化全部转为电子版数据,输入到数据库中对应的

图层。

3.4 根据内业划分的地籍子区和外业调查的宗地界线,构建最终的宗地层,完善相应字段值。这里可以体现出地理信息技术的优势。我们运用ARCGIS面与面的叠加分析,用地籍子区去分割外业调查的宗地,保证宗地不跨在两个地籍子区中,使构建的宗地符合要求。宗地构建完成后,建立以下几个关键字段。主要有:所属子区、地籍号、权属性质、行政单位名称、行政单位代码、宗地面积。这些字段的值不需要手工输入,分别按如下方式赋值。

①所属子区。运用GIS软件的空间面叠加分析功能,将地籍子区层的 “子区代码”赋值给宗地层的所属子区既可。②地籍号。该工作完全由系统自动完成。原则是在某个地籍子区内从上至下、从左至右对宗地进行统一自动编号,并根据所属子区字段值,给地籍号字段赋以19位标准编码。③权属性质。将外业调查回业的权属性质层通过空间面叠加分析功能,直接赋值既可,注意编码的规范性。④行政单位名称、行政单位代码。利用二调成果中的行政区层中对应字段值,通过空间面叠加分析功能就可赋值。⑤宗地面积。宗地面积最终要反映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上,具有严肃性。本次工作中,为了和二调的椭球面积成果一致,同样利用了地理信息软件的特点,具体算法思想如下:运用构建的宗地层去切割二调地类图斑层,根据二调地类图斑层中的图斑净面积、扣除线状地物面积、扣除田坎面积三个数据与图形面积的比例关系计算出被某个宗地切割出来的地类图斑的图形面积、图斑净面积、扣除线状地物面积、扣除田坎面积,具体方法在后台由软件维护,结果存放在一个表文件中,并将每宗地的总面积自动赋给宗地层中的面积字段。

3.5 地籍调查表的录入。根据外业调查的成果,手工录入权利人名称、法人代表及其他和宗地图本身无逻辑关系的信息。其它如面积,界址点坐标等由宗地图派生出的信息全部由软件的相应功能维护完成,保证了成果的高度一致和避免数据重复录入。后台形成对应的DBF表文件,运用常见的办公软件可以打开和编辑,方便成果的修改和共享。

3.6 宗地图的输出。宗地图是确权发证中一项重要的成果资料,在数据库建的基础上,运用软件的可视化输出功能,可将数据库中的数据读出,根据属性,可视化成我们需要的图件,稍做整饰便可打印出图[3],同时电字档案归档。

3.7 其他文档的管理与输出。由于是基于数据库的确权发证工作方案。所以如土地登记申请书、审表批、土地登记卡、归户卡等都可以建立相应的表文件,而且其中许多信息只要输入一次,在其它表中都可以自动赋值。需要打印时,可以建立一个模版,模版中的变量信息直接从表文件中根据地籍号读取。

3.8 土地证的打印。至此,数据库中的信息已完善,利用证卡打印机可打印“土地所有权证”,同样是利用打印模版从对应表中读取需要打印的相关信息。

4 质量控制

在以往传统工作中,各种资料的质量检查只能通过手检查,量大而且很容易漏查。通过地理信息技术的运用,80%以上的内容都可以通过GIS系统自查,在实践中主要是应用了一些基于规则的自查,如地籍子区总面积是否等于所属宗地面积之和,界址点是否在界址线上等。其他更多的数据由于是全库惟一存储,调用时以动态关联的方式进行的,不存在矛盾。手工只检查输入的基础信息,如权利人名称,联系方式等。

5 结束语

以上工作模式在我省多个县的确权登记工作中已运行。我们充分利用地理信息技术,高效、准确的完成了此项工作。这种作业方式和成果的优势比较明显。首先是对传统的确权登记工作的模式进行了一次大的变革,根本上解决上图表不一至,宗地图面积不准确、纸质档案不易保存等问题。其次,由于是基于数据库的管理,数据都有属性,通过交换格式文件,实现数据的最大共享。再次,通过本次工作,对以后利用网络流程化审批办理土地登记作好了电子档案,只需通过开发相应的管理软件即可,而不需要重新建立数据库。这里主要是提出了一种方法和思路,具体操作步骤由于基于的地理信息平台不一样,可能有所不同,但原理是一样的。

参考文献:

[1]何必,李海涛,孙更新.地理信息系统原理教程[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

[2]吴秀芹,张洪岩,李瑞改,张正祥,董贵华.ARCGIS9地理信息系统应用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一版.

第10篇

摘要:2006年长沙市主城区的城镇地籍数据库正式建成,2007年基于电子政务行政审批的长沙市城镇地籍变更开始实施。半年多来,长沙市城镇地籍日常变更以行政审批为依据,结合电子政务办卷流程,将变更实现在办卷的各个环节,建立了地籍调查库和土地登记库,并真正实现了图文一体化和城乡一体化。

一、前言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从2004年开始对长沙市主城区198平方公里的城镇地籍开展调查,到2006年年底数据库全部建成;电子政务办公系统已稳定运行2年,与电子政务办公系统集成的业务处理系统(城镇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也于2007年年初开始正式试运行;同时随着长沙市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土地的深度开发和利用,各种形式的变更、出让、出租等越来越频繁,城市土地、房屋权属和地面建筑设施变化非常大。根据土地管理的需要,每当现状发生变化时,必须将最新信息采集到地籍数据库中,形成最新的现势库,同时为便于解决纠纷,所有变更前的地籍信息要作为历史数据按照一定的格式予以保留,以便将来能够进行数据的历史回溯,在系统中直接显示查询有历史记录以来的任意时间的现状。因此,必须建立切实有效的城镇地籍变更机制,及时变更地籍数据库,保证数据库的现势性、完整性,以便充分发挥地籍数据库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城镇地籍变更技术平台

长沙市城镇地籍变更,以电子政务系统和城镇地籍管理系统为平台,结合C/S和B/S技术方式,有效集成地籍业务管理与办公自动化流程,通过业务和数据驱动,将图形、属性、文档数据和操作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实现了OA、MIS、GIS一体化管理办公。在B/S端,采用ARCIMS技术在电子政务系统里空间数据,办卷人员可以实时定位到与案卷关联的宗地,浏览图形并查询相关属性,然后对数据进行行政审核(见图1);在C/S端,以ARCGIS为平台搭建城镇地籍业务系统,数据处理人员在此查找出待办的案卷,并对与之有关的宗地进行变更处理,记录变更台帐(见图2)。

采用世界公认最优秀、市场占有率最高的大型网络数据库ORACLE进行数据管理。它支持不断增长的负载需求,能够提供在运行GIS海量数据所必需的可靠性、可扩展性、安全性和易用性。充分保护、合理储存系统数据,使用户可以高效率的获取信息。通过空间数据库引擎(SDE)访问GIS数据,以一种连续的、无缝的数据库管理大型地理要素,提供了对空间、非空间数据进行高效率操作的数据库服务。

(图1)B/S端地图浏览

(图2)C/S端地籍变更操作

三、城镇地籍变更内容

以地籍变更调查为依据,通过行政审批过程进行。城镇地籍数据变更内容包括:

属性变更:包括权利人属性(更名、更址)、土地客观属性变更(权属、土地用途、四至、使用权类型、土地使用权面积、出让条件等)。

图形变更:地籍要素(行政界线、地类界线、界址线、界址点、宗地、块地、规划路幅等)和地形要素(控制点、房屋、独立地物、绿化、道路、水系、围墙、管线、高程点、等髙线等)。

四、城镇地籍变更步骤

长沙市城镇地籍变更采取日常地籍变更为主,定期变更为辅,日常地籍变更通过日常行政办公、办卷来实现,变更步骤穿插在电子政务流程的各个环节。长沙市国土局根据自身业务的特点制定了地籍数据库日常变更实施方案,对变更的步骤、内容都做了详细规定。

一般程序是:申请收件地籍调查权属审核审批缮证数据处理归档。

根据不同业务的特点制定不同的流程:涉及外业测绘的业务流程分为咨询调查阶段和申请受理阶段(如土地确权登记);如果不需重新测量的业务则直接进入申请受理阶段(如个人住宅登记)。

(图3) 咨询调查阶段流程图

(一)咨询调查阶段

咨询调查阶段主要是完成地籍调查。测绘院在接到测绘任务后,项目负责人外业测业、内业处理后,经质检室人员生成临时图层,并把相应的测绘成果表、勘测定界成果表导入电子表格,区分局或地籍处工作人员审核后,随业务卷宗进入申请受理阶段(见图3)。

(二)申请受理阶段

(图4)申请受理阶段流程图(修改)

案卷在第二次进窗进入申请受理后,则转入正式行政审批办卷。

1.申请:土地权利人或土地权利变动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按照业务办理指南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总窗口审查人员对申请的内容和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2.收件:总窗口受理人员按照一卷一宗的原则办理土地登记申请业务,并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型将资料收集齐全,移交扫描处理。扫描人员将有关的资料进行扫描,作为电子档案。案卷关联人员关联案卷与地籍数据库图层,如果涉及咨询调查或有测量任务的登记,则关联临时库,否则关联现状库,并建立关联登记台帐。

3. 权属审核:总窗口受理的案卷,进入正式的行政审批过程。土地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审批表第一页的基本情况可以由系统根据受理签报表和地籍调查表自动继承。土地登记审批表是更新地籍调查库和制作土地登记卡的依据,因此地籍处工作人员在接收到地籍调查人员移交的土地登记申请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后,严格按照权属审核的内容,在土地登记审批表里填写权源证明文件和审核意见。

4.缮证:案卷流转到制卡制证环节时,工作人员参照临时库完成现状库的及时变更,根据土地登记审批表更新地籍调查库,打印宗地图等。缮证环节也是注册环节,制卡制证人员根据现状库打印土地证、土地登记审批表,建立土地登记卡,生成图形变更登记台帐。全部工作有专门的质检人员负责审核、监督。

5.数据处理:对正在办理的业务按土地登记理论的业务分类要求进行归类;个别特殊业务的数据处理入库,如根据个人住宅土地登记数据更新分户登记数据,建设用地业务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从城镇地籍系统里导出数据,并同案卷材料一起移交测绘院,完成土地利用现状库的变更;文件资料的补充扫描等。所有工作在数据处理办公室内部自循环,质检人员进行把关检查,所有工作建立相应台账,以备核实。

6.归档:数据处理完后的案卷移交给档案室进行归档,工作人员将所有的原始材料整理、装订。并根据土地登记审批表里的地籍号,按照一卷一宗的原则,将装订后的案卷归档到每个区的特定街坊,建立案卷总编号宗地号档案号一一对应的台帐。

五、总结

第11篇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章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应遵守本条例。

    职工按房改政策和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和解困房的上市交易,按照省政府《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工作。

    房地产交易应简化程序,规范行为,方便当事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市、县人民政府应由一个部门或一个机构统一负责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五条  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房地产交易法律、法规;

    (二)负责房地产交易审核、登记;

    (三)核查交易标的物的价值;

    (四)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

    (五)负责依法查处房地产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交易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签订书面交易合同。

    禁止非法交易房地产。

    第七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房地产评估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八条  房地产交易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并向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如实申报,不得瞒报或作不实的申报。

    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认为申报的成交价过低的,可以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经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确认。

    第九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按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依法缴纳税金或土地收益。

    第十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可以委托人交易。委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权限。

    第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当向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单位检举揭发房地产交易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的,由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十三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是指:

    (一)以房地产抵债;

    (二)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除外。

    第十四条  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同一房屋分割转让的,房屋所有人占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

    第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由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十六条  转让已出租的房地产,须提前90日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如受让人为非承租人,出租人应当告知受让方出租事宜,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经批准预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和承购人须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自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商品房预购人将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由转让双方凭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到所在地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办理转让变更登记。

    预售当事人不得自行变更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发票上的姓名或名称。

    第十九条  转让房地产,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证书、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成交价格。

    (二)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应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核实房地产成交价格,并现场查勘。对符合条件的,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过户登记,核发房地产权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答复当事人。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第二十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变卖(含折价)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一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或未领取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地产;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尚未建有地上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的土地使用权;

    (六)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七)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抵押当事人应当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终止时,当事人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房地产权属证书,未竣工或未交付使用的房地产除外;

    (五)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商品房预购合同;

    (六)以在建工程抵押的,须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八)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九)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抵押登记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复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合法、齐全的,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屈a href=//shici.7139.com/2654/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宋词芮宄サ模袢擞治茨苡氲盅喝ㄈ舜锍裳悠诼男行榈模狐br>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抵押人违反抵押合同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况之一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四)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

    (五)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房地产进行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处分抵押的房地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四章  房屋租赁

    第二十九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十条  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二)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

    (四)已抵押的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

    第三十一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双方应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权证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和租赁合同等文件到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缴纳有关税金,领取《房屋租赁证》。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

    (一)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约定用途的;

    (三)擅自将房屋转租的;

    (四)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

    第三十三条  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的;

    (二)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的;

    (三)出租人妨碍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屋;

    (四)出租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责任负责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施,保证房屋安全的。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转租租用的房屋。房屋转租的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剩余的期限。房屋转租应当签订转租合同,并按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予以补办,并及时通知同级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查实,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偷税、逃税的,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预售许可手续;不符合条件预售的,责令其向购房者退还预售款,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妨碍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扰乱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定的房地产交易场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驻房地产交易场所,实行“一站式”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交易收费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标准收取。未向当事人提供交易服务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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