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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差异

时间:2022-02-05 10:10:4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法差异,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税法差异

第1篇

一、税务稽查与新企业会计准则间差异的成因

与国际趋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于2007年率先在上市公司执行,并将于2008年在全国所有企业全面推行。新会计准则用国际化的语言表达企业的财务状况,进一步扩大了与我国税法之间的差异,这就要求我们税务稽查人员充分做好税务稽查与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衔接,透析二者的关系。而笔者认为透析二者的关系首要环节就是找准作为税务稽查主要依据的税法与新企业会计准则间差异的形成原因。

1.目的不同。税法和会计准则虽然都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但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税法是为了保证国家强制、无偿、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依据公平税负、方便征管的要求,对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而会计准则是为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2.规范内容不同。税法与会计准则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着不同的对象。税法规范了国家税务机关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解决的是社会财富如何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进行分配,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而会计准则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

3.发展速度不同。因为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会计准则的建设进展迅速,新准则更是加快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具有了“国际化”。而税法的制定更多是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在保证国家经济发展目标实现的前提下进行的,相对会计准则而言,更具中国特色。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的表现形式

一是会计原则与税收法规基本准则间的差异。新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了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权责发生制、一贯性已被删除)等一系列规范会计核算信息质量的准则,而税法的原则主要包括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及合理性等原则。经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两者在原则上的差异。

(1)谨慎性原则。一是新准则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8项准备。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准则等规定提取的除坏帐准备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作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在缴纳所得税时进行税前纳税调整。二是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不完全一致。新准则对谨慎性原则的解释是在面临不确定性因素时,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损失;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着重强调防止税收收入的流失,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更多地从反避税的角度出发。例如对在建工程运行收入的处理上,新准则规定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税法则从防止企业避税的角度出发,把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2)重要性原则。新准则的重要性原则指的是在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特定的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来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而税法不承认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收入或不得扣除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按规定计算所得。例如会计准则对以前年度的重大和非重大会计差错给予了不同的更正方法,而税法则从不采用“重要性”原则。

(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例如在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核算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进行账务处理。但税法并不承认这种融资,而视为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分别进行处理,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

二是会计计量和税收法规会计计量的差异。计量主要包括资产计价和收益确认两大部分。资产计价是反映企业主体财务状况的重要手段,而经过一段时期对资产的变动状况和结果加以量化就是收益确认。比如: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使用或销售而收回的价值,会计上该资产是按超过其可收回价值计量的。这时该项资产应视为已经减值,企业就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新准则根据稳健性要求,要求企业计提8项减值准备。这说明新准则在资产的计量属性上对传统的历史成本进行了修正,而税法则不允许除坏账准备外的7项减值准备在税前列支,也就是在应税所得额的确认上严格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属性。

三是会计政策和税收法规会计政策的差异。会计政策是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用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例如,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批准后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这一规定事实上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使企业在确定折旧政策时,既要考虑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也要考虑无形损耗。而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必须在法定使用年限内依直线法计算,对未经批准而采取加速折旧或直线法以外的其他折旧方法,纳税时需作税前纳税调整。

三、税务稽查与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衔接与思考

(一)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需要进一步协调。由于税法的相对滞后,因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而产生的某些差异亟待税法予以协调和统一。例如,职工薪酬中的工资薪金部分,我国大部分企业采用计税工资制,今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税[2006]137号文件提高计税工资标准至1600元,其实“工资薪金”属于企业经营成本的一部分,没有必要也不能长期搞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这对企业发展不利,也显失公平。对于企业经营中所耗费的材料部分,从来就没有“计税材料”的概念。所以,税法应该废除计税工资制,彻底实行全面扣除制度。

(二)新会计准则对税收的影响也需要进一步研究。会计是税收的基础,新会计准则的变化必然对税收有所反映和影响。尤其是站在税务稽查的角度,新会计准则下的纳税技巧与纳税筹划问题更应该引起税务稽查的高度重视。

下面从几个角度谈谈税务稽查应注意的新会计准则下的纳税技巧:

1.会计政策选择的税收倾向。新会计准则规定了比原来更多的会计政策,企业在纳税时,应该考虑新准则中的会计政策对纳税的影响。企业很有可能选择有益于纳税和节税的会计政策及其政策组合,税务稽查就应该把握此过程的切入点。

2.会计计量属性影响税收。新会计准则提出五种计量模式,即: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等多种计量属性,实现了计量基础的多元化。

计量属性从两方面影响税收:其一,计量属性影响流转税。公允价值的计量金额直接作为计缴流转税的税基。其二,计量属性影响所得税。所得税的计缴是以所得额为计税基础的,在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中,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应该确认为资产处置损益,影响并反映在所得税方面。在新准则应用指南中规定:(1)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2)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3)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税务稽查要注意的是此方面差异会引发的偷漏税现象,对于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中损益处理,税务稽查基于对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易的双方均应视作视同销售处理,按市场价格作销售,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同时,按照换出资产的计税收入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应纳税所得。

3.新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让人耳目一新。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带来了让人耳目一新的变化,由原来的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二者选择其一,改为国际通行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种所得税处理方法的改变,无疑会对税务稽查、纳税人申报纳税产生重大影响,税务稽查更应关注纳税人在所得税申报上采取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后进行的税前调整。

第2篇

摘 要 本文阐述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分析了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发生差异的原因,并探讨了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表现为两者的协调。

关键词 会计 税法 差异 理论分析

会计准则是国家以法规形式制定的,用来规范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进行核算和反映会计管理活动的依据。税法是调整国家和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依据。回顾我国会计和税法改革历程,体现出一个明显的特征:会计与税法逐步分离,税法和会计准则的一般关系表现为两者差异的必然性,同时两者表现为一定的协调性。

一、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内在根源

会计与税法具有不同的目标和不同的评价标准,并建立在不同的原则之上,其区别如下:

(一)目标不同

会计目标为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反映管理当局受托责任;税法目的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调节经济活动,创造平等竞争环境。

(二)原则不同

会计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原则,收入实现原则,配比原则、谨慎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税法原则为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划分经常性收入与资本性收入原则,应税收入与可扣除预测原则,利润或损失不能预测原则,修正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三)评价标准不同

会计评价标准为可靠性,相关性,重要性,及时性,可比性,明晰性;税法评价标准为公正性,中立性,确定性,经济性。

会计与税法产生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目标与税法目标的分离。

我国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制定税法的总体目标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通过公平税负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并运用税收调节经济活动的运行。由此可见,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之间存在本质的不同。同时会计与税法所站的立场不同也是会计与税法产生差异的原因之一,会计规则作为一种社会性选择的规则,是一定历史条件下集体博弈的结果,主要是站在企业个体的角度考虑如何满足不同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以及组织企业个体的会计核算;而税法是站在社会利益实现与否的角度,考虑全社会的收入分配公平和效率,对经济活动起调节和促进作用。

二、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发生差异的原因

(一)永久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某些项目在一种计算中事宜于包括在内,但在另一种计算中却要求除外所形成的差额,也就是由于会计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差异。永久性差异只影响当前会计利润或应税利润,不会对以后期间的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产生影响。

永久性差异有以下基本类型:

1、有些收入在财务报告中确认为收入,但不纳税。如国债利息收入等。

2、有些费用在财务报告中确认为费用,但税法不允许扣除。如超标准的业务招待费、超标准支付给职工的福利费以及纳税人发生的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以上的公益性捐赠等。

3、税法允许扣除,但会计规则不能确认为费用。如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永久性差异不会在将来产生应税金额或可抵扣金额,不存在跨期分摊问题。对永久性差异不必柞财务调整处理。

(二)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指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资产负债表账面金额的差额。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是在计税时归属于该资产或负债的金额。

暂时性差异可能是以下两种之一:

1、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在未来期间不考虑该事项影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由于该暂时性差异的转回,会进一步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金额。在该暂时性差异产生当期,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2、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认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减少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坚守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在该暂时性差异产生当期,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当收益或费用被包含在某一期间的会计利润中但被包含在另一期间的应税利润中时,就会产生一些暂时性差异。这种暂时性差异通常称为时间性差异。

(三)营业亏损抵前和抵后

营业亏损抵前是指用当年发生的亏损,去抵销以前年度报告的应税利润。营业亏损后是指公司用当年发生的亏损,去抵销以后年度的应税利润。营业亏损抵前和抵后都会给公司带来所得税利益。

(四)税收减免

国家为了鼓励某些投资或为特殊情况提供税收优惠,如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等。虽然税收减免并不造成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差额,但却导致了所得税费用与应付所得税的差异。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表现为两者的协调

税法和会计的协调表现为在税法和会计必然存在差异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税法和会计之间的差异。税法和会计的协调主要基于以下需要。

(一)税法与会计的协调体现全球经济一体化基本发展趋势

从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角度分析,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一国制度的简便易行。可以为企业占领市场、吸引外资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也不例外,它们都是我国经济法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和我国加入WTO,对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提出了挑战和更高的要求。我国的会计标准就基本方面必须与国际会计惯例一致,使外国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我国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发展潜力,同时有利于我国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筹资;同时,税收制度必须贯彻公平、效率的原则,为中外投资者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既要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又要使企业的税负适度,促进企业发展。

(二)税法与会计的协调可以减少制度性税收流失

从宏观角度分析,同一类别制度的相对同一性是减少效率损失的关键。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同属于经济法的范畴,都和企业日常经营业务有关,会计准则和税法具有相对同一的前提条件。因此,如果在既有会计准则的前提下,税制设计得过于复杂,会计和税法的差异过大,将导致纳税人进行税款缴纳和税务部门在税款征收时,由于对复杂的税制无法准确理解和操作,造成税款缴纳和征收错误。因此,在税收制度设计时只有减少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才能降低纳税人无知性不遵从,减少制度性税收流失和税收效率的损失。

(三)税法与会计的协调可以降低税收成本

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协调可以减少纳税人纳税成本和利益损失。对纳税人而言,企业所得税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差异过大,将增加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和利益损失。其一,在纳税人的经营活动过程中,企业会计制度在日常核算时处于核心地位,而税收制度在涉税业务中与企业会计制度多有交叉,纳税人在经济事项发生时,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进行涉税业务处理时,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对会计和税法的差异进行调整,这就增加了财务核算成本和涉税业务核算成本。其二,在实际业务处理时,纳税人由于对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认识和操作错误,会形成纳税人无知性不遵从,从而面临着缴纳税收滞纳金或者被处罚的风险,增加纳税人利益损失。

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协调可以降低税务部门征税成本。对税务部门而言,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差异过大,加大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之间对纳税人经营信息掌握的不对称,造成税务部门的征收成本增加。

(四)税法与会计的协调表现为税收实体法建立在现行会计体系的基础上

从税收实体法的制度设计角度,税法与会计的协调表现为我国现行开征的税种的税制设计是建立在我国现行会计准则的基础上,最为典型的税种为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此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基本含义包括:其一,企业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计算;其二,企业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一致的,以会计核算的结果为企业所得税相关业务处理的依据;其三,企业所得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业务,会计核算的结果为所得税相关业务处理的依据。

从税收实体法实际操作角度,税法与会计的协调表现为纳税人纳税义务的确定以会计核算为基础。在税法的框架下,在涉税具体业务的处理时,相关信息及数据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的结果,而企业会计核算是依据会计准则进行的。

参考文献:

[1]沈群.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协调及税务风险防范.铁道运输与经济.2010(10).

第3篇

【关键词】克拉尼斯基定律;新会计准则;税法;差异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我国会计准则逐渐与国际惯例接轨,在税法上,我国也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分离是顺应我国经济发展的产物,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本文将现行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作为研究对象,对两者差异进行探讨。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理论基础

基于税收的无偿性、强制性、稳定性、统一性和宏观性的特征,在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方法的规定上,政府征税与投资人在资本保全和风险防范下所要求的会计制度的对立必然产生。此外,一定的经济体制也决定了两种制度差异存在的必然性。

美国税制中著名的克拉尼斯基定律指出:“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致使收益立即得到确认,而费用永远得不到确认,税务部门可能会因所得税目的允许采用这种会计方法;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致使收益永远得不到确认,而费用立即得到确认,税务部门可能会因所得税目的不允许采用这种会计方法”。这条定律充分揭示了大多数国家税制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的原因。权责发生制带来了大量的会计估计,税法对此持保留态度。当权责发生制不利于税收保全时,税法则采取防范措施。

在税法实践中,政府征税是强制的、无偿的和固定的,它不考虑市场风险和成本补偿,政府关心的是足额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以满足政府职能需要;而投资人取得的投资回报是市场经营的客观结果,具有风险性和波动性。基于成本补偿的需要,投资人往往从谨慎的角度高估成本,低估收入。正是政府征税和投资人取得投资报酬的根本差异,决定了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分离的必然性。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具体表现

1.收入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新的收入准则将收入划分为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具体说来,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由原准则的四项增加为五项,主要是将原收入准则的最后一条“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细化为“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两条。新的收入准则对年底还没有完工的劳务收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实现,确认原则由原准则的三个条件发展为四个条件。我国所得税法律或法规未明确规定收入实现的条件,仅在增值税和营业税法规中,规定了相关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归纳以上税法的规定可见,税法确认收入强调在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是否收取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力,而并不要求“交易中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就与新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规定有较大的差异。另外,税法对收入的确认还有一些特殊规定,这些规定也与新的收入准则明显不同。比如,按照税法的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纳税人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除国家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但房地产企业在收款时就要确认为收入交税。出版企业预收书报款,应按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处理,在书报发出时确认收入。

2.新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政策做出了重大调整,不允许资产减值的转回。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时,应该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该资产可收回金额部分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同时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国际会计准则允许资产减值的转回,我国的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是不可以转回的。除了税法例外的规定,我国税法不允许提取资产减值准备。企业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提取资产减值准备时,对计入损益的资产减值损失,在纳税申报时应该进行调整。新会计准则不允许对已提取资产减值准备转回,仅允许在处置资产时,对已提取资产减值准备转销。税法允许对转销的资产减值准备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对公允价值的使用。新会计准则对计量属性做出了重大调整,不再强调以历史成本为基础计量属性,全面引入公允价值等计量属性。而税法强调历史成本,只有在历史成本不可获得的情况下,才使用公允价值等计量属性。

4.存货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新存货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只能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记账。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际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

5.非货币易准则与税法的差异。非货币易准则区分非货币易是否具有商业交易实质。不具有商业交易实质的,非货币易按照账面价值计价,不确认损益;具有商业交易实质的,非货币易按照公允价值计价,确认损益。而税法一律按公允价值计价来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确认损益。但税法对整体资产转让和置换交易另有规定。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如果在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如果在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的货币性资产总额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6.政府补助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政府补助会计准则是一项新的准则,这项准则对政府补助收入的处理与税法存在较大的差异。政府补助会计准则将政府补助收入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并对这两种政府补助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新会计准则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资产的使用寿命期内平均分配计入损益;而税法规定是在收到政府补助时全部立即确认为收入。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新会计准则区分是补偿过去的费用还是将来的费用,如为前者,新会计准则在收到政府补助收入时立即确认为收入,这就与税法的处理一样;如为后者,新会计准则先确认为递延收益,将来再与发生的费用进行配比,税法则在收到政府补助的当期确认为收入计算纳税。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产生的影响

1.影响政府文件的权威性。从我国会计与税收规范的性质看,税收是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同时,会计准则也具有同税收制度一样的法律地位。两者过度分离,无疑会破坏法律规范的严肃性。例如,会计制度规定的加速折旧政策、计提减值准备等,从企业核算利润的角度上来看合理合法的,而税法却不予认可。

2.容易引起税源的流失。比如,对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可以计入成本费用并且没有规定其限额或比例的,而税法却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或不可以确认其计入成本费用的,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就全额确认为企业成本费用,这样就会造成国家税源的流失。

3.造成征、纳税成本的提高。凡是会计准则中规定应确认收入或费用,而税法中规定不应确认收入或费用,凡是会计制度中规定不应确认收入或费用,而税法中规定应确认收入或费用,在申报纳税时均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项目多,调整的项目就多。调整的项目过多,企业所得税年末汇算清缴工作就变得更加复杂、繁琐,从而提高了征、纳税成本。同时,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企业在与税务部门的博弈中利用各种差异项目千方百计地进行避税,甚至偷税、漏税,为了确保国家税收征收工作顺利完成,税务部门不得不增加征税成本。总之,过度的分离对会计核算和税收征管来说都意味着麻烦、负担,工作量增加,工作效率下降,成本上升。

4.征、纳税双方容易引起争执,并且难以仲裁。如按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对或有事项确认或有负债,而税法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容易引起争议。尤其是税法未规定可以或不可以做的事,就更难仲裁。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企业会计准则新旧对照[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3]企业会计准则研究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特殊业务分册[M].辽宁: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第4篇

一、税务稽查与新企业会计准则间差异的成因

与国际趋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于2007年率先在上市公司执行,并将于2008年在全国所有企业全面推行。新会计准则用国际化的语言表达企业的财务状况,进一步扩大了与我国税法之间的差异,这就要求我们税务稽查人员充分做好税务稽查与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衔接,透析二者的关系。而笔者认为透析二者的关系首要环节就是找准作为税务稽查主要依据的税法与新企业会计准则间差异的形成原因。

1.目的不同。税法和会计准则虽然都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但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税法是为了保证国家强制、无偿、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依据公平税负、方便征管的要求,对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而会计准则是为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2.规范内容不同。税法与会计准则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着不同的对象。税法规范了国家税务机关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解决的是社会财富如何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进行分配,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而会计准则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

3.发展速度不同。因为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会计准则的建设进展迅速,新准则更是加快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具有了“国际化”。而税法的制定更多是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在保证国家经济发展目标实现的前提下进行的,相对会计准则而言,更具中国特色。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的表现形式

一是会计原则与税收法规基本准则间的差异。新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了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权责发生制、一贯性已被删除)等一系列规范会计核算信息质量的准则,而税法的原则主要包括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及合理性等原则。经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两者在原则上的差异。

(1)谨慎性原则。一是新准则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8项准备。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准则等规定提取的除坏帐准备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作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在缴纳所得税时进行税前纳税调整。二是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不完全一致。新准则对谨慎性原则的解释是在面临不确定性因素时,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损失;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着重强调防止税收收入的流失,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更多地从反避税的角度出发。例如对在建工程运行收入的处理上,新准则规定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税法则从防止企业避税的角度出发,把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2)重要性原则。新准则的重要性原则指的是在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特定的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来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而税法不承认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收入或不得扣除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按规定计算所得。例如会计准则对以前年度的重大和非重大会计差错给予了不同的更正方法,而税法则从不采用“重要性”原则。

(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例如在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核算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进行账务处理。但税法并不承认这种融资,而视为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分别进行处理,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

二是会计计量和税收法规会计计量的差异。计量主要包括资产计价和收益确认两大部分。资产计价是反映企业主体财务状况的重要手段,而经过一段时期对资产的变动状况和结果加以量化就是收益确认。比如: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使用或销售而收回的价值,会计上该资产是按超过其可收回价值计量的。这时该项资产应视为已经减值,企业就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新准则根据稳健性要求,要求企业计提8项减值准备。这说明新准则在资产的计量属性上对传统的历史成本进行了修正,而税法则不允许除坏账准备外的7项减值准备在税前列支,也就是在应税所得额的确认上严格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属性。

三是会计政策和税收法规会计政策的差异。会计政策是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用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例如,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批准后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这一规定事实上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使企业在确定折旧政策时,既要考虑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也要考虑无形损耗。而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必须在法定使用年限内依直线法计算,对未经批准而采取加速折旧或直线法以外的其他折旧方法,纳税时需作税前纳税调整。

三、税务稽查与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衔接与思考

(一)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需要进一步协调。由于税法的相对滞后,因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而产生的某些差异亟待税法予以协调和统一。例如,职工薪酬中的工资薪金部分,我国大部分企业采用计税工资制,今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税[2006]137号文件提高计税工资标准至1600元,其实“工资薪金”属于企业经营成本的一部分,没有必要也不能长期搞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这对企业发展不利,也显失公平。对于企业经营中所耗费的材料部分,从来就没有“计税材料”的概念。所以,税法应该废除计税工资制,彻底实行全面扣除制度。

(二)新会计准则对税收的影响也需要进一步研究。会计是税收的基础,新会计准则的变化必然对税收有所反映和影响。尤其是站在税务稽查的角度,新会计准则下的纳税技巧与纳税筹划问题更应该引起税务稽查的高度重视。

下面从几个角度谈谈税务稽查应注意的新会计准则下的纳税技巧:

1.会计政策选择的税收倾向。新会计准则规定了比原来更多的会计政策,企业在纳税时,应该考虑新准则中的会计政策对纳税的影响。企业很有可能选择有益于纳税和节税的会计政策及其政策组合,税务稽查就应该把握此过程的切入点。

2.会计计量属性影响税收。新会计准则提出五种计量模式,即: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等多种计量属性,实现了计量基础的多元化。

计量属性从两方面影响税收:其一,计量属性影响流转税。公允价值的计量金额直接作为计缴流转税的税基。其二,计量属性影响所得税。所得税的计缴是以所得额为计税基础的,在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中,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应该确认为资产处置损益,影响并反映在所得税方面。在新准则应用指南中规定:(1)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2)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3)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税务稽查要注意的是此方面差异会引发的偷漏税现象,对于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中损益处理,税务稽查基于对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易的双方均应视作视同销售处理,按市场价格作销售,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同时,按照换出资产的计税收入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应纳税所得。

3.新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让人耳目一新。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带来了让人耳目一新的变化,由原来的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二者选择其一,改为国际通行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种所得税处理方法的改变,无疑会对税务稽查、纳税人申报纳税产生重大影响,税务稽查更应关注纳税人在所得税申报上采取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后进行的税前调整。

第5篇

1、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包括股息、红利),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回分回利润在联营企业已纳的所得税。

2、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3、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比照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进行纳税调整。

例:甲企业为某市国有企业,因对A、B、C三个企业进行股权投资,2000年发生如下投资业务:

(1)自营利润-350000元,其中,“营业外支出”列支公益救济性捐赠50000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所得税税率为33%;

(2)2000年2月份,A企业因上年度赢利,董事会决定对甲企业分配利润485000元,甲企业当月获得A企业分回利润485000元。A企业为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期已满),适用税率为18%,其中所得税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税率3%,当地政府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实际执行税率为15%;

(3)2000年3月份从B企业分回利润335000元,B企业为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B企业1999年仍属于“两免三减半”优惠期间;

(4)2000年3月份,从C企业分回利润7300元。C企业为城镇某集体企业,1999年会计利润150000元,经纳税调整后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90000元,适用27%的所得税税率。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试计算甲企业200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计算过程如下:

(1)A企业分回利润弥补亏损:485000-300000=185000(元)

(2)由于A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18%,实际执行税率为15%,按税收饶让政策,可视同已按18%的税率纳税。

A企业分回的利润应补税=185000/(1-15%)×(33%-18%)=32647.06)

C企业分回利润应补税=7300/(1-27%)×(33%-27%)=600(元)

短期投资的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规定: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帐面价值。而118号文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不论企业会计帐务对短期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帐务实际做利润分配(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被投资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一、会计准则从谨慎性原则出发,要求将收到的短期投资现金股利或利息冲减短期投资的帐面价值,而税法则作为持有收益;

二、会计规定按收付实现制确定入帐时间,而税法规定对方会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时;

三、会计核算计提的短期投资减值准备减少了短期投资的帐面价值,而短期投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如果企业转让其短期投资,会计核算出的转让收益为转让收入减除实际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及短期投资减值准备后的余额。而税法要求对短期投资成本不得调整,因此,计税的短期投资转让收益为转让收入减去投资成本的余额,该金额一般要低于会计核算出的转让收益,纳税人必须进行相应地调整。

例:A公司有关短期股权投资业务如下:

(1)A公司于2000年2月20日以银行存款购入B公司股票10000股作为短期投资,每股单价7.28元,另支付税费400元,投资成本为73200元。

(2)B公司于2000年5月4日宣告于5月25日发放股利,每股分配0.1元的现金股利。

(3)2000年6月30日,B公司每股市价6.00元,A企业按单项投资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12200元(73200-1000-10000×6.00)

(4)2000年12月31日,B公司每股市价上升至6.50元。A公司应冲回短期投资跌价准备5000元。

假设A公司2000年税前利润总额60000元,2001年税前利润总额8000000元。A公司除投资B公司股票外,无其他投资业务,也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则A公司的上述业务应进行如下处理:

(1)投资时

借:短期投资——股票(B企业)73200

贷:银行存款73200

(2)宣告发放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B企业1000

贷:短期投资——股票(B企业)1000

税法:2000年5月4日B企业宣告发放的股利,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调增所得额1000元。

(3)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借:投资收益——短期投资跌价准备12200

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B企业12200

(4)股票市价回升,应在原提取的准备数额内冲回

借:短期投资跌价准备——B企业5000

贷:投资收益——短期投资跌价准备5000

税法:跌价准备7200(12200-5000)应调增纳税所得

2000年应纳所得税额=(600000+7200)×33%+1000/(1-15%)×(33%-15%)=200587.76(元)

(5)短期投资对外转让

借:银行存款87800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B企业7200

贷:短期投资——股票(B企业)72200

投资收益——出售短期投资22800

税法:股权转让所得=转让收入-计税成本-转让税费

=88000-73200-200=14600(元)

会计上的转让所得为22800元,由于这部分收益已包含在2001年会计利润总额之中,因此,应调减所得额=22800-14600=820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800000-8200)×33%=261294(元)

注意两点:

(1)税收上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与会计上的股权转让收益不同,主要体现在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不同

一、短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的余额不扣除实际收到的分配股息,而会计成本则将持有期间收到的分配股息从成本中扣除;

二、如果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投资方从被投资方取得股票股利,税收上按股票面值作为股息性所得处理,并增加计税成本,而会计上只作备查登记,不增加投资成本(由于股数增加,单位成本减少);

三、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为投资而增加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投资成本,但会计上则计入当期损益。

(2)股息性所得(持有收益)与投资转让所得(处置收益)税收待遇不同:股息性所得是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单位的税后利润(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的,属于已征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如果被投资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按饶让原则,应视同税后所得),原则上应避免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现行政策规定,只对非因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而从低税率地区分回的股息性所得,补缴差别税率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处置权益性投资的转让所得,应全额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之中。

长期债权投资业务成本法核算的分析

会计、税法对长期债权投资的核算基本相同,但也有一些差异

一、债券初始投资成本包含的相关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可以于债券购入至到期的期间内在确认相关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损益。如果金额较小,也可以于购入时一次摊销,计入损益。这是基于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原则所作出的规定,税法中未作如此具体规定;

二、会计制度规定,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摊销方法即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税法同样未对摊销方法作具体规定;

第6篇

【关键词】 会计政策; 前期差错; 更正; 税会差异; 分析

一、会计政策变更准则与税法差异处理

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集中在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内容和变更结果的影响上。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差异

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准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企业的会计政策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重新履行上述程序,并按本准则的规定处理。可见企业拥有会计政策变更的自。

税法对企业会计政策的变更没有系统的规定,散见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中。譬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后又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明确:取消该审批项目后,纳税人改变了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工作:

1.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查纳税人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程序,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是否合理,有无计算错误等有关事项。

2.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改变计算方法的情况,说明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并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

3.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未说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变更的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资料,或虽说明但变更没有合理的经营和会计核算需要,以及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不合理、存在计算错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由于改变计算方法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

在由《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立法起草小组编写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中明确,企业如果需要变更存货计价方法的,应报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批准,以防止企业通过改变存货计价方法――会计政策从而调节不同纳税年度的利润,以实现规避税收的目的。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差异

基于会计准则和税法目标的差异,在不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前提下,会计准则赋予企业会计政策的多样性特征,如会计要素的计量属性上除历史成本外,还有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在收入的确认条件上坚持实质重于形式、与出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不再保留商品的继续管理权等。

税法为了增加企业各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性,分别制定了有别于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标准。对资产而言,《实施条例》第56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对收入确认而言,采用例举法规制了不同类型的收入确认标准,具体差异详见其他章节,此处不再赘述。对支出、成本、费用和损失而言,税法进行了详细的规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可见会计政策的变更,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追溯调整会计期间的当期所得税费用或应纳所得税。(见表1)

(三)会计政策变更结果的影响差异

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当期所得税=当期应交所得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所得税税率;递延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以前会计期间的交易或事项时,按追溯调整的交易或事项是否影响损益,进而是否影响被追溯调整会计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或所得税费用分为:

1.不影响追溯调整期的损益,不影响追溯调整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影响所得税费用。此种情况下,说明无需调整。

2.影响追溯调整期的损益,不影响追溯调整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影响所得税费用,根据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差异分析可知,此类情况在实务中比较多见。

3.影响追溯调整期的损益,影响追溯调整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影响所得税费用。此种情况可能出现两种结果,追溯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比调整前少,实务中税务局不会退税或抵交;如果追溯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比调整前多,纳税人需要按被追溯调整期的税率补缴税款,无需缴纳税收滞纳金。

也可按追溯调整的交易或事项影响损益或所得税费用的作用方向,分为:

1.利润调增,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进而所得税费用增加;

2.利润调增,当期所得税增加,进而所得税费用增加;

3.利润调减,递延所得税负债减少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进而所得税费用减少;

4.利润调减,当期所得税减少,进而所得税费用减少。此种情况下,法理上企业可以申请办理多交税款退税,但税务局一般不会退税或抵交,不过企业可以尝试,需要大量沟通协调工作。

二、前期差错更正准则与税法差异处理

前期差错更正,会计准则按照重要性原则,对重要前期差错和不重要前期差错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税收征管法》第25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法申报。可见我国的税款确定法律制度,立法遵循了纳税人不会出现申报不适当情况的假设,没有针对申报不当时的专门处理程序,当纳税人申报不当时,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依职权予以最终确定,使得申报税款和实际税款保持一致。在此情况下,纳税人往往被认定为偷税,而遭致罚款的涉税风险很高。

企业所得税是严格按照纳税年度征收的,考虑税率的变化、定期税收优惠和亏损定期结转等情况的存在,企业在前期差错的更正时,遵照下列规定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进行税务处理:

第一,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企业调整账簿和会计报表,无需再调整以前年度的纳税申报表。

第二,税务部门查出的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应按被查出年度的适用税率补征所得税。可见,对于查出的以前年度的涉及损益的差错,不管甚么差错,一律并入差错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第四,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对于差错期原认定为亏损的,应重新确定由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对于差错期原为盈利的,需要对差错额计算补缴税款。与此同时,会计上已调整至发现期损益的金额,应作相应的调增或调减处理,即原更正差错的结果为增加发现期利润的,应调减发现期所得;原会计更正结果为减少发现期利润的,应调增发现期所得。

第六,企业已提并作纳税调整的各项准备,如因确凿证据表明属于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并已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的,可作相反纳税调整。

【参考文献】

第7篇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 税法 关系 差异 根本原因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关系

(一)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质量的保证是税法目标实现的基础

税法的主要目标是利用其统一的税法体系,规范国家和企业的分配方式,理顺分配关系,通过征税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调节经济运行。但税款能否及时、准确、足额地缴入国库,与会计准则所要求的会计信息质量与会计核算关系较大。而会计准则的目标恰恰就是为了统一会计核算标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满足各方面包括税务部门在内的需要,保护有关方面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证税法目标的顺利实现。因此,我们从这个角度完全可以说,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质量的保证,是税法目标实现的基础。

(二)税法对会计准则的制定产生一定的影响

税法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等特点,具体表现为任何纳税主体都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的规定,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弹性或调整。而会计准则相对于税法而言,则具有适应性、灵活性和信息真实性等特点,会计上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标准有些和税法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标准不同,但会计准则的制定必须考虑税法对收入与费用处理标准的规定,尤其是在会计实务操作中,需要充分体现税法的要求。在税收征纳上,对于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事项,只能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相关调整,不允许会计准则与税法相背离。税法客观上对会计准则的制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服务的对象有着内在的一致性

会计准则服务的对象是企业,是为企业的所有者服务,更好地保护所有者的权益,使得企业的资本在保值的基础上产生增值,以达到利益和效益的最大化,进而也扩大了税源。而税法服务的对象是国家,是为了保障国家的税基和税源,税收筹集的资金用之于国家基础设施的建设,为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每个纳税人都属于公共利益服务对象的组成部分。所以,会计准则与税法归根结底都是共同服务于所有者的根本利益,因而两者服务的对象有着内在的一致性。此外,税法在确定税务机关征税权力和会计主体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相应地规定了税务机关必须应尽的义务和会计主体应该享有的权利;税法不仅是税务机关征税的法律依据,而且也是会计主体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类型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即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与暂时性差异。

(一)永久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指在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该种差异在本会计期发生,但不会在以后各会计期转回。它遵循的是收入费用观,具体表现为可免税收入(如企业购买的国债利息收入;企业从国内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若两企业缴纳所得税的税率相同时,则这部分投资收益不再缴纳所得税)、应纳税收入(如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不可抵扣的费用或损失(如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非公益性的捐赠支出、各种违法违规罚款等)以及加计扣除的费用(如研究无形资产时的费用化支出)等四个方面。这四个方面又可归结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作为税前会计利润的收益和可在税前会计利润中扣除的利润或损失,但其不作为计算应税所得的收益和不能在应税所得前扣除的费用或损失;第二类是不作为税前会计利润的收益和不能在税前会计利润中扣除的费用或损失,但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作为收益和可在应税所得收益扣除的费用或损失。

(二)时间性差异

时间性差异是指在一个会计期间产生而在以后一个或多个会计期间转回的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按其对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的影响不同又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会计收益大于应税收益而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时间性差异,具体又体现为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会计准则规定,在会计报表上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按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确认为应税所得(如投资企业从国内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当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大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时,会产生应纳税时间性差异);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按会计准则规定,在会计报表上于以后确认为费用或损失,但按税法规定可以从当期应税所得中扣减(如会计准则与税法对某项固定资产分别采用直线法、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会产生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另一类是因会计收益小于应税收益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时间性差异,具体又体现为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会计准则规定,在会计报表上于以后期间确认收益,但按税法规定需计入当期应税所得,从而产生可抵扣时间性差异;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按会计准则规定,在会计报表上确认为当期费用或损失,但按税法规定待以后期间从应税所得中扣减(如企业的产品质量保修费用,会产生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三)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表内的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它遵循的是资产负债观。资产、负债账面价值的确认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而其计税基础确认的依据是所得税法。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在未来会计年度内,当该资产收回或该负债清偿时,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会计上对所确认的资产而言,意味着该资产的账面价值在未来期间将以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的形式收回,对所确认的负债而言,意味着该负债的账面价值在未来期间将通过含有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企业予以清偿,当经济资源在未来流出企业时,可以将该部分或全部金额在晚于负债确认期间的某个期间在确定应税收益时抵扣。因而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或该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时,应税经济利益的金额将大于计税时应该允许抵扣的金额,这个差额就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反之,当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时,它们之间的差额就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涵盖了所有的时间性差异,但时间性差异不对等于暂时性差异。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根本原因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

会计准则是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出发,对财务报告编制主体即经营者会计行为的规范。制定企业会计准则的目的是规范企业的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约束财务报告编制主体向投资者、债权人等说实话,提供有用的信息,使投资者能根据财务报告的分析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而税法是从国家的利益出发,对纳税主体的涉税行为进行规范。制定税法的目的是为了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国家税源的安全、完整与及时。由于两者的基本出发点与目的不同,必然导致两者在设计和制定的层面、内容上存在差异。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遵循的原则不同

会计准则关于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中,规定要遵循诸如客观性、相关性等八个方面的基本原则,尤其重视谨慎性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因此,会计准则对收入依据其经济实质予以确认,对成本费用依据会计人员的主观估计予以确认。而税法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维护法的客观性、严肃性的国家调控途径之一,其计税依据必须是客观的、唯一的,因此,它不能带有主观性和不确定性。税法对收入的确认侧重于经济业务社会价值的实现,对费用的扣除要求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税法虽然也遵循一些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但是基于税法坚持的法定原则、收入均衡原则、反避税原则等,在诸如谨慎性原则等会计基本原则的使用中又与其有所背离。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确认与计量的标准不同

1.在确认标准方面。虽然会计准则与税法都是以权责发生制作为确认的基础,但是两者的标准不同。会计准则对收入、利得与费用、损失的判断标准对等,收入确认已收、应收,费用确认已付、应付,而且会计准则的确认还需遵循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性、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原则等修订性原则。对资产和负债采取双重确认标准,即既要符合它们的定义,又要符合它们的确认条件,这样才能确认相关资产与负债。而税法对收入、利得与费用、损失的判断标准不对等,收入侧重已收、应收,费用侧重实际支付。税法的权责发生制合理标准更多地依赖于合法性与确定性。因此,支出是以实际发生为标准,收入以合同约定为标准。同时,税法对权责发生制还需通过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来修订;而会计准则就不再以此原则作为确认费用与资产的判断标准,它是以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作为判断资本化的标准,即能够资本化的支出就属于资产,不能资本化的支出就属于费用。两者确认的标准不同,必然导致两者产生差异。

2.在计量标准方面。会计准则规定了五种计量属性,即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各种计量属性的适用对象取决于交易事项的经济特征。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要求适度、谨慎地使用,体现在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投资性房地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租赁等少数具体会计准则中。除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外,其他计量属性在运用中均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存在着不确定性。而税法则出于减少不确定性,在计量中主要使用于两种计量属性,即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收入应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其金额;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两者计量属性不同,必须导致两者产生差异。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和不断完善,在当今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相互影响、相互切磋、互为启发,有着天然的互动协作关系,在共勉互励之中延续各自的发展轨迹。如何正确处理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课题。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进一步扩大,是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与税法体系逐步独立完善的体现。深入发掘和分析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根本原因,有利于对两者的差异进行协调,合理地纳税,同时又有利于简化会计核算的手续,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参考文献:

[1]崔艳辉.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一般关系及相互影响[J].商业经济,2009,(11).

[2]杨挺.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研究[J].会计师,2013,(1).

[3]汤颖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D].南昌:江西财经大学,2009.

[4]牛倩.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D].北京:中央财经大学,2008.

[5]张煜鑫.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协调性研究[D].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11.

[6]刘永泽,傅荣.高级财务会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7]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会计准则与税法研究所编著.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差异及分析[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8]安永生.新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及影响[J].商业会计,2008,(9).

第8篇

【关键词】会计准则;税法;关联方

在会计规范的发展初期,会计与税法几乎不存在差异,会计基本是是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规范。但是,随着经济发展,会计与税法的不同作用越来越明显,也使得会计与税法的分离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本文以关联方及其交易为例,分析关联方定义、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方面,现行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存在的较大差异,这对会计与税务的实务工作者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联方定义的比较

我国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明确提出了关联方认定的基本标准,即: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在很多情况下,两方或多方是否构成关联方,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提出了三条标准,即“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当一方拥有有另一方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在关联方的内容上,会计准则涉及的关联方有:该企业的母公司;该企业的子公司;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该企业的合营企业;该企业的联营企业;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法并没有专门定义关联方,仅以举例的形式来说明关联企业,即: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可以看出,与会计准则使用的关联方概念不同,税法使用的是关联企业概念,没有将个人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涵盖在内,范围偏窄,不利于税收监管。

与会计准则更强调实质重于形式不同,税法在界定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主要以持股比例进行确定,且持股比例的标准与会计准则的数量标准略有差异。税法规定的关联方,是指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拥有或者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者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理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特许权力才能正常进行;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由另一企业控制或供应;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由另一企业控制;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的关联关系,包括家属、亲属关系等。从关联方的内容上看,会计准则与税法有以下方面的差异:税法所指的股份是否包括非表决权股份没有明确说明;对于控制股份没有达到25%但实际上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是否应视为关联企业,税法没有解释;会计准则规定当一方拥有另一方20%或以上的表决权资本时一般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可认定为关联方,而税法认为应该拥有25%或以上,才视为关联企业;会计准则没有把借贷资金比例当作认定关联方的标准,而税法有此规定;会计准则和税法均未考虑潜在关联方。

二、关联方交易类型的比较

我国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发讲解指出,凡是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均认定为关联方交易。会计准则认定的关联方类型通常包括以下各项: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税法规定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类型及其内容主要包括: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商标、牌号、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有价证券的买卖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等。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关联方交易及认定方面存在以下差异:税法将关联方交易确定为关联业务往来,将非业务往来排除在关联方交易之外,而对于什么是业务往来,却没有明确;会计准则将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作为关联交易的一种类型,而税法未将此列为关联交易;税法更多地关注企业之问是否按照公平交易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这对于税收监管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而这一点是会计准则所不具备的;会计准则在认定关联方交易时,考虑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重要性原则,税法却没有提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这一原则也应是税收监管中应该把握的一个重要原则。

三、关联方交易定价的比较

我国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没有专门提到关联方交易的定价问题,但根据财政部的《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单独设置“关联交易差价”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这部分差价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税法对关联方交易定价做出如下规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通过比较分析,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关联方交易定价上主要存在以下差异。对关联方之间承担债务和费用问题,会计上将关联方之间一方为另一方承担的债务(非债务重组)计入营业外支出;被承担方应按承担方实际为其承担的债务计人资本公积。将关联方之间一方为另一方承担的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被承担方按承担方实际支付的款项,计入资本公积;而税法是将承担债务和费用的一方发生的费用视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看待,不得在税前扣除,将被承担债务和费用的一方所被支付的费用和债务视为获得的捐赠收入,应计缴所得税。此外,税法还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不得提取坏账准备,也不得确认为坏账(法院已宣判企业破产的债权损失除外);而会计制度规定,关联方之间只是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可以部分计提坏账准备,如发生损失也可以列支。

四、关联方披露的比较

我国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企业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披露的问题区分母子公司和其它关联方关系。当存在母子关系时,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对于非母子关系的关联方,当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准则还要求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包括: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会计准则还规定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相对而言,企业所得税税法的规定要简单很多。税法规定,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税务机关据此判断企业的关联方交易是否基于市场价格进行,并分析是否需要按照一定的方法进行重新调整。

通过比较发现,会计准则对关联方披露的信息非常丰富,且贯彻了重要性原则,而税法不管金额大小、关联方类型,均要求披露。

五、结论

本文从定义、交易类型、交易定价、披露等角度全面比较了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税法关于关联方的差异,这些差异,将不可避免增加纳税人的纳税调整成本,也将增加会计信息使用者使用财务报表信息的难度。虽然税法与会计准则具有不同目标而在具体规定方面需要有所差异,但是,缩小两者不必要的差异,对降低企业会计和纳税工作成本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S].2006(2).

第9篇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

(一)企业资产确认与计量的协调

首先,《小企业会计准则》简化了原来小企业会计的计量,将旧准则中小企业的资产普遍采用历史成本的计量方式,以及公允价值计量的方式取消。通过对应用税法中的确定性原则,得出市场行情对企业所持有资产并没有任何影响,小企业继续使用历史成本的计量方式,在资本成本会计处理方面实现与税法的协调。

其次,在我国税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企业要提取准备金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提取准备金,除金融企业之外,其他企业不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准备金。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小企业的资产要求不再按照成本计量的要求做资产减值的准备,企业资产的实际情况参照了税法中的相关规定并与之统一。一旦企业账目中应收款项中出现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款项,并不进入提坏账的准备,可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中。

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小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时通常会使用年限平均法,年限平均法能够在折旧的过程中起到一定的优势作用,小企业的固定资产会因技术方面的改变而受到影响,这样会加速折旧的速度,我们可以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以及年数总和法来进行解决。根据小企业固定资产的数额以及使用情况,结合税法的相关规定科学的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以及预计净残值。在新准则与税法的规定中,我们还可以发现有关于资产折旧的方法以及固定资产在最低折旧年限已经趋同。比如,在新准则中规定小企业所在的房屋已经使用23年,那么小企业的资产摊销日期就定为可供使用时一直到使用或者出售的时间为止。一旦有相关的合同规定了小企业所使用房屋的年限,那么必须按照合同中所规定的年限进行处理。小企业不但不能够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并且无形资产的分摊期不能低于10年。新准则和税法在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方面的规定是完全相同的。

最后,在《小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中,要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的投资情况采用不同的成本法或者权益法。在新准则中,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办法上与税法完全一致,长期股权投资一律使用成本法,在取得股利时应当算为当期的投资收益,但是要权益法就必须对投资收益进行处理,并将企业所得税法中存在差异,通过纳税进行调整。

(二)费用与计量的确认

在新准则中有关于小企业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费用处理的问题,也与税法的规定保持一致,一旦小企业在生产生活的过程中出现了维修问题,那么维修的费用必须以固定资产使用中的对象为基础,并计入企业的资产成本以及当期企业的损失收益当中。除修理费用之外,企业的制造费用、管理费用以及销售费用这些与税法中的规定也趋于一致。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一)时间性差异

新准则与税法规定的时间性差异体现在确定收益的费用不同,以及企业在生产中损失时间的不同,进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以及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十分相同。在《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改造时所遵循的方法就是最大限度地与税法进行协调,甚至趋同。这样不但消除了会计核算的差异,也消除了企业所得税时间差异。这主要表现在,小企业在对资产进行整合时,使用统一的历史成本计量方法,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及折旧方法与税法所规定的内容完全一致,使得收入费用的确认以及计量方法与税法趋同。

即使新准则和税法在很多方面已经完成了协调,但是二者总归是两种不同领域的两种规范制度,两者之间存在的时间性差异表现为小企业在收到与资产相关以及用于补偿的相关费用时,或者在领取政府补助的过程中,新准则要求企业确认其收益,但是税法的要求有所不同,当企业收到政府的补助时,必须要一次性计入当期的收入当中。

(二)永久性差异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小企业在应对应收款项、存货、短期投资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终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对资产减值处理的差异进行分析。企业在进行短期投资的过程中,要计算期末计价的成本与市价相比,二者之间的价格谁更低。一旦成本高于市价时,就需要为短期投资跌价开始准备。但在税法中规定,没有经过核定的准备金不允许在缴税之前将其扣除。

在某些情况下,按照新准则的规定企业日常收人中的“不确认收入”以及“冲减收入”可以不作为企业收入,可以不缴纳税款。但是税法对于这部分收入就需要征税。按照新准则的规定,企业利息的支出、员工工资的支出以及企业的工会经费支出等支出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利润时,将这些支出扣除,但是税法与新准则规定的并不相同,税法只允许扣除税法规定范围内的企业支出以及费用,并且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可以在企业纳税前将其扣除。

第10篇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按投资阶段划分,主要表现在:(1)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计量与计税基础的差异;(2)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与税法规定的差异;(3)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的成本计量与税法的差异;(4)长期股权投资处置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本文结合投资类型、按投资阶段将长期股权投资准贝屿税法差异进行比较研究如下。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分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种情况。其中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进一步区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两种情形处理(见图1)。

明确含义: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成本是指按会计准则财务入账的账面价值;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是指处置投资时允许税前扣除的成本;正确界定两者的差异,是计算股权变动、后续计量或处置投资所得的基础。

(一)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1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初始计量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会计处理:《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价值之间的差额,列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额的,调减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按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列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额的,调减留存收益。

税法规定: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按为取得该项投资所支付的全部代价(包括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所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以及支付的所得税外的相关税费)确定。

差异比较:二者的差异是会计成本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投资方享有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确认会计成本;计税基础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以取得该项投资所支付的全部代价确定(非现金资产作为对价投资的还涉及缴纳流转税)。

相同点:同一控制下企业发生的资产评估、审计等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会计记入管理费用;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咨询费、评估费等在发生的当期据实申报扣除,二者规定是一致的。

2 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初始计量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差异

会计处理: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购买方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之和(其中,支付非货币资产作为对价的,在购买日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产处置损益,列企业合并当期利润表)。

计税基础:税法规定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按取得该项投资所支付的全部代价(包括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所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以及支付的所得税外的相关税费)确定。但不包括自被投资方收取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比较结论:对比可见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会计成本基本相同;企业为投资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调研费用等不计入投资计税成本,其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

局部差异为:投资准则规定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等)计入投资成本。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咨询费、评估费等在发生的当期据实申报扣除(列支当期损益)。

(二)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初始计量成本与计税基础差异

1 以支付现金方式、投资者投入的、以债务重组方式、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是一致的

(1)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购买价款包括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如果所支付价款中含被投资单位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作为应收项目核算,不构成投资成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作为计税基础。可见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初始计量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是一致的。

(2)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初始计量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均是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除外)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或计税基础。

(3)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债务重组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均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债权人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将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

(4)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的计量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因发行权益性证券不收取税费,所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

2 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有一致的部分,也有不一致的部分

(1)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在公允价值模式下,会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税法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换取其他资产,换入投资的成本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二者规定是一致的。

(2)采用成本模式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是不一致的:在成本模式下,会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量,不确认收益;税法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换取其他资产,换出资产需视同销售调整应纳税所得,未来处置该项投资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按计税基础(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扣除。

二、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进行划分,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核算。但所得税的处理方法是不考虑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的。

(一)长期股权投资后续成本法核算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准则规定: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按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时调整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企业确认为投资收益。如被投资方宣告分配的金额超过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时,冲减投资成本。

税法规定:在持有期间除追加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不变。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确认时间为当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之日,投资方确认股息、红利所得;当被投资方宣告分配的金额超过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时,会计上冲减投资成本,但计税基础仍按初始计税基础确定。

比较结论:按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会计上确认所得(投资收益),如被投资方宣告分配的金额超过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时,冲减投资成本;税法规定计税基础仍按初始计税基础确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即不确认所得。

(二)长期股权投资后续权益法核算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差异

1 投资收益确认的基本规定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准则规定:企业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按照应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份额,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按照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由被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税后利润分配投资企业不确认所得。当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利润时,投资方确认股息所得,并对该项股息所得按税法规定予以免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收益税法不确认所得,也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比较结论:在权益法核算下,投资企业按应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份额,会计确认所得,税务不确认所得;被投资企业分配利润或股利时,会计上冲减投资账面价值,但税法规定计税基础不变化,收到分配利润或股利免企业所得税。期末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金额从利润总额中扣除。

2 投资亏损确认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准则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净亏损投资企业确认为投资损失,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企业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企业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按以上述顺序相反的方向处理,恢复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税法规定:税法允许确认的投资损失,仅指股权转让和清算等股权处置发生的损失和投资发生的实质性损害,对被投资企业经营过程发生的净亏损不确认投资损失。

比较结论:在权益法核算下,投资企业按应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亏损份额,会计确认损失,税务不确认损失。即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时,投资方应分担的金额不得在税前扣除。年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经营性投资亏损金额做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利润额。

3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在会计期末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当投资未来可收回金额小于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税法规定:投资方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比较结论:准则允许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税法不允许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对按会计准则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期末纳税申报时做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利润额。

4 投资收益按公允价值确认的特殊规定与税法差异

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在确认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按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并对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税法规定: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税法规定投资方不确认所得或损失,与准则规定完全不同。

比较结论:投资企业在确认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按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确认,对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税法规定投资方不确认所得或损失,也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5 被投资企业除净损益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与税法的差异

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除净损益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享有或承担的金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对应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

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只有在处置时才确认所得或损失除非追加投资或处置部分股权时改变计税基础,否则投资的计税基础按初始投资成本确定。

比较结论: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除净损益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时,准则规定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不变,二者完全不同。

6 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差异

准则规定: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企业确认为借记应收股利,同时贷记长期股权投资

损益调整。如被投资方宣告分配的金额超过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时,冲减投资成本,即借记应收股利,同时贷记长期股权投资

初始投资。

税法规定:因长期股权投资只有在处置时才确认所得或损失;除非追加投资或处置部分股权时改变计税基础,否则投资的计税基础按初始投资成本确定。

比较结论: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准则规定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但税法该投资的计税基础不变,免征企业所得税。与准则规定完全不同。

7 被投资企业分配股票股利的处理差异

准则规定:被投资企业分派的股票股利,或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企业不做账务处理,但于除权日注明增加的股数,反映股份的变化。

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资本),按照先分配,再投资的方式进行税务处理。居民企业按股本面值确认所得,同时予以免税。被投资企业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资本),税务作为追加投资处理,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

比较结论:被投资企业分派的股票股利或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准则规定投资企业不做账务处理,即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不变;但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资本),按照先分配,再投资的方式进行税务处理,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并且居民企业按股本面值确认所得(同时予以免税)。

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一)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的会计处理

1 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追溯调整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出取得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如果原取得投资时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取得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反之,即原取得投资时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取得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

对于新追加投资取得的股权部分:如果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反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变为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时,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相应比例减少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对于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按新的持有股权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与(1)相同:如果原取得投资时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取得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反之,即原取得投资时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取得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

2 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的会计处理

因追加投资将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投资的,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调整为最除取得成本。

因减少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以转换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成本法核算基础,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的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调整原来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为:初始投资计税基础+本期追加投资计税基础本期处置股权的计税基础。但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不确认投资所得,也不确认投资损失。

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就是以后处置该项股权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计税基础。

(三)差异比较

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需重新确定投资成本,需重新确认留存收益或当期收益。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对追加或处置的投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但不确认投资所得,也不确认投资损失。纳税申报时将会计因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计入损益的金额做纳税调整。

四、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一)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部分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该项投资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其处置部分的成本,并按相应比例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和资本公积项目。

(二)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收益或损失的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税法指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不同)后的余额;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损失而发生的股权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具体执行为:当年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能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出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连续5年结转仍不能全部扣除的,准许在第6年一次性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转让投资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差异比较

会计准则所指的股权转让收益,是转让股权价款与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税法所指的股权转让收益,是转让股权价款与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的差额。因为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往往不一致(见前文),所以会计和税法上对于股权转让收益的确认金额是不一致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要将会计上确认的股权转让收益对利润的影响因素扣除后,按税法的口径重新计算。

五、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税收法规在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续投资计量、投资核算方法转换、投资处置各个环节均存在较大差异,需要企业全面掌握政策,既要利用好国家政策,享受政策的优惠措施,又要在各个环节执行准则和税法,不漏交税款,对企业会计和税务征收都是一道难题。

综合前文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税收法规具体差异内容分析,将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税收法规比较结论归纳见表1。

(二)提出建议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税收法规差异很多且复杂,对企业会计和税务征收都是一道实践难题,需要企业会计人员全面掌握准则和税收政策,做到既要利用好国家政策,享受政策的优惠措施,又要在各个环节执行准则和税法,不漏交税款;为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双重利益,针对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税收法规差异,提出建议如下:

(1)企业组织会计人员全面学习投资准则和税收管理制度,收集税收制度,逐项列出异同,全面准确掌握投资准则和税收管理制度的差异。对企业的投资除正常设置投资账务核算体系外,必须建立投资辅助管理台账和专项档案,否则做到不漏缴或多缴税款是很困难的,对于大型企业需要设立税收会计岗位。

(2)税务征收人员系统掌握对企业投资有关的税收制度,并对企业进行指导,减少企业漏交税款或未享用国家的优惠政策。特别对于经济变革时期,新建立企业不断增多,小型企业不断出现。这些企业因成立时间短或规模偏小,很难设专门税收会计,容易出现因对政策掌握不全面,造成漏交税款或未享用国家的优惠政策情况,对其加强税收指导尤为必要。

(3)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投资准则和税收管理制度,出台指导性规范和系统的管理方法、列出对比差异,便于税务部门征收管理和企业熟悉具体政策。

第11篇

[关键词]会计准则 税法 差异

一、新会计准则的基本内容

1 关于财务报告目标

基本准则明确了我国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并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2 关于会计基本假设

基本准则强调了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会计为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为会计基本假设。

3 关于会计基础

基本准则坚持了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4 关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基本准则建立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体系,规定企业财务报告中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满足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5 关于会计要素分类及其确认、计量原则

准则将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项,同时对有关要素建立了相应的确认和计量原则,规定会计要素在确认时,均应满足相应条件,会计要素的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

6 关于财务报告

基本准则明确了财务报告的基本概念,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和应反映信息的基本要求等。

二、新会计准则的特点

1 关于合并财务报表

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相比,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所依据的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变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确定更关注实质性控制,因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再考虑股权比例或重要性。这一变革,对纳入合并范围的主体及合并利润将产生较大影响。

2 信息披露更加透明

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将提高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使用价值,增强上市公司业绩的可预测性。《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要求上市公司分别披露业务分部报告和地区分部报告,并将其中的一种方式作为主要报告式,另一种方式作为次要报告形式。对于主要报告形式,企业需要披露分部收入、分部费用、分部损益、分部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等信息;对于次要报告形式,企业需要披露分部收入和资产总额等信息。但由于新会计准则更强调公司的会计政策能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并赋予企业很大的调整会计政策的权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投资者分析信息的难度。

3 清晰地界定了会计信息可靠性与相关性的关系

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是对会计信息应具有的质量标准所作的具体描述和要求,是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评判的最一般和最基本的依据,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主要包括有用性、可靠性、相关性、及时性、可比性、一致性、可理解性等,且基本上已达到认识上的趋同。但是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孰轻孰重的问题还没有形成共识,特别是对会计信息的主要特征――相关与可靠性的关系问题,学者们形成了两派,一派认为相关性先于可靠性,另一派认为可靠性先于相关性。

4 创新性地定义了会计要素

我国新基本准则中关于会计要素的定义具有新意,它用“经济利益的流动”作为主线,贯穿于六项会计要素之中,避免了会计要素定义之间的矛盾,使要素有机联系起来。我们可以将六项会计要素理解为:资产为“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负债为“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实义务”,所有者权益为“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收入为“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费用为“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利润为一定会计期间属于收入的经济利益流入扣去属于费用的经济利益流出的净额”。

5 新准则更加真实、完整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会计政策比较灵活,要求会计人员进行大量的职业判断。会计政策选择的权利在企业,但责任也在企业,如果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未能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企业应负相应的责任,这也是安然事件后国际会计准则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即会计处理的权利和责任均由企业承担,强化管理层责任。对此,新准则要求管理层应在财务报告中作出“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就是管理层要承诺所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新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

1 资产减值的新准则与新税法处理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对可能发生的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

期不得转回。资产处置、出售以及对外投资等情况除外,而上述规定仅适用于长期资产,流动资产的减值准备仍然可以转回。新税法规定未实现的未经核定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

2 固定资产后续计量新准则与新税法的处理

新准则规定: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资本化,否则计入当期损益。新税法规定:对于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已提足折旧的,按尚可使用年限摊销;租入的固定资产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摊销;除上述情况外改建的固定资产应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对于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支出金额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支出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3 内部研发无形资产新准则与新税法的处理

新准则规定:研究阶段支出费用化,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资本化条件为技术上具有可行性;有完成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有用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而计入当期损益的,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下新准则与新税法的处理

初始投资成本调整,新准则规定: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部分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四、新新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协调

1 开展会计与税法相互协调的理论研究

近几年来,对会计与税法分离的研究日益受到重视,但对两者协调的研究却很少。这里的协调,是指要正确认识两者的区别和联系,把握好分离或统一的“度”,既不能因为两者的目的,原则等不同,而片面追求或夸大两者的差异,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也不能因为两者存在紧密联系,而无视两者的差异,回复到“税会合一”的传统模式。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重视和加强对会计与税法协调的目标、模式、原则和方法等的理论研究,以促进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发展和完善,并为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的协调提供深厚的理论基础。

2 从宏观领域加强对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协调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陆续颁布,在会计原则和处理方法上发生显著变化,对会计利润及应税所得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导致两者之间的差异性增强。因此需对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和税法进行审视,找出相互不适应的方面,并加以研究,以便协调,而不是单纯满足某一方面的需要。为此,会计制度的制定者(国家财政部)和税法的制定者(国家税务总局)应加强沟通与合作,通过适度协调,将纳税调整事项降至最低限度。

第12篇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着不少的挑战,会计制度和税法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发生了很大变革。理应做出适当的调整,使二者相互协调,为企业更好地发展提供保障。

关键词 :企业会计制度;税法差异;税务风险

一、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性

(一)原则上的差异

企业会计与税法在原则上的差异分为四种,分别是:权利与责任发生制的差异;重要性原则上的差异;谨慎性上的差异和轻视形式的差异。其中,权利与责任发生制的差异性主要表现在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的时候,要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尽管如此,会计估算时仍然会由于权责制的大量会计估计,造成税法上的不承认现象;在重要性原则上,会计是根据经济业务所得利益来制定相应的会计程序,由于税法并不承认这一原则,使得二者在此差异性颇大;谨慎性上的原则,会计制度在面临企业的诸多不确定因素时,给予适当的预计和估算,对一些风险可以进行风险准备,但税法并不支持这一行为;轻视性原则,它的主要表现在重视实质而忽略形式,在企业的融资上,会计制度主要是交易与业务的实质进行,前提是有法律制度作为依靠,税法对其的否定主要是将其制度的形式分开对待,分别缴纳各项税用。

(二)项目规定差异

项目规定差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收入差异,由于会计与税法在原则上的差异,使得二者在收入和成本的项目上产生差别。会计制度在企业的规划中规定,收入指的是企业在生产商品、销售商品和对资产使用权的让渡上所获得的经济总收入,除去企业商品在生产时所消耗的劳务费用、商品在销售时所付出的流程费用。税法对于企业的收入情况则是区别对待,基于税法政策的不同,对企业不同的应税收入进行简单的划分,所产生的应缴税收超出了会计制度估算。其二是成本费用上的差异,企业成本上的费用主要是指企业在生产与销售产品时,扣除生产的费用,最后所得的经济利润。而税法中所明确的成本主要指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所申报的产品销售和生产商品,以及资产转让的成本等,这超出了与企业预算的成本。

二、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协调

(一)严格执行会计制度的规章程序

在会计制度的估算中,由于估算过多或者其他的风险因素,导致会计要素背离了实际的预算,在这一过程中,如果擅自调整会计的估算,会对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企业对于税收的缴纳原因也不甚了解。所以严格执行会计制度的规章程序,在税收预算发生变化时,能够针对估算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最终企业可以通过会计的要素对此有章可循。年终纳税调整是解决会计制度在进行估算时,税法与其产生差异进而缩小差异的有效方法,但前提是严格遵守了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处理方法的选择

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协调,关键要注意两点。一是严格按照规定中的依据进行操作。会计与税法之间存在的差异性是企业生产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差异,使二者相互协调是企业更好发展的重要保障。二是备选方案的合理摊销。企业开办费的摊销是有期限的。企业可以进行一次性摊销,也可以与税法进行协调,增加备选方案,与税法规定相一致,小型的企业可以以企业自身发展的情况对此做出选择。

三、企业税务风险防范措施

(一)依法纳税理念的树立

众所周知,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依照法律和规定,依法进行收税,税收是国家满足社会生存与发展的需要,这是任何社会形态都无法避免的问题。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相关的税务,依法纳税观念的树立,能从根本上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首先,企业要进行相关的统筹,会计制度在这过程中起到辅作用,帮助企业理清纳税的内容;其次在规划上,企业要联合各部门进行明确的规划,使纳税的过程规范化,减少纳税预算失误;最后,在纳税的管理上,要严格进行,相关人员明确自身职责,对税收的统筹进行规范化的操作,使企业的税收得到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审核,减少税务风险。

(二)调整纳税和核算规范

调整好纳税是企业进行依法纳税的首要前提,核算不规范的现象使得企业要面临税务上的风险,纳税调整是以税收法规为前提,对企业的利润所的所进行的调整,当会计制度于税法不协调或者不一致的时候,理应以会计制度为前提,进行相关的核算,在缴纳税务的时候再进行调整。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性在不断增加时,企业应在申请纳税报表时,进行严格的纳税调整,假如企业在进行纳税的申报时,忽视了纳税的调整,导致少缴纳税款的现象,税务机关将会对此进行相应的惩罚。

(三)完善内部控制,把握差异性

在内部控制上,企业要合理进行完善,一方面要提高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各部门相互联系且相互监督;另一方面要不断加强企业员工的风险意识。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要求企业在进行传统的财务监督体系的同时,引用科学先进的现代化管理知识,建立一个操作严谨、控制严密的企业内部财务信息组织系统,这样,能从根本上杜绝税务风险的隐患。

(四)加强企业部门、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对科学技术和资金技术的投入,科学技术以其强大的影响力时时刻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在企业的发展中,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沟通渠道至关重要。为了防范税务的风险,对内,企业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尤其是会计部门,在财务上出现账单不清或者财务不明的情况,要联合对账,检查财务的去向,在申请税收报表前及时解决相关的问题,避免企业因此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及时了解有关税务的最新情况。及时了解税务机关的最新最全面的税收法规,有利于企业据此合理调整应缴纳的税收,加强企业与税收机关之间的联系,争取准确得理解税收的具体内容和规范,尽可能的与税收机关的制度相一致。尤其是企业在重大事项的投资和决策上,对于不能够完全理解的税务问题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了解,采纳税务机关给出的合理建议,最后确保企业能够诚信并依法进行税务的缴纳,维护企业自身合法的权益,有效防范税务风险,使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结束语

企业若想得到更好的发展,在面对体制化的改革和挑战机遇时,应牢牢抓住,创新企业的发展模式,依据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做出一系列合理的举措改善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性,使其二者协调发展,为企业的发展提供重要保障和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