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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年度报告

时间:2023-01-01 05:43:0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部门年度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部门年度报告

第1篇

一、年度报告制度的创意和设立

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提出“在全国检察机关建立职务犯罪发生情况、发展趋势和预防对策综合报告制度”。半年之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开幕前,向浙江省委报送了《2009至2010年度我省职务犯罪发生情况、发展趋势和预防对策综合报告》,这是全国第一份省级检察院年度报告。2011年12月,高检院出台了《关于实行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年度报告的内容和形式、撰写与呈送、落实与运用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至此宣告全国检察机关年度报告制度的确立和年度报告工作的广泛开展、全面推行。

2010年2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下发《北京市检察机关2010年业务工作要点》,首次提出“制定职务犯罪预防报告,分析犯罪规律和特点,积极向党委、政府等提出预防对策建议”,其中提出“制作职务犯罪白皮书”。当年,北京市院开展了“职务犯罪趋势预测调研”,通过对北京检察机关2000年-2009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近年来北京市纪委和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的举报线索以及对“北京市反腐倡廉工作”开展民意调查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归纳职务犯罪发生的行业、领域、类型、人群等特点,分析影响其发生发展的经济、政治、文化、政策、人文等因素和社会背景,总结其发生发展规律,对北京地区职务犯罪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在此基础上,北京市院于2010年底制作了《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报告》。2011年、2012年,北京市院均及时向北京市委提交了当年度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报告,并先后得到了时任北京市委书记刘淇和现任北京市委书记郭金龙的批示重视。

二、年度报告制度的目的和要求

按照高检院《意见》要求,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的指导思想是“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客观分析职务犯罪发生发展变化趋势,深入剖析引发职务犯罪的成因,提出具体有效的防治对策建议,及时报送党委、人大、政府和纪委、政法委及有关部门,推动形成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合力,为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出积极贡献。”简而言之,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提交年度报告的目的是“反映情况、影响决策、争取支持”。“反映情况”,就是要客观、准确地反映本地区、现阶段职务犯罪的发案情况、特点规律、原因和发展变化趋势,以及职务犯罪举报情况、民众对职务犯罪感知情况、社会舆情动态等,以有利于党政领导整体把握本地区现阶段职务犯罪发展的态势。“影响决策”,就是要深入研究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体制原因、机制漏洞以及政策、法律、制度和社会管理层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寻求解决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办法,提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体制机制改革、政策调整、制度健全、法律完善和社会管理创新等具有全局意义的防治对策,有利于党政领导以决策方式将检察机关提出的惩防对策建议转化为具体的防控措施,推动形成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合力。“争取支持”,就是要通过对一段时期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的梳理分析,全面审视检察机关取得的成效和经验,以及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不足,有利于党政领导更多地理解、重视和支持检察机关的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更好地实现检察机关职能作用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实际开展年度报告工作中,应注重把握三个结合。

一是侦查和预防相结合。与检察机关每年提交各级人大审议的工作报告不同,年度报告是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专题报告,要体现专门性,与检察机关作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构的法律定位相一致。因此,实践中要通过侦查和预防部门“侦防一体”的有效运作,实现检察机关办案资源和预防资源有机整合,并通过年度报告的成果来增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整体效能和综合效应。

二是总结和预测相结合。与年度工作总结、预防调查报告等不同,年度报告是对职务犯罪发展态势做出判断、为领导部署反腐败工作提供参考的报告,要体现前瞻性,与预防工作的本质相一致。

三是宏观和微观相结合。与推动解决工作困难的请示报告不同,年度报告更关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制度和机制原因提出建章立制的预防对策,并且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以及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来提出反腐败建议,要体现全局性,与检察机关促进反腐倡廉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相一致。

三、年度报告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年度报告制度,作为一项开拓性的制度,是指从资料积累、调研分析、制作报告、提交报告到成果转化的完整落实过程。落实年度报告制度的重点在于制作和提交年度报告,难点在于推动成果转化和应用。

制作年度报告,是指将资料积累和调研分析过程凝结为具体的报告文本。年度报告的制作质量,直接决定着报告本身的转化前景和年度报告制度的目的实现。制作年度报告实践中,预防部门作为年度报告工作的牵头部门,首先应广泛收集信息、资料,包括年度职务犯罪总体情况、重点行业和领域职务犯罪发案情况、典型案例、群众举报、专项工作情况、反腐败社情民意情况、相关研究报告等,为撰写年度报告积累丰富的素材,避免临时闭门造车。其次,预防部门应在检察长、主管检察长的直接领导和具体指导下,主动依托预防工作领导小组的平台,运用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积极协调反贪、反渎、办公室、研究室、案管处等相关部门,共同成立工作小组,集思广益,对本辖区、现阶段内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相关情况进行深刻地剖析和研究,避免单打独斗。再者,由于年度报告的本质是“预防调查报告”,因此应力求资料翔实、分析透彻、言之成理、论之有据,行文中层次清楚、语言简明,必要时可用图表形式对相关数据予以形象展示,也可对一些专业术语或特别情况以脚注予以说明。具体内容安排上,在总结工作部分要“精”,突出亮点;在分析问题部分要“准”,突出特点;在提出建议部分要“实”,突出重点。并且,由于年度报告是面向地区党政领导部门报送,因此报告的总体字数一般应控制在6000字以内。年度报告的报送时间,一般应选择为次年召开“两会”前和次年纪委会议前。

推动成果转化应用,是指通过正式向辖区党委、人大、政府、政法委和纪委等单位报送年度报告,促使相关反腐败建议转化为领导决策和制度、机制改革,更好地为领导决策和区域发展服务。年度报告的最终价值体现为,领导批示精神的贯彻落实和报告所提对策建议的转化应用,如果仅以获得领导批示为目的,则背离了年度报告制度的初衷。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有关领导针对年度报告的批示、指示、建议和意见,应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认真予以落实,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必要时,应与相关单位共同开展专题调研,制定落实方案,并做好跟踪督导,通过年度报告的转化应用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刚性和严肃性。同时,工作中,检察机关可以依托地区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或借助与纪委、国资委、教委等部门建立的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将年度报告所提建议落到实处,切实发挥年度报告制度的积极作用。

四、年度报告制度的落实和保障

年度报告制度的落实,一方面需要各级检察院切实提高对年度报告制度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将年度报告作为检察机关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优化法律监督内容、强化侦查办案效果、提升预防工作社会影响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另一方面,需要高检院和各省级检察院加强对年度报告工作的指导和规范。2012年初,北京市院在贯彻执行《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地区实际,印发了《关于规范惩治和预防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和《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报告(样本)》,对全市检察机关年度报告工作进行规范引导和具体指导。

第2篇

青岛市崂山区:一是确保谋划先行。2014年1月举办了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系统应用培训班,为顺利应用系统做准备。并及时下发通知,对年度报告公开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等做了要求。二是确保服务到位。针对事业单位首次利用系统操作以及首次进行年度报告公开的特殊情况,区编办建立网络工作平台,提供“年度报告公开须知”下载,对各项工作流程、操作规范、填写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对于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反映的各种问题耐心细致解答。三是确保主体明确。明确事业单位是年度报告的公开主体,利用数字证书通过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操作,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青岛市崂山区编办 韩明珠 E:WJJ

高青县:一是及早安排,搞好动员。及时印发《关于做好取消事业单位法人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对事业单位年检取消后,事业单位网上年度报告公开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利用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开政策。二是通盘考虑,全面培训。为确保监管系统的正常运行,采取一对一讲解和现场模拟演示等形式对事业单位进行网上监管系统的培训。建立高青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系统QQ群,及时解决事业单位反馈监管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三是认真把关,严谨审核。严格审核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对资产负债表等进行重点审查,确保材料齐全、填写规范。对有撤销、变更的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先注销或变更登记后再年报公开,保证年报事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四是及时反馈,提高效率。建立“三位一体”的联系、沟通机制,明确主管部门在年报公开工作中的监督责任。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对上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采取上门辅导、电话指导等方式耐心细致地解答疑问说明原因。高青县编办 E:CWK

桓台县:一是实行重点联系制度。根据下属法人单位数量多少和变更登记事项,重点对教育、卫生、水务及有变更事项的部门单位进行联系指导,让工作有的放矢。二是实行分类指导制度。根据审核分工不同,分别对县直属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的部门联络员和登记经办人进行指导,增强指导效果和针对性。三是不断探索,细化完善工作流程。及时总结已提交单位存在的上传内容不齐全、填写不规范等问题,更新完善编发以“填写说明+模板”为格式的《事业单位年度报告注意事项》。四是创新服务,优化联系指导方式。通过建立QQ群,开通服务电话专线等形式,安排专人及时为参加年报的事业单位提供咨询服务。桓台县编办 王会林 E:CWK

博兴县:一是抓宣传。及时印发了《关于取消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做好2013年度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开工作的通知》,对年度报告公开工作的范围与时间、内容与材料、方式与程序、换证程序等事项提出了明确要求。二是抓规范。事业单位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填写提交本单位的年报材料,举办单位对其审核通过后,通过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网向社会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抓落实。为确保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开按时完成,通过电话联络、主动上门服务、个别辅导等方式,督促事业单位按要求及时提交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并及时到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关换发新证书,确保工作顺利衔接。博兴县编办 高静 E:CSQ

邹平县:一是合理部署。及时安排年度报告公开工作,要求各事业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通过省事业单位信息监管系统填报年度报告书及上传附件,经举办单位确认、提报后,在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网向社会进行公开。二是严格审核。2013年度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开工作必须经过事业单位自我核查、举办单位审核把关和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最终核准三道关口,从而确保年度报告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三是全面公开。及时了解和掌握事业单位违法违规等投诉举报情况,按规定及时受理,联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邹平县编办 E:CSQ

第3篇

往年的这个时候,几乎所有的中国大小企业都会忙着同一件事——准备年检材料。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地震灾区截至9月30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对企业进行年度性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即所谓的“年检”。然而今年,几十年的老习惯发生了变化。

2月19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出通知,自3月1日起正式停止对企业的年度检验工作,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关于年报的具体内容、更新时间、制作机构,以及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具体情况,国家工商总局有关工作人员称,“正在准备,3月5日前后公布新规定。”

“忘记了要命,想起来心烦”的年检制度

“忘记了要命,想起来心烦”,是部分企业负责人对年检的感受。张斌是山西省一家煤焦加工企业的总经理,他就曾在年检上摔过跟头。“刚开始创业那几年,有一年忙得脚不沾地,等想起来年检这码事的时候,时间已经来不及了。”张斌回忆说,那次错过年检,不仅补办麻烦、交罚款,还使他错失了一笔生意。“就因为营业执照上少了那一个戳,对方拒绝合作。”

除此之外,诸多材料的准备以及年检所需的时间,也使不少企业较为头疼。随着经济增长,企业数量大幅提高,每年到了年检时间,都有大量企业提交年检申请。申请年检的公司数量大,年检的项目多,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限,这就导致审查时间过长。张斌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给出的时间是一个星期,但每逢年检高峰期,交齐了材料等上一两个月是常有的事。如果碰到了需要审核营业执照的业务,还要再去工商部门办理证明。年检跑几趟工商局再正常不过了。”

经过复杂的年检流程,完成年检的企业,是否意味着贴上了“可信”的标签呢?山西一家企业年检代办机构世荣财务给出的解释值得玩味。

关于年检的内容,世荣财务的刘业(化名)解释说,主要的检查项目是在验资方面,工商部门要通过审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核查企业注册资金是否存在抽逃的情况。“所以只要你在找会计事务所出报告的时候把这个问题搞定,肯定不会出问题。我们这些机构都有合作的事务所,而且单纯靠验资的方式其实并不能印证企业的运营情况。”

同时,刘业还表示,年检的材料准备很关键。对于一些特定企业,比如建筑施工、废旧品加工企业都有对前置审批材料检查的要求。“有些当地企业由于规模小,并不符合拿到审批的要求,这时候就需要找些关系才能通过了。”刘业透露说,作为常年年检业务的中介机构,如果企业有需求,他们也可以代为联系疏通。

对于这一情况,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表示,按照以前的年检制度,工商部门很难有精力去逐一进行实质性审查,使得年检制度逐渐变得有名无实。“年检制度难得住君子,难不住小人”。因此改革制度、革除弊端才能真正做到监管到位。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

年报抽查或有两个原则

2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方案要求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并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根据方案,年度报告公示将成为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

新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与年度检验制度相比,主要有三大改变:

首先,企业由每年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年检检查材料等待检查改为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和个人均可查询。据了解,具体年度报告公示办法将于3月5日公布。据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工作人员介绍,新的年度报告中已不再对企业注册资金情况进行审验。

年检制度改成年报公示制度之后,传统的企业向监管部门负责变更为企业通过有关信息公示向社会负责,这为政府相关部门有效采集和社会公众查询企业真实状况奠定了基础。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也增强了企业披露信息的主动性。对于工商部门而言,有利于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切实监管上来;有利于促进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其次,检查方式由统查改为抽查。国家工商总局表示,现阶段正在研究具体的抽查措施。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之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抽查可能有两个原则:一是根据企业的信用信息,有的企业信用非常好,就通过社会评估,可以减少对这些企业的抽查。二是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例如电脑派位、抽签等,每个企业都会随时面临被抽查的可能。

刘俊海教授认为,抽查既可以降低执法成本,又可以保证将落网之鱼降到最低的限度。刘俊海强调,抽查制度要消除选择性,“选择性就是老百姓担心的‘我喜欢谁就不查谁、我不喜欢谁就查谁’,地方的工商管理部门一定不要夹杂个人恩怨,这个涉及到整个工商制度改革的公信力。”

第三,新的年报公示制度执行以后,凡是未按期限公示年报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载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不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将被拉进“黑名单”。

刘俊海教授认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强调了企业慎独自律的诚信原则,有利于形成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格局。“年报制度可以视为是工商部门对企业的信用备份,开启了公司及其管理层对于公众,特别是债权人直接问责的新局面”。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泡是最有效的警察”,在刘俊海看来,新的年报制度正是这样一种温而不火、兴利除弊兼顾的方案。“年检改年报,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体现了政府对于市场关系的认识,在立法理念、制度设计的理念上也是一大进步。”

年检那些事儿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1996年,1998年和2006年两次修订。

注册企业可通过网上、手工两种方式申报年检。

年检所需材料:从营业执照副本、审计报告到财务章、租房协议等,最多近20种。

第4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重要提示及目录

第二节基金简介

第三节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收益分配情况

第四节管理人报告

第五节托管人报告

第六节审计报告

第七节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节投资组合报告

第九节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第十节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第十一节重大事件揭示

第十二节备查文件目录

第三章年度报告摘要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凡根据《基金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的基金,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披露基金年度报告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基金托管人应当对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保证复核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基金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作出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均应披露。若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基金确不适用的,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第五条

基金年度报告的正文应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年度报告摘要按本准则第三章要求编制。

年度报告摘要无须包括年度报告正文各部分内容,但必须忠实于年度报告正文的内容,不得出现与正文相矛盾之处。

第六条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并由该所至少两名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第七条

基金年度报告封面应载明基金名称、“年度报告”字样和报告期年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名称、送出日期等。年度报告目录应编排在显著位置。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至少登载在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年度报告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五号字。

第九条

在基金年度报告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与其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年度报告的文字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履行置备义务。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备案义务。

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重要提示及目录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文本扉页应作重要提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声明:××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单独列示其姓名。

基金托管人__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_年_月_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基金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第二节基金简介

第十五条

基金应披露如下内容:

(一)基金名称、基金简称、交易代码、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生效日、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合同存续期(若有)、基金份额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若有)、上市日期(若有)。

(二)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若有)、风险收益特征(若有)。

(三)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信息披露负责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四)基金托管人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信息披露负责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五)基金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登载年度报告正文的管理人互联网网址、基金年度报告置备地点。

(六)其他有关资料: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注册登记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

第三节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收益分配情况

第十六条

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基金本期净收益、基金份额本期净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额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加权平均净值收益率、本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等。

上述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应遵循如下要求:

(一)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的有关规定计算和披露相关指标。

(二)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三年的,应披露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合同生效当年的数据和指标为非完整会计年度的,应对计算期间作出说明。

(三)数据的排列应该从左到右,左边起是报告期的数据。

(四)对本年度报告调整计算方法的财务指标,前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应采用新旧计算方法同时计算,对比列示的方法进行披露,本年度报告的财务指标按新计算方法计算列示。

(五)因会计政策及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数据的,应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

(六)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不须披露。

第十七条

列表显示过往一定阶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阶段包括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三年、五年、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图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较;图示基金过往三年(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三年的,图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进行比较。

基金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及披露>》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基金的净值表现。

第十八条

披露过往三年(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三年的,披露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每年的基金收益分配情况。具体披露格式可参照下表:

年度每10份基金份额分红数(至少保留三位小数)备注

合计

第四节管理人报告

第十九条

简要介绍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成员)情况,包括: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成员)的姓名及主要经(学)历。

第二十条

对报告期内基金运作的遵规守信情况作出说明,主要包括:声明基金管理人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勤勉尽责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利益,是否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若存在违法违规或未履行基金合同承诺的,应就有关情况作出具体说明,并提出处理方法。

第二十一条

结合宏观经济及证券市场情况,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等作出说明与解释。

第二十二条

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等作简要展望,但不得对具体证券的走势进行预测。

第二十三条

提供基金内部监察报告,简要介绍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的监察稽核工作情况,说明为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第五节托管人报告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应声明其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托管人应说明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若基金管理人未遵守有关规定,托管人应说明发现的问题,托管人就此采取的措施及管理人的改进状况。

第二十六条

托管人应就本年度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第六节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审计报告必须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至少两名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出具。注册会计师应当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就会计报表编制的合法性、公允性以及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等发表审计意见。

第七节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披露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第二十九条

会计报表包括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经营业绩表及收益分配表、两年度的比较式基金净值变动表,会计报表应按照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编制与披露。

第三十条

会计报表附注应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等相关规定披露以下内容: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二)若基金年度报告中会计报表的编制未遵守基本会计假设,其会计报表附注应对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事项及原因作出说明。

(三)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

(四)税项。

(五)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六)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应至少列示最近两个年度的相应数据。

(七)基金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应列示比较式报表两个日期或期间的数据。

(八)报告期末流通转让受到限制的基金资产的说明。

(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节投资组合报告

第三十一条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应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等相关规定披露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若有股票投资)。

(三)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明细(若有股票投资)。

(四)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若有股票投资)。

(五)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六)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七)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第九节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第三十二条

基金应披露报告期末基金的下列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上市基金还应列示基金前十名持有人的名称、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

第十节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第三十三条

开放式基金应列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本报告期内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况(报告期内基金合同生效的基金,应披露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况),其中,本报告期内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况至少应披露本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报告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总赎回份额。

第十一节重大事件揭示

第三十四条

简要揭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动。

(三)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如报告期内无诉讼事项,应明确陈述“本年度无涉及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事项”。

(四)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五)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六)基金改聘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报告年度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目前的审计机构已提供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

(七)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形,包括稽查或处罚的次数、原因及结论,如监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的,应简单说明整改情况。

(八)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专用交易席位的有关情况,包括证券公司名称及租用该证券公司席位的数量、通过各证券公司专用席位进行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成交金额及占全年基金同类交易成交总额的比例、支付给该证券机构的年佣金及占全年佣金总量的比例、报告期内租用证券公司席位的变更情况、专用席位的选择标准和程序等。

(九)其他在报告期内发生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以及基金管理人判断为重大事件的事项。

若前款所涉重大事件已作为临时报告在指定报纸披露,应说明信息披露报纸及披露日期。

第十二节备查文件目录

第三十五条

需披露备查文件的目录、存放地点及查阅方式。

第三章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重要提示

第三十六条

除按照第十三条要求列示重要提示外,还应声明: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第二节基金简介

第三十七条

基金应披露如下内容:

(一)基金简称、交易代码、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生效日、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合同存续期(若有)、基金份额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若有)、上市日期(若有)。

(二)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若有)、风险收益特征(若有)。

(三)基金管理人名称、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四)基金托管人名称、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五)登载基金年度报告正文的管理人互联网网址、基金年度报告置备地点。

第三节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收益分配情况

第三十八条

采用数据列表方式(可以附有图形表),提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基金本期净收益、基金份额本期净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额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本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等。

第三十九条

按照第十七条要求列示基金净值表现。

第四十条

按照第十八条要求披露过往三年每年的基金收益分配情况。

第四节管理人报告

第四十一条

按照第十九条要求简要介绍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成员)情况。

第四十二条

按照第二十条要求对报告期内基金运作的遵规守信情况作出声明。

第四十三条

按照第二十一条要求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业绩表现作出说明与解释。

第四十四条

按照第二十二条要求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等作简要展望。

第五节托管人报告

第四十五条

按照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要求披露基金托管人报告。

第六节审计报告

第四十六条

如果基金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在披露年度报告摘要时须登载审计报告全文。如果基金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在审计报告中无其他强调事项,则无需披露完整的审计报告,但应明确陈述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字样。

第七节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七条

应披露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经营业绩表及收益分配表、两年度的比较式基金净值变动表。

第四十八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说明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是否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本报告期基金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了变更,应说明变更的内容、理由、影响数或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若基金首次披露年度报告,则应列示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二)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三)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四)报告期末流通转让受到限制的基金资产的说明。

第四十九条

如果基金被出具了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则须按照第三十条披露会计报表附注全文。如果基金被出具了保留意见或有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则除了按第四十八条规定披露会计报表附注外,还应披露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或强调事项的有关附注。

第八节投资组合报告

第5篇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单位职工知情权,规范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上级信息管理工作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是指本事业单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以及信息管理职能、提供实施单位内部管理过程中的各项公共事项及信息,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和本系统、本机关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 本单位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依法、准确、及时、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向本系统内部公开下列事业信息:

(一)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及主要任务;

(二)单位各项工作信息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三)单位工作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

(四)单位体系职工年度奖惩情况;

(五)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六)单位内部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涉及信息协调、信息的公布保密、信息的公开澄清、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不予公开的信息备案等详细制度。

第二章信息协调制度

第七条主动公开的单位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单位各部门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单位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其他部门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和解释。

第八条单位多个部门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向公众公开,其他部门不得对该信息进行。

第九条单位各部门重大单位信息、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单位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

第十条各部门拟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单位发送《信息协调函》和拟信息全文,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第三章信息公开保密制度

第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拟公开的单位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贯彻“既保证单位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十三条单位信息保密审查,实行行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责任部门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单位必须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部门,指定审查人员。信息公开的审查人员负责对本单位单位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单位秘密事项,提出相关单位信息能否公开的建议;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单位的相关信息,发现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单位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单位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级领导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信息公开澄清制度

第十六条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十七条本单位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十八条本单位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准确的单位信息。

第十九条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单位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

第二十条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就是在本单位上级领导的带领下,依靠社会监督,对单位工作之风进行社会监督评议,督促本单位整改存在的问题,提高信息公开效率。

第二十一条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要坚持和落实“阳光信息、透明公开、群众评议、民主监督”的原则和要求,根据单位分管领导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社会监督评议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社会监督评议的内容,要紧密围绕与职工切身礼仪密切相关的、职工关注的焦点问题,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

(二)单位信息管理人员挂牌上岗、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单位工作作风、服务质量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评议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单位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部门及群众做出说明,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应当整改而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单位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单位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违反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单位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分管领导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有关科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等工作制度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公布信息的;

(三)对收到的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处理的;

(四)未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审查机制的;

(五)违反信息公开新闻等工作制度的;

(六)未按时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责任追究由单位领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七章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年度报告实行先备案后公布的制度。

第二十九条单位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所属各部门和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按要求报省单位备案。

第三十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需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月前上报单位信息公开办公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涵盖本年度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单位信息情况

(二)咨询和投诉情况

(三)工作人员和费用支出情况

(四)从事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情况;

(五)单位信息公开事务的财政预算与实际支出情况。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八章不予公开的信息备案制度

第三十二条不予公开的单位信息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单位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单位信息。

第三十三条、上报备案的审核流程是报备表在上报前,应当经本单位保密工作人员审核,并经单位主管或分管领导签发后报送。单位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对报备表进行审核,经审核后发现其中含有应当公开的单位信息,应当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复审,复审后认为确实含有应当公开的单位信息,应当要求对该信息进行追加公开。

第三十四条上报备案的时间,不予公开的单位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周完成上报备案工作。

第6篇

根据《__*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__*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和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局__*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如下:

本年度报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__*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我局党政办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处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支出和收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指标统计附表。统计数据时间为__*年1月1日至__*年12月31日。如对本年度报告有疑问,请联系:__*市粮食局党政办,电话:__*,电子邮箱:__*。

__*年,__*市粮食局认真执行《规定》要求,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职能,服务“三农”,接受群众监督的桥梁纽带,加大政府信息的宣传力度,扩展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使广大群众对粮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保障,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__*年我局对政府信息进行了梳理和编目,截至__*年底,主动公开信息等112条,比__*年多40条,同比增长55.5%,全文电子化率达100%。市民可通过“中国__*”门户网站——市政府机构网站群“粮食局”查阅我局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

(一)我局__*年度共备案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112条,全年未发生关于申请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我局__*年度未发生受理办理情况。

我局__*年度未发生此类费用。

我局__*年度未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件;未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诉讼案件。

__*年,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发展趋势较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目前,首页图片更新不多、财经信息少,其他有的栏目更新不快。今后将继续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努力开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新局面。一要充分发挥信息公开作用;二要不断政务信息内容,最大限度地满足粮食工作和广大粮农的需要;三要严把内容审核关,坚持党性原则搞活宣传,贴近粮食工作实际,贴近基层,重点宣传粮食工作动态信息,宣传粮油政策和法规;四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安全、保密制度,切实防止网上泄密。

(一)工作人员情况:本局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兼职人员2人。

(二)本报告统计表期限为__*年1月至12月。

第7篇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江苏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和市编办《关于做好2007年度全市事业单位法人网上年检工作的通知》(盐市编办[2007]31号)精神,我县2007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定于2008年1月14日至3月31日期间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主要事项

(一)年检对象

经我县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08年3月31日的事业单位法人。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

年检工作主要围绕事业单位法人是否仍然具备法人条件开展。通过审查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审核事业单位登记事项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依法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法人违反《条例》、《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的行为。

(三)年检需要事业单位法人提交的文件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副本;

3、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或者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4、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5、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6、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7、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二、年检的操作方式、程序

年检工作通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站“事业单位在线”()进行。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1、单位自查。事业单位法人依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我检查。自查的主要内容是:

(1)对照宗旨和业务范围,总结一年来开展业务活动的情况,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2)检查本单位核准登记事项(法人证书上记载的事项)的实际情况是否发生了变化,如有变化且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应当先向所属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待核准变更登记后再申报年检。

在自查的基础上,按网上年检的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2、网上申报。事业单位法人在规定时间内运行《事业单位专用光盘》,登陆“事业单位在线”网站,如实、认真填写年度报告书,选择其他证明材料的提交方式(直接上传、邮寄、传真或面送)。完成网上申报后,及时将其他证明材料(法人证书副本、资产负债表等)按选择的提交方式提交至所属登记管理机关,并适时上网查看回复信息。如被“退回修改”,请按提示的信息修改相应的内容后再次提交。

3、网上审理。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受理、审核、核准、通知的程序在网上审理事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重点审查《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填写是否规范,其他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对申报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应及时“退回修改”,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和材料;核准通过年检的,及时在网上通知申报单位。

4、提交纸质材料。事业单位法人在网上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通过”的通知后,根据该通知信息提示,将《年度报告书》下载、打印(一式三份),按要求签署意见,盖好有关印章,连同其他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的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5、复核办结。登记管理机关收到事业单位的纸质年检材料,经与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后,即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粘贴“年检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2009年3月31日。

三、年检的具体时间安排和要求

为使年检工作能在法定期限内有序实施,各事业单位法人应按本通知安排的时间(见附件)进行自查、报送年检材料。如材料准备充分,手续齐全,条件成熟的事业单位也可提前进行网上申报,我们将及时给予受理。年检的具体要求是:

1、要提高认识,认真做好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年检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的一项经常性的行政管理行为,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对事业单位法人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各镇、县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认真履行举办单位的职责,督促下属事业单位法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年检材料、办理年检手续,并对其年度报告和相关证明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事业单位法人要安排专人负责,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年检工作。

2、要规范操作,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办理年检。各事业单位法人要认真学习《条例》、《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认真自查并按时报送年检材料。对截止2008年3月31日仍未申报年检的事业单位,我们将严格执行《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和第七十条的有关规定,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公告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同时给予其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等处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法人证书必须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

3、要加强指导,确保事业单位法人网上年检的质量。由于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和其他所有登记事项都必须在网上进行,各镇、县各主管部门要加大力度,配齐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工作所需的硬件设施。同时,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登记工作人员网上登记业务和操作技术的指导,使各事业单位能够独立完成网上年检材料的填报工作。年度报告书中"开展业务活动情况"主要反映2007年度按照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1)有否违反《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2)是否按照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哪些登记的业务事项尚未开展,有否违反规定开展了超出登记业务范围的事项;(3)取得的主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有关数据;(4)对存在问题的改进措施。可以以单位的年度业务工作总结为基础,做到既实事求是、内容翔实,又突出重点、简明扼要,一般不应少于300字。年度报告书中的其他项目也都要据实填写,不得遗漏。

四、其他相关要求

根据市编办、市法院、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行、市工商局等18个部门《关于转发中编办等15个部门、省编办等17个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盐市编办[200*]18号)的规定,事业单位法人在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法律诉讼、人事调动、工资基金管理和申办机动车船牌照、社会保险、税务登记、企业执照、收费项目以及开展其他相关活动时,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交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凡未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在办理上述有关事宜时,请有关部门严格把关。

各镇、县各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网上年检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我办(局)联系。如有个别事业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年检手续,要及时说明情况,否则,逾期不予办理,并按未年检进行处理。

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网址:*

第8篇

关键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市场反应;交叉上市保险公司

中图分类号:F84032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在海外上市的保险公司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China Life Insurance CoLtd,601628sh,2628hk,LFCnyse,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在美国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三地上市,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ing An Insurance (Group) Company of China,Ltd,601318sh,2318hk,以下简称“中国平安”)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两地上市。两家公司在2007年回归A股之前,遵循海外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规定,建立起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和信息披露机制;回归A股后,遵守境内相关规定,继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各项治理制度,公司治理成绩斐然。中国人寿集团被《财富》杂志列入2007年世界500强,中国人寿获得了“2007香港公司管治卓越奖”的称号,中国平安在2007年亚洲权威金融刊物《财资杂志》(The Asset Magazine)举办的“年度最佳治理公司大奖”中被评为中国企业最佳治理第一名、被《亚洲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 Asia)》授予“亚洲公司治理2007年杰出表现奖”。

交叉上市保险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杰出表现,进一步增强了境内外上市保险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信心,也为准备上市的保险公司提供了良好的范例。但是,由于我国保监会要对包括专业中介公司在内的3 000多家保险机构进行监管(财务监管主要集中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财会报告工作、保险保障基金和反洗钱、反恐融资等方面),上市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主要靠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来监督,加之我国交叉上市保险公司缺乏足够的通晓国际会计准则的专业人员,交叉上市保险公司在海外也曾被注册会计师指出内部控制存在缺陷(deficiency,weakness)。

不论是将内部控制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看待,还是将公司治理作为内部控制的环境看待,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都是信息使用者了解公司内部控制情况的窗口,也是间接反映企业公司治理情况的媒介。

本文将对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两家交叉上市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行为及投资者对此类信息的市场反应进行研究。通过研究得出的结论,可以为相关信息使用者和监管部门提供参考和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

二、文献回顾和制度背景

(一)文献回顾

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国外理论界就从公司的内部动因出发对跨国上市与公司治理及相关信息披露方面进行研究,Cantale[1] 研究发现,公司到信息披露水平更高的市场上市,反映了管理层对公司管理质量和未来盈利能力的自信。1998年,Fuerst [2] 发现管理层选择在具有严格管制环境的市场上市,有意识接受额外的投资者保护管理,以传递公司未来前景的私人信息。Coffee[3] 和Stultz[4] 认为交叉上市可能是一种绑定机制,在对小股东的司法保护较弱或执行机制较差的国家成立的公司可以主动在信息披露要求较高和执行机制更严格的市场上上市,以吸引原本不是很积极的投资者。Moel[5] 发现,信息披露在公司双重上市决策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存在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双重上市证券的价格是上市所在地市场信息披露水平的增函数。Lang,Lins和Miller[6] 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交叉上市公司具有较好的信息环境,公司价值受其影响会得到提升。

国内外对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最新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行为及其与公司治理结构的联系上。Ashbaugh-Skaife,Collins & Kinney[7] 研究了2002年7月30日以前美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发现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更可能有经营业务更加复杂、最近有组织变革、会计风险更高、审计师辞聘现象更多等特点。Zhang,Zhou & Zhou[8] 研究发现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一般审计委员会中的财务会计专业人士较少、审计师独立性更强或者最近发生过审计师变更。Krishnan & Visvanathan[9] 的研究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Hammersley,Myers & Shakespeare[10] 分析了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款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股票价格反应,发现股票价格会对内部控制缺陷和重大缺陷的披露做出负向的反应。赵明勋[11] 对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公司治理效应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对含H股A股公司,内部治理水平的提高会增加公司价值、海外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外部治理都较为显著地促进公司经营业绩的提高。方红星等[12] 对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进行研究发现,当上一年度外部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时,上市公司有较强的动机披露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杨有红等[13] 通过描述性统计对2006年沪市年报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状况进行了研究,分析了目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进建议。

(二)制度背景简介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美国公司及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公司都有明确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定、香港联合交易所和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也有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美国和香港两地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要求比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更为完善。

1美国对本国及外国上市公司的规定

2002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并颁布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The 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以下简称为SOX法案),SOX法案对内部控制的评价和报告进行了明确地规定和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根据SOX法案的规定,制定了相应的规则。SOX法案的404条款要求上市公司(非注册投资公司)在年报中提供内部控制报告,报告中要说明管理层对建立和保持充分的内部控制系统和对财务报告采取的程序的责任,还要对公司财务年度内部控制和财务报告程序做出评价,并由审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对于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公司,对此项要求开始遵循的时间分为三个层次:以20-F、40-F形式提供年报的公司从2006年7月15日及以后结束的财务年度的年度实施404条款;以20-F、40-F提供年度报告的非大型加速申报公司从2007年12月15日及以后结束的财务年度实施管理层提供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要求,2008年12月15日及以后结束的财务年度需要提供审计评价意见;非加速申报的公司从2007年7月15日及以后结束的财务年度开始遵循管理层提供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的要求。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人寿属于大型加速申报公司,应该从2006年的年度报告开始披露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并需要审计师提供审计意见。

2香港对上市公司的规定

2005年,香港会计师公会了内部监控与风险管理的基本架构,其中C部分规定了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的职责以及检讨的程序。要求董事应最少每年检讨一次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内部监控是否有效,并在《企业管制报告》中向股东汇报已经完成有关的检讨。有关检讨应涵盖所有重要的监控方面,包括财务监控运作监控及合规监控以及风险管理的功能。此项规定对所有的上市公司适用,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应从2005年开始遵循本规定。

3我国对上市公司的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为防范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于1999年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但其中没有关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中国证监会2000年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和第8号,要求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说明,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2001年,证监会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修订稿)》要求上市公司监事会对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发表独立意见,若监事会认为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则可免于披露。200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开始强制要求一般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信息进行披露(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引》施行日期为2006年7月1日)。《指引》要求一般上市公司披露董事会编制或由审计委员会编制的(经董事会审议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核实评价意见。

三、交叉上市保险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

(一)中国人寿在美国、香港和内地的披露情况

中国人寿于2003年12月17日和18日分别在美国证券交易所(存托凭证)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于2007年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中国人寿在美国证券交易所的2003年年度报告中没有提到与内部控制有关的内容。2004年中国人寿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普华永道(PWC)会计师事务所提及的中国人寿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第一,缺乏了解香港和美国会计准则的财务人员;第二,在审计时,公司存在审计调整;第三,公司应深入进行职能的集中,在公司整体范围内开展内部控制和过程的建设;第四,公司应该进一步实行簿记的分权;第五,应该减少意外险和健康险的手工记录和手工调整;第六,在一些分公司应该进行对银行对账过程的改善。尽管注册会计师提出了上述意见,但这些缺陷并不影响审计意见。中国人寿在200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其管理层将根据SOX法案404条款的要求,从2006年起,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公司正在继续完善和优化公司的内部控制和程序。同时,中国人寿在2005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注册会计师指出的公司内部控制的缺陷构成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第一,缺乏了解香港和美国会计准则的财务人员;第二,审计委员会没有财务会计方面的专家;第三,应该加强总部对分支机构的会计和经营的集权管理以及总部对省级信息技术结构的控制;第四,应该加强对短期产品的控制。注册会计师指出了公司存在的重大缺陷,但2005年的审计意见并没有受到重大缺陷的影响,但是这些缺陷已经引起了管理层的重视。中国人寿在200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对重大缺陷的弥补(见表1),并且提供了针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内部控制有效,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也对管理层的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中国人寿在2007年年度报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内部控制有效,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的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

中国人寿从2005年开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年度报告的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信息,2005年年度报告披露了审计委员会领导公司开展遵循SOX法案404条款的相关准备工作。内部监控部分强调并解释了公司对财务、投资、业务三类风险的监控与管理,并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的措施。同时指出在完善内部控制措施的过程中,发现了存在的某些需要进一步改进的环节,并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完善,但并没有具体分析都有哪些环节需要改进。中国人寿在香港证券交易所的2006年年度报告的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了其在2007年6月15日公布了公司治理自查报告,促进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中国人寿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的2007年年度报告详细地披露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情况,包括董事会及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内部控制环境的建设以及公司借鉴SOX法案404条款制定相关标准,全面提升公司内部控制水平等。

由于中国人寿在2007年初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其2006年的年度报告中只有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整、合理和有效的评价,以及在重要事项中披露的内部控制情况,包括环境、业务活动、监督和检查等内容。中国人寿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200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要比2006年年度报告更为详细,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各个方面都单独加以详细说明,包括对控制环境、主要业务的控制活动、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和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此外,中国人寿还在公司整体经营情况中对加强内部管控、防范经营风险的情况单独作了分析说明。

(二)中国平安在香港和内地的披露情况

中国平安于2003年11月6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2007年3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与中国人寿类似,中国平安也是从2005年起遵循内部监控与风险管理的基本架构,根据《企业管治常规守则》披露了公司应用相关规定的概况,但并不详细。中国平安在香港的200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监事会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完整、合理、有效。中国平安在香港的200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监事会对内部控制完整、合理有效的评价意见,并在审核委员会的职能中对与内部控制有关的内容进行了说明。

中国平安在内地的2006年年度报告中,也披露了监事会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意见,并且在重要事项部分中提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中国平安在内地的2007年年度报告完全符合《指引》的要求,年度报告中披露了管理层针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详细评价报告。管理层的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检查监督情况及对2007年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及2008年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管理层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地保持了按照有关规定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同时,年报中披露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四、交叉上市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自查报告及整改报告中有关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及投资者的反应

(一)情况概述

2007年6月15日,中国人寿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了公司治理自查报告,报告中说明了公司遵循SOX法案404条款的要求,全面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并具体介绍了完善的内控和风险管理制度的情况,同时陈述了2006年管理层根据SEC的要求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外部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情况。同日,中国平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也公布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介绍了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的方面、会计核算体系是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15项内容。2007年12月28日,中国人寿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和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布了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对2007年10月8日及10月9日北京证监局对公司现场核查出具的《监管意见》中提出的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与内部控制有关的内容包括公司根据《监管意见》制定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市场反应分析

本研究运用累计非正常报酬法对交叉上市保险公司公布公司治理自查报告及整改报告的市场反应进行分析。

1数据来源

本研究使用了Wind中国金融数据库中的股票价格及指数信息(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及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股价信息和上证综合指数、恒生指数、纽约证券交易所综合指数)。

2事件日与窗口期间

本研究对交叉上市保险公司公布公司治理自查报告及整改报告的市场反应进行分析,事件日可以选择2007年6月15日和2007年12月28日,在时窗0点的基础上,向前追溯3个交易日、后推3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自查报告和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为信息使用者提供的信息比较直观,不需要信息使用者对信息进行过多地深入处理和计算,信息使用者吸收信息的时间较短,故本研究选取的时间窗口长度为[-3,3]。但是由于2007年6月13日至2007年6月15日,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都了多项公告,可能影响分析结果,而在2007年12月28日左右,只有一项公告,时间窗口相对干净(见表2),故本文选取2007年12月28日作为事件日进行研究。时窗0时刻为2007年12月28日,也就是中国人寿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和纽约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当天为时窗0时刻,在时窗0点的基础上,向前追溯3个交易日,后推3个交易日作为检验时间窗口的时窗长度(WINDOWS=[-3,3])。

3计算非正常报酬率

本研究采用市场模型估算股票的非正常报酬。股票报酬率的市场模型为:Rt=α+βRMt+ε,其中,Rt为在t日的报酬率(中国人寿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报酬率、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和纽约证券交易所的报酬率),RMt为t日的市场报酬率(上证综合指数、恒生指数和纽约证券交易所综合指数报酬率),α、β为回归参数,ε为随机误差。本研究用时间窗口期之前100个交易日的数据作为估计期,求得个股的风险系数(β),以此定义出股票在三地的正常报酬率公式(见表3)。根据正常报酬率公式计算股票在t日的非正常报酬率ARt=Rt-E(Rt),累计非正常报酬率CARt=ΣARt。本研究只对一支股票的累计非正常报酬率进行分析,不适用回归分析法进行检验。

4实证结果与分析

根据上述计算步骤,绘出事件窗口的累计非正常报酬率(CAR)变化图(见图1)。

由图1可以看出,中国人寿2007年12月28日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后,中国人寿在上海、香港、纽约三地证券交易所的CAR都小于0,而且比公布前的CAR更低。中国人寿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的CAR变化最为剧烈,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的CAR变化相对变化不大,在信息后的第三天,中国人寿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CAR有所上升,但仍小于信息当天的CAR。

CAR降低的原因可能是,中国人寿的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中,关于2007年10月8日及10月9日北京证监局对公司现场核查出具的《监管意见》中提出的公司存在的问题向投资者传递了“不好”的消息,投资者迅速吸收了此消息,而公司针对《监管意见》采取的整改措施是否有效,则需要投资者在未来较长的时间区间进行观察。

五、结论与启示

(一)初步结论及研究局限

第一,我国交叉上市保险公司能够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合规披露内部控制信息。

第二,我国交叉上市保险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详细程度和披露的质量与证券交易所和其他监管机构提出的要求的详细程度和严格程度是基本一致的,美国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要求最高,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人寿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最为详细,而且在注册会计师的监督下,披露了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重大缺陷。

第三,我国交叉上市保险公司在披露公司与内部控制有关的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后,公司在上海、香港、纽约三地证券交易所的累计非正常报酬率都小于0,而且比信息公布前的累计非正常报酬率有所下降,公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的累计非正常报酬率变化最为剧烈。这可能表明纽约证券交易所的投资者更加重视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或者市场效率更高,本文暂不对其作展开阐述。

本文的局限在于:本文研究的我国交叉上市保险公司目前只有两家,对此类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披露与内部控制相关公告的累计非正常报酬率进行分析,可供选择的时间窗口较少,而且也不能通过回归分析法对累计非正常报酬率分析的结论进行验证。

(二)启示

第一,监管部门应当考虑针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定更加详细、严格的规定,并明确各项要求执行后果的评价标准,使上市公司有规可依。

第二,在财政部等五部委于2008年6月联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之后,保险监管部门可以考虑针对自身的行业特点提供相应的指导,同时提供配套的解释公告等文件,以期为上市公司带来操作和披露的便利。

第三,对由于上市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不规范或不详尽的情况,监管部门可在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后,监督上市公司的整改活动,对上市公司的整改结果做出评价,使投资者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公允信息。

第四,保监会可以考虑同财政部、证监会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上市保险公司的监管,共同制定、联合各项监管制度,使上市保险公司缩短遵循不同监管部门的有关联的监管规定的时间差,并降低相关的遵循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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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Stultz,RGlobalization,Corporate Finance and the Cost of Capital[J]Journal of Applied Corporate Finance,1999,(12):8-25

[5] Moel,AThe Role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n Stock Market Listing Decisions:the Case of Foreign firms Listing in the US[R]Working paperHarvard Business School,1999

[6] Lang,MH,Lins,KVand Miller,DPADRs,Analysts,and Accuracy:Does Cross Listing in the United States Improve a Firms Information Environment and Increase Market Value?[J]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2003,41(2):317-345

[7] Ashbaugh-Skaife,H,DWCollins,WRKinney,and RLaFondThe Effect of SOX Internal Control Deficiencies and Their Remediation on Accrual Quality[J]The Accounting Review,2008,(83):217-250

[8] Zhang,Y,JZhou,and NZhouAudit Committee Quality,Auditor Independence,and Internal Control Weaknesses[J]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Public Policy,2007,(26):300-327

[9] Krishnan,GV,and GVisvanathanReporting Internal Control Deficiencies in the Post-Sarbanes-Oxley Era:The Role of Auditors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uditing,2007,(11):73-90

[10] Hammersley,JS,LAMyers,and CShakespeareMarket Reactions to the Disclosure of Internal Control Weaknesses and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ose Weaknesses under Section 302 of the Sarbanes Oxley Act of 2002[J]Review of Accounting Studies,2008,(13):141-165

[11] 赵明勋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公司治理效应研究[D]复旦大学博士论文,2006

第9篇

【关键词】三板;挂牌公司;做市商;信息披露

一、三板市场相关概念界定

以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功能定位为依据,资本市场分为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和三板市场等。在我国,三板市场有新、老之分。最初,我国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只是为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解决股份流通问题,并承担深沪股市退市公司的股份转让,而不具有接纳新公司股份转让的功能,后来便被称为“老三板”。2006年,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成为三板市场的一部分,被称为“新三板”。在经过七年的实践和努力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于2013年1月16日揭牌,“新三板”成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通俗称谓,是全国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公开转让、融资及并购的平台。

三板市场,包括“老三板”和“新三板”,是指对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和从主板、创业板退市的公司的股票进行发行、交易和监管活动的资本市场集合体。待老三板的公司纳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后,该股份转让系统将与三板市场划上等号,成为全国统一的场外交易市场。

三板挂牌公司,就是满足法定标准进入三板市场,其股票能在三板市场流通的股份公司,具体包括:(1)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份公司;(2)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公司和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

许多学者将三板挂牌公司界定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可被定义为:股份仅在场外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可被公众投资者持有的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1)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2)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因此,三板挂牌公司一般都是非上市公众公司。

二、我国三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评价

(一)我国三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现状

我国《证券法》上有关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的规定仅仅针对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依据的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规章或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自律规则。

1.原STAQ、NET系统公司和退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和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体现在中国证券业协会2001年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及2002年的《关于加强对代办股份转让监管和风险揭示的通知》等规定中。根据这些规定,股份转让公司的信息披露具体可分为首次转让前信息公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首次转让前信息公告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委托主办券商代办股份转让决议内容;(2)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委托主办券商代办股份转让决议后的通知;(3)股份帐户开立、股份确认、登记托管等事项;(4)股份转让公告书。股份转让公告书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中相关内容进行编制。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应分别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第3号和第13号的上市公司披露标准进行编制。需要及时报送临时报告的事项有: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收购、出售重大资产;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事件(预计亏损、涉诉事项、重大担保、重要合同、公司注册事项、控制权变化、上市申请、公开发行申请等);特别风险提示;股份转让异常波动等。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信息披露制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依据是证监会制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及其配套规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2013年1月4日实施,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而关于做市商的信息披露规则目前尚未。根据《监管办法》,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信息披露》中规定,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应披露的内容有:公司基本信息、股本和股东情况、公司治理情况;公司主要业务、产品或者服务及公司所属行业;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定向发行说明书还应当披露发行对象或者范围、发行价格或者区间、发行数量。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公司应按规定披露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而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即可。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比照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的内容进行披露。对于临时报告,只规定应将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报送临时报告,而未对重大事件进行列举,只是对并购重组专门做了规定。除了股票公开转让的公司应通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的平台披露信息外,其他挂牌公司可以自主选择信息披露平台。

《监管办法》和《信息披露》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这较以往只由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自律规则加以规范的情况已有很大的进步。《监管办法》中对不同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具有区分性,把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公司和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司区分开来,规定后者只需披露年度报告。此外,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管办法》对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信息披露行为做了较详细的处罚规定。

(二)我国三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三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是很明显的。首先,三板市场信息披露缺少法律层面的依据。《证券法》上的发行披露并没有涵盖非上市股份公司股票发行,也未对非上市股票转让的信息披露做出规定。其次,原STAQ、NET系统公司和退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过于繁重。股份转让公告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皆是参照上市公司的披露标准来编制,临时报告的披露义务甚至比上市公司的要求更高。根据“出身”不同而作不同制度设计,这一做法不乏一定的合理性,但也显系权宜之举。再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规则内容过于简略,标准不够合理。《信息披露》的规定十分简单,甚至未对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具体内容进行罗列。《监管办法》虽然对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公司和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但是对不同挂牌公司的区分性把握还不够。最后,对违法信息披露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不足。《监管办法》虽然已对信息披露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做出一些规定,还增加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但还是未提及违法信息披露行为的民事责任。

三、完善我国三板市场信息披露的思考

基于我国三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不足,我们应立足于我国三板市场的特殊性,借鉴国外合理经验,积极完善三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一)建全信息披露规范体系

证券交易市场包括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所以《证券法》调整的范围不应该仅限于场内交易市场,我国《证券法》下一轮的修法目标应将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信息披露纳入其中。中国证券会已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做了规定,但仍须等待做市商信息披露规则的出台。此外,由于三板市场具有灵活、分散的特点,其信息披露规则可由行业协会加以具体规定,因此中国证券业协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更加详细的信息披露自律规则。这样,由《证券法》、证监会部门规章、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形成一个从上至下的多层次规范体系。

(二)制定统一且具区分性的信息披露标准

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从证券交易所退出而转到三板市场的退市公司,应该同三板市场上的未达到主板、创业板上市标准的挂牌公司遵循同一套信息披露规则,而无需为其量身打造一套披露规则。因此,原STAQ、NET系统公司和退市公司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信息披露标准应统一,但这并不表示信息披露的标准是单一的。

《监管办法》和《信息披露》中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是很低的,但投资门槛降低和做市商的引进等使三板市场具有更高的风险,因此应适度提高信息披露标准。为了不增加初创小型企业的负担,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对挂牌公司进行区分。比如,可以按照股本总额的大小,将挂牌公司分为“大规模企业”(如大型的退市公司)、“较大规模企业”(如一般的退市公司和规模较大的非公众公司)、“小规模企业”(如初创阶段的高科技小企业)三种类型。划分企业类型的标准可以是多元化的,目的是根据企业类型的不同实施差异化的披露标准。

(三)制定做市商信息披露规则

我国三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后,做市商在市场上处于特殊地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他们有可能会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优势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应注重对做市商的监管,规范做市商的信息披露行为,而首要的是制定完善的做市商交易成交报告制度。做市商对其每一次交易都应该进行信息披露,披露的内容应包括交易的核心事项,如股票名称、代码、价格、数量等,披露的时间可从有利于信息披露及时性和准确性的角度确定一个合理的时间限制。做市商的成交信息应由监管部门进行初步检查,没有明显问题,即由其向社会公布。

(四)坚持自律为主的监管模式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准入和持续监管将纳入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范围,然而根据三板市场的特点,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应实行以行业自律监管为主,行政监管、司法监管为辅的模式。美日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是一个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业协会和各证券交易市场共同组成的监管体系,而其信息披露的监管主要来自于证券业协会和各场外交易市场的自律管理。我国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的监管模式也是行业自律模式的有益尝试。

(五)建立信息披露激励和约束机制

首先,适时出台自愿信息披露指引,其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强制披露信息的细化和深化,以提高强制披露信息的可信度和完整性;二是对强制披露信息的补充和扩展,以突出公司的“核心能力和竞争优势”为目标全方位、系统化披露信息,展示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潜力。然后,按照信息披露的充分程度对挂牌股票进行分级标注,对积极进行自愿披露的公司股票标注较高级别,对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公司采取风险警示。

(六)追究违法信息披露行为的民事责任

挂牌公司或做市商的违法信息披露行为若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应赋予投资者民事赔偿请求权。可以借鉴国外集团诉讼的经验,以民事基本法、公司法、证券法、诉讼法相互配合的机制建立一整套具有可操作性的私人诉讼制度。还可以明确规定挂牌公司违规信息披露行为的行为方式、归责原则、董监高的责任,为司法审判提供具体依据。这能有效激励广大投资者对挂牌公司和做市商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弥补监管部门的监管盲点,提高监管效率。

参考文献

[1]顾功耘主编.场外交易市场法律制度构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第10篇

《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202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全面、正确地贯彻《规定》,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指导思想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高度,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规定》。要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要求,将《规定》的实施与贯彻《行政许可法》相结合,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与电子政务建设相结合,切实抓好《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

按照《规定》要求,市政府建立了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信息办,主要负责处理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各区、县(市)政府要尽快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规定》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公开义务人也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门机构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明确本部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积极开展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在搞好本级信息公开的同时,加强对所属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和下级政府机关的对口指导,协调同一属性政府信息的公开事宜。

三、落实工作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公开义务人要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与工作机制,做到职责明确、措施得当、运作规范,保证信息公开及时准确,申请受理规范公正。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指导,提供保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推进。

(一)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各公开义务人要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责,认真制定《规定》的实施细则,努力做到重点突出、内容规范、标准明确。

(二)认真搞好信息梳理。信息梳理是信息公开的前提和基础。各公开义务人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本部门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梳理。梳理时可将政府信息划分为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三大类。拟对外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根据《保密法》的要求严格把关,对密级问题没有把握的,要及时商请保密部门审定;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事先还要送同级法制部门审定。

(三)认真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公开义务人要按照统一的要求,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开,以供查询。有条件的公开义务人可逐步编制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

(四)积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公开义务人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要按照形式服从内容、方便公众办事和监督的原则,采取《规定》中明确的形式,优先选用信息化手段,公开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采取召开新闻会、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等多种途径,丰富公开形式,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方法。市和区、县(市)档案馆作为查询、利用同级政府部门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场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和资料索取点,并为公众做好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公开义务人也要设置公共查阅室或公共查阅点,方便公众进行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和复制。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和文盲申请人,要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认真做好申请受理工作。各公开义务人要确定受理部门,制定受理方案,规范受理程序,加强对受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受理工作。要根据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格式文本,规范程序,妥善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各级档案馆要设立辖区内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当面申请受理点,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当场申请受理工作。各级档案馆收到需要转交其他部门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于2个工作日内转交;各有关部门收到档案馆转交的受理申请后,应按《规定》要求的期限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由各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馆协商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对外公布。

(六)及时编制年度报告。各公开义务人要按照《规定》要求,做好本部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情况的统计分析和书面总结,按照统一的格式编制本部门当年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于次年1月31日前送同级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同级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出分析总结。

(七)切实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将实施信息公开所需的经费纳入各公开义务人的年度预算,切实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八)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各级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议。各公开义务人要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巡视,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细则,量化考核标准;要将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本部门廉政建设和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按要求及时向同级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月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要指定专门机构加强内部监督,及时处理各类举报;各级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要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并适时公布检查结果。对不及时公开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规定》予以查处。

四、市级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度安排

(一)9月底前,各公开义务人要明确本部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会同市信息办完成“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上的开设工作,并公布各公开义务人的基本情况(机构设置、组织人事、办事程序等);各公开义务人要从“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下载政府信息公开链接标识,放置在本部门子网站的显著位置。

(二)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在10月20日前完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相关加载模板的开发工作,提供各公开义务人加载。10月底前,所有公开义务人完成本部门的《规定》实施细则制定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工作,并利用加载模板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市档案馆完成全市统一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的设立工作;市计委、教育局、人事局、规划局、工商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建委、公安局、卫生局、财政局、外经贸局和房管局等部门完成《政府信息目录》的编制工作,并将目录和主动公开的信息抄送市档案馆。11月1日开始,上述公开义务人利用加载模板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本部门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公开义务人如需要在子网站上自行开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应保持子网站相关信息与政府门户网站专栏信息的一致性,下同);市档案馆正式对外开放公共查阅室,并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11月底前,其他公开义务人完成《政府信息目录》编制工作,并利用加载模板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本部门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同时将目录和主动公开的信息抄送市档案馆。

(四)12月底前,市信息办、法制办、监察局联合开展《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实施情况的检查评议,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杭州信息化”网站上公布结果。同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形式,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拓展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

第11篇

关键词:大数据 就业质量 评估方式

中图分类号:G4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7)01(b)-0255-02

高校报考率、教育质量、毕业率、就业率、专业对口率是高等学校面临的五大课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也是学校的生存要素。现行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要求客观反映该校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情况、主要特点、相关分析等。其中,基本情况应包括毕业生的规模、结构、就业率、就业质量、就业流向等。就业质量指标包括就业地区及单位性质、工资水平及福利、专业对口及个人满意度等。就业相关数据的来源、完备性、真实性是完成这一指标的关键。

我们已处在互联网+时代,大数据、云计算为我们提供了平台和方法。国家大数据工程将于十三五期间完成,该文讨论借助这种平台,就建立一套基于大数据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评价体系相关因素进行探讨。

1 高校就业质量存在的问题

21世纪教育研究院“高等教育信息公开项目组”提出的2015年高校就业质量年度报告中[1-2],列举了大学就业排行榜,并特别说明了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存在的问题:(1)数据统计口径不一、可比性差;(2)缺少对就业质量、就业趋势的分析,对教育教学的反馈;(3)缺乏就业质量评价指标;(4)缺乏信息监督机制。

2 基于大数据的就业质量评估方法探讨

2.1 建立关联数据链路保证有效性

就业、创业或深造属于上岗问题,会牵涉诸多部门。在校就业直接与学校关联,就业单位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关联,就业的行业产业岗位与统计部门关联,创业与工商、税务等部门关联,医疗保险与卫生和计生委的医院、医保部门、商业保险关联,从业人员工资与银行关联,继续深造学习与学校招生关联,就业质量与院校教育与日常管理水平关联等等,也就是说一个人是否就业或创业,教育水平与就业质量如何,可以在上述部门的相关数据中得到有效联动验证。

2.2 扩大就业统计时次增加适应性

由于刚毕业,学生就业稳定性问题比较多,如对区域经济、企业知名度、薪酬福利、未来发展等认识不尽相同,学生辞职再就业包括参加培训、非专业性就业或创业等都需要一个过程或一段时间。再者,高校改革也在进行中,实行弹性学习,允许休学创业、就业等。以某时间点统计是否就业就会带来不客观、不现实的因素。因此,我们建议,把毕业当年就业统计时间改为2~3年,把毕业统计次数1次改为4~6次,每半年进行一次统计,只要在每半年时间内有过工作即视为就业,期间允许转换岗位。

2.3 第三方大数据评估保证客观性

一般我们认为管、办、评三方分离是比较客观的,因此,从提高就业质量报告的公信力出发,应该采取第三方统计的新机制。目前各个行业或企业都在进行大数据建设,它不仅是资源问题,更主要的是为社会监管提供了平台。因此,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个平台,从而保障评估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避免学校方提供单一数据、部分部门或单位提供时间性较强的数据等给评估工作带来的种种困惑,进而使毕业生就业评估方式科学、可行、可信。

2.4 制度建设保障客观性评价质量

数据管理、数据提取、评价指标制定等应该由国家主导、部门协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位,这必须要有制度保障,包括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安全性,评价指标的客观性,教育质量反馈的可信性、不同院校的公平性、公正性等。只有这样,才能通过就业质量评价体系的科学性、专业性、权威性,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才能保障一流大学、一流学科、知名学院等不同程度建设发展,缩短我国与世界教育整体质量差距。

2.5 测评数据反显真实性教育质量

以大数据为基础,以云计算实现对高校教育质量监测,应该是对现行教育体制和机制改革或转型的有效检测方式之一,它能从不同方面、不同层面反映教育质量的差异性、社会需求的P联性。从中可以分析或反映出一所院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等的水平,从而体现出教育质量,进而对不同部门或区域的不同院校、不同专业建设进行指导或要求,避免同目标、一刀切等不切实际的要求或用同一种方法去评测所有院校,从而才能保障使不同院校各具特色建设,尊重个性发展。

3 展望

全面互联、互通、共享是“十三五”重要任务的主要部分之一,由政府主导的大数据、云计算工程将完成,这将给高校就业率的统计带来便捷。我们可以在大数据平台上,进一步加强就业质量评估的理论与应用研究,建立一套基于大数据的就业质量评价体系,实行依据大数据的问责制,避免人为干扰因素,增加公信力。这需要多部门配合与协作,包括大数据建设的完备性、使用的安全性,评估指标合理性、信息公开透明性等。该领域研究成果的应用将大大提升教育多方面的评估效率,提升院校教学水平。

参考文献

第12篇

原先实行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产生两种不合理形势:一是原来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登记的限额过高,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较高的创业门槛。二是各地出现承接垫资业务的中介公司为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的违法行为。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实行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其主要目的有两方面:一是放宽市场主体的准入,降低了创业的门槛,促进小微企业、中小企业、海归及大学生创业,也体现了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新要求;二是转变政府职能,放宽行政管制,减少行政审批,通过改革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相关规定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批准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主要涉及到两方面。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公司注册资本即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应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或发起人以认缴或者认购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将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向社会公示并对出资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除法律对特定行业另有规定外,《方案》解除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限制性规定,取消了现金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的规定,同时还废除了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且剩余出资在公司成立之后两年内缴足的规定,公司设立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二)改革年度检验制度

企业应当每年在规定的期限内,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向社会公示,不再进行年度工商检验,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查询相关信息,使得信息透明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抽查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发现年度报告不符合真实情况或有虚假内容的,应依法进行处罚。如果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该企业将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这些规定将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的建设,避免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带来的诚信缺失问题。

三、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影响

(一)对创业者的影响

中国近几年产生了大量创业公司,对于创业者而言,特别是小微企业、中小企业,大多海归及大学生创业企业,新《公司法》无疑为他们提供了良好的政策向导,他们虽没有创业所需土地、厂房,也没有足够的固定资产,但是他们有创造性,是新兴生产力的代表。对他们而言,不要求提交验资报告,不需要申报实收资本,降低了创业的成本,创业者们可以利用较少的资金创办公司。如此,通过放宽创业者准入门槛,激活了一批小微、中小企业的发展活力,有利于提高创业者的热情,这同时也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

(二)对中介机构的影响

在实缴资本制下,产生了一种特殊的中介机构,即专门从事为股东或发起人先垫付出资,然后在验资完成后抽回出资、从中获取利益的机构,抽逃出资是不合法的,但是由实缴制的强制性要求,又受到了注册资本体现公司实力及资信状况这种观念的影响,便增加了对这类机构的需求。尽管《刑法》规定了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等罪刑,但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也未能防止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在新《公司法》取消实缴资本制的强制性要求后,相信这类中介机构将受到巨大重创。除此之外,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变对中小会计事务所的影响是比较大的,下面从两个主要方面的改革讨论对其影响。

1.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变对中小会计事务所的影响。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变成认缴制,公司在办理注册登记时不再要求向工商部门提交验资报告,这对企业来说是有力的,节省了注册登记时验资成本。而对会计事务所,特别是中小会计事务所而言,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会计事务所的验资收入基本没有了。很多中小会计事务所主要的业务来源之一就是验资业务,因此取消注册资本验资会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事务所的业务收入造成巨大不利影响。但是从另一种角度看我们不能认为此次改革对注册会计师完全是不好的消息。其实注册资本认缴制这一制度在国外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是通常的做法,而且国外大部分国家就没有注册验资这项业务,实行认缴制后会对企业和投资者的信用有更加严格的要求,因此对于中小会计事务所来说会计报表审计这项业务将会在今后有扩大的趋势,从而弥补了一部分注册资本登记制改革给会计事务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2.年检制度的改变对中小会计事务所的影响。新《公司法》将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后,这使得信息公开透明度显著提高,政府不会再要求注册资本很小的企业也必须进行注册会计师审计,降低了小微企业的成本。会计师事务所业务主要包括审计、验资、记账和年检,而年检制度的改变,取消年检业务,这将会直接使得中小会计事务所无法支撑下去,而大会计师事务所除了验资和年检的业务还有记账和大型审计这些业务,所以对他们的影响不是太大。这次改革确实给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带来挑战和考验,可能会促使其向其他更专业化的业务方向去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