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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董事会履职报告

时间:2022-05-21 06:42:1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国企董事会履职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国企董事会履职报告

第1篇

《董事会》:独立董事作用发挥得如何,将直接影响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效率。在您眼中,理想的状态是什么?

许立荣:我觉得用“相得益彰”来形容最为贴切。一个优秀的企业,必然有一个优秀的董事会,有一群优秀的董事,独董也不例外。一方面,独董以他们的专业经验和职业素质来促进和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另一方面,公司董事会充分尊重和认可独董们的意见和建议,为独董充分施展才干提供了舞台,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为公司发展共同努力。

为了保证独董履职,中远航运也像其他上市公司一样,通过制定《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各项制度,明确独董的权利和义务,从制度上给独董履职提供保障。但我认为,制度只是基础,中远航运形成的公司治理文化更为重要,也更为关键,那就是尊重独董、敬畏独董,为独董履职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氛围。选用合适的人,完善相应的制度,构建以创新和责任为核心的董事会文化――我们一直在进行积极地思考和探索。

《董事会》:身为董事长,您如何做到尊重、敬畏独董,引导他们发挥作用的?

许立荣:独董是个特殊的群体,如何更好地促进独董发挥作用,很多上市公司在努力尝试,作为董事会成员中最重要的成员之一,作用发挥好了,对公司的帮助是非常大的。发挥独董的作用,我觉得关键是“尊重”和“遵守”。尊重,就是充分尊重独董们的意见,无论正面的还是反面的意见,都要尊重他们,让他们在董事会中树立威信,发挥作用;遵守,就是要严格落实公司各项制度赋予独董们的权利,为独董开展工作、发挥作用提供平台。在中远航运,薪酬激励、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重要事项,主要是独董们在主导和发挥作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越来越高,开会次数越来越多,开会时间也越来越长。

我是2007年2月正式当选公司董事长的,第一次参加董事会,第一个发言的独立董事谭劲松教授不是向我表示祝贺,而是提出了关于公司发展战略的建议。他提出,董事长的首要职责是制定和把握好公司的发展战略,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独董们这种勤勉尽职、仗义敢言的精神,给我留下了终生难忘的印象,也激励我更加努力地工作,不敢有任何的懈怠。

其实,这已经不是独董们第一次这样做了。中远航运成立初期,不可避免地受到传统国企分配制度的影响,经营班子思想有压力。但以独董为主的薪酬委员会认为,公司要追求卓越,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合理、有激励作用的绩效评价制度。为此,从2002年开始,薪酬委员会经过先后三次的积极探索,在公司建立起较为科学完善的绩效评价系统,实行了长短期相结合的薪酬体系。这一薪酬制度,应该说是中远航运近几年得以快速发展、健康发展的助推器。

董事会》:说到薪酬,董事会为何会对独董采用浮动制津贴,并与考评结果挂钩?

许立荣:说实话,我们这些独董都“不差钱”,独董津贴的多少对他们来说并无实际的意义,他们注重的应该是他们的声誉。对独董进行考核,其实是独董自己提出来的,他们认为,既然对董事、监事、高管和全体员工都有考核,作为公司的一个部分,为何就独董没有考核?我想,他们既然有这种责任意识,考核的结果肯定是非常优秀的,因为他们是在为维护自己的声誉而努力。

《董事会》:除了制度安排和治理文化,突然间很想了解,你们究竟如何找到这些优秀的独董的?

许立荣:我们非常注重独董的行业背景和经营管理团队协作精神,一个具有多元化专业背景的董事会,有利于促进和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效率和质量,为战略决策的制定增加价值。但寻找优秀的独董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我们选择独董的标准关键是两点:实用和实在。实用,就是不选大牌,不选明星,而是选择适合公司、热爱公司、愿意为公司发展付出努力的人;实在,就是人品好,不偏激,不献媚,实实在在做事。

就像金立佐博士,他为人低调,从担任独董起,每年均花费一定的时间到公司开展实地调研,撰写专题调研报告,这样的独董,估计不仅国内上市公司少见,恐怕国际上也不多见。

第2篇

就公司的分类而言,印度尼西亚的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perseroan terbatas或PT)、股份两合公司(CV)和合股股份公司(Fa)。从法律性质和地位上来看,股份两合公司和合股股份公司相当于我国的合伙企业,只是被冠以“公司”的名称而已。

有限责任公司是印尼最为普遍、规范最健全的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资本划分为股份,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印尼卢比(约合3.32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中的25%必须被发行并全部实缴,这是对有限责任公司最基本的要求。此外,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亿印尼卢比,且股东数达到300人以上时可以作为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或进行IPO成为上市公司(TBK.PT)。由此可见,TBK.PT公司为PT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类似于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或募集设立。

对比中国来看,印尼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当于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结合体,与我国股份有限公司更相似。

印尼公司的治理架构

印尼《公司法》强制规定,印尼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必设机关,采用“管理—监督”的双板块公司治理架构。各治理机关的主要构成如下:

股东大会。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至少由两名股东发起设立,可以都是外国投资者。董事、监事及公司法特殊规定人员的选举、任免和解聘由股东大会决定,这是股东大会的专属权力。若公司章程未规定董事、监事的任期,也可由股东大会决定。在印尼,股东若自行召集股东大会,需向当地法院申请,得到法院令后方可召集并主持股东大会。

董事会。印尼有限责任公司至少有1名董事,上市公司(TBK.PT)及从事信贷工具发行、基金流转的公司应有两名以上,董事经股东大会选举并任命。其中,上市公司(TBK.PT)至少包含一名独立董事(unaffiliated director)。

印尼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若超过两名则由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进行职责职能的划分,任何一名成员都有权代表公司,并任命其中一名为董事长,可在公司章程中另行规定董事长的特殊权利,比如代表董事会,董事会一票否决权等。同样,在特定事项上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代表或公司职员办理相关事宜,但不免除董事会的责任。

为更好地履行董事会的职能职责,可以下设相应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法通篇未提及经理层或除董事会之外的执行机关,在印尼,董事会扮演着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复合角色,集决策与执行职责于一身。

监事会。监事会应对公司的运营政策、运营整体情况进行监督,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监事会没有管理公司的权力,因此也没有命令董事会的权力。另外,可在公司章程中另行规定监事会的特殊权力,比如规定在一定额度和时间内监事会可以与第三方签订合同。

印尼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至少有一名监事,上市公司(TBK.PT)及从事信贷工具发行、基金流转的公司应有两名以上,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并任命,监事会每年向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设立至少一名“独立监事”和一名“代表监事”。“独立监事”由股东大会任命,要有一定的独立性;“代表监事”类似于 “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任命,章程中必须列出“代表监事”的职责,不得违反监事会的职能职责,也不得干涉董事会管理的职能职责。上市公司(TBK.PT)必须设置独立监事,且独立监事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的三分之一。

为更好地履行监事会的职能职责,监事会可以下设委员会,有一名或多名监事会成员构成,并对监事会负责。印尼金融监督局上市条例就对上市公司(TBK.PT)另作规定,要求由监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协助监事会履行自己的职责和责任,由监事会归口管理,并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审计委员会须由至少一名独立监事和至少两名其他上市公司(TBK.PT)的人员(外派监事)组成。

伊斯兰教监事会。在印尼,公司若基于伊斯兰教的原则开展商业活动,除了设置监事会,还要设置伊斯兰教监事会,至少包括一名由印尼乌里玛(穆斯林神职人员)理事会推荐、经股东大会聘任的伊斯兰教专家。该委员会的职能职责类似于监事会,本着不违背伊斯兰教的原则监督公司的运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各治理机关的职能职责

股东大会。印尼《公司法》并未以列举方式明确介绍股东大会的职权,但我们可以发现某些职权并不是专属于股东大会,除《公司法》明确规定的法定权限,某些特定的权限可在《公司章程》中意定,进一步细化、分配董监事会职权,使得两个机关相互有效地制衡。通过整理,股东大会享有以下权力:

专属性职权。股东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享有与我国公司股东大会类似的基本权利,如决定董事、监事及公司法特殊规定人员的任免和解聘及其任期,修订公司章程,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等。除此之外,股东大会还专享决定监事会成员及特殊规定人员的薪酬、对转让公司资产或者抵押贷款的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事项作出决议等权力。

选择性职权(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印尼《公司法》明确提出:“可通过《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在采取某些特定法律行为前需经股东大会或监事会批准。”除此之外,决定董事会成员薪酬和年度经营计划(包括年度预算)是股东大会与监事会的共享职权,对董事会成员进行职权划分是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共享职权。

由此可见,印尼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的职权并未划分得泾渭分明,在结合公司实际运营情况时,采用公司意定的方式分配各机关的相关职权,有一定的灵活性。

董事会。根据公司法整理,除了日常运营管理,董事会还有如下权力和义务:1.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2.若公司的财务报表、年度报告存在错误、虚假,由董事会(包括监事会)共同承担任何一方蒙受的损失;3.制定并保存股东大会记录和董事会记录;4.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报股东大会批准;5.公司可进行中期股息分派,经监事会事先批准后由董事会决策;6.编制年度经营计划,制定年度预算,根据章程规定经监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若经股东大会批准,需先经监事会批准;7.若因董事会或个别董事的履职过失或疏忽,导致公司破产,董事会全体成员(包括公司破产前5年内任职的董事)将共同承担除公司资产抵扣掉以外的负债。

监事会。在印尼,由于董事会集决策与执行于一身的特性,存在着一定的治理风险,因此作为监督机构的监事会,其权力相对于我国公司的监事会要大得多,根据实际情况,可在章程规定,董事会为履行特定法律行为要经监事会同意;在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下,可由监事会对公司进行管理,并拥有与董事会同等的权力与义务;公司进行并购、合并、收购和分立的方案需要经各自监事会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由监事会决定董事会成员的薪酬等。

然而,《公司法》也对监事会作了一定的限制,监事会的权力不归属于单个监事的。此外,监事会还设置“独立监事”,以其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更好地履行监事会的职能职责。

赴印尼设立公司的建议

印尼政府对外国投资始终持欢迎态度,实行开放政策。印尼的法律体系整体比较完整,但也有很多法律规定模糊,可操作性差,且不同的法律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随着外资企业不断在印尼投资设立公司,由于法律环境复杂,这些海外公司还多处于试探性阶段。因此,有必要对相关事项进行简单分析,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而最大程度地降低法律风险。

公司类型的选择——有限责任公司。

外国投资者在印度尼西亚设立公司必须采用有限责任公司(PT)的形式设立,这是唯一允许外商投资的公司形式。

除此之外,外国投资者可以在进入印尼市场的早期阶段选择设置代表处,主要为了市场研究或作为,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再申请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但由于设置代表处受行业限制,以及需获得政府部门多重许可证的繁琐性等原因,大多数外国投资者更喜欢直接建立一个完整的外资公司。具体地说,代表处虽然无最低股份、董事、股东、股权架构等要求,但根据设置代表处的经营范围,可能需要从不同的政府部门获得多重的营业执照,从而增加了时间和成本的投入,并且代表处不得从事创收,需要聘请公司秘书,营业期限仅为两年。

印度尼西亚允许100%外资及与当地企业(自然人)合资(外方控股)的形式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然而,除印尼《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外,印度尼西亚对外商投资的公司也存在一些特殊规定。若公司为100%外商投资,公司需聘请印尼当地居民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并且开展业务15年内需要出售该公司至少5%的股份给当地公司(自然人),这类公司营业期限为60年。若以合资形式设立公司,印尼当地股东持股比例应不低于5%,并且需要聘请公司秘书及印尼当地居民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这类公司营业期限为30年。

综上,建议以中国企业及其下属公司共同出资的形式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100%外资),该类型公司股权架构清晰,股东权益较集中,易于管理和控制风险,并且公司注册后的操作流程较为简易。

治理机关的设置。

在公司成立初期,业务规模较小,可设置一名董事(执行董事),由母公司委派,对公司进行运营与管理;设监事一名,监督公司整体运营情况及董事会的履职情况。

第3篇

2008年6月28日,参照美国的《萨班斯法案》,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了我国首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作为《规范》的配套性文件,五部委还同时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征求意见稿)、《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征求意见稿)、《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规范》原定于2009年7月1日起实施,但由于企业培训等准备工作没有做完等原因,这一规范的实施范围当时被缩小至境外上市的企业,境内上市企业的实行时间则推迟到了2010年1月1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会长王道成近日表示,监管部门今年将加大力度,推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多脱胎于国有企业或者家族控制的民营企业,而且是在资本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着手建立现代公司治理制度,因此,很多上市公司对审计委员会的价值导向和功能定位缺乏深刻的理解,在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运作上主要应对监管要求,流于形式,这使得在现代公司治理体系中本来十分重要的审计委员会沦为了花瓶委员会,难以起到其应有的作用。《萨班斯法案》将很大部分公司管理层的职能转移给了审计委员会,提高了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推动了审计委员会制度迈向成熟。与《萨班斯法案》类似,我国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三个配套文件(以下合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也对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内控规范体系赋予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地位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使我国内部控制制度基本与国际标准协调,为中国企业首次构建了一个企业内部控制的标准框架,有效地解决了政出多门、要求不一、企业无所适从的问题。与美国的《萨班斯法案》类似,《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将审计委员会定位为企业内部控制的审查、监督和评价者,赋予了审计委员会在聘请独立审计师和领导内部审计部门方面的权威地位,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大大提升。与之相呼应,《规范》的三个配套指引性文件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和运作流程进行了更加翔实的规定,这是我国第一套详细规定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法规性文件,是我国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建设的重要操作指南。其创新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首次明确了审计委员会的地位。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石之一,必须明确赋予审计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资源和权利。《规范》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这是我国的法规性文件首次将审查、监督、评价内部控制的职责明确赋予审计委员会。

其次,对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也作了规定。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出台之前的系列法规文件中虽然都涉及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并且涵盖范围也较广,包含了财务报告审查和披露、合规与内控监督、外部审计师聘用、内外审计师沟通等多项职责,但都语焉不详,这导致上市公司在实际操作中依据模糊。我国多数上市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本来就缺乏内在推动力,这样模糊的规定更易使其流于形式。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则较好地克服了这个问题,对于审计委员会在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评价和审计中的职责与操作规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审查和监督内部控制。除了传统上比较关注的对关联交易、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的监督等外,还增加了对业务外部事项的审查、对企业合并分立情形的审查、对衍生工具业务相关业务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对接受财务舞弊举报投诉机制等的具体规定。

2.领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内控规范体系规定审计委员会代表董事会与管理层共同行使对内部审计部门的领导职责,并且审计委员会应聘用企业外部独立的、合格的机构和人员实施对内部审计质量的考核与评价,以改善内部审计质量。

3.聘用并与外部审计师沟通。内控规范体系明确了审计委员会负责提出聘用或解聘公司独立审计师,有权确定独立审计师的报酬、聘用条件。并且审计委员会应审查并确认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以及预先批准聘请独立审计师为公司提供审计和其他法律允许的非审计服务,以保证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

再次,对审计委员会的组织设计做了特别规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各委员会中最具有实质性作用、业务最繁忙的委员会,因此加强审计委员会的组织至关重要。在之前法规的基础上,内控规范体系特别规定了主任委员的任职资格,要求主任委员应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最后,对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控制有了重大改进。内控规范体系中,不仅详细列示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内控鉴证工作的监督职责,还突出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这是与以往法规相比一个重大的改进。由于内部环境对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具有重要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企业的内部环境。在评价内部环境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审计委员会是否了解并履行对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监督责任。文件还特别指出审计委员会对企业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可能表明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明确了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加强自身建设。

审计委员会制度进一步改进的方向

诚然,虽然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突出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地位,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毕竟不是直接针对审计委员会制度建设的法规文件,因此,如何构建完备的审计委员会制度还需认真研究审计委员会制度运行的内在逻辑体系,并且学习借鉴国际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发展经验。笔者认为,除了企业内控规范体系所明确规定的内容之外,我国的审计委员会制度还可从以下方面加强职能:

第一,要赋予审计委员会履职所需的资源和权利,以使其责权利对等。譬如,要保证委员会拥有对公司人员、记录和文件不受限制的查询调查权;公司应向委员会提供委员会认为必要的经费,以支付委员会认为必要时聘请顾问的报酬和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必要的合理的日常管理开支。

第二,应该强化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履职能力。应要求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至少一名是董事会认定的财务专家,且所有议案必须经过该专家审阅,其他成员要有必要的财务知识。

第三,要在组织设计上为审计委员会履职创造良好的条件。譬如,审计委员会可借鉴国际经验成立由一到两名委员组成的附属委员会,在委员会认为适当的时候,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职责委托给委员会的附属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可以无限期连任,确保审计委员会及内审部门相对于管理层的独立性;建立审计委员会与公司治理各方单独或秘密沟通的机制,确保信息畅通。

第四,根据发展的需要适当增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可以把企业合规和伦理监控纳入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审查公司对各个方面规则的遵守情况,譬如税收问题、欺诈和营运损失问题、反洗钱监控问题、公司员工行为准则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商业伦理规范问题。

第五,明确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工作关系。监事会是作为董事会的制衡机制而出现的,其职责的重点是对董事会的监督,是一种事后的监督,没有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职能。而审计委员会则可以通过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报告的公允性,通过直接督导内部审计部门和合规部门,以及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依据,把监督机制引入到公司的决策层面上来。这是两者在功能设计上的主要区别。当然,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一部分,其运行必须接受监事会的监督,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工作,一般来说,审计委员会的所有文件都要抄送监事会,监事也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的会议。

第4篇

多地上市又称多重上市,特别指公司在多于一地(国)交易所上市,并接受多地(国)法律及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计,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共有111家中国企业到境外主板上市。其中大多数公司已在中国本地上市。截至2007年底,以A、H,N、L分别表示国内、香港、纽约、伦敦交易所,我国跨境多地上市公司情况如下:双地上市公司中,A+H公司3g个,H+N公司3个,H+L公司1个:三地上市中,A+H+N公司9个,A+H+L公司1个,H+N+L公司2个i四地上市即A+H+N+L公司5个。我国跨境多地上市公司共计60个。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石化”),作为第一家率先实现上海、香港、纽约,伦敦四地上市的内地企业,近几年在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方面得到了境内外资本市场的一致认同,连续在《投资者关系杂志》(R Magazine),《亚洲金融杂志》等第三方机构的评奖中获得佳绩与殊荣。中国石化是如何一步步走上海外上市之路的?海外上市之后,面对多国不同的又非常严苛的法律制度和监管规则,中国石化又是如何调整和完善其公司治理制度的?

中石化的多地上市之路

中国石化在多地上市过程中,非常注重引进战略投资者。如,2000年在海外上市时,吸引了大量海外战略投资者。2001年回归A股过程中,中国石化再次引进四川长虹、青岛港务局,宁波港务局,云南红塔实业,中国化工进出口、上海宝钢、武汉钢铁、杭州汽轮机动力,中国远洋等九家战略投资者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其中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以战略投资者身份投资12.66亿元,获得3亿股中国石化A股的股权,成为社保基金当时唯一投资股市的记录。

根据2008年年报,目前中国石化总股本为867.02亿股。其中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持有的国有股占总股本的75.84%,外资股占19.25%,其他为国内社会公众及机构持股。

多国监管下如何进行公司治理?

海外上市有着严苛的法律制度和监管规则,尤其是在美国、欧洲的监管体系下,海外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行为须满足更为苛刻的法律监管体系和投资者诉求。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石化是如何提高其公司治理水平的呢?

特有的投资者关系与信息披露

随着世界各地证券市场的发展,投资者意识不断提高监管层监管力度持续加大。各国资本市场的规范性更多地向美国、西欧等发达资本市场国家学习,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等内容越来越得到了各国上市公司的重视。其中,尤其是上市公司年报,已经成为投资者关系公关的利器之一。

在这个过程中,一些机构与专业学会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包括英国《投资者关系杂志》(IR Magzine),《亚洲金融杂志》(Finance Asia),《亚洲货币》(Asla Money),《亚洲财务总监》(CFO Asia),香港管理专业协会(HKMA)以及《欧洲货币》(Euromoney)等。他们有些主办评选最佳年报奖,年报整体呈献奖等活动,另一些评选各地区最佳公司治理、最佳投资者关系、最佳提升公司回报等奖项。这些活动不仅有效加强了上市公司监管,提高了上市公司透明度与公司治理水平,而且在鼓励上市公司为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加及时,准确、重要的公司年报和信息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达到美国等海外资本市场严格的信息沟通要求,中国石化十分注重投资者关系工作,积极主动地与投资者进行互动沟通。公司制定了《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并设立了专门的机构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拥有近20个人的董事会秘书局,负责公司的董事会及股东会相关事务、对外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网站建设与维护等工作。上市以来一直完善并有效实施投资者服务计划,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亲自领导。其中7个专职的IR职员分别在北京(4人),香港(2人)、纽约(1人)为全球投资者提供最便捷的服务。

从2000年起,为加强对投资者的服务及与监管机构的沟通,公司董事会秘书局先后在境外上市地香港、纽约和伦敦,设置投资者关系办事处。该机构配备专门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及时与境外监管机构和投资者联系,了解国际资本市场的最新动态和境外上市地的监管要求,满足全球投资者的相关需求。该机构团队每年两次协助公司管理层带队进行境内外路演推介,每季度召开全球电话业绩说明会,在定期报告后一个月内在公司网站集中登载投资者关心问题的答复,并积极地走访投资者,有效地加强了与资本市场参与者的广泛沟通,得到了资本市场的肯定。

信息披露是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重要基础。多口径、盲目性甚至混乱的对外信息披露,会影响股东价值的实现,形成股东价值缺口。中国石化为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质量,本着透明,及时、真实,公平,有效的原则,建立了系统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双向交流的工作制度,统一规范信息采集和信息披露的原则及方式,保证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有章可循。公司除了按照上市地监管规则明确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外,在不涉及公司机密的情况下,还主动、公平、及时地向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披露具有实质影响的“前瞻性”信息。

作为全球唯一致力于公司和投资者的出版商英国《投资者关系》杂志,中国石化在获得其2005年度大型市值公司最佳IR(投资者关系)大奖的同时,还凭借其符合四地上市监管要求的年报制作,获得了最佳年报奖。在2006年度评选中,中国石化更是一举获得国有企业最佳投资者关系大奖,最佳公司治理奖和最佳投资者关系主任奖三项大奖。作为隶属英国经济学人集团的《亚洲财务总监》杂志,中国石化连续荣获其评出的2001年及2002年亚洲最佳年报奖。

中国石化也因其较高的透明度,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2003年度中国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中国最佳公司治理公司等荣誉。也被《欧洲货币》杂志评为2002年度中国境内最佳治理公司,2003年度新兴市场最佳公司治理等称谓。另外,也被国内的上海证券报和东吴证券共同评为2004年度及2005年度国内十佳上市公司。

着重于董事会建设和内控制度

中国石化作为在境内外四地上市的公司,一直严格遵守境内外的监管规则,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致力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中国石化坚持接受监管“从严不从

松,从多不从少”的原则,认真执行各上市地的监管规则,注重汲取境内外公司治理方面的成功经验,摸索出了一套独特有效的做法。其中,尤其着重于董事会建设和内控制度。

董事会的构成与科学决策根据自身情况,参照国际惯例董事会设立了战略、审计及薪酬与考核三个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按照纽约证交所公司治理规则,中国石化授权不参与公司日常管理的董事对管理层形成更有效的控制,定期召开没有管理层参加的行政会议。同时,披露董事,管理人员和雇员应遵守的行为和道德准则,并及时披露对该等准则的任何免除。而中国境内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都没有类似要求。董事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都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会前充分准备,开会时董事们尤其是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发言积极,对议案讨论充分,富有成效。董事会坚持从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的角度出发,规范关联交易。

专业委员会的建设中国石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成立时就设立,多年来公司根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自身实际情况,不断优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人员构成和工作规则,使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得到了较好的发挥。目前,审计委员会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其中有些成员具备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工作规则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香港会计师公会《审核委员会有效运作指引》和《纽约股票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等,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包括了一些独特的规定和程序,确保审计委员会更好地发挥作用,主要有:在审计程序开始前,与独立审计师讨论审计的性质和范围:讨论独立审计师审核公司半年度和年度账目后提出的问题:审阅独立审计师出具的检查情况说明书或管理建议书,以及公司管理人员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定期与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独立审计师就公司的财务报告沟通;接收、保留及处理公司获悉的有关会计,内部控制或审计事项的投诉等。

第5篇

论文摘要:首先探讨了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监督的关系,指出内部审计是内控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然后提出了健全内部审计的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制度和加强内控信息披露来实现企业的内部控制的策略。

内部控制是随着企业对内加强管理和对外满足社会需要而逐渐产生并发展起来的自我检查、自我调整和自我制约的系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内部控制可以合理保证单位有效进行经营管理,提供可靠的财务报告和其他信息,保护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保证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实现企业整体目标。目前我国内部控制的主要问题是由于内部控制环境不完善而导致的企业监督执行不力,内部审计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内部控制对外信息披露不足。

一、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监督的关系

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及前提,是企业内部影响控制制度正常运作的环境因素,也是内部控制的宏观因素[1]。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则是内部控制系统中的微观因素,他们同时受制于宏观因素的影响。一个企业即使有好的会计制度,科学的控制程序,但若没有先进的企业管理文化理念作引导、缺乏健全的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铺垫、或者没有运用或实施科学的人力资源政策都会造成内部控制的执行系统失效,也就是说在内部控制这个体系中如果宏观环境失效,那么将直接影响微观因素的发挥,进而影响企业的整体效率。单位内部控制监督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元素,主要是通过各单位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保证发挥有效作用来实现,单位控制监督应当突出内部控制和内部约束机制的健全,强化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会计人员在对单位负责人负责的同时,受职业道德和财经法规约束。财政部门通过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培养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综合素质和必要的检查验收来督促各单位加强内部控制监督,规范会计行为。而这些措施实际上是通过优化内部控制环境中的组织结构设置这一环节来实现的。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发展,各国企业对会计系统及控制程序的设计也日趋完善,会计程序中的漏洞越来越少。但我们也发现如安然、世通、银广厦这样的因内部控制监督失效而造成的经济案件仍层出不穷。究其深层原因,是企业领导者及其管理者的决策性失误,而这种决策性失误则是在一种错误的企业价值观,偏激的企业管理理念及高层管理者本身素质等原因造成的。由此可见,内部审计的各要素都影响着内部控制监督目标及方法的实现。

二、健全内部审计的制度安排

目前企业中关于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情况不一,有些上市公司同时设立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大部分只设立审计部。只设立审计部的企业审计部的定位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由监事会领导;第二,由董事会领导;第二,接受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副总经理领导。

这样,有关内部审计的制度问题目前需解决以下两点: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与内部审计机构的定位。关于前者,单是设置审计部还是同时设立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如果只设置审计部并将其置于总经理的领导之下,董事会对总经理的领导就缺乏监控措施,产生的问题是加剧内部人控制。至于内部审计机构的定位问题,对于上市公司,由于其规模一般较大,业务也较复杂,所以应同时设置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从机构隶属上来看,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分别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同时二者存在着业务指导关系。

之所以选择这种制度安排,原因在于:内部审计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实现所有者对受托经营的经理层的监督。因此,审计委员会只有直接对代表所有者利益又由参与企业主要经营决策的董事会负责,才能保证这种监督的效果。同时,内部审计又要满足经理层的各种需要,若内部审计的一切活动都需直接由审计委员会决定,既无必要也影响效率,这就需要在董事会和经理层间就内部审计范围进行权限的划分。其中,以经理层为监督对象的内部审计活动,如对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议的监督、对经营业绩的鉴证和评价、经理离任审计等,均应由审计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而以分权单位为监督对象的内部审计活动,如对公司其他职能部门、下属分支机构的监督、考评,以管理咨询为目的的专题审计活动,都可由经理层组织实施,但审计结果应报审计委员会备案,且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审计情况进行检查。另外,对于监事会而言,它代表的是全体股东,其机构隶属自然是股东大会,因而其定位应是内部监督评价体系的最高领导者,在必要时可检查审计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内部审计事宜,并对内部监督评价中发生的争议作最终裁决。

三、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无论是内部控制还是公司治理都非常重视激励与约束机制,二者在实施的方式手段上可以相互借鉴。具体来说:约束方面,一是合理的授权控制,内部控制实质上是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员工行为的控制,要把岗位的责权利严格确定下来,使员工的工作在制度的约束中进行。二是要建立适时的监控系统,让不称职的员工离开其岗位。二是严格的责任追究和惩罚制度,这是企业内控制度贯彻执行的根本保证。激励方面,应借鉴公司治理中的激励机制,引入相应的激励措施进入业务执行层,提高基层人员参与内部控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具体来说:一是科学的目标管理。要组织员工参加有关工作目标的制定,并将企业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员工,这样有利十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并使其主动维护企业的各项制度。二是制定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业绩考评机制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人力资源部门对普通员工的业绩和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并据考评结果决定下一年度的薪酬、岗位安排等事宜。业绩考评机制应具备以下特点。第一,激励性。以报酬作为激励是公司治理中不可缺少的管理手段,设计考核制度时,必须保证业绩考核制度对员工的激励性。第二,客观性。在评价业绩时,可借助十定量评分方法或中介机构,以客观的立场和判断加以评估,使业绩评价工作尽量不受主观、片面等人为因素影响。第二,责任性。在业绩考核前必须先明确考核项目的责任归属,明确员工的权责范围,排除外在因索影响,使业绩考核工作更公平合理。第四,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相结合。因为有时候企业业绩的好坏受很多外部因素的影响,比如行业的影响,相对指标与绝对指标相结合的方法使得评价更加客观。第五,长期性。引入公司治理中用来激励经营者的股票期权,希一望员工通过一定形式的股票持有或是将收入与股票价值变化挂钩使自己的利益尽可能地与股东的利益相一致。

四、加强对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

《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规定公司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类似职务人士必须书面声明对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负责,并且要求随定期报告一同对外披露管理当局对有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内部报告还必须经过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审核。美国安然、我国的中航油巨额亏损等案例充分暴露了公司关键人物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缺乏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问题[4]。内部抓控制信息披露能够有效减少高管人员串通舞弊的机会,有效遏制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行为。鉴于我国上市公司及许多国有企业存在的诸多问题,我国政府应该加强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要求,制订有关规章制度,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进行强制性规定。具体措施如下:

1、确定信息披露的内容

因为内部控制设计范围非常广泛,如果要求上市公司对所有内容进行披露,从目前情况看不太现实。我国最新公布的审计准则将内部控制目标划分为财务报告可靠性、经营效率效果、经营合规合法性,如果将所有目标全部要求进行披露,管理当局及公司等会大大地增加成本,而且目前许多制度尚不完备,即使全部披露不一定会收到很好成效,处于内部控制效益成本原则考虑,可以参考美国的做法只实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即管理当局只要求公司就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内部控制出具评价报告。

2、确定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

要保证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保证内部控制责任落到实处,必须确定信息披露责任主体,即内部控制由谁负责。萨班斯法案的302条款被认为是对上市公司最有实际影响的条款,条款要求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必须承诺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并在对外提供经审核的内部控制财务报告上签字认可。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所有相关文件都仅仅强调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 \审查责任,没有直接明确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由谁负责的问题。我国上市公司多数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董事会受到管理层和大股东控制控制现象较严重,在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情况下,内部控制环境薄弱,关键人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监管部门对于屡见不鲜的公司管理层舞弊作案感到束手无策。针对我国公司内部控制环境的特点,应该把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确定为掌有实权的关键人物和实际负责公司资产安全和财务可靠性的高级管理人员。

3、统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和审核的标准。

为提高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的可操作性和可比性,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价应当遵循比较统一的标准。建议审计准则委员会研究有关指导意见,在我国公司治理环境下,对管理当局内部控制报告的验证提供指导。

五、结论

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都是当前比较热门的话题,将两者结合起来更是有其特殊的意义。本文从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的关系入手,从内部审计的角度得出完善内部控制的对策。 内部控制框架与内部审计的关系是内部管理监控系统与制度环境的关系。完善的内部审计有利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也将促进内部审计的完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参考文献:

[1]刘金文,“三要素”内部控制理论框架的最佳组合[j],审计研究,2004.2

[2]田良富、欧阳清东.中外公司监督机制比较研究与启示[j],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11

第6篇

[关键词] 财务公司风险控制对策

自1987年我国成立第一家财务公司以来,目前已有80多家财务公司分布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成为企业集团资金调剂中枢,为国民经济和企业集团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金融体制的改革,份制商业银行快速发展,以及外资金融机构不断涌入,我国财务公司将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而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并没有建设财务公司的风险,如何解决财务公司风险控制问题,乃是财务公司立足于激烈市场竞争的根本。

一、财务公司风险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以及外国金融机构的进入,我国金融市场风险相比以前增加了不少,财务公司将面临着更加残酷的竞争。自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文件允许国内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以来,集团财务公司虽然在企业内外有了更大的施展空间,但财务公司的风险也随之增加,而目前我国财务公司并没有建立起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这必将严重我国财务公司的自身发展。笔者根据近年来对财务公司的了解,认为当前我国财务公司风险控制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不健全

目前在我国大部分财务公司并没有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其风险管理主要由内部稽核部门负责,内部稽核部门主要对财务公司的业务流程进行事后监督,并没有进行业务的全程监督。同时,由于财务公司主要是由企业集团成员出资组建,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等“三会一层”在决策上的差异性不像企业那样差异性很大,造成财务公司“三会一层”相互间的约束和制衡机制未完全发挥作用,影响了履职的有效性,往往只注重财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忽视其风险管理。

(二)风险控制内容和方式单一

目前我国大部分财务公司在风险控制上主要采取内部稽核方式进行事后监督,这样就造成财务公司风险控制方式也比较单一,内部稽核主要包括财务公司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贷款“三查”以及风险监管指标达标等,这已不能满足当今世界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更不能满足我国金融市场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需要。其风险控制的内容主要是以传统的信用风险管理为主,在实际中表现为资产风险管理中的信贷业务风险控制,对财务公司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重视不够。

(三)经营风险控制不强

目前很多财务公司虽然一直都在加大对经营风险的控制,但还是不尽如意。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财务公司往往会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不顾自身资产状况与经济形势,无视其经营风险而最大限度地开放准入标准。同时还存在随便简化结算流程,造成资产质量下降的现象。在最大限度地开放准入标准后造成资产负债比率奇高,使得财务公司的资产流动性、安全性达不到安全标准。这就在无形之中加大了财务公司的经营风险。

二、完善我国财务公司风险控制的对策

财务公司经营的基本目标是实现收益的最大化和为企业集团服务,但各种不同类型风险的客观存在,使其必须在极不确定状况下追求两者之间的平衡。因此,财务公司的风险控制实际上是对风险与收益进行平衡与选择的过程,以实现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目标。因此,笔者根据上面对当前财务公司风险控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完善对策。

(一)完善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体系

1、改善财务公司的股权结构

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财务公司可以吸收40%以内的集团外股份。因此,要尽可能的增加集团外股东的比例,特别是要引入国内外金融机构战略投资者,以降低本集团内的比重,改善财务公司一股独大的局面。这样就有利于建立起相互制衡的机制,保证财务公司的决策科学化。

2、保障董事会、监事会正常运转

为了保障董事会、监事会的正常运转,应当按照《公司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董事会、监事会相关的日常机构,以解决董事会、监事会过而不问的情况。同时为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应有的职能,规定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一个年度内举行一定次数的例会和临时会议。以保障董事会、监事会在风险控制上发挥其监督作用。

3、设立独立的、专门的风险控制部

设立独立的、专门的风险控制部,由董事会直接领导,负责制定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制度和方法,定期将风险情况向董事会报告。这样可以改变过去那种只进行事后监督的情况,以实现风险控制的全程性、合理性和遵循性。

(二)改善风险控制方式

要积极的改变那种只强调事后控制的内部稽核风险控制方式,应积极主动的根据经济发展的变化,引进先进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方法,对财务公司的风险进行全程跟踪监测,选择符合财务公司业务特征的切实可行的风险管理技术和工具,最大限度的减少风险损失,提高对现有数据信息的分析、运用能力,并加快建立现代化的数据信息收集和处理系统,加大数据储备,为先进技术和工具的有效使用提供数据保证。要积极改变过去只重视信用风险管理的传统观念,树立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并重的管理观念。由于财务公司的服务对象的特殊性,信用风险在各种风险中并不站主导地位。随着世界各国对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加大,人民币利率、汇率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加大,财务公司面临的市场风险不断加大。因此,财务公司应根据自身风险特征,建立全方位的风险控制体系。财务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要严格依照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指标考核模型,确保资本充足率、存贷款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备付金比例、拆借资金比例、对股东贷款比例等指标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如果发现某项指标超标,就立刻采取补救和防范措施,使财务公司的资金运行保持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的协调统一。

(三)加强经营风险的预警分析

虽然财务公司顾客的特殊性,但是还是应该加强经营管理,以规避风险,不能听之任之。建立经营管理风险预警机制,每一笔款项从发生之日起,都要连续地、动态地监测其变化情况,分析判断各种经营风险因素是否存在。在这样的预警机制下,财务公司能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将风险控制在萌芽之中,这显然有助于减少公司损失。

财务公司不同发展阶段的各种业务都蕴含着各种各样的风险,特别是在金融刨新进程不断加快中,财务公司将面临更大的风险挑战,而现实中,我国财务公司的风险控制进行的不如人意,一些财务公司过于强调盈利性,甚至违规从事一些高风险的金融活动。本文根据财务公司风险控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体系、改善风险控制方式等对策,希望能为我国财务公司的风险控制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中国财务公司的发展与前景、财务公司的国际案例、发展中的金融自律组织[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第7篇

根据价值链理论,企业各项基本职能都应是价值增值活动,内部审计作为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生存与发展取决于是否为企业增加价值。增值型内部审计是现代内部审计的努力方向和发展目标。文章介绍了增值型内部审计的特点,分析了我国增值型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我国内部审计增值作用的策略建议。

【关键词】

增值型内部审计;价值增值;内部控制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对内部审计的权威定义为: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组织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内部审计的目标已经由传统的“查错纠弊”转向“增加价值”,审计从业人员必须站在企业管理层的角度,着眼于发展战略和治理结构,持续为管理者、审计委员会等利益相关者提供重要的意见和建议。

一、增值型内部审计的特点

在继承和发展传统内部审计的特点的基础上,增值型内部审计在审计目标、资源协调、组织机构等方面不断创新。

(一)聚焦企业战略发展目标传统内部审计以事后评价为主,更多倾向于纠错纠偏,没有将价值增值作为目标。而增值型内部审计将“增加价值”作为主要目标,与组织的战略目标紧密联系。这样,内部审计将更好地融入企业价值链,其高质量的服务将越来越受到肯定。

(二)关注发现并解决问题查找出影响组织健康发展的问题是内部审计的基本职能之一。传统内部审计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形成审计报告,汇报给管理者并告知被审计对象,审计工作就此结束。相对于传统内部审计,增值型内部审计不但关注问题的发现,而且更加重视如何帮助被审计对象科学、有效地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采用先进的审计策略1.以风险为导向。增值型内部审计强调与被审计对象共同识别和评价薄弱环节,坚持审计活动的风险为导向。一方面可以节约审计资源;另一方面有助于企业更好地实现目标,避免因对风险的认识不足而被突发事件搞得措手不及。2.以程序为基础。增值型内部审计的最终成果是管理程序的改进规范,不断提高程序的效率、科学性和合理性。只有管理程序得到完善,才能有效控制风险、促进企业战略发展目标的实现。3.推行“参与式”审计。参与式审计是指让被审计人员参与审计过程,共同查找和解决存在问题,以调动被审计对象的积极性,争取理解和支持。此外,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对象共同提出的改善意见和建议,更易执行落地。

(四)审计业务内容和范围发生转变1.符合性审计比重降低。传统的内部审计以符合性审计工作为主,这种基础性审计工作难以满足现代企业创新发展的要求。增值型审计通过信息技术进行抽样审计、增强参与式审计等举措,提高符合性审计的效率,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增强内部审计的增值功能上。2.由发现型向预防型转变。传统内部审计对财务控制注重较多,多在事后发现企业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增值型内部审计倾向于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它侧重于对未来情况的预测,如预测环境风险,判断组织是否采取了适当的预防和应对措施,是否具有足够的适应变化的能力等。3.审计范围不断扩展。传统的内部审计重点关注财务领域的审查和评价,对业务领域的审计较为浅显。随着增值型内部审计的不断发展,其审计范围也逐步扩展至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关键领域。

(五)强调与管理层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在传统的内部审计模式下,往往造成内部审计与管理层处于敌对状态,造成管理层对内部审计工作产生抵触心理,不利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和审计建议的落实。增值型内部审计将“客观性”和“独立性”同时作为内部审计师的属性,在坚持客观审计的基础上,强调与管理层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以期更好地组织目标。

二、我国增值型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内部审计为企业增加价值这一目标的有效达成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一)内部审计的增值理念未取得广泛认同相比发达国家,我国内部审计理念有待更新,与企业创新发展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为:一是内部审计的增值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认识,更没有转化为具体的行动。尤其是董事会、管理层对内部审计在重点业务领域所发挥的增值作用,还没有充分的认识,制约了内部审计增值功能的有效发挥。二是企业上下普遍对内部审计存在一定抵触心理,支持和配合力度不够。

(二)内部审计的机构设置不合理内部审计要充分发挥价值增值的作用,就应确保内审机构拥有较高的组织地位和履职所必需的职权。企业内审机构应受董事会或下属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为内部审计增值功能的充分发挥奠定组织基础。在我国企业的管理实践中,有相当部分企业的内审机构在管理关系未能保持足够的独立性,甚至还存在与财务、纪检部门合署办公的情况,制约了内部审计增值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内部审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增值型内部审计要求内部审计人员,综合运用各种先进的审计技术方法为企业各业务领域提供风险评价和专业咨询。这样的职能定位对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全面性的要求,具备会计、税务、外汇、金融等专业知识的基础上,还应熟识生产经营管理、信息技术、法律法规、资本市场等多学科知识,并且还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等方面的能力。相比增值型内部审计发展要求,我国现有内部审计人员素质还需要较大幅度的提升。

(四)内部审计方法和技术落后内部审计要充分发挥增值功能,就要有先进的审计技术和方法做支撑。由于传统审计较少运用风险评估技术、内部控制评审、计算机辅助审计、分析性测试等技术方法,导致内部审计未能准确确定企业生产经营的薄弱环节。此外,传统审计多以事后审计为主,事前和事中审计较少开展,不利于企业从生产经营活动的前端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五)内审成果没有得到有效应用如果内部审计建议不能被采用,内部审计的增值作用就无从谈起了。由于种种原因,以往企业管理层对内部审计缺乏科学认识,未能合理采纳内部审计意见和建议,使我国企业内部审计成果被束之高阁。

三、加强我国内部审计增值作用的策略建议

针对我国增值型内部审计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以下策略建议,以期充分发挥我国内部审计的增值作用。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有助于保障企业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纵观我国内部审计的发展历程,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是造成我国当前内部审计整体水平不高、增值功能未能充分发挥的重要原因之一。解决这个问题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加快建立健全我国内部审计的法律法规体系,研究制定适合我国企业实际的《内部审计法》,及时修订相关规定和准则,为增值型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和规范。

(二)提高管理层对内部审计价值的认识内部审计要在企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作出更大的价值贡献,就需要进一步科学调整内部审计定位,尽快由过去的查错防弊转变为企业发展提供增值服务的咨询顾问,以获取企业管理层及各方面的信任和支持。特别是管理层对内部审计缺乏正确的理解和认识,内部审计的增值作用就难以发挥。这就要求企业管理层要科学认识内部审计的价值,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内部审计增值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健全增值型内部审计质量保障机制1.增强内部审计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科学的管理关系应隶属于董事会或其下属的审计委员会管理。在业务上,内部审计机构接受董事会的指导监督;在行政上,接受企业管理层领导。这种管理关系可以进一步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有助于站在更高的层面上做好工作;同时,能够与企业高层直接接触,有助于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高度重视和尽快解决。2.促进内审人员素质提升。要保证内部审计增值功能的高效率、高质量,必须配备高素质的人员。要提高我国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一是把好“入口关”,通过外部招聘、内部选拔等方式,选拔优秀人才成为内部审计人员;二是加强内部审计人员学习培训,促进内审从业人员素质持续提高。3.改进内部审计方法和技术。加快由传统内部审计向增值型内部审计转变,就应采用先进的审计方法和技术,才能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增值目标。改进传统内部审计方法和技术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要强化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二是改进审计方法,运用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模式;三是创新审计策略,推广参与式审计。

(四)拓展内部审计业务领域要开展增值型内部审计,必须突破传统审计的局限,拓宽内部审计的业务范围,为企业提供高增值的内部审计。发达国家的内部审计已经探索出很多的成功实践,如杜邦公司开发的过程审计、专项调查、系统实施审查、改善经营过程、内部控制教育、内部控制评价、咨询和自我评价八个增值型内部审计产品;朗讯公司的经营程序审计、COSO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等,均在增加企业价值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内部审计的良好实践,开发适合我国企业的增值型内部审计产品。

参考文献

[1]毕秀玲,杨舒怡.增值型内部审计对我国内审人员素质的要求[J].会计之友,2015,(5).

[2]宗建岳.增值型内部审计的职能发挥与目标实现[J].财会研究,2014,(8).

第8篇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治理;外部治理

【中图分类号】F81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3)05-0174-04

【作者简介】张军,南阳理工学院国际教育学院讲师,经济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国际金融、公司治理。(河南南阳473004)

经过20多年的发展,金融业完成了从分业经营到综合经营的整体过渡,尤其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大型的国际金融机构几乎都实现了向金融控股公司的角色转变。作为全球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金融控股公司的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在我国,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与国际金融业接轨步伐的加快,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也逐渐成为我国金融企业的发展方向。与此同时,我国在“十二五”规划中也十分重视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推广,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目前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予以了肯定,还将其发展上升到了一定的战略高度。然而,从当前情况看,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结构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因而有必要探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的根源,并进一步给出具体的治理措施。本文即在对该问题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为决策者提供一定的信息支持。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一)董事会结构不合理

从原则上讲,董事会受托于股东,是公司治理的决策核心,通过与经理层之间制衡关系的建立,最大限度地防止“内部人控制”局面的产生。作为一个重要的机构,金融控股公司董事会的职责之一就是使股东能够通过董事会对公司的管理层施加影响,并且在这一过程中,股东的权益能够受到保护。由此可知,董事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运营起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体制或历史的原因,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董事会的规模与结构存在诸多痹症。首先,董事长和大多数董事会成员往往是控股母公司和大股东的人,而缺少代表小股东意愿的董事会成员,使得董事会的决策更多的是出于维护控股母公司和大股东的利益,而背离小股东的利益。其次,监事会的成员组成内部化,监事职责得不到发挥;独立董事不独立,成为一种摆设或者话语权的附庸,地位尴尬。再次,某些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在履职过程中存在职责划分不清、超越权限的情形,削弱了法人治理结构的制衡作用,等等。

(二)产权过于集中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产权能够起到约束和规范人们之间相互关系行为的作用,使其外部性的内在化激励动机得以实现。可是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产权”却与此相悖,产权结构单一、所有者缺位、“委托一”关系模糊等问题普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们,包括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相互制约的机制严重偏离预期的轨道,人为了追逐个人利益进行“内部人控制”;委托人因处于信息劣势的地位,难以觉察人不诚信的行为;大股东尤其控股股东滥用自身的控股权,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转移金融控股公司的资产;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由于“搭便车”心理,自身利益受损的现象较为突出。此外,目前我国由大型企业集团和民营企业共同参股的产权多元化的金融控股公司只占一小部分,但是以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作为主要出资人的金融控股公司却占大部分,即使股份制改造过的金融控股公司,绝对控股的还是国家,该种产权模式采用的是金字塔式的权力支配方式,国家利用地方各级政府这个“大法人”来管理金融控股公司这个“小法人”,使得金融控股公司被迫听从于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被迫参与对金融权力寻租的竞争,造成金融控股公司的所有权虚置、产权约束软化和产权激励缺失。

(三)业绩评估和激励机制不健全

系统完整、科学有效的评估体系的建立是金融控股公司治理有效开展的重要环节。而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我国企业在规范的、有效的、适合的激励工具的选取和运用方面,显得异常匮乏,这是我国企业面临的普遍问题。所以即使是近年来金融界的新生力量——金融控股公司,也不例外。在如今的金融控股公司中,董事和大部分经理人员,由于是通过“非竞争”方式产生的,所以也就天生性的缺乏制度性的约束,而由于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相生相灭的,一旦所赋予董事和经理人员的权利远多于义务,激励机制也就在董事和经理人员之间无法产生效应。结果是,董事和经理人员从自身利益出发,以短视的眼光放弃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关注。这从当前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层收入中就可以看出,他们综合收入中短期收入占绝大多数,而股票、期权等长期类收入所占比例微乎其微。

(四)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对风险的管理是金融企业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讲,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实现对企业内部风险的有效监控。然而,大量的实际案例都表明,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有待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现状并不乐观,法人治理结构中的风险管控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未能建立。基本的表现是,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较低,公司的业务、收益和资产构成以及风险指标等实际经营状况,都无法得到及时和完整的披露,而对投资人来说,作为强化公司法人治理重要内容的财务指标和风险指标的获取就相当困难。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治理问题的根源

(一)组织结构不合理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时间较短,即使发展相对成熟的控股集团也仅有20多年的历史。从行业和企业的生命周期角度看,此时的金融控股公司或其所处的行业,正处于成长期或上升期,在生命周期的这一阶段,面临着诸多痹症。因此,对处在该时期的金融控股公司来说,因追求发展速度而导致的内部组织结构不合理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而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组织结构设计的缺陷、组织流程安排不科学、组织管理制度不规范等等,这就使得金融控股公司的职能部门之间不能较好地制衡和监督,出现权力越位和责任缺失,甚至发生损害金融控股公司相关权益人利益的行为,同时内部员工也人浮于事,在工作上推诿扯皮,使得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混乱现象,对其规模扩大和业务拓展也会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

(二)外部法律法规监管不到位

到目前为止,我国在对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这样就造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市场准人、组织形式和业务范围、公司管控模式、风险控制制度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一片空白,极不不利于已经存在的以控股关系维系的金融机构的发展,也使其难以与国际接轨。因此,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地位的确立和对其监管的到位是其法人治理原则的一个首要前提,是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重要一步,有利于保护小股东和债权人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拥有的权利。

(三)经营发展不规范

目前,我国金融业的经营发展并不规范,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根源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金融控股公司也远未达到规范发展的程度,并且就现有的情况来看,短期内还看不到能够改变的迹象。具体表现为:从国家试水金融控股工作开始,大量的资本持有者以控股或参股的形式进入不相关甚至高度不相关领域,以此来实现多元化经营的目的,或者就此将其业务所涉领域进行聚合后,以金融控股集团的形式参与市场竞争。与此同时,虽说我国金融控股集团的先行者也在与国际金融市场积极接轨,但更多的是效仿。在对国际金融控股公司股权结构的效仿下,也使自己深陷到母公司难以对子公司进行评估和控制的困境。

(四)产权市场和相关市场发育滞后

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基于一定的产权结构,如果金融控股公司的产权结构不合理,而产权市场又发育滞后,就会影响到产权的交易,使得金融控股公司不能顺利进行并购、重组、租赁、拍卖、股权转让和闲置资产调剂等活动,不但导致产权结构得不到优化配置,而且动摇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的根基。此外,在市场经济的要求下,公司治理结构虽然能够表现为一种有形的法律制度,但治理的有效性还与相关市场的成熟程度有关。相关市场主要包括资本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市场三大类,而这三类市场的发育并不成熟,产权市场和相关市场的薄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多元化的产权结构也就难以顺利的实现。这也能够说明近年来虽然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初见成效,但金融发展的深层次矛盾至今未能得到根本性解决,甚至解决矛盾的根本方法难以推出。这种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缺失、外部相关治理机制的匮乏,使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困难重重,由此导致的各类风险随时出现。

三、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治理措施

(一)内部治理措施

1.有效的监督是内部治理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制约“内部人控制”的必要条件。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发挥其主要监督作用的莫过于监事会。监事会要想真正发挥作用,就应以负责任和长远发展的眼光,对监事会组成人员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批,在人员的组成结构上,应以制度的形式,规定监事会必须包括股东、债权人和职工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像社会中介机构选聘组成人员;在独立监事的引入方面,要保证其作为监事会成员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状况有充分的知情权;在信息的获取方面,要为其开辟及时、充分和便捷的绿色通道;在监督权的行使方面,监事会成员有权列席公司召开的所有关于经营管理决策的会议,以此来要保证监事会监督职能的经常化和正常化。

2.内部治理措施的另一个主要方面是将治理过程透明化和可跟踪。为此,需要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定期公布制度,公布的范围涉及公司财务、业务和内部人持股状况以及公司实际运营情况等多个方面;严格按照公司法和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依法召开股东会,对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须依照议事规则由股东会决议执行。与此同时,详尽记录股东会议过程和议事内容,包括对议案的讨论过程,投票和表决情况以及表决结果等等,所记录的文档要在金融控股公司的存续期间和其终结以后的一段时间内严密保管,并按要求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在股东的行为方面,中小股东可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而对其所提出的疑问和建议,金融控股公司应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大股东的责任更加明显,最基本的就是要承担道义,以公平的方式参与公司的正常经营工作。

3.内部治理的措施还包括强化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激励约束机制和组织制度建设。首先,应推行股权激励措施。采用补贴的方式激励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和一线员工积极购买和持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股票,按照公司业绩和股价增长状况,按内部员工的贡献大小适当奖励股票和现金,准许公司高级专业人才以知识技术入股,使他们都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管理,从而克服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尽职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应该改善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不能一味的实行金字塔式的权力架构模式,那样既产生庞杂的管理队伍,浪费管理资源和降低管理效率,又扼制一线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而应创新出适合自身的扁平化的组织模式,以减少管理层级,裁减冗余人员,缩短领导链条,下放权力和资源于基层,直接面对顾客和向公司总体目标负责,从而以群体和协作的优势赢得市场主导地位。最后,应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金融控股公司要设立完善的控制架构,并订定各层级的内控程序。有效的内部控制应有合理的职务分工,管理层和员工应避免担任责任相互冲突的工作,若发现重大内部控制的缺失则应及时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并应迅速采取改正措施。同时,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独立有效风险管理机制,及时辨识并持续评估对其整体目标的实现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重大风险,并决定如何应对相关风险,将风险限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二)外部治理措施

第9篇

关键词:本土化;中小型韩资银行;金融;研究

Abstract:With rapid development of foreign banks in China,localization is the key element of foreign banks to realiz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is report analyzes the 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characters and localization process issues of Korean banks,and chooses two Korean banks in Yantai as examples,deeply discusses the problems of Korean banks localization process and points out some suggestions and solutions for reference.

Key Words:localization,small and medium size Korean banks,finance,research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10)10-0068-04

近年来,外资银行在中国呈现加速发展的态势。截至2010年6月末,有13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在华设立了35家外商独资银行、2家合资银行、1家外商独资财务公司,另有24个国家和地区的70家外国银行在华设立了91家分行。同时,近5年来外资银行总资产也以年均12%的速度增加。随着在华市场的拓展和业务范围的扩大,外资银行加快推进自身的本土化进程,力争通过尽快实现人才、金融产品、技术和管理模式与本土文化的契合而获得在华发展的先机。按照发展战略及业务重点的不同,外资银行本土化模式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一是以花旗、汇丰等大型国际型银行为代表的业务全面推进型;二是以荷兰银行为代表的专业化服务重点突破型;三是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依托母国总行的目标业务型。不同的发展模式产生不同的发展轨迹,韩资银行因母国与中国一衣带水的天然地域联系,实施紧跟母国在华企业投资地域和产业领域,服务于母国企业的目标业务型发展战略。这一战略的实施,既给韩资银行带来差异化服务的发展优势,同时又造成银行的发展受制于母国企业在中国的发展,甚至在本土化进程中衍生出一系列问题。本文在对韩资银行经营发展特点及本土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以山东烟台的2家韩资银行(分别简称H银行、Q银行)为例进行实证分析,深层次剖析韩资银行本土化进程中存在问题的症结所在,并提出了针对性的措施和建议。

一、韩资银行本土化进程及经营现状

2006年12月,中国加入WTO后5年过渡期结束,中国金融业进入全面开放时期。随后,银监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贯穿了以外资银行法人为导向的监管理念。自此,外资银行开始实施法人改制,成立本地注册法人。本地注册法人的成立,其管理架构与经营理念的巨大变化成为外资银行本土化进程的里程碑。外资银行本土化进程由此也分法人成立前时期和法人成立后时期两个阶段,不同的阶段其本土化路径体现出了不同的特征。以笔者所调查的烟台市2家韩资银行为例,在2007年和2009年,两家银行分别转制为本地注册法人银行,成功翻牌并开办了人民币业务,迈出了本土化的关键一步。在华法人成立前,韩资银行没有统一的管理行,经营管理以韩国母行为主,采取业务跟进式的发展方式,主要经营战略为服务本国企业。这一时期,韩资银行缺乏统一、明确的本土化战略,业务范围局限于外币业务,绝大多数客户为韩资企业或合资企业,外籍员工占比较高,银行自身的本土化意愿与程度均不强。法人银行成立以后,韩资银行结合自身优势,提出了统一、明确的本土化发展战略,大力开拓中国市场,如H银行(中国)确定以私人银行业务和财富管理经验及技术引入中国市场,在东北三省和山东省大力拓展个人零售业务的发展战略,Q银行(中国)确定结合中小企业金融业务优势,努力拓展中国市场的战略;获准开办人民币业务,业务范围实现本土化;公司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对业务、资金等实施了集中化管理,建立了统一的内部审计模式;不断开发本土化产品,非韩资客户占比逐步提高(见表1)。

明确、统一的本土化发展战略的确立及实施,也推动业务的快速发展,截至2010年6月末,H银行(中国)贷款余额89.12亿元,较年初增加23.57%;各项存款70.18亿元,较年初增加15.09%。Q银行总资产为56.53亿元,较年初增加13%;各项存款23.04亿元,较年初增加108%(见表2)。

二、本土化问题与瓶颈

从两家韩资分行的运营特点看,转制为法人分行后,其人员配置上出现华人管理中层,业务方面国内客户逐年上升,这说明两家韩资银行在逐步融入本地市场。但总体看,韩资银行本土化进程缓慢,本土化瓶颈问题难以得到有效突破,相关的经营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显现。

(一)市场融入度低、运行质量不高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业务规模小,市场占有率低。从总量上看,两家分行平均资产规模只有10亿左右,平均负债规模9亿左右,整体市场占有率不足0.5% 。二是客户群体较为狭窄,授信集中度高。两家分行的信贷投放均集中于烟台、威海地区韩资出口导向型企业,分布在电子、机械、服装、造船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这些产业对外贸政策和劳动力成本的敏感度高,出口退税及劳动力成本的较小调整,就会带来经营业绩较大波动,引发银行信用风险的集中暴露。三是金融融入度低。目前,欧美外资法人行普遍与中资银行在资产、负债及中间业务领域进行了广泛的合作,内容涉及资产管理、转受让、资金结算、银团贷款、拆借市场等,但两家韩资银行仅在拆借市场与中资银行有过简单合作,且金额较小,业务合作参与度低。

(二)管理体制难以达到本土化要求

一方面公司治理尚不完善,如Q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履职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还存在不足,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薪酬由董事会决定,并由董事会对其考核,同时外部监事与母行间尚未建立直接有效的汇报路径;H银行存在未经董事会决议,高级管理层审批修订银行基本管理制度等情况。另一方面,内部控制“形不像、神难似”。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架构并保证顺畅运转,但从目前的情况看,两家外资银行的组织架构均不是按照要求设置,而是根据人员情况和业务发展情况设置,比如Q银行只有三个内设部门,H银行也是类似设置,以审贷会为例,2名业务主管+1名风险主管+1名行长的运行模式很难保证审批的独立性和公允性,诸如合规、会计、技术岗位等均是兼任,也很难发挥监督作用。

(三)流动性满足本土监管指标压力大

一是存贷比指标高居难下。截至2010年6月末,H银行(中国)的存贷比为126.99%,Q银行(中国)存贷比为145.89%,距75%的监管要求差距较大。同时,为达到存贷比监管要求,部分行在拓展负债业务较为困难的情况下,采取了限制资产业务发展的经营策略,使得资产业务发展也一度停滞。二是韩资银行资金来源主要为同业存放和单位存款,同业拆入和储蓄存款所占比重较小,对于批发性资金依赖性高,核心负债依存度低,资金来源稳定性较弱。三是日常资金管理目标以满足即期资金需求及流动性监管指标为主,以短期资金支持中长期贷款,期限错配情况较为突出,7天以内的短期资金压力较大。

(四)信贷文化“水土不服”凸现风险

韩资银行的信贷文化与国内存在显著差异。以流动资金贷款为例,韩资银行认为对客户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并进行贷款展期,既能有效满足客户资金需求,又能降低客户财务成本,让经营良好的客户适时展期有利于“服务客户”宗旨的实现,因此展期贷款一般归于正常类贷款。基于这种信贷文化,韩资银行在国内经营时也大量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并对客户一再展期。但现场检查发现,部分贷款通过办理借新还旧、在异地分行发放新贷款的方式变相展期,展期期限最长达到6年。同时,在部分客户经营亏损的情况下,银行仍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并归为正常类客户,造成潜在的信用风险。

(五)人力资源本土化瓶颈难以突破

一是高管层本土化问题未突破。目前,两家行的高管人员均由韩籍人士担任,与成熟外资行高管人员由本土金融资深人士或母国中国通担任相比,现任韩籍高管对中国社会生活认知少,文化熟悉度较低,制约了银行管理的有效性。二是普通员工对银行认同感不强。两家银行的人力资源管理缺乏长远规划,一些新进员工也多以积累工作经验、作为跳槽跳板为主,对银行文化认同度不高,人员流转快。以H银行烟台分行某4人编制的部门为例,从成立初至今已先后有5人跳槽。三是对母行派遣人员的本地管理不足。外籍管理人员的选择、任用、薪酬及考核等由母行决定,本地行权限不足。同时,外籍派遣人员流动性较强,稳定性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经营发展的连续性。四是受银行社会认知度和待遇制约,两家外资行难以吸引到本地的优秀人才,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三、本土化问题深层原因分析

(一)发展战略制约本土化发展

目前韩资银行的发展战略可归结为目标业务型,即银行紧跟本国在华企业投资地域和产业领域,服务于本国企业。这一战略在银行介入中国市场初期具有独特的优势,但也受制于本国在华企业的数量和发展规模。因为金融资本的扩张速度远高于产业资本的扩张速度,韩资银行改制后经历了较快速度的规模扩张,如不及时更新发展战略,重新定位市场,为本国企业服务的异国化特质就会不断固化,出现客户资源“天花板”现象,更严重的是东道国企业被排除于银行服务行列。目前部分中小韩资银行受其发展战略所困,本土客户拓展困难,客户本土化停滞不前。

(二)企业文化融合性不足

目前韩资银行企业文化仍沿袭母行文化,未能结合东道国文化特质,融合形成具有本土化特征的企业文化。如韩资银行倡导员工自主自律的企业文化,倚重员工自我约束与自我管理,因此内部岗位设置中不兼容岗位制衡及授权管理存在不足,不符合国内监管部门对银行内部控制的监管要求,也不适于目前国内经营管理环境,因此产生大量操作风险问题。对Q银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行未建立资金业务及交易系统授权管理制度和审批程序,个别分支机构存在不具备交易资质人员使用他人用户名和密码进行交易的情况。

(三)社会影响力及认知度不够

银行是经营货币信用的特殊机构,受依赖心理制约,社会和企业对本土银行的信任要高于外资银行,因此国民认知度对外资银行的本土化程度也起着较为关键的作用。与资金实力雄厚、国际知名度较高的欧美外资银行相比,公众对韩资银行的认知及信任仍有差距,2007年又发生了韩资企业非法撤资事件,使得大众对韩资企业的警惕心理进一步提高。据半岛网报道:52%以上的大众和企业不愿同韩资银行发生业务往来,90%以上的大众和企业表示不会把钱存在韩资银行,社会氛围的排斥,不利于韩资银行进一步扩大本土市场。

四、相关建议

(一)加强文化融合,树立外资银行服务品牌

外资银行在实施全球化标准服务的同时应着力探索文化融合之路,寻找与本土文化相融合的契合点,关注本地市场的需求,设计和提供符合目标客户潜在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在提供的银行产品雷同的情况下,在营销行为、合作习惯、谈判风格、后续管理等软文化和软技能上突出客户管理特色,取得竞争优势,形成独特的外资银行文化及服务品牌。

(二)完善管理模式,奠定本土化发展基石

如何将母行良好的管理文化和管理模式与当地实际结合,建立起既保留母行管理特色,又兼顾当地实际的本土化管理模式,是韩资银行能够做强做大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一是应根据公司治理的原则与要求,完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薪酬管理及考核评价,建立外部监事与母行之间的有效沟通,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二是按照商业银行法、银监法等要求健全必要的内设部门,厘清职责分工,为管理流程再造奠定组织基础;三是要按照监管要求完善诸如审贷会等各项制度,使制度能够和业务发展情况实现无缝对接;四是要实现管理的语言与文化融合,减少信息中间漏损,杜绝管理、执行两层皮。

(三)注重队伍建设,为本土化植入原动力

人才本土化是经营本土化的前提,对韩资银行而言,重要的是植入中国基因,吸收中国文化和智慧,打造自己的人才竞争力。为此,一是吸引本土高级管理人才,在决策和经营导向中注入本土元素;二是要积极推行“本土吸纳、国际培育、善用善待”的人力资源策略,利用母行经营管理优势,给本土人才提供全方位培训和进一步发展的机会,培养出一支既了解国内当地市场、又懂得国际惯例的员工队伍;三是要注重对不同来源的员工进行文化融合,提供完善和良好的企业经营理念培训和文化熏陶,避免员工曾有的其他公司文化烙印带来的负面影响,减少和弱化文化冲突,建立起真正融合企业与当地文化的本土化的员工队伍。

(四)创新产品服务,加强本土化载体建设

韩资银行要实现本土化发展,就应逐步摆脱目标业务型发展战略,立足自身优势,建立起多元化、多层次的商业银行品牌体系,特别是发挥小企业金融服务优势,从业务导向及客户导向两大体系构筑小企业金融服务品牌,大力发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形成在小企业金融业务本土化营销上的核心竞争力。

(五)加强协作监管,发挥监管引领作用

首先,督促境内法人行建立资本补充机制,增强资本实力,为业务扩张和风险缓释奠定基础。其次,加强全面风险管控。督促完善日常流动性监控手段和工具,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改善期限错配情况;完善内部控制,建立操作风险管理系统,有效识别、检查、控制操作风险;建立经济资本管理长效机制,将资本监管要求与自身管理目标结合,促进资本充足率和资本管理水平持续提高。

参考文献:

[1]韩山华.法人导向下的外资银行本土化经营战略研究[D].复旦大学硕士论文,2008.

第10篇

不久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刘明康主席的署名文章《全面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市场风险管控能力》与唐双宁副主席的署名文章《提高中资银行市场风险防范能力》公开发表。这两篇文章直接促进了银行业对市场风险的高度重视,加强了对市场风险管控的认识,在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引起很大反响。

为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与本报联合举办“银行业市场风险管理”专栏,邀请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发表有关银行业衍生产品与市场风险管控方面的文章,以彰显银行业市场风险管控的重要性,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士对这类风险的认识,为正确把握对市场风险的经营与监管理念,提供参考。

市场风险是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银行有效管理市场风险的关键在于建立与其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功能齐备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确保有效识别、准确计量、持续监测和适当控制市场风险。政府监管则是促进银行审慎经营、有效管理风险的外部因素,发挥补充、督促和指导作用,不能替代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在经济全球化、市场化发展趋势下,银行监管越来越强调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越来越转向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方式,越来越强调从监测银行的具体业务活动和静态的财务指标转向关注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督促银行建立有效风险管理体系。就市场风险而言,可以说,构建有效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是商业银行有效管理市场风险的基础和前提。

市场风险管理五大要素

人们对市场风险的认识是伴随金融市场的发展逐步深化的,金融市场发展越快,对市场风险的把握就应更加具体化。正是基于对金融市场与市场风险相关性的理解,以及对市场风险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无论是银行机构还是监管当局都对市场风险管理的基本要素及其内涵有了完整的认识。有效的市场风险管理主要包括五个基本要素:

(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

只有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高度重视并切实履行其市场风险管理职责,商业银行才能有效管理市场风险。因此,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必须具备相关的专门知识,并承担对市场风险管理实施监控的最终责任,确保商业银行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市场风险。

具体说来,董事会应当负责审批市场风险管理的战略、政策和程序,确定银行可以承受的最高市场风险水平,督促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并对市场风险管理的全面性、有效性以及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进行监控和评价。

董事会虽然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如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市场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上述部分职责,但市场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始终应当由董事会来承担。银行的高级管理层负责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的制定、修订和具体实施。为了能够履行上述职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对本行与市场风险有关的业务、所承担的各类市场风险以及相应的风险识别、计量和控制方法有足够的了解。同时,商业银行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业务复杂程度和市场风险水平较高的银行还应建立专门的市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市场风险管理工作。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必须具有足够的独立性,要与业务经营部门(如资金交易部门)保持相对独立,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独立的市场风险报告。同时,负责市场风险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充分了解与市场风险有关的业务、所承担的各类市场风险以及相应的风险识别、计量、控制方法和技术。

(二)有效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适用于整个银行机构的、书面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要与银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相适应,并与其总体业务发展战略、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能够承担的总体风险水平相一致。

银行还应对不同类别的市场风险(如利率风险)和不同业务种类(如衍生产品交易)的市场风险制定更详细和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规程。

对于具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银行来说,其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必须是统一的、集中的,即银行市场风险管理的实施应当是一个纵向、垂直的体系。

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应当明确规定银行可以承受的最高市场风险水平,即确定银行的风险偏好。同时,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还应规定新产品、新业务的市场风险管理标准和程序。

在引入新产品和开展新业务之前,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其中包含的市场风险,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业务处理系统、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由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法律部门/合规部门、财务会计部门和结算部门等相关部门对业务处理和风险管理程序进行审核和认可,必要时还需获得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的批准。国际上好的银行正是因为具备有效的新业务内部审批程序,所以其监管机构一般不对具体的新产品进行审批。

而在我国多年的银行监管实践中,一直对新业务实行比较严格的准入管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普遍比较薄弱,尚未建立和实施有效的新业务审批程序,因此只能将银行内部的新业务审批责任前移到监管机构。但是,监管机构的审批人员要及时、完备地掌握新产品、新业务的技术要点和风险特征也不容易,这反而导致审批演变成一种多余的权力,一定程度阻碍了创新。如果银行具备了有效的新业务内部审批程序,监管机构应该逐步淡出对新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从而在根本上解决目前我国银行业创新不足的问题。

(三)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

商业银行应当对所有类别的市场风险进行充分识别、准确计量、持续监测和适当控制。

市场风险有多种计量方法,不仅不同类别的市场风险计量方法不同,而且同一类别的市场风险也有不同的计量方法。市场风险的计量方法包括缺口分析、久期分析、外汇敞口分析、敏感性分析、情景分析和运用内部模型(VaR模型)计算风险价值等。

其中,敏感性分析、情景分析和内部模型法适用于各种类别的市场风险,外汇敞口分析则只适用于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的计量方法有重新定价法和模拟法两大类,其中,重新定价法包括缺口分析和久期分析两种敏感性分析方法,模拟法—包括静态模拟和动态模拟方法—采用的则是情景分析方法。

市场风险的每一种计量方法都有其适用的前提条件,而且每种方法都有局限性。比如,VaR模型的优点是将不同业务、不同类别的市场风险用一个确切的数值-风险价值表示出来,提供了能在不同业务和风险类别之间进行比较和汇总的风险计量方法,从而有利于进行风险的监测、管理和控制及绩效考核,适宜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了解本行市场风险的总体水平。

但是,VaR模型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所计算的风险水平高度概括,不能反映资产组合的构成及其对价格波动的敏感性,因此需要辅之以敏感性分析、情景分析等非统计类方法。第二,不能涵盖价格剧烈波动等突发性小概率事件,但往往是这些事件给银行的安全造成最大的威胁。为此,银行需要采用压力测试来对VaR模型进行补充,即模拟和估计在市场价格发生剧烈变动,或者发生特殊的政治、经济事件等极端不利情况可能会对某项资金头寸、资产组合或机构造成的潜在最大损失。第三,VaR模型关于正态分布的假设(方差—协方差法)、根据历史推测未来的假设(历史模拟法)以及模型参数的设置等,不一定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对实际市场状况的合理近似模拟,因此,VaR模型计量结果的可靠性要受其假设前提合理性的限制。第四,大多数市场风险内部模型只能计量交易业务中的市场风险,不能计量非交易业务中的市场风险。第五,大多数VaR模型计量的是一般性市场风险,纳入特定市场风险对模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是目前VaR模型发展所面临的一大难题。

因此,商业银行在选择和运用市场风险计量方法时,需要充分了解不同方法的优点、局限性和适用的假设前提,恰当理解和运用计量结果,并采用压力测试等其他分析手段对所用的计量方法进行补充。同时,为检验和提高计量方法或模型的准确性、可靠性,银行应当定期实施事后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对计量方法或模型进行调整和改进。

需要指出的是,市场风险内部模型只是市场风险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认识其局限性,不能盲目相信和过度依赖模型进行市场风险管理,不能将模型当成“灵丹妙药”,也不能使模型变成了黑匣子。没有一个良好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缺乏准确、可靠的数据,不仅模型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反而可能会传递误导信息,严重时还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商业银行管理市场风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将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围之内。合理风险水平的确定没有绝对的标准,只有相对标准,即银行可以承受的市场风险水平是由其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决定的。如果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较强,而且资本充足,那么就有能力承担较高的市场风险水平。换言之,即使该银行从事一些较复杂、风险较大的业务,只要风险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其经营仍然是审慎的。

控制市场风险有多种手段,如运用衍生工具进行套期保值和限额管理等。其中,限额管理是控制市场风险以及其他各类风险的一项重要手段。市场风险限额体系由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的限额组成。常用的市场风险限额包括交易限额、风险限额和止损限额等。限额可以分配到不同的地区、业务单元和交易员,还可以按资产组合、金融工具和风险类别进行分解。银行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需要监测对市场风险限额的遵守情况,并及时将超限额情况报告给管理层。

市场风险限额的设定应当与其采用的风险计量方法相一致。同时,限额水平的确定要合理,限额设得过低会限制银行的业务发展,设得过高则容易使其形同虚设,不能有效发挥控制风险的作用。银行还需要定期对限额体系进行评估,及时调整不适用的限额水平,必要时还需要调整限额的种类和结构。近年来,导致我国企业参与境外衍生产品交易出现重大损失(如“中航油”和“国储铜”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实施有效的限额管理来及时控制风险。在国际金融市场变化多端的情况下,资金交易活动出现一定程度的损失是不可避免的。但如果投资机构能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设定恰当的止损限额,并能严格按照事先设定的止损限额及时平仓,即使产生了一定的损失,也能被控制在所能承受的范围内,而不至于使损失不断放大,最终付出惨重的代价。(四)有效的内部控制和独立的外部审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作为银行整体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市场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应当有利于促进有效的业务运作,提供可靠的财务和监管报告,促使银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内部的制度、程序,确保市场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为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安排应确保各职能部门具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以及相关职能适当分离。特别是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职能要与业务经营职能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交易部门应当将前台、后台严格分离,前台交易人员不得参与交易的正式确认、对账、重新估值、交易结算和款项收付;必要时可设置监控机制。

同时,商业银行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不应与市场风险管理目标产生利益冲突。薪酬制度不应鼓励过度的冒险投资,绩效考核也不应过于注重短期投资收益表现,而不考虑长期投资风险。负责市场风险管理工作人员的薪酬不应当与直接投资收益挂钩。

内部控制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和必要的外部审计机制。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对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各个组成部分和环节的准确、可靠、充分和有效性进行独立的审查和评价。内部审计报告应当直接提交给董事会。内部审计部门还应跟踪检查改进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内部审计力量不足的商业银行,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市场风险的性质、水平及市场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外部审计。

(五)适当的市场风险资本分配机制

商业银行应采取适合本行情况的计算方式,为所承担的各类市场风险分配足够的资本。这里所讲的资本管理是指商业银行内部的经济资本配置,而非仅仅满足监管机构的监管资本要求。

目前,各国实施的市场风险监管资本要求尚未涵盖全部的市场风险,所包括的是交易账户中的利率和股票价格风险以及银行全部的汇率和商品价格风险,尚未纳入银行账户中的利率和股票价格风险。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第二支柱要求银行为银行账户中的利率风险计提资本,但未规定统一的计提方法。监管资本要求仅仅是银行实行资本管理的最低标准,从银行内部经济资本配置的角度,只有为所承担的各类市场风险都分配了足够的资本,其资本才可以说是充足的,这也是国际先进银行内部经济资本管理的普遍做法。

需要指出的是,巴塞尔委员会和各国监管当局对采用内部模型计算市场风险监管资本均提出了一些定量标准,如置信水平采用99%的单尾置信区间,持有期为10个营业日等。规定这些定量标准的目的是使不同银行计算的市场风险监管资本具有可比性,同时从审慎监管的角度出发,对一些参数,如对持有期做出了相对保守的规定。但这些定量标准仅限于在计算监管资本时必须采用,银行实施内部风险管理和经济资本配置时,完全可以根据本行的具体情况选用不同的参数。而在模型技术方面,即使是计算监管资本,巴塞尔委员会和各国监管当局也未做出硬性要求,允许银行自行选择任何一种模型技术。

市场风险的审慎监管

如前所述,市场风险管理的第一位责任应当由银行自己来承担,在银行内部,则应由董事会承担市场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由高级管理层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具体实施。监管机构的角色是制定风险管理的审慎标准和指导原则,对银行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的管理体系进行检查、评价,确保银行按照审慎原则开展业务并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同时,监管机构还应要求银行为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提取充足的资本,防止其超过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允许的范围过度承担风险。因此,市场风险的审慎监管框架通常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监管机构制定市场风险管理(或者针对某一类市场风险或交易业务)方面的指导性文件。二是监管机构规定市场风险的监管资本要求。而这两方面又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由于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监管资本,需要满足监管当局规定的定性和定量标准。因此,制定和实施市场风险管理方面的指导性文件,也有助于促进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完善风险管理体系,逐步达到采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的定性标准,从而为采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奠定基础。

中国银监会于2004年12月底颁布的《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就是旨在借鉴国际先进银行市场风险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对商业银行构建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即对市场风险管理体系的五个基本要素提出系统性的要求和指导性意见。同时,银监会于2004年2月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市场风险的监管资本要求做出了规定。2005年10月,银监会又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监管现场检查手册》,提出了对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实施现场检查的检查要点、方法和程序。当然,这些指导性文件存在一定的技术性和操作性方面的问题,但能够引导商业银行关注市场风险的关键环节和核心内容,为市场风险监管提供具体指导。另外,银监会于2004年3月颁布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因为市场风险是衍生产品业务所涉及的主要风险,加强市场风险管理和监管,有利于促使商业银行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管理和控制衍生产品业务中的市场风险。当然,我们必须看到,因发展战略、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不同,在自主承担责任的前提下,商业银行选择具体的风险管理方式,应拥有一定的自和灵活性。在内部风险管理方面,监管机构不宜对市场风险计量、控制的具体方法,包括市场风险内部模型的技术方法、假设前提和参数,做出统一的规定。这也是银监会制定《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市场风险挑战我国商业银行的管理能力

随着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不断深化,以及我国汇率、利率体制改革不断推进,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发展,商业银行也越来越多地涉足外汇、有价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所面临市场风险的种类和规模都将成倍增长。相对于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我国银行业在市场风险的管理和监管方面才刚刚起步,市场风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面临较大的挑战,存在一些从现在起就必须加以高度重视并着手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是:

一是缺技术。市场风险管理涉及很多技术问题,如对金融市场不断推出的各类外汇、有价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的了解和认识,对各类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方法的学习和掌握,风险管理模型的引进和运用,基础数据的采集,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组织结构的调整等等。对我国商业银行来讲,这都需要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逐步学习、了解、掌握和完善。

第11篇

关键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影响因素 会计教学

一、引言

企业会计基础工作既是企业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也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如果能够发现会计基础工作的影响因素,进而规范、强化会计基础工作,对提高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水平、提升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提高经济效益和企业竞争力,乃至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都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对会计信息质量需求的不断提高,更要抓实抓好,坚持不懈,才能促使会计工作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李利芬,2005)。葛文宏(2010)认为企业只有重视会计基础规范化工作, 才能提高会计管理和日常经营活动管理的水平, 提高企业竞争力, 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加可靠、更加有用的会计信息。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企业会计基础影响因素主要取决于会计人员个人层面和公司层面两个因素,其中个人层面的因素包括财会人员的学历水平和职称程度,正因为目前财会人员的学历、职称普遍偏低,导致财会人员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不高,成为企业会计基础工作中突出问题(刘洁,2009;魏生辉和王凯新,2009)。而在公司层面因素则包括:管理层的重视程度和企业规模,管理层的重视程度会影响到财务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内控监督的执行(魏生辉、王凯新,2009),企业规模影响公众的关注度以及公司经营业务的复杂程度,这些因素也可能会影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因而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的影响因素模型见图(1)。

教育程度一般反映了一个人的认知能力与专业技巧,教育程度高者对信息、事务的处理能力较强,特别是财会专业这种具有非常强的实践性学科,较高的教育背景意味着较强的专业技能。在深圳上市公司中,本科以上学历的会计人员占比为47%。因而整体来看,一个公司拥有财会人员的会计专业教育程度越高有助于该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也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因此,本文提出假设:

假设1:财会人员的平均教育程度与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

对于具有较强实践性的财会专业来说,其财会技能的获取除了来自正式的学校教育方式外,还可以从实践中学习、总结而来的技能。因此具有中级会计师以上职称的财会人员,其拥有多年的财会工作经历和各种复杂的做账经验,从而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会计规范的后果具有清醒的认识,有利于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因此,提出假设2:

假设2:财会人员的平均职称程度与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

公司高管团队接受的正式教育程度也是一种重要资产,可以带来较强的判断能力去应付日益复杂的决策情境。如果高管团队学习的是经济管理专业,就会对财会工作非常重视,从而在公司决策时表现稳健的特征;但是如果高管团队学习的是非经济管理专业,可能对财会工作不太重视,进而在公司决策时表现激进的特征。因此,提出假设3:

假设3:高管团队的经济管理专业背景与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

规模较大的公司不仅是社会公众和媒体关注的焦点,而且是当地政府宏观调控和重点监督的对象,因而这些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相对规范,并能够更多地关心其所处的各种社会责任,如税收、环保、就业、救灾等。但是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司,由于没有公众和媒体的追逐,可能会存在会计不规范、偷税漏税的情况。因而提出假设4:

假设4:企业规模与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

(二)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2010年4月6日深圳证监局《关于在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全面深入开展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的通知》(深证局发[2010]109 号)和《关于深圳辖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常见问题的通报》(深证局发[2010]45 号),要求深圳上市公司全面开展规范财务会计基础专项活动,调查问卷涉及会计人员配备和机构设置、会计核算工作规范性情况、资金管理和控制、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财务信息系统使用和控制、母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管理和控制情况等六大方面共163个常见问题。本文选择81家深圳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程度、财会人员的平均学历和平均职称数据来自深圳上市公司2010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自查和整改报告,2010年其余数据来自于国泰安数据库。

(三)模型建立 由于主要研究上市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的影响因素,同时考虑到可能存在第一大股东的控制效应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效应,因而加入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独董比例、监事会规模三个控制变量,建立其影响因素的多元回归模型:

三、实证检验分析

(一)上市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现状分析 从表(2)可知,深圳辖区上市公司会计基础工作中不规范的地方,主要集中在:(1)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一是财务负责人缺位或是履职不到位,未能充分发挥会计监督和管理的职责。首先是财务负责人缺位的问题,有些上市公司没有聘用财务负责人;有些上市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是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其他业务的副总兼任,但这些人员有些并不具备会计专业技能,不熟悉最基本的企业会计准则。其次是财务负责人的职权设置问题,有些公司虽聘任了专职的财务负责人,但没有将其定位为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为其履职提供条件,如不参加经营班子会议,不列席董事会,公司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事项也不需要财务负责人审批。二是会计人员的管理不到位。主要是会计人员的考核不到位,没有科学的奖惩考核制度,不能提高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三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岗位设置不符合内部牵制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的要求。有些公司财务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或者财务负责人兼任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成员等。四是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不能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正由规则导向迈向原则导向,需要会计人员有能力做出正确、专业的判断,具有应有的职业判断能力和专业胜任能力。(2)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中存在的问题。会计凭证的编制、审核不规范。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本依据,但有的上市公司在原始凭证编制上都缺少最基本的要素。有的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审核不认真,仅关注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而不对经济事项所涉及的单据、合同、法律文书等进行复核。记账、登账、对账不规范。记账不及时的问题比较突出;出纳不登记现金或银行存款日记账,或以电子表格代替日记账的情况比较普遍。对账工作不到位。有些公司存在对账不及时或以口头沟通代替正式对账的情况,对账结果未得到双方确认。会计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销售收入确认标准不明确或不按标准来确认;成本核算不规范,有些公司采用“倒轧法”核算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没有在产品间进行分配;费用跨期、费用长期挂账或多计费用情况经常发生;未按准则要求进行资产减值测试。(3)资金管理和控制中存在的问题:银行账户管理不规范。以个人名义开立公司银行账户,或将公司款项存入个人账户;现金管理不规范。出纳个人的现金放在公司保险柜里。现金没有做到日清月结,没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金盘点;支票管理不规范。支票领用无财务负责人签名。对于支票等票据,未设立登记薄对支票的领用、作废等进行登记。(4)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是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不完善。大部分公司只有会计岗位设置、会计核算、会计电算化、全面预算管理办法等制度,缺乏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资产减值、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会计差错等制度,即使有这些制度,也都是些原则性规定,或照搬会计准则的要求,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是制度执行和检查监督不到位。有些公司总经理未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就要求会计人员大额付款。不少上市公司对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执行未形成定期的检查机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也未跟踪落实,未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5)财务信息系统使用和管理控制中存在问题。公司财务信息系统缺乏独立性。个别公司的财务信息系统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系统联网,即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直接查询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甚至通过权限设置拥有修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能力。财务信息系统存在缺陷,不符合会计规范的要求。有些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系统过于落后,导致系统运行缓慢、非正常退出、查询异常、数据异常等问题,极大地影响了会计工作质量和效率。财务信息系统的权限管理存在较大的风险。有些公司增减用户、修改用户的权限都没有相应的书面审批程序,或者用户权限实际上没有专人管理,往往出现会计人员借用他人账户进行账务处理,或多人使用同一账户的情况,甚至存在多人共同使用信息系统管理员账户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况。修改记录的操作不规范,缺乏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有一家公司修改会计记录不需要与相关的业务部门进行核对确认,也没有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甚至随意提供“反审核、反记账、反结账”功能,导致修改没有痕迹。深圳证监局此次上市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自查报告旨在落实会计责任,从源头上、制度上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真实性,堵住财务舞弊漏洞。上市公司要以人为本,建立一支适应企业发展需要,有充分专业胜任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的财务人员队伍,通过吸引人才、抓好培训、强化考核等方式,提高财务队伍的专业素质、职业操守和责任心;要公司管理层要重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立好家规,从公司自身的制度建设上,从内部控制上提高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水平,建立和落实问责机制,从源头上防范财务舞弊的风险;要建设好财务信息系统,更要管理好财务信息系统,在依靠财务信息系统提高企业核算和管理效率的同时,要防止企业控制与核算的风险系统化,更不能使系统成为财务舞弊的工具。

(二)描述统计 并对样本进行检验分析。由表(3)可以看出,深圳上市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程度平均为3.56分,属于中等偏上,离5分的满分仍然还有较大的差距。财会人员的平均教育程度为3.4分,大致处于大专水平;财会人员的平均职称程度为2.63,总体处在助理会计师水平。同时高管专业背景为0.4,即高管大多在校时学习非经济管理专业。

(三)相关性分析 为了进一步分析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影响因素,验证这些变量与会计规范的关系在统计意义上是否成立,本文对各个变量进行了相关性分析,其结果显示在表(4)中。从表(4)可以看出,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程度可能与高管的经济管理背景、企业规模以及独董比例这三个因素有关。并且这些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都比较小,故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

(四)回归分析 由表(5)可知,高管的经济管理背景、企业规模和独董比例三个变量通过了10%的显著性检验,并且都与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程度正相关,这说明:企业的规模越大,高管具有经济管理背景,独董的比例越高,其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越好,这里支持了假设3和假设4。正如中小板公司格林美董事长许开华所说,“先挣回钱才能有账算,没钱算什么账?过去公司宁可高价请一个工程师,也不会请一个财务总监。创业时对财务工作比较漠视。但现在经过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自查和整改活动,让我深刻理解到企业成长也像建房子,财务会计是基础,基础不牢房子注定难盖高,也立不久的。”现在公司已投入重金投资充实财务人员、购买财务软件,并把“对内学万科,对外学松下”作为公司财务规范工作的榜样。值得注意的是,公司财会人员的学历程度和职称程度并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这也表明,财会人员的学历和职称并不影响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

四、结论与启示

综上分析得出以下结论:会计基础工作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公司高管的经济管理背景、企业规模和独董比例。因而提高管理层对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视程度,将是规范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方向;公司财会人员的学历程度和职称程度并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即财会人员的学历水平和职称程度并不会显著影响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基于分析对《基础会计》教学的启示:(1)深圳证监局在上市公司问卷和调查中总结出了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常见问题,这些问题可以在讲授《基础会计》相关章节时向同学们提出来,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渗透到日常的专业课程教学之中,并且与同学们一起讨论,怎样去规避和处理这些不规范的问题。(2)由于财会人员的学历并不显著影响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因而不论是在中专、高职教育,还是本科教育,都应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教育。学校每年为社会培养大量的会计人员,会计专业学生已是会计队伍的最主要来源。所以,在会计教学中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教育,将会计规范的要求内化为会计职业道德品质,最容易获得实质性的效果,从而使会计学生在未来的工作中遵守职业道德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利芬:《会计基础工作应常抓不懈》,《中国科技信息》2005年第10期。

第12篇

关键词:审计合谋 委托 无序竞争 审计意见够买

作者简介:

李晓光(1989- ),男,河北保定人,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张路坦(1990- ),女,河北石家庄人,天津财经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

一、引言

合谋就是通常所说的被“俘获”(Captured),被拖下水。他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勒(G. Strigler)和布坎南等人在研究政府管制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时所提出的。作为激励理论的重要分支——合谋理论从诞生发展到现在已经取得了许多有益的成果和长足的发展,并且已经开始进入主流经济学的前沿。罗建兵、许敏兰(2007)对合谋理论的演进与发展做了一个较为全面的回顾,他们将合谋理论划分为早期的组织间合谋、最近的组织内合谋以及目前在公司治理中的应用三个发展阶段,并认为由于博弈论和企业契约的发展和应用促使合谋理论经历了从静态分析到动态研究的转变。不难看出,合谋理论的研究范畴经历了从宏观到微观的转变,将合谋理论引入企业的公司治理中应该说是个重要的进步,因为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和细胞单位对稀缺资源具有重要的配置功能。从这个意义上看审计合谋(auditing collusion)不过是合谋理论在公司治理中的一个典型的应用和延伸,对审计合谋理论的关注和探讨有助于我们理解财务欺诈等现象。近些年,国际上和国内的证券市场一些重大欺诈案(如安然、世通、银广夏等)无不暴露出审计合谋的存在及其危害的重大,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审计合谋理论方兴未艾。从方法论的角度看,了解并界定清晰审计合谋的概念对我们了解一个理论的来龙去脉是重要的,理应成为我们分析问题的逻辑起点。对审计合谋的概念不少学者都有提及,但都略有区别。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刘峰、郭永祥等人(2002)认为“审计合谋是指审计人员或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经营者串通起来,出具虚假审计意见的一种社会经济行为。”雷光勇(2004)认为“审计合谋就是在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丧失了审计独立性的基本要求,主动迎合被审计单位财务造假、歪曲提供会计信息的需要所做出的财务报告虚伪陈述与鉴证行为。”林钟高、徐正刚(2004)认为“审计合谋是指审计师与被审计人串通一气,采取不正当手段向审计委托人寻租以从中牟利的现象。”王善平、赵国宇(2005)认为“审计合谋意味着审计师与人串通起来,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欺骗委托人。”余玉苗、田娟等人(2007)认为“审计合谋是指审计师与上市公司经营者串通起来,采取不正当手段向审计委托人寻租、从中谋利的一种社会经济现象。”管亚梅(2012)认为“审计合谋是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之间的串谋舞弊,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

二、审计合谋研究的理论逻辑与视角

( 一 )委托理论视角 国内外大多数的学者研究的基本思路是从两权分离下的委托问题出发,进而设计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激励与监督机制,治理的侧重点是审计师。在只考虑逆向选择的情况下,Kofman和Lawarree通过一个囚徒困境的模型证明:随机的外聘审计师比内部审计师更容易降低审计合谋的概概率;Dittmann考察了审计合谋可能性、惩罚力度与审计报告可靠性的关系,研究表明审计报告可靠性对前两个因素有较强的依赖。加入逆向选择这一因素后,Kessler发现相比对审计师私有信息的监督,对人行为的监督对公司委托人更有利,他强调了对公司治理事前设计的有效性。Pagano和Immordino重点关注了审计鉴证与审计咨询两种业务兼容时对审计合谋的影响。这些研究是基于美国高度发达的资本市场、高度分散的的股权结构、较为有效地声誉市场(包括经理人声誉、审计师声誉等)及其明晰的法人治理结构而展开的。相对来说,我国的情况与美国等国家在诸多方面还有不少差异和差距,因此也需要更加注重结合我国转轨经济中制度缺陷、上市资格稀缺、公司发展特点和相关的市场发育不足等问题。国内的许多学者也是沿着这样的思路展开分析的,但在具体分析时又明显的不同于国外。表现在国外公司的治理结构比较完善,而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还有许多缺陷。大部分学者都认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是导致审计合谋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在我国的国有企业的产权“缺位”和一股独大现象的负面影响,使得聘请审计师的权力实际上不是由股东而是落到管理层手中(在我国经理兼任董事长的现象也比较普遍),从而降低了对管理层的监督。如雷光勇(1999)指出非股份公司产权虚置、股份公司监事会弱化,董事兼任经理现象严重;刘峰等(2002)经营者对虚假审计意见强烈需求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翁健英、章永奎(2009)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的缺陷严重,“内部人控制”和国家对公司行政上和产权上的“超强控制”与“超弱控制”现象就是其直接证明;管亚梅(2010)也提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迫切性和重要性。长期以来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一直是制约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瓶颈并使得国有企业缺乏效率,也由此衍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在微观领域给审计合谋的滋生提供了温床。然而,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涉及制度、法律、文化习惯等复杂因素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除了国有企业的问题我国的民营企业也面临着诸多治理问题。总的来看,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一路走来还是在不断完善中取得了不少进步,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与公司治理结构息息相关的另一个被许多学者研究的问题是审计委托模式。审计委托顾名思义就是公司所有者(股东)聘请独立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合规性等进行的独立鉴证,从而反映受托方的履职情况。审计的独立性是独立审计的灵魂,在某种程度上无论从美国还是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来看都是逐渐提高审计师独立性的一个过程。安然事件爆发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迅速出台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整顿资本市场,从而提高审计师独立性要求,防范公司欺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审计项目负责人的定期轮换制度等也显示出对独立性的要求。我国目前的审计师委托模式存在严重的缺陷:审计师本应该由公司的所有者聘任,但由于股权分散形成的“强经营者,弱所有者”现象以及国有企业产权“虚置”等原因使得审计师的聘任权实际掌握在管理层,管理层向审计单位支付报酬。这种带有强烈自导自演性质的审计委托模式自然在管理层有强烈舞弊动机(与业绩挂钩的薪酬、上市公司再融资、防止ST等)时极易与审计师合谋。

为了解决上述讨论的“审计悖论”不少学者提出了自己的改进或改革设想,如第三方行使审计聘任权。第三方行权的思想始于美国Arieh、Goldman & Benzion Barlev(1974)“切断被审计单位与审计师之间的雇佣关系,使审计师受雇于公众”的观点;Kofman等人(1996)最早提出了同时引入两位不同的监管者的思路,这一思路与我国学者的双重审计制度不谋而合;Joshua等(2002)率先提出了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在我国也有不少学者沿着这一思路进行了不扫探索并取得一些成果,如面雷光勇、李淑君(2005)提出构建独立于董事会的股东理事会并赋予聘任审计师的决策权,运行费用则有其他机构支付以提高审计独立性。张文斌(2005)在分析了现行审计委托模式的缺陷后,认为审计委托应该区分为直接委托和间接委托,前者由审计委托人、审计人和被审计三者构成,后者则增加了审计委托人(如股东委托董事会的情形),并以两类审计委托模式为基础进行了分析。赵新刚等人(2003)在对审计合谋进行了研究后,利用“囚徒困境”的想法提出了双重审计制度的审计制度安排即派遣两个外部审计员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同时给出了两个实施策略。余玉苗、田娟等人(2007)利用博弈论更深入的研究了双重审计制度安排,他们的研究发现双重审计制度在外界有较强的监督机制和适当的激励安排时能够有效阻止审计合谋,同时降低对审计师的监督成本。张薇(2009)更进一步的提出了“选聘分离”的审计委托模式,即审计师的选择权(具体而言包括审计师特征、审计收费等)与聘任权相分离,选择权赋予股东大会并由审计委员会形成书面要求,而聘任权作者在分析后认为应赋予第三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地方协会,然后中注协分期分批集中招标、按次收费。这些不同程度、不同角度的研究丰富了审计委托的理论,未审计制度的安排及其后续的研究提供了基础。审计委托理论的研究是个热点,尽管已经有不少文章在讨论但相信这一领域的研究远没有结束,可能只是个开始,还有许多问题萦绕在脑海值得我们去探寻。如这一思想从19实际70年代被提出为什么到现在仍未转化为实践行动?黑格尔说:“存在的即是合理的”,那么现行审计制度的合理之处又在哪?第三方机构的引入会产生新的问题,我们如何解决新的问题?审计失败时受害者应该向谁索赔呢?我们应该安排何种机制使得中介机构合理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在委托视角下我们已经考察了公司的治理结构对审计合谋的影响,也讨论了在这种影响下审计委托模式的扭曲和异化表现。在前面两个方面的分析基础上接下来我们我探讨如何对审计师进行有效地激励和监督?(事实上对委托模式的改进也可以看做是对审计师监督的一种表现形式)直接研究这方面内容的文献不是很多,国内的研究思路主要是探讨激励机制与外部监督机制在提高审计质量、防止审计合谋方面的相互关系及其功效。王善平、赵国宇(2005)在委托—理论的框架下利用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模型重点研究了对审计师进行奖励的经济效果,认为对其奖励不可取;2008年他们在同样的理论框架下运用数理方法重点研究了对审计师进行惩罚的经济效果,认为惩罚能有效防范审计合谋。朱峰(2007)以非对称信息为基础分析了审计委托理论,发现激励契约安排可以提高审计质量但不能主动防御独立性的丧失,而外部监督机制以激励契约为前提可以弥补前者的不足即对独立性丧失进行纠正。李洁、刘桂良(2007)利用审计方与审计的实质需求方之间的概率——效用矩阵分析后得出了与王善平等人一致的结论,提出了“有效惩罚”的关键作用,同时论证了私人财富抵押的物质保障作用。我们看到这方面的研究还比较少,对审计师的激励与监督的研究表明未来可能会更关注对其惩罚机制的建立,有效惩罚的的测度及其临界点。同时,还将涉及到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事务所与审计师的赔偿责任等法学问题。从委托—理论的视角透视审计合谋是最主流的研究思路。我们讨论了公司的治理结构对审计合谋的影响、审计委托模式的对审计合谋的修正、对审计师的激励契约与监督机制的经济效果相联系的方面。从理论的探讨转化为决策应用到实践是个艰难的过程,正如前面对审计委托模式的诸多提问那样,一项制度的变迁往往涉及多方面利益的博弈,同时也会产生大量的成本和广泛的经济后果。委托—理论视角下审计合谋的研究应该考虑到这些因素才能更好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并将研究推向深入。

( 二 )审计市场竞争:供需视角 尽管审计合谋问题早就被提出,从审计委托—的主流思路研究出发、以审计委托模式为研究中心的学者也给出了各种解决的思路。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国内审计委托模式都没有发生什么改变,证券市场上出现的财务舞弊案件数量也没有丝毫的减少之势,反而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年有愈演愈烈之势。这无疑是值得我们深思的,然而对审计合谋的探讨,不少学者开始从审计市场竞争这一宏观的角度来重新审视审计合谋,从审计合谋的需求者和审计合谋的提供者进行具体考察论述,他们认为审计市场发展的不完善导致的审计无序竞争是审计合谋的重要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治理措施。比较有代表性的有雷光勇(2004)从审计合谋与财务报告舞弊的共生性特点出发,论述了审计合谋的需求机理、审计合谋的供给机理及二者的耦合机理。他认为机会、压力和集体理性辩解构成了审计合谋需求方的重要因素,过度竞争、激励失衡和需求方对标准审计意见的寻租则构成审计合谋供给方的重要条件,在考虑外界环境的下,从供给方和需求方进行治理[29]。谢芳(2005)从供需角度分析了审计合谋的原因并提出了“均衡治理”的概念,认为审计委托人的倒置即审计委托人实际上是管理当局而非公司股东,他们不关心高质量的审计信息却非常关心审计意见的经济后果;而从供给看主要是对注册会计师的激励不足和审计市场过度竞争。徐宏峰(2009)也是从审计的供求关系上分了审计合谋的原因,认为审计市场“僧多粥少”的局面导致审计信息供应方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为了争取客户、获取资源而不得不以牺牲审计质量、迎合审计客户为代价;从需求方看,由于审计信息的“管制需求”而非“自发需求”导致在“强经营者、弱所有者”(Berle,Means.1932)的情况下管理层没有对高质量审计信息的需求。这方面的研究还有翁健英,章永奎(2009),管亚梅(2012)年关注了政府干预下审计市场的分割问题,认为审计市场分割包括业务分割和地域分割。他用相关数据证明了审计市场分割与审计合谋的内在联系,建议减少政府干预,加快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等促进审计市场的完善和发展。这些研究都指出了我国目前审计市场发展的种种缺陷,大部分学者都提到了审计市场的过度竞争状况,审计市场分割理论的提出拓展了审计市场的研究的视野,使得审计合谋的研究视角开始跳出公司内部转而关注外部审计市场环境。从整个审计市场发展的角度看,我们注意到政府干预的影响是深远的甚至具有导向作用,尤其是地方政府与地方会计师事务所的密切联系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探讨。事实上,地方政府的作用是双层,地方政府的庇护行为为为当地的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当然地方政府也从中得到好处),但在总体上却降低了审计市场的发展效率。如何平衡地方政府与地方会计师事务所的关系是个亟待解决的课题。按照“关系产权”的逻辑,形成审计分割的实质是地方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获得生存所需的资源或者获得某种隐形的稳定关系而出让自己的部分产权的结果,同时政府由于上市公司的增多赢得了良好业绩,这种并未规定的产权形式即“隐性产权”。利用“关系产权”的理论我们或许有助于我们理解并解决目前审计市场的一些问题,这也给后续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

( 三 )审计合谋的特殊形式:审计意见够买 审计意见够买是指被审计单位经营者以提高审计费用、提供或威胁取消合作机会、提供价外费用或其他利益等方式,诱使注册会计师出具不适当审计意见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既可能向现任审计师购买审计意见,在现任审计师不同意时也可能通过变更审计师实现目的。通过审计意见够买买足了经营者自身的利益需求,却向外部传达了错误的信号,误导了外部投资者损害了股东利益。审计意见够买的特征使得它成为了审计合谋的特殊表现形式,但是对审计意见够买是否存在、是否成功并不能直接证明,只能通过其他的指标变化进行验证或推测。目前,大部分的研究利用审计师变更与审计收费这两个中间变量来考察审计意见够买。利用审计师变更的思路主要是比较被出具了标准审计报告公司的审计师变更比率与被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变更审计师的比率的异同来判读购买的动机与否,而通过变更前后审计意见的变化状况来判断审计意见够买效果。这一思路的研究并没有取得一致的结论,有些甚至相反。如Chow and Rice(1982),Smith(1986), Krishnan(1994)的研究表明公司的审计意见在变更审计师后没有得到明显改善,也就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成功购买审计意见;Krishnan and Stephens (1995,1996)的研究表明相对变更前,变更后的审计师的职业行为更加保守,甚至更容易收到“不干净”审计意见;Lennox(2000)对英国的上市公司进行检验后发现公司通过变更审计师能达到审计意见够买目的;耿建新和杨鹤(2001) 的研究结果表明非标准的无保留意见是公司变更事务所的重要影响因素,变更事务所后能有效改善审计意见;李东平、黄德华和王振林(2001) 以1999年至2000年34家被出具的“不清洁”审计意见的公司为样本,结果表明本年度的审计意见与下年度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李爽和吴溪(2002)利用Lennox(2000)修正后的模型研究了我国上市公司的情况,同样支持上市公司能够成功购买审计意见的结论;吴联生、谭力(2005)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够买审计意见的动机,但支持够买成功的证据并不显著;吴联生(2005)还认为Lennox(2000)及以前的文献通过检验审计师变更是否改善了审计意见来说明公司的审计意见购买行为并不能成立, 因为审计意见购买可能以审计师变更的方式来实现, 也可能并不需要通过变更审计师, 如向现有的审计师购买审计意见。杜兴强, 郭剑花(2008)以2003年至2005年全部上市公司作为样本的检验表明监管政策变化后购买审计意见的行为仍然存在,政策实施后第一年审计意见够买没有事先,第二年和第三年则实现了。总的来看,国内学者的意见虽有不同但多数研究表明上市公司存在审计意见购买动机并且能够成功实现。利用审计师变更来研究审计意见够买的局限在于他缩小了审计意见购买的范围,没有考虑到公司向现任审计师购买审计意见的可能性,事实上这是完全有可能的。于是,有人提出用审计收费来代替审计师变更进行检验。这方面的研究主也有很多,这里不再详细介绍。

三、结语

本文对审计合谋理论的主要内容或主流内容进行了综述。但审计合谋理论研究繁荣的背后也存在隐忧和困境。首先是研究的中国特色不突出。我国审计合谋理论的研究其实基本上是在模仿或是紧紧跟在国外研究的后面,所使用的模型基本上是人家的或是稍作修改,当然这有客观原因我们需要借鉴。我国的证券市场、公司治理结构、政府对企业的影响等等许多方面与国外有着明显的不同,分析我国的审计合谋问时注重我国的特殊情况就显得十分重要。其二是研究的视角仍需拓宽。审计合谋理论的研究绝大部分是以西方的新古典经济学为理论基础,因此我们以博弈论为工具大量的使用委托—理论进行分析。我们更加关注委托理论中对审计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然而对影响审计合谋的环境因素、制度因素、法律因素、社会文化因素等关注不足。这些常常被忽视的的因素往往制约着审计理论的发展。如我们都会提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然而基本上是点到为止,没有深究为什么现在的事务所大多是有限责任?什么时候什么条件下事务所大部分采取合伙制?事务所变迁的历史原因和动力是什么?再如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关注也只是简单的提出完善民事赔偿责任而已。经济学、法学等理论的发展为审计合谋的研究提供了前进的动力,审计合谋理论也应该不断借鉴相关学科的理论来拓宽审计合谋的研究视角。独立审计的本质是保护利益相关者的产权,从维护利益相关者产权和建议可操作性的视角出发,未来审计市场的声誉机制、赔偿机制、惩罚机制都是值得深入研究的。研究方法还有待进一步拓展。审计合谋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为基础的数理分析研究,在研究审计意见购买时多使用实证研究,很少使用比较研究、历史档案研究、产权范式研究。审计合谋的未来的研究应该更多关注自己的制度、文化、法律特色,融合各学科的理论,采取多方法的研究才是出路。今后,仍需结合我国特有国情,创新研究视角和方法,更加注重对相关制度的研究,更加结合法学和社会学等相关理论基础,把审计合谋理论的研究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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