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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整改落实报告

时间:2022-05-03 07:25:0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个人整改落实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个人整改落实报告

第1篇

接到通知后,我委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全委干部职工学习通知,并按照要求开展以“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为主题的警示教育月活动。落实了“四个一”,即组织了廉洁自律规定的学习讨论,学习王瑛同志先进事迹,观看廉政电教片,开展了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自查自纠活动。

二、开展自查自纠情况

一是严格执行厉行节约有关规定情况。没有以任何名义组织和参加各类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单位招待、接待费用方面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做到对口接待,陪同人数从简,坚持必须、可能、节约的原则,由于单位制度健全,执行坚决,各项工作井井有条,基本杜绝了违纪违规现象。严格执行规范补贴相关规定,没有巧立名目乱发津补贴。

二是执行公务用车购置使用管理规定情况。我委没有超标准购置公务用面制定了比较全面的制度,领导班子和党员职工都认真执行,没有出现公车私用现象。我委公车没有以其它单位和私人的名义上户。

三是执行不准参与赌博、违规打麻将有关规定情况。没有在公务时间和公务场所打麻将。没有在下基层和工作时打麻将,在上班时间没有利用办公设施杂网上进行打麻将等娱乐活动和从事买卖股票,基金等投资活动。

四是执行不准违规收受红包礼金有关规定情况。严格执行不准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杜绝了违纪违规现象。

五是执行组织人事纪律情况。我委领导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相关规定,全委干部职工严格执行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杜绝了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

六是执行个人情况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婚姻变化情况,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如实报告子女及配偶工作,婚姻,社会关系情况。每半年向纪委报告个人收入情况。

三、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第2篇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涉农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类整治,对非法生产经营坚决关闭取缔,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产整顿,通过整顿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批准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强安全监管。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和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事故预防控制体系,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打击、彻底杜绝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进一步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水平,有效遏制涉农生产资料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维护农业各领域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特成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对农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协调各乡镇、街办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组长:*(副市长)

常务副组长:*(市农业局局长)

副组长:*(市农业局副局长)

*(市农业局副局长)

成员:各乡镇、街办分管农业的副职。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主任由李贵生副局长兼任。具体负责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各乡镇、街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协调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同时负责对此次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和群众举报案件的处理汇总等工作。

三、整治范围和职责分工

此次专项整治结合*市农业局(并农发[2009]37号)《关于2009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的通知》精神,要做到全面覆盖,对各自的生产、建筑、经营等行业领域进行全面整治,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工作人员组成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对本乡镇、街办涉及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组织,统一安排,统一协调,统一整治,具体分工市级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经销及农产品安全质量由市农业局负责监管整治,乡、村两级经营经销及农产品安全质量由各乡镇、街办负责监管整治。

四、检查范围

此次专项整治主要针对市和各乡镇、街办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对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主体责任,即“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对生产经营门市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全面检查。

五、专项整治方式

此次专项整治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自查自整,各乡镇、街办对其进行排查整治。

各乡镇、街办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市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通知要求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开展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一)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要求,对本单位及所属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自整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要立即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监管部门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要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按照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各乡镇、街办所涉及的安全进行排查整治

在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各乡镇、街办对所辖内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不论非法、合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录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无任何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要列入取缔名单,并由各乡镇、街办组织实施关闭取缔。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列入停产整顿名单,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对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列入正常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并加强日常监管。

六、专项整治步骤

第一阶段(3个月)按照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通知要求,做好部署和宣传发动,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做好专项整治的全面部署工作。要通过召开会议,公告,开展这次专项整治的宣传活动,并了解和掌握此次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

第二阶段(3个月)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自查自整和排查摸底,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要自查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自查自整情况汇报市农业局。

第三阶段(6个月)在上级联动对我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用后两个月的时间,再进行“回头看”并做好总结工作,为巩固此次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各乡镇、街办及有关单位要对一年来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做到各类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万无一失,认真总结,对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事故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街办及有关单位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深刻理解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主要领导亲自挂帅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与各涉农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人头上。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各乡镇、街办及有关单位要对各涉农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严密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落实专项整治负责人,要建立完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对参与专项整治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党纪、政纪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政策水平和约束能力。进一步掌握整治检查的程序、内容、范围,做到政治上坚定,业务上过硬。

(三)广泛宣传,完善举报机构。各乡镇、街办及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开展宣传活动,召开会议,教育到人,宣传到人,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要设置专项整治工作举报箱及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要严肃举报纪律,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

(四)统筹安排,保障投入。各乡镇、街办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统筹安排,足额配置,按时到位,保证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第3篇

安全生产承诺书不知道怎么写?当想要给别人承诺的时候,这时候承诺书就派上用场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关于一些安全生产承诺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安全生产承诺书1我作为一名采购部部长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各项规章制度及法规,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双百日承诺》活动,进一步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采购负责人对本部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令,落实企业制定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规章和制度。

三、制定本企业"危险品及其它物品"的接收、储存、保管、检查、发放规章制度。

四、加强对仓库保管人员防火、防爆安全教育,要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五、加强对客户、承运人进入危险品仓库、场地前的安全教育,督促其遵守企业的有关安全规定。

六、负责对企业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和供应工作。

七、负责对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和按标准发放工作。

八、向供货方索取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承诺人(采购部部长):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承诺书2_____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相关规定,我公司对承建的 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加大检查力度,增加安全投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认真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1、严格按《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要求,将按该工程造价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并保证此项经费专户核算,按施工进度使用,同时还自愿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理单位对此项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

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对该工程定期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现委托担任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备案号或建造师注册号:

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 ),为该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保证每周在施工现场履职时间按招投标合同中的要求执行。

3、委派

同志(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 )担任该工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且保证其每周常驻现场不少于6天.电工,电焊工,塔吊司机,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允许其上岗作业。(提示: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原则上为:(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为1人;1-5万平方米的工程为2人;5-10万平方米的工程为3人;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程应当设置安全总监,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与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总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为1人;

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为2人;1亿-2亿元的工程为3人;2亿元以上的大型工程应当设置安全总监,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按照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15]87号)规定,对施工过程中含有危险性较(重)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程序,在施工时还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检查验收工作.对危险性重大工程(重大危险源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不少于5人(本专业工程的高级工程师)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方案进行论证审查,且要有专家组作出书面论证的审查报告.

5、该工程施工前,我公司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对该工程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安全防护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必须符合有关标准.

6、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做到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性规定要求.职工的伙食,饮水和休息场所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坚决杜绝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和施工场地,道路及施工围墙的`设置按《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执行.

7、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并遵守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造成的危害和污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储备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在施工现场作业区设置明显标志.

8、认真做好"三级"安全教育工作,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项目开工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同时要向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和用品,并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一旦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或撤离危险区域.教育施工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也要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9、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性能指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10、所使用的各种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自升式)脚手架,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工程(设备)在安装,搭设,使用前,应组织有关单位对其安全性能进行验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安全性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按相关规定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建筑起重机械,严格按照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履行产权备案、安装告知、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等手续。

11、认真抓好安全监督部门对该项工程存在事故隐患下达相应执法文书的整改,复查及回复工作,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不违法违规施工.

12、扎实做好该项目部所有从业人员的维权工作,保证所有从业人员的工资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

我代表公司承诺:严格执行上述内容及标准抓好该项工程的安全管理,随时接受揭东县建筑安全监督站的监督。如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本公司自愿接受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15]9号))《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建质[2003]113号实施的各项行政处罚,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施工企业法人(签字盖章):

安全生产承诺书3为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其它安全法律法规,充分保障个人安全健康、家庭的幸福美满、企业的稳定发展,本部门在工作中,自愿签订并遵守以下承诺:

1、执行安全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为天"的思想意识,保证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法令、规定、指示和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把安全工作列入工作计划、生产作业的重要议事日程。

2、坚持持证上岗:对新工人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安全生产纪律教育、hse管理制度教育、本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各项安全、治安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的教育。

对从事危化品从业人员、或安全管理人员、或特种设备操作 ,要进行资格培训,并持证上岗。

3、遵守油库库制度:督促本部门自觉接受油库封闭式和半军事管理,自觉遵守油库出入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出现违章乱纪现象,不出现事故苗头,全面执行员工"三不伤害"的安全承诺。

全面执行班组"班前五分钟安全警示教育"、"下班前(后)三分钟安全检查"活动,杜绝违章作业,防止事故发生。全面确保油库安全无事故。

4、开展安全检查:组织落实油库"三级安全检查"(即:油库月检查、部门周检查、安全员日检查),及时制止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对一时无法消除或解决的隐患,要立即采取强有力措施,并立即报告领导。

5、限期整改隐患:各级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按三定原则(定专人、定时间、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

部门自身可以整改的,立即整改;自身无法整改的,报请油库迅速整改。要迅速全面消除事故隐患。

6、召开安全例会:定期召开各种安全例会,研究、部署和解决安全生产方面出现的问题;

做到安全生产"三讲六有":即安全生产事事讲、处处讲、天天讲,安全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监督、有检查、有结果。

7、应急响应处置:当发生火警、火灾、油品泄漏等紧急情况时,要及时向消防和安全及公司报告,同时及时油库现有消防力量组织扑救,力争把损失降到最低。

8、做好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监督员工穿防静电衣、佩戴安全帽、做好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防止意外事情发生、防止职业病发生。

组织职工身体健康检查。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当生产、设备、效益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为主。

9、主动制止各种不安全行为:对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0、做好岗位练兵:积极组织本部门学习业务与安全知识,掌握劳动操作技能,不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日常工作中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不盲目作业。

对于以上承诺,本人自觉遵守,如有违反,本人愿承担责任。

本承诺书自签字日起生效。

部门: 部门负责人(签字):

安全生产承诺书4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其它安全法律法规,充分保障个人安全健康、家庭的幸福美满、企业的稳定发展,本部门在工作中,自愿签订并遵守以下承诺:

1、执行安全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为天”的思想意识,保证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法令、规定、指示和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把安全工作列入工作计划、生产作业的重要议事日程。

2、坚持持证上岗:对新的工人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安全生产纪律教育、HSE管理制度教育、本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各项安全、治安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的教育。

对从事危化品从业人员、或安全管理人员、或特种设备操作 ,要进行资格培训,并持证上岗。

3、严格遵守油库库制度:督促本部门自觉接受油库封闭式和半军事管理,自觉遵守油库出入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出现违章乱纪现象,不出现事故苗头,全面执行员工“三不伤害”的安全承诺。

全面执行班组“班前五分钟安全警示教育”、“下班前(后)三分钟安全检查”活动,杜绝违章作业,防止事故发生。全面确保油库安全无事故。

4、开展安全检查:组织落实油库“三级安全检查”(即:油库月检查、部门周检查、安全员日检查),及时制止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对一时无法消除或解决的.隐患,要立即采取强有力措施,并立即报告领导。

5、限期整改隐患:各级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按三定原则(定专人、定时间、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

部门自身可以整改的,立即整改;自身无法整改的,报请油库迅速整改。要迅速全面消除事故隐患。

6、召开安全例会:定期召开各种安全例会,研究、部署和解决安全生产方面出现的问题;

做到安全生产“三讲六有”:即安全生产事事讲、处处讲、天天讲,安全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监督、有检查、有结果。

7、应急响应处置:当发生火警、火灾、油品泄漏等紧急情况时,要及时向消防和安全及公司报告,同时及时油库现有消防力量组织扑救,力争把损失降到最低。

8、做好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监督员工穿防静电衣、佩戴安全帽、做好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防止意外事情发生、防止职业病发生。

组织职工身体健康检查。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当生产、设备、效益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为主。

9、主动制止各种不安全行为:对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0、做好岗位练兵:积极组织本部门学习业务与安全知识,掌握劳动操作技能,不断的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日常工作中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不盲目作业。

对于以上承诺,本人自觉遵守,如有违反,本人愿承担责任。

本承诺书自签字日起生效。

安全生产承诺书5为进一步落实烜坤矿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事故发生,确保黑山嘴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基层和基础工作。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高处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及进入罐釜、壕池、管道等场所作业的制度。

三、做好安全大检查工作。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检查台帐,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落实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部门、整改人员,按时完成整改。

四、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对企业职工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建立企业、车间、班组“三级教育”档案;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确保执证上岗;按规定配备专职安管人员。

五、提高企业本质安全。严格落实危险工艺设置安全连锁、报警等保护措施;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及设备设施的检测、维护符合相关要求,严禁跑、冒、滴、漏现象,不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

六、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具有针对性、实用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发生事故果断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按程序及时上报。

七、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制度,新设立的危化项目要进入化工园区。

八、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使用、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做好安全设施维护保养,严禁违规装卸、运输。

九、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积极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不断提升企业整体安全水平。

十、确保企业不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认真做好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处置各环节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不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第4篇

一、为什么说生产经营单位是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主体?

在《条例》所明确的相关主体中,生产经营单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主体。《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义务和责任作为较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其中与生产经营单位直接相关的内容就有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等17条的规定。因此,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职责。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以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为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 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条例》还规定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报告方面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报告方面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的内容,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1、事故报告及补报的时限与程序。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三条规定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事故报告的内容。第十二条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事故报告的要求。第四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四、《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应急处置方面有哪些规定?

《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面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两条的内容。如第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事故的处置中要注意保护现场。如第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五、《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调查与处理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方面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条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配合、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如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组织事故调查。如第十九条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并接受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建议采取措施抓好落实,如第三十三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4)公布事故处理情况。第三十四条规定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六、《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人员不履行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有关规定要承担哪些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人员不履行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体现在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等规定中。具体可以从两个层面看:

(一)以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为主体承担的责任

有以下十五种情况之一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可能被处于以下处罚:

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三种情况之一。即(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

至80%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六种情况之一的,即(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 00%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即《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主要有六条: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②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保证安全生产投入;④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⑤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四十条规定的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此外,有上述情况,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事故发生单位为主体承担的责任

与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有关的六种情况之一的。即第三十六条六种情况之一的(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 OO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的,第三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 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歉: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七、《条例》中有关规定所说的“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中的“负有责任”主要是指哪些情况?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中的“责任”,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操作规程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从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没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

3、没有建立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落实的。

4、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

5、不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6、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及矿山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安全的资格。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8、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9、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1 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没有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证书而上岗的。

12、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13、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1 4、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1 5、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按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和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1 6、生产经营单位没按规定对生产安全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定期检测并确保正常运行的。

1 7、不按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制定应急措施及监控的。

18、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情况以及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通道情况。

1 9、生产经营单位对爆破、吊装与交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落实情况。

20、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监督使用不到位的。

2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管理不到位的。

22、对承包租赁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没有专门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安全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第5篇

关键词:货币发行;风险管理;人民银行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12-0070-03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A

货币发行部门面对的风险按照来源可以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两类。外部风险指由于货币发行工作所处社会环境的不确定性因素而存在的风险隐患,例如因自然灾害危及发行库、发行基金的安全,因群体性的事件造成现金供应紧张等。外部风险独立于货币发行工作而存在,货币发行工作只能接受并做好应急管理工作,但不能控制这些风险。内部风险指由于部门内部运作而引起的风险,例如因制度、管理缺失造成的工作失误,因内部工作人员道德风险造成的盗窃案件等。内部风险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但我们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加以控制和管理。

一、货币发行业务风险隐患特征

货币发行工作直接与大量的现金接触,其风险性不言而喻。货币发行工作贯穿于现金流转的整个过程,由于人员、环境、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存在,涉及安全问题的矛盾比较突出。特别是近些年来,发行工作的任务量成倍增加,发生各类差错、事故、案件的风险也不断增加。我们对人民银行总行近几年通报的风险事件进行了研究,发现货币发行业务风险有以下基本的特点:

(一)风险集中在直接与现金接触的岗位和环节

从总行近些年的通报情况看,案件基本发自发行基金出入库、库房管理、复点、清分、销毁环节。按岗位环节分,我们统计的17个案件中,涉及复点环节的7个,占41.2%,库房管理的5个,占29.4%,销毁和调运的各2个,各占11.8%;按案件性质分,涉及故意犯罪和人为原因的13个,占76.5%,涉及盗窃的9个,占52.9%;涉及车祸和火灾的3个,占17.65%。按涉及人员分,涉及管库员的4个,占23.5%;涉及临时工和外部人员的4个,占23.5%。这些岗位在日常工作中直接与现金接触,是我们风险防范的重点,也是难点,尤其是复点环节,与现金接触的时间最长,风险性最大。

(二)案件事故主要是由故意为之和其他人为因素造成

仔细分析每次事故和差错,均是由于人员主观故意或工作失误造成的。货币发行日常工作业务量大,机械操作也比较多,但深刻的教训告诉我们,风险防范的重点往往不是机械事故或外界因素。特别是近些年来,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经济制度的深刻变化,对货币发行部门人员思想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使风险点更多地集中到了内部人员的管理和约束上。

(三)案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较大

货币发行工作事关政府信誉,金融秩序的稳定,该岗位发生的案件不论是对国家财产还是人民银行的威信都会构成严重的威胁和影响,涉案金额不仅动辄上万元,更重要的是极易引起社会的不稳定,造成很坏的影响。例如某中心支行已打洞残损人民币流向社会案件,就引起了社会公众对人民币流通退出环节的质疑,严重影响人民币的信誉和人民群众对人民币的绝对信任。

二、货币发行风险防范与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库房硬件设施薄弱,机械化、现代化程度低

近年来,在总行的指导下,各级人民银行加大了对发行库基础设施的投入,货币发行工作环境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有了缓解,但风险隐患并没有得到根除。

从库房基础设施来看,根据《发行库管理办法》要求,库区应设立专用备品库、复点人员专用通道,交接间应达到一定的面积,但从目前河南省一些地市中支的库房情况看,仍有一些库房和专用场地硬件设施达不到基本要求,直接构成业务风险点。从发行基金保管环节来看,库房管理机械化操作程度还比较低。因库房基础设施较差,库容限制,河南省仍有部分地市级人民币发行库,发行基金摆放没有实现托盘化管理,部分库房不能使用或没有配备电动叉车、电子显示标牌。库房管理机械化、现代化水平较低,工作手段和方式比较原始和落后。工作量的逐年增大,直接影响了库房管理人员的工作质量,在繁重的工作任务下,极易导致忙中出错和减少必需的工作程序,这将蕴涵大的风险隐患。从回笼券清分、复点环节看,全国仅是100元纸币能够实现钞票处理中心机械化清分操作,其余面额仍需要大量的人工进行复点。在现金大量回笼的地区,需要配备大量的临时复点人员,其人员思想状况较难掌握,流动性强、管理难度大,给我们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工作带来较大的难度。

(二)制度落实不力,违规操作现象时有发生

货币发行岗位,应是一个严格按照制度办事的岗位。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多种因素导致个别岗位制度、规章落实得不到位,在工作中不能认真地执行制度、规章,违规操作现象时有发生。由于制度不能得到严格的执行,违规操作的情况在发行工作中时常发生,比如:商业银行存取款时换人复核的问题、业务办理一笔一清问题、管库员操作同进同出同操作问题、复点管理老师不得参与具体业务操作问题以及现场工作人员穿着敞口、无兜工作服问题等等。这些问题比较常见,也反复被强调为风险防范的重点,但仍被个别工作人员忽视,违规操作的概率也较高,制度没有起到应有的防火墙作用,对制度的漠视意味着风险隐患的产生。

(三)检查缺乏实效,后续监督检查机制不健全

检查监督是贯彻落实内控措施,增强内控效果的关键环节,也是发现各种问题的有效手段。货币发行工作离不开检查监督,在日常工作中各级人民银行不断开展高频率的业务检查,粗略计算,河南省每年库房、复点、销毁环节开展的大检查不低于四次,抽查、自查不低于四次。但是在各次检查中,同一单位仍能发现同类性质的问题,这说明检查仅是重过程,整改落实效果不佳,检查预期效果没有达到。这中间存在多方面的原因:一是检查人员工作态度不够端正,没有认识到检查的严肃性和重要性,走过场、留情面、擅自修改检查结果的事时有发生,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二是被检查单位风险意识淡漠,没有对检查结果引起思想上的真正重视,检查出来的问题听之任之;三是检查缺少必要的后续监督检查手段,后续整改检查跟不上,检查问题的整改落实缺少推动力;四是缺少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对问题直接责任人,对没有如实报告检查情况、检查不认真、走过场的情况,没有切实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这样造成检查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风险即使暴露了,后续弥补手段跟不上,也就失去了对风险控制最好的时机,小的差错可能造成大的风险事故隐患。

(四)风险控制手段单一,现有的科技手段没有

充分利用

目前,货币发行工作风险控制手段主要依靠制度约束和各类监督检查,而逐渐完备的技防手段,其效用并没有充分发挥。比如库房监控设备,目前不仅实现了全范围、多角度、无死角监控,而且实现了远程监控网络一体化。但是监控技术手段基本上是作为在出事之后查找原因、查找证据,确认责任人的弥补手段,多用在事后,并没有充分发挥监控设施在事前、事中实时化解风险作用;远程监控网络现在也仅是在探索使用阶段,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三、提高货币发行业务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建立全面、系统的风险防范与控制体系

1、建立量化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状况具有横向、纵向的可比性。长期以来,在货币发行工作中对风险的识别和衡量,更多的是依靠制度规定的定性认识,没有定量分析,风险的大小凭经验,缺少可度量的标准。可根据现有的各项规章、制度,将货币发行各个风险岗位蕴含的各类风险,通过一系列可操作的指标进行衡量,并根据风险状况给各个指标赋予一定的权重指数,以此构建整个货币发行部门和各个风险岗位客观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业务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风险隐患都可以进行客观的衡量,指数可以累计,各环节权重指数之和即代表风险程度,根据风险指数划分若干等级,客观反映风险管理状况。风险评估指标可以借助于各类检查进行计算,同时可应用于各类检查决策和风险评估,对风险管理状况进行预警;可以从时间上进行同单位、同岗位纵向比较,也可用于不同单位、不同岗位的同一时间的横向比较,有助于风险评估和控制。

2、形成全方位的风险防范监督、控制模式。通过调查发现,我们的干部职工对风险控制的理解较肤浅和狭隘,90%的人员认为风险管理的责任在于直接责任人和直接领导,没有认识到每个人、每个环节都关系到风险防范与控制,有的甚至认为风险的防范控制主要是个别部门、个别人的工作。因此,在强调风险控制与防范的过程中,要将风险意识深入每个员工人心中,形成人人都是风险控制的主体,每个部门、每个岗位都是风险防范与控制主体的认识。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建立前岗与后岗、同一性质岗位之间的监督责任机制,明确同一工作岗位和相关工作岗位之间相互监督检查职责,可具体通过利益激励和责任追究的制度安排,将风险控制的责任与风险岗位每一个人的利益联系起来,如果出现了事故或者本岗位的风险指数达到了某一程度,每一个人的利益都要受到影响,每一个人都要承担责任,当然当事人要承担更多的损失和更严格的责任追究。这样,不仅会让每个人主动去监督周围员工的业务,而且会使当事人也愿意接受监督,更使直接责任人承受更大的压力。通过全方位风险防控体系的建立,增强每个员工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降低风险隐患。

3、建立专职内部风险监督控制岗位,实现对监控内容的常态与动态管理。仿照销毁专职督察员模式,设立专门的风险监督岗位,选配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日常通过监控录像、跟班作业、监督后续整改情况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有效地开展风险要害岗位监督,工作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有检查权、监督权、建议权。专职风险监督岗位的建立,目的是防范工作人员细节疏忽、习惯性操作与违规操作,真正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纠正,及时消除隐患。

4、建立后续监督检查机制,解决整改不力的问题。要从各个工作层面建立健全检查后续监督机制,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侧重点,将检查的重点放在整改落实和效果上,通过复查的手段监督整改落实,并将整改的效果纳入检查效果评估范围之内。

5、完善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按年度对全年工作无差错、工作责任心强,特别是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精神奖励。

在物质奖励方面,可以考虑将现有的各种补贴、奖金打包,全年工作无差错的全额发放,甚至于增发一定的比例(比如20%);工作出现差错,达到风险评估体系所测定的某一风险程度,扣发部分奖金,甚至全部扣除;对敢于坚持制度的、安全方面堵塞漏洞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必要奖励,避免奖金平均分配问题。在精神奖励方面,可以尝试延续原有的做法,从事货币发行工作年限达到一定年限,授予货币发行优秀员工荣誉称号,并发给金质、银质奖章的作法,提升员工成就感、荣誉感,看到自己的价值。在职务、职称晋升方面应根据行业岗位特殊性给予制度性设计。对管理不严格、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办理业务,特别是连续出现同一差错的责任人、发现问题没有按照要求及时整改的直接责任人、碍于情面不能认真履职的管理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给予处罚,记入风险管理档案,当问题累积至某一程度,应及时调离其现任岗位或职位。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形成机制并程序化,一旦出现某种需要奖或惩的情况,应及时启动、进入下一程序,不能受到任何外来干预。

(二)加大技术投入和硬件设施更新,发挥现有技术手段潜力,用发展的眼光建设现代化库房

库房建设标准化、管理信息化、作业机械化不仅是为了完成了发行库管理的目标任务,也是加强发行业务风险控制,有效减少风险环节的必要手段,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将是今后发行工作的方向和趋势。从目前科技手段试点的情况看,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一些成果可以进行全面的推广。

1、大幅度提升发行库机械化作业水平,实现业务操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尽可能地对不达标库房进行改建、扩建;新建库房要充分考虑今后发展的空间和需要。创造条件积极推广托盘化库管方式,积极将电子叉车、清扫机、电子显示标牌、自动闭合栅栏门等机械手段引入库房管理工作中,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劳动强度,规避业务风险。

第6篇

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及实施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通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设计单位”)、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单位”)、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以下合称“施工单位”)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和统计制度。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告上季度安全生产情况,每年1月10日前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各行政区电信运营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送本行政区通信管理局;各电信运营企业总部和中央企业所属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完善的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确定责任人。

(二)按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取费率的要求,在工程概预算中明确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打折,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不得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四)建设单位在通信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对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通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对其设计安全性负责。

(二)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四)设计单位应参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保证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三)建立安全生产费用预算,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要保证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四)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

(五)建设工程实施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六)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建设生产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二)要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五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费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使用、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478号)的规定,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费率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十八条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按照《关于<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相关定额的通知》(工信部规[20**]75号),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九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委托的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条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单独报价,不得删减。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计划;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生产增加项目清单。

第二十二条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在工程量或施工进度完成50%时,项目负责人填写请款书,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3日内审核工程进度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监理单位审核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经审核符合要求或整改合格的,总监方可签署请款书,并提请建设单位及时支付。

未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填写请款书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直接提请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其余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478号)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范围内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所需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员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本行政区通信管理局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

第三十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一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查明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应积极配合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未按本规定按期报送安全生产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撤销资质。

第三十六条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企业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建设工程及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提供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或未按期足额支付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提而不用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未按规定单列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直至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7篇

第一条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煤矿山,是指用于开采除煤炭以外的其他固态、液态、气态矿产资源的矿山。包括依法从事非煤矿矿产资源生产、建设、采掘施工和地质勘探的企业。

非煤矿山企业的选厂等其他生产系统或者尾矿库,视同非煤矿山企业管理。

第四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管理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主体,对本辖区企业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市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监督各县(市)区、五大连池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市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国土资源、公安、工信(或矿产办)、质监、卫生、城乡建设、环保、工商、工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负有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及时通报有关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

第六条非煤矿山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义务,对危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负有职责的部门报告或举报。

负有职责的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报告或举报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企业安全保障

第八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其他法定资格(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其他法定资格(质)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保证安全生产资金足额投入,并有效使用;

(六)保证生产经营场所的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七)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条非煤矿山企业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非煤矿山生产或者采掘施工企业除应遵守本条前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事地下开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4名;

(二)从事露天开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

(三)保证每个独立生产系统的每个班次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

第十一条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方可任职或者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十四条非煤矿山企业与从业人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非煤矿山企业及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五条非煤矿山企业组织生产,应按设计和规范将生产方案报监管部门审查备案,同时,应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处理隐患和问题,并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非煤矿山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七条非煤矿山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十八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九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人身伤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非煤矿山企业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十条非煤矿山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第二十一条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应轮流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第二十二条非煤矿山企业要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二十三条非煤矿山企业从事开采活动,应具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矿井井上、井下对照图,矿井、巷道、采场布置图,矿山生产和安全保障主要系统图等。

第二十四条非煤矿山企业的开采、通风、提升运输、电气、防排水和预防职业危害等设备设施,以及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通道和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二十五条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二十六条非煤矿山企业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配备检测仪器、自救器等安全装备及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

第二十七条非煤矿山企业设备应由具备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非煤矿山企业应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等进行经常性维护和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第二十八条非煤矿山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爆破作业,应遵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露天采石场应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

非煤矿山企业从事地下开采应实行机械通风。

第二十九条非煤矿山企业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再利用,应严格按照国家《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每年至少组织2次演练活动,保证每个从业人员熟悉避灾路线和抢救、自救措施。

生产规模较小的非煤矿山企业,也应指定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第三十一条非煤矿山企业发包或者出租生产项目、场所、设备的,应在发包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技术装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水平等进行调查,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三十二条非煤矿山企业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一)采矿权权属发生变更的;

(二)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者重伤3人及3人以上事故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

非煤矿山企业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编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并自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制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三十三条非煤矿山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并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

第三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应按照《黑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监管办法》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从事地质勘探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技术力量和资金投入。

第三十六条地质勘探企业在实施地质勘探前,应依法编制勘探设计施工方案,并按照勘探设计施工方案组织勘探施工。

勘探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勘探设计依据、勘探范围、勘探工作方式、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勘探时限等。

第三十七条外地非煤矿山的施工企业、地质勘探企业进入辖区内作业的,应到负有职责的部门登记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

第三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含因政策调整进行企业整合)非煤矿山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将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作为各级发改委、工信委对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竣工验收、备案的前置条件。

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未通过“三同时”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生产许可手续,非煤矿山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不得开工投产。严格落实勘察、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面责任。

第三十九条需要编制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专篇。

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时,应邀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参加。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对安全专篇提出审查意见。

第四十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四十一条非煤矿山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对同一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工作,不得由同一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第四十二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小型采石、砂、土、水场等)由市安监部门负责组织评审。

第四十三条非煤矿山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安全评价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四十四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主要包括工程设计的依据、工程概述、地质安全影响因素、矿床开采安全评述、总平面布置、机电等附属设施、矿山安全保护辅助设施、矿山安全机构及设施、存在问题和建议、附图等。

第四十五条非煤矿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设计图。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设计图组织建设。

第四十六条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建设施工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十七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按照国家《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非煤矿山企业从事地质勘探、生产和采掘施工活动,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要求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制定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排除,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本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向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一条市和县(市)区负有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非煤矿山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工信部门(或矿管办)是非煤矿山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发改部门主要负责非煤矿山项目的审核批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许可及资源整合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盗采工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日常监管和事故处理等工作;卫生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质监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特种设备检测工作等。

第五十二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实施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应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排除,需要限期整改的,下达《整改指令书》;如情况紧急,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填写《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经营的企业,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采取停止供应火工品、供电或其他措施。发现违法、非法生产或盗采国家资源的问题要依法移交公安、法院等部门处理。

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按照职责分工应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填写《案件移送书》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三条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将事故隐患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五十四条非煤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五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开展救援行动,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隐慝、转移、篡改、毁灭相关证据。

第五章安全责任

第五十六条建立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度。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两次死亡2人以下事故的县(市)区政府要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有关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吊销矿长、主管副矿长、技术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领导和专业技术职务,矿山企业要按照省安全监管部门的“非煤矿山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1人停产三个月,死亡2人停产六个月,死亡3人停产十二个月的规定”,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顿。

第五十七条建立隐患整改责任追究制度,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根据隐患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由负有职责的部门及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凡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职责,对隐患整改不力的有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因隐患整改不力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阻挠、暴力抗拒执法的,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第五十八条建立黄牌警告和约谈制度,对瞒报、迟报事故的,要从严处理;对制度不全、投入不足、保障不力导致事故的,要从严处理。

第五十九条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存在2处(含2处)以上非法生产建设矿山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县(市)区政府有关责任人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对上级政府安全生产指示、指令或会议决定不落实的;对下级上报或反映的安全生产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或久拖不决而导致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县(市)区政府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一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依法查处,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或者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没有及时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取缔或者关闭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没有及时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行政许可把关不严,弄虚作假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未认真执行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指令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生产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违规审批,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非煤矿山或者矿长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已被责令停产整顿、关闭或证照不全的非煤矿山企业供电、供火工用品等,否则予以追究责任。由此引发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供给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及事故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督查。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追究负有事故安全责任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非煤矿山监督管理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二)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隐匿、转移、篡改、毁灭相关证据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安全生产领域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七条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非煤矿山企业无视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指令,违法生产经营或拒不整改隐患,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吊扣有关证照,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依法关闭企业。

(一)非煤矿山企业每3年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或者采矿权权属发生变更、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者重伤3人及3人以上事故时,未重新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的;

(二)重大隐患整改指令不落实的;

(三)未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四)未开展或达到安全标准化的。

第七十条非煤矿山企业未及时将安全评价报告和评审结果等有关资料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非煤矿山企业在建设生产过程中,未按批准的设计建设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非煤矿山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进行爆破作业的,由负有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改,并对非煤矿山企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规定处罚:

(一)露天采石场实施爆破时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非煤矿山企业从事地下开采未实行机械通风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非煤矿山生产或者采掘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非煤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或未持证上岗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8篇

关键词:网络环境;档案信息;采集与利用;途径

随着我国档案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档案信息的采集与利用也继续坚持突出重点,多措并举,快速推进档案数字化、信息化工作,使网络环境下档案的查询和利用更加方便快捷。为此对档案工作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工作思想要到位。要成立档案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将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档案信息化建设如期完成。二是硬件设施要到位。按照省、市要求,购买专用的设备(电脑、扫描仪、高拍仪等),确保档案录入工作顺利进行。三是工作监管要到位。为确保档案信息化建设顺利进行,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招标对现有纸质档案扫描,分派专人对录入工作定期检查,对工作进度进行监督。

1档案信息采集与利用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人民群众对档案利用需求的增长,档案工作已主动融入服务经济社会的每个领域。档案工作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事业。要做好档案工作,全市档案工作者应进一步增强对档案工作的认识,树立对档案工作的正确观念,完善档案工作的机制,切实增强做好档案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更好地发挥以档资政、以档育人的功能,全面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我们需要增强档案工作面临新形势新机遇的认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档案工作涉及的领域更加广阔、内容更加丰富,社会对档案工作的需求更加多样。涉及社会保障、教育、就业、医疗卫生、人居环境、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民生档案资料为化解矛盾、厘清责任提供了依据,广大群众更加关注档案工作。

2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采集与利用的途径

2.1加快建设数字档案馆

数字档案馆是数字时代档案馆的发展方向,是“升级版”的档案馆。我国早就提出了“加快建设数字档案馆”的目标,并将其列入十一五、十二五档案事业发展规划的重点内容,以安全可控为原则,科学统筹稳步实施。国家在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完善数字档案馆各项功能,目前已基本形成一个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数字档案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管理,通过各种网络平台提供公共档案信息服务和共享利用的档案信息集成管理系统。

2.2要注重电子档案的采集与利用

电子档案涵括本人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收入、就业、个人住房车辆、兼职、年度考核、责任落实、出国(境)情况等11个各方面的内容。为确保电子档案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严格要求当事人必须如实、全面上报档案信息,不得瞒报、虚报,每份电子档案必须由本人填写并签名,并报由县委书记审查签字。电子档案初步建立完成后,为确保档案内容真实、客观,县纪委采取有力措施,严格要求,对电子档案内容进行逐一核实,对报告内容不完整、报告事项内容含糊不清的报告表,责令报告人限期重新填报;对不按时报告,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的人员责令限期整改。坚决做到报告对象不漏人、报告内容不漏项,避免漏报、错报现象的发生,确保领导干部廉政电子档案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2.3积极发展档案信息的新媒体平台建设

新媒体是一个相对概念,相对于报纸、杂志、广播等传统媒体来说,网站就属于新媒体;但相对于网站、论坛而言,微信、微博等移动新媒体才是新媒体。而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之下,新媒体自然而然就是指移动新媒体。积极发展档案信息的新媒体平台建设,有几个关键性的因素,一是“定位”,二是“团队”,三是“动力”,四是“毅力”。只有明晰的定位,才有奋斗的目标,才知道自己的公众号该何去何从;只有完善的团队建设,才能为公众平台的运营提供保障,头脑风暴、集思广益;无论是精神鼓励还是物质支持这种外部“推力”,抑或是来自纯粹的兴趣这种内部“拉力”,都可以成为运营的动力;运营公众平台是一件枯燥、琐碎、乏味的事情,也是一件耗费时间与精力(甚至是心力)的事情,所以没有毅力与持之以恒的精神是很难成功的。新媒体QQ、微信、微博三大平台各有亮点、各有特色,针对目前网络环境下利用新媒体平台进行档案信息的采集与利用要有针对性措施,一是注重深度,做出有温度的推送内容;二是形成合力,尝试联合推送;三是范围要广,要注重音、视频档案资料的采集与利用。总而言之,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的采集与利用,要积极应用云计算等先进信息技术和管理模式,整合了全国范围的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开放档案信息资源,建设标准统一的共享服务平台和互联互通的网络服务体系,实现开放档案信息服务渠道和服务方式多元化,为全社会提供不受时间、空间限制的社会化、集约化、专业化的开放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服务,从而不断提高档案服务民生的能力。

参考文献:

[1]李忠丹.浅析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服务社会化[J].科技展望,2016(03):224.

[2]郑宇.基于AHP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资源利用评价体系的构建[J].云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5(04):79~82.

第9篇

本文通过对内部控制的认知:虽然有文化背景的原因、有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管理经验的诸多原因,但内部控制有效执行在公司已是势在必行。

关键词:强化内控;有效执行;方法;探讨

一、提高内部控制认知水平

内部控制是由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实现公司发展目标的风险控制过程。它是现代企业的管理元素。它不仅仅只是一个重要的、系统性的现代企业管理工具体系,而更多的是一种管理机制。内部控制的形式从简单的会计控制、不兼容岗位的分离与牵制演变为建立在文化、道德、治理结构等软环境,以流程为基础的、规范企业整体内部运作的政策和流程体系。内部控制它本身还是风险应对的重要基础和工具,它的实施主体是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

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在内部控制这种工具发挥作用中扮演着设计者、执行者、监督评价者(信息传递者)的角色。三种角色共同合力发挥的效用是公司制度的完善以及创新突破,从而达到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内部控制责任部门及关系

内部控制不是一套独立于企业现有的管理系统以外的体系,而是融合于现有管理体系的一种机制,其建设和运行过程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业务、财务、内审、计划、生产等多个部门的参与。内部控制责任部门涉及专业部门和风险管理职能部门。

从个体到部门,专业部门承担着设计、执行的职能,也就是说,专业部门既是制定标准的部门,也是执行标准的部门。两者在职能上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在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整个过程中,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只看重目标达到的效果以及实现效果的成本最小化。专业部门为了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要采用不同的方式、方法和手段。内部控制受限于专业部门防范风险的管理经验、专业知识、制度规范设计的合理性以及执行的有效性。

要保证内部控制的完善以及适应业务发展的创新突破,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就要充当好信息与沟通的角色,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并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有效传递。内部控制最终要通过制度规避风险,机制控制风险,责任降低风险。

三、内部控制执行效果差强人意

公司虽然制定了内部控制制度,但没有被严格执行,出现制度与实际执行“两层皮”的现象,主要体现在职责分工界面不够清晰,执行起来相互推诿扯皮,权责配比不紧密,相应的激励约束不到位,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内部控制制度更多地维系在管理者的觉悟上,而不是建立在制度安排的基础上,相关各方权责不清,自觉执行内部控制的动力不足,缺乏主动执行、维护及改善内部控制的热情。内部控制执行有效关键就是要有一套健全有效、管理科学、行为规范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及责任制度。

四、以人为本,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内部控制的目的是服务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内部控制的运行需要治理结构、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道德水准以及企业文化等管理软基础和有形的管理体系和工具体系硬基础两个层面的支撑。内部控制失效的案例,更多的是人们主观上缺乏企业文化上的认同和对制度的尊重程度不够,个人的欲望代替集体的目标,个人的野心代替企业发展的梦想,缺乏内部源动力。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要强调以人为本,要充分发挥人的作用,依靠提高人的综合素质、道德水准和法规意识,充分发挥管理者和全体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达到内部控制的最佳效果。内部控制的成败取决于企业员工对制度体系的尊重和积极执行制度的意愿,而企业领导者的内部控制意识和行为是关键。

新疆联通坚持以人为本,从建立机制入手,关心员工的全面成长,制订了员工关怀计划。员工关怀计划包括:员工成长计划、员工健康计划、员工休假计划。计划中对员工关系切身利益的职业生涯设计、岗位学习、在职继续教育、员工体检、体育锻炼及带薪休假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不断完善维权机制的建设。通过建立公示栏、信息栏、总经理接待日、开通网上总经理信箱,员工论坛,开展与员工对话活动,进一步畅通与员工的沟通渠道,提高企业内部信息的对称透视度,保证员工的知情权,并及时了解员工的思想动态;大力开展创建学习型企业,争当知识型员工活动,加强各类业务学习,通过业务培训、技术竞赛和岗位练兵等形式提高员工的业务技术素质,各地市分公司做到了岗位练兵经常化,业务竞赛每季度一次。

五、塑造诚实守信、激情工作、重在执行的新疆联通企业文化

新疆联通自融合以来,高度重视企业文化的建设工作,先后制订了《企业文化建设发展纲要》,特别是今年年初在公司总经理工作报告中将企业文化建设的提炼和推广工作纳入今年年度工作目标。今年以来,省公司召集相关部门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探讨,同时对地市分公司也进行了两次关于企业文化方面的意见征求工作,在公司主要领导的热心关怀和指导下,在各地州分公司和省公司各部门的群策群力下,《中国联通新疆分公司企业文化手册》已在公司全面宣贯和推广。“诚实守信、激情工作、重在执行”企业文化在省公司和16个地市分公司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

新疆联通以公司发展为使命,以员工共识为基础,以凝聚企业精神力量为目标,通过企业文化建设使公司的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员工素质进一步提升,公司形象进一步改善,公司凝聚力进一步增强,员工创造力进一步激发,公司核心竞争力明显提高。

新疆联通强调诚信对客户、诚信对同行、诚信对伙伴、诚信对同事、诚信对国家、诚信对社会;要求全体员工诚实守信,正确、完整、真实地报告工作状况,确保各类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发生;禁止任何不诚实报告,禁止向公司内外提供虚假信息,保护员工据实揭发公司内违法违规和不诚信的行为。

“激情”是工作的灵魂,是一种能把全身的每一个细胞都调动起来的力量,是不断鞭策和激励人们向前奋进的动力。激情不管是聚积于内,还是显露于外,都能激活身心的巨大潜力。就个人而言,有激情,就对自己选择的工作和生活充满自尊、自信、自强和勇气;就团队而言,有激情,就营造了一种寓工作于乐的氛围,继而对工作产生责任感,对团队怀有归宿感;新疆联通重视员工的自尊与能力,让每个人对自己的工作产生热情及使命感。

在新疆联通,诚信已成为公司和全体员工精神品质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员工的为人之本、行事之责、处世之道。在所有工作岗位、工作程序和工作环节上新疆联通全体员工体现了诚信品质,传递了诚信信息,合力塑造了中国联通的诚信形象。新疆联通人铭记诚信、践行诚信,诚信理念如影随行、根植于心。诚实守信、激情工作、重在执行的新疆联通企业文化进一步强化了新疆联通内部控制有效执行。

六、努力创造主动学习的氛围

对内部控制的认知与理解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认知理解的程度越高,接受内部控制、执行内部控制的积极性、主动性越强,内部控制的效果就越显著。

第10篇

最新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有义务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七条 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和保障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前款规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称为注册安全主任。注册安全主任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以及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档案、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登记建档、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相应的防范、监控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筑施工安装企业、矿山企业和已发生职工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企业和单位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职业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方可上岗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提供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实施前款规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对其免职、解聘以及其他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概算。

第十九条 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预评价。

对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安全性预评价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设计,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同意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施工。

工程项目竣工投产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试生产中安全设施运行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

第二十条 作业场所和仓库的设备安装、采光、照明、物品堆放、通道及消防设施等的设置,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安全标志。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现场的运输道路、机械设施、供水排水、供电系统、材料堆放、脚手架、工作平台、食宿场所等,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二十二条 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第二十三条 凡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

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应当经法定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有产品合格证;任何单位不得经销和使用没有产品合格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应当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配备安全生产监察员。安全生产监察员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名,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由当地人民政府任命。

安全生产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违章作业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时,应当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整改;发现安全生产紧急险情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并出示监督执法证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碍安全生产监察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七条 从事安全检测、检验、培训、评价、咨询服务的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并对其作出的安全检测、检验、评价、认证的结果负责。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及其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作出的安全检测、检验、评价、认证的结果无效。

第四章 伤亡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和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事故现场(电力、铁路等特殊行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按国家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九条 重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结案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经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间。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

(一)一次死亡一至二人或者重伤一至九人的,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审批结案;

(二)一次死亡三至五人或者重伤十至二十九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结案;

(三)一次死亡六至九人或者重伤三十至四十九人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结案;

(四)一次死亡十至二十九人或者重伤五十至九十九人的,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审批结案;

(五)一次死亡三十人以上或者重伤一百人以上的,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使用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工程项目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性预评价、安全生产设计未经审查进行施工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对建设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工作场所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或者缺乏安全生产防护设施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设备、设施的;

(三)使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未取得安全使用证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生产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登记注册、提供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二)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阻碍调查、拖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未取得资格认定而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资格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治本之策(一)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指标及控制体系

(二)加强行业管理,修订行业安全标准和规程

(三)增加安全投入,扶持重点煤矿治理瓦斯等重大隐患

(四)推动安全科技进步,落实项目、资金

(五)研究出台经济政策,建立、完善经济调控手段

(六)加强教育培训,规范煤矿招工和劳动管理

(七)加快立法工作

(八)建立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九)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考核

(十)严肃查处责任事故,防范惩治失职渎职、等腐败现象

第11篇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中央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中央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xx]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中央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省(区、市)、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二)督促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者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参与企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督促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中央企业依据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见附件1):

第一类: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的企业;

第二类:主业从事冶金、机械、电子、电力、建材、医药、纺织、仓储、旅游、通信的企业;

第三类: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

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五条中央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第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

(一)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中央企业主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中央企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四)中央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中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二)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类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二类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三类企业应当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

第九条中央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逐步达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

第十条中央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的安全生产认真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一类中央企业可以向其列为安全生产重点的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委派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加强对子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

(二)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其项目建设、收购、并购、转让、运行、停产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行报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子企业,中央企业应当与管理方商定管理模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和要求等。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规范各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频次、控制管理原则、分级管理模式、分级管理内容等。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专项治理经费和专职负责人,按时完成整改。

第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提取足够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并编制使用计划,明确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落实,并将落实情况随年度业绩考核总结分析报告同时报送国资委。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制度和媒体应对工作机制,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公布事故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企业制定和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等应当不低于国家和行业要求。

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报送国资委。

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按季度、年度对本企业(包括独资及控股并负责管理的企业)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填制报表(见附件2、附件3),于次季度首月15日前和次年度1月底前报国资委。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事件后,应当按以下要求报告国资委:

(一)境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中央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见附件4),按本办法规定的报告流程(见附件5)迅速报告。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以后逐级报告至国资委,且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

(二)境内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央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

(三)境外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中央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

(四)在中央企业管理的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中央企业作为业主、总承包商或者分包商应当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告。

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报国资委备案,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告国资委。

第二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报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修订情况。

第三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国资委。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国资委参与中央企业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国务院批复负责落实或者监督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国资委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督查,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国资委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中央企业半年内连续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国资委除依据有关规定落实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外,对中央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三条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或者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下列降级或者降分处理(见附件6):

(一)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或者发生瞒报事故的,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较大责任事故或者重大责任事故起数达到降级起数的,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

(三)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较大责任事故和重大责任事故但不够降级标准的,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分处理。

(四)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内连续发生瞒报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

本办法所称责任事故,是指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对事故性质的认定,中央企业或者中央企业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五条对未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中央企业,国资委从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业绩利润中予以扣减,并予以降分处理。

第三十六条授权董事会对经理层人员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的中央企业,董事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理层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绩效薪金挂钩,并比照本办法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规定执行。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情况纳入国资委对董事会的考核评价内容。对董事会未有效履行监督、考核安全生产职能,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国资委对董事会予以调整,对有关董事予以解聘。

第三十七条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降级处理的,取消其参加该考核年度国资委组织或者参与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第三十八条 国资委对年度安全生产相对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中央企业予以表彰。

第三十九条 国资委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划分按《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xx]11号)附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中安全事故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境外中央企业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严格遵守所在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12篇

关键词:园林;施工;安全管理

Abstract: Safety production should not only grasp every day, but also in action, do everything with heavy security, always check hidden trouble. Safety as a whole, the most basic human, the most important, needs to fully understand the importance of safety, the safety in important position. As landscape engineering, especially the kind of opening to the outside world, street landscaping and other public places for the construction time, the safety management is very important. Following this statement!

Key words: landscape architecture;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986.3

园林工程施工前的准备阶段俗话说:“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在园林工程施工开展之前,为了确保质量、工期等,需要对施工安全管理做好施工前的准备。

1园林工程中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园林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施工安全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中最重要的任务,因为安全管理密切关系到产品生产者和使用者的健康和安全以及人的生存环境是否会遭到破坏,而成本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等主要涉及的是物质利益和经济利益。如果不重视施工安全管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不但会导致人身伤害或死亡以及环境破坏,而且还会给整个工程项目造成巨大的损失,对于一般的园林绿化工程或景观工程,则会因一次安全事故而造成项目亏损,而且还会给施工企业和社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所以,在经后遇到的工程项目都因把安全问题放在首位。

2确保长效管理体制,提倡全员参与安全生产管理

2.1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产生条件所需资金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检查。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分)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承发包合同、租赁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2 促进和实施安全管理,全员参与是基础,领导重视是关键,要使安全贯标从“要我贯标”的被动性转变为“我要贯标”的主动性,不仅要使全员了解和认识安全贯标管理的重要性,靠自我调节和观念转变来增强安全意识;更需要企业主要领导者对安全的果断决策和精心策划。企业强化安全管理应采取的措施是:①公司制订年度安全达标目标,对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实行安全业绩考核,奖罚分明,充分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②签订工程项目安全目标责任制,使项目经理明确安全目标,充分履行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应负的权利和义务。③针对各项工程的性质和安全风险大小,落实安全生产所需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不挪作它用,严格把关并加以控制。④制定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职责,各专项方案编制和审批,从源头上抓起,保证安全措施落实。⑤加强教育与培训,对项目部项目经理由公司主管部门进行安全交底,新进场作业人员由公司、项目部、班组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同时应遵循“一线操作工人安全知识与技能培训,做到每人持证上岗,教育领先,交底在前”的原则。

3 如何做好园林安全管理工作

3.1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3.1.1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职责:①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在公司技术质量安全科领导下,把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生产管理的轨道。②负责工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普及消防知识,确保消防安全制度的贯彻执行。对生产施工人员进行消防法规、山林防火条例的培训。

③建立消防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报公司有关科室备案。④负责配置消防器材,并按期检查,确保完整好用。⑤发生消防事故,应立即上报公司和公安消防机关,并提交事故报告和处理意见。

3.1.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①严格遵守省市有关建筑工地消防管理的规定,认真做好消防管理工作。②与各施工作业组签订"消防管理责任书",明确各工种消防责任,防患于未然。③木工棚、木料仓库、油漆等易燃易爆品储存处严禁吸烟。④考虑山林防火的有关规定,施工现场严禁吸游烟,禁止野外用火,并张贴有明显警告字样的标志牌。⑤动用明火必须先办妥有关手续,严格遵守工地动火制度。⑥对施工现场如刨花、竹片、废木、模板及废弃易燃易爆物,每天应及时清理。⑦施工现场设立醒目的防火警示牌,以预防为主,把防火放到日常消防工作的重要位置。

3.2 建立现场安全产保证体系 施工现场的安保体系具有可操作性、适宜性、可追溯性,它将实现安全生产、降低事故隐患的手段通过16个要素反映出来,为企业提供了一条改善安全管理有途径,使企业的安全工作有据可查,有章可循,使其收到预期效果。 安保体系的审核重点在于安保体系的有效性、适宜性和全面性的要求和检查,这既是一个监督,又为项目自查编制了一系列内容,明确了方向,更对安全生产全过程进行了控制和运作,使企业安全生产更有序,更有效。但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城市建设的步伐正在日趋加快,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并没有明显减少,这证明建筑行业安全管理人员肩上的责任并不轻,我们的事业任重而道远。

3.3 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与从业人员自律相结合 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和严格的安全管理固然可以大大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但也会使被管理者产生依赖思想,自我防护意识淡薄化。因此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同时,应强调劳动者保护自己和他人安全的义务非常重要。《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在享有安全生产保障的同时也有各项义务,如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等。施工现场仅靠几个安全员管理安全是不够的,必须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动广大职工参与现场管理。提高全体员工的主人翁意识,把专业的职能管理与职工的“自我管理”紧密地结合起来。从而控制自身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实现各岗位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相互协调配合;广大职工自觉遵守纪律,共同保障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