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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税务筹划方案

时间:2022-04-21 04:20:3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资税务筹划方案,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工资税务筹划方案

第1篇

关键词:税务筹划 财务管理 战略目标

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义务,是一个企业社会责任感的表现。但是税务负担也是企业一项大的成本,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可以帮助企业减少赋税,提高企业效益。目前,税务筹划已经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工作,对企业的盈利有重要意义。

一、税务筹划的基本原则

税务筹划是一个企业的高层次的理财活动,在企业的财务工作的各个环节都需要做好税务筹划工作。税务筹划对一个企业的盈利有着重要意义,首先,税务筹划可以更好地解决企业财务资源的配置问题,确保企业财务决策具有时效性,合理有效的解决企业财务在筹资和投资中的税务问题。其次,税务筹划的另一重要作用就是帮助企业解决繁杂的税务负担,通过税务筹划工作加强企业的财务规划,还能够对经营的规模和生产水平起到调节作用,进一步帮助企业按计划一步一步实现财务目标。最后,开展纳税筹划,可以合理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实现利润增长,还能够更好地规划财务目标,为企业的战略目标提供参考,充分利用筹资方案、投资方案、生产方案、运营方案以及收益分配方案,合力开展税务筹划工作。

税务筹划对企业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税务关乎国家经济命脉,民生大业,也是国家财务的支柱,是国家各项政策的财务支撑。近些年有一些偷税漏税的问题出现,国家也是严厉打击,所以财务筹划工作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循一定的原则:合法原则。税务筹划对减少企业税务负担确实有益,但是某种程度上也减少了国家的税收,税务筹划不能仅仅以减少税务负担为主,要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下进行,一定要遵照法律法规。企业的税务筹划一定要符合现在法律法规,还有企业的会计工作要符合国家对会计行业的规定,另外,企业的财务工作和发展方向要符合国家的发展方向,要把握国家税法的动态变化;经济原则。企业的发展需要有盈利,有盈利企业才能扩大规模,扩大生产,但是企业税务筹划必须综合考虑效益,降低企业整体的税收尽管重要,但是不能只把税务筹划当做减税的工具,要让税务筹划为企业的发展发挥作用;筹划原则。事先筹划原则要求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应税行为的发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才能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如果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已经形成。纳税义务已经产生,纳税人如果因为承担的税负比较重,利用隐瞒收人、虚列成本等手段去改变结果。最终会演变成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另外,税务筹划工作还要根据财务的实际情况而定和防范风险。

二、税务筹划在财务中的应用

(一)税务筹划在筹资中的应用

筹资是一个企业重要的财务工作,是企业财务管理重中之重,一般的筹资手段无非借债、权益筹资和租赁三种方式。负债筹资,通常企业都是发行债券,或者向金融机构借贷,还可能向非金融机构借贷。负债筹资一般都是税前扣除,这样可以企业在盈利以后仍然可以避开一部分税务负担,这就是借债筹资的税收屏蔽作用,此外还能够在财务管理中起到杠杆作用,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但是,借债在资本中的比例需要决策层权衡。权益性筹资,主要是指通过第三方直接投资,或者发行股票。权益筹资很难像负债筹资那样减少税务,而且企业获得的资本在产生利润时还必须纳税,所以权益性筹资并不能避开纳税,但是权益性筹资对于解决企业的资本困境极为方便,可以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租赁筹资,在会计上,固定资产投资不能直接抵扣经营利润只能按期提取折旧,这样投资者不仅要在前期投入较大数额的资金而且在生产中只能按规定抵扣。在经营租赁中,承租人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经营利润,减少税基减少应纳税额。

(二)税务筹资在投资中的应用

投资是一个企业必要的发展手段,也是一个企业做大做强的根本之道。投资涉及到资本的运作,必然涉及到资本的税务,一般投资税务需要考虑投资地点、投资方向以及投资方式,需要选择最优途经。投资地点是一个企业战略目标的表现,在选择地点时,当地的税率是必须考虑的,加之现在很多地方都有自己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企业需要根据自己生产的具体情况考虑选择。投资方向比投资地点更为重要,国家会根据国情对一些产业行业给予扶持,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减少纳税,比如现在国家对新能源和环保行业减少税率,甚至给予补助,这些都是企业可以依赖的减少纳税的方式。另外,投资方向也是一个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涉及到企业的战略目标。投资方式主要是注册资本的方式,可以适当选择固定资产,这样可以从根本上降低所得税的税基,同时,固定资产在投资计价中可以考虑折旧率,以及设备的增值,这样降低投资,还能降低税基。但是,投资方式也必须符合企业的发展需要,不能为了税基而导致战略失误。

(三)税务筹划在经营中的应用

在实际经营中税务筹划的主要应用有四个方面:生产经营,一般税率的优惠会随着产品的不同,而给予的优惠期和优惠时间不同,可以尽量安排产品的生产期在优惠期,还可以推迟获利年度和挖掘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利润水平来降低纳税;将高纳税义务向低纳税义务转化,在生产中各个环节都存在着纳税问题,尽量避免高纳税义务,比如将污染等问题转化到设备更新上,即可以减少纳税还可以提高产品质量;职工工资税务筹划,每个企业都会涉及到员工的工资税务,这涉及到公司的人事管理,工资一般有计税工资和功效工资,采用后者往往可以避开一部分纳税;利用会计核算进行税务筹划,选择出低税负的最优方案,这是再生产前期的工作,当然也会涉及到一些动态的变更。

三、结束语

税务筹划是一个企业的高层次的理财活动,在企业的财务工作的各个环节都需要做好税务筹划工作,税务筹划对一个企业的盈利有着重要意义。税务筹划可以帮助企业减少税务负担,实现盈利,同时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数据参考。

参考文献:

[1]申嫦娥,张雅丽.税务筹划[M].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7

第2篇

方案一:12月底一次性发放;

方案二:12月底、1月底各发放一次,每人每次发放15000元;

方案三:12月底、1月底、2月底分三次发放,每人每次发放10000元。

没经过什么讨论,大家几乎一致选择了第一个方案。谁不喜欢越早越快地拥有属于自己的年终奖金呢?就连财会部门的人员也同意了第一种方案――因为只需要做一次会计核算,而且在12月底1月初的时候就可以开始今年的利润表编制工作。

但这时,恰好在场的一位税务专家站了起来,简单地对三种方案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效应做了个比较。出人意料的结果是,大家一下子都心悦诚服地接受了第二种方案。

税务专家算了这样的一笔账。具体三种方案的应纳税额分别计算如下:

第一种方案的每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30000×25%-1375=6125(元)

第二种方案的每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5000×20%-375)×2=5250(元)

第三种方案的每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0000×20%-375)×3=4875(元)

他所依据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6号《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金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显而易见,仅从应纳税额上看,第二种方案比第一种方案直接少纳税875元。第三种方案则更加经济,比第二种方案又少纳税375元。但考虑到发放奖金次数过多容易给财会人员带来核算上的麻烦,造成财务管理上的混乱,而且年终奖金也主要是为春节准备,因而最终公司采纳了第二种方案。

这是一次成功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因为税务专家的在场,每位职工几乎在不用损失任何收益的条件下,又为过春节多出了875元的收入。他们唯一要做的,只是将本可以在12月底拿到的15000元奖金再滞后一个月获得。而这一个月的资金占有效益,对大多数职工而言,是几乎不产生收益的。而仅仅税务专家的一番指点,便可一下子多得近千元的收入,何乐而不为呢?

再者,从企业角度来说,这样的纳税筹划也是有甜头可得的。职工往往更看重的是实际到手上的最终奖金收入。最后的实际收益高了,职工个人便会更感觉到公司对其的体恤与勉励。这对职工与企业间的激励机制不能说是毫无作用的;其次,每个职工15000元奖金滞后一个月发放,将所有管理层职工的这笔资金加起来,也至少有15000×30=450000元。这“额外”空出来的一笔近50万元的一个月的现金流,可以用来做些更有收益的事情。企业又何乐不为呢?

第3篇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而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主要是熟悉税法对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及相关规定,利用两者的身份进行筹划,达到节税的目的。如根据临时离境的规定,合理的安排离境时间,对于跨国纳税人,还应注意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避免自己成为中国居民纳税人,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当然,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但纳税义务人必须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受雇及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从而判定收入的来源,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应纳税额。除此之外,税法中有许多需要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文件的地方,如果没有,便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工资、薪金的筹划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劳动分红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的税务筹划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资、薪金福利化,降低职工名义收入。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其税率为3%~45%,相当于收入越高,税率便越高。企业可以适当减少职工的工资、薪金,而以提供消费服务的形式转换为职工福利,便可有效的规避个人所得税。如:企业向个人提供低租住房或免租宿舍、免费工作餐、交通工具或交通费用的报销等一系列福利措施,都可在不影响个人的收入总额及消费水平的前提下,全理的减少个人税负,实现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最大化。

2.合理安排奖金的支付方式与金额。从2005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在计征时,将该奖金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如果纳税人当月工资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数,还可将奖金减去工资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数的差额后的余额再按上述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在一个纳税年度里,此种计算方法对同一个纳税人只能使用一次,所以,公司应尽量少发或者不发季度奖和半年奖。同时,还应注意年终奖金额的确认,以免造成“年终奖多发一元,税负增加千元”的倒流现象。

3.均衡收入时间。税法规定,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全勤奖等,一律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避免发放奖金当月收入过高,引起税率高、税负重,企业可将奖金在平时分散的发给职工,均衡各月份收入,便可减轻税负。另外,绩效工资占工资总额较大比重的企业,也可采用此种方法,均衡各月收入,达到节税的目的。

4.销售激励的税务筹划。为鼓励销售人员节约成本支出,多数企业采用“包干制”,即发放的工资及奖金中包含了为销售活动所必需的通讯费、差旅费、交通费等,使得销售人员实际得到的收入不多,却又得缴纳高额的税款。这种情况下,企业可改变核算办法,将能提供发票的销售费用进行实报实销,再用工资、资金与费用的差额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使得税负大大减轻。

5.对年薪制下,适当划分管理层的基本薪酬与效益薪酬。目前,许多企业对管理层实行年薪制,工资、薪金收入主要分为基本薪酬和效益薪酬两个部分,每月发放基本薪酬,年终根据考评结果发放效益薪酬。然而,这样会因为两者比例的差异而导致税负的差异。因此,企业可以事先分析这种比例关系,从中找到节税的最优方案。

6.巧妙地安排民营老板的工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企业所得适用25%的税率,如果取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可以为0或15%。如果老板自己不拿工资,那么这笔费用将作为企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老板工资收入超过38500元,则按3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当企业所得税与所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相当时,选择让企业纳税税负较低;当企业适用25%的税率时,老板工资在8000~12500元比较合理。

三、劳务报酬的节税策略

劳务报酬所得按次征税,适用20%的税率,但对于一次性收入过高的情况,会实行加成征收,相当于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的税务筹划,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费用抵减法。这种方法主要是通过减少名义劳务报酬所得来筹划的,纳税人可和业主约定,劳务费用尽量由企业承担,这样既可以减少个人劳务报酬的税负,又不会增加企业的额外负担。

2.收入人员均衡法。对于多人合作承担同一劳务而言,雇主往往会根据该项劳务支付报酬。此时,纳税人如果将该笔收入直接计征个人所得税,税负会比较高;如果先将这笔收入分到每个人手中,再分别纳税,税负会大大降低。

3.收入次数均衡法。劳务报酬所得是按次纳税的,并且每次都要根据应纳税所得额扣除800元或20%的费用。所以,劳务报酬支付的次数越多,扣除的费用便会更多,其应缴纳的税款也会相应的减少。所以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时,应在合理的前提下尽可能多的安排取得劳务报酬的次数,这样便可多次扣除法定费用,从而减轻税负。若一项劳务需要长时间才能完成,相应的劳务报酬收入较高,如果作为一次性收入,则会实行加成征收。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此种方法进行税务筹划,尽量多次取得收入,节税效果更为明显。

4.合理选择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税率,每次所得可扣除800元或20%的法定费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税率,每月扣除3500元或4800元的法定费用。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当应纳税所得额较小的时,采用雇佣形式比劳务形式更节税;当应纳税所得额较大时,采用劳务形式比雇佣形式更节税。另外,个人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但此收入为一次性收入,且数额较大,个人所得税的负担很重。在这种情况下,可通过两种方法节税,一种是将董事费收入分摊到每月的工资收入中,这样,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不会发生太大的变化,而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却大大降低。另一种是将董事费收入分次发放,这样便可多次扣除费用,并降低税率,减轻税负。

四、对个人其他所得的筹划

1.稿酬所得的税务筹划。稿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税前可扣除800或20%的法定费用,并按应纳所得税额的30%减征。对于稿酬所得的筹划,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一是集体创作法,即本来可由一人完成的作品改由多人合作,这样既可以增快进度,还能在每人分别纳税时增加费用的扣除次数,从而减轻税负;二是费用转移法,即把创作所需的费用改由出版社承担,并因此抵减部分稿酬,这样可在纳税人实际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达到节税的目的;三是当作品字数超过一定的标准,可选择分册或分部发行,利用多扣费用的方法减少税款。

2.财产租赁所得的税务筹划。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适用20%的税率。它涉及税费较多,如营业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等,筹划较为复杂。最常用的是对维修费用的筹划,如果纳税人要对所要租赁的房产进行维修,最好选择在租赁期间维修,这样才能将维修费用在税前扣除,达到节税的目的。

3.个人转让专利的税务筹划。对转让专利的筹划主要思路是考虑将专利单纯地转让还是折合成股份,拥有股权。一般情况下,如果将专利折合成股权,税负较轻,而且还有升值的可能,但是它的风险较大;如果将专利直接转让,虽然税负很重,但是没什么风险。纳税人在作选择时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优方案。

五、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务筹划

第4篇

关键词 职工薪酬 个人所得税 税务筹划 方法

一、将职工的工资、薪酬所得合理地转化为劳务报酬

所谓职工的工资、薪酬所得,顾名思义,就是职工在单位中任职或者受雇而应该得到的各项报酬,是职工从事非独立性劳务活动的收入。相对来说,劳务报酬就是职工独立地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所取得的报酬。职工的工资、薪酬所得和劳务报酬之间具备以下的不同之处:职工的工资、薪酬所得必须是在某一单位受雇佣才能得到的,而劳务报酬可以是临时性的。由此看来,要做好职工薪酬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可以把职工的工资、薪酬所得合理地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

通常,在职工的工资、薪酬所得较少的情况下,为了降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应该根据职工的工资、薪酬所得进行缴税;相反,在职工的工资、薪酬所得较高的情况下,为了降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应该根据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缴税。通过合理地计算,就可以将职工的工资、薪酬所得合理地转化为劳务报酬,从而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

二、将职工的部分工资、薪酬所得合理地转化为经营性费用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职工薪酬个人所得税是在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现2012年现在实行的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当职工的收入扣除个税免征额3500元的标准后达到某一档次,就套用该档次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当收入扣除个税免征额3500元的标准后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酬带给职工的可支配现金将会逐步减少。倘若把职工现金收入转化为职工必须的福利,纳入企业经营性费用,可以达到职工消费需求,而经营性费用不征收职工个人所得税,也可在计算企业所得额中扣除,减少企业所得税,减少企业和职工的纳税成本,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并且能够实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

例如,倘若某企业在2012年1月招聘了一个职工,月薪是6000元,因为该企业没有提供居住条件且该企业附近无居民房出租,该职工只能与人在市内合租一套住房,每月支付房租1000元,上下班交通花费400元,工作用餐花费400元,共支出1800元,按照个人所得税计算器进行计算,该职工缴纳薪酬个人所得税税后每月实际可用收入为5855-1800=4055元。

倘若该企业为该职工提供企业统一租用的集体宿舍,厂部有专车安排接送居住在集体宿舍的职工上下班,并开办食堂解决职工工作用餐,该企业发放给该职工的月工资由6000元调减至4200元,则税务筹划后,按照个人所得税计算器进行计算,该职工缴纳薪酬个人所得税税后每月实际可用收入为4179元。

税务筹划前后相比,该职工每月节税4179-4055=124元,全年节税1488元,公司统一租用的集体宿舍租赁费和厂部专车发生的费用按税法规定允许全额计入经营费用,职工在食堂用餐费支出在不超过职工薪酬所得14%内据实在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列支,企业少交了企业所得税而职工又得到了实惠。从总体上看来,该企业薪酬发放总数不变,而该职工税后可支配收入增加了124元,全年增加了1488元。因此,个人获得的这些福利可以作为工资、薪酬的代替物,既保证了职工的实际工资,且由于这些代替物的发放降低了名义工资额,个人薪酬应纳税额得以降低,既方便了新招聘职工的生活又方便了企业统一管理。

三、实施奖金均衡发放的筹划

根据2012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职工的工资、薪酬所得越多,那么,适用的税率就会越高。倘若职工的奖金一次性发放,那么,就会缴纳较多的税款,倘若采用分摊发放的方式来进行职工薪酬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也就是说,将职工的奖金分为几个月分摊发放,那么,职工将会缴纳更少的工资、薪酬个人所得税而得到更多的实际收益。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倘若是按月发放奖金,应该将发放的奖金数额与当月的薪酬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倘若是一次性发放奖金,按照税法规定是不能将数月发放的奖金数额平均到每月与工资合并计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而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酬来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倘若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个税免征额35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35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通过这种计算方式,可以发现,奖金发放高的月份适用较高的税率,当月缴纳税额自然也就较高;而奖金低的月份适用较低的税率,当月缴纳税额自然也就较低,甚至低于个税免征额3500元,就没有必要缴纳职工个人所得税。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总结了几种职工薪酬个人所得税进行税务筹划的方法。在今后的工作中,为了更好地做好职工薪酬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工作,就一定要遵循税务筹划的不违法性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计职工薪酬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保证企业和职工的税负能够得到合理合法地减轻,最终推动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家亮.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与完善对策.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7(16).

第5篇

关键词:避税;合理;筹划;高校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7-0035-02

一、了解税收

(一)认识税收来源

税收在中国历史悠久,依赖于国家的产生和客观经济条件存在,为实现国家再分配职能服务。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作为中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通过财政预算的再分配为国家服务,巩固国防、投资国家基础设施、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公共项目支出,是国家发展稳定的重要保障。

(二)区别合理避税与偷税漏税

1.合理避税的含义:合理避税就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以合法的手段和方式来达到纳税人减少纳税的经济行为。

2.合理避税的特征:(1)合法性,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合法的手段主要是利用税法特例、选择性条款、税负差异对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减少自己所承担的纳税金额;(2)筹划性,一般而言,纳税义务具有滞后性,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筹划实践,比如可以根据纳税时间段有不同的纳税优惠,这种情况为纳税人提供了选择较低税负经营方案的机会,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3.区别:首先,从观念上,合理避税是站在筹划者和国家利益都不损害的角度上考虑,既维护国家利益,增强综合国力,又强化高校纳税观念,减轻高校税收负担。合理避税并非偷税漏税,而是研习税收法律知识,掌握节税方法,在尽纳税义务的同时,也行使自己合理避税的权利。其次,从操作空间上,合理避税是充分利用政策的优惠性,而偷税漏税者是政策空间上无机可乘的。

二、存在即合理

1.避税的合理性:现在高校倡导建设节约型校园,合理避税就是很好的“节流”。高校的加速发展,让税务机关征管的力度也随之加大,征收高校的税收也成为税收机关的主要任务之一,高校面对这种新局面,也重视高校税负管理,对高校纳税行为进行统一筹划、统一管理,减少学校不必要的损失。

2.合理避税的现实意义:随着高校的教育发展飞速,学校的社会化程度提高,收入金额增大,资金来源多样化,税务机关开始加大征收力度,将高校作为税收征点对象,高校迫切需要提高对高校税收问题的重视,提高高校作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高校的财务管理水平;对出台的各项教育税收政策进行全面的剖析。

三、实践运用

(一)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

高校应充分掌握现行的税收政策,针对特定的一些优惠,调整学校的财务经济活动,达到合理的节税,以下结合实际情况加予运用:

1.请专家询证,合理避税需要纳税者对税法非常熟悉和充分理解,能够掌握规范细则,能够多和兄弟院校走动,相互了解学校的实际情况,学习先进的做法,提高学校运用税收政策的高效及准确性。另外,请教税务部门,举办专题讲座,让税务专家与高校师生面对面进行答疑交流。毕竟,只有得到了税务机关的认同,这些避税行为才被认为合法,从而这些交流让高校和税务机关建立了良好的沟通关系。

2.对于教育部扶持和发展的项目,学校予以鼓励。(1)教学收入方面:高校的收入来源主要有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纵向横向科研收入、经营收入等。国家为了支持教育发展,对于财政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学历教育项目免税,对非学历教育在核定的额度内免税。(2)课题收入方面:高等学校科研人员从事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交纳5%的营业税。为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将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从1999 年5 月1 日起,高等学校取得技术转让收入时,持地方科技主管部门下属的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对技术转让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因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同,高校的科技处和财务处要加强沟通,积极合理为学校避税。(3)薪酬收入方面:根据纳税时间的不同,有不同的优惠,这样为纳税人提供了选择较低税负筹划方案的机会。税法规定,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对于纳税人而言,收入集中导致税负阶梯拉大,如果把奖金多次分摊,降低税负差距实现降低税负。

(二)认真学习税法,合理筹划税务,依法减轻税赋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合理筹划税务是财务的责任,依法减轻税赋是对教职工的负责。为此,高校一是学好税法,认真领会各项规定,充分利用各项优惠政策;二是发动教职工共同筹划税务;三是学校财务处选用几种方案分别计算,从中选取最佳税赋方案。通过努力,近年来尽管教职工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但税赋没有增加。

表1某校近年来在职教工工薪收入与个人所得税(单位:万元)

减轻税赋的具体措施:

1.增加公积金增加了税前抵扣金额,不仅没有增加应税所得额,反而因个人缴存额的增加减轻税赋。

2.充分利用年终奖政策。将2008年绩效津贴并入2008年的年终奖重新计税,使全校3 300人的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分别降低5~15个百分点,为教职工减轻税负130万元。

3.利用通讯费在定额内可以税前抵扣的政策,单列通讯费1 203.5万元,减轻税负近165万元。

4.积极进行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不是帮助学校偷税、漏税,而是合理的节税,纳税筹划必须遵从法定的程序,即所制定的筹划方案要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在与税务机关达成共识后方可操作。例如,利用税收的时间调整,某校通过发动教职工共同策划,将2009年7―11月1 648人的“兴华人才”等津贴的发放时间进行调整,预留年终发放1 167万元,多数按节税10%筹划,可以减轻税赋100万元左右。

5.做好科研奖励金的纳税。2009年安排科研奖励2 380万元,如果将其简单计入当月收入,绝大多数都达20%~30%的税率。通过精心的税务策划,除科研立项1 147万元外,实发现金1 230万元,实际纳税126.5万元,节税100余万元。

6.财务处积极与主管财政和税务部门沟通,争取免税政策,尽最大努力为学校减轻税负负担。2009年,共申请为1 200多个科研项目免税,共减免营业税963万元。为河涌整治借用我校场地补偿款争取税收减免,免除营业税15.5万元。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施工企业;税收;策划

1 税务筹划的含义及原则

税收筹划上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在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下。采用使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在实践中,我们通常将合法的纳税筹划称为“节税”,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纳税筹划称为“避税”,将违法的纳税筹划称为“偷税”。

1.1 合法性原则。遵纪守法是税务筹划中必须要严格遵守的原则,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在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进行税务筹划的活动。尽量少缴纳税款是每个企业都想有的想法,但是一定保证是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的种种方式,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企业才能充分地享有各种权利。

1.2 稳健性原则。任何纳税人要想在财务安全的前提下取得最大的经济收益,都必须权衡节税利益和节税风险之间的关系,节税的利益越大风险就越大,利率风险、税制风险等,所以权衡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企业的创效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1.3 财务利益最大化原则。税务筹划的目的就是要使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也就是可支配财务利润最大化,企业不能盲目地缴税纳税,应该认真做好预期的节税方案,同时还要考虑纳税人综合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1.4 节约性原则。税务筹划可以节约服务支出,如可以选择低税负,可以延迟纳税时间等方法,方法越简单越好,越容易操作越好。但是,与此同时一定会耗费一定的财力、人力、物力,税务筹划应尽量节约筹划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成本优势。

2 施工企业的税务筹划

施工企业的纳税金额很大,这样就加大了施工企业的建筑成本,同时减少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施工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显得尤为重要。

2.1 利用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筹划。不同合同试用的税率是不同的,建筑企业在税务筹划时应该把握住这样良好的机会,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当尽量选择税率低的方式签订合同,比如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就适用建筑业3%的税率,如果不签订承包合同就适用服务业5%的税率。施工企业应当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当承包有关安装工程业务时,无论是否参与施工都应按照“建筑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果施工企业是单纯地负责工程的协调业务,与建设方没有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按5%缴纳营业税。

2.2 利用计税依据进行筹划。我国2009年颁布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的劳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施工单位来说无论是甲方供料工程还是包工包料工程,其营业额都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的物资价值,不含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若是包工不包料,建设单位直接从市场购料,采购的成本相对较高;从而施工企业的计税依据也会相应较高m而若是施工企业购料,因为建筑施工企业长期的材料需求,一般来说会选择与保持长期合作关系的材料供应商,购买的材料相对来说会较低,这样就相应降低了营业税计税依据,达到了节税的目的。关于设备价款,建筑施工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可能地不将机器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的产值,只是负责安装工作,由建设单位提供设备,这样施工单位取得的收入只是安装收入,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例如,甲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设单位乙的设备安装工程,双方协商规定,由安装企业甲提供并负责安装设备,工程价款为1000万元,其中含安装费150万元。则甲企业应当缴纳营业税1000万元×3%=30万元,若是由建设单位自行采购设备,甲企业只负责安装业务,只收取安装费150万元,则应缴纳营业税150万元×3%=4.5万元,与筹划前相比,可节税25.5万元。

2.3 利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筹划。税法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税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当天。建筑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⑴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⑵实行旬未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于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⑶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阶段结算工程价款的工程项目,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入的实现,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⑷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样来看,施工企业应该尽量往后推迟工程结算时间,也就相应的往后推迟了纳税业务发生的时间。暂缓缴纳税款,减轻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压力,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相当于一笔无息贷款供企业使用,这也是一种重要的税务筹划方法。同时,施工企业在选择工程结算方式时,不应把预收帐应的时间作为工程结算的时间,这需要施工单位在获得税务机关认可的前提下,与业主单位进行协商,以保证施工企业选择有利于自身的结算方式。

2.4 对混合销售业务的筹划。在建筑业中,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行为普遍存在,这种行为属于税法中的混合销售行为。税法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务,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对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但当纳税人发生此种类型的业务时,应先办理相关的建筑业施工资质证明,同时符合分开纳税的四个条件:⑴纳税人必须是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⑵纳税人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安装资质;⑶应当具备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⑷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应当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值。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时,纳税人发生的此类业务才可以缴纳营业税,否则其收入要全部增收增值税。

2.5 对劳务用工的税务筹划。建筑施工企业需要使用大量的劳务工人,随着国家对建筑市场的不断规范,以及对农民工的人性化管理(购买社会保险单)的加强,建筑公司在使用劳务工人方面存在许多风险,如:社保稽查、税务稽查等,规避这些风险,企业应该进行必要的筹划。

一般说来,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劳务工人有两种情况:⑴直接与劳务工人签订合同,编制工资表发放工人工资;⑵与劳务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劳务款项付给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给工人发放工资,劳务公司向建筑施工企业开具劳务费发票,建筑施工企业计入“工程施工——人工费”采取第一种方式对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存在以下风险,⑴劳务工人与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关系,支付的工资税务部门不会认可“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存在困难;⑵会涉及代扣劳务工人以及包工头的个人所得税等税务风险;⑶政府社会保险机构会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为劳务工人购买“综合社会保险”,增加企业经济负担。

采取第二种方式对建筑施工企业更为有利:⑴解决了劳务费用的票据不合规的问题,可依据开掘的正规票据进行税前扣除;⑵省去了代扣包工头、工人个人所得税的麻烦;⑶回避了为劳务工人购买“综合社会保险”的敏感问题。

因此,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劳务工人的最优选择是与劳务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劳务费支付给劳务公司,而不是直接给劳务工人个人发工资。

2.6 利用减免税项目来避税。税法规定建筑业的免税政策有: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缴营业税。“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是指中国总后勤部统一下达计划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争取承接免税项目,从而进行合理避税,获取更多的利润。

第7篇

关键词:绩效工资;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9-0096-03

从2006年开始,国家实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逐步建立体现岗位职责、能力和业绩的薪酬体系。高校实施事业单位的岗位绩效工资,教师收入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部分高校教师由于科研、社会服务能力教强,还有来自于稿酬、讲学、培训、兼职等各种劳务报酬所得,这些工资外收入甚至成为部分高校教师的主要收入来源。面对收入增长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可喜局面,高校教师个税贡献越来越大,高校教师一度成为“高收入”群体,被国家税务总局列为“重点监控”对象,高校教师面临“收入增长的烦恼”,部分教师甚至陷于名义收入增加,但税后可支配收入下降的尴尬境地。因此,高校教师通过税收筹划合理减轻税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显就得尤为重要。这不仅可以调动高校教师工作积极性,还可以提升其纳税遵从度,实现征纳关系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总体来看,绩效工资制度下高校教师收入可以归为两大类:一类是由于受雇或任职于高校而获取的所得,即岗位绩效工资,其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另一类是非岗位绩效工资收入,主要是教师开展社会服务获取的所得,常见的有劳务报酬、稿酬等。本文就这两类收入的个税筹划方法作探讨。

一、岗位绩效工资所得个税筹划

根据岗位绩效工资构成情况,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高福利水平,降低名义工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教师取得的各项津贴、补贴,应在取得的当期与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可以考虑将部分工资、薪金福利化。具体做法是,学校将教师工资薪金收入的一部分转化成为教师提供必要的福利设施,降低其名义工资,从而降低其个税税负。如学校可为教师配备班车,提供便利交通条件;为教师配备图书资料,提供便利科研条件;为教师配备办公桌、电脑、打印机、电脑耗材等办公设施及用品,提供便利教学条件。上述福利支出若以工资薪金形式发放会提高教师的应税收入,从而增加应税收入,甚至提高税率等级,加重税负。学校不妨负担上述支出,适度降低教师名义工资,这样,学校在不增加支出的前提下,既提高教师福利水平,又为教师节约了大量税款。

但是,根据税法规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还有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等,也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这种筹划方法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应避免提供的福利变成实物或货币分配。学校可以开通班车免费接送教师上下班,可以为教师提供丰富的图书资料,但不可以直接为教师报销交通、资料等相关费用,否则相当于发生了实物或货币分配,应在发放当期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税。也可以将教职工工资薪金收入的一部分转化成为实物福利,但不转移所有权,在教职工调离时将相应物品归还学校,不属于实物分配,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合理确定绩效工资发放方案

高校教师绩效工资主要包括课酬、科研工作量补贴等其他收入,由高校人力资源部门和教学管理部门按照教师实际授课数量、完成科工作量等因素,考虑教师职称、专业技术等级差异确定具体数额。根据税法规定,这部分工资应在发放的当月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税税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率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当应纳税所得额突破分级临界点时,适用税率提高,直接导致应纳税额增加,因此,必须统筹考虑发放方案,降低个税税负。目前,绩效工资有的学校是分月发,有的学校是学期末一次发放,发放方式不同,应缴个税也不同。

例如,某老师每月工资4000元,全年绩效工资18000元,不考虑年终奖,纳税方案有以下2种。

方案一:绩效工资分12个月平均发放

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4000+18000÷12-3500)×10%-105=9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95×12=1140元。

方案二:绩效工资每学期末发放

如上所述,工资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000-3500)×3%=15元,共10个月。另

有两个月要分别加课时费9000元,每月工资13500元,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13500-3500)×25%-1005=950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5×10+950×2=2050元。

综上,可以看出第一种方案比第二种方案少纳税910元。上述例子具有普遍意义,当然,不同教师绩效工资不同,那么采用的纳税方案应该会有所差异,但筹划的方法一样。上述筹划方法最大的优点就是学校可以在没有增加任何支出的情况下,通过纳税筹划,使教师完全合法地少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加税后收入。

(三)合理筹划各种奖金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高校教师完成了相应的工作任务,且在某些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会获得各种奖励,常见的有年终奖、科研奖励、先进奖、考勤奖等,奖励形式既有现金,也有旅游奖励、实物奖励等。由于奖励数额较大,特别是年终奖,若不合理筹划将会加重税负。

根据税法规定,教师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税。年终奖可单独作为一个月计税。因此,可以通过合理分配奖金,尽可能地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根据测算,在年终奖的税率小于或等于月税率时,采用年终一次发放的方式全年应纳税额最少,采用平均每月发放的方式次之,按半年发放全年应纳税额最多。例如:

肖老师每月工资为4000元,年终奖36000元,若年终奖按月发放,全年应纳税额=[(4000+36000÷12-3500)×10% -105]×12=2940元;若年终奖按半年发放,全年应纳税额=[(4000+36000÷2-3500)×25% -1005]×2+[(4000-3500)×3%]×10=7390元;若年终一次性发放,全年应纳税额=[(4000-3500)×3% ]×12+(36000×10% -105)=3675元。

对于科研奖励,应当由参与者分别签字领取,不仅合理而且合法地节约个人所得税款,而且税法还规定了许多免税奖励,获奖者应该尽量利用优惠规定。

奖励形式不可一味选择非货币形式,因为根据税法规定,各种形式的实物奖励、旅游奖励均应纳税,如果选择实物奖励应避免转移实物所有权。

(四)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税法规定了许多减免税优惠政策,高校财务部门应该充分、正确利用这些政策,减轻教师的税收负担,尤其是教师的条件基本符合但又不完全符合时,这种筹划就具有特别的意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以下各项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独生子女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及误餐补助等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补贴、津贴。《关于各类基本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高校应充分利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将教师工资中免税部分单独核算,尽量提高工资中免税部分的比重,降低计税基础,减轻高校教师的税负。

二、非岗位绩效工资所得筹划

非岗位绩效工资所得主要是教师开展社会服务获取的所得,常见的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是与教师个人受雇或任职无关的所得。

(一) 劳务报酬的筹划

优秀的高校教师利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服务社会,常有兼职、受聘等业务,从而获取可观的报酬,如受聘培训机构,担任独立董事,提供设计、翻译、审稿服务等等,劳务报酬甚至成为了部分高校教师的主要收入来源。对此,教师应该合理筹划,减轻税负,可采用劳务报酬工薪化、费用化和均衡支付次数等方法进行筹划。

1.劳务报酬工薪化。即将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薪所得。这种筹划方法的前提是劳务报酬应税所得适用的税率要高于工薪所得。能否转化成功,关键在于教师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例:某高校教师在外进修,学校每月发给其工资1 200元,同时他在某公司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每月收入3 000元,其与该公司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工资所得不用纳税,则劳务报酬应纳税额=(3 000-800)×20%=440元;如果该老师与公司存在固定的雇佣关系,则该公司支付的3 000元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与学校支付的工资所得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1 200+3 000-3 500)×3%=21元,可节税419元。

2.劳务报酬费用化。高校教师在提供服务签订协议时,可考虑将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由自己承担的必要费用改由对方承担,同时合理降低报酬数额,这样,计税基数会变小从而减轻税负。例:朱教授与某科技企业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协议,每年可获取报酬40 000元,但需由本人承担交通费、食宿费等约10 000元,据此,朱教授应纳税额=40 000×(1-20%)×30%-2 000=7 600元;若朱教授与该公司协议约定交通费、食宿费由对方承担,报酬金额为30 000元,则其应纳税额=30 000×(1-20%)×30%-2 000=5 200元。两相对比,后一种方案节税2 400元。

3.均衡支付次数。根据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按“次”计征个税,如果一次劳务报酬畸高,还要加成征收。因此,应尽可能将劳务报酬的支付次数均衡,降低应纳税所得额,避免适用加成征收的规定。接上例,若朱教授采用后一种方案,而且与对方约定按月平均领取报酬,则共应纳税额=(30000÷12-800)×20%×12=4080元,比一次性支付减少税额1120元。

上述劳务报酬的筹划方案对于支付报酬方而言并没有加重其经济负担;方法2中由于承担相应费用,企业还可起到抵税作用;方法3中由于延迟支付减轻了企业现金流压力,更有利于资金周转。因此,设计好劳务报酬合同进行必要的筹划对双方均有利。

(二)稿酬所得的筹划

现行税制下,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计税方法大同小异,稿酬所得不仅没有加成征收的规定,而且还有减征30%的税收优惠,因此,教师应注意将获得的稿酬与一般劳务报酬所得相区分并分开计税。由于稿酬所得计税方法与劳务报酬基本相同,因此,其筹划思路也基本一致,即考虑稿酬费用化,均衡支付次数。但考虑创作的特殊性,可以利用数人集体创作,根据每个人得到的稿酬分别扣除费用计征,经过筹划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或考虑出版系列丛书的方式。

如果一项稿酬所得预计数额较大,可以考虑集体创作。该方案的前提条件是增加参编者后必须使平均稿酬降低至4 000元以下,才能利用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同规定达到筹划目的

王教授完成一部历史著作,稿酬共15000元。如果独立完成,独得稿酬15000元,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5000×(1-20%)×20%×(1-30%)=1680元;如果由5人合著,各得稿酬3000元,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000-800)×20%×(1-30%)×5=1540元。节税140元。

出版系列丛书筹划法即把某些著作分解为几个部分,以系列的形式出版,则该著作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可以分散每次取得稿酬收入,降低计税基数,但在出版实践中,单纯为降低税收负担而进行如此操作的可能性不大。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筹划

高校教师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技术拥有著作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其提供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专利权的使用权取得所得称之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根据营业税政策规定,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无形资产无论采取转让或投资的方式,营业税或免征或不征,均不涉及营业税及其附加的筹划问题。但是,根据个税政策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拥有特许权的教师而言,是选择使用权转让还是选择投资入股方式,个税负担是重要影响因素。

如果选择特许权使用费折合入股,投资时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待日后按照投资入股的比例定期取得投资收益时,再按照股息、利息、红利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实现递延纳税及减轻税负的筹划效果,但由于共担风险,教师个人面临投资风险;如果选择转让使用权可直接获益,但不能获得税收递延利益。因此,对于特许权的处理,教师个人应综合权衡。

三、结语

综上,高校教师个税筹划方法很多,而且均具有可行性,能实实在在地降低教师税负。但现实中有些筹划效果却不尽人意,究其原因是税收筹划是一项较为系统综合的工作,需要参与的不仅仅是教师个人,还需要学校、财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配合,而配合不够是造成效果不尽人意的主因。因此,绩效工资制度下对于岗位绩效工资个税筹划,需要学校的政策支持和财务部门的鼎力配合;对于非岗位绩效工资所得的筹划,作为筹划主体的教师应吃透税收法律政策精神,积极主动进行筹划。与此同时,支付所得的一方应在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予以支持配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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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由于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和税率,所以合理安排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可以实现节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区分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位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范围;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报酬,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

那么,如何界定“雇佣关系”与“非雇佣关系”呢?从形式上来说,确立雇佣关系必须通过单位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企业与受雇临时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则被定为法律意义上的“临时人员”,否则将视为非企业临时人员。判别是否具有“雇佣关系”与“非雇佣关系”,既要采用形式判别法,当然,还要注意事实劳动关系。按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在区分时出来考虑劳动关系之外,还附加了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等条件,例如:江苏地税对实际操作中的掌握标准作了规定,(1)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即存在了劳动关系;(2)企业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等,使职工享受规定的社会保障待遇。凡满足上述二项条件的,则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否则就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苏地税政二函[1999]1号)。

《广州关于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明确: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工作、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个人从事的劳务作为独立个人劳务,一般符合好以下条件:(1)其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等方面不享受单位员工待遇;(2)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3)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4)其未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

《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27号)站在企业的角度区分了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单是证明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的凭据,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报酬只有在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否则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凭劳务费发票税前扣除。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都属于劳动所得。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税法规定,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费用、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劳务报酬实际上相当于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可见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是不相同的,实现二者的转化在一定程度上可起到降低税负的作用。

(1)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

由于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当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的时候,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比例税率20%低,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能节约税收。

(2)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

在纳税人工资、薪金较高,适用边际税率高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省税收。

【案例分析】

某房地产公司欲聘用一知名专家设计师,双方商定每月的报酬为30000元。在签订合同时,面临两种选择:是签订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还是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务合同?

方案一:签订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

如果签订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则该设计师每月30000元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应纳税额=(30000-3500)×25%-1005=5620(元)

方案二:签订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合同

如果该设计师与房地产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只是一名兼职的工作人员,则其30000元收入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纳税。

应纳税额=30000×(1-20%)×30%-2000=520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税420元(5620元-5200元)。

在运用上述方法节税时,一定要征得员工的同意,同时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只有在劳动关系介于两者之间,且双方都同意,并且不会有其他劳动纠纷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否则会产生逃避纳税的嫌疑风险,或导致其他的劳动纠纷。

二、运用好保险与公积金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在实际中许多单位或者没有为职工上齐保险与公积金,或者仍按7%的较低比例缴付住房公积金。因此,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个人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提高住房公积金计提比例,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从而提高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

居民在购买保险时可享受三大税收优惠:一是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医疗保险金,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由于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不属于个人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三是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一些保险公司的险种推销中,避税也是其一大卖点,需要避税的朋友可以考虑此类险种。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在投资分红类保险中,保险收益也无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需要避免以下情况,否则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超过免税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标准缴付部分。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及超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标准的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获得现金形式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由企业为个人缴付的免税保险费种类之外的保险。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如很多企业为员工上的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等,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筹划案例】

某单位职工王某,每月应从单位取得工资5400元,减除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300后,王某每月实际取得工资5100元,该单位未为王某缴纳住房公积金,王某个人也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王某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也是5400元,其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假设本例中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300元在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

筹划前:王某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100-3500)×10%-105=5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55×12=660(元)。

【筹划方案】

其他条件不变,企业将原来发给王某工资中按王某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部分以住房公积金形式缴入王某住房公积金账户,王某个人也按同样的金额缴入住房公积金账户。

筹划后:企业为王某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为5400×12%=648(元),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也是648元,王某实际当月工资、薪金所得5400-300-648=4452(元),王某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452-3500)×3%=28.56(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28.56×12=342.72(元)。

【筹划结果】

王某在筹划后比筹划前全年少纳个税660-342.72=317.28(元)。

注意事项:职工只有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情形时,才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因此,企业可兼顾职工个人需求,视情况采取类似的税收筹划。此外,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应该控制在税法规定的标准内,这样的筹划才更有意义。

三、设计好低价售房激励方案

第9篇

【关键词】 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2009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全面加强货物劳务税、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国际税收四大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通知别指出,各地要加强高校教师除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和兼职、来访讲学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要选择部分扣缴税款可能不实、人均纳税额较低的高校进行分析、评估和检查,发现应扣未扣税款行为,要依法处理。

虽然,伴随着最近几年行政事业单位工资调整和高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高校教师的收入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高校教师的整体收入水平与社会整体收入水平相比,并不能说是一个高收入人群。因此,如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科学筹划,合理节税,寻求税负最小化,提高实际可支配收入,逐渐成为广大高校教师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结合地方高校的教师实际收入情况,就高校如何从单位的角度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作一探讨。

一、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纳税筹划, 源于英文的“tax-planning”,它是指纳税人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中,设计或规划自身经营、交易及财务事项,使自身税负得以减轻或延缓的一切行为的总称。对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科学合理的筹划, 既有助于国家不断完善现行税收法规, 建立税负公平的经济环境, 又能提高高校财务管理水平, 降低高校整体税负, 增强高校教师的纳税意识,为广大高校教职工争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从长远来看,合理有效的纳税筹划,对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及税收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现状

(一)对纳税筹划认识不足

提起纳税筹划,一般人会单纯地认为就是少交税,其实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野蛮者抗税,无知者偷税,糊涂者漏税,精明者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在遵守现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在有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可以进行策划,选择税负最轻的方案,即纳税人通过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收益,是合理合法的。

(二)对高校纳税筹划部门的误解

许多教职工对高校纳税筹划工作有个误解,认为工资奖金由财务部门发放,所以纳税筹划应由财务部门来承担,实际上这种认识是不全面、不完整的。纳税筹划的主体是在单位中能够决定收入分配总量,制定或确认收入分配标准的部门,高校的各项收入发放标准是由人事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来制定,财务部门只是按照既定标准完成发放任务。作为执行部门的财务部门,由于不能决定收入分配总量及收入分配标准,所以不可能单独完成纳税筹划工作。

三、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实证分析

例1,张教授每月固定应税收入3514元,其中:工资应税收入3414元(扣除“三险一金”后),伙食补贴100元。2011年3月取得2010―2011年第二学期绩效奖励4500元,2010―2011第二学期超课时酬金600元;2011年4月取得2010年度科研奖励78 000元。张教授每月固定支出:交通费200元,电话费200元,校内食堂就餐100元,健身费300元,图书资料费300元。2011年计划购入笔记本电脑一台8 000元,科研会务费10 000元。未做纳税筹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张教授每月固定收入应纳个税=(3 514-2 000)×10%-25=126.4元

固定收入全年应纳个税=126.4×12=1 516.8元

绩效奖励、超课时酬金应纳个税=(3514+4 500+600-2 000)

×20%-375-126.4=821.4元

科研奖励应纳个税=(3 514+78 000-2 000)×35%-6 375

-126.4=21 328.5元

2011年上述收入共计应纳个税1 516.8+821.4+21 328.5

=23 666.7元

方案一:单纯对收入进行纳税筹划。

针对张教授3月所取得的上一学期绩效奖励、超课时津贴,4月所取得前一年度科研奖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税, 在计征时应当把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 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结合高校学期制的特点,通过测算,作出如下筹划方案:

1.将3月所取得的上一学期绩效奖励、超课时酬金分至3―8月6个月进行发放,每月发放850元(4 500/6+600/6);

2.将4月所取得的前一年度科研奖励分为两部分,60 000元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在4月发放,18 000元分至4―12月9个月进行发放,每月发放2 000元(18 000/9)。

每月固定收入应纳个税126.4元,全年共计1 516.8元。

绩效奖励、超课时酬金每月应纳个税=(3 514+850-2 000)×15%-125-126.4=103.2元

绩效奖励、超课时酬金共计应纳个税=103.2×6=619.2元

科研奖励应纳个税(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60 000×15%-125

=8 875元

科研奖励每月应纳个税(4―8月)=(3 514+850+2 000-2000)×15%

-125-126.4-103.2=300元

科研奖励每月应纳个税(9―12月)=(3 514+2 000-2 000)×15%

-125-126.4=275.7元

科研奖励共计应纳个税=8 875+300×5+275.7×4=11 477.8元

2011年上述收入共计应纳个税=1 516.8+619.2+11 477.8=13613.8元

通过筹划2011年共计节税=23 666.7-13 613.8=10 052.9元,其中,绩效奖励、超课时酬金节税=821.4-619.2=202.2元,科研奖励节税=21 328.5-11 477.8=9 850.7元。

方案二:选择多种支付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结合张教授的支出情况,通过测算作出如下筹划方案:

1.将伙食补贴直接拨给学校食堂,每日免费为教职工提供午餐,免费向教职工开放学校体育馆、活动中心丰富教职工业余生活,在限额内为教职工报销交通费、电话费、图书资料费,每月应税工资下调至2 414元。

2.将3月所取得的上一学期绩效奖励、超课时酬金分至3―8月6个月进行发放,每月发放850元(4 500/6+600/6);

3.将2010年度科研奖励分为三部分发放:学校为张教授提供笔记本电脑一台供其无偿使用,5年后学校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将所有权转移给个人;限额内为张教授报销其科研会务费;现金发放科研奖励60 000元,其中24 000元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在4月发放,36 000分至4―12月9个月进行发放,每月发放4 000元(36 000/9)。

每月固定收入应纳个税=(2 414-2 000)×5%=20.7元

固定收入全年应纳个税=20.7×12=248.4元

绩效奖励、超课时酬金每月应纳个税=(2 414+850-2 000)×10%

-25-20.7=80.7元

绩效奖励、超课时酬金共计应纳个税=80.7×6=484.2元

科研奖励应纳个税(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24 000×10%-25

=2 375元

科研奖励每月应纳个税(4―8月)=(2 414+850+4 000-2 000)×20%

-375-20.7-80.7=576.4元

科研奖励每月应纳个税(9―12月)=(2 414+4 000-2 000)×15%

-125-20.7=516.4元

科研奖励共计应纳个税=2 375+576.4×5+516.4×4=7 322.6元

2011年上述收入共计应纳个税=248.4+484.2+7 322.6=8 055.2元

通过筹划2011年共计节税=23 666.7-8 055.2=15 611.5元,其中,工资等固定收入节税=1 516.8-248.4=1 268.4元,绩效奖励、超课时酬金节税=821.4-484.2=337.2元,科研奖励节税=21 328.5

-7 322.6=14 005.9元

例2,市艺术馆李老师为音乐系外聘教师,2011年3月学校决定为其发放2010―2011年第二学期课时酬金5 400元。

因李老师为该高校外聘教师,此酬金应按照劳务报酬计税。

未做纳税筹划,直接发放应纳个税=5 400×(1-20%)×20%=864元。

根据劳务报酬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结合高校学期制的特点,作出如下筹划方案:将李老师课时酬金分至3―8月6个月发放,每月发放900元,该酬金应纳个税=(900-800)×20%×6=120元。

通过筹划李老师上学期课时酬金共节税=864-120=744元

四、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路总结

(一)工资选择多种支付方式

高校可以将工资一部分转化为福利发放,降低教师名义收入,从而增加教师的税后实际可支配收入。解决教师生活必需问题。例如:开通班车、免费接送教职工上下班, 或者每月报销一定额度的交通费用;提供免费工作餐;为新教师提供周转房;为教师报销一定额度的通讯费、图书资料费;将学校体育场馆、活动中心免费为教师开放等。改善教师办公条件,配备办公设备及用品。例如为教师配备笔记本电脑等,但办公设备要入学校固定资产,所有权属于学校,资产注销后方可办理产权转移。

(二)酬金、奖励合理设计发放方案

对于绩效奖励、超课时酬金、科研奖励等集中发放的项目,财务部门、人事部门、科研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到事先沟通,整体统筹,通过测算,采取分次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等多种发放方案相结合。但是要注意,根据国税法[2005]9 号,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税,以其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就使全年一次性奖金实际计算所得税时只扣除了1 个速算扣除数, 与理论算法相差11个速算扣除数, 就会导致存在年终奖金税收政策的“无效空间”,从而形成在两个应纳税所得额级距临界点附近,应税收入增加1元,税后收入反而大幅减少的不合理现象。通过测算,以下区间为年终奖金税收政策的“无效空间”,6 000(不含)―6 305.56,24 001(不含)―25 294.12,60 001(不含)―63 437.5,240 001(不含)―254 666.67,480 001(不含)―511 428.57,720 001(不含)―770 769.23,960 001(不含)―1 033 333.33,1 200 001(不含)―1 300 000,在设计发放方案时要注意避开这些“无效空间”。

(三)劳务报酬、稿酬分次发放

劳务报酬以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来说, 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集中发放便意味着税负的增加, 而采取分多次发放,就能多次扣除费用,税负便会相应地减轻。教师取得劳务报酬时可以通过增加费用开支尽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或者通过延迟收入、均衡分摊收入等筹划方法, 将每一次的劳务报酬所得安排在较低税率区间内发放。同样, 稿酬所得也是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 稿酬所得可以通过系列丛书的形式将著作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分别纳税,以降低税负。

【参考文献 】

[1] 苏春林.纳税筹划实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第10篇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 建筑安装企业 税务筹划

一、前言

增值税转型改革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规定于2009年1月起正式在全国内实行,这个政策的实行不但是增值税进一步完善的重要部分,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也具有重大的影响意义。自上次实行的税制改革之后,我国实行的增值税的类型是生产型。此次对增值税进行改革的内容包括对原有条款的修改,取消了原有的免税政策,统一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等等。它不仅可以消除之前实行的增值税所具有的重复征税的缺点,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的自身发展。增值税转型改革能够快速推动我国企业的发展速度,提高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降低企业在危机前的风险。

二、税务筹划概述

对于税务筹划的描述,国际上历来说法不一,形式多种多样。直到20世纪中期,税务筹划才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我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对个体活动或者是纳税人的经营活动进行安排,以确保其缴纳的最少的税收[1]。吉马斯曾经谈论道:“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而税务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境要素,这对于企业来讲,不仅是一个机遇,还是一个挑战。”我国学者认为税收筹划应该是事先对经营、理财活动进行筹划,实现企业最低纳税,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税务筹划理论一般由四部分组成,下面依次进行介绍。

1.税收效应。从字面上可以知道,所谓的税收效应就是税收和效应这两个组成部分。税收是国家获得财政的主要形式,它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重新分配社会收入的一种强制性、无偿性的过程。而效应则是指事件发生的变化或者是产生的影响。企业税收效应因此就可以理解为国家向企业进行征收税务后给企业造成的影响和变化,企业为了应对这些变化所采取的安排措施。由此可知,国家变动税收政策产生的影响是相互的,它既可以改变企业的经营活动,反过来又制约税收政策的选择。

2.税收控制。它是指在税务法规定的范围之内,企业经营活动依据其对税务产生某种影响,做出一种合乎情理的调整行为,和逃税行为是相区别开的[2]。税收控制是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合理的税收控制可以帮助企业实现税负最低的目标。企业在筹资过程中需要用到税收控制。企业的筹资渠道和方式各不相同,决定了企业的税负也就不可能一样。这就使企业在进行长期资金筹划的过程中不得不考虑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时间价值等因素,结合税负的影响,做出合理的决策。这就使企业在进行长期资金筹划的过程中不得不考虑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时间价值等因素,结合税负的影响,做出合理的决策。税收筹划从头到尾都有税收控制的影子出现,因此,企业在做筹划决策时,绝对不能轻视税收控制的作用。

3.税务风险管理是对税务进行风险评估,从中择取最为有效的方式来处理控制风险。简单地说,就是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企业价值。首先是要收集信息,用以了解筹划主体的状况。税务风险管理可以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使制定的筹划方案更加科学化,减少过多的损失。

4.最后是博弈论,从这个角度出发,税收筹划以不违反税法为前提,事先做好规划以选择最佳纳税方式来减少支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实际上是为了熟悉其经营活动和具有的财务状况,也可以了解国家相关税法的具体政策,因此需要准确掌握市场的变化,以便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三、建筑安装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意义

建筑安装企业税务筹划的顺利开展得益于我国良好的法治环境。国家税法对于不同地区的不同的项目均有各自的规定,就建筑安装这一行业来说,税收政策已经近乎完善。在这一背景下,既能有效控制偷税漏税现象,还能使规范企业的税务筹划行为。

税务筹划可以降低建筑安装业的税务负担。建筑企业是房地产中市场的主要部分,它的最终目的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即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利润,这就要求企业经营必须要减轻税务负担。建筑安装企业的工作内容一般有建筑、安装和修饰等,这就决定了它在这一工作过程中要承担科目众多的税收,比如所得税、经营税等等。在现行的税收政策下,建筑安装企业只有实行科学合法的税务筹划,才能筛选出合适的纳税时间和税率,从而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提高企业的收益。

税务筹划对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可以起到改善的作用,进而提高核算质量。建筑安装企业通常来说经营的范围十分广泛,进行科学的税务筹划可以规范企业的经营活动和投资行为,使其规范化、合法化,并帮助企业增强纳税意识。税务筹划为提高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它能够有效的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和成本支出,帮助企业实现财务管理的战略性目标。

税务筹划还可以提高建筑安装企业依法纳税的意识。税务筹划不同于偷税、漏税,前者是在国家税法规定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做出筹划为企业减少税务,提高企业的收益,而后者则是为了减少支出成本去违反国家的法律,属于违法行为。税务筹划是合乎情理的、科学而又合法的,它可以帮助企业增强纳税意识,进而树立良好的形象、提高他们自身的信誉,减少过度的损失。

四、建筑安装企业的税务筹划策略

建筑安装企业的施工周期一般都比较长,而且容易受到季节的影响。因此,企业发放的工资形式与一般的企业所不同,员工的工资与企业的收益相挂钩。例如,企业处于淡季,它会选择暂时扣押一部分工资而只发生活补贴。在工程结束的时候,则会把员工的奖金与当月份的工资共同结算。就这一现象就可以看出工作人员的收入是随季度而不断变化的。照此看来,企业在发放年终奖时可以使用月奖励的方式,这种节约税收的方式最为明显。将奖金分作月奖结算比起一次性发放不但能够减少企业的税负,还可以调节工作人员工资结算失衡现象,避免在多收入的月份里交纳不必要的税务,还可以缓解职工的压力,实现双赢局面。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建设企业提供材料,那么则需要对其征收营业税,企业提供的设备则排除在外。因此,建筑安装企业需要更新设备时,其购买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可以进行抵扣,而且这种抵扣是合法的。完成一项工程所需要的材料是不会发生变化的,影响计税的因素是材料的来源渠道。建设方的材料基本都是在市场上直接购买的,价格相对要高的多,这就会提高施工企业计税标准。而我们知道,施工企业和材料商通常会有合作关系,若由施工方购买原材料的话,就会便宜不少,这样一来,也会实现节约税负的目的。建筑安装企业在购得设备时,一般需要支付给销售方转让费。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安装企业可以减少施工成本,这能够帮助建筑安装企业减少需要缴纳的增值税,获得尽可能多地抵扣。通过销售方所提供的相关收据来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我国税法规定,在设计之前在中国境内进行一系列准备工作后,将设计最后转交给我方企业,不得向其征收营业税[3]。根据这这条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可以进行如下的税务筹划:比如一个公司正在进行一项建设,它会委托一个建筑企业来进行图纸设计,并给予200万的报酬。由此一来,这个建筑企业就需要缴纳6万元的营业税。假若这个企业在还建立了一个子公司,那么该企业就可以让这个子公司和他签订合同,在设计完成后,根据国家政策的规定,该建筑企业就完全可以省掉缴纳营业税。税法有规定,在合作建房时,当无形资产在向外进行投资或者转让股权时,不得征收营业税。由此,筹划方案可以按这样的思路来进行:建筑安装企业A与企业B共同合作建房,由企业A进行施工并且提供资金,另一方提供的是土地的使用权。双方就分配比例达成协议,在工程竣工经价值评估后,按比例分得成果。若A、B两个企业各分得500万元,根据以物易物方式计算,这俩个企业分别需要缴纳25万元的营业税。假如双方使用的是合营的方式,将资金和土地使用权都入股,合作建房。双方在工程完成之后,达成共同分享利益、共同承担风险的协议,那么双方企业都可以免去缴纳营业税。

五、结语

企业要降低财税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有赖于有效的税务筹划。建筑安装企业的周转时间比较长,投资相对较大,因此更加需要一个科学化、合法化的税务筹划,这对于增强其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梁先明.建筑安装企业应对增值税转型的税务筹划[J].现代商贸工业,2010(04):32-36.

第11篇

关键词:职工薪酬 纳税 筹划

一、引言

纳税筹划既是企业的一项合法的权利,也是企业实现增收必须要进行的工作。就企业职工薪酬的合理避税筹划来说,职工薪酬作为企业的日常经营支出,一般在企业总成本中所占比重不小尤其是在中小型企业中占比更大,因此是企业成本管控中的重要部分。但职工薪酬作为对企业员工付出的回报,对企业员工的劳动行为具有重大的激励作用,企业单方面的减控职工薪酬势必影响职工的生产热情,因而又必须保持适当的比例。这就使企业职工薪酬的纳税筹划具有了相对较大的难度。如何保证职工薪酬对企业员工激励作用最大的同时使企业所得税不至于太多,是企业职工薪酬避税筹划的关键问题。

二、基于总体利益最大的企业职工薪酬避税策略分析

当前很多企业都为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那么可以把其余企业所得税之和看做是企业的一项支出成本,我们纳税筹划的目标就变成其和最小。企业必须以依法纳税为原则的坚持,采取合理的薪酬规划最大限度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从税法规定中寻求税负最低的方案并根据企业实际择优取舍。纵观企业税收筹划的方式,采用比较多而且可行的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职工月薪及年度奖金的纳税筹划

1、职工月薪的纳税筹划

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岗位工资制是最普遍的薪酬方式。由于工资薪金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果企业职工在普通月份的收入有波动或波动较大,那么就会出现各月个人所得税负高低不一的情况,可能导致整体税负较大的问题。因此,保持职工各月收入的基本稳定,合理预估职工的年收入并均衡的分配到年度月份内,可以避免月收入波动带来的税负增加。

而对采取销售提成工资制的公司来讲,员工每月的销售回款存在较大的波动和不确定也将导致员工当年整体税负的增加,也有些公司采取费用包干式的销售提成奖,每年年终根据销售人员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发放销售奖金,但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由销售人员自付,也增加了员工年终纳税负担。企业要降低提成制工资的税负,也需要设计均衡的月度薪酬,一是根据历年销售人员年度薪酬及奖金总额情况设定一个年度薪酬预期,然后均衡分到月度薪酬内,保持日常的月度纳税的稳定;二是以备用金借款形式发放月度底薪,分期适用低税负缴纳个税,年终则实报实销,既为员工节税,也为公司增加税前扣除。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转换也是月度纳税筹划的一个重要方面。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固定税率,显然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税收负担是不同的。这样一定条件下企业就可以利用两者之间的相互转换与合并分开来实现节税的目的。一般来说,应税所得额在2万元以下时,工资、薪金适用税率比劳务报酬的要低,此时将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资、薪金纳税,有利于税负的降低。若应纳税所得额高于2万元,那么将工资、薪金转换为劳务报酬则是有力的。而如果两项都较大的情况下,两者独立分开计算,则更会取得节税好处。因此,企业要事先对转换的综合效益进行考量。而由此,我们也联想到公司董事的纳税问题,董事只是董事,则按照劳务报酬纳税,若兼任行政管理职务,则要按照工资、薪金纳税,如前所述,在董事报酬较高的情况下,要将其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合理分开计算纳税更为有利。

2、年度奖金的纳税筹划

一是均衡分摊的筹划方式。对于工资水平不是很高的公司,一般来说,均衡的发放年终奖,即在每月或每季度或半年度发放奖金的分摊筹划方式,可以避免一次性年终奖金所得发放数额较大而适用较高税率、缴纳较多个税的问题,但对工资水平较高的公司则情况会出现不同,实际表明其仍采取年终奖金在年底结束时一次性发放的方式更容易使总体个人税负获得减轻。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税法对年终奖的优惠计征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从而改变了原分摊筹划方式的运用效果,同时由于公司工资结构的调整和工资水平的影响,也使工资水平高的公司年终奖的发放出现例外。此外,对于月工资薪金水平较高的企业,还可以采取月工资转化为年终奖的筹划思路,即将月工资的一部分人为的转化为年终奖滞后发放,以降低每月工资收入所适用的税率,当然,这需要企业在转换与不转换的收益中进行计算权衡。

第12篇

关键词:高等学校;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高等学校纳税筹划的意义

高等学校是给社会培养大量专业人才的重要场所,属于非营利性部门,纳税工作长期没有得到税务部门及学校领导的高度关注,具体展现在学校领导受到税收不进校等思想影响,对纳税筹划的关注力度不高;学校财人员对税务了解不全面,学校缺少专业人才支持,纳税筹划水平相对偏低;学校属于事业单位对在校职工奖罚不明确,无法调动学校职工工作积极性,制约学校更好发展。只有通过合理编制纳税筹划方案,做好纳税筹划管理工作,才能够有效缓解学校税务压力,提高学校资金应用率,对学校未来发展十分有利。

二、高等学校涉及的主要税务

(一)增值税在高等学校中,增值税包含以下几方面:首先,在开展科研活动中,其中涉及的部分横向课题收入,也就是学校科研工作人员在给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提供有偿技术服务过程中,收入相关费用,这些费用应要缴纳增值税。其次,租金收入。针对学校中的公寓,可以向社会群众租赁,在租赁过程中可以收取一定收入,按照国家税法要求进行增值税缴纳。一般情况下,学校以盈利为目标进行房屋出租等收益,都要缴纳增值税。再次,培训费用。高等学校开展各种进修班、培训班而获取的收入,这些收入一般会纳入到学校统一账户中,所有费用都要接受财政部门专户管理,由学校开出具相应发票的进修或者培训费用,无需缴纳增值税。但是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户的进修或者培训收入,应该按照收入比例,做好纳税工作。最后,其他收入。对于学校内部实施的社会化管理服务,或者创建的独立核算食堂,向教师及学校提供就餐服务时收取的相关费用,无需缴纳增值税,但是在向社会群众提供就餐服务收入的费用,需要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在高等学校中,部分科研费用、以入学为由获取的资助费用,或者将社会群众租赁学校公寓时收取的相关费用,都要按照国家税法要求进行企业所得税缴纳。

(三)个人所得税当前,我国实施的个人所得税主要以分类所得税制为主,下属设置多个税务项目,在高等学校中,包含的税目重要有工资薪金所得税、劳务所得税等。其中,工资薪金一般采取七级超额累计税率,如学校定期给在校职工方法的基本工资、绩效等,也包含每学期收取的课时费、科研奖励等,这些费用都要按时发放,也可以年终一次性发放。学校在工资薪金方法形式上有所不同,在校职工个人所得税缴纳税额也会存在差异;劳务报酬所得也就是指,个人独立从事一些非雇佣劳务活动而获得的费用,如学校邀请专家讲座、评审等,劳务薪酬所得需要根据劳务数量进行纳税。

三、高等学校纳税筹划的相关对策

(一)缩小税基减小税基作为纳税筹划的主要方式,如在个税在收入固定的情况下增加扣除项目或者费用;或者对在校职工收入进行科学调控,并且为在校职工分担一些费用,这样可以为在校职工降低纳税税额。例如,为职工免除一些教育资料费用,或者在教师采购教育书目,在阅读后,可以将这些书目放在学校图书馆,供他人查阅,并且这些书目学校应给报销。在国家税法政策允许额情况下,可以适当调整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费用比例。高等学校也可以对不包含在房产范畴内的出租屋独立签署租赁合同,这样可以降低税务的缴纳。如果学校在租赁房产过程中,同时向群众提供一些物业管理服务,则学校应该同时签署租赁合同及劳务合同,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减少纳税额。

(二)降低税率将高税率改成低税率是纳税筹划重点思考的内容。例如在增值税相关条例中,年应税服务报销数额低于500万元的纳税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不含销售额的3%进行税务缴纳;对于年应税服务报销数额大于500万元的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应该按照税率6%进行增值税缴纳。在税务核算中,由于根据不同科研项目来核算增值税,使得核算难度比较大,并在工作量多,税负比较重,经过和税务部门的交流,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增值税政策要求,也就是从2016年5月开始,非企业性机构中一般纳税人在提供科研、技术等等资产时,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也就是按照税率3%进行增值税缴纳,由于该学校属于一般纳税人资格,可以按照简易方法进行纳税,计算过程便利,学校税负也随之减少。

(三)灵活使用各种优惠政策优惠政策作为我国税制中重要内容之一,其中包含的功能在于免税、减税、税收扣除等。学校作为非营利性部门,税法给学校提供了诸多优惠政策,大部分收入类都可以根据税收优惠政策要求进行减免,例如学校内部创建进修班或者培训班获取的收入,全部归于学校,并且由学校提供的相关发票,他能够给统一管理和出具,能够实现税务免收,在此过程中,要求学校将办培训班权限上缴,各院系制定计划,由学校统一管理和收费。

(四)及时提交减免税证据材料学校应该纠正一个错误理念,也就是把减免税当做税收法律中直接要求的,满足该要求的机构都可以享受改政策,无需经过税务部门的审核。但是在实际中,除了部分法定减免税之外,不管是临时性减免,还是特案性减免,都要提前得到税务部门的审批,学校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交相应的减免税材料,经过税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才能办理相应减免税手续。例如,被列入减免税范畴内的横向科研收入,学校应该向税务部门提供科研合作或者技术转让协议,在得到相关部门提供的技术合同认定报告后,才能实现税务减免。

(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税务部门和学校通常会在是否纳入纳税范畴内、适用税率等方面存在分歧,学校中将会出现的补税、滞纳金等税收负担。为了减少学校税负压力,应及时和税务部门交流,尽可能得到税务部门的指导,保证学校纳税筹划的合理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