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01 12:53:4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孤儿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办理弃婴收养登记,收养申请人需要提供下列证明及材料:
1、收养人申请书。
内容必须包括收养人年龄、何时结婚、何原因无子女、婴儿性别、出生时间、收养人身体状况如何;家庭经济状况如何;有无抚养教育小孩能力;收养目的;收养后视亲生儿女对待,不虐待、不遗弃,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等保证,特此证明材料全部完善后,由社会事务科审查材料合格后在申请书上盖章。
2、村委会或居委会(单位)出证。
内容:收养人年龄、婚姻状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经济状况、有无抚养能力、婴儿性别,是否同意收养人收养。此证明必须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3、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育龄妇女生育证明。
5、公安机关出证:
何日何乡镇、村、组何同志报案,何年何月何日何时在何地发现弃婴及婴儿性别、何时出生(如无记载的视生长情况写约多少天),用何物装或包,上穿何色外衣,下穿何色裤,头戴何色帽,是否查实立案。
6、收养人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
办理收养登记必须按要求内容如实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并必须用钢笔书写。
二、公告。
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审查后,在登记前应在县级以上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人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才能办理登记手续。
三、办理登记手续。
收养人夫妻双方和被收养人登报满60天后,必须同时到县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
四、收养登记费。
收养登记费二百伍拾元,登报费由收养人自负。
相关法律规定:
《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二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子女(以下简称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三条、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四条、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前款规定的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二)出生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八)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第五条、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情况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一)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和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其中,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并应当提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二)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其他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以及监护人有监护权的证明;
(三)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四)由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父母的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送养残疾儿童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认为被收养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将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同时转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制件;
(二)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户籍证明、成长情况报告和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复制件及照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找弃婴或者儿童生父母的公告应当在省级地方报纸上刊登。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满60日,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第七条、中国收养组织对外国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和有关证明进行审查后,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的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被收养人中,参照外国收养人的意愿,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并将该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情况通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收养组织送交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人同意收养的,中国收养组织向其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同时通知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送养人发出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第八条、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第九条、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
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第十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
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二)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二)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
第十一条、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结果通知中国收养组织。
第十二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后,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收养登记地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三条、被收养人出境前,收养人应当凭收养登记证书到收养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四条、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向登记机关交纳登记费。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收养组织是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单位,为外国收养人提供收养服务,可以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为抚养在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的弃婴和儿童,国家鼓励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组织向社会福利机构捐赠。受赠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将捐赠财物全部用于改善所抚养的弃婴和儿童的养育条件,不得挪作它用,并应当将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告知捐赠人。受赠的社会福利机构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应当将捐赠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2010年6月
iPad用户隐私大泄露
一名苹果雇员在酒吧丢失iPhone样机,这台样机里有一份iPad早期用户名单,其中包括数以千计的金融巨头、政治人物和媒体人。有《纽约时报》公司首席执行官珍妮特・罗宾逊、电影大亨哈维・温斯坦和纽约市长布隆伯格以及白宫办公厅主任伊曼・纽尔。
大约11.省略的调查显示,今年的毕业生中,会计学专业46%的毕业生已得到工作,工商管理学44%的毕业生已经就业。各类的工程学科也很乐观。航天工程专业的毕业生年薪约六万美元。经济学毕业生平均薪酬为5.5万美元。
《泰晤士报》报道,未来十年需要大批员工的岗位中的八种包括家庭健康助理、客服代表、商店店员等,并不需要大学学位。商界中也有一些传说与大学辍学生有关,如乔布斯仅在里德学院上了一学期的课,盖茨1973年考入哈佛,但在34年后才拿到学位。政界也有同样的观点。奥巴马名牌大学的教育背景成为他不适合从政的证据。作为总统,奥巴马认识到很多美国人从大学辍学,在就职典礼的数个礼拜内,他保证将提高大学毕业率。
支持不上大学的人认为在经济低迷时期,高校学位并不是最佳的投资。在美国就读大学需要很高的花费,人们对这些钱是否花得有价值一直存有疑问。然而这些人却都没有想过,教育除了可以赚钱以外还可以做什么:培育批判性思维;促进人性的自我完善;开发积极聆听和理智反应的个人能力。所有这些习惯对公民来说相当有用,一名邮差所获得的自我肯定的感觉未必比大学教授少。一名邮差的思维难道就应该按照邮差的样子发展?伦敦大学的哲学教授Stephen Law,最初是在英国邮局里派送信件,闲暇时阅读哲学著作,当他认为需要了解更多哲学知识时,就到伦敦城市大学和牛津大学就读。
当学位不再是工作的保证,实用主义推动学生去追求继续教育方面的作用会越来越弱,这未必不是一件好事。不管那些毕业生的人生道路将延续至何方,他们中所有人均有资格去当一名派送信件抑或传播艺术的人,这些人在这个国度里是绝不嫌多的。
编译:姜煜
英国《经济学人》 2010年6月8日
MBA誓言
“价值观”目前在各大商学院风行一时。本周大约有300名哈佛商学院MBA毕业生将举行宣誓,保证毕业后在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考虑到哈佛商学院新院长尼廷・诺里亚的风格,哈佛商学院的宣誓很有可能将成为一种强制性而非自愿性的行为。
在美国的另一边,另一位院长正勇敢地领导一场似乎无法成功的运动,那就是企图将商学院转变成道德的摇篮。
“是商学院认真对待价值观的时候了――不仅仅是将价值观贴在墙上,而是实质性地付诸实施。”伯克利哈斯商学院的院长莱兹说。他表示,下学期MBA新生将修一门新课程,旨在实现文化转换。而且他深信文化转换远比宣誓更有效果。“当然,宣誓也带来了很多讨论,但当只有50%学生参加宣誓时,那只是一种仪式而不是一种精神。我们需要普遍性。”
编译:韩琳
德国《自然》 2010年6月
论文追逐休矣
有时少就是多――至少在基金申请书中。德国主要的研究基金机构DFG,计划大幅度限制研究者在基金申请书中罗列的论文数目。
从7月开始,如果申请年度基金,申请者可以只列出跟申请项目相关的发表的2篇论文,最多不能超过5篇。
DFG希望这个新举措能减轻评阅人面对巨大论文列表时的负担,并且抵制科学家为赢取基金或者学术职位,而尽可能多地的歪风。“质量比数量更重要。”DFG主管马修・凯恩说。
在美国,自然科学基金(NSF)也采取了类似的措施。
此举的导火索,是2009年DFG与哥廷根大学合作研究中心的一名成员,在基金申请书中加入未完成的论文,使得他的申请材料上附加了长长的列表。
编译:韦雯
俄罗斯《圣彼得堡时报》 2010年6月15日
俄罗斯的军购清单
莫斯科某研究中心称,俄罗斯计划五年内从欧洲和以色列的公司购买价值120亿美元的军火,这些军火商包括法国舰艇建造局和依维柯。作为世界第二大军火出口国,俄罗斯的这一订单所采购的都是国内不能生产的高端武器。
俄罗斯将在两年内从法国舰艇建造局购买4架可携带直升机的“西北风”战舰,另外,也正在与意大利都灵的菲亚特集团的分公司依维柯商谈购买3000辆M65E轻型装甲车。
“一直以来,俄罗斯在军购方面都与别国不同,在过去的15年内,其他国家都没有像俄罗斯这样试图保持完全独立。现在我们意识到了,你不可能在所有的领域都保持领先。”中心负责人Ruslan Pukhov说。
普京曾在去年11月说,2010年俄罗斯将增加8%的军购费用,达到372亿美元。梅德韦杰夫总统称,俄罗斯今年共需要超过30枚弹道导弹,5个伊斯坎德防空电池,约300辆“现代化”的装甲车,30架直升机,3架核潜艇和1架小型护卫舰。
在2008年俄罗斯与格鲁吉亚爆发了5天的战争之后,俄罗斯开始意识到在军工科技上的落后,并更多地考虑从国外进口军火。梅德韦杰夫在与格鲁吉亚的战争结束后,呼吁军队改进装备。梅德韦杰夫上个月说,军队至少要在2015年以前将30%的装备更新到“世界先进水平”。国防大臣Anatoly Serdyukov也在4月称,在购买武器和技术前,军队需要首先考虑军人的安全问题。
俄罗斯是目前世界第二大军火出口国,占有23%的全球军火市场,紧随美国的30%的全球市场份额。普京在今年2月称,俄罗斯的军火出口在过去10年一直保持超过100%的增长。俄罗斯大部分的订单都是与北约成员国签订,这意味着俄罗斯与北约关系的转变。
编译:田文
《联合早报》 2010年6月14日
重振外交
日本首相菅直人6月12日傍晚在东京发表了就任首相后的首次街头演讲。
谈到外交,菅直人强调说:“国民付出些许代价,也要保卫国家、发展国家,这就是外交的力量。这取决于国民愿意对国家的现状承担多少责任。外交即是内政。”
媒体认为,菅直人此话或许是在呼吁国民,在美军普天间机场搬迁问题上付出一定代价。
菅直人还说:“如果大家都极力想为国家承担起自己的那份责任,那我们就可以从正面面对美国和中国。让我们重振外交。”
对于今后的政权运营,菅直人表示:“希望团结一心,为打破日本现在的闭塞状况而努力。”
菅直人6月17日下午公布竞选纲领,主要由10个项目组成,竞选纲领最大亮点是财政重建和税制改革。
编译:韩琳
德国《明镜在线》 2010年6月2日
雷克萨斯背水一战
丰田豪车品牌雷克萨斯进入德国市场已经有20年,数据显示,雷克萨斯在德国的销售还未能扭亏为盈,去年仅有2172辆雷克萨斯在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1990年直到现在还不到43000辆,这一数字甚至落后于拉达和蓝旗亚。
“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销售进口豪车,都不会比在这个出品奔驰、奥迪和宝马的国家难。”乌尔里奇・塞尔策,雷克萨斯的德国区经理说道。
生产和销售高端轿车始终是雷克萨斯德国业务的首选,但限于德国业务严峻的形势,雷克萨斯必须拓展新的道路。乌尔里奇把希望寄托在了凌志近期将要推出的CT 200h紧凑型轿车上。
去年,41个经销商在德国平均每家售出了55辆车,销售业绩没有明显的进步。但凌志的中期计划是,每个经销商今后的年销售量至少能达到200辆。“我们无路可走,必须成功。”乌尔里奇说。
编译:田文
英国《泰晤士报》 2010年6月16日
孩子失踪了
在中国,人口贸易时常发生,警方也无能为力。绝望的父母们团结起来,自己寻找他们的孩子。然而大多数时候他们无功而返――因为贩卖人口像贸易一样存在暴利。
郭刚堂在北京的一个菜市场里卖南瓜瓢,13年前,他的孩子被偷走了。13年来,每当这个40岁的男人攒了一点钱,就在他的摩托车后座上绑上两面旗,然后全国各地到处找孩子,旗上是他儿子的照片。
对郭刚堂一家来说,世界破碎的那一天来得悄无声息。那时他们一家住在山东农村,据目击者说,那天,他两岁半的小儿子在门口玩,一位妇女走近用一块布蒙住小男孩的脸,然后她转身慢慢走向街道。小孩本来跟在她后面,可突然就像被大地吞没一样消失了。
此后,郭刚堂开始了寻子之旅,在全国奔波。“除了、台湾、青海和内蒙古,我跑遍了所有的省份,”他说道,“最先去的是唐山,因为有朋友告诉我唐山有个贩卖儿童的市场。我去到那里,那儿的人把我当成了人贩子。他们问我,是否要卖孩子,要价多少。在他们眼里,贩卖人口不算犯罪,这在中国有很悠久的传统。”
这是当代中国众多悲剧的其中之一。据估计,每年都会有3万到6万的婴儿、儿童和青少年被绑架然后被卖掉。幸运的,被卖进了一些家庭;更多的,被送到车间或砖窑受到奴隶般的虐待,或者被卖到妓院。
事实上,即使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国际都市,现在依然存在买孩子的人。许多不能生育的人希望有个孩子,但领养很麻烦,此外在孤儿院的孩子大多有残疾。
对人贩子来说,这是个暴利生意。一个男孩可以卖4000美元,女孩通常折半。
编译:张超
《今日美国》2010年6月
罢工风暴
为了应对中国南方的罢工运动,公司和政府官员承诺提高工资和雇佣新工人,劝说罢工者回去工作。政府限制媒体报道罢工事件,担心传媒的宣传会引起更多的效仿。
过去,中国的廉价劳动力大都来自贫困乡村。现在,这些工人开始注重保护他们的权益。罢工者除了要求涨工资之外,还要求改善工作条件,包括食堂的食物、车间的通风和操作危险机器的保护措施等。而中国的工会只是政府的附庸,美国3月的报告中称中国的工人组织“总体上是懦弱的,不能有效地保护工人的权益”。
不久,集才气美质于一身的凯瑟林辞职,在她傲岸地离开那地标式的办公大楼时,她并没有立刻为往后做打算。一天,她无意地在电视上看到有关志愿者的一个节目,她心里一动,对,就是它!美国的志愿者有很多机会来帮助自己的社区。她随即在网上给纽约一家医疗机构的志愿中心投递申请书,在“你觉得能做哪项服务?”的问题栏中,她几乎在所有的选项上打了钩。
在初恋男友卡尔的支持下,30岁的凯瑟琳很快就忙了起来。有位“高中甜心”,经过一系列必要的培训,凯瑟林推开了一扇陌生的大门, 她准备好接受任何一个可能的志愿角色。
她的第一份任务是为一位父母都在监狱服刑的10岁的女孩子做辅导。随之而来,为社区中学里的十多位问题孩子做校外辅导;还替多位无家可归的人找到了长久去处;几位有困难的退伍军人在她的帮助下重建信心;为有残疾人的家庭购买日常物品;为社区低收入且孤独闭塞的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帮助,探望上百位孤寡老年人。头一年的志愿者体验中,凯瑟林双手伸向无数需要帮助的人,关爱在互视的笑脸中传递,她感到生命从未有过的郑重。
有一天,凯瑟琳接到一个Foster Care中心的询问:是否愿意短期抚养将会被收养的新生婴儿?那些渴望爱的小脸使得她作出郑重承诺:我愿意。
我们并不完美,一生中都会有弄砸了的时候。坏的选择通常将自己带到我们原本不愿亦未料的境地,但不明智的判断与决定有时能将这种错误持续。,酗酒,嗜药,都能在一次错误的选择中缠上我们,而其影响可能持续很久,每日全美国平均有60个新生婴儿被母亲以各种原因抛弃, 一年平均有22000个孩子一出生就需要被领养。每天平均有1210个婴儿来自少年妈妈,4400个孩子由单亲母亲生产,2660个孩子一出生就进入贫困境地,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妈妈也不得已短期离开自己的婴儿。
万幸的是,我们的社会同时有义务和能力来补救我们的错误。美国的孤儿院,新生儿医院看护间,保育院,教堂等地方的这些孩子,在等待找到合适的收养家庭前,需要人类生命早期的互动和肌肤接触来发展社交技能。
在过去的一年里,凯瑟林在男友的协助下,先后临时护养了5个孩子。有的出生2周,有的出生1个月,3个月不等。因为这是非盈利机构项目,无报酬,只象征性提供8美元尿布费,其他费用志愿者全部承担。志愿者也都因此是经过精心挑选的。该项目主要让新生儿尽早在有母亲角色的家庭环境里接受抚育。当然,也给那些没做好准备的妈妈有个后悔的机会,让孩子重回妈妈怀抱。
街角咖啡馆里,我见到久违的凯瑟琳。
“触摸孩子,及早抱抱这些人类最小的生命”她边说边双手做着比方,“肌肤接触,这是特别重要的一环,是培养孩子成年后的爱心的最早体验,越早越好。”
有种时光在交错,相同的手势,昔日的她似一轮骄阳,立于财经庙堂,流光在空,仰止于市;今天的她如一簇幽兰,沉香于街角巷末,馈慧他人。
“我可能永远都做不到你所做的”我对凯瑟琳由衷道。
“坦率地说,每次和孩子的分别才是最难的” 凯瑟琳轻轻地说。
我俩都沉默了。
1、乡低保申请人在向其所属村委提出低保申请时,必须同时申报家庭基本情况。
2、申报的内容包括家庭基本情况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基本情况重点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家庭成员基本情况重点包括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就业及收入情况、健康状况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乡低保申请人必须按要求填写《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要求内容完整、字迹清楚、填写规范。
4、《申报书》必须由低保申请人填写。申请人因故不能填写的,由村委会指定专人代为填写。对申报表内的相关内容申请人必须如实填报,对不如实填报家庭人口和故意瞒报家庭成员就业及收入情况的,低保管理服务机构有权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低保申请。
二、城乡低保入户调查制度
1、城乡低保工作坚持三级入户调查制度。村委在接到低保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低保专干或指定专人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重点调查家庭人口和家庭收入。乡民政办在接到村委上报的相关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审核,对有争议和有疑问的要入户调查。县低保监管中心在接到乡民政办上报材料后,要按照20%的比率进行抽查。
2、入户调查必须由2人或2人以上同时入户进行。
3、入户调查可以询问当事人、也可以通过邻里走访等方式了解相关情况,特殊情况可以通过信函索证的方式进行。
4、调查人员要认真填写《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做到内容准确、记录完整。《调查表》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共同签字。
5、城乡低保入户调查严格执行“谁调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调查不细致、不深入造成调查结果不真实或故意更改调查内容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城乡低保听证、民主评议、评审制度
1、乡设立城乡低保评审委员会,由乡长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村委会设立城乡低保听证、评议小组,由村党(总)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兼组长。
2、听证、民主评议人员要兼顾到各个方面,由文化素质较高的村组干部、村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代表、优抚对象、退休人员等组成,一般不得少于20人,其中居民代表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听证、评议小组人员以每村民小组至少2人为宜,现任村组干部不得超过4人)。
3、新增(明察暗访或有群众举报不符合低保条件)保障对象,在完成村委入户调查后,提交低保听证、评议小组进行听证和评议。被听证对象及其左邻右舍参与听证会。听证、评议小组成员有同意、不同意的权利。听证、评议小组全体人员按照被听证人陈述、调查人介绍情况、听证小组成员质疑询问,认真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现场记票、公布结果,得赞成票三分之二以上的新增(调整)对象,方可进行公示。对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由村委签署意见上报乡民政办公室审核。对评议及公示未通过的对象应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退还全部申报材料。
4、每次出席的民主评议人员不固定,要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确定此次评议人员9至13人(奇数为好)。如果抽取的评议人员中与被评议对象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
5、乡民政办公室在接到村委的上报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并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对审核、评审通过的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城乡低保监管中心审批,对评审及公示未通过的对象应将相关资料退回村委并书面说明理由。
6、乡和村委应建立评审、评议记录档案。对象参加评审、评议的人员,评审、评议的对象及评审、评议意见作好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城乡低保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1、村委会应设立城乡低保公示栏,或直接使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栏应设置在村部及本辖区范围内人口较为集中的地方,方便群众监督。
2、城乡低保实行“四项公开”、“三榜公示”制度。四项公开即:保障政策公开、工作程序公开、保障对象公开和保障金额公开;三榜公示即:村委会在对申请城乡低保的对象初审合格上报前进行第一次公示,乡镇对申请的对象审核合格上报前进行第二次公示,在县民政局审核批准后再次公示一次。公示时间分别为5天、7天、5天。
3、保障对象应长期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月家庭收入、居住地址等。对调整保障金额的对象、取消保障待遇的对象实行定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五、低保工作人员及申请低保家庭承诺制度
1、村委主要负责人与乡民政办主要负责人分别签署《城乡低保工作人员实施廉洁办理诚信承诺书》,层层承诺,级级负责,确保低保审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2、申请低保家庭要签署《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诚信承诺书》,确保申请对象符合低保对象条件,同时承担应尽的义务,以及违规时自愿接受相应的处罚措施。
六、城乡低保举报设诉制度
1、各村低保管理服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城乡低保举报投诉工作,负责来信来访接待,切实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2、各村低保管理服务机构要设立举报箱或举报投诉电话,举报投诉电话的号码应向社会公开。
3、建立举报投诉登记簿,准确记录群众反映的问题和要求。
4、建立举报投诉工作责任制,举报一起,查处一起;投诉一起,查实一起,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七、城乡低保公益劳动制度
1、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的城乡低保对象要自觉服从低保管理服务机构的安排,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2、公益劳动主要包括治安巡逻、绿化保洁、低保政策学习宣传和其它适宜低保对象从事的相关劳动。
3、村委、乡民政办公室应制订年度低保对象公益劳动计划,做到长计划、短安排,并做好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记录。
4、保障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视实际需要而定,保障对象每月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一般为1-2个工作日。
5、对续二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益劳动的保障对象应取消其本人的保障待遇。
八、城乡低保分类施保、定期回访及动态管理制度
1、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在批准申请人享受城乡低保时,应准确界定其类别。保障对象共分为三类:一类为“三无对象”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扶、抚)养人;二类为特困人群:家庭无劳动能力、一级二级残疾人(包括伤残军人)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成员患重病导致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三类为因自然灾害致使年内无自救能力的居民。
2、保障对象档案必须张贴类别类识:一类对象标识为绿色,二类对象标识为黄色,三类对象标识为红色。
3、各村应制定、组织并落实村委会定期对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分类核查:一类对象每年度核查一次,二类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三类对象每季度核查一次。
4、回访也是村委干部一项重要职责,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且二人以上,通过回访及时了解掌握低保家庭实际变化情况,也可以走访左邻右居,对了解情况及时登记在回访薄中,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变更户主、调整保障金额、停发保障金待遇等意见,经乡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5、乡民政办根据工作安排,每年组织一次年度集中核查,各村应积极支持配合。
6、按不同类别落实限期保障。一类对象为长期保障对象,不限定保障时间;一次批准二类对象享受低保的时间为12个月;一次批准三类对象享受低保的时间为6个月。
7、按规定落实重点保障。对低保对象中的三无、孤儿、70岁及以上老人、单独生活的、少数民族居民、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以及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患有尿毒症、白血病、肾移植、恶性肿瘤等重症病且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每人每月可增发保障标准全额的10-20%保障金。
九、城乡低保审批制度
1、城乡低保实行低保集体审批制度。城市低保按月、农村低保按季度召开一次审批工作会议,特殊情况由分管领导临时召集。
2、城乡低保报批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⑴证明材料齐全;
⑵表格填写完整规范;
⑶按规定的工作程序执行到位。
3、乡调查人员应逐一汇报入户调查情况,并提出审批意见。
4、保障对象的审批事项包括审定保障金额、划分对象类别、明确保障期限。
5、每次审批工作会议均应做好会议记录,并整理存档备查。
十、年检报告制度
乡民政办于每年12月1日至20日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年检,确定其是否继续享受,并填写年检报告单,报县民政局审批备案并存入低保对象档案。
十一、低保档案管理制度
1、城乡低保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以基层管理为主的原则;坚持完整、准确、集中管理的原则;坚持既统一标准又结合实际,在操作上简便易行的原则。
2、建立低保一户一档制。由县民政局,乡民政办,村委三级建立低保对象档案,进行信息化管理。
3、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恪尽职守,精通业务,熟悉低保档案的内容、数量及存放的位置,减少查找的盲目性,确保档案的有效利用。及时根据提标或家庭人口、收入的变化做好登记备案,同时确保档案的安全,并要定期认真填写和收集低保工作的各种文件、资料、信息,不得随意改动,按要求归档入库。
4、低保档案室必须有防火、防盗、防虫、防鼠等防护设施。对保管的档案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保证档案的完整、真实、准确。
5、低保档案主要供低保管理部门使用,其他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需出示相关证明、证件,或经领导同意批准,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查阅并解答。
6、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进、出和临时查阅的登记工作,不得丢失、销毁和涂改。
7、档案管理期限:在册低保户档案要永久保存;停发低保户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低保培训会议记录和走访资料保管期限为10年;低保文件制度汇编、低保审批通知、低保金发放名册和低保统计报表保管期限为20年;涉及低保的照片、录像、录音等特殊载体档案永久保存。
8、对已失效的档案,由档案管理员登记造册,经乡民政办和县低保中心共同核定,县局和乡分管领导共同会签意见后,按规定销毁。销毁档案由乡民政办具体组织实施,县民政局派员监销,监销人、销毁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十二、城乡低保工作人员责任制度
1、申请人进入村委会、乡及相关单位办理低保事宜,应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提供优质的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回避和推诿。
2、城乡低保工作人员在低保调查取证过程中,所出具的证明必须情况真实,无虚假内容。
【关键词】中职 贫困 认定 援助
目前,我国中职教育已占据了教育的重要地位,中职学校学生规模不断扩大,中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随之大幅增加。2007年5月国务院专门下发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明确提出了“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因此加强中职学校贫困生的援助与管理,能有效的提高援助的效率。
1.中职学校贫困生认定工作的现状
1.1 在贫困生认定方式:主要包括学生生源地认定和家庭困难程度认定两种方式。学生生源地认定主要是由学生生源地乡、镇、县政府或民政部门开具的“贫困证明”,依靠当地政府提供的材料确定该生家庭是否贫困家庭,该生是否应该为贫困生和特困生,换言之,学校在确定该生是否为贫困生和特困生时,几乎完全依据生源地政府的“贫困证明”来判断。家庭困难程度认定是学校通过学生提供的家庭困难证明,如低保证、残疾证、下岗证及重大疾病证明。结合学生在校的消费情况,经过班级评选,最终确定贫困生人员,从而确定其是否应该受到资助和应该资助的程度。
1.2 贫困生认定程序:首先由个人填写《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书后附上尽可能提供的贫困证明;其次由班主任组织班级民主评议小组依据学生提交的各种贫困证明及学生的日常表现预审、评议、排队、认定;最后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认定。
1.3 贫困生认定依据:学生家庭所在地政府部门加盖公章的贫困证明,加盖政府部门公章的家庭经济调查表,监护人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无经济收入证明、残疾证明或受灾证明等证明材料,以及学生的表现和日常消费行为等。
2.中职学校贫困生认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经过近几年的实践,学校在贫困生认定上都总结出了一定的可借鉴的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贫困生认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类:
2.1 各类证明不能反映学生贫困的真实情况。由于各级政府没有贫困学生证明的规范化规定,中职学生所持有的证明材料不尽相同。在贫困生认定的实际操作中,贫困证明处于一种极为尴尬的境地。如有的家庭背景好,经济并不困难的学生因一纸证明,而能享受资助;而边远地区的家庭确实困难的学生想开家庭贫困证明则遇到困难。而学校又没有有效的方法来辨别这些贫困证明的真伪。所以,学校在众多的贫困证明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另外,贫困也只是一个相对概念,生源地和学校所在地之间存在地区经济差异,地方基层组织开具的证明只能证明该生在当地是贫困的,但该生在学校属不属于贫困生还不能完全确定。
2.2 不良的申请风气导致认定难度增加。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贫困生的帮扶力度,加之政策宣传到位,影响力度大,让一些即使能筹集到资金支付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也开始不再主动克服困难,纷纷争取贫困生的认定名额。另外,由于地区生活水平差异、计算方法不同等原因,学生能否承担得起学费及基本生活费用,学校也很难准确认定,“僧多粥少”的现象让人一筹莫展。
2.3 班级民主评议并不代表学生的真实意愿。每到确定贫困助学金时,都有学生向班主任讲得“声泪俱下”,班主任也颇感无奈,认为同学们互相接触多,班级测评应该是最好的办法,让申请助学金的学生上台“演讲”,通过演讲告知同学其贫困程度,然后由同学投票来决定“国家助学金资助给谁”。在这种环境下,有的贫困生为不愿泄露隐私而自动退出参评;有的贫困生因为自卑心理,平时和同学接触少,人缘差,即使同学知道他困难,但投票时票数仍然不高;相反,平时人缘好的人都上了“贫困榜”。
3.解决中职学校贫困生认定工作存在问题的应对策略
3.1 要制定公平合理的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必须制定一个比较全面的评定体系,综合各方面的标准来认定贫困生。首先,对能提供城市低保证、农村特困证、烈士证、孤儿证、家人重病医疗凭证、多子女在读学生证的学生优先予以认定。因为这些证明有的是政府部门经过严格审核发放的,有的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来就有的,证明的可靠性基本可以得到保证。同时,还要参考生源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在校学生的学习生活消费支出进行调查,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对比,确定贫困生及贫困程度。
3.2 要建立规范严谨的监督体系,保障贫困生认定工作的公平。贫困生认定工作应该是一个包括前期的调查、认定和后期监督处理的系统工作。对贫困生的监督包括家庭经济基本情况的监督和学生基本情况的监督。首先,学校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其次,资助中心老师和班主任应该加强和贫困生的沟通,及时掌握贫困学生的生活状况,监督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此外,学生监督也是不可忽略的力量,因为他们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为亲密,相对比较了解他们的日常情况。因此,要充分发挥学生群体的监督作用。对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受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对于情节严重的学生,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留下记录,以增强贫困生认定工作的严肃性。
3.3 要加强贫困学生的诚信教育。诚信问题一直是干扰贫困生认定工作的重要因素。伪贫困、虚假证明材料等问题的出现都与诚信问题息息相关。因此,只有加强道德约束,转变学生的价值观和消费理念,尤其是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甚至杜绝伪贫困的现象发生。通过诚信教育,使学生明白贫困生的资助是国家、社会及学校对家庭生活困难学生的关怀,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具体表现。对于那些出于心理因素没有主动申请的贫困生,通过各种渠道调查了解并做好心理引导工作。对于家庭一般贫困的同学,引导他们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艰苦奋斗、友善礼让的优良传统,在贫困生认定过程中做到实事求是,客观陈述家庭经济状况,从而使学校降低贫困生认定成本,提高认定效率。
3.4 规范生源地有关部门的认证工作。一是要规范生源地基层部门认证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核查认证工作应纳入其职责范围,制订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二是要明确生源地中学的职责。学校要组织学生学习有关资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并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建立家庭经济困难考生的档案。再次,生源地县(市)资助中心要建立已被学校录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案,负责申请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的审核确认工作,出具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最后,要保证学校与生源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的对称性,做好信息传递和工作对接。
3.5 研究学生消费行为,严把审核关。学生消费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能真实反映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目前,部分学校通过学生校园一卡通来了解学生在校园消费情况,并以此认定贫困生。这种方法能全面地了解学生在校内的消费情况,但对学生在校外消费情况却不能全面真实地了解。我们不否认,一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自己努力,利用课余时间勤工俭学,使自己的经济状况有所好转,而另一方面,一些假贫困的学生,在校内消费虽然不高,但在校外消费却大得惊人。因此,应通过学生同班级同学,全面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日常消费情况,并进行认真甄别。要进一步完善班级的审核机制,建立和完善民主测评体系,通过学生班级同学对学生的了解,坚持“个人申请――班级评义――班主任审核――学校审批”的认定程序,把好审核关,增强贫困生认定的真实性。
4.实施多元化的援助项目
4.1 建立贫困生档案,认定贫困生。建立贫困生资料档案,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奖惩情况、困难原因、困难程度、个人信誉、心理健康状况、获得资助等各方面信息。加强对贫困生的追踪教育和管理;准确确认贫困生,依据贫困程度采取区别对待,突出资助重点和工作重点,以加强贫困生工作的针对性。资助工作中充分保证特别困难学生在勤工助学岗位上优先安排,在发放困难补助上优先考虑,在评定奖学金方面适当照顾,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尽可能地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
4.2 积极引导贫困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在注意做好经济资助工作的同时,学校针对贫困生在校内设立一些通过学生自身的劳动来获得相应报酬的助学岗位,大力加强对贫困生勤工助学的指导和支持。许多学校都成立了勤工助学中心,制定了《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加强对贫困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协调。在学校内充分挖掘潜力,广泛开辟勤工助学岗位,帮助一部分贫困生走出困境。
4.3 突出自强教育、关爱教育和感恩教育。坚持“扶贫更要扶志、立志才能解困”的工作思路,在助学育人的过程中,通过开展一系列送温暖活动给予学生经济上的资助。同时,适时教育和引导,启迪学生心灵。开展“爱心奉献,回报社会”的教育活动,使他们在得到奖励和资助的同时,能够感激国家、社会和学校对他们的关爱。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2-0043-02
近年来,随着艾滋病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社会问题,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发〔2011〕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中的第3条就对全省受感染的特殊儿童救助进行了宏观性的指导。但政策实施过程中仍存在执行人员不作为或者对这种病有恐惧感、“政策不落地”或救助对象“不想或不敢去领救助金”等突出困难与问题。因此,厘清并分析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救助政策有效执行的各种影响因素,探讨提高救助政策的执行效果,对于保障特殊儿童相关权益与生活救助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对于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研究主要有Emily LeRoux-Rutledge和Madeleine A. Guerlain(2015)探讨一般儿童在津巴布韦农村的日常生活中是否与受艾滋病毒或艾滋病影响的同龄人有性别差异[1]。Julia Shu-Huah Wang, Fred M. S sewamala和Chang-Keun Han(2014)研究了在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医护人员对艾滋病致孤儿童(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作用,并提出了保障这部分医护工作人员的措施[2]。Lucie Cluver和Mark Orkin(2013)主要研究在撒哈拉以南非洲数百万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家庭成员以及儿童医疗检查与防病的基本情况[3]。Cohen Jonathan(2006)在肯尼亚、南非和乌干达等地对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进行人权观察调查,记录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经历的不平等和学校制度中的忽视[4]。关于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研究还有很多,在此只列举一部分典型的代表性文章,区域主要集中在非洲等欠发达地区,内容主要集中在儿童的遭遇、护理以及对照顾者的保护等方面。但还缺乏对救助这部分群体的公共政策的研究与探讨。
在国内关于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现有研究中,学者计国平和张松卫(2012)、邱月锋和吴守丽等人(2014)集中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发展和生存问题。学者张长伟(2013)从需要满足到权利本位转变的视角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家庭生产技能培训项目进行了评估。学者陈清峰和徐熙阳(2011)用定量定性分析法分析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而关于贵州省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陈洋和申莉梅等人(2015)、田应娟(2015)等学者的研究中。这些研究主要集中于儿童本身的心理健康、家庭环境、技能培训等方面,有定量研究也有定性研究,唯独对儿童救助的政策研究较少。故文章以此为研究点,以期为受感染儿童研究添砖加瓦。
二、影响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救助政策有效执行的因素分析
通过现有理论成果与资料搜索以及笔者根据贵州省B市调研实际情况看,影响救助政策有效执行的因素有很多,但主要的因素包括救助政策执行主体因素、救助政策和政策作用对象三方面。
(一)救助政策执行主体
1.救助执行人的认知局限。有些救助执行人思想认知上存在缺陷,如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中的第3条就明文规定,对于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生活救助是按《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确保所有受感染儿童的救助和福利保障。①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寻租的空间,名额往往都留给那些“有关系”的人,而导致该政策没有完全落实到最有需要的当事人身上。由于有些受助者的权利意识尚未觉醒,他们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因而,执行人的认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救助政策的实施。
2.救助执行人的“利己”本性。人的利己性在基层工作中或者在平时生活中都是比较常见的。救助执行人作为社会中的人,本身就具有多重角色,承担着多重责任,因此为了正确处理“己”的身份和角色,就难免会出现利弊权衡,在进行救助服务时会偶有中饱私囊的现象。对此类情况,我们不可放任不管,必须加以控制和管理,必要时予以法律上的严惩。
3.救助执行主体的工作力度明显不足。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医疗救助政策的实施具有前期筛查、中期检查、后期跟踪调查等一系列的专业性环节,一方面工作内容冗繁复杂,程序较多,需要大量的工作人员;另一方面,基层缺乏这方面的专业技术和专业素质较高的人才队伍。这在本质上是缺乏资金和环境的吸引力导致的。
(二)救助政策本身
1.政策标准设定存在问题。通过研读国家民政部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细则发现,对于救助这些受感染儿童的补助标准存在模糊性和一般性问题,缺乏明文的地方统一规定。政策出台后,各地方政府应采取“充分听取大家意见和建议”的方式,如召开基层民主听证会、发放民意调查问卷等,通过大量调研和访谈以及社会观察来让地方政策更加科学化、标准化、清晰化。
2.救助政策规定的操作性问题。一方面,救助政策的规定存在过多宏观性表述,这会在一定程度上留给地方政府“自由发挥”的空间,以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行动逻辑。另一方面救助政策涉及的部门多,造成操作上的复杂性增强,以及真正发挥作用的周期性过长,导致得不到真正“救急”的效果。
(三)救助政策作用对象
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救助政策的目标群体是感染了艾滋病的儿童、因艾滋病致孤的儿童、与家中长期患艾滋病的成人共同生活的儿童。这些儿童或因医疗费用昂贵或因没有父母,大多家中长期处于贫困状态,所以他们很难做到对政策的完全理解、支持、接受与认可。具体表现为:其一,受助者对政策的描述及语言表达存在理解上的困难。其二,对救助政策执行的参与能力欠缺,诸如交通、身体、知识文化水平等条件限制导致不愿或不能参与。
三、促进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救助政策有效执行的对策分析
通过对以上影响因素的梳理和分析,并结合实际调研结论得出要使政策有效执行,还需要从主客观等方面进行改进与加强,如提高执行人的整体素质、做好政策宣传与信息管理工作、优化监督机制、简化申报流程等。
(一)提高基层执行人的整体素质
提高基层执行人的知?R储备和素质,消除对该群体的恐慌和歧视心理。人的因素是影响政策执行效果的关键因素。诸如,人的思想意识、思维能力、经验阅历、视野格局等,都对政策执行具有一定的影响。各职能部门应一方面加大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包括业务培训和政策、法规培训等;另一方面加强农村低保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实行定员定岗定编;再者,加大对艾滋病的教育宣传工作力度,消除基层干部的恐慌和歧视心理。
(二)强化政策宣传
强化政策宣传,提高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及其监护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以及对相关政策的认知能力。政策的宣传强化,关键在于政府以及基层工作人员的“以人为本意识”,要发自内心地去想要保护弱者,保护这些特殊儿童。观念转变之后才会有行动上的转变以及主观能动性的发挥。除了传统宣传途径外,还要充分利用和结合当前的网络新媒体,多渠道、多方式、有针对性、全方位地开展宣传。尤其是各村(社)要稳稳地扎实地做好宣传工作,带领人民群众首先从思想观念上进行转变,再学会合理运用政策保护自己。
(三)建立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信息管理机制
通过建立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信息管理平台,形成集政府部门和患病当事人于一体的信息共享中心,这样不仅有利于疾控中心的长期跟踪调查和药物的及时发放;更是政策落实下去的中转站,有利于民政部门和疾控中心之间的沟通交流及信息的共享;还有利于受助者及时获得相关救助。这一平台的建立为政策的有效落实提供了机制保障。
(四)简化申报程序
相关部门(如疾控中心和民政部门)可以加强彼此间的联系和沟通,形成以下“绿色通道”: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为单位提交申请,若孩子年龄尚小,可以由监护人;出具的相关资料包括与病情直接关联的疾控中心证明和基本证件、申请书及相关复印件;直接交由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审批原则符合一项即可,即审批内容和疾控中心提交数据一致;民政部门直接发放保证金,受助儿童便可以直接享受到政策补贴和“绿色通道”带来的便利。
作者:胡卫萍 杨海林 单位:华东交通大学教授 华东交通大学硕士生
根据信托制度原理所确立的信托财产独立原则,委托人一旦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即丧失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受托人虽然取得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这仅仅是一种形式上、名义上和暂时性的所有权,仅享有对信托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无收益的权利,他对信托财产处置受到信托目的的严重限制。受益人虽然对信托财产享有信托利益,但这种权益只有在他根据受益权所享有的信托利益请求权实现以后才可真正实现,在此之前,信托财产并不是受益人的自有财产。公益信托也不例外,其信托财产有别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财产,仅限于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因其管理、使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成为公益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可以作为公益信托财产。同时,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该信托财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该公益信托不产生效力。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必须用作公益目的,不得挪作他用。我国公益信托制度的立法概况我国有1.67亿老年人口,8300多万残疾人,7100多万低保对象,70多万孤儿,每年由于各种原因还需要救济的群众8000多万;除此之外,还有2亿多的流动人口,以及远远超过这个数字的留守儿童、老人和妇女[4],有超过总人口10%以上需要社会救助的庞大人口。这么庞大的贫困人口以及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面临生存、发展的挑战,公益需求巨大。虽说早在2001年的《信托法》中,我国就已在相关条款中围绕公益信托问题进行规定。如《信托法》第62条明确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于公益信托活动应当给予支持。”确立了我国公益信托的“批准设立”原则,较一般信托的“合意设立”原则要严格得多。而《信托法》第64、65、66、67条规定,则要求“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不允许任意更改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同时要求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以保障信托活动公益目的的实现;确定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为公益信托的监察机构,以实现政府机关对公益信托的监管作用。而对公益信托活动的开展,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信托活动”,明确了信托投资公司能够从事慈善公益信托活动。但除此之外,我国直接关于公益信托的法律规定并不多;对公益信托资金的运营管理,也主要参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信托资金运营的管理规定。而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都仅为公益信托制度中的受托人的设置提供了一种可能性选择,规定了信托公司作为公益信托的受托人,通过开展其业务活动履行公益信托受益人的义务。2008年四川汶川地震之后,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为了鼓励发展灾后公益信托事业,紧急《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再次针对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这种模式作出规定,但该规范性文件还是无法全部解决公益信托制度的操作性问题,尤其是公益事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范围、信托监察人的职责、税收政策等问题,直接从公益信托法律特性角度进行的专门规定还未曾涉及。所以,我国关于公益信托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于《信托法》这一基本法中,且多为原则性规定,并未详细、具体规范公益信托主体及其组织形式、业务和相应的管理行为,仅为公益信托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关系构架。我国公益信托活动的运行状态我国公益信托的法律规定少,且未详细、具体规范公益信托主体及其组织形式、业务和相应的管理行为,导致实践中相关制度缺乏具体的操作性。面对目前我国各方面的巨大公益需求,我国公益信托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公益信托问题的设定“大而泛之”,公益信托立法呈现滞后状态。这已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公益信托事业的发展。以至于从《信托法》正式实施到现在10多年的时间里,我国公益信托项目一直较少,直到第5年才出现了一只真正意义上的公益信托产品———中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中华慈善公益信托[5]。该公益信托获得国家民政部和银监会的批准,该信托资金的收益将全部运用于“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但是该信托的运行及实施状况并未向社会公开,具体情况不得而知。而云南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于2004年和2006年发行的公益信托产品“爱心成就未来-稳健收益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爱心稳健收益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6]。但是这一信托并非实质意义上的公益信托,应被称为附带捐赠合同的私益信托更为适宜。汶川地震之后,“西安信托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百瑞信托郑州慈善公益信托”,以公益信托方式推进灾区的教育事业,被视为真正意义上的公益信托在我国的尝试。其中,“西安国投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成立于2008年6月6日,是一项信托期限为3年,信托规模为1000万元人民币的慈善公益信托,受托人为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西安希格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信托监察人,信托主要目的是陕西地震灾区的希望小学建设及校舍修复工程。在该公益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可以通过运用以国债为代表的,经过中国银监会允许的一系列流动性充分且风险较低的金融方式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在信托资金运营中,由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民政厅行政监管的双重模式进行公益信托资金监管[7]。而“百瑞信托郑州慈善公益信托”,成立于2008年10月16日,这是由郑州慈善总会和百瑞托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推出的一项为期10年的公益信托计划。该信托主要针对的是我国四川灾区及我国贫困地区的教育援助,特别是针对适龄儿童返校继续学业的计划[8]。该公益信托采取以百瑞信托为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的开放式方式,将参与该项慈善信托的资金起点设定在100元人民币,极大地增加了该公益信托的民众参与度,使慈善公益信托不再是以社会富裕阶层为主要参与对象的慈善活动,真正意义上增加了全社会对这项新兴慈善行为实施方式的参与热情。且在该公益信托的监管方面,信托的监察人由郑州慈善总会来担当,郑州市民政局成为监督管理机构,形成自我监督和政府监督并行的局面。[9]虽然目前我国能以公益信托行为模式实施的公益信托项目为数不多,但每一公益信托项目的推行,都在极大程度上激发了公众的公益热情,促进了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而每一公益信托项目在实施、开展的过程中,都希望能有一部丰富完善的法律规定为公益信托活动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这样才能保障信托活动有序开展、慈善公益目的得以实现。
我国公益信托法律运行不佳的原因
我国《信托法》及其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对公益信托的过于原则的规定,使《信托法》在实施10年之后,公益信托实践才初见端倪。公益信托立法的滞后,不能为公益信托活动提供细致、有效的法律支撑,已严重影响着我国慈善公益信托的运行状态,难以适应我国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国公益信托活动的立法现状和运行状态中呈现的尴尬局面,究其根源,是公益信托法律原理的模糊认识所致,即我国公益信托法律原理的模糊定位,影响着我国公益信托的立法进程和运行步伐。(一)我国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捐赠者对公益信托法律原理认识不清公益信托制度本是英美法系国家土生土长的一项法律制度,有400多年的发展历史,“信托财产独立”就是英美法系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双重财产所有权”的产物,人们对信托行为的属性非常了解、熟悉,公益信托行为也成为人们从事慈善公益活动的主要行为模式,甚至习惯、惯例①[10]。而在我国,信托制度是一个“舶来品”,因人们对其缺乏了解、认识不清,短期内得不到广泛适用纯属正常。且从日本的情况看,公益信托制度引入日本后在长达50年的时间内没有得到适用。在首例公益信托出现后,其独有之价值与优势才为人们所认识,并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接受。2001年《信托法》颁布实施时,很多人对“信托”本身并不了解,公益信托行为的独特价值和优势也无从谈及,更别说关注公益信托活动的立法进程,努力推进公益信托事业的运行步伐了。(二)公益信托法律原理定位模糊,影响了公益信托活动功能的发挥我们知道,“信托财产独立”是信托行为顺利实施的根本保证,公益信托也不例外。但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本身的归属一直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位,信托法律关系的阐述也一直众说纷纭,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权利义务内容并不确定。这些都直接影响到公益信托制度的立法确认,不能为公益信托活动提供一个较为细致的行为规则,使公益信托制度在设立环节、监督机构、税收优惠等方面太过“原则”、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如公益信托活动的开展需要设置公益信托事业管理机关,但我国目前并未设置统一的公益信托事业管理机关,导致公益信托活动开展时,因找不着该信托事业管理机关、或因审批程序和标准的差异而使公益信托活动“搁浅”,影响到公益信托水平,无法充分保障受益人利益。而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运行公益信托时,还存在银监会、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等多个监管机构,容易造成监管上的混乱,势必加大设立公益信托的难度,增加公益信托设立的运行成本,使我国公益信托难以推广。且我国《信托法》中对信托监察人承担该诉讼职责的规定过于原则,公益信托监察人的产生方式、职责范围也未理清,议事规则亦为空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托监察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易发生监察人与受托人串通、私吞信托财产等行为,使信托监察风险增大,难以平衡当事人权益、维护受益人利益。另外,公益信托本身是一种慈善行为,除了依靠自觉自愿,制定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必要的,其他各国均给予公益信托较大程度上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我国这方面的税收激励制度是不足的,鼓励公益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励程度也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益信托相关当事人的积极性,未能为公益信托活动的开展设置一个良好的法律氛围,影响了人们参与公益信托活动的积极性,妨碍了公益信托活动的有效运行。所以,公益信托法律原理的认识不清、模糊定位,是影响我国公益信托立法进程和运行步伐的根源。而这些问题的解决,要依赖立法机关修改、完善《信托法》以及与公益信托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公益信托活动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空间,确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和活动规则,增强监管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并通过公益事业实践大力推广公益信托,引导人们逐渐认识、熟悉并适应公益信托制度。
完善我国公益信托法律制度的策略分析
公益信托活动作为公益慈善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要保障我国公益信托活动的良性运行,首先需要对公益信托的法律原理有一个准确把握,从立法上为公益信托活动提供明确、规范的法律依据。(一)修改《信托法》,明确公益信托法律原理《信托法》颁布之后,信托当事人间的关系、信托财产的法律地位,信托制度的功能等都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实现信托市场规则的统一、配套制度的完善和各方面利益的平衡具有重要作用[11],对我国公益信托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信托法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其本身的制度设计和理论阐释都是在英美法体系下进行的,信托财产权利的归属也就只能在衡平法和普通法所有权的二元结构中得到合理解决。而大陆法系的所有权制度,使我国缺乏信托财产独立的基础,更无法明确界定信托财产归受托人所有。所以,引进英美法的信托制度,不能生硬地将其与大陆法系的物权、债权和人身权进行比照而硬性将其归入其中之一种;而应依据信托活动的独特作用,遵循信托制度的本质,特事特办,从信托制度赖以生存的法律环境考虑,冲破大陆法系绝对所有权制度的局限,明确信托财产归受托人所有,确定受益人收益权、受托人信义义务等内容,从特别法角度将信托财产界定为作为一种游离于“一物一权”等传统物权上的新型财产权,保障信托制度移植后的信托特质不改变[12]。公益信托的法律原理亦是如此。在《信托法》修订中,我们应明确公益信托合同签订、委托人将信托财产移转于受托人后,该信托财产所有权就移转于受托人,委托人也退出信托活动范围;受托人凭借移转而来的信托财产所有权,对信托财产拥有充分的处置权,但他在处理信托财产时,必须遵循信托合同的公益目的,保障信托合同中不特定多数的困难主体受益[1]。所以,为促进公益信托活动的发展,我们首先要做的事是修改《信托法》,明确公益信托法律原理,确定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在公益信托的有效运行中,只有信托公司可以用“信托合同”的形式受托管理资产,提供信托财产独立性所体现的“隔离”功能。同时通过设立公益信托监察人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其完全服务于该信托的公益目的,保障公益资金运作的透明性和安全性,更好地保护公益资金不受损和不被非法挪用,为公益信托活动提供明确的法理依据。(二)制定公益信托操作规则,把握公益信托行为规范我国《信托法》对公益信托做了较为原则的规定,并未涉及公益信托的具体操作规则。为规范我国公益信托活动,使其有条不紊地运行,在《信托法》中,除了明确公益信托的法律原理,我们还应进一步确定公益信托的操作规则。1.放宽公益信托的设立条件。在公益信托的设立上,可参照英美法系登记设立的做法,实现公益信托设立许可制到注册登记制的转变,加强对公益信托成功设立之后的监管,不是从一开始就给公益信托的设立制定很高的门槛,将其挡在公益事业的门外,阻止其发挥公益效用,而是放宽公益信托的设立条件②,放宽受托人资格,开放信托行业的准入和退出门槛,给委托人选择受托人的充分自由,将更多的社会资源用于公益事业,进一步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完善公益信托财产的登记制度。为适应公益信托事业的发展,我国可考虑对《信托法》第10条进行司法解释,在解释中明确信托财产登记的内容,保障公益信托财产独立。如在登记中,注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提供申请书、信托合同、受托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的权利凭证等信托财产登记必备文件,并对财产的范围、数量和转移情况进行概述,确定公益信托财产范围、管理方式和权限;强调信托目的和信托期限,让第三人能够查询得知受托人处分信托财产是否违背信托目的,避免在信托期限届满后再与第三人进行信托财产的交易而产生纠纷等。3.设立专门公益信托监管机构。我国公益信托目前的主要监管机构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民政部门、中华慈善总会等),其监管核心是对公益受托人的信托活动进行监管。但这些监管机构本身并不熟悉金融信托市场,尤其是公益信托受托人是以营利为目的信托公司时,无法发挥对受托人的有效监管职能。且我国当前公益信托运行还存在银监会和各个目的事业的监管机关共存的现状,所以有必要建立一个统一、专门、专业的公益信托监管机关,负责公益信托的批准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而不是将监管职权分散于各个目的的事业主管机关,成为避免以公益信托为名而谋私利的重要保障[13]。4.明确公益信托监察人的选任和职责。针对公益信托监察人立法现状呈现的“规定过于简略、内容过于原则”的缺陷,因而本文提出以下建议:第一,明确信托监察人的准入资格和任职条件,确定信托监察人须具备相应的知识水平、信用水平和道德水平,规定信托监察人的选任方式、辞任和解任标准等;第二,健全公益信托监察人职权方面的规定,赋予其查阅、摘抄、复印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的账目等资料的查阅权,要求受托人定期汇报信托财产经营情况的监督权、相关法律文书认可权、诉讼权等权利的行使;第三,明确监察人的构成及其议事规则,根据公益信托基金规模的不同,对监察人的人数要求做出不同的规定;第四,强化公益信托监察人的义务与责任,明确公益信托监察人的忠实义务,通过建立完善公益信托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体系,促使信托监察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为受益人争取最大的利益[14]。(三)完善公益信托配套制度,烘托公益信托活动氛围为调动大家参与慈善活动,进行公益信托的积极性,排除公益信托活动开展的一些障碍,我国应完善公益信托活动的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以烘托良好的公益信托活动氛围,促进公益信托活动的良性运行。如在公益信托的税法保障上,尽快建立、健全公益信托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对公益信托从设立、运营到终止环节的税收优惠做出全面的规定,认定公益信托的免税条件,特别要明确委托人向营利性受托人经营的救灾赈灾公益信托捐款以及营利性受托人经营的公益信托本身享有税收优惠的问题。同时,简化公益信托税收征管程序,为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提供纳税申报、税收减免以及退税等方面的便利和快捷,还可考虑免征印花税、契税、所得税、营业税、商品流转税等税收,为公益信托活动的有效运行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15]同时,设置税收优惠滥用的处罚机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综上所述,公益信托活动的有效运行,根植于信托行为的法律属性,依赖于公益信托的法律原理。为保障公益信托活动的有效运行,我国需要修订《信托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律修订中进一步强调公益信托法律原理,确立公益信托的独立地位,规范公益信托活动,并为公益信托活动的开展提供具体、可操作的行为规则,使我国公益信托活动有序开展,也让更多的人放心地投入公益信托活动,以信托的形式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