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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时间:2022-04-06 22:11:1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第1篇

日前,《广东省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这是该条例自1999年实施以来的第二次修订。第一次修订出现在2003年,删除了与“收容遣送”有关的规定,而本次修订则旨在变暂住证制度为居住证制度。

一国之内的流动人口具有多重身份。首先,他们都是同一国家内部的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就此而言,他们与本地常住人口无异;其次,他们也是劳动者,要享受劳动法律赋予的权益。任何一个地方政府要对来自另一个户籍地的本国公民做出规范和管理,第一必须处理好政府与公民的关系,要尊重流动人口作为国家公民的身份和权益,要体现出政府服务公民的本质职能。因此,规范和管理的出发点应该是协助客籍公民在本地的生存、生活和发展。第二要处理好公民与居民的关系,或者说是身份证与居民证的关系。公民身份与国家相联系,居民身份与地方政府相联系,公民身份要高于居民身份,不能用居民身份来限制甚至否定公民身份及基于公民身份而享有的相关权益。过去的暂住证制度存在的最大弊端是没有对流动人口的公民身份给予应有的尊重以及对公民权益作出有效保障,不利于具有公民身份的流动人口取得地方居民身份。第三,鉴于我国在户籍制度上存在的公民身份碎片化的现状,任何关于流动人口的地方立法都应该有利于统一的公民身份的建立,这也应是我国社会改革的基本目标之一。

根据前述原则,笔者认为这次修订应该强调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突出地方政府对作为国家公民的流动人口的服务职能。从草案来看,这次修订似乎对流动人口的多重身份有了一定的认识,突出了政府对流动人口的服务意识,减少了旧条例中的管制意味。据报道,修订草案对流动人口的界定、对办理居住证的资格以及居住证的有效期都有了新的规定,而且取消了首次办理居住证的收费,不办理居住登记也不用罚款。此外,条例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此外,条例的名称还专门在“管理”前面加上了“服务”两字。这些规定与旧条例中有关暂住证的规定有了实质性的差别,减少了政府的强制和蛮横,开始摆正了地方政府与国家公民的关系,体现了地方政府对公民的尊重。这种突出政府对流动人口的服务――至少是服务与管理并重的立法精神是值得肯定的。

第二,要对流动人口的公民权益给予有效的保障。据报道,本次修订突出了五个方面的转变,即从暂住证到居住证,从“管人”到“管事”,从单一功能证件到多功能证件,从规定流动人员义务到规定其权利,从管理到提供服务。具体而言,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广东可以享有九大权益,包括公益性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社会保险相关待遇、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以及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障服务等。这些权益,有的体现了对流动人口公民权利的保障,有的体现了对流动人口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当然,仅仅列出相关的权益还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要确保这些权益的落实。

第三,地方政府要有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融入本地社会的真情实意。本次修订的一个亮点是有关流动人口“五年入学,七年入户”权益的规定,它被媒体视为“最引人注目、最令人期待”的内容。这一规定,以流动人口的有效居留期限作为取得本地居民权益和身份的基本条件,不仅合乎迁移的国际惯例,也体现了广东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如果这样的规定得到有效执行,无疑具有巨大的示范作用,并对我国的流动人口融入客居地产生重大而积极的影响。不过,我们对此只能抱谨慎乐观的态度。因为这样的规定在修订前的条例中同样存在,而据说在过去几乎没有一个流动人口因为这样的规定而得以成为本地居民。

这次修订的文本固然有令人欣慰的内容,但对最核心的内容,即是否给予流动人口“五年入学、七年迁户”的权利,还存在不同的意见。笔者希望我们的立法者能够从我国社会改革和社会建设的战略高度出发来审视本次修订,以更加开放和包容的心态来对待流动人口,通过制定具有可行性的法律,为流动人口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并为其有序融入本地社会创造条件。

第2篇

一、认真组织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暖冬行动”主题活动

利用元旦、春节期间流动人口大量返乡探亲的有利时机,协调联合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扶贫、妇联、共青团等部门,以落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为着力点,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以“爱在流动、暖在__”为主题的第四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暖冬行动”活动。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把关怀关爱育龄群众、倾情服务流动人口作为活动主旋律,贯穿于活动始终,扎实开展主题活动。要与相关部门联手,与“三下乡”、“三万”、“第一书记”、“小康建设”、婚育新风进万家、生育文明建设等活动有机结合,组织开展集中宣传、义诊咨询、优质服务、走访慰问等活动。

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多渠道多角度多形式服务流动人口,突出做好流动人口优质服务。组织以乡、村计生干部、信息员和计生技术服务人员为主体计生便民服务队伍,为返乡育龄群众免费提供避孕药具、生殖健康检查和上门随访咨询服务、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办(换)婚育证明、发放宣传服务手册和慰问信等宣传品、落实法定计生奖励优惠政策等八项免费服务。开展送政策、送宣传、送服务上门服务活动,掌握返乡流动人口需求状况。积极推行定点服务和上门集中服务的做法,开展生殖健康服务进社区、进市场、进乡村、进矿区等活动。开展便民计生服务,通过上门发宣传单、开座谈会等形式,全面了解返乡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和生产、生活等需求,核实基础信息资料,协助办理相关证件。与劳动就业部门联手举办回乡创业技能培训、组织“劳务集市”,最大限度地帮助农民工解决就业、创业问题。与民政、扶贫部门联合,走访慰问计生困难家庭,关爱留守老人和儿童,给予他们必要的扶持和救济,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及时掌握符合计生奖励政策对象,确保奖扶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倾心服务流动人口,切实维护他们的权益。

二、组织好“二条例一办法”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活动

省人大颁布《*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和省政府通过《*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均将自__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加强“二条例一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是今年工作的重点。一是要着力武装骨干。县、镇(乡)、村三级要认真组织广大计生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进行培训学习,准确把握其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二是要着力提高覆盖面和影响力。各地要把“二条例一办法”的学习宣传作为政策宣传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好阵地宣传、媒体宣传、标语宣传、文艺宣传和宣传品入户到人,以及利用节假日、纪念日开展的集中宣传咨询等经常性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公安、工商、卫生、建设、民政等相关部门行业优势,结合办证验证、市场巡查等进行面对面宣传,努力提高育龄群众的政策知晓率,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三是要着力抓落实。各地要对照“二条例一办法”,抓紧做好各类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制定修改完善服务管理制度,规范办事程序,严格依 法行政,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三、努力推进流动人口网络信息化应用建设

1、加强全员流动人口信息数据库运用维护,着力夯实基层基础。一是要规范流动人口个案信息采集。乡(镇)、村两级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流动人口经常性动态服务管理制度,规范村、社区和用人单位、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单位信息采集责任和报送制度,组织好信息比对和筛查核实,及时掌握流动人口个案信息的变动情况。二是畅通信息采集渠道。利用乡(镇)、村两级月例会和村级流动人口月报告单制度,落实流动人口月信息报送录入。建立完善乡、村两级信息互通机制,尤其是乡级办证信息和PADIS系统接收下载信息要及时反馈到村级。三是要切实加强全员流动人口数据信息更新维护,乡(镇)要落实专人负责,对村级上报的流动人口信息和外地提交的通报信息,每月要及时录入更新。乡镇要加强对村(居)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办,以乡镇为单位,定期组织数据质量检测,确保数据库信息变动及时,数据真实准确,做到人、报告单、数据库信息、统计汇总数相符。

2、进一步加强PADIS流管子系统运用,着力落实跟踪服务管理。要健全完善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和省对接系统运用工作制度,乡镇要落实专人负责,坚持日登录、周督办、月通报、年评估制度,完善网络层级监管机制。切实做好流动人口个案信息的接收和核实反馈,更新全员数据库信息。加强流动育龄妇女信息提交、通报以及引用建档。

3、切实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查验入库工作。一是要加强流出育龄妇女办证换证服务与督办工作。实行流出育龄妇女凭身份证和结婚证到乡(镇)直接办理,全面取消办证审批表或申请表及逐级审核制度。推行由村级妇女委员、信息员代办送证上门服务。规范乡(镇)、村两级办证信息交流与录入程序。实行市内流动代办证、PADIS系统提交督办证、区域协作服务办证等,努力提高流动育龄妇女办证率。二是要坚持经常性查验入库制度。把清理登记与查验婚育证明有机结合,加大流入育龄妇女婚育证明查验力度,按规定验证、建育龄妇女卡、提交通报流出地、录入全员数据库。加大对未持证人员的催办与PADIS平台提交落实力度。市内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持原籍证率达100%,努力提高省内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持原籍证率。

4、加强流出人口的跟踪服务管理。以流出已婚育龄妇女为重点,通过有效联系电话、QQ群、亲情聊天室、流出人口信息联络员和PADIS信息平台、区域协作交流、流动党支部、劳务派遣工作站等途径,着力落实有效联系,搭建两地协同共管平台,落实流动人口跟踪服务管理。利用传统节日和春耕秋收农忙时节、子女上学等外出人员返乡之机,组织开展上门随访服务,落实个性化服务管理,做到计生宣传、办证验证、有效联系、生育节育、技术服务、奖励优惠、便民维权等“七个落实”。

四、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一盘棋”

1、进一步巩固县内“一盘棋”,突出协同共管。加强与市内其它县市区的交流协作,实现服务共担、信息共享。加大流动人口办证验证、婚育节育、技术服务、奖励优惠政策兑现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等交流协作与督办落实力度,加强个案和专题的双边或多边协作,开展联合执法和协同服务,力争市内流动育龄妇女持原籍证率、优质服务到位率、出生统计准确率、孕情登记及时率、违反政策怀孕落实到位率达到100%,综合节育措施、社会抚养费征收等落实到位及时。

2、进一步加强市内外协作交流,着力协作与交流并进。各乡镇要根据本地实际,加强与市内其它县市区的联系,协调完善协作联系、信息交流、协调共管与联合执法、双向服务等制度,努力构建定期通报和专题发函、电话交流等沟通方式,建立完善流动人口的协作交流机制。通过“请进来、走出去”方式,开展专题交流和双边或多边会商,在孕情跟踪服务管理、两非案件查处、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方面加强协作,实现管理互动、服务共担。

五、统筹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无缝化管理

各乡镇要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融入部门职能工作之中,纳入农民工联席会议和流动人口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工作内容。结合社会管理创新和部门行政职能改革调整,加强与公安、工商、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管、住建、国资等部门协调,进一步完善部门验证把关与信息共享、联合管理与综合执法、均等服务和政策创新等综合管理制度,创新完善“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综合管理工作格局。全面推行以房屋为基础,强化房屋业主责任,实行各方联动,综合施治,以静制动的流动人口“以房管人”工作机制;整合村级资源,以党建工作为载体,把人口计生融入党建工作的流动人口党建带计生工作机制;强化企业法人责任,以企业工会和计生协会为载体,加强行业监管,落实属地服务,构建企业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强化物业服务企业责任,构建“人口计生牵头、房产协助、社区管理、物业配合、业主参与”的住宅物业小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加强军地联合,构建“军地共建、双管双助、综合施治、互动双赢”的军民共建协作双赢工作机制。进一步整合提升流出“以外管外”的跟踪服务管理模式,规范完善社区网格管理基础信息跟进共享运行机制,统筹推进流动人口无缝化服务管理机制。

六、着力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均等化服务

第3篇

关键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缺陷及对策

Abstract: the urbanization, population movements scale, this aggravated the difficulty of the management of family planning work. This paper briefly describes the floating population family planning management and service system for the existing system flaw, defect management system defects, and management mechanism, and from the aspects of system construction, perfecting mechanism and management methods, puts forward some solving measures.

Key words: the floating population; The family planning management and service system; Defects and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C9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伴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的发展,大量的流动人口融入大城市,这对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产生了重大冲击,尽管我国已经颁布了相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且各地也实行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范,但是,从整体来看,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情况仍旧存在,而且呈现出增长势头,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不完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的缺陷

制度缺陷

基本性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并不完善,其主要表现在:

其一,条文规定“形式化”。很多规定没有强制性要求,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中规定“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个人或单位,由当地政府或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这就造成权力行使过程中人为成分增加。其二,生育政策缺乏一致性。不同的地域之间,生育政策存在一定差异,而对流入地和流出地的生育政策协调问题,仍旧没有统一性规定,这就造成一些流动人口按照最利于自身的生育政策进行生育。其三,缺失流动人口考核制度。在人口考核上,很多地区并没有将流入1月以上的育龄人口列入本地区计划生育管理范围中,事前管理的疏忽,引发一些超生育问题。

管理体制缺陷

其一,责任落实不到位。流入地和流出地的管理职责并没有清晰定位,虽然国家提出了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管理原则,但是对具体管理服务内容并没有规定,这就造成流入地不知道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和到底那些机关具有管理监督职责,在权责不明的情况下,必定会出现责任推诿、配合不力的现象,进而影响了管理效果。其二,行政控制力不强。一方面,流动人口数量大、流动频率快,这就加大了生育信息以及人口信息收集的难度,进而影响了管理、监督的执行。另一方面,由于处罚条例、社会保障制度等相关制度不完善,这就造成处罚难、抚养费征收难等问题,进而影响了管理的实现。

管理机制缺陷

其一,缺乏监督机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需要诸多部门的配合,需要发挥媒体、舆论以及社会人的监督作用,但是,由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内部以及社会各种监督体制缺失,造成管理部门违规管理,如对超生育进行不正当处罚、教育宣传不够等。其二,缺乏考评机制。缺乏统一性的管理考核标准是造成管理效能低的重要原因。在地域性流动人口管理中,往往以县市级考核为标准,这就造成大范围的考核标准与小地域的人口流动情况不一致,进而引发考核结果和工作目标脱节。如流动人口办证率与计划生育率不能准确反映出一个地方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质量。而相应的管理服务奖惩制度的缺失,也影响了管理者的积极性。其三,缺乏综合治理机制。由于户籍管理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税费改革等政策并没有考虑对低生育带来的负面影响,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综合治理的力度;而由于各地区执行管理工作时,缺乏带头部门,加之一些政策性的变化,如现阶段“一证先行,无证否办”的规定失效,使得综合治理的力度降低。其四,动态管理机制缺失。属地化特征的静态管理体制是现阶段计划生育管理的主要模式,但是,随着人口流动的增加,人户分离的现象越来越明显,而静态化户籍管理方式,对“社会人”就失去了控制,这就引发人口流动和静态管理矛盾。

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的措施

1、完善相关制度,调整利益差异

其一,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为管理标准,并对流出地和流入地的计划生育管理内容进行细化,强化管理部门的职责,并以法律法规形式规定下来,以提升管理的权威性和实际性。其二,针对差异性生育政策,要出台统一性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范,并强化对生育人口的孕前管理,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并建立跟踪系统,实现流出地和流入地双向管理。其三,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利益补偿制度、流出地利益补偿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以经济补偿的方式,提升人们少生优生的生育意识、健全农村的基础资源和服务水平、缓解城乡差距,实现流动人口数量的减少。

2、健全相关机制,增强各方合作

其一,建立党政领导、部门负责、社区服务以及群众参与的综合机制,并充分运用宣传、教育等方式,提升社会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有效实现全面化的管理。其二,转变静态管理的模式,以村为单位,时刻把握人口的流动方向,并进行流动人口信息统计和完善,加强流出地和流入地合作。其三,建立统一的考核标准,将考核重点放在对已婚妇女的生育、节育管理上,并将考核结果与管理工作目标相结合,在提升管理服务的同时,降低生育率。其四,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并强化地方政府的职责、相关部门的合作等,切实将管理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3、坚持人本管理,扩展服务途径

加强社会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将相关法律法规传达给群众;加大社会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根据流动人口的多元化要求,对办证、验证手段进行优化,并实现证件管理,以组织化管理的方式,强化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实施相应的奖惩制度,以物质奖励、精神奖励的方式,树立榜样作用,并对违规生育者进行相应处罚,实现强制与民主双管理;建立服务站点,发放避孕药具,提供生育咨询服务;以网络管理和网络共享资源,来强化管理人员以及社会成员的计划生育意识和技能。

结语:

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是实现现代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在其体系完善中,要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国家政策、法规制度、管理机制等相关因素的作用,并通过多元性的管理和服务,来提升社会成员的意识、健全相应的管理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肖万春.加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创新[J].决策探索,2012(01)

[2]杜会军.创新机制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J].人口与计划生育,2011(07)

第4篇

为了加强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保障出租房屋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制度,根据公安部关于《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精神和《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房与当地派出所特签定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主必须履行如下治安责任。

1.不准出租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

2.出租房屋出租前,必须先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房屋出租治安管理登记备案。

3.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4.应带领外来的暂住人员到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5.对承租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6.出租房屋业主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对出租房屋和租住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承租人员逐人进行认真登记。

7.承租人系外来暂住人员的,房主要主动协助或督促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免费)。属于婚育年龄段的,还应要求出示《婚育证》,对未持证人员督促其到社区计生办办理《婚育证》。

8.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9.租的房屋经常进行防火、防盗等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10.租的房屋不准违反规定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11.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12.如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房屋责任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3.此保证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公安派出所和出租房屋业主保管备查。

公安派出所盖章:

房主签字(盖章)

年月日

范本二: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为规范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房屋租赁双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出租房屋的个人或单位应当履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

1、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禁止将危险和违章建筑进行出租。出租人应对出租房屋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出租房屋核定的居住人数达到十人以上的,要指定治安管理负责人并到流动人口服务部备案,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2、对承租人进行暂住登记并申报。应登记承租人(含同住建人员,下同)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龄、民族、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地址、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如实填写《流动人口暂住信息登记表》。登记时应复印承租人的身份证件,承租人是育龄妇女的,还需提供计划生育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3日内向当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申报。对没有本市(县)常住户口的承租人,在申报的同时可免费申领居住证。

3、及时将出租房屋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依法纳税。房屋出租人应当在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向房产部门申请登记备案手续,核发《房屋租赁证》。核发《房屋租赁证》应悬挂在出租房屋内显眼处。房屋租赁合同变终止的,应及时到房产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4、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出租房屋内不得从事非法犯罪活动。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行政企事业等内保单位院落的公、私房屋和门店出租,由本单位承担上述责任,监督房主及时落实登记备案责任和缴纳税费。

6、如违反上述规定,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出租房屋责任人予以处罚。

派出所(签章):

第5篇

一、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基本要求

1、完成人口计划,计划生育率达98%以上,统计误差率控制在2%以内。依法行政,无行政侵权行为。

2、认真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评议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3、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已婚育龄人群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普及率90%以上,计划生育宣传品进村入户率95%以上。

4、开展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服务。实施避孕节育、生殖保健和出生缺陷干预三大工程,全面开展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当年新落实避孕措施的对象掌握3种以上避孕方法的科学知识,计划外怀孕率控制在2%以下。

5、推进人口计划管理改革。逐步取消给村、社区下达人口计划指标,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妇自主安排一孩生育,以《生殖健康服务证》取代《生育证》。

6、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建立起以现居住地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机制;80%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得到管理和服务。

7、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建立健全村(居)民自治计划生育工作机制;村(居)民小组计生服务员具备基本的服务技能和知识,报酬落实;70%以上村(社区)计生协会发挥作用好。

8、加强计划生育信息管理。计生统计信息准确及时,无瞒报,并发挥信息的综合服务功能。

9、提高群众满意程度。努力满足群众在计划生育方面的需求,群众对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满意程度达80%以上。

二、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街道的主要措施

1、建立组织。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设立街道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街道活动工作指导小组,管秋生为组长、丁必定、陶惠民为副组长,以加强对这项工作指导。各村、社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创建活动工作小组(各村、社区的创建活动工作小组名单要在7月15日前书面报街道计生办),积极开展创建计划生育服务先进村(社区)活动。

2、提高对计划生育优质服务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要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3、加强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服务。

(1)实施以“知情选择”为重点的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工程,提高避孕节育的有效率。

(2)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做好优生工作。

(3)实施生殖保健工程,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生殖保健服务,提高育龄群众生殖保健水平。

4、深入宣传教育,建设新型生育文化。

广泛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不断提高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5、坚持依法行政,切实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坚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避免行政侵权行为,杜绝因计划生育执法不当引发的恶性案件和突发事件。

6、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按照“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配合、综合治理”的要求,抓住办证、租房、用工等环节,开展有效的管理和服务,全面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工作机制。

7、建立和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营造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政策环境。

街道和各村、社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椒江区委办[20*]67号《关于全面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意见》,并结合实际,利用《计生村(居)民自治章程》、《计生村规民约》、《计生合同》的激励和制约作用,引导村(居)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6篇

1、规范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提高流动人口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2、加强对出租房屋和其他流动人口落脚点的管理工作。

3、开展法律宣传、法律服务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4、加强流动人口中党团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党员在流动人口中的模范作用。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制度

一、流动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1)按照《山西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加强对辖区暂住人口登记和暂住证的发放、查验、收缴工作。

(2)对拟暂住一个月以上且年满16周岁的暂住人口,要及时办理暂住户口的登记,发放暂住证。

(3)对暂住人口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发证率达95%。

(4)办理暂住登记手续时,须带本人身份证,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5)办理集体暂住户口时,由申报单位负责填写《集体暂住人口登记簿》一式两份,派出所审核无误后,逐人填发《暂住人口登记》。

(6)每季度对辖区内暂住人口相对集中的居民区、用工单位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暂住人口的登记、变更情况和有关证件进行核对、查验。

(7)做好暂住人口的协查通报、发放函登记工作,对辖区内暂住人口中16至45周岁的男性、有劣迹的女性以及其它需要进行通报协查的人实行通报协查制度,发函数达到应发函数的90%。

(8)对暂住人口中函调查知的重点人口和在本地接受过打击处理的各类违法犯罪人员,及时建立重点人口档案,纳入重点人口严格管理,并函告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9)宣传暂住人口管理的政策、法规,对暂住人口进行法制教育。

二、租赁房屋管理制度

(1)宣传和执行社会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指导、监督治安责任人依法履行治安责任。

(2)认真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方面的登记、验证、审核。

(3)指导、监督租赁房屋户建立健全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定期核对、检查底簿、证件。

(5)及时查处发生在出租房屋的治安、刑事案件,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6)保障租赁房屋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流动暂住人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办法

⑴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派出所负责管理本辖区内流动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⑵认真及时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发放、收缴暂住证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方面的登记、验证、审核,建立健全暂住人口的各项管理责任制和措施。对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实行微机管理,人来登记,人走注销,登记项目规范、齐全,登记率达95%,发证率达90%。对暂住人口中16至45周岁的男性、有劣迹的女性以及其它需要发函调查的人员及时发函了解真实情况,发函数达到应发函数的90%,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把治安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⑶暂住人口的登记各派出所每季度对辖区内暂住人口相对集中的居民区、工地现场、用工单位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暂住人口的登记、变更情况和有关证件进行核对、查验。责任区民警对本责任区内暂住一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要掌握其身份情况、暂住理由、原户口所在地、主要经济来源以及现实表现。

⑷对暂住人口中函调查知的重点人口和在本地接受过打击处理的各类违法犯罪人员,及时建立重点人口档案,纳入重点人口严格管理,并函告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⑸解决出租房屋和内部单位招待所易成为流窜犯罪分子落脚点的问题,加大管理力度,加强布控措施,清理、遣送"三无"人员,及时发现和抓获各类在逃犯罪分子。

⑹对辖区内登记的暂住人口要进行计算机录入管理,并做到暂住人口登记与计算机录入内容相符。

⑺宣传暂住人口管理的政策、法规,对暂住人口进行法制教育。

⑻灵通信息。在流动暂住人口中建立耳目和信息员,达到以外治外的目的。

第7篇

县卫生局严格按照县委办、县政府办印发的《xx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职责分工》的要求,认真履行卫生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做到了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并确定一名计生兼职干部负责搞好全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基本做到了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同时,县卫生局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卫生系统实际,制定下发了《xx县卫生局关于20*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安排意见》,对全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在年初签订了目标责任书。

二、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实各项任务

1、组织医务人员尤其是计生服务人员认真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规条例,从而提高了他们的计划生育法律意识,增强了搞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心。

2、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对农村采取节育措施的对象实行免费服务,即农民到医院接受免费四项手术共60.*万元。特别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制定三项政策支持计生工作:一是对两女结扎户、独生子女领证户免去门槛费,仅此一项为他们多报销30万元医药费。二是为支持计生部门工作将县计生服务站纳入新农合定点机构。三是孕产妇住院分娩时审查准生证,计划外生育的不予报销补助。为配合乡镇搞好计划生育突击活动,从县医院、保健所等单位抽调外科大夫到部分乡镇卫生院,帮助卫生院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受到乡镇的好评。

3、各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在接受孕产妇时,均能按相关要求认真查验计划生育证明,详细登记姓名、身份证号、单位、孩次、户籍地、现住地等情况,对无生育证的,在产妇入院3日内通知其居住地的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共同做好有关工作。并且和公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打击和杜绝私生和非法生育,防止出具虚假出生证明、节育手术证明等,以促进计划生育。

4、各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与计生部门相互协调,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检查、鉴定和治疗等工作。

三、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坚决打击“两非”行为

今年以来,县卫生局多次对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了检查整顿,并要求从业人员认真学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增强岗位责任意识,学习省、市打击“两非”通告,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在今年下半年进行的全县医疗市场专项整治活动中,继续将计划生育工作列入检查内容。特别是对非法从事引流产和助产接生的现象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在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共检查各类医疗机构(包括个体诊所)420家,发放宣传材料2000余份;对28所医疗保健机构督促申办《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对超范围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勒令停止违法行为;对非法宣传从事产科的5家个体诊所,销毁没收广告牌;对2家地下黑诊所依法进行取缔,处罚款3000元,勒令其立即停止一切诊疗活动。杜绝计划外检查、生育的非法行为,创造计划生育的良好社会环境。

四、抓好全系统各单位职工及其家属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8篇

[中图分类号] R593[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005-0515(2011)-02-247-01

我县地处两省三市交界处,地理位置特殊,人口流动性大,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流动人口日益增加, 这其中也夹杂着不少儿童,成为免疫规划的流动儿童。这些儿童无固定住所、难以管理,由于他们不能及时的接种疫苗而影响免疫规划工作的正常开展,如何做好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 ,已成为当前免疫预防一项重要的、迫在眉睫的工作任务。现就我县流动儿童的免疫规划管理现状与对策探讨如下。

1 流动儿童的定义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中对流动儿童的定义,是指户籍在外县、在暂居地居住满3个月的≤7周岁儿童。迮文远编著的《免疫规划学》对免疫规划流动儿童定义,是指“户口不在居住地,或户口在本地而人在外地居住时间在3个月以上儿童[1]”。

2 我县流动儿童现状

2.1长期以来,流动儿童一直是我县免疫规划的薄弱点我县自1978年开展计划免疫以来,对控制相应传染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白喉、脊髓灰质炎等疫苗相关疾病已先后基本消灭或控制,麻疹、百日咳、流脑等传染病年发病率下降到1/10万以下。但由于受文化水平、生活条件等有关因素的影响,部分家长对此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特别是流动儿童的家长多数忙于打工、经商、挣钱,对于孩子防病意识淡薄,从而导致了部分流动儿童漏建卡、漏接种现象发生。2010年1月份调查我县城区及部分乡镇的2003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出生的169名流动儿童,建卡108人,建卡率63.9%,建证121人,建证率71.6%,单苗接种率分别为:卡介苗89.4%、脊灰疫苗(第3剂)86.7%、乙肝疫苗94.5%、百白破(第3剂)63.3%、麻疹疫苗77.8%。调查显示我县流动儿童建卡建证率较低,除乙肝疫苗外,其他四苗接种率均未达到90.0%。

2.2儿童家长对疾病预防不够重视 因流动儿童家长的职业比较繁杂,大多无固定住所,或居住条件差,无法看到电视和收听广播的宣传,所以常规的宣传方式存在不到位的现象。

2.3超生儿童家长存在恐惧心理 有些家长在计划外怀孕后离家出走,他们不仅居住分散,且经常更换居住地点,东躲,普遍存在恐惧心理,孩子出生后不愿被外人知道,不敢带孩子到门诊登记办理接种证和注射疫苗,致使流动儿童数难以摸清,服务难到位,宣传工作难以见效。

2.4基层防保人员力量薄弱,一人身兼多项防保工作,对大批涌进的流动儿童,无过多时间调查摸底和宣传工作,影响了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质量 ,由于基层卫生组织经费严重不足,报酬问题得不到落实,很难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有些从事免疫规划工作人员缺乏社会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使一部分流动儿童未能及时建卡和免疫接种。

3 对策

根据上述原因,如何提高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率,消除免疫空白的现象,有效地保护流动儿童的身心健康,控制和消灭相关传染病的发生,笔者建议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3.1强化政府职能意识、加强计划免疫领导 政府在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专项事业发展计划及制定各项行政管理时要把流动人口的卫生管理作为一个重要因素来考虑。在制定有关流动人口的地方性法规时,不仅要考虑对流动人口的管理问题而且要考虑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 要从维护儿童合法权益入手,强化服务职能,要充分认识预防接种工作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中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把搞好预防接种工作作为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大事来抓,从政策上、资金上给予更多的重视和支持。同时,要把各部门、街道的相关职责任务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中,加大检查督促的力度,表彰先进,推广经验。 每年应将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纳入年初工作计划,年终考核指标。从行政上、业务上狠抓落实,促使各辖区有关部门积极主动,想方设法采取各种措施搜索流动儿童,提高流动儿童疫苗接种率,减少免疫空白点。

3.2严格执行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查验接种证制度,加强管理 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动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凭免疫规划接种证入托、入学制度,依法加强辖区内管理。每年9月派专人到门诊辖区内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核查7岁以下儿童的预防接种证,无接种证的,须补发接种证,并按免疫程序补种疫苗。

3.3 由专人负责新生儿报告、登记工作每月定期到门诊辖区的各个负责接生单位收集“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登记表”,到所属计划生育部门、派出所收集新生儿资料。地段主管人员收到卡后,及时巡访,调查新生儿的户籍所在地。发现户籍在其他医院辖区内的,应及时注明户口所在地地址,及时退卡给有辖权的医院。并反馈,做好登记注明,以备核查。属于辖区地段的新生儿,工作人员应及时登记,建卡立册。并按照计划免疫的程序,及时发放有关疫苗接种的通知书给家长,督促家长按时间来辖区接种门诊接种有关疫苗。

3.4 公示免疫接种门诊在外地儿童居住集中的社区公示免疫接种门诊的地点、工作时间和联系方式,使家长们能够方便地寻找到接种单位,增设接种点提供服务和适当的优惠收费等。

3.5 规范预防接种门诊工作制度,流动儿童享有同等接种权利 按照该管理办法,流动儿童与当地儿童享有同等的常规免疫预防接种权利。对无预防接种禁忌症的流动儿童,任何免疫预防门诊(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其提供纳入国家和省计划免疫范围的免疫预防服务。流动适龄儿童,无论何地地出生和是否计划外生育,应由暂居地辖区的免疫预防接种门诊(点)提供规范化的免疫预防服务。随时进行补卡、补种,在流动人口较多,儿童流动频繁的集镇、城乡结合部开设常年免疫规划接种门诊,对流动儿童做到随到随建卡、及时接种。

3.6 资料保存 新生儿入册后妥善保存报告卡,以备核查。做好迁入迁出登记工作,并每月上报。在本地居住3个月以上的7岁以下儿童均须按《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要求实施预防接种。须对流动儿童建立预防接种专册,每月定期收集居住3个月以上的7岁以下非本地儿童资料。门诊须每季度组织专人到流动人口聚集地、出租屋、市场、工地开展流动儿童调查摸底工作和预防接种工作。无接种证的应补发接种证,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相关疫苗补种。

3.7 建立健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各县、各乡镇之间建立免疫规划横向网络,对流动儿童一旦发现,及时建卡和转卡、补种,并统一免疫规划转卡单,互通信息及时联系。

3.8 广泛宣传,普及免疫知识根据流动人口的特点,有针对性进行宣传,把握住医院产科环节,向产妇发放预防接种须知单,使产妇了解孩子应接种哪些疫苗,预防哪些疾病,在何时何地接种。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单、标语、接种证等多种形式,多方位的反复开展免疫规划知识的宣传教育,要在流动人口聚集地经常性地开展卫生健康的咨询活动不断扩大社会影响通过宣传教育逐步转变流动人口不良的卫生观念和习惯强化其卫生保健意识调动流动儿童家长对儿童卫生保健的积极性,促使其配合管理,让儿童家长主动到卫生部门登记造册、免疫接种,由现在的被动搜索变为主动上门要求免疫服务。

第9篇

各村(居)民委员会:

根据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避孕药具工作意见精神,结合我乡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目标,按照“夯实基础、创新机制、强化保障”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人口计生工作机制,药具工作将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保障重点,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服务群众”的工作思路,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以提高避孕药具的有效使用率,发放及时率,随访率,知情选择率,综合节育措施为重点,加强基层工作,认真落实好药具规范化管理,切实转变工作思路,努力提高避孕药具工作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贯彻落实__市人口计生局文件精神,规范服务,健全制度,进一步加强对避孕药具的发放和管理,药具账务分开管理,规范药具帐、册、表,建好药具明细账,分户账、药具使用花名册,切实做到乡、村帐及时、准确、统一,真正做到同一内容,统一要求,使药具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药具工作纳入计算机管理,提高其准确性,村配备专职发药员,设置便民发放点,加强对发放员的培训工作,使药具发放到位、随访到位。更好的满足群众的需求。

认真抓好药具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将药具工作纳入统计范围,从源头数据抓起,逐村逐户逐人进行核对用药人数,录入微机管理,确保药具统计的准确性、真实性和一致性,为药具发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深入开展优质服务,药具工作是以个体为服务对象的面对面的服务咨询工作,重点难点都在农村。进一步抓好村级药具发放的管理工作,明确责任,签订药具知情选择合同书,做到村、社不漏户,户不漏人,建立健全村、社药具发放网络,发展计生中心户药具便民发放点,缩短发放周期,确保按时送药到育龄妇女手中。药官员要根据育龄群众不同的需求,对药具发放进行调整,在定点发放的基础上增加送药上门、自行领取、电话预约等多种形式,由“定人定量定品种”发放为按需发放,全面开展“以人为本、按需发放、知情选择、送领结合、登记造册、及时随访”的发放模式。经常深入农户、田间,面对面的与育龄群众交谈,根据育龄群众所处的生理阶段、身体状况、思想素质及个人要求,提供详细的指导,针对育龄群众对避孕药具的偏见和误解,侧重讲解避孕药具的特点和不同情况的人应该怎样选择避孕方法和避孕药具,帮助他们掌握三种以上药具知识。及时咨询、定期随访,做好副反应处理,并做好记录。使育龄群众将药具用好、用满意,不断提高育龄群众对药具使用的满意率。

充分发挥利用节假日、“三查”、“三下乡”等活动广泛开展避孕药具发放宣传活动,普及避孕药具知识,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使群众成为药具发放的真正受益者。配合计生委、服务站,搞好药具使用指导和随访工作,掌握药具使用效果,确保避孕节育的有效性。加强药具队伍建设,重视药具人员的培训工作,定期举办培训班,并聘请市药管理站业务骨干到我乡集中培训,经考核合格颁发上岗证。

为加快流动人口药具发放管理工作的步伐,对流动人口药具发放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将人群纳入村社服务范围,实行有效的管理机制,依托乡村医疗保健机构,乡、村卫生服务室,建立村、社计生药具发放点。调动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性,促进流动人口现代婚育观的形成,完善我乡药具发放管理机制。注重街道、机关单位避孕药具宣传和发放工作,加强随访、配合我乡卫生院、村卫生室搞好避孕药具及计生优质服务工作。

第10篇

海南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城市市区或者农村乡、镇,到其他地区暂住的人的总称。具体的流动的自然人称为流动人员或者暂住人。

第三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基层管理为主,服务与管理相结合,以服务促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

人事劳动、建设、交通、工商、税务、民政、卫生、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居委会、村委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各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持有暂住证在本省居住1年以上有正当职业的人员,在申请出境旅游、子女入托入学、购买住房等方面享有有暂住地常住户口的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六条 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流动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管理,维护暂住地的治安秩序、环境卫生,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章 暂住登记和发证

第七条 对流动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制度。

流动人员应当在到达城市市区暂住地5日内或者在到达乡、镇暂住地10日内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在暂住地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员,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

第八条 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由单位负责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建筑施工场所或者个体经营场所的,由场所负责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出借房屋的,由屋主或者其委托代管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四)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户主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五)暂住在船舶上的,由船主到船舶停泊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六)其他暂住人员,由本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第九条 申报暂住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有效证件:

(一)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容留暂住人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资格证件。

暂住人是育龄妇女的,还应当提交暂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海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书。

第十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区探亲、访友、就医、就学的人员以及在本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流动的人员,应当申报暂住登记,无需申领暂住证。

暂住在宾馆、旅店、招待所、医院的人员,依照旅馆业管理及留医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无需申领暂住证。但在宾馆、旅店、招待所中包房居住超过1个月的,应当申领暂住证。

第十一条 劳改、劳教人员保外就医和劳教人员因故请假回家的,必须在到达暂住地24小时内,由户主和本人持劳改、劳教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返回时应当申报注销。

第十二条 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 暂住证为持证人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证件,应当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暂住证在同一市、县、自治县范围内有效。

暂住人员在市、县、自治县辖区内变动暂住地址的,应当在变动之日起3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暂住证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延期或者换领手续。

第十五条 暂住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借。

第十六条 暂住证登记的内容需要更正的,应当及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更正手续。

暂住证丢失的,应当及时申报补领。

第十七条 暂住人员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向发证单位交回暂住证。

第三章 户口迁移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申办本省城镇常住户口的,应当予以批准:

(一)常住户口在城镇的公民,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要求到其所在城镇一起居住的;

(二)在城镇有正当职业并购有商品房或者合法建有住宅,要求迁入居住的;

(三)在本省投资兴办工业、农业或者

第三产业项目,投资数额较大的,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要求迁入城镇居住的;法人投资或者境外投资者投资的,可以分配给该法人或者投资者相应的入户指标;

(四)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要求迁入所到城镇居住的。

中等以上城市应当根据本市增容能力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对入户人员进行指标控制。 第十九条 申办城镇常住户口,应当根据前条

第一款不同项的内容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一)常住户口证件;

(二)房屋产权证;

(三)亲属证明和投资数额证明、营业执照和其他证明材料;

(四)人才引进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申办城镇常住户口,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由公安派出所报经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

第二十一条 办理常住户口入户应当征收相应的城市增容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劳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事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流动人员的就业管理,加强劳动监察,查处违反人事劳动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离开本市、县、自治县外出务工经商的人员,应当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第二十四条 暂住人员凭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发放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暂住地人事劳动行政部门申领海南省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外来人员就业证)。

流动人员必须取得外来人员就业证后才能在本省务工或者经商;其中从事经营活动的,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领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聘(雇)用流动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查验被聘(雇)人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暂住证和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三证"),不得雇用"三证"不全的人员。

聘(雇)用流动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被聘(雇)人的合法权益,严格内部安全管理,不得扣押被聘(雇)人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合法持有的证件。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向流动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咨询,用工信息咨询,劳动合同指导、鉴证,劳动争议仲裁等就业服务。

第二十七条 在海口市和琼山市的中央、部队、省直(含所属)单位和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的流动人员就业由省人事劳动行政部门管理;省农垦系统、洋浦经济开发区的流动人员就业由省农垦、洋浦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其他流动人员就业由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行政部门管理。

第五章 居住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租房屋,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和签订治安责任书,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领房屋租赁证。

第二十九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

(二)负责或者督促代管人在规定日期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对育龄妇女还必须督促其凭常住地婚育证明到暂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海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书;对务工经商人员还必须督促其凭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暂住地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对拒办或者逾期未办理"三证"的人员不得向其出租房屋;

(三)承租人生产经营与生活同在一室的,必须督促其采取相应的公共安全防范措施;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嫌疑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纵容;

(五)对承租人进行遵纪守法宣传教育,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火、防盗等治安工作。

房屋出借人参照前款规定承担相当于出租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婚育证明;

(二)未经出租(出借)人同意,不得将租用(借用)的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三)严禁利用出租、出借房屋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不得从事危害社会和公共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留宿在居(村)民家中的探亲、访友、旅游、出差、就学等人员,户主应当向居(村)委会或者本单位保卫部门报告,并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第六章 其他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员从事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一)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对应当办理"三证"的人员核查"三证"等有关证件;

(二)对务工经商人员进行法制道德教育,查处违法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员中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的收容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三无人员"的遣送工作和流动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公安机关与民政部门在收容遣送"三无人员"工作中应当相互协助。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进行管理:

(一)负责计划生育证明的发放和查验;

(二)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三)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

(四)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员的健康检查、卫生防疫工作,查处违反卫生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队伍和工地的管理以及流动人员聚集地的规划管理;负责小城镇的开发建设,以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地就近转移;负责对房屋出租的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

第三十七条 驻琼部队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营区内流动人员的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在流动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修建简易的劳动公寓和与之相配套的服务设施,供流动人员居住和使用。简易劳动公寓和与之相配套的服务设施可以交由所在地的居(村)委会负责管理。

流动人员集中居住100人以上和成建制单位50人以上的,应当建立治保、调解组织。

严禁流动人员自搭自建棚屋居住。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述的暂住登记、暂住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房屋租赁证及计划生育证明等可以由当地居(村)委会接受委托代为申报办理,为流动人口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居(村)委会提供前款所列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省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过程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七章 奖罚

第四十一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暂住人员在本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及时发现、制止流动人员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线索,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案件或者对维护治安秩序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二条 流动人员违反本规定,按照下列办法处罚:

(一)逾期不申报暂住登记或者不申领暂住证,或者暂住期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公安部的《暂住证申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未办理营业执照或者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三)应当办理但未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的,由人事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按照下列办法处罚:

(一)未向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私自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各自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决定将

第四十三条

第一项修改为:

未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出租登记私自出租房屋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二)出租人、出借人将房屋出租、出借给无有效证件承租人、借用人的,由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各自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决定将本条

第二项修改为:

出租人、出借人将房屋出租、出借给无有效证件承租人、借用人的,由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各自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或者个人聘(雇)用"三证"不全的流动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人事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使用1人处500元罚款;

(四)非法扣押暂住证、居民身份证和其他由流动人员合法持有的证件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五)单位对其聘(雇)用的流动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致使单位内部治安秩序混乱,发生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案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对流动人员自搭自建棚屋居住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责令搭棚人限期拆迁;土地使用权人不责令搭棚人限期拆迁的,每居住1人处100元罚款;搭棚人拒不拆迁的,每居住1人处100元罚款;上述处罚由建设行政部门作出,同时强制拆除违章搭建的棚屋;

(七)对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借暂住证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行为人因上列行为有非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并处非法所得1-3倍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用工单位、雇主和房屋出租人、出借人容留暂住育龄妇女计划外生育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机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对提起复议期限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流动人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暂住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房屋租赁证分别由省公安机关和省人事劳动、建设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印制。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1989年5月26日的《海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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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

【关键词】某某地区;流动儿童;计划免疫

我国卫生工作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计划免疫接种这一有效手段,目前我国有效控制、消除和消灭疫苗可预防疾病,取得了显著成绩[1]。在我国计划免疫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同时,当前我国免疫预防工作中也存着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流动儿童的计划免疫质量一直不太高,导致流动儿童是我国疾病高发人群[2]。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要求,某某地区自2010年12月开始将乙肝疫苗列为第一类疫苗免费为全市所有流动儿童接种,现将其实施效果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免疫人群在某某地区中,根据某某地区地理区域划分为五个区域,从每个区域随机抽签选取一个镇区街。然后,采用单纯随机抽样的方法,从区域中的公立医院预防接种门诊登记的、按规定程序完成乙肝疫苗接种的流动儿童中,按1:6比例随机抽出流动儿童作为调查对象,共选择了625名儿童,其中男325名,女300名;年龄3-7岁,平均4.5岁,多没有上学或者在城郊幼儿园上学。

1.2免疫干预所有儿童按0、1、6月的免疫程序分别进行复种免疫(肌肉注射);复种第3针疫苗后1个月,对研究对象采血2-3ml,采用ELISA对其血清乙肝HBsAg,采用SPRIA法定量检测乙肝抗-HBs。

1.3统计方法应用SPSS18.0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描述与分析。

2免疫效果

625名儿童经过检测后,其中HBsAg抗原阳性5人;抗-HBs抗体阳性525人;乙肝HBsAg、抗-HBs、抗-HBc三项全阴200人;抗-HBc阳性212例。不同地区的各项检测阳性率相比无显著性差异(P>0.05)。具体情况见表1。

表1:某某地区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后乙肝免疫标记物检测情况统计表(n)

3讨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与发展,人口的流动是必然的,流动儿童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儿童的计划免疫工作是人类健康的基础性工作[3]。调查研究显示,近年来,流动人口中儿童免疫接种率明显低于当地常住儿童。而流动人口所带来的问题已严重制约着计划免疫工作的开展和发展[4]。

本次研究显示,经过积极的计划免疫后,625名儿童经过检测,其中HBsAg抗原阳性5人;抗-HBs抗体阳性525人;乙肝HBsAg、抗-HBs、抗-HBc三项全阴200人;抗-HBc阳性212例。同时某某地区不同区域的各项检测阳性率相比无显著性差异(P

总之,某某地区流动儿童管理计划免疫质量工作效果相对可以,但是还需要通过服务态度的转变和服务面的拓展,进一步强化和完善预防保健卫生服务的功能。

参考文献

[1] 王鸣.实用免疫接种培训教程[M].北京: 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7:141.

[2] Geller S,Adams M,Kelly P,et al. Postpartum hemorrhage in resource-poor settings[J].Int J Gynaecol Obstet,2006,9(2):202-211.

[3] Hebel H AH,Khan A,Draghia-Akli R. Successful parallel development and integration of a plasmid-based biologic,container/closure system and electrokinetic delivery device[J].Vaccine,2006,24:4607-4614.

[4] 崔富强,卢永,胡苑笙等.中国乙型肝炎疫苗纳入儿童免疫规划实施情况调查分析[J].中国计划免疫 2006,12:241-245.

[5] 崇雨田,罗瑞虹,谷进,等.广东省新生儿接种重组乙型肝炎疫苗的免疫效果[J].中山大学学报(医学科学式版),2005,26(1):92-94.

第12篇

为了加强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保障出租房屋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制度,根据公安部关于《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精神和《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房与当地派出所特签定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主必须履行如下治安责任。

1. 不准出租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

2. 出租房屋出租前,必须先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房屋出租治安管理登记备案。

3. 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4. 应带领外来的暂住人员到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5. 对承租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6. 出租房屋业主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对出租房屋和租住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承租人员逐人进行认真登记。

7. 承租人系外来暂住人员的,房主要主动协助或督促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免费)。属于婚育年龄段的,还应要求出示《婚育证》,对未持证人员督促其到社区计生办办理《婚育证》。

8. 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9. 租的房屋经常进行防火、防盗等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10. 租的房屋不准违反规定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11. 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12. 如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房屋责任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3. 此保证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公安派出所和出租房屋业主保管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