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5 03:20:4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增值税抵扣,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与原条例规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许多不同之处。
一、享受抵扣政策的区域和行业不同
(一)暂行办法只适用于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包括山西省的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安徽省的合肥、马鞍山、蚌埠、芜湖、淮南;江西省的南昌、萍乡、景德镇、九江;河南省的郑州、洛阳、焦作、平顶山、开封;湖北省的武汉、黄石、襄樊、十堰和湖南省的长沙、株州、湘潭、衡阳。隶属于这些老工业基地的属于行业的一般纳税人才能享受此优惠政策。包括: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并且这些纳税人从事此行业年销售额占同期全部销售额50%以上。
(二)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无具体区域和行业规定。
二、抵扣内容不同
(一)暂行办法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1)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固定资产。
(2)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
(3)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4)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二)原增值税条例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该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和不动产。
三、参与抵扣方式不同
(一)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行按季退税,年底清算的办法,并按照下列顺序办理退税:
(1)首先抵减2007年7月1日以前欠税(按欠税发生时间先后,先欠先抵)。
(2)抵欠后有余额的,据以计算应退还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应退税额”,应退税额不得超过本期新增增值税额。
本期新增增值税额=本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进项税额不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上年同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上年同期应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3)在应退税额内抵减2007年7月1日以后新欠缴的增值税,抵减后若还有余额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所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主要是用来抵欠税。抵后有余额则税务局直接给予退税。
(二)原增值税条例中增值税的核心就是用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以票抵税
a)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b)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计算抵税
a)外购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13%(买价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
b)外购运输劳务:进项税额=运输费用(代垫运费除外)*7%
c)生产企业收购免税废旧物资:进项税额=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10%
一般纳税人依靠增值税申报表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四、抵扣申报时间不同
(一)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行按季退税,年底清算的办法。具体办理退税的月份为4月、7月、10月和12月。纳税人应在退税月份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二)原增值税条例中增值税的纳税期限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五、帐务上反映不同
(一)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该科目下增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专栏。“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等而支付的,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1)企业购入、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应作: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待转资产价值、实收资本等
(2)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
资产进项税额)
(3)季末待收到国家退还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时作: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
(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二)暂行办法执行以前,各企业都按照条例规定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出口退税”七个三级明细科目。
(1)企业购入、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各种物资或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应作:
借:材料物资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顶税额)
贷:银行存款、待转资产价值、实收资本等
(2)月末,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抵减后余额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3)次月初,缴纳税款: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六、对企业的影响不同
(一)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后,对于有成长性的企业,由于增值税每年都会有增量,故其每期应退税额基本上能够全额退还。这样,企业就相当于以不含税价购入固定资产,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对于亟待更新设备的企业,可说是在沙漠行进中遇到了水源,大大调动了企业更新设备的积极性。但是这一抵扣政策却并不是对所有企业均衡利好,在增量抵扣法下,相当一部分企业尤其是国有老企业,因无增量或增量不足而形成大量的留抵待扣税额,但固定资产折旧少计后,直接体现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的增加。这不但使无增量或增量小的企业不能享受到新型增值税试点的实惠,反而增加了企业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用于在建工程的钢材运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营改增;地质勘探;留抵税额;抵扣
笔者所在单位为一家矿产资源开发公司,公司注册地在省会城市,公司于2013年通过招投标取得一处特大型有色金属资源的开发权,但探矿权转让价款需以中介机构的评估值为基础双方协商确定,矿业公司支付转让价款后办理矿权转让手续。同时该矿业公司是一家央企,按照国资委对央企压缩管理层级的要求,集团公司的管理层级不能超过三级,而矿业公司已为三级单位,另外按照矿产资源所在地政府的要求,需另设立属地化公司,因此公司在矿产资源所在地新设立了分公司而非子公司,明确分公司为该处矿产资源的开发主体,从而满足了集团公司和当地政府的双重要求,该分公司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同时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分公司在业务实践中遇到了税务难题,即分公司账面留抵的地质勘探业务进项税能否抵扣的问题,下面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详细探讨。
一、分公司地质勘探业务取得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能否抵扣问题矿业公司尽管于2013年5月就取得该处资源的开发权,但受矿权评估、转让价款谈判等因素影响,矿业公司直到2016年12月才办理完探矿权转让手续。在此期间,为加快工作进度,扩大找矿成果,2013年12月以分公司为主体与地勘单位签订了地质勘探合同,合同金额约2亿元。2014-2015年合同结算时,地勘单位开具了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鉴于合同结算时分公司尚未办理探矿权转让手续,因此分公司对该部分进项税进行了认证,形成增值税留抵税额1300万元。如果矿权能够按照预期转至分公司,那么该部分地质勘探投资日后在会计处理上是计入无形资产-特许权的,由于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全面营改增之前取得的,因此按照税法规定这1300万元的留抵税额毫无疑问是不能抵扣的。但事与愿违,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分公司是不能受让矿权的,因此矿权最终转至了矿业公司,笔者提出的问题是在这种情况下分公司取得的进项税留抵税额能否抵扣呢?下面首先来看两个文件。文件之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25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照该规定无形资产-特许权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按照第24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因此在2016年5月1日前,无形资产-特许权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文件之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按照该规定,2016年5月1日后包括特许权在内的所有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均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通过以上两个文件相关规定可以看出,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地质勘探专用发票不在营改增范围之内,而到了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地质勘探专用发票在营改增范围之内。那么是不是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以2016年5月1日为界点,之前的不能抵扣,之后的可以抵扣呢?答案是否定的,笔者认为需以营改增时间及是否拥有探矿权为基准划分以下四种情况处理。
(一)分公司拥有探矿权,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地质勘探专用发票该种情况由于以分公司为主体取得了探矿权,分公司发生的地质勘探投资日后需要转入无形资产-特许权,按照税法规定,其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地质勘探专用发票是不能抵扣的,因此,该部分税额应从留抵税额中转出,计入工程造价。
(二)分公司拥有探矿权,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地质勘探专用发票该种情况由于分公司取得了探矿权,地质勘探投资日后需要转入无形资产-特许权,同时按照税法规定,该部分税款是可以抵扣的。
(三)分公司不拥有探矿权,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地质勘探专用发票该种情况分公司不拥有探矿权,皮之不存,毛将附焉,地质勘探投资日后是无法形成无形资产-特许权的,不能适用财税〔2013〕37号)第24、25条对无形资产-特许权的相关规定,笔者所在单位面临的就是该种情况,笔者提出的意见是进项税应按改变用途进行处理,具体请看下面第二部分的介绍。
(四)分公司不拥有探矿权,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地质勘探专用发票由于分公司是于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地质勘探专用发票的,不管分公司是否拥有探矿权,该部分留抵税额日后均可以抵扣。
二、如何按照税法规定做好财税处理业务呢
到了2016年已经具备办理探矿权转让的条件了,但分公司在办理探矿权转让过程中遇到了难题,按照国土资源部相关规定,分公司是不能作为矿权受让主体的,因此为满足受让条件,分公司要么改为子公司,要么选择以母公司作为受让主体。
(一)首先来看分改子的情况如果条件允许,分公司可以改成子公司,就应适用上述第
(一)种情况,即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留抵税额是不能抵扣的。但按照集团公司管理层级要求,不允许设立四级公司,因此无论是从内部管理要求还是税收筹划上,分改子都不是最明智的选择。
(二)再看以母公司作为受让主体母公司注册地在市区,而按照当地政府属地化的要求,母公司需迁址至矿产资源所在地,并作为矿权受让主体。这时就会适用上述第
(三)种情况,笔者所在单位最终选择了将母公司迁址至矿产资源所在地,同时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合法合规做好财税处理由于确定了母公司作为矿权的受让主体,那么需将分公司之前已经发生的地质勘探投资以及留抵税额归集至母公司,但鉴于分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不能简单的将资产和留抵税额划转给母公司,而应按照改变用途原则通过开票处理。那么分公司是否可以按照平进平出原则进行开票处理呢?一方面需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另一方面笔者认为要遵照市场原则进行处理,在分公司来讲,有销项有进项,完成了一个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而在母公司来讲,有了新的进项税,增值税链条可以继续流转下去。无形资产业务比较抽象,并且该类业务遇到的次数较少,难以理解,下面类比一项有形的建筑业务帮助理解。例如在2016年5月1日营改增之前,某A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为了加快开发一宗地,在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的情况下,就安排该集团公司下属B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前备料,购置了钢筋、水泥等材料准备用于房地产开发,同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认证,但由于是在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专用发票,因此该部分进项税尽管进行了认证但是不能抵扣。可是由于资金实力等各种约束条件的限制,该B公司最终未能取得该宗土地的开发权,其开发权由其母公司A公司取得了,因此B公司准备的钢筋、水泥就改变了用途,由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改为销售业务,为盘活资产B公司需要将钢筋、水泥出售给A公司,2016年5月1日后向A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对B公司来讲,改变了钢筋、水泥的用途,把用作非应税项目的钢筋、水泥改成了销售处理,因此可以享受抵扣,对A公司来讲由于开票时间在营改增之后,因此A公司也是可以抵扣的,对于整个集团公司来讲,享受到了营改增的政策红利。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关键词】 分公司之间 增值税抵扣 会计处理
一、前言
2012年,我国从上海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工作,然后逐年扩大试点行业与地区。据财政部相关报道,2015年将继续进一步扩大营改增力度,争取将建筑及房地产业、银行金融业等剩余营业税相关行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但是,从企业层面来说,营改增试点工作尚属较为新鲜的事物,在实施时遇到一些非常规情形会变得非常困扰,如总―分型组织形式的公司,一般建筑类企业此种组织形式较多,各个分公司往往未办理独立的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证,但总公司为了便于对各个分公司的考核,又把各个分公司作为单个的会计主体,独立建账与记账,然后由总公司对各分公司的账套进行合并,生成总的报表,总公司以合并后的财务数据为基础进行总的纳税申报。针对上述会计核算方式,总公司在汇总申报纳税增值税时,会出现一个分公司的销项税额被另一分公司的待抵扣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况,但对此类情形的会计处理方法在《企业会计准则》中缺乏明确的规定,本文拟对该情形的会计处理作一探讨。
二、增值税的相关特点
增值税是以商品(或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额时,销项税额应再扣除商品在以前生产(服务)环节已负担的税额,以避免重复征税。从世界各国来看,一般都实行凭购货(劳务)发票进行抵扣。按我国目前增值税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相应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这样,有时企业当期购进的货物(或接受劳务)很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会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情况,根据税法规定,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分公司之间抵扣其他分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内容与实质
一个总公司若下属有众多分公司,为了加强管理,分公司未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因而也就没有独立的税务登记证,所以各分公司不能独立申报纳税。日常经营中总公司出于对各分公司的考核及各分公司对自身的管理需要,各分公司又均独立建账,月度终了,由总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并汇总申报纳税,此种会计核算方式一般建筑类企业采用较多。建筑业营改增后,根据目前增值税会计核算规范,若各分公司单独核算每月应纳增值税税额时,则均以当月自身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为基础来进行计算,若当月某分公司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则该分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为零,进项大于销项部份的差额可留待下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若另一分公司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且无上月留抵税额,则另一分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为销项扣除进项后的差额部分。但从总公司的角度汇总计算每月应纳增值税税额时,其值是当月所有分公司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累计数与进项税额累计数之差,再减上月留抵税额,而非各月每个分公司单独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的累计数,二者结果有时会不相等,即总公司通过国税增值税申报系统应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会与合并后会计科目反映的应纳税额(即科目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中的贷方余额)不一致。下面通过一案例进行说明:
假设:A公司有B、C二分公司,B分公司20*4年11月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000元,进项税额为8000元。C分公司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8000元,进项税额为9000元。二分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都进行了相应认证,且各分公司当月均没有上月的留抵税额,则当月增值税相关科目的计算如表1所示:
由表1计算结果可见,A公司增值税申报系统中应纳数为1000,合并汇总后账面反映的应纳税额(即科目: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账面贷方余额)为2000,二者出现不相等。究其实质是各分公司与总公司对各自增值税的核算处理范围不同,而增值税会计科目的核算又具有特殊性所致。
四、可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仍运用上述例子
1、方法1
增设增值税一明细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分公司留抵税额),用于核算分公司月末留待下月抵扣的进项税,月末分公司有留抵税额时: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分公司留抵税额)
则上例中,B分公司月末时,应作分录如下: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2000
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00
C分公司月末时,应作如下分录: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分公司留抵税额)
1000
这样,当月增值税相关的科目计算如表2:
由表2可见,月末,A公司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贷平衡,会计账面反映的应纳增值税(即科目: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贷方余额)税额,与A公司增值税申报系统应纳增值税税额相等,均为1000元。
2、方法2
每月各分公司入账时,不应用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即分公司月终时不做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分录,月终由总公司根据合并汇总的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进项、销项等的余额情况,做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科目分录: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这样,上述例子中,当月增值税相关的科目计算如表3:
因此,A公司合并汇总后的会计账面反映的应纳增值税(即科目: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贷方余额)税额,与A公司增值税申报系统应纳增值税税额相等,均为1000元。
3、两种处理方法的评析
方法一,在《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一般纳税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设置外,增设了一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分公司留抵税额)。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应规定,当企业当月出现留抵税额时,是不用做相应的增值税分录的。增设该科目后,当分公司月末有留抵税额时,分公司的留抵税额月末通过该科目结转到科目: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借方,这样,总公司财会人员月末对增值税便不用作相关的会计分录处理,直接合并汇总便可,减轻了总部财会人员的工作量。所有增值税的相关会计分录都由各分公司独自处理,使各分公司的增值税账务清晰直观、独立一体。同时,总公司在每月汇总申报增值税税额后,向各分公司内部托收或返回当月增值税税款时,只要查看各分公司当月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科目余额便知,方便明了。
方法二,月末统一由总公司根据合并汇总后的相应科目余额做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分录,虽然从各分公司的角度看来,其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不能视作完整的处理过程,但增值税相应会计科目的设置与分录的处理比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五、结语
综上分析,单独建账、汇总纳税的分公司之间抵扣其他分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上述两种会计处理法各有特点,相应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来作选择,如分公司财务人员业务素质、总部财务人员的日常工作量等因素。同时,对增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分公司留抵税额)科目的会计处理方法,为妥当起见,应先向企业的主管国税部门进行该会计处理方法的备案。此外,目前,建筑企业到外地施工应所交纳的营业税是向施工当地税务局缴纳的,建筑业营改增后,在外地施工的企业应交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应根据到时出台的相应规定处理,本文探讨的是在本地施工生产的分公司之间抵扣其他分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1、外购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增值税转型后,在增值税会计处理上,需要有相应的改革措施。购入固定资产的企业,按不含增值税的价值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账户;转型引起的增值税减少可通过借记“待摊费用——增值税转型费用”、贷记“营业外收入”反映,对这部分收益,可先予确认,再在以后年度按规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分摊计入“管理费用”。对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先记入“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待该部分增值税确认后,再在规定的期间(具体期间也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平均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例1]2004年初,a公司从g企业购入其自产设备一台作为管理设备使用,设备使用期5年,发票价格327600元,其中增值税额47600元。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准予按20%的比例分期抵扣并计入期间费用。适用增值税率17%,会计处理为:
(1)2004年初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
280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
47600
贷:银行存款
327600
借:待摊费用——增值税转型费用
47600
贷:营业外收入
47600
如果确认“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的摊销期间为2年,每月摊销额为1983.33元(47600÷2÷12),2004年共转出23800元。每月的转出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1983.33
贷: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
1983.33
(2)2004年末计提折旧,假定不考虑设备残值
借:管理费用
56000
贷:累计折旧
56000
(3)按准予抵扣比例20%分5年将“待摊费用——增值税转型费用”计入期间费用,2004年末作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9520
贷:待摊费用——增值税转型费用 9520
2、旧固定资产转让增值税抵扣。在会计处理时,应先冲减有关备抵账户和收益账户。在增值税转型抵扣范围内,当转让价达到原购入价的一定比例(如25%)时,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受让方,受让方作类似购入新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否则,按现行处理其他旧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执行,转让方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让方也不确认这种转型收益。
[例2]承上例,2005年初,a公司又将该设备转让给h公司(属增值税转型范围内的行业),取得转让收入234000元(转让价与原固定资产购入价格的比例大于25%)。
转让方a公司的会计处理:
(1)2005年初出售旧固定资产
“待摊费用——增值税转费用”余额=47600-9520=38080(元)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余额=47600-23800=238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224000
累计折旧
56000
贷:固定资产
280000
借:营业外收入
23800
贷: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 23800
(2)因为出售价与原购入价的比例为71.42%(200000÷280000)大于25%,所以,a公司应按17%的税率计算出售固定资产应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旧固定资产应纳增值税34000元(234000÷1.17×17%)。
借:银行存款2
34000
营业外支出
6208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24000
待摊费用——增值税转型费用
38080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受让方h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200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
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由本例可知,a公司如果设备在使用期间不出售,5年后全部抵扣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47600元(9520×5)。如在使用期间出售设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余额被出售损益全部抵扣,同时,未抵扣完的增值税也按转让“较新的旧固定资产”的规定转移给受让方。受让方购入“较新的旧固定资产”也同样得到转型收益。
[例3]承例1,2005年初,如果a公司将该设备转让给j公司(不属增值税转型范围内的行业),取得出售收入234000元。
转让方a公司转让抵消分录同例2(1)。因出售价小于原购入价,且受让方不属增值税转型范围内的行业。所以销售旧固定资产应免征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营业外支出
2808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24000
待摊费用——增值税转型费用 38080
受让方j公司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2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3、自制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对增值税转型范围内自制固定资产,平时按转型前自制固定资产处理。只有自制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时,才按以下顺序确定的销售额计算进项税额:(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固定资产,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一般为10%,但如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组成计税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按上述方法确定进项税额后,由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视同购入新的固定资产处理。同时,这种销售属视同销售,也应按此方法及金额确认为当期的销项税额。
[例4]a公司自制固定资产领用原材料50公斤,购入价为50000元,所含增值税为8500元(已计入进项税额),耗用直接人工为20000元。无同类设备的销售价。
领用原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
58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0
原材料
50000
支付人工费用时
借:在建工程
2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20000
交付使用时应纳增值税=(58500+20000)×(1+10%)×17%=14679.5(元)
借:固定资产
785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
14679.5
贷:在建工程、
78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679.5
借:待摊费用——增值税转型费用
14679.5
贷:营业外收入
14679.5
关键词: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
为应对金融危机引发的经济下滑风险,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这既是为减轻企业负担,又是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换的必然之举。
1实施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必要性
1.1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相关概念
我国的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通常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和工具等。进项税就是购进货物时所发生的税金,可以和销项税抵。此应用范围在装备制造、石油化工、冶金、船舶、汽车制造、农产品加工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货物或应税务劳务和为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费等所含进项税金,准予用当年新增加的增值税额抵扣,没有新增或新增部分不够抵扣,可结转以后抵扣。允许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可以在销项税金中抵扣。
1.2实施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的必要性
1.2.1增值税改革是国家应对金融危机的需要
1.2.2增值税改革是企业减轻企业负担的需要
1.2.3增值税转型的推行对宏观经济发展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1.3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规定
1.3.1抵扣依据。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1.3.2抵扣范围:①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的固定资产;②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的固定资产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③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④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1.3.3不允许抵扣的规定: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③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上述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影响
2.1对企业会计报表的有利影响
2.1.1资产负债表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均按照抵扣金额减少,固定资产净值不变。因此为企业减轻流动资金的压力,节约了货币资金的需求;当企业的经营业绩走好时,销售量越大销项税额越多,则得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多,当期获得的政策优惠也就越理想。
2.1.2利润表在利润表中列示的与固定资产价值直接相关项目是包含折旧费用在内的管理费用。增值税政策从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后,由于原构成固定资产成本的进项税的抵扣,使得固定资产的原价降低,折旧费用相应减少,营业利润增加,相应利润总额也增加。虽然同时也会造成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但是并不影响净利润的绝对上升趋势。
2.1.3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体现折旧额的减少(由于进项增值税抵扣带来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原值降低);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节省(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以包括增值税在内为税基);在增值税税率及所得税率一定的情况下,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当年净利润绝对值的影响取决于当年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税款以及折旧年限);当期及未来企业所得税的增加带来现金流减少(由于利润增厚)。
2.2对企业会计报表指标的有利影响
2.2.1提高固定资产周转率。在资产运营指标中固定资产周转率是一项重要的资产运营指标。计算公式为:固定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固定资产。该比率越大,资产的运营效率越高。在营业收入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由于转型后固定资产投资成本的减少,将使固定资产周转率出现上升趋势。
2.2.2提高净资产报酬率。在盈利能力指标中净资产报酬率能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由于转型后资产额负债同时等额减少,导致净资产不变,同时净利润增加,所以净资产报酬率也出现增加的势头。
2.2.3增强了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在偿债能力指标中,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是衡量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主要指标。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情况下,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使包含在流动负债内的应交税费减少,流动资产不变,流动比率增加;在进项税额能全部抵扣的情况下,全部抵扣的进项税额使得包含在流动资产内的银行存款增加,流动负债不变,流动比率增加;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能使企业提高良性偿债能力。
2.3对企业外部的有利影响
2.3.1增值税转型是力度大、影响广的重大举措。增值税转型将直接影响到整个制造业,它包括除采掘业、公用业(电、煤气、自来水)以外的所有行业,占国名生产总值50%以上,是整个国民经济的经济基础。通过增值税转型能够提高制造业的竞争力和利润水平。
2.3.2对制造业上市公司的业绩带来长期利好的消息。经测算,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每年相当于减税1000亿以上。增值税转型可以减少税收上缴额度、提高利润水平和偿债能力。这对制造业上市公司带来了不是临时性的长期优惠税收政策,有利于提高股民的信心。
2.3.3促进宏观社会经济发展。为我国促进科技创新的长期发展战略,只有消费型增值税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增值税的独特功能,有力支持企业投资,提高企业竞争力。
2.4改革进程中的不利因素
目前增值税转型仅仅面向装备制造业等8个行业,而且仅仅允许扣除设备投资中所含的增值税款(不包括非设备性固定资产中所含的增值税款)和仅仅允许扣除新增的设备投资中所含的增值税款(不包括存量设备投资中所含的增值税款)等。今后改革的方向将由局部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由以前的几大行业扩大到增值税覆盖的所有行业,企业也将新购置的生产性固定资产与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进行区分,将生产性固定资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抵扣范围也从增量抵扣改为全额抵扣,即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核心是在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
增值税转型后会刺激企业使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等,固定资产投资可以作为进项抵扣增值税,对所购固定资产支付的税款可通过进项税额的抵扣得以补偿,相当于为企业注入一笔流动资金,因此企业会更加重视投资的长期效益,从而增加有效需求,带动经济增长。
参考文献:
[1]郭瑛.《浅析增值税转型对企业财务的影响》[J].新疆职业大学学报.2006(2)第25页.
[2]罗贤义.《刍议增值税转型.商场现代化》.2008.4.第48页.
论文提要:基于2009年增值税制转型,促使增值税“税会分离”的核算差异加剧的情况,本文首先概述增值税转型对会计核算的影响,并剖析相关问题,最后阐述了完善增值税涉税会计处理的相关建议。
一、增值税转型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此次增值税改革的核心是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等相关涉税会计处理发生根本性变化。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将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全额抵扣,这样一来,固定资产购进环节的增值税就像购进原材料、存货等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样,直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直接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情况下,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进行进项抵扣,既要支付固定资产价款,也要支付由销售方收取并缴纳的固定资产税金。如果在采购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了运输费用,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也按照同一口径不可以抵扣。因此,在会计处理时,按照固定资产购入价税合计金额及支付运输费用金额,一并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则可以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抵扣范围包括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上的增值税额以及相关运输费用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若购入固定资产后又发生退货的,则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以企业购入作为固定资产用机械设备为例,企业购入价值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率为17%,税额为170万元,价税合计为1,170万元,发生固定资产运输费用10万元,抵扣税率为7%。增值税转型前,固定资产的入账原值为固定资产价税合计1,170万元及运费10万元,共计1,180万元。而增值税转型后,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70.3万元,固定资产的入账原值为固定资产不含税价1,000万元,加上抵扣后运输费用9.7万元,共计1,009.7万元。转型后由于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金,使得固定资产入账原值降低170.3万元;由于固定资产入账原值降低,使得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额减少,按照机械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计算,每年降低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额17.03万元;由于企业减少增值税支出,使固定资产投资的当年现金流出减少。
综上所述,从增值税转型前后会计处理差异的比较来看,增值税转型对会计核算有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一)增值税转型增加企业盈利。增值税转型将减少企业税收支出,直接增加盈利水平。增值税转型在宏观经济繁荣时,企业受益幅度较低;而在经济下滑时,如果企业机器设备投资额较大,则增益较明显。增值税转型作为强大的政策推动力,能够直接减少企业的增值税支出,直接增加盈利水平。同时,由于增值税转型会降低新增固定资产每期提取的折旧额以及企业管理费用,虽然造成企业所得税有所增加,但企业净收益和税后收益率明显提高。因此,增值税转型不仅直接减轻了企业的增值税负担,而且对企业经营收益影响也是重大、直接和有效的,宏观经济政策对企业收益能产生如此明显影响是非常难得的。
(二)增值税转型降低资产价值,增强市场竞争力。实行不同类型的增值税,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也不一样。在生产型增值税中,由于购进增值税不能抵扣而只能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导致资产价值增加;又由于增值税不能抵扣,从而导致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明显增加。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固定资产投资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额一次性全额抵扣,增值税额明显降低。同时,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因不再包含购进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而相对明显减少,从而导致企业计提折旧额减少,推动企业盈利水平提升。因此,增值税转型不仅有利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还能够帮助企业保持一种稳健的财务结构。
(三)增值税转型重新界定了应交税费科目具体核算对象。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仅限于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虽然在会计制度中允许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但纳税人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小汽车和摩托车仍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排除在此次转型改革范围之外。
二、增值税转型会计问题分析
转型后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基本上遵循“税会”统一模式,主要原因是有利于国家税收征缴便利。但是,增值税的“税会”统一模式在涉税会计主体运行过程问题较突出。
(一)增值税进项税确认方式采用的是发票抵扣法,实质上是一种修正的收付实现制。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的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内容相悖;而增值销项税的确认却按照权责发生制,增值税进项和销项在确认上的分歧,造成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可能包含有提前确认的“递延增值税资产”。
(二)固定资产、存货等成本信息缺乏可比性。按照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要求,把涉税经济主体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成本核算中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属于增值税价外核算;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成本包含有增值税进项税,等同于增值税价内核算。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划分容易造成不同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不公,有违税法中性原则。
(三)未能充分披露增值税费用信息。应交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只通过资产负债表的应交税费科目部分反映。企业购销应税项目差价包含的权责发生制意义下的增值税费用(购销差价×17%)脱离于当期损益核算之外,既不列示反映在利润表中,又不能通过报表附注清晰披露,违背了财务报告的充分披露原则。
三、完善增值税转型会计处理的建议
完善增值税转型会计处理目标应是确认、计量当期应交增值税、递延增值税资产和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等,在需要情况下编制递延增值税资产摊销表,通过表内列示与表外披露,向利益相关者提供应交增值税、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递延增值税资产和增值税费用等会计信息。
(一)确认的范围与时间。确认范围涉及到税法与会计制度在销售收入口径上不一致的规定,如视同销售行为。确认时间与增值税会计核算原则有关。目前确认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时遵循权责发生制,而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时遵循一种修正的收付实现制,这就让会计信息使用者无法从销售收入与当期缴纳增值税的比例关系上判断企业是否合理地计算并缴纳税金,会计资料可比性的削弱降低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实际中,存在少数不法企业利用增值税销项税和进项税不同业务处理原则的违规避税行为。为此,增值税会计准则应该明确增值税在会计确认原则上规定只能采用权责发生制,使增值税销项税与进项税在确认时间口径上保持一致性。
(二)初始确认和后续确认。初始确认下,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不同情况分为当期抵扣的“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与留待未来抵扣的“递延增值税资产”。后续确认的变化在于每一期企业都要重新复核当期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和留待未来抵扣的递延增值税资产。待抵扣的递延增值税资产确认与未来一定期间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相配比。
(三)计量。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共同形成的应交增值税,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税额计量。在递延增值税资产的计量方面,未来对应的增值销项税发生可能性小于50%,应不予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与列示。
(四)表内列示与表外披露。关于增值税会计信息披露方面,以前的《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都是为了税务部门的信息需要,反映增值税纳税活动信息。因此,应要求资产负债表中增加“递延增值税资产”项目作为非流动资产借项进行列示反映;资产负债表中“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即是权责发生制下企业应交增值税额。为清晰地反映企业实际负担的增值税费用,在报表附注上对增值进项税与销项税相抵后的实际税负(应税项目购销差价×17%)对“增值税费用”内容进行反映,同时应披露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用于记录企业以当年新增的增值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信息,以及其他与增值税应税项目相关的重要信息。
税法是国家意志的忠实体现,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会有所变动;而会计准则是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各利益集团意志交互博弈的产物,相对稳定和公允。基于增值税转型后的税收制度与会计准则在目标、原则、业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发展与完善相关增值税涉税会计准则是会计理论发展的趋势,是研究税收制度与会计准则之间信息协作的必经路径。在税务会计准则研究中,应从中国的特定国情出发,不仅要理论上讲得清,还要实践上行得通,不能为会计而会计,为研究而研究。增值税转型后,进一步完善涉税会计准则,必须遵循成本与效益原则与重要性原则两个前提,才能有条不紊的向前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于长春.关于制定增值税会计准则的探讨[J].税务与经济,2000.5.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
1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动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所谓增值,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所得的收入,大于购进商品和取得劳务时所支付的金额,是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制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生产型、收入型、消费型。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已征增值税,只允许扣除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产的价值,如原材料、燃料等。因此,生产型增值税的增值部分实际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其税基最大,重复征税也最严重,收入型增值税除允许扣除流动资产的价值外,还可以扣除固定资产的当期折旧价值,其增值部分实际上相当于国民收入,税基小于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一次性扣除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全部价值,实际上相当于只对消费资料征税,而生产资料不征税,因此其税基最小,消除重复征税也最彻底。我国2009年1月开始实行的增值税改革,就是将原来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即增值税转型。
在全社会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的新形势下,我国推行的增值税转型旨在降低企业的税负,促进宏观经济的新一轮增长。其核心内容是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与以前实施的增值制度相比,此次增值税转型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改变:
(1)允许企业新购譬如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并明确:①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均可抵扣;②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③根据其上位法授权,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具体明确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个人拥有的上述物品容易混入生产经营用品计算抵扣进项税,为堵塞漏洞,规定凡纳税人自己使用的上述物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如果是外购后销售的属于普通货物,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对企业新购设备所含进项税额采用规范的直接抵扣办法,不再采用先征后退、增量抵扣的办法,增量抵扣是指纳税人当年新购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只能在纳税人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增值税额中抵扣,没有新增增值税额的不允许抵扣,而直接抵扣办法,纳税人当年新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抵扣不完的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3)为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在扩大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降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负担的同时,调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把增值税的征收率分别由原来的6%和4%统一调低到3%。
(4)与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相配套,取消了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用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同时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2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影响
此次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影响总的来说都是利好,它一方面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增强了企业的获利能力,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另一方面,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稳步发展等也有一定的作用。
2.1增值税转型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1)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与生产型增值税相比可以增加企业盈利。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购置设备的进项税额直接抵扣,减少企业税收支出。虽然同时降低了新增固定资产的折旧提取额造成所得税有所增加,但总的来说企业利润还是有所提高的,如购入价值10万元的设备,使用寿命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0,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33%,在生产型增值说形式下,企业新增固定资产11.7万元,每年的折旧额为1.17万元,每年可使企业少缴所得税0.386万元,折算成年金现值为2.3724万元。在消费型增值税形式下,企业新增固定资产10万元,可少缴增值说1.7万元,虽然第年折旧额为1万元,使企业少缴所得说为0.33万元,折算成年金现值为2.0277万元,比生产型增值税形式下少0.3447万元(2.3724—2.0277),但企业总利润还是增加了1.3553万元(1.7—0.3447)。
(2)增值税转型提升设备当年的现金流量,增值税转型最终通过降低产品销售成本,来提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固定资产投资的当年,由于企业可以少缴增值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由于增值税支出的大幅减少而有所上升,但以后各年的现金流量不再受增值税转型的直接影响,同时投资当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除了受增值税抵扣的影响外,还有可能由于新增固定资产的作用而使净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有所增加,因当年投资固定资产对于现金支出的影响一般高于新增固定资产。而且,受其影响,融资现金流量中的利息支付也会有所上升。
2.2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其他方面的影响
(1)有利于促进设备的更新改造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升级,在原有的增值税制度下,高新技术企业既要承担多投固定资产的压力,又要承担多缴税的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者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积极性,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而增值税转型可使技术密集型企业、资本密集型企业得到更多进项税额的抵扣,获得更多的减税收入,有利于企业改进技术,采用先进设备提高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产业改造和产业升级,优化产业结构。
(2)有利于企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在生产型增值税条件下,由于固定资产增值税额不能抵扣,使许多企业不愿意更新设备,造成设备老化、技术陈旧,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增值税转型在很大程度上鼓励企业进行投资,更新设备、提高技术,从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同时,此次增值税转型中将矿产品增值税恢复到17%,有利于矿产品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进一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3增值税转型下企业的应对措施
此次增值税转型总体上说对我国极大部分企业都是有利的,但对不同行业、企业的影响也不尽相同,一般情况下,设备、工具类固定资产投资额比较大的资本密集型企业,如橡胶制品业、印刷业和木材加工及其制品业、金属制品业、纺织业、家俱业、电力、熱力的生产和供应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等,因这些企业在新税制下能得到较大额度的进项税抵扣,因此受益较为明显。而一些固定资产投入较少的企业,如劳动密集企业、商业企业以及还没有开征增值税的交通运输业、仓储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等受增值税转型的影响相对较小。小规模纳税人在此次增值税转型中因将税率统一降至了3%,也能不同程度上受到制度的激励,获取一定的利益,各不同行业、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特点,抓信增值税转型带来的有利时机,采取相应措施,促使企业长期稳步发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加快设备更新、技术改造,进行产品更新换代,以省下更多的资金,增加利润,扩大生产,同时要注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购入时机,加强发票管理等内部管理机制,配合增值税转型的实施以获取更大利益,(1)采购固定资产应尽量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除房屋、建筑物、土地等不动产以外的购进固定资产(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用于自制固定资产(含改扩建、安装)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才能享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政策,如果购进时不能分清固定资产用途的,也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待明确购进固定资产的用途后,再最终决定是否能进行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2)采购固定资产必须选择供货商的纳税人身份。在采购固定资产时,供货商的纳税人身份有两种,即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企业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应选择一般纳税人供货商,因为这样才能使我们获得更多的进项税抵扣,(2)合理选择固定资产购入时机。因为当期进项税额只能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未抵扣完的将结转至下期抵扣,所以企业应在出现大量增值税销项税额时期购入固定资产,以实现全额抵扣,企业必须对固定资产投资做出财务预算,合理规划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分期分批进行固定资产更新,以实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速度与企业财税目标的配合。
小规模纳税人要加快商品的生产与销售,时刻把握政策的变化,根据政策变化搞好生产经营。此次增值税转型中,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至2%,这在很大程度上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提供了资金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可利用这些资金加大生产投入力度,扩大经营规模,加速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加快产业升级的步伐。
(一)纳入可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转型只将新增固定资产纳入可抵扣范围,允许抵扣的范围与转型前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规定相同。
(二)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70号)等有关规定,准予企业(指一般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应包括:(1)国内采购(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进口固定资产,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进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货物或接受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4)购进或者销售固定资产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固定资产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等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固定资产和其他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发生的增值税都不能抵扣。
(三)会计科目的设置及账务处理2009年1月1日起企业(包括原转型试点企业)新增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原试点企业不再设立“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科目。
[例1]甲企业购入机器设备一台,价款580000元,增值税98600元,运输费用5000元,货款及运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则转型前后(转型后指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后,下同)甲企业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转型前:进项税额和运费全部计人固定资产的价值
借:固定资产683600
贷:银行存款
683600
转型后:运费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5000×7%=350(元)
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98600+350=98950(元)
应计入的固定资产价值=580000+(5000-350)=584650(元)
借:固定资产
5846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8950
贷:银行存款
683600
二、增值税转型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影响
(一)增值税转型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第一,对固定资产等项目的影响。增值税转型后,新增固定资产的价值中不再包含取得时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从而引起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如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资产总计、应交税费等的变化。上例固定资产不同账务处理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如表1:
从表1可见,增值税转型后计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变小了,变小部分(98950元)计入了负债项目中的应交税费下的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型前后的净资产没有发生变化。
第二,增值税转型后为企业节约了货币资金。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固定资产投资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额一次性全额抵扣,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明显降低,为企业节约了货币资金,货币资金节约的程度视当期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而定。
(1)企业当期新增的进项税额能够完全抵扣
[例2]沿例1。假如企业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转型前企业当期销项税额扣减其进项税额后余额为100000元。
转型前:企业应交增值税为100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转型后:企业应交增值税为1050元(100000-9895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1050
贷:银行存款
1050
转型前后增值税不同账务处理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见表2:
从表2可见,企业当期新增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如能被全额抵扣,则增值税转型前后,购入固定资产及增值税的缴纳对企业总资产、负债的影响是相同的,不会对净资产产生影响。但转型后固定资产价值变小,银行存款支付减少,节约货币资产98950元,减轻了企业流动资金压力。
(2)企业当期新增的进项税额不能完全抵扣
[例3]沿例1,假如企业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转型前企业当期销项税额扣减其进项税额后余额为80000元。
转型前:企业应交增值税为80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80000
贷:银行存款80000
转型后:企业当期不需缴纳增值税,且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18950(98950-80000)元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转型前后增值税不同账务处理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如表3:
从表3可见,企业当期新增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如不能完全抵扣,增值税转型前后,购入固定资产以及增值税的缴纳不会对净资产产生影响,但转型后较转型前,总资产和负债均按当期未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18950元)减少。此时,企业当期节约的货币资金虽不如上一种情况明显,但同样减轻了企业流动资金压力。在消费型增值税下,企业应尽量提高当期销售业绩,销项税额越大,节约的货币资金就越多;在经济下滑时,企业可通过增大机器设备的投资额,减少企业的增值税支出。
(二)增值税转型对利润表的影响第一,增值税转型后,在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净利润在固定资产增加的以后各期会有所提高。同定资产投资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额当期抵扣后不再计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从而导致企业各期计提折旧额减少,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引起企业所得税增加。同时,增值税转型后当年应交的增值税减少,造成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减少,进而减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减少所得税的支出。以后各年企业净利润不再受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影响,但较转型前仍然增加。因此,增值税转型有利于推动企业盈利水平的提升,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第二,增值税转型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力度增大时,营业收入可能也会随着增加,同时固定资产的增加会导致企业折旧费用额增加,财务费用也会因为投资借款的增加而上升,从而抵消了部分由于营业收入增加、增值税抵扣所带来的利润上升的好处。可见,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额越大,折旧率越大,对利润表中的项目尤其是对净利润项目的影响越大。
(三)增值税转型对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在生产型增值税政策下,购买固定资产的所有支出均计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中;而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后,购买固定资产时支出的现金则需分项列示,价款应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在“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列示,进项税额则属于经营活
动现金流出。考虑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般都较大,且原有现金流量表项目均不包括这一项内容,笔者认为应在现金流量表中单列项目“购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进项税额”表示。根据例2(即企业当期新增的进项税额能够完全抵扣,下称全额抵扣)和例3(即企业当期新增的进项税额不能完全抵扣,下称部分抵扣)的有关资料,增值税转型后对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如表4(不考虑其他现金流量):从表4可见,如转型后全额抵扣,转型前后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不发生变化,但转型后“企业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减少了98950元,“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也以同样数额增加。在转型后部分抵扣情况下,由于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只按抵扣数额减少,因此,“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按照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数(18950元)增加,“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则以同样数额减少;而“企业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减少了98950元,“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也以同样数额增加。由此引起“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按照当期可抵扣的新确认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数80000元增加。但以后各年的现金流量不再受增值税转型的直接影响。同时,投资当年及以后各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还有可能由于新增固定资产的作用而使净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有所增加,从而使企业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数额上升,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增值税转型对企业财务评价指标的影响
(一)偿债能力指标的变化从表1、表2、表3可,增值税转型后,流动负债减少,流动资产增加,短期偿债能力指标流动比率等也发生相应的变化。流动比率的变化情况见表5:
从表5可见,增值税转型后,在企业当期新增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能够完全抵扣的情况下,流动资产增加,流动负债保持不变,流动比率提高;在企业当期新增的进项税额不能完全抵扣的情况下,不能抵扣部分造成流动负债减少,得以抵扣的部分使得流动资产增加,流动比率上升。
(二)资产运营能力指标的变化增值税转型对企业运营能力方面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固定资产周转率指标上。由于转型后计人固定资产的成本变小,平均固定资产净值减少,即使企业的营业收入保持不变,固定资产周转率也会提高。
关键词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会计核算
税法与会计密切相关:会计核算是确定税基的重要途径,通过会计核算可以提供企业的营业收入额以及经营过程中的流转额,从而为税法服务,更好地体现税法精神;而同时,税收又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项支出,会计要进行全面核算,也必然要将税收纳入其核算范围。当税制变更尤其是税基变动时,会计核算必然要与之相适应,调整便成为必然。
当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后,其抵扣范围的扩大必然影响到会计核算中对于固定资产的计价、企业应纳增值税额的确定以及固定资产使用期内折旧费用的计提、损益的计算等一系列问题;加之我国目前对增值税的核算在更大程度上是遵从税法而不是会计制度的规定,这就使得转型对会计核算的影响更为明显。本文分别从进项税额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几个方面对转型后固定资产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问题进行探讨。
1进项税额的确认问题
我国目前的增值税法规中对销项税额的确认标准与会计准则中对于当期收入的确认原则基本一致,即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但对于进项税额的确认却有违于该原则。
增值税转型后,确认方面的变化主要体现在进项税额上,即取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增值税原来是计入资产价值的,而转型后将被允许确认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本文认为进项税额在确认时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1.1哪些增值税额可以抵扣
首先需要关注的是:存量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抵扣?目前有两种不同的建议:可以抵扣和不允许抵扣。考虑到前者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较差,笔者赞成后者,即只将新增固定资产纳入可抵扣范围,这样可以大大简化转型的问题,特别是税务会计的处理问题。其次,是不是所有新增固定资产都可以抵扣?回答是否定的,因为税法和会计的永久性差异是必然存在的,增值税会计在确认进项税额时必须严格遵照税法规定。根据专家建议以及其他国家的经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固定资产以及其他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发生的增值税都是不允许抵扣的;此外,若固定资产在使用中改变用途,属于税法规定不可抵扣范围时,原先已确认的进项税额还应转出。
1.2何时加以确认
是在固定资产取得时?款项支付时?还是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这有待新税法的规定。有专家建议,由于我国的固定资产投产率较低,为方便税收征管,新增固定资产在验收交付使用后方可抵扣。若照此执行,则税法与财务会计在进项税额的确认上又会产生时间性差异。
2计量问题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行计税扣税的重要凭证。转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计量也同样要依据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全额抵扣。
3记录问题
参考1993年12月30日财政部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依据消费型增值税的要求,本文就增量固定资产的一些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问题提出以下设想。
3.1科目设置
考虑到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性差异,建议在保留现有会计科目体系的基础上,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中再增设“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项目,记录企业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借方;经税务机关批准抵扣后,从贷方转出。
3.2具体账务处理
(1)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抵扣范围,在经税务部门批准抵扣之前,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贷方应根据实际业务进行登记,若为外购、自建,则根据款项的支付情况选择“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若为接受投资,则贷记“实收资本”;若为接受捐赠,则贷记“资本公积”。
若企业在新增固定资产过程中领用本企业外购的原定用于生产的原材料,在现行规定下是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而在消费型增值税下,由于新增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也可以抵扣,似乎没有转出的必要,但考虑到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差异,笔者认为应将进项税额转入到“待扣进项税额”中,即: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同样,若企业在新增固定资产过程中领用本企业自己生产的产成品或委托加工产品,在现行规定下是作为视同销售行为,按产成品的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账面成本与销项税金之和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而在增值税转型后,则应将销项税额计入“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有待抵扣。其账务处理应为: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贷:产成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行抵扣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若新增固定资产属于不得抵扣范围,如非生产经营用,则应将价税合并全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若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而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2)经税务部门批准抵扣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3)当固定资产出现报废、毁损时,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当固定资产盘亏时,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查明原因前,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固定资产改变原用途,属于不可抵扣范围时,如将原生产用固定资产转为非生产用、将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捐赠以及对外出售等情况下,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应转出,即在贷方登记“应交
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以上(3)、(4)、(5)情况下均出现进项税额的转出问题,但转出多少?是全额转出还是部分转出?笔者认为既要充分体现税法精神,避免重复征税,又要在制度上减少对纳税人偷漏税的刺激,方便征管。所以,为避免税源流失,规定进项税额转出是必要的,但全额转出又显然会造成对已提折旧部分的重复征税,有违增值税的税法精神,而且又会增加纳税人在上述情况下的缴纳增值税的现金流出量,由此造成的可能后果则是低质资产长期挂账,资产价值虚增;企业缺乏捐赠动机,宁愿资产闲置也不愿对外捐赠,从而导致资源浪费等。因而笔者建议进行部分进项税额的转出,即对于已提折旧部分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必转出,当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转出额=原进项税额×(1-已提累计折旧额÷固定资产价值)。
4报告问题
一般纳税人对增值税核算与缴纳所编制的会计报表,主要有“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根据上文所述,对于这两张报表也应有所调整。如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的项目中,在“应交增值税”中应增列“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项目,以全面反映增值税的相关信息。而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也应单独反映固定资产的当期可抵扣税额。
5结束语
(1)改革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使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抵扣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笔者认为,应对目前的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计税扣税凭证的做法进行改革。转型后,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若再将专用发票作为唯一的扣税凭证,则必将在更大程度上刺激纳税人的偷漏税动机。所以应将发票法和账簿法相结合,即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只作为账簿法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原始凭证。这样,可以淡化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链条运行中的作用,从而有可能减少假发票的产生,降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纳税人经济利益上的刺激性。
(2)本文所述基本是以一般纳税人为例,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其固定资产应和存货一样,是不允许抵扣的。事实上,增值税转型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是不利的。因为一般纳税人为了能取得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在取得固定资产时会避免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而小规模纳税人便只能以更优惠的条件来吸引客户。所以,税法应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以便在更大的范围内体现公平。
(3)增值税转型对会计核算的影响远不止前文所述的方面,它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如转型后,由于将增值税额纳入抵扣范围,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也因此发生变化,从而影响该资产日后的折旧额,进而影响到各期的成本、经营成果以及所得税的核算,而且增值税抵扣额的变化还会影响到企业的现金流量、财务状况等。所以,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在会计处理上会产生一系列的变化,还需要其他各方面规定的相应调整予以配合。
参考文献
1于长春.税务会计研究[M].沈阳: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内容摘要:增值税作为国家和地方的主体税种之一,增值税转型政策的实施对中央和地方财政税收均会产生减收效应。我国不同地区产业结构差异大,增值税缩小税基的扩抵政策对不同地区的税收减收的效应不同。本文以武汉的省级开发区之一―阳逻开发区为例,从该地区的增值税征收的特点出发,分析增值税试点、转型政策对地方财政税收造成的近期和远期效应,并由此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 制造业 财政收入
增值税转型政策概述
自2007年7月1日,武汉市列为增值税中部试点城市之一,阳逻开发区作为武汉市的产业新城之一即开始享受增值税转型中部试点政策。中部试点政策主要限定在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行业。试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允许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减少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对应抵扣的增值税采取了退税的方式,当期应退的税额不得超过当期新增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简称增量抵扣办法),年终如果财政收入状况允许,再采取全国统一的常规办法(由纳税人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当期应纳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再结转下期抵扣)计算退税,不再按增量抵扣办法控制。
与2007年的试点政策相比,2009年1月1日全国推行的增值税转型政策力度更大,其主要内容是可概括为在税率保持不变的条件下,针对一般纳税人新购进用于生产的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当期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但非生产经营用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保证了内外资企业增值税政策的一致性;同时将所有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为3%;为保护和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
增值税转型对阳逻开发区财政税收影响
(一)增值税在阳逻开发区财政税收中的地位
阳逻开发区的经济结构是以第二产业为主,增值税一直居于财政收入的主导地位,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贡献很大。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增值税是最主要的收入,表1中,2005-2009年增值税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2%、55%、57%、43%、44%,最高的2007年达到地方财政收入的57%,最低的2005年也达42%。表明增值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据相当重要地位,远超过营业税。以2009年为例,阳逻开发区财政收入9.8亿元,国税收入约5.3亿元,增值税收入约4.3亿元。
(二)全区固定资产设备购置申报抵扣概况
自2007年7月1日阳逻开发区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政策,退税工作主要于2008年完成。
2008年全年,全区共有19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固定资产设备购置进项税额,共发生退税33389万元,总投资额达到196406万元。受益行业主要是装备制造业和电力业,自2009年1月1日全国实行增值税转型政策以来,全年全区共有28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固定资产设备购置进项税额,申报抵扣金额为56134万元,实际抵扣为19888万元,因部分企业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留待以后年度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36246万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率为35.43%。从行业分类来看,主要集中在钢铁加工、桥梁钢结构、新型建材、电力、纺织服装,其中钢铁加工行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2132万元,占申报抵扣总额的61%,换算为投资额为71363万元;桥梁钢结构行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4972万元,占申报抵扣总额的25%,换算为投资额为29247万元;新型建材行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790万元,占申报抵扣总额的9%,换算为投资额为1790万元。由上可看出受益行业主要集中当地第二产业中的钢材加工和桥梁钢结构;从税务登记注册类型方面来看,国有企业申报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30873万元,约占45%;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20770万元,约占37%;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申报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3386万元,约占6%;私营企业申报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6736万元,约占12%。由此可看出固定资产设备的企业主要是国有、外资充分显示了阳逻开发区的发展势态和阳逻开发区对国内外企业在投资上的吸引力。
增值税转型的财税效应分析
(一) 增值税转型的近期财税效应分析
1.增值税转型政策对各项税费收入的影响。对增值税转型政策实施对相关税费的影响进行分析,可以看出2009年的扩抵造成阳逻开发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减收19888万元,其中地方增值税税收减收4972万元;由此带来以增值税为税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减少额为1988.8万元(阳逻开发区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2009年的增值税扩抵政策也给企业所得税带来两方面的增量,一方面是固定资产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原值缩小19888万元,计提年折旧费减少1988.8万元(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税法规定10年),带来企业所得税的增收497.2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另一方面由于2009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减收1988.8万元,也减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497.2万元,带来企业所得税增收,两方面综合的所得税共增收994.4万元,所得税中央与地方分配比例为6∶4,由此带来地方所得税增收397.76万元。同时2009年的矿产品增值税率由13%恢复到17%,销项税额保持不变会导致下游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应增加,造成增值税减收。阳逻开发区部分企业以矿产品为原料,但出产的产品均不属于矿产品。据统计,2009年全区采购的矿产品原料128100万元,按3%增加可抵扣进项税额约3843万元。由此可以测算出2009年造成阳逻开发区地方财政减收14916万元。
综合以上可以测算出2009年的增值税转型政策造成阳逻开发区增值税减收额为(-19888×25%-1988.8+994.4×40%-3843=-10406.04万元)。
2.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在2009年的增值税转型政策中,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由工业6%、商业4%统一下调到3%。以2009年度数据进行静态测算,阳逻开发区工业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减收比例计算,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为2329万元,增值税减收69.87万元;商业小规模纳税人按1%的减收比例计算,其应税销售额为1396万元,增值税减收69.87万元。此次征收率的下调,为繁荣市场经济、加快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阳逻开发区小规模纳税人规模成快速增长势头,由2010年1月的169户到8月的427户,月均增长达19.08%以上,对促进本区经济增长有重要意义。
(二) 增值税转型的远期财税效应分析
阳逻开发区已步入高速工业化与城镇化发展阶段,取2009年阳逻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中的设备工器具330200万元为基期,以近五年均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的设备工器具平均增速35.14%测算2010年至2014年阳逻开发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设备工器具投资分别为446232万元、603038万元、814946万元、1101318万元、1488321万元,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分别为75850万元、102516万元、138540万元、187224万元、253015万元。通过计算可以得出增值税转型在未来五年产生的财政影响,折旧年限仍取税法规定10年,所得税率按25%,测算如表2所示。
由表2看出增值税转型政策的实施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是长期的,特别是重点税源企业、重点税源行业如果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对地方财政税收减收具有持续性。
对阳逻开发区财源建设政策性建议
(一)做大经济总量,壮大主体财源
利用阳逻开发区区位优势,在建设集装箱、钢铁、煤炭、粮食四大港区的基础上,优化产业结构。第二产业在国民经济的三次产业中处于承上启下重要地位。增值税转型扩抵政策对第二产业中的资本密集型企业税负减轻程度最大。阳逻开发区明显的区位优势是武汉城市扩张和工业外延的首选之地,在突出发展二产业过程中,应与武汉另外六大产业新城实行差异经营。目前阳逻开发区工业的增长正处于传统工业向现代工业的转变过程中,政府应通过充分利用财政资金、财税政策、财税服务等手段,增强开发区的要素集聚和产业配套能力,坚持膨胀规模与提升产业层次相结合,发挥比较优势与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相结合,支持和鼓励纺织、钢铁、机械、电力、建材和造纸等支柱产业的企业扩张规模、优化结构、提升核心竞争力,力争通过2―3年的努力,培育一批市场前景好、集约程度高、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形成增长稳定、支撑力强的支柱财源和骨干财源。
(二)通过加大中小企业扶持力度和发展第三产业,开辟新增有效财源
中小企业对巩固完善产业链,增强产业配套能力具有重要作用。阳逻开发区可充分利用增值税转型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以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为龙头,通过产业环节的分解衍生出具有分工与协作关系的关联中小企业。通过为龙头企业提品配套与相关服务,以增加这些企业的当地植根性,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而在阳逻开发区形成大中小企业紧密配合,专业化分工协作的完善的网络体系,达到增加新财源。
随着阳逻开发区第二产业的产能逐步释放,第三产业配套不足开始显露。以阳逻北区工业区为例,该区集中较多企业,比如一冶钢结构、西门子等,员工多达2万余人。尽管厂区内有食堂等设施,但周边缺乏商业配套项目,中高档商业施设基本空白。阳逻开发区可通过发展急需生产的行业,达到开辟有效财源。
(三)通过加强税收监管,有效控制税源
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增值税转型政策的实施使非抵扣项目大为减少,征收和缴纳变得简便易行,有利于降低税收管理成本,提高征收管理效率。由于存量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可能使企业通过关联企业购买存量固定资产,导致存量固定资产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政策执行打折。由于受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手段的限制,很难从根源上杜绝利用增值税发票偷漏税。实施增值税扩抵政策后,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压力将进一部加大,因此需进一步强化税源调查,掌握税源总量和结构变化,建立税源台账,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收征管,有效获得财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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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办企业;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
新设立的企业,从办理税务登记到开始生产经营,往往要经过一定的筹建期,如基础建设、购买设备和材料、建账建制等。在此期间,企业会取得一定数量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果企业在筹建期间未能及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存在一段时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那么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能否抵扣、如何抵扣呢?2015年8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59号公告”)给出了解释,本文从实务角度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供纳税人参考。
一、抵扣资格判断
59号公告适用范围是虽然存在一段时间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但在此期间并未开展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并且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例如:S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一直处于筹建期,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并且直到2015年8月1日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0月从境外进口设备80万元,税额13.6万元;2014年11月发生运输费用5万元,税额0.55万元;2015年6月购进原材料50万元,税额8.5万元,各业务均在发生当月取得抵扣凭证。那么,如果S公司未按照简易方法计算并申报增值税,即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前,增值税均为零申报,则该公司具备抵扣资格;如果已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申报,则该公司不具备抵扣资格。
二、抵扣凭证分析
目前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税收缴款凭证等。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只有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其进项税额才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S公司需要对筹建期间取得的发票进行甄别,对于设备和原材料采购支出、运输费支出,要分析是否取得相应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填开是否符合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以判断扣税凭证抵扣的合法性。
三、抵扣时限处理
假如S公司取得的凭证均符合抵扣规定,则在办理认证或稽核比对时,会因凭证类型、期限不同而在处理方式上有所区别。
对于海关专用缴款书,开具时间为2014年10月,而S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时间为2015年8月1日,客观原因造成S公司不能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申请稽核比对,因此S公司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和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等资料,申请办理逾期抵扣。对于比对相符的,S公司可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对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年11月,同样属于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因此S公司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的程序,填开《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S公司凭该蓝字发票进行认证抵扣。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5年6月,在S公司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距发票开具之日不足180日,仍处于发票抵扣期限,因此S公司可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
四、抵扣账务处理
由于S公司在取得发票时处于小规模纳税人状态,将进项税额计入相关资产或者费用,因此需要调整相应账务处理,冲减对应的资产或费用,并在“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反映,分录为: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贷记“固定资产”、“原材料”或其他相关科目。待抵扣凭证认证通过或比对相符后,再做分录: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五、抵扣风险提示
新办企业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涉及细节较多,本文将抵扣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归纳如下:
第一,准确核算收入情况。纳税人应该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经营成果,按照税法的规定审慎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人通过隐瞒收入(如通过税收筹划或签订虚假合同等手段延迟确认收入)促成“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条件的,不具备抵扣资格。
第二,准确把握抵扣期限。59号公告仅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问题作出规定,但实际上,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本身并未有抵扣期限的规定,因此,符合条件企业如果在筹建期取得以上凭证,仍可按规定抵扣。同时,企业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若有仍在抵扣期限内的发票,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稽核比对,以避免逾期抵扣带来的风险和可能导致的损失。
此外,进项税抵扣的账务处理,还可能影响部分资产计税基础或费用列支情况,因而企业还需要判断抵扣事项对于所得税申报的影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