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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时间:2023-01-15 08: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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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第1篇

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最新版全文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葡萄酒、果酒是指以葡萄、各种水果或浆果为原料,经发酵酿制而成的饮料酒。葡萄酒及果酒的申证单元为1个:葡萄酒及果酒。主要品种有葡萄酒、山葡萄酒、苹果酒、山楂酒等。以浸泡或者蒸馏工艺生产的果酒不纳入发证范围。

葡萄酒或果酒的生产企业在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的获证产品名称: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加工灌装);只进行葡萄酒或果酒原酒加工、不进行灌装的企业,生产许可证上注明产品名称: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只进行葡萄酒或果酒加工灌装、不进行原酒加工的企业(以下简称加工灌装),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的产品名称:葡萄酒及果酒(加工灌装)。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502。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葡萄酒及果酒的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破碎(压榨)发酵分离贮存澄清处理调配除菌灌装成品

2.原酒加工的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破碎(压榨)发酵分离贮存(澄清处理)原酒

3.加工灌装的基本生产流程

原酒澄清处理调配除菌灌装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材料的质量。

2.发酵与贮存过程的控制。

3.稳定性处理。

4.调配。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2.以调配酒冒充发酵酒。

3.葡萄汁或果汁含量不足。

4.微生物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生产场所绿化带不宜种植有飞絮和有浓郁气味的植物。葡萄酒及果酒生产企业应具备原料加工、酿酒、贮酒、调酒、灌装、仓库等场所,原酒加工企业应具备原料加工、酿酒、贮酒、仓库等场所,加工灌装企业应具备贮酒、调酒、灌装、仓库等场所。污水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其他条件应满足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的相关规定。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葡萄酒、果酒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有:

1.原料处理设备:破碎机、压榨机、输送泵。

2.发酵设备:控温发酵罐。

3.贮酒设备:贮酒罐、输送泵。

4.过滤设备:硅藻土过滤机、板框过滤机等。

5.冷冻设备:冷冻机、隔热罐或速冻机。

6.杀菌系统:锅炉或其他供热设施。

7.除菌设备:杀菌设备或除菌过滤设备。

8.灌装设备:半自动或自动洗瓶机、自动装酒机。

原酒加工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为上述1、2、3条中规定的设备,并具备粗滤设备,如硅藻土过滤机。

加工灌装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为上述3、4、5、6、7、8条中规定的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GB2758-20xx《发酵酒卫生标准》;GB/T15037-1994《葡萄酒》;QB/T1982-1994《山葡萄酒》;QB/T1983-1994《山楂酒》;QB/T20xx-1994《猕猴桃酒》。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生产中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必须是食用级的产品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证企业生产的产品。所有采购的原辅材料必须经检验或验证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酿酒原料葡萄或其他水果应新鲜,无霉变腐烂、无夹杂物、无药害、无病害、无污染。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葡萄酒及果酒、加工灌装企业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1.分析天平(0.1mg);2.干燥箱;3.微生物培养箱;4.消毒锅;5.电冰箱;6.恒温水浴;7.生物显微镜;8.压力测定装置(适用于起泡酒);9.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二)原酒加工企业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1.分析天平(0.1mg);2.干燥箱;3.恒温水浴;4.电冰箱。

七、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一)检验项目。

葡萄酒及果酒、加工灌装生产企业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表1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原酒生产企业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表2所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栏中注明*标记的,企业应该进行自检或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检验,每年不得少于2次。

微生物项目为带*标记的项目,生产企业无须对每批产品都进行检验,但企业必须具备检验微生物的能力,能够对产品中的微生物包括酵母菌进行有效的监控。

表1、表2 中的检验项目是按葡萄酒标准列出的,其他果酒的检验项目可按相应的产品标准,参照表1、表2的项目确定,其中苹果酒和山楂酒要检展青霉素,并作为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的项目。

(二)判定原则。

对于葡萄酒及果酒当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当酒精度、总糖、滴定酸、游离二氧化硫、铁中仅有1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判定结论为:符合发证条件;当酒精度、总糖、滴定酸、游离二氧化硫、铁项目中超过1项不合格,或者有其他项目不合格时,则判定结论为:不符合发证条件。

对于原酒,判定依据按相应的成品酒标准执行。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证产品的种类,随机抽取不同类型的主导产品进行发证检验,原则上每个企业抽取2个样品。

葡萄酒及果酒、加工灌装生产企业的抽样应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随机抽取,所抽样品应为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1500瓶(以750ml/瓶计),净含量在750ml/瓶左右的平静葡萄酒随机抽取12瓶,起泡葡萄酒随机抽取18瓶,净含量大于1000mL或小于600ml/瓶的样品应适当减少或增加取样数量,减少时不得少于8瓶,增加时,样品总量应与750ml/瓶的样品总量相当。对于生产原酒的企业,样品应在企业的贮酒罐中抽取,所抽样品应为混合均匀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10吨,抽样量为5L。将抽取的样品平均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原酒应进行有效的密封。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人员在抽样单上盖章、签字。样品当场封存,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及企业人员的签字及抽样单位盖章。

自制水果酒的配方红葡萄酒

果粒完整的新鲜葡萄,洗净晾乾,剪成单粒,去梗;置入密封容器,加糖,存放四-六个月。有抗氧化作用,有益延缓老化。

杨桃酒

成熟杨桃洗净,切成小块,晾乾,冰糖加水以小火溶化,将杨桃果肉、市售酵母菌及冰糖水一起置入密封容器,存放半年以上。有去风热、顺气润肺效能。

李子酒

红肉李洗净,用冷开水滤水一次,晾乾,每粒果实用刀深划七至十刀,置入容器,一层李子一层砂糖,存放四十至四十五天。有舒筋、行血、消除疲劳功效。

梅子酒

成熟梅子洗净晾乾,置入密封容器,用米酒头(梅子、米酒头、冰糖比例10:10:5)淹没梅子,存放四个月。治疗骨刺、风湿痛、寒症、肾脏病功效。

水果酒制造注意事项

.水果清洗务必沥乾或自然风乾,所酿的酒才不会走味。

.酿水果酒以天然水果最好,必要时可以调整糖度,加糖至20-25%为宜。

.酿水果酒宜用冰糖,因为甜味较纯正,不易起酸。

.所有密封容器,务必除去水气及闭紧,并存放在阳光无法直晒的阴凉处。

.酿水果酒时,需使用酒精浓度高于35%以上的酒,含在水果中的果汁愈容易被浸泡出来,著色性也愈强。

自制苹果酒

苹果冰糖白酒(50度以下)=1:0.5:1

选用国光苹果最好,带核最好,加少许柠檬片,浸泡3个月后将苹果和柠檬取出,即可食用。

琥珀色,可单独喝,也可用于调制鸡尾酒。

自制草莓水果酒

材料:草莓、完全密封容器、砂糖、白酒

步骤:

1、首先挑选成熟的草莓并洗净。

2、小心去除草莓蒂。

3、将果实表面水分风干或仔细擦干,以避免发霉。

4、找个可完全密封之容器,一层草莓一层砂糖地逐层放入,大约预留五成的空间发酒。

第2篇

根据国务院赋予我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为了做好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经商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现对防爆电气产品设立审查部和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防爆电气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国家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爆电气审查部)。审查部设在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事宜。

三、企业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四、审查部具体职责:

1.负责起草《生产许可证换(发)实施细则》;

2.组织对《生产许可证换(发)实施细则》的宣贯;

3.审查、汇总各省(区、市)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4.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在江西省行政区内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当接受所在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应具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具有民爆器材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具有民爆器材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建设项目完成初步设计并通过安全预评价后,建设单位应提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生产建设项目进行设计审查,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订完善;

(三)项目建设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考核,考核合格并对考核提出问题整改完成后方可进行带危险物料试生产。试生产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试生产产量应为年许可产量的10%-20%;

(四)建设项目试生产完成并通过安全验收评价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并对验收提出问题整改完成后,方可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五)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考核和建设项目验收时,应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应从国家民爆行业专家库或我省民爆行业专家库中遴选5名以上专家组成,因特殊专业需要,可以聘请若干民爆行业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专家组组长由国家标技委或咨询委专家担任。专家组应对生产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审查有关资料,进行必要的质询,形成专家组意见,专家组意见应由专家组全体专家签字;

(六)组织试生产安全条件考核和建设项目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报告省、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考核和建设项目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第六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自主选择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制造业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省、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安全评价机构。

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导则》(wj9048)及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安全评价结论负责。

第八条企业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加以整改,安全评价机构应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将有关确认资料作为安全评价报告的附件。

第九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文件(集团公司);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十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受理后,通过江西政务服务网一窗式综合服务平台按程序在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现场核查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委托设区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现场核查组织部门成立现场核查专家组,专家组应从国家或省民爆行业专家库中遴选3名以上专家组成。因特殊专业需要,可以聘请民爆行业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专家组组长由现场核查组织部门指定。

第十三条专家组应对企业生产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审查有关资料,确认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必要的质询,形成专家意见,意见应由专家组全体专家签字。专家组对现场核查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通过现场核查的,按程序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认为需整改的,整改完成后经专家组组长确认。

第十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之日起7日内,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予以公布,并在15日内将发证情况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撤下行政许可决定信息。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延续,并按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提交材料。

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审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准予延续,并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予以公布;

不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不予延续,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当在5日内完成变更手续。

重新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的品种、能力和生产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重新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生产线(现场混装作业地面站)为单位核发。

第二十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

安全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登记类型、有效期、生产地址、安全生产的品种及能力等内容,其中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与生产许可证一致。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以下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表》(一式3份);

(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及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三)安全生产费用提留和使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实际生产量与销售量情况;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没有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合格”;

(二)企业严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或者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不合格”;

(三)企业不具备本实施细则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不合格”。

认为需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入年检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企业重新申请年检。

第二十五条企业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对原有生产线不改变生产品种和能力的局部技术改造,及新建、改建、扩建仓储设施应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设计审查,由企业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生产线及危险性建筑发生变化的,按下列情况作出处理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一)变更危险性建筑物用途、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的,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由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咨询意见,并经企业安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共同签批。

(二)局部调整原生产线生产工艺、改变工艺参数和设备布置、更新专用生产设备的,企业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充分论证,或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咨询意见,并经企业安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共同签批。

第二十七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及《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暂时终止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必须向所在地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20日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所在地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三十条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进行生产。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条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或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不再具备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4篇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农药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药产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证。

第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四条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为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包括原药、母药和制剂,共划分为22个产品单元,具体产品单元见表1。

第五条 本细则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附件2。产品标准一经修订,自标准实施之日起企业应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按新标准要求进行;新制定的农药产品标准实施后,企业可以按相应单元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第六条企业申请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除按通则要求提交的材料外,应由企业提交符合产业政策自我承诺书。

农药产品涉及国家产业政策如下:

(一)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定,农药产品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1.淘汰类:

自2010年10月13日起,淘汰规格为10%草甘膦水剂,淘汰敌百虫碱法敌敌畏生产工艺,淘汰农药粉剂雷蒙机法生产工艺。

2.限制类:

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新建氧乐果、水胺硫磷、甲拌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克百威、敌鼠钠、溴敌隆、溴鼠灵、杀虫双、灭线磷、硫丹、三氯杀螨醇、福美双等原药生产装置;限制新建草甘膦、毒死蜱(水相法工艺除外)、三唑磷、百草枯、百菌清、阿维菌素、吡虫啉、乙草胺(甲叉法工艺除外)生产装置。

(二)根据《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586号公告》和《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745号公告》的规定,农药产品停止生产和受理的项目为:

1.自2011年6月15日起,停止受理灭线磷原药、硫丹原药、杀扑磷原药、甲拌磷原药、克百威原药、灭多威原药、氧乐果原药、水胺硫磷原药、56%磷化铝片剂、40%杀扑磷乳油、甲拌磷乳油、甲基异柳磷乳油、灭多威乳油、40%氧乐果乳油、35%水胺硫磷乳油、硫丹乳油、3%克百威颗粒剂、灭线磷颗粒剂等农药新增生产许可申请,停止批准上述农药的新增生产许可证。

2.自2012年4月24日起,停止受理百草枯母药和水剂新增生产许可证申请,停止批准新增百草枯母药和水剂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3.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水剂生产许可证、停止生产,保留母药生产企业水剂出口境外使用,允许专供出口生产。

4.自2016年7月1日起,停止百草枯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第5篇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统称建筑企业),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单位。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成立**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导小组和**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管理分工

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管理工作机构按照分级、按专业、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设置:

(一)**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特级、一级、二级和专业级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三级及劳务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市市政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局、市房地资源局分别负责公路、市政养护、燃气、水务、绿化、拆房等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条件

(一)提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所规定提供的材料。

(二)通过规定数量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

(三)依法进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

(四)其他规定条件。

第六条网上申请

(一)登录**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网安全生产许可证网站;

(二)下载并填写相关表式;

(三)网上申请。

第七条受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管理工作机构对网上申请企业的受理日期为5个工作日,受理意见网上公告。

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管理工作机构对书面申请的企业,当场告知受理意见。

第八条审核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管理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对企业进行抽查。各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管理工作机构在每月月底前,完成当月20日以前和上月20日以后受理企业的审核工作,审核结果在网上公告。对于审核通过的企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审批

**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在收到报批报告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结果在网上公告。

未通过审批的建筑施工企业,自收到“不批准”决定之日起,通过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条发证

经审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自审批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通过企业的名单、领证地点、时间及领证要求均在网上公告。

第十一条变更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企业基本信息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登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网站办理变更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升级后,应依法进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再登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网站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管理职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在本行政管理区域内从事施工活动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三条市场准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管理及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三类人员的持证情况进行核查,对未合法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允许其投标,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违规处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将事实通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将相关事实通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

第十五条事故处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条件的事实通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

第十六条动态考核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日常监督、检查、管理过程中企业的安全行为建立企业诚信记录档案,实施动态考核。动态考核管理办法由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考核不合格的企业,须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管理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第十八条年度抽查

各日常管理工作机构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年度抽查。抽查企业数量不应少于管理范围内企业总数的5%,且不应少于15家。

第6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 企业标准 探讨

一、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5年)要求对企业标准进行合理性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标)是否经过备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低于推荐性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指标是否合理,若发现不符合应建议修改企标。笔者长期从事食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的审核、发证检验及现场核查工作,发现不少企标存在不合理的情况,现就企标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和归纳,可为食品企业制定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标准提供帮助,或为食品技术人员参与企标评审提供参考。

二、存在问题

1.企标信息不透明,无法核实真实性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发给企业备案凭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事实上目前在卫生行政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很难查到企标备案的文本。在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证材料上报及发证检验都要求企业提供企标的复印件,未要求提供原件,而企标文本信息无官方查询途径,就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不能像国标或行标等可以通过标准信息查询系统查到,企业所提供的企标复印件是否经卫生厅备案或备案后是否又作修改,修改后的企标是否重新备案无从知晓,这就给了部分企业以投机造假的机会。

2.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要求不一致

(1)缺少细则中规定的部分检验项目

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陆续了28大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每一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都规定了该类产品明确的检验项目。而有些企标在制定时未参照对应审查细则的要求,导致企标中缺乏细则规定的必须检验项目。

(2)申报的产品申证单位不合理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要求企业申报的申证产品是按28大类分类别申报的,28大类产品每一类产品都有其特定的范围,制定企标的产品应与所申报的产品申证单元一致。而企标中涉及的产品有的是多种产品放于一个标准中,如有的企业生产米线,米线中有两种调味料包,一种为粉状,一种为酱类。按照28大为分类要求,米线应属于方便食品单元,而调味料包属于调味料单元,不能放在一个单元中。再有某企业生产调味冰糖,备案的企标产品申报的是方便食品单元,而企标中的项目却基本上全是冰糖标准中的项目,与方便食品许可证项目相差甚远。分类的不清晰给许可证发证检验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3.指标值制定和检验方法的引用缺乏科学性

企业制定标准时卫生指标应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质量指标应具有科学性。事实上,有些企标指标值和限量值的确定并无科学性,企业通过参照别的企业的同类产品,未考虑自身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具体情况,导致指标值与实测值差距巨大。有的指标值过严无法达到,如某肉制品企标中亚硝酸盐指标值为不得检出。而肉制品自身就含有少量亚硝酸盐,肉类在储存过程中也会产生亚硝酸盐,那么企业将无法生产出符合自身企标的产品来。再有就是企业过分降低产品品质,如某企业制定调味酱汁企标,氨基酸态氮为大于等于0.01/100mL,与生产工艺相似的行业标准《配制酱油》SB 10336 -2000相比,《配制酱油》标准中规定氨基酸态氮要求大于等于0.40/100mL,低了40倍。再有,有些企标引用的检测方法不合理、不适用。如某企业制定的苹果汁标准,苹果汁果汁含量测定方法引用《橙、柑、桔汁及其饮料中果汁含量的测定》,而苹果汁与橙、柑、桔汁特征组分的有很大的差异,不适用此方法标准。

4.与强制性标准及相关规定相抵触

近几年颁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2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这些新标准实施之前备案的企标未能及时按新颁布标准的要求到省卫生厅重新备案,导致企标中有些项目与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不一致。再有,有的企标申报的产品中有违禁成分,如人参鸡配方中有人参,代用茶配料中含有银杏叶、 绞股蓝等。这与卫生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相违背,此文规定,人参、银杏叶、绞股蓝是列入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不可用于普通食品。

5.未按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时发现有些企业未按所制定的企标组织生产,食品生产工艺、原料、配方与企标中的规定不一致。另外还发现企业生产的产品指标值与标准中制定的值相差较远,如企业生产的盐渍食用菌,企业标准中规定水分小于等于50%,而实际检验值为72%,发证检验产品不合格。

三、建议

1.加强人员培训

食品企业标准是企业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定依据。为提高企标编写质量、规范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和加快企业标准化工作,必须加强对企标制定相关人员的培训。建议标准化部门能经常举办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制修定培训班,培训对象包括:企业质量负责人和标准起草人、标准评审人员及标准备案人员等,培训内容应包括企标制定的目的、意义和标准制定的要求、方法、过程、备案、修订及复审程序等内容,并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标准起草人、评审人、备案人凭培训合格证书从事企业标准的起草、评审或备案等工作。

2.采用多个部门标准评审专家组合评审

企标的制定涉及到多方面的专业知识,企标与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符合性,标准格式的规范性,技术指标的先进性、合理性、完整性,试验方法的科学性和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等方面。而标准评审专家多由企业自行组织,并未结合企业产品特性邀请到各方面的专家。适应食品生产许可要求,建议人员组成由有许可证发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主管、熟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和通则要求的市级以上监控中心人员,熟悉标准编制的标准化部门人员,熟悉企业申报产品生产工艺及配方的食品专业专家等组成参与制定标准,可以从标准制定的全方位进行把关。

3.强制性标准采取直接引用

有些企业在制定标准时将强制性标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项目列入企标中,如GB 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涉及的重金属等指标,企业在制定企标时将其具体项目列入卫生指标中,而此标准现已被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代替,意味着企标应根据GB2762-2012新标准要求作修改,而有些企业并未及时作出修改,导致发证检验无法通过。建议制定企标时可直接引用国家强制性标准而不必将具体项目展开,当强制性标准修订时企标可直接引用最新版本,而不必重新备案。

4.标准备案之前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全项目检验

企标送审备案之前应委托具有申报产品发证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全项目检验,检验合格凭合格检验报告方可备案。有发证资质的检验机构熟悉许可证细则和通则,各类产品标准及检验方法,能及时发现企标中项目的不合理或不符合,企业能在备案之前作出调整,避免企标已备案在发证检验时发现有指标不合格或不合理而导致无法及时取证。

5.建立全国性的标准信息查询网络系统

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是有效实施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6 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建议建立标准信息查询系统,统一归口于卫生部管理,全国各省市卫生厅将已备案的企标及时上报卫生部,卫生部设立专人负责企标的维护更新,及时公布在网站标准信息查询系统中,方便查询。

企业标准中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企业、评审专家、备案人员等多方共同努力,才能制定出高水平的食品质量安全企业标准。

第7篇

1、突出对重点企业的监管。将小型企业、农村企业和有过违法行为的企业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频次,列为监管的重中之重。

2、加强对重点环节的监管。要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管,确保企业生产条件、环境卫生符合生产许可要求;加强企业检验室管理,保证企业在用的所有检验设备必须在有效检定周期内,检验人员必须具有熟练开展产品出厂全项检验的能力,取得有关资质,认真履行出厂检验义务;加强对企业包装车间的监管,保证其正常运转,持续符合许可细则要求,每年必须进行一次有效性检验;加强食品添加剂的采购验证和使用情况的管理,保证使用添加剂符合相关要求。

二、具体要求

1、严格落实好各项监管措施。按照总局建立“统一管理、分类监管、重心下移、层级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要求,都建立完善了“三员四定”、“三进四图”、“两书一报告”等监管措施,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食品安全区域监管网络。要充分发挥网络监管的有效性,抓好各种形式责任制的落实,抓好巡查、强制检验、监督抽查、年度报告、执法检查和回访等后续监管措施的落实。结合本辖区实际,认真总结近年监管工作经验,积极创新监管模式,强化获证食品行业监管。

2、加强对企业年度报告的验证。在企业提交年度报告时,除要及时全面的报告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报告生产现场的保持情况、包装容器的安全评估情况,并提供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洁净厂房检验报告和全项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年度报告的受理部门要进行必要的验证。

3、加大对无证生产和获证企业到期未换证的查处力度。坚持区别对待,分类帮扶指导,限期取证,对不具备获证条件的坚决取缔。对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企业愿意规范生产的,帮助其限期整改取证;对取证无望的,建议工商、卫生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报告当地政府予以取缔;对获证企业到期未换证的,要坚决依法严厉查处。

4、加大执法力度。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和生产假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必须坚持“严打”的工作方针,决不姑息迁就。对查办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必须坚持“五不放过”,一步到位,连根拔除。加强检验后处理力度,对抽查不合格的企业,除依法进行查处外,要实施加严检验;安全性指标不合格的严格停产整顿,产品强制召回;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坚决予以取缔。

5、开展自查自纠,认真履行生产者的义务。所有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要对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审查细则》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牢固树立企业作为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兑现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积极申报食品添加剂、委托加工等备案工作,积极参加比对试验;自觉接受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日常检查,配合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定期抽检和监督检验;将承诺书与《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一并悬挂在企业法人代表的办公室,企业大门口必须悬挂有规范的厂名,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工作分工

1、食品监督科:依据省局和市局的要求,负责获证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和专项执法打假工作,并按要求做好上报工作。

2、检测中心:负责组织好获证食品企业产品的抽样检验工作,并将检验结果及时上报食品监督科。

3、法规科:负责法律、法规的咨询、执法文书的审理工作。

第8篇

一、指导思想

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落实监管工作责任,监督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坚持“督促落实责任、积极帮扶指导、严惩责任缺失、鼓励诚信经营”的指导思想,依法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行为,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确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的对象

本辖区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新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以及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按季度进行补充更新。

对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督检查参照此方案执行。

(二)确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的频次

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常规监督检查一般每年进行两次,各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监管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其中一次监督检查要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和企业生产情况确定时间实施,结合年度报告的提交时间确定,即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每满一年前的一个月内完成一次对该企业的常规监督检查和年度报告的审查。

(三)制定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常规监督检查

我局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常规监督检查和年度报告的审查工作,制定常规监督检查具体实施计划,确定每家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时间。实施计划要报告当地政府并报市局备案。

三、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要结合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一并进行。

(一)送达监督检查通知书: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常规监督检查前15个工作日,向企业送达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告知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项目。(承办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

(二)督促企业提交书面自查报告:被检查企业收到监督检查通知书后,应依照国家质监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第二章内容进行自查,并向实施监督检查的质监部门提交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包括附件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规定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结合年度报告的审查要求辖区内的食品获证企业一并提供以下资料:1、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自查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3);2、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4、在用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5、安全检验项目委托检验报告单两份。(承办单位:食品生产监管股、各食品监管责任区)

(三)核查企业自查报告:对收到的企业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必要时要求被检查企业做出说明并提供补充报告材料;对逾期未提供自查报告和年度报告的食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要求提供,逾期仍不提供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

(四)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对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结合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的生产条件实地抽查同时进行。

1、告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对企业的自查报告和补充材料进行核查后,局监管办确定对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期限,并发交办单告知各食品监管责任区、质检所、计量所实施现场检查的时间期限,由各食品监管责任区确定具体现场检查的日期并告知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各食品监管责任区)

2、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对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程序以及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依据《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第三、四章执行。

重点检查是否有生产场所搬迁未变更、超许可范围和超期未延续继续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生产条件、检验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是否持续满足生产的需要,其中计量器具是否持有合格有效检定证;检查企业是否做到批批出厂产品检验,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实验室测量比对;委托出厂检验的企业,是否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等。(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技术所)

3、抽样检验: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依照食品监督抽查计划和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加强食品中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的抽检和监测,严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限量标准、超范围使用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技术所)

4、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附件4《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有关事项,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以及企业对前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予以详细描述,并记录在附件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现场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上。(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

(四)常规检查结果的后处理

1、常规检查的处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能够现场整改的问题,应当要求企业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问题,要依法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跟踪整改情况。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

2、检查记录归档:现场检查完成后5个工作日,所有监督检查记录应按照“一企三档”的规定,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三年。留存企业的监督检查记录,应归入企业建立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留存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应归入监管部门建立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有关监督检查的基本信息,应录入食品质量安全电子监管系统。(实施单位:食品生产监管股、各食品监管责任区)

3、每年应检查总结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并形成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分析报告,报所在地政府和市局。(实施单位:、食品生产监管股、各食品监管责任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制定常规监督检查的实施流程,明确各接口的交接事宜,并将任务分解细化,落实到人,责任到人,确保不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

(二)完善监管机制。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辖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把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企业纳入到常规监督检查的范围,严格落实监督抽查、年度报告审查、执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强制召回等监管措施,确保监管到位。

第9篇

香料香精工业是为加香产品配套的重要原料工业,香料是配制香精的原料。香精广泛用于食品、饮料、酒类、卷烟、洗涤用品、化妆品、牙膏、医药、饲料、纺织以及皮革等工业。除香水之外香精在不同加香产品中的应用只有0.1~0.3%,但它对产品质量和性能的优劣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香精被称为加香产品的“灵魂”。香料香精的特点是:品种多,产量小;配套性强;专用性强;用量少,作用大;一地生产多地使用(包括国际);既含精湛技术,又具高超艺术,故香料香精工业是非工业发达国家所不及的一个特殊的工业。

中国香料香精行业的发展是同全国经济的发展吻合的,是同食品工业、饮料工业、烟草工业、日用化学工业、医药工业、农业和环境保护等配套行业的发展相适应的,工农业日新月异的变化,促使中国的香料香精工业不断发展,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品种不断增加,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产品产量和销售额逐年上升,并保持一定的速度健康发展。

中国目前有香料香精生产企业800余家,其中“三资”企业50余家,国际著名的香料香精生产企业基本已在中国的领土上落户建厂。目前,国际大型香料公司来华投资建厂的有:美国的国际香料公司(IFF);瑞士的奇华顿公司和芬美意香料公司;英国奎斯特公司;德国德威龙和哈默莱默公司;日本高砂香料株式会社和长谷川香料株式会社;法国曼氏香精香料公司等,投资金额约达5亿美元。因此,我国的香料香精工业已形成国内市场国际化局面,直接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而90%以上的生产企业为中小型企业,年销售额亿元以上的企业仅20余家。

1.2001年是我国实施“十五”计划的第一年,香料香精行业在“八五”高速增长的基础上,“九五”又向前跨了一步。“八五”末期(1995年)全国香料香精产量11.97万吨,其中香料产量5.86万吨,香精产量6.11万吨。“九五”末期全国香料香精产量达到14.45万吨,平均年递增4%~5%。

2001年全国香料香精产量约15.45万吨,同比2000年的14.45万吨增长7.3%,其中香料产量约8万吨,香精产量7.45万吨。

2001年全国香料香精销售额约110亿元,同比2000年100亿元增长10%;利税约35亿元,同比2000年30亿元增长16.7%。

2001年我国食品工业、化妆品工业增速都在15%以上,烟草工业增速也保持在3%左右,与之配套的香料香精工业在连续三年低速增长之后,又开始回升。根据连续三年统计的20个不同类型的大、中、小企业生产销售情况看,2001年实际完成销售收入约20亿元,比2000年的15.76亿元增长26.9%,除少数几家企业生产和销售略有下降或基本持平外,大部分企业呈现较好的发展势头,同配套工业的发展速度相适应。现在食用香精占总香精的份额已由1995年的40%上升到2001年的50%有余,特别是调味品用的香精需求膨胀,发展迅速。

2.2001年香料香精进出口情况

“九五“期间,我国香料香精出口基本保持稳定,几大香料品种的出口已经基本形成渠道,并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定份额。根据往年的同比口径统计,2001年出口额约5亿美元,与2000年同比增长4%。另据海关统计,2001年我国主要香料产品出口4.3万吨,出口金额2.4亿美元;2001年我国进口主要香料产品2.2万吨,进口金额1.4亿美元。有进有出,出大于进,达到互补余缺和满足一些特殊需求的目的。

3.国内市场分析和预测

根据我国食品工业、日化工业以及饲料工业等的发展预测,“十五”期间我国需要加香的食品、饮料、卷烟、日化用品、洗涤用品、饲料等销售额将达到1万亿元。每年需食用香精3.2万吨,烟用香精2万吨,日化香精1.8万吨,其它香精0.5万吨。香料香精工业发展前途广阔,同人民生活和工农业发展息息相关,在中国具有很好的发展前途,计划到2005年全国香料香精产品将达到19.6万吨,其中香料10.3万吨,香精9.3万吨,销售收入达到151亿元,出口创汇5.8亿美元。

二、香料香精产品生产仍将实行许可证制度

生产许可证制度是我国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措施。80年代,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但宏观管理不能及时跟上,以至出现了一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产品粗制滥造,质量事故屡有发生,用户反映强烈,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市场混乱。鉴于当时的情况,1984年4月国务院颁发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对一些关系到保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等重要工业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朱■基总理指出:“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的一个重要措施,是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的重要形式,不是可有可无的。提高产品质量要综合治理,同时要采取各种配套措施,不是一种措施能解决的,没有发放生产许可证这个措施,另外一些措施也不能发挥作用。”我国生产许可证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即起始发展阶段(1980年8月~1988年8月);巩固阶段(1988年8月~1998年6月);统一管理阶段(1998年6月至今)。经历三个阶段使发证工作统一、完善和规范化,发证范围也由过去的487种,经过筛选只保留了132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是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生产相关产品的企业进行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质量检验、确认其具有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颁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允许其生产经营的一种资格认可制度。它具有强制性、核准性、评价性、准入性等性质。它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证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在中国市场经济发育尚不完全的情况下,对一些重要产品发放生产许可证就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第10篇

1、土地证、用地图(复印件):1份

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业主身份证(复印件):1份

4、立项(原件)[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正本、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5、施工图纸(加审图章)(建筑图、结构图)各1份、水电图:1份

6、发票(包括:税金、墙体、散装水泥)

7、设计审图合格证、设计合同(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两份)、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原件两份)、审查合同

8、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勘察合同、勘察审图合格证(原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两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原件两份)

9、中山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原件)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11、消防备案(原件)

12、质量检测合同、质量检测单位资质

15、监理单位:

(1)、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原件):1份

(2)、监理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企业IC卡、监理人员IC卡复印件:1份

各人员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两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原件两份)

16、白蚁单位:

1、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企业IC卡

2、白蚁合同      

协助建设单位办理:

1、工资保障金证明

商品混凝土公司需提供:

1、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企业IC卡复印件:1份

2、商品砼合同:1份

分包单位需提供:(包括桩基础和钢结构)

1、分包单位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IC卡复印件、各人员身份证号码:各1份

2、分包单位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IC卡复印件:1份

第11篇

今年以来,我局在县委县政府和市局的领导下,以创建国家级XX产业质量提升示范区为重点工作,以分类监管、专项整治、监督抽查等手段为抓手,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汽车用品质量整治提升工作,夯实日常工作,取得一定成绩。现将一年来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2017年工作总结

(一)加强监管,完善企业台帐,进一步规范生产许可证相关工作。

全面加强对全县工业产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取证企业的证后监管。组织开展了重点取证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邀请专家对辖区内的X家许可证生产企业按照审查细则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企业普遍存在进货台帐、检验记录及QS标识不全等问题,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并根据企业信息变化完善相关档案;积极落实上级工业产品许可证网上审批和贯彻落实省局“一次不跑、事事办好 ”的理念,开展许可证受理工作,目前完成X家许可证企业的受理工作,并配合完成X家企业的实地核查工作;做好省级发证的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网上审批受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做好取消生产许可产品和转强制性认证产品的后续工作。

(二)积极开展各类专项整治,进一步抓好产品质量安全。

今年以来,根据省市局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县政府有关要求,我科陆续开展了消费品质量提升和蚕茧、食品相关产品“扫雷攻坚”专项检查、校服质量监管等一系列活动;共检查各类企业XX余家,调查XX余所学校的校服采购情况,抽查校服X批次;组织辖区内所有食品相关产品企业参加市局组织的食品相关产品新标准培训会;张贴各类宣传画100多副,发放宣传资料100余份。

(三)做好各类产品监督抽查,全面推进监督抽查工作。

根据年初制订的市县级监督抽查计划,积极配合检验机构开展各类抽样工作。截至目前,配合开展了省级飞行检查、市县级监督抽查等工作,共抽取橡胶输送带、车速里程表、橡胶密封制品、烧结多孔砖、汽车内饰件、配装眼镜、电能表、消防产品和童车等9类产品XX批次,合格XX批次,合格率XX%。

(四)强化质量提升,开展XX行业质量提升示范区创建工作。

今年,我们根据去年动员会会议精神及三年工作任务分解表有序推进示范区创建工作。

一是加强沟通协调,认真部署创建工作。加强与经信、税务等有关单位沟通联系,多次走访XX协会商讨如何落实开展创建工作;组织召开质量提升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各成员单位对前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了及时讨论汇总,确保三年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召开质量分析会,组织不合格以及重点培育企业召开了质量分析会,邀请有关专家对往年抽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进行培训,分析不合格原因,帮助企业改进;制订系列工作制度,出台了工作信息报送、联合执法、工作例会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加强和规范XX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创建工作。召开座谈会,邀请省市局领导参加座谈会。

二是加强产品质量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积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与企业签订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承诺不合格产品不出厂。加强日常监管:充分发挥基层站所作用,将监管的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对生产企业定期开展巡查,加大监督执法和抽查力度。今年计划抽查各类XX170批次。

三是积极推动电商产品质量提升。通过拓宽抽检渠道、深化溯源管理、加强风险预警等治理模式多元化;盘活行业协会力量、引入专业机构资源、打造融合发展平台等要素服务精准化;信息化传播、多维度宣传、针对性培训等宣传教育常态化,加强XX电商产品质量监管,组织企业召开座谈会,

四是加强信息沟通与宣传。为加强各牵头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制订质量提升工作信息月报送制度,定期编制工作简报。开通质量提升微信群、QQ群,着力打通与企业、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交流渠道;在XX企业集中地方挂宣传横幅20余条,制作了质量提升宣传手册2000余份,目前正通过各种渠道发放中。

第12篇

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2016年12月印发,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细则》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有哪些?《细则》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如何划分的?《细则》对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分类是如何设定的?本刊记者采访了中国保健协会保健品市场工作委员会技术法规总监李M,请她针对行业所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记者:是怎样的契机促成了《细则》的制定与?《细则》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又是什么?

李M:保健食品的生产和一般食品有比较大的不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保健食品列入特殊食品之中。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循规范统一、科学高效、公平公正的原则。此次印发施行的《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书面审查、现场核查等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

我们常把影响行业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等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细则》可归纳到规范性文件之中。此前,保健食品的生产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进行审查,《细则》的出善了对保健食品生产的审查内容,其审查过程更加详细。例如,《细则》对审查时的现场记录有了更加详细、明确的要求,对组织机构、人员资质、厂区环境、布局设置、生产设施、空气净化系统、水处理系统等生产环节均有涉及,企业申请时需做好相关方面的工作。

记者:对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细则》做了怎样的划分?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受理部门、技术审查部门以及审查组的职责又是如何划分的?

李M:《细则》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标准和程序,指导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流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对于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受理部门、技术审查部门以及审查组的职责划分,首先,需要明确审查程序,即书面审查、现场核查、行政审批;其次,需要详细了解审查方面与具体内容。《细则》规定,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受理后,受理部门应将受理材料移送至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技术审查部门。技术审查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后,需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书面审查记录表》(附件3)的要求,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如实填写审查记录。书面审查合格后即可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等工作,技术审查部门组织审查组具体负责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和许可检验工作。

记者:《细则》主要针对保健食品生产而制定,其与《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之间有着怎样的联系?

李M:保健食品本身所使用的原料大多为食品,还有一些是药食同源或保健食品可用的原料,对于这些都有相关标准进行界定,且体系完备。自2015年10月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后,包括保健食品在内的所有与食品相关的管理都归入该体系管理。因为保健食品本身属于特殊食品,所以此类产品上市前的准入、生产、广告、销售等都会有比较特殊的管理方式。

《细则》是在《食品生产许可办法》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体系框架下专门制定的,故可视之为《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二类文件。《细则》基于保健食品生产在产品剂型、原辅料使用、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功能声称等方面的特殊性,以及保健食品实际大生产条件应该与前置注册审批的中试生产条件相匹配。此外,为确保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中的通用条款融入《细则》,使两者合二为一。

就《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而言,《细则》在对GMP部分条款修改覆盖和删减的基础上,根据《食品安全法》新的监管要求和企业发展现状,增加了32项审查条款,主要涉及生产批次管理、委托生产管理、原料提取物与复配营养素管理等问题,强化了技术标准的可操作性。

记者: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办法》要求,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和复配营养素被纳入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范围,《细则》对此类产品有何特别规定?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在购买提取物或复配营养素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李M:在《细则》出台之前,《食品生产许可办法》并没有明确提取物和复配营养素(预混料)是否可以申请作为保健食品原料的生产许可,导致生产环节无法采购具有合法生产资质的提取物和复配营养素。《细则》中,这两类原料可以申请许可,并明确了相应的审查程序和技术标准。

《细t》实施后,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在购买提取物或复配营养素时一定要索证索票。原监管体系下,提取物或复配营养素没有相关资质,原料商往往会提供卫生或药品相关的许可证明。在现有监管体系下,需要明确提供此类原料的保健食品原料的生产许可证。

记者:虽然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前需要先注册或备案,目前具体的管理办法也已经出台,但是具体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功能目录尚未,相关管理办法也没有出台。在您看来,针对保健食品生产方面的法规是否还存在“空白”的方面?如何才能更好的避免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