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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管论文

时间:2022-03-21 22:13:56

公司监管论文

第1篇

论文关键词:公司治理会计监督股东利益最大化

论文摘要:公司治理模式不同.会计监督体制安排也不同。本文以美、德两国为例,分析不同利益导向的公司治理模式与会计监督体制安排.以期对我国有所借鉴和启示。

综观全球公司治理模式,主要有以美、英等国为代表的股东利益导向和以德、日等国为代表的利益相关者共同利益导向两种公司治理模式.公司治理模式不同,会计监督体制安排也不同。

一、美国公司的会计监督体制分析

美国公司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公司治理理念.其会计监督主体以及监督机构的设置.都最大限度地代表了股东的利益。

(一)公司治理环境与公司治理结构

1.家族大股东向高度分散的单个股东转变。20世纪30年代后期.随着美国股票市场的进一步发达。股票由主要掌握在少数私人家族手中。转而向高度分散变化。大量分散的单个股东不像家族大股东那样在公司治理中占据主导地位,此外.出于成本效益原则的考虑,他们对公司的监督极少投入,可以说.单个股东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

2.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公司治理结构安排。为了保护股东利益.美国形成了以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利机构、董事会为常设机构的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董事会代表股东利益制约经理层.经理层以向股东提供满意的收益为条件获得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权.当股东对经理的经营业绩不满时.可以通过股东大会改选董事会.并通过董事会罢免经理。然而,零散的个人股东根本不具备控制或影响董事会的能力,这使得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越来越多的董事会成为“橡皮图章”.而经理人员则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和支配者

3.机构投资者的介入。为了倡导和贯彻股东利益为导向的公司治理.美国公司进行了极大的变革.引入了机构投资者。20世纪7O年代以后.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不断上升。至80年代初就已超过30%.90年代更是达N5O%~2~。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意识越来越强列并付诸于行动机构投资者的出现不仅解决了公司控制和监督问题.而且克服了大多数小股东不懂专业知识的弱点.从而进一步加强了股东利益为导向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公司会计监督体制

1-夕}部会计监督体制。首先,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督。1934年美国成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SEC在制定会计规则方面拥有法律赋予的最高权威.由其决定会计规则制定机构是否有能力改进财务报告的正确性和有效性.进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是否有能力协助证券交易委员会实现其监管要求等。其次,公众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代表公众利益的公众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PCAOB)主要实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有两项,即对所有为证券发行人出具审计报告的公众会计公司实施登记;在证据确凿时.对注册的公众会计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行使调查及纪律处分程序及恰当的制裁最后.纽约股票交易所的规定。纽约股票交易所出台规则.重点规范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规定审计委员会至少由3名独立董事组成,每个人均有财务知识,其中至少1人具有会计或财务管理专业经验:审计委员会应协助董事会监控公司的财务报表的诚信、公司对法律和管制要求的遵循、独立审计师的资格和独立性,以及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师的业绩。

2.内部会计监督体制。首先.是审计委员会会计监督方式美国公司现阶段普遍采用董事会所属并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监控模式审计委员会的设置是保障会计信息质量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其职能主要是帮助董事会加强对有关法律和内部审计情况的了解.使董事会成员能把注意力转向财务控制和存在的题.增进董事会对财务报告和选择性会计原则的了解。其次,《SOx法案》的相关规定。《sox法案》从立法层面上保证了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扩大了其在内部会计监督方面的权利。其明确规定,审计委员会的每一位成员都应是该公司董事会成员,否则就是独立委员:审计委员会成员除了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成员外.不能从公众公司收受任何顾问、咨询或其他报酬,不能成为公众公司或其任何附属机构的关联人员。最后,公司的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公司的内部审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的管理控制过程进行审计.通常由管理层聘用.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受管理层牵制。目前在美国,这一现象开始发生变化,即内部审计师越来越多向董事会中的审计委员会进行定期报告.由于审计委员会是由独立董事控制的,使得受管理层的牵制程度得以降低。其监督的质量也会大大提高。

二、德国公司的会计监督体制分析

德国公司所倡导的“利益相关者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公司治理理念和“共同决定”的治理模式.决定了其会计监督主体组成比较全面

(一)公司治理环境与公司治理结构

1.国家的秩序政策力量保障。二战后.德国实行国家宏观调控经济运行的社会市场经济制度.其内容包括国家宏观调控、法律保护市场竞争、规范企业运行机制、改善社会市场环境等社会市场经济的最高指导思想是“竞争秩序”观念,由国家的秩序政策的力量维护自由的市场经济。

2.内部监督控制为主的模式德国公司的所有权分布相当集中.大约85%的大型股份公司.至少有一位持股量在25%以上的股东高度集中的所有权结构决定了德国公司的公司治理必然采取以内部监督控制为主的模式

3.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德国的银行可以充当小股东的股票托管人,并被赋予可撤消的投票权。银行凭借这种投票权获得了比实际持股比例更多的投票权.从而能够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投票有效地选举自己的代表进入公司监事会再加上银行对企业的贷款性质.使得银行成为德国公司一个非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可以说,银行在德国公司治理中发挥的作用不容忽视

4.“共同决定”的公司治理模式。“共同决定”就是雇员选举自己的代表.与股东代表一起共同组成公司决策机关,实行联合决策式的“两会制”。在这种模式下,公司治理结构主要由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组成。管理委员会的委员称为执行董事.负责公司具体运营。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委派监事和职工监事组成.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主要的权利有任免管理委员会成员和主席: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是否按公司章程行使经营权:决策资本增减、筹资与投资等重要财务事项:审核账簿、核对资产、召开股东大会等。

(二)公司会计监督体制

由德国公司治理所决定.其公司的会计监督体制一般体现在四个方面

1.监事会审计。德国公司中.管理委员会全部都是执行董事.而监事会成员不得在管理委员会兼职,监事会的成员都是非执行董事.再加上监事会有任免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力,使得监事会的监督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监事会在检查公司账簿时.有权委托财务专家和会计师,重点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审查。由于德国公司的监事会实质上是由股东、职工和银行三方面共同控制的,因此,监事会对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就能够较好地体现股东、职工、经营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

2.内部审计德国公司中。企业内部审计出现较早。德国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的隶属主要有三种情况。其一.隶属于管理委员会,这种方式在少数特大型企业中采用较多;其二,隶属于总经理,大多数德国企业都采取这种方式;其三,隶属于财务副总经理.目前有一部分企业采用这种方式,但将会越来越少。显然.与美国公司内部审计更多的是隶属于财务副总经理或主计长的状况相比.德国公司内部审计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层次相对更高.这与德国公司更重视内部监督有直接的关系

3.独立审计1931年后.审计业务由主要归非专家的监事负责到委托给专业审计人员负责.相关法律规定无论企业的法律形态如何.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必须披露年度决算书并接受决算审计师的强制审计。为此,德国政府还修改了公司法,颁布了著名的《关于股票法、银行审计和租税减免的紧急命令》,明确规定应由经济审计师对大型股份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进行年度审计这使德国的民间审计的发展出现了历史性的转折.对于股份公司来说.独立审计变得越来越重要。

4.税务审计税法对德国财务报告和审计的影响非常大,要求企业编制财务报告所采用的原则应与税法要求相一致.所有纳税扣减项目都要反映在财务报表中为保证公司的财务报告遵循税法及其细则的规定.德国还开展税务审汁。

三、启示与借鉴

两种不同利益导向的公司治理模式与会计监督体制安排.对我国基于公司治理的会计监督体制安排有着极大的借鉴与启示作用

(一)监督主体与决策主体应有效分离

美、德两国在会计监督主体的安排上遵循了一个共同的原则,即监督主体与决策主体必须有效分离.使监督主体保持实质上的独立例如.美国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作为监督主体.这些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水.也不是公司的利益相关人;德国以监事会作为监督主体,监事会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共同组成.而其决策主体是由执行董事组成的管理委员会.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制度保证了作为监督主体的监事会独立于作为决策主体的管理委员会。

(二)公司治理理念影响会计监督体制

美国倡导“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公司治理理念.这种观念根深蒂同.而且实际上公司也成功地保护了股东的长期利益在监督主体的安排上.不论是最初由董事会监督,还是现在由董事会中专门设置的审计委员会来进行监督.它们所代表的都是股东的利益.而且这些监督机构的设置也是最终受股东控制的:德国倡导“利益相关者共同利益最大化”.重视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因此.它的会计监督主体的成员组成也比较全面由各个方面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共同组成.其中既有股东代表.又有职工代表和银行的代表

第2篇

[关键词]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董事会,监事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蓬勃发展,保费收入年均增长34%,是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目前,保险公司总资产已经突破1.9万亿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目标对保险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对于进一步促进保险业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1AIS)于2004年1月的保险公司治理的核心原则指出,公司治理结构和保险公司决策程序是保险监管的关键组成部分,根据这一理念,把政府监管与公司治理结构结合起来,既有利于通过监管督促保险公司不断完善治理结构,也有利于从根本上防范风险。

一、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有保险公司与股份制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存在的共性问题

1.法律法规滞后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公司法》、《保险法》以及一系列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对于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职责范围都有明确规定,但是由于保险公司发展迅速,现实问题层出不穷,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譬如对在实践中已有多家保险公司实行、业内普遍认同的首席执行官(CEO)制度,就没有明确的说法。对于现实中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应及时予以体现,以与现实发展情况相适应。

2.独立董事问题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中,无论是国有还是股份制,大多都聘请了独立董事,作为公司利益共同体的重要代表,独立董事代表的是公众的利益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但目前独立董事制度都面临着严峻的问题:一是独立董事主要由大股东决定聘请,是否决定聘请以及聘请后的薪资问题都由大股东决定,使得独立董事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大股东,从而很难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也很难对公司经营活动发表客观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身份尴尬;二是大多数独立董事来自院校和研究机构或政府部门,缺乏保险公司实际操作经验,很难对公司经营活动起科学决策和监督作用,影响监督的有效性。“花瓶”独董的现象不乏存在。最近一家主要媒体对各行业上市公司抽样调查显示,33.3%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从未投过弃权票或反对票,35%的独立董事从未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有分歧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的作用受到广泛质疑。

3.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激励机制问题

目前在境外上市的保险公司中,有的尝试实施虚拟股票期权或股票升值收益权进行期权激励,但是国内相关法律和法规对高管人员实施中长期激励计划并无明确规定,更谈不上相关配套规定,在现实中很难操作。在保险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的形势下,很多公司为了稳定高管团队,使用提高年薪的办法,加大了公司的治理成本。还有一些保险公司实行员工持股计划,但是由于人人平等,持股量小,达不到激励员工的目的。

(二)我国国有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股权控制问题

目前,在我国国有保险公司中,大股东是国家,国有股占比过高,股权性质单一,国有股占有绝对的控制地位。政府作为国有股权的代表对公司实行控制,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尚未寻找到高效率地行使所有权的方式,目前通过层层委托授权经营者管理,而委托人并不是真正的产权所有者,不享有产权剩余索取权,原国有公司存在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同时公司经营者的绩效评估体系复杂且目标多元化,其人事任免权又另属一套体系,政府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公司的人事安排干预过多,从公司总经理到部门经理都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因此难以跳出官本位的束缚,使市场意识和进取意识弱化,从而成为影响国有保险公司发展的重要阻碍。在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中,不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成员由政府委派。由于各级政府部门的利益不一致,又不能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的权利,最终导致所有者缺位。政府官员干涉和控制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使保险公司的经营自得不到落实,使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得不到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压力较大。

2.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作用得不到正常发挥

在国有保险公司中,董事长及董事会的权力较小,凡是需要公司董事会做决策的事都由政府部门管理,国有保险公司不能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从公司总经理到部门经理都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公司的经营决策难以通过经理层的经营活动充分、有效地贯彻下去。同时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尚未得到有效地行使,监事会成员的监督水平、监督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有待于通过制度建设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3.没有建立经营管理人员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大多由政府而非董事会任命,他们的级别、工资、奖金和福利等与他们的经营业绩的好坏无关,这就抑制了经理层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同时,公司经理在经营的过程中,有可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损害资产所有者的利益。

(三)我国股份制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尚未完全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通过多种筹资方式,逐步实现了保险公司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如推进规范上市。但是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背后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股东63家,大多是国有企业。国有股东行使自己权利的积极性不高,股东大会表决流于形式,尚未形成对董事会具有强有力的制约机制。另一个问题是,有些股东通过关联股东,间接控制股份制保险公司。如有些企业通过其附属公司的关联交易控制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股份,已经远远超过了国家对金融企业单一股东持股限额10%的限制,容易造成少数股东大权独揽的局面,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董事会及监事会职能未得到正确发挥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关键是加强董事会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各项职能。目前在我国股份制保险公司中董事会的职权和责任还不明确。董事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董事长权力绝对化,没有真正做到集体决策。因为在股份制保险公司中独立董事尚未得到普及,即使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同内部董事在薪酬及是否聘请等方面一样受制于董事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董事长来决定和控制的。同时独立董事的作用未得到合理发挥就使得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的经营活动往往偏离股东的利益,形成“内部人控制”。监事会存在同样的问题,监事在薪资、聘用等方面受制于董事会,难以有效地行使监事的权力,无法实现对董事会及经理层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

3.经理层的职能未能很好地实现

目前股份制保险公司中经理层的激励机制没有得到完害,股票期权等激励措施没有法律依据,实践中还有待于摸索。激励机制的不健全导致经理层的利益与股东利益相脱节,影响其职能的发挥。此外,有些保险公司中董事长与经理由一人担任,影响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也影响了经理层职能的有效发挥。

二、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相关对策

(一)国有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相关对策

1.产权配置创新,优化国有股权结构

引入多元化股权结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在保持股权“国有”性质不变的前提下,通过产权流通、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多方引入国有机构投资者,如社保基金、国有(控股)企业等,从而优化国有股权结构,促进股权相对分散,形成多元化。将国家独资的股权结构转变为国家持股、国有法人持股、民营企业持股、外资企业持股的多元化股权结构。这样一方面可以解决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克服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所有者“非人格化”的缺陷。在多元化股权结构下,各方面的股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将强化对公司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监督和约束。

2.加强董事会的职能,完善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中国保监会领导曾强调,公司董事会的建设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应该从六个方面加强:一是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二是建立董事资格审查制度;三是加强对董事的风险教育;四是建立董事追究制度;五是建立监管部门与股东之间的监管信息反馈机制;六是建立外部审计报告制度。国有保险公司的董事会职能也可以从以上几个方面加强。

同时应尽快完善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监事会要检查国有保险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险、经济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国有保险公司的财务,查阅其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核查国有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金营运等情况;检查国有保险公司的董事、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可根据国有保险公司年初确定的经营目标、保险监管机构对国有保险公司的考核评价办法等对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通过提出专项检查任务等方式,指导国有保险公司的内部审计、稽核、监察等内部监督部门开展工作。实践中,应保证监事会按照以上规定对国有保险公司进行监督。

3.建立管理人员有效的激励机制

可以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创新,激发管理人员的工作热情。合理拉开档次,根据员工职位、工作年限和贡献大小等确定相应标准,通过建立等级梯次,鼓励员王提升的积极性。同时可以完善实践中某些保险公司已经实施的股票期权计划,从法律上对此制度加以肯定,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以便于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股份制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相关对策

1.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并保持股权结构的清晰

投资主体多元化,可以避免股权过分集中,降低决策风险,股权清晰简单而适当集中可以确保董事会作用的有效发挥,为推动公司的快速稳健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股东企业要规范、透明,确保质量。规范、透明的股东企业会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形成提供许多先天的优势。股东的价值观念和管理理念要一致。股东投资的价值观念往往决定公司的商业运作模式,直接影响公司经营指导思想和策略。实践表明,目前许多公司出现的问题以及暴露出来的摩擦与分歧,在很多方面来源于对保险行业特别是寿险公司经营规律、发展道路缺乏了解。股东企业行业背景差距太大,投资价值观念和管理理念不一致,为日后合作和发展埋下隐患。

2.正确发挥董事会职能

一是建立董事审查和问责制度。从监管的角度来看,建立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高素质、有经验的人员进入董事会,确保董事能公正负责地履行职责,从而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应考察拟任董事的行业背景工作能力、业务能力,以及董事的忠诚度、代表性、职务与职责权限,使真正的内行和对于公司的发展管理具有规划能力、同时具有发言权的股东代表进入董事会。董事问责制度是指对于在公司经营不当的时候,未能提出可靠的调整意见的董事,应该考虑基于保护股东、投保人等公众利益的理由,向法院申请取消其担任董事的资格,强化对董事的问责机制。要设立有法律地位的、有关公司董事责任的声明,要强化对公司董事的训练。

二是广泛设立独立董事,避免内部人控制。在股份制保险公司中,应该设立不属于“内部人”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是非常必要的,但同时也要避免流于形式。真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要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从监管制度上加以规范,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和法律责任。独立董事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维护股东利益,参与董事会的重大决策,为公司提供咨询、意见、考评董事会的工作绩效,并决定其报酬。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具有否决权,被独立董事否决的议案如果再议时,要由全体董事的2/3以上同意才能通过。并且要在公开披露的决议中列明独立董事的意见。对股份制保险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有关信息,独立董事应该能够及时获得。独立董事如果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应该承担责任。

三是应建立董事会议事制度。全面、高效地行使董事会的各项职能必须有完善的董事会议事制度和规则,并且要严格遵守和贯彻。董事会议题要务实,每次董事会会议都确定专项议题,进行专项讨论,解决具体问题,避免形式主义,走过场。建立追踪和整改制度。每次董事会议应将上次董事会责成落实的事项,向本次董事会进行报告,强化对董事会发展战略的贯彻执行。

四是董事会应设立专门的委员会,如执行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这些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应由外部董事担任。执行委员会应对公司的总体业绩进行监督,就有关公司总体方向的一切重大事项向董事长提出建议。审计委员会审查公司的内部财务状况。公司稽核部门直接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有一套完整的审计追踪反馈系统,追踪整改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外部审计是公司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补充,这对于具有公众性质的保险公司来说尤为重要。如太平人寿就把内部审计、董事会审计和公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三种方式相结合,发挥监事会在稽核审计中的作用,严格按香港上市规则要求披露信息,确保了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透明度。薪酬委员会应根据董事会决定的薪酬政策,确定应付给董事和由董事会任命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3.正确发挥经理层的职能

一是建立对经理层有效的激励机制。建立合理的报酬制度,将公司经理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结合起来。可以考虑采取对经营者和骨干人员实行认股权证、股票期权等激励办法,使他们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也可以通过外部评价的方式,实现对经理活动的监督。

二是确保董事会对于经理层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全面监督他们执行董事会制定的经营目标、重大方针和经营管理原则的情况;掌握高层经理的任免、报酬与奖惩;防止个别股东、董事以及经理人员滥用公司资产和进行私下交易;设立财务控制与风险监测系统,确保公司的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监察主要的资本支出、资产售出、收购和兼并;监督信息披露的过程,保证信息披露的全面和及时;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副经理不能高度重合,一般情况下董事长与经理应分设,削弱关键人物的过度权利。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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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证券交易所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是证券交易市场的组织者和一线监管者。世纪之交,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交易所的运作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步入了一个大变革、大分化、大重组的时代,突出表现之一就是交易所从传统的会员制组织转向公司制企业。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浪潮给全球证券市场带来了新的活力,极大地加强了交易所的竞争力,巩固了交易所在证券市场中的核心地位。

全球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浪潮传统上,交易所的组织形式为会员制的商业互助组织。这种组织形式的基本特点是:(1)组织的所有权、控制权与其产品或服务的使用权相联系;(2)组织通常不以营利为目的;(3)会员集体决策机制,一般为每个会员一票,而不管其在交易所占的业务份额有多少。

交易所治理结构的另一种形式是以营利为目的、由分散股东控制的公司制。在公司制下,企业控制者和决策者可以不购买或使用企业产品,所有权、控制权与交易权不挂钩。交易所允许客户之外的市场参与者和非市场参与者对企业有投票权,也允许非会员成为其客户。交易所不需要留存所有的利润于企业之内,绝大部分利润通常是分配给股东的。公司制的目标理想是股东利益最大化。

从内容上看,证券交易所的公司化(非互助化)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层面:首先是分散所有权,除向原有会员配售股票外,

其余的股票将发售给新投资者,包括金融机构、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和投资大众,使交易所的所有权和治理结构能充分反映更广泛的市场使用者的利益。

其次是分离所有权和交易权,任何符合资金和能力标准要求的国内外机构均能直接进入交易系统,从而使交易所所有者和市场使用者之间的利益正式分离。

最后是挂牌上市,一方面使交易所的所有权进一步分散化,另一方面又可利用资本市场的资源,便利筹集资金,同时提高交易所运营的透明性。

20世纪90年代以来,证券交易所纷纷放弃传统的互助组织形式,转而改组为公司制,并迅速成为一股势不可挡的浪潮。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许多原来采取会员制的交易所已经或计划

采取公司制。目前,除纽约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各大证券交易所纷纷改制并上市(见表一),而处于世界霸主地位的纽约证券交易所也几度考虑改制方案。

第二,新成立的交易服务机构都采取了营利性的股份公司结构,如“自营交易系统运作机构”(PTS)和“另类交易系统”(ATS)。

可以预见,今后将有更多的交易所进行公司化改造,以适应证券市场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

交易所治理结构变化的原因从根本上说,交易所治理结构变化的原因是近十

多年来在技术进步的推动下,交易所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结果。

传统的交易所在成立时普遍采取非营利的互助组织形式,其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在交易所经营处于垄断地位下,会员制的组织方式对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成本最小,会员可通过互助组织控制服务价格;二是会员制交易所适应了交易非自动化的需要,

由于交易大厅空间有限,不可能将交易权给予所有投资者,因此,须对进入市场的资格加以限制,将交易资格分配给固定的会员或席位。

近十多年来,交易所之间的竞争白热化,竞争使传统的互助组织失去存在基础,最终导致交易所的治理结构向公司制转变。具体来说,交易所治理结构变化有如下几个原因:

1、竞争挑战会员制存在的垄断基础。证券市场的激烈竞争表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1)资本市场全球化加剧了传统交易所之间的竞争,交易所的垄断地位受到严重挑战;

(2)由于技术进步,另类交易系统对传统交易所构成巨大威胁;

(3)监管体制变化鼓励竞争,如美国证监会1999年作出两个决定,允许在纽交所上市的公司在不满纽交所服务的情况下可转到纽交所的竞争对手纳斯达克上市,并允许电子交易系统申请成为交易所,并自由交易在纽交所上市的股票。

激烈的竞争对交易所治理结构产生的影响是深远和重大的:其一,会员制存在的垄断基础不复存在,证券市场上交易所之间不断激烈的竞争使金融中介控制交易所服务价格的需要和能力下降;其二,激烈的竞争迫使交易所采取以获得竞争优势为导向的商业治理结构,否则就会面临失败的危险。

2、交易自动化使交易所失去采取会员制的必要。会员制是技术不发达的产物,适应了交易大厅的需要。在自动化的市场,进入市场没有任何技术障碍,投资者可在任何地方买卖任何一家交易所的股票,投资者直接交易的成本较低,从而减少了对金融中介的需求。也就是说,交易自动化使得交易所的产权可同会员资格分离,交易所无须采取互质的会员制。

3、会员制交易所筹资成本高,不适应交易所发展需要。随着技术的发展,为对抗另类交易系统的竞争,交易所对技术设备的投入越来越大,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在过去10年中对技术投资20亿美元,纳斯达克计划在今后6年中对技术投资6亿美元。因此,交易所需要进行再融资。会员制不能通过发行普通股,进行股权与交易权脱钩的股票融资。相比之下,公司制交易所有较大的优势,它可以发行股票并上市,通过引进外部股东进行融资,其筹资成本较低。

4、会员日益多元化,导致利益冲突与集体决策效率低,使交易所对市场环境变化反应迟钝,竞争能力下降。

公司化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角色的挑战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是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环节。证券交易所以其对交易环境和市场的专业化知识及对市场异常现象的快速反应,为证券市场参与者提供优质监管服务。

交易所在进行公司制改造、确立竞争优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相关监管问题,最重要的是转制后以营利为目标的交易所能否较好地处理利益冲突,以较高标准履行自律监管职能和维护公众利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加剧原来交易所固有的商业角色和监管角色之间的利益冲突。在非营利的目标下,交易所在收入方面可能仅关注满足预算,但在营利目标下,交易所可能要求收入除了满足预算要求之外,还要为投资者提供较高的回报率。

在交易所对利润的追求中,利益冲突可在以下几个方面激化:(1)减少投入监管的资源;(2)交叉补贴,即当交易所的监管和商业运作都能产生收入,且收益率存在差距时,监管的资金可能再投资到交易所的商业活动中;而且,一些客户(如提供交易服务的另类交易系统)仅使用交易所的监管服务,但交易所将对这些客户的收费投入到交易服务中,加强同它们的竞争,这样,这种交叉补贴就扭曲了竞争;(3)非经济定价,即在交易所试图扩大其新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份额时,可能会将价格定在较低水平,从而不能产生足够的收入来开展监管活动;(4)导致执法不严,如当某些客户对交易所的收入贡献很大时,或当暂停并调查一些交易非常活跃的证券的交易可能会影响交易费收入时,交易所可能不愿意对这些客户或异常证券交易行为采取严厉措施;(5)加剧交易所与其被监管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特别是当交易所监管对象恰好是交易所在某些业务方面的竞争对手时,在交易所营利目标下,利益冲突会更明显。

第二,交易所上市带来新的利益冲突。当转为公司制的交易所为提高公司知名度和筹集资金等目的而上市时,会出现新的利益冲突。这种冲突的严重性可能会超过交易所本身固有利益的冲突。交易所上市可能使其对其他上市公司的监管更加复杂,歧视性的监管待遇更可能出现。在交易所对自己进行上市监管时,需重新审视其监管行为。

第三,影响交易所的公益性质。一个高效、公平和透明的证券市场对公众利益至关重要,一个良好运作的交易所具有公益性质。而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制交易所则可能会有损于交易所的这一公益性质。

公司化证券交易所监管利益冲突的化解机制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因此就

有可能会产生利益冲突。但必须指出,这种利益冲突并非必然的,相反,外部竞争的压力、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及合理的自律监管模式将有效化解监管冲突。

首先,公司制交易所具有提供优质监管服务的动机和能力。从动机上看,公司制交易所像普通商业企业一样,只有提供优质服务才能吸引业务。也就是说,交易所只有有效监管市场,使市场公正、透明、有效,才能吸引更多的上市企业和投资者。再者,由于对违规行为进行货币化处罚可构成交易所的收入来源,将强化以利润为导向的交易所进行处罚尤其是货币处罚的动机,从而使监管更能够落到实处。最后,交易所股东出于自己的利益而维护交易所声誉,也将对有利于会员但却不利于市场发展的行为形成有力的约束。

从能力上看,一方面,公司制交易所愿意也能够投入更大的财力和人力更新监管的硬件设备,如计算机系统,从而能够提高监管水平,并设法平衡监管成本和收益,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另一方面,公司制交易所市场反应迅速,能够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而及时修改监管规则,更新监管标准。

第二,交易所间的竞争可形成一种有效的约束机制,促使公司制交易所加强监管。进一步,如果交易所上市而变成公众公司,就必须严格符合一些标准,尤其是信息披露标准,这将使其运作更透明、更规范。

第三,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消除潜在的目标冲突。一般地,为化解利益冲突,公司制交易所的治理结构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设立有公共董事,以增加董事会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可能性;(2)对持股比例予以适当限制,如在澳大利亚交易所曾规定个人所拥有的交易所股份不得超过5%(2000年10月扩大到15%),多伦多证券交易所规定,除非获得安大略证券委员会的批准,所有持有的未偿付股份不得超过5%;(3)加强交易所决策的透明度,如要求公布有关规则、行动和决策等;(4)交易所的商业活动和监管职能相互独立,如在交易所内部设立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和监督交易所的监管职能,或直接担起监管职能。如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成立了一个新公司--ASX监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加强交易所监管活动的透明性和可解释性;伦敦证券交易所设立有独立的纪律委员会、纪律上诉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等。

第四,选择合适的自律监管模式有助于消除利益冲突。在交易所公司化后,可供选择的自律监管模式主要有以下4种:

(1)内部分离模式,即交易所设立一家控股公司,下设两个分支机构,一个负责市场运作,另一个是非营利的监管机构,如那斯达克改制上市方案中就将其监管部门NASDR分拆组成一个专门的机构;

(2)监管分工模式,如Euronext,将监管分为会员监管和交易监管两部分,把与市场无关的所有自律功能集中到一个单一的机构,而各个市场则负责本市场的运作监管;

(3)分拆模式,即将交易所监管职能分拆出去,成立一个全国性的、独立的自律监管机构;

(4)部分自律监管功能转移模式,即将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部分或全部监管权限,或将对上市交易所的监管权限移交给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如英国将其上市审核权转移到金融服务局,香港证监会设立专门的部门把香港交易所作为一个上市公司来监管,同时在香港交易所面临利益冲突时,监管其他上市公司。

以上4种模式各有利弊,交易所需要根据本国实际情况,调整自律监管模式,以最大程度地化解交易所自律监管过程中的利益冲突。

启示与借鉴前已述及,会员制在交易所发展初期促进了交易所的成长,但竞争的加剧、技术进步和会员利益的冲突已威胁到会员制交易所的生存,导致全球交易所出现了一股强劲的公司化浪潮。公司制交易所反应更迅速,服务成本更低,技术更先进,且在决策时不必担心有利益冲突的会员的抵制,不拘于现状,并能有效化解监管冲突,是交易所未来发展的趋势。

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会员制组织,也不是股份公司制组织。从法律上看,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如《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本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但事实上我国证券交易所没有自主利益的载体,因而也不是自律性管理的独立法人,它更多地是一个执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法规与行政命令的执行机构,可以说是既非会员制、又非公司制的“第三种模式”。

第5篇

[关键词] 政府监管 会计信息质量 博弈 公司

一、引言

面对愈演愈烈的会计信息失真及其严重的经济后果,世界各国都作出了积极回应,不仅在学术上加以探讨,而且在实践中加以治理,促进了监管改革和会计规范体系的进步。然而,监管制度建设与监管执行效果之间的始终存在着差距,接连不断的会计舞弊恶性事件对会计监管提出了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会计学的专家们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真知灼见,形成丰硕的理论成果用于指导实践。从会计信息质量标准的界定到会计规范体系的完善,从会计信息失真原因的理论分析到舞弊动因模型的构建,从会计监管模式的选择到诚信教育体制的建立等方面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随之而来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构筑一个更有效的会计信息质量政府监管机制,从而更加规范会计信息的生产与披露。因此,本文基于博弈论角度对现行公司在政府监管下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重新审视,然后针对分析结果提出政策性的建议,这对于提高我国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政府监管部门与公司之间的博弈分析

政府监管下的会计信息质量博弈分析中,博弈双方(决策主体)是政府监管部门和公司。作为“理性经济人”,他们都是风险规避者,有着各自的利益驱动,各自追求自身的效用最大化。无论是政府监管部门,还是公司,在进行违规操作、会计造假时,都会考虑“预期收益”与“败露成本”的问题。如果他们觉察到“预期收益”远大于“败露成本”,即使违规、造假是有风险的,他们也会成为坚定的“风险偏好者”。下面我们基于博弈论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模型设计:

1.存在两个博弈方即公司和政府监管部门。公司有造假账和不造假账两种策略选择,监管部门有监管和不监管两种策略选择。双方都不知道对方的潜在策略选择,并且双方都有一致的理性来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2.假设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当发现公司造假账时,可采用没收额外所得、罚款等措施,同时要付出监管成本。公司不造假账时,如果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监管部门需要付出成本,但没有收益(这是职责内的事情)。

3.假设监管部门不实施监管,公司不造假账时,可获得灰色收益或闲暇收益。但在公司造假账时,而政府监管部门不监管时,可获得灰色收益或闲暇收益,但也有损失(如行政处分及声誉损失等)。

4.假定只要公司造假账,监管部门监管就能发现。

5.假设C表示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成本,监管部门不实施监管可获得灰色收入或闲暇收益为R,R1表示公司不造假账时取得的正常收益。R2表示公司造假账时所取得的不正常收益,F表示公司造假账时被查处后受到的罚款,S表示公司造假时未被查处时给政府监管部门带来的损失(比如监管部门的声誉损失及经济处分等)。

6.假设θ表示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概率,β表示公司造假账的概率,

Л政府(θ,β)和Л公司(θ,β)分别表示政府监管部门和公司的期望效用函数,

从而构造博弈局势如表1:

从表1中可见,政府监管部门有两个纯战略:监管、不监管;公司有两个纯战略:造假账和不造假账。我们假定为了激励公司不造假账时,监管部门对造假账公司的处罚足够大,使得R -S

从上述效用函数推导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两个结论:

结论一:公司造假账概率(β)同监管成本(C)、监管部门不监管得到的灰色收入或闲暇收益(R)成正相关,而与对公司的违规处罚(F)、公司违规而监管部门不监管时的损失(S)以及公司的违规时得到的不正当收益(R2)成负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目标自然是降低公司不造假账的概率。从(1)式中可知,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越高,或者监管部门的灰色收入或闲暇收益越高,公司越倾向于造假账,因此我们应采取有力措施降低监管成本,降低监管部门的灰色收入或闲暇收益,从而降低公司造假账的概率;公司造假账的概率与公司造假账时受到的处罚或监管部门不监管而公司违规时的损失以及公司违规时的不正当收益负相关,因此,我们应该采取措施提高公司违规时受到的处罚,加大监管部门不作为时的各种处分,从而降低公司造假账的概率。

结论二: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概率(θ)与公司造假账的收益(R2)成正相关,而与公司受到的违规处罚(F)负相关。由(2)式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概率与公司造假账的收益成正相关,即公司造假账时所得越多,公司越容易违规,越需要监管部门的监管。实施监管的概率与公司受到的违规处罚负相关,也就是说如果对公司的违规处罚较大,公司的期望收益降低,从而公司造假账的概率就变小,从而可以适当降低实施监管的概率。

三、基于博弈分析的政策建议

要治理我国目前较为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基于上述博弈论的分析,关键在于应降低公司造假账的概率β和提高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概率θ,使得R-S

1.对于降低公司造假账的概率β的建议

(1)增加公司的造假账成本F,就是要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执法机制。我国《会计法》、《刑法》对会计造假者虽有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规定,但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监管、执法的主体和手段不够明确,处罚较宽松,唯有加大处罚力度,使“造假成本”远高于“造假收益”,使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经济利益动机得以消除,才能有效地打击会计信息造假。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迫使公司在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过程中放弃造假的念头。

(2)呼吁专家学者们多开展会计监督理论研究,为会计监督工作提供理论指导。会计监督工作的发展,离不开强有力的理论指导。会计监督理论研究,作为会计研究的一个重要分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广阔的发展前景。特别是两大准则体系国际趋同之后,会计监督工作应如何应对,非常值得理论界研究探讨。这需要各位专家学者今后更多地对会计监督理论进行系统深人的研究,为会计监督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3)加强会计信息的外部审查和监督,完善会计信息质量监督体系。各企业领导人必须对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另外,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监督职能,最后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建立和完善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体系,制定合理审计收费,对那些不能公正执法、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丧失独立性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处理,从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信誉以及会计信息的可信度。

(4)优化公司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各企事业单位首先要认真贯彻落实《会计法》,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切实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其次各企事业单位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建设,将其作为公司治理的关键环节,同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为进一步加强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和控制舞弊行为发挥重要的作用。

2.对于提高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概率θ的建议

(1)同样是增加公司的造假账成本F,使“造假成本”远高于“造假收益”,使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经济利益动机得以消除,迫使公司在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过程中放弃造假的念头,同时加强对政府监管人员玩忽职守的处罚力度。

(2)健全政府监管部门的委托代理机制。在对公司的监管过程中,由于监管者拥有的信息是不完全的,监管者也可能判断失误,不能兑现它的承诺;此外监管行为是政府行为,监管者具有很强的政治动机,有追求其政治利益的冲动,不可能任何时候都公正。也就是说,监管行为作为一种代理行为,会存在道德风险,其代理行为并不必然与委托人(会计信息的利益相关者)的要求一致,监管行为的实际结果并不一定与监管目标一致。监管权力作为一种公共权力,一方面在没有得到有效制约的条件下,不可能消除利用监管权力谋取个人私利的可能,难以避免监管腐败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完善的激励机制,监管者的付出与其所得的回报不对称,势必会打击监管者的积极性,从而弱化监管的实际效果。所以,从激励角度看,需要通过最优监管契约的设计,建立监督、考核监管者的体系,形成激励与监管相容的机制;并且,要制定更加有效的权力约束机制,使监管者的个人努力更好地与监管目标结合在一起。

四、结束语

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问题,一直是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公司会计信息失真,尤其是蓄意的造假行为已经成为社会的公害,所以应对其加强治理。然而治理虚假的会计信息并非一朝一夕就能见效的事情,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是一项涉及多个方面的系统工程。政府监管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是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的必要手段,也是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保证。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可知:只有利用有效的措施来降低公司造假账的概率β和提高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概率θ,使得R-S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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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贵丽:会计信息质量—基于博弈论观点的分析[J].英才高职论坛.2008(05), 42-44

[3]周延 徐迎德:基于博弈视角的银行监管制度设计[J].金融改革.2009(08), 27-32

[4]付小平:企业管理层与会计人员之间的博弈分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09(08), 53-54

第6篇

关键词:新股发行;信息披露;纳什均衡;证券监管

中图分类号:F82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5-0034-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05.09

一、引言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证券市场总体的供需关系表现为供不应求,股票等证券投资产品成为紧俏“物资”,一旦有新股上市,投资者便表现出极大的投资热情,由此造成了新股发行溢价率和上市首日换手率的畸高,[1]加之同时期政府监管力量的单薄,使得上市公司(无论其业绩如何)在发行新股时都倾向于业绩优良的会计报告,信息的虚假披露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2]随着《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以及几次修订,我国证券市场的新股发行越来越趋向于规范化和理性化。在新股发行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上,证监会加大了对风险因素与对策、募集资金的运用、财务会计资料、盈利预测等方面的监控,降低了新股发行的道德风险和技术风险。但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中,由于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之间信息的极端不对称,仍会引发内部人(上市公司)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损害外部投资者的利益。[3]

本文基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立场,引入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静态博弈模型,通过构造模型分别在两个不同博弈方参与的博弈过程中求解各博弈方的均衡策略,以求能够找出上市公司虚假披露的利益动因和监管者加大监管力度的效用条件,为决策者提供相关的对策建议。

二、博弈模型的设定

由于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政府监管者在虚假信息披露这一问题上的属性、行动空间和行动成本、得益水平是极其复杂的,本文对以上三个博弈方的属性、行动成本、行动空间和效用水平进行简化处理。如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这一问题上的行动空间包括对股本结构、风险因素、股利政策等问题进行真实或虚假陈述,[4]而本文设定的模型只将上市公司的行动空间定义为披露高收益率的会计信息和披露低收益率的会计信息,其他同理,则模型具体参数的设定如下:

①博弈参与方,N=[n1,n2,n3],n1代表上市公司;n2代表中小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n3代表政府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者)。

②上市公司的类型空间是A=[a1,a2],a1代表投资回报率高的上市公司;a2代表投资回报率低的上市公司。由于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清楚其类型,而投资者和监管者并不知其具体类型。

③上市公司的行动空间是M=[m1,m2],m1表示上市公司向投资者传递收益率为高的会计信息;m2表示上市公司向投资者传递收益率为低的会计信息。显然,当上市公司的类型为a1时,其行动类型必然为m1。

④投资者的行动空间为[Y,N],Y表示投资;N表示不投资,且此定投资者是理性的。

⑤监管者的行动空间为H=[h1,h2],其中h1表示严格监管;h2表示普通监管。监管者清楚其行动类型,上市公司并不知道。

⑥若m2类型的上市公司传递a1类型的信息,那么其将构成虚假信息传递,其必须付出造假成本F,包括虚假报告的制作成本X和一旦被发现后的罚金或其他损失S。

⑦监管者实施严格监管的成本为Dh;普通监管的成本为Dl;监管者在实施严格监管的情况下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的发现以及查处比例为Wh;普通监管情况下的查处比例为Wl;如成功发现并查处一家违规披露的公司,监管机构所获得益主要为声誉方面的得益,记为R。

⑧投资者的投资成本为C,预期的股利现值为Bi,i=1,2;Bi代表投资于高收益率的上市公司,B2代表投资于低收益率的上市公司,显然B1>B2;资本利得为Ei,i=1,2,同理E1>E2。

⑨如果获得投资,则上市公司预期获得的收益增加值为Ii,i=1,2。的会计信息为高收益率的公司预期的收益增加值为I1,的会计信息为低收益率的公司预期的收益增加值为I2,显然,I1>I2。[5]

三、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之间的博弈及求解

(一)效用计算

E(U1)表上市公司的预期收益;E(U2)表投资者的预期收益;“[]”中的信息分别代表上市公司类型、上市公司的行动类型以及投资者基于上市公司所的会计信息的行动类型。

①高收益率的上市公司披露高收益率的会计信息,投资者投资,即[a1,m1,Y]E(U1)=I1-B1;E(U2)=B1+E1-C>0

②高收益率的上市公司披露高收益率的会计信息,投资者不投资,即[a1,m1,N]E(U1)=0;E(U2)=0

③低收益率的上市公司披露高收益率的会计信息,投资者投资,即[a2,m1,Y]E(U1)=I1-B2-F;E(U2)=B1+E1-C>0

④低收益率的上市公司披露高收益率的会计信息,投资者不投资,即[a2,m1,N]E(U1)=-F;E(U2)=0

⑤低收益率的上市公司披露低收益率的会计信息,投资者投资,即[a2,m2,Y]E(U1)=I2-B2;E(U2)=B2+E2-C

⑥低收益率的上市公司披露低收益率的会计信息,投资者投资,即[a2,m2,N]E(U1)=0;E(U2)=0

(二)求解分析

此博弈讨论的焦点在于类型为a2的上市公司采用怎样的会计披露策略。在同样的股价条件下,对于理性的投资者而言,当上市公司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为高收益率时,其理性的最佳策略为Y,即投资;当上市公司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为低收益率时,投资者选择不投资(因为B2+E2-C

因此,在虚假净收益和流通股份数一定的前提下,市盈率的大小是影响I大小的关键因素。通过与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的比较可知,我国股市的上市公司在总体上存在股本规模偏小、市盈率偏高的情况,这也导致了会计披露失真所增加的预期收益值偏高。[6]而I值偏高导致了低收益率上市公司更倾向于进行虚假披露,站在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立场上,若要使上市公司回归真实披露,必须加大F值,即上市公司为造假所付出的综合成本。而F=X+S,X和S的大小则取决于政府监管者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所采取的监管措施,所以下文笔者将讨论上市公司和政府监管者之间的博弈。

四、上市公司与政府监管者之间的博弈及求解

笔者通过上市公司与政府监管者就是否如实披露会计信息这一问题展开博弈,分析上市公司和监管者基于各自利益最大化原则下的纯策略均衡,并进一步求解各个关键变量之间的关系,找出使得低收益率上市公司如实披露会计信息的各个关键变量的取值范围。上市公司和监管者之间的效用函数可用博弈矩阵的形式表示(见

表1)。

对模型的求解共分为四种情形:

(1)当WhR-Dh≥WlR-DlI1-B2-X-WlS>0I1-B2-X-WhS≥0时二者的纳什均衡为低收益率上市公司虚假披露以及监管者的严格监管;

(2)当WhR-Dh≥WlR-DlI1-B2-X-WlS≥0I1-B2-X-WhS≤0时二者无纯策略纳什均衡;

(3)当WhR-Dh≥WlR-DlI1-B2-X-WlS≤0I1-B2-X-WhS

(4)当WhR-Dh≤WlR-DlI1-B2-X-WlS>0I1-B2-X-WhS≥0和WhR-Dh≤WlR-DlI1-B2-X-WlS≥0I1-B2-X-WhS

对以上情形进行分析,可发现第(3)种情况得到的均衡结果为低收益率的上市公司真实披露以及监管者的普通监管。在这种情形下,WhR-Dh和WtR-Dl之间的大小关系被忽略,因为只要I1-B2-X-WhS和I1-B2-X-WtS同时满足小于零即可,而I1-B2-X-WhS显然小于I1-B2-X-WhS

(因为WhS>WtS),故只要满足I1-B2-X-WtS

对第(4)种情况进行分析,其均衡结果是低收益率上市公司虚假披露以及监管者的普通监管。而这种情形下,WhR-Dh≤WtR-Dl,且I1-B2-X-WtS≥0,而I1-B2-X-WhS

的大小可不考虑。要避免这种情形的出现,必须使WhR-Dh>WlR-Dl?圯Wh-Wt>,即提格监管下的查处虚假披露的概率,降低严格监管下的监管成本和提高社会对监管者成功查处虚假披露的褒奖。

从以上模型的求解中可发现:一是要保持普通监管下的真实披露这一均衡状态的最佳措施是加重对于虚假披露的处罚;二是若试图改变普通监管下的虚假披露,增加对于监管者的褒奖力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五、监管现状与特点

笔者结合我国股市实际,统计了自2004年5月以来被证监会查处的招股说明书中涉嫌虚假披露的案例,如表2所示。

从表2中可发现其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首次违规时间和发现并作出查处时间的间隔期较长,由此体现出发现虚假行为需要花费较大的监管成本,发现之后的听证环节也较繁琐;二是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较轻,特别是对于对虚假披露负直接责任的公司高层的处罚不能与其因虚假披露而获得的违法收入相匹配。由此两个特征笔者认为,我国的证券监管尚处于普通监管状态,但对于低收益率上市公司是否在很大的程度上倾向于信息的虚假披露,还不能给出比较清晰的结论。

六、对策建议

就我国证券监管与上市公司虚假披露博弈这一问题,笔者结合监管机构对于新股发行会计披露失真的实际监管与查处情况,认为博弈模型分析中所提到的第(3)种和第(4)种情形都存在,所以本文就加重对于虚假披露的处罚和增加对于监管者的褒奖力度这两方面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一是加大处罚力度。现阶段对于信息虚假披露监管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处罚力度过轻以及手段的单一,对公司和对直接负责人的罚款金额都限制在60万元以内,无法对主导虚假披露的责任者产生震慑的效应。由此,弊者建议在加大行政罚款力度的同时,须增加媒体谴责的力度,并在适当的时候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使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慑于处罚的严厉而选择披露其真实的会计信息,从而能够较好的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是增加对于监管者的褒奖力度。这一问题的探讨是比较宽泛的,对监管者的褒奖主要来自社会舆论方面,而社会舆论的引导主要依靠媒体,尤其是财经类媒体。在对于上市公司虚假披露的查处问题上,财经类媒体不仅要扮演社会监督的角色,同时在当证券监管机构查处一项重大的虚假披露案件时,媒体应加大自身对于此类案件的曝光程度,深入案件的核心环节,对证券监管人员的办案成果给予更多的和更详实的正面报道。除了主流媒体之外,中小投资者也是形成社会舆论的主要力量,证券监管机构查处虚假披露的案件的最大受益者正是中小投资者,所以在这一问题上,笔者认为中小投资者应发挥更大的作用,从思想上和行动上支持监管机构,给予监管机构更多的帮助和褒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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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蔡志岳,吴世农.基于公司治理的信息披露舞弊预警研究[J].管理科学,2006(4).

第7篇

论文摘要:金融控股公司这种混业经营模式已经成为金融发展的大趋势。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类金融控股公司在法律间隙中生存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出于脱法状态,蕴含着极大的风险,因而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及监督工作显得尤为迫切。本文简述了中国控股公司的立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立法构想,希望能够制订出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完善和健全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金融业总体上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不过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了“但书”,即“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使得在银行业基础上组建和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有了一定的法律空间。金融业界和理论界对于与国际金融业接轨,修改《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法中的相关限制,逐步发展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呼声日益高涨,并且也有一些切实可行的立法与政策建议。此外,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2003年9月召开了第一次联席会议并签署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该《备忘录》第8条规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应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初步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牵头监管制度。

二、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问题和监管盲区

1.我国金融法制构架中缺少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仍旧秉持传统的立法观念,按照“宜粗不宜细”、“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原则开展立法活动。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立法问题上,直接导致立法严重滞后,以至于在金融控股公司实践了数年之后,尚无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计划。

2.我国现行金融法制中监管漏洞使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缺位且制度设计失灵。首先监管制度供给不足。根据对上一问题的分析,我国目前尚无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的专门法律制度。《备忘录》虽然规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但仍存在《备忘录》不是法律,对金融控股公司没有强制力;对产业资本控股模式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定不明确等问题。

三、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之探讨

1.立法模式

我认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形式应当借鉴这种整体修法的先进立法技术制定一部单独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利用整体修法的立法技术在《金融控股公司法》整合和修改《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中不符合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所必需的条款,加入经营规则、监管制度等内容,从而形成内容完备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现代金融法律。

2.从法律上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

在我国,金融监管技术和手段并不发达,更应当将企业和银行分离,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可参照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相关规定,其本质特征有二:首先,金融控股公司是纯粹控股公司。母公司不从事具体的金融业务,而专事整个集团的战略管理和风险控制,主持和协调各子公司的合作;其次,金融控股公司是以股权控制为纽带组建的金融集团,由于母公司没有具体业务,其全部资金可用于对子公司的控股上,因此其在资本运作方面具有较高效率。

3.监管机构之选择

目前学界有一个共识,就是应当由综合性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进行全面监管,而且该综合性监管机构还应具有协调各专业监管机构的职能。但目前对综合性监管机构采取新设一个金融监督委员会,还是将综合性监管职责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仍有争议。我赞成采取将综合性监管职责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的做法比较可取。因为,“一行三会”是我国当前金融监管机构设置的客观现实,赋予央行综合监管职能适应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形势,也避免了新设金融监管机构所带的未知影响。

4.经营规范之构建

总的来说,对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制定,其中亦至少包含以下几方面的经营规则:

(1)转投资的限制。金融控股公司是以投资、控制及管理金融相关事业为目的的,一般而言,其转投资的对象只能以金融相关事业为限,从而保证金融控股公司以经营相关业务为主,以防止其跨业于实业部门。

(2)资本充足性要求。资本是金融机构赖以从事一切业务的基础,也是应付意外事件的缓冲器。我国金融行业的资本充足率不高,在资金实力不足的情况下成立金融控股公司会把已经很脆弱的银行风险扩散到整个集团,危险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危,因此,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中有必要根据巴塞尔协议制定对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性的基本要求,以适用于银行和控股公司的并表资产状况。

(3)内部防火墙的制度安排。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中制定相应的内部监管“防火墙”条款,如设置资金、业务和规模的“防火墙”,设立信息安全的“防火墙”,设置市场化管理的防火墙。

(4)子公司的救援机制。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与其子公司在财务上应视为一体,所以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成为其子公司的力量源泉,当其子公司财务发生困难时立法应当规定集团公司有救援的责任,以免金融子公司倒闭而造成金融市场的不安。

参考文献:

[1]黎四奇:《金融企业集团法律监管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第一版.

[2]西:《尽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中国金融,2008年第七期.

[3]王文宇:《控股公司与金融控股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第8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政府监管

1引言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就引起全球范围内的广泛关注,不完善的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会给人们的利益带来极大的损害。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问题也逐一暴露出来,首当其冲的则是环境问题,而其问题根源的“主力军”便是一些企业。因此,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是创造公司良好形象、提高其发展环境的好机会,更是体现出对社会的责任。

2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和政府监管的博弈

博弈论(Game Theory)称为对策论,它既是现代数学的一个新分支,又是运筹学的重要学科。它是一种独特的金融数学、经济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和行为科学于一体的边缘科学,是研究人类行为的重要方法。博弈论的中心思路是,如何在与对手的互相作用和影响中选择正确的方式,在自己与对方策略选择的综合下保证利益的最大化。

2.1博弈基本假设

第一,参与者集合:博弈中存在两个博弈方,定义为I={1,2},博弈方1代表政府部门,博弈方2代表上市公司。博弈双方都是理性的,他们的实际行为选择与他们的预测一致。双方势均力敌,没有哪一方具有绝对优势。

第二,策略集合:每一个博弈方具有两个策略选择,其中政府部门的策略集合定义为S1={监管,不监管},上市公司的策略集合定义为S2={隐瞒,不隐瞒}。

第三,收益函数:给定所有参与者的策略组合,每一个参与者得到相应的收益。

其中,我们还应该注意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是环境会计信息资料的直接拥有者,政府部门仅仅只能从公司上交的报告中获得相关信息。因此上市公司可能提供不真实的报告信息,政府部门也不一定完全掌握该公司环境会计真正准确的信息;二是非合作原则。由于上市公司和政府部门出发的角度不同,所追求的利益最大化也大相径庭,因此一般很难做到双方合作。虽然也存在企业和政府同流合污的现象,但毕竟是个例,在本文中就不给予考虑。

2.2博弈基本式

G={I,S,U},I={1,2},S={ S1,S2 },U{ U1,U2 },由此可以得出该博弈的博弈矩阵见下表。

其中,A代表政府监管时发现上市公司隐瞒信息时收到的罚款,B代表监管所需要的费用,C代表上市公司隐瞒环境会计信息所获得的额外利润,D代表公司在社会中丢失的隐形损失,例如公众信誉、口碑和形象等,E代表政府不监管时上市公司隐瞒信息时政府部门受到的损失。

2.3纳什均衡解

假设政府监管的概率为p,不监管的概率则为(1-p);同理上市公司隐瞒的概率为q,不隐瞒的概率为(1-q)。则双方的收益函数为:

2.4经济意义

如果政府部门监管的概率为C/(A+D),上市公司隐瞒环境会计信息的概率为B/(A+E)。若政府部门监管的概率小于C/(A+D)的话,上市公司的最佳选择是隐瞒环境会计信息;若政府部门监管的概率大于C/(A+D),上市公司最佳的选择是不隐瞒环境会计信息。从上市公司角度分析同理可得,在此省略。

3博弈启示

通过以上博弈我们可以发现,上市公司隐瞒环境会计信息的概率为q*=B/(A+E),即若政府部门对上市公司隐瞒的行为罚款力度越强,给政府造成的损失越大,上市公司隐瞒环境会计信息的概率越小。因此我们可以总结出四个相关的建议。

第一,增强罚款力度。如果加大了罚款的金额,上市公司只要被发现有隐瞒环境会计信息的行为,将受到金钱和名誉方面的重大损失,这是一个十分不值当的行为。因此上市公司会在想隐瞒时考虑该行为是否恰当。

第二,加强舆论监督。上市公司出于对自己利益的考虑,当其商业形象面临不利局面时,一般会选择披露真实的环境会计信息。所以,必须增强舆论监督,通过互联网、媒体、新闻等公众力量提高监督力度。

第三,创立有效制度。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的处罚方式还是以行政处罚为主,进行民事赔偿的规模比较小,无法有效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且没有完善的相关法律。因此,我们必须尽快建立责任赔偿机制,在法律、法规方面苦下力气,完善当前不完备的法律法规,使法规漏洞彻底消除。有法可依,让上市公司不敢有轻易隐瞒环境会计信息的可乘之机。

第四,提高监管效率。作为政府监管部门,应该加大对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的监管,降低监管费用,提高监管效率。其中,一些地方的政府监管者还存在着少作为、不作为的现象,导致上市公司的环境会计信息难以得到披露,不合规的行为难以得到惩罚。因此,应该有专门力量对政府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建立一套完备的工作激励制度,保证政府监管部门的工作质量,提高环境会计信息质量。

4结论

基于以上从博弈论的角度对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和政府监管的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到政府部门监管是上市公司是否隐瞒环境会计信息的关键因素。针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可以从政府方面考虑,加强监督和惩罚力度,降低监督费用,整体增强监督效率;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也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地上报真实准确的环境会计信息。希望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好好保护我们所生活的家园环境。

参考文献:

[1]郝凤君.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与政府监管的博弈分析[J].价值工程,2012(4).

[2]张丽琴.基于博弈论的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研究[D].天津:天津理工大学,2013.

[3]段洪波,张双才,刘花洁.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水平与政府监管――基于规制理论的视角[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1(11).

第9篇

论文关键词:公共企业 公司治理 法制制度

      一、前言

    (一)研究公共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背景与意义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尽管此相关的很多研究早已存在,但对于这一理论的系统性研究是20世纪80年代的事。1984年,英国经济学家Bob Tricker在《公司治理》中首先论述了现代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并首先提了公司治理这个概念。在我国,公司治理研究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近年来,伴随着社会经济和公司制企业的迅猛发展,公司治理理所当然的成为了我国理论界的一个重要课题。

    公共企业是指持续存在的、以为社会提供具有公共性质的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经营活动的、且具有一定盈利目标、受到政府特殊管制措施制约的组织化经济实体。对公共企业公司治理来自于对公司治理的演绎。而我国公共企业治理结构产生的独特的背景,决定了其采取的治理机制重点与西方国家一般意义上的公司治理有所不同。在西方国家,产生公司治理问题的背景是上市公司股权大规模分散的条件下,产生了两权分离的要求,并在实施两权分离的情况下;广大中小股东与大股东需要解决如何监督和奖励管理人员为股东的最大利益服务问题。而我国目前的主要问题是绝大多数公共企业上市公司是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仍然存在一股独大的事实,即国有股作为具有绝对控制权的股东,仍在操纵上市公司。我国公司治理面临的任务首先要解决通过金融市场向社会圈钱的问题,解决如何能使上市公司在市场上真正独立,管理人员能独立于大股东而为广大的中小股东利益服务。市场经济中公共企业的设立,是由于需要政府提供市场本身不能有效提供的、具有使用上“非排他性”的和利益上“非占有性”的公共产品,对市场供给不足或供给不够有效的产品予以补充,由政府控制战略性资源和为公众提供服务。为了尽量减少公共财政资源浪费,就需要制定公共领域的具体法律来规范各种公共企业的组织结构和经营行为,并通过公共政策针对自然垄断行业进行某些保护性和限制性的经济规制,以保证社会目标的实现和保障公众得到良好的服务并支付合理的价格;又要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而不破坏市场经济的效率。

    (二)公共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逻样框架

    就我国公共企业的法律调整现状看,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没有进行公司制改造的或不是按公司制度设立的企业,主要由《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调整,本文论述的公共企业公司治理暂不涉及此类企业。第二类是已进行了公司制改造的或按照公司制度设立的企业,这一类企业由《公司法》调整。第三类是已进行公司制改造或按照公司制度设立并以上市的企业,这一类企业由《公司法》和《证券法》共同调整。因而,我国的公共企业目前呈现出由现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和((证券法》共同调整的状况。然而这两部企业法律都已不能适应我国公共企业公司治理的现状,满足我国公共企业企业公司治理发展的需求。

    (三)本文的结构

    “公司治理”一个内外相互弥补的系统工程,是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的有机统一。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基于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形成的公司所有者、董事会和经理人员及公司相关利益者之间的一种权力和利益分配的制衡关系。治理机制主要包括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和决策机制。公司治理过程按照公司治理权力是否来自公司出资者所有权与(公司法》直接赋予,可分为公司内部治理和公司外部治理。本文将简单介绍目前关于公共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主要理论并从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两方面来具体论述公共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

    二、公共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理论

    (一)政府有限理论

    有限政府是指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都受到法律明确规定和社会有效制约的政府。关于有限政府的理论在西方社会由来已久。荷兰著名哲学家斯宾诺莎认为政府的权力源于自然法,并受自然法制约,这是权力应该受到束缚的较早阐述。洛克在《政府论》将有限政府的核心要素第一次提炼为一套知识传统,认为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利的让渡,并希望通过分权来限制政府的权力。有限政府论的经济学渊源主要表现为经济自由主义。亚当·斯密认为,市场是富有效率的,并且具有自我调剂的功能,政府不应当以自己的干涉行动来破坏自由市场机制的运行。这一思想逐渐从经济领域被推广到其他领域,由经济理论变成了西方公家公共政策的基本指导原则。

    国内学者对有限政府的冷静的学理分析,主要的就包含在对自由主义的客观分析中。李强的《自由主义》一书以专章讨论了自由主义的国家学说,认为有限政府是自由主义理想的国家组织原则。台湾学者张明贵的《自由论一西方自由主义的发展》把有限政府视为自由主义的基本观念。施雪华在其博士论文基础上发表的《政府权能理论》,主张政府的权力必须限定在某个界限内,不损害个人与社会的权力和利益。张贤明的博士论文《论政治责任一民主理论的一个视角》在论述政治责任的有限性时,也讨论了政府权力的有限性问题。这些论述在公共企业公司治理领域依然值得借鉴。公共企业公司治理需要政府的干预和监督,但这种干预和监督不能是无限制的,而是合理的、有限度的。

    (二)公共企业利润合理化理论

    从行为目的或动机来看,公司就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必然地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一般微观经济学将公司看作是等价于“理性人”的组织,从“理性人”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目标,就必然决定了公司的存在和所谓的“社会责任”相背离。公共企业是具有公共性的经济实体,具有公共性与盈利性双重特点,既不同于政府这样公共组织,又不同于所谓的非营利组织,更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文章设想,在政府的法律规制和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的双重作用下,公共企业是否可以用一个全新的“利润合理化”理论来取代传统的追求“利润最大化”原则。实现利润合理化,首先要肯定公共企业是追求利润的。如果不以盈利为目的,必然导致了公共产品经营的效率低,供应数量少、服务质量差、资源浪费大、官僚主义严重等许多弊端阴。其次要强调公共企业的社会责任。公共企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占据了社会公共资源和公共政策的优势,本来就应当承担起比一般企业更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强调公共企业的社会责任并不是否认企业的盈利性,而是企业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基本平衡,这已是国际社会的共识。第三,要确定一个合理的价格。一般来说,商品的价格必须以社会的合理成本为最低经济界限;上限是商品的价格不能高到消费者或使用单位不愿购买的水平。在我国,公共企业大多从事在国内或一定地域内具有垄断性的行业,为防止公共企业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垄断地位任意提价损害公众的利益,政府保留定价权调价权是必要的。对公共企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不能定得太高,而应该使一般消费者都具有支付能力。当然,也不可过低,以免造成企业负债经营、资源浪费或其他社会问题。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

    据考证,公司应当对利益相关者负责的观念最早出现于1929年美国经济大萧条时期。由当时美国通用电器公司的欧文·D·扬((OwenD Young)经理在一份演说中反映出来。他认为,不仅股东而且雇员、顾客和广大公众都和公司存在利益联系,公司经理层有义务保护这种利益。而有关利益相关者概念的经典著作是3年之后由伯利和米恩斯共同出版的《现代企业与私人财产》一书。战略竞争之父迈克尔·波特也提出了应该给予主要顾客、供货商、职工代表在董事会发言权的主张。

    对于公共企业来说,由于其提供的产品都是关系到国计民生、与千家万户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产品,因此公共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企业职工、债权人和供货商、具有垄断性的公共产品的用户、广大纳税人等基于个体的利益要求,会更关心公共企业的经营状况,所以引人利益相关者理论是公共企业公司治理的应然选择。

    三、公共企业公司治理内部法律制度

    公司的内部治理主要包括内部治理结构和内部治理机制两部分,分别构成了内部治理的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本文关于公共企业公司治理内部法律制度也是从这两方面来论述的。

    (一)公共企业内部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公司治理结构,公共企业治理作为公司治理的延伸,当然也不例外。公共企业的治理结构狭义上是指,在公共企业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条件下,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和控制关系;广义上是指,关于公共企业组织方式、控制机制、利益分配的所有法律、机构、文化和制度安排。我国政府 2003年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其改革取向就是谋求解决我国公共企业的治理问题。其中,公共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是指通过一种制度安排,合理地配置公共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公共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包含两层制衡关系:一是企业内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个主体的分权结构和内部制衡关系;二是董事会与总经理的经营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分权结构和内部制衡关系。这两层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个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受托经营关系;第二个是所有者和监事会的委托受托审计责任关系。第三个是监事会与经营者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第四个是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经营决策与执行关系。

    (二)公共企业内部治理机制

    通说认为,公司治理机制主要包括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和决策机制,但鉴于我国公共企业公司治理的特殊背景,其内部治理机制主要是指来自公司内部的监督,其大致可以通过以下两大手段予以实现:(1)通过重构公司内部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求企业管理者在享受决策权的同时,亦肩负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并在违反时承担相对应的责任;(2)通过把独立于企业管理者的主体,加人到公司管理层架构中,参与民主管理、决策和监督。例如:让职工有更多的机会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使董事会的决策在体现股东利益的同时,亦能兼顾职工的利益。

    建立监督机制不仅是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重要途径,同时,有效的监督将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也有利于“内部人控制”问题的解决。监督机制有内部监督机制与外监督机制之分。其中内部监督机制主要应包括。

    (1)组织监督。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建立现代公司制,成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构成权力相互分离制衡的法人治理机构,从而建立起对代理人行为进行监督、考察的组织体制。

    (2)代理人自我监督。通过代理人个人持股,设立资产增值奖和代理人风险抵押金等措施使代理人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一致起来,促使代理人加强自我监督。

    (3)高级管理人员监督。通过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促使他们积极主动地对代理人进行监督和相互监督。

    (4)企业职工监督。通过职工个人持股,促使全体职工与企业同生死、共命运。同时,为保护其自身利益,他们会积极地监督代理人和高层管理人员。

    (三)内部治理结构与内部机制的互动

    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是通过公司内部结构发生作用的。完善的公共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有利于发挥公司治理机制的作用。提高公共企业的绩效.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从而实现股东财富的最大化。但是。由于委托代理冲突问题的存在。公共企业同样存在企业管理者的目标往往与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相背离。是否能真正保护股东利益已成为衡量管理层业绩的基准,也成为反映公共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但是在我国,公共企业内部监督与控制机制不完善。从我国公共企业现有的实际情况来看,董事会和监视会均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第一,董事会独立性不强。从形式上看,公共企业上市公司已经形成了“三会四权”的制衡机制,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分别行使最终控制权、经营权、监督权和经营指挥权。但实际上,由于股权的高度集中,公众股东的分散,董事会由大股东操纵或由“内部人”控制,比较难以形成独立的董事会来保证健全的经营与决策机制。第二,监事会的作用有限。监事会作为公司治理中的内部监督力量,在规范董事、经理行为,维护股东利益方面应具有特殊作用。相比之下,我国公共企业比较重视董事会的作用,而相对忽视了监事会的地位。在我国,与董事会平行的公司监事会仅有部分监督权,而无控制权和战略决策权,无权任免董事会或经理层的成员,无权参与和否定董事会与经理班子的决策。第三,股东大会尚不足以成为股东行使权力、参与公司治理的场所。在股权结构不合理和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下,我国公共企业的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很难得到足够的保障。

    四、公共企业公司治理外部法律制度

    近年来,伴随着全球化的浪潮,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出现了一种新的趋势,主要表现在:由“股东至上”向“共同治理”转变。“共同治理”不仅要求企业有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更重要的是突出了企业外部的利益相关者在企业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公共企业外部治理结构

    上文已经谈到,公共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是指通过一种制度安排,合理地配置公共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相应地,公共企业的外部治理结构是指通过一种制度安排,实现企业职工、债权人和供货商、具有垄断性的公共产品的用户、广大纳税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对公共企业的治理。以公共企业上市公司为例,我国公共企业的外部治理结构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第一,国有股一股独大,流通股比例偏低。在我国,大多数公共企业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家处于绝对或相对的控股地位。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使得公共企业公司治理很容易出现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在公司治理上形不成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其次,公共企业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操纵财务数据。第三,公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不是以全体股东的利益为准,而是以本行业本企业的意志为准,严重损害了广大中小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者的利益。在公司治理上体现不出权力制衡,更谈不利公司决策的科学化。第四,公众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没有其代表者,来自出资者的约束严重弱化,许多上市公司在公司决策、信息披露等重大公司治理问题上经常出现不正常行为。

    第二,缺乏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公共企业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从需求层次和受托责任上又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经营者向董事会进行信息披露;二是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进行信息披露或说明责任;三是公共企业向企业职工、债权人和供货商、具有垄断性的公共产品的用户、广大纳税人等利益相关者进行信息披露。

    (二)公共企业外部治理机制

    尽管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在监督管理者方面已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这种机制仍有许多不足之处。比如,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多半是流于形式而已,独立董事无论在时间上或在薪水来源上都很困难认真地履行其保护小股东的职责。鉴于此,发展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将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内部机制的不足。

    与前文相对应,公共企业外部治理机制在这里主要论述来自公共企业外部的监督,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企业管理者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滥用其权利。长久以来,公司外部监督一直有许多渠道。有些公司的外部监督,较着重于公权力的行政监督,有些则比较强调市场监督,包括资本市场、控制权市场、产品市场、要素市场(例如经理人市场、劳动力市场)等。

    有效的资本市场可以对管理阶层施加压力,以保证公共企业的决策过程有利于各利益相关者。在公司经营不利时可以采取“用脚投票”的办法对公司管理实施制衡。

    发达的经理人市场可以甄别有能力和尽取的经理与没有能力和不尽职的经理。经理人之间的竟争能够约束在职经理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激励他们为股东的利益服务。

  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可以激励经营者改善管理、提高公共企业的经营业绩,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桂,给予劳动者全面发展和潜能发挥的空间,留住人才。由于公共企业大都是垄断企业,产品市场通过替代产品供应商对企业施加压力来实现的。

    控制权市场主要是指通过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方式获取公司控制权从而实施对公司的资产重组或董事会、经理层的改组变换,它是一个重要的外部激励和约束因素。

    (三)外部治理结构与外部机制的互动

    与公共企业内部治理相对应,公共企业的外部治理机制也是通过其外部治理结构发生作用的。但是由于我国公共企业外部治理结构的种种缺陷,导致了其外部治理机制很难发挥作用。第一,流通股在公共企业上市公司总股本中所占比例有限,不流通的国家股粕法人股又高度集中,因此很难通过在二级市场购买流通殷获得公司的控制权,收购和代理权争夺没有真正约束经理层。所以公共企业的控制权市场也难以形成。第二、我国目前的经理市场还十分落后,没有有效地聘选机制,甚至没有形成严格富有进取心、具备高素质的经理阶层。这就导致了缺乏有效的经理人才市场。第三,作为大债权人的银行由子受到种种限制,对公共企业实施的外部监控作用较小。而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以散户为主,新兴市场不规范,机构投资者作用很有限。债权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小,机构投资者缺乏。这些就使通过资本市场对公共企业实行外部监督变得很难实现。最后,由于目前我国公共企业上市公司大股东、管理人员和董事的法律责任机制十分不健全,违规的私人成本很低。一旦出现大股东、管理人员和董事违规和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处罚不足以起到警戒作用,特别是对股东的民事赔偿力度坯远远不够。而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在监督过程中常常处于被抑制状态,这种情况无疑不利于公司外部监督机制发挥作用。这样就出现了缺乏良好的法律责任机制,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力量不足的困境。

    五、我国公共企业公司治理的法治构架

    (一)立法例、原则与路径

    1.立法例

    对公共企业公司治理立法,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有三种做法。第一种是制订统一的专门法律。如澳大利亚1994年颁布的《联邦公营企业法》,该法将这类企业定义为政府拥有资本金、为了公众的利益依据政府法令或有关条令设立的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业,并通过严密的报告制度、审批公营企业发展计划、委派公营企业管理人员并规范其行为、严格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等对这类企业实行有别于其他企业的特别规范。第二种是“一对一”的立法。如日本对103 个国有企业特殊法人分别制订103个特殊法进行个别规范。第三种是特殊行业立法。这种做法在英美法系国家比较普遍。如美国在1976年至1982年先后颁布了《铁路复兴与铁路管制改革法》、《航空货运放松管制法》、《航空客运放松管制法》、《汽车运输法》、《铁路法》和《公共汽车管理改革法》等一系列法案,对美国的交通运输产业的政府管制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1989年,英国在自来水产业制定《自来水法》,该法不仅规定了建立“自来水服务管制办公室”,还建立了“国家注河管理局”,各自从不同方面对自来水产业实施管制。

    2.立法原则

    由于公共企业具有双重性的特点,即公共性和企业性,在立法中应坚持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第一,利益相关者治理企业原则:公共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如职工、债权人、具有垄断性的公共产品的用户、广大纳税人等基于个体的利益要求,会更关心公共企业的经营状况,他们比股东更真切的希望企业能维持正常的良好的经营。如果能让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公司治理中来,将更有利干预和监督经营者,防止权力滥用并失去监督,实现公共企业的良性发展。从这个角度来看,利益相关者治理企业原则是公共企业治理的应然选择。

    第二,监督原则:公共企业承担着众多的社会公益功能,必须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管,公共企业的各利益相关人共同参与,可建立起统一高效的监管体系。具体途径包括政府的监督,监事会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等。

    第三,司法保护原则:众多利益相关者作用的发挥很多时候受制子政府。所以要更好地规制公共企业,除了贯彻利益相关者治理企业原则和监督原则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司法保护利益相关者权益来实现对公共企业治理的监督。

    第四,规制程序的透明和公开原则:“法律的含义是解决社会上不同利益集团的冲突,因而反映在立法程序上应是兼听各方面的意见。在很多国家,法律由最高立法机构制定,法规及法规以下的行政规章虽然由行政机关制定,但制定的过程都采用公开的听证程序,给管制相关人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以尽量避免管制政策的不公正。因此,在规则的制定过程中保证广泛的公众参与,能够使各方面利益在立法中得以充分体现。特别是由于涉及广泛的公共利益,公共企业的有关立法的制定过程更需要充分的公众参与。在规则的实施过程中,完善的公众参与能够使各有关当事方在信息交流的过程中充分表明自己利益需求,同时理解其他各方的各种困难和理由。这样能减少规制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利益摩擦,确保规制政策的顺利实施和公共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这些目标的实现都仰赖于一个透明和公开的规制程序的建立,而这种程序必须要由明确和稳定的立法来确定。这是法律对政府经济行为进行有效控制的重要方式。

    3.路径

    建立和完善公共企业立法体系,具体包括一下三点:

    第一,制定统一的《公共企业法》我国目前对于公共企业并无一部专门法律进行规制,对公共企业的治理大部分沿用《公司法》。然而,由于公共企业投资主体、经营行业以及社会责任的特殊性,注定了它有别于一般商事公司,因此不应将其与一般商事公司放在同一部私法性质的《公司法》中来规范,而应当对其另行立法。从我国现状来看,公共企业数目较多,对其分别立法成本过高,因此,规制公共企业可以考虑制定统一的《公共企业法》。

    第二,完善竞争法,突出竞争法的重要地位,确保公共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可普遍获得性和其他市场主体之公平利用。在这一点上,国外立法已有较为完善的规制,其核心思想便是:抑制强者,容忍和保护弱者,给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强加特殊的义务,以保护有效竞争和公共利益。因此,竞争法在公共企业的规制中需将这些歧视性的和强迫性的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方式确认为非法,既授以消费者以私法救济的权利,同时应设立相应的竞争法的实施机构予以公法上的救济。

    第三,完善特殊行业立法,确定政府作为公共企业的规制主体的法律地位,明确其规制目标和规制方式fuel。大量特殊行业立法是我国现行公共企业立法的主要形式。虽然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在立法的层次参差不齐,行政法规多于基本法律,同时在具体的立法内容安排方面也存在欠缺。但是,特殊行业立法在公共企业规制的立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仍不容忽视。

    (二)监管与执法

    OECD的经验证明,一个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共企业有效发展的先决条件。在对公共企业的监管与执法问题上,国外的很多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在法国,国家对公共企业的监督是全方位的,包括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议会监督等多种方式及类型。其中的行政监督是由政府实施的监督,包括财政监督、技术监督和专门目标监督等具体形式,主要通过经济和财政部、技术主管部门和各种专门委员会实施,以事前监督为主。司法监督即审计监督,由审计院负责,是对公共企业经营结果的稽核、检查和评估,故在法国又称之为事后监督。议会监督是由议会对公共企业所实施的一种监督,其监督的内容与途径包括审核和表决企业财务预算任命报告员,负责关注和评价公共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成立调查或监督委员会,负责收集或检查公共企业某个方面的情况事实听取有关部门对公共企业经营活动所作出的说明或汇报,等等。

    在新加坡,政府对公共企业的监控主要是通过对董事会及主要经理人员的任命来实施。董事会的职责是制定大的长期战略方针,挑选管理人员,对下属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以保证资产增值的责任,若其职责不能有效履行,则会被政府罢免。公共企业还要定期向财政部报送财务报表,使财政部随时了解公共企业的经营状况。政府作为所有者或控股者,也可以随时对公共企业进行检查固。

    依法治理公共企业是发达国家的共同特征。从我国公共企业治理现状来看,强化法制是当务之急。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国情,既制定对治理结构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又制定与市场环境变化相适应的、具有非约束性和灵活性的公司治理原则。

    (三)利益救济机制

    传统的民法理论将的民事权利救济方式分为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两种。在现代文明社会,诉讼制度是公力救济的最有效手段已得到了公众的普遍认同。在公共企业治理中,对各种利益的救济主要也是通过诉讼实现的。

    公共企业出现任何状况,都会对利益相关者造成最直接的影响。文章认为,应建立以利益相关者诉讼制度为核心的利益救济机制,最大限度地扩大诉讼主体范围,按照各诉讼主体与企业利益的相关度不同建立起相应的诉讼制度。包括:股东诉讼制度;职工、债权人、垄断企业用户等为主体的第三方诉讼制度;纳税人诉讼制度。

    1.建立股东诉讼制度。公共企业由中央和(或)地方各级行政性国家投资机构投资,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规定了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以出资人身份对公共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故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充当股东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是当然选择。

第10篇

【关键词】内部财务监控机制;委托;统合管理

一、引言

近年来关于国内外上市公司出现内部财务监控失效导致企业破产的事件屡次发生。尤其是在国内,中国处在经济转型期,经济体制相比较西方发达国家还有很多的漏洞,许多企业在内部财务监控上制度存在漏洞或缺陷,如03年,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外逃,企业出现大量的账面亏空,导致企业正常运转不下去,再如04年四川乐山电力集团事件,这些经济事件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有所创新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弥补有关我国上市公司内部财务监控制度研究的不足,对包括投资者、市场监管机构和会计制度制定者在内的公司利益相关者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从而促进上市公司全面、健康、快速、稳定的发展。

二、文献回顾

上市公司会内部财务监控机制一直是是财务管理研究的热点问题,但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1)财务监控机制的研究。财务监控可以采用双元控制主体构架,并建立多层次的会计控制体制(阎达五,2000)。将财务监控和公司治理结构联系起来,并将监控体系纳入我国会计规范体系,这是非常必要的(张炎兴,2001);(2)我国上市公司内部财务监控机制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财务目标不一致,导致内部财务监控机制失效(王砚书,2004);(3)基本对策以股票全流通实现各股东财务目标的协同化。以国有股价值的增值幅度为主要依据的管理和经营层考核评价机制,对国有股持股单位和所委派的董事以及董事会聘任的经理进行考核和评价(田志龙,1997)。

综上所述,当前国内学者分别从各个角度对上市公司内部财务监控的的问题作了一定程度的研究,为本文的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找出企业内部财务监控失灵的本质原因,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

三、我国上市公司内部财务监控的现状与原因分析

(一)国有控股股东的股权集中度高

受长期以来国有经济的性质影响,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中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其中,有54%的股权为国家和国有法人所有。股权的高度集中,使得国有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几乎完全支配了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从而导致公司的治理结构的不平衡。

(二)董事会职能弱化,内部人控制严重

董事会是公司实际权利机关,是公司财务治理的核心,在现代公司的“两权分离”情况下,董事会独立是完善财务治理结构的关键。目前,在中国上市公司中,国有股占有绝对控股地位,产生内部人控制。多数情况下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这样身兼两职,自我监督缺乏。

(三)监事会有名无实,没有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在现代公司中,监事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但在国有股占绝对优势情况下,监事会实际上由国有股东指定。这样,董事会成员与监事会成员都成了国有股东指定的人员,都是代表国有股东的股东代表,等于是让自己监督自己,监督标准,监督效率必然搁置一边,监事会“徒有虚名”。

(四)独立董事对公司治理的作用存在缺陷

在我国双层制公司治理结构下,引入独立董事缺乏对董事会所有重大决策的公正性进行地科学性监督,同时也缺乏为公司带来多样化的思维、向董事会提供专门化支持。

(五)内部审计委员会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的审计委员会在内部财务监控方面发挥的作用相对还是很小。主要表现:一是集团领导对财务监控重视不够,监控部门权威性差;二是财务监控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完善,不系统。

四、完善上市公司内部财务监控机制的建议

通过对我国目前上市公司内部财务监控的现状、原因分析,我们发现我国在企业的内部治理上存在严重缺陷,只有整合企业的各种资源,让企业人尽其能,才能使企业获得长期稳定的发展。本人从这个角度考虑,提出了“统合管理”财务监控机制,在这一宏观思路的引导下,进而提出解决内部财务监控失效问题的对策。

(一)宏观思路——设计“统合管理”财务监控机制

为了使我国的上市公司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得到长期健康的发展,我认为可以采取“统合管理”这一新型的财务监控机制。将统合管理理念运用到公司内部财务监控机制中去,要遵循系统理论和协同理论的指导的,用整体联系、辩证的观点和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观点来认识和研究公司内部财务监控机制综合管理的价值所在。

1、统合管理型财务监控机制操作原则。即,效益性原则;互补性原则和谐性有序性原则。

2、统合管理型财务监控机制中的主导力量。对公司内部现有财务监控机制不同主体之间进行统合与突破,建立一套以监事会为主导的公司内部财务监控机制,做到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等其他监控主体之间应相互沟通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才是完善公司内部财务监控机制的根本之道。

3、统合管理型财务监控机制要素安排。公司内部不同财务监控主体之间需要进行相互促进与制衡的协作与分工。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由监事会领导,可以考虑将其划分为三个职能部门,分别行使财务信息监控(财务审计)、经营风险监控(经营审计)、财务决策监控(管理审计)。

(二)完善上市公司内部财务监控机制的具体措施

1、以流通股全流通实现各股东财务目标协同化

上市公司股东财务目标和利益的差异,主要是由股份的非流通所造成。由于国有股和法人股不流通,股票价格与非流通股股东利益不存在直接关联关系,股价高低并不能给其带来现实的利益。如果实行上市公司股份全流通,则原来的非流通股股东也必然会关注股票的市场价格,其在进行经营管理时,必然会考虑该行为对股价的影响,或者说是对其自身财富的影响。

2、提高监事会的地位,保证其财务监控作用的发挥

①借鉴和参考双层制董事会模式

为了增强监事会的财务监控职能,可以借鉴以德国模式为代表的双层制董事会模式,即在股东大会下设一级地位高于执行董事会的监事会,该监事会成员全部由非执行董事组成,具有聘任、监督和在必要时解聘执行董事会成员的权力,但监事会成员不能干预董事会的经营决策。

②在现有制度基础上考虑引入“外部监事”制度

公司引入外部监事制度,可以解决监事会的监事被大股东操纵而对代表大股东的董事行使职权的监督职能弱化的问题,从而抵制公司大股东操纵公司利益而损害中小股东及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利益的行为,使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制衡更加有效。

③赋予监事会内部财务审计的权力

现行企业的内部审计是在董事会领导下的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的督导下由内部审计人员具体执行的,这种监控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监事会履行着对董事会、经理层的监督职责,从制度设计上看,监事会有条件履行好内部审计的职能。

④加强对人的监督和激励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对经营者的年薪制和股票期权制,以期待企业经营者的努力及其利益产生联动效益,使企业经理人不仅关心自己的薪水,也关心自己的股权收益(田志龙,1999)。同时,还应建立对经营者的硬约束机制。将对企业经营人的解聘标准与手段直接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经营者达不到预期绩效时的自动离开机制。

五、结论

内部财务监控是经济市场上一个“永恒”的话题,即使是在市场监管严格得多的发达国家,公司的财务监控也一直备受关注。对上市公司内部财务监控的治理是一个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对上市公司内部财务监控还有好多工作要做。本文的主要结论是:

1、上市公司内部财务监控失效的原因主要有: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财务目标不一致,存在严重的委托风险,监事会对董事会的财务监督控制机制失效,内部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较差。

2、在治理上市公司内部财务监控失效方面,要运用“统合管理”这一新型的内部财务监控机制,并通过这一宏观思路的引导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一方面要以股票全流通来实现各股东财务目标协同化,另一方面要提高监事会的地位,保证其财务监控作用的发挥,第三,要加强对人的监督和激励。

上市公司内部财务监控是一种涉及面广,隐蔽性强的行为,需要从多方面采取治理措施。本文仅从统合管理的创新角度提出了相应的治理建议,在其他领域方面有待于以后进一步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阎达五,宋健波.双元控制主体构架下现代企业会计控制的新思考[J].会计研究,2000(3):

2~6.

[2]张炎兴.会计治理结构和会计控制观[J].会计研究,2001(8):10~14.

[3]王砚书.我国上市公司内部财务监控机制若干问题探讨[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4(5):

70~76.

[4]田志龙.我国公司治理内部监控机制有效运作的思路[J].经济体制改革,1997(6):21.

[5]陈佳贵,杜莹芬,黄群慧.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理论、实证与政策[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99~120.

第11篇

[论文摘 要]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是公众公司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全面沟通信息的桥梁,信息披露的失真会给经济发展和市场秩序带来巨大冲击。随着上市公司会计舞弊、财务欺诈丑闻的不断出现,广大投资者蒙受了经济损失,也降低了对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信任,并殃及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自身的健康发展。构筑内部控制机制、联结外部监管网络是会计信息质量监管的核心与重要力量,建立内外机制的有效监管将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

1 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管机制

1.1 内部控制机制是会计信息质量监管的核心和基础

信息的不对称催生了监管问题。会计监管是以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为目标,主要由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会计工作社会监督和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管理三部分组成。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重点,主要是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和约束机制,强化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会计法律责任,因而内部控制成为会计监管的核心基础。所谓内部控制是指经济单位和各个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建立的一种相互制约的业务组织形式和职责分工制度,内部控制的基本结构包括控制环境、会计系统、控制程序三个方面。企业决策层要想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竞争中有效地管理经营企业,就必须及时掌握各种信息,以确保决策的正确性,并可以通过控制手段尽量提高所获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因此,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正确性与可靠性。

1.2 外部监管机制是会计信息质量监管的重要力量

外部监管是包括以证监会及证交所的行政管理为主的政府监管和以中介机构审计为主的社会监管。在会计监管模式中,政府监管具有广泛的法律授权,使它成为整个监管模式中的主要监管者。作为社会监管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则通过制定有关市场运行的基础性规则,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对会计执业人员进行监管。此外,新闻媒体及其他监管方式的监督是一种重要补充,新闻媒体的监督一般不受证券市场有关法规的约束,它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由新闻法规来约束,但它又对其他监管主体发挥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其职责是向社会如实地公开披露各市场主体的会计行为,以形成舆论压力。

2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监管问题

2.1 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

2.1.1 内部治理结构对会计信息的监管范围

内部治理结构是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形成的相互制衡和监督体系。内部治理结构一方面保证股东利用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对公司经理层进行约束和激励;另一方面又保证经理层向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外界披露系统、及时、准确的会计信息。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股东大会有权直接聘请独立审计师对经理层领导的会计组织提供的会计信息进行审计鉴证,对会计组织和其他组织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和评价。董事会享有财务报告对外披露的最终决定权,并对所披露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2.1.2 内部控制薄弱的股权结构模式导致信息披露失真

上市公司有很多都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因而就出现机构设置烦琐、股权结构不合理以及监事会的监督不力等问题。股权结构向国家股严重倾斜,公有股在股权结构中占有绝对控股地位,“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模式是对其集中程度的形象概括。虽然证监会也出台了独立董事的相关政策法规,但并没有对在主板上市的上市公司有设置独立董事的要求。同时,我国上市公司对经理层的约束机制表现甚微。经营者的肆意在职消费、不当经营直至公司的严重亏损、随意转移国有资产、置股东利益于不顾、信息披露机制不规范等,是我国经营者缺乏监督和约束的主要表现。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的薄弱,并没有形成有效的内部控制,从而导致会计信息披露的不真实。

2.2 信息披露制度不规范

财务报告是投资者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虽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数量和密度在增加,但一些信息披露的内容过于繁杂,滥用专业的术语和搞文字和数据的游戏,有的时候繁杂的信息概括了内容的实质,导致会计信息的可读性不强,信息披露的质量不高。在一些上市公司的报表中,大搞数字游戏和文字游戏,厚厚的一大本报告,就连专业人士都看不明白,中小投资者更是一头雾水。由于缺失可操作的信息披露机制,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常常会出现披露随意、不真实、不充分的不合理现象。财务报告的编制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提供的虚假财务报告,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造成报告使用者的决策失误,干扰市场运行秩序。

2.3 外部监管机制不到位

政府干预过多,偏向保护国有资产。由于大部分上市公司是由国企改制而来,政府管理部门对其经营进行过多干预以实现市场经济目的,会计信息的披露大多首先以满足政府机构需要为目的,最终导致证券监管部门对市场的保护严重偏向国有资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无法得到有力保障。而在持续披露阶段,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往往是通过报刊、电视等媒体渠道被证监会所获悉,具有间接性、滞后性的特点。因此,以证监会目前的人力、物力条件来看,很难及时有效地发现信息披露问题。另外,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落后,违规者违规成本较低,注册会计师往往为追求经济利益,与客户妥协而疏于审计,均易造成会计信息披露的失真。

3 建立有效的会计监管机制,提升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

3.1 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股权结构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在股东层次上引入社会法人投资者和社会个人投资者,使上市公司最终能够形成相对分散的股权结构,从而形成公司主要大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解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利益不对称的现状,有效地均衡信息分布,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建立一套科学、客观的公司治理会计信息披露评价体系,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三方面,并确定不同的指标及权重,在综合评定的基础上再划分出评价等级,打出最后的得分与标准值比较,从而全面、准确评价,使各家公司治理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一目了然,不仅为政府监管,也为公司自律、投资者决策提供高效的参考依据。

3.2 量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机制

3.2.1 建立完备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内容要简明易懂,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投资者能否及时准确地了解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并购重组等重大活动的进展情况,是决定其是否投资的重要条件。披露的会计信息最基本的是要让投资者看懂上市公司的公告,使信息披露简化易懂。除了要加强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独立董事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在监管力度上更要把握好松紧度,做到监管的持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的统一。通过建立一套完备的披露监管制度,使投资者更加清楚地知道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甚至可以考虑把投资者认为的高质量的信息,作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评判的一种标准。

3.2.2 形成可量化考核的信息披露质量标准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制度,基本散见于《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随着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从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2012年1月1日起扩大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施行,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各上市公司应当以信息披露为基点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按规定要求稳步有效地实施;同时政府相关部门要扩大对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监督检查力度,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标准进行全面、及时、有用、真实的量化考核。

3.3 强化信息披露的外部监管,实现专业化监督机制

会计信息外部监管的主体主要包括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外部监管、独立董事的外部监管以及社会舆论的外部监管三方面内容。注册会计师协会逐步脱离行政机构,更加致力于行业内部的自律管理,对会计从业机构的执业质量及信誉展开定期评估,并将其计入行业档案系统,供外界随时查阅,以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探索新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构建新的监管机构,有权限制不符合道德和胜任能力标准的注册会计师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在独立董事的外部监管方面,上市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工作程序,该工作程序及其执行情况应该是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检查和考核的内容,而独立董事在监管上除了要独立更要真正“董事”,不做花瓶董事。作为社会舆论的外部监管,对上市公司进行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及记者义不容辞的责任,上市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应主动邀请新闻媒体参与,取信于社会公众。

4 结 论

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涉及信息披露监管的问题有许多,包括有关法律的修订、相关监管部门职能的协调、注册会计师自律建设、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等。只有建立有效的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机制,才能防止上市公司操纵会计信息生成以及披露,督促注册会计师诚信执业,从而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1]威廉姆•r.司可脱.财务会计理论[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

[2]邓天林.会计监督机制建设创新的探讨[j].会计之友,2009(6):103.

第12篇

关键词:风险因子理论 会计舞弊 上市公司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2-093-04

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在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案件也是层出不穷地发生,自上世纪90年代初期的深圳原野、长城机电、海南新华舞弊案发生后,琼民源、郑百文、黎明股份、银广夏、蓝田、科龙、天津磁卡等一系列会计舞弊案件陆续被曝光。这些会计丑闻严重伤害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侵蚀了投资者的利益,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了重大的负面影响。

为了解决上市公司会计舞弊问题,我国政府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来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整体环境,但是上市公司会计舞弊事件依然不断呈现,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对上市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2007年至2011年间分别有21、17、13、14、18家上市公司发生会计舞弊行为。笔者根据风险因子理论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动因进行分析,并对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防控提出几点简要的政策建议。

一、风险因子理论

风险因子理论,由G. J. Bologna , Joseph T. Wells和Robert J. Lindquist于1993年提出,是在GONE理论基础上发展而成、为目前最为完善的舞弊动因理论。该理论的观点是,舞弊由道德品质、舞弊的需求、舞弊的机会、舞弊被发现的可能性及舞弊被发现后对舞弊者惩罚的性质和程度五个因子结合在一起时发生的。其中,道德品质与舞弊需求归为个别风险因子,这是因人而异、很难受组织管理和控制的因素;舞弊的机会、舞弊被发现的可能性以及舞弊被发现后舞弊者受罚的性质和程度归为一般风险因子,属于可由组织进行管理和控制的因素。

二、上市公司会计舞弊动因基于风险因子理论的解释

会计舞弊的发生不仅是个现象问题,更是一个具有理论内涵的问题,把握现象背后的本质,是我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主要路径和方式。下面将运用舞弊风险因子理论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成因进行分析。

(一)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道德品质

对于舞弊者来说,道德是一种心理上的因素,其作用体现在行为主体的行为产生与实现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中。如果管理者的道德水平不高,即使有很好的内部控制也无法避免会计舞弊的发生。许多上市公司在出现经营不佳和财务困难时,会要求会计人员在会计信息上做文章,粉饰财务报告,而不是通过加强公司管理等正规渠道来改善公司的经营业绩。可见,会计舞弊行为与管理者的道德品质有很重要的关系,管理层的道德水平直接影响着一个公司的组织文化,在一个管理者无视道德约束的企业里,内部控制将无法发挥有效作用,这必将为会计舞弊的发生提供适宜的土壤。

(二)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需求

需求即会计舞弊的动机。会计舞弊行为产生的关键是动机。适当的会计行为是由正当的会计行为动机而产生,而不正当的会计行为则是由不良的行为动机在外界条件适宜的情况下产生的,这就是会计舞弊。诱发会计舞弊的因素主要为利益驱动,这其中包括经济利益,也包括政治利益。经济利益主要是融资需求,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其舞弊动机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利益动机。股权融资方面。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获取上市资格需满足“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开业在三年以上而且要连续三年盈利”的条件;申请增发新股的必须要满足“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且预测本次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的条件;若“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其股票将被暂停上市;若“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其股票则会被终止上市。鉴于股权融资的诸多益处,很多企业不惜进行会计舞弊来达到相关的要求。

债务融资方面。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向企业提供贷款时要进行风险管理,通过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评估其偿债能力和贷款的安全程度。为成功取得银行贷款以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同时避免违反债务契约的限制性条款付出巨大代价,一些财务状况不佳的企业只能采取粉饰会计报表的手段。

纳税方面。企业如果某年的经营收入很大,其税收额度也会比较大,但是企业往往不想缴纳那么多税额,或者是不想一次性缴纳。为了减少税费支付带来的资金的变动量,企业会采取少报告盈利或者是将本期的盈利推迟确认等手段达到少缴税的目的。高管业绩考核方面。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收入往往与公司的经营业绩挂钩,而企业经营业绩的考核离不开预期利润的完成情况或扭亏为盈的实现。在高额奖金的动力和压力下,企业往往会通过会计舞弊来调节利润,从而改善一系列考核指标的数值以显示其业绩的提升。

2.政治利益动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在追求有形资产增长的同时也开始关注自身企业形象的塑造,原因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者的业绩与其政治待遇产生联系,取得什么层次的业绩可以授予什么级别的荣誉称号、评选为某某级别的人民代表,一些国企的经营者取得佳绩后还可能被调用参与某个政府部门的行政工作;另一方面是当企业的经营业绩与当地官员的政绩相联系时,企业管理者可能为追求荣誉与晋升而粉饰会计报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为了某种目的而对企业提出要求,企业往往会为迎合政府的需求来填报会计报表。

(三)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机会

通常与潜在舞弊者在企业中所掌握的权力大小有关,管理层的行为如果得不到应有的监督和制约,那么由于其本身拥有的相对信息优势及管理会计工作的权限将直接为会计舞弊创造机会,使得管理层从中获取利益。

1.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将使公司运营更为有效率,公司内部各方面相互制约、相互配合,使决策更加合理。而一旦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确保财务报表真实有效的治理机制将不能发挥作用,给具有舞弊动机的人员或组织提供机会,舞弊行为自然不可避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缺陷主要表现如下:

股权结构方面。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股权一股独大的现象,这种特殊的股权结构决定了大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上拥有绝对的控制权,造成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使得其他股东的控制权和监督权失去意义。为了满足其自身的利益需要,大股东可能会牺牲小股东的利益,有的甚至与他人串通,共同实施会计舞弊。

董事会结构方面。董事从股东中选举产生,而持股数又代表着其所持的选票数,因此控股股东往往会通过推选代表其利益的董事参加董事会的方式来掌控董事会,董事会再通过聘任符合自身利益需要的经理阶层,达到层层控制公司的目的。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大多受控股股东的委派,其被赋予的代行股东权利过大,很多公司出现了不少董事长与总经理由一人兼任的情况,造成公司的管理与评价都一人说了算,即“内部控制人”现象,这使得公司治理中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完全丧失其应有的效力, 公司治理方面出现了“无效区”。此外,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自2001年正式出台以来,独立董事虽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在实际履职过程中却出现了独立董事工作投入时间较少、获取内部信息较为困难、“花瓶现象”比较突出、较少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以及履职专业能力不足等问题,以致公众对其评价董事不“懂事”、“人情董事”等。造成这种情况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独立董事在与大股东或高层管理者之间的博弈中处于劣势地位,其有效性难于发挥。

监事会方面。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主要职能是对公司财务和董事及经理人员职务行为进行监督,但是同时由于高管的薪酬基本都是由董事会决定、报股东大会批准,这使得监事的薪酬受控于董事会,从这个角度来说,监事在经济上不具备独立性,不独立的监事来监督董事,效果可想而知。

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存在冲突。《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稿)》中规定,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负有监督权。而根据证监会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稿)》中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尤其是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公司财务监督。同是公司财务监督权,却同时赋予两个监督主体,这就造成公司机构重叠,职能交叉,权责不清,产生重复监督或相互推诿、无人负责的现象,同时也增加了监督成本,降低了公司的运营效率。所以,要想权力制约机制在防治会计舞弊方面发生作用,首先要处理好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之间的关系,二者如果都有监督权,那二者的地位如何,是互相监督的关系,还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个问题处理不好就无法使公司的监督机制有效地发挥作用。

2.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缺陷。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其制定的内容依赖于会计实务的发展水平,由此决定了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同时又由于会计准则和相关制度在制定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其对实务的指导性和规范性,还要考虑其可操作性,要兼顾有关各方的利益,结果是会计准则和相关的会计制度给企业留下一定的弹性和会计选择权,比如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有年限平均法、工作总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应收账款减值处理的备抵法下可选择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和个别认定法,且在这些方法下计提的具体比例由企业根据以往的资料或经验自行确定。类似这些方法和需要运用个人的专业判断的情况有很多,选择不同的方法和不同的判断都会直接影响公司的损益状况,这在无形中给上市公司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来达到盈余操纵提供了机会。

3.相关法制不完善。相关法制建设的完善程度对于会计舞弊发生与否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惩戒力度不足的法律法规,必然不能保证相关制度的有效实施,而舞弊若不能被及时纠正和惩罚,就无法形成良好的诚信制度,舞弊的发生就是必然的结果。我国法制建设的不完善对会计舞弊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第一,对会计舞弊行为一直存在着重行政责任,而轻刑事责任、尤其是轻民事责任的倾向。第二,如表1所示,与国外相关法规比较,我国处罚偏轻。正是由于法律法规的惩戒力度不足,导致会计舞弊成本过低,一定程度上促使了会计舞弊的发生。

(四)上市公司会计舞弊被发现的可能性

可能性,即会计舞弊行为被发现和披露的概率有多大。上市公司会计舞弊被发现的概率取决于相关监管部门监管的有效性,主要来自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对会计舞弊的影响表现如下:

1.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不力。政府相关部门监管的效率和效果不佳是造成目前上市公司会计舞弊被发现的概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政府在国务院下设了财政部、审计署和证监会三个部门共同发挥会计监管职能,表面看行政监管力量蛮大的,但由于监管模式存在漏洞,各部门间的权责划分不是很明确,造成多方监管不能形成合力,加之行政监管多为事后行为,不注重事前的预防,导致其监管效率和效果低下。

2.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受限制。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作用有效发挥的前提条件,而审计独立性的维护又与审计委托关系的模式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背景下,适当的审计委托模式应该是公司的财产所有者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公司所有者支付,这样才能确保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人员之间的独立性。但实际情况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导致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的委托人并非公司所有者,而是掌控在公司的主要经营者手中,审计关系由正当的三方关系变成两方关系,委托人与被审计人的角色由同一人担任,这使得审计市场变成买方市场,会计师事务的聘任与报酬支付都受制于公司经营管理层,造成审计委托关系失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必然受到损害。处于被动地位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则容易与客户之间发生经济利益方面的关系,甚至出现审计合谋的现象,我国证券市场上审计失败的案例时有发生,如表2所示。造成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的原因除了审计委托模式不合理的因素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目前我国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督和处罚力度偏轻。一个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注册会计师合谋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比较低;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即使合谋行为被发现,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行为的处罚一般仅限于行政处罚,造成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管理当局进行合谋的收益通常大于成本,这就是导致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不断发生的根本原因。

(五)上市公司会计舞弊被发现后舞弊者受处罚的性质和程度

惩戒的性质和程度,即对舞弊者的舞弊行为的惩罚力度。由于舞弊具有欺骗性和隐藏性,舞弊者做出是否实施会计舞弊行为的判断不仅受到被暴露的概率大小的影响,同时还受到惩罚的性质与程度的影响,这是舞弊者在实施舞弊行为前必须考虑的成本,只有付出的成本大时才能给潜在的舞弊者带来足够的威慑力。

证监会方面,其处罚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方式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许可证,实务中运用最多的是警告和罚款。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各项规定之间缺乏衔接。如《公司法》和《会计法》对舞弊行为都提到了追究相关刑事责任,但是现行《刑法》上却并无会计舞弊罪以及其他有关形成与披露虚假会计信息等方面罪行的法律规定。由此,舞弊者无论存在多么严重的会计舞弊行为,只要其不与其他罪名相结合,《公司法》和《会计法》中“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就只能是一句无法可依的空话。由此,在众多会计舞弊中真正收到刑罚的案件寥寥无几,即便是银广夏等少数追究过刑事责任的案件,相较于其舞弊获取的巨大利益,其处罚力度也显得较轻,这也使得会计舞弊案件层出不穷。

(六)简要的分析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本文得出如下结论。

1.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产生既有理论上的原因,又有现实层面的因素,它的产生从根本来看是两者综合的结果。一方面上市公司会计舞弊不是某人或公司一时冲动的结果,其产生具有深刻的理论动因;另一方面现实的利益需要和监管上的空白,使上市公司会计舞弊具有了产生的具体土壤,因此综合来看,这种现象的产生具有“灰色合理性”,即它看似是不合理的,但是却又无法避免。

2.根据风险因子理论,道德品质、舞弊需求、舞弊机会、舞弊被发现的可能性和舞弊者所受惩罚的性质与程度构成了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条件。其中道德品质包括管理人员诚信方面有不良记录和高管人员行事风格过于高调;舞弊需求包括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定性和管理人员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密切度;舞弊机会包括公司治理存在缺陷和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缺陷;舞弊发现的可能性主要与注册会计师相关。

三、政策建议

通过前文分析结果,提出如下简要对策,加强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防控。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要防范上市公司的会计舞弊行为,首先需从公司治理抓起。要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形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相互制衡,而要达到这种状态,必须保证公司的管理职能与监督职能独立运行,这就要求保证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其独立性不仅指经济上的独立,还包括权力上的独立性,只有两个方面同时具备,监督的有效性才能真正实现。首先要改变监事和独立董事的产生机制,不能由董事会直接或间接确定,否则其仍受制于代表大股东利益的董事会,无法做到公正客观;其次改变监事和独立董事的薪酬支付和业绩考核机制,维护其经济上的独立性同时又要对其是否勤勉尽职予以考核;第三,将监督权在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以免其权责不清,遇到问题相互推诿或发生争辩,影响监督的效率和效果。

2.完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为减少或避免会计准则和制度中存在真空地带为企业会计舞弊提供可能的机会,应加强对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对概念的描述不用模糊语言,对各种会计政策的使用和会计估计的选择、以及政策、估计的变更做严格限定,尽量减少可由人为自由选择的可能性,这对防范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发生具有重要的作用。

3.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管(政府相关部门、注册会计师、社会监督)。从监管内容方面:财务状况的恶化是上市公司可能陷入财务危机的一个强烈信号,对外部来看,相关部门应该针对一些财务状况出现恶化的公司,采取一定的监管措施,针对这些公司采取比较严格的监管政策,一旦发现这些上市公司出现业绩上的具体变动,或者其他情况,应该加强外部审核和考察。在监管力量方面:首先,应对证监会、财政部、审计署、税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权合理分配,权责明确,且注重部门之间的联合监督,发挥合力效应;其次,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这需要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与更换机制进行规范管理,确保有效的三方关系的维持,另外还要改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环境,避免行业的恶性竞争降低审计质量;第三,重视社会监督力量的作用,尤其是一些学者、专家的意见,他们看问题的角度更专业,其敏感度一般比监管部门的人员强。

4.提高舞弊成本。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就是因为与成本相比较,舞弊带来的收益更大,加之舞弊查处的难度和成本限制,使得上市公司的会计舞弊现象不断出现。对此,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会计舞弊的处罚规定,提高会计舞弊违规成本,尤其是加大对参与舞弊高管人员的处罚力度;同时,法律层面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尤其是与上市公司合谋进行会计舞弊的行为也应加大处罚力度,这样才能使相关法律对会计舞弊真正起到威慑的作用。另外,要增强执法的严肃性,如果虽有法可依,但有法不依,再完善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而已。

5.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国民的诚信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给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等与会计舞弊相关的人员分别建立诚信档案,一旦其有“污点”立刻反映在该档案中,且在全国的信息平台共享此信息,对于一些舞弊性质恶劣的公司、人员,永远禁止其再“入行”,这样的代价会让很多舞弊者行动前必定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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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商务高等职业学校 江苏扬州 225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