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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范本

时间:2022-07-08 06:19:33

章程范本

第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公司章程范本。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由__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__年。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范本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范本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__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

股东甲: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乙: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甲:_________,以_______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______%。

股东乙:__________,以______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______%。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范本中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2、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三十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许由非股东担任。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

第三十六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表;

5、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四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三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四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章程范本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2篇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方共同出资设立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北京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_____室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开发研究;房地产信息咨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资额

股东-1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2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3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4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5货币人民币10万元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七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住所: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八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注:股东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注意不要将货币写成现金、将实物写成设备、将知识产权写成专有技术、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无形资产等,这些都是不规范的。如果股东的出资方式在两种以上,应分别列出以每种方式出资的数额及总的出资额。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应与验资证明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的股东名录部分相一致。

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可以分期出资,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如果股东选择分期出资,在此条款中应明确分期出资的具体时间和出资额。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股东人数超过三人或者缴资次数超过三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或监事);

(四)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取红利;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转让出资额;

(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八)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九)公司终止后,依法应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十)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五)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七章股东会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及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于每年二月份(注:由股东也可确定其他时间)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股东也可确定其他通知时间。)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注:章程也可以规定股东会会议表决权行使的其他方法,不一定采用按照出资比例的方式。)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数应少于后面的三分之二,一般为二分之一比较合适,这样才能与第四十二条中的过半数相一致。

如果股东约定,股东会决议都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那么就相应将第四十四条改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全体同意,将第二十三条改为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

如果公司没有设董事会而设了一名执行董事,没有设监事会面设12名监事,那么应相应调整有关条款,如所有条款中涉及董事会的字样改为执行董事,将监事会改为监事如果公司没有设副董事长,那么就删掉参考格式中副董事长的字样。)

第二十四条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可以委托人,人应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注:股东可自行确定具体比例)

第二十六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章董事会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注:三至十三人)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注:也可不设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董事任期(注: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董事会有关条款可不要。)

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注:也可规定其他通知时间。)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决通过,但作出属于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六)、(七)、(九)项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无董事会的,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九章监事会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三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注:成员不得少于三人)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注: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公司股东书面请求,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三十七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至少有二分之一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注: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年,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其他职权。

(注: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或经理可以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或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参照本条款及董事会职权。)

第十一章股权转让

第四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出资。

(注:如果两个股东之间转让其全部出资的,公司就变成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应按照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十四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注:对行使优先购买权也可以规定股东按其他方式行使。)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五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四十七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注:章程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的继承也可作出其他约定。)

第十二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五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第五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讼;监事有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五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三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五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十日(注:也可规定其他时间。)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注:对红利的分配也可以规定其他方式,)分配。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五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四章公司合并、分立

第五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六十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六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六十二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十五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六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六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六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六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七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七十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七十二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六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七十五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大会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大会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注:也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第七十六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十七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十七章附则

第八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十(注:对营业期限也可规定其他时间。)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一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八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注:公司设执行董事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应属于股东会。)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八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第3篇

公司创建后,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而修改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是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内容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而出具的书面决议,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一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

第三条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公司的宗旨:____________。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

(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条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______________以 出资,为人民币___元,占___%。

(二)______________以 出资,为人民币___元,占___%。

(三)______________以 出资,为人民币___元,占___%。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由法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由股东会确认其出资额价值,并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公司注册后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二条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条本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___人(三至十三人,单数)。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董事任期___年(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参加,可由董事或股东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议定事项须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对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八)、(九)项作出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公司设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监事会由监事3名组成(不得少于3人,单数),其中职工代表___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所作出的议定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

第三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①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②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③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四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确定;依照前条第(四)、(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四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执业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修改时,应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订本,经股东签名,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于金华市 签订。

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签字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_____广告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____萱花路230号

第四条 公司由2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股东名称(姓名)证件号(身份证号)

甲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经营范围:从事各类广告的制作、发布。(涉及经营许可,凭许可证经营)

第六条 经营期限:20年。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2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20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名称(姓名)认缴情况 实缴情况

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 认缴期限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货币 实物货币 实物

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个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个执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想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 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 出资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用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懂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的章程;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经理;

十、对发行公司的债券做出决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跨机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会计账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 工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六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等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全体股东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一、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当事人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要条款不得删减,公司组织机构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必须在章程中明确。

二、公司章程范本中黑体字为提示性或选择性条款,当事人选择时,应当注意前后条款的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选择执行董事,则应将关于董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第六章选择监事则应将关于监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

三、当事人根据章程范本制订公司章程后,另行打印,自然人股东需亲笔签名,法人股东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亲笔签名。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的修改。

公司章程修正案相关阅读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

1.法定性。

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2.真实性。

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

3.自治性。

自治性主要体现在: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订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公开性。

第4篇

XX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一条 本公司名称为______。

第二条 本公司的宗旨是从事《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能够从事的一切合法行为或活动,《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所规定的银行业务、信托公司业务或专门职业活动不属本公司业务范畴。

第三条 本公司发起人姓名及其在本州的法定地址:

第四条 本公司仅有权发行一种股票,该股票为普通股票。授权所发行股票的总股额为×××股。

第五条 本公司第一任董事的人员的姓名和地址如下:

姓名:

地址:

第六条 公司董事对经济损失的责任应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所规定的最大限量予以减免。

第七条 本公司有权按照马萨诸塞州法律规定的最大限量保护公司董事和办事员不受伤害。

以下署名人(均为以上所列公司第一任董事)已在本公司章程上签名,特此证明。

日期: (签字)

以下署名人(均为以上所列名的公司的第一任董事)声明,他们都是以上公司

章程的签署人,签署此章程是他们的自愿行为。

日期:(签字)

股份公司章程细则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细则

第一条 公司本部

第1款 公司本部

公司本部所在地由董事会决定。其可设在马萨诸塞州之内或以外的任何地方。如果本部设在马萨诸塞州,公司秘书应在本部内保存此公司章程附则原件或一份副本。如果本部在马萨诸塞州之外,公司章程附则应当保存在马萨诸塞州主要营业地点。本公司办事人员必须按《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502条的规定向马萨诸塞州文务部提交年度报表,说明公司本部的详细地址。

第2款 其它办事处

公司也可在董事会随时指定的或应公司业务所要求的其它地点设立办事处。

第二条 股东大会

第1款 股东大会地址

所有股东大会必须在公司本部或公司董事会所决定的其它地点召开。

第2款 年会

股东每年于×月×日×时举行年会以董事会和开展其它任何例行事务。如果该日期为法定假日,会议将在假日后的营业日的相同时间内举行。

第3款 特别大会

应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或应拥有至少10%公司投票权的一个或多个股东的提请可召开特别股东大会。

第4款 股东大会开会通知

股东大会年会或特别大会的通知应由秘书或秘书助理,如没有设立此种办事人员或他或她疏忽或拒绝办理,则由任何董事或股东作成书面送达给在大会上享有投票权的股东。

此种通知书必须亲自投送或按公司股票转让登记簿上所登记的股东地址或该股东所提供的用于通知的地址通过一级邮件或其它书面方式投送。通知书送达时间最迟不得晚于开会前十(10)天,最早不得先于开会前六十(60)天。

此种通知书必须写明开会地点、日期和时间,且(1)如果召开特别会议,即将解决的议题的大概性质,以及不处理其它议题,或(2)如果召开年会,董事会在邮寄通知时旨在提出让股东们解决的议题,但根据本章程第六条规定,任何正当议题均可在年会上提出并同样予以解决。凡要选举董事的会议的通知书必须写明送发通知时董事会旨在提出参加选举的候选人的姓名。休会不必送达通知书,除非休会期从原定会议期算起长达四十五(45)天或以上。

第5款 撤销通知

任何股东大会的议题,不论该会议是怎样召集或通知,或在何地召开,只要予会人员达到法定人数,其是否是亲自出席或由人代表不论,且凡不能亲自出席或派代表出席的每位有投票权的股东在会前或会后签署了一份撤销通知或同意会议召开或赞同会议记录的文书,均应视为与正式召集和通知且如期召开的会议的议题一样合法。

第6款 特别通知以及撤销通知规定

除下列规定之外,任何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就下列提案的赞成意见均应视为合法,只要被赞成的该提案的大概性曾在会议通知书上,或在其它任何撤销通知的文书上有过说明:

根据《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0条,赞同一项合同或其它业务,该合同或业务为公司与一位或更多的董事签署或进行的,或为公司与其一位或更多的董事有重大经济利益的任何公司、商号或社团所签署或进行的;根据《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902条规定在发行任何股票后修正公司章程;

赞成按《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201条对公司作重大调整;

赞成按《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900条通过投票自行关闭和解散公司;

赞成按《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2007条分配股份,将其作为公司关闭

计划的一部分。

如果上述提案在股东大会上经有投票权的股东一致通过,则不管其是否作过通知,此种赞成均应视为有效。

第7款 不用开会决定采取的行为

凡可在股东年会或特别股东大会采取的行为均可不必开会或不用事前通知而采取,只要经不少于最低投票数额的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在书面文书上签字提出,并授权或提交股东大会让所有有投票权的股东出席投票表决即可。

就下列任何提案,除非经所有有投票权的股东书面认可,任何未经股东全票赞同的不用开会即采取行为的通知,必须在该行为完成前十(10)天发出。

根据《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0条规定,赞同公司与其一个或多个董事或赞同公司同与其一个或多个董事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其它公司、商号或协会签署合同或从事业务;

根据《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7条对公司代理商进行赔偿;

赞成按《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202条对公司进行重大调整;或赞成按《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2007条分配股份,将其作为公司关闭计划的一部分。

任何不经开会即采取的公司行为,凡未经全体股东书面同意,必须立即通知那些有投票权但未曾书面赞同的股东。

尽管本款有以上各项规定,除本章程第三条第4款规定之外,如不经具有选举董事权的股东一致书面同意,董事仍不得经书面赞同而当选。

书面同意可由文件撤销,但必须在要求授权采取行为的股东书面同意的票数由公司秘书登记之前收到文件,过时则无法撤销。生效时间以公司秘书收到文件时为准。

第8款 法定人数和股东行为

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股东亲自出席或由人代理出席即构成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如果大会达到法定人数,出席会议且就一切事项有权投票的股东半数以上的投票赞成即构成股东行为,除非法律规定需更多票数或本款下面段落另有规定。

出席合法召集或召开且达到法定人数的大会的股东,即使与会股东离去而所乘人数不足法定人数,仍可继续进行议程,除非一项决议的通过至少需要法定人数的过半数,此时则可休会。

如果不能达到法定人数,任何股东大会均可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股东(亲自或由人代理出席)投票而随时休会,但不得进行其它任何议题,本款以上作有规定 的除外。

第9款 投票

只有在董事会按本章程第八条第3款确定的登记期限前登记的股东,或者,如果没有确定此种登记期限,在以下所规定的登记期限前登记的股东方可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

如果没有确定登记期限:

第5篇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公司章程的基本概念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或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在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也不能获得登记。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公司章程是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由于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其细则,包括经营目的、财产状况、权利与义务关系等,这就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的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凡依公司章程而与公司经济进行交往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公司章程是公司和自治规范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是由以下内容所决定的。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作为公司法只能规定公司的普遍性的问题,不可能顾及到各个公司的特殊性。而每个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则能反映本公司的个性,为公司提供行为规范。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当出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就由公司自行解决。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行为规范,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正确认识公司章程的重要性鉴于公司章程的上述作用,必须强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这不仅是公司活动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公司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把关,使公司章程做到规范化,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对公司的设立进行监督和保证公司设立以后能够进行正常的运行。

第6篇

第二条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授权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省国资委出资设立的企业(以下统称“省属企业”)公司章程的制订、修改、审批、审核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属企业公司章程的制订和修改的基本要求:

(一)应当符合《公司法》、《监管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省属企业中的上市公司章程,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

(二)省属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省属企业中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法》第八十二条所列事项。

(三)原则上按照本办法附件《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和《国有控股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以下统称“章程范本”)作为起草省属企业公司章程的样本,在不违反《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依照企业实际情况就具体事项作其他规定。

(四)省属企业凡涉及《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或第八十二条各项内容发生变化和省国资委要求修改时,应当及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第四条公司章程的制订、修改、审批、审核、备案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有独资公司由省国资委授权董事会制订本公司章程,非国有独资公司由股东(大)会制定本公司章程。

(二)省国资委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订公司章程按照下列审批程序进行:

1、公司章程草案由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筹建中的公司由公司筹建组)起草并报省国资委初审,由企业改革与发展处(以下简称“企改处”)征求委内相关职能处室意见,相关职能处室根据各自的职能和章程范本对送审的公司章程草案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2、由企改处根据相关职能处室审查意见研究提出初审意见,经省国资委领导审定后,与相关国有独资公司进行沟通;

3、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根据省国资委的初审意见,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4、国有独资公司以正式公文形式向省国资委上报公司章程的请示(附待批公司章程原件八份和电子版文档),由省国资委发文批复。其中涉及与章程范本有重大变动的,由企改处将公司章程提交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三)省属企业中非国有独资公司股东(大)会制定公司章程按照下列审核程序进行:

1、非国有独资公司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草案后,在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前,由省国资委派出的产权代表将公司章程草案提交省国资委审核;

2、由企改处征求委内相关职能处室意见,相关职能处室根据各自的职能和章程范本对送审的公司章程草案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3、由企改处根据相关职能处室审查意见研究提出初审意见,经省国资委领导审定后(涉及与章程范本有重大变动的,提交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形成省国资委审核意见,告知产权代表;

4、产权代表按审核意见与非国有独资公司进行沟通,并在股东(大)会上表决;

5、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由省国资委派出的产权代表将生效的公司章程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五条省国资委对公司章程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一)公司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监管条例》的规定,是否载明属于出资人审议批准职权范围的事项,以及属于产权代表与出资人签定的《业绩考核责任书》规定应事先得到同意的事项等。

(二)公司章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三)出资人或股东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权的表述。

(四)公司的宗旨是否符合出资人审定的公司发展和战略规划。

(五)股东(大)会(或国有资产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结构的完整性、定位准确性及相互间权属界限划分的合法合规性。

(六)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会议有关重大问题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是否科学与健全。

(七)法律赋予公司章程自由规定的内容是否清晰界定。

(八)依法应当由省国资委审核批准或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7篇

关键词:早期师范音乐教育 教育制度 音乐观念 学堂乐歌 西方音乐理论

众所周知,我国早期师范音乐教育发展的几件标志性事件:1897年盛宣怀创办上海南洋公学师范院,1904年清政府颁布两级《师范学堂章程》,1907年清政府《奏定女子师范学堂章程》出台,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随后颁布《师范教育令》、《师范学校规程》、师范学校课程标准》。尽管上述教育事件是我国早期师范音乐教育发展的基础,但笔者注意到音乐教育新观念、学堂乐歌和音乐新知识等亦对师范音乐教育的形成和发展有深刻的影响。

遗憾的是,以往的研究往往忽略通过综合性的考察来理解早期的师范音乐教育。本文拟从教育制度、音乐观念、学堂乐歌和西方音乐理论等角度展开考察,试图揭示我国早期师范学校音乐教育的性质和基本特点,并探寻其形成与发展的深层原因。

一、教育制度的建立与师范音乐教育

现代社会的存在与发展,制度建设是其重要的保障。我国早期师范教育,尽管兴学先于制度,但就实质讲,制度的建立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关键。

1902年8月15日,清政府颁布第一个系统性学制文件——《钦定学堂章程》(即“壬寅学制”)。该文件无师范教育。次年,管学大臣张百熙等重修该“章程”,后定名《奏定学堂章程》(即“癸卯学制”,含《学务纲要》等17个文件),于1904年1月13日颁布。该章程新增《奏定初级师范学堂章程》和《奏定优级师范学堂章程》两部。这两部“章程”便成为师范教育制度化建设正式启动的标志。关于兴办师范的意义,《学务纲要》指出:“意在使全国中小学堂各有师资。此为各项学堂之本源,兴学人手之第一义。”直隶总督袁世凯亦在所进《奏办直隶师范学堂折》中申言:“育人才莫先于兴学,兴学莫重于得师。”明确了“兴学得师”的宗旨。可见,当时社会对兴办师范已有共识。不过,此时两级《师范学堂章程》仍不见音乐课程。这里须指出的是,不设音乐课程,并非受限于制度,根本原因是音乐资源问题,即所谓因“古乐雅音失传”,而“暂从缓设”。终因社会需求.急切,一年之后像龙门师范学校(1905)、北洋女子师范学堂学校(1906)即已陆续开设“乐歌”课。当然,虽说师范学堂此时已见音乐课程,但仍不能说音乐教育的地位已在师范学校确立。

1907年《奏定女子师范学堂章程》出台。至此,音乐课首次作为正式课程被确定下来。从制度层面讲,音乐教育在师范教育中具有了合法地位,同时还意味着其在普通学校中地位的确立,尽管此时还仅施用于女校(而非男校),但就其法律地位讲已有了实质性的突破,并首开音乐教育进入普通教育之先河。1908年,两江师范学堂即在优级本科理化数学部、优级本科公共科、优级选科预科和初级本科中全面设置了音乐课程,1909年随着《学部奏请变通初等小学堂章程折》和《学部变通中学堂课程分为文科实科折》的颁布,不仅男校开设“乐歌”课的坚冰被打破,而且还拉开了“乐歌”课全面进入普通学校的序幕。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年初教育部即发布《普通教育暂行办法通令》、《普通教育暂行课程之标准》及课程表。该《标准》进一步细定师范学校的学习科目及周音乐授课时数,确保了音乐课程在师范学堂中的地位。事实证明,这些规定为后来师范音乐的教育改革积累了经验。同年9月,教育部颁布《师范教育令》,包括男女师范学校的实施大纲。12月出台《师范学校规程》,明确规定“乐歌”为男、女师范学校本科、预科必修科目之一,并对乐歌要旨、内容等作有明确的规定。

《师范学校规程》规定,师范学校的预科必修9门课程,学制1年,乐歌一门周2学时;本科第一部必修18门课程,学制4年。而乐歌一门开设4年:第1学年每周2学时,后三年,每周1学时。整个师范学程,本科4年各科课程总课时平均数,音乐为1.25节,教育、历史、地理、博物等各科目也只有1.75节。在女子师范学校,4年课时总量各科更为接近:乐歌课为1.5节,历史、地理、博物等课程仍为1.75节。

总课时的接近,表明师范教育中音乐教学的地位。1913年3月,教育部公布了《师范学校课程标准》,音乐课程又有增加,并规定了新的教学领域。如:预科,教授基本练习和歌曲;本科,第1学年教授基本练习、乐典;第2学年教授基本练习、乐器;第3学年,教授基本练习、教授法;第4学年,教授乐典、歌曲、乐器。尽管该课程标准仍很简略,但与过去相比,不仅扩展了教学领域和音乐知识领域,而且也对课程质量提供了课时保证,同时还对师范学校的音乐课程规格和培养目标规格提供了依据。

以上情形表明,教育的制度化,是音乐教育进入师范学校的依据和保障,也是师范学校乐歌课的保证。整个制度化过程,从清末到民初是逐步推进和落实的。可以说,没有清末民初教育制度化的连续进程,就难以出现基本健全的师范学校音乐教育。

第8篇

一、符合规律

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其性质和任务与企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不同,但学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成为法人的条件和他们是一致的。作为同一类型的学校,担负着相同的教书育人的重要任务。其组织属性、职责义务、培养目标、学制长短、工作规范等应该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同一类型的学校有着相同的办学和管理要求,遵循着基本的教育规律和原则。因此,在办学的大政方针、法规依据、学校属性、培养目标、办学规制等方面,应该有着相同的规范原则。这些项目条款都应该符合学校共性的规律。如果一所学校的章程在这些项目条款上遗漏或者违背,自然不符合要求。如果有的学校的章程因为强调个性,而制定一些违性规律的条款,则显然不行。如某校章程中有一条“学校成立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长室的领导下,行使对学校管理的民主监督和审议工作”,其中“教师职工代表大会”需要“在校长室的领导下”,这就违反了我国教育法规中关于民主管理的条款要求,错误理解了“校长负责制”的内涵。对此,为保障学校章程制定科学规范,有些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在部署各学校制定章程时,专门进行了培训,提出具体的格式和规范要求,尤其是对于相同类型学校的共同属性和规律方面的条文,甚至规定同一的表述,以确保原则要求不走样。也有些学校的章程因为存在归类不够科学,表述不够严谨的情况,还专门咨询或者聘请一些熟悉教育法规的法律界的专业人士,加以修改调整,或者担任法律顾问。以此确保学校章程的科学、严谨,维护学校章程的神圣与庄严。

二、体现个性

学校章程作为本学校的办学和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应该是基于学校实际,又指向本校实际的。因此,学校章程应该具有鲜明的个性,能展现本学校的文化特质、地域风貌和师生愿景等。一所乡村学校与一所城区学校,办学的方向、管理的模式、师生的规范、追求的愿景等,都会有着较大的差异。即便是同一区域的两所学校,也都会存在着不同的办学思路和教育模式。举个简单的例子,现行学校管理模式都是校长负责制,因为两所学校的校长不是同一人,校长的教育理念和理想追求不同,管理风格与思路不一样,学校的教育教学和整体发展也必然存在着区别。制定学校章程时,就必然要将校长的教育理想和执政理念纳入其中。如此一来,两校的章程自然会有不同的个性。其实,影响学校章程制定的不仅仅是校长,地域文化渊源、学校传统、内涵特色、师生状态、发展方向、培养标准,以及校标、校旗、校歌、校木、校花、校庆日等,都应该成为学校章程制定时必须纳入的重要内容和元素。如此要求下,制定出的学校章程才彰显个性,各具特色。也恰恰因为存在着个性,学校才会呈现出百花齐放和百家争鸣的态势,国家倡导的“办个性化有特色的学校”才成为可能。

三、规范严谨

学校章程是学校办学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校长实施学校管理的“基本法”,是介于教育法规如《教育法》《学校法》与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之间的,一种带有根本性的一部学校内部“法律”。学校章程一旦形成,将会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和延续。因此,学校章程需要严谨规范,要比学校的管理制度更具科学性和原则性,更加规范。

学校章程的规范至少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内容设定和章程结构要规范。好的学校章程应具有严谨的结构和完备的内容体系,包括总则、正则和附则等。在总则中应该写明:制定章程的依据,章程在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修改章程的条件与程序等。正则是章程的主体,内容可以包括:学校性质、任务、规模,办学方针、目标、特色,组织机构,行政管理,各项权利、教师管理,德育,教学,科研,后勤服务,以及学校校徽、校训、三风建设等。附则主要写明:章程的解释权,制定与修改权等。二是语言表述要规范。学校章程虽然是根据学校实际制定的一个内部“法律”,但是,由于学校是人才的培养机构,学校管理具有“中介性”,它在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教员职工、学生之间是一个连接器和转换器,因此,学校章程不能游离于国家的法律、政策之外,必须体现国家的意志、学校教育的根本任务,体现对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学校章程之所以能对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工作起长期而稳定的指导作用,自然体现在对管理规律和教育规律的准确把握上。学校工作的对象是人,完成教育任务的执行者也是人,人是学校工作的核心。因此,学校章程必须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特别重视对人的各项权益的尊重和维护,而所有这一切都离不开科学的理论作支撑,尤其是法学、教育学理论的支撑。三是制定程序规范。学校必须经教代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颁布实施。如有修订,也必须通过全校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再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四、可控可为

好的学校章程是可控的。学校章程所提出的学校发展目标应该是可以控制的,假如学校章程的内容失去了可控制性,那么,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学校章程的可控制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学校章程所提出的目标与策略是否符合学校实际;二是能否根据这些目标与策略来制定一系列与之配套的、可以操作、可以检测的具体措施,并且,通过对这些具体措施的实施,可以评估学校章程提出的预期目标的达成度。也就是说,学校章程的内容表述只能是提纲挈领的,因而它还需要一系列根据章程所制定的相关制度与之配套。如某学校在学校章程之下还有三大制度系统:质量控制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和课程管理系统。为了便于实施和推进,学校又分别编出三本操作手册:《质量管理手册》《人力资源手册》《课程手册》等,从而形成可控的制度系统,确保学校发展进程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好的学校章程还必须是可为的。章程制定出来重要的是去实践和遵循,如果章程规定的责任义务过于苛刻,标准过高或者过低,学校管理者与员工都需要仰视才见或者弃之如敝屣,这样的章程也是形同虚设。学校章程的可为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项目内容贴近师生员工和学校的实际,在最近发展区范围内,经过努力可以达到;二是标准的高低合适,没有脱离学校和师生员工的能力范围。因为可为,才会真正调动管理者和师生员工的积极性,才会激励他们奋发有为,发展自己,成就学校。有些学校的章程口号响,空话多,看起来振奋人心,做起来力不从心,这是有违学校章程制定的原则和初衷的。

五、基于契约

学校章程由谁来制定,实际上涉及学校办学和管理主体的问题。很多人觉得应该是谁办学谁制定,就像企业的章程由董事会制定,总经理遵照执行。因此如果公立学校是政府办学,应该是由地方政府制定章程,校长遵照执行。但实际情形是,很多学校的章程政府主管部门都是让学校自己制定,他们再审核,通过。依笔者看来,这些思路仍然沿袭了过去的集权的控制式管理的思维,没有从民主管理的角度来思考对策和办法。其实,学校章程的制定应该遵从契约原则,政府承担政府相应部分的条款,如学校的校舍、设备、资金投入、政策支持,以及学校属性、培养目标、学制等方面,至于学校的具体建设、岗位职责、师生权益、承担的责任义务等方面,应该充分尊重民众意见,将师生放置于学校主人的地位,平等商讨,共同研讨出具体的项目条款来。当然,在具体制定时,从操作的便捷有效角度考虑,校长可以组织教师代表提前研制一个章程草稿,也将校长对于学校发展的思考融入其中,基于文本再展开讨论修改,最后在全体教职工大会上接受审议。这样的章程就成了全校师生的集体公约,具备了法纲的性质,铸造了学校章程的神圣地位,又培养了师生参政议政公民意识。学校章程能否成为全体教职员工的“共同愿景”,关键看文本上的“共同愿景”是否对章程认同并完成了内化。学校章程让广大教职工参与每个制定过程,本身就是为了促进广大教职工对学校章程的认同与内化。一个被充分理解与认同了的学校章程,执行起来才有动力、有合力,才能对校长的办学行为实施有效的民主监督。学校章程一经学校教职工全体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就应成为全体教职工的共同意志和行动准则,对学校各方面工作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所有师生员工具有强烈的激励和警示作用。以上这些都能极大地提升一所学校的竞争力、广泛的影响力和感召力。无形中也将全校师生的愿景和情感凝聚起来,为把学校建设成为美好的家园而齐心合力,众志成城。

六、指向发展

有些校长总认为研制规章制度就是对过去的管理经验进行总结,对当下的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加以规范。笔者以为,不仅仅是管理当下,更应该是谋划未来,应该对于学校未来的发展提早进行预想,铺设轨道。好的学校章程应是前瞻的。学校章程应对学校期望达到的办学愿景进行定位,为全体师生员工描绘出一幅学校发展的美好前景,章程是对全校师生是一种教育,提示,更是一种激励。因此,制定时必须体现“超前性”。另外,学校章程还应反映时代的特点,适应社会进步和学校自身发展的需要,当学校章程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就应该及时地做出修改。学校章程的“前瞻性”应该从两个方面来保证,一是制定时要充分考虑“前瞻性”,二是在执行的过程中仍然要维持“前瞻性”。富有“前瞻性”的学校章程是学校发展的指路明灯。举个简单的例子,有一所学校规模比较小,发展处于初期,教导处包揽了教学管理、学生德育、教师科研等工作,因此在制定章程时仅仅就教学管理方面设计了几项细则,可是当绩效考核时,上级要求对教师的教科研工作进行考核时,没有参照,临时起草一个过渡性的教科研考核制度,却被教师质疑:你们为什么不在学期开始就制定制度公布给我们呢?现在临时出台制度,你们有什么依据和标准?一句话给校长将了军。可见,学校章程的制定不能短视,必须要用发展的眼光,高瞻远瞩,预想到学校未来的发展,从规范化和发展性的眼光,制定出相应的条款来。虽不可能穷尽未来所有的发展情况,但需要在重要的门类项目上留有空间和余地。既为将来制定制度和管理考核细则提供依据标准,又能为将来修订补充提供条件。

第9篇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的组织结构、内部关系和开展公司业务活动的基本规则和依据,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弄清楚公司章程的性质,对公司的运作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公司章程的性质究竟为何?法学界的观点不一。在我国,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采纳了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说—自治法说,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性规则或者规范。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民商事立法包括公司法的立法主要是借鉴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学说,但这并不排除我国也同时注意吸纳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相关立法和学说的精髓,同时又要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有所创新,这是由我国五千年源远流长的文化法律传统和特殊的政治经济制度与国情所决定的。事实上,近些年来,我国的《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在承袭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的基础上,也吸纳了英美法系国家的预期违约、隐名与独立董事等思想和制度,起到了很好的立法与司法效果。

任何复杂事物的性质都不可能是单一的或者纯粹的,尤其在法律领域就更是如此。就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章程的性质而言,结合两大法系关于公司章程的立法与学说以及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公司章程的性质具有混合性,即它既具有自治规范的性质,又具有契约即合同的性质,只不过其团体自治规范性占据主导地位或者更为突出罢了。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所提到的“契约”、“合同”以及“协议”基本同义,三者一般无区分的必要。在我国(我国台湾地区除外)的立法与司法中,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已经用“合同”和“协议”取代了“契约”这个术语,但在学术研究中,有时也使用“契约”一词。

笔者认为,我国公司章程具有混合性的理由如下:

首先,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民商事立法自清末以来一直师承德、法、日等国,因此,我国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的学说以及立法借鉴、参照和沿袭大陆法系国家是顺理成章的,而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说认为公司章程具有自治法规性。

其次,从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看,公司章程也主要具有团体内部自治规范即规则的性质。例如,今年10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公司法》在第25条和第82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做了规定。其中,《公司法》对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设立方式、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以及各机构的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通知与公告方法以及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等事项的规定都集中地体现了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内部的规范本公司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文件的自治规范性。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采用的“自治法”与“自治规范”、“自治规则”含义相同,但比较而言,笔者认为用“自治规范”或“自治规则”来揭示公司章程的基本性质更为妥当,毕竟公司章程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而只是公司这种商主体内部的关于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规范或者规则。公司章程的自治规范性是公司章程的主要属性,其一方面体现于每个公司都可以自己(通过发起人制定)依法自主决定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公司不同则章程亦有所不同;另一方面,公司章程的自治规范性主要体现为在公司内部的约束力,即对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再次,公司章程尽管以自治规范性为其基本性质,但同时也具有契约性即合同性。这是因为:第一,合同是一种共同行为,合意是其根本特征。而公司章程是由发起人制定(即订立)的体现全体发起人乃至全体股东的共同意思。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章程要由全体发起人协商一致共同制定;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章程也要由全体发起人协商一致共同制定,采取募集设立的还要由出席公司创立大会的持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由全体发起人协商一致共同制定并生效的公司章程是全体发起人的合意,在性质上有合同性当无异议;而由全体发起人协商一致共同制定但需要由出席公司创立大会的全体持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有可能生效的公司章程是否同样具有合同性呢?笔者认为,它仍具有合同性,只不过它并非直观的表现为全体持股人的形式上的完全合意,而是表现为全体持股人的“拟制的合意”。因为所有投资于该公司的持股人在投资之时都依法接受这样一个默示条款,即不管其对公司章程是投反对、赞成或者弃权票,一旦公司章程经出席公司创立大会的持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并最终生效,则该章程应当视为所有持股人共同的意思表示,它对所有持股人即股东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第二,由于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必经程序。换言之,发起人协议并不是《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的法律文件,而公司章程则是必备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需要提交审查的法律文件。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通常要包括发起人协议的主要内容或者若干重要内容。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前的《公司法》同样没有将发起人协议作为必备的法律文件加以规定,但修改后的《公司法》已经明确规定:“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且,修改后的《公司法》还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上述内容显然也是发起人协议中应当规定的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章程是将它本来应当具有的自治规范性和合同性杂糅在一起,因此必然具有混合的性质。例如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和缴纳出资的期限及其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的规定等都具有明显的合同性。另外,公司章程关于股东权利义务的规定以及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究其实质也是基于不同主体之间达成的合意,同样具有合同性。第三,从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看,我国在立法上也肯认了公司章程的合同性。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28条所指的“违约”,显系指违反公司章程而言。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契约即合同的性质,何谈承担“违约责任”呢?当然,如果股东(发起人)依照章程的规定要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则股东(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就要向公司而不是向其他守约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司章程具有一定的合同性并非意味着它就是一个纯粹的商事合同。由于公司章程主要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关系和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并且它所规范的不仅包括股东(发起人)与股东(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合同关系),而且规范股东与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所以,公司章程基本性质应为公司的自治性规范,同时又呈现出一定的合同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章程的性质具有混合性的特点,即它主要体现为公司这种企业组织的内部自治性规范,是规范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法律文件。另外,由于它是由全体发起人制定并体现了全体持股人的共同意思,是全体持股人的“合意”或者“拟制的合意”,再兼以通常要包括发起人协议的若干重要内容,这就使得公司章程必然具有一定的契约即合同性.

第10篇

[关键词]学校章程;执行瓶颈;理念突破

中图分类号:G40-01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949(2016)01-0014-04

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方针和政策制定的学校一级法规,是一所学校依法办校、明确校内权责分配、深化学校改革的根本准则。章程的有效实施,影响学校发展及办学特色的形成。学校应顺应时代的需求,在科学制定本校章程的基础上,按照章程对学校进行管理。逐步建立学校管理的新模式。重视中小学章程的建设、有效执行学校章程,对中小学培养高素质的社会主义接班人、提高基础教育的质量,推动我国教育现代化进程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中小学章程执行中的现实瓶颈

从制定学校章程、明确学校发展规划,到科学执行、形成共建氛围,再到学校自主发展,此三者在中小学章程执行中组成一个逐渐递进、由点到面、从短期见效到长期有效的过程。在学校执行章程过程中,各学校受不同因素的制约,产生不同的困境和问题,只有抓住这些现实问题进行梳理,并以把握学校管理规律为前提,规范中小学章程文本,以科学理性执行章程为突破口,才能探寻出更好的章程执行途径。

(一)有些中小学章程制定不规范

完备的学校章程是一切执行工作的前提。章程制定不规范体现在其文本上,主要包括内容要素的不完整和形式的不达标。

内容要素不完整。章程作为学校指导性文件,内容要素包括总则、学校的管理体制、教职工职责及权利、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等多项内容,但是一些学校的章程从构成要素上就没有达到完备,使得后续实施无从谈起。

文本形式不达标。章程作为规范性的指导文件,对撰写格式及文字表述有一定要求,由于法律法规知识的缺乏,加上培训、指导不足,不少学校章程起草人员往往从原有的学校规章制度中析出文本条目,直接沿用,导致学校章程与学校规章制度几无差别。章程的呈现形式要明晰,语言要明确,使人一目了然。一些学校章程,表达口语化,语序不通,含义不明。

(二)部分中小学章程执行不得力

有章可依是有效执行学校章程的实质前提,但在执行过程中如何发挥章程效力取决于执行方式。我国现阶段中小学章程是自上而下推行的,即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采用“发号施令”的手段,要求学校达到“一校一章程”的目标。在此过程中,个别地区的教育督导部门在学校章程制定、执行、评估等环节指导与监督不力,使教育行政部门所发挥的“外推力”减弱。

在“外推力”的作用下,需要每所学校在执行章程的过程中拥有“内生力”。我国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但是不可否认校长负责制容易导致某些校长专权,很多学校尤其规模小的学校仍实行“人治”管理模式,这种行为与依法治校精神相违背,更与严格执行中小学章程的理念相悖。学校章程的执行过程受限于校长的管理理念、教师参与程度、与家校联系情况等因素,这些“内生因素”缺失,使章程有效执行成为空头支票。在执行章程的方式上,一些学校的管理者只是简单传达上级意见,缺乏内部再生力,未能很好地整合学校各方面的资源,执行章程沦为完成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布置的任务,以及对检查的应付。

(三)个别学校章程制定随意,评估草率

在制定、实施、评估章程等一系列环节中应遵循科学、严谨、民主的原则。在一些学校,章程制定随意,实施过程形式化,评估草率。一些学校管理者不重视学校章程建设,以自身意愿为核心,缺乏科学民主精神,在制定章程中具有随意性,使章程的实际效果不能得以实现。执行过程中,管理者更是“拍脑袋”办事,无视章程的规定,使评估过程草率了事。

(四)一些中小学缺乏学习与协作意识

部分中小学的章程已经非常成熟,并在执行过程中取得良好的效果:而一些基础薄弱的学校,学校章程不能得到有效实施。症结恰恰在于学校局限于内部发展,缺乏协作意识,没有意识到借鉴和学习优质学校章程实践成果对本校章程建设的重要意义,固步自封。同时章程建设的校际交流平台缺失也是导致学校之间无法实现充分沟通共享的客观原因。

学校间的交流与共享为提高章程执行能力提供了机遇,学校管理者在通过对本校章程建设与实施的汇报、互相指出亮点与问题,深入探讨,可以更好地发现自身不足,得到启发。这不仅有利于改进本校的薄弱环节,更利于帮助地区中的薄弱学校。交流与共享打破学校之间的壁垒,实现校际联合、相互借鉴、共同发展,促进学校章程建设,这是新时期学校教育发展的重要途径。

二、中小学章程执行理念的突破

面对章程执行的现实问题,树立正确的执行理念是学校章程有效执行的保证,在执行学校章程的过程中应全面形成“规范―创新―依法治校―共建”的理念,并将这四种理念融合到章程执行的实践中。

(一)规范理念是前提

“无规矩不成方圆”,一些学校管理者对中小学章程认识的不到位,使章程执行程序混乱。有效执行中小学章程,做到“有章可依、持章必严、违章必究”,规范理念是前提。

首先,规范章程文本内容及形式。中小学章程结构规范、形式合理、语义标准,遵从教育发展规律,才能使管理者依法治校,科学治校。

其次,加强指导与监督意识。教育部门应加强对校长及教职工专业素养的培训,定期对校长、教师的专业素质进行评估,使他们自觉形成“依法治校、科学民主治校”的理念。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执行方式上应加强对学校在学校章程制定、学校章程执行、学校章程评估等各个阶段的指导。地区教育督导部门应加强对学校章程各个环节的督导,丰富督导方式,加强对学校的服务和引导意识。

最后,章程设计需反映我方诉求,需多方利益者共同参与。作为学校的管理者在章程的制定、执行、修订过程中,不仅需要对学校治理进行理性设计,更需要在设计过程中听到各种不同利益相关者声音的表达,看到师生的成长诉求。

学校在多方利益者的共同参与下,形成一个愿景,依靠学校这个大舞台,形成学校管理者“善管”、教师“善教”、学生“乐学”、家长“乐和”的局面,从而促进学校成长。

(二)创新理念是动力

创新是推动事物运作的动力,面对多元化的教育需求,只有敢于创新才能够得力地解决自身面对的困境与问题。学校在有章可依、寻求发展的前提下,如何创新性地体现学校章程的建设成为主要课题。在执行章程过程中,学校章程应依靠当地文化背景、学校发展历程、师生发展的需求要素凸显学校特色。如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根据自身发展情况,提出建立“高品位、高质量、具有中国精神和国际胸怀”的中学。在以知识创新和应用为重要特征的知识经济时代,创新理念是改进学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形成学校发展新模式的重要途径。

学校章程有效执行的创新理念离不开对本校章程实践的自我反思与“再学习”。“再学习”,即把既有知识运用到实践中,通过实践过程与结果总结经验,从而使原有知识得到更新升级、使运用知识的技能得到提高。学校管理者对学校章程的“再学习”,有助于提高章程实施技能,章程在实施的过程中能被发现问题,这个过程的每一个参与者都有权利以适当的形式参与到对实施过程的改良讨论中来。在保证普通学生及教师对章程提修改意见的渠道畅通的基础上,通过对学校章程“再学习”,使定期修订学校章程成为常态化的学校管理建设活动。

(三)依法治校理念是依据

执行学校章程应落实在学校形成法治意识,在学校管理活动中能够依法治校。在推进学校章程的建设中,依法治校理念应表现在执行主体的法治精神、执行过程权力的合法运用及执行后监督评估的依法进行这三个方面,

首先,加强执行主体的法治精神。章程执行的主体由学校管理者、教师、学生、家长乃至社会相关人士共同构成,在执行章程过程中,不同的主体具有不同的角色、需求和活动特征,但只能在法律的框架下发挥主观能动性作用。校长要发扬主动依法治校的精神,尊重教师、学生的参与主体角色,更应与政府、社会、家长等利益相关者联系,充分发挥法治精神使执行方式更得力。

其次,执行过程需依规章进行。中小学章程作为学校治理的规章,通过明确教职工权利与义务,形成合理协同的运行机制,确保执行方式依规章进行,依法律执行,以此凝聚学校力量,促进学校的发展。

最后,执行评估需依法进行。判断学校章程合理合法性都必须经过实践的检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依法对各个学校章程的实践效果进行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客观地提出指导性意见,为促进学校的长期发展提供坚实的后盾。

(四)共建理念是重点

学校章程的共建不仅是学校内部齐心协力地执行章程,也应是在各个学校之间的交流互助。共建理念能够提高学校章程执行凝聚力,学校章程作为推进依法治校的有效工具,通常需要提高社会、教师、学生、家长等对学校的认同感才可有效实施。北京十一学校在章程执行中实行分权治理结构,以此形成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在执行中,“教代会”对校长进行信任投票,让公共声音参与到学校治理中,进而激发办学活力。

面对时展新趋势,学校需要构建新的治理理念,校长应有更深的教育情怀,重视教育的社会功能,努力缩小区域内学校之间的差距。在中西部地区,同区域内学校发展水乎相近,且资源有限,共建学校章程使区域间学校共同发展成为可能。建立区域共建小组、制定区域学校章程范本等活动都是共建理论的实践。

第11篇

【关键词】教育法制;程序文明;规章制度;高校;思想政治教育

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是指高校制定规章制度应遵循的步骤和方法等。合法正当的制定程序是制定合法有效的高校规章制度的基础和前提。从程序法治视角审视我国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探究其程序缺失和疏漏,提出完善我国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设想和建议,以期制定高校管理的“良法”,促进依法治校。

一、我国高校规章制度的定位

依法治校既意味着依国家法律活动,也意味着依合法的校园规章进行活动。规范的系统的校园规章,是高校管理科学化、制度化从而也是法治化的重要表现。[1]高等学校规章制度是高校为了实现国家的高等教育目的以及学校的办学目标和理念,按照一定程序依法自主制定的、在全校范围内实施、对学校各项工作和各类人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章程、条例、规定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2]要制定良好的高校规章,充分发挥其作用,就必须对高校规章制度进行正确定位,明确其在我国的教育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地位。首先面临的问题它是不是法的范畴,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意义上说,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属于我国法的范畴,我国高校规章制度不属于上述范围,不属于法的范畴。在现行的立法体制下,高校规章制度是内部规则,不属于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在合法前提下可以将其看做是法律法规的延伸和补充,是对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有益拓展。高校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力可以理解为高校按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力和办学自的一项自然延伸权。[3]

根据法治原则,我国高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应当属于它们的下位规范。当与上位规范不冲突,不违背法律保留原则的情况下,高校规章制度是高校开展教育管理活动的具体制度依据和行为准则。

从一般法理分析,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属于国家授予高校教育行政管理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教育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和方式,具有教育行政的性质,同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校内具有普适性,是以后管理的依据,属抽象性教育行政行为。在一定意义上说,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具有准行政立法的性质,与我国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相似性。因而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程序,可以作为完善我国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参照和借鉴。

二、我国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现状分析

法治即“良法”之治,依法治校应是“良法”治校。“良法”的确立必须以严格的制定程序为保障。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程序已做了规定,但对于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还缺乏明确的规定。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规范是影响规章制度质量提高的“瓶颈”。目前许多高校制定规章制度时,一般是职能部门认为工作需要了,就提出并组织人员起草相应的规章制度,在一定范围内讨论和征求意见并修改,经主管学校领导同意或有关会议审议后由该职能部门颁布实施。[4]可见我国高校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逐步采取一些规范化的程序,开始注重制定程序的民主性,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尚存有一些缺失和疏漏。

1.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的规划程序有待完善

目前一些高校对规章制度的制定缺乏统一的规划,即缺乏整体规划,也缺乏年度制定计划,遇到问题临时制定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制定具有较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导致了规章制度建设缺乏系统性和严谨性,易出现重复规定和冲突规定,影响了高校规章制度的质量,制约了高校规章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2.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的调研和起草程序不够完善

一些高校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调研程序不够充分严密。有的高校在制定某一项规章制度时,在未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未能广泛地听取有关人员对相关问题的意见,没能充分地掌握有关情况和全面地把握问题的本质情况下,就草率地制定规章制度。目前高校规章制度的起草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经验进行起草,未能成立正式的规章制度起草小组,法律专业人士的参与程度不够,起草的规章制度难免存在片面性,合法性和规范性也令人质疑,从而很难保证规章制度的质量。

3.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参与程序有待加强

高校规章制度与高校教师、学生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具有密切的关系,甚至涉及到他们的重大利益。但在我国高校制定规章制度的活动中,真正的参与者实际上局限于高校的内部管理阶层,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组织的职能得不到发挥,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参与权得不到尊重,参与积极性受打击。[5]在很多高校的规章制度制定中,一般由职能部门起草草案,学校行政会议通过,主管校领导签发就算完成了。在这过程中教师、学生以及学校内部的民主管理机构等都未能真正参与和发挥应有的作用。在高校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民主程序的不完善,导致了教师和学生对高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提出了质疑,并诉诸司法,这是学校面临的重大的现实问题。

4.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的公布程序不够规范

我国一些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的草案不进行正式公布,影响了广大师生员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限制了表达意见和建议的机会;同时规章制度通过后的公布程序也不完善,一般只是在规章制度通过之后,和抄送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导,普通教师和学生很难及时全面获悉规章制度的内容,学生管理制度也只是体现学生手册中,缺乏广泛的宣传和详细的解读。待到要处理和处分教师、学生等有关人员时,才现身说法进行告知并予以处理或处分,这与民主法制原则相悖。

三、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完善的参考和借鉴

我国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在有关的教育法律文件中缺乏明确的规定。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与行政立法行为在性质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均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属行政立法行为,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具有准行政立法性。梳理和研究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行政立法程序,对于完善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具有重要价值。

我国于2001年11月16日通过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并均已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正式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分别对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程序进行系统明确的规定。并且《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不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参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虽然这里只是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要求。但是享有行政权的行政主体制定针对不特定对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等都应当参照执行。我国高校规章制度涉及到的问题尽管远远不及行政立法涉及的事项重大,但是很多是也涉及教师、学生及其他工作人员的重大利益的,是高校进行管理的具体制度依据,因而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也应采取严格程序,在我国尚未有出台《大学法》的前提下,高等学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参照上述行政立法程序的规定。

我国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都须经严格的程序,才能合法有效。根据上述两个条例的规定,行政立法须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和备案等程序。具有行政立法权的机关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下属的有关部门和机构认为需要进行行政立法的,应在每年年初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报请立项,并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由行政立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制定本年度的立法计划,报行政立法机关批准。在起草阶段,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在审查阶段由法制机构根据有关的要求和原则进行严格审查,还应当将送审稿或者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还应当对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地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法制机构还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必要时也可举行听证会。行政立法程序是一种公民参与程序,不是行政主体内部程序,而是一种开放式的法律程序,公民只要认为行政立法内容与其有利害关系,就可以亲自参与或者通过自己的代表参与行政立法程序发表意见,使行政立法内容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6]决定程序由有权机关进行会议通过或审批。然后还须以政府公报和行政立法空间效力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予以公布。最后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上述程序规定是我国基本的行政立法程序,对于完善我国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的行政立法程序对于我国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完善也具有借鉴意义。美国在规章制定程序上有正式程序和非正式程序之分,正式程序须采取正式的听证程序,程序严格要求口头陈述意见和提出证据,进行言辞辩论,遵循案卷排他原则,制定法规的唯一根据是听证中的记录材料。正式听证成本较高,不宜普遍施行。还有一种非正式程序:“通知―评议”程序。“通知―评议”程序要求行政机关:(1)在《联邦登记》上公告通知,告知公众某一规章正在起草,对该规章的内容作一个一般描述;(2)邀请利害关系人对该规章草案提意见,行政机关考虑这些意见并制定最终的规章。然后,行政机关在公布规章的《联邦登记》上简要说明采纳某些意见和不采纳某些意见的理由。[7]这种程序既保证了听取大众的意见,又在程序上较为简洁,有利于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效率,降低经济成本,促进公共利益。在美国,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的过程中,必须经过两道公布程序(草案的公布和正式公布),这是美国行政立法程序的鲜明特点,充分体现了现代行政程序注重公众参与、注重倾听民众意见的民主参与理念。[8]在国外法制健全的国家一般都建立了包括行政立法公开在内的行政公开制度。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行政立法公开主要有立法文档的公开和立法文本的公开。前者是指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各种草案、说明及为立法而搜集的背景资料、立法讨论中的会议记录、备忘录等的公开;后者是指对已经成文的正式立法文本的公开。[9]上述行政立法程序充分体现了民主、参与和公开等原则,对我国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四、我国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完善

高校规章制度是高校教育管理的具体制度依据,要实现高校教育管理法治化,必须要求高校教育管理制度是“良法”。为了保证高校规章制度的质量,对其制定程序依照程序法治原则进行完善十分必要。现参考我国行政立法的程序规定和借鉴国外的行政立法程序规定,对我国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进行完善。

1.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的规划程序的完善

规划程序有利于促进高校规章制度制定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克服制定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保证规章制度的质量。为了统筹规划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实现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的统一有序,高校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制定本校须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的总体规划,架构规章制度的合理框架,以形成完整的规章制度体系。同时高校要制定年度规章制度制定规划。高校各职能部门在年度伊始须将需要制定规章制度的事项向学校报请立项,并对立项书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初步论证,说明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提出的主要制度,由学校专门的法制机构或校办进行汇总,向主管校领导汇报,经学校的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根据情况缓急、制定条件成熟与否以及其他有关情况,讨论通过学校规章制度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

2.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的调研和起草程序的完善

高校规章制度草案若仅由提请立项的高校职能机关单独起草,会囿于部门视角考虑问题,制定的规章制度难免有失偏颇。为了有效地发挥规章制度的调整作用,对于高校规章制度的起草,应成立正式的起草小组,既有提起立项的职能部门的代表参加,又有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代表参加,同时还要有法律专门人士参与,以保证规章制度起草小组的民主性和专业性。我国《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对于高校规章制定程序可以参考《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的委托立法规定,将高校规章制度草案的起草,委托给高等教育法制研究机构等专门机构进行起草,从而提高规章制度的科学性。

在高校规章制度起草前,起草小组要认真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同时借鉴其他高校规章制度建设的经验,深入实际开展全面调查研究,掌握充分的第一手资料,广泛了解各方面的意见,并进行分析、归纳和整理,明确需要规范的问题以及各方争议的焦点所在,按照国家教育法律和政策,对各方面利益进行合理调整,对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合法架构,对一些难以把握的条款应向有关方面专家咨询,做到有的放矢,考虑周详,使制定的规章制度草案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对于规章制度草案应附上制定背景、理由和说明,便于广大教职员工的参与和监督。

3.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参与程序的完善

民主参与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在高校规章制度制定中落实民主参与程序,具有重要的价值。根据一般的行政程序理论,行政程序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作出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的活动,是在相对人的参与下完成的,不是由行政机关自行实施的。这是民主行政与专制的区别。相对人对行政程序的参与是行政程序是否公正的首要判断标准。[10]高校作为行政主体行使教育行政权,应当遵循参与原则。

高校在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应当广泛地发动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在草案起草前,广大师生员工可以主动提出对该校规章制度制定的看法和意见;在起草过程中,与该项规章制度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还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参与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在草案公布后,仍可以针对草案的具体条款,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以保证利害关系人的观点和利益诉求得到充分的表达。对关系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要举行听证会,更好地保障教职员工的参与权。涉及学生重大权益事项的规定,法制工作机构应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甚至学生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也可在校刊或校园网公布草案征求学生意见,以论证学生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操作性。[11]

完善的民主参与程序是制定合法正当的高校规章制度的重要保证。民主参与可以增加沟通渠道,集思广益,有效地协调各方面的利益,提高规章制度的质量,增强师生员工对规章制度的信赖和认可,理解和认同,进而促进高校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但是,规章制度的制定也要考虑经济成本,既发展民主,也兼顾效率。

4.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的公布程序的完善

“法律未经法定形式公布不能产生效力”已成为一项法治原则。行政机关如将事先未公开的行政法规、规章作为对公民不利决定的依据更是没有公正可言。[12]高校规章制度公布与否,是评价高校教育管理活动的民主抑或专制的标志之一。高校管理制度的公布程序一般应包括规章制度草案的公布和规章制度正式文本的公布,草案的公布为广大的师生员工创造了参与的现实条件,若不知草案的内容就不能有效的参与,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这是民主的体现。规章制度正式文本的公布,是规章制度生效的重要的条件,若不正式公布,管理相对人就不可能知悉规章制度的内容,无法以规章制度为依据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规章制度正式文本的公布是管理民主化的重要体现,否则与专制无异。规章制度只有公布才能充分发挥引导和教育作用,才能真正实现规章制度的规范价值。

关于高校规章制度的公布程序建设,高校应当结合教育部2010年3月30通过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简称《办法》)进行构建和完善。《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主动公开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十二条规定: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因此,高校规章制度草案和正式文本应当结合《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在校内外公布,为广大师生员工的行使参与权创造条件,同时接受广大师生员工和社会大众的监督;必要时,还要举行听证会和政策解读会对规章制度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使规章制度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充分知悉和领悟,真正落实高校信息公开制度。高校在公布规章制度的正式文本时,同时也要公布立法说明以及师生员工的意见采纳和不采纳情况,否则易挫伤师生员工参与的积极性,同时也不利于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化的监督。

高校规章制度作为高校管理的具体制度依据,参考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和借鉴国外的行政立法程序经验,以完善我国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提高高校规章制度的质量,为高校教育管理工作提供法制基础,从而促进我国高校依法管理,建设和谐、文明、有序的法治校园。

参考文献

[1]李红勃.高校管理规章的法律思考[J].行政与法,2004(10):55.

[2][5]李晓衡,刘均匀.论高校规章制度建设[J].当代教育论坛,2009(3):70.

[3]刘标.高校规章制度的行政法学分析[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4):122.

[4]李功强,孙宏芳.高校规章制度:问题、分析与建议[J].清华大教育研究,2005(5):59.

[6][12]章剑生.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72,286-287.

[7][8]刘莘.行政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29,162.

[9]刘广登.论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47.

[10]王万华.行政程序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87.

[11]谢华汉.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的学生权利保障[J].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159.

本文是第三轮陕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陕教 高[2005]47号)“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的程序正当研究与实践”的子成果之一,是蚌埠医学院院级课题“普通高校学生管理程序法治化研究”的研究成果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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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

【关键词】算法与程序设计;对分查找;教材体系

浙江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算法与程序设计》p40-p43有关对分查找是这样描述的(因篇幅关系不是教材中的原文,为意思概括):

在数组中的数据是有序的,如果是增序的,是指下标越小的数组元素中存储的数据也越小,减序则相反。设数组变量d中存储了n个互不相同的数据,并且数组变量d中的数据是增序的,则有:d(1)

输入:查找键(设在变量key中),被查找的数据(设在数组d中,所有n个数据已按增序存储)

输出:若找到,输出值为key的数据所在的数组元素的下标,记为m;若未找到,输出的结果为0。

这里使用两个变量i和j,分别记录查找范围内的第一个数组元素和最后一个数组元素的下标。最初,整个数组中的所有n个元素都在查找范围内,即变量i的初值为1,j的初值为n。可以用(i,j)表示查找范围从d(i)起到d(j)表示查找范围从d(i)起到d(j)为止。

对分查找的基本方法是:在查找范围(i,j)内,可以利用数据的有序性,而不必逐个地进行查找。进行简单的计算后,可得到查找范围的中点位置,使用变量例如m,记录这个中点位置。把查找范围(i,j)的中点位置上的数据d(m)与查找键key进行比较,结果必然是如下三种情况之一:

①key

②key=d(m)找到了需要的数据。

③key>d(m)由与①相同的理由,必须在新的范围(m+1,j)中继续查找。

算法流程图如下(图1):

依照上述描述和流程图我们不难发现如下疑问:

疑问1:如果我们要查找的数即是d(i)或d(j),应用以上的查找方法其结果将始终是0“未找到,结果:0”,是错误的。

疑问2:

计算中点m=(i+j)/2所得结果不一定的整数,当是小数时如何处理?大家都知道两自然数的和有这样几种情况:两奇数之和、两偶数之和均为偶数,它们的中点是一个整数,一个奇数与一个偶数之和为奇数,它的中点是一个小数,作为数组的下标不能是小数;

疑问3:当d(m)key时,i=m+1。此结果对于当m为一整数时,结论是正确的,但当m是不是整数是时,比如m=25.5时,执行m-1,j的值就应该是24.5,这样就将漏掉数组下标为24的d(24)查找;同样道理执行m+1时,i的值应该是24.5,同样也将泥质数组下标为24的d(24)的数据的查找。从而造成遗漏,使得最终结果有可能出现数据范围内有的数据查找不出来。

针对以上疑问,我们对算法做如下修改,从而使对分查找算法能够在指定范围内找到要查找到的数据:

先来解决第2个疑问,VB对于小数取整的方法有两种,一种可以用取整函数int、fix等处理,该函数的处理结果是将带有小数的数据直接将小数部分去掉,如int(25.5)=25;另一种可用四舍五入函数round函数处理。因为m=(i+j)/2的值要么为整数,要么是带.5的小数,经过四舍五入处理后,其数据整数为其本身、小数则为紧邻的下一自然数如25.5将变为26。

疑问1的解决方案:扩大查找范围。即根据疑问2对于小数的处理方式不同,采用不的扩大范围的方法。如果采用是int取整,如i=199,j=200,m=int((199+200))=int(199.5)=199。d(200)就会被排除在查找范围之处,因此在查找之前就要对j的值扩大为j=j+1来保证查找不会出现遗漏;如果采用round取整,同理m=round((199+200)/2)=round(199.5)=200,d(199)就会被遗漏,因此就要把i扩大范围i=i-1来保证给定范围的数据都在查找范围内。疑问3的解决方案:j=m-1或i=m+1都会造成数据遗漏,因此只要将j=m-1改为j=m,i=m+1改i=m即可。

完善修改后的算法流程图如下(图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