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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时间:2022-03-29 01:27:0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第1篇

兹证明中国××××公司(单位全称)是经××××(依法有管理权的机关)核准登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国国营(或集体)公司(或企业),公司法人证明书。公司(或企业)地址:××柿×市××街××号,总经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柿×市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注:证明企业、公司法人用

法人证明书样本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印章)

一九 年 月 日

附:代表人性别: 年龄: 民族:

住址: 电话:

注: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兹证明, 是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我单位 职务。

特此证明。

公司 (盖章)

二0一0 年 月 日

3.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印章)

一九 年 月 日

附:代表人性别: 年龄: 民族:

住址: 电话:

注: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姓名) 在我公司任 职务,系我公司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签章) 2010年 月 日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委托人: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 因 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人。 人 的权限为: 人 的权限为: 委托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格式法人身份证明书

________现担任我单位________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法人证明书《公司法人证明书》。

我单位主管部门为________(中央在京单位,市委、办,区、县)。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单位盖章)

注:在仲裁活动过程中,单位法定代表人更换的,应向本委提供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继续参加仲裁活动。

格式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________现任我单位________职务,为________主要负责人,特此证明。

附:________主要负责人:

性别:________

年龄:________

民族:________

住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单位全称,加盖印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文书要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向仲裁庭提交的,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职务的证明文书。

特别提示

填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如果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是法人或者单位的时候,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以便于案件的及时处理。所谓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能以自己的独立的合法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非法人单位或者企业是指不符合我国《民法通则》上述法人条件之一的社会组织。非法人单位或者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样可能会面对劳动争议仲裁的情况,此时,一样要递交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第2篇

房地产委托书公证

(1)委托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委托人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2)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草拟的委托书(我处可提供代书服务)以及与委托房产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房地产权证、按揭贷款合同、购房合同等;(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外地购房委托,委托人已婚的,除夫妻之间相互委托外,一般需要夫妻双方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以及与委托房产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认购书、房地产权证、按揭贷款合同、购房合同等,共同申请办理。

外地卖房委托,委托人已婚的,除夫妻之间相互委托外,一般需要夫妻双方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以及与委托房产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房地产权证、按揭贷款合同、购房合同等,共同申请办理。

第3篇

办理遗赠公证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遗赠人和受赠人的身份证明;

2、如果受赠人是单位的,应提供该单位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3、草拟的遗赠协议书;

4、遗赠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来源:文章屋网 )

第4篇

证件类型: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

基金帐号:_________

业务经办人:_________

传真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委托服务传真电话:_________

传真确认专线:_________

为便于甲方在乙方的直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乙方有关规章制度,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采用传真委托的方式办理基金业务申请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传真委托:是指乙方为在该公司开立直销交易帐户的投资者即甲方,提供通过传真下达委托指令,甲方将基金业务申请表通过乙方指定传真号码传真至乙方指定的人员,从而完成基金业务申请的服务方式。

2.乙方目前受理的传真委托业务包括:基金开户,修改非重要客户资料(不包括投资者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指定银行帐户的修改及其他乙方认定的不宜传真办理的交易事项),认购,申购,赎回,撤单,基金转换,转托管,更改分红方式,以及其他乙方根据其业务情况认定的事项。

3.基金帐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乙方发行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帐户。

4.基金交易帐户:指基金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人买卖乙方发行的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帐户。

5.认购:指在乙方发行的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申购:指在乙方发行的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7.赎回:指基金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8.基金份额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帐户转到另一交易帐户进行交易的行为。

9.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同时持有乙方管理的两只或两只以上的基金,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一只基金的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的份额的行为。

10.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指某一时点上,每份基金份额实际代表的价值。它等于基金某一时点所拥有的金融资产总值加上现金再除以已售出的基金份数。基金份额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都是按照基金份额净值来计价的。

11.t日:指销售人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1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3.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14.交易密码:指诺安直销交易帐户的交易密码。

第二条 传真交易条件

1.甲方与乙方签订了《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

2.甲方已经在乙方的直销点开立交易帐户,该交易帐户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处于正常交易状态。

3.甲方如需签署本协议,其开户时选择的业务授权方式应为“印鉴+密码”(机构投资者)或者“密码”(个人投资者),甲方的经办人员办理开通手续时,必须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并注意保密以及定期更换密码。

4.甲方办理传真交易赎回,基金份额转托管,基金转换委托申请的,在委托有效日相应直销交易帐户应有足够的基金份额。

5.甲方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真实,完整和准确填写了由乙方提供的或从乙方网站(_________)下载的相关交易申请表。

6.乙方受理甲方传真交易的时间为每个基金开放日的9:30-15:00。

7.甲方办理传真认购,申购委托申请的,应在该交易日15:00之前将足额认购,申购资金划至乙方指定银行帐户;甲方办理传真交易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委托申请的,应在该交易日的直销交易帐户有足够的基金份额,否则视为无效申请。

8.甲方办理传真交易赎回委托申请的,乙方在收到甲方寄出的申请原件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9.甲方办理传真交易转托管委托申请的,乙方在收到甲方寄出的申请原件后两个工作日内执行转托管操作。

第三条 传真交易流程

1.甲方应指定专人通过事先指定的传真电话发出传真交易申请,乙方指定专门的传真电话受理甲方传真交易申请,除此之外的传真申请视为无效。若甲方更换授权经办人或传真电话,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确认后方可生效。

2.甲方办理传真开户业务的,传真给乙方的资料包括: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预留印鉴卡,指定银行帐户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帐户申请表》,填妥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个人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指定银行帐户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填妥的申请表。

(1)甲方办理传真资料变更业务的,传真给乙方的资料包括: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妥的申请表;个人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指定银行帐户的银行卡,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填妥的申请表。

(2)甲方办理认购、申购、赎回、更改分红方式、撤单、基金转换、转托管业务的,传真给乙方的资料包括:机构投资者-经办人身份证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预留印鉴,填妥的申请表;个人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填妥的申请表。

3.甲方发出传真后,应立即电话联系乙方直销机构,确认是否收到传真及其内容。甲方未主动联系乙方的,乙方可在办理委托前根据甲方预留的联系方式联系甲方指定人员。若乙方联系不到甲方的指定人员,但传真内容清晰,明确,申请表中印鉴的表面形式与预留印鉴核对一致的,则乙方受理委托申请;若乙方联系不到甲方的指定人员且传真内容不清晰或不明确的,乙方可不予受理。

4.乙方直销业务人员应在处理完交易申请后将受理回单传真给甲方。

5.甲方在发完传真并经乙方确认后,最迟不超过2个日历日(以邮戳为准)应将申请资料原件以特快专递寄送乙方。

第四条 责任划分

1.甲方因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乙方业务规则等使乙方无法执行甲方委托的,乙方不予受理,并不承担法律责任。

2.乙方对于甲方传真申请表中印鉴及甲方委托意愿的真实性不承担审查义务,亦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甲方同意在任何情况下不以此为由向乙方主张权利或要求乙方承担责任。甲方应保证其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第5项所提供的信息是完整,真实,准确的,若因甲方未正确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当负责赔偿。

3.乙方对于因无法按照甲方开户登记中记载的联系方式与甲方经办人取得联系而导致无法受理甲方申请,不承担责任,甲方同意在任何情况下不以此为由向乙方主张权利或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4.办理传真开户委托的,若甲方未能在2个日历日内(以邮戳为准)将申请资料原件以特快专递寄送乙方,乙方有权冻结甲方帐户直至乙方收到完整的开户资料原件。

5.由于传真设备故障造成乙方无法收到或收到的传真内容不清晰,不明确,不完整的,乙方可不予受理,并不承担法律责任。

6.因下列事由之一发生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2)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3)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4)由于在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无法通过传真下达委托申请时;

(5)其他非人为因素及非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事项;

(6)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

第五条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修改条款通知以书面形式公告于乙方的营业场所或以其他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视同已经得到甲方的认可。

2.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其他乙方和甲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发生下述情况时终止:

(1)双方书面同意;

(2)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3)甲方撤销直销交易帐户或基金帐户;

(4)甲方因解散,合并等原因不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5)乙方作为基金管理人退任;

(6)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7)其他类似情况。

第六条 协议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方和乙方各执_________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第5篇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不动产拍卖市场的管理,保证拍卖活动依法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区不动产拍卖,由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负责进行。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是事业机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按照本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不动产拍卖业务。

深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深圳市不动产拍卖活动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区的不动产拍卖活动,在深圳特区内的不动产拍卖,均须委托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进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之上的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

“拍卖物”是指被委托拍卖的不动产;

“拍卖人”是指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其有权处理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物的单位和个人;

“竞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买得拍卖物的竞买人。

第五条  拍卖活动实行公开竞价与招标方式,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拍卖物

第六条  除第八条规定之外的不动产,均可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第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不动产须委托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进行拍卖;

(一) 因行政行为需要变卖的不动产;

(二) 无主不动产;

(三) 其他依法应拍卖的不动产。

第八条  下列不动产禁止拍卖;

(一)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买卖、转让的不动产;

(二) 所有权有争议的不动产;

(三) 处分权有限制或有争议的不动产;

(四) 已被采取司法、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动产;

(五) 其它不能拍卖的不动产。

第九条  拍卖全民所有的不动产,须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共有不动产的拍卖,须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已发生租赁关系的抵押贷款的不动产拍卖后,原租赁关系按《广东省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拍卖人

第十二条  拍卖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依法进行拍卖。

第十三条  拍卖人不得参加竞买活动,亦不得委托他人或他人参加竞买活动。

第十四条  拍卖人不得将拍卖物再委托他人拍卖。

第十五条  拍卖人对委托其占管的拍卖物负保管责任。

第十六条  拍卖人有权按规定收取拍卖费用。

第十七条  拍卖人不按委托拍卖合同条款出售拍卖物,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拍卖人负责赔偿。

第四章  委托人、竞买人和竞得人

第十八条  委托人对拍卖物须拥有处分权。委托人隐瞒拍卖物存在争议、被查封或其他强制措施等情况而造成竞买人、竞得人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拍卖人负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的抵押需要拍卖抵押物,由抵押权人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第二十条  因司法、行政行为所需拍卖的不动产,由作出上述决定机关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第二十一条  因债务清偿涉及以不动产抵偿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同意并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第二十二条  无主不动产的拍卖,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取得拍卖物的应得价金。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拍卖费用,拍卖的费用可从拍卖物价金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与拍卖人可以协商确定拍卖物的保留价格,拍卖人不得低于保留价格出售拍卖物。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不得参加竞价,但在拍卖前拍卖人有明确宣布委托人有保留价格时,委托人在拍卖中可享有一次应价权。

第二十七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反悔,但当其他竞买人的应价高于其应价时,其应价即失去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由于拒不交付或迟延交付拍卖物造成竞得人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拍卖成交后,竞得人拒不支付或未按规定时间支付价金的,拍卖人有权对拍卖物再行拍卖,再行拍卖支出的费用由原竞得人承担。如再行拍卖的价金少于原拍卖的价金,其差额由原竞得人补足。

第五章  拍卖方式

第三十条  根据拍卖物的性质委托人的意愿,拍卖人可采用公开竞价、招标方式拍卖。

第三十一条  公开竞价方式:由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物的底价,然后由竞买人竞相加价,当无人继续加价时,由拍卖主持人定槌成交。

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方式:由拍卖人公布拍卖物的有关情况,竞买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价密封寄送给拍卖人,由拍卖人按期当众开标,拍卖物由最高应价者得。当应价相同时,由先寄送者得。

第六章  拍卖程序

第三十三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须向拍卖人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文件:

(一) 个人身份证明;

(二) 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政府批文;

(三)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 拍卖物的产权证明;

(五) 对拍卖物有处分权的证明文件;

(六) 拍卖物的详尽资料;

(七) 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  拍卖人依有关规定对委托人和拍卖物进行审查合格后,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拍卖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拍卖人的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人;

(二) 拍卖物的名称,所在位置、数量、面积、使用年限及用途;

(三) 拍卖物的交付方式;

(四) 拍卖费用条款;

(五) 价金的取得条款;

(六) 拍卖方式;

(七) 拍卖期限;

(八) 拍卖程序中止和终止的条件;

(九) 违约责任;

(十) 签约日期和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一) 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

第三十五条  因银行抵押贷款所产生的拍卖申请,抵押权人必须先向房地产登记机关提供抵押人的违约或其他依法可提请拍卖的证明资料,由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发出抵押物的占管通知书,然后向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申请拍卖。

第三十六条  拍卖人应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拍卖时间、地点;

(二) 拍卖物的基本情况;

(1)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的内容;

(2) 拍卖物使用、占管或租赁状况;

(3) 产权性质;

(三) 拍卖物转让后应缴纳的税费种类;

(四) 竞买人的条件;

(五) 竞买保证金;

(六) 拍卖方式;

(七)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拍卖人应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由于公告不真实,造成竞买人损失的,拍卖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告期间,拍卖人应当备有拍卖物的有关资料供竞买人查询,并提供实地查勘的方便。

第三十八条  竞买人在参加竞买前,须向拍卖人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文件;

(一) 个人身份证明;

(二) 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政府批文;

(三)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 资信证明;

(五) 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  拍卖人对竞买人的资格审查合格后,发给竞买证,并收取保证金。

第四十条  拍卖人在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拍卖成交后,竞得人与委托人或拍卖人签订《不动产拍卖转让合同书》。除即时清结外,竞买人必须交付成交额20%的定金。

第四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在拍卖行签订《不动产拍卖转让合同书》时,竞得人应向拍卖人交付成交额1. 5%的拍卖手续费,并按拍卖合同书的规定如期向拍卖人付足价金。

第四十二条  拍卖人依法收取的拍卖物价金,按下列顺利处分:

(一) 偿付因拍卖不动产而支出的一切费用;

(二) 扣缴拍卖物本应向国家缴纳的税款;

(三) 代交因不动产转移登记所应支付的税费;

(四) 所剩价金交委托人。

第四十三条  拍卖程序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中止:

(一) 拍卖物的处分权发生争议,司法、行政机关发出中止拍卖书面通知的;

(二) 公告期间对拍卖物所有权有争议尚未裁定的;

(三) 委托人申请中止拍卖程序,经拍卖人同意的;

(四) 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

(五) 其他约定可以中止拍卖程序的事件发生。

中止拍卖由拍卖人宣布,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拍卖继续进行。

第四十四条  拍卖程序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终止:

(一) 拍卖物无人认购;

(二) 经司法、行政机关确认委托人对拍卖物没有处分权;

(三) 委托人申请终止拍卖,经拍卖人同意的;

(四) 拍卖物在拍卖前灭失;

(五) 其他约定可以终止拍卖程序的事由发生。

拍卖程序终止后,拍卖物需再行拍卖的,应重新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申请中止或终止拍卖,造成竞买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拍卖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中止或终止拍卖程序,拍卖人有过错的,造成委托人、竞买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宝安县的不动产拍卖活动,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6篇

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是建筑行业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一项措施。这一法律制度的实行,将竞争机制引入建筑行业,使建筑行业实现了由封闭垄断型向开放竞争型的转变,促进了建筑行业繁荣发展。公证处为了配合建筑业的发展需要,积极主动与建设部门取得联系,由公证处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把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这一行为纳入法制轨道,充分发挥公证监督职能作用,更好地促进建筑行业追赶跨越式的发展。

一、提出公证申请

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或省市发展计划改革局批准,将开发项目、投资计划,向建设局下设的招标办公室,提出项目建设招标委托,招标办接受委托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确定发标日期及参加人员,向参加招标单位发出邀请,并向公证处提出招标公证书面申请。

二、前期介入,提供优质服务

根据建设管理部门招标办的安排,在开标前召开发标会。主要是介绍招标内容。制作标底,明确与解答设计图纸的疑点和修改意见,察看施工现场,确定开标时间、地点、报送标书时间、地点、方法,以及投标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公证人员参加会议,实质上提前参与招标工作,了解招标的概况,明确该项工程的具体规定及要求,并做好记录。同时,在发标会上要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各种证明文件、资料,审查是否具备招标的主体资格;招标单位的资质是否与招标条件向一致。公证人员据此情况决定对该项工程项目招标的公证申请是否受理。对尚不具备招标条件的要及时提出中止或延期举行的建议。对决定受理的,要向各投标单位重申开标时应提供的证明文件,为公证审查提供条件。

三、开标、决标过程的公证监督

开标时建设工程招标的主要程序,一般以会议的形式进行。各投标单位通过宣读标书,以各自的投标条件和优势进行竞争。开标公证就对开标程序的证明,确保各投标单位竞争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事前确定的程序,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公布评委组成人员名单及会议应遵守的原则、纪律等事项。而后,个投标单位递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委托证明书、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公证人员检验后,如符合规定标准向主持人示意可继续进行,同时公证人员根据会议程序规定检验标箱是否完好。开箱后各单位标箱是否密封,并当场公布检验结果。如发现有严重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行为,需要取消资格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建议。

上述各项内容检验后,公证人员持标书正本,经会议主持人认可,按事先确定程序,由投标单位的代表人宣读标书副本,公证人员要审查其宣读的标书副本与正本是否一致,并将主要项目指示记录在开标记录上。待标书副本全部宣读后,再行公布标底(也可在投标单位宣读前公布)。公证人员公布标书、标底密封情况,及各单位标书副本与正本是否一致,至此,开标会议告一段落,评委转入评标。

各单位宣读标书后,即由评委进行议标和评定。按照“招标办法”规定评分标准,逐个逐项打分,并算出各自的总分,分数最高的为中标人。会议主持人当众宣布评定结果,公布中标人。公证人员发表公证词,通过公证人员在招标全程的公证活樱最终确认中标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并通过现场监督公证词(事后发公证书)来保障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的合法权益,最后,明确招、投标单位领取公证书的时间、地点。

四、公证监督的作用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公证是公证处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应积极办理,并提供优质服务

随着社会经济建设深入发展,建筑工程招标形式基本完善,这对依法监督建筑行业违法违纪,激励竞争,推动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提高社会经济效益,都显示出明显的效果。同时也为公证工作开拓了新的途径和服务领域。公证处参与建设工程的招标,是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具体体现,因此公证人员要以认真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做好建设工程招投标公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司法部颁布的《招投标公证程序细则》和司法部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投标公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积极与建设管理部门沟通确定公证处参与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项目,公证处应与建设管理部门的招标办约定具体实施内容与方法,使公证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公证工作在做法上有所遵循。

(二)公证要服务于招标的全过程

建设工程招标一般分为招标准备、发标、开标三个阶段,全部过程大约需要很长的时间。各阶段要解决的问题虽不同,但都是为同一目的的,互相间有着密切联系。开标证明是招标公证的核心,招投标公证的最终落脚点是确认中标单位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所以公证处必须全面了解情况,积极做好审查监督工作,为开标证明创造条件。在开标中,对各投标单位证明文件的检验、标箱标书密封情况的检查直至决标时的监督等各个环节,是对开标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因此,在整个招标公证活动中,公证人员要一丝不苟,认真细致地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通过公证特有的监督程序,防止各类问题发生。

(三)确定专职人员,搞好证前服务

第7篇

关键词:园林工程;投标;策略

1 投标的准备工作

投标的准备工作在投标整个过程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园林工程的投标工作中表现的尤其明显。在金华、义乌、舟山、杭州等地,园林工程的招标程序是招标公告、投标人报名、开标、确定入围投标人。

1.1 研究招标书

在资格预审合格,取得招标文件后,就进入到投标前的准备工作阶段。这时首先要了解工程的整体概况,具体要熟悉设计施工的图纸和技术说明,使投标的标价和制定的施工方案有明确依据。其次,需要研究合同中的主要条款,明确中标后应享有的权力及应承担的责任、义务。最后,落实项目招标中的详细要求,在编制投标文件中避免出现与招标要求不符的事情发生。

1.2 调查投标环境

投标的环境将直接影响到工程成本,因而要充分的掌握外界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和施工场地情况,才能心中有数。投标环境的内容包括:地理位置、土壤条件、气象情况、地下水位、现场给水排水情况、交通状况、市场材料价格等。掌握了以上这些情况争取为最优报价提供真实有效的基础依据。

2 做好投标工作的策略

能否中标的关键就在于投标的策略,同样也是中标效益的基础。全国各个地区招标企业采用的招标方式是不同的,例如,在宁波、舟山,招标人为确定合适的投标人入围采用的招标方式是投标人报名、招标人推荐和电脑摇号、确定入围的投标人;在杭州采用的是投标人网上下载、现场刷卡入场、确定入围投标人。所以,投标企业首先要考虑到当地的具体情况和项目情况,然后做出参与投标的决策,选用最佳投标策略。

2.1 制定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由投标单位技术负责人编制,是招标单位评价投标单位水平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投标单位工程实施的基础。其内容包括施工总部署、施工进度、施工方法、施工机械的配置及数量、主要材料的规格和用量,以及大型机械设备的进场方式、施工现场的供水供电设施等内容。施工方案只要简明扼要,抓住重点即可。

2.2 报价准备

报价是投标中的核心工作,对能否盈利,能否中标起到决定性作用。要做好有效的报价必须完成以下工作:取得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同时需认真留意招标文件的条款和规范的具体要求等,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料。然后进一步仔细研究图纸及技术和工期的要求,核算总工程量。最后按照本省的造价管理部门规定的预算定额进行投标报价书的编制。

2.3 报价内容

一是在施工中耗费的材料费、成本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有助于工程形成多项费用。二是在施工中发生的其它费用,如夜间、雨季施工增加费、临时设施费、运杂费、保险费等所有费用。当然,具体到单位的工程来讲,需要根据现场的实际发生情况来定夺各项费用。三是现场经费,指为施工准备及管理所需的预计发生的所有费用。

2.4 标书编制

园林施工企业在做出报价决定后,即可编制投标书。投标书一般包括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总报价书、报价编制说明、单项的工程报价书、主要材料的价格表、分部分项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分析表、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班子、资格后审部分等,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所有表格编制施工进度的图表等。投标书编制时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内规定的表格和内容进行填写,并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原件、样品等,如遇到招标文件内容不清楚部分及时提出答疑文件,否则易出现废标现象。另外,在标书投交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编制好的投标书,需仔细检查,需要负责人签字、盖章部分不可遗漏,并按照规定装订、密封,在截止日期前送达指定地点,投标前需按时缴纳保证金并收取收据。投送标书时,须将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合同条件、图纸等全部交还到招标建设单位,最后将报价的全部分析资料加以整理,归档备查。

3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市场的经济体系还没有真正的建立,法律法规体系也不够完善,投标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在操作中难免会存在一些问题,但是,我们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科学、合理的做好投标工作中的细节,使园林绿化工程的投标工作满足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使我国的园林绿化工作可以健康有序的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第8篇

乙方:北京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及XX酒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友好、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同意就下列房屋(场地)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场地)位置和面积

1.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商业用房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X大街101号XXXX大厦b座六层,使用面积为 2700 平方米。

1.2 具体的租赁区域详见附件1:房屋(场地)平面图。

第二条:租赁房屋(场地)的用途

所租房屋(场地)的用途为 文化娱乐(XX酒城) .除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及免租金期限

3.1 租赁期限为 20 年,自 XX年 6月01日至 2025 年 05 月 31日。

3.2 免租金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XX年02月28日。

第四条:租金和定金

4.1 租金的确定适用逐年递增的办法确定。其中,第1_2年为人民币 2元/平方米/天,月租金总额为 162,000元,三个月租金总额为 486,000元,年租金总额为 1,944,000元(大写: 壹佰玖拾肆万肆仟元 )。第3_XX年,每天每平方米2.7元,第11_20年按经营情况租金另定。

上述一个月按30天,一年按360天计算。

上述租金中不含水、电、空调、供暖、垃圾处理等费用。

4.2 乙方于签署合同后 3 日内向甲方支付 3个月的租金作为定金。如果乙方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定金不予退还;如果甲方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双倍返还乙方定金。

4.3 免租期结束后,定金同时作为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或商场的有关制度在乙方经营期间违反本合同所约定义务时给予乙方相应处罚。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时,乙方应在10日内补齐。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予以返还。

4.4每 3个月为一个租金支付周期,,除第一期租金按本条4.5执行外,以后每期的租金应提前 30天向甲方支付,甲方收到乙方租金后为乙方开具正式发票。

4.5第一期租金的交纳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免租期届满前3日内支付。

第五条:续租优先权及转租

5.1 合同期限届满后乙方需要续租的,乙方应在期满前 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否则,期限届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5.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让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房屋(场地)。

第六条:其他费用

6.1 乙方正常经营所发生的所有税费由乙方自行负责缴纳。

6.2 乙方装修和改建以及专用和专有设备的安装、调试、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3 甲方负责安装水、电、天然气表,但水电费由乙方承担。水电费的标准按北京市的规定价格执行,空调费按实际使用电表数字计算。

6.4 垃圾清运费由乙方自负。

6.5 甲方协助乙方申请有线电视、通信、宽带的开通,有关开户和使用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6 应由房屋(场地)产权方交纳的有关房屋(场地)本身的费用与土地使用费用、能源费等,以及房屋(场地)主体结构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工程改造引起的房屋(场地)主体结构变化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以上约定由乙方承担的各种税费,除由乙方直接根据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外,甲方根据有关规定凭单据、发票按各规定的期限向乙方结算。

第七条:所租房屋(场地)的交付

7.1 乙方应在签订合同时与甲方工程部门协商装修改建事宜,如涉及变更原中央空调系统、公共桥架、消防报警、喷洒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分区消防通道、主体结构变更时,须经设计单位认可。

7.2 乙方进场施工前应先向甲方提供装修施工图纸一套(含电路图、效果图、材料清单),经甲方批准并进行现场交接后,乙方的施工单位应持资质证明办理进场手续,方可对租赁场进行装修。

7.3 甲方已于 XX 年 4 月 29 日前将房屋(场地)(毛坯房,指设备现状)交给乙方进行装修、改造。

第八条:所租房屋(场地)的使用

8.1 乙方进场改造施工以及正常经营后,享有该房屋(场地)的使用权,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乙方保证:

8.1.1 所租房屋(场地)的用途为 文化娱乐(XX酒城)。

8.1.2 应遵守XXXX大厦的有关规定,爱护房屋(场地)及其附属设备设施,防止损害。

8.1.3 不得擅自改变所租房屋(场地)的主体结构。确需改变时,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甲方给予配合,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8.1.4 乙方应负责在所租房屋(场地)区域内自行安装的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8.1.5 乙方对所租房屋(场地)及其专供乙方使用的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必须及时报告和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8.1.6 乙方在租赁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乙方必须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消防安全责任

9.1 甲方负责消防验收,所租房屋(场地)乙方在二次装修引起的消防系统变更,乙方自行完成消防报验手续,甲方给予配合,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9.2 乙方在租赁期间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

规章制度等,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因乙方原因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9.3 乙方应在所租房屋(场地)内按有关规定自行配置灭火器材,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9.4 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所租房屋(场地)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在事先给乙方书面通知的合理时间内检查所租房屋(场地)的防火安全,乙方不得无理拒绝。

第十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0.1 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和要求将所租房屋(场地)交付乙方使用。

10.2 甲方同意乙方利用所租房屋(场地)的外墙进行企业广告和企业宣传,位置、费用另议。乙方广告必须事先自行征得广告主管部门的认可。

10.3 甲方保证所出租房屋(场地)的主体结构与门窗、水、电、消防、照明、空调和客货电梯等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质量完好,安全可靠,可以正常投入使用。

10.4 乙方与XXXX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发生工作矛盾时,由甲方负责协调和调解。

10.5 乙方办理各项执照及许可证,需甲方协助时,甲方应提供方便和服务。

10.6 甲方保留以下权利:

10.6.1 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随时派遣工作人员进入乙方所租赁房屋(场地)进行有关固定设备检查和维修。

10.6.2 甲方有权在本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内,带领其他有意租赁者在乙方正常工作期间到乙方租赁房屋(场地)视察参观。

第十一条:乙方权利及义务

11.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营业所需的全部有效资质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管理部门加盖红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

乙方应在营业前,申办好营业执照及企业分支结构注册和税务登记、卫生许可证等一切手续,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11.2 乙方保证按时交纳租金和水、电、空调等基础能源费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11.3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与商城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XXXX大厦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并按商城的统一标准交纳各种物业管理费用。

11.4 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和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遵守XXXX大厦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商城有关安全和消防的规定,服从XXXX大厦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11.5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从事合法正当的经营活动,按国家规定按时交纳经营的各项税费。

11.6 乙方有责任在进行装修改造的过程中,不破坏所租房屋(场地)的主体结构。不得将租赁房屋(场地)内不属于乙方的财产作为向任何第三者以任何形式的债务担保。

11.7 负责所租房屋(场地)的内部防火安全、门前三包、室内卫生、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

11.8 乙方的经营人员应具备身份证或暂住证、务工证、健康证明、婚育证等,乙方应保证并要求其经营人员能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商城的规定。乙方应将其经营人员的上述证明的复印件提供给甲方。

第十二条:退租

12.1 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乙方应在 20 日内完成撤场工作,并将所租房屋(场地)及其甲方原有的专用设备设施恢复原状(自然损耗除外)后交付甲方。

12.2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保证甲方原有的专用设备设施正常、可靠运行。

12.3 甲方同意乙方将其自行购置的设备和设施拆除与撤出,但乙方拆除和撤出有关设备设施后有损甲方房屋(场地)及其附属物的除外。

12.4 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乙方一次性付清应由乙方承担的全部租金和其它费用后,甲方原则上保障乙方的撤场工作不受干扰。

12.5 除上述约定外,退租的未尽事宜届时双方具体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 如果甲方不能按时完成交接工作或因甲方原因造成水、电、消防、空调、电梯等设备的验收滞后,使乙方因此而延误工期,则所延误之时间应视为乙方免租期。

13.2 甲方应保证乙方经营所需的水、电、暖和空调与新风的正常供应,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甲方应免除在此期间乙方的房租,由于乙方失误操作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3.3 如乙方欠付租金及相关费用,每延期 1天,除租金和相关费用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所欠金额 3‰ 作滞纳金。

13.4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并收回所租房屋(场地),乙方履约保证金和预付租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一切损失:

13.4.1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所租房屋(场地)的主体结构或改变所租房屋(场地)用途的;

13.4.2 拖欠租金达1个月或所欠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总金额相当于1个月租金的;

13.4.3 利用所租房屋(场地)进行违法活动的;

13.4.4 故意损坏所租房屋(场地)和设备设施,造成其他商户无法正常经营的;

13.4.5 违反安全、消防的有关规定,多次经***、消防部门或甲方警告不能及时改正或酿成灾害发生,造成损失的。

13.5 无论什么原因,乙方车撤场时,若依据本合同约定欠交甲方各项费用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将其自行购置的设备和设施拆除与撤出,乙方同意甲方在乙方未清偿全部所欠费用前留置其设

备设施等一切财产。

13.6 甲方了解乙方违约的事实而又接受租金时,不能视为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除非甲方明确以书面方式或放弃上述权利。

13.7 在合同有效期内, 任何一方提出提前终止本合同,需提前 6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终止合同,但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提出终止合同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在终止合同生效前,本合同仍有效。

13.8 如因国家建设或遇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第十五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在甲、乙方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 日内,双方持本合同和有关证明文件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登记备案机关备案一份。

附件:房屋(场地)平面图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第9篇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商品房销售。微利房、福利房销售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销售,系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建造的居住或非居住房屋向境内外销售(包括预售,下同)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  商品房销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保障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具体负责商品房销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销售商品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房地产经营开发权;

(二)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取得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经市计划管理部门核准立项并已申领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四)已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备案手续;

(五)预售商品房除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外,凡附有地下设施的,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须达到总投资额的20%以上;无地下设施的,须完成设计地坪以下的基础工程或完成单体项目的基础工程;

(六)须订立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

第七条  销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须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交销售申请书,经审核批准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通过报纸商品销售公告,方可销售。

需向境外销售商品房的,应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发给《商品房外销许可证》后方可销售。

第八条  申请办理《商品房外销许可证》,除须符合本规定第六条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可向境外销售的;

(二)项目立项时已经批准向境外销售的;

(三)经市政府特批允许向境外销售的。

第九条  商品房销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商品房座落、范围(附图)、结构、用途、层次、面积等;

(二)建筑合同及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证明;

(三)销售、交付使用日期;

(四)商品房销售基价;

(五)售后管理、维修方案;

(六)预售房款的监管方式;

(七)其他开发企业认为必要的事项。

第十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接到开发企业销售申请书后,应在10日内作出审核结论,核准销售的发给《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商品房外销许可证》。

经批准的申请事项对申请企业产生约束力。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在售楼场所公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需向境外销售的,应同时将《商品房外销许可证》公示于售楼场所。

承购人须认明《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商品房外销许可证》后方可购买。

第十二条  获准销售的商品房须在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公开挂牌,明码标价。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刊登商品房销售、预售广告,须持有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商品房外销许可证》,并在广告中载明许可证编号。违反规定的,广告经营单位应拒绝为其刊登记销售广告。

第十四条  接受委托销售商品房的单位须具备房地产销售经营权,并按规定销售。被委托单位应按委托书载明的价格销售,不得擅自加价。

第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款须存入经批准的销售申请书中确定的银行所开立的专用帐户,专项用于商品房的建筑工程,并由开户银行监管应缴纳的税费。

第十六条  商品房的预售须签订预售契约。承购人应在预售契约签订后10日内,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预购契约登记监证手续,未办理预售契约登记监证手续的商品房销售,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双方,须自商品房现贷交易合同签订之日(期货交易按实际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交易立契、过户及缴纳税手续,逾期不办的,按《契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交易立契、过户及缴纳税费手续,应交验下列证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房屋登记备案证;

(二)土地使用权证;

(三)项目开工报告及年度投资计划批文;

(四)建筑许可证;

(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

(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七)销售(预售)契约。

第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须使用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经统一印制的契约文本和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

第二十条  销售方未按契约规定期限将商品房交付给购房者使用的,应自契约规定的交付使用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使用之日,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补偿购房者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开发企业应按《建筑工程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保修。在保修期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影响使用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购房者有权退房;开发企业除须退还已付购房价款本息外,另加付商品房总售价5%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预售后的商品房需转让的,转让双方须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原预售契约规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开发企业不得擅自为承购者办理更名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私自进行商品房交易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补办有关手续,缴清税费,对当事人按应缴税费的1至5倍处以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房地产销售经营权。

第二十五条  对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10篇

甘肃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46号)及其它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依法用工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本省境内部队使用非军籍人员的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用工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劳动用工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工行为和签订、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进行审核、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劳动用工备案内容包括招录职工、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职工退休、内部退养、伤亡等。

第五条 劳动用工备案种类有初始备案、劳动用工变化备案、注销备案。

第六条 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劳动用工备案的受理和管理部门。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中央在甘企业、省属企业、部队使用非军籍人员及在省级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所属企业及在同级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省直部门及单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直部门及单位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工作。

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时,由实际经营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第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关系、就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统计、劳动监察等相关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用人单位在向养老、医疗等机构申报核定或申请人员变更时,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劳动用工备案证》。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进行初始备案并申领《劳动用工备案证》。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后30日内进行初始备案并申领《劳动用工备案证》。

第九条 用人单位办理初始用工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个体经营组织营业执照原件(机关、事业组织法人证、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或者其他依法成立取得的营业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二)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表、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单位工资总额、单位平均工资、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等材料;

(三)受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用人单位办理初始用工备案时,备案受理机关应当对以下信息进行核实记录:

(一)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性质、行业类别、住所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的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公民身份证号码(外国人护照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期限、岗位、是否在岗、工资、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三)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公民身份证号码、岗位、工资、本单位工作年限、劳务派遣单位名称;

(四)使用兼职人员、不在岗人员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公民身份证号码、岗位、报酬、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名称;

(五)其它用工形式人员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公民身份证号码、岗位、报酬、用工形式。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发生下列变化时,应当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变化备案,其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一)新招用劳动者;

(二)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三)成建制划入或划出;

(四)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六)备案受理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变化备案的内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办理新招用劳动者备案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二)新招用劳动者的信息;

(三)职工花名册;

(四)备案受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备案时,须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已备案的职工花名册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劳动者辞职申请或职工调转手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决定和送达手续;

(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劳动者辞职申请或职工调转手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决定和送达手续、依法进行裁减人员的相关手续、有关机关批准用人单位成建制划入或者划出的文件;

(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劳动者退休证明、劳动者死亡证明;

(四)备案受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撤销、注销、破产等情形时,被撤销、注销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破产企业清算组和合并单位,应当在用人单位合并、撤销、企业破产终结、工商登记注销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注销备案。

第十五条 办理注销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职工花名册;

(二)宣布合并、撤销用人单位的文件、法院破产终结公告、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

(三)备案受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材料审核合格的,发放《劳动用工备案证》。备案受理机关每年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情况核实(包括劳动用工变化情况)后,在《劳动用工备案证》和职工花名册相应栏目内签注已备案字样,并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印鉴。

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备案证》是用人单位办理备案的重要凭据。《劳动用工备案证》记录内容不得损毁或涂改。用人单位注销备案的,《劳动用工备案证》由备案受理机关收回保存。

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并为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三)用人单位办理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情况检查时,用人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按本办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建立职工花名册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和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实行。

本办法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11篇

东莞电子公司劳动合同范本

甲 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职工)_______________

名 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类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等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1 )方式确定乙方的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从20__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20_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止。

( 2)无固定期限:从20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起至本合同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从20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_ 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2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20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起至20_____ 年____ 月______ 日止。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 个月。其中,合同期限在3 个月以上1 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30 日;合同期限在1 年以上3 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60 日;合同期限在3 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超过6 个月。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第三条 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在地处 东莞 市 长安 镇街(区)新民 社区(村) 新民路7号A栋二楼东莞旭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厂区(公司、门店)的 生产 部门普通操作员工 岗位工作。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并按以下第( )项明确

(1)乙方工作的岗位,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需安全、卫生和职业特殊保护的工作岗位。

(2)乙方工作的岗位,属于国家规定的需安全、卫生和职业特殊保护的工作岗位,该岗位有可能对乙方身体的安全或健康主要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面造成损害。

甲方将按特殊岗位和工种保护的有关规定,提供安全、卫生和职业病的防护知识培训和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五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有权临时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3 个月内),乙方应当服从。如甲方需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者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3 个月以上),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书加以确认,该协议书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方式确定乙方的正常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5 天,每周至少休息1 天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正常工时制度。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工作时间,不存在意义上的加班。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甲方经劳动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以 (周/月/季/年)为计算周期,综合总工时符合国家规定。

第七条 在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情况下,因生产工作需要,甲方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乙方协商后,可以安排乙方加班工作,加班总时数符合国家规定。

第八条 甲方依据本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相关规定,每年适当安排乙方休节日假、年假、婚假、产假、看护假、丧假等带薪假期。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执行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按下列第( 1 )( )种方式核发乙方工资:

(1)试用期工资:试用期工资为1000 元/月。试用期 一 个月,试用合格后工资按照1200元/月(不包括加班费)执行。

(2)计时工资:岗位工种标准为____ 元/时,来计付乙方的月工资。

(3)计件工资:甲方按公布的本单位制定计件单价制度,来确定乙方的计件工价及计付乙方的月工资。

(4)不定时工资或固定工资:________ 元/月。

第十条 甲方根据单位的经营状况和工资分配制度、集体工资协商结果,适时调整乙方工资。

第十一条 甲方每月 30 日如期支付 上月 (当月/上月)货币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执行所在地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比例分别缴交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乙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依规定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十四条 乙方工伤或因工死亡,甲方按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给予工伤待遇或者因工死亡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包括女职工、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和标准,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

第十六条 甲方按国家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职业病防护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及其他业务技术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须自觉遵守和执行甲方的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防护措施,进行生产和工作。

第十七条 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岗位工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及防暑降温等津贴,并按劳动保护规定定期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第十八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及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纪律

第十九条 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公示和告知乙方;乙方应自觉遵守,服从管理,积极做好工作。

第二十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 如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专业技术培训,应补充订立培训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双方应补充签订保密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约定竞业限制的年限、限制期按月经济补偿的金额、违约金等事项。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某项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新签劳动合同的手续。

第二十四条 乙方擅自离职连续 3天后或1 年旷工屡计超过10 天的,甲方可单方即时解除本合同,予以除名处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可追究乙方的违纪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解除,并由甲方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乙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乙方不愿供职的(提前3 天通知和告知原因);(2)乙方被判刑、送劳动教养,以及有贪污、盗窃、赌博、打架斗殴、营私舞弊、罢工及怠工、不良行为等严重问题,或失职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和屡次违反劳动纪律、厂纪厂规经教育不改被给予开除处分的;(3乙方服兵役、出境定居、自费留学和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的;(4)甲方有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乙方人身自由,强迫劳动,侮辱人格,侵害乙方合法权益行为的;(5)甲方连续2 个月以上不支付乙方工资的;(6)经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和严重危害乙方健康的:(7)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条款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而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按本条(1)~(2)项解除合同的,甲方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按本条(3)~(7)项解除合同的,除乙方离职出境定居按规定需支付一次性离职费外,甲方需支付经济补偿给乙方。属本条(8)情形而解除本合同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方应提前30 天书面通知对方。

甲方辞退:(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2)乙方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3)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甲方又无法调剂安置乙方的,或因用人单位濒临

破产进行法定整顿及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法律、法规和甲方单位规章制度允许甲方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乙方辞职:(1)乙方因结婚或照顾家庭等原因而要离职的;(2)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期终结而本人要求离职的;(3)其他法律、法规和甲方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允许乙方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如未能提前30 天书面通知对方的,应当按乙方当年正常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对方。

本条中属甲方辞退(1)~(3)项情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需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其中,因患病和非因工负伤而辞退的,还应按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属本条乙方辞职(1)~(2)项情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2)项须按规定支付工伤相关待遇。属本条甲方辞退(4)和乙方辞职(3) 情形而解除本合同的,按法律、法规和甲方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来决定是否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严重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开除、除名或辞退的除外),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已丧失或者部份丧失劳动能力,且本人不要求解除本合同的;(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医疗期虽满但仍需住院治疗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4)在乙方正享受法定节日、各种假期及补休中的;(5)乙方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如下法定终止条件之一出现,即终止:

(1)本合同期已满,且不在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之内;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3)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乙方已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本条(3)(4)项终止合同的,甲方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

第三十条 经济补偿金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 年支付1个月工资, 6个月以上不满1 年的按1 年计算,不满6 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乙方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平月工资3 倍的,经济补偿金按该社平月工资3 倍限额支付,并且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 年。

第三十一条 确定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甲方需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给乙方,并在15 天内办结工作交接和解除或终止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手续,甲方不得无理扣压乙方的工资、个人证件及拒办相应的养老、失业救济等社会保险和乙方档案转移手续。

九、违反合同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甲方违约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违约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调解与仲裁

第三十三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 应先到所属地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如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 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十一、其他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 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自保存一份,互相监督履行。

第三十六条 下列甲方规章制度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七条 双方约定(不够写可加附件)

(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约定的工时工作制度、劳动报酬标准无异议,并保证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不再就月工资金额和加班工资标准再追究对方的责任。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人(签名)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鉴证机构(盖章)

第12篇

第一条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确认和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登记是指依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依据上述权利设定的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土地权利人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以及土地他项权利者。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转移,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直接转移和随着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移而发生的转移,以及由此引起的土地他项权利的转移。

第四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可以授权委托人办理。

第五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城乡的土地登记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土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省级、省属以上单位(除国家已有明文规定的部属单位外)的土地资产额须经省国土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予以登记。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普遍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已经登记的土地权利因转移、分割、合并、增减、消灭以及土地用途等发生变更而进行的日常登记。

第八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所谓宗地,是指由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所共有,其间难以分清权属界线的地块也称为宗地。

一个土地权利人拥有或者使用两宗或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分宗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按宗分别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分别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区登记。

第九条  土地登记的主要内容是:

(一)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地址、单位性质、上级主管部门;

(二)土地权属性质;

(三)土地权属来源;

(四)土地座落及四址;

(五)所在图幅号、地籍号;

(六)土地用途;

(七)土地面积;

(八)土地等级、地价及土地资产额;

(九)使用期限;

(十)他项权利;

(十一)登记日期;

(十二)其他。

第十条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登记申请;

(二)土地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注册登记;

(五)发放或更改土地证书。

第十一条  土地登记由下列土地权利人申请: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依法享有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申请。

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依法享有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无集体经济组织的,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申请;属于村以下单位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

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依法享有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申请。

土地他项权利,由依法享有该土地他项权利当事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土地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国土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以下称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土地权属证明;

(五)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土地税费交纳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委托他人土地登记申请的,人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土地权利人申请输土地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并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的;

(二)提交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不齐全的;

(三)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的;

(五)未依法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土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于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将暂缓登记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三)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事项。

第十五条  国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土地调查成果,对申请登记的各项内容逐项审查、核实。

第十六条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申请,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注册登记。

经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国有土地使用者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由县级人民政府分别向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由市、县国土管理部门直接登记,并向其中的抵押权人、承租人分别发放《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

第十七条  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也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法律依据;土地证书是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持有的法律凭证。

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卡等土地登记文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土地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他项权利证书应当由省国土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式样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土地证书实行查验。

经省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证书实行查验。

第三章  初始土地登记

第十九条  初始土地登记,由市、县人民政府通告,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登记区的划分;

(二)受理登记的期限;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受理申请地点;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到指定的地点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一条  经调查、审核,国土管理部门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宗地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告后30日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复查。

土地登记过程中发现的权属争议,按《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调处后,再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告期满,土地登记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国土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注册登记,发放土地证书。

第二十四条  国土管理部门应对如下国有储备土地进行土地调查、统计造册: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消失后的原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城镇人口,未经征用的原集体土地;

(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三)其他没有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第四章  变更土地登记

第二十五条  变更土地登记的内容分为:

(一)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二)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三)更名登记;

(四)更址登记;

(五)更正登记;

(六)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变更时应当依法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并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后15日内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移的,土地权利人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的30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和其他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二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含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出让手续),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在按出让合同约定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30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和其他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九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双方应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其他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共同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条  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新用地单位应在其主管部门批准后30日内,持批准文件、有关合同(协议)和其他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一条  因处分抵押财产面最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权利人和抵押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有关处分抵押财产证明文件共同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二条  交换、调整集体土地,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交换、调整土地协议批准后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以及协议和批准文件等,共同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三条  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入股方式让与股份制企业的,该企业应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入股批准文件等,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四条  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给股份制企业的,该企业应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土地使用权租赁批准文件等,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依法以入股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到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入股合同签定后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入股合同等,共同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六条  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等,共同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租期内,租赁合同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发生变更后15日内,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必须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分别到国土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抵押无效。

一宗地多次抵押的,处分抵押财产的偿还顺序,以申请抵押登记的时间为序。

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当事人应在抵押合同发生变更后15日内,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因土地权属转移引起他项权利变化的,他项权利者和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同时,申请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土地权利人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在变更发生后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有关变更证明,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四十条  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改变的,土地权利人在变更批准后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批准文件,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土地权利终止的,土地权利人应在权利终止后15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有关合同、证明,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土地登记。

(一)依法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

(四)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

(五)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土地权利流失;

(六)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全部征用或者集体土地所有者依法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

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管理部门可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证书,并将注销结果通知当事人及有关部门。

第四十二条  临时租用城镇以共用地的,承租者应在批准后15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凭和有关批准文件,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他项权利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租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租用期满后,承租者应及时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确需延续使用的,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由非经营性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途,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后再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依法应当进行土地估价和确认的当事人应提交土地估价及确认报告,改制企业还应提交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和批准书。

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当事人应当依法如实申报租金。

第四十五条  本章规定以外的以其他形式发生的土地权利变更,当事人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有关证明文件,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初始土地登记的,以非法占地论处;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或未按登记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的,按违法用地处理。

第四十七条  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土地证书的,由国土管理部门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并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涂改、伪造、印刷、出售土地证书的,其土地证书无效,并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土管理部门在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应当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国土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权利人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六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