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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单位申报材料

时间:2022-08-30 09:16:1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卫生单位申报材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卫生单位申报材料

第1篇

一、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大力加强医院内涵建设

开展诚信医疗服务是贯彻落实大精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我省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我院领导班子清醒地认识到做好诚信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诚信建设摆在医院自身内涵建设的重要位置上,以更广阔的视野来正确看待当前诚信建设的现状和问题,积极探讨新形势下加强诚信服务体系建设的新思路、新对策。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成立了由院长卢传华同志任组长,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所有涉及对外服务的有关科室负责同志参加的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我院各项诚信建设工作制度的制定修改、监督实施、目标考核等工作。同时,我们不断建立健全了监督、考评、奖惩等制度建设。把诚信建设与医务人员个人利益、科室利益和有关领导政绩挂钩,实行动态管理。实行科主任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各科主任负责具体管理、监督本科室的执行情况,定期写出自查报告,如实反映科室内先进事迹和存在问题。形成了领导小组抓全院,科主任抓科室的双层管理、监督模式,呈现良性循环局面。

二、学习、教育、宣传三结合,为诚信建设工作提供思想保证

按照建设"诚信"的要求,工作中坚持教育先行的原则。结合对党的大及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不断加大对职工开展卫生诚信服务活动的学习、教育和引导工作,努力为医院的诚信建设夯实思想基础。我们把加强诚信建设作为医院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融入医院经常性工作中,保证这项工作的惯性运行。通过采取开辟宣传专栏、黑板报、以及知识竞赛等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刑法修正案(六)》、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省卫生厅《省卫生厅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等重要文件。

为了加强我院的诚信建设,提高社会的信任感,约束医务人员的不良行为,我院针对当前群众所关注的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向社会郑重做出服务承诺,端正医疗思想和医疗作风,坚决遏止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收受"红包"、回扣、开单提成等不正之风等问题,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通过一系列扎实有效活动的开展,引导医务人员在市场经济新形势下校正价值取向,洁净内环境,牢固树立起诚实守信、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信念,做到让服务对象满意、领导机关满意、单位满意、职工满意。

三、以诚信促发展,医院各项工作成绩斐然

多年来,我院从强抓自身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合理检查和用药、医患沟通与服务态度以及医德医风建设等诚信建设方面入手,有力地推动了医院各项工作的发展。

(一)认真落实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坚持依法执业。

我院积极响应上级号召,采取办宣传栏、轮流培训、考试答卷等多种形式、多种途径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理论学习,并学以致用,为我院改革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按照卫生厅核准的执业范围,充分发挥我院在全省精神疾病专科医院中的龙头地位和中心作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力所能及的精神卫生服务。严格执行关系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如首诊医师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护理工作制度、会诊制度、医嘱制度、查对制度、疑难病例和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值班、交接班制度等。重新修订完成了医院用药目录、品管理制度、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严格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坚持持证上岗,确保了规范执业、依法执业。

(二)改进服务流程,优化服务环境,努力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在日常诊疗活动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体现以病人为中心,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优化服务环节,推行全过程服务模式,让病人得到高质量温馨周到的服务。一是坚持为住院病人开通"绿色通道"的做法,自门诊开始由工作人员协助办理住院手续,优化了服务流程,方便了病人住院;二是根据不同时段的门诊量,实行了弹性排班制度,在门诊量较大时,为减少病人排队时间,随时增加值班医师,基本克服了病人就医"三长一短"现象;三是科学配备门诊导医人员,并根据门诊病人流量调整导医的班次,保证了病人在就医过程中遇事有人问,事事有人管;四是制作挂号、交费、取药、就诊、检查等科室平面指示图,在醒目位置悬挂,标示简单明了;五是为便于病人选医生,进一步完善了"当日值班专家一览表",并用电子屏幕滚动显示专家简介及其专业特长;六是加大了对医院基础设施和医疗环境的投资力度,优化了就医环境,使患者和家属处处感受到人性化服务的温暖。

(三)规范服务,严谨施治,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我院通过采取多种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行为,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有效。一是强化基本功训练,不断提高服务能力。根据卫生厅要求,在医护人员中积极开展"三基三严"训练,利用各种场合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安全教育,结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和医师、护士、医技人员的年度考核,不断强化和督促岗位培训。二是以病案质量的持续改进为目标,不断规范病历和处方的书写格式,注重病案环节质量控制和上架前的终末质量控制,实行病历检查结果信息反馈制度,对存在的问题责成限期整改。三是加强医护队伍应急能力建设,提高了医疗安全性。针对我院危重病人常见的各种紧急情况,在广大医护人员中开展了危重病人急救与预防的专题讨论,同时增加和更新了病房的抢救设备。四是进一步发挥三级质控网的作用,质控措施明显加强。我们始终坚持护理工作全程控制、多方制约、重点监控的管理方法,严把护理工作的各个环节。进一步量化护理质量标准和评估体系,细化检查项目,增加可操作性,加大了环节质量的控制。在抓好三级管理的基础上,坚持护理部查房制度、护士长夜班制度以及质量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解放临床问题。积极推行"五不可"操作规范,做到各项护理操作审慎无误。建立了差错事故和医护纠纷登记制度,作为年终考核、晋级、评优的重要依据。五是实施门诊及住院检查项目的有效连贯。明确规定凡是在门诊已经做过的临床检验、心电图、B超、X-线透视等各种检查的住院患者,其相应的检查报告单可以收入住院病历。六是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之间辅助检查相互认可制度。对省内二级综合医院及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上述临床检查结果,凡拍摄部位正确、影片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且病人病情稳定未出现异常变化,在病人未有特殊要求或医生未发现可疑之处、不影响病人正常诊断治疗的情况下,我院均对其予以认可,以避免重复检查。对需要重复检查的病人,均是在向病人说明情况并事先征得病人或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完成复查,并将检查结果存入病历,作为诊疗活动的依据。此举的推行,显著降低了病人的住院费用,有效减轻了患者的就医负担。

(四)提高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努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全院上下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继续推行"一满意,四规范"服务,除实行首问、首诊负责制度外,还建立了医患沟通制度,通过定期召开由医护人员和病人及家属共同参与的座谈会和联欢会,为病人和家属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向病人发放公开信,聘请社会监督员等多种医患沟通途径,经求病人、家属及社会各界对医疗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改进。进一步完善了患者投诉处理制度,设立意见箱,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及时处理病人及家属投诉。通过采取上述措施,不仅加强了医患之间的感情交流,而且充分尊重了病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建立起了良好的医患关系。调查结果显示,门诊和住院病人对我院服务的总体满意度达96.4%。已实现连续多年无赔偿性医疗纠纷发生。

第2篇

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年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40号)的统一部署,现就开展年全市卫生技术专业(含中医药技术,下同)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卫生、中医药各个专业符合任职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实行“五个打破”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的意见》(渝人发〔2001〕126号)精神,上述专业申报人员,可不受单位所有制、地域界限和身份等限制。

(三)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机构改革中分流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职改办〔1998〕50号)有关规定,对机关机构改革中分流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原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仍然有效(需确认和转评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和完善相关手续);原未评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可不受职称档次的限制,根据其学历和工作资历、业绩和实际工作水平,可以越级申报评定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按有关文件规定,除经批准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可申报晋升职称外,凡所在单位申报推荐时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含提前退休、病退)的人员均不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二、申报条件及标准

(一)学历和资历

申报卫生技术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执行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9〕第92号)、《关于印发<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4号)、《关于印发<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和<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6号)规定,见市卫生局职改办编印的《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合订本。申报中医药技术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执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规定。任职年限计算到年12月31日止。

(二)外语、计算机

外语(医古文)条件按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全市职称外语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渝职改办〔2007〕53号)规定执行;计算机条件按照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渝职改办〔2005〕99号)规定执行。

1981年12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副高及其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在2007年3月参加了职称外语考试不合格者,今年申报职称仍然有效。从2004年起,取消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有效期限制:凡2000年参加全市(含全国)职称外语、计算机A级考试和2001年以来参加职称外语、计算机B、C、D级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者,其考试合格成绩继续有效。

(三)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

(四)论文

副高级2篇,正高级3篇,必须是国家统一书号或刊号的论文,第一或第二作者。

(五)执业资格

申报临床医学专业(含临床、口腔、公卫、中医、中西医结合)高级职务人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申报护理专业高级职务人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取得执业护士资格并注册。凡变更、交叉申报上述专业者,须取得拟申报专业的《执业证书》,方可申报。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1、有不符合以上五条款其中之一的,均不得申报。

2、医疗事故责任者三年内;医疗差错责任者一年内;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七)破格推荐评审卫生技术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能力和业绩突出、确有真才实学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规定按照《关于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中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渝卫职办〔2007〕41号)执行。

(八)对抗震救灾人员实行倾斜,按渝职改办〔〕40号执行(附件10)。

三、评审程序及评审内容

(一)评审程序

实行评审与答辩相结合的方法。材料审查—专业答辩—小组推荐—评委会表决。

(二)评审内容

1.查阅资料:学历及资历、外语及计算机、继续教育、工作经历及工作量、论文、科研成果、教学、年度考核、卫生支农。以上内容通过查阅资料获取,具体指标要求参阅《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药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护理学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预防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量化评分表。

2.答辩:答辩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学术动态、知识应用。具体指标要求参阅《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药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护理学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预防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四、申报程序

按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下放高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权限及简化资格考试发放程序的通知》(渝职改办〔2007〕12号)的规定执行: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送相应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破格申报者须由区县人事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先将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送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核准后,再送卫生技术专业高级职务评委会参加评审。

五、报送材料及要求

(一)材料种类

1.《重庆市申报级专业技术职务送审名册》一式3份。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市级主管部门或各区县(自治县)人事(职改)部门加盖公章(附件1)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附件2)

3.《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附件3)。一律要求打印,并用A3纸复印:卫生技术人员一式17份,中医药技术人员一式19份

4.破格申报者需填报《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表》1份(附件4)

5.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者,需填报《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1份(附件5)

6.任期届满考核和任现职以来近三年年度考核表各1份(单位提供)

7.担负有卫生支农服务任务的单位的申报者,需报送《重庆市卫生支农服务业绩考核鉴定表》1份(附件6)

8.任现职以来,最能代表本人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学术报告)、科研成果、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总结各1份(本人提供)

9.申报人任职资格材料1套(一律报送复印件,由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事职改部门审查原件,出具审查意见并用印后方为有效)

(1)学历、学位证书

(2)现任职务的任职资格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人事(职改)部门下达的任职批文及聘书

(3)有效的职称外语(医古文)、计算机等考试合格证书。按渝职改办〔2005〕99号、〔2007〕53号,属免试范围者,应填报《职称外语(医古文)、计算机免试审批表》(见附件7)。属年龄免试者,需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属翻译文章免试者,需同时提交原文和译文;属公派出国留学免试者,需出具有关出国留学证明

(4)《继续教育证书》或《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卡》,区县卫生局或市级主管部门验审并用印后方为有效。

(5)临床医学专业(临床、口腔、公卫、中医及中西医结合)人员须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护理专业须提交《护士执业证书》。

10、《委托评审函》1份(附件8)。

11、申报材料清单1份(附件9)

(二)材料要求

1.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进行严格审核,认真把关,并清点申报材料,统一收集上报。11种材料中,除学术成果(含论文、科研成果、科研立项等)、执业资格、外语译文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外,其余均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公示。各单位要对《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天。未按规定公示和签字盖章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3.学术成果真伪鉴定

(1)学术成果真伪鉴定,由重庆市卫生局职改办负责,于报送材料时同时进行(免费)。

(2)鉴定内容:论文要求复印封面、版权页、目录和正文;科研成果要求复印获奖证书、研究报告、成果鉴定书等有关资料;科研立项要求复印立项申报书、立项批文、查新报告结论等资料。学术成果如系合作项目,须由该项目负责人(主编、主研、执笔)出具申报人所承担的部分或所起作用的书面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3)鉴定办法:学术成果鉴定数量,报送材料时应由申报人明确拟鉴定的学术成果,并同时提交拟鉴定成果的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复印件要求字迹清晰,经重庆市卫生局职改办鉴定并用印后,随其它申报材料送评委会。

4.执业资格鉴定:需出据原件和复印件,由重庆市卫生局职改办负责鉴定,于报送材料时同时进行(原件审核后退回)。

5.申报材料中涉及各种表格,除特定表格外,其余材料统一规格为A4纸;报送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均需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事(职改)和区县卫生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鲜章。材料字迹潦草或复印件字迹不清影响辨认效果者,责任自负。

六、各单位在推荐申报工作中的职责

(一)材料审核:各单位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

材料审核的内容及要求:查学历证明、任职资格及年限证明(任职资格评审表和资格证)、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证、继续医学教育记分卡、学术成果等原件是否与本人情况相符,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审查完毕,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二)公示:各单位在申报前对《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天。对公示中有举报的,推荐单位要认真查实,凡举报属实,属“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属“主要业绩”弄虚作假的,需在推荐意见栏内予以更正说明。未按规定公示和签字盖章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三)材料的收集归档申报:所有申报材料由单位派专人统一报送,高级职务申报材料按照《申报材料清单》的顺序清点,用牛皮纸标准档案袋按人分装,并在档案袋上张贴《申报材料清单》(附件9)。

七、报送材料时间、地点

(一)报送时间

7月10日-25日: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

7月26日-8月10日:区县、厂矿(市卫生局审批的厂矿企业医院)、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

凡逾期或由申报人员个人直接报送的材料一律不受理;申报材料经过重庆市职改办审查后,不再受理补充材料。

(二)报送材料地点

地址:重庆市卫生局职改办(渝北区松石路418号重庆市卫生局七楼719房间)

联系人:谢悦峰李永发谢春鹰联系电话:67706587 67706581 67706693

公交线路:

1.沙坪坝(土湾)—花园新村(205路公交车终点站下车)

2.杨家坪(方向)—花园新村(148路中级车终点站下车)

3.石坪桥—冉家坝(118路车东和春天站下车,途经上清寺、海关)

八、评审费

第3篇

全国卫生城市三年复审一次,申报城市经认真自查,认为各项指标均已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由该市爱卫会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省、自治区爱卫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调研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严格考核认可后,向全国爱卫会推荐。

全国爱卫会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的推荐或申请报告后,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适时组织调研和暗访。调研和暗访的目的是掌握情况,复核申报材料,并帮助申报城市做好改进、提高工作。因此,调研和暗访次数可能是一次或是若干次。

全国爱卫办对于切实具备考核条件的申报城市,将在调研和暗访的三个月后进行考核鉴定。考核鉴定包括资料考核(听取全市创建工作汇报,查阅各种有关文件、技术资料等)和现场考核。现场考核在所有城区范围内进行,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随机抽查,所查场所、单位、居民区的数量应足以反映整体情况。

(来源:文章屋网 )

第4篇

第二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第六条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第七条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汇总上报。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或者申报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5篇

为了切实推进商标战略,积极打造著名商标方阵,不断增强我省企业市场竞争力,努力使商标品牌经济成为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根据《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规定,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办公室决定今年继续开展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并对年认定的省著名商标进行复查。现将组织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的范围和条件

凡在省范围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且其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并符合《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相关规定,均可自愿申报认定省著名商标。

二、申报的时间和程序

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可通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一份,装订成册)报所在地州(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省局直属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所在地工商局应严格按照《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认真进行审查、核实,认为符合省著名商标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年5月10日前报送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办公室,对不符合省著名商标条件的,应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三、申报材料

(一)基本情况:1、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2、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及发展趋势等情况;3、申报商标所指主要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4、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相关公众认知程度等情况;5、企业诚信、环境保护、企业用工和社会劳动保障等情况;6、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

(二)主体合法性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格证明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

(三)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有关材料:

1、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商标申请人与商标持有人不相一致的要出具证明材料;2、商标实际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标识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标图形、文字、商标使用范围等相一致的证明材料;3、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明材料;4、商标在国外、境外注册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宣传、促销工作的有关材料:

即与该商标有关的企业商品广告宣传和企业形象宣传,包括宣传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反映广告投入的发票、合同等证明材料。

(五)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1、商标标注商品产销量同行业排名等有关证明材料;2、商标标注商品在国内销售或服务区域及专卖专营网点分布情况证明材料;3、商标标注商品出口销售情况证明材料;4、反映公众对该商标标注商品知名度、美誉度、信任度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证明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

1、企业对商标保护重视程度及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工作情况的证明材料;2、商标被假冒侵权程度和范围及受保护的记录有关证明材料。

(七)证明该商标知名的其他证明材料:

1、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两年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发展变化情况证明材料;2、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两年利润、税收变化情况证明材料;3、出口企业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出口创汇情况证明材料;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质量监管、食品卫生监管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测结论证明材料(免检产品应提供免检证明);5、商标市场信誉与省级以上获奖情况;6、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近两年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要与上报统计部门或税务部门的数据相一致,税收情况要出具税务部门的证明材料。)

(八)证明依法承担社会责任的有关材料:

1、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劳资纠纷等问题证明材料;2、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证明材料;3、严格执行国家和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环保纠纷问题证明材料;4、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证明材料;5、近两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要出具相关主管单位认可的书面材料)

(九)其他相关材料。

四、工作要求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提高对认定省著名商标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切实做好省著名商标的组织申报工作。

1、要进一步加大商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尤其要做好新颁布的《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的学习、宣传活动,把创立著名商标活动的意义和作用宣传到每个企业,引导企业提高商标意识,指导企业正确运用商标战略和商标策略开拓、占领市场,鼓励争创省著名商标,积极帮助企业做好省著名商标的申报工作。

2、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对商标所有人申报的材料和商标使用、管理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核实,按照规定时间上报。重点推荐上报使用该商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于前列、销售(服务)区域和广告在省境内的投放覆盖范围较广,在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认知程度并符合省著名商标条件的商标。

3、要认真做好满两年省著名商标的复查工作。年省政府以政〔〕12号文件认定的“蓝天(图形)”等14件省著名商标已满两年(附件3),各州(地、市)工商局及省局各直属分局做好复查,由企业据实填写复查表(附件2),复查表请各地做好存档。对不符合条件的上报省局,由省局提请省著名商标认定机构撤销其著名商标资格。

4、结合省局《关于年度全省工商系统深入推进商标战略工作的实施意见》(工商商〔〕7号)的要求,积极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工作,大幅提升商标注册量,大力培育知名品牌群体,把著名商标的申报、推荐工作当作扶持本地产业,促进本地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指导企业整理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有效,并及时上报省局,以确保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6篇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人才工作环境,更好地调动全县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提高我县人才工作水平,根据自治区人才办有关文件精神,**年,县人才办印发了《**县开展人才队伍建设“三争三创”活动实施方案》(永党组发[**]112号),对进一步深入开展人才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为推进“三争三创”活动深入持续开展,经研究决定,对我县各单位人才工作开展情况和“三争三创”活动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验收。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对象:各乡镇,县委各部委、人民团体,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

二、检查验收时间:从**年5月8日开始(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检查验收内容:

此次检查验收,按照《**县党政机关(乡镇)和所属事业单位人才工作考核细则》、《**县企、事业单位人才工作考核细则》进行。教育、卫生、农牧、林业、水务、城建、交通、公安局、法院、司法局、供销社的人才工作检查验收含下属事业单位;企业人才工作的考核以望远工业园和发改局为主,检查部分重点企业人才工作开展情况。

四、检查验收方法和程序

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派出考核组,分乡镇、党政机关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分别进行检查验收。具体方法和程序是:

1、听取各单位人才工作和“三争三创”活动开展情况的汇报,重点是基本情况、特色或创新工作及成效、存在的问题;

2、对照考核细则逐项检查有关档案资料,包括文件、图片资料等;

3、采取实地察看等形式了解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4、考核工作结束后,由县人才办按照人才队伍建设“三争三创”标准,进行综合比较分析,提出拟表彰命名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优秀人才和人才工作示范点,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县委审批,在“七一”进行表彰命名。

这次表彰命名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优秀人才和人才工作示范点,将作为重点向区、市人才办申报。

五、有关要求

第7篇

为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中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规范行为、保证质量,逐步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评定工作制度,不断完善科学、客观、公正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评定范围及条件

(一)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和人员范围以及晋升中、高级职务的条件仍然按照《绵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评聘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绵职改〔*3〕2号)的规定执行。其中,长期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而具备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毕业学历的人员,应取得大专院校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主要科目(三门以上)进修结业证书,或参加大专院校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培训累计1年以上,或在绵职改〔*3〕2号文件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增加2年;本意见下发前,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未按规定初定或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可在相应职务规定的累计年限基础上,增加1年的专业工作年限,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级职务;机关调入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以及按照绵职改〔*3〕2号规定,在教育、卫生、城建、环保、交通、财政、审计、统计、农、林、水等行政机关的部分专业性强的技术岗位上工作人员,可根据其学历和专业工作年限,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企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学生,在所学(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除按规定须参加全国资格考试的外,可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1.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大学本科或双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初定助理级职务;

2.博士学位获得者,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初定中级职务。

中专、大专毕业生见习期(1年)满,初定助理级职务前,按员级进行考核和管理;硕士研究生在见习期内或双学士学位获得者和研究生班毕业生初定中级职务前,按助理级进行考核和管理。

不在所学(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按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选定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三)市外调入(含从中央、省属单位调入,下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或市外调入、市内变动岗位后从事不同系列同一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经6—12个月试用期试用合格的,可向人事职改部门申请对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确认。上述人员变换岗位后,改行从事不同系列、不同专业工作的,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评审同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

从无外语、计算机要求或从外语、计算机降低要求的地区或系列到有外语、计算机要求或外语、计算机有较高要求的地区或系列,须参加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并合格,方可重新确认或评审。

市内变动岗位的人员或省内调入的高级人员,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无需进行确认或重新评审,其原专业技术职务继续有效。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是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必须真实、可靠、无误。

(一)晋升中、高级职务的主要材料

1.本人申请、工作总结、单位综合推荐材料和《推荐评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花名册(级)》各1份。

2.最高学历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明:任职文件或评审表或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有外语要求的系列,外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符合“先评后补”、“先评后考”或免试或暂不作要求条件的人员,须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5.职称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符合免试或暂不作要求条件的人员,须出示相关的证明材料。

6.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7.实行考评结合的专业,专业、理论考试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8.任现职期间的主要业务成果、获奖证书、成果鉴定证书、社会经济效益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套。

9.任现职来年度考核表原件及复印件1套。

10.《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高级须填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信息表》)原件2份,复印件10份。

11.隶属关系不在我市需委托评审的单位,应出具主管部门委托函1份。

12.评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的份数系申报中级职务要求报送的份数,申报高级职务的份数按省高评委的要求报送。评审材料必须用牛皮纸档案袋按人分装,并按以上顺序填写《材料目录清单》2份(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1份贴于档案袋、1份装于档案袋)。除《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和《推荐评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花名册》外,其他材料复印件要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

(二)初定职务的主要材料

1.《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2份。

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确认职务的主要材料

1.《确认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审批表》2份。

2.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明:任职文件或评审表或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试用期内参加继续教育的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试用期内年度考核表原件及复印件1套。

6.从无外语、计算机要求或从外语、计算机降低要求的地区或系列到有外语、计算机要求或外语、计算机有较高要求的地区或系列,须出具补考职称外语、计算机的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套。

三、申报程序

(一)晋升中、高级职务的程序

1.申报人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填写相关申报表,并提交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及学历、论文、获奖、社会评价等有关证明材料。

2.单位对申报人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等情况和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查,并将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学历、任现职时间、培训考试、继续教育学时、任职以来的主要业绩等情况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3.单位对经公示无议异的人员,撰写综合推荐材料,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基层单位意见栏中注明“经公示,材料真实无异议,符合申报X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同意推荐”的意见、加盖单位印章,并统一填写《推荐评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花名册(级)》1份(附电子文档)。

4.县市区(园区)人员,由单位将材料报当地职改办(园区党群工作部)初审并在复印件上盖审验章。经初审合格的,由县市区职改办(园区部门党群工作部)开具《送评通知单》,再将申报材料送市职改办审查;市属单位人员,由单位将申报材料直接报市职改办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市职改办开具《送评通知单》,单位持《送评通知单》将评审材料按级别分别报送市行业主管部门或省高级评委会。

(二)初定职务程序

单位或本人持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到市、县市区职改办办理审批手续。其中,申报初定中级职务,由市职改办审批。

(三)确认职务程序

单位或本人持申报材料,县市区初级人员报所在地职改办审批;市属(园区)单位初级人员、全市中级人员报市职改办审批;高级人员经市职改办审核后,报省职改办审批。

以上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如系事业单位人员,申报前须由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并在相应申报表上签署意见。

四、评审组织和评审工作

根据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对市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管理进行调整,并对评审工作进行规范,原各系列中级职称评委会不再履行评审职责。

(一)评委成员的产生和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以确保评审质量为前提,推荐相应系列中级职称评委成员人选。推荐人选经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市职改办建立“绵阳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专家成员库”进行统一集中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作为推荐人选。

(二)评委会的产生。召开评审会前,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根据当年申报人员专业分布情况,从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委,组建当年度评审委员会,评委会正、副委员从抽取的委员中产生。

(三)评审工作的实施。评审工作须在政府人事(职改)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召开评审会时,首先由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评审委员会抽取正、副委员,对评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对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开展:

首先由专业组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实际工作业绩、成果(含著作、论文)和贡献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必要的考核、答辩及现场考察,写出推荐意见,填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的“专家评议意见”栏中,推荐意见还应概括对申报人的学术水平和主要业绩的评价。推荐意见分为:同意、基本同意和不同意三种,基本同意和不同意推荐的应写明原因和理由,同时提请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审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推荐意见,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水平、能力、论文、成果和贡献进行全面的评审,综合权衡,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决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水平。表决意见分赞成、反对、弃权三种(在统计评审结果时,弃权视为反对票)。得赞成票达到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及其以上的,视为评审通过;评审未通过的人员,一般不得复议。未出席评审会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票或会后补投票。

五、任职资格的审批

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报经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无效。人事职改部门对评审通过的人员进行7—15天的公示,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认真查实,及时处理,并对公示无异议及查实无问题的人员核发任职资格通知。市级单位的初级职务和全市中级职务由市职改领导小组审批,县市区的初级职务由县市区职改领导小组审批。

确认和转岗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按原职务连续计算任职时间;晋升和初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均从人事(职改)部门批准之日起计算。

六、其他事项

(一)取消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的有效期;取得较高级别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证,可作为晋升下一级职务的依据。

(二)按照《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每年须达到8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60学时,公共科目20学时。公共科目采取网上培训和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情况选择适当的方式学习。不参加继续教育或未达到规定学时,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聘任(续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进行资格证书注册、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三)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要按管理权限报市、县市区(园区)人事职改部门(党群工作部)备案,经备案后的考核结果记入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档案。凡未进行年度考核的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单位无特殊理由未参加年度考核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继续在行政机关工作的,不得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考核。

第8篇

一、实施范围及组织

(一)实施范围。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二)采购主体。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签订协议授权或委托省药品采购中心代表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基本药物采购主体。以县为单位,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代表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与省药品采购中心签订授权协议,其他医疗机构直接与省药品采购中心签订授权协议。

(三)组织实施。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省药品采购中心具体实施采购。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采购周期:不少于一年。

(五)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参加省非基本药物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

二、采购计划及采购方式

(一)采购目录。药品采购目录包括通用名、剂型、规格等信息。根据医疗机构使用需求,由专家对医疗机构上报的药品品规进行筛选后,确定采购目录,在集中招标采购时。

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品、第一类和第二类、医疗放射药品、医疗毒性药品、原料药、中药材及中药饮片不在本次集中招标采购范围,仍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采购数量。医疗卫生机构上报本单位年度需求量,省药品采购中心汇总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我省集中招标采购计划。

(三)采购方式。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通过经济技术标、商务标的“双信封”方法公开招标采购。

为充分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药物实行量价挂钩采购,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品规,通过单一货源承诺方式招标采购。

根据我省的地域特点和人口数量,全省设1个采购供货区域。

(四)药品质量类型划分

采购药品目录所列药品按照五类质量类型进行评标。每一质量类型单独设定竞价分组,同时满足两类以上质量类型的药品,按高一级质量类型划分。

第一质量类型:专利药品(仅指化合物专利),原研制药品。

第二质量类型:年以来获得国家级奖励的药品,单独定价药品,国家保密处方中成药,监测(保护)期内国家一类新药。

第三质量类型:优质优价中成药,中药保护品种,西药组合物专利、天然提取物专利、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中药提取物专利,新版GMP药品。

第四质量类型:欧美认证药品或进口药品,工艺专利药品,工信部年医药统计年报医药工业独立核算企业主营业务排序前50名企业生产的药品。

第五质量类型:普通GMP药品。

三、投标企业及材料申报、审核、公示

药品生产企业可以直接投标,也可授权经营企业投标。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商业公司、境外产品国内总可视同生产企业。集体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产品参加投标的,可以集团公司名义进行,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生产企业授权委托经营企业进行投标时,同一生产企业的同一品种只能委托一家经营企业投标,一家生产企业只能接受同一品规的一家生产企业的委托。经济技术标评审时,只评审授权的生产企业,但中标企业名称为被委托的经营企业。中标结果产生后中标企业名称在二者间不予变更。

药品投标企业必须委托本企业的工作人员,持法人委托书在内的企业证明文件等材料办理相关采购手续。对于委托其他企业人员(或个人)办理采购相关手续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投标企业承担。

(一)投标人报名条件

1、依法取得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和营业执照。

2、具有履行合同和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3、近两年内无生产假劣药品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4、经营企业投标的还需取得生产企业的投标授权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报名及信息维护

1、新参加省药品集中采购的投标人,应持法人授权书、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省药品采购中心申请领取网上操作用户名和密码。年已参加过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投标人用户名、密码不变。

2、投标人通过用户名、密码登陆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维护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

(三)材料申报要求

1、投标人需递交的材料

(1)生产企业报名材料:

①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营业执照副本的清晰复印件并加盖单位鲜章;

②《法人授权书》原件(需法人代表章和签名,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交回);

③企业基本情况表;

④其他材料(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商业公司、境外产品国内总需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的清晰复印件并加盖单位鲜章。境外产品国内总的,还需提供协议或境外企业出具的总证明。

(2)经营企业投标报名材料:

①生产企业直接投标所需的各项材料;

②生产企业授权投标的授权书原件;

③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GSP证书、营业执照副本的清晰复印件并加盖单位鲜章。

(3)配送企业报名材料:

①《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原件清晰复印并加盖单位清晰鲜章。

②《法人授权书》(需法人代表章和签名,需提供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和身份证清晰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即由被授权人带回)。

③《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

对报名企业的资质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核,对审查通过的企业予以公示。已经参加了我省年度基本药物招标并通过资质审核的生产经营企业不再进行资质审查。

(4)经济技术标投标时需提交的生产企业资料:

①年度单一企业增值税纳税报表清晰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即由被授权人带回)。

②《投标品种汇总表》(并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赋予的药品编码)、《供货承诺函》。

③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5)经济技术标投标时需提交的产品资料:

①内地药品:

Ⅰ.《药品注册批件》;

Ⅱ.产品说明书(原件);

Ⅲ.药品质量类型(专利药品、国家一类新药、国家科学技术奖药品、优质优价中成药、单独定价药品、原研制药品、中国驰名商标药品相关证明材料;

Ⅳ.政府定价药品需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有效证明文件。自主定价药品需提供生产企业所在地物价部门备案的价格证明;

Ⅴ.药品最新批次省检、市检或厂检全检报告书;

Ⅵ.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②港澳台及国外药品

Ⅰ.《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进口药品注册证》;

Ⅱ.产品说明书(原件及中文翻译件);

Ⅲ.药品质量类型(专利药品、原研制药品、单独定价药品)相关证明材料;

Ⅳ.国内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有效证明文件;

Ⅴ.提供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出具的进口药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Ⅵ.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2、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1)申报资料统一使用A4纸张。

(2)申报材料如为复印件应清晰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3)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往来函电均使用中文。外文原件资料需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文本并经公证部门公证。

(四)申报材料修改和撤回

投标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经济技术标申报材料,商务标报价只能撤回不能修改。逾期投标人不得对其申报材料做任何修改,不得撤销报名。

(五)申报材料审核与澄清

省药品采购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审核投标材料。对申报材料中不明确的内容,省药品采购中心有权要求投标人做必要的澄清,投标人必须对有关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逾期未提供的,视为放弃投标。

(六)公示

对企业和产品材料的审核结果,在采购平台进行公示,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督委员会备案。有关企业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药品采购中心递交书面申诉或投诉,由采购中心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反馈申(投)诉人。逾期不再接受申诉和投诉。

(七)信息确认

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采购平台对企业及产品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信息确认后不再修改,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逾期未确认的,视为放弃投标。

投标人对其提供的各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在评标过程及采购周期内,若发现投标人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合法,取消其所有产品的投标、中标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投标人责任。

四、投标和报价

(一)投标

投标人需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经济技术标和商务标。

(二)限价

1.限价制定依据及原则。参考年度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价和周边省份(陕西、四川、山西、甘肃、新疆)最新一轮中标价。

化学药品取以上参考价格的中间价,中成药取以上参考价格的平均价,原则上不超过我省年中标价。

对年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结束后,国家及省发改委指导价格发生调整的品种,原则上按政府指导价格调整幅度同比例调整限价。

对年我省未招标,本轮首次在我省投标的新增通用名药品(含剂型、规格,下同)无参考中标价的,其限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制定。

2、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9号)和《关于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605号)要求,同一通用名、同一质量层次下,每一种剂型选一个代表品;国家发改委确定了代表品的,以国家发改委确定的代表品为准;未确定代表品的以最小规格作为代表品。

3、限价在报价前向投标人公布,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省药品采购中心受理企业提出的质疑。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药品采购中心以及省相关职能部门对质疑依职责进行回复。

(三)报价

1、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报价系统对投标药品进行报价,并递交纸质商务标。

2、投标人报价为最终中标价格的,不允许弃标。否则,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

3、报价使用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即0.01),如超出小数点后2位,则四舍五入。

4、小容量口服液体制剂、口服固体制剂按最小包装规格报价(如:某厂家生产的双黄连口服液,10ml×10支/盒,按“盒”进行报价;某厂家生产的罗红霉素片剂,0.15g×24片/盒,按“盒”进行报价);

中成药及外用制剂中贴膏、贴膜、贴片等以基本包装报价;

注射剂以支(瓶、袋)报价;

外用制剂中的乳胶剂、凝胶剂、滴眼液、滴鼻剂、滴耳剂、软膏剂、眼膏剂、喷雾剂、气雾剂等以转换系数报价。

5、同厂家通用名同质量类型下不同剂型、规格、包装的药品的投标报价,应符合合理的差比价关系,不得倒挂。如有倒挂,除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以及儿科等专科用药外,按就低原则作调平处理。

6、药品的报价是可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供货价,也是医疗机构的采购价,含配送费用。

7、报价时间:以公告时间为准。

8、企业报价不能高于限价,否则该产品不能进入商务标评审。

五、评审和中标

(一)评审组织

1.根据非基本药物评标分类,兼顾不同级别医疗卫生机构的专家参与,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省药品采购中心在评审专家库中分类随机抽取13人以上单数,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分为若干个评审专家组。从抽取专家到开始工作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并严格保密,实行全封闭评标。

2.评审委员会专家应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药品评审。

3.相关部门行政人员和药品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及评审。

(二)经济技术标评审

1.对投标药品质量及质量可靠性(质量类型、生产规模、销售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不良记录情况等)相关指标,实行百分制评标(评标体系详见附件三)。其中的客观指标计86分,由计算机评标系统自动赋分;主观指标计14分。由医、药学专家评价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值为该品种的主观指标最终分值。两项得分合计为经济技术标得分。

2.经济技术标合格后,按照不同质量类型中同一品规药品经济技术标评审得分高低,确定进入商务标评审药品。经济技术标小于等于4个的,全部进入商务标评审;5-6个的,取前4个进入商务标评审;7-8个的,取前5个进入商务标评审;9-10个的,取前6个进入商务标评审;11-13个的,取前7个进入商务标评审;14-16个的,取前8个进入商务标评审;17-19个的,取前9个进入商务标评审;大于等于20个的,取前10个进入商务标评审。经济技术标评审得分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内,受理企业申诉并及时研究处理。

(三)商务标评审

1.投标药品生产企业在经济技术标评审前,投商务标。经济技术标评审入围的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投标药品纸质商务标(报价表),并通过采购平台,对商务标进行网上报价和解密。网上报价与纸质报价不一致的,以网上报价为准。电子报价解密失败的,可申请解密纸质备用投标报价表。逾期未解密报价、未提交报价或报价为“0”的药品,视为放弃。

2.商务标评审计分办法

(1)满分100分

(2)计算公式:该药品价格分=100xNmin/该药品报价(Nmin为同组中某药品的最低报价)。

(四)中标规则

1、按照不同的质量类型设立竞价组,同一竞价组,中标产品数不超过3个。

2、竞价品种拟中标规则。进入商务标评审的竞价品种,综合得分最高者首先中标,即同竞价组,入围品种中综合得分最高者中标(综合得分=经济技术分x65%+价格分x35%)。其余中标品种的确定:即同竞价组,进入商务标评审的品规,按照报价由低到高,依次确定为中标产品。如果2家以上企业的报价相同,则经济技术标得分高的为拟中标品种;若报价和经济技术标得分均相同,可并列为拟中标品种,不受中标产品数量限制。

3、议价品种拟中标规则。同竞价组品规投标企业等于或少于3家的需进行专家面对面价格谈判。

(1)谈判专家在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根据专业分类随机从基本药物专家库中抽取,每组谈判专家5人以上单数,其中设组长1名。实行邀请招标和直接采购的,专家委员会为7人以上单数。

(2)投标人须提供谈判药品的实物和纸质报价单,并在谈判现场对最终报价进行签名确认,一旦确认将不得更改。

(3)谈判专家根据专业知识、同类品种价格以及投标人对产品的原料成本、工艺成本、销售成本、管理成本、科研成本和利润等信息的阐述和报价,进行综合评价,提出价格并与投标人进行谈判,达成一致的中标,达不成一致的废标。

(五)价格整理

对于拟中标药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9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605号)和中位数等规则进行价格整理。

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整理后的价格予以确认,逾期未确认的视为弃标。

(六)拟中标结果公示

拟中标结果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间接受各方申诉。

(七)中标结果公布

投标人申投诉处理结束,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拟中标药品中标价格和零售价格后,公布中标结果。

六、采购和配送

(一)药品采购

医院根据有关规定,在中标药品目录范围内组织遴选本院使用的药品目录。采购人必须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进行网上采购。

(二)配送

1、中标人必须满足所有采购人临床用药需求,不论采购人采购规模及配送距离大小,均须保证供货,并对所供应的药品质量负责。

2、中标人可以直接配送,也可以委托经过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具备配送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在各州(地、市)委托不超过6家药品经营企业,在一个县域内,同一品规只能委托1家配送企业。

3、产生中标结果后,中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配送企业,并将配送企业相关信息报省药品采购中心备案。在采购周期内改变配送企业的,须及时配送企业变更情况及新配送企业的相关信息报省药品采购中心。

(三)药款结算

由采购药品的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直接结算,在药品配送到位后60个工作日内结清配送药品款项。

七、监督管理

(一)采购人的责任

1、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验收、储存、使用中标药品。

2、按照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时通过采购平台下达药品采购订单,并认真履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3、按照省卫生厅《省集中采购药品和一般医用耗材配送及货款结算暂行规定》,及时与供货企业结算药品款。

(二)中标人的责任

1、应按照公布的中标药品目录上注明的产品信息和质量及时供货,所提供的药品必须是合格的药品。

2、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一般药品48小时内送到,节假日照常配送。

3、及时完成网上采购单确认、发货处理操作。

4、GMP证书、GSP证书、药品注册批件、营业执照(副本)、价格证明文件、药品检验报告书等到期前,应将变更后的最新有效证明文件报送到省药品采购中心。超过有效期未报送的,停止中标药品的网上采购资格。

5、企业名称、药品价格等信息变更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到省药品采购中心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备案的,停止中标药品的网上采购资格。

6、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时缴纳费用。

7、对于已确认的中标品种,中标人在采购周期内一律不得废标。

(三)各方当事人违规行为处理

医疗机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发生违规行为的,依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64号)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6号)和我省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9篇

长沙市户口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严密工作程序,规范办理手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保护公民户籍登记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立户、分户登记

(一)非农业家庭户立、分户

1、登记对象

依法拥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或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以家庭关系为主共同居住生活或单身居住在该套住房,需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户的公民。户主一般由户内拥有本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担任。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户内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需要办理分户的:

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分户手续;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的;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一个地址一般只能立一户。户内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一般不得分户。

2、申报材料

立户: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或准予落户的材料(指在办理户口迁移、补登等落户业务时一同提出立户申请的,应提交的相应落户申报材料或审批机关批准落户的《落户通知单》或《准予迁入证明》及《户口迁移证》等,具体详见户口迁入、补登等相应规定)、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材料之一:房屋权属证明;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分户: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判决(协议)书等婚姻(分家)变化证明材料、私房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或其他证明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公房使用权)的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拟立、分户地所属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二)集体户立户

1、登记对象

拥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或公有住房使用权),房屋供单位职工居住且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一般不少于10人)、确有设立集体户必要并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军队、学校、寺庙、宫观等单位。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集体户。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每个派出所可以在派出所或者街道(乡、镇)所在地址设立公共集体户,条件成熟的社区居委会也可设立公共集体户,用于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又不符合家庭户单独立户条件且无处挂靠户口公民的户口。

2、申报材料

申请表、私有住宅房屋产权证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办理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的私有住宅房屋租赁协议。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一般由单位负责人或户口专办员负责具体办理。拟立户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出生登记

(一)登记对象

限未满3周岁的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儿,含非婚生育和超计划生育)。3周岁以上人员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按户口补登规定办理。

(二)落户原则

1、新生婴儿登记常住户口,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由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2、婴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外国人等在国内无常住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由另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3、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无常住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由婴儿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军人的,也可在部队集体户所在地或在父母拥有住宅房屋所有权的房产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4、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三)申报材料

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应提交申请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1、在国内出生的婴儿: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父母系现役军人的,提交军人身份证件。父母系出国(境)人员,在国内无常住户口的,提交中国护照。父母一方系外国人的,提交外国护照。系非婚生育无法提交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及结婚证的,提交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将婴儿落户在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提交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祖孙关系证明。

对没有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可凭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者接生证明和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经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2、在国(境)外出生的婴儿:国外出生的提交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及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婴儿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结婚证。

香港、澳门出生的提交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经港澳公证部门公证的自愿放弃该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及公证书、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父母一方为港澳居民的,提交港澳身份证件)及结婚证。

台湾出生的提交台湾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还须提交台湾户籍部门出具的该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及结婚证。

父母一方系外国人的,应当提交外国护照。系非婚生育无法提交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及结婚证的,提交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将婴儿落户在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提交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祖孙关系证明。

3、公民个人依法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对于公民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未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而私自收留的弃婴,应由社会福利机构申报登记集体户口):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社会弃婴:社会福利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本规定第二-(三)-1和2规定的情况,派出所在办理出生登记时应协助查验生育证或者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没有生育证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的,也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婴儿出生登记,但应在30日内通报所在乡镇或者街道计生办。对于父母一方为外国人的,派出所应当协助查验其是否持有有效中国签证(未入境的除外),属非法入境或非法居留人员的,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婴儿出生登记,但应将情况立即报所属分区县市局出入境部门依法处理。

(四)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由新生婴儿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提交申请,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收养婴儿户口登记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登记事项相关要求

1、姓名:婴儿可以随父姓或随母姓,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婴儿只能登记一个姓名,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对申请人在申报出生登记时欲变更姓名(不按《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登记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2、性别:填写男或女。

3、民族:民族应根据婴儿父母的民族记载进行登记,如果婴儿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可根据父母的意愿,在两种不同的民族中选定一个民族。

4、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婴儿出生的具体时间(具体到时、分)。

5、出生地、籍贯:出生地、籍贯均指市、县级行政区划。婴儿的出生地登记,应当以婴儿出生医院或出生时所在的市、县级行政区划进行登记。

籍贯原则上应填写婴儿祖父的居住地。不能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而确定,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填写婴儿出生地。

6、监护人:填写婴儿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

7、监护关系:按监护人与新生婴儿的血亲关系或收养关系写明具体称谓,如父亲、母亲等。

8、住址:填写本户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

9、公民身份号码:由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户口登记机关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婴儿出生日期、性别等项目自动生成,同时,户口登记机关应对生成号码在省级和部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检索,确保号码的唯一性。

10、登记时日记载:在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栏内注明某年某月某日因出生(补报往年出生)登记。

11、收养婴儿有关登记项目:收养婴儿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根据婴儿具体情况认定。收养婴儿的出生地、籍贯不详的,以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出生地,以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籍贯。

三、死亡人员户口注销

(一)注销对象

事实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

(二)申报材料

户口登记机关在注销死亡人员户口时,须凭申请表,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关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材料办理。对事实死亡,不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由社区或村委会出具死亡证明,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询问笔录及调查材料后派出所可予以死亡注销。

死亡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经医疗卫生单位确认死亡的,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社区、村委会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死亡居民的亲属或者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提交申请。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四、非农业户口迁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迁入登记

(一)登记对象

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登记机关,其中一方投靠另一方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到另一方(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户口所在地的。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被投靠子女户口所在地的。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未婚子女要求随父或母(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并落户的。

4、长株潭地区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长沙、株洲、湘潭地区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已满18周岁不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祖(外祖)父母户口在我市,申请投靠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并落户的。

5、离婚回原籍落户:以前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后因离婚返回原籍地居住生活并申请迁回原籍的。

6、收养落户: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7、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县、市以上人事、劳动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8、家属随军落户:要求随军人在部队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的家属。

9、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夫妻一方为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士官(已因参军服兵役注销了户口),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

10、务工人员落户:在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高新区(以下简称长沙市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两年的人员,或在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以下简称四区县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的。

11、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技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的。

12、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优秀农民工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评选推荐地落户的。

13、投资兴办企业落户:在我市投资30万元以上或安置就业10人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的。

在我市创业、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或安置就业5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的。

14、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入学时自愿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的。

15、大中专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因毕业、肄业(退学)、转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其父或母现户籍地、工作单位所在地、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学生。

16、复员、转业和退伍安置落户:因退出现役,申请到安置地或配偶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17、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因离退休,申请在部队驻地、原籍地(入伍地)或配偶、子女、父母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18、刑释解教人员落户:以往因被判处徒刑或被决定劳动教养被注销了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或解除劳教要求登记户口的人员。

19、留学回国人员落户:以往出国(境)前已注销常住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现回国落户的留学人员。

20、其他原因回国(入境)落户: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现回国落户的;华侨回国定居的;港、澳、台同胞来内地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

21、购房落户:在我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获得了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并实际居住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的。

(二)申报材料

公民申报迁入登记,提交申请表,并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的凭证材料(对于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1、夫妻投靠落户:提交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提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提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可免交)、父母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

4、长株潭地区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提交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已满18周岁不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还须提交在读学校学籍证明。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

5、离婚回原籍落户:提交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迁出证明(包括《户口迁移证》存根、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

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6、收养落户:提交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

7、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提交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8、家属随军落户:提交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9、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提交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结婚证、被投靠人与军人为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10、务工人员落户:在四区县市落户的,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在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住宅房屋购房合同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办理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的私有住房租赁协议或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在长沙市区落户的,除提交以上凭证材料外,还须提交参加长沙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两年的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11、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提交中级以上职称证明或高级以上技工职业资格证书、迁入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在就业指导中心、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须由市级以上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申请办理。

12、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提交评定证书或评选推荐单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3、投资兴办企业落户:提交工商登记证明、纳税票据或社保凭证、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企业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14、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劳动部门的录取花名册)和居民身份证。

15、大中专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

毕业、肄业(退学)学生回原籍落户的,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肄业证或学校退学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迁出证明(包括《户口迁移证》存根、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毕业、肄业(退学)学生到其父或母现户籍地落户的,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肄业证或学校退学证明、其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毕业生到就业地落户的,提交迁入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和就业报到证(包括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毕业超过两年的毕业生可免交就业报到证。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在就业指导中心、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须由市级以上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申请办理。

转学学生到新转入学校落户的,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教育部门的转(升)学证明。

16、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落户:提交县级以上复员、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落户介绍信》、《军队转业干部落户登记表》等)、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须提交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有家属随迁的,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安置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17、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提交县级以上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落户介绍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户登记表》等)、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须提交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有家属随迁的,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安置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18、刑释解教人员落户:提交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或解除劳教通知书、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

回原籍地的,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到非原籍地的,落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的配偶或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落户接受单位的,须提交单位接收证明和单位集体户口。

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无单位的,可登记在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19、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地派出所恢复户口,或因有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需要在我市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提交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在就业地登记户口的,除提交以上凭证材料外,还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原籍地或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20、其他原因回国(入境)落户: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国人员回原籍地恢复户口的,提交当事人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

华侨回国定居的,提交当事人回国持用的中国护照和省或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其他被批准入境定居、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提交当事人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照及相关批准定居、入籍的有效凭证。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原籍地或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其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需在本市登记户口的,按照本规定第四-(二)-11和第四-(二)-15中关于毕业生到就业地落户的规定办理。

21、购房落户:提交我市的私有住宅房屋产权证(按揭房提交银行盖章确认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本规定第四-(一)-1至5类对象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审批、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6至20(14、18除外)类对象由迁入地所属分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14、18类对象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21类对象由市局受理、审批(四区县市的购房落户由所在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其中,本规定第四-(一)-1至13(4除外)类对象、第四-(一)-21类对象属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由四区县市户口迁入长沙市区以及四区县市之间跨地区迁移除外),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其他特殊情况的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报所在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迁出及注销登记

(一)登记对象

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家属随军、务工、投资兴业、购房、大中专学生录取、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申请将户口迁往外省,或因参军服兵役、赴港(澳、台)定居、失踪等原因申请注销户口的居民。

(二)申报材料

提交迁出人或注销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提交申请表,并按以下迁出或注销类别(对象)提交相应材料(省内迁出由迁入地公安机关直接进行系统操作):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家属随军、务工、投资兴业、购房等人员户口迁出:提交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2、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出:提交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录取的学生还须提交录取通知书;毕业的学生还须提交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肄业的学生还须提交肄业证明材料;转(升)学的学生还须提交转(升)学证明材料。

3、公民参军服兵役:提交注销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4、公民赴港、澳、台定居:提交注销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赴港、澳定居的,还须提交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赴台定居的,还须提交台湾签发的载明事由为定居的《入出境许可证》或台湾身份证或台湾户籍謄本等定居(或批准、同意定居)证明。

5、失踪人员户口注销:由户主或家属提交申请报告和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迁出、注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六、变更与更正登记

(一)姓名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受理: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7)其他特殊原因的。

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2、申报材料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交申请表,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当场签名确认的书面意见,未成年人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交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交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提交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出生日期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对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原则上只更正一次。

但公务员、在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教师、医生及其他一切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

经核实,属公民个人弄虚作假,以虚假信息落户造成出生日期等项目差错而申请更正的,或以前更正过出生日期等项目现再次申请更正同一项目的,相关当事人须依法接受相应处罚后,方能受理其申请。

2、申报材料

提交更正出生日期的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1)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落户凭证《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提供的出生档案等证明材料。

(2)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落户凭证《户口迁移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查验留存档案室的《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存根或迁移异动登记册。

(3)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其他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相关原始落户凭证。

(4)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记载了正确出生日期的居民身份证。

(5)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确有错误的,在以上证明材料缺失的情况下,可提交以下材料作为辅助凭证,形成证据链,由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材料后办理:记载了正确出生日期的居民户口簿;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骨龄鉴定等医学鉴定结果;关联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或父母结婚证;生育证、住院记录、独生子女证、儿童预防接种证明等计生医学证明;学生证、毕业证、学生档案等学习证明;档案馆、工作单位人事档案、退休证、社保查询单等证明材料;族谱、社区和村委会历届人口普查档案等。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核,报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市局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审批)。

(三)民族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申请变更、更正民族的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2、申报材料

提交变更、更正民族的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1)因户口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而申请更正的,提交记录了正确民族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落户凭证或原户口簿证。

(2)申请变更民族的,提交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更正错误民族信息的,由分区县市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变更民族成份的,由分区县市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

(四)性别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申请更正、变更性别的公民。

2、申报材料

提交变更、更正性别的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1)因户口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而申请更正的,提交记录了正确性别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落户凭证或原户口簿证。以上材料缺失的,可凭医院出生档案、户籍档案、学籍档案、独生子女证等辅助凭证,由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材料后办理。

(2)性别因故发生变异需要变更登记的,提交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更正性别的,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变更性别的,由分区县市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身份号码变更、更正登记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除因重号、错号、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与更正等原因确需变更、更正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一律不得变更。

1、登记对象

因重号、错号、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与更正等原因确需变更、更正的公民。

2、申报材料

(1)重号、错号人员:根据部、省关于重、错号纠错相关文件要求办理。

(2)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与更正人员:根据市局或分区县市局相应的审批意见办理。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核,报市局审批(性别更正除外)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

(六)其他辅项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申请变更、更正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血型、身高等辅项信息的公民。

2、申报材料

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结婚证、离婚证、医学证明等凭证。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户口补登

(一)登记对象

1、3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未满3周岁的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申报户口登记,按出生登记规定办理)。

2、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历史原因造成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查找不到户口信息,现申请补登户口的人员。

3、公民或社会抚养机构依法收养的3周岁以上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4、公民因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注销了常住户口,现被寻回或返回申请恢复户口,但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无法进行恢复操作的。

(二)申报材料

提交申请表,并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凭证材料(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1、已满3周岁未满16周岁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提交出生证明材料(或公安机关、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社区民警与补登人员见面谈话的笔录及调查意见,调查意见应当注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交的某证件或证明真实有效,确系补登非农(农业)户口人员,并由两名责任民警签字。补登农业户口的,还须提交村(居)委会证明该人确在此居住的证明。

2、16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或原已登记户口现查找不到户籍信息的人员:提交记载了补登人员姓名、出生日期、身份号码、相片的原始凭证,例如原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如果无法提交以上原始凭证,可提交以下辅助凭证,形成证据链:常住人口登记表、原居民户口簿(兰、红)、《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或其存根、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生育证、住院记录、独生子女证等计生医学证明;学生证、毕业证、学籍档案、教委招生名册等学习证明;档案馆档案件、工作单位人事档案、育龄妇女档册、退休证、社保查询单、林权证、土地承包责任书、建房许可证、伤残证、退伍证等能证明补登人身份的凭证。16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补登农业户口的,还须提交村(居)委会证明该人确实在此居住的证明,社区民警与补登人员及关联人员见面谈话的笔录及调查意见,调查意见应当注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交某证件或证明真实有效,确系补登非农(农业)户口人员,并由两名责任民警签字。

对具有离开原籍在外流浪、外出打工多年,长期不居住在本地等特殊情况的补登人员,还须提供刑侦部门的指纹比对结果。

3、收养3周岁以上尚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公民个人收养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收养的,提交社会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须包含证实2年以上未找到父母的情况及落户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信息)。

4、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失踪(死亡)的人员:提交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根据登记对象类型,由本人居住地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收养机构或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审批)。其中,本规定第七-(二)-2中已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补登户口的,须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审批)。

八、户口恢复

(一)登记对象

1、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申请人已办理迁出业务,但在拟迁入地未落户,现申请人要求在本市办理恢复户口业务的公民。

2、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户口登记机关操作失误,造成申请人信息被删除,需要恢复户口的公民。

3、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或户口登记机关因操作失误造成申请人户口被注销(因死亡等原因),现被寻回或返回申请恢复户口的公民。

(二)申报材料

提交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并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材料(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1、迁出恢复:凭《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存根或系统轨迹办理迁出恢复业务。

2、删除恢复:如系户口登记机关操作失误造成申请人户口信息被删除,凭系统数据予以恢复;如系一人多户工作过程中删除的户口,应当按照部、省关于一人多户 处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实调查,如确系误删除,凭公安机关调查材料及系统数据予以恢复。

3、注销恢复:提交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或由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取证、与当事人面见谈话、形成询问笔录及调查材料后办理注销恢复业务。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拟恢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批)。如需报湖南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处理的情况(如身份号码空尾码、协调其他地市等),不计入办理时限。

九、注释

1、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级、本数。

2、本规定所称未婚证明,须由当事人户籍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未婚不包括离异、丧偶。

3、本规定所称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公证书、法院判决书、申请人或关联人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或工作单位(仅限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如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能确认亲属关系的,可免交证明材料。

4、本规定所称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外祖)父母、孙(外孙)子女。

5、本规定所称长株潭地区,包括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市区及其所辖区县市。

6、本规定所涉及的凭证及证明,属于非法定证件的,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存档;属于法定证件的,应当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归档。对于外国主管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7、本规定所涉及的随迁人员(家属)办理落户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当按照本规定关于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以及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的相关政策执行。

十、户籍档案资料管理

1、立户、分户档案资料:拟立、分户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前面明确的立、分户所有类别(对象)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

2、出生登记档案资料: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子关系鉴定书等复印件及接生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等。

3、注销户口档案资料:注销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入伍通知书》、定居证明、失踪宣告判决书等复印件,及被注销户口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原件等。

4、迁入户口档案资料: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或《落户通知单》)、《户口迁移证》(或原户口簿内页)。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迁入地户口审批机关保存前面明确的迁入所有类别(对象)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

5、迁出户口档案资料:迁出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户口迁移证》存根(或《网上户口迁移函》)及迁出人员的户口簿内页。大中专院校招生或毕业迁出的,还须保存学校录取通知书或毕业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6、变更、更正档案资料:包括申请表、前面明确的主项信息变更、更正登记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和原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原件。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审批机关统一保管。

7、户口补登、恢复档案资料:包括申请表、前面明确的户口补登、恢复所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审批机关统一保管。

8、审批中止或不予批准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中止审批或做出不予批准决定的机关进行统一保管。对于群众要求收回的证明原件,原则上不予退回,由保管档案的机关为群众提供复印件,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签章及单位公章。

上述资料保管期限均为永久。

十一、附则

1、常住户口具体登记管理工作必须由取得户口管理岗位任职资格的在编、在职民警负责承办。

2、对于群众申请办理户口业务符合政策规定,材料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计入办理时限;手续材料不齐的,受理部门要提供书面清单,经群众签收,一次性全部告知群众需补充事项。凡非申请人本人提交申请的,受理部门应当核验申请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书或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申请人取得联系确认办理事宜。

3、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登记时,发现登记对象情况存疑、需进一步核实的(如撤销失踪、补登户口人员身份存疑、婚姻状况存疑、所交凭证真实性存疑等情形),可以采取面见谈话并制作询问笔录、发函协查、实地调查等方式开展调查,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内。经查证属实,当事人确有伪造身份、假结婚、假离婚、提交虚假证明、证件等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凡办理时限非当场办结的,相关单位要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或退回补充材料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于不批准或退回补充材料的,还应当履行书面告知程序和申请人签收手续(签收存根或台帐应纳入户籍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5、建立疑难户口问题解决纠正机制,对于确实存在明显错误但群众确又无法提供足够凭证材料的户口迁移、应登未登、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等历史遗留、疑难户口问题,要主动通过查阅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或户籍档案、走访有关单位和相关当事人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逐级报市级公安机关集中会商审核后,据实进行解决纠正。

6、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局之前制定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其中,涉及农业户口迁移政策(包括农业户口立分户、非农业户口转农业户口、农业户口迁农业户口),市局将结合长沙实际另行制定相关规定,报请市政府批准和省厅备案后实施。相关文件正式下发之前,仍按长公办[20xx]265号、长公通[20xx]568号等现行有效文件执行。

7、本规定未明确的户口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8、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逐级报市级公安机关决定。

户口出生登记(1)新生儿出生一个月以内,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持《居民户口簿》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超计划生育出生的婴儿户口申报

对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由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对其父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婴儿可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3)非婚生婴儿户口申报

非婚生婴儿可以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一些外省妇女到我省婚配,由于种种原因虽未办理户口迁入和结婚登记手续,但已成事实婚姻,对于她们按计划出生的婴儿,可作特殊情况处理,允许其在父亲户口所在地农村申报户口。

第10篇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建设阳光政府、法制政府和便民政府,加强__县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 “中心”)的管理,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云政办发〔20__〕185号)精神,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以“便民、高效、廉洁、规范”为服务宗旨,将全县涉及招商引资、服务面广、审批项目多的政府职能部门全部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公,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最大限度地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方便。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为民便民的原则。把为群众服务、方便群众办事作为建立“中心”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

2、坚持人和事“三不变”、“三个归属”的原则。凡进入“中心”的行政事业单位,其执法主体地位不变,法定办事程序不变,窗口工作人员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窗口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归属“中心”,年度考评及工资福利归属原单位。

3、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将政务服务中心的办事程序、政策依据、办事期限、收费标准等统一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增加工作透明度。

4、坚持廉洁高效原则。窗口直接对外,杜绝暗箱操作;在承诺期限内办结,提高工作效率。

三、进驻要求

(一)进驻单位

此次进入中心集中办公的单位12个。即:发改局 、国土局、建设局、公安局、工商局、环保局、交通局、煤炭局、卫生局、民政局、质监局、药监局。

(二)进驻事项

纳入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单位要对各自实施的许可审批及登记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经清理后保留的许可审批事项全部进入中心办理。在中心办理许可审批及登记事项,其执法主体不变,职能职责不变,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变。进入中心办理的许可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在原单位重复受理,否则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办理人员进行行政问责。

(三)人员选派

各单位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要保证至少1人,许可审批事项多、工作量大的单位可选派2—4人。各单位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政治觉悟高。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能代表窗口单位的形象。

2、业务素质好。熟悉窗口单位业务,具有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

3、敬业精神强。能吃苦耐劳,组织纪律性强。

四、工作步骤

为确保政务服务中心正常规范运行,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进入中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具体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8月10日—12月10日)

1、对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确认(8月10日—11月20日)。凡此次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公的单位,要根据国务院、省、市、县公布的关于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文件规定,做好各类事项的清理上报等各项准备工作。对每一项许可审批事项,按项目名称、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逐项汇总,于20__年11月20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审核确定的许可审批事项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

2、规范审批程序(11月20日-12月5日)。各单位要对所有许可审批及登记事项的办理程序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规范许可审批项目的申报要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及收费标准,能减的减,能并的并,减少不必要的申报要件和审批环节,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3、配备办公设施(12月6日-12月7日)。政务服务中心公用办公设施、设备,包括大厅工作台、查询台、网络系统、办公桌椅等由县政府统一配置。各单位窗口工作人员使用的手提电脑由各单位配置。

4、完善工作制度(12月7日-12月10日)。政务服务中心制定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窗口各单位也要制定完善相关制度。

(二)实施阶段(20__年一季度)

1、对中心工作人员和窗口人员进行岗前培训(12月10日—12月30日)。由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学习各级关于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和优化经济环境工作的意见、决定,熟悉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程序、工作办法和制度,特别是熟练掌握本单位窗口业务及各类事项的办事流程,以尽快熟悉和适应

中心的工作。同时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2、投入运行(20__年2月)。政务服务中心于20__年2月正式挂牌运行,政务服务中心在县财政局一楼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公,按照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机制办理各类许可审批及登记事项。

五、制度保障

1、项目公开制度。各进驻部门要制定具体完整的办事流程,通过设置公告栏或印制《服务指南》等方式,将所有审批项目、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审批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审批依据在大厅公示。服务对象可适时查询审批项目办理动态。

2、“一次告知”制度。对前来窗口进行政策咨询的服务对象,要一次性明确告知办理所咨询事项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办事依据;对于申报材料不齐作补办件收件的事项,要在补办通知单中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所需补充的有关材料;对于联办件,牵头责任部门在预审后要以书面形式,对各协办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对各类联审会、审查会、评估论证会等要求服务对象补充或修改的内容,牵头责任部门要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

3、并联审批制度。并联审批即对同一服务对象、同一事项进行审批的过程上实行同步受理、同步审批、同步发证。对于进驻中心的审批事项,凡是需要两个以上部门作前置审批、审核的,全部纳入并联审批的范围,纳入并联审批的项目,由最终发证、发照、发文部门作为主受理部门。主受理部门受理服务对象的申请后,应向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发出《__县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审批告知单》,服务对象持告知单向相关部门(窗口)办理服务申请,各相关部门(窗口)接到告知单和服务对象的申请后,应同步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4、“六办件”分类管理制度。对受理申请事项按即办件、承办件、联办件、退回件、补办件、急办件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各窗口在办理审批事项或服务事项时,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即办件”必须当场或当天受理办结;对符合审批条件、申报材料齐全,需经审核、论证、公告、召开听证会或现场踏勘的“承办件”,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要求承诺办结时间,出具凭据,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对申报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件”和“补办件”必须将应具备资格、条件和办理程序一次性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行政相对人对办理结果提出异议,承办人应明确答复,并说明理由;对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联办件”,由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应通力合作,协调配合,不得相互推诿、扯皮;对于涉及面广,时间紧迫和特别重要的“急办件”,由“中心”牵头,相关部门应全力配合,按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从速从快办结相关事项。

5、行政问责制度。进驻“中心”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办事程序、办理时限以及“中心”制定的工作规则办理各类行政审批。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能,以致影响行政审批程序和行政审批效率,损害行政审批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违反“中心”管理规定的,将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对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责>!

6、充分授权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行政审批、服务和收费事项必须按规定进驻“中心”办理,不得另行受理,并通过签订《授权委托书》,刻制审批专用章等形式授予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充分的审批权限。凡一般性的审批办证、收费、服务项目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可一次受理,直接办结,不需要再请示单位领导同意。对暂不具备授权办理条件且不涉及其他部门的审批办理事项,实行一次受理,限时办结。部门内部按规定操作运行机制,即由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服务对象的审批办证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后,将有关材料带回本部门、单位自行按有关办事程序处理,但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在窗口向服务对象发放批复件和相关证照等。

7、限时办结制度。各窗口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8、严格考勤制度,各窗口单位周一至周五必须安排人员到中心上班;

9、规范服务制度,窗口服务人员要注重个人仪表,使用文明用语,工作高效便捷,热情服务;

第11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调、群众参与、民建公助、因地制宜、科学改厕”的原则,积极推进农村改厕,不断提高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努力开创全区农村改厕工作新局面,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按照市爱卫会下达的年度农村改厕中央、市级建设项目,我区应在本年度内新建和改建农村厕所2000座,使其达到国家规定无害化厕所标准。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具体目标任务见附件1。

三、资金保障

中央资金按照每座厕所3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按照与中央1:1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

四、项目实施对象

根据农村改厕目标要求和无害化卫生厕所的普及状况,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项目实施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村民已经饮用了自来水或有较好的用水条件;

(二)以乡镇(街道)和工业园、村委会、学校、卫生院(站)所在地、旅游公路(景点)或镇、村主干道沿线较为集中居住村民为主;

(三)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级配套资金应落实相应工作经费,用于保障执行部门开展培训、技术指导、健康教育、监督检查等工作。在同一农户不得同时安排国债沼气建设项目和农村改厕项目;

(四)群众积极参与。群众对农村改厕具有需求和愿望,积极支持农村改厕,愿意并有能力提供必要资金或承担义务工。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1、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按照《年度区农村改厕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农村改厕实施方案,成立农村改厕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于9月30日前上报区爱卫办。

2、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要召开改厕工作专题会议,对农村改厕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安排,区级要对农村改厕进行技术培训。

3、组织督导国家农村改厕项目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村启动前准备情况。

4、将申报材料于前上报区爱卫办。申报材料包括:正式申报文件;项目任务申报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项目任务申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

(二)组织实施阶段

1.下旬,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正式进入组织施工阶段。

2.下旬,召开农村改厕工作推进会议。

3.前完成改厕项目,上旬对改厕项目进行镇级评估。

(三)总结验收阶段

1.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组织自查验收,写出农村改厕工作总结材料,于前报区爱卫办。

2.中旬区爱卫会组织对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改厕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六、组织领导

(一)组建项目协调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卫生局局长、区爱卫办主任任副组长,区财政局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项目办公室设在区爱卫办,胡顺晓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农村改厕实施工作。

(二)组建项目技术指导小组,由区爱卫办、区疾病控制中心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卫生厕所改厕的技术培训及指导、督导检查、改厕效果评价等。

(三)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组建项目协调小组,确定分管领导和职能科室,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农村改厕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民心工程,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严格按照本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加强领导,落实人员,全力推进,保证效果。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要根据项目实施对象的具体要求,将改厕任务明确到村,具体落实到户,实行领导包片、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具体。同时,要把农村改厕与新居建设、危房改造结合起来,纳入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村建设统一规划,严格审批,确保新建房全部达到无害化卫生厕所要求。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都要及时召开会议,广泛宣传发动,进一步统一认识,明确要求。要结合“亿万农民健康教育促进行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点做好农村党员、干部、基层卫生人员和青少年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达到教育一人、带动一片的效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多形式、多层次开展改厕科普知识宣传,及时报道好的经验和做法,为农村改厕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12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统筹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中国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的资金。项目资金总额为****万元,其中备灾救灾项目*****万元;卫生救护项目***万元;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建设项目***万元。项目的执行时间从20**年1月开始至20**年12月结束。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原则和要求。项目资金是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的专项资金,按照项目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公益性。项目资金管理的要求:

(一)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资金使用计划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具体用于“红十字博爱送万家”活动和救灾物资储备、红十字会卫生救护师资培训、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总库和省级分库网络建设及捐献者检测。

(二)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保证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社会监督。凡项目资金资助的社会活动和公益事业,都应以显著方式标明“国家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公益设施、设备、器材等,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参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项目资金使用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按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并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地方分会”)分工负责、共同实施项目管理。

(二)执委会负责制定项目资金规划、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制定项目资金相关规章制度。

总会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具体制定项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总结验收及绩效考核;负责提出项目预算调整申请,配合总会财务部门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论证及追踪问效。

总会财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的编制、审核、执行、调整、监督及决算的编制;研究制定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组织项目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估、论证、追踪问效和阶段性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总结验收、绩效考评。

(三)地方分会对项目资金的管理比照总会的职责分工进行。

第五条项目资金申报和审批

(一)项目资金的使用申请仅限于总会及地方分会。

(二)申报项目必须提供背景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预期目标、承担项目单位的技术条件等。

(三)属于总会的资金项目由总会向财政部报批后执行。

(四)属于省级地方分会或单位的资金项目,应由项目单位将项目申报材料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附有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的项目申报材料上报总会,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将当年的公益金项目使用计划和地方上报的项目汇总材料上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后下达。

第六条项目资金预算编制

(一)项目资金实行独立的预决算制度。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合理预测总会和地方分会的收入情况(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募捐收入等),统筹安排项目资金和单位组织的各种收人,最大限度地发挥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二)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研究提出项目总体规划,并在充分研究和论证后,填报财政部统一制定的项目申报文本。

(三)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在每年的9月30日前,根据项目总体规划具体制定下一年度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计划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四)财务部门根据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报送的项目使用计划,统筹编制项目资金支出预算,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提交执委会审定后报送财政部。

(五)使用项目资金进行采购的项目,均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统一采购。

(六)地方分会编制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应按照总会的要求报送。

第七条项目资金执行管理

(一)项目资金年度支出预算一经财政部核定,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消、变更、追加,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二)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分账管理,不得与一般财政性资金混合管理。

(三)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当年确定的使用计划完成项目,不得超计划使用资金。如当年项目无法完成,使用部门和单位需将项目资金出现结余的原因、结余金额等有关情况报总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后,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管理使用原则组织实施。属于总会使用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属于地方分会或单位使用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总会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

(五)项目阶段性工作完成后,项目资金使用单位需编制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财政部门将会同总会对项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核拨下一阶段项目资金。对未按要求执行项目,项目管理中存在较大问题,未落实相关工作经费、未及时编制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单位,将扣减或停拨下阶段项目资金。

(六)总会应定期向财政部报送属于总会的项目以及汇总全国红十字会系统的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资金的地方使用单位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编制和报送项目资金年度决算报表和项目目标完成情况的书面报告。

(七)总会在项目资金结束的6个月内,应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项目资金监督检查

(一)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对项目方案的确定和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二)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项目资金进行检查。项目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必须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审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三)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地方分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