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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发展论文

时间:2022-06-20 23:23:2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险发展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保险发展论文

第1篇

[摘要]同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托和保险存在着优势互补、互动发展的关系,在信托、保险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一方面信托未作为保险投资渠道而得到重视和利用,另一方面保险业面临着拓宽资金运用渠道的当务之急。应将信托纳入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促进保险资金运用多元化,加速保险公司投资业务的发展;根据保险资金的性质特点和运用原则,灵活设计信托产品,为信托赢得资金来源;根据信托业发展需要,开发新的保险产品,开辟新的保险市场,推动保险服务创新;加强信托、保险金融服务融合,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一、从信托业、保险业的职能看,信托业和保险业存在着优势互补、互动发展的关系

目前,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契约关系成熟、商业信用乃至货币信用的发展,以及分工的日益精细繁复,信托得到了蓬勃发展。保险公司既是风险保障的提供者,又是金融资产的管理者。在创新和国际化的大环境中,各金融机构业务全能化、综合化,积极开发新产品,信托适应性强,灵活多样,富于弹性,保险公司管理着全球40%的投资资产,保险和信托存在着密切的互动关系。美国的信托业经历了起源于保险业,后逐步推广发展成为商业银行兼营信托业为主的信托模式的发展历程,目前金融信托业已成为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美国的信托机构可成为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成员。在美国,保险公司是资产证券化交易市场上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并通过本身的风险管理的专业能力,以抵押贷款信用保险为资产证券化增强信用。美国的保险公司通过创立或加入共同基金、不动产信托投资公司等多种信托方式拓展投资渠道,如投资不动产信托(REIT)不向美国联邦当局交纳所得税,同时必须将其收入的90%分配给股东,美国许多州也对REIT豁免交纳州所得税,REIT与债券、股票的相关性均很低,有利于降低整个投资组合的风险。日本1996年的金融改革取消了银行、证券、信托子公司的业务限制,允许信托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允许寿险、财产险以及保险业和其它金融业相互渗透,取消保险公司资产运用限制,放宽保险商品设计限制,废除养老金“532”资产运用限制,放宽证券投资信托资产运用限制,人寿保险公司可以作为形成财产基金信托的受托人,日本已经进入了“信托时代”,信托的金融功能和财务管理功能均得以充分发挥,信托业务蓬勃发展。英国的投资型保险是将终身险、养老险、定期险及年金金额与投资信托基金的市价连接起来,英国寿险公司通过与既有的投资信托公司合作、与既有的投资信托基金的管理公司合作,共同创设投资信托基金,自行创设投资信托公司自行管理等方式进入单位连接保险市场。由于英国是投资信托的发祥地,投资型保险顺利发展,投资型保险保费占总寿险保费比例达到50%。

三、加强信托保险的互动发展是中国信托业、保险业发展的现实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保持30%以上的增长速度,初步形成了国有、民营和外国资本共同参与的保险市场体系,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随着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可运用的资金不断增加。截止2003年底,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已达8739亿元,预计到“十五”期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将达到10000亿元。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渠道逐步拓宽,如允许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参与同业拆借市场的回购、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大额协议存款等。根据保监会网站提供的统计数据,2003年我国保费收人为3880.4亿元,截止2003年6月底,银行存款为3576.3亿元,国债投资为1262.5亿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为365.8亿元,资产总额达7782.6亿元。由于保险投资体制不完善,资金运用率普遍偏低。从现有的保险投资结构来看,目前保险资金仍以银行存款为主,占保险资金运用额的一半以上,其次是国债,其它为投资证券投资基金、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而银行存款中人民币大额协议存款占72.1%,由于协议存款的利率大幅度下调,使保险业的资金收益下降。由于受资本市场的影响,保险业2002年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率是负21.3%,从而使保险业的资金运用率由2001年的4.3%下降到2002年的3.14%。在保险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保费收入的快速增长与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保险业的发展面临着如何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在保证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盈利能力的问题。

与证券市场低迷形成对比的是,不断涌现的信托产品相继掀起了购买热潮。随着《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实施,信托投资公司在中国金融体系中的功能和市场定位将逐渐廓清。信托投资公司将回归本业,作为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专业化的、综合性的资产管理机构,适应社会对外部财产管理制度的强烈要求,基于委托人的信任广泛开展受托理财活动。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律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等。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的承销业务,可以接受为了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信托等。在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进行。信托公司受托理财的信托财产,除了现金、动产、不动产、股票、有价证券等有形资产,还包括物权、债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信托法》、(管理办法)为信托业的重塑和市场化经营提供了很宽的业务边界和广阔的发展空间。信托投资公司在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的背景下,事实上成为国内唯一准许在金融市场和实业领域同时投资的金融机构,根据实业投资和金融投资之间的热点灵活改变投资方向,具有国内其它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行业优势,从而拓宽投融资渠道,提高资源优化配置的效率。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凭借其专业优势推出各具特色的信托产品,集合社会资本,投资经济建设,开创了以信托计划为金融工具投资城市土地开发、基础设施、房地产建设的新通道,具有稳定的投资回报、良好的流通性、安全、稳健等特点,从而受到了广大投资者的追捧。

进入2003年,随着股市行情的变化,面向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等信托计划纷纷面世。信托产品的设计反映出信托公司具有多元化的投资渠道,能够根据实业投资和证券投资之间的热点转化,灵活地改变投资方向的优势。根据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的追踪统计,自2002年7月18日至2004年1月末,已推出的集合信托产品达255个,总规模约为252.62亿元。广泛涉及城市土地开发、基础设施、房地产建设、管理层收购、证券投资、外汇、不良资产的处置、融资租赁、股权投资等,信托产品的开发日益市场化和多元化,信托创新成为中国金融市场的一个亮点。

由于信托公司在办理信托业务过程中,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它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保险业聚集的可用于中长期投资的巨额保险基金成为信托公司营销的重点。然而,与银行、证券、保险并列成为现代金融体系四大支柱的信托业还远未作为保险的投资渠道加以重视和利用。金融业内部加强协调和沟通,实现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是现代金融体系的基本要求。加强信托、保险的合作,在合作中优化资源配置,进行优势互补,是信托业和保险业发展的内在需求。四、加强信托、保险合作的思路

(一)将信托纳入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促进保险资金运用多元化,加速保险公司投资业务的发展

投资管理已成为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经营的重要环节,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提高保险资金使用效率,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当务之急。新(保险法)对原有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作了适当修改,授权国务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它资金运用作出具体规定。应充分认识信托具有功能齐全、手段灵活、综合性强的特点,可以连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以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为信托资产提供金融服务的作用,将信托纳入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利用信托的桥梁和管道作用,利用信托的专业理财优势,投资国家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从而打通保险资金运用于基础设施、市政建设等众多领域的通道。

(二)根据保险资金的性质、特点与运用原则,灵活设计信托产品,为信托赢得保险资金来源

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职能、融通资金职能和利润最大化的追求使之必然要运用保险基金。保险基金是保险公司专门用来履行保险合同所规定的赔偿或给付义务的专项资金。由于保险资金的筹集和支付受保险契约的制约,所以保险基金在履行经济损失和给付义务方面就具有保证性、及时性和条件性的特点。保险资金不仅要保证其专用性,而且还必须具有随时处于备付状态的变现能力。保险基金的性质、特点与构成决定了保险基金的运用原则,保险基金的运用更注重安全性和流动性,以保证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信托公司利用保险资金开发信托产品时,必须增强流动性、安全性的设计,利用银行、证券、网络等渠道提供交易、转让、质押贷款等流动性平台,在强调本金安全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实现低风险下的较高回报,吸引大规模的保险资金为信托赢得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三)根据信托业发展需要,开发新的保险产品,开辟新的保险市场,推动保险服务创新

由于央行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业务过程中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信托投资公司在推出信托产品时为了增强信托产品的吸引力和投资者的信心,在确保资金安全控制风险方面应采取多种保障措施,如利用良好的政府背景由地方财政予以支持,进行资产抵押和质押、股权回购、第三者担保、风险评估、利用银行信用增信等。可发挥保险的保障和经济补偿职能,开发增强信托产品安全性的保险产品,开拓新的保险业务领域,由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信托风险,为委托人提供保证本金安全和预计收益率的实现的保险保障,为信托产品增信。

第2篇

1.金额小成本大,广覆盖难实现,“微利经营”收效微;由于小额保险针对低收入人群,因而其具有小额人身保险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等特点。低廉的保费使得保险公司必须采取“微利经营”的方式,降低每单的收益,扩大覆盖面,来实现小额保险保障的可持续性。但这种设想在实践中却遇到重重困难。1.1小额保险的运营成本较大,利润空间微乎其微。低廉的保费使得保险公司必须在确保适当的保障水平的前提下,寻求降低销售、服务等中间环节费用的路径。然而据统计,到2010年,我国小额保险的赔付率大约在65%左右,而、保险公司的综合销售和服务费用约占35%左右。可见,小额保险中销售和服务费用占比较高,导致利润空间微乎其微。1.2农村地广人稀,网点覆盖成本高,广覆盖难实现。利润的微乎其微使得小额保险必须依托广阔的覆盖面来实现持续经营。然而,小额保险针对的低收入群体主要在我国广阔的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偏远地区的农村。而我国的保险机构大都分布在县级以上地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服务不能满足农户的需要。如果仅仅为了小额保险的发展而在农村大规模设立网点,成本显然会大大增加。网点的难覆盖是小额保险难以实现广覆盖的原因之一。

2.以农民为主体,保险意识缺乏,推广手段不佳;由于文化、历史、社会等多方面,我国整体的保险意识不高。在农村地区,这一特点则体现得更加突出。据保监会的统计,我国中西部大概有78.9%的家庭听说过保险,其中只有29.8%的家庭购买过保险。而在另一个调查中,遇到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风险,遭受经济损失时,有7.7%的人自认倒霉、听天由命,59%的人选择找亲戚朋友帮忙,只有24.9%的人选择用保险的方式转移风险。

3.发展仍处在探索期,监管体系尚未形成。从2008年的开始试点,到当前的初步发展,小额保险在我国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历程。由于小额保险自身的特殊属性,一方面它必须针对低收入群体、保障低收入群体利益,来扮演作为金融扶贫手段的角色;另一方面它又是本质上的商业保险,必须以盈利为目的。这种本质上的矛盾容易导致各类经营偏差和道德风险的产生。而与此相应,我国针对小额保险的监管体系当前仍然是不完善的。小额保险发展的时间较短,因而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对小额保险的相关内容尚未有体系化地了解,因而保险风险预警机制、防范机制和处置机制也难以建立和形成。监管体系的缺失是小额保险可持续发展中的隐患,要避免风险发生,就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小额保险相应的而监管体系。这些问题影响了小额保险的发展,并最终会导致小额保险发展的止步不前。针对此类问题,国内相关学者提出了小额保险借力于小额信贷来进行发展的模式。这种模式是基于小额保险和小额信贷之间的诸多一致来构建的。

二、“小额保险”与“小额信贷”的一致性

1.对象的一致性:都是针对中、低收入群体,服务对象多在农村。“小额保险”是保费少、保额低,针对低收入群体的疾病、死亡和残疾等特定风险提供的保险服务。“小额信贷”则是利用小额度的信用贷款为低收入贫困人群和微型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可见二者在对象上是一致的,即中、低收入群体。

2.性质的一致性:都具有金融扶贫手段性质,能促进公平和稳定。“小额保险”与“小额信贷”虽然都归根到底具有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质。但其针对中、低收入群体的设定决定了他们同样也是重要的金融扶贫手段。他们都能有效地保障中、低收入群体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3.形式的一致性:都具有额度小、条款、流程简单等特征。“小额保险”与“小额信贷”主要是针对中、低收入群体,对于文化程度较低的受众,必须采取简单的条款和流程,方便实际的经营和操作。同时,简单的条款和流程也适应了“微利经营”的需要,能有效地控制经营成本。

4.起源的一致性:“小额信贷”促进了“小额保险”的发展。19世纪末美国大都会保险公司在美国的一些工业城市的工厂门口销售的“小额简易保险”是当前小额保险的雏形,20世纪70年代,小额贷款在孟加拉国的诞生使得小额保险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由此可见,“小额保险”与“小额信贷”共性突出,具有双驱发展的理论依据。

三、我国“小额保险”与“小额信贷”双驱模式的具体形式

1.小额信贷+小额人寿保险。小额信贷与小额人寿保险的结合解决了因贷款人死亡而无法还贷的风险,以人的生命或者身体作为保险对象,兼有保险和储蓄的双重功能。即当贷款人死亡时,保险人向信贷机构支付赔偿金,一般以贷款数额为限,也可以扩展到丧葬费用及对家属的补偿。其保费设计相对灵活,可根据贷款的额度、期限及贷款人的人身状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2.小额信贷+小额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伤害而残疾或死亡时,由保险人向信贷机构支付赔偿金。与小额健康保险类似,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合同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只承担意外伤害损失还是兼顾还贷事项,并依据权利约定保费。在保险人承担双项赔偿义务时,若被保险人意外身亡或损失全部劳动能力,保险人代其归还剩余银行贷款若被保险人仅损失部分劳动能力,则需要根据残疾程度计算赔付金额。

3.小额信货+小额作物保险。农民可以根据耕种的具体作物选择相应的保险类别,以作物为保险标的,当投保作物遭受自然灾害发生毁损而使投保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时,保险公司可以对毁损状况进行核实,对保险标的剩余价值进行估值,向放贷机构支付贷款额和标的剩余价值之间的差值。保险期限可以根据作物的生长周期进行界定,一般在一年以内,保费相对较低。农民可以有针对性地入保,灵活方便,而保险公司易于根据本地区此种作物的生长情况及可能遭受的损失精确计算保费。

第3篇

存款保险制度是由政府或法人出资组建保险机构、以存款银行及其所吸收的存款为参保对象和保险范围,并由政府对参加保险的形式、保险费率、赔偿方式等作出相应规定的一种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建立并发挥着稳定金融市场的重要作用,但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这项制度。本文拟就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及其方案选择作一探讨。

一、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1983年设立中央银行之前,我国的银行都是国有“专业”银行,没有股份制银行或民营银行,更无合资银行或外资银行,银行信贷资金实行统存统贷,财务管理实行统收统支,国家对银行及其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当然不需要存款保险制度。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中心,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优胜劣汰这一市场机制已经引入金融市场,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信用的企业实体也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倒闭,“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因解散、撤消和被法院宣告破产时,应优先支付存款人本息,因此储户的利益得到保障。然而,当商业银行因严重亏损等原因破产时,已很难有足够资金支付所有储户的本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比例已经很高,有的已出现支付困难,而其负债的一半以上是储蓄存款,一旦出现银行倒闭,最大的受害者将是广大储户,这无疑会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国民经济的运行造成严重损害,甚至引发社会动荡和危机。因此,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保障存款人的利益、稳定金融秩序,已是十分迫切和重要。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速增长的居民储蓄需要有效的制度保障。长期以来,居民储蓄一直是大多数人的首选投资方式,到目前为止,全国居民储蓄存款已超过10万亿元,而作为信贷资金主要来源的储蓄存款,也是银行对亿万储户的硬负债,到期必须还本付息。然而,商业银行资产运用中的风险及风险程度一般存款人并不知晓,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存款人的利益可能变得没有保障,若银行倒闭,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将是普通存款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商业银行因种种原因而发生支付困难或倒闭时就能较充分地保护存款人、特别是小额储户的利益,避免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从而有利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

(二)银行业的稳定运行需要存款保险。自有资本是银行抵御金融风险的重要屏障,是衡量银行信誉的重要指标,银行经营发生损失,最终只能以自有资本来抵补。一般而言,自有资本比重越高,银行经营的安全系数越大。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虽资产规模庞大,但资本金严重不足,远远低于《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且其资产质量较差,据估计,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高达25%,某些地区甚至达到40%,银行业的经营已经出现了高风险的趋势,一旦因其经营不善论文格式而倒闭,将直接威胁存款人的利益,且极易对社会产生连锁性的破坏影响。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投保银行出现经营困难时通过存款保险拯救,可以避免挤提风潮,进而避免整个金融体系受个别破产银行的影响出现大的震荡,将银行经营失败的社会成本降低到最小,实现银行业的稳定运行。

(三)存款保险是完善银行业监管的重要方面。银行监管的目的在于保障银行业安全经营,其监管措施有三类,即预防性措施、临时救援措施和事后补救措施,后两类措施则主要是指存款保险制度。商业银行参加存款保险后,存款保险机构必然要对被保险银行的资产运用进行监管,促使其按照稳定性原则开展经营活动;而当投保银行经营破产或支付困难时,则由存款保险机构进行拯救或直接代为兑付存款,提供事后补救。存款保险制度也就成为银行业监管体系的最后一道屏障。

(四)银行业的对外开放需要存款保险。我国的金融市场正处于对外开放的进程中,按照我国加入WTO的承诺,2006年底前全面开放金融市场,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将进入中国市场开拓业务。这些外资银行,大多是私营银行,其经营状况除受自身业务的影响外,还受母国的政治、经济以及其总行和其他分支机构经营状况的影响。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保证我国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转,有必要由境内存款保险机构对其存款进行保险,而外资银行为了自身业务的更好发展,也希望中国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五)频繁发生的各国银行危机给我们以警示。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关国家频繁发生的银行危机充分说明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发生困难以至于破产的事情将难以避免,且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危害和破坏作用极其巨大。我国应吸取其教训,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防止因银行挤兑而导致社会动荡的悲剧在我国发生。

二、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路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应在借鉴发达国家行之有效之处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它应该既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又能监督投保银行的经营活动,以确保金融机构不滥用存款保险制度去进醒过度风险经营,把银行的信用风险降低到最小,促进银行业的稳定发展,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转。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首先明确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可分为单一职能型和复合职能型。单一职能是指存款保险机构只担负着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职责。复合职能则是指存款保险机构除保护存款人利益以外,还对参加保险的投保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营失败或有问题的投保银行提供资金援助等拯救措施。从世界各国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演化过程为看,复合职能正在逐步取代单一职能。因此,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应采取复合职能模式,其基本职能应包括:11保险救助职能。即当投保银行出现经营或清偿力危机时,存款保险机构动用保险基金对其进行救助,防止银行出现挤兑、破产倒闭和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而导致银行业出现系统性风险。这是存款保险机构最为重要的职能。21保险补偿职能。如果救援无望或救援失败,存款保险机构通过保险基金补偿存款人损失,保护存款人利益,重振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31接管破产银行职能。即存款保险机构采取转移投保存款、购买承担和资助兼并收购等方式构接管破产银行。41监督职能。包括要求投保银行定期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对其风险状况进行稽核监测,其目的在于对投保银行的经营状况和有关存款保险的风险状况进行准确评估。及时防范和发现银行有无违规经营行为或经营管理不善,并要求其改正。若投保银行拒绝“道义劝告”或改进不力,存款保险机构有权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终止对该银行的继续保险,并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二)设立存款保险机构的一般存款保险机构由政府出资创办并管理或政府与银行共同出资创办并管理、或由银行业出资创办行业性质的存款保险机构等三种类型。由政府出资创办并管理的存款保险机构,其优点是便于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有很大的权威性,但政府独资建立存款保险机构会进一步加重国家财政压力,也不利于调动各大银行参与的积极性。完全由银行业自行出资创办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但存款保险机构的信誉和宏观调控能力将会削弱,并且不便于政府的介入。鉴于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采用政府和银行业共同出资组建的形式比较好,存款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控制,同时,参股的各大银行有权享受存款保险。这样,既可以提高存款保险机构的信誉和实力,又可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工具,强化其宏观调控能力。

(三)确立存款保险的对象和范围。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大多数国家确定保险对象时以其所在空间地域为原则,即包括本国领土内的全部存款金融机构。就我国银行业状况而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虽然规模庞大、实力雄厚,但其资产质量低下,与庞大的风险资产相比,自有资本严重不足,承担金融风险冲击的能力实际上很弱;区域性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及信用合作社规模较小,经营风险十分巨大。显然,内资银行是存款保险的主要对象。而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及银行业的稳定运行,中外合资银行及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也应成为存款保险机构的投保人。因此,存款保险的对象应为我国境内所有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存款保险的范围应确定为居民储蓄存款和企业单位存款,居民储蓄是我国银论文格式行存款资金的最主要部分(占银行存款的50%以上),也是存款保险的重点所在;银行存款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企业单位存款,目前企业存款约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37%。两者之和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90%以上,这两部分存款有了保障,银行业的稳定也就有了保证。超级秘书网

(四)选择存款保险的形式。存款保险的形式可分为:11强制保险方式,即依法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如日本、加拿大等国;21自愿投保方式,即是否参加存款保险由银行自行决定,法律并无强制规定,如德国、意大利等国;31强制与自愿相结合方式,如美国法律规定所有联邦储备体系成员的州银行必须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保险,非联邦储备体系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可自愿参加。鉴于我国银业自律比较差,加之我国居民及银行的风险意识不强,采取自愿参加的形式,许多银行为了降低经营成本极有可能不参加存款保险,存款保险制度预期目的将无法达到。因此,宜采取强制性保险的方式,即国家通过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境内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民营银行、外资银行和合资银行在内的所有银行业机构均须参加人民币存款保险,从而实现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业稳定的目的,同时也使得所有的银行在同一水平上竞争。

(五)明确存款险的标的、金额和赔偿方式。不同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中规定了各自的保险标的和各不相同的最高保险金额,而存款保险的赔偿则有三种不同方式:即全额赔偿、部分赔偿和分段比例递减赔偿。基于我国居民的金融风险意识尚不很强,单项存款规模小、结构简单的现状,遵循保护小额存款、促进存款增长、稳定金融市场的原则,采取分段比例递减的赔偿方式较为适宜,即规定存款保险理赔最高额(现阶段可暂定为20万元),在这一额度内的部分给予100%的赔偿,超过最高点的增加额分段按递减比例赔偿。这种全额赔偿与部分赔偿相结合的方式,可以使存款银行与存款人之间形成一种联合保险,促使存款者关注银行的经营状况,谨慎选择银行,同时督促银行加强内部控制与管理,增强竞争能力,稳健经营。

(六)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存款保险费率有固定费率和浮动费率之分。固定存款保险费率是指保险费率一定,保险费金额取决于存款总额的大小,而与银行自身的经营状况、资产风险无关。固定存款保险费率即保险费是按存款规模确定一个固定额。虽然简便易行,但存在着风险控制缺陷,没有体现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经营好的银行和经营差的银行、资产质量好的银行与论文格式资产质量差的银行在保险费率上没有差别。浮动保险费率是依据银行经营状况和资产的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差别费率。保险费率不固定、根据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来确定保险费率,对资本充足率较高、资产质量好的银行给予较低的保险费率,而对风险程度较大的银行实行较高的保险费率,可以促进银行加强自身业务和风险控制,强化银行的风险意识和稳健运营,并减少商业银行因参加存款保险而产生的道德风险。浮动保险费率取代固定保险费率已成为存款保险费率的发展方向,考虑到我国银行业信用风险评估制度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初期可实行固定费率,待到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银行信用风险评估制度后,再逐步改行浮动费率。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1中国经济景气月报,2003(12)1

第4篇

[摘要]本文认为:我国保险公司应适应变化,在汽车保险产品开发上、汽车金融保险服务上、汽车保险行业信息共享上加强建设,从而推动汽车产业链的做大做强。

[关键词]汽车保险汽车产业链

当今中国的汽车行业正处于一个令世界瞩目的发展速度:汽车产销量以每年15%的速度增长,是世界平均速度的10倍。

另一方面,包括保险在内的下游服务行业的发展也将有力地推动汽车产业上批量、上水平。因此,我国汽车产业的高速发展,需要保险业的有力支持,同时也为保险业创造了巨大的商机。

一、从国外的经验上看,保险贯穿于汽车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各环节

1.就制造商而言,产品责任险和产品召回险可为其转嫁巨大的经营风险。在产品责任上,据JVR(JuryVerdictResearch)资料表明2,在1995年4月至2005年4月的10年间,汽车与汽车配件(如:座椅、安全带、轮胎等)产品责任险的案均赔款高达400万美元,交通工具类的案均赔款为270万美元;汽车配件在不同事故中的赔款差异最大,从1.3万美元到2.85亿美元不等;

在汽车召回上,自上个世纪60年代起,美国共召回超过2亿辆整车和2400多万条轮胎;在日本,自1969年至2001年间,也共召回缺陷车辆3483万辆。而且,当今随着科技的进步、汽车车型的日益多样化、复杂的制造工艺以及研发时间较短,汽车召回越来越频繁,2004年美国汽车召回创纪录,通用汽车公司当年召回约2500万辆汽车;在2002年到2004年两年间,雷诺被迫采取召回行动18次,宝马10次,尼桑9次,马自达、奔驰各8次,奥迪、KIA、沃尔沃、大众各7次;菲亚特、本田、美洲豹和SAAB各5次等,在召回的汽车中,约40%属电子系统出现故障,60%则是由于汽车存在机械方面的隐患。

可见,汽车整车或配件的潜在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是汽车产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其产生的损失和费用也是昂贵的,因此,发展汽车产业,建立与之相配套的风险规避机制是必要的。

2.就销售商而言,汽车金融将有力推动汽车的销售。国际汽车企业发展的经验表明,汽车金融公司既是汽车公司推动销售的利器,也是公司的盈利点。在美国,80%的新车是通过贷款购买的,即便是印度也有60%~70%的贷款购车比率;同时,通过汽车金融公司,汽车企业可以培养用户的消费忠诚度——当用户二次购车时,可以通过汽车金融公司直接置换该汽车品牌的新车,从而实现用户持续购买的功能。

3.就车主而言,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可为其自身和公众的风险损失提供保障。对于车主而言,车辆保险是对自身或第三方提供一种风险保障,不少国家采用了强制保险制度。对于发达国家,如美国,其各州在强制车险的保额设计上,不但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设定最低的责任险保额,使得当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负责理赔受害者本人的医疗费用,而且还考虑了对受害人治疗恢复期间的收入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有些州的责任险甚至将治疗期间伤者的护理费用和家庭内未成年子女的看护费用也纳入其承保范围,该车险保险制度最大限度地解除受害人在经济上的后顾之忧,并保障其家庭经济来源不受影响。

二、群策群力,发展我国汽车系列保险,共同推动汽车产业发展

1.共同开发和推动汽车系列保险产品发展,推动汽车产业协调发展。积极开发和推动汽车召开保险,为汽车制造商解除后顾之忧。我国于200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一汽集团则于2004年开创我国首次汽车召回的先河,对马自达6CA7230AT型轿车进行召回维修;同年11月,上海通用则由于真空软管问题可能影响制动,首次召回2.7万辆2.0升型君威轿车;而最大的一次召回当属重庆长安铃木,于2004年9月对15.7万辆电喷奥拓轿车实施召回并免费维修。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不断发展,探讨开发和推动汽车召回保险产品,为汽车厂商提供风险转嫁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同时,应积极开发商业车险新产品,提高其保障程度。2006年7月1日,我国已正式实施了交强险,但在商业车险上,目前仍处于较低水平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产品较单一,保险责任限额较低,在间接损失的保障上不足等,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应使商业车险的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与之相对应。

2.风险共担,恢复和经营好汽车信贷保证保险,促进汽车销售。我国自1998年10月银行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至今,信贷购车比例不足汽车总销售量的10%,保险公司也积极开办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予以配合。然而,由于我国个人诚信体系的缺失,加上汽车销售商在售车商的信用行为不一,银行和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风险管控上的认识和做法不一,以致在爆发井喷的2001年~2003年里,出现汽车个人消费信贷的大量坏账。从2003年底起,保险公司退出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银行退出汽车信贷市场。目前,随着个人诚信体系的逐渐健全等制约汽车消费信贷的障碍逐渐消除,车贷市场出现复苏的迹象。但是,汽车销售商、银行和保险公司能否形成风险共担的机制,共同在风险的识别、管理以至最后的风险承担上,建立起有效的分担机制,则是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重新开办并取得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3.信息共享,共筑诚信,做大汽车产业价值链,服务好共同的消费者。保险业和汽车产业应建立信息共享的机制。一是在公共信息上。二是在私有信息上,各行业间应进行互利的共享,以推动产业做大。

第5篇

关键词:保险公司,网上保险,计算机互联网,电子商务

一、网上保险概述

网络是信息时代高度发展的产物,它的应用已涉及到社会各个领域。计算机互联网不仅能够及时快速地提供大量信息来满足人们强烈地求知欲,而且能够为用户提供一个进行各种交流活动的自由场所。保险作为一个需要多种专业部门协同工作、通信时效要求比较高的行业,更应在现有的基础上加强网络建设。

网络(电子商务)应用于保险业,便赋予了保险新的形式,从而产生了网上保险。从狭义上讲,网上保险是指保险企业通过网络开展电子商务,如通过Internet买卖保险产品和提供服务;从广义上讲,网上保险还包括保险企业的内部、保险企业之间、保险企业与非保险企业之间以及与保监委税务部门等政府相关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活动。

因此,网上保险是指保险企业采用网络来开展一切活动的经营方式,它包括在保户、政府及其他参与方式之间通过电子工具来共享结构化和非结构化的信息,并完成商务活动、管理活动和消费活动。

网上保险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电子交易,即通过网络实现投保、核保、理赔、给付。客户通过公司网站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项目的详细内容,选择适合自己的险种、费率等投保内容;依照网上设计表格依次输入个人资料,确定后通过电子邮件传人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签发后的保单将由专人送达投保人,客户正式签名,合同成立;客户交纳现金,或者通过网络银行转账系统的信用卡方式,保费自动转入保险公司,保单正式生效。

与传统的保险企业经营方式相比,利用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具有四大优势;

(一)扩大知名度,提高竞争力。

迄今为止,发达国家的大部分保险公司已经通过设立主页、介绍保险知识、提供咨询、推销保险商品来抢占市场。

(二)简化保险商品交易手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在Internet网上开展保险业务缩短了销售渠道,大大降低费用,从而能获得更高的利润。通过网上保险业务的开展,投保人只要简单的输入一些情况,保险公司就可以接收到这些信息,并作出相应的反应,从而节省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联系以及商谈的大量时间,提高效率,同时降低了公司的经营成本。电子化的发展大大简化了商品交易的手续。申请者除了不能

通过Internet在投保单上签名盖章外,其他有关事宜均可在Internet上完成。甚至保费也可以通过Internet来缴纳。

(三)方便快捷,不受时空限制。

应用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可以在一天24小时内随时方便地上网比较保险产品,并向保险公司直接投保。这对于那些相对简单的险种尤为适用。

(四)为客户创造和提供更加高质量的服务。

互联网能够加快信息传递速度的优势可使保险服务质量得以大大提升。很多在线下不能获得或不易获得服务,在互联网上变得轻而易举。比如保险消费者可以在投保前毫无销售压力的情况下从容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和保险,获得投保方案,而无须不厌其烦地去和每家保险公司、保险打交道;在投保后轻松获得在线保单变更、报案、查询理赔状况、保单验真、续保、管理保单的服务,从而避免了繁琐的手续、舟车劳顿、长时间等待等不利因素。例如目前易保网上就能够提供保险方案匿名竞标,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搜索人、保险需求自测等服务。

二、我国网上保险的现状

在西方发达国家,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近几年来网络保险逐渐被人们接受。美国由于在网络用户数量、普及率等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成为发展网络保险的先驱者。美国国民第一证券银行首创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单,营业仅一个月就销售了上千亿美元的保单。现在美国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已上网经营。早在1998年美国就有86%的保险公司在网上产品资料信息,有6196个保险站点提供商地址咨询,并有43%的保险公司已把发展互联网业务作为战略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欧洲各国的网络保险发展势头也相当可观,美国独立保险人协会的“21世纪保险动向与预测”报告显示:今后10年内,在世界保险业务中,将有31%的商业险种交易和37%的个人险种交易将通过全球互联网进行。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网上保险起步比较晚,它的应用可以追溯到1997年由中国保险学会牵头开办的中国保险信息网的正式开通,该网涉及保险业的培训、咨询、销售、投诉等内容。在信息网开通的当天,中国内地第一份由网络促成的保单在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诞生。随后各商业性保险公司纷纷推出了自己的网站来介绍产品、介绍公司的背景,并与客户进行网上交流,宣传扩大影响。

在中国,网络上进行保险销售可以说尚处于初级阶段,而且是低水平的。多数保险公司对于网络保险的认识处于摸索阶段。中国保险业在5年前才与IT业完成嫁接。2001年3月,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与网络开始合作,开通了“网神”,推出了30余个险种,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网上营销。该公司当月保费达到99万元,让业界看到了保险业网上营销的巨大魅力。不过,由于国内在对实现网上交易至关重要的货币结算和网上签名等方面还没有满意的解决方案,出现完全意义上的网上保险还需假以时日。

真正意义上的网上保险意味着实现电子交易,即通过网络实现投保、核保、理赔、给付。但现在虽然各保险公司都推出了自己的网站,主要内容却大都局限于介绍产品、介绍公司的背景,并与客户进行网上交流,宣传自己,用于扩大影响。几年来国内保险公司中在这一领域走在前列的是泰康人寿和平安保险。平安保险的“PAl8新概念”和泰康保险的“泰康在线”两个电子商务平台投资都是上千万元的项目,他们已经具备了网上保险的基本功能,初步实现了在线保险电子商务,并且已经具有很强的竞争能力。在他们看来,网上保险并不是简单地将传统保险产品嫁接到网上,而是要根据上网保险人群的需求以及在线的特点设计产品结构。保险公司的电子商务平台不是企业从传统到网络的一次简单移植,而是为客户提供了产品、渠道和服务上的更多选择。

三、我国网上保险的发展趋势

虽然保险业内部网络化建设在近几年有一定的发展,但由于相关环境及网上保险技术还有所欠缺,使得保险在网络棋盘上面临着许多难关:

第一是网上支付系统不完善,这被视为网上保险发展的瓶颈。

目前,在线保险交易中,客户必须在与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签订了支付合作协议的指定银行建立账户,以便进行在线交易实时扣款。如果客户不具备上述条件,由于目前银行间资料交换不完善,尚不具备实时跨行转账交易能力,因此不能进行在线实时交易结算。网上交易条件的局限无疑限制了客户源。

第二是网上安全认证问题可靠程度不高。

在线保险交易过程涉及到保险标的风险状况等商业机密、人身隐私和有关支付方面诸如银行账号、客户密码等敏感信息,一旦泄漏,后果不堪设想。然而目前网上保险对客户身份的认证技术水平很低。这些问题阻碍了网上保险的顺畅运行。根据权威调查,被调查人群中66%最关心在网上投保后支付保费的转账安全性。可见客户对网上保险安全机制的关注。

第三是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中国已经颁布了不少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但是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还比较滞后,没有一个比较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框架,如被视为电子商务基础法律的《数字签名法》等都还没有出台。网上交易的法律效力及电子商务过程中诸如网上安全:客户隐私保护、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等法律问题无法解决,形成“无法可依”的局面,限制了网上保险的长足发展。

中国保险企业在建设电子商务、发展网上保险时,要逐步将公司网站作为销售渠道,以获得保费收人为主要目的,并从降低成本,完善服务的角度来定位网站。不能再将网站单一地作为一种宣传工具。在中国网上保险发展实施的过程中,中国保险企业具体应做到以下三个整合:

一是网络营销中顾客概念的整合。

网络营销所面对的顾客与传统保险营销所面对的顾客并没有什么太大的不同。企业开展网络营销应进行全方位的、战略性的市场细分和目标定位。

二是网络营销中保险渠道的整合。

中国保险公司早期的业务拓展以门店为主,等待顾客上门。在引进个人营销机制后,推销力度加大了。但营运成本急剧上升,而且服务有脱节现象。而互联网主页推出后,服务在时间和空间上均趋于无限发展,投保限制的约束力减弱,具备客户咨询、保费查询、投诉交流等服务功能,保证顾客得到亲切、周到、专业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是客户接受保险服务的新通道,异地投保、跨国投保、全天候的网络服务正逐渐变为现实。

三是网络营销与保险企业组织的整合。

保险公司实现网络化推进了行业的发展,必然使公司的管理模式也作出调整,形成企业内外部沟通与经营管理均离不开网络作为主要渠道和信息源的局面。而且,人员的减少、公司组织层级减少和扁平化管理,使保险公司营业网点数量减少,沟通渠道缩短,虚拟保险市场、虚拟部门等内外组织盛行,经纪公司等中介机构业务发生变化,促使保险企业对于组织进行再造调整。

笔者认为我国网上保险在日后的发展中,会逐步攻克以上的难关,在依靠自身力量、自主开发电子商务应用系统的同时引进一些国外先进的网上保险技术,如美国Netscape公司开发研制的在Internet上的SSL信用卡收费系统,及由IBM公司开发的用来帮助保险公司探测欺诈和滥用管理系统的软件:DiscoverySeriesforTelecommunications等。且在以后的发展中,中国保险企业会逐步转变观念,将公司网站作为销售渠道,以获得保费收人为主要目的,并从降低成本,完善服务的角度来定位网站。逐步完成网络营销中顾客概念、保险渠道及网络营销与保险企业组织的整合。

第6篇

一、信用保险业的作用

发达的社会信用体系对于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由我国信用体系的不完善所引起的主要问题有:银行呆帐坏帐问题,企业三角债问题,消费信贷市场不发达问题,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及国际贸易信用风险问题等。就消费信贷而言,以房地产市场为例1995年,1996年及1997年全国普通商品房空置率分别达到87.8%,87.5%和87.4%。而我国中等水平住宅与中等收入家庭年收入之比在大多数城市超过6,其中上海达10.6,北京达10,3,广州达10.2。而低收入水平和高房价正是住房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条件。可是我国信用制度的不完善造成的银行和客户之间相互不信任及过高的交易成本成为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障碍。而发展信用保险业一方面可以弥补目前信用体系不完善造成的市场效率损失,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第一,信用保险业的发展可以增加风险承担的主体,从而降低企业信用风险,促进市场发展。信用保险是保障被保企业应收帐款免受不正常损失之保险。对银行而言,保险公司的介入一方面可以与其共同承担违约风险,另一方面又可以保障银行按期收回款项。银行风险的降低可以使投保人贷款的可得性提高。从整体而言,信用保险业的发展通过降低信用风险促进了市场效率的提高。

第二,信用保险业的发展可降低信用市场交易成本,扩大市场规模。如消费信贷市场与信用保险业的结合,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的介入可以更加有效的克服企业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防范并化解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信用风险,降低交易费用,从而促进信贷市场规模的扩大。

第三,信用保险业的发展可以提高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促进出口和消费,降低银行呆帐坏帐比例,对房地产,汽车等市场的发展,对企业融资效率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四,信用保险业的发展可以促进我国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应包括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以及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等。信用信息的收集与传递贯穿了资本市场,商品市场和个人消费市场。信用保险业的发展必然会促进对企业和个人信用风险评估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信用保险业的发展必然要求社会的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管理体系的发展,以及社会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目前我国已经实行存款实名制,但是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包括存款实名制在内的所有信用制度构成的一个统一的整体,仅仅建立了存款实名制并不能有效化解整个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而信用保险业的发展可以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从而降低整个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

二、目前我国信用保险业的发展状况

信用保险业的发展程度高低是一国信用制度发达与否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的信用保险业务主要包括出口信用保险,消费信贷保险等。

1.出口信用保险业的发展状况。

第一,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善,出口企业面临严重的信用风险、国家政治风险及汇率风险。出口信用保险对于出口商选择灵活的贸易支付方式,降低信用风险,提高出口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据统计全球国际贸易中有12%是由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日本、法国、德国则分别达到39%、21%和13%。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仅占出口总额的1%左右。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业首先是整体发展水平低,险种单一,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重视不够,业务规模与出口规模相比很不对称。

第二,因出口信用保险较强的外部性和高风险性,一般而言政府应提供相应的政策性支持。目前国家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支持不够,造成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偏高,费率的厘定不合理,限制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及出口贸易的发展。

第三,由于目前出口贸易尚缺乏企业资信调查系统,造成出口企业对客户信息了解不够,在没有出口信用保险配合的情况下,产生大量的故意欺诈行为。

第四,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的发展目前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因此,加快出口信用保险业的立法工作,使出口信用保险做到有法可依是规范和促进出口信用保险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2.消费信贷保险业的发展状况。

我国消费信贷发展十分迅速,成为商业银行增长较快的贷款之一。目前我国消费信贷主要集中在个人住房消费信贷,汽车和助学消费信贷等方面,其中住房消费贷款占绝对重要地位。2000年上半年,个人消费信贷达2500亿元,而个人住房贷款达2130亿元左右。消费信贷市场的顺利发展必须有保险业的积极参与,化解信用风险。以美国为例,1991年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中各类抵押债务占GNP的68%左右。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之所以如此发达与美国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发展是分不开的。因为,首先美国建立了政府机构担保与私营保险相结合的完善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机制。政府抵押担保机构有联邦住房管理局(FHA)和退伍军人管理局(VA)。私营保险机构与政府抵押担保各占住房抵押保险市场的一半左右。据《1997—1998年度美国抵押保险公司协会统计汇编》,私营保险的市场份额1993年占53.1%,1994年为48.2%,1995年为61.3%,1996年为54.7%。其次,美国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市场的担保比例高,经营方式灵活。联邦住房管理局(FHA)针对低收入家庭提供100%的贷款担保,贷款人首付5%的房款就可以得到30年期的银行住房抵押贷款,有力地促进了美国房地产业的发展。而且美国有综合性的多品种房地产保险与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一起在美国房地产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相对而言,我国消费信贷保险市场,尤其是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市场的发展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首先,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住房抵押贷款和房地产保险的良性运转机制。住房制度改革滞后,缺乏有效的金融工具启动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消费需求。导致一方面是商品房闲置,另一方面是居民的住房面积严重不足。其次,保险机构没有在信贷市场上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违约风险缺乏有效的防范机制。目前,我国住房抵押贷款条件苛刻,交易成本高,贷款期限短,不能有效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同时与成熟的房地产市场国家相比,我国与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相配套的房地产保险品种较少。房屋产权保险,抵押保险,委托保险等险种市场目前还是空白。

3.其他信用保险业的发展状况。

由于我国相应的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缺乏完备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信用保险业的发展尚处于萌芽阶段。出口信用保险,住房及汽车消费贷款保险之外的信用保险业仍是有待开发的领域。但是由于信用保险业的发展对其他行业如出口、房地产、汽车等市场的发展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积极发展信用保险对完善市场经济体系,促进经济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三、促进我国信用保险业发展的途径

信用保险的发展有赖于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构建,而信用保险业的发展本身又会促进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构建。在目前我国信用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发展我国的信用保险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建立我国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目前我国不仅是缺乏个人信用的商业保险及个人信用评估和管理体系,而且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尚没有建立起来。而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信用作为市场经济的行为规范,贯穿于社会交易行为之中,促进交易效率的提高和市场规模的扩大,保证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是由以下几方面组成的统一整体:

一是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主要由企业资信调查报告和企业资信数据库构成。以美国为例,美国的Dun&BradstreetCorp拥有近5700万家企业的信用档案,每一企业都有与其他企业相区别的ID身份号码。这样客户就可以通过电脑实时检索企业的信用信息。我国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构建也应参照美国的作法,象个人存款实名制一样,企业的帐户和信用往来也应实行“实名制”,通过互联网建立企业资信数据库,彻底杜绝如多头开户等行为。这样就节约了企业信用评估和管理成本。对政府监管当局来说,也节约了监管成本。

二是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环境和信用秩序十分混乱,个人信用观念淡薄,这种信用危机严重制约了消费信贷的发展。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应与个人信贷结合起来,采取个人信用调查与消费者自主申请相结合的形成,完善个人信用评估方法,逐渐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库。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将会强化个人信用意识,规范信用秩序。

三是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及相应的立法。政府作为制度供给者应加强立法工作,为信用制度的建立制定法律规范。随着我国经济开放程度的提高,以及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推进。规模企业信息的披露和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显得十分重要。同时,由于人的机会主义倾向,政府作为拥有暴力潜能的第三方建立一定的惩罚机制,增加违约成本,对维护信用制度的良性运转是必不可少的。目前我国除保密法以外,对企业资信数据的开放度缺乏法律界定和规范,不利于我国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

四是发达的社会信用管理行业。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的收集和管理需要花费大量的搜寻成本。而相应的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可以降低搜寻成本,提高市场交易效率。

2.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的出口信用保险及出口信贷担保制度,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出口信用保险具有高风险性和很强的外部性,纯商业性的保险机构无法独立承担风险,而其本身对促进出口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出口信用保险一般作为政策性保险,由政府给以一定的支持,以降低经济主体的风险和保险费率,促进出口。目前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尚没有形成完善的体制,国家专项基金数额过少,费率过高,导致投保成本高,投保比例过低。

3.尽快建立完善的抵押贷款保险体制。

就住房抵押贷款而言,建立针对中低收人家庭的住房抵押贷款政府担保制度和商业化的保险制度,一方面可以改善全民的居住条件,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另一方面可以启动房地产市场,带动经济发展。据上海社会科学院1981年的投入产出研究,我国在住宅上每增加1亿元投资,可带动其他23个相关产业增加1.479亿元投入,直接和间接带动的产业有60多个。当前住房抵押贷款及其他消费贷款保险发展的主要障碍是缺乏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及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防范经验。

4.加快社会信用管理和信用保险的立法工作。

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消费信贷保险等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过于简略,无法满足经济发展需要。其他如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汽车信贷保险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民法》,《商法》的相应规定和保险法一样,过于简略,且缺乏实施细则。

第7篇

关键词:医疗保险改革可持续发展

一、中国医疗保险制度情况

我国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包括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两部分。这项制度实施几十年来,对于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减轻职工的个人和家庭负担、提高全民族的健康水平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促进了经济发展,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也日渐暴露出来。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①医疗费用国家和企业包得过多,负担沉重、管理不善、缺乏有效的费用控制机制,造成极大的损失和浪费;②医疗保险的覆盖面窄,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低,部分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满足与医疗资源浪费的现象并存,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不统一。由于原有的这套医疗保险制度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甚至阻碍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因此,国务院于1998年12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称《决定》),部署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在1999年内全国基本建立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决定》颁布以来,全国各省市以“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为原则,加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各省市基本上都根据实际建立起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框架,成立了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保基办),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并由社保基金办负责审核并选定了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和定点药店,拟定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等。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各地还普遍建立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以解决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上的医疗费用。

二、确保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对策

医改是一面镜子。它让我们看到政府的责任,向中低收入的患者提供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通过市场化推动外资和民营医院向高端发展,为有支付能力的高收入阶层提供高档服务。只有不断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全民医疗保障体系才可充分体现其公平与效率的原则。政府作为一个有影响力的卫生服务市场的参与者,通过发挥宏观调控职能,运用行政和经济手段,监督和调控有竞争的卫生服务市场,规划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约束医疗费的上涨,引导医疗市场走向有管理的市场化。

2.1建立全民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降低医疗保险风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整个医疗保险的基础,是职工应普遍享受的医疗保障,也是医疗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体现社会公平性的宗旨。只有全民参保才可使医疗费用在全民中分担,降低医疗保险风险。同时降低医保道德风险,提高医保抗风险的能力,使医保能够稳定、健康向前发展。

2.2建立第三方购买制度,约束医疗费用的上涨

在现有医疗保障制度下,参保者在寻求医疗服务时,比如:大额门诊、门特等还必须缴纳全额医疗费,然后再向医保机构报销。这样就导致了一个相当严重的后果,即这些参保者在就医时还相当于自费者。若有拒付,则由患者自己承担,医保管理者的工作重心在于控制病人,而不是控制医院的行为。本来,民众缴纳保费给医保管理者,是希望他们成为自己的经纪人,代表自己同医院讨价还价。但是,现在的医保管理者成为民众的“婆婆”。

几年的实践证明在市场体制中,政府要想控制医疗费用的上涨,完全有新的招数。就是让医疗保障管理者扮演好医疗服务第三方购买者的角色。把医疗服务中传统的医生-病患的双方关系,转变成为医生-病患-付费者的三角关系。当人们把医疗费用预付给医疗保障机构之后,医疗保障机构就可以以集体的力量,成为医疗服务市场上的具有强大谈判能力的购买者,从而有能力运用各种手段来控制医疗服务机构的行为,约束医疗费用飞速上涨,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与价格相匹配。

2.3政府作为宏观调控者,统筹规划医疗资源的配置,建立健全初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从个人的角度来说,医疗卫生费用主要来源于百姓个人,因而个人医疗费用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较大。百姓个人在医疗服务机构的选择上享有比较充分的自由,医疗资源的配置主要由医疗服务市场力量(也就是病人的流向)所主导,俗称“钱随着病人走”。市场力量主导的结果必然导致医疗资源向医院(尤其是级别高的医院)集中、向城市集中,而与此同时农村医疗机构和城市基层(社区)医疗机构的市场份额必定偏低,相应地其能力建设也必定遭遇困难。这对于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可及性的公平性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同时也驱使大多数病人涌向医院,尤其是级别高的医院,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浪费,影响了医疗体系运行的效率。

从政府投入的流向来看,政府卫生投入也越来越倾斜于大医院,全国80%的医疗资源集中在大城市,其中30%又集中在大医院。大医院人满为患,小医院无看病。虽然政府的资源已经非常有限了,但主要还是用于补助已经占据了大部分市场份额的医院,尤其是高级医院。以社区为基础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无论是乡镇卫生院还是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从政府那里获得补助很少。这一点并不奇怪。在市场化力量主导资源配置的大背景下,人满为患的医院有充分的理由向政府要求获得更多的补助,以资助其改善设施,提高能力。行政级别高的医院,在行政体制内更具影响力。随着医院能力建设水平的提高,它们也就越具有竞争力,越能吸引更多的病人,也就越来越拥挤,从而也就越有理由要求政府进一步追加补助或投资。政府通过宏观调控建立健全社区医疗卫生体系,直接向社区居民提供基本的、费用低廉的医疗服务。

2.4建全医疗保险的监督体系,抑制医疗市场中的违规行为

第8篇

本文结合国内外金融保险业发展趋势,从保险业集团化发展的意义出发,探讨保险集团化经营模式的要点,对集团多元化发展趋势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思考并阐述。

一、目前保险业集团化发展的现状和特点

2002年《保险法》修正案颁布,允许保险公司资金用于设立保险企业。在法律的许可下,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组建控股(集团)公司,下设产险子公司、寿险子公司、资产管理资公司、保险销售子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方式来实现集团化经营。200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相继完成了集团化改造,完成了产、寿险在同一集团下的融合。三大国有保险集团的成立标志着保险业以集团化为主要模式的混业经营时代的开始,加上平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以集团的形式参与市场竞争,保险集团成了大型保险公司的共同选择。

以人保集团为例,2005年,人保健康、人保寿险、中盛国际、中元经纪四个子公司成立。到2005年底,中国人保已经由原来的一家公司发展为人保控股及其8家子公司(含中盛、中人、中元三家经纪公司)的保险集团,业务经营由原来的非寿险发展到寿险、健康险、资产管理、保险经纪等领域。

再看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2003年,中国再保险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组建了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相继发起、设立了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等,经营业务涉足再保、直保、投资、传媒、保险经纪、教育培训等多个领域。

从2005年开始,保险业集团化发展显示出强劲势头,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从实际情况来看,保险集团的发展,主要是通过横向分工和纵向分工两条路径来实现。从横向看,为了发挥主体公司的品牌优势,充分利用原有业务机构网络和客户群,向相关业务延伸,在主体公司的基础上,设立财产险、寿险、健康险、再保险等若干专业子公司;从纵向看,根据经营环节,将不宜完全“外包”但需要实行公司化经营的业务进行分离,成立专门的子公司进行经营,如组建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保险资金的专业化运作、建立保险销售公司、组建进行风险评估、保险方案设计和客户服务的经纪公司、提供保险损失勘查、责任认定和赔款理算的公估公司等。

二、保险业集团化发展的意义

1、有利于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

组建保险集团公司,为实施专业化经营搭建了平台,集团公司可根据自身的资源优势、外部市场状况和政策条件,适时以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发展新业务或对原有业务进行“拆细”,从而达到专业化经营的目的。从横向看,保险集团公司设立财产险、寿险、专业健康险、再保险等若干专业子公司,“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确定一定时期内的主导业务,通过发挥多业务优势和内部资本市场的作用,消减市场波动对集团公司盈利的影响;从纵向看,按照保险产业价值链上的不同环节组建专门的公司进行经营,组建资产管理公司、销售公司、经纪公司、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主体,用市场交易代替内部分工,使市场主体更加关注专业化经营,更加注重技能培养,提高生产效率,增强行业竞争力。

2、有利于壮大保险机构的实力和竞争能力。

集团化、大型化、综合化是当今世界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我国的保险机构规模偏小,资金实力不足。2003年,人保财险净资产为22亿美元,中国人寿为75.43亿美元,平安集团为15.65亿美元,而2002年美国国际集团的净资产为591.03亿美元,2003年英之华为186.97亿美元,荷兰国际集团为401.52亿美元。大型跨国金融保险集团大举进入我国保险市场。截至2005年底,我国已有38家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世界500强企业的46家保险公司中,有27家在我国设立了营业机构,全球最大的50家保险公司中有29家在我国开展保险业务。从2000年至今,进入我国保险业的国外资本在保险业总资本中占比已由3%上升到37%.我国保险行业要提高市场竞争力,就必须充分利用WTO的保护期,在外资公司尚未在我国完成布局之前,通过战略重组,尽快做大做强。通过组建保险集团公司,是保险机构实现规模扩张和资源整合的极佳方式,可在较短时间内形成规模巨大且业务多样化的保险集团,实现大型集团规模经济、范围经济、风险分散和协同效应的优势。

三、保险业集团化发展的趋势

当前,大量产业资本深度融入证券、信托和保险业等金融领域。石油、航空、铁路、邮政、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国有大型企业积极进入金融和保险市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融合,产生了一大批横跨生产和服务业两大领域的产业金融集团。

如中国粮油食品(集团)公司先后组建了合资的中英人寿保险公司、中怡保险经纪公司,介入保险领域。

今年国家电网公司将相继申报成立信托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初步形成以财务公司、财险、寿险、信托和证券五大金融支柱为核心的金融运作平台,由其金融资产管理部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这些大型的产业金融集团通常在内部设有金融(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在此基础上建立金融(保险)控股公司,下设分别从事不同业务的子公司来实现混业经营,各子公司在法律上和经营上是相对独立的法人,但同一控股公司下的财务公司、产寿险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实现人员、业务交叉融合的混业经营,即:集团混业,经营分业。这种模式不违背我国现行法律禁止在同一金融机构内从事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业务交叉的规定。

按照我国现行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即对金融控股公司内子公司等相关机构及业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是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有各自的财务报表,所从事的金融业务是单一的,各对应监管部门可以更清楚、更明确地对各个子公司进行监管。按照《公司法》规定,控股子公司的风险由各家股东以出资额为上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保险集团化运作的模式

1、互补而非竞争的业务分工

保险集团通过搭建具有互补性的业务结构,实现各业务单元的协调性和相互带动。保险集团协同效应的发挥,建立在内部子公司各自业务边界清晰的基础上,建立在集团公司与其下属公司之间、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业务上的非竞争关系,对形成良好的业务结构和经营秩序十分重要。

从纵向看,可以以保险公司为中心,向前端—保险或保险经纪延伸设立子公司,也可以向后延伸设立保险公估公司。保险公司主要是为保险公司销售产品;保险经纪公司的特长是风险管理服务和保险市场开发;保险公估公司则是客观中立的进行损失勘验、保险赔款理算的第三方。产品开发、保险服务和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的专业特长。这些子公司业务分工明确,互相协作补充,在各自专业分工基础上较易形成核心竞争力,并由此形成各自利润源。

2、共享的营销网络和技术支持

充分利用原有的营销机构网络,建立集团营销协作机制,在专业分工基础上进行合作,发挥营销机构网络的最大效能。

对很多新成立的保险公司来说,充分利用保险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业务网络为客户提供现场服务,是一种既经济又便捷的经营模式。

集团公司需要发展业务经营创新和综合研究的能力,充分掌握宏观政策、行业及市场综合信息,为子公司提供智力支持和咨询服务。

3、统一的信息平台

集团公司应构筑统一的信息技术平台,建立互通互联的业务运营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客户信息系统,建设集团公司公共网络平台、办公与信息交换平台,支持各子公司公用数据共享和信息交换,以节约经营成本,实现资源共享。

4、系统化的品牌策略

品牌是保险集团的重要资产,统一品牌对发挥集团整体优势、塑造整体形象具有重要意义。集团公司不仅应有较强的品牌管理能力,而且更需要对集团品牌形象与声誉进行系统开发和经营,通过深度挖掘品牌价值,集中开展市场推广,提高品牌强度。同时,集团公司还应帮助各子公司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对集团品牌进行一定的延伸,并保证集团主品牌与附属品牌之间在视觉与内涵上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和系统性。

第9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近期模式;远期模式

农业是基础产业,又是弱势产业。发展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稳定农民收入的通行做法。但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自1982年恢复以来,一直发展缓慢。2006年农业保险费收入8.5亿元,仅占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的0.56%。导致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选择什么样的经营模式却是一个重要因素。

一、农业保险经营的客观困境及其障碍

由于农业保险标的——农作物及家禽家畜在生长发育过程中面临自然力和人力的作用,其风险远远高于其他产业。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损失率和高管理费用率的特点,由此导致农业保险市场的有效需求很难形成。世界各国对农业这一特殊领域如何更好地开展保险进行了长时期的探索,目前基本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发展路径:

(一)商业性保险经营模式

这种是保险人选择农业中不需要补贴或只需少量补贴的项目,按商业性原则经营农业保险。商业性农业保险多为私人公司经营,西欧国家是典型代表。他们按照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经营要求,针对农业中经济价值高的标的,选择损失机会发生少但强度大的风险为承保对象。在西欧,由于地理和气候的原因,农业的雹灾损失十分严重,农作物雹灾保险成为商业性农业保险的主要险种。另外还有火灾、风灾等,这些灾害发生机会虽然不多,却具有毁灭性。毛里求斯承保甘蔗等糖类作物、牙买加承保香蕉。这些都属于高价值的经济作物。对于高价值的农作物,选择适当的风险承保,采用商业性经营原则,完全可以获得经营的成功。经营模式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农民要支付足额的保险费。因而该模式在农业中的可承保面较狭窄。

(二)政策性保险经营模式

这种模式完全是在政府的推动下,把农业保险作为一项保护农业和农民的政策来开展的。主要特点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费用及纯保费给予大量补贴,投保农民只需交部分保险费用。一般讲,农民从农业保险中所得到的赔款收入大于他们所交付的费用支出,即从农险中得到了政府的净收入转移。因此,这种经营模式实质上是灾害救济与保险机制的结合,又可称为灾害救济性农业保险。该模式作为政府保护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政策,多为政府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公司经营。

在该经营模式下,农民对保险的有效需求迅速扩张,农业保险得以在广大地区普遍开展。北美国家和日本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他们承保了大多数主要作物的所有主要自然灾害及病虫害,即主要开展农作物一切险。美国政府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全额补贴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农险业务的活动管理费用,同时,为了弥补农险基金的不足,还提供了1亿美元的资本捐助。日本既直接补贴管理费用又直接补贴净保险费。在1947~1977年间日本农险业务总支出为4953.83亿日元,而政府提供了其中的3265.59亿日元,占65%。农业保险早已成为他们提高农业生产投资和稳定农民收入的重要政策。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保险,但却能使保险在农业领域广泛推行。

对于我国,灾害救济性的政策性保险模式无疑是一种最佳选择,但它是建立在政府大量补贴的基础上的。选择该模式的国家,大多是工业化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所谓工业化,实质是资源在农业和工业之间的动态再配置过程,是工业生产的资本化不断扩张并在经济总体和社会生活中不断取得支配地位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生产资源不断由农业向工业和服务业转移,工业份额上升,农业份额下降。当工业自身的剩余除了可以支持工业化进一步完善外,还可以用于支持其他产业发展时,工业支援农业,农业受到保护,政府对农业保险进行大量补贴才有了可靠的物质基础。也只有在此时,农业只是作为人类社会生存基础的地位会显得特别突出和光荣,农业将受到整个社会的关怀,农业成为关系到整个社会生存的大问题、小行业。大问题应当受到关怀,小行业能够得到关怀。工业化的成长过程一般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农业支援工业阶段、农业与工业平等发展阶段以及工业支援农业阶段,不同阶段的工农关系是不相同的。

据资料显示,2005年我国农业与工业的净产值比例为14:86,城市人口率为40%,人均GDP为1300美元左右。据此,大部分经济学家认为我国经济发展开始进入工业化第二阶段,但由于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部分地区还处在工业化的第一阶段。第一阶段是农业补助工业,也就是说,目前我国部分地区的工业发展仍然需依靠农业提供的剩余积累推动。这一阶段的政府政策取向是农业挤压,通过不平等的税收、价格、资金投入等手段挤压农业以支持工业。第二阶段是平等发展,这时农工贸易条件得到改善,农业与工业各自独立发展,农业发展依靠自身积累。总体上看,我国经济发展离以工补农即农业保护阶段还存在一定距离,因而还不可能依靠工业收入来全面补贴农业。而且一些欠发达地区仍然需要通过挤压农业来发展工业。

那种认为目前我国应全面推行农业保护政策的观点,显然是一种超前意识。它只认识到了农业发展和农民需要保护的必要性,却没有认识到工业化阶段的可能性。美国、日本及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工业化阶段早已完成。农业保险实际上是他们以工补农的大政策之中的一项具体政策。把我国的农业保险放在国民经济的大背景下来考察,现阶段农险要得到国家财政的大量普遍补贴,在当前是很不现实的。我国20世纪80、90年代的众多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没有可持续性,就是由于受到了工业化发展阶段以及相应的政府政策取向的客观制约。

二、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现实选择及构想

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农业保险曾经一度繁荣,当时形成了四种重要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一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商业保险公司自营,单独核算模式;二是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共办或代办模式;三是保险公司组织农民之间的互助保险合作社的模式;四是民政部门办农险的模式。这些改革,一方面通过险种间互补、政府财政资助或民政补贴等方式部分解决了农业保险基金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保险公司通过与政府合作、组织保险合作社等方式减少了自身所承担的经营农业保险的风险,一度在90年代初使农险迅速发展。特别是1991年全国农险保费收入达到5.17亿元,比1990年增长1.5倍。

然而,这些保险发展模式都只是权宜之计,其制度设计本身存在致命的弱点,因而后来大都没能长久。主要原因就在于,有些事实上是采用商业性保险模式来经营农险,却没有按商业性经营原则来选择和设计险种,有些在主观上是想按照政策性保险模式以扩大农业保险的经营面,事实上却不可能得到财政补贴资金来源的有力保障。正视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客观制约,同时考虑到保险公司商业性质的经营体制,对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应分近期模式和远期模式进行分阶段设计:

(一)商业性保险为主、政策性保险为辅的近期模式

“商业性保险为主”,是指保险公司选择一定的农业险种,完全按商业性原则进行经营。目前的财产保险公司大都是股份制企业,必须为股东利益考虑,不可能容忍农险的长期大量亏损。在保险企业得不到充足的外部补贴来源时,农险要作为一项独立事业继续存在和发展,就必须恢复保险的本性,按照商业性保险的原则来严格选择和设计险种。选择经济价值高的标的、事故发生少但损失强度大的风险作为承保对象。如小麦在田间生长,价值分散,但收割后堆放晒场,价值集中,这时万一发生火灾,干万斤小麦便毁于一旦。因此,众多麦农必然对麦场火灾损失风险的转嫁产生强烈需求。有些经济作物如烤烟、蔬菜、花卉、果类等,商品价值较高,对已形成规模经营的农户来说,他们也存在对生长期风险的忧虑和损失转嫁的需求,并且他们有足够的保险费支付能力。随着我国“三高”农业、外向型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商业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前景是广阔的。

“政策性保险为辅”,是指除了商业性农业保险项目外,允许少数经济发达地区通过保险公司内部的其它险种盈余补贴、地方财政补贴等手段对主要农作物或牲畜实行统保。其目的是为将来实行远期模式广泛开展的农业保险探索规律和总结经验。政策性保险的组织形式以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地方政府支持模式为最好,也可采用合办或代办模式。补贴应是固定的和事先确定的,补贴金额与农民所交保险费之和应与预期赔付额与管理费用之和相平衡。政策性农业保险要作为独立的地方经营险种单独立账、单独核算,免缴营业税、所得税,并且结余留存,作为农业保险专项基金专户存储积累。政策性保险应由保监会统一规划和安排,选择有条件的发达地区试办。

(二)政策性保险为主、商业性保险为辅的远期模式

近期模式不能使农民普遍受惠。随着经济的加速发展,工业化进程进入农业保护阶段,政策性保险即可广泛发展,并在农业保险体系中占居主导地位。远期模式要改变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体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这时的商业性农险只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充,为农民承保那些政策性农险以外的险种,或者为农民提供更高的保障。政策性保险体系的设想是建立事业性质的中国农业保险专业公司经营农险及其再保险;通过国家农业保险立法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基金,并实行法定保险的经营方针;国家给予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以必要的优惠政策。远期模式的具体设计为:

1、中央设立中国农业保险专业公司,各省、地、县设立其分支机构。由该公司经营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此外,允许农村合作组织经营某些政策性农业保险,但必须按一定比例向专业公司分保。

2、通过农业保险立法,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专项基金。由中国农业保险专业公司负责筹集、分配和管理专项基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提供该专项基金的一定份额。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独立核算,免征一切税赋,经营结余全部留作总准备金积累,以备巨灾风险。

3、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险种。对有关国计民生的主要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牲畜商品的生产全部实行法定保险,政府对法定保险项目给予保费补贴。法定保险由中国农业保险专业公司及其指定的农村合作组织垄断经营。除法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外的商业性农险项目,全部实行自愿投保。各商业保险企业及农村合作组织对商业性农险项目可竞争经营,国家农业保险专业公司为之提供再保险。

远期模式是发展农业保险的一种理想化目标。虽然现阶段它不可能在全国同时实现,但是少数发达地区可以通过地方立法提前实行。另外,远期模式必须在省范围内统一实施,并要进行农业风险区划和费率分区,承保范围太小了,风险难以有效分散。

参考文献:

1、李军,FrancisTuan.农业风险管理和政府的作用——中美农业保险交流与考察[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英)P.K.Ray.AgriculturalInsurance-Theoryandpracticeandapplicationtodevelopingcountries.PergamonPress,1986.

第10篇

一、保护消费者“自由”是保险市场发展的核心

从保险市场的运营来看,它的循环过程涉及三方关系:保险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保险公司及保险消费者。从保险市场运行的价值链源泉分析,保险消费者的需求是最为核心的环节。保险公司离开了消费者就没有根植的源泉。从这一角度出发,“保险市场创新就是创造有价值的保单”。保险市场运营必须把客户摆在第一位,保险市场发展的核心价值取决于对保险消费者“自由”的引领与保护程度。它包含三个层面的含义:如何让保险消费者认识到其“自由”?如何让保险消费者有效实施其“自由”?当保险消费者“自由”遭受侵害时应提供怎样的保障?这三方面的内容也可以概括为保险消费者的公平知情权、公开选择权与公正对待权。

(一)保险消费者的公平知情权

保险消费者的公平知情权表现在,由于在订立保单契约过程中,保险消费者处于相对劣势地位,因而必须由提供保单的保险公司告知正确的信息。对此,保险监督部门负有监管责任。以保单现金价值为例,一般来说,正是基于均衡保费对保险费收取与死亡率成本的不一致性产生了保单的现金价值,而均衡保费正差异产生的精算基础并不为广大消费者所了解,从寿险公司的角度出发,为了实现更高的利润收益,完全可以不采取现金价值的形式在某些条件下返还给投保人。但是,为了体现供给双方的公平性原则,一般国家都会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保险公司要在寿险保单中遵守利益不丧失条款,也就是不得剥夺投保人的纯资产,并且保险人要在保单中注明现金价值的年度返还标准。当然,激烈的市场竞争也使保险产品竞争从单纯的价格战扩大到了其他领域,市场竞争本身和监管部门都确保了现金价值的存在及其为广大保险消费者所知情。联系我国保险市场以往出现的投连产品风波、分红产品风波,包括一度发展迅猛的银保合作中暴露的不足,根本症结在于未如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公平知情权”。显然,从保险监管部门到保险经营机构对此都负有重要的职责,因为维持公正的经营方法既是保险监管的目的性,又是保险经营的出发点。

(二)保险消费者的公开选择权

保险消费者的公开选择权在于,应该尽可能提供多样化的市场竞争主体及其产品与服务,以便消费者从中择优选取,最大化满足自身的效用。理论上的这一推演有一个必要的前提,这就是保险消费者的理性成熟及保险市场上信息的正确披露。由于国内保险市场发展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市场不成熟导致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保险消费者的理性程度匮乏,保险业的诚信形象令人担忧。现实的不足条件制约了保险消费者的公开选择权。因此,必须就如何实现保险消费者的公开选择权提供有效激励,其一是倡导市场竞争,以竞争促进创新,带来多样化产品与服务;其二是完善市场透明度,提供正确的信息披露并严格失信惩罚。这两项原则的有效结合对于改变当前国内保险业的粗放式增长具有指导意义。

我们举以保险产品创新与消费者公开选择权的利害关系剖析。从保险业深化发展的角度来看,一般规律是,市场发展不同时期应该重视对创新活动不同层面的协调安排,尤其应基于业务发展与市场需求相吻合的特性进行考虑。从目前中国保险业发展来看,初级阶段的水平决定了国内保险业务正处于产品生命周期上升阶段,与此相适应,应该切实加大传统保险业务的推介(包括丰富产品类型与深入产品市场细分开发),而且这一阶段不宜进行价格战,因为前期投入的成本需要较高的价格予以弥补。但我们看到市场竞争相悖的一面是:国内各大保险公司不断宣称有新产品问世,彼此价格战也不断。到底是理论错了,还是现实掩盖了其另一面?对此作简单的分析后就会看到,国内保险公司所谓琳琅满目的传统保险产品,大多数是互相模仿而来,缺乏真正创新开发的能力(这表现在公司精算技术不足与数据库的缺失或不全,费率厘定与产品定价科学性不够),由于省却了大量市场研发与产品问世的投入成本,才会出现国内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升阶段中能够背离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而大打价格战,但这一做法很快在外资保险公司全面进入后就会发生根本性的逆转,国内保险公司最终要负担本应承受的必要代价(象那些缺乏数据精算而推出的产品,公司在节约开发成本的同时必然要负担巨大的市场经营风险这一成本)。从这一角度来看,国内保险市场的创新发展尚有一个阶段演进的过程,在这期间,我们既提倡国内保险业经营贴近并熟谙全球市场创新变化的趋势,同时更重视并鼓励结合自身的发展特质与市场资源进行稳步的开发与拓展,这样做才有可能对保险消费者的公开选择权提供真正意义上的丰富与满足。

(三)保险消费者的公正对待权

保险消费者的公正对待权表现为,当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时,应该提供一种强有力的诉讼与保护机制。由于保险法在民法中的特殊地位,保险法在指导与应对有关保险纠纷的处理时意义重大,但我国《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方面的规定过于笼统,这使得在实际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容易出现分歧。此外,《保险法》中就保单持有人如何有权通过监管机构或法院等法定的补偿机制,获得迅速的补偿并未作出相关约定。同时,对于建立其他补偿渠道,如公司内部争端解决机制、独立的仲裁机构等,为保险消费者提供费用低廉和快捷的服务这方面的工作更是有待加强。显然,推进这方面的法制建设与社会监督与协调工作,可以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公正对待权,有利于增强公众对保险的信心和维持保险市场的高效运作。

二、把握“竞争与合作”机理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关键

从发展的眼光来看,创新应该属于企业经营活动的一种内在本质。它有两种促进机制:其一是消费者“自由”引发的需求型市场创新;其二则是“要素竞争导向”带来的供给型市场创新。后者在中国加入WTO后影响更为明显。以保险业开放为例,从企业形式、地域经营、业务范围到许可等诸多方面,我国对外都承诺了明确的时间表。这一开放进程中所涉及的服务供应方式具有多样化,包括自然人流动、跨境交付、商业存在、境外消费等不同模式,这样在开放氛围下国内保险市场各种竞争性要素流动异常充沛。由于各家保险经营机构要素投入方式、经营策略与竞争手段不尽相同,保险领域的竞争变得非常激烈,全面开放后的中国保险市场正面临全面而深刻的调整。

应对这一调整既是必须付出的代价同时也是难得的机遇。我们看到,国内各大保险公司为备战过渡期后激烈的市场竞争,正纷纷抓紧时机进行战略重组。以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再保三家为代表的国有保险巨子,正纷纷通过现代企业制度的创新与实施进行脱胎换骨式的组织与流程再造,并通过公开上市的方式参与国际化竞争。而平安、华泰、新华等股份制保险公司则采取远交近攻的策略,一方面积极吸引跨国金融保险集团入股并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同时在国内加紧展开攻城略地式的市场扩张计划。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我国保险公司在全面开放条件下所做的市场经营战略调整,必须重视与把握“竞争与合作”这一运作机理与价值法则。具体表现为:(一)国内保险公司之间的市场竞争必须建立在共同维护与促进保险市场秩序与规范的基础之上

一国在国际上的竞争取决于其综合国力的竞争,而综合国力的体现最终要承载于该国微观运营主体身上。我国保险业在后WTO时代参与国际循环竞争中,众多国内保险公司为此承载了国人很大的希望与责任。但从国内保险市场经营现状来看,在有些经营领域与业务品种上出现了粗放式的价格竞争、片面追求数量规模的膨胀式竞争、不计成本与效益的短期性竞争等短视做法,这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市场经济运营中所要求的合规与理性,因而极易遭到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法则的惩罚。有鉴于此,国内保险公司应该高度重视这一事实,时刻提醒自身应切实履行为促进保险市场持续、健康与规范发展而应肩负的基本使命,这一目标的结果不应是“囚徒困境”中导出的纳什均衡,而应该是帕累托最优。在这其中,可以充分强调政府监管部门扮演一个积极的角色(这一目标为保险监管部门对市场行为进行监管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二)在与外国保险公司的合作过程中,应该牢牢把握“竞争导向”的市场法则

全球经济发展到现在,跨国公司所拥有的富可敌国的经营资源使其获得可与国家相媲美的“经济”的称号。跨国公司在全球经营地域的任何一处价值链的构建,都旨在贯彻其全球复合一体化战略,它对东道国经济地域的选择同样要合乎这一规范。从这个角度讲,我们与外来竞争者的任何合作背后,都牵涉到全球范围内某一具体运营环节上的资源流动与重组的争夺与配置。合作者走在一起往往有着共同的利益,但支配这一合作利益能够延续下去,则在于双方必须强力维护并设法促进合作利益的最大化。这一合作特征可以概括为“竞争性融合”,它要求企业对内与对外的竞争视野应予以不断的变化,要求对合作所建企业的治理结构、人力资源、经营战略、市场营销等方面不断赋予竞争化的思维去思考,并适时进行必要的调整与配置。因为这是一种全球化背景下的利益合作,必然要面临未来更为激烈的第三者的“后发优势”的赶超竞争,而且资本合作的意志在于真正贯彻执行“竞争致胜”的市场机理,否则,合作双方总有一天会分道扬镳。由此,保险公司对外合作中必须对合作的竞争危机意识保持高度敏感与反应。从这一角度我们审视目前国内掀起的合资、合作热潮,从华泰财险公司引进第一大股东美国ACE集团,到汇丰斥巨资入股平安保险,以及AIG国际集团购入PICC的战略法人股等举措,可以想象,上述采取各种形式合作的公司,必然要历经脱胎换骨式的战略调整(考虑到以各种形式进入、影响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因素),企业的阵痛在所难免(象来自股东治理方面、市场监管方面、社会投资人方面的压力等),而这一切的根本,正是中国保险业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过程中,为更好贯彻“合作式竞争”的市场运作机理而不得不承受的一种变革代价。但这一变革代价的珍贵意义在于,通过这一方式可以让国内保险市场上各种竞争肌体细胞一个个都健康发育,最终促使中国保险业整体焕发全新的生机。

三、重建社会诚信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基石

目前,导源于国内整体社会信用文化制度缺失而产生的经济发展瓶颈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从而在各个层面上掀起了重建社会诚信体系的浪潮。从市场经营的本质去理解,信用或诚信其实是一种“社会资本”,后者的含义是指实际或潜在的资源集合体,这些资源是同某种持久性的网络占有分不开的,而该种网络是大家都熟悉的,得到公认的一种体制化的网络。显然,按照这一定义,诚信所具有的特征应该是一种得到社会化公认的、较长期的、但又需要不断进行维护与投入的资源集合体。在以贯彻“最大诚信”为首要原则的保险业中,诚信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提供了保险业经营的一种竞争力要素,即内嵌在产品服务之中基于共同利害关系的取向而将给公司经营带来持续利润源的一种投入。我们以保单的交易事项来分析,投保人购买的是一种承诺,用现在确定的支付(保费)来换取未来不确定事故发生时的给付(保险补偿)。从投保人的角度来看,可以保障其交易合法性的依据在于保单这一契约。这里,保单法律契约的背后,尤其是跨越相当长时间段的交易承诺赖以实现的基础就是其中内嵌的社会诚信资本要素,显然,在诚信这一社会资本要素的维持过程中,它所依附的一个体制化网络的有效运营包括了保险监管部门、保险经营机构与广大保险利益相关人的不断投入与精心维护。这种投入既包括法律与政策威慑下的影响,也融合了各种社会习俗的良好秩序与氛围,甚至包括社会观念与意识的普及。

国际保险学会主席和首席执行官帕契克·肯尼先生指出,诚信是保险市场的生命。他说,有时,因个别公司某些设计低劣的产品造成的破坏性影响,往往会波及整个行业——迫使许多公司调整业务,重新设计产品,向投保人退款,并要承受来自监管当局和媒体的各种压力。所有这些都要花费大量开支并有损于公司和整个行业的声誉。再者,那些销售利率敏感性产品的中介入也将接受调查,他们的道德水准因此成了问题。许多人为此丢掉了生意和同顾客良好的关系。因此,对市场行为的监管是十分必要的,更为重要的是监管部门应随时进行检查。与此同时,保险公司也要信守承诺,如果做不到,就会产生许多不幸的后果。

由于保险经营环境中存在着各种逆选择与道德危险,保险业经营本身的特性(需要进行时间与空间的风险集合平衡)要求诚信这一特征内嵌于交易过程的各方,否则,极易由于危险体的过分集中(诚信缺失对危险空间分散机制的影响)与交易的风险保障程度不高(诚信缺失对跨时间段的交易保障的影响)而对保险经营产生重大打击。在这一新的观念下,我们应该高度重视重建社会诚信浪潮对我国保险市场发展所提出的变革要求:

第11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一、从社会经济的角度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1.共性

(1)两者都是分摊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同以概率论与大数法则作为制定费率的数理基础,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2)两者同属于社会保障机制,具有稳定器的作用。(3)两者都是处理风险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2.区别

(1)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仅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商业保险则根据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层次的保障来实现他们的需求。(2)经营机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或指定的机构经营,具有行政性和垄断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是在市场条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行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3)缴费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的保费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由国家负总责;商业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负担,保费中包括公司的营业和管理费用;(4)业务范围不同。社会保险仅是对人的保障;商业保险不仅保障人而且还保障财产与相关利益的损失,就是对人的保障也具有选择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条件的人。

3.互补

从双方的关系看,两者具备了互补的基础。

(1)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保障具备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而社会保险对保险标的不具有选择性。被商业保险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有些劳动者收入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们只有通过参加商业保险保障其养老、疾病、意外、财产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两者存在联系,社会保险的改革就会对商业保险的发展产生影响。

1.有利影响

(1)社会保险理论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个人也要缴费,强调权利义务对等,使受益与个人缴费相关。在效率优先原则的指导下,鼓励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质量,这样人们将不满足于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转向保障更高的商业保险品种。

(2)社会保险体系方面。我国实行三支柱的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导,企业实行的企业补充保险;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个人储蓄保险。其中企业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的基金,可以委托社会保险部门管理,也可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这就给商业保险的发展注入了大量资金,而个人储蓄保险更是商业保险的一块大市场。

2.不利影响

(1)社会保险拓展方面。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由国企向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条件下,由于社会保险满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也就减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的替代作用就越大。两者客观上形成了“基本”和“补充”的竞争关系。

(2)企业效益方面。我国企业普遍效益较差,许多企业无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更无力举办企业补充保险,也就谈不上将保险基金投保商业保险,并提供发展资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业开办了补充保险,也由于政府和劳动部门关系密切等原因,将这部分保险基金交给社会保险部门经营,保险公司在竞争中还处于劣势。

三、商业保险的发展方向

1.企业补充保险领域

商业保险要积极参与这一领域。各企业购买保险公司的团体年金或医疗保险后,保险公司要为企业提供方案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发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2.个人储蓄保险领域

在传统的生存、死亡、两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从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和适应人们理财多元化的需要出发,积极开拓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寿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或家庭综合保障计划。另外,发展分红、储蓄、返还相结合的家庭财产保险,让财产保险更多地融入社会保障体系。

3.健康保险领域

国务院规定,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的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这就为商业保险提供了机会,公司应根据不同的需求,开办形式多样、方便客户选择的新型健康保险,如手术保险、住院保险、大病保险、意外医疗保险等,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需要。

第12篇

一、我国林业保险的发展现状

(一)林业对保险有着巨大的潜在需求

林业是一个高风险的产业,其对保险有着巨大的潜在需求。林木在漫长的生产周期里,既易受到火、风、雪、水、病虫害等自然灾害袭击,又易遭到乱砍乱伐、毁林开荒等人为破坏。据统计,2004年全国共发生森林火灾13466起,比2003年增长28.7%,其中:森林火警、一般森林火灾分别为6894起和6531起,分别比2003年增长23.5%和34.4%;重大火灾38起,比2003年增长171.4%;特大森林火灾3起,比2003年增长57.1%。森林火灾对我国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从人员伤亡看,公伤亡252人,比2003年增加110人,全国扑救森林火灾共出动179.92万个人工日,比2003年增长1.1%;出动车辆11.67万辆次,出动飞机575架次,共投入扑救森林火灾经费13278.5万元。此外,我国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也很严重,2004年全国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面积945万公顷,比2003年增长6.3%,其中:森林虫害744万公顷,比2003年增长3.6%,病害76万公顷,与2003年基本持平;鼠(兔)害125万公顷,比2003年增长32.3%,天然次生林、灌木林和荒漠植被病虫发生152万公顷,有害植物45万公顷。从调查数据可以看出林业自身具有巨大的风险性,且有增大的趋势。如此大的林业灾害给林业发展造成的巨大损失是林业经营无法承受的。在计划经济时期,对灾害造成的损失主要依靠国家补偿,林业扩大再生产的投入和各种灾害的预防、救灾、恢复等责任均由国家承担,团也给国家造成了沉重的负担。林业生产市场化后,这些风险责任转移到林业经营者身上,而林业生产流通规模小、分散化的个体林农承担风险的能力很弱。要增强林业风险抵御能力,降低林业投资的风险,使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小,并能在损失后给予必要的补偿,这就离不开林业保险的支持。

(二)林业保险发展滞后子林业发展的需要

我国林业保险出现较早,但发展十分缓慢。早在1982年就开始了森林保险和森林灾害共济方面的研究,从1984年开始森林保险试点,其后几年发展比较顺利,至1988年已经有劝多个省、市、自治区先后开办了森林保险,承保面积达133多万公顷。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森林保险却一直停滞不前甚至出现业务萎缩的现象。随着林业市场经济的到来,林业保险越来越重要,尤其是一些较为注重效益的商品林。林业保险研究一直进行着,当前我国林业保险有四种类型:一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主办、林业部门业务,如广西的桂林、湖南的会同等地;二是林业部门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保,如福建的邵武;三是林业部门自保,如辽宁的本溪;四是农村林木保险合作组织自保,如四川、山东。

目前我国林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一方面,林农的收入偏低、保险意识薄弱,投保率过低。他们觉得保险增加了其经济负担,不愿保险,因而林业保险的需求有限;而保险从业人员少,没有合适的林业保险机构,主要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且保险险种单一,造成林业保险承保率低。以福建省南平市为例,近3年来其森林保费收入年均减少21%,2004年该地区森林保险保费收入19万元,比上年减少42%,承保面积0.93万公顷,不到南平市所有林地面积的0.5%。另一方面,林业保险经营效率较差,亏损严重,供给主体严重不足。由于承保面小必然带来风险的相对集中,导致森林保险者经营风险集中,保险企业赔付率高。福建省南平市2004年其森林保险赔付率高达796%,近3年的平均赔付率也达176%,造成林业保险业务经营效益差,亏损严重。这就使得保险公司提高保险费率或限制责任范围,从而加大了投保人的经济负担,抑制了投保需求,进一步限制了承保面的扩大,形成恶性循环,我国的林业保险一直处于这样一种“两难困境”。由于林业保险经营效益低下,亏损严重,国内的商业保险都不轻易进入林业领域。目前,国内市场上就只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开办森林保险业务,且业务量在急剧萎缩。这种现状可总结为“三高三低”。即高风险、高费率、高赔付和低保障、低覆盖、低投入。

总之,林业保险发展呈现出一种矛盾状态。即林业本身存在巨大的保险需求与林业经营者投保率低下矛盾;林业保险公司的林业保险业务市场巨大与其承保率低下矛盾;发展林业保险意义重大与林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相关配套措施滞后矛盾。

二、当前我国林业保险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一)林业保险供需双向不足

1.投保人收入低下,保险意识薄弱

林业本身的高风险性,决定了林业发展对保险存在巨大的潜在需求,然而,林业经营者在林业经营过程中对林业保险需求不足,投保率低下,存在这一矛盾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营林者的收益低下,森林投保增加了林农经济负担,他们心存侥幸,缺乏对保险的认识,认为投保是乱收费,不愿意投保。二是,营林者的保险意识薄弱。虽然林业保险对林业生产尤其是木材资源培育的积极作用已为政府、营林者所认可,在经济较发达的林区,已被一部分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林农所认识和接受,但是在更多的林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林区,森林保险的意义还没有为林农所接受。

2.经营效益低下,供给严重不足

林业保险公司有着巨大的潜在林业保险市场,而林业保险公司没有积极地开拓这个市场,增加林业保险供给,相反表现出林业保险供给不足,这一矛盾主要原因在于林业保险的特殊性;因其与商业保险不同,使林业保险公司效益低下。一方面,保险的数理原理是概率论中的大数原理,有大量的风险保单才能够分散风险。而林业本身是个高风险的产业,又加之承保面小,这就使得林业保险公司的风险相对集中,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必然高。另一方面,大部分林农生产规模小,保险标的分散,保险公司经营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风险管理的难度大,导致经营林业保险的成本高于一般的保险,森林保险的经营收益就相应低于其他保险。最后,支持林业保险的相关政策法规和相关的配套措施还不完善,林业保险公司技术有待提高,赔付率有待优化等问题,使得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业不愿意从事收益低甚至亏损的林业保险,导致林业保险的供给不足。

(二)林权制度不完善制约林业保险发展

林业保险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林权不清,林业产权人的权、责、利界定模糊,这种制度上的弊端更加阻碍了林业保险业务的开展。一方面林区的产权主体不明,往往签保险合同找不到对象。国有林原则上属于国家,但实际经营者是当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如果大面积的投保,权利与义务的实体都难以界定,例如,大兴安岭是国有林区,其实际经营者是黑龙江森林工业局,由于现在林区内天然林禁伐,该局经济困难,根本就无力支付保费。另一方面,产权不明使得一些林业部门根本就没有森林投保的意识,责任相互推诿。因此,林业产权不明,从保险的投保和承保两个方面阻碍着林业保险的发展。

(三)林业保险政策不明,法律法规不健全回

森林保险业务带有明显的公益性,其发展必须依靠政府立法保护、政策支持和各项措施的配套建设。然而;我国森林保险到底实行什么样的政策,是单独成立农业保险公司,还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兼营?是由政府参与实行补贴,还是由保险公司自负盈亏?这些政策方向多年来一直有人提出看法,但到如今,仍没有得到解决。林业的弱质性和保险公司的盈利性,使得两者完善结合较困难,需要政府的介入,那么,政府是直接补贴还是间接支持以及以何种方式支持等政策并不明朗,这不利于保险业务的开展。此外,我国森林保险缺乏法律规范,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森林保险的法律法规,对森林保险的性质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森林保险的组织机构、业务经营方式和会计核算制度等都按照《保险法》中对商业保险的规范来实施,森林保险始终被包容在商业性保险体制中,但由于林业保险的特殊性,其和商业保险有着很大的差别,使之难以完全取得自身发展的业务空间。

(四)林业竞争力薄弱、林业保险技术不高

林业的弱质性及林业保险技术的薄弱不利于林业保险发展。一方面林业先天的弱质性对投保者采说,其营林收益低下,高额的保费使得部分营林无法承担,即使能够承受,由于收益低,保费占收益的比例较大,使得林农不愿投保,从而抑制林业保险的市场需求。对保险公司而言,林业市场竞争性弱,盈利能力低下,风险高,导致其赔付率高,经营成本高,开办林业保险比其他保险的收益率低,甚至出现亏损。另一方面林业保险技术十分薄弱,主要表现在:森林资源价值(涉及森林面、年龄、投入标准、当地市场价格等因素)和赔付率这两个森林保险的核心内容至今还没有科学的计量、测算模式,这阻碍林业保险险种的拓展以及实际保险业务的运作。

三、加快发展林业保险的对策

(一)加大林业保险投入

应从供需两方面加大对林业保险的投入,提高林业投保者、承保者的积极性。

1.提高林业保险意识、加大投保补偿,刺激林业保险需求。一方面要对林业经营者普及林业保险知识,加强林业保险意识,鼓励其积极投保;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实行林业保险的补偿机制,对营林者投入的保费按一定的比例给予补贴,补贴的形式可以多样,依据林农的需要,可以直接补贴资金,也可以是营林投资品、技术指导、税收优惠等方式。以此减轻林农的经济负担,使其从林业保险中获益,从而意识到林业保险的意义,提高投保的积极性。

2.提高保险公司的林保收益,促进其进行林业保险供给的积极性。政府可以从两个方面来促进保险公司林业保险的供给:一方面对于大型的林场,由于其风险巨大;保险公司对其风险的承受能力有限。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巨险证券化的措施来分散风险。做法是(图1)保险公司发行巨险证券,让全社会来分担林业的风险。当投保的林业遭受巨大的风险时,保险公司可以用保费和巨险证券融到的资金对林业灾害进行补偿,此时巨险证券的投资者就失去了其本金及利息;当投保的林业没有发生灾害时,巨险证券投资者和保险公司共同受益。这样既可以承担巨额的风险,又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对保险公司直接进行资金补贴,也可以通过出台林业保险相关的优惠政策来间接支持保险公司,如政府可以减免保险公司开办林业保险所得收益的税费,从而激发保险公司开办林业保险的积极性。

(二)完善我国的林权制度

完善的林权制度能促进林业保险业务的开展。林业保险牵涉到林业产权关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林权制度,建立明晰的林业产权关系,是林业保险业务开展的前提条件。因此,要加快林权改革,建立明晰的林权结构体系以及规范林业产权流转体系,使得林业产权主体明确,林业经营者的权、责、利对等,这样使得林业保险的主体明晰,且投保的责任和利益关系明确,能有效促进营林者的投保积极性。

(三)加强林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建设

积极出台林业保险相关政策,加强林业保险的法制.建设,是加快发展林业保险的保障。当前,我国开办林业保险的仅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其实可以出台相关政策,建立专门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这样可以简化操作,提高效率,也便于政府出台林业保险相关政策。此外,林业保险的实施还需要法律作保证,有关森林保险方面的专门法律当前还很少,有些甚至是一片空白,而且部分林业法律滞后于林业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应加快林业保险方面的立法,部分法律要依据新形势的需要修改,为林业保险发展和运·行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

(四)加强林业和保险业的自身建设

1.加强林业自身的建设,提高其盈利能力

加强林业自身的建设是促进林业保险发展的根本途径之一。林业的弱质性制约了林业与保险业亲密接触。因此,要加快林业保险的发展,首先要加快林业自身的发展,提高林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使其对保险有吸引力。

2.加强保险业自身的建设,提高林业保险的技术能力

保险公司的林业保险业务能力和技术能力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成本和收益,提高林业保险公司的林业保险技术,有利于促进林业和保险业的结合。要加强保险公司在开办林业保险的技术能力,可以从3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林业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提高林业保险研究者和保险业务从业人员的素质,不断探索和创新最适合我国林业建设的保险;二是,通过现实林业建设的调查研究,提高林业资源价值评估的水平,科学合理地评估林业资源的价值,采用合理的林业保险赔付率,使得林业保险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最后,要依据市场的需要,开拓多元化的保险险种,使林业保险灵活化经营,提高其经营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