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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个人所得税

时间:2022-06-16 13:42:3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正之后,由于免征额的提高和级距增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发放年终奖的税负。但在新税法下,采用(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老算法”对年终奖计征个人所得税,存在着几个新的适用税率临界点和“盲区”。本文对年终奖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临界点及“盲区”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几点节税的建议。

【关键词】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临界点

1 年终奖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办法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步骤及办法计税:

第一步:确定年终奖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大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年终奖总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反之则用年终奖减去费用扣除数与工资薪金的差额,确定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步:查税率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除以12得到的商数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第三步:套用公式依法计算得出年终奖的应纳税额。

例1:张三年终奖18000元,当月工资4500元。18000除以12所得商数1500对应的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则年终奖应纳税额为:18000×3%-0=540(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4500-3500)×3%-0=30(元),当月共计应纳个税:540+30=570(元)。

例2:李四年终奖12000元,当月工资2800元。在新税法下,由于李四当月工薪所得低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其应纳税额为12000-(3500- 2800) =11300(元),11300除以12所得商数941.67对应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所得年终奖应纳个税:11300×3%-0=339(元)。

2 年终奖个税税率临界点分析

新税法下,税率临界点对应的年终奖(如表1所示)分别为:3%税率的最大值18000元、10%税率的最大值54000元、20%税率的最大值108000元、25%税率的最大值420000元、30%税率的最大值660000元、35%税率的最大值960000元。在每一临界点之后,年终奖的发放都存在一个新的“盲区”,这些盲区分别为:(18000.06元~19283.33元),(54000.06元~60187.50元),(108000.06元~114600元),(420000.06元~447500元),(660000.06元~706538.46元),(960000.06元~1120000元)。

在税率临界点税负呈反向变化,且年终奖的金额若在“盲区”内,其税后收入总是低于临界点时的税后收入,当年终奖增加到一定值时,其税后收入达到之前临界点时的税后收入。从表1可以看出,发放年终奖18000元与18000.06元的应纳税额和税后收入存在较大差距,即多发6分钱却导致应纳税额增加1155.01元,税后收入反而减少1454.95元的尴尬情形,而年终奖增加到19283.33元时,其税后收入刚好等于3%税率临界点的税后收入17460元。(其它临界点和“盲区”详见表1)

上述现象是由全额累进税率引起的。这是因为在超额累进税率下,18000元按照3%税率征税,只有多出的6分钱按10%税率征税,而全额累进税率下18000.06元都按10%税率征税。税法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不应出现全额累进税率现象。导致这种矛盾的根源在于两个计算单位的不一致,即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基础是按月征收,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的时间单位是“月”,而年终奖计算的时间单位是“年”。尽管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将年终奖除以12个月,以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解决了适用税率,但速算扣除数仍是按12个月来规定的,一个按月,一个按年,由此割断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之间的内在匹配关系。

3 年终奖个税临界点的节税建议

通过前文对税率临界点和“盲区”的分析,为避免多发6分钱,税后收入反而减少1454.95元的情况发生,建议发放年终奖时,尽可能降低其适用税率,以达到节税目的。尤其注意在相邻两档税率的临界值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在求得的年终奖除以12的商数高出较低一档税率的临界值不多的时候,通过减少年终奖发放额或者将部分年终奖进行公益性捐赠的方式,使其商数靠近该临界值,降低适用税率档次,以达到节税目的。具体来看,在年终奖适用税率等于或低于月收入适用税率情况下,只要控制年终奖适用税率不提高一个级数,就尽可能将全部奖金作为年终奖进行一次性发放,如果年终奖发放适用税率已高于月收入适用税率,那么就将一部分奖金合并入各月工资计算纳税,确保年终奖金额不高于临界点的数值。

【参考文献】

[1]国税发[2005]9号文件.http:// .

[2]付俊花,税率临界点变化在工资、薪酬筹划中的运用探析[J]财会通讯,2012(5).

[3]邵家宇.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及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算及规划[J].商,Business,2012(13).

第2篇

[关键词]年终奖 个人所得税 税务筹划

一、从个人所得税税法说起

年终奖2.4万元税后实际收入为21625元,而年终奖2.5万元税后实际收入为21375元,出现这种情况,还得从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说起。

现行个人所得税计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办法,根据应税所得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其中,应税所得=薪金收入-免税收入-费用扣除数。对照表如下:

序号 应税所得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节点 年终奖应规避区域 年终奖最佳金额 备注

附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避区域对照表 单位:元

年终奖金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即先将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奖的当月,雇员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为便于分析,本文仅以此类为分析对象。

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应规避区域

具体的案例:如果年终奖6000元,那么6000÷12=500元,根据税法,此时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5%=300元,实发奖金为6000-300=5700元。

假如年终奖提高到6012元,那么6012÷12=501,根据税法,此时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6012×10%-25=576.2元,实发奖金为6012-576.2=5435.8元。

年终奖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率时,每个累进点都是一个 “节点”,年终奖在每个“节点”附近都会出现一个多发不如少发的区域,本文称之为应规避区域。应规避区域计算如下:

第一个节点500元,即年终奖为500×12=6000元时,适用税率5%和速算扣除数0,年终奖超过6000元(附近),适用税率10%和速算扣除数25。保证员工税后收入与节点一致,设此时的年终奖为t,因此有:6000-6000×5%=t-(t×10%-25],解得t=6305.56。因此第一个应规避区域为(60006305.56],同理可依次核算其他应规避区域,结果见上表。

三、12万以上年薪的税务筹划

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此,对年薪12万以上个税筹划进行分析。

年薪制薪金结构应如何合理分配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年终奖)的比例。假设基本薪酬总额为X1+2000×12,绩效薪酬为X2,其中,X1为月度应税所得总额(下同),则年薪为X1+ X2+24000。

方案一:如果月度适用税率和年终奖适用税率均为20%,则意味着X1∈(5000×1220000×12],即X1∈(6万 24万],同理X2∈(6万 24万],此时,年薪总额在6+6+2.4=14.4万以上(扣除社保个人应缴纳部分之后,下同),年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T1,则:T1=( ×20%-375)×12+ X2×20%-375=(X1+X2)×20%-375×13。

此计算公式意味着当员工年薪在14.4万以上,在月度工资薪金和年终奖适用税率一样的前提下,虽然他们之间的比例不同,但并不会影响年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

方案二:如果减少月度应税总额X1,使月度工资薪金适用税率为15%,增加绩效奖金X2(此时适用税率仍然为20%,否则年薪将超过24万),年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为T2,则:T2=( ×15%-125)×12+ X2×20%-375= X1×15%+ X2×20%-1875,令T236000元,即每月应税所得为3000元以上。

上述分析表明,对年薪在14.4万以上24万以下(收入在此范围的群体较大),每月工资薪金发放5000元(3000+2000,即基本薪酬总额3.6万+2.4万=6万)以上7000元以下,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更少。方案二比方案一优化。

方案三:如果增加月度应税总额X1,使月度工资薪金适用税率为20%,减少绩效奖金X2,使绩效奖金适用税率为15%,年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为T3,则:T3=(×20%-375)×12+ X2×15%-125= X1×20%+ X2×15%-4625,令T3

上述分析表明,当年终奖在6万以下,基本薪酬在8.4万以上 21.4万(19000+24000元)以下时,方案三比方案二优化。

第3篇

【关键词】 年终一次奖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自从2005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以后,全年一次奖金(以下简称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一直都是在争论中计征,在计征中争论。究其原因主要是年终奖纳税存在敏感区间,在该区间内多发一元奖金可能要多缴上百甚至上千元的个人所得税。本文试图在税法允许的条件下,将年终奖发放避开敏感区间,以达到提高高校教师实际收入的目的。

一、高校教师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内涵

高校教师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指学校人事部门或财务部门在不违背相关法律和准则的前提下,借助年终奖的优惠政策,从众多纳税方案中选择有助于减轻或减缓税负的方案,目的是实现高校教师收益最大化。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合法权利,具有综合性、目的性、预期性、筹划性、专业性等特点。

二、纳税筹划思路

(一)高校教师薪资发放特点

目前,大部分高校教师薪资主要由基本工资、各项津补贴、各项奖励、课时费及年终奖组成,其中月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金补贴、住房补贴、教龄补贴、班主任补贴、校内津贴、监考费、评审费;而年终奖主要依据教师的职称、职务、课时数、指导毕业设计的工作量、带研究生的数量以及科研工作量来确定。有的高校将课时费平均到每月发放,有的高校将课时费、科研及教学成果等各项奖励与12月工资一并发放,有的高校将课时费、科研及教学奖励与年终奖一起发放。由于高校一年有两个假期,并且每学期课时都有所变化等特点,引起高校教师每月工资变化较大。

(二)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特点

从2011年9月1日起我国税务部门开始执行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看出,相关部门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对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即是纳税人收入越高,对应的税率越高,最终会导致税负越重;而年终奖采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在课税对象级距的分界点附近,税负不合理,存在一个“多发不如少发”的敏感区间。

(三)高校教师年终奖个税筹划思路

基于以上分析,结合高校教师每月工资起伏较大,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思路是:一方面通过建立临界点模型,找出敏感区间,在实际操作中尽量避开该区间,另一方面在年总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以降低税负为宗旨合理分配月工资和年终奖。如果将课时费、科研及各项奖励和年终奖一并发放,应避开敏感区间,合理设计年终奖与月工资发放方案,减轻教职工税负。

三、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

相关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年终奖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算办法只能用一次。

1.如果纳税人年终奖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 500元),应当将年终奖减除“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根据得出的商来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纳税人当月取得的年终奖-(当月工资薪金所得-3 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纳税人年终奖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 500元),应将年终奖除以12,依据得出的商确定使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纳税人当月取的年终奖×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高校教师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临界点模型的提出

在理想状态下,随着年终奖发放金额的增加,所适用的税率档次也会提升,进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会增多,税后收入也随之增加,总而言之税后收入与年终奖金额呈正相关关系。然而,在现行税法下由于税收级距的影响,出现年终奖增加税后所得反而减少的现象,也即是多发不如少发。根据以上分析,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年终奖(18 000+X1)的税后收入小于年终奖18 000的税后收入

18 000+ X1-[(18 000+ X1)×10%-105]≤18 000-18 000×3%,即X1≤1 283.33,所以年终奖在(18 000,19 283.33)区间会出现年终奖多发,税后收入反而减少。

假设2:年终奖(54 000+X2)的税后收入小于年终奖54 000的税后收入

54 000+ X2-[(54 000+ X2) ×20%-555]≤54 000-(54 000×10%

-105)即X2≤6 187.5,所以年终奖在(54 000,60 187.5)区间不合算。

依次类推得出临界点模型:临界点=(上级高点税后收入-本级速算扣除数)/(1-本级税率)

(二)敏感区间分析

根据现行税率表和模型一,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临界点及敏感区间如表1所示。

例如:张教师(扣除三金后月工资3 500元)年终奖为18 012元,适用税率为10%,年终奖应缴个人所得税为1 696.2元(18012×10%-105)。而李老师(扣除三金后月工资3 500元)年终奖为18 000元,适用税率为3%,年终奖应缴个人所得税为540元(18 000×3%-0)。由此可见,多发12元奖金,个人所得税却多缴1156.2元,税后实际收入反而减少1 144.2元。不难发现在每个临界点附近都有多发不如少发的现象,为了提高高校教师的实际收入水平,建议有关部门在发放年终奖时应尽量避开(18 000,19 283.33]、(54 000,60 187.5]、(108 000,114 600]、(420 000,447 500]、(660 000,706 538.46]、(960 000,1 120 000] 六个区间。如果年终奖金额处于以上六个敏感区间任一区间时,建议有关部门按敏感区间低点金额发放奖金,将其他部分加计到工资或以福利的形式发放。

(三)合理设计年终奖发放金额

在高校教师年收入相同的情况下,要使税负最小,除了发放年终奖要避开以上敏感区间外,还要对月工资和年终奖的构成进行事先筹划,以达到月工资和年终奖最大享受低税率的目的。在年收入一定情况下,月工资和年终奖此消彼长。如果月工资设计的过高,则适用税率档次提高,反而失去将工资转化为年终奖适用低税率的机会;与之相反,如果年终奖设计的过高,同样失去将年终奖转化为月工资适用低税率的机会,增加税负。

为了减轻税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合理分配月工资和年终奖,旨在降低高校教师月工资和年终奖适用税率。因此,本文提出高校教师年终奖和月工资分配思路:若年终奖适用税率低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时,在年终奖的适用税率档次不提升的前提下,应尽量将收入放到年终奖中。若年终奖适用税率高于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时,则尽可能将年终奖金分摊到月工资中。鉴于以上思路,按照现行的高校薪酬管理体系,结合数学知识,借助EXCEL软件,本文提出了高校教师工资和年终奖分配表,如表2所示。

高校作为事业单位,很少涉及到应税项目,缺乏纳税筹划意识。然而作为一名高校财务人员,在税法允许的条件下,有能力也有义务保护高校教职工切身利益。通过本文研究得出高校年终奖发放金额应避开敏感区间,合理分配月工资和年终奖的纳税筹划办法;并将研究结论运用于实际,最终降低人工成本,为高校教师争取最大利益,提高高校教师教学、科研的积极性,促进高校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第4篇

目前,年终奖有两种计税方式:

方式 ① 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

方式 ② 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计税方式选错,可能亏掉上万元!

案例一 陈先生2021年全年工资120000元,不考虑三险一金,无其他所得收入,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年终奖3万。

选择一: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方式如下:

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A年终奖需缴纳税额: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30000÷12=2500元

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应纳税额=30000×3%=900(元)

B工资部分需缴纳税额:

综合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60000-12000)×10%-2520=2280(元)

所以,陈先生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 2280+900=3180元

选择二: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方式如下:

发放的奖金数与居民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采用累计预扣法进行计算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收入-减除费用-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税率-速算扣除数

陈先生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20000+30000-60000-12000=78000(元)

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元

所以,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30000-60000-12000)×10%-2520=5280(元)

综合计税-单独计税=5280-3180=2100(元)

所以,根据陈先生的情况,他选择把年终奖单独计税的话更划算,全年缴纳的个税能少2100元。

我们再来举一个例子:

案例二 王先生2021年全年工资12万元,不考虑三险一金,无其他所得收入,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年终奖42万。

选择一: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税:

A王先生年终奖部分需缴纳: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420000÷12=35000元

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2660元

应纳税额=420000×25%-2660=102340(元)

B王先生工资部分需缴纳:

综合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60000-12000)×10%-2520=2280(元)

所以,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 2280+102340=104620元

选择二: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方式如下: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20000+420000-60000-12000=468000(元)

相应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52920元

所以,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420000-60000-12000)×30%-52920=87480(元)

综合计税-单独计税=87480-104620=-17140(元)

可见,与陈先生截然不同,当年终奖金额相对比较大的王先生选择把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当年要缴纳的个税反而比年终奖单独计税要少17140元。

所以说,对于薪资和年终奖金额相对较少的人群,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单独计税的政策再延两年,绝对是个利好!

不同的计税方式,个税缴纳的税款的确相差甚大。每个人工资薪金不一样,适用哪种方式计算出来的税额少,需要具体计算分析。

第5篇

一、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

现阶段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其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为45%,当收入达到某一档次时,就按该档次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按个人月实际收入来计税的,这就为税务筹划创造了条件。增加薪金能增加个人的收入满足其消费的需求,但由于其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金带给个人的可支配现金将会逐步减少。把个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必须的福利待遇,照样可以达到其消费需求,却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教师每月工资收入8000元,每月支付房租1200元,除去房租,其可用的收入为6800元。这时,该教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8000-2000)×20%-375=825(元)

如果该教师自己没有住房,正每月出1200元租房居住,则学校可租房让教师免费住宿,每月工资下调为6800元,则该教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8000-1200-2000)×15%-125=595(元)

如此筹划后,对该教师来说,其待遇和原来一模一样,但每月节税230元。而且学校不增加任何负担。

二、抓住一切可以扣除费用的机会节税

我国税法规定:凡是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讯补贴、交通费补贴、误餐补贴的,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计税基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是根据经济业务发生实质,并取得合法发票实报实销的,属于单位正常运转费用,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笔者建议纳税人在报销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时,应以实际、合法、有效的发票据实列支实报实销,以免误认为补贴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收到节税的效果。

三、巧用“临界点”节税

中小学教师实行绩效工资后,每个教师都有一块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这部分收入实际上就相当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方法是先将教师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由于适用税率的不同,会形成一个纳税临界点。在临界点附近经常会出现年终奖总额高实际收入反而低的情况,也常因此引起一些不必要的误会,个人以为在年终奖收入在临界点附近时可以适当作一些调整。

案例:年终奖多1000元,税后所得反而少250元。

王老师年终奖为24000元,税后奖金为21625元;李老师年终奖为25000元,比陈老师多1000元,税后奖金为21375元,比陈老师反而少250元。之所以出现以上情况,问题出在税率上。由于王老师和陈老师的年终奖刚好处于税率临界点左右,两者适用不同的税率,因此出现了以上的差别。

王老师的年终奖为24000元,分摊至12个月后所得数额为2000元,而陈老师的25000元年终奖分摊至12个月后为2083.33元。根据9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2000元的,适用税率为10%,超过2000~5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15%。陈老师年终奖适用税率为10%,年终奖应纳税速算公式为24000*10%-25=2375元;而王老师适用税率为15%,年终奖应纳税速算公式为25000*15%-125=3625元。王老师年终奖收入多了1000元,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却要高1250元。面对税率临界点,必须提前作出纳税筹划。陈老师如果在税前主动通过有关慈善机构向贫困学生捐赠1000元,其个人收入不减反增,何乐而不为呢?

四、巧用公积金节税

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职工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也就是说,中小学教师可以通过增加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来降低工资总额,从而减少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教师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根据我的统计,我县许多义务教育学校由于经费紧张,缴存比例与上限有一定的差距,此时个人就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例如某校王老师的每月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为7000元,该单位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此时王老师还可以缴纳560元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筹划前后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情况如下:

筹划前:( 7000-2000-7000*0.12)*0.15-125=499

筹划后:( 7000-2000-7000*0.2)*0.15-125=415

通过筹划,每月相应地节约了个人所得税84元。需要强调的是,利用个人缴纳补充公积金进行避税时有两个问题要注意:一是纳税人要在所在单位开立个人补充公积金账户;二是纳税人每月缴纳的补充公积金虽然避税,但不能随便支取,如果教师本人即将买房或过几年就要退休,此法较为可行。

结语:综合上述,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存在不少的空间,了解个税政策,在不违法的情况下采取适当的收支策略避税,完全是可行的。

参考文献:

第6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 号),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的,与取得一次性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应分两种情况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一种情况: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的。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确定使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第二种情况:如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使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由于该种计税办法为一种优惠办法,因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人,该办法只允许使用一次。

二、税率临界点税负的反向变化

案例1:宋先生2010年1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当月工资为3400元。宋先生1月份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的个人所得税=24000×10%-25=2375元

1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3400-2000)×10%-25=115元,宋先生1月份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490元。

假定宋先生1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为1800元。则1月份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24000-(2000-1800)×10%-25=2175元。

下面我们来看税率临界点税负反向变化的问题,假定此时给宋先生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增加1元,则宋先生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24001×15%-125=3475.15元。税前奖金增加1元,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后收益减少(24001-3475.15)-(2400-2375)=1099.15元的现象。只有当全年一次性奖金达到25295元,其税后收入才能与超过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的税后收入相等,也就是说适用税率10%与15%临界点存在1100.15元税收负担(1295元税后收入)反向变化的区域。同样道理,适用税率15%与20%临界点(对应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为60000元)也存在2750元的税收负担(3438元税后收入)的同样区域,其他税率级次之间同理,(简化起见,未予列出)。

这种适用税率临界点税负反向变化现象是由于适用全额累进税率引起的。在超额累进税率下,24000元按照10%计税,只有多出的1元应按照15%计税,而全额累进税率下24001元全部按照15%计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也就是说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是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不应出现全额累进税率的现象。导致这种矛盾状态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按年征收(年薪制)不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基础是按月征收(月薪制),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设计的基本时间单位是月,而所处理的“雇员全年一次性奖金”却是以“年”为时间单位,两个计算单位的不一致是导致上述矛盾的根源。《通知》把雇员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虽然解决了适用税率的问题,但速算扣除数却是按照12个月来规定的,一个按月,一个按年,由此割断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之间的内在匹配关系。这种不匹配导致的后果就是,随临界值变化,会出现适用税率超额累进、全额累进并存;不利于公平税负、简化税制,也加大了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需要与税收成本机会、代扣代缴操作、当事人利益之间的平衡难度;在事实上赋予了速算扣除数实体意义,速算扣除数不是法律列举的方法,只是为方便计税工作使用的计算方法,不能成为改变、影响税收结果的税制要素。

三、根据临界点变化筹划选择年终奖发放方式及数额

根据前述政策谋划,全年一次性奖金实现最佳节税的案例分析。

案例2:2009年,张先生每月工资为9000元,全年奖金预计有72000元。我们按照三种方式来发放奖金。

方式一:奖金按月发放,每月发放6000元。则张先生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9000+6000-2000)×20%-375]×12=26700元。

方式二:年中7月份发放一次半年奖15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全年奖57000元。张先生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1)除7月份外,各月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9000-2000)×20%-375]×11=11275元。

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9000+15000-2000)×25%-1375=4125元。

(3)年末发放的57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57000×15%-125=8425元。

张先生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为23825元。

方式三: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72000元。

每月工资应纳税=[(9000-2000)×20%-375]×12=12300元。

年终奖应纳税=72000×20%-375=14025元。

张先生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为26525元。

通过比较以上三种奖金发放方式看出,“奖金分期发放法”方式纳税负担最高,方式一分别比方式二、三多纳税款2875元、175元,方式二最节税。

结论一:为降低税负,全年奖金发放应选择年中发放一次、年底发放一次的方式进行。那么在年中、年底发放奖金之间,有没有存在筹划空间呢?下面进行一下筹划比较。

方式四:年中7月份发放一次半年奖12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全年奖60000元。张先生应纳税:

7月份以外各月工资、薪金应纳税=[(9000-2000)×20%-375]×11=11275元。

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9000+12000-2000)×20%-375=3425元。

年末发放的60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15%-125=8875元。

张先生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为23575元。

通过将方式四与方式二对比发现,两种方式虽然都是分别进行两次奖金发放,但方式四比方式二又多节税250元,方式四最节税。自此我们确定回归半年奖、年终奖发放可以提供最大的节税空间,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方式四与方式二都是年中一次,年底一次,区别只是在发放数额上有所不同,税额相差250元,这里的筹划技巧就是对前述临界点的筹划、把握运用。在方式四中,在年终奖适用税率在确定时,60000÷12=5000元,5000元刚好是适用税率15%的临界值,同时7月份半年奖与当月工资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20000元,适用20%税率;方式二中,年终奖57000÷12=4750元,仍按15%税率计征,而7月份半年奖15000与当月工资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了20000元,导致适用了较高的25%的税率,最终导致整个应纳税额提高。

结论二:通过合理分配年中、年底的奖金数额,尽可能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可以实现更高节税收益。特别是相邻两档税率的临界值相差很少的时候,在求得的年终奖金除以12的商数高出较低一档税率的临界值不多的时候,通过减少年底奖金发放额,使其商数靠近该临界值,降低适用税率档次,达到实现节税的最佳效果。是否还有另外一种方式又优于方式四呢?下面再来看一种方式。

方式五:每月先发放奖金1000元,年终再发放一次性奖金60000元。张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每月工资与奖金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9000+1000-2000)×20%-375]×12=14700元。年终奖纳税计算同方式四为8875元,张先生全年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3575元,与方式四缴纳税款相等。对比方式四与方式五,看一下其中的筹划技巧。不难看出,方式四中7月份一次性发放奖金12000元,未使7月份工资适用税率提高到25%,方式五将12000元平均到全年12个月发放,由于原来当月工资适用税率已经是20%,未导致税率变化,因而未达到更加节税的效果,但是如果7月份的工资加半年奖应纳税所得适用税率超过了20%,那么方式五将带来更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结论三:年终奖在发放时,通过全面筹划与选择,应尽量选择两次发放,年中、年末各一次方式进行,在确定年中、年末发放数额时,综合考虑要尽可能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及注意每月适用税率的变化,同时与“奖金分期发放法”筹划相结合,以争取达到最优的筹划方案组合。

临界点筹划建议:当职工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与年终奖纳税税率有差别时,通过进行奖金发放方式及数额的筹划组合,应争取将员工全年工资、奖金的80%以上收入控制在一个最低的税率档次上,尽可能避免数次累计发放奖金、津贴,导致提高适用税率档次而多缴税。总的原则应该是:将总收入平均化分摊到个月,以避开最高税率,在年终奖金所用税率不高于月收入适用税率情况下,只要控制年终奖金适用税率不提高一级,就尽可能将全部奖金作为年终奖金进行一次发放发放,如果年终奖适用税率已高于月收入适用税率,那么就将奖金合并入各月工资,这里,把握好临界点数值是筹划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第7篇

[关键词] 职工薪酬;工资薪金;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 F270 [文献标识码] B

一、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也经历了多次修改,目前我国实行分类征收制,对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可谓是占据着个人所得税中的半壁江山;同时也和我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它直接影响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企业若想保证员工的利益最大化,并在不违背税法规定和相关政策的基础上为员工节税,那么正确筹划工资薪金所得是至关重要的。

目前我国的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即将应纳税所得分成不同的区间,每个区间对应一个税率,并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升高而递增,将每个区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对应的税率,最后加和得出应纳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影响应纳所得税额的因素主要有两点,工资薪金所得总额和适用的税率。

二、调整职工薪酬组成结构

税法上规定的工资薪金征税范围为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而会计规定的职工薪酬还包括职工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费等,以此形式发放的职工薪酬是不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因此合理地调整薪酬结构,将应税所得额调整至非应税薪酬部分,可以为员工进行合理避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可以在税前扣除,主要分为三类,第一是与员工生活息息相关的福利,如单位自办食堂、浴室、社会保险等,第二是与员工卫生保健相关的福利,如单位自办医务室、医药费、防暑降温费等,第三是其他福利。随着国家整体经济环境的变化,企业越来越注重公司人力资源的建设,有些企业甚至将人力资源作为自己最核心的竞争力。保持公司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薪金固然是很重要的因素,企业的福利同样重要。让员工有一个舒适、体面的生活也会给公司自身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三、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年金),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年金是企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下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障制度,目前我国正面临人口老龄化加剧的问题,企业年金计划正是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一大支柱,企业组织员工参加年金计划,不仅使员工享受到了补充养老保险的福利,同时也抵减了应纳税所得额。

四、国家对于一次性发放年终奖的特殊规定

对于一些人员结构比较稳定,员工工资薪金随着季节、业绩等因素变化的企业,可以采用发放年终奖的形式将绩效奖金、销售提成等统一在年底一次性发放,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方法是将奖金总额除以12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用年终奖乘以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具体计算方法是把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除以12看其商数落在哪个区间,找出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应纳个人所得税=年终奖总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由于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我们可以将税前年终奖X和税后年终奖Y看成是一个分段函数,每段函数都是一个一元一次方程,通过计算我们发现这个分段函数中Y的值并不是永远都随着X的增加而增加,在两段函数连接的地方是有间断点的,举例说明员工甲税前年终奖为53900元,员工乙税前年终奖为54100元,分别除以12后甲的金额是4491.67元,乙的金额是4508.33元,查图1可知分别适用10%税率105元速算扣除数和20%税率555元速算扣除数。

甲的税后年终奖所得:

53900-(53900X10%-105)=48615

乙的税后年终奖所得:

54100-(54100X20%-555)=43835

乙员工的税前年终奖要比甲员工少200元,但是按照规定算完年终奖后乙员工实际到手的税后年终奖却比甲员工整整少了4780元,因此企业在发放年终奖时要注意避免发生这种情况。

通过函数图像我们可以发现第一个税级和第二个税级之间的衔接处由于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变化会导致第二个税级的起点比第一个税级的终点小,随着第二个税级中税前年终奖上升到19283.33元,税后年终奖才与第一个税级的终点――税前年终奖18000相同,也就是说税前年终奖处于18000元到19283.33元之间时会导致实际得到的税后年终奖低于18000元时的税后年终奖,因此年终奖在18000至19283.33之间为无效区间。以此类推,计算出年终奖的6个无效区间

五、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是一种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在较长时期内,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等在完成事先预定的目标后,可以按特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激励机制。相对于工资、薪金等传统薪酬而言,股权激励为员工和公司建立一致的目标和使命,使员工和公司之间建立起了一种更加牢固、更加紧密的战略发展关系。《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中规定了我国公司股权激励的支付方式分为以权益结算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按照员工行权价格低于行权日公允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公允价-行权价)X股票数量

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X规定月份数

(注: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激励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六、总结

上文介绍了几种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下税收筹划的思路和方法,但其实每个企业的税收筹划都应结合各自所处的行业、公司的治理结构、人员流动性等因素,建立一个适合自身的薪酬激励体系,我国税法对于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有着严格的规定,但也对一些政策支持,有利于社会和谐的事项有特别的税收优惠。企业在不影响人力资源管理的前提下,对工资薪金所得进行合理税收筹划既有利于单位节约人力成本,又增加了员工的实际收入。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有着大幅度的提高,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也渐渐跟不上新的形式。设定一个固定起征点已经远远满足不了居民生活中的各项支出,应该将人们日常生活中必要的大额开销进行税前扣除,例如:购房贷款的利息、子女上学的学费等。

[参 考 文 献]

[1]陈菁菁.浅议新会计准则下的应付职工薪酬[J].商业会计,2015(15)

[2]朱富强.我国的个税改革能否及如何借鉴他国经验――兼论个税体系上的国际可比性[J].贵州社会科学,2012(2)

[3]顾斌,周立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效果的研究[J].会计研究,2007(2)

[4]张源,赖锦玲.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J].会计之友,2012(6)

[5]杨碧云,易行健.,易君健.个人所得税逃税理论模型的演进及对我国的启示[J].当代财经,2003(8)

[6]李晓华.对企业职工薪酬会计和涉税处理的探讨[J].现代商业,2015(3)

[7]谢建斌.绩效薪酬、薪酬公平和员工薪酬满意度关系研究[J].工业工程与管理,2014(2)

[8]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S].企业会计准则

第8篇

【关键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工资、薪金所得及其纳税筹划的定义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一般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通常情况下,把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劳动者(工人)的收入称为工资,即所谓的“蓝领阶层”所得:而将从事社会公职或者管理活动的劳动者(公职人员)的收入称为薪金,即所谓的“白领阶层”所得。但实际立法过程中,各国都从简便易行的角度考虑,将工资、薪金合并为一个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税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个人全年目标工资、薪金的发放方式、单次发放金额等预先安排,以实现较低税负的一系列筹划活动。

二、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的有关政策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计税的每月费用扣除额,从2009年9月1日起实行3500元标准。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等按以下计税办法计算征收。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2011年年终奖当月费用扣除额按3500元计算),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X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地狱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3.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4.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5.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如表1所示)。

资料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第320页。

三、工资薪金所得方面假设及纳税筹划具体操作技巧

根据目前我国大多数大型企业薪酬管理的实际情况可以假设员工的年度目标薪酬比较明确与固定,即在一般情况下员工的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在年初可大致预知。假设除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奖)以外,不论发放的次数、方式、名称等是否相同,员工的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基本相同,即每月等额发放员工薪酬。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我们有关工资薪酬的假设下,我们对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的具体操作技巧如下。

(一)利用年终奖发放时间合理调整避税

案例1:某公司职工2013年每个月月薪2500元,年末,公司为其发放年终奖18000元。如果不做筹划,年终奖一次发放,则月工资2500元,工资薪金部分不用缴纳税款,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8000x3%=540元。(注:18000÷l2=1500元,对应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如果将年终奖作为月度奖金,分为12个月发放则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2500+1500-3500)x3%x12=180(元)。两种方法相比,前者比后者多纳个人所得税=540-180=360(元)。

案例2:某公司员工2013年月薪12000元.年末公司为其发放年终奖18000元。如果不做筹划,年终奖一次发放,那么全年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3500)x20%-555]x12=13740(元),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18000x3%=540元。最终全年纳税=13740+540=14280(元);如果年终奖分为12个月发放,即年终奖18000分解为每月发放,则李某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2000+1500-3500)x25%-1005]x12=17940(元)。

两种方法相比,后者比前者多纳个人所得税=17940-14280=3660元。为什么案例1和案例2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不同呢?当月工资水平比较低时,我们将年终奖金分发至每月,可用做每月3500元的扣减额,当月工资水平比较高时,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年终奖发放的时间。

(二)利用调整年终奖同工资的比例合理减少税负

假设某公司2013年实行年薪制,某职位年薪24万元。探究如何合理减少工资薪金税负如下:

1.若月薪为2万元/月,年终奖为零,则钱先生全年纳税额为(20000-3500)x25%-1005]x12=37440(元)。

2.若月薪为1万元,年终奖12万元,则全年纳税额=(10000-3500)x20%-555]x12+(120000x25%-1005)=37935(元)。(注:120000÷12=10000元,对应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005。)

3.若月薪为16000元,年终奖为48000元,则全年纳税额=(16000-3500)x25%-1005]x12+(48000x10%-105)=30135元。(注:48000÷12=2000元,对应税率l0%,速算扣除数为105。)

比较得知,方案三比方案一节税7305元,比方案二节税7800元,有效的减少了税负。年终奖发放时间和与薪酬的比例上的纳税调整不仅考虑每月工资的税率,而且要考虑年终奖的税率,任何一方税率过高都不能达到减税的目的。通常,当工资和年终奖的比例调整至两者的个税税率比较接近的情况下节税效应最明显。若月薪高于个税起征点,当工资适用税率年终奖适用税率,可通过降低工资适用税率,将部分工资转化为年终奖,适当提高年终奖的适用税率,降低工资的适用税率,实现职工税负最低,税后收入最大。

四、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小结

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出发,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操作技巧和手段,对个人工资薪金的发放时间和比例进行合理安排,从而可以有效降低纳税人的税负,提高纳税人的实际可支配收入,最大限度地增强企业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达到更好地激励员工的目的,从而也有利于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当然,在企业实际运行过程中,薪酬的发放不可能从纯粹的税收负担角度来进行筹划,还可能要考虑企业的其他管理要求和战略目标。但不可否认的是,适当合理的筹划安排工资、薪金的发放时间,单次发放金额比例,对员工、对企业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第9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筹划;薪酬管理;应用;方案

一、个人所得税和薪酬管理概述

(一)个人所得税概述

简单来说,个人所得税就是个人与有关征税单位对税务征纳的调整,自然人在征税过程中会涉及一些社会法规等。需要纳税的个体不仅包括居民而且还包括非居民纳税人。两者的区别在于中国居民需要对国内国外的税务进行缴纳,而非居民仅仅需要缴纳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

(二)薪酬管理

薪酬管理从绩效角度分析,它包含基本工资和个人奖金两大类。两部分存在很大差异,职工的工作性质、岗位需求、技术技能以及工作年限等决定了员工的基本工资。不同岗位工作性质不同,所以基本工资也会有相应的调整。而奖金主要是依靠个人表现与自己的努力程度。所谓绩效管理,其实是维持员工工作积极性的一项激励措施,绩效评比,有的单位还根据绩效实行末位淘汰的制度来激励员工,从而提高企业效益。绩效管理是对员工工作所得的保障,同时也是用来激励员工积极工作的手段。目前在企业薪酬管理中它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薪酬管理制度的制定直接关系着企业的长远发展,所以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科学的规划,制定出公平公正且有效的薪酬管理机制。

二、提前筹划个人所得税在薪酬管理中的作用

(一)能够有效提高员工个人薪酬

企业在保证企业总支出保持平衡的前提下,对员工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能够降低员工个人所得税支出,从而提高员工收益,这有利于对员工进行管理,且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同时能够增强企业的工作效益,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能够增强企业向心力

当前,源泉扣税的方式是大部分企业采用的个人所得税扣税方式。这种扣税方式能够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但是每次扣除个人所得税要从企业薪酬中扣除,使得员工个人收益减少,税后实际收益低于本该得的薪酬,这样员工心理会产生抵触情绪,同时在工作中表现为消极状态,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如果从企业方面对员工个人所得说进行筹划,能够减弱员工心理的抵触情绪,使员工感受到企业对自己的关注,从而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薪酬不一定非得通过金钱来衡量,员工个人价值的体现,企业对员工的关爱以及认可度同样是重要的,薪酬激励和精神激励占据同样重要的地位。员工感受到企业对自己的认可,从而增强员工对企业的信任,使企业凝聚力增强,员工之间相互合作,互利共赢,同时具有向心力的企业也是企业能够长远发展的前提,能够更好地提升企业效益。

(三)能够促进薪酬管理体系的建立

企业对薪酬管理的筹划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需要积累多种经验以及信息。因为薪酬管理涉及内容较多,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与工作性质等都需要综合考虑,所以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工作中,企业需要对各部门、各岗位的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对薪酬管理进行分类整理,综合收集到的信息,制定合理科学的薪酬管理机制。此外,在进行分类整合分析过程中,还应该充分考虑各部门岗位差异,从员工出发,制定公平公正的薪酬管理方案。同时也能够清晰的掌握各部门的薪酬情况,以便日后进行清理与完善,从而建立完善的薪酬管理体系。

三、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分析

(一)均衡各月薪酬,合理筹划薪金

超额累计是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主要依据,薪酬从定义上讲是员工的辛勤付出所应得的报酬,它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等,根据员工基础技能、工作态度以及工作时间来进行综合分析。国家改进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政策,采取超额累计形式,有效的制止那些档次攀爬的腐败现象。根据新个税规定,除了基本的五险一金外,国家还增加了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法,其中包括继续教育、赡养父母、子女教育、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五项专项扣除定额税。这样减少了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费用,降低员工的负担,同时员工还能通过个人所得税管理来孝敬父母。企业在筹划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合理的限额标准,平衡员工的年终奖纳税情况,从而有效改善税务情况。此外,通过减少应该纳税的金额,提高员工的个人实际收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在此之外,企业可以给予员工相应的补贴,通过餐补、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集体发放福利的形式来提升员工的最终收益。

(二)优化企业管理制度,改善企业激励方法

目前,新个税缴纳并没有明确规定非货币奖励也要进行纳税,所以企业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过程中可以利用非货币形式激励来管理员工薪酬。企业在保证薪酬支出总额不受影响的前提下,采用激励方式,将非货币奖励作为激励员工的一部分,从而降低员工个人所得税缴纳金额。例如,企业可以提供给员工住房补贴,但是要采用非货币方式。如果采取货币激励形式,住房费用则会计入员工的总工资中,这样会增加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应缴纳基数,这感觉上并没有改善员工收入情况,反而对员工来说是一种负担。如果企业采取非货币形式激励,例如住房补贴这一行为,企业可以以公司名义进行集体采购或者租赁,然后提供住房给员工,那么员工就不需要增加额外的个人所得税,因为企业统一购买,其住房是属于企业的,与个人无关,住房补贴并不需要计入员工的工资总额中。此外,企业在员工出差住宿与交通等补贴发放中采取发票实报实销方式,避免现金补贴的方式,同样能够提高员工的个人收益。企业在筹划个人所得税过程中充分分析,将一部分薪酬转换为员工实际福利,能够有效提高员工工资收益,同时还能促进企业薪酬管理体系的完善。

(三)合理优化年终奖筹划方案,改善员工福利

大部分企业的年终奖一般均高于当月个人所得工资,所以对于高于税收标准的一部分仍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导致个人所得税增加,使员工心理不平衡,收入降低。年终奖虽然是奖励员工的额外收入,但是,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年终奖实际所得比原本的数额要少很多,从心理学角度思考,职工都会出现不满的心理,抵触情绪会上升,这不利于员工的身心健康,同时也严重影响企业的效益。为了规避这种现象,企业在规划年终奖时,应该综合分析,制定合理的年终奖激励方案。年终奖基数较高,缴纳税后实际所得较少这种现象不仅降低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工作效益,此外,这种现象还会增加企业缴纳所得税额。所以企业可以采用季度奖等方式将年终奖平均分配,在设定的标准零点基础上,降低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金额。

四、结语

在这个迅速发展的经济社会,企业需要投入更多精力来筹划个人所得税问题,因为这项工作不仅能够提高员工积极性,促进企业效益还能够促进企业的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金巨涛,王永贞.企业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法初探[J].财会学习,2018(24).

第10篇

【关键词】 供电企业; 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技巧

一、纳税筹划的意义

企业作为纳税人,既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又要防止过多的无效现金流出。进行纳税筹划,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可以有效地降低税收负担,减少涉税风险,防止过多无效现金流出。纳税筹划,尤其要做好事先纳税筹划,这是有效节税的根本途径。事先筹划,是建立在遵守国家相关税收法规的前提下,事先进行税收筹划的合法行为。企业只有在事前计算好不同业务行为的综合税负,事前调节好业务方式方法,才能在符合税法的前提下降低税收负担。下面以个人所得税为例,探讨纳税筹划方法的具体应用。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技巧

对于一个大中型企业来说,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让职工得到更多的实惠,促进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对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某市供电企业职工工资表显示,月工资在3 500元以下的占20%,3 500元至5 000元的占50%,5 000元至8 000

元的占30%。如果以每人7 200元年度奖金为例,通常有以下三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12月份作为年终奖一次发放;方案二:分两次半年奖发放,即6月份发放一次,12月份发放一次;方案三:平均到全年12个月发放。哪种方案对大多数人更为有利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缴: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另外,《通知》还规定,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对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新修订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分别按工资等于扣除额、工资稍高于扣除额、工资高于扣除额较多三种情况进行纳税筹划。

(一)假设月工资3 500元,全年奖金7 200元

方案一:12月份作为年终奖一次发放

第一步:找适用税率。7 200÷12=600(元),不超过1 500元的部分,税率为3%。

第二步:计算应纳税额。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7 200×3%

-0=216(元)。1至12月份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 500-3 500)×3%×12=0(元),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为:216(元)。

方案二:将年终奖金分两次发放,一次在6月底发放,另一次在年底发放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两次发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法不同。

6月份发放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3 600+3 500

-3 500)×10%-105=255(元)。

12月份发放时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第一步:找适用税率。3 600÷12=300(元),适用税率为3%。

第二步:计算应纳税额。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3 600

×3%-0=108(元)。除6月份外其他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3 500-3 500)×3%×11=0(元),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为:255+108+0=363(元)。

方案三:平均到全年12个月发放

如果将全年的奖金7 200元与工资合在一起,在全年12月中平均发放,那么,每月应纳税所得额则为:3 500+(7 200

÷12)= 4 100(元),应纳税额=(4 100-3 500)×3% ×12

=216(元)。

通过以上计算,我们可以发现方案一、方案三所缴税款一样,相对较少;方案二缴税最多。

(二)假设月工资为3 600元,全年奖金仍为7 200元

方案一:将全年的奖金一次发放

第一步:找适用税率。7 200÷12=600(元),税率为3%。

第二步:计算应纳税额。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7 200×3%-0=216(元)。1至12月份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3 600-3 500)×3%-0]×12=36(元),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为:252(元)。

方案二:将年终奖金分两次发放,一次在6月底发放,另一次在年底发放

6月份发放时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3 600+3 600

-3 500)×10%-105=265(元)。

12月份发放时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第一步:找适用税率。3 600÷12=300(元),适用税率为3%。

第二步:计算应纳税额。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3 600×3%-0=108(元)。除6月份外其他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3 600-3 500)×3%-0] ×11=33(元),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为:265+108+33=376(元)。

方案三:平均到全年12个月发放

如果将全年的奖金7 200元与工资合在一起在全年12月中平均发放,那么,每月应纳税所得额则为:3 600+(7 200

÷12)=4 200(元),应纳税额:[(4 200-3 500)×3%-0] ×12=252(元)。

通过以上计算,我们可以发现方案一、方案三所缴税款一样,相对较少;方案二缴税最多。

(三)假设月工资为5 100元,全年奖金仍为7 200元

方案一:将全年的奖金一次发放

第一步:找适用税率。7 200÷12=600(元),税率为3%。

第二步:计算应纳税额。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7 200×3%

-0=216(元)。1至12月份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5 100

-3 500)×10%-105]×12=660(元),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为:876(元)。

方案二:将年终奖金分两次发放,一次在6月底发放,另一次在年底发放

6月份发放时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3 600+5 100

-3 500)×20%-555=485(元)。

12月份发放时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第一步:找适用税率。3 600÷12=600(元),适用税率为3%。

第二步:计算应纳税额。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3 600×3%

-0=108(元)。除6月份外其他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5 100-3 500)×10%-105] ×11=605(元),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为:485+108+605=1 198(元)。

方案三:平均到全年12个月发放

如果将全年的奖金7 200元与工资合在一起在全年12月中平均发放,那么,每月应纳税所得额则为:5 100+(7 200

÷12)=5 700(元),应纳税额:[(5 700-3 500)×10%-105] ×12=1 380(元)。

通过以上计算,我们可以发现方案一最少,方案二其次,而方案三最多。

三、筹划结论

按照最新个人所得税法,我们在同一数额年终奖的情况下,工资分别等于扣除额、稍高于扣除额、较高于扣除额三种情况对个人所得税应缴情况进行了分析。综合以上三种情况可以看出,在年终奖在1万元以内(较低)时,工资水平小于、等于或稍高于扣除额时,年终一次发放奖金(方案一)与分月发放奖金(方案三)相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没有区别,但都比按半年奖(方案二)节税;反之,如果工资水平较高(如工资在5 100元以上),则年底集中发放(方案一)相对节税。

由此,可以得出答案,对于案例中的某供电企业来说,按照其职工工资结构,采用第一种方案12月份发放一次全年奖,在新所得税法下全体职工都能减少税收支出,尤其是对月应纳税所得额在5 100元以上的职工来说,获益更多。

四、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要充分发挥纳税筹划的最大效用,财务人员应努力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1.要善于和领导沟通,使领导对纳税筹划足够重视,取得领导的支持。2.要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掌握好会计、税法及税务筹划知识。3.要善于学习,广泛吸取各方面知识,运用各方能力。

第11篇

关键词:税务筹划;企业经营;煤炭企业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0-0031-03

企业作为纳税主体,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就要做到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减轻企业税负。合理的税务筹划是减轻企业税负的一种有效手段。随着中国煤炭开采技术的提高和安全生产难题的逐步解决,矿井生产规模越来越大,矿井建设、生产投资比例也越来越大,因此,有必要对税务筹划在煤炭企业经营中的具体运用进行一些探讨。

一、企业税务筹划概述

税务筹划是指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以政府税收政策为导向,通过对经营活动中的应税行为事先策划与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减轻税务负担,获得正当的税收收益的行为。其具有合法性、全面性、事先性和风险性特点。

税务筹划的意义主要在于其对纳税人熟知税法,更好地利用、遵守税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也有利于国家税收法制、法规的不断完善。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可以起到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作用;二是能够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三是促进税制的不断完善;四是也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

二、税务筹划在煤炭企业经营中的具体应用

(一)企业亏损弥补的税务筹划

亏损弥补政策是国家为扶持纳税人更好的发展,从国家政策上帮助纳税人平安渡过困难时期的一项措施,是中国企业所得税中的一项重要优惠措施。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获得最大的节税效益,企业会充分利用亏损弥补政策。企业弥补亏损的渠道主要有三条:一是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二是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三是用盈余公积弥补。但后两种方案较第一种方案多缴了税款,因为都是用税后利润弥补的,所以企业要争取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其主要方法有:兼并账面有亏损的企业,将盈补亏,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利用税法允许的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的选择权,以及费用列支范围和标准的选择权,多列税前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在允许用税前利润补亏的五年期限到期前继续亏损,可延续补亏。

(二)股利分配的税务筹划

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是股利分配的两种主要方式,中国税法明确规定,企业发放股票股利不需交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是现金股利,就必须按规定的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发放股票股利对公司也有益:用股票股利来代替现金股利,公司可保有大量的现金,方便公司发展,有利于公司追加投资。另外,公司发放股票股利,能使公司股票的行情保持在一个符合交易需要的范围之内,便于吸引更多的中小投资者。

(三)企业应税收入的筹划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或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在收入确认金额中,经常存在着各种收入的抵免因素,这就给企业在保证收入总体不受较大影响的前提下,提供了税务筹划的空间。如各种商业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出口商品销售中的外国运费、装卸费、保险费、佣金等在实际发生时冲减了销售收入;销售中的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相当于抵减了销售收入。这都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地减少了所得税,前者还可减少货物和劳务税的计税依据。

(四)固定资产投资的筹划

1.尽可能调低企业折旧年限,降低企业资金使用成本。加大成本会减少利润,可使所得税减少。如果不提折旧,企业的所得税将会增加许多。折旧可以起到减少税负的作用,这种作用称之为“税收挡板”。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包括两大类:一是直线法;一是加速折旧法。虽然从固定资产的整个使用期来说,两类不同的折旧方法的折旧总额是不变的,对收益总额也无影响,但是,加速折旧法在最初的年份计提折旧多,冲减了税基,减少了企业应纳所得税,相当于企业在最后的年份得到了一笔无息贷款,达到了合理避税的目的。煤炭企业普遍采用平均年限法。因此,企业可参照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标准,尽可能地调低企业折旧年限,尽可能少地交纳当年所得税,以降低企业资金使用成本。

2.做好在建工程合同、预算、转资等工作,从源头上控制房产税的税基。如年产90万吨煤炭企业,其建筑工程投资约占总投资的18%~20%,而建筑工程中的房产投资要占51%~52%。如果企业基建期间合同、预算、结算人员对建筑工程立项要求不细,在建工程转资时财务人员转资工作不仔细,对待摊投资摊销时不加以仔细分析,都会加大房产税的税基,多支出企业的房产税税款。如果合同、预算、财务等相关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以下细节,即可每年为企业合理节约房产税约30万~40万元。(1)建筑工程预、结算时,严格区分房屋、建筑物、设备基础、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给水及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线的敷设工程等。对其中的设备基础,尤其是室内较大型的设备基础(如:矿山主副井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等)应尽可能地不进入房屋总造价,可将其对应地摊入需安装设备;日常预、结算过程中严禁相关人员为图工作省心、方便,将房屋、设施、必要的设备等都搅在一起以工业区房屋性固定资产入账。(2)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时,首先对其中可不构成房屋的建筑工程尽可能地分别转资到建筑物、线路、管路及需安装等;其次对待摊支出的摊销应格外地注意分析:土地征用费、采矿权价款等不要误进待摊投资,应将其直接转无形资产等,而不应将其摊入房屋总造价;对地质勘察、探矿许可费用等根据费用性质,将其全部摊入矿井建筑物,而不应将其全部平均摊入转资工程,以致增加部分房产总造价。

(五)员工工资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为了达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财务目标,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就必须考虑到员工激励机制的税务筹划。

1.提高员工工资能增加个人收入满足其短期利益,但由于工资薪金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从3%~45%七级超额累进。工资越高,新增薪金带给个人的可支配收入将会递减。但是,员工工资所得税是以月实际收入为基础来计税的,这就为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如果把员工现金工资转为福利待遇,一样可以满足其消费需求,又可少缴个人所得税。例如由企业给个人提供培训机会、企业为员工提供旅游机会、企业提供员工食宿、企业给员工提供福利设施,这样企业就可以在税前扣除相关费用,并抵减企业所得税,增加了员工的实际所得。

2.实际上,员工工资有时起伏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每个月的收入平均分摊,就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提高实际所得。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自2011年9月1日开始实施,如何准确划分好月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比例以及发放方式,是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关键。是削减每月的部分工资加到年终奖;还是削减部分年终奖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资里去。这两种“削峰填谷”的操作要视企业人员工资和年终奖的多少而进行权衡确定。

企业管理者可选择员工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方式有以下四种:把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平摊到每月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分月发放;年中、年末两次发放;年终一次发放;年终奖中的一部分作为月奖随每月的工资一同发放,其余年终奖一次发放。下面以案例按四种方式计算和对比结果。

案例:某企业职工赵某的月薪为5 000元(已扣除“五险一金”),其年终奖金已确定30 000元。按照四种方案分别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比较如下:

方案一:奖金平均按月发放,每月发放2 500元。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月应纳税所得额=5 000+2 500-3 500=4 000(元)

月应纳所得税额=4 000×10%-105=295(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95×12=3 540(元)

方案二:年中7月份发放一次性半年奖12 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性全年奖18 000元。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除7月份各月应纳税所得额=5 000-3 500=1 500(元)

除7月份各月应纳所得税额=1 500×3%-0=45(元)

7月份应纳税所得额=5 000+12 000-3 500=13 500(元)

7月份应纳所得税额=13 500×25%-1 005=2 370(元)

根据新规定,年终奖18 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3%和0,年终奖金应纳所得税额=18 000×3%-0=540(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5×11+2 370+540=3 405(元)

方案三: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0 000元。计算如下: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5 000-3 500=1 500(元)

每月应纳所得税额=1 500×3%-0=45(元)

根据新规定,年终奖30 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所得税额=30 000×10%-105=2 895(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5×12+2 895=3 435(元)

方案四:奖金中的一部分作为月奖1 000元随月工资薪金发放,其余18 000元作为年终一次性奖发放。计算如下: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5 000+1 000-3 500=2 500(元)

每月应纳所得税额=2 500×10%-105=145(元)

根据新规定,年终奖18 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3%和0,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所得税额=18 000×3%-0=540(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45×12+540=2 280(元)

由上可知,方案四所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最少,方案一所纳的所得税税额最多。在新的规定下,原先最常用的方案一已成为所得税税负最重的一种筹划方案,而选择年终奖的一部分随月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另一部分年终一次性发放能使税负较轻。方案四最大优点在于确定两部分的比例时,充分利用了适用税率临界点,合理分配年终奖金,尽可能降低年终奖金的适用税率。在求得(年终奖金/12)的商数稍微高出较低一档税率的临界值的时候,减少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金额,使其商数降低至低一档临界值,调低适用税率,使两部分适用税率达到最佳的最低组合,这种情况下节税效果极其明显。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把全年一次性奖金平摊到每月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分月发放,不一定是纳税最佳方法。当员工平时工资所得纳税的适用税率与年终奖金纳税适用税率有差异时,可以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改变发放、支付方式的筹划最大限度地将员工全年大部分的收入控制在一个低税率档次上。总的原则是:将收入平均实现,以避开高税率;在月收入适用税率低于年终奖适用税率时,可以将年终奖调入月度工资中。如果月收入适用税率高于年终奖适用税率时,只要不使年终奖的适用税率提高,应尽可能将各种奖金都放入年终奖一起发放或将月度工资调入年终奖。这里筹划的核心是:错开临界点。

三、税务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正视税务筹划的风险性。纳税人要进行税务筹划一般需要在经济行为发生前作出合理的计划,有着很大的人为主观判断和不确定性因素。同时税法中某些比较模糊的地方有可能使税务当局与纳税人的理解存在分歧,纳税人认为不违法的行为在税务当局看来,有可能认定为违法行为。因此纳税人在实施税务筹划时,要在合法的政策条件下,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充分考虑税务筹划的风险。

第12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公平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5-0-01

一、引言

我国个人所得税虽然历经数次的修改,不可否认,其收入调节分配的功能在逐渐的增强,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制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使得其并不能充分发挥收入的调节作用。

二、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1.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影响税收公平原则。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降其项目划分为11个项目来征收,这11个项目使用的税率以及计税方法都不相同。这样的征收方式便于税务机关征收以及控制税源。但是当居民收入渠道增多的时候,这种方式的优点就不复存在,容易导致偷漏税的发生,并且收入渠道来源多的一般是高收入群体,所以这种征收方式在体现公平上是有缺陷的。具体的不公平主要体现在一下几方面:首先,取得的收入相同会因为他们不同的收入来源形式而导致应缴纳的税额不同,同样3000元的收入,若一个人是工资薪金所得,另一个人是劳务报酬所得。那么就因为与企业的用工形式不同而导致前者不用缴税,后者要缴纳440元的个人所得税。本身没有固定工作的人就是低收入群体反倒要缴税,从而能产生了不公平。其次,个人所得税对由企业代扣代缴的工资薪金部分管理的比较严格比较难以避税,而对高收入群体则实行的是自我申报的方式。税务机关主动介入程度不够,造成偷漏税的现象较多。而仅靠拿工资吃饭的人则通常都能够按时按量的缴纳税。因此在税法的制订及执法上仍然存在漏洞使得不能体现完全的公平。

2.费用扣除标准难以体现税收公平。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是采用定额扣除或者定率扣除或者二者相结合的办法。但不管是采用哪种方法,都是只考虑了收入额,没有对纳税人的具体负担情况进行划分,统一按照一定的费用扣除,这种看似公平的形式而实质上蕴藏着不公平。比如我们的工资薪金统一的费用扣除额是3500元。而事实上一个单身者一个月的工资4000元和拥有家庭、小孩、老人的每月4000元的收入是完全不一样的。虽然两个人形式上按照统一的费用扣除统一的税率缴纳同样的税负,但是两者的生活负担却相差很大,这样对生活负担重者是不公平的。

3.税率结构设置不合理。虽然新个税法将工资薪金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但仍然存在税率级次多,税率结构复杂,设置不合理的问题。比如2013年1月冯某取得年终奖18000元,找税率:(18000/12=1500),因此其年终奖适用税率为3%。王某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8000*3%=540元。税后收入为17460元。 陈某2013年1月取得年终奖18001元,找税率:(18001/12=1500.1),因此其年终奖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陈某取得18001元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8001*10%-105=1695.1元。 陈某年终奖税后所得为16305.9元。陈某因为多发一元,造成多缴个人所得税1154.1元。类似情况在税收实践中多有发生。这是由于税率结构设置不合理。 导致单位多发奖金,而个人税后所得变少的结果。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建议

1.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征收模式让其一下子过渡到综合征收模式也不太现实,我们可以采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来进行过渡。事实上,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就提出了“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目标。 但是,个人所得税虽然修改了很多次,仍局限在生计费的调整上,距离十二五的目标尚远。我们可以采用对不同类型的所得按照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使用税率,对于中低收入群体可以实行单位支付时分类代扣代缴和年底时个人自行综合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为了鼓励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可以实行在单位扣缴时候,费用的扣除少低些或者部分项目不准予扣除费用。如果个人年末自行申报的话,费用的扣除可以适当多一些。这样可以使得更多的纳税人在自行申报的时候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

2.健全费用扣除制度。个人所得税中费用的扣除是相当重要的,具体应该怎么规定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及公平性问题。因为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不像企业所得税那样有相应的凭证和依据。而个人的花费很难取得相应的凭证。因此其扣除标准不应该所有人所有地区一个标准来扣。要分地区分家庭来扣除,要考虑每个家庭以及每个地区的实际情况来扣除,而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式。首先,分地区来考虑的话,各省市应该根据当地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来和确定纳税人生计费的扣除,并且扣除标准应当与工资、物价、汇率等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工资薪金所得减除标准可以与工资建立联动机制,也就是说可以规定职工的月平均工资额与费用扣除标准存在一定的倍数关系。如若超过了规定的倍数,费用扣除的标准就应当自动调整。这才能真正的保障税收的公平和公正性。其次,可以考虑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报纳税。我国纳税人的费用扣除可以由两部分来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的生活费的扣除可以按照目前的一个月3500元或者相对降低些。第二部分为其他支出的扣除,以家庭人数和具体的负担来进行扣除。可以根据是否有老人赡养或者一同居住来具体的规定相应的费用扣除,纳税人其他能够取得真实的花费凭证的话可以据实扣除,比如:房贷利息、医疗费、托儿费等这些具体的花费必须要有明确并且细致的规定。虽然这些可能会加大税务机关征税的工作量,但却能真正的惠及民生,做到真正的公平。

3.完善税率结构。笔者建议个人所得税税率应该从减少级次,调整级距为出发点来进行改革。新个税虽然已经将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改革为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但是却依然税率结构复杂,也说明了政府在做相应的努力,毕竟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对最高边际税率应逐步的降低,税率级次应尽量的减少,与此同时应拉大每个级距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这样就可以减轻税制的复杂性以及尽量减少年终奖发放不合理的无效区间。此外在综合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下,应就分类所得和综合所得分别制定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的形式。这样有助于调节高收入者,照顾中等收入者,保护低收入者。这样才能发挥其更好的调节作用并且降低征管成本。

参考文献:

[1]严丹良,韩彦峰.公平视角下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思考[J].财会研究,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