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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保姆合同

时间:2022-06-22 21:32:0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雇佣保姆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雇佣保姆合同

第1篇

雇佣保姆合同样本参考

甲方(聘用方):身份证号码

现家庭住址:

乙方(受聘方):身份证号码

现家庭住址:

甲方家中老人年事已高,需要家政服务人员提供相关家政服务;乙方自称今年xxxx岁、身体健康,能够照顾甲方老人的生活起居等家政服务各项工作的能力。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就涉及家庭服务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与义务达成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甲方老人需要乙方提供的家政服务主要工作内容:

1、负责制作好老人每天三顿饭和与之相关的采买工作;

2、负责居室环境卫生工作;

3、住在老人家中,照顾好老人的饮食和起居及与之相关的服务工作;

4、如果老人生病住院,负责照看和陪护工作。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及时按月支付给乙方足额劳务工资,试用期半个月,劳务工资按每月xxxx元计发;试用期满后,劳务工资按每月xxxx元计发。每个月安排乙方2个休息日,如果乙方没有按日得以休息,甲方应按日加倍计发劳务工资。

没有特殊情况,甲方不得拖欠或扣发乙方的工资。工资支付时间为每个月底的最后一天。

2、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费食宿。做到平等待人、不岐视、不虐待、保证乙方在服务期间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有义务对乙方的家政服务工作进行指导。

3、乙方因个人身体原因突发急病或其他伤害时,甲方应及时通知其家人,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但甲方不承担任何与之相关的费用照顾老人保姆雇佣合同3篇照顾老人保姆雇佣合同3篇。因从事合同规定的工作且排除个人身体原因所致的意外伤害,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适当负担部分医药费用。

4、甲方不得强迫乙方从事合同以外的工作。

5、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将同乡或亲友带入家中。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使用家中电话拨打长途。

6、甲方老人家中的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对乙方因工作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同其协商解决或求助法律帮助,不得侵犯乙方的人身权益

7、甲方如发现乙方患有不能胜任家政服务的疾病时,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8、甲方如发现乙方有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时、或不胜任家政服务工作,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乙方向甲方保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家政服务工作、无不良社会记录。

2、乙方承诺具有照顾老人饮食起居的基本常识和工作经验,能够提供相关家政服务。

3、乙方应当尊重和维护甲方的合法权利,自觉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家政服务项目,热诚耐心服务。

4、享有按月、按时得到劳务工资的权利。

5、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有权维护自己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6、乙方应当安心做好家政服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亲属患病、家有急事等),需回家处理时,应先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7、乙方不得擅自将亲友及他人带入甲方家中,不得随便翻拿或故意损坏甲方家中的物品,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赔偿责任照顾老人保姆雇佣合同3篇合同范本

品友互动

8、乙方不得参与甲方家庭及邻纠纷,不得对外泄露甲方家庭信息等隐私,尊重甲方老人的生活习惯,不得虐待所服务对象。

9、合同期内,乙方如欲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提前5天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另行聘请家政服务人员。

四、其他

1、合同执行期间,双方如发生纠纷,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履行地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合同期限: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止。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担保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保姆聘用合同范本阅读

甲方(经营者):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经营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消费者):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服务人员):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签订本家政公司服务协议。

一、三方约定家政服务事项

1.服务内容:甲方同意为乙方家庭选派家政服务员丙方,承担乙方的第(____)项服务:

(1)一般家务;(2)孕产妇护理;(3)婴幼儿护理;(4)老人护理;(5)半自理病人护理;

(6)不能自理病人护理;(7)医院护理病人;(8)其他 。

丙方按甲方和乙方要求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标准。

2.服务期限: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如需续签协议乙方应于本协议期满前_______日内通知甲方和丙方。

3.工作时间:丙方每天工作时间为______________,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______。

4.工作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__

5.服务费用:乙方按日、周、月支付甲方服务费(含家政服务员丙方工资和甲方管理费): ___元人民币/日、周、月。

按日向乙方提供家政服务的,服务费用当日结算;按周结算服务费用的,乙方于每周_______前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按月结算服务费用的,乙方于每月_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

6.工伤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甲方应为丙方缴纳工伤保险,甲方应组织丙方从事育婴和婴幼儿看护的参加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选派体检合格和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必须具有《身份证》、《健康证》和《培训证》,方可从事家政服务。

2.甲方应为其家政服务员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用由甲方承担。对从事育婴和婴幼儿看护的服务人员,甲方应组织其参加商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丙方承担。如因丙方责任,对乙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1)误导丙方脱离甲方管理;

(2)家庭成员中有传染病人而隐瞒不报;

(3)未按时交纳服务费;

(4)住址或服务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报甲方或私自将丙方带离约定服务地;

(5)对丙方工作要求或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治安管理条例;

(6)刁难、虐待、打骂家政服务员;

(7)指使家政服务员从事危险工作或违规作业,以及由于乙方的不当安排,导致丙方发生意外伤害。

3.甲方所派丙方如对乙方有违法行为,甲方应为乙方和相关部门对相关事项的处理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在签订协议书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说明对家政服务员的具体要求,以及与家政服务员健康安全有关的家庭基本情况(如家中是否有传染病人等)。一经签订协议,乙方应负责对丙方的管理和指导。

2.乙方有权合理选择、更换和辞退家政服务员。协议期内,如对家政服务员的服务项目或服务

类别要求有所改变,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双方变更协议内容及服务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1)有充分理由证明服务需求不再存在的;

(2)有效证据证明丙方有违法行为的;

(3)提出调换家政服务员后间隔7个工作日甲方无法选派新的家政服务员到岗工作的;

(4)丙方在上岗______个工作日的适应期后,仍不能完成合同所要求的工作,且甲方已先后调换3人均未能达到相应服务标准的。

3.乙方有权要求丙方重新进行体检,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体检不合格则由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应平等待人,尊重甲方所派服务人员的人格和劳动,不准虐待和歧视,并负有保护丙方在服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有权拒绝家政服务员在其住宅从事与家政服务无关的活动,具体要求由乙方与丙方约定。

5.乙方有权以合法方式追究丙方因其责任造成损失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但不得采取搜身,扣押钱物、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证件,以及殴打、威逼等非法方式处理。

6.乙方对初次上岗的丙方应具体说明家政服务方面的要求和进行相应指导,乙方应妥善保管家中的现金和贵重物品,以免因此发生纠纷。

7.乙方应向丙方提供与其一般家庭成员基本相同的伙食,为其提供适当和安全的居住场所,不得安排丙方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

8.乙方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丙方的休息和法定假日。若不能保证丙方休息,按规定给予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加班补助。乙方要保证丙方每天不少于八小时的睡眠时间。

9.乙方在未经丙方及甲方的同意,不得擅自将丙方转为第三方服务;不得擅自将其带往外省市等非约定服务场所提供服务;不得误导丙方做违法和违反甲方有关家政服务管理规定的事项。

10.乙方对丙方在服务期间和服务场所的安全负责,不得指使其从事危险工作;由于乙方人为或因其设施、设备等原因造成丙方发生意外伤害,乙方应承担相关责任,并应立即通知甲方。如遇丙方突发急病或其他伤害时,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

四、丙方权利和义务

1.享有休息、休假和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乙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或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2.乙方不按规定支付报酬的,有权提前解除服务协议;

3.乙方不履行服务协议或侵害丙方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4.丙方必须提供《身份证》、《健康证》和《职业技能培训证》方可从事家政服务。

5.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乙方的管理;

6.认真完成乙方对工作的安排,并达到服务协议规定的各项指标。

五、违约责任

1.甲乙丙三方应遵守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另外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关违约的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协议解除与签订

1.本协议期满,如不再续签协议,协议自动终止。

2.协议期满经协商,可续签协议。若续签协议,乙方应提前7天与甲方、丙方协商,经甲方同意方可续签协议。(面试网 )

3.协议期内,非因违约而由三方依照约定或经协商正常解除协议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剩余的服务费。

七、当事人三方约定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

八、争议处理方式

协商解决;

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______________法院判决。

九、其他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另行商议解决。

2.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有关保姆聘用合同范本

甲方(雇主):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乙方(雇员):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姆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及地点:

1.负责每日三餐、洗衣、打扫卫生等家政服务。

2.照顾孩子,接送孩子上下学。

3.服务地点:甲方居住或指定的地点____________

二.服务要求:

乙方应认真负责做好家务,按照协议规定内容履行服务职责。乙方每个月休息____天,具体休息时间根据甲方需要,如乙方有特殊原因须提前和甲方申请,征得甲方同意。

三.服务费用:

乙方每月服务费用为:____元/月,甲方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支付给乙方。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有义务提供乙方住宿,并按时支付乙方服务费用。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上述服务内容提供服务;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说明健康状况以及与健康、安全有关的家庭情况。

3.甲方负责提供乙方在服务期间的饮食,尊重乙方,不歧视、不虐待,保证乙方服务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

4.甲方不承担乙方在上下班途中、服务期间内突发的疾病或其他伤害产生的费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聘乙方:⑴乙方有违法行为的;⑵乙方在家政服务过程中给甲方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⑶乙方工作消极懈怠,或不胜任家政服务的;⑷甲方发现乙方患有疾病等不适合继续予以留用的;

5.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因乙方家政服务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五.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2.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为其工作提供必备设备或条件。

3.乙方必须自觉履行上述服务项目,细心做好家务。

4.乙方应讲究个人卫生,着装整洁大方,自己随身用品(衣服、日用品)不要随便乱放,衣服不要和雇主家人的衣服放在一起洗。

5.乙方不能随便往雇主家里带人,有人或事情需见面,应到外面见面。如遇亲友生病等急事,需临时离开时,应及时与甲方沟通,不能擅自离岗;

6.乙方工作期间,如因其过错造成甲方及其家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毁;应付赔偿责任。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不得随意翻动甲方家中物品,如有偷窃等违法行为,甲方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乙方如欲解除合同,则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甲方,乙方不得擅自不辞而别,否则,甲方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9.乙方在服务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一概由其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2.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诉至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

第2篇

现家庭住址:

乙方(受聘方):身份证号码

现家庭住址:

甲方家中老人年事已高,需要家政服务人员提供相关家政服务;乙方自称今年xxxx岁、身体健康,能够照顾甲方老人的生活起居等家政服务各项工作的能力。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就涉及家庭服务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与义务达成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甲方老人需要乙方提供的家政服务主要工作内容:

1、负责制作好老人每天三顿饭和与之相关的采买工作;

2、负责居室环境卫生工作;

3、住在老人家中,照顾好老人的饮食和起居及与之相关的服务工作;

4、如果老人生病住院,负责照看和陪护工作。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及时按月支付给乙方足额劳务工资,试用期半个月,劳务工资按每月xxxx元计发;试用期满后,劳务工资按每月xxxx元计发。每个月安排乙方2个休息日,如果乙方没有按日得以休息,甲方应按日加倍计发劳务工资。

没有特殊情况,甲方不得拖欠或扣发乙方的工资。工资支付时间为每个月底的最后一天。

2、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费食宿。做到平等待人、不岐视、不虐待、保证乙方在服务期间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有义务对乙方的家政服务工作进行指导。

3、乙方因个人身体原因突发急病或其他伤害时,甲方应及时通知其家人,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但甲方不承担任何与之相关的费用照顾老人保姆雇佣合同3篇照顾老人保姆雇佣合同3篇。因从事合同规定的工作且排除个人身体原因所致的意外伤害,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适当负担部分医药费用。

4、甲方不得强迫乙方从事合同以外的工作。

5、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将同乡或亲友带入家中。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使用家中电话拨打长途。

6、甲方老人家中的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对乙方因工作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同其协商解决或求助法律帮助,不得侵犯乙方的人身权益照顾老人保姆雇佣合同3篇文章照顾老人保姆雇佣合同3篇出自,转载请保留此链接!。

7、甲方如发现乙方患有不能胜任家政服务的疾病时,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8、甲方如发现乙方有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时、或不胜任家政服务工作,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乙方向甲方保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家政服务工作、无不良社会记录。

2、乙方承诺具有照顾老人饮食起居的基本常识和工作经验,能够提供相关家政服务。

3、乙方应当尊重和维护甲方的合法权利,自觉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家政服务项目,热诚耐心服务。

4、享有按月、按时得到劳务工资的权利。

5、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有权维护自己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6、乙方应当安心做好家政服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亲属患病、家有急事等),需回家处理时,应先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7、乙方不得擅自将亲友及他人带入甲方家中,不得随便翻拿或故意损坏甲方家中的物品,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赔偿责任照顾老人保姆雇佣合同3篇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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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乙方不得参与甲方家庭及邻纠纷,不得对外泄露甲方家庭信息等隐私,尊重甲方老人的生活习惯,不得虐待所服务对象。

9、合同期内,乙方如欲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提前5天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另行聘请家政服务人员。

四、其他

1、合同执行期间,双方如发生纠纷,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履行地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合同期限: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止。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担保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联系电话:

第3篇

对于退休族来说,不仅需要提早做好预估预算工作,还要想办法以更低的成本享受同样的生活水平。

饮食、护理费用不可小觑

民以食为天,老年人的饮食花销自然必不可少,其经济成本比较容易预估,只要以月为单位将现在的饮食成本适当记录一下,再根据距离退休的年数、消费品上涨指数计算一下就可以了。比如一个人离退休还有10年时间,现在每月用于饮食的花销在1500元左右(包括家中自制、外出就餐),那么10年后,假设年均CPI水平4%。每月的饮食花销就要上涨至2000多元。而如果是距离退休还有20年时间的人,就要计算20年退休之后,每个月在吃饭上要花费多少。

再来看看居家养老者的护理费用。通常,我们都觉得不需要被送入养老院或老年医疗机构护理的老人,大部分身体状况还可以。但如果说你觉得年老时未必需要保姆照顾,那么现实数据可能会给你不小的打击。

从一项统计数据来看,日常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老人(60岁以上)占全体老人的15.1%,其中80岁以上老年人中,这一比例高达45%。

在所有需要照顾的老年人中,得到子女照顾的有51%,依靠配偶照顾的占26.5%,而雇佣保姆照料的有7.3%。不过需要注意到是,这份2008年公布的统计数据,所调查的老年人大多育有不止一名子女,因此有一半以上可以得到小辈照顾。而随着人口老龄化加速,独生子女的父母一旦步入老年人行列,他们可能就没现在的老年人那么幸运了。一来独生子女正处于事业的顶峰时期,很难抽身照料;二来一个独生子女所肩负的是两个、四个、六个甚至更多的老年人,很可能面临“周转难”的问题。因此,雇佣保姆照料的人数会越来越多,家庭的该项支出也就势在必行了。

我们同样可以预估一下10年后这笔花费的高低。以现在每月全日制保姆费2000元为基础,假设4%的年均涨幅,10年后请一个全日制保姆需要每月约2500元,20年后则要每月4000多元。

可见,退休以后的饮食和护理费用可能会不跌反涨,考虑到退休后的收入会在一定程度上缩水,有什么方式可以调和这一收入、支出之间的矛盾呢?

“老年食堂”实惠方便看得见

其实在饮食方面,老年人还会遇到另一个问题,特别对于独居老人来说,独自买菜做饭并不容易,一些身体较差的老人很难亲历亲为。子女不在身边又没有雇佣保姆,他们该怎么解决最基本的吃饭问题呢?

“老年食堂”的面市解决了这一烦恼,全国不少地区都相继推出了这种“无利食堂”。还有一些社区和附近的饭店协商,由饭店每天中午向社区内的“白天留守”老人提供比市场价格低一些的中饭。

以上海静安区为例,由于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居全市首位,老年人占全区总人口的24.1%,生活在纯老家庭的有12000多人。现在,街道建起的老年食堂每天为老人们提供午饭、晚饭,前来就餐的老人有200多人,其中独居老人占绝大多数。刘老伯就几乎天天来此,因为老伴的视力不好,下厨常常出错,而他又不会做饭,于是两人成了老年食堂的忠实食客。“一块红烧肉、一只豆腐皮包肉、一份小青菜、一份米饭、一碗汤,这顿晚饭的价格是4元。”这样的荤素搭配和食物量令两位老人都很满意。两人的退休工资都在1500元左右。每天两顿饭共8元,一个月下来也就240元,花了不到退休工资的20%,真可谓物美价廉。

此外,这样的老年食堂可以保证老年人每天吃到新鲜的饭菜,而如果在家自己烧菜做饭,很可能要吃“隔夜食”,并不利于老年人的健康。可以说,老年食堂既解决了老年人买菜做饭难的问题。又一定程度上节约了饮食成本,为老年人生活带来福音。

长期护理险分担护理费

老年开支的另一大部分――护理费其实也可以通过一些方式转嫁成本。

从造成老年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来看,大多是由于老年人发病率高引起的。例如,肿瘤、心血管疾病、糖尿病、老年抑郁症和精神病,这些老年人常见的病痛使他们不能很好地照顾自己。想要减免因此产生的护理费用,不妨考虑护理保险。

在我国刚刚起步的长期护理保险是指人们的身体状况出现问题,无法很好地进行自我照顾而需要他人为其日常生活活动提供帮助时,为那些因此而增加的额外费用提供经济保障的产品。从已经面市的产品来看,保险责任一般要求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或年老而带来身体机能的衰退,并导致慢性病症而需要接受长期护理。保险公司为其发生护理的费用提供保障,通常延续终身(部分条款对于在家看护的被保险人也提供现金给付)。

不过,长期护理险的保费并不便宜。30岁男性投保10万元保额,60岁开始每年按保额的12%领取护理金,直到100岁。这样一份保险如果分5年缴费,每年的保费支出需要5万多元,如果投保年龄更大,保费自然更高。当然,投保人也可以选择10年、20年的缴费期。

就这样的保费要求来看。一般工薪阶层恐怕难以承受,而一般经济条件很好,且子女能够从旁照顾的也未必需要。不过对于经济条件较好的单身族、丁克家庭,或是子女远离身边无法照顾的人们来说,却是值得考虑到险种,毕竟靠个人支付长期护理费并不是一笔小数目。

雇佣保姆不忘先保险

除了以上两项既定花销需要精打细算筹划一番外,我们还要尽量规避一些隐性开支,比如孩子经常为在家养老的父母请个保姆帮忙,或是全天的住家阿姨,或是请个钟点工协助老人。如果在雇佣保姆时就投保家政保险,就能有效地转移雇主赔偿责任。

比如,在上海,家政服务综合保险(俗称“保姆险”)已经问世好几年,可以承担家政人员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赔偿、人身死亡赔偿等。一旦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在雇用期间,在从事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在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直接负责赔偿。此外,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所支付的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有关仲裁或诉讼费用,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份保姆险,10万元保额,每年保险费只要30元(其余由政府贴补),对雇主来说相当廉价,也很实用。如果再保险期间内雇主中途更换不同的保姆,那么也只要拨打劳动保障咨询部门服务热线就可以重新登记了,一年保险期限中并无更换次数的限制,也不会另行收费。

第4篇

之前的日子,要上班,要操持家务生计,为此感到心力交瘁,所以,我去人才市场找了一个保姆,据说那个保姆有博士后的文凭,姓杨, 开始的日子,过得还不错,每天回家都能吃到做好的饭菜,家务收支也有人记账,孩子的教育似乎也变得更容易进行了,而我只需要上班挣钱,对家事稍加过问便足够了……一切似乎都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着,我也觉得比较舒适……

而后,最近的日子我总是发现支出越来越大,有点入不敷出了,我比以前更加拼死拼活地努力工作,可撑起这个家越来越艰难。今天回家,我找来小杨,“小杨啊,怎么最近支出这么多啊?”“这个,你还是叫我‘杨姐‘吧,我比你大,你不知道啊,菜市场没有便宜的菜了,你儿子补习班的培训费又涨价了,这年头什么都得涨价啊!”……我默默点了点头……

偶然一次和儿子交谈,儿子说,杨阿姨经常拿家里的东西带去外面,回去我核对一下账本,发现有很多买了的东西从来没有见过,我不由得对她产生了怀疑……

后来,我去人才市场要求换一个保姆,他们拒绝了,我感到很纳闷,于是我请了一个私家侦探来调查这个事情。最后,侦探告诉我,杨常去的商店都是他们家亲戚开的,涨价什么的,你自然就明白了,而且,他们保姆界还成立了工会一类的组织,用来保护保姆的权益,防止保姆遭到雇主的恶意伤害或者辞退什么的,我对比感到十分愤怒,回到家,我要求他走人,他不慌不忙地坐在客厅沙发上,放下手中的茶杯,傲慢地说,“我们是签了约的,你要雇佣我多久,而且,我会借助我们工会的力量,让你失业,把你告上法庭…还有,根据我们的“保姆权益保护法”,你不许对我大嚷大叫,或是辱骂,否则我有权利把你送进公安局…”……顿时,我敢怒而不敢言,我月收入六万元,给保姆的工资是八千,后来我得知,他用两千从外面请了一个钟点工,把所有家务包揽了,而他享受着我的薪水,住宅……却不用花一点力气……而且我还不能解雇他,,,仔细看下雇佣合约,发现下面一行小字,赫然写着“合同终止期是:甲乙双方有一方或双方死亡,伤残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之时”......

第5篇

关键词:大学生;勤工助学;法律保护

2007年1月中旬开始,广东《新快报》派出记者和实习生,对广州市数十家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餐厅使用非全日制员工的情况展开调查。干1小时只有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半、工作4小时才能无薪休息15分钟、一年下来拿不到劳动协议……肯德基、麦当劳、必胜客等洋快餐店涉嫌违法用工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这些洋快餐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向兼职在校大学生支付报酬的行为是否违反《劳动法》?新的《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打工者的权益日益受到社会的关心和重视,而作为特殊的劳动者群体的大学生也应当成为社会共同关心保护的对象,对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权益如何进行法律保护更是人们探讨的话题。

一、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现状

所谓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劳动。通过生产实践,接触社会,增长才干,劳动所得则作为学习期间的经济补益。由此可见,勤工助学是以“工”为前提,以“学”为目的,勤工助学只是学生在课余时间从事的课余活动之一,不是学生的主要任务,勤工助学所得的收入并不是学生获取生活费用的唯一途径,而只是带有补偿性质的支付。勤工助学在当今高校中已十分普遍,大学生从事勤工助学的原因各异,有的是为了赚取生活费,减轻家庭经济负担;有的是为了充实课余生活,获得一份社会经历,从而为毕业后迈入社会奠定基础。

按照勤工助学的工作场所进行划分,可以分为校内勤工助学和校外勤工助学两种类型。校内勤工助学的雇佣者通常是校内各行政部门,学生从事的大多是打字、传递文件等辅助行政工作,学生的各种权益均能够得到较好的保障。但由于财力物力的有限,学校可以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极其有限,难以满足广大学生的要求。同时,相对于校外勤工助学而言,校内勤工助学收入较低,因此更多的大学生选择了校外勤工助学的方式。根据一份调查结果显示,63.6%的大学生有过校外勤工助学的经历,校外勤工助学多集中在家庭教师、技术兼职、商品促销、市场调查和主持礼仪等领域。其中约有47.8%的大学生遭遇过“打工陷阱”,如欺骗介绍费、拿不到工资、超时工作等等,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而这其中仅有2.2%的大学生向法院起诉,7.4%的大学生通过劳动仲裁或向相关的劳动部门投诉,有37.1%的大学生则采取了其他方法。仍有53.3%的大学生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采取了忍气吞声的态度。由此可见,在社会信用制度不健全、中介机构经营不规范,大学生本身信用及法律意识薄弱等条件的制约下,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遭受权利侵害的情况十分严重。尽管如此,大学生却普遍没有采取正确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大学生在校外勤工助学中的弱势地位十分明显。

二、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原劳动部1995年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2条的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就意味着,高校大学生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其身份仍然是学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其勤工助学行为不适用《劳动法》。许多人提出,《意见》是1995年颁布实施的,当时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情况还不普遍,现在形势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越来越普遍,其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日益严重,其他法律已不足以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将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行为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将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的一种特殊形式予以保护。

但是,根据2007年6月29日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68、69条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该条规定仅适用于劳动者,而不适用于学生等其他人员。也就是说,新的《劳动合同法》依然没有将大学生列入其调整范围。

然而,这是否意味着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行为就不受法律的保护了呢?其实不然。虽然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行为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但是依然受《民法》有关雇佣关系的调整。查看我国法律法规,我们找不到对雇佣关系的说明,也找不到“雇佣关系”这个词的使用。因而,根据法律法规认定何种关系属于雇佣关系非常困难。从法律角度对雇佣关系加以界定就难上加难。目前,在我国,我们仅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找到有关雇佣活动的解释,其第9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同时,我国许多司法解释均对雇主和雇工责任进行了规定。根据以上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法律法规中但凡涉及雇主与雇工,就可以推定两者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台湾地区民法学专家王泽鉴先生指出,雇佣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而在梁慧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中对雇佣合同又专设一章进行规定。该草案合同篇第15章第301条规定:“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行为中,双方签订的用工协议或口头约定即可视为雇佣合同,可以认定双方存在雇佣关系。即使双方没有签订雇佣合同或进行约定,但只要符合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的要件,仍然可以认定双方存在雇佣关系。因此,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行为适用雇佣关系的有关法律规定,可以通过雇佣关系予以保护。三、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法律保护分析

第6篇

一、概念的商定

公务员雇佣制是以政府雇员的形式实现的,由政府根据全局性工作的特殊需要,从社会上雇佣法律、金融、经贸、信息、高新技术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某一时期、某一特定项目中为政府工作,服务于社会利益的一种行政机制。公务员是指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据此,可以说政府雇员、国家公务员(含参照、依照管理人员)和事业单位职员是并行的独立群体;公务员雇佣制是与公务员制度、事业单位职员制并行的人事管理制度。

公务员雇佣制作为一种崭新的干部人事制度。与公务员制度相比较,主要区别应是:(一)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同。公务员与政府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范,政府雇员是依照雇佣合同来规范政府和雇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一般是按照劳动法来约束双方的行为;(二)用人方式不同。公务员制度都是刚性的,公务员除调离、辞职或被辞退外,一般来讲是终身的;公务员雇佣制相对而言是柔性的,其用人模式与企业一样,是市场化的,按照雇佣合同的约定,政府雇员有一定的时限;(三)日常管理方式同。政府对公务员的管理,如录用、考核、奖惩等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作为依据,而对政府雇员的管理则完全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是一种企业化的管理模式;(四)薪酬待遇不同。公务员制度有一套完整的工资体系,学历、工龄、职务、级别不同,享有的工资待遇也就不同,是刚性的薪酬体系,公务员雇佣制则是根据合同的约定,按岗定薪,同时应参照人才市场行情和职业风险程度上下浮动。(五)对外身份不同。政府雇员没有通过法定程序取得公务员资格,不具有公务员身份,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就目前各地试行的情况而言,公务员雇佣制最为引人注目的是“高薪”。

二、公务员雇佣制产生的原因条件

公务员雇佣制的产生,是适应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机关工作效率,把市场机制和现代企业的用人模式引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的产物。

第一是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政府管理工作中运用的需要。随着信息技术在政府管理中运用的迅速推广,政府部门中需要相应的技术支持的工作日益增多,而现行的公务员体制又产生不出能够胜任这些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首先,从现有公务员的来源看,绝大多数是由原来计划体制下大中专院校毕业分配后,在实行公务员制度时过渡而来的,少部分是近年来通过公开考录从基础人员中考选进来的。这两个来源渠道,决定了公务员队伍内部基本上不可能产生高技术人员。其次,从现有公务员的专业技术能力看,一般公务员工作几年后,专业技术水准实际上是下降了,公务员的专业技术业务能力和工龄不成正比例,因而导致当政府工作中出现需技术支持的工作时,现有的公务员难以完成。再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企业一样,也是人才市场的主体之一,是作为地位平等的需求方而存在的,但由于用人体制和薪酬待遇等多方面的原因,在专业技术人才的竞争中,政府处于劣势。因此,为给一些特殊的政府事务找到合适的人选,解决现行的公务员制度一时解决不了的政府工作对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问题,一些地方在引进人才时,创造性地选择了公务员雇佣制。所以,公务员雇佣制的出现是政府在转变职能的过程中,重视并为引进专业技术人才而寻找到的一种新的做法。是政府部门创新机制、引进急需专业技术人才的一种新举措。

第二是创造性地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建立高效政府的需要。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政府要“加快转变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活动,集中精力抓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实施人才强国战略,贯彻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三支队伍一起抓,把个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中来”。落实上述精神,特别是建立高效政府、切实抓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确保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全面抓好“三支队伍”建设,都离不开专业技术人才。试行公务员雇佣制,正是贯彻落实四种全会精神的创造性举措。

公务员雇佣制产生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专业技术人才有进入政府部门工作的主观愿望。把市场用人机制引入政府机关,推动公务员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供需双方有机结合,促成了公务员雇佣制的形成。

三、公务员雇佣制的现实意义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管理社会和提供公共服务越来越成为技术含量较高的复杂系统工程,以公务员为主体的参与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工作人员中,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推出公务员雇佣制,通过政府雇员的形式,把社会上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聘请到政府工作中来,满足政府工作对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公务员雇佣制是一种崭新的干部人事制度

政府工作中一些专业性很强的任务或者项目是现有公务员难以完成的。雇用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缓和现有公务员队伍人才结构的矛盾。采用政府雇员的方式,利用市场的手段,是将高端技术人才引入政府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渠道。公务员这支稳定的、终身制的队伍不应太庞大,而公务员雇佣制是以雇用合同管理为依据的、因事设岗的人事管理体制,有利于政府工作人员队伍的精简。这既符合精兵简政的原则精神,又可以吸引一流人才为政府工作。因此,公务员雇佣制最主要的意义在于可以对政府部门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满足政府工作对专业技术人才的急需。从管理对象而言,如果说现行的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是政府工作人员中的一般性工作人员,那么,公务员雇佣制可以看做是管理参与政府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是人事管理制度的创新,是与公务员制度并行的一种崭新的干部人事制度。

第二公务员雇佣制是政府用人制度的创新尝试

公务员雇佣制的出现从某种意义上表明,政府用人制度正从一元化的公务员制度向多元化的公共管理方向发展,最终形成高效、灵活、柔性管理的政府用人制度。它打破了政府传统的人员录用办法,引入了市场化、契约化的概念和做法,有利于现行公务员制度下“人员能进不能出、职务能上不能下、待遇能高不能低”问题的逐步解决,是对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有益充实,是党政机关用人制度深入改革的有益尝试,通过人才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激活政府用人机制,吸引各方面的优秀人才参与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使人力资源的配置更趋合理,避免公务员队伍的固化与沉淀,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促进政府行政效率的提高。

第三、公务员雇佣制有利于推动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和政府管理水平的提高

公务员雇佣制不仅可以满足政府工作对专业技术人才的特殊需要,而且对于消除现存的体制弊端、改善公务员队伍结构会产生积极而深刻的影响。随着政府雇员的出现,市场机制被引入政府管理,政府雇员将直接影响与他们共事的公务员,能使现有的公务员认识到,正是由于自己完成不了或完成不好那些需技术支持的工作,政府才雇用他人,使其产生紧迫感、危机感,抓紧自身能力、素质的提高,激活了竞争机制,促进公务员队伍活力的增加和整体素质的提高。专业化的工作方式,便于政府雇员在工作中以参谋、顾问的形式参与政府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决策,客观公正地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有利于推动政府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四、公务员雇佣制有利于政府与社会各界的沟通

现行的“凡进必考”的公务员录用方式,不能随时从社会上吸收思维方式多样、专业知识丰富的优秀人才,很容易形成僵化的思维定式,而来自各个方面的被雇用者本身就是某领域、某行业的优秀人才,他们对原来所处的环境、领域有着很深切的了解,在进入政府工作的同时,也会把大量的社会信息和各种“活情况”带进政府决策的过程,成为政府沟通社会各界的新的桥梁和纽带。另一方面,由于政府雇员实行的是聘期制,到期自动解聘,这有利于实现人才队伍的合理流动。所以公务员雇佣制的实行,会使公务员队伍与社会之间的“能量交换”成为可能,使政府人员队伍结构处在合理的变化之中。

四、以制度建设为核心,构建公务员雇佣制的几点思考

建立健全与公务员雇佣制配套的相关制度,是规范实行公务员雇佣制的重要条件。建立公务员雇佣制的相关配套制度,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政府雇员岗位审批制度,科学划分公务员和政府雇员岗位界限

实行公务员雇佣制的前提是政府根据全局性工作的特殊需求,明确界定哪些工作是政府现有公务员无力完成,而需要政府雇员来完成并且成本较低的。建立严格的政府雇员岗位审批制度,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确定合理的政府雇员岗位,避免财政供养人员的膨胀。政府雇员的岗位范围应是现有公务员难以完成的技术支持类工作和决策咨询工作,包括信息技术、网络安全等高技术人才和事关全局的重大项目等所需的人才。

(二)建立严格的报批制度,严防扩大编制和行政成本升高

要在明确政府雇员范围的前提下,科学确定政府雇员的数量。严把计划审批关,严防通过推行政府雇员制来变相扩大政府机关人员编制。建立严格的报批制度,按照确定的政府雇员岗位,根据所需政府雇员应具备的条件,由人事管理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提出的需求,拟订雇用计划,其中包括雇用理由、雇用人数、雇员需具备的专业和条件、工作安排以及雇员的薪酬待遇等。严格控制用人成本,如果政府高薪雇用的“人才”所从事的工作其他公务员也能完成,就会出现“闲着媳妇请保姆”的现象,导致机构臃肿和财政浪费,这是要坚决避免的。

(三)建立合理的薪酬待遇制度,坚持“一流人才,一流待遇”

由于政府雇员的薪金是用人单位与拟雇用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定雇用合同来确定的。因此,在不同的地区、单位政府雇员的薪金标准可能存在明显的差异,最终会形成政府雇员薪金待遇上“各自为政”的局面,这种薪金标准的无序性,将导致地区之间对人才的无序争抢——有的地区为了招揽到优秀雇员,可能通过无度地加高薪金待遇来显示拼抢实力,而经济相对贫困的地区,就会因实力薄弱而难以引进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因此,要建立合理的薪酬待遇制度,规范政府雇员薪酬待遇标准,以确保政府雇用人才在“有序、公平、合理”的平台上竞争。

设置政府雇员薪酬标准,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根据岗位的性质、责任和难易程度进行分类,因事设岗,因岗用人,根据人才市场价格的实际情况确定其薪酬水平。坚持“一流人才、一流工作、一流报酬”,确保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因薪酬待遇问题而流失。薪酬标准确定之后,还要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防止政府雇员薪酬虚高。要以制度来保障政府雇员的薪酬待遇、养老保险费和失业、医疗保险以及《劳动法》规定的应享受的其他待遇的具体落实。

(四)建立科学的聘用制度,保证雇用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首先,要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明确政府雇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品行端正;愿意履行政府雇员义务;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等。

其次,要规范雇用程序。在雇用政府雇员计划批准后,由人事管理部门按计划提出雇用人选意见。政府雇员人选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可以由有关专家或者社会中介组织推荐,也可以个人推荐。公开招聘的,要经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录取和聘用等程序;推荐招聘的,推荐人应向政府提供翔实的书面推荐材料,介绍被推荐人的政治表现、专业特长、专业能力和主要工作业绩,经人事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后确定为拟用人选。经考试、考察或对推荐人选审查,人事管理部门对政府雇员拟用人选提出具体意见,报经审批机关审定后,在一定的范围进行一定时间的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办理雇用手续。用人单位与政府雇员签订雇用合同书,主要明确工作内容、工作要求、薪金待遇、聘用期限、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其他需约定的内容等,并经有关部门对合同进行签证,然后发给《政府雇员证书》。

(五)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保证雇员岗位工作质量

实行公务员雇佣制,无疑要增加政府财政负担。这部分财政支出是否“物有所值”,就要看政府管理社会的能力是否增强了、公共服务水平和政府工作效率是否提高了,最主要的是工作完成的怎么样,老百姓是否满意了。这就涉及如何评价政府雇员的业绩问题。可以进行量化评估的工作,要坚持以量化指标来考核,对难以用量化指标来考核的工作,既不能凭感性评估,更不能由领导个人进行评价,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服务对象意见,通过专家组或中介组织,对其进行科学化、社会化、专业化考核评价。

对政府雇员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评价,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要建立以雇用合同为基础,以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雇用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考核工作交由人事管理部门会同其雇用单位进行。考核等次应参照公务员考核制度,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要把年度考核和雇用期考核结果,作为雇员续聘、奖惩的主要依据。雇员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雇用合同。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与一定的奖励。

(六)建立解雇、续雇制度,保障雇佣工作有序规范

雇员在合同期间违反了合同规定或合同期满时,应及时解雇。解除雇用关系的雇员,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相关待遇依据合同约定办理。如果工作需要,可依据考核结果,对雇员进行续雇或者另雇。在确定续雇和解雇人员时,仍需履行审核、报批手续。不适合雇员岗位工作的,要坚决解雇。在合同期限内完成雇员岗位工作的,雇用单位不得以其他理由继续雇用。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解雇、续雇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人力、财力资源的浪费。

(七)建立自由的人才流动机制和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解除政府雇员的后顾之忧

建立覆盖全社会的自由的人才流动机制和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缓解政府雇员合同期满或因故被解雇后面临的再就业压力,解除政府雇员的后顾之忧。完善人才市场功能,建立人才信息库。将政府雇员纳入人才信息库,并将其相关信息向社会,为其提供择业信息。在国家政策框架内,结合地区实际,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努力为他们自主择业、自主创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减少再就业风险,降低再就业的难度。

第7篇

摘 要:《侵权责任法》对使用人责任作出了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不同的规定,部分术语的含义与适用较该司法解释也有所差别。其中,第35条中“劳务关系”与民法平等意义上的劳务关系(即狭义之劳务关系)完全不同,其包括:雇佣关系;其他具有从属性、存在控制和监督等内容的劳务关系;不存在任何劳务关系时对劳务提供的控制监督关系。简言之,被使用人向使用人提供劳务时具有从属性。

关键词: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从属性

中图分类号:D922.5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1)11-0065-04

《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中“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动关系”的关系如何?应当如何理解及认定?

一、“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之辨析

所谓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资本主义早期,雇佣关系被视为“全然自由的对等的人格者之间之契约关系”而受民法的调整,严格适用契约自由、平等协商及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1]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资本家与劳动者经济实力的巨大差距已然导致雇佣关系的不平等,而民法显然难以适应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要求,劳动法应运而生,由劳动法调整的雇佣关系就是劳动关系。如果再从雇佣关系的最初含义与特征来区分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从现代意义来审视,二者本质上属同一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不过是雇佣关系的社会化。尽管国家干预程度不同,但是雇佣关系仍具有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即接受雇主的管理,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从外延上来看,雇佣关系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包括不特定主体之间的雇佣关系,如个人之间雇佣关系(有偿帮工、家庭保姆、小时工、农村承包经营户雇工等),退休职工、无营业执照单位雇佣的劳动者与用工者建立的雇佣关系等。由此可见,我国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最大的区别在于“雇佣劳动”下劳动力的使用主体不同。如果劳动力的使用者是劳动法所列明的用人单位,双方形成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调整;相反,如果劳动力的使用者是个人或者其他不特定主体,则多为雇佣关系,适用民法调整。

二、《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异同

因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在外延上不尽相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雇主替代责任及雇员受伤害之责任规定采用分而治之的办法。尽管如此,二者关于责任承担主体的规定是一致的。根据第8、12条的规定,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执行职务(从事雇佣活动)致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因执行职务而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伤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根据第9、11条的规定,在不特定主体之间的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或者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基本沿用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分拆式方法,区分用人单位和个人,在第34、35条分别对雇主责任加以规定,但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又有所区别。首先,“用人单位”一词的含义有所扩张。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种合伙组织和基金会。这正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用人单位”的含义。但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相对于其正式在编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来讲,因其不适用劳动法调整范围而此时不能称之为“用人单位”。《侵权责任法》领域的“用人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法领域的用人单位,其没有再区分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统称用人单位。[2]其次,对用人单位中(形成劳动关系)雇员受伤害之责任承担没有规定,仍然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的规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再次,使用“劳务关系”替代了“雇佣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接受劳务一方”、“劳务”分别替代了“雇员”、“雇主”、“雇佣”,术语的更换能否延续同样的含义有待分析,这实际使得不特定主体之间雇佣关系中雇主责任及雇员受伤害之责任承担需要更深入的解读。第四,《侵权责任法》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雇员受伤害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有所改变。

三、“劳务关系”之理解与认定

劳务关系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罗马法中即有自由劳务和非自由劳务之分,广义的劳务关系既包括非自由劳务的雇佣关系,又包括自由劳务之受聘而非受雇关系,劳务关系的内容往往可包括承揽、委托、行纪、居间、寄存、仓储、消费服务和雇佣等。[3]前述定义是狭义概念下的劳务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以劳务的有偿提供为核心所发生的民事关系。[4]而《侵权责任法》中“劳务关系”显然与狭义的劳务关系有很大区别,因其更多指雇佣关系。[5]那么,到底如何理解和认定此处的“劳务关系”?

第一,必须厘清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与狭义的劳务关系的区别。二者主要不同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有无存在从属性。雇佣关系中雇员必须接受雇主的指示与管理,从事雇主授权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劳务活动,雇员对雇主有一定的从属性,双方是隶属关系。劳务关系中双方完全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仅仅是按约定履行一定的行为或者交付一定的劳动成果,且劳务提供者的工作内容及方式不受接受劳务一方的控制。二是义务履行内容的侧重点不同。雇佣关系侧重于劳动力的使用过程,雇员无需承担劳动成果是否能够实现的风险。而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不能按照约定向受让人提供约定的劳动成果或完成约定的事项,则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三是生产资料的提供者不同。在雇佣关系中,是雇员在与雇主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前提下进行社会劳动,雇员所使用的工具或者其他生产资料由雇主提供;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多使用自己的生产资料或者工具为他人提供劳务。其中,有无从属性、是否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及控制与监督内容是判断雇佣关系与狭义的劳务关系的核心要素。这种控制与监督不一定需要雇佣契约的实际存在,也不论雇员的劳务是否有报酬或是长期或是短期甚至是一次性的雇佣,只要损害是为了雇主利益和在雇主的指示下履行某种行为的过程中造成,就足以证明雇主对雇员实施了控制。[6]正因如此,雇佣关系中,雇员因雇佣劳动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己受伤害,雇主都应该承当损害赔偿责任;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自行安排和组织劳动,因而由其自行承担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

第二,“劳务关系”虽然替代了“雇佣关系”,但是含义有所变化与扩展。它不限于雇佣关系,还包括:(1)其他具有从属性、存在控制和监督等内容的劳务关系;(2)不存在任何劳务关系时对劳务提供的控制监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除在第11条明确雇主替代责任及雇员受伤害之赔偿责任外,第10条和第13、14条分别规定了承揽关系和无偿帮工中致人损害或受伤害的赔偿责任。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无偿帮工中,帮工人因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或自己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者的差异显而易见。承揽关系为纯粹狭义上的劳务关系,承揽人与定作人完全平等,不存在任何从属性及控制监督关系,工作风险由承揽人自行承担。无偿帮工没有形成任何劳务关系(有偿帮工就可认定为雇佣关系),是单纯的好意施惠行为。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行为。一般来说,好意施惠仅属于情谊行为,不形成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更不能认定受惠者与施惠者存在隶属关系,如甲答应乙于某日顺路搭乘其车去某地,乙不因此取得要求甲载其去某地的请求权;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或甲自己受到损害,不得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但若施惠行为受到受惠者的控制与监督,则有雇主责任适用的余地。无偿帮工中损害赔偿规则的确立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可以认为,帮工行为是被帮工人整体工作或事务的一部分,这就决定帮工行为的内容、完成方式及时间、要求等均应服从、配合被帮工人整体工作的需要,因此帮工人的帮工行为必须接受被帮工人明示或默示的控制与监督,由被帮工人承担对他人或者帮工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就在情理之中。[6]当然,在狭义劳务关系中,不排除劳务接受方对提供方进行控制和监督的可能性,一旦这种可能性成为现实,平等局面就会被打破,双方的关系逐渐趋近于雇佣关系,此时提供劳务一方造成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也应承担雇主替代责任和雇员受伤害之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但书部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就是体现之一。《侵权责任法》中没有规定承揽关系和无偿帮工,承揽关系仍然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而无偿帮工就应当被纳入到劳务关系中,以新法替代旧法(司法解释)。

第三,应当注意“劳务关系”在《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中被限定为“个人之间”。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可以分为三类:(1)自然人与自然人;(2)未经登记的个人合伙与自然人;(3)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与自然人。那么就存在两种无法适用第35条规定的情况:一是非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用工关系;二是用人单位与退休劳动者形成的返聘关系。对于这两类关系,在劳动者因职务或劳动致人损害或遭受人身损害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首先分析第一种情况。非法用人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备案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以及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非法用人单位由于违反工商登记的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但行政违法行为不应影响到其民事行为的效力,只要非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真实有效,即便存在非法用工,也应当承认其劳动关系的存在,故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4条及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实际上,立法者倾向于将其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劳动合同法》第93条规定,劳动者在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从事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规定,劳动者与非法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从程序也印证了该种处理办法。关于劳动者在遭受人身损害时如何确定非法用人单位赔偿标准的问题早已有据可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非法用人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3年专门出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赔偿程序和标准。不过司法实践中做法并不统一,不少法院直接将该种用工关系认定为雇佣关系,在劳动者致人损害或遭受人身损害时统一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分别按照第9条、11条第1款规定处理。因此有待司法解释予以进一步明确,以统一法律适用问题。

关于退休职工返聘问题,其如何适用法律一直存在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退休返聘的性质。退休返聘是指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留在原单位工作或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应聘到原单位或其他单位从事有薪劳动的行为。[7]退休是国家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劳动者退休后不再参与社会劳动,其生活由国家提供保障,即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但获得相应保障,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依法办理退休手续;(3)参与社会保险并缴费达到一定年限。如果没有办理退休手续,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却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或者缴费年限不足,即使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其也不能享受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这样,劳动者的生存就会存在问题,此时退休返聘行为就是劳动者行使其劳动权利获取生活来源的体现,其与用人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仍为劳动关系。[8]因此,在劳动者因劳动致人损害或者遭受人身伤害时,应当分别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4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如果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就已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其返聘到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就不能再认定为劳动关系,司法实务界多认定其为雇佣关系。如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条均将退休返聘作为雇佣关系处理。[9]而《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此处“劳务关系”应与《侵权责任法》第34条“劳务关系”应属同解,所以在此时发生返聘人员因劳务致人损害或遭受人身损害的,仍然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由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姜颖.劳动合同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1.

[2]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245.

[3]王丽.“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及劳务关系的差异性分析及认定”.载南京六合法院网,lhfy.省略/article_show.asp?NewsID=2579,2010年12月10日访问.

[4]如没有特指《侵权责任法》中“劳务关系”或明确限定,下文“劳务关系”均指一般意义下的劳务关系,即狭义劳务关系。

[5]最高院对该条的有关解读认为,本条中的“劳务”与“雇佣”在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含义已无本质差别。参见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258.

[6]安建须.《侵权责任法》上自然人雇主替代责任前提条件探讨[J].人民司法,2010(11):30.

[7]金容标.论退休返聘行为之法律性质[J].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5):92.

第8篇

【关键词】 国内外 家政服务 发展经验 启示

一、国内外家政服务的概念

近代家政学起源于美国。1804年,美国皮契尔女士的《家庭经济学》是家政方面最早的书籍。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家政学正是起源于“家庭经济学”理论,这一学派的代表人物芝加哥大学的经济学和社会学教授加里贝克尔(Gary’S.Beeker)广泛研究了家庭行为,如生育行为、婚姻市场、家庭成员的就业决策以及家庭劳务分工问题等,被统称为“新家庭经济学”。“家庭经济学”为“家政服务”概念的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础。国外学术界对“家庭服务业”的定位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并且以家庭各种事务作为服务内容的第三产业,主要包括社区导购、房屋租售、法律服务、维修服务、家庭服务、人才招聘和生活百事等七类相关服务内容。

相对于国外,国内对“家政服务”概念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长期以来将从事“家政服务”与“保姆、佣人”画上等号。这种狭隘的认知随着服务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深化而有所改变,“家政服务”的概念进一步扩展。现今,国内对家政服务的概念基本得到普遍认可,即家政服务是将部分家庭事务社会化、职业化,由社会专业机构、社区机构、非盈利组织、家政服务公司和专业家政服务人员来承担、提供的一种服务产品。

我国家政服务发展至今,人们已不再满足于传统的“保姆家政”模式,尤其在大型城市,越来越多的家庭要求社会提供高质量、多元的家政服务。家政行业“服务需求多样化、服务方式个性化、服务质量标准化”的需求日益凸显。

二、国外家政服务发展的特点

1、多样化、专业化的发展趋势

130年前,美国的大学已开设了家政学的专业课程。综观现今美国3800余所大学中,有780所大学设有家政系/科,每年有数百万的年轻人和成年人在公立或私立学校、学院与大学中接受家政方面的训练。现今美国和欧洲的家政服务业发展已经进入了成熟期,提供服务的种类多样,涉及多方面的教育和研究,包括儿童发展与家人关系、食物与营养、家庭布置、家庭管理等。发达国家家政服务市场呈现出服务内容多样化、服务人员专业化的发展趋势。

在菲律宾,家政服务人员主要是拥有较高素质的菲律宾妇女,她们不仅要接受完整的义务制教育,而且需要在专门的家政班培训两年,除了技能培训外,还要接受相应的语言培训。以“菲佣”为例,她们懂烹饪、会插花、可护理老人、还会教小孩说英语,这样高素质的家政服务大军占领了整个东南亚市场,仅香港地区的菲佣人数就已超过20万。

2、产业化、规模化的发展道路

大多数发达国家家政服务已经形成产业,从就业前培训到就业后监督、管理以及各种问题协调都已经形成完善的产业链条。这不仅从数量上扩大了家政服务人员在家政市场的从业率,也从质量上提高了家政服务的标准,还从行业内部加强了从事家政服务的就业观念,从外部就业环境上提高了家政服务品牌的知名度。

有关研究表明,劳动力过剩的发展中国家,在其社会发展进程中,必然经历一个家政服务的快速发展时期,以解决产业调整带来的失业和再就业问题。上世纪初,美国18岁以上的从业人口中,从事家务雇工的比重达15.2%,日本在20世纪30至40年代也出现过一个“家务雇工时代”,今天的发达国家几乎都经历了家政服务产业化、规模化发展的过程。

3、规范性、强制性的资格管理

由于家政服务对于服务提供者的经验水平和可信程度都有很高的要求,只有由权威公正的第三方评价,才能引导和督促家政服务业服务质量的全面提高,增强家政服务供给者的可信度,培育消费者对服务质量的信任感。基于这一点考虑,许多国家重视家政服务员的资格管理,不断完善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制度。如日本政府高度重视对看护人力的资格管理。除部分教育课程外,各种地方自治团体也承担了绝大部分培训机构的监管和职业资格管理。日本相关的看护资格种类繁多,最主要的看护人力是看护福利师和访问看护员,规定(2012年起)只有积累三年以上看护经验以后,通过每年一度的看护福利师国家考试者,方可获得看护福利师资格证,其非常重视看护经验对获得看护福利师资格的作用。

4、系统、专业的从业人员培训

由于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大多比较低,从业人员培训的难度和需求往往大于其他行业。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特别重视家政服务业的培训。目前,美国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不仅要接受完整的义务教育,还必须接受专门的家政服务培训。美国面向家政服务业的教育培训已形成系统、成熟、规范的课程设置和管理体系。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推广家政服务企业的内部营销工作。具体方式有开展岗位竞赛,评比、奖励行业标兵和业绩突出者,推行公司文化和发展理念,鼓励团队合作,帮助员工解决私人问题和困难,引导员工为企业发展献计出策,甚至给员工必要的决策权等。

5、全面、完善的行业法律法规

菲律宾的家政服务很早就纳入了菲律宾劳动法的范畴。它决定了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的平等地位以及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合同关系。菲佣在国外工作时,国外当地政府也有许多法律从各方面保护劳务人员的权利。例如在香港,《雇佣条例》发挥着保障家政服务人员福利安全和调节雇佣关系的作用。《雇佣条例》规定所有家务助理均可享有法定假日、不受歧视、工资保障等权利;如果家务助理连续四星期工作或每星期工作超过18小时,雇主还需提供休息日、带薪法定假日、带薪年假、疾病津贴等保障;当家政助理因公受伤或死亡,雇主需进行赔偿,并强制依照该条例规定赔偿以及提供有效工伤补偿保险单;雇主如果没有按时付薪,必须支付相应欠薪利息并且可以被检控,若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20万元或者被监禁1年。

三、对北京推进家政服务市场建设的启示

据统计,目前北京市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家政服务企业达到3800余家,从业人员40万人,然而家政服务业的发展仍不能满足需求。本文借鉴国外经验,结合北京市家政服务市场现状,认为推进北京市家政服务市场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推进服务市场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北京家政服务市场上的家政服务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大多属于只负责介绍的中介机构,服务市场的混乱以及有关各方之间缺乏有效的约束等问题直接导致服务行为的无序,带来严重的诚信问题。家政服务的标准化和家政服务市场的规范化应该是解决这一混乱现状的必要途径。一方面,规范家政服务市场要明确雇主、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机构三方的责、权、利关系。另一方面,对家政从业人员进行规范同样不可忽视。当前家政服务门槛过低,几乎没有太多的从业要求,大多数从业者的素质相对较低,家政服务机构又无法完全承担起培训的职责。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的职责,建立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机制,为家政服务行业输送合格的持证上岗人员。市场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包括制定家政服务行业的相关法规、提高家政服务公司的准入门槛、建立持证上岗制度、编制培训教材、认定培训机构、考核鉴定培训人员等多个方面。只有将市场规范化、标准化才能保证家政服务市场良性健康的发展。尽管由于不同家政服务企业的异质性,在完全实现标准化上有一定的难度,但如能根据其产业特点,积极而又适度地推进部分家政服务领域的标准化,也会增进家政服务的一致性和可靠性,提高消费者对供给者的信任度。

2、打造行业品牌,推进“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

打造品牌是促进行业发展的有力措施,家政服务业遵循同样的规律。北京虽有大大小小注册登记的家政服务企业3800余家,但多数属于作坊形式,行业中没有形成广泛知名度的品牌,没有引领行业发展的知名企业。因此,数量达40万的家政人员得不到市民的信任和接受,导致市场流动性大,家庭“保姆荒”现象频出。

推进北京家政服务行业品牌建设的首要任务是提高家政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提升服务质量最为有效的途径是推进现有大部分“中介制”家政服务企业向“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转变。在“中介制”模式中,家政服务企业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过于薄弱,市民仍需自己辨别家政人员的素质,而家政服务企业在其中的作用十分有限。“员工制”是一种企业化的经营运作模式,是未来家政服务业的发展趋势。在“员工制”模式下,家政服务企业对员工的管理将按照公司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企业以整体形象对外开展业务,从而增强责任感,逐步提高服务质量;家政人员则像其他企业员工一样,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保险,享受相关福利待遇,在提升社会地位的同时能增强对企业的归属感,更能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在这种模式下,家政服务企业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家政服务人员以员工的身份为客户提供服务,服务标准明确,内容规范,公司对其员工进行过程监督和管理,保证服务质量,可以有效促进行业发展。

3、加大行业扶持力度,促进家政服务业有序发展

任何一个行业市场逐步发展成熟都是长期努力的结果,发展基础较薄弱的家政行业更是如此,需要在政府的扶持下逐步发展。菲律宾作为全球家政服务最大的输出国,为了扩大家政业的影响,提高工资水平,政府大力开展免费培训,提升菲佣综合素质。此外,建立政府家政服务信息平台,全国劳工输出和世界各地用工需求信息实时,为家政从业人员提供了极大便利。北京家政服务的目标与菲律宾不同,当前阶段主要是为了满足内需。然而,菲政府大力扶持家政业的相关做法值得借鉴,政府的扶持对初期家政产业化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考虑到北京当前家政服务业尚未形成系统,建议政府首先搭建行业体系框架,引导行业发展方向。体系框架应包括家政从业人员的输入体系、素质和技能培训体系、人员推介和管理体系、行业监管体系和政策保障体系等。其次,建立家政服务公共信息平台,整合行业的各类动态信息,及时指导意见等。再次,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组织专业力量编制家政服务发展的行业规划,明确发展的目标、规模和任务,并落实责任分工。

北京市家政服务体系通过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和鼓励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发展等多种措施并举,长期不懈地推进家政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品牌化,必将带动整个家政服务业的规范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 何德旭:中国服务业发展报告6:加快发展生产业[Z].2008.

[2] 袁建设:成都市家政服务业的问题及其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07.

[3] 荣宪屏:家政服务业存在的问题与发展方向[J].辽宁经济,2001(2).

第9篇

关键词:劳动关系;新特点;法律规则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全面完成,我国迎来了社会经济飞跃发展,也同时迎来了经济社会至关重要的转型时期。劳动关系作为与经济社会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在经济社会转型的同时也必须进行相应的转型。劳动关系如何转型?转型发展趋势有何特征?对未来劳动保障相关制度的制定起着怎样的引领和指导作用?正确的把握和分析劳动关系转型发展趋势显得十分重要。

一、传统劳动关系的运行模式

(一)二元制分割下的“工厂式”劳动关系模式

从1949年到1995年《劳动法》正式颁布这一期间,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大背景下形成了以二元制经济分割为前提的“工厂式”劳动关系模式。这个时期我国经济主要依靠公有制的国有工厂支撑发展,因而工厂吸收了数量庞大的劳动者群体,他们就是我们俗称的工人。工人与国有工厂之间自然也就形成了实质上的雇佣关系,这种雇佣关系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在某种程度上更多的是体现国家的强制力与支配力。这种二元制分割下的“工厂式”劳动关系模式主要有以下特点:1.用工统包统配所谓用工统包统配是指国家和政府对劳动者进行政府支配下的统一分配使之到指定的单位和岗位上去的一种就业分配制度,它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所以分配的存在就意味着就业的存在,高度的分配也就意味着高度的就业,从而相当一部分的劳动者拥有了高度的就业权。同时,在这一制度下劳动关系具有高度的稳定性,一旦确立除非特殊情况一般不会再有大的改变,因而劳动者的劳动权也就得到了相应的保障。劳动者高度的就业权与完整的劳动权也相对应地促使了劳动关系朝更加稳定的方向发展,形成了一种独具特色的稳定的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的稳定性,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选择权,限制了劳动力的良性流转。另一方面,这种稳定的劳动关系也进一步加大了农村和城市的不平等性。这种不平等主要体现为就业权上的不平等,农村欠发达地区的人几乎很少能够获得国家统包统配的资格,大多数时候还是只能依靠土地生活,而城市地区却相对容易得多。这种劳动关系模式实质上是加大了农村和城市的两极分化,从而形成了就业隔离。2.劳动关系的非契约化契约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对立一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现。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模式是通过雇主和雇员之间这种基于双方之意思表示一致的契约而形成的,其作用是约束雇主和雇员双方的行为,但是雇主和雇员都有相对意义上的自由选择权。然而对于这种二元制模式下的“工厂式”劳动关系模式而言,劳动关系的形成是依靠集中调配而形成的,是国家单方意志的体现,反映了国家的支配力和强制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实质意义上的不平等性。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使得私法上的契约的拘束力就显得不那么重要,因而这种劳动关系就呈现出一种非契约化的特点。

(二)市场经济初期的标准化劳动关系模式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以公有制为主的经济模式不断发生变化,进而劳动关系模式也在不断丰富,“工厂式”劳动关系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劳动法律关系的发展。1995年我国《劳动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了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时代。在这样的框架之下奠定了一种最基础、最标准的劳动关系模式———典型劳动关系模式。该种模式规定了劳资双方权利义务,使劳动关系不再是国家单方意志的体现,而是嵌入了私的元素,更加自由。但这种权益结构的标准型劳动关系模式灵活度不够,不能很好的适应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的现代劳动关系。

(三)个别劳动关系协调模式

2008年我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利用对劳资双方都具有拘束力的劳动契约,针对个别或同类劳动关系主要体现在集体劳动合同中进行单独协调,从而形成了该种个别劳动关系协调模式。该种劳动关系模式的权利基础是劳动者的劳动权。以劳动权为基础在侧重对劳动者相关合法权益保护的同时对用人单位的相关权利进行限制以平衡实质上不对等的劳资关系。其主要特点有:1.劳动契约的干预性强劳动契约即劳动合同,“劳动契约是一种交易性契约,这种契约以经济内容为核心,将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看成是一种交易。在形成交易时,各方面主要关注的是交易内容上的公平性。”这种交易不仅体现在经济之上,更体现在心理之上,通过双方真实自由的意思表达,产生对劳资双方都有拘束力的一种合同。因为劳动契约对签订该契约的劳资双方具有拘束力,劳资双方在用工期间必须遵循该契约的约定,因而劳动契约对劳资双方也就产生了一定的干预效力。不同于前几个阶段单纯依靠国家公权力或劳动法规对劳动用工关系进行干预,在“《劳动合同法》时代”,劳动契约的干预度亦愈来愈强。因而劳动契约不仅是劳动者与雇佣者自由意思的表达,也是其自由意思对其行为干涉。2.劳动基准的刚性强劳动基准设立的本质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因而在劳动契约的意思自由之下尤其不能脱离对劳动基准的重视。可以说劳动基准是劳动法上对劳动者最低限度的保障。在劳资地位显然不平等的现实面前若是只注重发展劳动者与雇佣者之间的契约自由那么就很有可能使劳动者陷入明显不利的地位,不利于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因而在大力放宽劳动者与雇佣者在建立、维持、解除劳动用工关系上的自由度同时亦未放弃原《劳动法》上有关劳动基准的相关规定,甚至于劳动基准在劳动法实施的过程中显得更富有刚性。例如《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就是“工资基准制度”在《劳动合同法》上的一点体现。虽未明确说明“工资基准制度”的具体情况,但却将这一制度刚性渗透入《劳动合同法》中成为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这进一步说明了《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将刚性放入自由框架的法律,作为社会法的一支,利用不断加大的劳动者与雇佣者的自由的同时将刚性基准也放在首位并加强其干预力与强制力,弹性和刚性相结合,更加适合当今不断变化的劳动关系,亦更有利于平衡各方的利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的新特点与法律规则

(一)新特点

1.城市化进程中的流动性继续催生非典型就业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有随着经济的流动而流动的趋势。这样的趋势使我国传统的人口固定模式被打破,特别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与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开展,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寻求就业机会成为了进城务工人员,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农民工。同时,不止是农村人口,二三线城市中一部分拥有较高学历水平的人员也涌向一线城市寻求更大的发展机会与就业机会。这些“流动的劳动者”在建设新兴城市的过程中为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以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催生了许多新型的非典型就业模式。就我国《劳动合同法》而言就已经规定了两类非典型劳动关系模式,分别是非典型用工和劳务派遣。“一般来说,非典型劳动关系在广义上包括了:劳务派遣、定期劳动、非全日制雇佣、临时工、农业雇佣、家内劳动等等劳动关系。”与典型的劳动用工模式相对比,这些非典型的用工模式就显得更加灵活、更加自主,工作形态也比较多元化。就现今的形式来看,以最常见也是最主要的非典型用工劳务派遣为例,不仅仅针对保安、保姆、钟点工等以农村人口为主要就业群体的工作,教学、科研、企业管理、法律顾问、翻译、电视拍摄、撰稿等需要劳动者有一定的专业素养的中高级职位也存在着劳务派遣的现象。不仅如此,包括劳务派遣在内的其他非典型用工模式催生的非典型就业也在不断向其他行业渗透发展,并且有着不断创新的趋势。2.企业民主化进程与集体协商共同推进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不能单单只靠法律所设定的刚性机制进行调节。劳动关系是一种较为灵活的社会关系,其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是处于变动之中的,若是将其固定在较为固定的法律框架之下,反而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与和谐劳动关系。同时,劳动关系亦不能看做是一种单纯的以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契约关系,其实质较契约关系复杂得多。劳动关系是一种兼顾劳动者与雇佣者意思自治与社会公共利益处于独特地位的法律关系,既包含了私法的自治,亦包含了公法的强制力。因而若是想要从根本上平衡与和谐劳动关系,在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最行之有效的方式就是充分发挥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对大型企业特别是国企、央企而言,一方面应当大力推进企业民主化进程,使劳动者真正参与到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问题的决策中,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劳动权与决策权。劳动者只有切实参与到相关问题的讨论中,才能够在保证自身劳动知情权的基础上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从而减少由劳动者一方首先发起的劳动纠纷。另一方面,相关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工会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一套完善、行之有效的劳资双方集体协商体系,增加劳动者的参与度与工会相关集体协商人员的集体谈判水平。集体协商不仅是和平解决劳资纠纷的最好途径,同样也是在集体合同签订过程中保证绝大多是劳动者合法权益最有效的途径之一。所以,企业民主化进程与集体协商的共同推进是平衡与和谐劳资关系,和平解决劳资纠纷,实现劳动者权益最大化的必然途径。

(二)法律与政策的应对及状况评析

1.立法初步对非典型劳动关系进行规范非典型劳动关系在我国愈发普及的背景下,现阶段,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已对非典型劳动关系进行了初步的规范,例如《劳动合同法》中第二节、第三节分别对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做了专章规定,初步对这些非典型劳动关系进行了相关规范。这些规范对规制非典型劳动关系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这也说明了立法者开始对占据越来越重要地位的非典型劳动关系的关注。同时,随着非典型劳动关系的愈发多样化与成熟化,更对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亦会随之出台更加规范非典型劳动关系,促进劳资关系和谐发展。2.政策推动集体协商虽然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都有集体协商制度,但从实践来看,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实施的情况并不良好,甚至在国家公权力进行一定覆盖的国有企业中亦是如此,可以说我国的集体协商制度处于摇摇欲坠、名存实亡的境地。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政府制定有关政策从侧面来推动集体协商进程,使集体协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对于建立和谐劳资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平衡劳动者与雇佣者利益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与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陈微波.论劳动关系的调整机制[J].山东社会科学,2005(01).

第10篇

贾老师,某大学教师:我们家一共找过四个保姆。在我休产假时,婆婆为我找了一个保姆,是院子里一个勤杂工的老婆,外表看着还很干净利索。她每天早晨8点来,下午6点走,主要是帮着我洗洗涮涮,做点家务。可是有一天我竟然发现他在马桶里洗孩子的是尿布。最开始我就告诉过她不能在那里洗尿布,可她居然一直都没有改过来,一生气,当天我就让她回去了。

产假就要结束了 ,妈妈在院子里为我联系了一家可以托管孩子的人家,那家只有老两口,以前给别人带过孩子,听人说带得非常好,我们就慕名去了。那人家里干净整洁,老两口身体都很好,我看了也很放心。但是儿子不喜欢,他们一抱就哭,非要我抱才行没办法只得作罢。

以后,别人又给我们介绍了一个下岗职工,40多岁,周一到周六在我们家,周日休息,这人干活还可以,就是爱挑拨是非,本来婆媳关系就难处,加上她的挑拨,真是一言难尽。我还发现她对人不诚恳,经常在我们面前说一些没有必要的谎话。加之我的年龄比保姆小很多,当我的育儿要求和她的老观念发生冲突时,她总教育我而不是按我的要求去做,这一点是我最不能忍受的。两个月过后,我终于下定决心辞掉了她。

看来还得通过正规渠道找保姆,于是我跟妈妈找到了各级妇联办的家政服务点,我们我们看中一个小姑娘,从她的话语里也可以看出她非常想得到这份工作。她以前带过一个5岁的孩子,我们觉得好歹她还有带孩子的经验,于是就留下了她,并且跟她签了合同。女孩对看孩子真还有一套,很快儿子就喜欢上她了,我们上班时他很愉快地跟我们说再见,不哭也不闹,这让人很放心。有一次,儿子的爸爸提前下班,回家早了些,刚走进楼道就听见孩子在大声叫,“我要擦屁屁,快擦屁屁。”就这样叫了足足有三次,直到我爱人开门,保姆听见门锁响才去给孩子擦了屁股。这次事件让我们对保姆有了新的认识,我们不在家时他是怎么对孩子的?又不能天天进行突然检查,他对孩子到底怎么样呢?我和爱人商量后决定用摄像机拍下来保姆这一天的工作情况,其实不为别的只为看看保姆对孩子到底有没有尽心。几次录像下来,我们发现保姆对儿子总体来说还算可以,好歹没有虐待孩子,不过是人前人后不一样,我们回来了她勤快一点,我们不在家她懒惰一些。有时候明明是她的错误,她会推到孩子身上。有一次,她带儿子在院子里玩,儿子在玩小汽车,她就在一边和另外一个保姆聊天,小汽车跑了,儿子就去追,一不小心被砖头绊了一跤,当时血就流了下来,嘴就肿了,看着儿子的惨样,我心里别提多难受了,但我强忍着心痛,没有责怪保姆,怕她产生逆反心理,以后会对孩子更加不好,这时就会想如果可能真想自己带孩子。

时间过得好快,转眼保姆来了快一年了。不知为什么儿子最近不愿意和保姆呆在一起了,我上班时好像要经历一场生离死别一样,拉着我不肯松手,以前不是这样的。保姆的电话也多了起来,我们家的电话费直线上升。合同还没有到期,保姆是不是再用这样的方法来提前结束合同,故意这样做,好让我们先说辞了她。既然女孩的心已不在这里了,只好让她走人。

李医生,某医院大夫:我们家只找过一个保姆,就再也不敢找保姆了。这个保姆是亲戚介绍来的,想着应该是很放心的,因为我们上班后一整天都不在家里,没个可靠的人看孩子我也不放心。这个保姆人还干净整洁,年龄不大,对孩子比较有耐心,我也不指着她能又看孩子又干家务,只要看好孩子就行了。保姆来了一个多月之后,我就总是觉得家里会少点什么,至于少什么,我一时也说不清,是那些居家必备的小玩意。我留心了一下保姆的房间,发现了一些城里人家常用的小玩意,但不是自家少的那些东西,我很奇怪,他买那些东西干什么?一个星期天,我把保姆打发出去,自己和老公把家里彻底整理了一遍,把所有的物品都登记了一遍。三天后我发现少了两个杯子垫,我不露声色,接着观察,三天后又少了一个不锈钢勺子。从这以后我开始留心保姆的举动。渐渐我发现我家保姆和对面楼上的一家保姆是老乡,没事时她们两个总在一起嘀嘀咕咕的。我就有意识的跟那家的主人联络,原来她也有跟我一样的感受,于是我们俩商量好了,找一天把保姆打发出去看看是怎么回事。结果让我们俩大吃一惊,原来我们家不见了的那些物品竟然在对面楼上那家保姆的房间里,他们家丢的东西自然在我家保姆那里了。这一发现真气坏了我们,如此下去我们两家岂不是要被置换空了不成。唉,因为是熟人介绍的,不好说什么,只好找了个借口把保姆打发走了。从此,我再也不相信保姆,也不敢请保姆了。

高先生,某医药公司的经理:我儿子今年六岁,刚上小学一年级,孩子上学前我们家的保姆共更换了九人次。听起来是个很吓人的数字,平均下来几个月就要换一次保姆,没办法呀,我也想找一个可靠又能安心的保姆,甚至能在我们家呆一辈子的保姆,可是太难了。

先说说第一个保姆,在我们家干了三个月,正好赶上春节,我们就让她回家过节了,谁知她回来后就总是哭,问她怎么回事她也不说,就说想家,想回去,没办法只好让她回去了。

第二个保姆虽然只有小学文化程度,可很有心计,刚来的时候表现非常好,几个月下来,人熟了,就有些疲沓,有时还偷偷吃孩子的食物。本来想农村孩子应该很勤俭,可这孩子却大手大脚,甚至可以说是浪费,比如说炒菜时,稍微胡了些她就马上把菜倒掉,重新炒一盘,让人看着十分心疼。不过,这女孩非常会哄孩子,孩子也很喜欢她,而且很会收拾房间,我们心想,只要对孩子好,不虐待孩子就行了,其他的事情可以降低要求。在这样的磕磕碰碰之中,时间已经过去了半年。有一天,我正在上班,保姆突然打来电话说孩子从楼梯上摔了下来,让我赶快回去看看,我一听就急了,但是当面并没有说什么,带着孩子去医院做了检查并且照了头颅CT,医生说没什么大碍,回去观察观察。到家后,不管怎么问保姆就是不说孩子是怎么摔下来的,而且为什么3小时后她才打电话告诉我。这件事让我和爱人害了怕,再加上以往的种种不满,我们决定换个保姆。

第三个保姆长得十分漂亮,待人也很诚恳,对孩子更是呵护有加,有时我们对孩子说话声音高了些,她都要赶紧抱抱孩子,去安慰安慰他。当时让我们觉得真是找到了理想中的保姆,那时我甚至想如果她能在我家呆下去,帮我们渡过难关,把孩子带大,她一辈子的事我都愿意管。可是两个月后,女孩的父亲突然找来了,原来这女孩为了来我们家当保姆时,谎报了自己的年龄,说她只有19岁,可实际年龄已经是22岁了,这次她父亲来就是让她回家结婚的,无奈之下只好同意让她回去了。

第四个保姆长相平平,比较本分,大毛病没有,但小错误不断,上岗培训是在妻子的絮叨声中完成的。3个月下来,我们和保姆都处在疲劳状态。作些让步吧,差不多就好了。反正不指望她做其他的事,只要把孩子带好就行了。儿子一天天的在长大,开始学走路、学说话了,可是这个保姆一口方言,孩子也学说的蛮顺溜,这让妻子十分苦恼,权衡利弊后我们终于决定让她回去了。

怎么办呢?这是我们想起第二任保姆,听说她回到老家后就后悔了。我和妻子也觉得那女孩还是很聪明的,很多事情只要你教一教她,很快就掌握了,最重要的事她对孩子很好,于是我们家又迎来了第六任保姆。这次她来了之后,表现还不错,一如既往的带孩子,家务事做的也很好。几个月后,我们渐渐发现她的心思开始有了变化,平日里爱总打听院子里谁是干什么的,谁家有人当官,院里又发生了什么事情等等。很多农村孩子出来,都是把作保姆当成是跳板,觉得自己适应了城市生活就迫不及待地想换个事情做。我和妻子看到这女孩已经不安心再做下去了,索性帮她找了份工作。

这时孩子已经3岁,上幼儿园了。我和妻子的工作都很忙,孩子虽然在幼儿园,但是得有人接送,而且下午从幼儿园回来到我们下班这段时间仍然得有人照看,还是需要个保姆。不过这是保姆的工作就很轻松了,只需要接送孩子和准备一些简单的饭菜。家里人又为我们找到了第七位保姆。这个女孩当过民办教师,应该是不错的。事情偏偏不是我们想象的那样,女孩来了之后,什么事情都不会做,这倒没什么,不会可以学着做。但是这个包牧场把大人的、小孩的用品混着用。最要命的是保姆自己没有卫生习惯,经常让你再三提醒才去洗个澡,衣服也是不提醒不换。没办法有些洁癖的妻子只能让她回去了。

有趣的是,第九任保姆也是位熟人,她就是那个说方言的女孩。这个保姆从儿子四岁半一直待到上小学,是在我们家呆的时间最长的一位,在我们家练就了一手做菜的好手艺。因为呆的时间很长,她来对儿子的影响也很深。比如她脾气不好,非常烦躁,儿子跟她在一起的时间长,脾气也变得很大,说话时的口气和保姆极为相似,做错了事情爱狡辨。不过儿子长大了,找保姆的事情总算可以靠一段落了。

有人说找保姆比选总统还难,从以上三个事例中我们可见一斑。孩子从小到大换个把保姆是非常正常的。农村来的保姆刚开始时不适应城市生活的,要手把手的去教这些保姆,一旦适应了他们很快会把这份工作当成一个跳板。这些孩子来了之后的变化太快,她所联系的朋友,她周围的人,多很难搞清楚,所以雇主家的安全一定要注意,不能随便让她带外人来家里。保姆对孩子的影响非常大,所以不能把什么事情都让保姆去做,尤其是孩子的教育问题一定要自己时刻关注,只要有时间尽量和孩子多在一起,发现孩子的不良倾向一定要及时纠正。但是对于雇主来讲也要有一颗平常心,既然请了保姆就要体谅她们,有些雇主的做法是欠妥当的,比如在家里放摄像机,搜查保姆的房间等等,所以营造一个有保姆的和谐家庭环境是康雇主和保姆共同努力的。

选保姆是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找个帮手带孩子的,那么

你做好心理准备了吗?

在开始找保姆之前,你必须问自己以下几个问题:

1.找个保姆带孩子,会有哪些利弊?你的心理预期是什么样的?

2.让这个陌生人与家人朝夕相处,有可能出现哪些问题?

3.我了解作为雇主的责任吗?

4.我能放心让一个外人单独留在家里看孩子吗?

5.我能够支付保姆费用吗?

到正规的、大的、最好是附有家政业务培训的劳动服务公司去请,容易找到具备基本技能的保姆,同时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

通过家政公司挑选保姆,但首先,要检查家政公司是否有合法的手续,包括职业介绍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工作人员应具备职业指导证。其次,家政公司最好能提供保姆选送、培训管理、跟踪监督等一条龙的服务。

面试保姆,需要多方观察

1.人要长得大方、健康、合眼缘,没必要太漂亮。不露声色地观察她的手、指甲、头发等,从这些细节中可以看出她是否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2.有的保姆上来就谈前任雇主给多高的工资;有的进屋不打招呼,谈话时左顾右盼;有的一口乡音,不知所云;有的说什么都会做,问及具体操作却吞吞吐吐。

3.保姆的性格要开朗,喜欢跟孩子在一起。

4.通过提问题了解保姆的一般情况,如家庭环境、工作经历、学历等。

年轻的保姆缺乏养育孩子的经验,相比之下,那些年纪大些、已为人母的保姆,她们的爱心、责任心、育儿经验和处理应急问题的能力都会比较强;如能请到有初中、高中文化的保姆是很好的,她能教宝宝一些简单的知识,满足宝宝最初的好奇心和求知欲。

5.你还可以特别针对自己孩子的年龄和你的要求提出其他问题。除此之外,让保姆提出自己的问题也是有好处的。当你感到对方令人信任时,最好花时间与她讨论你的家庭、起居安排以及每天的生活规律。

面试以后,你可以联系她的推荐人,进一步评估候选人的背景资信,以求更好地掌握其人格和业绩表现。

拟订合同,细节至关重要

如果觉得面试的保姆还算满意,并打算长期雇佣,最好与保姆及其所属机构签订合同,这样能避免很多麻烦。

说到签合同,惟一的原则就是“越细越好”,包括:具体工作内容、要求;遵守的规范;给保姆提供的食宿标准、生活用品;基本工资、加班费、奖惩;是否支付医疗、保险;工资发放方式,每周、两周还是每月发一次;合同期限,以一年为宜;辞职或解雇前的提前知会期;甚至是打电话、看电视的时间等。

家政公司签订合时,还要提出家庭财物安全方面的约定。诸如此类的特殊约定都要在合同中明确提出,形成书面文字,不能轻信口头承诺

体检和试用

第11篇

乙方不能随便往雇主家里带人,有人或事情需见面,应到外面见面。如遇亲友生病等急事,需临时离开时,应及时与甲方沟通,不能擅自离岗。以下是和大家分享的家政公司协议资料,提供参考,欢迎你的阅读。

家政公司协议材料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家庭需要,雇佣______为家庭保姆,经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服务职责

甲方雇佣乙方照顾____________。

第二条协议期限

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其中试用期限为1个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三条甲方的基本权利义务

一、保护乙方的人身安全,为乙方提供食宿。

二、由于甲方责任造成乙方的人身财产损失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三、按规定付给乙方工资。

四、有权监督乙方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情况。

第四条乙方的基本权利义务

一、遵守甲方规定的制度。

二、按照甲方规定的条件照顾病人:

1、全天24小时照顾病人,并负责包括乙方在内的______个人的1日3餐(不负责买米、买菜)。

2、帮助病人洗澡、洗衣服。天气好时,每日进行一至二次的户外活动。如因保姆的疏忽使病人摔倒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保姆负责。

3、有权按协议规定如月、如数拿到工资。

4、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人身、财产安全损失,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工资待遇

试用期内,每月工资______元;试用期满,每月工资______元。

第六条付资方式和期限

按月给付,每月______日付资,前后不超过5天,乙方收到工资后,签字为据。

第七条工作时间

乙每周6天工作制,周日休息。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协议。任何一方解除协议,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方能解除协议。

第九条本协议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仲裁机关或法院判决。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家政公司协议材料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______市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农行服务管理》和《______市家政服务业行业公约》的前提下,为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各方自愿签定并自觉遵守本合同:

一、服务内容

请在下面各项中选择所需要服务的内容,或其它新的服务项目一并填在括号内(______)。

1、家务;2、看护婴儿;3、照看孩子;4、照顾老人(男、女);5、照顾老人(不能自理:男、女);6、看护病人(男、女);7、看护病人(半自理:男、女);8、看护病人(不能自理:男、女);9、医院陪住;10、接送学生。

二、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向甲方提供家庭服务员。建有家庭服务员输送基地并保持经常联系,家庭服务员来源明白、身份清楚、手续完备。向甲方一次性收取家庭服务员使用费及手续费共______元整。

2、乙方收取甲方押金______元整。在家庭服务员服务期满,甲方将家庭服务员安全送回乙方,并确认家庭服务员服务期间内的______已结清及无其它劳务纠纷后,乙方如数把押金送还给甲方。

3、对甲方自愿赠给家庭服务员的衣物和预付的______,属双方自愿行为,乙方不负责追回。每月收取家政服务务管理费______元。

4、对新到的家庭服务员和服务员期满回到公司的家庭服务员,公司视情况对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再培训,并重新安排上岗。

三、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及时按月付给家庭服务员足额的劳务______元整(具体______数额在签定本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而定)。家庭服务员休息日每月不少于三天,遇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不能休息的,双方协商,适当加薪。不得拖欠或扣发家庭服务员的______。

2、交纳家庭服务员使用费及手续费后,一年内免费享有正常更换三次家庭服务员的机会。

3、向家庭服务员提供免费正常食宿。不得安排其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并做到平等待人、不岐视、不虐待、保证家庭服务员服务期间人身财产的安全。有义务对家庭服务员的家政服务工作进行指导。

4、家庭服务员突发急病或其它伤害时,应采取必要措施,治病救人。因从事合同规定的工作致伤,应适当担负家庭服务员医疗、医药费用。

5、不得强迫家庭服务员从事合同以外的工作,不得将家庭服务员带往其它省市,不得私自将家庭服务员转让给他人服务。

6、根据______市的有关规定,为家庭服务员办理《暂住证》、《婚育证》等。

7、有权要求和安排家庭服务员重新进行体检,如果体检不合格,费用由家庭服务员承担,反之,由甲方承担。

8、有权拒绝家庭服务员将同乡、亲友带入家中。有权拒绝家庭服务员使用家中长途电话。

9、甲方家中手饰、珠宝、现金等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对家庭服务员因工作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同其协商解决或求助法律帮助。不得侵犯家庭服务员的人员权益。

10、发现家庭服务员患有不能胜任家政服务的疾病,应及时将其送回乙方,并解除合同。

四、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尊重和维护甲方、乙方的合法权利,自觉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家政服务项目,热诚服务。

2、享有按月、按时得到劳务______的权利,每月休息日不少于三天,如需加班,有权同甲方协商,增加______。

3、有权拒绝甲方提出一切不合理的要求。有权维护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4、安心做好家政服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亲属患病、家有急事等),需回家处理时,应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报乙方备案,履行请假或终止合同手续。不得擅自离岗。

5、不得擅自将亲友及他人带入甲方家中,不得随便翻拿甲方家中物品,如有偷窃等违法行为,经核实属实,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6、不得参与甲方家庭及邻纠纷,尊重甲方家的生活习惯,不得虐待所服务对象。

7、不得与其他家政服务人员恶意患通,损害甲、乙各方的合法权益。

8、合同期满或中途解除合同,应回乙方报到,等待乙方重新安排家政服务工作。如擅自离去,一切后果自负。

五、其它

1、签定合同时,甲方应按规定交纳家庭服务员使用费、手续费和押金。家庭服务员使用费和手续费一律不退。合同终止,凭押金收据条结算押金。

2、合同期满、合同内容变更、终止等。甲方应及时到乙方办理相关手续。愿意继续聘用原家庭服务员,请在7天内到乙方签定新一轮合同。如甲方与乙方私下达成服务协议,一但发生任何问题,乙方概不负责。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3、合同期未满,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3天通知对方,无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由违约方交纳违约金______元。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纠纷,应先协商解决,解决不了可寻求法律帮助。

本协议一式三份每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家政公司协议材料三

甲方(雇主):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雇员):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姆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及地点

1.负责每日三餐、洗衣、打扫卫生等家政服务。

2.照顾孩子,接送孩子上下学。

3.服务地点:甲方居住或指定的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服务要求

乙方应认真负责做好家务,按照协议规定内容履行服务职责。乙方每个月休息____天,具体休息时间根据甲方需要,如乙方有特殊原因须提前和甲方申请,征得甲方同意。

三、服务费用

乙方每月服务费用为:____元/月,甲方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支付给乙方。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有义务提供乙方住宿,并按时支付乙方服务费用。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上述服务内容提供服务;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说明健康状况以及与健康、安全有关的家庭情况。

3.甲方负责提供乙方在服务期间的饮食,尊重乙方,不歧视、不虐待,保证乙方服务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

4.甲方不承担乙方在上下班途中、服务期间内突发的疾病或其他伤害产生的费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聘乙方:⑴乙方有违法行为的;⑵乙方在家政服务过程中给甲方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⑶乙方工作消极懈怠,或不胜任家政服务的;⑷甲方发现乙方患有疾病等不适合继续予以留用的;

5.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因乙方家政服务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五、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2.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为其工作提供必备设备或条件。

3.乙方必须自觉履行上述服务项目,细心做好家务。

4.乙方应讲究个人卫生,着装整洁大方,自己随身用品(衣服、日用品)不要随便乱放,衣服不要和雇主家人的衣服放在一起洗。

5.乙方不能随便往雇主家里带人,有人或事情需见面,应到外面见面。如遇亲友生病等急事,需临时离开时,应及时与甲方沟通,不能擅自离岗;

6.乙方工作期间,如因其过错造成甲方及其家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毁;应付赔偿责任。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不得随意翻动甲方家中物品,如有偷窃等违法行为,甲方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乙方如欲解除合同,则需要提前____天通知甲方,乙方不得擅自不辞而别,否则,甲方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9.乙方在服务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一概由其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2.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诉至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2篇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日趋严重,本来以赡养纠纷为主的老年人维权案件也逐渐出现了一些新变化、新情况。

一是精神赡养的案件数量上升。由于社会节奏快、竞争压力大,很多子女忙于工作很少回家探望父母,忽视了对老年人的精神抚慰。一些老年人诉诸法院要求获得子女的精神赡养,成为近年出现的新型案件。

典型案例:七十多岁的李奶奶老两口有一儿三女,都已成家立业。儿子娶妻生子后,既不给赡养费,也不去看望,这让老两口十分伤心。一气之下,李奶奶便把儿子告上法庭。她说,我们老两口有一千多元的退休金,儿子一家生活也不富裕,告儿子并不打算要多少钱,只希望儿子对自己尽生活上照顾及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本案属于典型的精神赡养纠纷。老年人退休后社会活动减少,时间充裕,如果不能及时转变生活态度,往往导致孤独感增强,迫切需要子女的陪伴和照顾。但是,目前有关精神赡养的诉讼请求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案在法官的耐心说服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儿子在工作闲暇之余,坚持每个礼拜都回家看望一次父母,以满足父母对子女的精神需求。

二是子女干涉老年人婚姻和生活自由的案件增加。一些子女担心父或母再婚时被对方以婚骗财,或是因观念保守极力干涉老年人再婚,甚至粗暴阻止老人雇佣异性保姆照顾自己。

典型案例:王大爷的妻子二十多年前就去世了,他一个人含辛茹苦养大了3个儿子。退休后,王大爷依靠退休金,自己单独生活居住。前几年,王大爷欲与无儿无女的杨阿姨再婚,没想到,却遭到了儿子们的强烈反对。王大爷只得作罢。今年,王大爷觉得自己年老体衰,雇了一个保姆照顾自己的生活起居,儿子们却多次上门将保姆赶出家门。走投无路的王大爷无奈将儿子推上了被告席。

子女不当干涉老年人的婚姻和生活自由,显然属违法行为。本案中,王大爷的儿子粗涉王大爷的生活自由,涉嫌刑事犯罪。本案被告在法官的教育说服下,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真诚悔过。鉴于父子情深,王大爷不希望儿子们因此受到刑事牵连而撤回了。

三是侵犯老年人房屋产权的案件数量增多。近年来,随着大规模的拆迁安置,房地产价格不断走高,老年人房屋产权被子女侵占后,不得已提起维权诉讼。

典型案例:周老先生在2006年以老公房的拆迁款50万元购买了一套60平方米的房屋。老人希望大女儿一家搬来陪他安度晚年,但大女儿表示他们照顾陪伴老人的条件是必须先将该套房产的产权证变更到他们名下。为方便生活起居,老人不假思索便将产权证过户到大女儿的名下。谁料想,大女儿在拿到产权证后却立马翻脸,不仅不搬过来陪老人居住,反而以房主身份欲将老人赶出去。老人追悔莫及,不得已诉至法院。

本案中,周老先生因缺乏法律意识,在女儿鼓动下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以致女儿翻脸后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经审理后,法官认定,该产权过户行为属于法律上的赠予,因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予人的扶养义务,赠予人可以撤销赠予。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支持了周老先生的诉讼请求。在此,法官提醒老年人谨慎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