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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改革

时间:2022-07-19 07:07:1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增值税改革,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增值税改革

第1篇

一时间,关于税收负担和减税的讨论声再起。但是,现实的情况则是:美国这份万众瞩目的减税计划,内容不过是一张A4纸。而与此同时,恰逢中国营改增全面实施一周年,据市场预估其减税规模就达6800亿。不仅如此,中国过去5年累计减税已逾1.2万亿元。

2009年以来,我国对增值税进行了两次改革,这两次改革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影响重大,意义深远。从税制优化的角度看,这两次改革都是通过减税来发挥对微观主体和宏观经济运行的积极调控作用。

增值税两次改革减税逾1.2万亿

2009年,中国开始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2011年,推行“增值税扩围”(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展向营业税征税范围)改革,两次改革的目的均是通过减少中间环节的重复征税不断促进增值税的优化,但在改革内容和减税规模上存在差异。

第一次改革:增值税转型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背景是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使国内许多企业面临着较大的经营困难,生产型增值税不准予扣除当期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形成了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进一步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为了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2009年我国开始推行增值税全面转型的改革。

改革以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增值税为核心内容,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并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

根据财政部统计数据,2009年全年国内增值税收入18481.24亿元,同比增长2.7%,比2008年增速低20.6个百分点,全年国内增值税收入虽实现增收,但前10个月国内增值税累计收入均为减收。据税务机关统计,从2009年到2011年的三年间,增值税转型改革带来的减税总规模累计5000多亿元,明显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我国中部的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6省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后的前8个月就完成增值税抵退156亿元。

第二次改革:增值税扩围(营改增)

尽管2009年增值税全面转型消除了对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降低了企业的成本,但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税制结构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无法最大限度发挥消费型增值税的优势,使增值税转型的效果打了折扣,征收营业税的第三产业在转型改革中几乎没有受益,且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也不利于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发展。

为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完善税制、支持服务业发展,2012年1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首先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开展。此后,北京、深圳等地也提出了增值税改革试点方案。到2013年8月,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2014年1月和6月,又分别将铁路运输业、邮政服务业和电信业纳入试点。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找底詈4个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营业税彻底退出我国税收历史的舞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营改增实施以来,约98%的试点纳税人实现了税负下降或持平,从2012年1月试点开始实行到2017年2月,营改增带来的减税总规模累计已超过1.2万亿元。这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涉及到原征收营业税的近1600万户企业纳税人、1000万自然人纳税人和超过2万亿元的营业税收入,这是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力度最大、最有影响力的税制优化改革。

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2016年5月至11月,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四大行业累计实现增值税应纳税额6409亿元,与应缴纳营业税相比,减税1105亿元,税负下降14.7%,其中金融业减税367亿元,税负下降14.72%;建筑业减税65亿元,税负下降3.75%;房地产业减税111亿元,税负下降7.9%;生活服务业减税562亿元,税负下降29.85%。据统计,截至今年4月30日,营改增试点一周年将实现减税6800亿元左右。

各个地区的减税效果也非常显著。根据各地国税局统计,上海、广东、北京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16年全年营改增的减税总规模达到5225亿元,其中上海减税规模最大,达到840亿元;广东位列第二,减税达673亿元;北京紧随其后,减税约641亿元;江苏营改增减税约470亿元,浙江、山东、四川减税规模在300亿元左右。

两次增值税改革的减税机制有何不同

增值税抵扣制度是目前各国增值税制度的核心之一,也是体现增值税中性作用的制度源头。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和扩围改革实质上都是通过完善增值税抵扣制度来消除重复征税、减轻我国企业税负,但两者发挥减税效果的具体途径有所不同。

增值税转型:

消除对购入固定资产重复征税

生产型增值税与消费型增值税的主要区别在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已征增值税,税基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税基最大,但重复征税也最严重;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一次性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税基相当于最终消费,税基最小,但消除重复征税也最彻底。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之前,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准予抵扣,形成对外购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2009年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准予企业扣除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消除了重复征税。

增值税扩围:

扩大增值税的可抵扣范围

在增值税扩围改革前,既存在缴纳增值税的经济主体,又存在缴纳营业税的经济主体,增值税扩围改革通过不同途径影响着两类经济主体的税负:一方面,对原有增值税主体而言,营改增之前,其购入的营业税领域的服务进项税额是不能够抵扣的,其进项税额扣除是不完整的,营改增后则可以将生产支出中含有的增值税税金全部纳入抵扣,抵扣范围的扩大会减少本环节缴纳的税额;另一方面,对新纳入的增值税主体而言,企业可以将在原营业税制度下进行服务消费承担的税金在下一交易环节抵扣掉,从而减少或避免商品与服务中间环节的重复征税。

两次增值税改革对宏观经济有哪些效应

增值税改革对我国经济运行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特别是营改增的降税效应对经济转型升级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并引领全球增值税改革浪潮。增值税改革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促进社会分工,提高社会生产力

增值税转型改革准予企业当期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次全部抵扣,使得相同条件下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大幅减少,增加了企业的可用现金流,有利于刺激投资、扩大投资需求;同时,利于企业扩大资本积累而进行设备更新,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生产力水平。

营改增改革将增值税征税范围覆盖到所有行业和产业,将所有产品和服务纳入抵扣范围,弥补了增值税转型改革涉及范围狭窄、效果有限的不足,进一步减少了重复征税,减轻了生产企业税收负担,进一步满足了经济发展对专业化分工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改进“大而全”“小而全”的低效能生产模式,推动社会生产向专业化协作方向发展,促进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

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发掘经济发展动力

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由于长期资本投资所占比重较大,增值税对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规定的变化对其影响较大。相比于加工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基础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企业固定资产的比重更大,因此增值税转型改革对它们更有利,有力地促进了基础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发展,这也符合当时国家产业政策的方向。

其后的营改增改革对服务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更为明显:一方面,服务业可以将外购商品和服务中的流转税金纳入抵扣范围,减少应纳税额、降低企业成本,促进服务业等行业的发展,推进产业结构向以第三产业为重心发展;另一方面,对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使这些行业能将费用纳入抵扣范围,降低服务消费成本,从而使社会增加对服务业的消费,有利于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竞争力,不断发掘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潜能。

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贸易出口

增值税转型改革前,我国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不仅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而且由于难以准确计算出口商品增值税税负导致难以彻底地实施出口退税,使国内产品在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均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2009年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既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又解决了出口退税问题,增强了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对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增值税扩围后,更是将广大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并相应调整和扩大劳务退税范围,建立健全的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机制,使劳务也能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对促进服务贸易的出口产生了积极影响,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我国对外贸易结构,扩大服务贸易在对外贸易中所占比例,推动对外贸易发展。

后营改增时期减税还有哪些招

面国际贸易竞争加剧和国内劳动力成本过快上涨的经济形势,总理在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今年赤字率保持不变,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减税降费,全年再减少企业税负3500亿元左右、涉企收费约2000亿元,一定要让市场主体有切身感受。这反映出政府为实体经济降成本的决心。

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的减收不仅能够激发企业活力,也符合我国增加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的税制改革方向。进一步推进增值税减税,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继续推进增值税税率简并改革

不论是增值税基本原理,还是发达国家相关实践经验,都能说明一个问题:过多档次的税率设计不利于增值税中性特征的发挥,也给税收征管带来较多难题。因此,简并增值税税率是后营改增时期建设现代型增值税不得不面对的首要问题。我国已经开始推行增值税税率改革,即从2017年7月开始,将增值税税率由17%、13%、11%、6%四档调整为17%、11%和6%三档,取消了13%这一税率档次。

从增值税税率的国际比较来看,2014年,经合组织34个成员国中,除美国没有开征增值税外,21个成员国的增值税标准税率设置在20%以上,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增值税标准税率处于中等水平,因而通过降低增值税最高税率来降低增值税税负的空间并不太大。而就税率档次来看,尽管已经进行一定的简化,但仍然存在着三档基本税率,还存在进一步简并的空间。

可考虑建立增值税退税制度

受财政收入及管理等客观因素制约,我国除了在出口环节外一直没有建立广泛的增值税退税制度,而是实施增值税留抵制度,这使得企业增值税不能完全转嫁至下一个环节。

下一步可考虑逐步将我国增值税留抵制度改革为退税制度,这样不仅能大大减轻存在留抵企业的税负,而且能够贯通增值税税负转嫁链条,尤其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这也是一种很有针对性的“去库存”的助力政策,能够达到精准减税的目的。

提高企业增值税进项实际抵扣率

第2篇

然而,由于研发机构通常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因购买设备而发生的进项税额无法从销项税额中得到抵扣。这可能会削弱投资者从事研发活动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中国当前产业政策目标的实现。

优惠政策要点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政府从2009年10月起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文件,为研发机构采购设备提供增值税优惠政策,以减轻其增值税负担。

《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 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0 月联合颁布了上述文件(以下简称“115号文”),对研发机构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税收,采购国产设备则全额退还增值税。但该文件仅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关税可同时免征)

外资研发中心(包括独立法人形式的外资研发中心和以外商投资企业内设研发部门或 者分公司形式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享受该免税政策。对 2009 年 9 月 30 日之前和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其须满足的条件各有不同:(见表)

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可以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研发机构包括符合上述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等部门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等。

115号文中所指的设备为其附件中所列的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上述免税和退税政策(以下简称“免/退税政策”)仅执行至2010年底。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9号)在115号文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1月《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9号),明确国内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自2009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起(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实行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同时规定了退税申请所需的文件和具体流程。

《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3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以下简称“93号文”),对115号文中列明的可享受免/退税政策外资研发中心需符合的条件,优惠资格审核所需提交的资料等作了进一步的澄清。

93号文明确了符合优惠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对其在2009年7月1日和93号文日之间已采购的符合条件的设备,可就已征税部分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或国税部门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设备后续监管

按照规定,已享受退还增值税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进行监管,监管期为5年。但监管期的起始日如何确定(退税日还是发票开具日)尚未在相关文件中得到具体说明。在监管期内,如果设备被出售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研发机构须按照设备的折余价值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研发机构不得将已办理退税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对于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的设备,海关也将进行为期5年的监管。在监管期内,如果该设备被处置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研发中心也须按照设备的折余价值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93号文还规定,如果研发中心将享受优惠政策的设备擅自转让、销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企业将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该研发中心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为3年内)不得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

税务处理提示

由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现金流及运营成本,因此,如何加快抵扣和提高抵扣额一直是企业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115号文对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可享受增值税免/退税政策的规定,无疑为相关企业提供了一条加快进项税额回收的途径。但需注意的是,如前文所述,该增值税免/退税政策将于2010年底到期。因此,在剩余的几个月的时间内,相关企业应立即采取行动,审查和评估其内设的研发部门/分公司或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享受该优惠政策的可能性。符合资格的企业应准备相关资料并提出申请,以便能在年内充分享受该优惠政策。

第3篇

关键词:改革开放 增值税改革 外商投资

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大量外资进入中国市场,不仅为我国经济带来大量资金和先进的技术,更带来了先进的管理理念,极大的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经济深入推进的大背景下,对税制改革的诉求也越来越强烈,国家亟待开始税制改革,特别是增值税改革,以满足需求,增值税改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二是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轨(简称“营改增”),其目的是为了推进经济的稳健发展,这对于相关行业的影响较大。本文以外商投资为主体,探讨增值税改革对外商投资的有关影响。

一、增值税改革的背景和内容

增值税在我国税种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也是最主要的税收来源,大约占到全年税收30%,在增值税改革之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范围未涵盖所有行业,其主要目的是应对改革开放初期投资过热,通货膨胀严重的经济现象,在初期效果明显,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大量外资的引入,这种生产型增值税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要求,很大程度上甚至阻碍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此背景下,国家开始对增值税进行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从而促进了投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和扩大内需,实现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二、外商投资现状及增值税改革

(一)外商投资现状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外商直接投资最大的国家,投资的领域和区域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深入和优化,从目前来看,外商投资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行业主要集中在制造业中,特别是加工业的投资比例较大,对于高新技术行业,如微电子、新能源投资的比例也较高,但是相比第三产业和第一产业的投资而言,比例较小。原因有两个:第一,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差距,东部沿海地区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优势对外商具有较强的吸引力,而大量外商投资又加快东部地区发展,形成了良性循环,而中西部地区则相反;第二,税收制度在不同行业差异较大,税负不平等,投资结构有待优化。

(二)增值税改革

增值税改革前,我国采取的生产型增值税,且征税范围没有覆盖到所有行业,从而造成增值税抵扣不彻底、重复征税、行业税负不平等等问题,对此,我国将逐步分阶段的对现有增值税、营业税的税制进行改革,一方面是将目前的增值税由原来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另一方面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目前已在部分地区和行业进行试点,最终,全面实行增值税。由此而对投资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第一,引导投资方向,平衡投资领域,为国家经济转型带来了巨大的推动力。第二,大大减少企业税负,提高了企业的投资收益率,使外商投资由简单的资本投资变为生产投资和技术投资。第三,在消费型增值税的推动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越多,其当期的抵扣进项税也就越大,促进了企业投资的增长,带动了企业生产、技术、管理的提升。

三、增值税改革对外商投资的影响

(一)对投资区域性的影响

我国全面实行增值税改革,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经过了三个阶段,首先,2004年在东北地区扩大了增值税抵扣范围,其次,2007年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到中西部地区,最终于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增值税改革的有序推行,使东北及中西部的投资环境也得到较大幅度的提升,相比之下,东部沿海地区的竞争压力太大,使得大量的制造业往内地迁移,主要靠投资制造业的外资纷纷也随之内迁,这加速了外商来内部投资的步伐。

(二)对投资行业的影响

从现阶段外商投资的结构来看,主要集中在投资回报率高的制造业,对此,我国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要坚持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要大力提高外资利用水平,同时,我国正在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区域和范围,从国际上来看,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涉及整个货物的生产、加工和服务领域,还有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也以及劳务服务业等,随着我国营改增税制推行的不断成熟,也必将对这些领域进行全覆盖,其中“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于外商投资结构主要体现在第一产业农业和第三产业服务业的不断增加,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外商投资不仅仅局限在资本的投入,更多的是技术的投入,增值税改革能够减少投资过程中的税负,增加其投资回报率。

由此可见,增值税的改革对外商投资的影响,在区域上,中西部的投资力度将逐渐增大。在行业上,将由以制造业为主的第二产业逐渐向三大产业过渡。其总体的趋势将更加科学合理,能更好的推进我国产业的结构优化和经济的稳健发展。

四、总结

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当前我国税制改革的重点内容,其目的是为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服务,新时期,我国经济面临着内外环境的巨大挑战,增值税改革有利于实现经济的转型和外资利用水平的提高,外商投资在增值税改革的背景下,也会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转变而发生变化,其产业结构也将变得更加科学、合理。

参考文献:

第4篇

    增值税改革将是“十二五”期间税制改革的重点。国务院已确定2012年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这一举措将拉开这一阶段增值税制度改革的序幕。要完成这一阶段的改革任务,应确立清晰、明确的改革目标,这是决定增值税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增值税改革相关目标的确定应体现下述原则:既要遵循增值税制度的内在规律,又必须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避免过于理想化,以使增值税具有更为旺盛的生命力;既注重增值税制度本身的优化,又注意增值税与其他税种的合理配置,以有效发挥税收制度的整体调控功能;既强化增值税的聚财功能,又避免重复征税,以达到公平与效率的完美统一。按照上述原则,这一阶段的增值税改革应确立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目标:

    目标之一:保持增值税的主体税种地位,并使增值税收入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规模合理、适度,以有效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增值税征收的普遍性和通过抵扣机制有效避免重复征税的特征,在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税收管理能力、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以及金融监管等税收管理的外部环境下,显示出其他税种不可替代的优越性,使之无可置疑地成为我国税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增值税的成功引进并有效运用对于保障我国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从国际上看,近年来增值税得到越来越多的实行增值税国家的高度重视,很多欧盟成员国已经开始或准备提高增值税收入比例。这一方面是因为经济衰退引起了直接税和财产税的大幅下降,政府希望通过增加增值税来解决财政困难;另一方面是这些成员国认为,从长远看,税收制度的发展方向应该是间接税制度而不是直接税制度。①

    基于增值税的优越性、国外增值税的发展趋势和我国的国情,在今后一个时期,增值税作为我国主体税种的地位不能动摇。但我们也应当看到这样一个事实,即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在税收制度促进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同时,我国税收收入很快就开始了高速增长,虽然在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出现经济衰退与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之后,2009年税收增长幅度有所下降,但2010年之后税收的增幅又有较大回升。②而间接税尤其是其中的增值税税制存在的不合理性(诸如税款抵扣不到位,重复征税因素的存在等)是导致增值税等间接税整体税收负担较高、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比重过大的原因,继而成为推动税收高速增长的重要力量。税收收入对于增值税等间接税过于倚重的弊端已开始显现,它不仅导致国民收入分配领域政府收入增长过多,社会低收入水平成员的实际税收负担过重,抑制了居民消费,而且,由于一些基本消费品价格存在严格的行政控制等多方面原因,我国的增值税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转嫁税”,对企业的成本和利润会产生一定影响。过高的税收负担也抑制了企业发展。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税制结构使得增值税等间接税“挤占”了作为“自动稳定器”的所得税等直接税的应有份额,弱化了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和实施宏观调控的作用。

    此阶段的增值税改革在通过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优化抵扣机制以稳固增值税主体税种地位的同时,应通过扩大抵扣范围,按照较低税收负担设计改征增值税的劳务领域增值税税率、调低增值税税率等方式适度降低增值税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让出更多的空间给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即进一步优化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优化和开征新的财产税,提高直接税的比重。从以上两个大的方面入手,有效改变间接税比重过大、直接税比重过小的局面。③这样的结果必然是,第一,增值税主体税种地位得到有效保障,为确保整个税收制度有效组织收入,满足公共财政需要奠定了坚实基础。第二,降低了商品和劳务的税收负担,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有效拉动居民消费,同时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促进经济发展。第三,通过税收收入规模的“再分配”,使得职能各有侧重的间接税与直接税实现合理配置,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的比重大幅度提高,税收的整体调控功能得到强化。第四,较好地实现了结构性减税要求。减税仍是当前世界税制改革的主线。伴随主权债务危机的爆发和扩展,增加政府收入成为当务之急,许多国家从单一所得税主体或双主体税制结构,向广覆盖、多主体、轻税负的税制结构转变。④第五,税收制度更为优化,形成税收与经济良性互动、保持同步增长的机制。

    目标之二:在商品与劳务领域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复征税,实现公平负担。

    由于采用抵扣机制,增值税较之于传统的对商品和劳务课税的税种,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在税基宽广、税收收入稳定的同时,从机制上避免了重复征税。随着增值税的引进与不断改革完善,在增值税征收领域,重复征税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但是,在现行增值税制度与营业税制度并存,对货物与劳务征税分割的税制模式下,在整个商品和劳务领域仍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在服务业领域重复征税问题还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1)服务业内部重复征税。⑤由于在服务业领域实行的是按全额征税的营业税制度,重复征税的问题无法避免,虽然在少数物流企业等局部领域也采取了一些就差额征税的变通措施,但服务业领域的重复征税问题没有也不可能有根本改观。(2)制造业领域重复征税。由于服务业尚未征收增值税,从事货物生产和流通的纳税人因外购劳务所支付的税款得不到彻底抵扣,依然存在重复征税。尤其是与货物生产和流通关系十分密切的交通运输、建筑安装业按全额征收营业税,是导致制造业重复征税的主要因素。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经济转型期,加快服务业的发展,大幅度提高第三产业的比重必然是这一转型期的重要内容,现行营业税制度已明显制约了服务业的发展。因此,将交通运输及与其相关联的物流业、建筑安装业及与之相关联的房地产业等服务业由按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税款抵扣机制征收增值税,有利于突破既有税制的瓶颈,避免重复征税,促进服务业的分工协作发展和生产企业的外包服务。与此同时,使断裂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得到有效连接,最大限度地解决了制造业领域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真正实现税收负担的公平。

    目标之三:以强化增值税抵扣机制为核心,增强增值税的聚财功能,有效防止税 收流失。

    追求有效监控税源,确保入库税收趋近于法定应征收的税收收入是税制设计的重要目标。就增值税而言,强化其聚财功能,防止税收流失最为关键、最为核心的路径就是不断强化有利于增值税交叉稽核的增值税抵扣机制。当前增值税抵扣机制在运行上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循着货物生产与流通的路径考察,这些问题既表现在上游环节,也表现在中游环节和下游环节,⑥其中源于税制不合理、不完善所产生的问题主要是:第一,对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给予免税,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自填收购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带来税务管理中的较大漏洞;第二,部分减免税优惠的存在,使得抵扣机制在相关领域“失灵”;第三,由于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服务业尚未征收增值税使得税务机关对相关企业难以有效进行交叉稽核,交通运输业发票抵扣增值税,成为增值税管理中最薄弱环节之一。因此,解决问题的途径必然是围绕有效防止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来研究增值税制度的完善。这除了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外,还应该着力于进一步减少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并改进税收优惠方式,调整和优化农产品的征税与抵扣制度。

    目标之四:与其他税种配合,在调节收入分配、实施宏观调控上发挥必要的辅助作用。

    不同的税种,被赋予的组织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实施宏观调控的职能作用各有侧重。增值税主要职能就是组织财政收入,而且,增值税的内在特征也决定了在税制设计上要保持“中性”,避免对生产和消费的扭曲。因此,不可能赋予增值税更多的调节收入分配、实施宏观调控的职能作用。但保持“中性”是相对的,更何况增值税还具有累退性,增值税也应通过对部分货物实行低税率、给予减税、免税等优惠方式与其他税种配合,在调节收入分配、实施宏观调控上发挥必要的辅助作用,以形成税收调控合力。但既然是辅助作用,调控的力度与范围就要适度,以防止对增值税抵扣机制的破坏,出现税收流失,还应防止对经济的过度扭曲。

    二、实现增值税改革目标的途径

    清晰而明确的目标决定增值税改革的方向、内容和步骤。“十二五”期间的增值税改革应该围绕上述四个目标,在整个经济发展与税制改革大的背景下,系统地进行增值税改革。具体地说,应重点研究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有重点、分步骤地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当务之急是将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与货物交易关系密切的劳务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在2012年选择全国部分行业和地区进行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试点的基础上,应尽快总结经验,在2013年将增值税至少扩大到与货物生产和流通紧密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及与其相关联的物流业、与企业的固定资产抵扣关系密切的建筑安装业及与之相关联的房地产业等服务业领域。但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的改革,也要立足于我国当前的国情,应抓住重复征税严重、增值税抵扣机制严重断裂的主要领域先行推进,而不能过于理想化地盲目追求增值税覆盖到服务业的所有领域(事实上,经济较发达国家或地区也不是将所有服务业都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对有些服务业即使纳入也是采取免税的办法,如欧盟国家对金融保险、不动产交易就是采取免税的办法),对于重复征税不是十分严重,目前存在一定改革难度的行业,待时机成熟再纳入按规范化办法征收的增值税范围。

    第二,规范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

    当前,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形成源于以下四个渠道:(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款;(2)进口货物海关征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3)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4)根据运输企业的运费发票上注明的运费金额依7%的抵扣率计算的税款;(5)收购免税农产品自制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3%的比例计算的税款。除了前两项遵循了严格规范的抵扣制度外,后三项要么是在脆弱或断裂的抵扣链条上所采取的变通措施,要么是试图解决其他问题反而导致抵扣链条断裂的政策措施。涉农行业存在的税收管理风险,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上存在的管理问题,运输发票抵扣税款上存在的管理漏洞,等等,从根本上说都是税制不完善所致。以上问题不但导致抵扣的不规范和重复征税,还由于抵扣链条的断裂导致税收流失。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完善税收制度。运输发票抵扣上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予以解决,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政策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之后应予取消。税制上必须重点研究解决的难题是农产品的征税与抵扣问题。在现阶段对农业像一些实行增值税的发达国家一样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不现实的,但对农产品的抵扣由纳税人自行填开收购凭证自行计算抵扣税款从机制上自然无法避免管理漏洞。有人主张采取所谓的“实耗扣税法”来防止虚假抵扣,事实上,那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还将出现新的矛盾。在当前,根本的做法是对农产品从生产到流通都给予免税,取消纳税人外购农产品自行填开收购凭证自行计算抵扣税款的做法。对增加的税收负担可以采取给予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适用低税率的办法解决。通过上述税制的完善,具有交叉稽核功能的增值税抵扣机制将更加强化,增值税的聚财功能将大为增强。

    第三,确定增值税多档税率结构,并适度降低增值税整体税负水平。

    增值税本身所具有的累退性以及我国对增值税与营业税两个税种需要进行整合的现实情况,决定了改革后的增值税应设立多档税率。而且从国际增值税的实践看,增值税税率也呈现从单一税率向相对简单的多档税率变化趋势,其目的在于兼顾公平与效率。在具体税率设计上,有三种情形应考虑运用低税率档次:一是对涉及居民基本生活的消费品,诸如基本食品、婴幼儿用品等实行低税率,这是缓解增值税的累退性,体现税收负担公平,切实保障改善民生的基本要求;二是对一些高附加值、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产品实行低税率。按照增值税原理,增值税只可扣除物化劳动的消耗中所含的进项税额,对软件、工艺品等物耗比重较低的货物如果实行标准税率,则税收负担较重。目前对软件产品采取的超3%税负返还的优惠政策不够规范,应通过设计低税率来解决;三是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服务业从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对其中的有些行业应适用低税率。服务 业营业税的税收负担本来就不够合理,不能由于税制的变化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对于低税率货物和劳务的界定应清晰明确,避免出现划分上的困难,防止出现税收管理漏洞。

    在综合考虑以上低税率设计,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规范税款抵扣制度的基础上,应进一步降低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以期从宏观上降低增值税整体税收负担水平。

    第四,最大限度地减少增值税减免税优惠项目,并优化优惠方式。

    大量减免税的存在不仅会影响税收的公平,而且会破坏增值税的抵扣机制,容易导致税收流失。但考虑国家的政策取向以及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特殊情况,又需要在增值税中采取一些特殊优惠措施,这常常使税制的制定处于两难选择。在尽量使增值税制与国家政策取向保持一致的同时,应使增值税的优惠措施最小化。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尤其是最近几年,增值税减免税优惠范围有所缩小,优惠方式有所改进(如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政策调整就是较成功的做法)。在“十二五”期间,还应进一步梳理现行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最后保留的税收优惠应只局限于以下几种类型:(1)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的税收优惠;(2)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税收优惠;(3)安置特殊群体人员就业的税收优惠;(4)对小企业的税收优惠;(5)对公益活动的免税优惠;(6)税制改革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对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到期就停止,对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可以通过设立增值税起征点和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办法按较低税率征税的措施,将其排除在增值税抵扣机制之外。对其他几类优惠要注意优化税收优惠方式,以不破坏增值税抵扣机制为前提并尽可能避免税收流失。

    第五,加快增值税立法进程。

    对于征税范围已覆盖全部货物的生产和流通,取得的税收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比重超过40%,而且征收范围还将进一步扩大的主体税种——增值税来说,仍然停留在暂行条例这一行政法规上是非常不合适的。增值税在我国已有了30多年的探索,实行比较规范的增值税也有近18年的探索,积累了比较成熟的经验。增值税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对部分服务业进行增值税改革的试点也将使增值税立法更为稳健。因此,应在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试点的同时,加紧开展增值税立法工作,试点时间不宜太长,一年即可。试点结束即实行新的增值税法。这不仅可以使增值税制度具有稳定性与权威性,也有利于通过税收立法对整个税收制度进行通盘考虑和综合协调。为了确保增值税法的相对稳定性,对于目前尚难以完全解决的问题在立法上可做技术处理。如将所有劳务都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一些暂时难以实行增值税抵扣机制的行业可以采取按现行营业税税率置换为增值税征收率,并实行按全额征税、不抵扣进项税额的简易征税办法。

    注释:

    ①翁武耀《欧盟增值税:追求更简化更稳健更高效》,《中国税务报》2011年4月20日第8版。

    ②2010年税收增幅又高达22.6%,2011年前三季度增幅高达27.6%。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相关统计资料。

    ③税收的调节功能更依托于直接税而非间接税,但我国的税收收入70%以上来源于间接税,在占比不足30%的直接税中,大头还是有转嫁可能,归宿不易把握且并不直接触及居民收入的企业所得税。高培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财税的责任与压力》,《人民日报》2011年4月11日第8版。

    ④靳东升《近期世界税收变化及发展呈现六大趋势》,《中国税务报》2011年10月12日第5版。

    ⑤胡怡建《推进服务业增值税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税务研究》2011年第6期。

第5篇

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直接推动了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性转变,其目的无疑是为广大企业减负,拉动国内市场需求,创造公平市场秩序,推动经济繁荣。消费性增值税的实施将极大地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和经营成本,使注重提升自身资本有机构成和加大科技投入的企业从中获利并得到长远的发展,而劳动和生产要素密集型企业将无法享受此项优惠,并在长期的竞争中逐渐被淘汰。

一、新旧增值税制的差异

本次增值税改革的实质是将我国一直采用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新的消费型增值税,从税收方面减少企业的负担,加大企业资本投入的积极性,提升企业资本密集程度和产品竞争力。此次新增值税条例和原增值税的规定相比有五个方面的差异:

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这样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税负比较重。为减轻企业负担,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二是为堵塞转型可能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根据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起已经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考虑到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水平总体降低,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应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同时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主要是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行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

五是根据税收征管实践,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缓解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纳税人进口货物的纳税时间,由7日调至14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二、新增值税条例对企业的影响

新增值税条例与旧的增值税规定相比,拓宽了增值税征收的范围,降低了大部分企业的增值税税率,加强了对企业增值税的监管,其中最重要,也是对企业影响最为大的就是允许企业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新增值税条例的实施,将从战略发展、财务状况、财务工作以及人力资源等各个方面给企业造成影响。

新增值税改革将造成增值税的纳税额和企业的投资额正相关,投资多的企业其享受的纳税抵扣额也越多,这就要求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以及制定战略决策时注重提高资本投资,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在这种情况下,不注重提高资本有机构成,固定资产投入少的那些劳动和生产资料密集型企业将难以获得此项税收的优惠。从长期来看,资本密集型企业可以通过逐步加大固定资产投资来提升自身技术水平,增加产品的技术含量,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达到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的目的;而资本投入少的企业,其产品成本难以下降,且通过长期发展,其产品的技术附加值将无法与资本密集型企业相比,最终将被市场淘汰出局。

新增值税条例实施将明显改善企业业绩,尤其是资本密集型企业的业绩。首先,此次增值税改革将商业和工业企业的增值税率由原来的4%和6%统一下调至3%,使工业和商业企业在税负上有所降低。其次,增值税暂行条例还允许企业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这一规定使企业因购买固定资产所须交纳的增值税额大大减少。以原增值税制度下的设备类固定资产成本为比较基准,假设所购设备执行基本税率17%,那么从会计分录中可推算出,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固定资产成本的降低幅度为:17%/(1+17%)=15.54%。也就是说,这部分比例像存货一样,可以作为进项抵扣,而不包括在固定资产的成本当中,所以相应地,这部分比例将不用计提折旧,从而给企业每期的设备折旧也相应地降低15.54%,设备折旧的降低导致公司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的降低,从而提高当期的主营业务利润。再次,应交增值税额的降低同时,也会降低企业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又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营业成本。

新增值税改革对企业财务工作的要求更加严格。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这一要求需要企业针对自身业务情况,在进行财务登记核算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不同所能享受的不同税率对业务进行分类处理,否则将无法享受较低的增值税。另外,暂行条例还规定,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上述设备范围之外。这也要求企业在进行财务处理时应分别生产用设备和公司其他非生产设备进行不同的核算处理方式。

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企业人力资源方面的影响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新暂行条例的实行需要企业经过新旧增值税制度转换过程,这就要求企业财务税务人员尽快熟悉新增值税条例的内容和政策导向,而企业人力资源部门需要加大对企业员工的培训,以便顺利完成这一转换。另一方面,由于新条例鼓励企业投资,会造成企业扩大固定资产的投入力度,引发企业用机器代替人进行工作的冲动。因此,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以后,一些企业很可能会精简企业员工,由此会引发一些企业与员工的劳资合同纠纷,而这一现象会在劳动密集型企业中显得尤为明显。

三、企业应积极应对增值税改革

增值税改革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目前的产业结构,使各行业的格局发生巨大变化。此次改革无疑会使企业的经营、发展带来很大影响,但是正面的影响远远大于负面影响。新增值税条例的实施改变了以往内资与外资企业征税不公平的情况,让国内企业能够充分参与到国际竞争的大环境中去,当前,我国企业应通过自身的努力顺利完成增值税转型,充分把握这一千载难逢的机遇,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不断提升自身综合实力,尽快实现自身的转型。

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注重对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换代,逐步提高产业资本有机构成。对于资本密集型行业,应通过投资引入高科技设备,加快企技术升级和设备升级,利用高科技手段加大自身的技术优势,缩短和国际先进企业的差距:劳动密集型企业应逐步转变发展观念,在保证原有业务的基础上加大设备投资,更新和替换原先技术水平低,效率低下的机器设备,逐步实现从主要依靠人力和资源耗费向依靠科技和管理转变,进一步加大产品的科技附加值,提升产品竞争力。同时,企业应统筹国内国外资源和市场,进一步稳定国内业务,逐渐扩大国际业务。虽然当前国外消费能力有所下降,国内出口受阻,但是从长远看来企业要做大做强必须敢于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

企业应进一步规范内部财务工作,完善增值税纳税发票的收发,归档和审核制度,加强对增值税相关财务资料,凭证的保存和审核力度,就条例规定享有不同税收优惠的业务应分类,分人员进行统计入账和核算管理。对企业内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根据暂行条例的要求,将生产性固定资产与非生产用固定资产进行区分,将生产用固定资产纳入增值税管理范围,而非生产用纳入消费税管理范围。

第6篇

作为扩大内需的措施之一,国务院近期要求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减轻企业负担1200亿元。其力度之大,超出了市场的预估。这是继两税合并后,国税制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意义深远。

税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尽可能减少税收对市场经济的扭曲,为企业和个人的发展壮大创造一个好的宏观税负环境。

中国的税收是以增值税为主的结构。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也就是在生产和流通环节征税,这与在最终产品环节征收的消费税和在工资等方面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同,前者是一种间接税,后者是一种直接税。就全国而言,间接税的收入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过大,超过60%,仅增值税一项就占45%,直接税的收入则比重过小。且目前我国实行的增值税还是一种生产型增值税,进项税金不能充分扣除,这与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消费型增值税不同,后者固定资产投资可作进项税抵扣,而且服务包括在增值税内。

具体来说,生产型增值税由于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虽有利于遏制投资需求,但也不利于企业向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转移,从而影响企业对新技术的采用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另外,由于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设备有免税规定,而内资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得不到抵扣,这也会使内资企业在国内市场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不过,增值税转型改革对经济的刺激作用须以转型后不提高税率作为前提。否则,不但刺激不了经济,还会加快经济的衰退。因为转型后增值税税率如果过高,增值税的减税性质就不明显,企业的负担反会加重。目前中国的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应该不算高,但由于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大约相当于消费型增值税的23%。税负在国际上已处于较高水平,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目标的实现来看,转型之后,增值税的基本税率应保持不变或适当下调。从这次增值税转型减轻企业负担1 200亿元来看,可以推算转型后的税率应不会高于目前的水平。此外,原先市场所担心的分步分行业推行也一步到位,体现了增值税的税收中性特点。

所以,中国税制的此种状况产生了两方面的不良后果:一是企业为了保持竞争力,不得不削减各种开支和福利,从而导致工人劳动条件恶劣,工资长期维持在一个较低水平:而工人工资过低,用于劳动力再生产的资金必定减少,反过来又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并形成一种恶性循环。二是既然政府的税收主要来自生产和流通环节,来自于生产和贸易企业,那么,政府及其官员关注的中心自然是生产和流通,其精力也主要放在企业身上,搞投资建设和发展经济就成为政府工作的中心。财政也异化成建设财政。

经过20多年的高速发展,无论就整体经济实力还是税收状况而言,我们都上了几个台阶。雄厚的财力为政府让利于民、反馈企业以及自身的职能转变――即从生产建设型政府转向公共服务型政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而从增值税改革的时机来看,目前也是一个很好的时期。2007年年末至2008年年初,中国经济面临着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并存的局面,宏观调控的基调被确定为“双防”――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物价结构性上涨转为全面上涨。但由于金融危机导致的需求放缓以及国内几次意想不到的自然灾害,中国经济自二季度来实际走入了下行通道,而且越到后来越明显。2009年经济增长最低预估甚至仅为6%,这为增值税转型改革措施的出台创造了良机,因为作为一种减税性质的改革,增值税转型改革不宜在物价高涨和投资需求膨胀的时候推出。当然,也正因为经济进入下滑通道,此时推出增值税转型改革又具有刺激经济的明显作用。因此,可谓一箭双雕。

(摘自2008年11月11日《上海商报》)

第7篇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改革;水利施工企业 

我国之前实施的税收制度是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的制度,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环节征收增值税,在第三产业征收营业税。 

一、中小水利施工企业受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的具体影响 

(一)影响中小水利施工企业税率和计税基数 

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企业征收3%的营业税,是按企业的营业总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还要征收城建税与教育税金及附加。营业税改增值税实施以后,增值税的一般计税方法也适用于水利施工企业,实行11%的征税比率。增值税是价外税在计算应交增值税的时候,需要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的收入进行计算,以前的税收政策在购买材料和机械等方面不能抵扣进项税,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可以进行进项税的抵扣,消除了重复纳税的现象。 

(二)影响中小水利施工企业的税负 

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水利施工企业需要交纳的税额跟能否取得进项税的发票关系密切,水利施工企业的成本有几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比如材料费用、劳务费用、机器设备的使用费用、应交税费等构成,在成本构成中占有较大比重的是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 

(三)影响中小水利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 

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营业税相关的会计工作只有在计算应交税费营业税和缴纳营业税时才会进行,营业税的会计核算过程也比较简单,没有很专业的会计知识要求。 

(四)影响中小水利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要想进行增值税的抵扣工作,需要有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而发票一般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水利施工企业只有取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才能进行增值税抵扣工作,同时增值税的发票还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抵扣有一定的期限,企业在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应当注意认证和注意抵扣的期限,水利施工企业在同一个时间段开展的施工项目不同,财务人员在取得发票之后需要尽快的处理相关的业务,这样就增加财务人员的工作量。 

二、中小水利施工企业的对策分析 

(一)加强税收统筹 

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实施后,中小水利施工企业的税负和增值税进项税发票有主要的关系。第一点,水利施工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应当做好合同相关工作,工程款项的规章制度需要做好规范,预防开了发票不付款的行为,增加企业的税务负担。在工程分包方面应当在合作条款上做出明确的规定税费的凭证需要按时提供,需要告知增值税发票的责任人,企业在寻找合作伙伴的时候,尽量选择一些能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的企业,防止出现企业不能抵扣增值税的情况。 

(二)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 

中小水利施工企业应当加强企业管理,加强内部控制,更好的适应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大环境。应当选择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产品供应商,采购所需的材料、工具等,充分利用增值税政策带给企业的有利方面。水利施工企业应当重视各类发票的开具工作,其中包括增值税发票和水、电、费等相关的发票。施工工程的合作条款一定要完善,在企业投标阶段需要研究制定合理的报价。税务管理工作也应进行加强,在中小水利施工企业内部进行税务知识的普及工作,对购买跟企业业务相关的物品,都需要索要正规的增值税发票。 

(三)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之后,中小水利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能力也应该进一步的完善,对施工材料的管理需要进一步的加强,水利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仅仅是材料费用会占到总成本的一半左右。购进原材料的时候,需要进行各方面的比较,争取购买物美价廉的产品,同时还要考虑到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问题,施工过程中还要避免浪费现象的出现。劳务成本的管理工作也应该进一步的加强,从外表看劳务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没什么联系,但是劳务成本的多少关系到总成本的变化,而素质较高的劳务施工队会有利于工程的顺利完工,而且质量安全都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四)提高财务人员专业素质 

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的实施,相应的对中小水利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也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若想更好的适应当前的税收政策就要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中小水利施工企业可以鼓励财务人员多参加相应的税务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职业技能及各方面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更好的适应税制改革的要求。还应当对水利施工企业各岗位进行增值税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让工作人员充分了解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争取在较短时间内使企业适应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变化。 

三、结语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改革给中小水利施工企业带来一定的机遇,但同时也让企业面临着一定的挑战,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有效地解决了企业重复纳税的问题,为企业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但是如果财务管理不完善,企业就可能会增加纳税负担。所以,中小水利施工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增强税收统筹的意识,加强现场施工的管理工作,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从而更好的适应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务改革政策,真正减轻中小水利施工企业的纳税负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刘震.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对水利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科技与企业,2012,16:13. 

第8篇

积极的财政政策增值税改革结构性减税

始自2008年的以美国雷曼公司宣布破产为标志的这轮国际金融危机迄今已历时四年,这轮危机对我国的社会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为应对危机,复苏经济,我国政府决定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

一、以“减税”为主要载体的积极的财政政策

所谓积极的财政政策,是指通过减少财政收入,扩大财政支出来增加和刺激社会总需求的财政政策。具体操作可以分别从总量和结构两个层面加以把握,可以一方面增加支出,包括增加公共工程的支出,增加政府对物品和劳务的购买等,这样可使社会总需求中的政府开支部分提高,从而直接增加总需求;同时也可刺激私人消费和投资,增加社会总需求。另一方面,减少税收,从而使个人、公司拥有更多可支配收入,增加消费和投资,进而增加社会总需求。

前期我国以“增支”为中心,即主要依靠增加政府支出和扩大公共投资,这样几番反危机操作之后,其“粗放型”扩张作用大而直接,但对我国经济结构的负作用也逐渐凸显,物价上涨势头难以缓解。但是“减税”所带来的扩张性效应却相对柔和、间接。减税,作为反危机的手段,早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就已被作为积极财政政策的一个重要配角而应用。2008年的这一轮国际金融危机,减税又作为配角在以增加政府支出、扩大公共投资为主要内容的积极财政政策操作中发挥辅助作用。鉴于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特别是2011年我国从保持社会大局稳定的大计出发,在经济增长和物价稳定两者之间,把保稳定作为重点,所以2012年的财政政策更侧重结构调整。故“减税”将成为我国当前继续实施财政扩张的主要载体。

二、结构性减税是税制改革的方向

减税在当前作为反危机的主角,我国政府要把握好减税的范围和方向,不能实施全面减税,而应采取结构性减税,特别是要把减税与我国的税制改革相对接。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统计,在当年的全部税收收入中,来自流转税的收入占比为70%以上(其中增值税38%,营业税14%,消费税9%),而来自所得税等不足30%;来自各类企业缴纳的税收收入为92.06%,来自于居民缴纳等只占7.94%。

70%来自于流转税,这部分间接税通常会嵌入商品和劳务的价格中,随商品流转而转嫁;90%来自于企业缴纳,这部分则作为生产经营成本的构成要素,也挤入价格中。这两种畸形占比,反映了我国税收收入对间接税和企业缴纳的税收过度依赖,这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转移政府本应给予其他税类的注意力,在事实上淡化直接税的建设,从而使得税收的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功能不能很好的发挥,也会由于推高了境内商品价格,从而削弱境内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因此,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以及由此形成的税收收入结构已到了非调整不可的地步,而调整的方向就是:在适当降低宏观税负水平的前提下,减少间接税,增加直接税;减少来自于企业缴纳的税,增加来自于居民缴纳的税。

结构性减税是这两年的一大财政亮点,面对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我国果断地实施一系列涉及范围广、实施力度大、针对性强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增值税是结构性减税的主要对象

在流转税的四个税种里面,增值税收入占比最大。作为现实中国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它的变化,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在这一轮旨在降低税负水平并进一步完善流转税税制的重大改革里面,增值税改革是主要对象。鉴于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增值税逐步“扩围”至营业税的“地盘”。

第一轮增值税改革发生在2009年。由于当时国际金融危机正在对我国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这种形势下,适时推出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于是国务院常务会议2008年11月批准了增值税改革方案,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增值税转型可通过避免企业设备购置的重复征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但这一举措仅仅为生产企业减税,却使得服务性企业重复征税的矛盾加剧。于是第二轮改革发生了。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转增值税改革试点,在现行的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的两档低税率。其中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这一具有极大减税效应的改革方案,其范围并不限于上海,其他地区亦可申请加入。迄今为止,已有北京、江苏、深圳等为代表的几个省市递交了加入改革试点的申请,“十二五”期间将会扩大到全国。

这一改革,拉低了增值税的整体或平均税负水平,而随着扩围范围的进一步扩大,营业税和增值税有进一步合并的趋势。根据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的预测,试点实施后,上海整体税收将减少100多亿元。而推广到全国的话,全国税收净减收将超过1000亿。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带动GDP增长约0.5%,第三产业增加值提高约0.3%,带动居民消费增长1%,拉动出口增长0.7%,同时直接带来大约70万新增就业岗位。

在今年的积极财政政策布局中,结构性减税固然唱主角,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忽略增加支出的安排。在增加支出方面,我们必须锁定于改善民生。即是说,增加支出的重点,要由以往相对偏重投资适时转移到着力拉动消费需求上来。可以预期,十后,以结构性减税为重心并辅之于以改善民生为主线索的一系列增加支出的操作,必将使我国的国民经济继续增长,尽快地走出危机,使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提高。

参考文献:

[1]高培勇.当前经济形势与2012年财政政策.财贸经济,2012,(02).

第9篇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改革;企业;税收;账务处理;影响

为了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鼓励技术进步、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扩大内需,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本次改革的方向是由对政府有利的生产型增值税向对企业有利的消费型增值税转变。以前我国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只允许扣除购入的原材料等所含的税金,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而转型后的消费型增值税对所有外购项目,包括原材料、固定资产在内,所含税金都允许扣除。当然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仅限于增量(新购进)固定资产,而不包括存量固定资产。转型改革的核心即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从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在全国范围、各个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当期的销项税额中增加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本次改革为不完全转型改革。中国现行增值税还不是全面型增值税,它不含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无形资产转让和不动产销售;除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之外的服务交易。而全面型增值税,是指其征收范围包括生产、批发、零售以及服务等所有交易活动。完整意义上的转型改革有赖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扩大,这次改革实质上是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改革。

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企业的税收和固定资产等相关账务处理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一、对企业税收的影响

(一)在税收上减轻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

由于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新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降低了增值税的税基,客观上减轻了企业的增值税税负,而且不同行业受优惠的程度不同。对存在增值税销项、且新购置设备较多的行业优惠较多。通过《中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年鉴》中各个行业的新购置工器具设备数据,按照不同行业的增值税税率来计算增值税转型带来的税收优惠,发现橡胶制品业、印刷业、木材加工及其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食品制造业、纺织业、家具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等产业受益最为明显。总的来说,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的行业购进机械设备比较多,因而受益程度就比较大,而劳动密集型行业受益程度比较小。现举例说明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企业增值税的影响。

例1:某企业购买价值1000万元(不含税)的设备,税金为170万元。则含增值税的价款为1170万元,则:

转型改革前:170万元税金直接计入购进的固定资产成本,不能抵扣销项税。

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170万元进项税额,意味着企业可以少负担170万元的增值税款。按城市建设附加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1%计算。则由此还可以相应减少缴纳18.7万元附加税。增值税及附加税金共计减少188.7万元。

(二)为促进企业所得税增加提供了可能

由于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对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款进行抵扣,确实降低了增值税的税基,但增值税税基的降低客观上减轻了企业的税负,有利于企业改进生产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和研发投入等。增值税转型初期对企业效率的激励。或会增加企业的税前利润,这就为政府提高企业所得税增加了税基。现举例说明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例2:某企业购买价值1000万元(不含税)的设备。税金为170万元,假定使用年限10年。不考虑残值影响。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则:

转型改革前:固定资产原值为1170万元,年折旧额117万元:

转型改革后:抵扣了170万元进项税后固定资产原值为1000万元。年折旧额为100万元。

转型改革后计入成本、费用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比转型改革前少17万元,再加上少缴纳170万元增值税引起的少缴18.7万元附加税,共计使企业税前利润增加35.7万元,将引起多缴纳企业所得税8.925万元。

二、对企业账务处理的影响

(一)使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产生了变化

转型改革前固定资产原值是含税的,转型改革后固定资产原值不含税,税金单独作为进项税额反映。而且因为原值的计价金额不同,计提折旧的金额也发生了变化。

例3:某企业购买价值1000万元的设备,则含增值税的价款为1170万元,假定使用年限10年,不考虑残值影响,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则:

转型改革前账务处理为:

购进: 借:固定资产 11700OOO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按年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 1170000

贷:累计折旧 1170000

转型改革后账务处理为:

购进: 借:固定资产 10000000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0

按年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 1000000

贷:累计折旧 1000000

(二)账务处理变化使企业的“现金流量”和“税前利润”两个财务指标发生了变化

第10篇

关键词:增值税;改革;影响;措施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增值税改革概述

增值税是以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税的一种税。增值税按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可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1.1增值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降低为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1.2增值税条例的修订

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修订后的新《增值税条例》第10条将固定资产从不能从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中删除,这意味着自2009 年起凡购置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发票即可予以抵扣销项税额,标志着我国增值税正式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换。新《增值税条例》中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仅限于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虽然在会计制度中允许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值得注意的是,新《增值税条例》仅仅准予抵扣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增的机器设备投资中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包括存量设备投资中所含的增值税税款。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新《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执行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1]。

2增值税改革对施工企业财务的影响

2.1对建筑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增值税改革后,一方面,企业购进的原材料中的增值税因为可以作为进项税进行扣除,所以原材料的成本将不包含增值税部分,令建筑企业的原材料成本降低,进而使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成本减少这与施工企业财务报表分析中存货分析的最终目标相符——在保证企业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存货资金的占用。所以,存货成本减少可以使企业更加灵活地应付市场变化另一方面,增值税改革后,使得建筑企业也从2009年的增值税转型中得到好处。新购设备成本中不再包含增值税部分,从而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项目减少,这使得建筑企业在生产力不变的情况下,流动资产相对增加,企业的偿债能力相对提高。由于上述两个项目的减少令总资产减少,资产的变现速度增加,加速了资金的周转,提高了资产利用效率,可以使建筑企业的财务状况得到改善,经营风险降低。

2.2对建筑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

增值税改革后,建筑企业现行缴纳的营业税将取消,转为缴纳增值税,首先,这一改革从建筑企业购进原材料开始就因为原材料的成本不同影响到了营业成本,因为原材料成本减少使营业成本中的材料成本下降;另外,由于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减少,固定资产的折旧也随之减少,使得营业成本中的制造费用—折旧费减少,从这两个方面最终使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下降,销售毛利率上升,企业获取利润的能力增强。其次,因为取消了营业税,改交增值税,使得营业税金及附加这一项目产生变化,尽管不能片面地说这一改革会使营业税金及附加减少,但是必须承认的是,这一改革使建筑企业的税负更加合理。最后,因为固定资产折旧减少,使得“销售费用——折旧费”和“管理费用——折旧费”相应减少,企业的资产利用率的提升再一次体现从中看出,取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最终使建筑企业的营业利润增加,净利润随之增加[2]。

上述变化,使建筑企业的销售净利率上升、成本费用净利率提高、每股收益增加。以上三个指标都说明,取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以使建筑企业的盈利能力增强,让投资者对企业的信心增加,从而使企业获得更多的资金用于长远的、战略性的发展。

2.3对建筑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

由于改革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扣除,现金流量表中的下述项目发生了增减变动:

(1)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中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中由于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所以此项目无疑是减少的,另外,基于固定资产购置成本减少,固定资产折旧减少,最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量减少,可以使企业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提高,短期偿债能力增强。

(2)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中构建固定资产支付的现金减少,所以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量减少,可以拉动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从而使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以及获利能力增强这些变化可以使建筑企业拥有更多的资金致力于扩大生产、提高生产效率,从而使建筑企业更加合理地利用资源,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可持续发展。

增值税改革暂时对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没有直接影响。但是由于改革对于企业的成本利润等方面的积极影响,企业的筹资活动将更加便利,资金也会较为充足,所以从侧面看,增值税改革对建筑企业的筹资活动具有积极的影响[3]。

3应对税制改革的有效措施

3.1注意完善合同约定,明确付款程序

在本单位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总包方与分包方对相关税费约定由总包方代扣代缴,在工程审定结算时再从工程款中扣除。工程审定结算时,总包方要求分包方支付由总包方代扣代缴的税费总计60万元,而分包方指出其作为钢结构制作、销售、安装公司,一直是按照增值税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经开具了等额增值税发票。但是总包方无法使用这些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双方诉至法院,虽然最终调解结案,但双方为了办理相关税费的抵扣也花费了大量精力和时间。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合同约定中,要注意约定明确的税费凭证。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在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等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由对方承担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同时还要约定在对方提供相应的请款申请、购销凭证、增值税发票后再行付款。

3.2加强对承包人和分公司经营管理

内部承包和分公司经营有利于企业业务拓展和调动员工生产积极性,但也给企业带来了诸多管理问题。承包人和分公司往往不注重工程财务成本管理,营改增后,很多承包人和分公司尚不清楚,还一味地以为只要能够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便可,这势必会导致最终结算时发生纠纷。施工企业应当对承包人和分公司及时进行培训,要求其注意收取并保存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3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

以前, 施工企业为了降低施工成本,往往选择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合作商供应材料、机械设备租赁。现在,由于税制改革,施工企业更应注重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并且要考查其相应的扣减税率,以免无法抵扣企业增值税。

3.4加强税法培训,做好相应报价调整

营业税改增值税虽然制度已经确定,但具体的实施方案,各地尚未出台相应政策。相当一部分企业人员对于税制改革方案及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等税法规定尚不了解,施工企业应当积极组织财务、管理、造价等人员进行培训,同时保持与税务、建设主管部门的沟通,以尽快了解最新税制规定,调整报价方案。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增值税改革后,可有效避免对建筑企业的重复增税,可为企业减负、增加投资的积极性,另外扩大内需,促进施工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因此,可以说增值税改革,对推动建筑企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有着积极的影响作用。

参考文献

[1] 陈建全. 增值税扩围对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应对[J]. 科技经济市场,2011,12:78~81.

第11篇

关键词:增值税改革;重复征税;意义;问题

一、我国增值税的发展历程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1994年我国进行了税制改革,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当时经济发展需要的生产型增值税制。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基本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化的增值税制度。由于生产性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税额,存在重复征税问题。随着制度法规的健全,增值税改革迈出税改的第一步,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的增值税由原来的完全生产型增值税逐渐向消费型增值税转换,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利好了许多企业,但仍存在重复计征、抑制投资、阻碍技术更新等问题。为解决 这些问题,减轻企业和消费者的税收负担,加强我国税制的合理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2011年10月26日,总理在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神话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在2011年11月17日公布的营业税改正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指出,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部分行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此次改革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在现阶段经济形势下,提出将交通运输业与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范畴的改革无疑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的,符合“十二五”发展规划要求的。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

1994年税制改革初步形成并延续至今的商品税体系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两个最为重要的税种。二者在征税范围上按照最初的设计应该是相互平行,其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则主要覆盖了第三产业提供的大部分劳务行为和销售不动产与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这一安排适应了当时的经济体制和税收管理能力,为促进经济发展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这种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的做法也是基于中国当时社会经济目标与社会经济基础,即强化制造业在GDP中所占的份额,努力实现成为制造业大国的理想。为了减轻制造业承担的较大的运输成本,增值税制度还规定允许在增值税中抵扣交通运输成本中包含的税款。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以及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这种按照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逐渐显现出其不合理性,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转型,因此全面推进增值税改革成为必然。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意义

1.有助于解决营业税一直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优化税制结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中国税制完善的一个组成部分。现有的货物和劳务税体系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奠定的。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九大服务业适用营业税制,这就形成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一种特殊间接税格局。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也造成税负失衡,违反了公平与效率的税收原则,同时也与增值税的“中性”特点相违背。经过近二十年的实施,增值税与营业税的优劣清楚地体现出来。实行增值税的行业,摆脱了以前营业税重复征收的压迫,生产力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放,而实行营业税的行业,却仍然深受重复征收的制约。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它可以涵盖原材料制造、批发、零售等环节,链接增值税中断的抵扣链条,对我国税制的完善有着不可估量的积极影响。

2.有利于服务业的发展,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转型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极广,包括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税劳务主要是针对第三产业的相关行业:交通运输行业、建筑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等。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角度来看,将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不利于服务业发展。同时,由于企业外购服务所含的增值税无法得到抵扣,企业更愿意自行提供所需服务而不是外购,这不利于服务业的专业化分工和服务外包的发展。

同时,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服务行业自身税率降低,经营成本降低,将使一些相关产品或服务价格随之降低,服务业的投资回报率随之提高,这必将对中国的资金投资方向起到导向作用,引导更多资金投入第三产业,从而改变当前第三产业比重偏低,工业比重偏高的结构失衡的问题。

3.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增加利润,促进企业的发展

以交通运输业为例,交通运输业的应纳税额如按营业税计算,税率为3%;如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销项税税率适用11%,进项税税率17%。假定产生进项税的成本的进项税可以100%抵扣。现将营业税改正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用下表分析:

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税负的影响分析 单位:万元

从上表的计算可以看出,在交通运输业中,企业的固定资产在总资产中比重较高,企业购入这些固定资产后,由于被划定为营业税纳税人,因此增加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营业税的实际税负高于增值税的税负,这必然使这类行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税负降低,税收支出减少,从而减少企业现金流出,对企业成本利润方面产生积极影响促进企业发展。

4.有利于降低通货膨胀,给广大消费者带来实惠

服务业中大多属于劳动力密集的基础行业,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本质是政府让利给企业,间接提高职工收入,从而为扩大内需创造良好条件。近年来,CPI指数持续上涨,中国已经呈现通货膨胀长期性趋势。除了货币问题,还有税负过重,各种“费”,带来成本上升,最终由消费者买单,导致物价不断升高。从这点看,此次税改有利于降低通货膨胀。

四、税改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1.税收收入归属问题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至今,营业税已成为地方最大税种,是地方财政不可或缺的收入来源。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必然会影响到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此次增值税改革选在上海的主要原因是,上海是我国为数不多的几个国税地税合一的省市之一。从征收管理来说,选在上海压力会比较小。但是如果将增值税试点改革推广到全国,就面临着中央和地方如何分账和税务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

为了推进税制改革,减少改革的阻力,中央政府以不减少地方财政收入为前提,上海试点方案规定将改征之后的增值税收入全部留给地方,这无疑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有助于税制改革的稳步推进。但这样做的话,也让本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增值税收入分享变得更加复杂。现行体制中,税收返还之后,增值税收入在中央和地方按3:1进行分成。而上海的试点将部分行业的增值税收入100%留给地方,这只是暂时的处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让税收分享更加规范化是必由之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也在呼唤全方位的财税体制改革。

2.税收行业的扩围问题

增值税改革最终会对我国经济产生深远影响。但鉴于我国经济环境的复杂性,增值税改革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应分步进行,循序渐进。分阶段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将增值税推向社会各个环节,逐渐替代营业税预计可以达到良好效果。可参考的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路径如下图所示:

图 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路径

3.税收试点地区的增加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取消了部分重复征税,势必会在短期减少财政收入。但是增值税改革会提高第三产业企业经营的积极性,挖掘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潜力,从长期来看有利于地方经济结构转型和经济发展。除了上海之外,还有像北京、天津、深圳、重庆等已进入服务业主导经济时代的城市。这些城市的服务业也比较发达,而营业税主要是在第三产业征收,改革后有利于减轻第三产业的税负,如果不改革,这些地区的企业与上海的企业相比将不具有竞争优势。例如,非上海地区的某家生产型企业需要购买500万元的广告服务,在同等情况下,它会选择在上海购买,因为可以享受6%的进项税抵扣,这对其他地区服务业发展是不公平的。

4.发票管理问题

目前混乱的假发票市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和干扰了税制改革的进程。而凭借增值税发票计算进项税额非常重要,直接影响到此次税改的效果。对于一些物流企业来说,在加盟和转包环节产生的运输费用,很多不够正规的小企业或者个体户根本没有发票,只能开白条,一旦改为缴纳增值税,这类费用便无法用于抵扣。为此,加强运费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是税改过程中的一项不容忽视的工作。

五、结束语

增值税改革有利于优化我国的税制制度,有利于解决目前的税负压力大、结构不合理问题,能够减轻企业负担,使得企业加快脚步把主要精力放在自己的核心竞争力的打造上。作为此次改革中被覆盖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应做好充分准备,前瞻性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实施税收筹划,准确把握国家的方针政策,最大限度地享受增值税扩围给企业带来的优惠,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志安:完善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对策[J].税务研究,2010(11).

[2]吴华梅: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影响[J].辽宁经济,2010(12).

第12篇

关键词:增值税 营业税 税制改革 行业影响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5-176-03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会议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之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并制定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本次税制改革是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为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而进行的一次重大税制改革,通过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这次改革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也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改革将有助于消除目前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通过优化税制结构和减轻税收负担,为深化产业分工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的序幕已然拉开,必然对各行业带来影响。为了更好地贯彻理解增值税制度改革,本文将对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各行业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

一、税制改革试点对各行业的影响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最大区别是,增值税纳税人在以收入为依据计算缴纳增值税额的同时可以获得以成本为依据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因此,增值税的税收负担不仅与纳税人的收入水平有关,而且还与纳税人成本中所含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有关。营业税计税依据为营业额全额,纳税额不受成本费用高低影响。因此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对不同行业会有不同的影响。

1.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影响。从交通运输行业整体来看,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而对于交通运输企业个体而言影响各不相同。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此前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税率为3%,而调整之后增值税税率达到11%,税率有明显提升。对于某些交通运输企业,其税务负担可能会不降反而加大。由于大多数交通运输企业都是资本密集型企业,在运营成本中折旧和摊销占比很高,如航空、机场、水运、港口、高速公路等,固定成本的进项税是否能够抵扣对税务负担的变化影响很大。如果是早已完成投资建设的企业,由于大部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那么大幅提高税率必然会增加企业负担。但如果是新开办的交通运输企业,由于新购置的大量交通运输设备可以在消费型增值税税制下直接扣除,可以降低其营运成本,从而提高收益率。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于那些技术先进、资本密度高的新兴航空运输业和铁路运输业,特别是高铁经营会因此而获益良多。

2.对现代服务业的影响。在此次税改逐步推进的过程中,商业服务业将大幅受益。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我们可以进行一下简单的估算。从服务业原实行5%的营业税税率来看,原营业税税制下每万元收入需要缴纳500元税金,在增值税税制下,500元对应的增值部分应税额为8333元(500/6%)。也就是说,只要企业的增值率不超过83.33%,都会因此次税改而获益。

从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趋势来看,运输已成为物流的一个重要环节,运输成本的降低有利于现代物流业的发展,特别是对交通运输业有很强依赖性的快递行业将会在本次改革中受益。现代物流的特性使得层层外包、单项业务最终要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的完成成为必然。税改将促进物流外包的更快发展:物流行业里面重复纳税严重的主要在物流外包领域,而且外包环节越多,重复纳税也就越严重。而且,由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现代物流企业在全国范围内的布点往往使其面临较为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营业税改增值税将明显减轻这类企业的负担,可能将使这类企业收益增加,税改将有利于促进物流企业的快速发展。

3.对金融企业的影响。对银行等金融企业而言,增值税改革是利好。尽管本次改革试点未包括金融企业,但是对金融企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受到的影响进行预计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我国金融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明显高于实行3%税率的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和建筑安装等行业。而且金融业除缴纳营业税外,还要缴纳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税等,实际税负更高。造成金融业税负较重的原因有:一是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即金融部门的经营收入的全额征税,金融业资金流转数额巨大必然导致营业税绝对额大;二是由于信息技术的大量采用,金融业需要大量的硬件和软件投资,而金融企业的进项税额不能扣除,使金融企业成为增值税和营业税双重承担者。高税负必然制约金融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如果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使其税负得以降低,金融企业必将从中受益并得到迅速发展。

减税等价于少收货币到国库,相当于变相的积极财政政策。考虑到少缴税款的基础货币作用,税制改革对经济的刺激将较为明显。上海试点将有利于巩固上海的金融中心地位,注册地在上海的上市银行浦发银行和交通银行将首先受益于增值税改革试点。并且经济效率的提升和发展又会从正面拉动对于金融的需求。

4.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将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虽然本次方案还没有明确将建筑业纳入试点范围,但是按照相关主要税制安排,建筑业将在未来逐步按区域纳入改革范围。

建筑业与生产密切相关,有较大额固定资产进项,但因为不在增值税范围内,所以不能进行固定资产进项抵扣,而本次改革试点的目的就在于让相关生产业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因此对于建筑业形成利好。

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由于其建筑成本的一半以上是水泥,钢材等工业产品,如果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部分重复计征的税率将得到扣除,将会整体降低房地产企业的建筑成本,较大幅度提高房地产业的利润率,从而有利于对房地产价格的调控。

5.对融资租赁企业的影响。本次税改对于租赁行业是重大利好。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企业购进机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由于租赁行业缴纳营业税,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既严重阻碍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也抑制了生产性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扩大投资规模。本次税改后,上述问题迎刃而解。因为租赁业务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租赁公司提供租赁业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租入机器设备的企业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虽然租赁有形动产适用17%的税率,但111号文件规定,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项规定大大减轻了融资租赁企业税负。上海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很多,相信随着税改的实施,不仅融资租赁业会获得跨越式发展,对于那些想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机器、设备的企业而言,也是利好。

从企业规模来看,大中型企业是本次税改的主要受益者。按照目前的增值税条例,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不愿承担较高的会计成本,可以选择按照营业额的3%缴纳增值税,但不得进行增值税抵扣;如果要进行增值税抵扣,则需要设立较完整的会计账册。因此,没有完整会计账册和独立完整的会计制度的小型微利企业仍将按照营业额的3%缴纳增值税,无法享受增值税抵扣带来的税负减轻,因此本次税改的受益者主要集中于大中型企业。

对于居民消费者而言,也将在这次增值税改革中受益。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使得部分企业产品或者以其产品来提供服务的企业税率大幅度降低,供货商成本降低了,商品价格也会相应下降,最终使消费者得到实惠,从而有利于国内消费从基本的生存消费向追求高品质生活迈进。

本轮增值税改革采取渐进型,试点地区、试点行业将率先受益于本轮增值税改革。然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影响并不仅仅局限于本次税改的行业,而是涉及税改行业的上下游行业,因此对于本次税改的影响还应有待进一步综合分析。

二、对推进增值税税制改革的建议

1.保证地方财政收入不受影响。自1994年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的是“分税制”,对国内增值税实行中央与地方按照75:25的比例进行分成;而对于营业税,属于中央营业税的只有铁路运输、各银行总行等少数企业集中缴纳的部分,除此以外的其他部分全部属于地方所有。这种税收分成方式使得营业税成为地方税收的第一大税种,甚至是唯一的主体税种,达30%左右,成为地方财政支出的重要经济来源。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势必要降低本来就占比较低的地方本级财政收入。如果地方财政收入减少太多,推进改革的阻力就会大大增加。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取消营业税后如何保证地方财政收入不受影响,从而在改革中获得地方政府的支持,是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

如果要全面推行增值税扩围,就应该充分考虑如何弥补地方政府相应的收入损失、并为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建立一个长期稳定的财政保障机制。此次改革试点方案中提出,“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这个做法可以保障地方政府的利益,能够提高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行。建议完善“分税制”,通过调整中央和地方的分税比例,保证地方财政收入不受影响。以2009年为例,增值税中地方税收4565.26亿元,中央税收13915.96亿元;营业税中地方税收8846.88亿元,中央税收167.10亿元;增值税与营业税两项相加,地方税收13412.14亿元,中央税收14083.06亿元,中央税所占比例为51.22%(数据来源:《2009年中国税务年鉴》)。那么,为了保障地方政府的利益,争取地方政府对增值税“扩围”工作的支持,“扩围”后的增值税中央分享比例应不高于50%,地方分享比例应不低于50%,即中央与地方对增值税可按照1:1的比例进行增值税税收分成。与此同时,作为分税制改革的配套措施,应合理构建地方税体系,加快房产税改革和资源税改革,使它们成为地方的主体税种,以增加地方收入。

2.注意对物价的影响。增值税“扩围”改革对价格的影响主要是由于我国现行营业税为价内税,增值税为价外税,将价内税的营业税改为价外税的增值税,税率提高和价税关系变动自然会对商品价格产生一定的影响。从理论上来讲,营业税实行价内税,在价格既定的情况下,征收营业税或调整营业税税率主要是减少企业利润;而增值税为价外税,在价格既定的情况下,征收增值税或调整增值税税率则会直接增加购买方支出或负担。这种影响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是当我们将价内营业税改为价外增值税时,如果价格不变,服务购买方由按含税价支付改为按不含税价支付,价税合计款支付增加。由于营业税税率为3%或5%,而增值税税率为13%或17%,服务最终的购买方支付的价税合计款增加的不是3%或5%的营业税,而是13%或17%的增值税。二是在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后,如果提供方为生产业,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尽管支付价税合计款增加了,但增加的增值税可以作进项税抵扣,税负并没有相应增加,反而会有所减少,则不会引起价格的连锁变动;如果提供方为生产业,购买方为增值税非一般纳税人,购买方增加的税款支付由于得不到抵扣,要么是增加负担,要么是通过提高价格进一步转嫁,结果会导致服务购买方支付价格或价税合计款提高;如果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接受的服务所在行业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则会直接增加购买方支出。考虑到我国价格已基本由政府计划定价转向市场自主定价,增值税“扩围”改革后的税负会转嫁给购买方、提供方或纳税人而产生提高购买方价格、降低提供方价格、减少纳税人利润的影响,就要密切关注是否会出现价格失控而使得消费者难以承受的问题。

3.缩短试点时间,全面改征增值税。如果此次增值税“扩围”改革采取小口径方式,只对营业税的部分税目改征增值税,那么,由于部分行业仍然不缴纳增值税,这必然导致进项增值税额抵扣的不彻底,这必然割裂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产生重复征税问题,致使实施完全消费型增值税成为空谈,不利于减轻企业税负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进而影响经济增长速度。所以,为了彻底理顺税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有必要把现行营业税税目全部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在工、商和服务业统一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深化增值税改革试点将降低部分行业以及全社会总体税负,有利于缓解部分企业资金偏紧的问题,起到一定的财政宽松作用。在上海试点阶段,这一宽松作用效果有限,但推广到全国后,宏观的效应会比较明显。同时这个措施将改进税收制度,中长期有利于推动服务业发展,对改善我国经济结构将起到积极作用。因此,应及时总结经验,缩短试点时间,全面推进增值税“扩围”改革。

三、结论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各行业面对即将到来的税改,应做好充分准备,投资者也应根据税改对各行业的不同影响对上市公司盈利趋势及早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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