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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论文

时间:2022-05-19 02:46:0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外汇管理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外汇管理论文

第1篇

一、以生态建设来避免改革潜在瓶颈

自2009年8月全国分局长座谈会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易纲提出了要推动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实现“五个转变”的管理思路起,外汇局实际上已经在管理理念上开始构建外汇管理生态环境基础。但由于未明确外汇管理生态环境建设目标,使得外汇管理改革注重管理技术改革多于管理理念改革,注重法规体系的完善多于治法环境的塑建。这种自下而上的改革方式容易遇到的改革瓶颈一是只能达到遇到问题解决问题的管理成效,二是管理当局容易处于被动应对的位置。而以建立外汇管理生态文明为目标的自上而下的改革路线,以尊重和维护经济发展客观规律以及“理性经济人”的行为准则为前提,以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为宗旨,以建立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为内涵,引导人们走上持续、和谐的发展道路为着眼点的改革理念,能淡化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对立性,强调监管人与被监管人的双赢结果,达到监管人与被监管人的和谐共存状态,从而共同推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外汇生态建设以前瞻式、引领式的改革方式能避免现行改革方式的潜在改革瓶颈问题。

二、生态文明环境与传统环境下的外汇管理效果比较

由于我国经常项目已自由可兑换,目前我国主要的外汇管理限制集中在资本项下,这种半开放式的外汇管理制度让不少不愿与繁多审批限制打交道的资本项下跨境资金借道经常项目流动,所以本文以资本项下跨境资金管理问题作为研究对象。

(一)对个人境外投资的监管短板目前我国外汇管理制度中只允许了境内机构的境外投资行为,未放开个人境外投资行为,但在实际操作中个人可以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实现个人境外投资。如境内个人(境内股权转让者)与外方(境外股权受让者)签订一份以外汇现汇支付股权转让款的阳合同用于行政审批,私下双方再签订一份以境外股权置换境内股权的方式支付境内股权对价款的阴合同的方式实现境内个人的境外投资。外汇局在发现阴阳合同时会由于如下法律漏洞无法对行为人实施相应的处罚。一是定性难。以现汇支付的股权转让外汇变更登记实际上为事前登记,即在企业转股支付对价前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获得收付汇额度后,方能到外汇指定银行进行股权支付对价款的收付汇。外汇局在为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时只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做表面上的真实性审核,无法确定之后的实际交易方式是否为现汇交易。只要企业提供的变更事项批文和批准证书确为上游主管部门颁发,外汇局就可以为企业办理变更登记业务。中外双方又以换股的方式绕过了银行对实际交易与登记备案一致性的监管环节,使得外汇局无法获取企业支付对价行为与在外汇局登记备案不一致的证据,因此无法以虚假登记为名对公司违规行为定性,只能定性为企业未完成实际支付或未办理出资确认。同时由于外汇管理法规没有明确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办理时限,虽然企业财务上已确认股权变动,外汇局也无法以未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为名对公司进行违规定性,只能敦促企业补办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但企业实际上无法提供现汇支付证明材料,无法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业务。二是处罚难。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但中外双方可以私下股权置换方式绕过商务部门和外汇局审批环节,使原中方完成了个人境外投资行为。原中方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但由于外汇局难以联系上已脱离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本人,所以无法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或者立案处罚成本过高。三是无法对后续的违规行为实施有效制止。在被发现违规行为后企业会为避免违规处罚而执行阳合同,即从境外汇入外汇现汇以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然后再到外汇局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业务。具体是为配合阳合同的执行以走账方式从境外汇入股权对价款给原中方,再通过其他绕开外汇局的方式将从境外汇入的资金再汇出境外。上述做法导致中外双方因执行阳合同从而符合外汇局表面真实性的审核后不得不违规汇出资金。以规范境外投资者境内投资为目的外汇管理法规未能及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反而催生后续违规行为,与立法者的初衷完全背离。上述类型的案例在监管实践中不在少数,影响了外汇管理政策的执行效果。如果我们形成了外汇管理生态文明,这种情况在外汇管理生态文明的环境下发生的机率将会大大减少。因为在生态文明状态下,人人重视自身的信用记录,不仅注重行为带来的短期后果,更注重行为带来的长期效应。在经济生态文明状态下,微观经济体经过长期的试错经历,总结出只有保持自身良好的信用级别,并且只与信用良好的其他微观经济体进行交易时,交易成本最低。所以外汇管理生态文明状态中的主体不会因眼前的短期利益而轻意做出影响今后交易成本的不良行为,微观经济体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自觉遵守规则。而在外汇管理生态文明中的监管者也因为有征信机制的帮助而无需花大量的成本在对违规者的定罪和处罚上,监管成本也因此降至最低。监管者只是起到对经济运行的观测者、秩序维护者和经济突发事件的“消防员”的作用。

(二)对资本项下跨境资金借道经常项目的监管短板在中国当前这种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部分可兑换的“半开放”式外汇管理现状下,资本项下资金借道经常项目流出入境内的情况对监管者来说是防不胜防。以利润汇回方式支付先行回收投资协议中的固定回报就是其中一种资本项目资金借道经常项目跨境流出的一类例子。但外汇局对这类案例也由于如下法律难点而无法实施有效管理。一是法规重叠造成法规漏洞。该类案件汇出资金既是先行回收投资资金,又是利润汇出资金,两者在形式上有独立的外汇管理规则,但具体适用法条在内涵上有重叠之处。2005年颁布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8号,以下简称《审批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先行回收投资,是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以分取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成的资金以及其他方式,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其投资的行为。”即判定是否为先行回收投资除回收资金的形式外,更重要的是是否存在先行回收投资的行为,案件中虽是以税后利润方式汇出,但其性质已属于先行回收投资。2008年资本项目业务操作规程要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购付汇需经外汇局核准后方能在银行办理。但根据《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9号)文件精神,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利润汇出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无需经外汇局的核准。此类案件中的合作公司正是利用了利润汇出直接在银行办理了资金汇出的政策,以合法形式回避了先行回收投资购付汇核准审批程序。二是追究难。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的通知》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条前两款中的“发现”是指,“由外汇局发现的,以制作立案报告、事实确认书或者调查笔录等时间中最早记录的时间为准;由其他机关移送的,以该机关发现的时间为准;向外汇局举报的,以外汇局收到举报的时间为准。”在此类案件中的当事人公司均是以利润分配方式执行先行回收投资协议,并且企业每年都有足够的利润用于分配,所以外汇局难以发现该企业的先行回收投资行为。三是部门间法及新旧法衔接不到位导致难处罚。在2008年版的资本项目业务操作规程中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购付汇”业务的法规依据之一是《审批办法》,其第九条提到财政机关审批的先行回收投资应在批准后将其批复及合作企业和外国投资者报送的承诺函抄送同级外汇主管部门,但在法规依据列表中唯一列明的外汇管理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并没有对企业先行回收投资购付汇需经外汇局核准及审核所需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复等要求,部门间法规无法衔接。虽然操作规程中明确先行回收投资购付汇需要外汇局核准,但由于业务操作规程只能算作外汇局内部操作依据,不能用于对外处罚文件依据,因此无法依此实施处罚。新法规《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第六条第一款明确了企业需在银行办理先行回收购付汇前在外汇局的业务系统中有相应的登记信息,从而解决了法规等级和对外效力问题。但59号文件只对2012年12月17日之后发生的业务有效,对之前已发生的业务不具追溯力,又形成了新旧法规的衔接空档。本文认为上述案例中法律难点是由于法条过时造成的。首先,过去国家为了维护经济利益的分配合理性,防止当时国内一些人为了引外资而签下不平等的利润分配合约,在《审批办法》中对固定回报进行了人为限制。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中国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议价能力也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中国人已不再是过去那个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毫无话语权的“矮子”,而是以平等身份与外国投资者进行公平交易。所以《审批办法》中对固定回报的规定也已不合时宜。其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生效的三个实质要件:一是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二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案例中中外方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以税后利润的方式进行固定回报,一是合同是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定,二是以税后利润方式进行固定回报既没有损害其他第三人利益,也没有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但由于《审批办法》规定固定回报需经财政部门审批,而案中的固定回报合同并没有经财政部门审批,使得合同违法。在外汇管理生态文明下,这种由于法条内容过时而导致的法律尴尬是不存在的。因为外汇管理制度是与经济发展阶段保持一致,并遵循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来制定和修订的。同时外汇管理内容也会充分考虑到“理性经济人”的行为准则,以“便利投资化”为原则,外汇管理仅对恶意投资行为、虚假投资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等行为进行监管,外汇管理当局仅在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失效时充当“消防员”角色。

三、构建外汇管理生态文明

从对上节中的案例分析,可以总结出外汇管理生态文明形成的条件是:一是有健全的信用制度和遵循经济发展客观规律、尊重“人性“的法律制度。二是微观经济体通过对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学习和反思,已形成了自觉、自律遵守法律规则,注重维护自身信用,尊重经济发展客观规律,以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为宗旨,认识到只有建立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才能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三是监管当局只是经济运行的观测者和经济信息提供者、秩序维护者和经济突发事件的“消防员”。正如本文在“第二部分生态的重要性”一节中提到的“生态系统结构越复杂,能量流和物质流循环的途径越多,其调节能力或者抵抗外力影响的能力就越强。反之,结构越简单,生态系统维持平衡的能力就越弱。”构建自我调节能力和抵抗外力影响能力较强的外汇管理生态系统不是可以一蹴而就或一朝一夕能完成的事。所以外汇管理生态文明的实现也需要几代管理当局去一点点的勾画和构建。现阶段,在易纲局长提出的外汇管理“五个转变”的改革思路下,在继续做好外汇监管系统开发的前提下,外汇局需要与人民银行的征信制度管理系统联合,先解决外汇管理生态环境构建制度层面的事情,将生态环境硬件做好。对于外汇管理者的管理职能转变和管理手段的改革则需要在制度的完善中逐步的实现。基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构建外汇管理生态文明应从中长期目标考虑:

(一)中期目标1.构建外汇管理征信体系,为外汇管理生态文明打基础。借助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构建全国外汇管理征信体系,对有违规记录且未能实施处罚的主体登记在案并在全国外汇管理系统,杜绝违规主体“打一枪,换一地,只要能不罚,全国各地跑”现象的发生。外汇管理征信体系的构建还能为多年无违规的守法主体开通外汇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创造条件和依据,增加外汇局投资便利化手段。外汇管理征信系统的构建,将形成让违规者主动受罚,否则将无法在中国开展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让守法者享受因守法而获得投资和经营便利优待的公平法治外汇管理环境,进一步降低执法成本,构建法制投资环境。2.加快法律体系的完善。法律环境会直接影响外汇管理生态,法制的好坏会明显改变微观经济主体的预期。从宏观上看,一个好的法律环境、好的司法和执法环境与不好的情况相比,国家需要的资源差别可能是几千亿甚至上万亿。笔者认为好的法律应以市场经济发展客观规律保持一致,并充分考虑“理性经济人”原则。不能以便于监管或从监管者角度出发来制定法律,而要充分考虑到人的本性问题。

(二)长期目标加快监管队伍素质提升。外汇管理生态文明对监管人员的素质要求是最高的,监管人充当的是经济运行的观测者和经济信息提供者、秩序维护者和经济突发事件的“消防员”。监管人客观、准确的对经济运行进行观测和记录,并将记录的经济各项数据以全球经济发展、本国经济发展等多层次多视角地进行及时、客观地分析,为宏观经济决策者和微观经济主体提供经济信息,才能让各经济信息用户做出正确的经济预判,才能在经济突发事件发生时让宏观调控决策层凭借客观、准确的经济数据进行宏观调控,让微观经济主体凭借及时、全面的经济信息做出最理性的经济选择。形成外汇管理生态文明的关键在人,生态文明需要有高素质的监管者,也需要有理性的经济活动参与者,而人的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则需要更长的时间来实现。

作者:罗婕妤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第2篇

1.个人结售汇系统对个人当日购汇累计购汇提钞超限额不能预警提示,建议进一步进行完善。如:境内个人在A银行购汇提钞1万美元,当日该个人继续在B银行进行购汇提钞,而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端)却不能进行提示该个人当日累计购汇提钞已超1万美元。主要是因为,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端)未实现银行间全国联网,因此无法查询到该个人当日累计购汇提钞金额。

2.个人购汇流水查询只能查询7天的交易,而个人结汇流水查询可以任意设置时间段。在实际工作中,个人购汇交易量并不少于个人结汇业务量,个人购汇流水查询时间设置的局限性,使非现场监管的成效大大降低。

二、完善建议

(一)补充个人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相关管理政策一是明确个人收付汇资金性质的审核。要求境内个人对境外公司的收付汇都须提供相应真实性资料,由银行进行资金性质的审核。二是强化收付汇管理。资金跨境最终表现为收付汇的形式,强化个人收付汇管理可以有效理清个人资金的性质,从源头上防止异常资金流动。三是加大处罚力度。要对结售汇而且要对收付汇行为的违规特征进行定义,并对如何处罚进行明确规定,在处罚主体方面不仅要包括金融机构,而且要对交易主体的处罚标准进行明确,只有处罚标准明确到位才能对违规行为及违规主体进行有效打击。

(二)建立统一的“关注名单”管理机制,实现“关注名单”跨行全国共享建立统一的“关注名单”管理机制,由外汇局统一个人分拆结售汇的甄别和筛选标准,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中增加“关注名单”管理模块,将银行报送的“关注名单”以及外汇局发现的异常个人数据由外汇局定期汇总公布“关注名单”,导入结售汇系统,实现全国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实时共享,使所有外汇指定银行均可以查询已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严格监控其结售汇业务的办理,加强对“关注名单”内个人结售汇情况的后续监督。

(三)进一步规范电子渠道个人外汇业务管理

1.进一步完善电子渠道系统功能,提升监管水平。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提升对个人电子渠道外汇业务办理的监测水平,在电子银行系统中增加系统自动甄别和筛查功能,特别关注对一定时期内使用多个不同账号同一IP地址访问电子银行系统、多个不同账号对某一账号进行结汇资金划转和多笔购汇资金来自同一账户转账等具有分拆结售汇行为特征的可疑交易信息的甄别和筛查。

2.加强政策宣传和审核力度,确保数据信息的准确性。一是银行应加强对个人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政策宣传,将结售汇资金属性代码、资金性质和资金种类中各小类之间的区别,向客户进行宣传、指导和说明,便于帮助客户准确录入个人结售汇的信息;二是外汇指定银行应加大对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数据的非现场审核力度,实时登录访问个人结售汇系统,每日核对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数据信息,确保相关交易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改进完善个人结售汇系统功能

1.增加当日购汇提钞超限额预警提示。进一步完善现有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增加银行账务处理系统和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接口,实现使得银行在办理、录入个人购汇业务时系统可以对个人购汇业务进行全国银行联网查询与提示,以便银行能够及时发现异常,避免个人恶意购汇提钞行为的发生。

第3篇

(一)与其他经济学课程相比,学生的学习兴趣浓厚由于国际金融和世界经济联系紧密,国内外的一些媒体和财经类杂志都会报道与国际金融有关的一些信息,即调查近几年国际金融发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都是同学们比较感兴趣和关注的问题。比如2008年的次贷危机,为什么次贷危机在美国开始爆发,很快从金融危机转变成经济危机,从金融行业向实体经济蔓延,很多国家都没有逃脱这场厄运,甚至全球经济都受到影响。人民币汇率问题,自汇改实施以来,人民币兑美元的中间价屡破新高,升值幅度之间加快,2008年4月10号人民币汇率开始了“6”时代的大门,中国如果迫于美国的压力继续对人民币升值的话,中国经济会不会步日本的后尘。从1994年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之后,我国外汇储备保持了持续高速增长的态势,现已成为世界第一大外汇储备国。这么高的外汇储备将对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有什么影响?怎么样优化外汇储备的结构。由于上述一些热点问题学生接触的比较多,所以他们很想通过对国际金融课程学习对上述内容有更深一步地了解,这样为老师的授课提供了很好的条件。

(二)传统的教学模式不能有效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传统的教学模式是教师在课堂上“满堂灌”的教学方式和方法,没有学生的创造性表达机会和师生之间的双向互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较差,学生都是被动的接受。传统的考核方法平时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80%,学生没有短期和中期学习的目标,造成学生平时不认真学习课程内容,期末考试前突击背诵,考试后就忘的不良学习后果。

(三)现有的教材不能满足教师和学生的要求随着各国经济的不断开放和金融全球化步伐的加快,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国际金融领域不断有新观点、新问题和新成果、新动向,现有的国际金融教材难以做到及时更新,要求老师在授课时不仅要把选用的教材中的一些概念和理论传授给学生,而且要及时了解和吸纳国际金融领域的一些新方法和新观点,并在课堂上传授给学生,让学生掌握和了解国际金融的最新知识。另外受教材自身因素的影响,其实践学习相关教学内容显得格外稀少,甚至连一点实践方面的素材都没有,这样,学生学起来也比较苦闷。(四)学生参与的实践教学环节少现在用人单位对学生的实践能力要求较高,社会实践是检验学生在校学习效果,提高动手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实践教学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由于受师资、设备和教学规模等多方面的限制,国际金融课程的实践教学设备十分缺少,一般的教学设备都是大多是基础课程的。国际金融课程开展实践教学的活动较少,学生没有机会去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银行、投资公司参与实践活动,自然无从了解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业务流程和具体操作过程,难以建立直观的想象。

二、国际金融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

传统的教学方法注重老师把新知识传授给学生,学生被动地接受和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由于国际金融课程专业性、时代性较强,往往学生自以为很认真的听课了,但真正学到的知识很贫乏或者理论和现实脱节,导致学生兴趣下降,学习成绩低下等困境,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转变传统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一)教学方法的改进

1.理论讲授和实践教学相结合鉴于国际金融中的和现实的问题紧密结合,在具体教学中老是不能空洞的说教或者照本宣科,而要善于向学生提问题,刺激学生思考,并对学生的课堂表现给与正面的评价,多多鼓励学生,这样学生的的学习兴趣会增加,口头表达能力得到提高,学习能力得到检验,培养随时应变不同问题和环境的能力。比如为了使学生更好地掌握汇率的基本知识,并灵活的运用到现实问题的分析中来,在教学中增加了一些教材没有的内容,而这些知识的传授避免了传统的满堂灌的方法。比如要求制作汇改以来人民币汇率的变化和宏观经济走势趋势图,并通过回归分析探索其相关性,提出汇率政策应该如何调整。这种类型的作业既充分体现了专业的基础性,也较好的了解和分析了我国汇率政策的演变过程,有效的锻炼了学生融会贯通的应变能力和综合能力。比如最近20年国际金融理论发展迅速,例如国际金融市场理论,汇率制度选择理论,汇率决定理论特别是国际金融监管理论和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理论等方面的研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可以结合这些具体理论编写国际金融的课外阅读材料,进一步拓宽学生的视野,收集国际金融的优秀论文级,使学生对国际金融的最新理论有更深入地了解。

2.案例教学和小组讨论任何一门课程的学习如果只有老师的讲授效果都不是很好,要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案例教学和小组讨论就是一种较好的方式。笔者在讲授国际金融课程的过程中,就曾让案例教学惯川始终,选取这样一些案例让同学们自行收集资料,组织讨论形成课件给大家汇报,比如我国2005-2011年的国际收支平衡表分析、人民币国际化的分析,我国外汇储备的探讨,人民币汇率波动对我国产业结构的影响分析,国际货币体系改革方案等等,一学期过后,学生普遍反映这样一种教学方法效果比较好,既促进了学生的自我学习能力提高,通过交流讨论这些知识点加深理解,在通过集体的协作制作PPT给大家汇报,汇报后还要接受其他同学的提问,这些都会促使他们对每个问题充分准备,应对各种可能的问题和挑战。

(二)教学手段的改进

1.以理论讲述为主,实践教学为辅在教学的过程中应当注重理论的讲授和实习,但同时要利用经济学实验室的有利条件,让学生尽可能的参与实践活动,条件许可的学校可以成立金融教学综合模拟实验室,在国际金融教学过程中建立外汇交易和国际结算等模拟交易系统最近20年国际金融理论发展迅速,例如国际金融市场理论,汇率制度选择理论,汇率决定理论特别是国际金融监管理论和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理论等方面的研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外汇交易模拟系统采用宽带接受实时传输的全球同步的24小时外汇交易行情系统,使学生熟悉外汇交易流程,提高学生的实际分析能力和操盘能力,通过国际结算模拟教学系统的训练,使学生掌握付汇、托收和信用证等国际结算业务的业务流程,通过模拟教学提高学生对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的感性认识,增强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2.传统教学和多媒体教学教学相结合信息化、互联网的发展使大学的教学手段更加丰富多彩,越来越多的大学采用了多媒体教学,多媒体课件可以以文字图片、动画、音频、视频的形式讲授课程内容,此外多媒体教学可以将大量的文字内容短时间内呈现在屏幕上,非常适合在课堂上给学生讲授国际金融的新理论和新动态。其次可以依托互联网的平台,建立国际金融精品课程网站,可以让学生通过网络查阅课程大纲、教案、多媒体课件,习题。通过公布老师的电子邮箱,教师在网上开设教学平台等方式,使学生和老师保持互动,学生可以把在学习中遇到的问题通过网络向老师提出,使老师和学生之间的沟通能够保持连续,并且答疑问题和老师的回答分析被记录下来,可以形成独立的教学知识库,对课堂教学起到非常重要的辅助和补充的作用。另外还可以增加一些课外视频教学,提供一些视频,比如一些专家学者就人民币国际化的一些访谈,中央财经频道跨国公司并购的专题的视频等等,通过这些视频可以帮助学生拓宽视野和知识面,有助于他们更深刻的理解现实国际金融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