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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论文

时间:2022-03-05 11:35:1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大病保险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大病保险论文

第1篇

关键词: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主要问题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颁发《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保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争取2006年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人数达2000万人,并争取2008年底实现全面覆盖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该《通知》对农民工医疗保险作了整体的规划,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性,对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均未细化,尤其是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对象根本就没有涉及。存在如下问题:

一、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能否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

该问题涉及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衔接问题,对此,各地的政策也不尽相同。如,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政策实施后,要求此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必须一律参加综合保险,而不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天津、济南、合肥等地则规定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应按照原有的方式继续参加医疗保险,不得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而重庆、成都、广州等更多的地方则是将选择权交给企业。如《重庆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为农民工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的,继续按原办法执行,也可改按本办法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对用人单位而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水平不同,为降低用人成本,很多用人单位乘机将以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转为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其结果不仅使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丧失了个人帐户,而且以前的缴费年限也不再计算,这虽然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农民工本人的经济负担,但事实上却降低了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水平。为维护农民工的既得利益,维护医疗保险关系的稳定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应出台相关的政策,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未经职工同意不得将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转为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

二、流动就业的农民工能否同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这涉及到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衔接问题,各地出台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基本上没有作出规定,做法却不尽一致。一些地方对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参加新型合作医疗保险不设任何限制,只要他们愿意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律予以接收。这是因为,一方面,允许农民工同时参加两种医疗保险可以提高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另一方面,在现有条件下,了解外出务工人员是否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十分困难,很不现实。而有些地方则不允许长期在外务工的农民工同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防止参保人的逆向选择,避免因为参保人两地参保而出现合计报销的医疗费用超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情况。从理论上分析,现阶段各地所实施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缴费水平较低,保障水平有限,而筹资能力的限制也决定了现阶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也不高。所以,即便允许农民工两地参保,也很难出现两地报销的费用总额高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情形。此外,农民工大多属于青壮年群体,相对于老人和儿童而言,发生疾病的概率较低,如果将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排斥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体系之外,必然会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加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风险。当前的主要问题应是如何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基本医疗需求,而不是如何防止农民工的过度医疗保障。因此,在现阶段,各地应允许农民工同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这样,既可提高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又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平稳运行。但从长远来看,随着国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财政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及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应逐步限制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在输出地和输入地两地同时参保,规定他们只能选择参加一地的医疗保险,即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就不能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反之,参加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就不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三、缺乏划分稳定就业和流动就业农民工的标准

当前,农民工的构成较为复杂,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第二类是农闲时外出务工,农忙时回乡耕种的季节性农民工;第三类是在不同的岗位和职业之间、不同的城市之间以及城乡之间不停转换的流动性农民工。从理论上讲,第一类农民工除不具有城市户籍以外,与城镇居民不存在本质区别,应将他们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第三类农民工则应通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来解决他们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而所谓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主要应针对第二类农民工实施。也正因为如此,《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由于缺乏对农民工进行科学分类的法定标准,特别是由于缺乏稳定就业的农民工与流动性农民工之间的统一的划分标准,致使各地在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问题上出现较大的差异,并呈现出如下三种不同的模式:

(一)完全将农民工排斥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之外,而不管农民工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稳定的就业关系。该种模式以上海为代表,2002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外来从业人员一律参加包括工伤(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在内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而不能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将选择权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决定其所使用的农民工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还是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北京、重庆、深圳、珠海等地均采取此种模式。在这些地方,既建立起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又建立起了农民工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农民工参加何种医疗保险主要由用人单位作出选择。

(三)明确规定“稳定就业”的地方标准,但差异较大。如,《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凡是建立一年以下期限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凡是由一年以下期限劳动关系转为稳定就业劳动关系的,应当随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从天津市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划分农民工稳定就业与流动就业的标准以一年的劳动期限为准,具体而言,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属于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就应该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属于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就应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天津市的规定不同,《合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期限在2年以内的,可按本办法选择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期限在2年及2年以上的,应按照《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由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在筹资模式和保障水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农民工参加何种医疗保险对农民工本人、用人单位、经办机构甚至当地政府都有重大的影响,为避免各地在此问题上的差异,有必要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

四、将部分农民工以及农民工的家属排除在外

第2篇

内容摘要:参保单位由于利益的驱使,加上我国社会保险立法的粗糙,我国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还存在着参保单位漏报、瞒报参保人数,

>> 中国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反思与重构研究 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与商业保险的发展 论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落实社会保险制度促进油田美丽矿区建设的实践与探索 人口老龄化与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 国有企业改革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探析 我国新型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立法对策 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财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的若干思考 社会保险基金财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浅谈人口老龄化引起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问题与对策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参与激励分析 西部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困境与路径探析 我国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问题与对策研究 试析睢宁县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谈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建立大病保险制度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成因分析与解决路径 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探讨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2.胡桂贤.加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应注意把握的几个方面[J].河北企业,2008(3)

3.胡继晔.“半部法律治社保”如何终结[J].中国改革,2012(6)

4.侯文若.社会保险[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

5.杨文俊.美德日社会保险制度比较研究[D].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

第3篇

关键词:医疗需求;影响因素;医疗服务

中图分类号:R197.1文献标识码:A

我国农村医疗需求具有重大的研究价值,通过对医疗需求进行分析,可以有效地促进农村居民医疗需求,也可以为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提供一定的现实依据。本文对农村医疗需求影响因素进行综述,以提高对于农村医疗需求的了解。刘天锡等人通过专题调查研究,在《宁夏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研究》一文中详细说明了宁夏居民医疗需求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宁夏居民较过去5年,医疗卫生需求量增加,说明随着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人们健康意识的总体水平也较过去明显提高。农村居民医疗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

一、内部因素

(一)个性特征。马晓荣对健康需求的实证研究得出了农村居民健康需求的影响因素有性别、年龄、教育程度等。而医疗需求与健康状况具有最直接的关系,因此将性别、年龄、教育程度等个性特征认为是影响农村居民医疗需求的内在原因。

另外,健康价值观也是影响农村医疗需求的一个方面。健康价值观,简言之便是对待健康所持的观点。农村居民的经济收入比较低,某些农村居民的生活甚至处在贫困中,长期处在这种贫困状态影响了人们的社会和心理特征的发展,这些特征包括相信命运、不能持续地维持满意的生活、健康价值观低下(认为得病不是异常情况)。

(二)收入状况。不同经济水平地区居民医疗需要存在明显差异。低经济水平地区居民医疗需要更高,但由于低经济水平地区居民的收入普遍不高,支付能力有限,他们的医疗需求反而较低,即表现为“高需要,低需求”。任苒、张琳等在2001年对辽宁农村医疗保健需要、需求和利用进行样本调查。调查的结论得出,不同经济水平地区居民医疗服务需求有所不同,低经济水平地区居民需求较低。调查针对三类地区,其中第三类地区经济水平最低,一类和二类经济水平相差不大。三类地区中,第三类地区住院率最低,这是与医疗需要的指标分析结果相悖的;门诊需求中,需求最高的是经济发达地区。这种医疗的“高需要、低需求”现象与国际上一些同类研究的结果是一致的。从门诊和住院医疗服务需求结果的一致性中基本可以确认,由于支付能力的有限,经济水平低的地区居民的医疗需求受到了抑制。另外,根据张娜的硕士论文中对江苏省淮安市C区X镇进行调查发现,X镇村民大病医疗费用(包括药费、治疗费、交通费等在内)平均额在1万元左右,相当于一个3口之家1年纯收入的总额。家庭经济水平较差的只能选择到县区医院看大病,家庭经济水平较好的才有能力到市省一级医院看大病,大病的支出是普通农村家庭难以承担的。

收入状况对于医疗需求的影响是直接的,收入状况低的居民由于支付能力有限,他们的医疗需求相对较低。

二、外部因素

(一)农村的医疗卫生服务。农村的医疗卫生服务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对各处传染病、地方病的控制与预防,公共卫生建设以及妇幼保健等;二是基本医疗,是指能够保证农民基本健康的、多发病的诊断、治疗,也包括门诊和住院服务;三是超出基本医疗范围的更高层次的医疗服务。这里谈到的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第二个层次――基本医疗,即讨论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于农村居民医疗需求的影响。我国的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影响农村居民医疗需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农村基层医疗机构服务水平。农村基层医疗机构服务水平低使得农村居民医疗需求降低。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都有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但是相应配套的医疗设备不够完备,不能全面满足农村居民看病的需要,阻碍了农村居民的医疗需求的增加。以安徽省16个“新农合”试点县为例,尽管在乡镇卫生院就医可比乡外就医多报销20%的医疗费用,但由于乡镇卫生院服务水平太低,60%的农户不得不选择在费用更高的县及县以上的大医院就医。

2、农村医疗人才。农村医疗人才匮乏,无法满足农村居民医疗需求。据统计,我国农村乡镇卫生院技术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不足10%,而高中及以下学历的不足50%,和城市医院人才构成形成鲜明对比。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及个体乡村医生是满足农村居民医疗需求的重要卫生资源,但是他们所受到的专业训练不够,专业素质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提高他们的整体专业素质水平是满足农村居民医疗需求的重要保障。张娜的调查还发现,X镇的医护人员技术水平较低,目前X镇基本上一个村庄有5~7名乡村医生,但受过正规医学教育的不足30%,另外全镇取得医师主治以上技术职称的仅有4~5人。镇卫生院的医护人员中,近80%中专学历及以下,大学毕业者很少,并且有一定技术的医护人员流失严重。

3、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价格。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价格水平过高也影响着农村居民的医疗需求。医疗卫生服务价格包括药品价格以及看病医疗费用,两者的过快增长,使得农村居民对健康需求降低。农村地区的信息来源有限,对药品的价格水平了解不多,使得某些不法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卫生服务站以及药店抬高药价获取利益。药价抬高,一方面使农村居民蒙受损失;另一方面压抑了农村居民的医疗需求。现在农村居民存在的“看病难,看病贵”、“因病致贫”等现象的本质也就是价格问题。激发农村居民的医疗需求,将“高需要”转化为“高需求”的出发点便是控制医疗服务的价格。

4、农村居民对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信任和满意度。农村居民对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信任和满意度不够高也是影响农村居民医疗需求的一个因素。农村居民对医生的信任度和满意度取决于医生的医术水平,尤其是他们对突发性疾病或者对大病的处理水平。农村居民对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乡村医生的信任度不够,认为他们的资质或者专业技术水平不高,对他们的医术水平持怀疑态度,以至于有病不去就医或者大病选择市级以上的医院,这些都影响了他们的医疗需求。

(二)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对与农村医疗需求的影响尤为巨大。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农村医疗救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1、农村医疗救助。农村医疗救助是影响农村医疗需求的重要因素,它的逻辑起点是使属于脆弱人群的贫困农户不丧失重要的资产――劳动力,主要针对没有能力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老龄者、失业者、残疾者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贫困者,对其实施的医疗费用减免,保障其最低医疗需求。农村医疗救助内容涉及门诊、治疗、住院、手术等;救助方式以减免医疗费为主,还包括慈善医院、临时救助,以及与医疗保险制度的结合等。农村医疗救助计划对农村医疗需求具有一定的影响,它使得农村居民由于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价格影响的医疗需求得到释放,使得农村居民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由于收入状况不好导致医疗需求低的状况,使他们能够获得必需的医疗卫生服务。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的《意见》指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各级政府引导,农村居民参加、集体扶持、财政资助相结合,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居民互助共济的基本医疗制度。它是由政府资助、个人缴费和集体扶持相结合的一种筹资机制,并以县为单位管理由政府主导来组织推动,重点解决农民患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是一项农民的初级医疗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广大农村正处于推行阶段,以大病统筹为主,主要在于解决农村居民“看病贵”、“因病致贫”的问题,它较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有众多突出特点,比如稳定的筹资机制、高效监管机制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它运行的好坏将会直接影响到农村居民的医疗需求。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建设管理与房地产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刘天锡等.宁夏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研究[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1.7.

[2]马晓荣.我国农村居民健康需求的实证研究[D].南京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08.

第4篇

摘 要 本文分析了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现状,并提出一些有效对策。

关键词 大学生 医疗保险 现状 对策

大学生是国家不久后的接班人,对国家未来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支撑作用。1989年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中,已明确将普通高校纳入公费医疗体系,但是目前,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说宣传力度不够,学生、家长参保意识淡薄等,不利于大学生健康发展。本文就此对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有效对策:

一、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现状

1.学生对医疗保险相关知识的认识较为缺乏

虽然现在的医疗保险比较普及,但是很多学生和家长对其都不怎么了解,最多也就知道交保险费,如果出现意外或是生大病可以有所补助而已,对于其中的程序、收费标准、赔偿标准等一律不知。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就是学校或相关部门对医疗保险内容的宣传过于缺乏。

2.部分学生与家长参保意识淡薄

由于很多学生及家长对医疗保险的了解不够,认为医疗保险就是交钱,如果出意外或是患大病时候能够获得一笔赔偿费,但是谁又天天患大病,天天出意外呢?出现意外或是患大病的机率毕竟比较小,如果没有出意外、患大病,那交的保险费不就浪费了吗?再者,有的学生和家长认为,交了保险费不就等于诅咒自己早生病吗?还有就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都是待患者出院后或是病愈后,再持相关凭据到相关部门报销,也就意味着病患者在享受报销费用之前需要自己垫付医疗费用,对于一些家庭经济较为困难的学生来讲,也如同雨后送伞,不能解决当时所需。因此就有部分同学与家长不愿参保。

3.医疗保险结构单一

虽然我国各大高校都在实施医疗保险政策,但也只是纳入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果学生得了一场小病倒是可以解决,但是如果一旦学生身患白血病、癌症等重大疾病时,单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并不能解决学生治疗费的问题。虽然身患重大疾病的机率比较小,但是此种情况毕竟是存在的,不容我们忽略。

4.公费医疗保障程度较低

据相关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各高校的公费医疗都承担了学生在校医疗费用的一半以上,比如说河北大学承担了60%,江西财经大学更是高达90%,但是几乎所有的学校所承担的费用都是有范围、有标准的,多数学校公费的医疗范围都只限于校医或是经对顶手续转往的医院,不由得学生选择;对于公费医疗的支付限额也是有严格限制的,如果超过了限定的额度就需要学生自行支付;再者,虽然我国各高校的报销比例都比较高,但是却有很多药品都不在报销范围之内,还有的则是需要住院才能予以报销。很多学校校医基础设施比较糟糕,医疗水平较为低下,药品质量较差,义务人员的素质也比较低,所以有很多学生都更愿意去校外医院自费就诊。

5.大学生从毕业到工作期间没有医疗保障

在2009年,医疗卫生体制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内,但是却没有把大学刚毕业却又没有找到工作的人群纳入此范围,因此刚从大学毕业而又没有找到工作的大学生无法参加城镇居民保险,又由于户籍等缘故难以参加新农保,于是这部分人就自然而然没有医疗保障,一旦自己身患重病也只能全额支付,增加学生的经济负担。

二、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完善对策

1.完善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

在目前的住院费用中,用药费用所占比重较大,但是较多的用药费用都为纳入到医疗保险的赔付范围,为了更好的发挥医疗保险的功效,国家政府应加大医疗用药费用的投入力度,将住院的用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内,以减轻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

2.提高校医的基础设施与医疗水平

校医是为学生服务的,是大部分学生在学校生病时候的首要选择,因为校医很近,而且还有学校公费,但是往往因为校医的基础设施陈旧落后、医疗水平低下、服务质量较差等,也让很多学生“望成莫及”。因此,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学生,让学生拥有一个强健的体魄,就应及时更新校医的医疗设备,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让学生们在低价格中享受高效治疗及优质服务,以长效保障学生的健康。

3.加大对医疗保险知识的宣传,增强大学生的保险意识

要提高大学生的参保率,就需要提高大学生及其家长的保险意识,也就是要加大对医疗保险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很多学生和家长对医疗保险都存在着一定的误解,认识不够全面,保险意识比较淡薄,不利于医疗保险功效的高效发挥。国家应让学校采取各种方式对学生进行大力宣传,比如说让某个社团举办“医保知识竞答赛”,可以举办医保知识讲座,或者在班上进行医保知识讨论,以让学生认识到医保的重要性,了解医保的一般程序、收费标准、赔偿范围等知识,引导让学生全面、准确认识医疗保险,提高学生的保险意识,让学生懂得利用保险合理规避风险。同时,学校还应鼓励有经济条件的学生购买商业保险,以防意外事故和重大疾病的发生。

4.实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大学生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大势所趋,也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符合我国的的方针政策,大学生参保还可以杜绝商业保险的道德风险、拒保、揽保等弊端。大学生是一个年青、健康、体力充沛的人群,患病率相比城镇职工来说远远较低,因此,大学生社会医保制度应同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制度相区别,应采取低缴费且保重大疾病的社会医疗保险。

5.实行属地管理、统一缴费标准及待遇

学校应强行性让学生参保,然后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的基本医疗社会保险,然后根据学校所在地的具体情况,以“收支平衡”的原则制订收费标准,并统一报销比例及赔偿待遇。此外,还应给学生选择医院的权利,让学生在生病时可以自由选择医院就医,解除或尽可能减少学生受到医疗机构的束缚,让学生接受更好的治疗条件。对于在医疗机构所花费用,应有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学生在治疗期间不用先全额垫付医疗费用后报销,可以直接只支付自己需要承担的部分,这不仅减轻了学生暂时的经济负担,也有利于医疗机构的管理。

6.建立国家、学校、学生三位一体的新型医疗保障体系,政府、学校、学生共同承担医疗保险费用

为完善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应构建国家、学校、学生三位一体的保障体系,也就是学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国家、学校、学生三者共同承担,国家应根据财政的具体情况对学生的医疗保险费进行适当的补贴,学校也应从学生们的学费中适当的提取一些费用作为学生医疗费用的补贴,剩下的部分由学生自己承担。

在此体系中,学校、学校及保险公司应各司其职。由于我国近年来的经济发展取得较为乐观的成就,物价水平也由之上升,国家理应支付学生的部分医疗费用,以减轻学生家庭的医疗负担;学校作为学生的监护人,也理应从学费中抽取部分资金作为学生的医疗费用,还应重视维护学生的合法利益,做好医保经费的监管工作和索赔工作;而保险公司使医保体系完善并贯彻实施的重要机构,在建立体系时应充分考虑到学生患重大疾病的机率总是比较小的,所以应该适当的调低最低报销点,以让更多的学生能够享受优惠。

结束语:

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工作,是减轻患重大疾病学生医疗负担的重要举措。国家应完善相关的政策,以让医疗保险的作用充分发挥,保障大学生在校园里的健康发展。学校作为学生的监护人,也应做好医疗保险的宣传工作,让在校学生更加全面认识到医疗保险的重要性,了解医疗保险的各种程序,了解收费标准,了解索赔范围,力求使所有学生参保,力求使所有学生在参保中受益,

参考文献:

[1]崔晓华.关注大学生医疗保险.中国保险.2004.

[2]陈瑜.大学生医疗保障现状分析与制度创新.2007.

[3]余青.浅析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2008.硕士学位论文.武汉:武汉科技大学.2008.

[4]黄海霞,肖锐.浅析建立健全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卫生经济研究.2005.

第5篇

   论文摘要: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保障是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及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本文针时当前农村社会保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最终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

    一、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自我保障的观念淡薄,大多数的农民还指望家庭和土地养老,年轻力壮时挣点钱浪费在埋葬老人、给儿子娶媳妇等事情上,遇到天灾人祸或者自己老了生活却没有办法。

    (二)城市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二元化,农社村会保障水平低、覆盖面小。城乡经济和社会的二元结构,决定了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也必然是二元性的。从总体上来看,城镇已初步建立起水平较高且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险金已基本实现了社会统筹,建立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金模式,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女职工生育保险,都在原有的制度上进行了改革和逐步完善。而在广大的农村,仍然是以国家救济和乡村集体办福利事业为主的社会保障,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进行了改革试点以外,其他保险项目基本上没有建立起来。无论是优抚、“五保”,还是救灾、救济,者提以特定的农民为对象的,数量也很少,大多数农民并没有享受社会保障。这种非均衡的二元保障政策,直接造成城镇居民与农村人口在社会保障资源享用与权利分配过程中的不平等,农民往往在医疗、教育和就业保障方面遭遇排斥和挤压,无法分享到应有待遇,致使农村社会保障的发生体系不健全,保障水平低层次。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缓慢,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严重依赖于土地。据统计,目前我国有2610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668元,4977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924元,他们处于绝对贫困线与相对贫困线水平。近年来,国家对农村特困群体的救助主要是采取季节性救助,各地也根据实际,开展了农村特困群体定期定量补助及临时困难补助等办法,使得部分农村特困群体生活有了一定的保障。但由于补助面不宽,补助金额有限,对特别困难的农村家庭只能是杯水车薪。1994年开始,民政部在山东、广东、江苏、上海、广西、山西等地进行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的试点工作,然而由于农民实际收人难以确定,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种种问题,致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缓慢。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只得依赖土地获得最低生活保障,而这种土地保障只能发挥低水平的保障功能。

    (四)农村养老保障的社会互济性低、保障能力弱。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采取以农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为辅、国家投入为补充的形式。这使国家和集体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过小,不仅造成了资金来源的不足,降低了保障标准,而且也影响了广大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同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以交费的方式筹集资金,并且由农民根据自己的缴费能力和保障需求自主选择缴费标准,在实际开办过程中,大部分农民由于采纳了最低标准,受益期时领取的养老金过低,不能有效地保障老年生活。而自由交费原则,使养老保障制度缺乏约束力和强制力,农户参保行为上普遍存在逆向选择。许多农户出于自利的动机而选择不交费,导致基金规模和覆盖人群无法扩大。人均领取年养老金极少,投保农民受益很少,很难起到养老保障作用。

    (五)农村合作医疗的可持续发展面临困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推行,使农民看病可以报销,增强了农民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深受农民群众的欢迎。但是随着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后医疗需求的释放和增长,合作医疗的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合作医疗的筹资标淮低,不能有效减轻农民的疾病负担。国家规定的合作医疗标准是,中央财政补10元,地方财政补10元,个人交10元,每人年筹资30元。由于筹资水平过低,基金有限,受益面大,补助额度小。目前的合作医疗能够为病人提供部分资金帮助,但还远远不能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合作医疗资金的相又妇意定性与群众不断增加的医疗服务需求呈现出不适应性。从各试点县看,在资金总额不变、住院人次和费用不断增加的情形下,要保持补偿标准的稳定性、连续性,必然面临资金透支的风险。要规避风险唯有降低补偿标准,这又势必造成补偿强度大起大落的问题。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能力薄弱,无法应对和满足农民的医疗服务需求。同时推行医疗合作各部门政策存在矛盾。比如,对于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来源,各职能部门的观点不一,民政部规定,为了建立合作医疗制度,地方政府可以向农民收取一定的费用。然而,在农业部等五部委颁布的《减轻农民负担条例》中,“合作医疗”项目被视为“交费”项目,列为“农民负担”不应当征收。这一政策与中央政府支持发展合作医疗的政策相冲突,致使许多地方放弃合作医疗制度的重建。

    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对策

    从当前的情况看,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实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当前在农村社会保障各项制度建设中,应重点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一)增强社会保障意识。突破思想障碍,统一思想认识,更新观念,增强广大农村干部与居民的社会保障意识是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条件。

    通过宜传教育,使广大农民认识到发展社会保障事业既是社会主义优越j险的体现,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需求。认识到由低层次的家庭自我保障进而转变为社会保障是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认识到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在今后将主要不是依靠国家财政拨款,而是按权利与义务对等、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由社区积累和个人投保为主来筹集保障资金,克服“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增强自我保障意识。具体宣传发动时,可以从以下三点做到:一抓住典型并以多种方式宣传农民受益事例。二要通过补偿公示来宣传,特别在村一级要定期向农民公布补偿兑现情况。三要通过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来宣传医保政策(如:参保办法、参保人的权利义务、审核结算流程等)。通过宣传能够使医保各项规定家喻户晓,提高农民的自我保健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打消各种顾虑,提高参加新农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让农民与城市居民一样实行低保制度既是农民的迫切要求,也是新农村建设的当务之急。建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科学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标淮。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需考虑维持农民基本生活物质需要、当地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农民人均纯收人、地方财政和乡村集体承受能力以及物价上涨等因素,合理界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大体上包括因缺少劳力、低收人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因灾、因病及残疾致贫的家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及无法定抚养人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另外对于在城市化过程中,一次性出让土地的农民和失地农民,首先应该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因为在城市化进程中,很多农民因为国家基础建设的需要失去了土地,而土地作为农民唯一的社会保障载体,一旦失去,将无所依靠,因而应给予他们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进城落户并将土地一次性出让的农民,已经属于城镇居民,而且在失业期间不会有任何经济来源,应该将他们纳入低保范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于还未进城落户的失地农民,他们的情况比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民还差,真正属于“种田无地,上班无岗”,更应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由地方财政解决他们的低保收入来源。

第6篇

论文关键词:返乡农民工;推拉理论;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被称为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通过社会保障可以使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而在我国,农民工群体却未真正享受到一视同仁的待遇,他们在城市的生存现状不容乐观。据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调查,2009年春节前全省回乡农民工已达950多万人,其中,从省外返回660多万人,受经济危机影响回流人数占总数的60%。随着金融危机影响的不断扩大,将有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失去城市工作,被迫返回农村。农民工在返乡前,多数已经在城市退保;返乡后,又面临着失去农村原先土地的境地。针对这种状况,笔者认为,应当根据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从不同的责任主体进行归因分析,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对策。

一、概念界定与理论剖析

返乡农民工属于农民工群体的一部分,要界定返乡农民工的概念,首先要明确农民工的概念。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郑功成指出,“农民工是我国制度变迁与社会转型期间所出现的特殊群体,特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研究转型社会学的学者孙立平看来,“农民工这个称谓表明的不仅仅是一种职业,也不仅仅是一种社会身份,而是一种职业与社会身份的结合。可见,学者们主要强调的是农民工的身份与职业的特殊性。

20世纪50年代末,唐纳德?博格等人提出系统的人口流动推拉理论模型。该理论认为,在流入地中存在一种把外来劳动力吸引过来的“拉力”,同样,在流出地,也存在着一种把原居民排斥出常居住地的“推力”。依据该理论,本文从不同主体层面所产生的“推力”与“拉力”为切入点,对返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归因分析。

基于以上对农民工的界定以及对推拉理论的分析,笔者将返乡农民工界定为:在城市生活一段时间后,因城市“推力”或农村“拉力”自愿或被迫返回农村,拥有农村户籍身份却从事非农产业、具有城市打工经验的人。

二、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包括缴费性的社会保险,还包括非缴费性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而居于城市边缘的农民工在社会保障的享有方面存在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工伤保障低

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明确规定外来农民工享有工伤保险,但是实际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2008年的一份调查表明,河南省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仅占12.9%,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在农民工集中的建筑、煤矿等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的行业中,由于工作条件差,往往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由于行业自身管理松散、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规范缺失及农民工自身参保较少等情况,使得农民工获得的工伤保障普遍较低。

(二)医疗报销难

对于医疗保障,大多数农民工往往难以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公费医疗和以住院为主的大病医疗报销补偿待遇,而是仍以参加原籍的“新农合”为主。但是,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工在城市看完病只能回到原籍进行报销,这就给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带来极大不便,农民工一旦出现大病,就免不了两地奔波,承受着身体和精神的双重压力。

(三)养老门槛高

按养老保障相关政策,缴费满15年后才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而流动频繁的农民工很少能够实现规定年限的累积。另外,由于我国各地统筹政策不一致,造成养老保险在地区间转移接续相当困难。根据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企业虽然允许农民工退保,但退保后的农民工只能拿回个人账户中的份额,社会统筹部分则成为城市的“创收”所得,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挫伤了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四)福利救助不平等

农民工作为城市建设者,在为城市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却无法享受对等的福利待遇。一方面,他们不能同等地享有城市居民所拥有的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福利;另一方面,处于低收入阶层的农民工也没有与城市贫困居民一样被纳入“低保”救助范围,甚至还被城市贴以标签加以排斥,弱化的社会救助和不平等的社会福利使农民工常常游离在城市福利的“边缘地带”。

三、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归因分析

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由多重因素造成的,笔者借助推拉理论的视角,分别从政府、企业、农民工个人三个不同的主体层面进行归因分析:

(一)政府层面

虽然我国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将农民工隔离在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但是近年来不断完善的“三农”政策却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农地保障。

1、户籍制度

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形成了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随之出现城乡二元化特征,在城市的农民工无法纳入与市民同样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制度障碍是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最大推力。

2、惠农政策

2006年国家全面取消征收农业税,实行以工补农政策,再加上各地农村通过大力推进农村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建设,为返乡农民工提供了就地、就近就业的机会;2012年国家又通过了强民生保稳定的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吸引了返乡农民工立足农村求得自身发展。可见,惠农政策是农民工返乡获取农地保障的拉力。

(二)企业层面

城市务工企业的内外环境直接影响返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的落实情况。

1、自身状况

由于农民工在城市所从事的主要是低成本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如果按国家相关规定为农民工交纳社会保险,就会因成本升高而背负财力负担,因此,企业很少愿意主动为农民工落实社会保障。因此,企业“先天不足”是农民工在城市不能获得社会保障的客观推力。 

2、外部环境

自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大批沿海出口企业都受到了严重影响,无法应对危机的农民工成为了这次危机爆发后的牺牲品。因此,金融危机成为农民工返乡最直接的推力,受雇于其中的农民工因企业改革或破产而失去城市中的工作被迫返乡。

(三)个人层面

农民工在城市中表现出的较高的异质性,将其推向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同时,农民工浓厚的乡土情节又将其“拉”回农村以期获取农地保障。

1、流动性与组织性

有调查显示,农民工在餐饮、工厂等企业的平均工作周期是4-6年,从事建筑等纯体力劳动的农民工,在一个地方平均工作周期为2-3年。农民工的高流动性使他们难逾越养老保障的累积年限的门槛。另外,由于缺乏组织,农民工进城大多是处于一种自发的状态,当自身保障缺失时,也没有力量与途径向外界提出维权诉求。

2、技能与观念

河南省进城农民工中,有45.3%的人没有接受过任何培训,25%的人只接受过不超过15天的简单培训,接受过正规培训的人员仅占13.1%。在维权意识方面,79.3%的农民工没有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56.4%的农民工对于劳动相关法律知识了解一点,32.6%的农民工则根本不清楚。由此可见,技能的欠缺和维权观念的淡薄使农民工在主观上无力去争取本应享有的权益保障。

3、乡土情节

农民工没有城市户籍,农地还是大部分农民工返乡后最终的归宿和保障。同时,在乡土中国的差序格局中,仍存续着农民工返乡前的初级群体,这些由血缘、地缘关系纽带维系着的家庭、朋辈、邻里关系也是农民工返乡后不可或缺的保障。因此,乡土情节是农民工返乡的主观拉力。

四、完善我国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对策

根据对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归因分析,笔者仍从政府、企业、农民工个人三个不同的主体层面探讨解决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对策。

(一)政府层面

在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应进一步巩固返乡农民工的土地保障。

1、推进土地制度改革

政府应通过立法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返乡农民工再次进城,其土地承包权也不能随意剥夺;在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农地流转机制,保障返乡农民工的基本利益;另外,政府还应适当提高对返乡农民工的失地补偿标准,保证农民工返乡后有基本的生存保障。

2、建立健全返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

(1)工伤保险实现“全覆盖”。政府应依法加强针对企业“安全生产计划”的监管力度,在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强制为农民工参保,保证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全覆盖;同时,还要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鼓励用人单位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卫生安全条件的食宿等服务,切实保障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还要依法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惩处从事危及农民工生命安全的违规企业。

(2)医疗保险推广“信阳模式”。河南省信阳市在外出务工农民集中地选建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就地参合、就地就诊、就地报销的思路,制定农民工参合、就医、补偿的具体办法。河南各地方政府应参照信阳模式,充分了解外出务工农民就医的具体需求,在农民工集中地建立“定点”医院,以方便生病的农民工就近就诊。同时,政府还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管,规范医务人员的行医行为,确保农民工获得有保障的医疗服务。

(3)养老保险推行“一卡通”。政府应着力构建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针对农民工流动大的特点,在各务工地推行“一卡通”制度,保证农民工不仅在不同企业间转移时养老保险能够顺利接续,而且返乡后同样可以实现农村社会保障与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顺利对接,从而实现返乡农民工养老保险顺利续保。

(二)企业层面

企业应强化责任意识,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从源头上降低风险,建立“过渡性”养老保险。

1、强化责任意识,消除身份歧视

企业作为社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肩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因此要加强企业对于员工风险防范的教育引导,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用工单位还应消除对农民工的身份歧视,实行同工同酬,保障农民工在企业中获得一视同仁的待遇。

2、建立“过渡性”养老保险

低成本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要建立养老保险,应遵循序渐近的原则,逐步建立“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为主、社会统筹为辅的储蓄积累制模式,给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开设一个类似身份证号码一样的、独一无二的养老金个人账户,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的养老保险按比例计入个人账户。以弥补因流动造成的社会统筹保障金的流失,以增加农民工对企业的信任感和内聚力。

(三)个人层面

返乡农民工应从自身观念、技能、组织性方面进行改进,以争取更多的保障。

1、转变意识,提升素质

返乡农民工应转变就业观念,积极参加政府或企业组织的各种培训,努力学习从业技能和管理知识,提高创新、创业能力,从而提升返乡后的市场竞争力,并借助政府的惠农政策,利用学到的经验和技术,促进自身脱贫致富。

第7篇

摘要:违规滥用医保卡的现象在全国已不是个别现象了。医保卡问题的出现,其实反映的是医疗保险中个人账户的问题。从三个方面对个人账户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介绍医保个人账户的基本知识;第二部分结合滥用医保卡的现象谈论个人账户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论述个人账户的出路。

关键词:个人账户;医疗保险;激励型账户

1个人账户的基本知识

(1)个人账户设计的初衷。我国实行个人医疗账户的目的是通过对劳动者在职期间的强制性储蓄达到部分医疗自我保障,抑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和医疗资源的浪费。展开来讲,建立个人账户主要出于两个目的:一是明确个人在医疗保障中的责任。即个人要为自己的账户缴一部分费用,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或小病费用,用完账户里的钱后由个人自付;二是通过明确个人账户属于个人所有,促使个人主动约束不合理的医疗消费。从功能上讲,支付现时医疗费用是个人账户的直接功能,约束医疗行为和积累医疗基金是间接功能。

(2)个人账户的优点。第一,个人账户的选择和建立对平稳地解决公费劳保医疗向社会医疗保险过渡发挥了积极作用,极大地缓解了经济改革特别是国企改革给职工带来的震动。第二,个人账户的建立弥补了共济型医疗保险的缺陷,使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更有可持续性。

(3)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个人账户资金来源于两部分:一是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记人个人账户;二是用人单位檄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30%左右划人个人账户,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

2个人账户推行中存在的问题

2.1设计违背了社会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在报告中指出个人账户的设立降低了医疗保险的互济功能。个人账户属于个人所有,没有互助互济,不能在群体之间分散医疗风险。现行个人账户制度规定的支付范围很不合理,这不仅会导致当期基金供给减少,统筹压力加大,也不能让个人账户在参保人医疗风险出现时发挥更有效作用。

另外,个人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是随机性的,不可能先积累后消费;引人积累制并不符合医疗需求规律。“大病统筹,小病自费”的制度设计,违背了“预防为主”的医学规律。另外个人账户支付的只是门诊费用,是小额的医疗费用,这都不是个人医疗费用风险所在。而医疗保险基金主要是用来防御疾病风险,所以作为基金之一的个人账户是不符合保险原理的。

2.2主管部门监督不力

(1)监督人员不足,手段困难。医保部门的编制,多是在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初确定的,随着参保覆盖面的扩大和参保人数的不断增加,医保部门的工作量在不断加大。而人员却没有增加,因此人手不足是医保部门面对的普遍难

(2)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目前,除了作为主管部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还没有一个机构和部门对医保中心的业务进行直接监督。就医保中心而言,医保定点机构的选择、日常考核与监管,还有医保定点机构的报销,都是医保中心说了算。这种“自我监督”的运作模式,也使得监督相对缺乏。

2.3个人账户管理成本高,收益小

个人账户的建立需支付很大的管理成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计算机网络系统、向参保人发放个人账户卡。参保人持卡就医、购药后,医保经办机构还要通过网络系统向医疗机构结算费用,并在结算过程中对是否合理诊治和用药进行监督和审核。加之小额医疗费用面广量大。更增加了管理的难度,个人账户的管理成本大,收效小也就成了必然。

2.4个人账户的约束功能没有实现

制度设计的初衷是通过个人账户控制医疗消费,但运行中不仅没有达到目的,甚至起到了反向刺激作用。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认识有误区,认为个人账户的基金归自己所有,是自己的钱,可以随便花,加之个人账户资金中有一部分来自单位缴费,人们对账户资金的珍惜程度便远远不如对个人手中的现金的珍惜程度了。

2.5个人账户的积累功能没有得到体现

在积累方面,一些地方的管理松弛也使积累功能得不到体现。由于个人账户管理的工作量大,参保人又希望使用个人账户更方便,相当一部分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对个人账户的管理十分宽松,不仅没有相应的监督、审核,有的甚至完全放开不管,“只管建账、不问去向”。加之部分参保人员对医疗保险卡的作用认识有误,认为卡不是钱,随意借用给他人刷卡购药,或者一人参保全家持卡购药这便加快了个人账户基金的流失。使得个人账户积累的功能受到限制。

3个人账户的出路

个人账户出现了太多的问题,从其设计到其运行操作,都显得象个烂柿子,所以有专家提出要废除个人账户,如中国社科院社会所研究所社保专家郑秉文所认为,取消个人账户是大势所趋。有报道还透露,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个人账户的存废”问题。

那么个人账户应不应该取消呢?笔者认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虽然问题很多,但是它的存在是有必要的,当前中国老百姓已把个人账户视为国家给予的一种福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取消个人账户,容易引起强烈反应。所以对于个人账户应当采取改进的态度,逐渐淡化其功能和作用。

最先在疗保险制度中引入个人账户的国家是新加坡。新加坡于1984年建立了强制储蓄型个人账户,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和家庭(配偶、子女、父母)的住院医疗费用和一些昂贵的门诊费用。它强调家庭的责任,不注重社会共济。根据对新加坡的个人账户的了解和中国的实际国情,笔者认为中国的个人账户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3.1引入互济功能

个人账户的设计没有体现社会保障的互济性,这也是它不能够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原因。个人账户设计之初就是归定由个人支配的,所以既便在最早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新加坡,互济的问题也很难解决,但是新加坡政府作出了一定的措施——调整了个人账户的功能,允许个人自愿从账户中拿出一定额度参加大病统筹或互助医疗保险;同时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积累规定了最高限度。

根据我国个人账户的运行情况,调整个人账户的功能是十分必要的。重新定位个人账户功能,调整个人账户管理方式。是解决问题的必然选择。在个人账户上,政府应控制其规模,适当放松对个人账户管制,允许并鼓励参保单位将个人账户定向用于基层医疗机构的门诊保障,将互济引入个人账户使用。

3.2推广健康保险

从数据统计中可以看出,目前个人账户变“购物卡”的现象主要在健康人群中存在,针对这种情况,应该认真研究的是健康人群的个人账户使用问题,使其更有效地发挥作用。

有专家提出,可以在健康人群中通过推广健康保险来完善个人账户制度。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是针对参保人员中患有疾病的人通过保险的方式给予事后经济补偿,是疾病保险,不是兼有预防保健功能的健康保险。而许多国家的医疗保险已经从疾病保险向健康保险过渡。相比之下。这是一种更为积极的保障方式,因为只有预防抓得好,患病的人才少。如果基本医疗保险与预防保健能够结合起来,使得那些还没有得病的健康人和亚健康人能够用自己个人账户内积累的资金用于健康保健和疾病预防上,既有利于减轻医疗保险基金的负担。也有利于实现健康的最终目标。而基本医疗保险与预防保健结合的途径,也使得个人账户找到了发展出路。

3.3建立激励型个人账户

我国,既没有政府保证的基本利率,也没有考虑对患者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的额度做出限定。因此,账户持有人存在着提前支取和使用不断贬值的个人积累的强烈动力和充分自由。

所以,要实现个人账户的积累目的,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更重要的是引导。政府在监督其专款专用的同时,要限制提前过度消费和鼓励储蓄动机。

这就要求建立激励型账户。现在有很多职工虽然参保了,但仍对有病时多不愿支付现金,如有可观的个人账户来支付,则能解决很大的问题。所以应当提高个人账户的利率,以吸引更多的职工自觉地积累个人账户里的基金。如此反复则使个人账户的基金越积越多,产生“滚雪球”效应。职工的富足感和安全感也随之建立。为鼓励积累,在计息方面,应高于同期的银行定期利率。

如果能对激励型账户合理的操作,那么便能增强参保职工对个人账户的合理使用的意识,使医疗保险工作进入良性运行轨道。

3.4放宽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宣传个人账户的用途

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被规定的过死,应当有管理地放宽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由个人支配,定向用于与医疗相关的用途。也就是说允许个人账户支付门诊医疗费用或其他医疗费用外,也可以为自己购买保险,用于预防、体检等。另外,许多人虽然建立了个人账户,但是对个人账户的了解还很不足,所以有关部门应当宣传个人账户对参保人的益处。使其主动参加,积极有效的使用个人账户,使其发挥出更有效的作用。

3.5加强对医保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改进管理措施

针对医院药店出现的违规现象,许多地方出台了相应的措施,其中镇江的一些做法是比较成功的,可借鉴性很强。具体做法是:

①加强医保行为管理,大力推进社会监督机制成立医保行为督查小组,专门负责医保行为的督查工作。让社会直接参与医疗保险行为的监督,使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的医保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

②不断完善结算办法,加大人头人次比指标的考核力度。

第8篇

论文摘要:全面小康社会的能否实现,农民是关键,而建立符合当地农村特色的多元化社会保障体系则是农民全面步入小康社会的有效保证。

十六大报告提出:“我们要在本世纪头20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技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任务,包含着老龄问题的解决和老年科学研究的内容。试想,这“六个更加”哪一个同老年人口没关系,哪一个不需要老龄问题的妥善解决。当前,广大农村的养老保障改革,还是一个空缺,是占全部老年人口60%以上的空缺。农民迫切需要社会保障体系的支撑,以填补家庭养老已经缺失的功能,已成为一个十分急迫的社会问题。尤其是广大中西部农村,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区域差异,尚不具备全面实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条件。加上现行财政体制等因素,各地在财政能力、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经济能力上都差距悬殊,因此,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可能搞“一刀切”,搞一种模式,一个标准,只能立足于省、市、县情,乃至乡情、镇情,因地制宜,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农村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多形式、多层次、多标准的社区型的保障制度,既要做到量力而行,又要做到尽力而为。我们认为,中西部农村地区近阶段应建构一种过渡形态的社会保障体系,即“家庭养老与社会支持相结合”,其中社会支持包括内容较广,含国家补助、政策扶持、集体扶助、社会捐助、社会服务等多个方面。

一、农民养老所面临的困境

农村养老机制是建立在农村老年群体的特征及变化趋势基础之上的。目前农村传统的养老模式正遭遇社会变革的巨大冲击,越来越多的老人面临着养老的危机。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是农村养老制度两个相互补充的基本方面,一方的削弱应以另一方的增强为前提,因此,尽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机制已经迫在眉睫。

1、农村老人生活一般处于绝对贫困状态

耕地面积的锐减,农业的低效益、高风险,大大降低了土地养老的保险系数,农民收人低而不稳定,目前的收人水平远不足于为老年生活建立足够的储蓄,决定了老人只能维持低水平的消费。

村提留、乡统筹等税费项目是按人头或土地承包面积分摊的,这对既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老人是个沉重负担,加上不少县、乡巧立名目额外增加农民负担,老年农民更是不堪重负。

2、家庭保障因家庭规模的萎缩而难以实现

当前,农民家庭模式正经历着由复合家庭向核心家庭的重大变革,规模呈现小型化。同时,人们平均寿命大大提高,达到老年标准的家庭成员不断增多。以上变化客观形成了难以调和的矛盾:核心家庭无论是目前的经济收人,还是能够用于赡养的精力和时间,在为老年人提供供养和服务方面必然感到力不能及。现代家庭供养资源的减少,供养能力的下降,居家养老正在经受前所未有的挑战。

3、社会供养机制严重缺损

绝大多数农民由于没有“单位”,国家基于经济基础薄弱等原因也没有设计出针对农民的养老金制度和福利制度,老年服务体系也没有形成,全国92%的农民尚处在社会保障网络之外。经济落后的中西部农村,除五保户制度外,老人们依然依赖个人和子女养老,社会供养机制几乎一片空白。

4、社区养老的依托能力严重不足

社区是指一定区域内有相互利益关系的居民组成的利益共同体,亲朋之间、邻里之间、社区成员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社会支持网络。农村社区一般应界定为“村落”,社区养老的依托能力也就是指一个“村落”养老的实际承受能力,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老年人经济上的支持;二是老年服务体系的建立;三是家庭养老的引导与监督。目前在广大农村,社区是个薄弱环节。一是资金缺乏,不能分担家庭养老的负担;二是没有健全的老年人服务体系,老人看病难、缺乏照料的问题难以解决;三是村级组织普遍涣散,对家庭养老难以起到指导和管理作用。社区养老功能薄弱,家庭养老的压力就大。

5,“民工潮”流动活跃,“老人村”普遍形成

农村正处于人口迁移和流动十分活跃的时期。形成了规模可观的“民工潮”,这一现象对农村人口、家庭结构、农业劳动力作为养老义务的角色都带来巨大的影响:大量的“空巢”家庭出现,“老人村”正在形成,高龄老人、体弱多病老人、孤寡老人的生活照料出现很大困难。该现象虽然是我国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然趋势,但它却严重地冲击着农村传统的保障和互助功能,形成新的困难群体。

6、农民对社会养老的反映普遍迟钝和冷漠

各级政府对农民养老参与意识迟钝,角色极不显著。由于传统制度的惯性,国家对农村问题重视程度不够,特别是缺乏对经济欠发达农村必要的经济扶持,使农民养老难以走出家庭。

农民对社会养老的冷漠使得发展养老事业缺乏社会动力。认为“养老是家庭的私事,社会养老主要是帮助无儿无女、无依无靠者的生活和照料,是政府的事,与我无关。”的大众心理很普遍。

二、以“小康社会”为目标,设计农村多元化社会保障模式

全面小康社会目标要得以预期实现,农村现代化及农民自身的现代化就显得不容忽视,我们在衡量农村现代化的标准时,应该把安全、公正、人权等因素思考进去。因为社会的现代化不仅包括经济发展、政治发展,而且要有安全感,要公正。而安全感、公正中的很大成分是通过社会保障来实现的。农民养老在坚持家庭保障的同时,要不断增强国家、社会、集体的责任,家庭保障只有与社会支持相结合,才能为农民老年生活提供最起码的保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初期,赡养、疾病、贫困、生活照料等,亦是农民所可能遭遇到的最重要的生活障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实选择,亦应围绕这些而展开,探索使农民安全度过生命波折期的途径。

1、国家在社会养老中要扮演重要角色,给予农民一定的“社会保障”

国家在农民养老问题上要承担义务。鉴于经济实力和人口基数的制约,国家投资可先期设立以救残补缺、济贫助困为出发点的基本保障项目,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最终以形成全体社会成员实质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如果考虑保障制度的“社会性”特点,国家对中西部等经济落后地区在资金和政策上应该有更多的倾斜。

农民的医疗保障应走“保大不保小”的路子,即建立大病费用社会统筹机制。因为大病治疗时间长,所需费用高,是农民最难以抵御的风险之一。推行医疗保障时应注意:第一,在医疗保障制度建立的初期,国家财政一定要投人启动资金,要让农民看到甜头,提高参与的积极性,达到一定的参保规模。如果规模不能扩大,就会导致基金抗大病的能力不足,进而影响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形成恶性循环。第二,重视对农民的预防保健。免疫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能通过防止疾病的发生而从根本上降低整个社会的医疗费用,具有“四两拨千斤”的高效率。

建立家庭养老支助机制,与计划生育政策相配套。进入本世纪,多数家庭承担赡养几个老人的责任将落在少子女或独生子女肩上,国家在鼓励年轻人承担赡养老人义务的同时,应该对那些响应国家号召,并在个人利益上作出一定牺牲的年轻人,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以激励家庭成员照料老人的积极性。

对特殊弱势群体全面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还有少部分特殊情况的老人,如无儿无女的孤寡老人、特困家庭中的老年人、独生子女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等,对他们要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采取以户建档、逐年核定、定期定量救济的办法,帮助老人摆脱困境。 国家要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农民到了退休年龄,应免除一切税、费、劳务等经济负担。

2、充分发挥集体作用,多途径解决“老有所养”

设立区域性的养老基金,资金筹集可采取市(县)、乡财政投人一点,村提留乡统筹拿出一点,农民储蓄积累一点,乡镇企业、社会各界捐助一点,储金会互济一点的方法。

由乡、村划拨或对荒山、荒地、荒滩、荒水进行开发,建成一定规模的养老基地,政府在政策上给以优惠,收人归老年协会支配,用于扶持老年事业。

通过政策、科技、服务等手段帮助老年群体“造血”,支持老人“以为补养”。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发挥老年人的技术优势,特别是要鼓励有一技之长的老人将其“绝活”发扬光大。

3、教育农民增强自我保障意识。指导农民的消费观念,鼓励他们把消费剩余投向养老保险,在其丧失劳动能力之前,为自己积攒一笔用于养老的资金。鉴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上存在的诸多弊端,如不能保值增值、违法挪用等,建议以个人养老储蓄帐户取而代之。个人养老储蓄帐户,由国家政策提供优惠利率保障,农业银行代办,农民自愿参加,起点年龄不限,但必须60岁以后才能支取。

4、培育“村落”养老的社会依托功能

村落养老是以老人的经济收人及子女应负担的费用为主,村集体辅助一定补贴,以集中生活和家居生活自由两便为特点的养老方式。其作用是:弥补家庭服务功能的不足,给照料老人困难的家庭给与帮助;发挥村落在尊老、养老、邻里互助等方面的组织与引导作用,实现家庭养老的法制化管理;提升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改变单调的居家环境。

当前在中西部地区,村落的养老功能还十分薄弱,今后的中心任务是抓好功能培育工作:建立强有力的村党政班子,发挥基层组织在养老中的领导作用;建立乡、村老年协会,发挥老年人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作用;壮大集体经济,不断增强村落养老的经济实力。

5、建立农民需要的社会服务网络,构建乡村特色的农民社区

生活社会化的重要特征是为人们提供综合的居家环境。除了保健、医疗、福利服务外,还包括教育、就业、交通、购物等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社会服务,能够提供高效率综合的只能是社区。针对农民居住地普遍比较分散,实现社会服务成本过高等实际困难,农村今后的主要任务是实现人口城镇化,让农民走向聚居,为社会服务网络的建立奠定必要的基础。

加大对村庄内部水、电、路、通讯、服务等小额基础设施的投资与建设,改变农民的消费环境和生活方式,进人现代化生活。

中西部地区具有资金匾乏但劳动力资源丰富且价格低廉的特点,因此,宜建立以劳动力密集型为主的服务项目,如康复护理、生活照料、钟点服务等。为居家养老提供多项式的帮助。针对农民的居住点比较散乱的特点,可在广大农村推行“家庭护理员”服务。让热心于此项工作的人经过严格的职业培训,掌握基本的保健、护理、康复知识和技能。经主管部门测试合格之后,可以获得“家庭护理员”的资格,凭借这种资格可以申请参与家庭护理工作,以此获取一定的报酬,家庭护理员的主要职责是对要求护理的老人、病残者进行护理,并可兼做料理家务、清洁服务。

推广“劳务储蓄”,即由社区组织低龄和健康老人为高龄和病残老人提供日常照料,届时将所服务的时间积攒下来,以供自己将来需要时使用,这种以劳务交换的有偿服务,是解决低收人农民照料困难的有效途径。

志愿者服务目前已成为重要的社会资源,要积极倡导、组织社会志愿者活动,为帮助老人们的日常照料和看护提供社会服务。

6、扭转滞后的社会意识,增强全社会的“养老”责任感

社会养老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要纳人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成为衡量市、县社会文明与进步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

教育各级干部,特别是政府决策成员树立危机意识:认识到农民的养老形式正在发生转化,认识到该问题存在的严峻性和紧迫性,要了解在这个变化中自己所承担的重大责任。

第9篇

关键词:青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

社会保障制度对国家社会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其发展与改革受到多方关注,党和政府着重提出要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社会保险制度进行整合。青岛市的医疗保险基金建立可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在缴费方面分别设立社会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两者相互结合,采用社会化管理方式,要求企业、员工双方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用。早在2003年,青岛市便着手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发展至今参保人次已达四百三十万人次,统筹层次为区(市)级。200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也逐步建立,已覆盖八十余万人次,统筹层次与前者基本一致。这两项制度自建立以来,所涵盖的参保人群范围不断扩大,累计已有五百余万人次参加。政府和个人共同缴纳保险费用、重点解决住院和门诊大病问题,大幅提高了这两项制度的保障能力,从根本上解决了威胁城市与农村居民身体健康的医疗保险问题。2009年,医疗改革措施实施以来,住院费用的支付比例高于四分之三,使城市与农村参保居民因病致贫、返贫的风险大大降低。

一、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社会保险制度整合的必要性

(一)完善管理体制,减少运行成本的要求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制度分别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负责管理与实施。保险费用的缴纳、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的补偿支出等环节若要顺利完成,都需要完善统一的管理体制作为保障。各级政府的劳保部门和卫生部门各自为政,相互之间信息交流不畅通,衔接机制不成熟,使得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缺乏统一的管理体制,混乱的管理不仅增加了管理费用,也容易导致各个部门在工作中各行其是,难以相互协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制度运行的成本。[1]因此,城镇与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整合,必须建立统一的部门主导管理,使用统一的管理机构与信息交流平台,从制度运行过程中最大限度利用各方的有利资源,实现在制度运行中各个环节的有效衔接,降低管理成本,减轻政府的资金压力,提高管理效率。

(二)破除城乡壁垒,实现社会公平的需要

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障政策针对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这两种身份设置不同的医疗保障制度 。这种差别对待的医疗保障制度,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社会公平的实现。为了缩小城乡差距,势必要对城乡居民这种不平等的医疗保障制度进行改革。[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实现再分配的一种重要途径,通过收入分配转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补偿市场经济体制在运行过程中对特定群体造成的损失。我国发展至今,各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程度方面的差异不容忽视,社会财富在不同社会阶层中的分配情况亦存在较大差别。对于经济实力较强的阶层而言,医疗保险覆盖率更高,相关政策也比较完善;而对于更多的底层人群而言,医疗保险制度并未解除看病的后顾之忧,基本的医疗需求得不到保障,易因看病问题陷入贫困,使得社会矛盾不断激化。政府对于城乡居民采取相同的筹资补助标准,将城镇与农村的差异从制度层面消除,有利于减少由身份所带来的不公平现象,保证城乡居民平等地享有医疗保险制度的权益,推动社会公平的实现。

(三)完善医疗保险制度,规避道德风险的需要

在这两项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就医者在所规定的医疗机构所花费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一定比例代为支付,对医疗卫生服务提供方缺乏强有力的道德约束机制。在患者就医看病的过程中,医生与患者了解交易信息的多少是存在差异的。通常情况下,医生在比患者掌握更多的如治疗方案、风险、费用等相关信息,从而可能依靠信息上的优势对消费者的需求进行诱导,引诱患者过度消费。医生发挥着患者和提供医疗服务的双重作用。[3]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动机,医生就可能发生“诱导需求”、“开大处方”等牺牲患者利益,以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进一步完善医疗制度、规避道德风险的内在要求。

二、 青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状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覆盖人群与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针对在本市辖区内未参加工作的城镇居民。根据缴费人群的不同,其对应的筹资标准有所差异,个人缴纳保险费用、政府补贴比例亦不相同。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老年居民[]每人每年900元[]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600元[BHDG11]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未参保的其他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900元[]

个人缴纳720元,财政补助180元。参保人若是来自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职工的家庭,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1)医疗保障水平要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来确定,以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为重点,不建立个人账户。

(2)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与使用须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在个人缴纳部分费用的基础上,当地政府对医疗保险费用给予适当补助,社会各界也可自愿捐助。

(3)医疗保险、医疗卫生、医药流通者三项制度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协同实施。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

(1)在个人、家庭缴纳相关费用的基础上,除政府给予补助外,社会捐助亦成为医疗保险资金的来源之一。

(2)城镇居民依据个人意愿自主选择是否参保,参保居民获得的补偿不因住院病种不同而有所差异,一些较为严重的疾病也报销。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悉数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经办机构不得从中提取费用用于支出管理费用。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合作医疗制度在中国卫生发展史上取得了辉煌成就,但由于其未能随农村经济社会的变化而与时俱进,以及其本身存在缺陷,从鼎盛走向衰落,广大农民的医疗风险要靠自身承担,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相当突出。[4]2010年,青岛市拟出台新农合制度的相关条例,向社会各界公开广泛征求意见与建议,筹资额度、分担比例、报销比例等问题首次得到明确。新农合制度要求个人与政府按照比例承担参保费用,参保农民每人每年缴纳不低于筹资标准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由政府出资。住院医疗费用需设置起付线,起付线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起付线以上的费用按比例报销,报销过后,个人承担的费用部分不足四成。参保农民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特殊病种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按照相关要求,参加新农合的人员原则上应当是户口为农业户籍的居民,改革进行过程中,可根据其家庭享受的相关政策来界定其是否属农业户籍居民。农村户籍的适龄儿童应随其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制度。在三项主要医疗保险制度之间,居民只能据实选择一项参加,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转化。

与传统合作医疗制度相比而言,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突出特点便是政府负担大部分医疗保险费用,突出了地方政府在资金方面的支持与引导作用。另外,在保障机制上坚持以大病统筹为重点,大大降低了参保居民因看病而陷入贫困的风险。在管理体制上,提高了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传统的合作医疗在统筹保险资金时一般以乡或村为单位,新农合则上升到县一级的层次。各地纷纷成立专门的医疗管理机构此项工作,增强了政府在组织、管理与监督方面的作用。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社会保险制度的不足之处

目前,没有统一的文件对两项制度加以规定,参保与否全凭居民自愿,使得这两项制度的执行缺乏强制力,相互之间转换、整合的具体办法,也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各地主要根据中央政府的医疗卫生政策进行统筹城乡医保的实践探索,或为适应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改革重点与关注点集中于当时的突出问题,这样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长远的制度建设与改革目标并不明确,在无形中增加了制度运行成本,也不利于进一步整体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工作。其次,部门间对城乡医疗保险管理权限没有明确的划分。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实施,两者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与国家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宏观背景不协调。这两种制度的区分固化了市民与农民的身份,不利于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如何建立统一的管理部门或由哪一个部门占据主导地位成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医疗保险制度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关于青岛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社会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覆盖范围方面的整合

要在覆盖人群的范围方面实现整合,首先就要打破城乡之间所存在的界限,破除城镇、乡村户籍之间的壁垒,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纳入统一的政策范围内。改革开放初期的部分社会政策片面地适应工业化战略而忽略社会的协调发展,这些政策长期运行,使我国城乡二元制结构日益根深蒂固,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城乡分割局面。目前很多地区对此进行了改革,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参保人在户籍界限方面的限制,允许参保人员依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做出选择,但在覆盖范围方面仍然存在或多或少的重叠、疏漏现象。由此可见,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筹发展的根本途径是通过改革逐步打破二元制的户籍制度。在整合制度的过程中要特别考虑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和儿童等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群体的参保问题,确保这部分人群的医疗保障权益不在制度调整过程中受到损害。[5]并通过持续增加财政补贴力度,改善他们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二)缴费标准与待遇标准方面的整合

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应当执行统一的缴费标准与待遇标准,在制定政策市可以考虑设立多个缴费层次,由参保者自行选择,每一缴费层次对应相应的待遇标准。在结合农民的实际收入水平以及原缴纳费用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情况 ,可以采取分层的原则,制定不同的缴费档次以满足不同经济实力人群的需要。青岛市地处沿海开放地带,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经济发展一直保持良好态势。根据《山东统计年鉴》的数据分析可以发现,2012年,全市城乡居民收入和人均消费水平都实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其中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三万元,较上一年增长12.5%;农民人均纯收入13990元,实现了13.1%的增长。但也比较容易看出其城乡经济发展状况并不平衡,城乡居民医疗消费水平也存在很大差异,只有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才能消除制度并轨所产生的消极影响。

(三)管理机构方面的整合

建立统一的管理体制是实现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整合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步。明确医疗保险管理责任的归属问题即由哪个部门来主管整合后的城乡一体医疗保障制度则是需要优先重点解决的关键问题。目前,青岛市新农合管理方为青岛市卫生局,而人社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此外,卫生行政部门一方面是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管理方;另一方面又要为医疗服务机构提供财政支持。[6]身份的重叠使卫生行政部门难以有效制约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追求自身利益而忽视患者权益的行为倾向。本文认为应由专门从事社会保障的行政机构进行管理,这更符合医疗保险职能的对口管理原则。首先,在长期工作中社会保障部门具备了丰富管理经验,锻炼出一支高水平、高效的工作队伍,对提高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促进社会保障事业更好、更快的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其次,更为关键的是,社会保障部门与医疗机构之间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可以更好地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独立监管。这样更有利于严格管理医疗机,加强对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督力度。合理地调整组织框架,整合不同机构的功能,制定良好的管理体制,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制度整合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四)运行机制方面的整合

统一管理办法、经办流程与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定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与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器械目录。整合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遵循统一的运行机制,实现“归口管理、资源共享、一卡结算”。[7]在信息管理系统上将原有分属不同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组织开发统一的信息系统软件,实现信息系统网络化全面管理,注重接口的标准化和系统的可扩展性,建一个科学、高效、可选择、可转移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平台;重视和加强医保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明确相关人员编制与经费,吸纳业务与管理能力突出的优秀人才加入医保队伍,增加稽核检查力量;在基金的管理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着“恰当管理、运营并合理支付医疗保险基金”的责任,对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合理性加强监管。规范化的操作规程有助于解决当前居民医疗保险在实践中暴露出的收费水平设置不统一、报销过程繁琐和缺乏流动性等问题。

[参考文献]

[1]申曙光,侯小娟.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发展研究[J].湖湘论坛,2012(4).

[2]王庆彬,姜宝法.关于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城乡整合的思考[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0(2).

[3]阮芳.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10.

[4]邓大松,胡宏伟.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现存问题与改革思路―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一个建议方案[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7).

[5]李珍.社会保障理论[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2.

[6]袁晶.基本医保会科学版,2012(2).

第10篇

关键词:医疗保险;社区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哈尔滨

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险体系的主体框架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于1998年我国开始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起在全国部分县(市)试点,到2010年逐步实现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为实现基本建立起覆盖城乡全体职工和居民的医疗保险体系之目标,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将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纳入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因此,在我国的制度安排下,针对城镇的医疗保险体系是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为主体支撑,同时辅之以商业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内容共同构成。

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统计的数据,截止2012年,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数合计47 343万人,并且随着近些年城镇化的快速提高,参与城镇医疗保险的人数呈大幅上涨趋势。显然我国的医疗保险体系建设已经颇见成效,但仍存在诸多问题,鉴于医疗保险事业是民生建设的关键之一,借助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的平台,我们课题组选择围绕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的改革现状及效果进行调研。在实践调查过程中,发现本应该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中起到重要作用的社区医疗存在诸多问题,项目组成员据此展开了一系列的走访,并进行了深入讨论和思考,最终形成了这篇论文,但鉴于可得资料的有限性,一些阐释可能存在些许问题,衷心企盼得到学界同仁的批评指正。

一、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中社区医疗存在的问题

哈尔滨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在2007年9月21日公布并实施了《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其中对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适用范围的规定是:第一类是成人居民。指年满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第二类是学生儿童。指未满18周岁城镇居民,包括婴幼儿(不含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就读的在籍学生)。可以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适用的主要人群为老人、小孩、无业和失业人员及相关弱势群体。通过以上的规定,我们可知,哈尔滨市医疗保险改革的方向之一即表现为,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由职工向居民拓展,大量医疗保险业务逐渐向与居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基层――社区下沉,因此选择社区医疗服务理应成为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发展的必然。现实中,哈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主体是老弱病残贫,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地理位置通常设立于居民生活区,且医疗费用低廉、服务态度亲切友好,理论上来说社区应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首选机构,应是城镇居民享受医疗保险的最基层单位。实际是否如理论所想呢?课题组通过实地走访和调查哈尔滨市松北区军安小区和银河小区,却发现居民选择社区医疗的比例是很低的,虽然社区医疗有着天然的优势,但却未能发挥在医疗保险中应当发挥的基础作用。这里,我们以点带面,将社区医疗在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加以阐述。

(一)社区医生的水平得不到居民的信任

大多居民对社区医院医生的医疗服务能力缺乏信心。军安绿色家园小区居委会主任告诉我们,居民普遍认为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生医术不高,设备简陋,生怕在社区就诊“小病拖成大病,感冒治成肺炎”,尤其对全科医生持怀疑态度。所以,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医疗的居民,大都是感冒发烧等类似的常见病。

(二)社区医院的硬件水平较低

其中有不少用药遭到患者非议。银河小区社区医院大夫称,虽然现在社区医院的医疗药品范围放开了许多,但还是没法满足患者要求,好多就诊的大爷、大婶们都要两头跑:在大医院就诊、看完病、拿着针剂药品到社区医院点滴。有些疾病需要作CT、彩超、X光片的,社区医院不具备这些设备,患者只能先在大医院就诊。这也是大多数岁数比较大的患者怕麻烦不来社区医院看病的重要原因。

(三)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的定位混乱

实践中,社区医院往往没有特别明确的卫生服务内容,其日常工作非常驳杂和笼统,涉及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等等五花八门的内容,没有对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疾病治疗和疾病防止加以区别,没有细致考虑各地医疗资源现状,发挥作用不够、机械地按统一标准划分社区卫生机构。

(四)社区医疗保险管理平台建设滞后

城镇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完全可以依赖社区。实际上,每一个街道、社区都已建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站;但是省市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负责社区医保的具体操作;社会保险部门又不能绕过省市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街道、社区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的相关业务,这样街道社区在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组织管理中基础作用也是缺失的。街道社区医疗保障管理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监察办案机构等等存在很多问题,这严重地影响了医疗保险的工作效益。

二、相关对策建议

当哈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改革的纵深发展,必须充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作用,对于降低医疗费用、改善服务质量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一)提高社区医疗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

在课题组的调查走访中,发现居民对社区医疗水平的不信任不愿去社区首诊最主要原因。就是说,医疗质量是制约社区在居民医保中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如果建立了完善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居民自然愿意就近诊疗。首先可以考虑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专家库,定期组织专家相关的社区医疗机构开展巡诊、咨询和业务指导等工作,这样可以较快地改变社区医疗的水平,但不是可以长久依赖的方法。其次为社区医疗机构定期举办培训班,使基层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成为处理常见病及一般急症的“全科医师”。如此可极大提高居民对社区医疗机构的信任度,使居民在用药、治病、报销等方面更放心。

(二)加强社区医保管理的平台建设

首先,加必须在社区卫生工作人员中培训一批具有医疗保险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的复合型人才。加大资金成本投入,培养一支有高度的责任感,具备丰富的从业知识与经验过硬的操作技能本领的高素质、复合型的医疗保险人才队伍,以适应居民享受医疗服务及相关医疗报销的需求。其次,社区的亲民特质便于管理统计居民的参保、缴费、享受标准的方面情况,可以较详尽、较快地进行居民医保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充分发挥社区在居民医疗保险中的宣传功能

在调研的过程中我们发现部分学生和群众,特别是学生居然不了解,自己的医保卡每年的缴费情况,怎么使用,怎么受益,怎么报销。理论上2009年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覆盖率就已基本达到全覆盖,但是还是有部分居民没有参与到相关的居民医疗保险中,这其中以无业者居多。这都表明社区在对居民医疗保险的宣传力工作上还大有可为。社区在参保人群办理居民医疗保险期间应当对其进行宣传教育,让其深入了解医疗保险与其息息相关的信息。另一方面,社区应采用多元宣传方式综合作用的方法,如传统的海报宣传栏、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宣传、上门调查访问、设立咨询电话,在网上组建讨论区或者QQ群等,利用各种途径将居民医疗保险的相关知识传递给居民,这对于提高参保缴费的积极主动性有着极大帮助,同时亦能增强居民对社区及社区医疗的信任度。

(四)完善社区医疗的硬件及相关配套设施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要发挥其基本保险作用除了相应的制度以及相关缴费报销机制之外,直接可以服务到社区居民的社区医疗卫生硬件及相关配套设施必须要发展起来,这个因素直接关系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应用效率问题。现实中,由于医疗保险政策还不完善,居民医疗保险在社区医疗的报销、审核等等方面的政策法律建设很不健全,现实中会造成居民在社区就诊之后的医保启动程序及结算的低效率,因此,在加大资金投入进行相关医疗硬件设施建设的同时,与居民医保相关的配套设施更能较好地保障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权益。

综上所述,社区医疗是城镇医疗保险改革落实的重要基础,其能否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尤其是能否与居民医疗保险很好地衔接,对医疗保险改革的纵深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说,社区医疗在降低医疗费用,提高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方面有很大的发挥空间。因此,充分发挥社区医疗在城镇医疗保险尤其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中的基础性作用,是医疗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统计年鉴.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Z].2012-06-27.

[2]宋.哈尔滨市松北区居民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 与对策[D].黑龙江:黑龙江大学,2012.

[3]老弱病残贫成新医保参保主体[N].哈尔滨日报, 2007-11-25.

第11篇

摘要:新农合自推行以来取得了重大成就,但在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总结新农合推行以来的经验教训对于促进新农合良性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新农合问题对策

一、新农合基金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管理落后,监管不力。其一,由于培训的不到位和业务知识的匮乏,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管理人员对当地农户的实际情况缺乏了解,识别假单据能力不高的问题,在实际操作当中难免出现问题。其二,对乡镇新农合要害部位人员实施监督的主体仅是上级主管部门,缺乏完善的法规和系统的监督体系。其三,参合农民利用政策漏洞套取新农合基金。个别地方参合农民出租(借)合作医疗证,如有的将合作医疗证转借给未参合的亲友使用,在农村拿着别人的就诊卡冒名顶替去看病开药的大有人在。

2.药品价格虚高现象依然存在。乡镇卫生院的药品价格明显高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是“以药养医”的普遍存在。由于存在体制上的问题,国家财政投入少,自身运转经费不足,再加上乡村医生工资待遇、养老保险等问题没有妥善解决,个人收入主要来源于药品的差价收入,医院只能靠药品来维持自身发展,本来是福利性质的医院成了营利型、创收型的单位。“以药养医”的现实影响了农村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使农民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利益很难保障到位,从而也影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其次是药品的流通体制问题。药品具有特殊属性,它的终端用户病人没有自主选择权,只能被动接受医生建议,因此药品价格出现“逆调解”现象,竞争越激烈,药品定价越高,其中间环节可实现的回扣就越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就越强。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的传统模式、现行药品定价机制和流通体制的不完善造成药价虚高,导致医药费用增长过快,农民就医负担加重。

3.新农合的保障水平有待提高。由于筹资水平不高,因而补偿水平也不高,造成农民实际保障水平偏低。当前平均较低的住院费用补助率以及相对较低的补偿封顶线,对于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作用有限,再加上相当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被列入新农合报销范围之外,难以保证农民得到优良的基本医疗服务,许多参合农民一旦患了大病仍然会因为无力支付数千甚至上万的医疗费用而得不到应有的医疗保障。目前,新农合主要是对住院进行补偿,受益面窄,对门诊和慢性病考虑较少,不利于疾病的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也不利于新农合的持续发展。

4.基层医疗机构人才匮乏,难以适应新农合发展。乡镇卫生院承担着新农合的大量技术服务,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的作用,可减轻基金的压力和患者的费用负担。目前,乡镇卫生院基础建设得到加强,但人才匮乏,技术落后,很多农民把小病拖成大病,目前的乡镇医疗服务水平与农民的健康需求差距很大。

5.没有形成一个长效的筹资机制。新农合按照个人缴费、集体扶持、财政补贴的方式进行筹资。从农民缴费角度看,现阶段农民收入水平还不高,投保能力不强。从集体扶持角度看,自之后,农村集体经济逐渐解体,现在除了东部富裕地区能给予一定数额的资助外,中西部地区资助很少,甚至没有资助。从财政补贴角度看,现阶段财政用于支持新农合的资金有限,而且财政采取后续性的补贴方式,只有当农民缴费之后,地方财政才给与配套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到位之后,中央财政才给予补贴,从而使一部分低收入农民不能享受补贴,财政有困难的地方不能获得中央补贴,从而人为地造成群体间、地区间的医疗保障水平的差异。转

二、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对策

1.建立农民、集体、财政三方合理的筹资比例,逐步形成一个长效筹资机制。中央财政应逐渐加大对新农合的支持力度,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财政应改变后续性的介入方式,不论农民缴费与否,地方财政资金到位与否,财政都应主动首位进行介入注资,这样做一是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参合意愿,二是能使新农合基金有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

2.提高新农合经办机构的工作效率和管理能力。新农合经办机构是新农合基金的组织和管理者,其工作效率和管理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基金的运行状况。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一方面要足额保证经办机构的公用和专项经费,在有条件的地方,还可试行预算、财务单列,提高工作、生活待遇,增强对人才的吸引力;另一方面对现有人员还应就专业知识和服务意识方面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对违规行为的鉴别能力。在内部控制方面,严格遵循“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在技术保障层面,要投入足够的财力和人力,打造区域网络平台,精心设计“健康网”。

3.加大对医疗机构行为的监管力度。由于医疗服务信息的不对等,决定着医疗消费的被动性,患者的医疗消费支配权大多被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所代替。推行新农合后,医疗机构可能诱导需求,如果不加强医疗机构行为的监管,就势必出现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攀升,使农民参合后不能真正受益,进而对新农合失去信心。从一定程度上讲,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决定着新农合的成败。

4.逐步提高新农合待遇水平,积极探索新农合补偿机制。随着经济的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资源用于新农合,在此基础上,应逐步提高新农合补偿水平,使新农合对广大农民更有吸引力,切实减轻农民的疾病负担,彻底扭转“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状况。

5.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国家应尽快出台新农合基金管理专项法律法规、完善针对新农合基金安全高效运行的法律法规。

三、结语

第12篇

【关键词】以房养老,问题,参考

一.以房养老的内涵和类型

(一)以房养老的内涵。也被称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或者“倒按揭”。是指老人将自己的产权房抵押出去,以定期取得一定数额养老金或者接受老年公寓服务的一种养老方式,在老人去世后,银行或保险公司收回住房使用权,这种养老方式被视为完善养老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补充。

(二)以房养老的类型

1.抵押房式。将房屋抵押给有资质的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每个月从该机构取得贷款作为养老金,老人继续在原房屋居住,去世后则用该住房归还贷款。

2.出租房式。租出大房再租人小房,用房租差价款养老;或者将房子出租,自己住老年公寓,用租金养老。

3.出售房式。其中包括①售出自己的大房,换购小房,用差价款养老;②售出住房,再租回原住房,用该笔款项交纳房租和养老;③售出房子,自己住老年公寓,用售房款养老。

二、我国推行以房养老的必要性

1.老年人群收入普遍偏低。对于大多数老人来说,都已经正式进入退休状态,无力继续参加工作。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进入退休阶段的老年人群,都是早起参加工作的群体,根据我国退休金领取的有关规定,他们中的多数人只能取得相对较少的退休金,而有的老人甚至没有退休金,需要依靠子女供养。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独居老人,尽管能够接受进入养老院养老,但是昂贵的费用让他们无法负担。进入老年后,各类老年病接踵而至,有限的收入往往大部分都用于吃药看病。但也只能勉强应付小病,面对大病医疗,就只能望而却步了。

2.自我养老的有效实现方式。我国城市老人多为有固定养老收入的离退休职工,这部分职工要以自我养老为主,子女养老为辅。宜宾市老龄办2005年2月对部分单位的74名离退休职工惊醒的抽样问卷调查表明,自我养老占65%,家庭养老的占31%,靠社会养老的占4%;子女不但不养老还在经济上啃老的占23%,城市里家庭养老功能正在逐步弱化,不少父母将被置于家庭危机之下。同时,空巢化现象使老人的照料问题凸现。北京市老龄委的调查发现,49.8%的年轻人认为最大的困难是工作忙没有时间照顾老人,而据民政部门统计,有3250万的老人需要长期护理。合理照料老人的问题已不是一个单纯的道德问题,而是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城市老人虽然收入较低,但大多数有一定的房产,可以通过政府支持下的置换和运作,帮助部分老人通过“以房养老”,解决部分老人的“老有所居”和生活照料问题。

3.社会养老保障压力日益沉重。1990年我国在职的职工和退休职工的比例是10:1,而在2003年下降到3:1.根据预测,到2020年还要继续下降到2.5:1,负担是非常沉重的,养老保障负担将成为我国社会面临的大问题。2004年,中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支出总额达到3502亿元,比2000年增加了65.5%,中央财政对于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支出攀升到522亿元。离休、退休、退职费用也呈现连年猛增的趋势。

三、我国推行以房养老模式存在的阻碍因素

1.制度方面的长期性因素。究竟何种形式能够更好地适应我国具体情况,还需要相当一段时间的探索,但在当前的初始阶段怎样将初级的具体操作模式规范化是现在需要考虑的问题。目前我国的有关法规严重滞后,具体的支持政策和实行政策尚未成形,同时,有些养老产业的负责人认为,养老产业是个弱势产业,企业行为养老产业在追求企业平均利益时,应当由政府进行补贴,才能促使企业在保证平均利益的前提下全心投入这一产业。如果完全是私益性的企业行为,则会强调利益的诉求,谁来确保老年人的利益完全得到保障,这需要政府制度和法律的保障,制度化需要时间和实践的验证,而滞后的法律很多情况下并不能完全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2.技术方面的阻碍因素。国外的经验之所以能够成功,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技术的可操作性。在房产价值评估方面,根据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等有关数据推算老年人的预期寿命。结合不同老年人的实际情况找出最适合此类老年人的养老模式。然后再由专门的服务机构从事这样的工作,从而达到专业化的水平,取得公众的信任。但目前在我国这样的机构相当缺乏。“倒按揭”涉及到利率变动、房产价值变化和老年人预期寿命等众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因而导致银行也有顾虑。况且目前我国房产使用年限为70年,如果老年人在向有关机构申请“以房养老”时,房产使用期限将近,将怎样计算,这些技术层面难题的出现使“以房养老”面临众多挑战。

3.观念方面的传统思维因素。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是将自己的财产留给子孙,现在将房子用以养老,很多子女觉得难以理解。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在未来的“8421”型家庭中面临严峻的挑战。传统的惯用模式在城市高流动人口,城市化加快过程中逐渐势微,且我国的“投资养老”意识单薄,将房子抵押出去替代子女养老对很多人来说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世俗的说法和家人的不理解。由此可以看出,以房养老虽然不具有普遍性,但确实是有独立房产、且有更高经济需求或健康需求的独居老人的一种选择。针对当前人口老龄化,中国未富先老的问题,“以房养老”的确是一个很有现实操作性的一种补充的养老保障模式,但需要政府完善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探索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孟晓苏.反向抵押贷款:完善养老保障制度的良方[J].银行保险,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