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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论文

时间:2022-05-05 17:12:4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矿产资源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矿产资源论文

第1篇

矿产开发时不注重开发方法,造成资源浪费严重威胁企业利益。我国虽然是资源大国,有着充足的矿产资源,但矿产资源的不可再生性要求企业在进行矿产开发时必须重视开发方法,减少资源浪费。近年来,我国矿产开发的强度越来越大,矿产开发作为土地资源利用的主要途径之一,对我经济发展有深远影响。但很多矿产企业人只要求进度,不重视开发水平。在利益的驱逐下,企业强化资源开发,矿产资源开发有很大的漏洞,很多矿产频发资源浪费的现象,损害企业效益,因此企业应提高矿产开发的质量,确保资源合理开发,提高企业效益[1]。

二、变频技术的应用

(一)变频技术的具体方法

科学家在实践中总结,变频技术有利于充分利用资源,与传统的技术相比,变频技术在实践中取得重大效果,不但有效减少资源的浪费,而且利于我国科学研究。变频技术在人们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变频技术广泛应用于电力行业、机械行业和其他多个行业。在生产中,变频技术有显著的节能效果,因此受到各个业界的广泛应用。变频技术在矿产开发的过程中,节能效果更为显著。在矿产开发过程中良好利用变频技术,利于资源合理开发,从而为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做出贡献。

(二)变频技术应用的必要性

我国矿产资源在世界排名居先,但人口压力过大,人均矿产资源占有量排名落后,因此只有合理的矿产资源才能适应我国国情。近年来,矿产资源过度开采,致使矿产资源的总量飞速减少[2]。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使用矿产资源的公司日益加大,企业间的竞争激烈,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力度加大,但企业在开发过程中忽视资源的合理开发,造成资源浪费。变频技术能实现节能,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使用变频技术,从而实现对矿产资源有效节约。变频技术还可以降低矿产开采时造成的污染,这不但为我国环保事业做出贡献,更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变频技术的使用意义

矿产资源在开发过程中的资源浪费是最严重的开采问题之一,资源浪费影响矿业发展,对能源可持续利用和企业发展造成严重危害,威胁国民经济发展,矿产资源开采主要问题是资源浪费,通过变频技术降低矿产开发时造成的矿产资源浪费,保证开发生产的顺利进行,提高了矿业生产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合理的矿业开发也有效提高开发质量,避免资源浪费。我国作为人口大国,资源的合理利用非常关键。人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核心,在生产和生活中只有提高人的主观能动性,才能为企业带来利润。科学的变频技术增强员工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热情,员工对工作的内容有认同感,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有效提高生产力。矿产资源的是我国经济发展命脉,只有良好合理的矿产开发才能推动经济发展[3]。

三、结论

第2篇

一、目前采矿供地方式存在的问题

1、矿山企业对土地的一次性投入过大,成本过高据对某公司的来调查了解,因为国家规定,矿业公司如果使用出让的方式获得采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就需要对每亩土地支付征地费、土地出让金以及耕地占补平衡费等总共是52000元,如果企业完成开采后要进行土地的复垦,还要再支付7000元,也就是说企业每占有1亩土地,就要花费59000元.这就相当于某公司产品成本的三分之一。如果在加上企业以后上缴的补偿费、矿产资源费以及采矿权使用费等其他的费用,这些花费就相当于矿石总成本的一半。严重地影响了某公司的长期稳定生存与发展。

2、企业承担对土地的出让与复垦,影响复垦效果作为采矿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候,企业要支付高额的土地出让费,在完成开采之后,还要对毁损的土地进行有效地复垦。而有的企业对某些采矿用地占用了较短的时间,却依然要在短时间内肩负起出让与复垦的双重重担,在短期内对国家进行金钱与实物两种形式的补偿,这对企业的压力非常的大。高额的用地成本严重影响了企业对于复垦投入的积极性。

二、解决措施

1、对土地实现年租制在最近几年,提出了土地年租制的设想。这是一种有期限的、有偿性的用地方式。从本质上看,土地出让制与土地年租制两者都是在租用土地,但两者对土地租用者允许的使用时间却不同。对于年租制,就是按年支付土地使用期内的租金,而出让是在尚未使用土地的时候就一次性地给政府支付高额的出让金。其实,对于采矿企业,进行土地年租制还具有以下几个优点:第一,对于年租制,没有最低年限进行限制,其可以签订较短的合同年限,对临时用地以及短期用地非常适合。第二,年租制是每年交一次租金,不需要一次性地就支付巨额资金,有效缓解了采矿企业的经济压力。第三,对土地保护利用与矿产开采之间的矛盾进行了一定的协调,使矿区的资源能够进行可持续性利用。

2、对土地实行股权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土地股权制进行考虑:一方面,对于矿区中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以及经济效益良好的基础设施项目,可以考虑用土地进行作价入股,来实现收益共享。另一方面,在完成开采之后,将已经复垦好的土地按所占农民土地的比例,对农民进行配股,实行股份合作制,或者是按照农民自己的意愿,将土地转包给农业大户,有效扩大经营规模,进行农业的现代化生产。这样一来,既充分利用了农民的剩余劳动力,也让农民提高了经济效益。对传统的农业生产结构进行了有效的改善,使我国提前走向现代化农业的发展道路。

三、结语

我国是一个矿产资源极其丰富的国家,矿产资源开采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国家经济效益的提升。但是,目前我国的开采行业面临着许多问题,影响了企业的进一步稳定发展,其中最主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国家的供地方式问题。企业目前需要肩负起土地出让与土地复垦两项重任,高额的出让费用以及复垦费用对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压力,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作者:赵宏涛单位: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

第3篇

1基于广义DEA方法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测算方法的研究

1.1传统DEA方法传统DEA方法在决策单元之间进行比较,从而找到相对有效单元,并以此为标准评价其余无效决策单元的效率水平。但是,传统DEA方法在决策单元排序方面不能给出一个客观标准,在刻画由多个决策单元构成的群体的特征方面也存在困难。

1.2广义DEA方法广义DEA方法在传统DEA方法的基础上引入样本单元,从而为决策单元的效率比较提供一个客观的标准,同时,通过样本前沿面的有序移动,实现参照标准的改变,从而将决策单元划分为具有不同效率特征的群体,并给出客观依据。

1.3有效前沿面的构造传统DEA方法在决策单元内部进行比较,广义DEA方法选取的样本单元应该满足外部环境与决策单元的一致性,否则不具备可比较性。如果从决策单元内部选取样本单元作为参照标准,不仅具备可比较性,而且更加直观。首先进行传统DEA分析,在决策单元中找出相对有效决策单元,并作为样本单元。然后以样本单元为参照标准,以样本前沿面为有效前沿面,通过移动因子d实现样本前沿面的移动。参照的标准降低了,决策单元的效率值自然就提高了。以样本前沿面为标准,不断找出有效单元,从而为效率排序提供可靠的标准。样本前沿面的移动及评价过程如图1所示。

2基于2011年河北省铁矿资源相关数据的实证研究

2.1指标选取与数据来源由于待评价的决策单元数量有限,同时提取出的样本单元不多,被评价决策单元与样本单元的数量决定了指标的选取十分有限,为了满足DEA方法对决策单元与指标数量比例的要求,同时为了保证效率值之间和前沿面之间的可比性,在初次DEA分析和后续的DEA分析中需要保证使用同样的指标,这样才能依据同样的标准进行比较,因此,选取2011年河北省各地级市铁矿资源的年投资额、矿山企业利润总额两项指标表示投入和产出,廊坊市和沧州市由于数据缺失不参与评价。基础数据如表1所示。数据来源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资源年报、矿山环境统计公报、地质勘查成果通报、资源储量表、资源年报、经济年鉴、相关的省、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和矿山地质环境公报等。

2.2决策单元相对效率评价将表1中的数据代入Lindo中,进行决策单元的相对效率评价,从中找出有效决策单元,从而确定有效前沿面。结果如表2所示。从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出,当产出保持不变时,投入不能再减少以达到相同的产出水平,或者说,在决策单元内,没有投入与产出更有效的比例组合。所以决策单元邯郸市为DEA相对有效单元。以决策单元秦皇岛市说明无效的原因,将计算结果代入公式可得如下。秦皇岛市的产出水平相当于邯郸市产出的58.36%,当邯郸市的投入水平减少为原来10582的58.36%时,秦皇岛市的投入需要减少为原来本身的55.48%,也就是说,为了达到相同的产出水平106016.5,秦皇岛市现行的投入水平比邯郸市要高,需要减少的投入量为11130×(1-0.5548)=4955.076。

2.3基于广义DEA方法的决策单元效率评价及排序将决策单元邯郸市作为样本单元,对剩余的决策单元应用广义DEA方法进行评价,通过移动因子d移动样本前沿面,不断筛选出决策单元中的有效单元,从而给出决策单元的效率排序。取d=0.5,可得决策单元的相应评价结果如表3所示。也就是说,当邯郸市的投入水平保持不变,将产出水平降低为原来的d=0.5倍,并作为参照标准,秦皇岛市的投入产出比例要比这个参照标准更加有效,即相同的产出只需要更少的投入。其他决策单元无效的原因是相同的产出水平需要比参照标准更多的投入。由上述分析,可得决策单元效率排名如下:邯郸>秦皇岛>唐山>承德、张家口、石家庄、保定、邢台决策单元承德、张家口、石家庄、保定、邢台无效的原因在于,在将样本单元邯郸市的产出水平调整为原来的d=0.1倍的情况下,为了达到同样的产出水平,承德、张家口、石家庄、保定、邢台所需要的投入仍然超过样本单元邯郸市的投入水平。

3结论

不同地区的矿业开发政策应该针对不同地区的特点,有一定的针对性,因此,以效率为依据进行区域划分成为必然要求。广义DEA方法依据样本单元作为参照标准评价决策单元的效率,为基于效率的区域划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同时,在决策单元内部选取样本单元不仅保证了外部环境的一致性,而且使参照标准更具有可比较性,容易为人们所接受,结果更为直观。

作者:都沁军王兆刚单位:石家庄经济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

第4篇

一、矿产资源开发税收法律政策研究的必要性

对于矿业领域内的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了解并熟悉现行法律法规甚至是地方性规定对于矿业税收的具体要求,是极为重要的。因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或影响着投资者投入成本与资本回收之间的比例,资金压力大小,以及收回成本时间等诸多方面,进而左右着投资者是否进入矿业领域或具体进入哪个矿种领域。

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缴纳多项税收。历经多次税收政策改革,对于矿业领域内税收的征收种类,征收范围,征收幅度等,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尽管相关政策从理论层面仍然存在诸多争议,实践操作上也受到众多质疑。然而,从实务角度来讲,相关法律政策并不因为争议或质疑而不被执行。一旦在税收方面出现漏洞,矿山企业将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二、现行矿产资源开发税收法律政策体系概览

对于矿山企业来说,其需要缴纳的税种既包括一般企业可能面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营业税等税种,也包括只有本行业内企业才需要缴纳的资源税,具体来看,矿山企业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笔者将于下文这些税种的征缴的范围以及征缴标准等诸多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一)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顾名思义,只有取得所得,才需要缴纳该税种。详细来讲,就是企业就其每年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向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说,目前内外资企业的税率统一调整为25%.如果外国企业在华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持续时间超过该外国企业所在国与中国在双边税收协定中约定的期限,则从税法角度来看应视其已在中国设立了机构场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同样为25%.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外国企业在华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生产经营活动,通常应到区域主管的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而不是普通的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二)营业税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对于矿产勘查企业来说,如果接受委托对外提供除钻孔打井之外的简单勘探服务,则应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如果企业接受委托从事地质钻探、打井、爆破等其他工程作业以及为矿山企业提供建筑物、构筑物、矿井、与矿山不可分割的采矿机电和其他机器设备修缮所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建筑业”税目来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三)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要在境内销售货物,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普通税率为17%.如果销售的产品为煤气、石油液化气、沼气或者居民用煤炭制品,税率则为13%.国家为了鼓励某些行业的发展,还专门制定了增值税的减免政策。例如,自1994年税收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对黄金矿山、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一直免征增值税。

(四)资源税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事特定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资源税,征收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原矿,盐等。现行政策对上述不同的矿种实行不同的税率政策,从量征收,销售产品的量越大,需要缴纳的资源税越多。

资源税税率一览表矿种税率原油14—30元/吨天然气7—15/千立方米煤炭0.3—5元/吨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黑色金属矿原矿2—30元/吨有色金属矿原矿0.4—30元/吨固体盐10—60元/吨液体盐2—10元/吨尽管,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国务院才能决定资源税税目以及税额幅度的调整。但是现实中,很多地方税务部门都向国家财政部以及国税总局申请调整某一种或多种矿产资源的资源税税额。例如,山西省境内的煤炭资源税税额于2004年就已经调整至3.2元/吨,今年新疆境内的煤炭资源税税额也调整到3元/吨。

此外,资源税改革已经引起多方关注及讨论。在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发改委《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研究制定并择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从现有迹象来看,资源税改革的趋势在于扩大征收范围并将资源税计征方式由从量计征变为从价计征,这些都是值得矿业领域投资者密切关注的。

第5篇

枣庄市是典型的资源型工业城市,矿产资源丰富,地质工作程度高,区内现有采矿权149个,涉及煤矿、铁矿、石膏矿等9个矿种,矿区面积601.957km2,占枣庄市总面积的13.19%。其中,煤矿43个,面积542.4km2,占采矿总面积的90.11%。全市矿山企业318家,小型企业约占企业总数的88%。由于小型矿山企业的技术水平和资金力量有限,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对当地的地质环境造成了很大的破坏。截止目前,辖区内已发生过地质灾害、含水层及地下水资源破坏、地质地貌景观损毁、土地资源破坏等多种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并间接引起生态系统功能损毁。所发生过的地质灾害类型主要有地面塌陷、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其中开采地下水引起的岩溶塌陷在北方地区影响较大。受矿坑排水和洗煤水影响,柴里等部分矿区周围地下水SO42-,总硬度、矿化度超标。铁矿、石灰岩矿和砂页岩矿等露天开采形成大面积采坑,改变了原生农田、林地、草地地貌景观。煤矿和石膏矿的地下开采导致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和滕州市约8.14km2的地面塌陷,引起地面变形,造成地面积水,使原有土地使用性能发生变化。同时,现存的37座矸石山和大量的选矿厂、尾矿堆占用了宝贵的土地资源。除此之外,由于土地资源具有生态服务功能,耕地、林地、沼泽等土地资源破坏间接造成了生态价值的流失。

二、枣庄市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指标及方法

1、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方法选取原则由于矿山地质环境价值存在确定性、半确定性和不确定性,在损失核算过程中,可灵活采用直接市场核算法、替代市场核算法和意愿价值核算法等多种方法。其中,直接市场法运用货币价格计算可量化的环境代价,如土地性能破坏对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损失。替代市场核算法是对没有市场价格的环境使用替代物的市场价格来估算其隐含价值。防护支出法、回填法在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损害核算中最为常用。对价值不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可选用意愿价值核算法,通过调查对环境改善的支付意愿或环境恶化希望获得的补偿意愿来解释环境价值损失。

2、枣庄市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指标及方法根据枣庄市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现状,将地质环境代价划分为地质灾害损失、含水层破坏损失、地形地貌破坏损失、土地资源破坏损失和土地生态价值损失五大类。矿山地质灾害损失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致灾体本身的破坏力、活动程度、危害范围等;另一方面是受灾体本身,包括受灾体类型、抗破坏能力、数量,以及社会经济中的人口、建筑、设备设施、农作物等分布情况。根据这两方面的情况,矿山地质灾害损失可有两种计算方式,即地质灾害直接经济损失核算法和防治工程费用支出法。如疏干排水引起地下水位下降、水系破坏,储水能力下降,加大取水难度,造成用水困难,增加用水成本,其代价核算的方法可以用地下水污染恢复费用核算法、地下水资源价值损失核算法、地下水位下降经济损失核算法、含水层储水功能恢复费用核算法等。地形地貌价值包括旅游景区经济价值和景观环境价值,可用旅行费用法衡量人们对旅游景区的支付意愿,从而计算地质地貌景观、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等的经济价值。地形地貌破坏带来的景观环境价值损失则可以用恢复工程费用法进行核算。枣庄市土地资源破坏包括煤矸石、露天采坑对土地资源的占压和地面变形、土地质量变化引起的资源价值损失。这两种损失均可通过土地基价计算得出。此外,由于土地资源具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土地质量和利用方式的变化会影响生态系统的生产力和生物多样性,引起生态环境的改变。因此,土地资源破坏还会引起间接的环境代价。通过对土地生态价值代价的核算,可定量表示土地资源破坏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影响。枣庄市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代价核算指标和可选核算方法。

三、枣庄市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选用

上述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方法,对2012年枣庄市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代价进行核算。

1、地质灾害直接损失采用直接核算法,地质灾害损失=人员伤亡损失+家庭财产损失+公共基础设施损失+其他财产损失。其中,家庭财产损失包括房屋建筑损失和非建筑损失(如农作物)。基础设施损失主要体现在道路交通、水电、通讯等方面。2012年,枣庄市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多种地质灾害。其中,山亭区崩塌损毁树木11000多棵,损毁道路(含指示牌、防护栏等)200多米,造成经济损失125万元;北岭自然村滑坡损毁各类果树农作物,造成经济损失约50万元;3次泥石流地质灾害毁坏农田32亩、果林20亩,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全年无矿山地质灾害人员伤亡记录,矿山地质灾害代价共275万元全由财产损失引起。

2、含水层破坏代价核算按照地质资源价值评估方法,地下水资源开采价值指未被污染时的总价值,一般按水资源销售价格的6%~10%计算。根据枣庄实际情况,该值取7%,则:地下水资源开采价值=7%×地下水资源开采量×水资源价格。枣庄市现有42家采煤企业,地下水资源开采总规模为3495.98万吨/年。当地水资源价格按照3.25元/m3计算,采用地下水资源价值损失评估方法,该地区采煤活动每年造成795万元地下水资源开采价值损失。

3、地形地貌破坏代价核算枣庄市受矿产资源开发影响最大的为塌陷地貌。当地露天开采塌陷区和井下开采塌陷区内不存在地质遗迹和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无旅游消费价值。采用塌陷回填治理费用法核算景观环境价值损失。塌陷坑回填费用=直接费工程费+措施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其他费用+不可预见费。其中,措施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和不可预见费分别按2.4%、5%、3%、3.22%和2%计提。枣庄市塌陷区总面积90.9km2,平均深度约为2m,按60%工程量回填,回填量为10908×104m3。工程施工以机械为主,按33元/m3计算直接工程费,则塌陷回填治理费用为409339万元。

4、土地资源破坏代价核算在土地资源破坏代价核算中,判断土地是否遭受永久性破坏是关键。若土地资源可以通过一定的措施加以部分甚至完全恢复,可在评估损失时只需要考虑对其进行清理恢复的费用,具体计算时用灾害破坏面积与该种土地类型基价的1%来进行估算;若土地资源破坏严重以致于无法恢复,则损失直接按照土地基价估算。枣庄矿山土地资源破坏代价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煤矸石、采矿坑等对土地资源占压破坏引起的,这部分的代价可以用清理费来估算损失;另一部分是地面变形、地面积水等导致土地的质量、用途发生改变,这部分可通过不同土地利用方式变化前后的土地基价差计算。土地资源占压代价=∑(各类土地资源基价×占用土地面积)×1%土地质量变化代价=∑变化前各类土地资源价值-∑变化后土地资源价值2012年枣庄市矿山土地资源破坏情况全市煤矸石、露天采坑等占压工矿地、农田、林地分别为27.9公顷、363.9公顷、12.4公顷,共造成经济损失836.53万元。矿产资源开发导致土地质量下降、用途发生改变,原有803.8公顷农田和11公顷林地变成草地131.6公顷、湿地131.4公顷、水域540.4公顷和荒地11.4公顷,土地用途变化造成经济损失约82620万元。该地区矿山土地资源破坏造成损失共计83457万元。

5、土地生态功能破坏代价核算土地生态功能破坏代价即土地资源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变化量,等于矿产资源开发后不同土地类型生态价值之和与矿产资源开发前不同土地类型生态价值之和的差。土地生态价值=∑(各类土地生态服务价值×各类土地面积)根据表2的土地破坏变化面积和各类土地生态服务价值,土地生态功能破坏损失为399万元。

四、核算结果

由以上核算可得,2012年枣庄市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破坏损失共计494265万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493866万元,间接生态价值损失399万元。在核算过程中,地面塌陷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毁坏等直接经济损失,地质灾害代价中不核算该项损失内容。在地形地貌破坏损失核算中,以塌陷回填治理工程费用估算其景观环境价值的损失。含水层破坏损失只有煤矿开采对地下水资源破坏的部分,缺少对含水层水位下降和其他矿种开采对地下水影响,地形地貌损失也只考虑了塌陷坑的回填,缺少露天采坑治理(面积3.225km2)的相关统计,因此实际损失要比上述计算结果大。

五、结语

第6篇

关键词: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资产 地质因素 矿山储量资产价值

Abstract: the mineral resources is the foundation of the 21 st century, to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has great significance. This paper introduces how to change the mineral resources for mineral resources assets, and the composition of the asset value of mineral resources,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meaning of mining reserves assets, characteristic, analyzing the mineral resources geology factors on mining reserves assets value influence.

Keywords: mineral resources assets of mineral products resource mining reserves assets value geological factors

中图分类号:O74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人口、资源、环境是20世纪下半叶以来备受国际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尤其是资源,矿产资源现在已经是关系国计民生安定、繁荣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研究地质因素对矿山储量资产价值的影响,对保护现有矿产资源,推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矿产资源向矿产资源资产的转换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成矿作用形成的有用矿物或有用元素的含量达到具有工业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赋存于地壳内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的宝贵的物质财富,是重要的生产资料。

矿产资源是否有价,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矿产资源要能转换为矿产资源资产,就必须具备资产的属性:1.可以用货币计量;2.是由经济主体拥有或控制的;3.能够给经济主体带来经济利益。综合分析矿产资源的特性,矿产资源可以供人类使用,具有使用价值,可以进行市场交换,具有价格。采矿权、探矿权可以进行评估、估算其价值,然后在矿业权市场上拍卖、出让。因此,矿产资源可以用货币计量,通过市场交换可以带来一定利润。而矿产资源是属于国家的,有自己的经济主体。综上所述,矿产资源具有资产的属性。

矿产资源资产构成

对于矿产资源资产的构成,国内的专家、学者也存在争议。通过分析这些专家学者的著作或者论文可以得出,矿产资源的资产价值由自身价值、劳动价值和环境价值三部分构成。

自身价值是矿产资源资产构成的一个最基本的单元。它是矿产资源天然性、稀缺性、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等特性决定的。它具有其它资产不具备的特点,因此矿产资源资产有一定价值。随着矿产资源的逐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损失破坏严重,矿山储量逐年递减,因此,将矿产资源自身价值定义为矿山储量资产,明确表示这部分价值来自矿山储量。

劳动价值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勘察设计开发销售,投入了大量的劳动力,矿产资源资产价值就具有了人类投入劳动力的价值。

矿产资源是组成环境的一个重要部分,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破坏土地、水资源、污染大气,对环境造成破坏,为了治理、恢复环境必须付出一定代价,这就是矿产资源环境价值。

矿山储量资产

矿山储量资产含义

矿山储量,是矿产资源资产的一部分,指的是矿山矿产资源的拥有量,根据相关规定,储量是指基础储量中经济可采部分。

矿山储量资产特点

稀缺性:由于人类社会的迅猛发展,矿产资源远远不能满足人类的需要,其稀缺性决定了矿产资源的价值性。

不可再生性:矿产资源不可再生,随着资源的开采,矿产资源不断减少,直至消耗殆尽,矿山储量也随之消失。

天然性:矿产资源是经过长时间地质和矿物质作用而成,在天然环境中形成,矿山储量资产价值的估量和计算必须充分考虑自然环境因素。

变化性:同一矿山,在不同时间矿山储量价值不同。它的价值由价格、经济可采储量、开发技术等因素决定。

矿山储量资产主要影响因素

影响矿山储量资产价值的因素很多,矿山储量资产主要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矿山地质条件、矿山勘察开况、矿山所处区域地理条件、国内外市场经济状况和国内外政治环境等。

在影响矿山储量资产价值的众多因素中,矿山地质因素是最重要最基本的因素。详细了解地质情况、对矿山基建、生成相当重要,是矿山是否开采的先决条件。矿山地质因素主要包括矿产规模及其类型、矿体赋存形态、矿石类型、半生元素、品味、围言稳固性、矿床水文地质等情况。下面从六个方面来分析。

经济可采储量

经济可采储量是在当前和可预知的经济条件下,一个权益区域中能够预期的具有商业价值的开采、加工和出售的估计产量。矿山经济可采储量在不同时期是不同的,它会随市场环境变化而变化。当市场需求大于供给时,矿石价格上升,引进新采矿技术和新设备,都将促进可采储量的上升,反之下降。

矿石质量

矿石质量由矿石品位和伴生元素两个系数构成。矿石品位是矿石或产品中所含有用成分、元素或化合物的百分含量。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矿石品位越高、矿床储量价值越大,矿石品位越低、矿床储量价值越小。矿石除了主要成分外还伴生了许多其它成分。伴生元素有益,可以提高矿床的工业价值,增加储量资产价值,而有害元素对矿石质量影响很大。

矿体埋深

根据矿产资源的垂直分布和存在形式,可以分为露天、地下和海洋三类。矿床埋藏深度的增加,将造成矿井的延伸、运输、通风、给排水的设施成本增加,矿产资源的开采成本增大,矿山储量资产价值减少。

矿床水文地质

水文地质主要研究地下水对矿床的影响。矿山所处区域的河流、降水,对矿床的开采、矿石的运输、安全状况都会造成影响。矿产开采还会使得矿区周围地面水系枯竭、地下水位下降。

矿体赋存形态

矿体形状可分为等轴状矿体、板状矿体、柱状矿体等,它受矿作用方式和成矿地质背景等多钟因素控制。矿体的产状是指矿体在空间的产出位置和状态。一般用走向、倾斜、倾角、侧伏角、倾伏角来表示。

矿体及围岩稳固性

矿石不稳固,会增加支护费用;围岩不稳固,一方面增加支护费用,另一方面,造成放矿过程中贫化增大,增加矿石运输、加工等费用,引起开采成本的增加。

矿山储量资产价值的高低由众多因素交互影响,地质因素只是其中一个方面。矿床规模大,形态简单,埋藏条件好,矿石品味高,伴生元素固然都会提高矿山储量资产价值,但是同时我们也应该考虑到除地质因素条件以外的其它因素的影响,这样才能促进矿产资源的保护、友好开采和可持续利用。

参考文献:

姬小江,矿山储量资产价值的地质影响因素理论研究,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6月

连民杰,影响矿山储量资产价值的主要因素,金属矿山,1999年2月

姬小江,连民杰,经济可采储量及其对储量资产价值的影响,金属矿山,2006年8月

第7篇

关键词:黄金尾矿,磁选,重选

 

0. 前言

矿产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人类对矿产资源的利用也在随年增加。据不完全统计,自2000年以来,全世界每年开采各种矿产150亿吨以上。我国一直是矿产资源的开发和使用大国,95%的能源和85%的材料来自矿产资源。伴随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产生了大量的尾矿。目前我国的尾矿主要采取堆放填埋的方式处置,不仅对环境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污染,并且极大地消耗着土地资源。与此同时,尾矿中含有多种有用元素,其中不乏我国稀缺原料[1]。

以沂南金矿为例,年处理矿石量48万吨,尾矿产生率92%,年尾矿产生量共计43万吨。原矿中金属元素种类多,黄金品位低,尾矿产生量大且未能有效利用,现建有两个尾矿库并已堆满。如能有效的开展尾矿综合利用,可防止尾矿中有用成分的流失,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2 试验原料

试验用尾矿样来自沂南金矿选矿厂排矿口中取回的湿尾样,为了不使矿样过度氧化,该尾样的处理是在实验室阴凉处晾干,然后混匀、缩分、取分析样,其余置干燥处以备试验用。从外观上看,该尾样的颜色为赤褐色,其筛析结果及多元素分析结果见表1、2。

表1 试样筛分结果

Table.1Result of ore sample griddling

第8篇

    论文摘要:在当前资源约束矛盾突显的背景下,矿产资源价值与价格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在深入分析理解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从供给需求出发,辨证分析了马克思供给需求理论与马歇尔的均衡价格论,提出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来认识矿产资源价值,以均衡价格论来研究矿产资源价格的辨证观点,形成了劳动价值论与均衡价格论的辨证统一。

    0引言

    矿产资源是指赋存于地下或地表的固体、液体和气体的自然富集物质,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在当前资源约束矛盾突出的背景下,国家资源安全问题突显,因此开展矿产资源价值与价格的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更具有时代的迫切性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1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与矿产资源价值

    1.1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基本原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在批判地继承古典经济学派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的价值理论基础上创立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重点是揭示了商品的社会性和劳动的二重性,他指出,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是作为劳动自然属性的具体劳动,体现了人和自然的关系,创造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是作为劳动社会属性的抽象劳动,体现了人和人的关系,创造了商品的价值。马克思指出劳动决定商品的价值,而劳动是由社会劳动时间来衡量,进而提出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涵义,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的劳动时间”。

    运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考察矿产资源价值,关键在于确认矿产资源中是否凝结了人类劳动。马克思在阐述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关系时曾论述到:“如果它本身不是人类劳动的产品,那么它就不会把任何价值转给产品。它的作用只是形成使用价值,而不形成交换价值,一切未经人的协助就天然存在的生产资料,如土地、风、水、矿产、树木等,都是这样”,这种论述长期以来,造成人们对马克思理论的片面理解,产生了“处于自然状态下的矿产资源是自然界赋予的天然产物,不是人类创造的劳动产品,没有凝结人类的劳动,因此矿产资源是没有价值的”传统资源价值观。

    1.2深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认识矿产资源价值是不依赖于价值认识或评价主体的意识而客观存在的,如果不能正确认识矿产资源价值,矿产资源就难以得到合理地开发利用;只有经过不断的实践,在实践中正确认识矿产资源价值,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矿产资源价值,也才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

    在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后,新的形势提出了对劳动价值理论如何理解和认识的新课题。******总书记在2001年“七一”讲话中也明确指出:“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创始人所面对和研究的情况有很大的不同,我们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正确理解和认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于我们深入理解理论观点,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是非常必要的。

    处于自然状态下的矿产资源是由天体、地壳的运动及其他地质作用形成的,但矿产资源与普通自然赋存物不同。一方面,矿产资源的物质性能和存在形式是自然界赋予的,直接来源于自然界;另一方面,矿产资源是经过人类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历史过程逐步形成的,而且大部分是经过地质勘查劳动后才发现和确定的。实践证明,地质勘查工作既包含了简单的体力劳动又包含了复杂的脑力劳动,最后确定了矿产资源的具体空间位置、矿产资源数量以及品味。总之,矿产资源是经过人的努力而被认识的,在进入社会、被开发利用前经过了一系列的劳动,可以说,矿产资源在人类认识其使用价值、开采、加工利用的过程中已经凝结了人类的“附加劳动”;为了了解其使用价值、开采矿产资源及创造加工利用矿产资源的条件而付出的劳动就形成了矿产资源的资产价值。

    笔者认为,尽管劳动价值论可以从人类认识矿产资源的角度作为解释矿产资源价值的基础、理论核心,但运用劳动价值论全面解释矿产资源价值的外在表现形式—价格是不完全的,尽管价格取决于价值,价值又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但根据经验观察不难发现,无论商品包含了多少劳动量,或耗费了多高的成本,如果不能满足人们的客观需求,那么价格就低;相反地,即使一件物品不含任何劳动量,如果其能够极大的满足人们的客观需求,价格也将很高;因此,为了全面、正确地解释矿产资源的资产价值的外在表现形式—价格,还应从资源的供给和需求关系等方面继续研究。

    2供给一需求理论与矿产资源价格

    2.1马克思的供给需求理论马克思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对供给和需求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分析。马克思指出,供给是’‘某种商品的卖者或生产者的总和”,需求是“这同一种商品的买者或消费者的总和”,而且这两个总和作为两个集合力量互相发生作用,而供给与需求对价格起到了重要的调节作用。马克思始终坚持科学的劳动价值理论,反复指明价值是价格围绕着运动的重心,价格的不断涨落也是围绕着这个重心来拉平的。价格上下波动和偏离价值,始终围绕着价值这个中心进行。

    马克思关于供求理论的阐释,揭示了价值对供求关系的深刻影响,是劳动价值论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全面掌握和理解劳动价值论对我们深入研究矿产资源安全问题,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2.2马歇力’的均衡价格论在1890年出版《经济学原理》中,马歇尔提出了现代万方微观经济学的基础和核心理论—均衡价格论。马歇尔认为,商品的供给和需求处于均衡状态时所形成的价格就是均衡价格,它是由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直接决定的,均衡价格就是需求曲线与供给曲线相交的交点所决定的价格。

    在论证均衡价格决定和形成的基础上,马歇尔认为需求价格,就是消费者为购买一定量的商品所愿意支付的价格,它是由边际效用决定的。价格越高,购买者就越少,销售量就越小;反之,如果价格越低,购买者越多,销售量就越大。供给价格就是售卖者对自己提供一定数量商品时愿意接受的价格,它是由生产费用决定的。商品的均衡价格就是需求价格与供给价格相等时的价格。

    马歇尔的均衡价格论撇开价值来谈价格决定,使价格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是资产阶级庸俗化的表现。同时,供求决定论只能说明商品的市场价格如何围绕价值波动的现象,而对于供求平衡时的价格决定却无法解释。在这一点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显然更具有科学性。马克思指出:“供给和需求可以说明为什么一种商品的市场价格会涨到它的价值以上或降到它的价值以下,但不能说明这个价值本身。假定说,供给和需求是相互平衡的,或如经济学者所说,是相互抑制而停止发生任何一方面的作用。当供给和需求相互平衡而停止发生作用的时候,商品的市场价格就会同它的实在价值一致。所以在研究这个价值的本质时,我们完全不用谈供给和需求对市场价格发生的那种一时的影晌”。另外,均衡价格论还引入了边际效用论。马歇尔断言,商品的需求价格决定于商品的边际效用,边际效用通过买者主观上所愿意支付的价格来测定,但人们的需求是不断变动的,这种变动取决于“效用递减规律”。这就把价格围绕价值的市场性波动归结于人的主观心理因素,显然是形而上学的表现。

    尽管马歇尔的均衡价格论还存在一些理论缺陷,但是也有一定的可取之处。

    首先,马歇尔将物理学的均衡概念引入经济学分析,完善了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体系。马歇尔就是用供给和需求这两种力量平衡和相等来说明市场体系的均衡,从需求价格和供给价格的相互关系来说明均衡价格的形成的。这种方法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分析矿产资源供给和需求状况提供了一个直观的分析工具,具有借鉴意义。

    其次,均衡价格论中有关供给、需求、价格之间函数关系的分析,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价格的形成,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尽管马歇尔抛弃了价格的基础—价值,用价格决定取代了价值决定,但是他关于供给、需求价格之间函数关系的分析,在一定意义上对价值规律作用形式、市场机制实现形式进行了科学的分析,这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与市场机制作用的研究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对马歇尔的均衡价格论必须进行客观的、辩证的分析,决不能轻率地予以全面肯定或否定。

    最后,关于价格偏离价值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辨证的理解这个问题。短期内由于供给和需求的变化,导致价格出现波动,价格可能偏离(或高于或低于价值),但是长期来看,这种价格的偏移始终是围绕着价值这个中心进行,事实上价格的波动始终是围绕着一个中心—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的价值)来进行。

第9篇

[论文关键词]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矿产资源保护;区际矿区生态补偿制度

一、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的含义

(一)生态补偿及区际生态补偿的概念

“生态补偿”一词在学术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英语国家一般是用“生态系统服务付费”(Payment for ecosystem services or Payment for ecosystem benefit)这一术语。生态补偿是环境资源外部性内部化的经济手段。有学者认为生态补偿包括两个方面:对环境的补偿,即对已经遭受破坏了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与重建,对面临破坏威胁的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对人的补偿,即对生态环境建设的相关行为主体进行经济或政策上的奖励与优惠(或惩罚与禁止)。曹明德在环境法意义上分析生态补偿,认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在环境利用和自然资源开发过程中,国家通过对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收费以实现所有者的权益,或对保护环境资源的主体进行经济补偿,以达到促进保护环境的目的;二是国家通过对环境污染者或自然资源利用者征收一定数量的费用,用于生态环境的恢复或用于开发新技术以寻求替代性自然资源,从而实现对自然资源因开采而耗竭的补偿。

(二)生态补偿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生态补偿与矿产资源保护的关系

矿产资源保护的类型包括了保护性开发、限制性开发、禁止性开发。矿产资源保护的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要保护矿产的数量,即减少矿产浪费现象,提高利用矿产的效益转化率;二是要保护矿产的品质,即减少矿产破坏现象。

人们开发利用资源的经济活动,不能脱离自然力的影响,只有符合自然生态平衡的要求,保持自然生态的良性循环,才能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益,实现资源利用的预期效益。另一个方面,建立矿区生态补偿制度,是将生态补偿费专款专用,除部分补偿给矿区居民外,绝大部分经费用于致害矿区生态系统的修复、重建及相关科研支出,这将促进矿区生态的良性循环,进而在数量上保证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和矿产在品质上的优质化保有,这将造福于子孙后代。

2.生态补偿机制与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的关系

生态补偿机制和环境损害赔偿机制都是环境资源的保护机制,是用经济手段实现环境资源外部性的内部化,是解决环境资源修复保护资金不足的有效途径。

生态补偿侧重于对生态资源价值的补偿,更加关怀享受良好生态环境的机会公平,更加重视生态价值的保护和生态效益的保护,更加关怀代际间生态环境的保有。任何影响了生态环境价值和效益的经济行为,都要支付生态补偿费。生态补偿机制遵循“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是享用生态服务或减少其生态成本的受益者向额外承担生态成本的主体支付补偿金的制度。

3.区际生态补偿与纵向生态补偿、内部生态补偿的关系

生态补偿机制是以某一个特定空间范围内的生态系统为补偿对象。对于该空间内想用生态服务的主体支付生态补偿费,为内部生态补偿、自我补偿。该空间范围外的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减损、享用生态价值,或减少其生态成本而受益时支付的生态补偿金为外部生态补偿,包括区际生态补偿和纵向生态补偿。区际生态补偿是省与省之间,或经济区域之间。纵向生态补偿机制是中央对地方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补偿。

二、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的原理

(一)现实立法依据

1.国内的立法实践

《生态补偿条例》是2010年国务院的立法项目之一,至今尚未出台。在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指导下,许多地方进行了生态补偿制度试点。比如2007年制定的《江苏省环境资源生态区域补偿办法》、2008年制定的《浙江省生态环境财力转移支付实行办法》、2008年出台的《河南省河颍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等,这些《办法》是对中国生态补偿制度立法实践的探索,并取得成效。但是目前的试点针对河流流域、森林生态系统的环境污染补偿,没有涉及其他自然资源要素。

2.国外的立法依据

国外已经形成较完善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在立法实践上我国已经落后国外。比如美国建立矿区复垦许可证制度、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英国制定损失赔偿制度、土地复垦金制度;加拿大建立矿山关闭及复垦制度、复垦基金等来保护矿区生态。但是国外的矿区生态补偿制度构建是基于“矿产资源开发主体是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最大直接受益方”的理论,[5]其矿区生态补偿仅仅在矿产开采阶段,未建立矿产品消费受益方的生态补偿制度。

(二)受益者付费原理

受益者付费(BPP)即“谁受益,谁付费;谁受损,谁获赔”。生态服务/生态产品的直接消费者,或生态效益的间接损耗者有义务对该生态资源支付成本。这是生态正义价值的具体体现。

矿产资源是支持经济建设的能量,是“工业的食粮、血液”。矿产资源大省为了支援经济发展,大量开采、输出矿产资源,造成矿区生态系统破坏,使生态系统弱化、生态价值降低、生态利益减少。矿产资源大省丧失良好生态环境享用的机会。为了保证国家矿产及能源安全,国家宏观调控矿产开发,矿产资源大省无权拒绝开采矿产资源,其丧失选择机会。而矿产品消耗大省、矿产资源小省以低生态成本或零生态成本,大量输入、消耗矿产资源,创造了巨大的社会经济财富,保持经济增长速度。

(三)外部性原理

经济学家将个体行为不仅对其本身而且对周围的人或环境都会造成影响的现象称为外部性,即单个消费者或生产者的经济行为对社会上其他人的福利产生的影响。

为了使经济行为的外部性内部化,减小社会不公平程度,基于科斯定理,明晰矿区生态价值的产权性,确定利益各方生态维护成本的承担比例,用矿区生态补偿机制这一经济方式实现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外部性的内部化。

(四)自然资本原理

依据自然资本理论,自然资本是自然生态系统给予人类或者可为人类利用的自然物质和能量以及提供的生态服务的总称。自然资本存量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保持基本恒定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矿产资源是具有稀缺性、价值性、效用性的,则以矿产作为组成要素的矿区生态系统也是具有价值属性、稀缺属性的。目前的市场等价交换,仅仅是针对矿产资源的稀缺性、效益价值,而不包括生态价值。在保护矿产资源时,不能仅仅保护矿产本身,还要有保护矿产依附的矿区生态所具有的生态资源的理念。

三、区际矿区生态补偿制度的内容

(一)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的主体

1.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的义务主体

生态补偿义务主体是指支付生态补偿费用的主体。区际矿区生态补偿义务主体是矿产品消耗大省、矿产资源小省的政府。

为了支持经济大省的发展,矿产品输出大省使其失去了享用良好生态环境的机会,由矿产品消耗大省支付生态补偿金是合理公平的。

2.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的权利主体

生态补偿的权利主体是指能利用、接收生态补偿金的主体。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的权利主体是对矿区生态补偿金享有利用、接收权利的主体,包括因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而失去良好生态资源机会的主体,负责修复、重建矿区生态系统工作主体,为矿区生态系统修复、重建提供科研技术的主体。

(二)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的范围

区际矿区生态补偿范围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指生态补偿金的组成,这与生态补偿权利主体的利益诉求和他失去的机会成本相联系。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基于矿产资源开发而导致生态恶化,当地居民的直接经济损失、失去享用良好生态环境机会的成本、失去的发展机会的补偿。

2.矿区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重建工作及相关设施的支出。

3.矿区生态系统保护的科研经费支出。

4.矿区生态环境代际外的补偿金。

区际矿区生态补偿范围另一方面指区际矿区生态补偿范围指矿区区域界定。矿产开发所造成的生态破坏,如果这种破坏和污染还没有形成区域性的,则不宜纳入《生态补偿条例》中。因此,必须明确因矿产开发活动而致害矿区区域和受害生态区域界定标准和方法,还要明确矿区生态建设区域和生态受益区域界定标准和方法。

(三)区际矿区生态补偿标准

区际矿区生态补偿标准决定了生态补偿费的具体分担方式,决定了不同矿产品输入消耗大省补偿多少的问题。生态补偿标准不同于生态赔偿,可以是等价的,也可以是不等价的。已有的生态补偿标准包括两类:一是对生态服务功能进行价值评估;二是对生态服务功能提供者的机会成本损失进行核算。

矿区生态补偿制度是实现经济的矿产资源节约型发展的手段,而不能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所以矿区生态补偿在制度探索初期宜采用不等价补偿,来保证制度的运行,但是补偿标准不能太低。

(四)区际矿区生态补偿方式

矿区生态补偿方式就是指生态补偿责任的具体承担类型。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货币补偿,即矿区生态补偿义务主体用生态补偿金、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建立矿区生态修复、重建基金,或生态补偿义务主体为矿区修复、重建项目提供免息贷款。

2.技术补偿,即矿区生态补偿义务主体向权利主体免费提供矿产资源高效率、低生态破坏的技术,免费提供生态养护技术,并向矿区所在地输送高技术人员。

3.项目补偿,及矿区生态补偿义务主体承担矿区所在地生态修复、重建项目工程。

(五)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监督

第10篇

关键词:矿产资源;价值;耗竭性;外部性

中圈分类号:X1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2-0019-02

随着工业和人口的发展,人类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量急剧增加,出现了资源短缺和大规模浪费等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矿业与环境、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因此,近些年,世界各国都纷纷致力于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中。所谓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是指对因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所造成的生态资源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矿业城市的发展机会受限制而给予一定的补偿,用于对所造成损失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一般说来,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基础理论主要包括矿产资源的价值理论、矿产资源的耗竭性理论和矿产资源的外部性理论。

1 矿产资源的价值理论

矿产资源的价值理论是以地租理论为基础。作为一个古老的经济学范畴,地租最初被看成是农产品价格超过成本和正常理论的余额。亚当・斯密和李嘉图为了解释这一余额产生的条件和原因,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提出垄断地租理论和级差地租理论。李嘉图的级差地租理论认为,土地自然条件的差别,即土地级差,是地租产生的原因。由于土地肥沃程度和地理位置等自然条件的差别,投入等量的劳动和成本,会产生等量不同的农产品。因此,不同的土地会因自然条件的差别导致的成本差别而形成不同的地租。

马克思在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平均利润理论以及生产价格理论的基础上,批判地吸收了李嘉图等古典经济学家的地租理论,并创立了的地租理论。根据产生地租的原因和条件的不同,马克思把地租分为绝对地租与级差地租两种基本形式。绝对地租,是指无论土地优劣都要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地租,其产生的原因是土地所有权的垄断。级差地租,是指租用较好的土地所获得的归土地所有者占有的超额利润。土地经营上的垄断是级差地租产生的原因。可以看出,与李嘉图的观点不同的是,马克思认为,土地级差是级差地租产生的条件而不是原因,而垄断才是地租产生的原因。因为在工业领域里,尽管许多相同的产品也存在着由于劳动技能、劳动强度、管理和技术水平等非自然因素造成的成本差别,但这种成本差别会随着市场的竞争而经常产生或消失。相反,由于有限的优中等土地具有“不能被再生产和复制”的特征,因而在优中等土地上所生产地农产品,其成本优势能够长期存在,并以地租形式表现出来。换句话说,经营优中等土地所获得的超额利润是一种稳定的形式,而土地的有限性所引起的土地经营上的垄断才是产生级差地租的原因。

在当代西方主流经济学中,随着地租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地租被逐渐“普遍化”。当代西方主流经济学认为,“只要存在垄断,就可能有超过正常利润的利润,这种超额利润现在一般地被称之为“地租”。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地租的经济内涵被“延伸”了,它不再是农业土地特有的东西,而是处于垄断地位的要素所带来的超过平均利润的剩余价值。“凡是自然力能被垄断并保证使用它的产业家得到超额利润的地方,不论瀑布、富饶的矿山、生产鱼类的水域,还是位置有利的建筑地段,那些因对地球的一部分享有权利而成为这种自然所有者的人,就会以地租形式,从执行职能的资本那里把这种超额利润夺走”。这样,地租就被“普遍化”了。

矿产资源的价值理论主要来源于地租的“普遍化”。马克思的地租理论认为,“土地所有权本身已经产生地租”,“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矿产资源是经过漫长的地质年代而形成的,其存在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因此,矿产资源同土地资源一样,也存在着地租,而矿产资源的地租也被认为是矿产资源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超额利润,体现了矿产资源的价值。

矿产资源的价值是由矿产资源的有限性、稀缺性及垄断性而产生的。作为矿产资源价值构成的一个有机部分,矿产资源的地租同样表现为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两种。矿产资源的绝对地租是由于存在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垄断而形成的。也就是说,矿山企业要获得任何矿产资源,即使是劣等矿产资源的开采经营权,也都必须要向矿产资源所有权者(国家)支付地租。矿产资源的级差地租,是指因同类矿产资源在不同地区存在的自然因素的差异而形成的地租。由于矿产资源存在禀赋、区位等优势级差,开采埋藏浅、品质好的矿产资源可以获得高于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这种超额利润转化到所有权者手中便成为级差地租。所以,严格说来,矿产资源的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都是对矿产资源价值的补偿。

2 矿产资源耗竭性理论

矿产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其供给最是有限的,随着人类对资源的不断开采利用殆尽而最终耗竭,因此它具有可耗竭性。“在一定技术条件下,对资源的不断开采利用会使某种矿产资源的储量逐渐趋于零。换言之,当该种矿产丰度不断降低,开发成本不断上升,以致需求数量趋于零时,就达到了耗竭状态”。

矿产资源耗竭性理论始于美国数理经济学家哈罗德・霍特林(Harold Hotelling)。1931年,哈罗德・霍特林就开始进行矿产资源耗竭及其补偿理论的研究,并在美国《政治经济学评论》上发表了开创性论文《可耗竭性资源经济学》。1954年,加拿大经济学家肯尼迪・斯特勒瑞教授等又以镍矿为例首次提出了资源耗竭模型。进入20世纪60年代后,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强度和需求不断加大,出现了矿产资源储量的耗竭,勘探和开采成本的增加,新的替代资源寻找效率低等问题,促使美国经济学家将注意力转向对矿产资源耗竭性的研究。此后,世界各国许多著名经济学家也围绕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探索和系统分析,相继提出了有关资源耗竭的各种理论模型,从而奠定了矿产资源耗竭性理论在矿产资源经济学中的基础地位。

矿产资源耗竭性理论认为,矿产资源的耗竭是一个矿产连续不断消耗的动态过程。从内涵上来看,矿产资源的耗竭既具有数量上的相对性,又具有质量上的绝对性。数量上的相对性,是指随着矿产资源开采量的不断增加,某些矿产资源基础会逐渐削弱、退化,甚至最终耗竭。但为了实现矿产资源在功能上达到可持续开采利用,许多国家都一直致力于新的替代资源的开发利用的研究,确保在某种矿产资源耗竭之前,可以寻找到新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可替代资源。相信在不远的将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废石、尾砂、围岩等许多在现在被废弃的资源也会得到开发利用,变成具有经济价值的矿产资源。因此,当前矿产资源的数量只是相对性的减少。而矿产资源耗蝎质量上的绝对性,是

指随着人类对矿产资源过度、过速的开采和消耗,矿产资源的质量逐渐恶化。长期以来,由于受生产能力的限制和服前利益的驱使,许多矿山企业对矿产资源采取粗放型的利用方式,“采富弃贫、采易弃难”的现象十分普遍。他们总是首先选择埋藏浅、品质好的易采矿开发利用,而又常常乱挖滥采,从而造成矿产资源的大规模消耗和严重浪费,最终导致矿产资源总体质量的下降以及生态环境的破坏、污染。矿产资源耗竭的这些特征,使得它在服务社会时必然带来可利用价值的损失。

随着人类对矿产资源的巨大需求和盲目超强度的开采消耗-矿产资源将会逐渐耗竭,也就意味着可供给后代人开发利用的资源储量越来越少。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当代人在满足自身基本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同时,又不能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条件。也就是说,可持续发展不仅要实现当代人之间的公平,而且要实现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公平。从可持续发展观来看,矿产资源的耗竭性必然涉及到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代际配置的公平问题。矿产资源耗竭性理论认为,当代人在享用矿产资源所提供的服务时,有义务和责任因超额消耗矿产资源而向后代人的价值损失付费。有限的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每一代人都需要且有权使用这些资源。当代人不能因为自己的发展需要而大量使用和消耗矿产资源,把本应该留存给后代人使用的矿产资源提前支用,这将严重影响了后代人的发展和福利水平,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实行矿产资源耗竭补偿费的实质是因当代人的不合理开采而对后代人造成损失的价值补偿。

3 矿产资源的外部性理论

20世纪初,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了外部性概念。外部性是指单个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对社会上其他成员的福利产生有利或者有害的影响。通常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对他人产生了有利的影响,而自己却不能由此得到相应的补偿,这种性质的外部性称为“外部经济性”。相反,若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对他人产生了有害的影响,而自己却又未给予他人相应的补偿,这种性质的外部性称为“外部不经济性”。外部性理论认为,要解决外部性问题,必须将外部性“内部化”。一方面,经济行为者应该为其外部经济性而从受益者那里获得适当的补偿。另一方而,经济行为者应该为其外部不经济性而向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补偿。

外部性理论多运用在对公共物品的研究上。公共物品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在公共物品的使用过程中,它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性质会造成“公地的悲剧”和“免费乘车者”的现象。公共物品在消费上的排他性,是指任何人都无法排除其他人“不支付便使用”,这往往会导致对它的过度使用甚至造成灾难性的后果,从而使公共物品面临“公地的悲剧”的困境。公共物品在消费上的非竞争性,是指任何人增加对这些物品的消费都不会影响其他人的消费水平,这会导致消费者在享用公共物晶时产生“免费乘车者”的心理,其结果会造成供给上的不足。“矿产资源具有准公共物品的属性。一方面,开发矿产资源可以获得经济收入,解决劳动力问题;另一方面,开发出来的矿产资源不能为矿业城市所独占,矿业城市不能阻止其他工业城市对矿产资源的利用”。

根据外部性理论影响的结果,矿产资源的外部性也可分为外部经济性和外部不经济性。

矿产资源的外部经济性,是指目前在国家矿业政策法规下,矿业城市的矿业活动会带来其他工业城市利益的增加,而矿业城市从其经济活动中得到的私人利益却小于该活动所带来的社会利益。长期以来,矿业城市一直以生产初级矿产品为主,输出的矿产品附加值含量低,缺乏市场竞争力。由于矿产品计价依据的不合理,资源耗竭性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失等成本并没有计入到矿产品的价格中,使得矿产品的市场价格低于其实际成本,这样矿业城市收回因矿产品开发而投入的高成本就越少,也就意味着其他工业城市从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中获得的收益越多。然而,其他工业城市又将从矿业城市得到的矿产品,再经过二次加工,生产出具有高附加值的工业制成品,并重新输入到矿业城市,从而导致矿业城市遭受生产成本投入和高额价值产品消费所带来的双重利益的损失。因此,其他受益城市应该支付相应的费用,用于对产生外部经济性的矿业城市所造成的损失的补偿。

矿产资源的外部不经济性,是指矿山企业在开采和加工矿产资源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严重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导致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由于矿山企业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方式粗放,生态环境破坏现象越来越严重。例如:矿区周围树木枯竭、死亡;废渣大量堆积,有害气体、粉尘四处飞扬;地下水位下降,地面开裂、塌陷等。这些现象的后继化学反应会诱发水土流失、山洪暴发、山体滑坡、土地沙漠化等地质灾害,并引发大气、水和土壤污染等一系列环境问题。因此,矿山企业在享用矿产资源带来的经济利益的同时,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会导致生态系统的失衡,造成矿区及周边地区的环境污染,从而直接侵犯了矿区居民的合法利益。“对这种外部不经济效应的治理成本应当内化为企业的生产成本,让污染制造者为经济行为的不经济性”买单“促使矿产品价格体现生态环境的价值”。

因此,生态补偿是一种使外部性内部化得环境经济手段。要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必须建立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将市场主体的环境行为与其经济利益相结合,促使人们改变以往的资源利用方式,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11篇

论文关键词 天然孳息 先占 埋藏物 法律归属

一、案件背景

2012年2月,成都彭州市同济镇麻柳村村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中发现一批巨型乌木。期间共雇人挖掘出7根乌木,最长的长达34米,胸径约1.5米,出土时重达60吨。经相关专业部门鉴定,吴高亮发现的乌木被确认为隶樟科的桢楠,即俗称的“金丝楠木”,为乌木中最贵的品种,其经济价值不低于1700万。对村民吴高亮来说,这本该是一件天大的好事,然而他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原因在于自己发现的天价乌木竟然归国家所有。7月4日,彭州市国资办召集相关部门正式答复吴高亮:“依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乌木属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国家所有,奖发现者7万元。”对于这个事实,吴高亮思前想后不能接受,最终一纸诉状将同济镇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2012年11月2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关于天价乌木的归属,目前也成为广大网民和法学专家讨论的焦点,围绕这个焦点,我们首先应该明白何为乌木?乌木是由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上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形成的即是乌木,故乌木又称“炭化木”。历朝历代都把乌木用作辟邪之物,制作了大量的工艺品、佛像、护身符挂件。古人云:“家有乌木半方,胜过财宝一箱。”乌木介于碳和木之间。即他是一种介于矿产和植物化石的中间产物,既不属于矿产,也不属于植物化石。乌木兼备木的古雅和石的神韵,有“东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称。由此可见,乌木价值不菲,因此也成为各方争论不断的原因所在,目前在关于天价乌木的归属问题上,主要以下观点:

(一)乌木是否属于埋藏物

关于乌木是埋藏物的观点,相关法学专家和网民都有类似的看法,彭州市财政局分管国资办的副局长陈彬作出这样的解释,即乌木属于地下埋藏物,原因在于乌木藏之于地下已距今成千上万年,也无法查清系由人为原因或是地质变异所致,因此将其认定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故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受单位应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那么关于乌木为埋藏物的观点是否恰当呢?我们先从埋藏物的概念入手,何为埋藏物?各国法律对其规定不甚统一,《法国民法典》第716条第2款规定:‘所谓埋藏物,是指掩藏或发掘的,其发现纯属偶然,任何人均不能证明享有所有权之物。”其强调发现的偶然性”。《意大利民法典》第932条第1款规定:“埋藏物是某一隐藏或者埋藏在地下的、任何人均无法证明自己是其所有人的、有价值的动产。”其强调埋藏物的‘‘价值性”。德国在立法上虽没有规定埋藏物的概念,但从其立法理由可以判明,埋藏物是长期被埋藏以至于不能查明所有人的物”(《德国民法典》第984条)。其强调埋藏物的长期性”。由此可见,关于埋藏物的概念,各国立法、学说之界定均未尽一致。但从各国的法律法规进行归纳来看,其主要有以下几个共同特征:一是须为动产,不动产因体积较大,固定性强且需要登记,故不能成为埋藏物的客体。二是埋藏物是埋藏于他物之中的物。三是埋藏物是所有人不明的物,关于所有人不明,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埋藏物并非没有所有人,其最初是有所有人,只是所有人在这个过程中中断而现在不知何为所有人而已。而乌木是进过几千年甚至上万年的碳化过程中形成的,我们很难鉴定乌木拥有所有人,或者说其根本就没有所有人,因此认为乌木属于埋藏物的理由是不充分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柳经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指出政府引用法条有误。即在通常理解中,埋藏和隐藏都要是人为的,不是人为的不能被认为是埋藏物或隐藏物。由此得出,认为乌木属于埋藏物确实有待商榷。

(二)乌木是否属于无主物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尹志强认为,“对于乌木这一类财产应视为如同蘑菇、杂草等,属于无主物,而对于无主物的归属应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即先占原则,谁先占就应该归谁。虽然我国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先占原则,但法律规定了禁止通过先占原则来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比如说珍贵的野生动植物。除这些法律明确规定归国家所有、不能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以及无主埋藏物或隐藏物外,其余的财产从严格意义来说是可以通过先占原则来取得所有权的。乌木虽然价值很高,但并不在法律限定财产之列。因此,谁先发现就归谁最具有合理性。”那么将乌木认定为无主物是否合理?先占原则是民法理论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如果将乌木认定为无主物,按照国际惯例,采取先占原则,谁先占有谁取得乌木的所有权,然而根据我国的习惯,身份不明的无主物归国家所有。很显然,这与国际惯例相矛盾,况且我国法律并没有承认先占原则的合法性。其次,如若我国法律明确承认先占原则,在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我国当前的法律环境中,极易形成不劳而获的群体或者引起部分人为了谋求经济利益而造成对诸如乌木之类的资源进行大肆开垦挖掘,造成国家资源的流失和破坏。

(三)乌木是否属于矿产资源

另有主张认为,乌木应按照“矿产资源”处理,那么乌木属于矿产资源是否合适?由于我国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也写到:“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乌木不在细则之中。此外,根据《物权法》还是之前的法律规定,矿产资源的开采都需要经过授权许可,否则不能取得所有权。涉及乌木与矿产资源的关系问题。按照有关国家的民法规定,矿产资源也是土地出产物,但在法律上是属于区别于一般出产物的特殊出产物。我国立法疏于技术上的不成熟,没有明确这种关系。许多国家在民法上规定,矿产资源作为特殊出产物,基于其使用价值特殊以及价值重大等方面的考虑,除了行政立法的特别规制之外,经济关系的利用人或者占有人只有在取得所有权人许可开采的情况下才可以取得经开采分离后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法民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款和第五百九十八条,德民第九百五十六条)。那么,怎么看待乌木和矿产资源的关系呢?从地理作用形成这一点且价值重大而言,乌木与矿产资源具有相似性,但是与矿产资源其他方面例如社会生产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的特点看又差别甚大,在这种情况下,应从有利于用益物权人的角度解释为妥,即宜将乌木认定为一般出产物。因此,认定乌木为矿产资源的说法有待重新认识。

(四)乌木属于天然孳息

何为天然孳息,目前我国物权法未对天然孳息做出明确的概念。主要观点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其与原物是产出关系和派生关系,天然孳息的产生受自然规律的制约,有自然孕育的含义。例如果树结的果实、从羊身上剪下的羊毛等。《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那么乌木能否被认定为天然孳息?首先,天然孳息为动产,即可以为特定物,也可以为种类物。其次,产生天然孳息的母体,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乌木如果被确定为天然孳息,符合这两个条件。那么乌木作为天然孳息的争议点在那里?其主要的争议点即是孳息必须要有原物,但乌木没有原物。乌木可否认定为天然孳息,在语境的理解中,天然孳息理解起来可能有点歧义,一些人往往将之限于果实、动物产仔等这些东西理解,但其也应该包括开始属于土地一部分且为增殖性质后来最终可分离出来的那些东西,例如由楠木等深埋地下通过地理作用发展而成的“乌木”。应注意,这些“自然孳息”并非无主物,开始时是原物或者土地的一部分,后来作为产物或者自然孳息分离出来即成为一个全新的物。村民吴高亮援引《物权法》上的自然孳息归属说,则是正确定位了自己的法律时空。他正确看到了2007年《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倒向了他的一面。该条立足《民法通则》之后20年改革开放的经验总结,对于各种经济关系涉及的自然孳息权属问题,不再沉默,而是明确确立用益物权人优于所有权人取得天然孳息的规则。“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作为对于土地经济关系的尊重,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作为“天然孳息”或者说土地出产物,乌木理应归用益物权人所有。

通过以上几点的讨论,我们不难看出,乌木不是植物化石,也不是矿产,更不是文物,不能直接适用《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矿产资源法》和《文物保护法》。乌木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埋藏物、隐藏物,也不能直接适用《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其理由主要有:首先,由于我国《物权法》并没有规定先占制度,因此主张先占并将物归发现者吴高亮所有,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其次,乌木并不是一种埋藏物,因为埋藏物被埋藏之前与土地是两个独立的物,在埋藏之后不会发生质的变化,况且最为重要的是埋藏物需要包含人的因素在里面。而乌木是由树木埋入土地之后经过各种质变最终形成。再者,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乌木并没有被明确的规定为为文物的一种。最后,乌木不属于矿产资源,因为尽管乌木和矿产资源都具有非常重大的价值,但其用途有明显的区别,乌木能够制作家具、辟邪等,而矿产资源则是发展采掘工业的基础,是社会生产的重要物质资源。那么,我们应该对乌木如何定性?笔者认为,首先,乌木是一种土地出产物,是一种天然孳息,它在吴高亮的承包地里发现并被挖掘出来,属于吴高亮的自主控制范围,应当归土地的用益物权人吴高亮所有。其次,其也符合《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即“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后,乌木归属为用益物权人所有,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从而避免因为经济利益的刺激而大肆挖掘无主物的行为,给国家的自然资源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12篇

关键字:矿山环境,遥感,监测

中图分类号:O7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 引言

矿产资源丰富,是我国重要的资源大省。随着矿产资源开发速度的加快,采矿与生态环境保护二者矛盾逐渐显现,生态形势越来越严峻。为了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有必要开展矿山开发调查与监测工作。

我国矿政机关矿产资源开发监测大多为传统的现场监测,费时费力,大量的违法开采行为不能及时发现。遥感监测手段以其动态、快速、准确等特点,对于改变这一情况可以发挥很好的作用。

1 研究区概况

研究区位于,由乌海乌达煤矿区、鄂尔多斯东胜煤田万利矿区、包头白云鄂博铁矿区、赤峰林西大井子铅锌矿区、呼伦贝尔甲乌拉铅锌矿区和赤峰白音诺尔铅锌矿区组成。研究区内跨度范围大,自然地理条件差别较大。区内矿山开采矿种和开采方式有所不同,主要开采矿种为煤矿、铁矿、铅锌矿、稀土等。

2. 研究内容及方法

2.1 研究内容

本论文主要依靠遥感影像获取矿产开采占地、地质灾害的分布和范围以及采矿活动引发的污染、植被破坏、土地损毁等信息,综合分析已有的各方面的资料,如采矿登记数据库、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相关自然保护规划等,对区内的采矿活动是否符合要求加以判断,达到对监测地区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全面了解,动态监测的目的。

2.2 影像数据源

根据研究内容和成图比例尺选用了2009年的SPOT5、Quickbird 、Worldview-I、ALOS、GeoEye-1等数据开展遥感调查与监测。SPOT5数据用于1:5万比例尺成图,其他数据用于1:1万比例尺成图。各数据影像清晰,质量较好,含云量均在5%以下,无条带和噪声干扰。

2.3几何校正

利用选取地面控制点方法对相关影像进行几何校正。校正时遵循了以下原则:

①控制点选择在地形图和图像上均能正确识别和正确定位的明显地物点上,如道路交叉点、水陆交界点等。

②控制点拟合中误差控制在2个象元之内。

③控制点的选择遵循均匀分布的原则,一般在8个象限内均选取控制点,并使控制区域尽可能大。

2.4 正射校正

以 SPOT5影像数据正射校正为例,首先以精度符合要求的1:5万地形图和P5数据为基础,对SPOT5的2.5m全色数据进行正射校正,再将SPOT5的10m多光谱数据与校正后的影象配准、融合,完成图像的输出。

3. 信息提取

3.1 建立解译标志

(1)露天开采面

对于露天采场,遥感影像上纹理、色调与周边地区差异显著,开采面区别于一般的土地,由于不断开挖,一般低于周围地形,在高分辨率影像中开采坑、排土场解译标志明显,开采坑边坡显示阶梯弧形、环形纹理。

(2)固体废弃物

固体废弃物包括尾矿库、排土场、煤矸石堆等,大多数在矿山附近就近堆放。固体废弃物在影像上表现为外轮廓清晰呈瓣状,内部纹理细腻并有条理,位于矿山附近。在高分辨率遥感影像上,正在开采矿山或停放尾矿的尾矿库,其尾矿区可直接识别。

(3)粉尘污染

粉尘污染在影像上表现为在污染源(矸石堆、煤产品加工厂、煤矿运输道路等)密集处或附近,植被生长发育不良,且被污染区域下方地物朦胧,有雾笼罩感,污染区域轮廓不清。

(4)矿山环境恢复治理

采用遥感影像解译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情况的调查。

(5)地面塌陷

塌陷坑是地下矿产资源开采引发的局部地面塌陷,对矿区周边其他用地造成破坏。由于塌陷坑有一定深度的负地形,在阴影作用下,立体效果明显,在高分辨率影像上较易识别。其主要表现为独立的环形或椭圆形斑点,色调明暗不同,一般成群密集分布。

(6)地裂缝

在遥感影像中,发生地裂缝处的地表和浅层土壤结构发生了变化,造成局部土壤含水量增加、湿度增大或透水性增强、湿度减少,形成色调和纹理上的光谱差异,呈线状影像特征。

3.2 信息提取

信息提取工作是在MapGIS平台中完成,提取图斑时按照规定格式对相应图斑赋予属性。如开采点的属性需填写矿山编码、动态变化、开采许可证号、矿山名称、经济类型、矿山地址、矿种类型、开采其他矿种、开采方式、开采状态、存在问题等属性字段。

4. 成果统计

根据遥感调查的结果,区内有矿山点470余处,其中合法开采点、违规开采点、关闭矿山各占矿山总数的比例分别为53.60%, 9.53%, 36.87%。违规开采种类包含越界开采、无证开采、以采代探、井工变露采、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及一证多井等。

同时,区内的矿山占地面积170余km2,主要地质灾害和环境问题包括地面塌陷、地裂缝、煤(煤矸石)自燃、水体污染、粉尘污染等。

5. 结语

遥感技术应用于矿山开发调查与监测,通过利用遥感影像对内蒙古主要矿集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环境、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解译工作,在外业调查和相关辅助资料的配合下实现快速、准确地监测矿山开发变化情况。利用遥感技术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争取更短的工作时间周期,其结果可以为相关部门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提供可靠的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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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董彦敏,东胜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状况遥感监测方法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09.

[3] 李成尊,聂洪峰,汪劲,等.矿山地质灾害特征遥感研究[J].国土资源遥感,2005,(1)4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