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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协会活动部

时间:2022-12-06 03:12:5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协会活动部,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律协会活动部

第1篇

[关键词]俄罗斯;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审计师组织;启示

中国与俄罗斯两国长期的睦邻友好关系、经济人文的密切交往以及同为经济转型国家的相似经验,使得对俄罗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研究和借鉴意义重大,既有利于加强两国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了解、交流与合作,又将促进两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共同发展。

一、俄罗斯审计基本体系

20世纪90年代初期。俄罗斯开始进行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改革。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转轨。作为经济活动重要元素之一的审计也迈出了自己的改革步伐。俄罗斯国家审计模式发生了转变,引入了民间审计,重构了企业内部审计。

1993年,经过一系列的尝试筹备,俄罗斯通过了关于审计的法规――《审计活动暂行规定》。2000年10月,在财务核算体制改革国际中心的参与下。第一部俄文版的《国际审计准则》翻译本正式问世了。2001年《联邦审计活动法》(2001年7月13日国家杜马通过,2001年7月20日联邦议会批准)的通过最终奠定了俄罗斯审计的法律基础。同时。俄罗斯逐渐通过了一系列调控审计活动的法律法规。使俄罗斯审计朝着现代审计体系逐步迈进。

俄罗斯审计活动调节体系包括4个层面,每个层面都有专门文件和适用范围。处于第一层面的是《联邦审计活动法》,它确立了审计在俄罗斯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地位,以法律的形式保证了审计活动的效力和实施。它是整个体系的基础性制度,权威性最大。高于其他层面。审计准则是体系的第二个层面,准则的颁布保证了高质量的审计工作得以顺利实施。第三个层面是对具体的专项审计确定了行为规范。最后一个层面是审计公司内部的规则和制度,其形式和内容由公司自己决定。

可以说,俄罗斯的审计行业在过去十年中经历了重大变化,制定了审计法律法规。引进了国际审计准则,为俄罗斯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审计师与审计师事务所

据俄罗斯财政部会计审计管理司(全称为财政部国家财务监督、审计活动、会计核算和报表管理司)公布的资料显示,截至2008年1月,俄罗斯有本土审计师事务所7000家,审计师3.81万人。据该司统计,近几年俄罗斯审计师事务所收入逐年递增,年均增长率约为30%,各年分别为:2004年205.457亿卢布,2005年288.57亿卢布。2006年343.925亿卢布,2007年417.313亿卢布。

(一)审计师

根据《联邦审计活动法》的规定,审计师是符合相应的专业技能要求,取得审计师资格证书的自然人。审计师有权作为审计师事务所的员工,或者与事务所签约被其聘请完成一定专业工作,或者作为不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审计师从事审计活动。

按照俄罗斯现有规定,国家对审计师资格进行调控和管理。由财政部具体负责。审计师只有在获得审计师资格证书后才有权签署业务报告。财政部规定专业技能要求以及获得审计师资格证书的有关规范,同时,财政部也把部分考核权授予经授权的考核机构,这些考核权主要包括:证书的延期、技能培训机构的确定、提出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等。

截至2008年1月7日。财政部共向3.81万人颁发了审计师资格证书,其中,从事一般审计业务资格证书3.56万人,从事银行业务审计资格证书1,100人,从事交易所、预算外基金、投资协会审计资格证书800人,从事保险机构审计资格证书600人。

由于没有审计师必须加入审计师职业组织的法律规定。目前在各审计师职业组织注册的审计师大约占审计师总数的30―40%。正在讨论的《审计法》草案中拟规定,审计师必须隶属于某一职业组织。成为其会员。如该法案通过,审计师资格的考核和授予都由这些职业组织完成,会员人数有望大大增加。

此外,俄罗斯现有大约30万左右的会计师。同样,目前也没有法律规定会计师必须是职业协会会员,因而会员都是自愿加入的。正在讨论的《审计法》草案中也拟规定,会计师必须获得职业组织认可,才能在开放式股份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等企业工作。

(二)审计师事务所

除了开放式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外,审计师事务所可以以其他任何组织形式创建,事务所主任不要求具有审计师资格。事务所中不低于50%的工作人员应为经常居住地在俄罗斯并具有俄联邦国籍的自然人,如果事务所主任是外国公民的话。则这一比例不能低于75%。同时,事务所中审计师的人数不得少于5名。在很多事务所中,非审计师所占的比例很大。

据财政部会计审计司的统计,截至2008年1月7日。财政部共颁发7000份审计业务许可证,其中,事务所为6200家,独立审计师为800家。对2007年审计师事务所的分布统计表明,事务所主要集中在莫斯科市(35.7%)和圣彼得堡市(8.3%),其他地区的事务所占56%。2007年,全国被事务所审计会计报表的客户总数为84871家,其中,莫斯科31533家,圣彼得堡7544家。其他地区45794家。2007年,事务所出具的各种审计结论类型占审计报告总量的比重分别为:无保留意见55.1%,有保留意见43.4%。否定意见1.1%,拒绝发表意见0.4%。

(三)业务范围

根据《联邦审计活动法》的规定,审计师事务所和独立审计师有权从事审计活动及与审计活动有关的辅助业务,但禁止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根据1998年《联邦有限责任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有权根据公司参股人全体会议决议,聘请无财产利益关系的专业审计师,检查和确认公司年报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当前的业务经营状况。除了审计业务外,事务所的业务还包括:

1.建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及提供会计咨询;2.提供税务咨询;3.为企业和个体业主分析财务经营活动。提供经济和财务咨询;4.提供与企业重组有关的管理咨询;5.提供法律咨询,包括在法院和税务机关作为税务和关税事务人;6.研发会计核算自动化技术,推广有关信息技术;7.评估财产价值、企业价值及评估企业经营风险;8.研究分析投资方案,编制商业计划;9.进行市场调研;10.进行与审计活动有关的科研和实验,并通过书面或者电子形式推广其成果;11.按照联邦法律确定的程序开展审计活动培训;12.提供其他与审计有关的服务。

在俄罗斯,对上市公司的审计无需取得专门资格。所有事务所都有权利进行。税务被包括在事务所的咨询业务范围内,其原因是税务事务数量达到客户关心问题的90%,因而无须再经过特

许。但是。从事评估业务需要取得专门的执业许可。并适用独立的执业标准。事务所在取得评估资格或者成立专门的评估公司后才可以开展评估业务。

根据《联邦审计活动法》第七章的规定,开放式股份公司、信贷机构、保险公司和互助保险组织、交易所和投资基金、垄断企业、财务指数超标的组织、外国投资企业、国有企业等都必须经过强制审计。据财政部会计审计司统计,2007年实施强制审计的各类企业数量占全部强制审计企业总数的比重分别为:开放式股份公司23.8%,信贷企业2.0%。保险公司和互助保险组织1.1%,交易所和投资基金1.6%,垄断企业7.2%。财务指数超标的组织52.4%,其他组织11.9%。

(四)“四大”在俄罗斯的发展情况

俄罗斯的审计师行业发展势头较好,但国际会计公司的快速扩张也不容忽视。目前。“四大”在俄罗斯都有公司。并且在每个联邦主体都有代表处或者联络处。“四大”的业务收入大约占俄罗新审计师行业全部收入的85%。“四大”的收费也是高于俄罗斯本国事务所10倍。最好的企业基本上都由“四大”审计。“四大”在俄罗斯的快速扩张,主要跟国际投资的发展密切联系,对国际投资的管理要求需要由“四大”提供服务。由于俄罗斯证券监管机构――金融市场局要求上市公司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而俄罗斯很少有人懂国际会计准则,所以。四大”不仅要做审计业务,还要帮助客户调账,以实现由俄罗斯会计准则到国际会计准则的转换,虽然此举有可能损害独立性原则,但这种状况短时间内很难改变。不过现阶段,“四大”面临的竞争也逐渐增加,其他国际会计公司也正在或即将开发俄罗斯市场。

“四大”在俄罗斯设立机构的条件,与俄罗斯本国人成立事务所没有什么不同,只要符合联邦法律的要求。有5个取得审计师资格的专职审计师,一万卢布的注册资金就可以设立。“四大”的主要负责人都是从国外派来的,工作人员都已本地化。

三、审计活动主管机关

(一)财政部

俄联邦政府确定由财政部行使对审计活动的管理职能,有关议案须由联邦政府批准。财政部对审计活动的管理职能主要为:

1.在职责范围内拟订有关审计活动管理的法案;2.研究、制定并提请联邦政府批准审计准则或规则;3.依法建立资格认定体系,培训和提高审计师专业技能,以及许可其从事审计活动;4.确立审计师事务所和独立审计师的许可条件和检查体系;5.监督审计师事务所和独立审计师执行联邦审计规则或准则的情况;6.确定审计师事务所和独立审计师向财政部报送有关报告的范围以及相应程序;7.对审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师、职业审计师协会和教学培训中心进行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8.授予职业审计师协会行使部分管理职能。

(二)审计活动委员会

为了充分吸纳审计市场职业参加者的意见,在财政部内设立了审计活动委员会,有关审计活动委员会的决议须由财政部部长批准。

审计活动委员会委员由财政部部长根据联邦各政府机关、经授权的职业审计师协会、有关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的推荐人选确定。审计活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有财政部门、国家审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政府机关的代表、俄联邦中央银行的代表,经授权的职业审计师协会的代表和审计服务使用者的代表,并且经授权的职业审计师协会在审计活动委员会中的代表人数不应低于委员会总人数的51%。

审计活动委员会的职责是:

1.预审审计活动基础法律文件。执行财政部的有关决定;2.研究联邦审计准则或规则,并在初审后提交财政部审议;3.审查职业审计师协会的授权申请。提出意见报财政部审批;4.履行其他有关决议所赋予的职能。

四、行业协会情况

(一)经授权的职业审计师协会

经授权的职业审计师协会。是根据联邦法律成立并经财政部授权的,以保障会员审计活动条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宗旨的审计师、独立审计师和审计师事务所的非商业化自律组织。该组织拟定适用于其会员的审计活动内部规范和职业道德,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日常检查。

财政部根据《联邦审计活动法》的规定和审计活动委员会的意见确定职业审计师协会取得授权、不予授权和撤回授权的程序,以及经授权的职业审计师协会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按照联邦法律的有关规定,会员数量不少于1000名取得审计师资格证书的审计师和(或)不少于100家审计师事务所的职业审计师协会,才有权向财政部递交授权申请。财政部的授权,具有对职业审计师协会正式承认和登记注册的法律效力。

每个审计师事务所和独立审计师可以成为一个以上经授权的职业审计师协会的成员。在撤销审计师事务所或者独立审计师审计活动执业许可的情况下,该审计师事务所或者独立审计师也同时被其加入的职业审计师协会开除会员资格,并自取消其执业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加入任职业审计师协会。

(二)协会职能

经授权的职业审计师协会享有以下职能:

1.参与审计活动执业许可的审查批准;2.根据财政部对执业技能的要求研究、制订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开展审计师职业培训;3.自行或者根据财政部的授权对其会员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4.根据检查结果对违规者采取惩戒措施和(或)转报财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5.申请财政部颁发给拟从事审计活动的人员审计师资格证书;6.申请财政部对其会员暂停执业或取消审计师资格证书;7.申请财政部对其团体会员颁发、暂停执业和撤销执业许可证;8.向审计活动委员会提出有关审计活动登记注册的建议;9.促进俄罗斯审计职业的发展和审计活动效率的提高;10.向联邦各国家机关、各联邦主体、法院和其他主管机关反映审计师行业诉求、维护职业利益;11.研究、出版有关审计活动及辅助业务的出版物和期刊;12.在国际职业审计师组织中代表俄联邦审计师的利益;13.履行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职能。

(三)协会现状

1989年,俄罗斯自成为独立国家之初,即成立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最早成立的一个是职业会计师和审计师协会。其成员主要是来自9个原苏联加盟共和国的专业人士。

目前,财政部授权5个会计师和审计师职业组织对会员进行自律管理,它们分别是:俄罗斯职业会计师与审计师协会(IPAAR)、俄罗斯审计师委员会(APR)、莫斯科审计师委员会(MAP)、俄罗斯审计师协会(RCA)和俄罗斯职业审计师协会(IPAR)。其中,俄罗斯职业会计师与审计师协会会员人数最多,其他4个组织的会员人数差不多,都为1―2千人左右。俄罗斯审计师协会会员大概有2―2.5千人左右,处于中间位置,会员包括自然人(指审计师)及法人(指审计师事务所)。(见表1、表2)

五、审计准则、审计师考核和培训以及执业质量检查

俄罗斯审计规则或准则、审计师考核和培训、执业质量监督检查等方面也值得进行研究。

(一)审计规则或准则

俄罗斯的会计、审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审计师事务所和职

业协会参与讨论。1995年至1998年间,俄罗斯聘请一批会计审计专家制定了35项审计准则;1999年至2000年间略有停滞;自2001年以来,俄罗斯转为聘请欧洲专业人员制定审计准则,在原先基础上又制定了15项新准则,新制定的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保持了基本一致。

根据《联邦审计活动法》的规定。审计规则或准则是实施审计程序、形成审计结论、评价审计质量和其他辅助业务的唯一标准,也是培训审计师及评价其专业技能的唯一要求。审计规则、准则包括三个层面:

一是联邦审计规则或准则。联邦审计规则或准则由联邦政府批准生效。除非具有法定例外情形,联邦审计规则或准则对于审计师事务所和独立审计师,以及被审计单位而言是强制实施的。

二是在职业审计师协会中执行的协会内部审计规范。在协会章程预先规定时,在不与联邦审计规则或准则冲突的情况下。职业审计师协会有权为其会员确立协会内部审计规范。内部审计规范的要求不得低于联邦审计规则或准则的标准。

三是审计师事务所和独立审计师执行的事务所内部审计规则。在不与联邦审计规则或准则冲突的情况下,审计师事务所和独立审计师有权制定适用于自身的审计规则。事务所内部审计规则的要求不得低于联邦审计规则或准则以及所在职业审计师协会制定的内部审计规范的标准。

审计师事务所和独立审计师根据联邦法律、其他有关法案、联邦审计规则或准则的规定,有权自主选择工作方式和方法,但根据联邦审计规则或准则的规定拟订审计计划、使用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签署审计结论等情形除外。

(二)审计师执业资格的认定、考核和培训

审计师执业资格的认定,是指对希望从事审计工作的自然人进行专业技能考试,顺利通过专业技能考试的人将被授予审计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没有期限限制。考试由财政部举办,一年进行两次。

希望取得审计师资格证书的人应具有下述两个条件:一是具有国家认可的经济和(或)法律专业大学以上文凭(俄罗斯高等职业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文凭),或者具有在国外教育机构取得的经济和(或)法律专业大学以上高等教育文凭,同时还须提供该文凭与俄罗斯相关文凭等效的证明;二是从事经济或法律专业工作不少于3年。每个具有审计师资格证书的审计师应从取得证书的第二年开始每年按照财政部确定的专业能力大纲的要求进行培训,该培训由被授权进行培训教育活动许可的人员来进行。

对会计师和审计师的培训由设在大学的专门教育中心进行。各职业协会不直接进行培训。哪个大学准备开展培训,应向职业协会提出申请。由职业协会对其培训资格进行认可。经培训的审计师成为协会会员前,应经过拟加入协会会员委员会和质量监督委员会的考核。为了保证协会自身发展质量,各协会都设定一些要求,以吸收最优秀的会员加入,保证会员能够按照法律的要求执业,避免会员受到纪律委员会的惩戒。

(三)执业质量监督

审计师事务所和独立审计师应建立并遵守实施审计检查的内部质量检查规则,并且在相应规则中提出的具体要求应符合联邦审计规则或准则。对审计师事务所和独立审计师的外部执业质量检查体系由联邦财政部制定,财政部可以自行开展检查工作,也可以授权给职业审计师协会对其会员进行检查。

如在对执业质量进行外部检查过程中发现审计师事务所和独立审计师有严重违反有关法案和联邦审计规则或准则要求的情况,检查人员应将该事实报告财政部门。对该违规行为有过错的人员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对审计师,直至取消其审计师资格证书,对事务所,直至取消其审计活动执业许可。拒绝接受外部执业质量检查、不提供检查所必需的审计材料或者其他必需的信息,也可能会导致审计师事务所和独立审计师被取消审计活动执业许可的后果。

六、协会自律管理的启示

(一)行业协会自律功能和管理功能较强

与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相同,俄罗斯根据《联邦审计活动法》的规定确立了比较典型的法律授权,政府监督、协会自律模式。协会自律功能和管理功能较强,发挥了积极作用。

俄罗斯财政部依法将注册会计师行业大部分日常管理职责,如对审计师的考核、培训、颁发审计师资格证书、协会内部审计规范的制订、执业质量监督等职能,授予各行业协会行使,协会按照法律授权及章程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同时法律授权政府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督。俄罗斯财政部基本上不直接负责处理行业管理的日常事务。更多的是依法对被授权的行业协会是否按照法定的范围、方式、程序等履行行业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指导,以及涉及行业重大规则的备案或批准等。

(二)行业协会十分重视审计师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

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核心价值在于其特殊的专业技能和诚信的道德品质,而资格证书仅仅是其外在表现形式,因此对注册会计师专业技能的培训和考核甚为重要。在俄罗斯。经培训的审计师成为协会会员前,应经过拟加入协会会员委员会和质量监督委员会的考核。为了保证协会自身发展质量,各协会都设定一些要求,以吸收最优秀的会员加入,保证会员能够按照法律(包括即将制定)的要求执业,避免会员受到纪律委员会的惩戒。

(三)行业协会正确处理公众利益与行业利益、协会利益的关系

第2篇

关键词:国外 行业协会 立法模式

国外行业协会立法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行会制度。在欧洲中世纪的行会是商人和手工业者对抗封建领主的产物。随着行业协会的发展,其名称也由商业本质逐步转变为包括商业、工业的商人行业协会。欧洲中世纪的行会制度对促进当时城市经济、政治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到中世纪末期,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出现,封建行会制度逐渐被现代新的行业组织形式所取代。马赛商会是世界上第一个现代商会,此后这一组织形式很快传到其他国家。20世纪以来,很多地区和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都相继制定了与本国国情相适应的行业协会法律与制度。

由于各国、各地区历史传统、经济发展程度与模式的不同, 其行业协会发展也呈现出不同的面貌。如以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为考察重点, 基本上可以总结出三种不同的行业协会立法模式,英美模式、德法模式和日韩模式。

一、国外立法模式概述

(一)英美模式

以英美为代表的不成文法系模式。由于英美长期的自由主义传统,政府公共机构对民间经济团体历来较少干预。美国的行业协会完全是自发组建,自愿参加的。美国政府对行业协会不予干预、不予资助。但在税收费用上给予一定减免,如联邦政府允许行业协会组织所寄的邮件费用低于正常邮费标准。行业协会协调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以及行业组织内部的关系,向立法行政部门反映本行业会员的愿望,使政府在制定政策时更加符合行业的利益。

属于不成文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法律体制大都与英国有着密切的渊源,其中包括英、美、加、澳和香港等,它们都强调行业协会的市场主体地位,运用市场对其进行调节,称之为“市场主导型”。美英两国行业协会都强调市场的作用,但两国对行业协会的态度并不是完全的自由主义,对其调整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美国行业协会实质是企业,其运行完全依靠市场,而英国行业协会实质是行业自律组织,对重点行业如金融业强制企业加入,通过赋予行业组织管理权的方式进行间接管理。

下面,我们以美国的行业协会为例,从五个方面总结其发展经验。

1、立法框架

美国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结社自由,而是通过判例的形式承认了结社自由。美国对于行业协会的规范和管理主要是通过公司法和一系列与税收相关的法令来实现的。总体来讲美国的行业协会的法律体系虽然比较分散、不够系统,但是数量多而细致,比较完备。

2、法律形式

美国行业协会可以选择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非营利性行业协会;另一种是营利性行业协会,二者都必须登记。前者构成行业协会的主流,后者是行业协会中极小部分,二者性质都是企业,同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3、设立模式

在美国注册行业协会是在公司法和税法的规范下进行的。行业协会的设立需要履行注册登记程序,法人登记在州一级,向所在州的司法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只要这些条件达到州公司法的最低要求,申请就会被批准,采用的是准则主义设立模式。

4、治理结构

美国《非营利法人示范法》对于行业协会等非营利法人的内部治理结构的规定相当细致,在社团章程、成员大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董事和董事会、执行官、监督机构等条款上都有详细明确的规定,并且在尊重非营利法人自治的基础上,兼具强制性和任意性法律条款。

5、筹资模式和营利禁止

美国行业协会是以市场为主导的筹资模式,来自政府部门的支持有限,政府对行业协会的支持还表现在税收优惠方面,对于依法获得了税收优惠的行业协会来讲,属于收入的消极增加。对于正常所得,即从事与组织目的相关的事业取得的收入,包括会费、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和服务性收入免税。

美国对“无关经营收入”即超出公益宗旨及目的事业之外的经济活动征税,目的并非禁止行业协会从事经营性活动,而是为了避免造成与纳税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二)大陆法系模式

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模式法国和德国继承罗马大陆法系,注重法律文字的梳理和法典的编制。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注重对行业协会进行统一立法,使行业协会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在德国的行业协会中,工商会是行业协会中唯一按照法律要求成立的行业组织,是半官方的,企业和企业主都是它的法定会员,即法律规定每个企业都必须参加。

两国都有关于行业协会的成文法,为行业协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德国对行业协会进行公私法性质区分,并在立法上区别对待,对公法性质的行业协会进行专门立法调整,对私法性质的行业协会多采用自治方式。法国行业协会立法历史悠久,对其经营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已发展成为按市场规律运作的企业管理组织。

下面,我们以德国的行业协会为例,从五个方面总结其发展经验。

1、立法框架

德国是大陆法国家,同时具有很强的普通法传统。对于严谨的德国人来说,“法律比自由的观念常常更为重要。”①德国的对行业协会等的社团立法都比较完整,表现为多层次的立法框架,是世界上行业协会体系相对成熟的国家之一。德国行业协会除依照《基本法》和《民法典》有关公民结社自由的规定外,《德国工商会法》和《社团法》,又是公法协会与私法协会手工业协会的主要法律依据。手工业协会则由1953年9月通过的《手工业条例》调整。

第3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1.法律法规方面

1.1加强法律法规的层次性

法律层面、行政法规层面、部门规章层面的法律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不一样的。他们的关系是有高层到低层,相对稳定性也是逐渐减弱。针对具体问题的法律条款应当尽量出现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法律层面的文件内容应当加强宏观的指导性。力求法律层次分明,不同层次之间相互均衡。低一级层面的规定应当以高一级层面的规定为基础,具体条款的来源应当明确鲜明,使得法律体系的更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1.2完善立法程序

通过研究发达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系可以发现,其在立法程序上多是采用由上及下的方式。在市场运行和行业的管理活动出现与法律相关的问题时,立法机构主要研究法理方面的问题,将问题的偶然性与必然性相结合,制定高级别的法律条款指导低级别规定的颁布。而不是简单的为解决问题,颁布针对性地文件。即将法律颁布前的后台工作做足,一方面提高法律条款的应用范围,另一方面加强法律的稳定性。这种立法程序值得我们借鉴。完善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相关的立法程序,改变目前出现问题就颁布相关文件解决问题,问题多了直接上升到法律层面的现状。

2.政府监管方面

从政府监管的角度出发,提高政策法律体系中政府的工作效率,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改善。

2.1逐步放开具体造价管理活动

政府对于具体的造价管理活动干预应当以间接方式为主,采取逐步放开的策略。对于具体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造价管理活动,尽量由相关单位以合同等方式解决。区别政府工程与非政府工程分别管理。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建立一系列相关的操作程序,明确管理责任。对于非政府投资的工程则应完全放开,视其为普通的市场交易活动,仅在安全、环境等方面给与关注。

2.2重视法律法规的补缺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各级法律法规的研究工作。针对目前我国行政法规层面的文件较少,部门规章层面文件凌乱冗杂的局面,政府应当加强不同层面法律法规的研究,改变目前我国法律少、行政法规缺、部门规章乱而多的局面。组织相关的研究机构深入问题出现的第一线,剖析问题背后的法律渊源,补充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的相关规定。

2.3加强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

部门规章多而杂,是我国建设工程法律体系的显著特点。尽管近期出现了几部委联合相关文件的情况,表明了政府改革的态度,但是各部门分别颁布的规章仍然有冲突的现象,因此应当建立部门之间的联络机制。形成部门颁布规章之前,能够送往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评议制度,保证部门规章层面的一致性。

3.行业协会方面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行业协会越来越多的参与到法制建设上来了。因此,完善我国与造价相关的政策法律体系,同样应当注重行业协会的发展壮大。解决目前我国政策法律的许多问题都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

3.1重视行业协会和专业人员的立法参与

政府部门中应设有专门的行业法规管理机构并与行业协会建立联合研究机制,加强立法理论的研究。通过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和学会,让行业协会培养大批既懂法律又懂造价专业知识的人员,鼓励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参与立法。同时在制定技术规范和标准时应该尽量让行业协会或专业人士去完成。在此可以借鉴英国的立法经验,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定绝大多数由政府委托建筑业行业协会或学会编制,政府部门设立的行业法规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一些专业性不是很强的规范与标准。这些技术规范与标准有些是必须遵守的,有些是可以选择遵守的,各参与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和条件选择执行,还有部分是指导性质的,仅供参考而已。由此再次验证了培育行业协会的重要性。

此外,我国政府在修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除了理顺现有的关系,明确各类人士的权、责、利以外,还要充分认识到加入WTO对我国的影响,明确外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咨询专业人士在进驻中国市场的资质要求及如何与国内同类企业和专业人士进行资质互认问题。

3.2建立高度的行业自律机制

行业自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造价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只有改变目前行业协会和学会以开展学术交流为主的现状,逐步完善行业协会和学会的各项职能,并通过协会规章,规范会员的行为,维护行业利益,才能实现真正的“行业自律”,代替政府实现对行业的微观管理。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对于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管理工作重点上注重个人执业资格的管理,树立执业人员的责任意识,信用风险意识。

3.3加强协会自身制度建设

协会应加大个人会员的比重,并将个人会员根据资质背景的不同分成学生会员、普通会员和资深会员三类。协会和学会除了具有目前开展学术交流、定期出版刊物、实行继续教育等功能外,还应具备以下职能:对专业人士资质审查的职能、组织实施执业资格考试的职能、制定有关合同文本和技术标准的职能、建立对高校专业教育评估的职能、制定行为规范约束会员行为、与其他国家行业协会建立资格互认等。

4.投资体制方面

从发达国家建设工程投资体制可看出,各国都很重视市场机制在建设工程投资中的作用,并且在积极倡导各种性质的资金投向建设工程。

这不但能够为工程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更能够引入投资主体的自主投资控制机制,提高投资效率。而从我国的现状看,以政府主导为主要特征的投资体制,排斥市场机制,非政府资本要参与工程建设也受到各种阻碍。随着建设工程领域新技术的出现、管理水平的提高,建设工程主要由政府出资的自然垄断属性应当逐步弱化,各种社会资本进入该领域的门槛应当降低,因此为了改善建设工程的投资体制,从源头上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有效的管理,应当进一步明确政府以及各投资主体的角色,提高投资效率。政府投资为主要向市场投资为主转变,即建立多元投资主体,开辟多条投资渠道,创新投资方式和投资机制,加强市场机制对于建设工程投资的调节作用,从而使投资主体,管理主体以及建设主体主动的控制工程造价。政府则充分发挥服务职能,推动投资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建设工程投资环境,以利于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

5.结论

通过改善市场竞争环境,来提高建设工程投资管理水平的做法已被许多发达国家所应验。而目前我国的投资体制现状是老牌国企对于许多行业的投资都有垄断获准垄断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对于许多建设工程投资还是望而却步的。这就导致市场主体的单一性,不利于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因此,政府管理方面应当适当的扶持中小企业。由于这些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他们会相互借鉴经验、吸取教训,努力改善管理方法,这都将会有利于社会投资管理效率的提高。具体可以在税收方面给与一定的优惠政策,或者为部分业绩好,管理水平高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优惠等,鼓励其参与建设工程投资。这样,一方面增强了中小企业的竞争实力,另一方面也给部分老牌国有企业一定的竞争压力,促使其提高管理水平。 [科]

【参考文献】

第4篇

近年来,为加强和改进法律服务工作,省厅先后在全省开展了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公证岗位培训、基层法律服务队伍集中教育整顿等活动,对于提高法律服务队伍整体素质,规范法律服务管理,改进法律服务行业风气起到了积极作用。这次在全省开展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是省厅着眼于新形势对法律服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着眼于法律服务工作自身改革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也是推进我省法律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并逐步走向良性发展轨道的重要举措。加强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发展和谐的法律服务关系,更好地服务于安徽跨越式发展、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法律服务行风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法律服务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发挥好法律服务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不懈地加强法律服务行风建设,规范法律服务管理和法律服务执业行为,提高法律服务队伍整体素质,不断增强法律服务工作服务经济建设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保障司法公正的能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物质基础、夯实法治基础、加强司法保障、创新管理体制、培育文化基础。

(二)加强法律服务行风建设,是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保证法律服务工作正确方向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包括司法行政工作在内的整个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毫无疑问也是法律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其所涵盖的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内容,反映了社会主义法律服务工作的本质属性,深刻揭示了法律服务工作的特点。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必须大力加强法律服务行风建设,教育、引导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服务工作管理者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和管理观念,切实纠正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适应的观念和行为,坚定理想信念,坚持意识形态在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指导地位,保证法律服务工作正确的发展方向。

(三)加强法律服务行风建设,是发展和谐的法律服务关系,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的现实需要。法律服务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政治性、社会性、群众性和专业性,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服务。法律服务行风的好坏,不仅影响到法律服务队伍的形象,而且影响到司法行政全局工作的成效,甚至影响到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任。要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机关、对法治的信任感,就必须从加强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入手,通过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等多种手段,进一步增强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为民的坚定性和主动性,自觉地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法律服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拓展业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四)加强法律服务行风建设,是加强司法行政机关效能建设,提高法律服务管理水平的具体举措。管理法律服务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这次开展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其中一项重要的任务是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工作的行政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以这次活动为载体,通过加强法律服务行风建设,进一步更新管理理念,改进工作作风,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管理职责,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努力提高管理效能和为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服务的水平。同时要加强学习和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研究法律服务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积极探索新思路、新举措,逐步建立起加强法律服务管理的长效机制,推进法律服务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二、把握重点,明确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的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

(一)要把握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的目标任务

年初“三长”会上,孙厅长在工作报告中已经明确提出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的主题是“规范管理、诚信执业”。围绕这个主题,省厅印发的实施方案确定这次行风建设年活动的目标任务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完善法律服务诚信体系。诚信,是法律服务行业立业之基、兴业之道。完善法律服务诚信体系,目的就是加强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社会监督,提高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失信成本,即如果失信,不仅会受到主管机关和行业协会的处罚,也会因此失掉客户,失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要通过开展此次活动,使法律服务诚信信息系统得到广泛应用,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诚信信息得以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布。深入开展法律服务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法律服务诚信监管机制,努力使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诚信执业意识明显增强。

二是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管理。法律服务行风存在的问题多数是与管理不规范、管理不到位有着密切的关系。改进法律服务行风,必须要规范法律服务管理,包括规范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规范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和规范法律服务机构的内部管理。要通过开展此次活动,切实把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的行政管理各项制度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管理效能,使管理越位、缺位、错位等现象得到根本扭转。同时,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机构内部管理。

三是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行为。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行为不规范,是法律服务行风不正的突出表现,也是导致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行业反映强烈的主要因素。因此,在法律服务行风建设中,必须加强对法律服务队伍的监督,规范其执业行为。要通过开展此次活动,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增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使违规违纪执业行为明显减少,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基本杜绝,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行业行风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四是进一步改善法律服务执业环境。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一方面取决于法律服务行业内部制度的完善,另一方面也取决于整个社会是否具有适合的、能够促进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加强法律服务行风建设,既要加强和规范管理,也要积极为法律服务机构执业做好服务工作,为法律服务业的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有利条件。要通过开展此次活动,不断加大法律服务工作宣传力度,使法律服务行业的社会认知度和社会影响力有明显的提高,使法律服务市场更加规范有序,法律服务执业中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要把握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的重点内容

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法律服务各个行业要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解决行风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重点是要解决:不依法履行法律服务管理职责,管理越位、缺位、错位特别是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制度不落实的问题;行业管理规范不具体、针对性不强的问题。律师行业重点是要解决:律师事务所自律性基础管理缺失,人员管理松散,制度约束混乱,对律师的执业行为、办案质量放任不管,放弃监督的问题;律师执业指导思想不端正,诚信服务意识淡薄,收费不服务或者服务不尽责、漠视当事人利益的问题;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压价争揽案源、不按规定项目收费或私自收案收费的问题;律师向司法人员请客送礼甚至行贿,办“关系案”、“金钱案”的问题;律师参与赌博、酗酒等不健康娱乐活动的问题。公证行业重点是要解决:公证处内部管理不规范,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的问题;不按标准收费,压价争揽业务、给付或变相给付回扣等不正当竞争的问题;超越业务范围、超越管辖办证的问题;随意简化办证程序、不注重办证质量的问题;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将公证员收入单纯与业务创收挂钩的问题。基层法律服务行业重点是要解决: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不规范,违反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及财务专人管理制度,收费项目不公开,不按标准收费的问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收案收费、冒用律师名义办案,超越业务范围、执业区域办案,压价收费、搞不正当竞争,办案中诚信缺失、服务不尽责的问题。司法鉴定行业重点是要解决:收费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严重违反鉴定程序的问题;鉴定人违反法律规定、拒不出庭履行作证义务的问题;鉴定人私自接受委托、接受当事人吃请、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等违反司法鉴定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问题。

三、扎实推进,认真抓好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各个阶段的工作

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从3月份开始,到今年年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是动员部署阶段,时间是3月上旬和中旬。以这次动员大会为标志,正式启动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会后,各市司法局要及时做好本次会议精神的学习传达工作,通过广泛、深入的思想发动,使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行业协会法律服务管理人员深刻领会加强法律服务行风建设的重要意义,明确此次活动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点内容和具体任务,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厅开展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的部署上来,增强参加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二阶段是对照检查阶段,从3月下旬开始,到4月下旬结束。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在思想发动的基础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所在岗位工作情况,认真查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执业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要坚持开门评议,采取聘请法律服务行风监督员等形式,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特别是要重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公、检、法机关的监督作用。

第三阶段是集中整改阶段,从5月上旬开始,到11月中旬结束。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对照检查阶段清理和查摆出来的问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要认真进行汇总、分析,深刻剖析原因,并逐一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有效地加以解决。要将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建立行风建设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结合集中整改,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法律服务行风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阶段是考核验收阶段,从11月下旬开始,到12月上旬结束。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组织考核验收。各市司法局要按照要求,认真总结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开展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于11月底前上报省厅。省厅将组织考核验收组,对各市行风建设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于在法律服务行政执法质量被考核评议为不合格的市司法局,按照省厅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评优受奖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为加大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力度,省厅决定将开展行风建设年活动开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列入市司法局局长2007年度重要工作报告的内容,进行重点考核评议。

四、强化措施,确保把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是今年省厅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涉及到司法行政机关多个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以及全省1700多个法律服务机构、9000多名法律服务人员,涉及面广,持续时间一年;而且,法律服务行风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加强教育、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完善制度、创新机制、改善环境等多个方面入手,工作任务比较重。近几年,司法部、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厅相继开展了多次专项活动,有关法律服务工作的专项活动也开展了数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发扬连续作战的作风,坚决克服厌战情绪和疲沓心理,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切实加强对行风建设年活动的领导,精心安排,周密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一是要加强领导。要把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作为今年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过问法律服务行风建设有关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加强指导、督促,抓好落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经常听取法律服务管理部门工作汇报,深入分析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认真研究解决的具体措施。法律服务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要坚持业务工作与行风建设并重,在管理工作中做到同研究、同部署、同指导、同检查、同落实。

二是要加强督查。省厅将建立厅领导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联系和督导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也要建立相应的联系和督导制度,加强对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的每个阶段、每个环节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要对行风建设工作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组织专项检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纠正。

三是要强化责任。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和落实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工作的责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本地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工作负有组织、领导的责任,法律服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所管理的法律服务行业行风建设工作负有指导、督查的责任,法律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行风建设工作负有直接管理、监督的责任。行业协会按照行业管理的职责,承担对所属会员的管理责任。对在法律服务行风方面出现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行业协会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5篇

关键词:广东自贸区;行业协会;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16.024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为重点的全面深化改革中,行业协会在市场、政府及社会三方互动的体制机制建设中具有关键性的地位和作用。相较于其他试验区,广东自贸区毗邻港澳,具有互动发展的张力及多元化的区位优势。香港、澳门的行业协会发达,在促进社会发展、经济繁荣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是以,为落实自贸区总体方案的目标,推动广东自贸区行业协会建设及制度创新应立足于深化粤港澳协同,以便更好地推进广东自贸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1 行业协会制度创新的意义

按照《民法通则》的法人类型界分,行业协会属于社团法人,由民政部门主管。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行业协会促进经济领域各类互益性活动,提供公共服务,参与社会治理,是维护市场秩序、构建行业秩序和重塑社会秩序的重要民商事主体。下面是加强广东自贸区行业协会建设和制度创新的主要意义。

1.1 加速粤港澳深度融合

港澳地区行业协会组织十分发达,如香港形成了以香港总商会等四大商会为代表而构筑起来的有序竞争的庞大商圈。澳门则形成以“中华总商会”为代表的高密度行业协会组织。发达的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权利分配方式的创新”来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的自由运行。因此广东自贸区推进投资、服务贸易、金融开放等领域的粤港澳深度合作需要同步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以形成宽松、公平的市场环境。

1.2 承接政府部分职能

发达国家行业协会往往作为社会福利事务的第一载体。从行业协会相较于政府机构的比较优势来看,前者具有整合社会资源、集聚专业人才、机制灵活、反应迅速等不可替代的组织优势和制度优势,可成长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平台。如香港潮州商会参与救济“温黛风灾”灾民、捐助西区福利会福利经费等扶危济困善举,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政府社会福利制度的缺失,充当了社会稳定器,保障分配效率与社会公平并举。

1.3 提升自贸区社会治理能力

在港澳社治理的框架中,行业协会已经成为与政府、企业并存的第三种力量,在维护市场秩序乃至维持社会正常运作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与作用。按照治理的理论与实践,这是区别于传统政府的新社会控制“范式”,如香港工业总会在香港工业及科技发展局、贸易发展局、劳工顾问委员会、职业训练局等多个重要政策咨询机构中派有代表,可以就各种影响香港工业的事项向政府提供意见,并推动了“香港管理专业协会”、“香港标准及检定有限公司”、“香港贸发局”等机构的成立。

2 广东自贸区行业协会创新发展的制度障碍

2.1 保障和激励立法缺失

近十年来全国行业协会发展迅猛,但以“野蛮生长”为主,行业协会发展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始终不够明确。广东在行业协会立法方面制度创新走在全国前列。无论是1999年深圳市颁布的国内最早的《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行业协会地方性法规,还是2006年广东省出台的《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及《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都是先行先试的制度贡献。然而进一步保障和激励的法规仍然滞后于自贸区发展的需要。由于《行业协会法》始终未能出台,致使其法律地位、财产关系、纠纷处理等缺乏制度保障。与行业协会密切相关的许多问题,如资金募集、志愿服务、社会保障职能定位等至今未得到解决;行业协会的公共性需要税法的激励,亦即税法的配合和支持,然而,向行业协会捐赠的税收问题,尽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多次发文,要求改革公益捐赠资格认定和税收优惠制度,但至今没有立法。

与此相比较,港澳对行业协会的规制呈现宽松的态势,相应的配套制度及激励机制更为完善。如澳门行业协会法律地位的取得遵循的是“自由结社原则”。与国内“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两分法不同,澳门行业协会设立由民法在“社团法人”而不是“财团法人”中进行规定。按照《澳门民法典》规定,社团法人的设立无须由有权限机构事先审查及批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成立。另外根据澳门相关法令,行业协会一旦具备资格成为行政公益法人,可以享受免除印花税、物业税、营业税等优惠。

2.2 约束机制立法薄弱

第6篇

“作为经济发达地区,顺德地区有很多企业家,也发生了企业家犯罪的案件,这表明现阶段企业家们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的意识和能力严重缺乏。我们对辖区内的企业家犯罪案件进行整理分析,希望能为改进企业成长的法制环境和推动相关立法科学化提供一些实证素材,进而帮助企业家有效防控刑事法律风险。”顺德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黎明表示此次专题调研不仅要揭示企业家犯罪现象的规律性和代表性,还要以此来弘扬顺商精神,服务当地企业的健康发展。

预防要走进企业

“腾越公司是碧桂园‘御用’的建造商,我们在侦办一起案件中发现腾越公司内部人员的职务侵占行为,当时我就思考一个环节出了问题,会不会在其他环节也有关联影响,于是和企业组织了一次座谈,了解了企业的内部运作,最后给企业发了检察建议,后来和企业负责人交流,我能感觉检察建议都说到点上了,企业也在积极整改。”黎明说这件事给他留下很深的印象,他认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不能老是在办公室里坐着,要多走出去看看外面的环境,了解企业是怎么运作的。

“走进企业”的想法很快就付诸实践,尤其是在对辖区内的企业家犯罪做了专题调研之后,发现要从源头上防范企业家犯罪的发生,必须不断提高企业家犯罪的防范意识和手段,顺德区检察院便开始在这方面做很多有益的尝试,开展与企业相关的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在这其中,最让人瞩目的便是“一镇街一民企一行业协会”的共建活动,而这个共建活动也有着鲜明的顺德特色。“顺德有十个镇街,几乎每个镇街都有一家非常著名的企业,比如北滘镇美的集团、勒流街道的东菱凯琴、容桂街道的格兰仕等,我们之所以开展‘一镇街一民企一行业协会’这样的共建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据顺德特殊的地区经济格局来进行安排的。”顺德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吴绪珍告诉《方圆》记者,顺德检察院在每个镇街选取一家名企、一家行业协会作为共建活动的切入点,通过开展讲座,与企业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法治宣讲,重点讲解关于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刑法规定,及时为企业提供法律帮助和防范指导。

检察院的做法得到了当地企业的积极响应,在2013年举办的两场廉政文化讲座上,均安镇那一场中层企业家参与人数就有60人,北滘镇的办税员协会听讲人数达上百人。不仅如此,很多企业单位开始主动联系顺德区检察院,希望检察院能参与他们自己组织的职务犯罪预防活动。均安镇医院便是其中的一家,2013年12月9日晚,职务犯罪预防科便受到该院邀请,副科长兰琳英为此做了一场题为“珍惜自由、珍惜家庭、珍惜岗位、远离职务犯罪”的廉政法治讲座。

吴绪珍表示面向企业的法治宣讲工作不能单纯依靠预防科,检察院正在构想成立一个宣讲团,根据企业需求的不同,选派相应科室的骨干去举办法治讲座。“因为每个企业的需求不同,像有的企业需要劳动合同法的宣讲,就需要民行部门的骨干,有些企业想了解合同诈骗、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这类案件,我们可以找公诉或者侦监的具体办案人员去现场普法,因为他们接触的案例比较多,而普通的普法宣教都可以由预防部门来进行。”

多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如果一个企业遇到什么困难,很多都是通过行业协会讨论,大家给出一些意见,我们和行业商会协会有沟通的话,能够及时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顺德区检察院民事行政科检察官叶建说他们在走访过程中了解到行业协会的枢纽作用,能将企业和检察院更迅速地连接起来,发现这是一个能很好为企业服务的平台,由此,顺德区检察院与各个行业协会也展开了积极的合作。

“在强化法制宣传,提高企业家的法律意识的同时,我们也强调要发挥法定机构及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吴绪珍表示行业协会或者商会的作用不仅是为会员企业开展融资服务及融资担保服务,它能发挥的作用还有很多。“开展各类法律培训活动,强化企业的法律意识,或通过常设法律顾问或专业顾问团,在公司企业营运的过程中,为会员企业提供及时的专业意见及法律意见,帮助其审查合规和风险环节,对风险进行判断评估,督促企业建立与完善决策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有效防控会员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

第7篇

今年以来,我们围绕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三自”方针狠抓了服务性协会建设,把工作着重点放在为广大会员办实事、谋利益上。并取得了显著成果。

(一) 经营服务工作跃上新台阶

一是开展优惠服务,让每名会员都享受到实惠。

二是搞好服务,为广大会员提供方便。

协会机关工作人员,分会秘书为会员办照,年检等事500多件,其中为残疾人会员代办50多件,为困难户代办60多件,为其他会员代办400多件,仅代办为会员节省食宿,路费5000多元。

三是开展法律服务,为广大会员答疑解难。

为了给广大会员解答法律法规上的疑难问题,我们聘请了长期的司法律师,今年先后两次举办了由会员代表近200人参加的法律培训班,发放法律宣传小册子2000多本,法律宣传资料5000多份。

四是搞好信息建设,充分发挥信息服务私营经济的作用。

今年,我们为全市广大会员提供各类信息160多条,其中人才信息65条,营销信息100条,为会员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效益30多万元,受到广大业户的欢迎。中国教育查字典语文网 chazidian.com

五是搞好服务站建设,发挥好服务站服务广大会员的作用。

目前,协会共建立各类服务站17个,已遍布XX城乡,其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站受到上级机关的肯定,并在报刊上给予宣扬。

六是为下岗和无业人员再就业搭台牵线。

为了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无业人员再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年初,协会集中时间、人员走访60多家私营企业和部分个体户,对用人情况及所需工种情况进行了摸底,挖掘空缺岗位900多户。3月13日与##市劳动局总工会等部门联手举办“##市民企献爱心,就业搭平台”对接洽谈会,当场鉴定用工意向就业登记338人。为使就业人员掌握一门技术,先后举办了电脑、技工培训班,有400多人参加了培训。

第8篇

一、积极转变观念,适应新形势对协会工作的要求。

目前,个私协组织面对新形势下的挑战,必须牢固树立“有为才有位”的观念,切实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会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不断提高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二是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职能,围绕工商行政管理中心工作开展活动;三是牢固树立社团意识,转变办会观念。从“依靠工商部门办会”转变为“社团法人依托工商部门的支持、依靠广大会员按照协会章程办会”;四是要围绕中心工作,并结合协会特点,贴近会员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领导满意、会员受益、社会认可的服务工作和活动;五是创新观念、创新思维、创新办法,进一步增强和壮大协会服务发展的实力;六是抓好基层协会办公场所、办公机构、办公人员、办公经费的“四落实”,在此基础上实现协会工作的全面落实。下大力气抓好协会的建设,不断提高为会员服务的能力和服务质量,增强协会凝聚力。

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协会整体活力。

一是培养个私协干部,形成梯次配备。会员队伍是协会组织的生存之根、壮大之本、发展之源。组织建设是协会各项工作的基础,必须下大力气抓好基层组织建设,选拔和培养个私协基层组织的干部则是个私协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应把该项工作作为理事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区属各分会在日常工作中注重物色热心个私协工作的积极分子,结合实际工作进行培养、考察和使用。其一组织他们学习个私协工作常识,了解个私协的职能和政治使命,通过学习有关经济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其二是给他们工作机会,出点子、压担子,使其在工作中体会到“三自”工作的艰巨性,激发其责任感和光荣感;其三是启用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担任基层协会职务,他们长期在国有企业工作,有着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组织协调能力和政治修养,充实到基层协会担任骨干后,可以促进协会工作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通过预选培养骨干,使个私协工作人员结构形成梯次配备,防止人才断档。只有选配好协会的干部和骨干,才是开展好协会工作的前提和重要保障。

二是加强会员登记管理工作,深化基层组织建设。在贯彻落实中个协23号文件,对会员进行登记管理时,要运用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手段,把协会组织的性质、地位、作用以及会员的权利、义务等常识灌输到会员之中去,引导广大个体劳动者加强对个私协组织的认识,特别是要把加入协会有什么好处讲清楚,讲透彻,使会员加深对协会组织的认识和了解,增加对协会的亲近感和入会的自豪感。通过登记管理工作,稳定巩固会员队伍,有条件的基层协会可与工商所联网,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及时掌握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信息,便于发展新会员入会。在协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中,一定要选拔政治素质较好,文化水平较高,议事能力较强的个体工商户担任协会的骨干。这些从优秀个体户中选的不吃“皇粮”的个协干部不脱离生产经营,与个体户比较接近、了解情况、息息相通,既有工作实践又有经商经验,做起思想工作来得心应手,便于发展新会员。同时,建立健全基层协会的议事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会员队伍稳定和发展工作,适时召开现场观摩会议,促进基层协会的全面建设。

三、抓好会费管理,确保协会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

开展活动是协会的生命,经费是协会开展各项活动的物质保证,因此,个私协必须依规做好会费收取工作,抓好会费收支管理,为各项活动的有效开展夯实基础。为理顺会费管理,确保各级协会经费开支,协会必须有自己的帐户和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采用统一的会费收据,加强票据管理,实现协会自己收取会费,会费收缴后统一由区个协财务管理。按票据上的收款额的“451”的比例进行分配,即40%的会费由区个协管理,基层协会使用到区协会集中报帐;50%的会费由区个协使用,10%作为团体会费上缴上级协会,使协会工作有经费保障,解决基层协会无钱办事的困难,杜绝挪用会费现象,实行会费收支情况按年度向理事会汇报,并接受上级协会、工商分局财务部门的审计监督。在会费的收支管理、使用上严格遵照武个私协2号关于会费管理方法和武工商[2007]193号关于会费收支管理办法的要求抓好落实。

四、加大维权工作力度,增强协会凝聚力。

在“入会自愿”的办会原则下,如何提高协会的凝聚力,以巩固、发展、壮大会员队伍是摆在协会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课题。我们认为,在当前的大环境下,只有充分了解会员的心声,真实反映他们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才能不断提高协会的凝聚力。只有为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提供法律保护、舆论及道义援助,才能使他们真正体会到协会是自己的“靠山和娘家”。因此必须在做好宣传教育、经营指导工作的同时,加大依法维护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的力度。近几年我区个私协会牵头在全区各分会建立维权工作小组,指定一名理事负责维权工作,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为会员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提供非诉讼型法律服务,在会员中营造“合法权益受侵害时有个私协撑腰,需要法律援助时有个私协律师指导”的氛围。充力发挥会员中人大、政协代表的作用,把会员的意见和呼声通过正当渠道反映到有关部门,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和指导。我们针对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在会员队伍中以区(基层协会)为单位,成立资金互助会、联合担保会,区协会出面进行协调,会员自愿结合联合担保,互助会与借款人及联合担保方凭考察情况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同时加大在会员中开展“扶危解困、帮渡难关”的活动,在会员因天灾人祸造成损失时有协会出面组织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进行帮扶,使会员感到协会是一个温暖的家,增强了协会的凝聚力。

五、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树立个私协会社会形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部分会员从经济方面已经先富了起来,但社会地位不是很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不强,在诸多方面还是弱势群体,我们要按照中个协提出的“两个扩大、三个提高”的要求,不断拓宽服务领域。一是以服务会员为中心,提供政策、信息、人才、培训、资金、项目、维权、就医优惠平台,扩大服务领域、扩大受益面、提高服务能力、提高服务层次、提高服务效益,帮助会员解决个体难以解决的倾向性难题;二是发挥职能优势,抓好宣传活动,运用招商引资、对外交易、协会建设方面的经验做法,宣传国务院《36条意见》,引导广大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增强信心,大胆地参与市场竞争,鼓励他们做大做强;三是继续抓好维权工作、建设维权网络,通过普法教育增强会员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同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四是开展会员服务活动,为会员带来更多的实惠,以实际行动赢得广大会员的支持;五是加大宣传报道力度,积极向各级政府推荐会员中对社会做出贡献的积极分子,树立个私协组织的良好社会形象。

第9篇

关键词:节能减排 行业协会 河北省

节能减排是解决能源问题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国家陆续提出并实施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各地也纷纷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案。这些政策法规,保障了节能减排的强力推进,但是效果还不明显,要最终实现这一目标,还需要深化管理体制,引入行业协会等外部治理机制,建立全社会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河北省是能源消耗大省,节能减排形势更为严峻和紧迫。虽然省政府已正式启动“双三十”工程,又建立了节能减排考核体系,但对行业协会在节能减排管理中的作用没有足够重视。

1 行业协会在节能减排中的作用

环境污染主要由经济发展和人类活动带来,在世界范围内,随着工业化拓展深化,环境污染在不断加剧。以工业化为代表的产业活动是环境污染最重要的源头,因而产业节能减排是整个社会节能减排的重中之重。

1.1 产业的节能减排必须引入外部治理机制。节能减排本身具有很强的外部性,趋利本质使得企业缺乏节能减排的动力,而政府在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中又存在信息不对称,政策法规难免偏离实际,管理成本高、效果差。因此,节能减排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介入。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沟通桥梁的行业协会,恰恰可以起到这个作用。目前各界普遍比较强调政府和企业在节能减排中的主体作用,而忽视了行业协会的作用。虽然在一些法规中也有提及,但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措施。事实上,上海等地的行业协会已经在节能减排的前期调研、政策制定和组织协调方面充分发挥了“第三方优势”。

1.2 行业协会对产业节能减排的作用。Khanna和Damon(1998)发现,化学制造业协会成员相比非成员更愿意加入30/50环保项目,这显示了行业协会在促进产业节能减排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Amacher和Malik(1999)认为,协会成员间能够彼此监督互相构成压力,因为需要采取行业的一致行动,以避免给整个行业带来威胁和损害的环保政策和规则出台,或者影响未来环保政策规则的形式和实施步骤,以给本行业营造更多的回旋空间。根据行业协会的职能,行业协会在节能管理中至少在三个方面具有不可代替的优势:首先,行业协会可以为节能减排政策的制订提供依据。各级政府出台节能环保一系列政策和标准前期,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做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其次,协会自律能够为行业内企业自觉节能提供保障。行业协会可以从规范技术标准入手,推进节能技术的开发和应用,还可以通过订立自律公约、加强业内监督、树立先进典型等方法,积极宣传中央、省、市有关节能减排的精神和要求,营造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最后,行业协会能够为企业提供完善的节能配套服务。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发现许多高能耗企业并非不想节能降耗,而是找不到“节能不减效”的有效途径。而各行业协会可以新技术服务为切入点,通过会刊、网站、论坛等方式,在业内积极传播节能理念、推广国内外节能新技术;可以推进业内企业自主研发技术交流;甚至还可以团购的方式购买节能技术和服务,以降低节能成本。

2 河北省行业协会节能减排作用发挥现状及问题

2.1 河北省行业协会的特点。河北省行业协会数量众多、分布广泛,但发展不平衡。从所属行业来看,河北省经济类行业协会以工业为主,从归口工经联的全省经济类行业协会来看,工业领域占39.1%;按业务性质分,管理或服务性协会最多,占46.6%,产品性行业协会其次,占40.8%,综合性行业协会占12.6%。在这些协会中,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较活跃、在节能减排中成效比较明显的仅占29.3%;组织机构不够健全,节能减排工作成效一般的占46.0%;开展活动困难,基本处于维持状态,不能发挥节能减排作用的占18.4%,很少开展活动,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的占6.3%。总体来讲,行业协会虽然数量众多,但能真正良好运行的却只占一小部分,能在节能减排中发挥作用的更少。

2.2 阻碍河北省行业协会发展的原因。

2.2.1 法律法规缺失。我国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规范,只是依靠《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对行业协会进行管理,行业协会的性质、地位、职能、设立、管理监督等均没有法律规定,造成对行业协会的管理出现了许多缺陷。

2.2.2 政会不分严重。由于大多数传统协会是由政府主导或政府部门转制而来,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本身都自觉不自觉地把行业协会作为政府的代言人或附属物,因而在行业协会产生之初就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而且在协会的运作和管理上往往受制于政府部门,尚未形成企业自主办会、民主办会的运行机制。

2.2.3 职能落实不到位。我国行业协会在职能落实上还存在着一些现实问题:一是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关系尚未很好地衔接和理顺,应当转移或委托给行业协会的职能尚未到位;二是一些文件中明确规定的行业协会的职能,由于多种原因还未得到落实,特别是行业管理和行业协调等职能,致使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层面边缘化,许多行业协会的工作还仅限于传统的搞搞培训、技术比武、展览展销等领域。即便有些行业协会想在节能减排中发挥作用,由于政府职权渗透在方方面面,留给行业协会的空间很小。

2.2.4 行业代表性欠缺。行业协会的管理范围多停留在原系统内部,非国有企业会员不超过50%的高达79.0%。在河北省工经联主管的174家行业协会中,仅有40.2%的行业代表性较强,企业会员达到同行业企业数的50%或行业产值的50%以上。覆盖面窄,则意味着协会所掌握的企业和行业的信息不充分,难以发挥综合性的协调功能,更谈不上行业管理。

2.2.5 经费来源单一。在行业协会的经费来源中,主要以会费为主,其他渠道收入占比例很小。河北省有经费来源的行业协会中,有61.6%的行业协会以会费为主要经济来源,其中又有33.1%的行业协会以会费作为唯一来源,只有8%的行业协会以服务收入作为主要来源。作为行业协会开展活动、为会员提供服务的物质基础,经费困难势必造成难以开展正常工作,难以吸引人才,更为严重的是难以为企业提供必需的服务造成企业不愿加入协会,从而把行业协会带入难以为继、恶性循环的怪圈。

3 促进行业协会在河北省节能减排中作用的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小政府、大社会”目标的推进,行业协会在经济生活中日益发挥作用已是必然,在节能减排中也有很大的作用空间。针对河北省行业协会发展现状,需要各方面努力,促进行业协会在节能减排中发挥更重要作用。

3.1 法律层面上,要加快行业协会立法。从法律角度理顺政府、协会、企业之间,协会与协会之间的关系。使行业协会在法律框架下自主运作,自由竞争。

3.2 政府层面上,要加快环保职能转移步伐。政府要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引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中的环保内容,把节能减排的技术研发、标准制定、监督实施等相关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为行业协会发挥节能减排作用提供广阔的空间。

3.3 行业协会本身,要不断加强和完善自身建设,拓展服务手段,增强对会员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不断提高自我发展的能力,尽快与国外行业协会接轨。行业协会以行业利益维护为己任来号召组织成员,能够在环保政策实施的广度和深度上协助政府,从而降低政府和产业界之间的硬性环保政策磨擦,既保证行业发展环境的有序过渡,业务工作的有效运行,又保证政府环保政策能够落到实处,实现对选民的环保施政承诺。

参考文献:

[1]周勇.产业自愿节能减排外部治理约束机制及西方经验借鉴,现代经济探讨,2010.08.

[2] Maxwell,J.W.,Lyon,T.P.and S.C.Hackett.Self-Regulationand Social Welfare: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CorporateEnvironmentalism.Nota di Lavoro 55.98,Fondazione Eni EnricoMattei,Milano,Italy,1998.

第10篇

关键词 形象代言 广告代言人 广告监管 广告法律法规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形象代言逐渐成为广告传播活动的主角,越来越多的广告主采用形象代言作为推销手段。这些广告,在造就了一部分知名品牌之外,也引发了一系列争论。争论的焦点,就在于形象代言活动中的不法事件,以及对此的法律监管上。

1 形象代言行为

形象代言是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公知人物的形象为载体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一种宣传形式。因为目前的形象代言人主要是明星、名人,因此形象代言也被称为明星代言或名人广告。

形象代言的实质与核心在于用形象将商品或服务内容予以表现,加以传播,达到推销商品和服务的目的。企业就是利用明星效应提升产品的知名度与接受度,赋予产品更多的附加价值,并通过明星的推介,使消费者群起产生模仿的冲动与行动,促进产品的销售。

2 代言行为法律监管的缺失及原因

2.1 代言行为法律监管缺失的表现

形象代言活动法律监管的缺失,不仅表现在代言内容的虚假上,也表现在代言活动发展的无序上。虚假的内容向受众传播了错误的信息,对其意向产生误导。无序的广告活动则降低了代言活动的传播效率,影响代言活动的发展。具体而言,我国对形象代言行为法律监管的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代言行为的虚假性。虚假性有三种类型:一是夸大产品功能,误导消费者;二是编造产品功能,欺骗消费者;三是代言人在广告中使用虚假证言。(2)代言行为的无计划性。代言行为的无计划性主要反映在代言活动泛滥和广告代言人选择不慎这两方面。代言广告高速的发展之后,理性思考越来越弱,厂家运用名人做广告在很多情况下是不得已而为之。

2.2 代言行为法律监管缺失的原因

2.2.1 现行广告类法律法规存在缺陷

在我国广告法制体系中,《广告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广告监督管理行政关系,因此属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部门行政法,受到部门行政法体例的约束,其内容有一定的局限性。

另外,现有部分法律法规条款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的《广告法》在贯彻执行时遇到一些障碍,制定标准时对违法广告处罚方式表述得不明确,对量刑尺度把握得不明确,对广告处罚对象认定得不明确,都使得我国部分现有法律法规在实际运用中缺乏可操作性。

2.2.2 广告管理部门工作不力

我国广告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它们是广告执行的第一线力量,对广告经营单位,及虚假违法广告监督与执行发挥着根本作用。但是这支监督队伍在实际工作中,工作人员数量少,职能难以到位,还有部分个体的素质,跟不上工作的需要,在执法正常、合法的广告活动中出现失误和过错,影响广告活动的正常开展。在实际工作中,工商部门迫切需要公安、文化、城建等部门及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力量的协助,共同治理和整顿广告市场。

2.2.3 代言人自身因素

代言人是形象代言中重要一环,他的行为直接影响到代言活动的结果,因此,代言人自身的经济环境、社会责任意识感、法律觉悟,是影响其代言活动的主要因素。巨额的广告收入,成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最大诱惑与经济基础。而令人遗憾的是,许多名人逐渐淡薄甚至丧失了社会责任感,使他们对消费者和全社会的利益弃而不顾。同时代言人普遍缺乏对广告类法律法规的理解,真正清楚地了解代言实质与法律约束继而进行选择的名人寥寥无几。

3 解决代言行为法律监管缺失的方法

3.1 完善国家广告类法律法规

我国广告法律体系已初具雏形,但从现实状况和未来发展需要来看,现行法律体系还需要不断完善。这就要求我们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使之适应社会行业发展的需要。我们可以立足于国情,通过分析和筛选,借鉴国外广告法律管理经验,对现有法律进行补充,进一步完善我国广告法律体制。通过法律手段,清除中外广告因文化差异、意识形态差别而引起的各种争端。

3.2 加强政府管理和广告行业自律

政府对广告的管理通过立法和行政执法来实现的,具有强制力的对广告活动全过程的管理,对全社会广告秩序的调整,政府管理是推动广告代言活动健康发展的外力因素。①要加强政府对广告代言的管理,就要强化政府职能。

广告行业自律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通过自行制定章程、公约和会员守则等方法,对自身所从事的广告活动进行自我约束、自我限制、自我协调和自我管理,使其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制定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要求。

3.3 明确广告代言人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近年来,名人代言广告违法现象愈演愈烈,消费者和舆论界的反响也愈加激烈,对明确广告代言人权利与义务的呼声越来越高,有鉴于此,北京消费者协会《致社会名人、明星的一封公开信》,希望名人明星珍惜荣誉和形象,拒绝承做虚假和有可能对消费者进行误导的广告。

广告监管部门的反应更加直接。上海工商部门发出一则《广告审查提示》称:“禁止医疗服务、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利用形象代言人的名义和形象做证明。”这一禁令显然有利于公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对与某些有损消费者利益,社会利益的违法事件有积极的防范意义。

3.4 加强社会监督体系的作用

广告的社会监督,是指人民群众通过某些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舆论机关和各种群众自治组织或者公民自行对广告活动各个方面进行监督。它包括消费者监督、广大群众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这三个层次由上而下,逐层推进,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社会监督体系对广告代言活动的监督表现在消费者监督和舆论监督两个方面。

对形象代言的法律监管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需要国家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广大消费者的共同努力。按照广告行业的发展步伐与需求,逐步将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主导型广告监管模式加以完善,进而形成行政、司法、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四者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监管体系,最终促进形象代言和广告行业的全面发展。

注释

① 王军.广告管理与法规[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

参考文献

[1] 陈绚.广告道德与法律规范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 王军.广告管理与法规[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

[3] 吕蓉.广告法规管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第11篇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其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青年志愿服务是指青年志愿者不为物质报酬,自愿地以自己的劳动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公益。

青年志愿者是指经个人申请、青年志愿者组织登记,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青年。

青年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青年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包括青年志愿者协会及其下设的青年志愿服务站、服务队。

第四条共青团组织对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其服务活动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青年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接受有关教育、培训;

(二)选择与自己行为能力相适应的项目进行志愿服务;

(三)请求青年志愿者组织和有关机关、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拒绝提供违反法律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服务;

(五)对青年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并进行监督;

(六)自身有特殊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青年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二)尊重被服务者的合法权利,保护被服务者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三)维护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可以建立地方青年志愿者协会,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青年志愿者协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为社会团体法人。

青年志愿者协会按照协会章程负责本行政区域、行业内青年志愿服务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维护青年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青年志愿服务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

第八条青年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扶贫济困、扶弱助残、帮老助幼;

(二)支教助学、卫生防疫、科技推广、文体服务;

(三)环境保护;

(四)精神抚慰;

(五)法制与社会公德宣传、法律援助;

(六)其他社会公益服务。

青年志愿服务的重点应当是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优抚对象、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农村特困人口和其他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以及大型社会公益活动。

第九条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青年志愿者组织可以与服务对象订立志愿服务协议,明确服务的内容、要求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为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服务保障。青年志愿者组织在组织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对青年志愿者进行安全教育,为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青年志愿者及时提供援助,对可能出现安全风险的志愿服务,应当根据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尊重青年志愿者的人格,并就服务事项及安全隐患做必要的告知和说明,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保障及救助措施。

第十一条青年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青年志愿者标志,信守承诺,注重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倡导志愿服务,不断提高志愿服务在社会发展中的参与程度,把青年志愿服务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并为青年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和经费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表现突出的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以及支持、帮助青年志愿服务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青年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维护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教育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将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精神纳入思想品德教育的范围。鼓励在校的青年学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

教育、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和社会需求为青年志愿服务提供相应信息。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社区应当结合所辖事务,支持、帮助、指导青年志愿者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为其服务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青年志愿服务的宣传报道,开展青年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宣传。

第十六条全社会都应当尊重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的劳动。

鼓励和倡导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积极参与各种志愿服务。

第十七条组织开展青年志愿服务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和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益。

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加强对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青年志愿服务给予资助和捐赠。

资助和捐赠的资金、物资,由青年志愿者协会接收、登记,并设立专门账户管理,专项用于青年志愿服务活动。

资助和捐赠的资金、物资的使用应当尊重资助和捐赠者的意愿,坚持公开的原则,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青年志愿者组织的资产。对非法占有、使用资助和捐赠的资金、物资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以青年志愿者组织名义、标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和其他违法活动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青年志愿者按照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安排在提供志愿服务时,给服务对象或者其他相关人员造成损害的,有关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青年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另有约定的除外。青年志愿者组织在承担民事责任后的追偿事项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服务对象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对青年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为受损害的青年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12篇

关键词:第三方物流;物流法规;监管体系;先行先试;资源共享

一、第三方物流概述

随着全球一体化经济发展的进程,物流产业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第三方物流逐渐渗透到了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角落。第三方物流改变了传统的运输方式,突破原有的物流模式,与普通物流相比具有专业化、契约化、信息化、个性化、灵活性高等特点,使委托企业可以更好地专注于核心业务、加速其资金周转、降低物流成本,是未来物流发展的重要方向。我国《物流术语标准》中对第三方物流的定义为:“在供需双方之外寻找第三方的物流企业来为供需双方提供物流服务的业务模式”。也就是说企业为了专注于自己的主营业务,通过法律合同把物流工作外包给专门从事物流业务的物流企业,让其代为完成。在这个过程中委托方(供方、需方或供需双方)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相应的物流服务。同时,委托方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合同签订前、履行中都进行密切沟通交流,通过对物流活动的监控和双方的共同协作,努力使物流业务顺利完成。近年来,虽然我国第三方物流发展迅速,取得了不小的成果,但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国务院2014年9月颁布的《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中明确提到:“急需健全物流业法律法规体系,抓紧研究修订物流业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管理和仓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开展综合性法律的立法准备工作,在此基础上择机研究制订物流业促进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物流市场监管力度,使物流法律体系得到完善。”现阶段,我国第三方物流的法律监管尚存在很多空白地带,基本法缺位,监管机制与体系尚未建立,对地方物流监管的状态无法与其快速发展匹配。

二、第三方物流监管体系建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必要性

从行业经营范围与过程来看,第三方物流相关主体与经营环节广泛,在实践过程中如果任何一方主体、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整条供应链的运营,因此亟需建立第三方物流监管体系对其进行监管与调控。

(1)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物流产业是国民经济战略性基础产业,与每个消费者的利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第三方物流作为一种新型的物流形式更是如此。物流行业发展迅速,新生事物层出不穷,行业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现象并存,原有法律法规已不太适应行业的发展。顺应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结合物流产业发展特点,梳理现有行业法律法规。剔除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现有条款,弥补物流市场新出现问题的法律空白,完善物流行业法律体系,保持立法方向与内容的前瞻性,无论对于物流行业的合理监管还是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都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在快递合同中要求先验证收件人身份,而后收件人可拆开包装检查货物再签收快递,但在现实中经常是先签收才可开包装验货。这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在第三方物流领域屡见不鲜。在法律框架下规范化、专业化的物流管理更能保证物流服务的优质化。同时,在第三方物流业务运作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的危险品泄露、噪声污染等各种对社会大众造成伤害的事件近年来也屡见不鲜。虽然有些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完善的法律法规与操作标准可以尽可能地减低风险发生的概率。

(2)物流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物流系统由货物运输、商品储存、装卸搬运、流通加工、包装配送等多个环节组成了一个大的有机整体。它是一个开放性的、多功能的系统,对于这个系统来说,如果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到整体的效果。我国物流行业由多个部门共同监管,尚未形成一个协调高效的有机整体。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第三方物流企业可能通过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领域秘密进行非法活动,从而干扰市场的健康发展。这种行为只能依靠政府部门通过法律执行与完善进行管理和纠正,构建健康公正的物流市场。

(3)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随着与国际接轨进程的加速,我国也面临着越来越多来自国际方面的挑战。在努力提升企业自身管理水平与竞争实力的同时,完善的法律监管与保障体系也是增强我国物流行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在物流行业进行国际化经营时,立法上与国际公认的规则保持一致,既可以保证我国企业走向世界时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与纠纷,也可以吸引国外优秀物流企业来我国投资发展,促进我国物流产业良性发展。

2.可行性

(1)符合第三方物流监管的需要。第三方物流发展迅速,是物流行业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我国现有的对第三方物流管控的法律制度较为分散,层次较低,尚存在很多空白地带,面对很多新生问题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将第三方物流监管从现有的物流监管体系中剥离,结合其自身特点与新生问题,构建其独立的监管体系,从源头和规制上进行管控,符合第三方物流发展的需要。

(2)符合依法治国的需要。在现阶段,我国第三方物流市场局部垄断与不合理竞争等情况需要法律法规进行约束,以确保物流市场的健康运行。从长期来看,对于第三方物流的监管最终解决的是个体盈利与社会公益之间的矛盾。国家构建第三方物流监管体系可以更有效地保障在出现市场失灵等特殊情况时物流市场的正常运作,进而从根本上保障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国家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3)符合改革实践的需要。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就提出,应改革市场规范,健全产业监控体系,规范食品药品、化学危险品的物流安全,强化公路运输、快递市场的监管力度。《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提出,建立健全物流管制标准体系,进一步建成物流能力大增、服务水平提高的物流产业链。而现阶段第三方物流监管体系尚需完善,急需与国家物流监管改革趋势接轨。

三、我国第三方物流监管现状

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逐步走向市场经济,对物流行业发展的干预程度也在不断降低。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严重干预到现在的市场经济占主导地位,与此同时我国物流立法进程也逐步完善。

1.综合性、单行性法律

如《民法通则》、《港口法》、《合同法》、《海商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是调节我国第三方物流法律问题的基础,也是我国物流法律体系的主体。

2.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

如《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等,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各地方政府、各部委结合当地具体情况、部门监管范围等订立的,主要用于解决其所管辖范围内的物流法律纠纷,是对我国物流法律体系的重要补充。

3.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如《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关于加快国际货运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是我国物流行业政策的法律文件,对行业发展有一定指导作用。同时,我国物流行业没有专门的监督管理部门,而是根据涉及到的物流环节采取由经贸、海关、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税务、公安、港务、民航等多部门组成的共同混合管理模式。有时还有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等行业协会协调第三方物流企业与政府之间的问题,这是我国物流行业的一个不容忽略的现状。

四、我国第三方物流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物流专项立法滞后

物流行业包含众多环节与职能活动,也就意味着其自身可细分为多个行业。我国没有统一的物流基本法,管理、协调物流问题的法律法规分散在交通、铁路、民航、航务、民事、合同、保险、海关、消费者权益等众多领域法律法规中。由于这些细分行业隶属于不同部门而又缺乏有效沟通,导致不同部门的法规之间难免出现冲突,经常造成需要解决纠纷的当事人困惑。而物流行业本身是一个有机整体,各环节有效衔接才能顺利地完成物流活动、解决物流问题。现有的法律法规大多是各地方政府与主管部委的“条例”、“通知”、“办法”、“规定”等形式,法律层级较低,对物流行业的监管力度与协调有效性有限。第三方物流涉及主体多、途径地域广,使得法律监管更加繁琐与复杂。从数量上看,我国物流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很多了,但是缺乏统一的规范和统领性纲领,而且很多物流法规缺乏实践指导,可操作性差,系统性、专业性有待完善,对新型物流运作模式缺乏快速反应,使得第三方物流在管理应对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

2.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

对于物流行业,我国采用的是多部门共同管理的模式,总体来说,第三方物流市场还处于比较混乱的初级阶段。在现有的物流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中微观的、直接的、经济性的较多,宏观的、间接的、社会性的较少。各主管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与统一的协调。比如,一家从事公路、水路、铁路等多种运输方式的物流企业,本应利用其多种运输方式协同的优势,进一步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但现实中由于其从事多种运输方式经营,所以需要向各种运输方式的主管部门分别提出申请,这种复杂的管理体系严重增加了企业经营的负担和成本,同时也由于相关部门在管辖范围内权利过大,在当今法律制度有待完善的环境下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制约了物流行业的发展。到现在为止,我国还没有一个真正对物流行业宏观走势进行管控的部门,多部门分别管理物流系统的各个环节,也造成了各部门间责权不明确、监督主体模糊等问题,同时也造成了在各部门、各地区法律制定上法律条文冲突与空白并存,法律体系模糊、协调性不高的问题。例如,面对新生模式、新生问题层出不穷的局面,国家邮政局无法监控第三方物流的所有问题,工商管理局仅能在职权范围内进行部分协调与处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只能对会员企业进行监督,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仅能管理违装货车。地区间物流发展程度、立法水平、执法尺度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同一问题在不同地区处理结果差异性可能较大,使得跨地区经营的物流企业经常感到迷茫和困惑,甚至不得不用“差异化”经营模式,这严重挫伤了物流企业的积极性。

3.缺乏监管冲突解决机制

第三方物流行业监管范围主要包括:从业人员、物流主体、技术标准、物流行为、纠纷解决等方面。由于我国物流行业属于多部门混合管理模式,没有专门的物流基本法,现有的物流行业监管缺乏系统性,各种相关法律法规散乱而又经常相互冲突,还存在很多空白地带,导致很多时候在适用法律法规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同时,缺乏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法律监管制度作用有时很难发挥。

4.行业组织作用有待加强

行业组织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纽带与桥梁,不仅可以促进物流行业法律制度的完善,通过培训与职业资格认证来向物流行业输送人才,还可以通过行业自律等方式协助政府对企业进行监管。目前,我国物流行业组织尚不完善,物流中介组织、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效果不明显。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快递协会等物流行业协会,各地区物流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发挥行业自律监管的程度应进一步提高。

五、我国第三方物流监管法律法规完善路径

1.针对我国物流产业发展现状制定物流基本法

物流产业是国民经济重要基础产业,也是我国未来重要经济增长点,解决物流法律法规缺乏统一标准,各地区、各部委法律法规相互冲突的局面,必须要从国家层面统一立法入手,以基本法的形式构建物流法律法规体系。梳理我国现有各层级物流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对于已经不适应行业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的应及时废除,对于各类物流法规进行整合、完善,提高物流法律法规层级与系统性。着力解决现有物流法律法规中相互冲突的问题,将矛盾的条文明确界定和划分,消除法律适用与操作中的模糊地带,避免法律分歧和空白。

2.构建我国第三方物流监管体系和冲突解决机制

物流行业包含众多环节,是一个综合性的行业,各环节间紧密合作,只有有效对接才能达成良好的物流效果,所以在处理物流问题时也应重视其系统性。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现有的监管模式,设立专门的统一监管机构,消除现在监管部门过多、职能交叉与空白地带并存的现象。构建监督管理冲突处理结构,解决行业垄断与地方封锁束缚,纠正不正当竞争行为。从纵向划分来看,必须明确中央、地方监管职责,建设与当地政府隶属关系的财政关联,尽量避免中央、地方之间的利益博弈,形成一个良好的监管氛围,为第三方物流发展构造健康发展环境。

3.引入“先行先试”监管立法

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是物流行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明晰各单行法之间的衔接与递进关系,梳理各单行法之间的逻辑关系与等级排序,针对日新月异的物流行业发展现状,可以考虑采用“先行先试”的立法方式。即在划定的政府特别规划区,国家授权采用“实验”的方式向地方出让一定权利。根据物流发展现状与趋势,实施特别方案,在区域内立法并实践测试,总结经验与成功模式,逐步推广到其他地区乃至全国,进而完成法制目标。这种“先行先试”的立法方式可以减少立法成本,便于控制与实施。

4.激发物流行业协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