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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合同

时间:2022-06-17 08:24:1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清洁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清洁合同

第1篇

乙方:_________公司

第二条 合同宗旨及原则

本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乙方对_________提供日常保洁服务,协商如下。

第三条 合同的范围

本合同规定的服务范围、作业内容及清扫周期以《_________物业清洁标准及定期作业指导书》为准。

第四条 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五条 合同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责任

1.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洁服务费。

2.无偿为乙方提供保洁用水、电。

3.对乙方保洁质量应及时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要求乙方返工,直至达到质量标准。

4.教育有关人员遵守_________物业保洁制度,共同维护_________业内环境,爱护园内设施。

5.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物料仓库、办公用房及办公电话一部(注:每月电话费由乙方支付)。

6.负责协调乙方与_________物业内客户间关系。

7.负责向乙方提货_________物业内客户有保洁要求的有偿特约服务信息。

8.积极采纳乙方在_________物业内保洁方面的合理化建设,协助乙方处理有关投诉。

9.甲方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进行现场。

10.甲方有责任代乙方向客户开据有偿特约服务的发票和收据。(注:发票和收据由乙方提供)。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收到甲方进驻现场书面通知后,要积极做好准备,准时进驻现场。

2.乙方在甲方设立作业所。作业所在业务上受乙方和甲方双重领导。

3.认真完成《_________物业清洁标准及定期作业指导书》规定的作业项目和标准,确保卫生质量,达到客户满意。

4.乙方在_________物业服务总人员不少于_________人,_________物业内非公共区域内日常保洁工作(如:有偿特约服务)由乙方从公司总部另调人员完成,并保证各项工作质量。

5.乙方人员要统一着装,衣帽整洁,配戴本公司名牌,进入工作现场的出入证上甲方配发,遵守甲方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乙方不得在甲方服务区域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承揽业务。

6.乙方员工在工作期间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若乙方主管负责人不在作业现场,乙方临时负责人应接受甲方主管保洁负责人的监督指导,并按甲方的保洁工作标准进行检查。

7.乙方派出一名主管负责人负责日常保洁工作质量检查和保洁工作紧急情况的处理,并于每月25日之前将当月的保洁工作总结和下月的保洁工计划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

8.乙方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用工应签定劳动协议,并办理各种用工手续,如因用工不当,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9.乙方在承包的保洁工作范围内,甲方如因保洁工作未达到保洁质量标准,被有关社会职能部门(环卫、城管等)处罚,该罚款由乙方承担。

10.方将扣除乙方当月保洁服务费的0.5%-%1。

11.乙方教育员工爱护_________物业内建筑物及室内各种设施。注意节水节电。

第2篇

清洁工聘用合同范文一聘用单位(甲方):

受聘人(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

兹有聘用单位(甲方)开江县甘棠初级中学,经行政会研究决定聘用乙方(受聘人)_________从事学校厕所卫生打扫与保洁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聘用期限:20xx年11月28日至20xx年元月28日; 20xx年2月22日至20xx年7月9日

二、甲方职责:

1.甲方只负责为乙方提供打扫厕所的扫除工具、洁厕液、水管、水等必备物品,其它由乙方自理,不提供食宿。

2.乙方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岗位工作职责后,甲方每月应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的各部分工资

三、乙方职责:

1、主要负责学校上课期间两个大厕所卫生打扫和保洁工作。

2、学校临时安排的厕所扫除工作。

四、具体要求:

1、打扫次数:上课期间每天上午两次,下午一次。

2、打扫时间: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表,上午第1、3节每节课各打扫一次,下午第一节课打扫一次。

3、清洁程度:每次必须打扫干净彻底,做到厕所无异味、无垃圾、

五、工资待遇:

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 1100元(其中包括基础工资 880 元、补助社保170元、安全保险费50元)。完成工作量才能按工资标准完全计发工资。

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甲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未按甲方要求完成本职工作的;

3.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4.甲方因工作原因必须撤岗,又无法重新安排工作的;

5.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法》有关条款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章)后生效,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自然终止劳动关系。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清洁工聘用合同范文二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校有关法规,按照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特聘用该同志担任我校清洁工。现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合同期限:自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止,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寒暑假期间除外)。

第二条 乙方权利:

1.聘用期内每月工资 元。工作期间如果不够整月,工资所得按照天数分别计算,10天以内依照10天,10——15天按半月,超过20天按一月计算工资。

2..聘用期间享受公办教师同等福利待遇。

第三条 乙方义务:

1.尊重领导,顾全大局,团结同志,热爱学生,服从安排,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2.按照学校要求打扫好所辖厕所卫生,每天清扫五次,保证地面、墙壁、便池、尿槽清洁干净,保护好厕所卫生设施和工具。

3.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甲方义务:

1. 按时支付工作报酬。

2. 向乙方提供有关业务资料和合适的工作环境。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 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2. 本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1. 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给学校造成严重损失的;

2. 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

3. 不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工作纪律或规章制度,品行不端,师德修养、工作能力差,造成不良影响的;

4. 乙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 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七条 其他: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

年月日:

清洁工聘用合同范文三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 1 年,20xx年10月12日 起至 20xx年10月12日 止,约定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如双方同意,可以续签。

二、工作待遇:

1、甲方支付乙方工资 50 元/天,甲方不再支付其它任何费用,工作天数据实计算,除此之外不享受其他任何福利待遇,工资发放日期同项目部管理人员;

2、甲方负责乙方工作期间的用餐;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如中途乙方提出离职,须经甲方同意,并找到合适的保洁人员后方可离职,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当月工资。乙方离职前,甲方检查没有对甲方用品的损坏,按甲方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完后,结算工资;如有损坏,则扣除损坏用品的费用。

三、工作时间及职责范围

1、保洁形式为全日制(含节假日期间),做到每日清扫,即日常保洁;

2、保洁范围为甲方指定区域(项目部大门周边及以内所有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包含办公室、大院、厕所、浴室、厨房等);

3、在做好本职工作以外的同时,帮助厨师做好项目部员工的用餐工作。

四、乙方工作责任及要求:

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安排,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公司制度处罚;

2、乙方保证保洁区域环境清洁、卫生;

3、乙方必须保证每日清扫;

4、乙方不能有偷窃行为,否则一律送派出所处理。

五、乙方有一列情况甲方可解除合同:

1、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经常迟到早退,无故矿工的;

3、不遵守甲方管理制度不服从工作安排、工作效率低、服务不及时,经教育不改的;

4、食堂浪费大、对本职工作不负责、挑三捡四、做得较差者;

5、占小便宜、有偷窃行为。

六、人身安全责任

1、工作过程中,因乙方操作等自身原因造成的工伤等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2、乙方在上下班途中应注意自身安全,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疾病、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身承担一切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七、乙方单方解除合同时,必须15天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且必须取得甲方同意,并且无论发生任何情况乙方必须执行工作交接责任,如违反则扣除当月工资。

八、其他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第3篇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为______市劳动局批准的家政服务实体。现应甲方申请,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清洁卫生服务。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如下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双方约定事项

1.服务项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服务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服务时间:从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

4.服务费用:每平方米___________元。

5.交费方式:予交完工后交余下部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应遵守事项

1.甲方认为乙方派出的家政员不适用,并有充分的理由,乙方给予调换。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应遵守事项

1.甲方必须如实填写《___________家政客户服务申请登记表》,并如实的说明清洁卫生面积、项目。

2.甲方不得随意擅自增加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工作。如需增加,应得到乙方家政员负责人的同意,并适当增加报酬。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甲方向乙方交纳约定款项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4篇

乙方:

为了搞好富豪国际购物中心内外卫生,创造洁净、优美的环境,经甲乙双方代表共同研究、协商,甲方同意由乙方承包有关清洁工作,订立本合同,双方遵照执行。

一、承包方式:

采用包工、包料、包设备的方式。

二、清洁范围:

烟台市富豪国际购物中心内公共区域及甲方提出合理的范围内。

三、承包价款:

富豪国际购物中心正常投入使用后,乙方投入保洁人员共 名,甲方每月支付乙方清洁服务费共计人民币 元/月整(¥ 元/月)。开荒费用为: (¥ 元/次)

四、乙方承诺:

尽职尽责的清洁服务,创造洁净、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维护富豪国际购物中心管理处的良好形象。

五、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检查监督,若乙方清洁工作达不到合同要求,甲方有权进行处罚。

2、甲方负责为乙方免费提供清洁、用水、用电、及放置清洁用具、用品的仓库一间。

3、甲方及其员工应尊重乙方工作人员及其劳动成果,不得鄙视或讥讽清洁人员,并教育本公司员工自觉维护富豪国际购物中心的清洁卫生。

4、甲方在富豪国际购物中心公共场所设置适量的垃圾桶。

六、乙方责任:

1、乙方须确保合同执行有效,向甲方提供熟练清洁工,并遵守甲方、乙方公司的规章制度,保持甲方良好的环境,爱护甲方的财物,注意言行举止以维护甲方的良好形象。

2、乙方派驻甲方富豪国际购物中心工作的员工,其中含一名主管,具体安排及全面督导每日清洁综合服务工作;巡检现场清洁情况;即时处理甲方投诉,并做好与甲方负责人的联系工作。

3、在一个月内若业主投诉两次以上(特别是服务质量问题)而乙方又没有解决的,甲方有权提出警告直至在当月清洁服务费中扣除5%__10%的清洁服务费,若因乙方承包清洁工作达不到甲方要求标准,而被有关部门罚款,罚金则由乙方负责。

4、乙方将定期清洁作业计划情况告知甲方,并经常将清洁作业计划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

5、乙方负责购买员工之保险和支付工资、劳保福利、住房等一切待遇,维护甲方一切公共设施,损坏东西照价赔偿,决不允许有挪用或偷窃行为。

6、所有在富豪国际购物中心工作的清洁员工,乙方提供统一工作服并佩戴乙方公司的企业牌。

7、如甲方要求乙方撤换不合适的清洁工,乙方无条件接受。

8、根据卫生检查标准每月大检一次,未达到85分扣除当月清洁服务费5%,因卫生影响创优,乙方按年总清洁服务费的50%给予甲方补偿(后附清洁检查扣分标准)。

七、付款方式:

甲方须在每月15日前以银行支票转帐的形式付清乙方上月之清洁综合服务费,乙方开户行及帐号以合同规定为准(注。乙方开户行: ,银行帐号: .若有变更,乙方须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因乙方提供的帐号及开户行有误导致服务费无法进帐,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合同期限及续延:

1、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前 个月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续期或签订新合同。

2、甲方至少应在合同期满前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是否延续合约,乙方至少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书面通知甲方是否延续合约。

九、签署

1、合同经双方单位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后即有效。

2、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

甲 方: 乙 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第5篇

乙方:_________

一、甲乙双方确认本建议书所列的关于由乙方公司施行对甲方_________大厦日常清洁管理人员安排、日常清洁项目及执行标准、日常所需清洁机械、用品和材料。在合同签署后,乙方将严格按照合同书所订各项标准执行甲方的日常清洁管理。并严加教育、培训和管理派驻甲方的日常保洁工作人员,从而确保_________大厦的清洗管理长久保持在领先同行的水准上。

二、甲乙双方确认本建议书中所列各项费用明细表中各项收费标准合理,并确认甲方_________大厦的清洁承包费为每日_________元。双方确认,若甲方的清洗管理体制按照本合同所订的项目全部开始执行,则甲方应在每月中旬(15日)向乙方支付当月清洁服务费_________元,以确保乙方公司于此前已付出的清洁服务工具、材料费用,及此后乙方将支付给工人的工资资金等费用。

三、甲乙双方确认本建议书未纳入以下各项费用:

1.各层厕所内甲方要求摆放的低值易耗品。

2.甲方公司为保证甲方_________大厦整体形象而要求乙方工作穿戴特殊制服。

3.甲方_________大厦日常清洁中所收集垃圾外运服务费。

四、甲方保证为乙方的日常清洁提供必要的水电供应,并同意在商业中心的适当部位向乙方提供库房及办公房一间,作为乙方公司存放清洁机械和办公工具、材料之用。

五、乙方公司派出甲方_________大厦管理主任为乙方公司全权代表、任何有关_________大厦清洁投诉,乙方管理主任均应及时处理,如乙方未能在24小时内作出令甲方接受之解释,则甲方有权扣减当月应付之清洁服务费。

六、清洁管理服务承包期通常为_________年。经双方同意,本建议书可作为合同使用。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第6篇

关键词:清洁提单;保函;法律性质;效力;辨析

中图分类号:D92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10)04-0153-04

收稿日期:2010-06-09

保函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问题较为复杂,其间折射出法律在进行社会秩序规制中的困境。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无论是其法律性质,还是法律效力,都存在着较大争议。翁子明(1996)先生在谈到其法律性质时,则明确指出:南第三人出具的保函属于保证合同,债务人自己出具的保两则为普通协议,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出具的保函为普通协议与保证合同的结合。也有学者不仅根据主体不同,而且从“外部”和“主观”因素进行论述,认为是一种担保合同(周倩倩,2004)。对此笔者认为,换取清洁提单保函在本质上属于合同,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由托运人附条件在一定范围内向承运人赔偿损失的协议”,并不因为主体不同而构成某种特殊的合同。其有担保之功能,但主要功能在于确定责任承担,而不是担保债的履行,所以在法律性质上并不属于担保。

在法律效力上,吕凯(1994)先生认为:托运人以保函(letters of indemnity)换取清洁提单,因其所具有的商业可操作性,且能使当事各方利益都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而为实践所广为接受。其对货物及资金的流转也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对其效力应当予以承认。而反对者则认为,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易论成为欺诈之工具,违背了国际贸易中诚信要求,使提单的可靠性大为降低,扰乱了贸易和航运的正常秩序,应该无效(邢海宝,1996)。而本文则认为,保函在承托双方为善意的情况下应赋予法律上的效力。但在决定其有效或无效时应当考虑目前法在整个社会规制中的地位、现实需要、国际做法与我国的实践、善意标准的确立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等诸多因素。

一、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含义与功能

(一)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含义

1.清洁提单。清洁提单,即未载有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批注的提单,其表示在承运人接收货物时,货物外表状况良好(邢海宝,1996)。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亦将之定义为“清洁运输单据系指未载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在2007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600”)中继续采用了这一定义,并进一步澄清“清洁”一词无需出现在单据之上。当承运人尽合理注意观察货物外部,认为货物及外包装状况良好,并对包装内部进行合理判断认为正常,则会签发清洁提单。而根据UCP600第二十六条规定,记载“托运人装载和计数”或“内容据托运人报称”的“不知条款”(unknown clause)的运输单据可以接受,也不被认为是不清洁提单(foul B/L)。托运人只有凭借清洁提单,才可能得以从银行顺利结汇,而实践中货物绝对不需批注的情况并不常见,这也为保函的产生作了铺垫。

2.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由于使用保函所指代的具体种类不同,加之对其性质认识差异,对于保函的定义不像清洁提单那样统一。另外各国法律对其效力多持否定态度,这使得以某种法律性质来对其进行定义时较为尴尬。早期英国法院在著名先例Browm Jenkinson v.Percy Dalton案中确立了对保函的定义:“保函是一种申明失实,意在侵权的非法协议”。我国学者有人认为其“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声明由其承担因承运人签发该提单而引起一切损失的协议”(张湘兰等,2001)。与之相似也有学者认为“保函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由托运人附条件在一定范围内向承运人赔偿损失的协议”(黄伟青,1994)。也有学者认为它是托运人对承运人的书面担保文书,甚至是赔偿担保(朱海蓉,2006)。而无论如何定义,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一项基本内容,就是出具保函人与承运人约定,如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货物实际状况与提单不符)而遭受损失时,则由出具保函人对其进行赔偿。

(二)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功能

虽然保函的运用对国际贸易提单制度造成很大冲击,也违背了国际贸易中诚信要求,造成对国际贸易秩序的破坏,其对各国相关的法律制度也是一种挑战,但保函得以在实践中长期存在,并被广泛接受,这说明其存在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具体来说,其主要有以下功能。

首先,其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利益平衡的重要工具。国际贸易的发展及其范围扩展,通信技术的发达等因素,促使航运业的独立与兴起,从而为保函产生的前提因素――单据交付(Document Transaction)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方杰等,1998)。现代航运贸易与单证制度已经相当完备,对当事各方利益平衡的设计也逐步公正。这一点也可以从《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到《汉堡规则》的逐步变化中得到印证。然而硬性的规则与现实需求并不总是一致。如《海牙规则》与《汉堡规则》均要求承运人如实记载货物情况,实践中承运人为保障自己的利益也倾向行使该批注权。但承运人在因不影响货物满足合同要求的些微瑕疵而批注时,则会使托运人不能拿到清洁提单顺利结汇。此时,托运人可通过更换货物,或与收货人协商修改合同或信用证以使之接受非清洁提单,但这无论在金钱或者时间上都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实践中托运人则多以出具保函作为变通。一方面使得自己能够顺利完成交易,另一方面也不会使承运人因为未进行批注而遭受损失。

其次,为资金迅速融通与增利提供了可能。资金的流动贯穿于企业的整个生产过程。如果托运人不能及时将其货物转化为资金,而导致资金链条的中断,则势必影响其下一步的生产,甚至会致其破产。相对于承运人而言,如果船只不能有效运营则就等于资产的闲置,从而影响其资本的回收与盈利。另一方面,现代融资的发达,使得资金增利的可能性增大,当事各方通过保函顺利获取资金,以便及时将资金投放到其他领域以获取更高收益。

最后,切实维护了托运人的利益,为承、托双方后续业务合作提供了可能。托运人如有理由相信货物交收不会发生纠纷,收货人不向承运人索赔,托运人也无需向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托承双方也将不会产生保函纠纷(范海荣,2003)。且承运人依法享有众多责任限制,出具保函也可使

托运人成为这些条款的实际受益者。此外承运人接受保函也容易使之与托运方建立良好的商业关系,为后续的业务开展合作提供了可能性,这使得承运方较易接受保函。

二、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法律性质与效力的争议

对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法律性质的认识,如以上所述,由于学者各自立场不同,以及保函本身所涉及当事方不同,从而在描述保函性质时的结论也不一致。有学者认为其根据主体不同而具有三种不同的性质。认为:(1)由第三人出具的保函属于保证合同;(2)债务人自己出具的保函则为普通协议;(3)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出具的保函为普通协议与保证合同的结合(翁子明,1991)。也有学者不仅根据主体不同,而且从“外部”和“主观”因素进行论述,认为可是一种担保合同(周倩倩,2004)。在其效力认定上,虽然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在实际贸易中的确起到积极作用,但由于其本身所含有的欺诈因素,其效力往往引起争议。支持一方认为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作为国际贸易运输实务惯例,是协调承、托双方利益的利器,且实践中的大量保函并未引发纠纷;其在原则上并不对抗第三善意方,并不破坏提单的信用和商业流通性,所以应该有效。而反对者则认为,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易论成为欺诈之工具,使提单的可靠性大为降低,扰乱了贸易和航运的正常秩序,应该无效(邢海宝,1996)。

对于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效力的争议不仅在理论界,各国在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对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态度不一。英美法系国家十分重视国际商事交易中的信用,认为保函具有强烈的欺诈性质从而否认其有效性。特别是英国,在其著名的案例Brown,Jenkinson&Co.v.Percy Dalton中,上诉法院认为保函是不具备强制力的,是一种欺诈的虚假意思表示,当事人不能籍此主张权益。而在美国则较为复杂,早先在Hellenic Lines,Ltd.v.Chemoleum Corp一案中,法院认为保函有违公共政策而否认了其效力,但这一主张并未完全通行,有许多法官和学者对此抱不同态度。在德国,如果承运人在明知货物的瑕疵或缺陷的情况下,接受托运人签发的保函则不具有效力。同样一些北欧国家如挪威、芬兰的法律也有类似规定。而法国则规定保函在承运人和托运人间有效。而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在承运人是恶意也即明知货物瑕疵存在仍接受保函时则否认其效力。

在国际上,国际水险工会、国际船主协会、国际海商法协会都不承认保函。而《汉堡规则》对于保函作了明确的规定,其在第4章“运输文件”(Transport Documents)第17条的第2、3、4款首次规定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仅在托运人与承运人间具有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且保函的签发不得是为欺诈之目的,否则承运人不得据以主张利益,但其并未就欺诈之构成做出明确的界定。

三、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认识、在我国的实践以及未来立法的完善

(一)我国关于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认识

我国关于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认识,正如学者们所争议的那样,众说纷纭。但在笔者看来,换取清洁提单保函在本质上属于合同,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由托运人附条件在一定范围内向承运人赔偿损失的协议”,并不因为主体不同而构成某种特殊的合同。其有担保之功能,但主要功能在于确定责任承担,而不是担保债的履行,所以在法律性质上并不属于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函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各自的意思表示而达成的一项民事协议,其内容包含对承运人权利及托运人负有赔偿义务的设定,符合合同概念;同时无论是在“存在双方或多方缔约主体”或“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上(韩世远,2004),保函也都满足一项合同成立要件的要求。根据保函托运人在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但在交货时收货人因货物实际情况与提单所载内容差异而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损失时,对承运人因与收货人争议而遭受损失时进行赔偿。但这种赔偿只限于一定范围,多限定在因签发清洁提单而引起的损失。对于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未尽义务而造成的货损则不包括则内。

在主体上,即使保函出具人为第三人,其内容也是在直接确定责任承担,只是实际赔偿者是第三人,而不是由第三人担保托运人的责任履行。在第三人为托运人履行待定之债进行担保时,也即上述(3)之情况,如果其是项独立的协议,则成为标准的担保合同。但此时与保函已经分割开来,不能再混为一谈,保函仍旧是进行赔偿的协议,确立责任承担的协议。事实上第三人通常为银行。而且其进行担保时通常与托运人出具保函在同一文件中载明,将其单独看则是一种担保,但此时对该文件的定性则不是担保合同,也可以说其是普通协议与保证合同的结合,但在性质上其仍旧不能成为某种特别合同。保函意在为承运人设定一种权利,而使托运人负有责任,其在功能上类似担保。但对于托运责任的如何履行进行担保则是另外一个问题,而不能因内容安排上而得出是担保的结论。而事实上在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上,也很少有承运人如何具体履行责任的安排。

(二)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效力在我国的实践

我国1992年的《海商法》没有对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问题作出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肯定保函的做法。在“上海远洋运输公司诉厦门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出具保函换取清洁提单被收货人造成损失索赔案”中(刘家琛,1998),法官认为我国《海商法》对保函问题未作明确规定,但该案涉及到涉外运输,因此可参考《汉堡规则》的规定。并认为本案保函的签发,承、托双方均出于善意,符合民事法律的诚信原则,不具有对第三人欺诈的故意,因此承运人可籍此主张权益。并认定保函有效。在比该案更早的一个较为著名的广州海事法院受理的“柳林海”案中,法官做出的裁决与此案大致相同(金正佳,1989)。后来,最高院在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也表示“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对收货人不具有约束力。不论保函如何约定,都不影响收货人向承运人或托运人索赔;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出于善意而由一方出具另一方接受的保函,双方均有履行之义务。”由此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一般将保函的善意签发作为决定其有效与否的关键依据。也即肯定善意条件下的保函的法律上的效力。

(三)未来立法完善

目前,国际上对于保函有效性问题作法不一,各国学者对其观点也不相同。这并不奇怪,各国价值取向,历史背景,法制环境等因素均不一致。即使一国之内人们的认识也会存在差异。纵观关于保函“有效”与“无效”的论争,本质上也即是价值取向的冲突――经济利益的获取与法制秩序的维持的冲突。主张有效者最为重要的依据在于保函能够带来的经济利益。而与之相反主张无效者则更看重法制秩序

得到维持,保函本身所隐含的欺诈性与民商事法律中的诚实信用有着明显的冲突。

我国的理论界对于保函的效力的主流观点与《汉堡规则》的规定比较一致,认为保函在承托双方为善意的情况下应赋予法律上的效力,笔者力挺该种观点,并认为我国立法应尽早肯定保函的效力。在立法时,决定“有效”与“无效”,应认真考虑以下因素。

首先,目前法在整个社会规制中的地位应给与关注。“我们现代的法律制度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许多门类,它们被设计来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构建一个现代社会奠定基础,同时它们也代表了一种精神价值,一种在久远的历史中逐步形成的传统。问题在于,这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这里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常常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因为“我们的传统乃是和谐”(梁治平,2003),即使在现代社会中,我们的法制已较为发达与完善,但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远不如“礼”,“人情”与“关系”仍旧是解决争端的首要考虑模式。虽然保函的签发很多时候是利益的驱使,但在中国承运人不愿与托运人“不和”而签发,也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因为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至少在表面上可以取得暂时的一致,从而达到关系的和谐。法律此时如强行规定保函的签发一律无效,则有使法律本不牢固的群众基础进一步丧失的危险。“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他将形同虚设。”(伯尔曼,2003)但这里并不意在主张以牺牲“法”来换取深得人心的“礼”。因为这一过程中存在着“善意”与否的判断。只有承托双方的作为是善意的情况才会使之有效。善意的保护与民商事中诚实信用的原则是可以取得一致的。

现实需要。正如上文中所讨论的保函有其现实需要,这里不再赘述。法律理应服务于现实需要,但很多时候法律中体现一种现实需要的取舍,也即价值分析。对于“合理”与“非合理”的需要作出理性的评判。法律服务现实,但法律也可作为一种改造现实的利器。立法中应肯定保函的效力,但更为重要的是防止同时将保函中的欺诈性变相合法化。

国际做法与我国的实践。目前各国绝对否定换取清洁提单保函效力的情况并不多见,就连对商业诚信极为重视的英美法系也不乏肯定保函的声音。大陆法系中以法国为代表对于换取清洁提单保函有效问题是持一种平衡的态度的。同时《汉堡规则》对此已有示范性规定。虽然这一公约现在并未得到广泛的接受,但其毕竟是各国谈判的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国对于这一问题的看法。但由于其规定条款中“善意”标准的模糊使得其较难为各国接受。且如上所述我国本身的实践也肯定了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效力。

善意标准的确立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确定换取清洁提单保函是否有效时,当事人善意与否则成为关键。由于实践中的各个差异,很难就所有的交易确定一个标准来进行削断,法律在确定这一标准时只可能作一种较为原则性的规定,而不可能面面俱到。这就要求在具体到个案的时候,需要法官结合案件事实进行评判。我国日前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还缺乏统一的认识。在进行立法时则需要在立法技术上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得到正确的行使,以保证个案的公平与正义得到有效的维护。这也是整个部分的关键点,是防止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变成欺诈工具的重要环节

第7篇

天津市家庭服务合同范文一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聘请甲方担任自己的家庭法律顾问一事达成如下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律师

甲方根据乙方的聘请要求,指派本所_________律师担任乙方的常年家庭法律顾问,律师执业证号:_________。

第二条 服务场所

1.甲方提供服务的场所为本合同所列之甲方的住所地,即甲方办公室。但下列情景例外:_________。

2.乙方在有特殊情况时,可以要求甲方到本合同所列之乙方住地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但乙方应另行承担本次上门服务的交通费用。

3.当乙方在甲乙双方的住所之外,就乙方与他人之间的侵权赔偿纠纷已经达成意向,需要当场签署和解协议或者当场履行时,可以要求甲方到该现场为乙方起草/审查和解协议,但甲方不承担陪同谈判的义务,同时乙方应另行承担本次到达服务现场的交通费用。

第三条 服务范围与内容

本合同所列乙方家庭全体成员在个人工作、生活、学习及其他个人性质的、非经营性的活动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但乙方成员从事经营性活动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开厂、办店、个人商标、个人专利等)不在本合同所约定的服务范围之内。有利息的民间借贷、自有房产的租售、个人著作权视为非经营性民事活动。

1.甲方向乙方就上述范围内的法律事务提供口头的咨询、解答和意见建议。

2.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提供书面的的咨询、解答和意见建议,但该书面的的咨询、解答和意见建议限于要点式的和提纲性的,而非为详尽的法律意见书。

3.甲方不承担代为起草、书写法律文书、出具详细的法律意见书的义务。

4.就个案而言,应乙方之要求,甲方承担乙方所涉个案的事前、事中、事后的法律咨询、解答、分析评判、提供建议意见、在该法律事务的签约和履行等关键时刻到现场进行法律文书审查的义务,但不承担陪同考查、谈判磋商的义务。

5.不论在什么情况下,本合同所约定的甲方服务内容不包括甲方为乙方事务向第三方进行考查核实、调查取证之服务事项。

第四条 服务期限与服务费用

1.双方同意,本家庭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协议期满后是否续签,可于本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由双方协商并书面确认。

2.作为甲方提供本合同所规定之专业服务的报酬,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一年的律师服务费_________元。该费用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现金支付。

第五条 其他事项

如乙方需要甲方提供本合同所约定的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法律服务(如仲裁诉讼、陪同考查谈判、调查取证等),乙方应与甲方另行协商并就该单项法律服务签订合同,甲方对此应优先予以办理,如当地对该服务项目有收费规定的,除差旅等实际支出的费用项目外,甲方应按八折给予优惠(如果收费规定允许),如无收费规定,则甲方应参照当地的法律服务市场行情按八折优惠。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天津市家庭服务合同范文二本合同双方责任人:

甲 方:

联系电话:

乙 方: 广州家事无忧家庭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甲方请乙方为其家庭进行保洁服务,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1、乙方为甲方服务地址为: ;

2、乙方的服务范围:甲方住宅内的地面、门窗、厨房、卫生间、家具、玻璃不包括装饰灯具、抽油烟机内部、锅碗等的清洁服务;

3、委托服务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4、甲乙双方商定每年清洁次数为 次,每次清洁时,由甲方提前2天通知乙方,每次费用 元,每年合计费用为 元,大写 ,在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

5、甲方应无偿为乙方提供清洁服务时所需水、电以及如梯子、板凳等便于保洁用的物品;

6、保洁服务中工作人员的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

7、在保洁服务中损坏甲方的物品由乙方负责赔偿;

8、双方必须在合同期限范围内保证清洁次数,若甲乙双方因特殊原因而未完成清洁服务,时间可以顺延,但不超过两个月,任何一方违约将承担全部费用30%的违约金;

9、每次乙方服务完毕,甲方检验后必须填写服务卡;

10、如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绵阳市劳动仲委会仲裁。

11、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天津市家庭服务合同范文三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广州家事无忧家庭服务有限公司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本着协商一致、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1、项目名称: 2、服务地址:

3、户型与面积: 4、服务范围:

第二条 服务期限

1、根据本合同服务内容,双方约定服务为_______ ,自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止。

2、如遇不可抗力或不具备现场服务条件而无法规定期限内履行合同,经双方确定后,服务期可以相应缩短或延长。

第三条 收费标准与付款方式

1、收费标准: 2、付款方式:

3、本项服务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第四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管理和存放保洁用品、用具及保洁员更衣的场所,以及乙方作业所需条件,如水、电和其它支援物品。

2、甲方对该次服务的项目,应在保洁作业活动结束时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

3、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进行结算。

第五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应遵守甲方的现场管理规定。

2、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进行服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3、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作业所需的清洁设备、工具、器材及药剂。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作业或误工,由此造成乙方作业延期完工或误工损失之责任由甲方承担。2、在服务过程中,乙方因管理不善造成甲方财物损坏等后果,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合同争议解决途径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由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请诉讼。

第九条 附则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盖章)

第8篇

【摘要】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出具保函是海运保函中的一种,因其对提单的流通有一定的剂作用,人们称其为“贸易和航运的剂”。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其定义入手,分析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

【关键词】清洁提单法律性质法律效力

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出具保函的做法在海运实务中相当普遍,它对于消除承托双方因批注提单的争执产生的僵局,缩短托运人同承运人对货物表面状况批注的争议时间,避免因此产生的损失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这是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出具保函的做法能够长期存在的原因。正确合理的运用保函,对于缓解运输过程中出现的矛盾,消除因此产生的困境,可以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毕竟是承托运双方妥协的结果,它可能使得一些应当批注的事项没有批注,隐瞒了货物的真实情况,对信赖提单的第三人构成欺骗。如果出具保函就可以轻易换取清洁提单,会使提单的可靠性大大降低,扰乱了贸易和航运的正常秩序。并一定程度上为海运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海运保函的存在又对提单制度产生着严重的威胁,因此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行为的合法性受到质疑。保函的有效性在法律上是有疑问的,但其在海运事务中又起到一定的作用,使得保函处于一个矛盾的地位。为此学术界对其法律效力进行了多年的争议,各国以及国际商会对此也试图做出规定来加以限制,但囿于本身的缺陷及所具有的双重作用,立法上有很大的困难。本文即是一个初学者所做的一点努力。文章试图通过对前人思想、见解的总结和归纳,阐述为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定义及法律性质

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作为海运保函的一种,从形成上来看,完全是国际海运实践作用的结果。我们知道,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已接受货物和货物已装船的货物收据,同时也是承运人在目的港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正面没有关于货物状况批注的,称为清洁提单。货物状况是指提单所记载货物的主要标志、外表状况,货物的包数、件数、数量和体积。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就意味着承运人已按提单上所记载的状况受到了货物。至于货物内容如何,承运人无须负责。提单清洁与否,对海上货物运输和他的承运人、托运人,托运人以外的其他人意义重大。如果收到清洁提单,托运人以外的其他人可以推定:承运人接受并装船的货物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在目的港必须向收货人交付这样完整的货物,否则必须向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承运人在装货港接受的货物外表有瑕疵,承运人都要在提单上加批注,使其成为不清洁提单,以防对收货人承担责任。但对托运人而言,不清洁提单意味着他不能顺利结汇。所以,即使货物表面状况确实有瑕疵,托运人都要坚持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一般托运人宁愿以出具保函的方式换取清洁提单。

在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出现的最初阶段,所涉及的主体往往只有两个,即托运人和承运人,由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但是随着国际航运业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在实践中,承运人逐渐发现,仅由托运人自己为自己的货物担保似乎并不足已达到保证损失赔偿的目的。因此,第三人应托运人的请求而同托运人一起向承运人开具保函。第三人通常都是信誉卓著的企业或银行等。据此,本文认为,换取清洁提单保函应该定义为: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单独或和第三人共同向承运人出具的,声明由其承担因承运人签发该提单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协议。

基于对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定义,我们可以把这种保函视为一种合同。首先,从定义的角度来看,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托运人或托运人和第三人作为一方与承运人基于各自的意思表示而达成一项的民事协议,符合合同的基本概念。其次,在构成要件上,合同的构成一般须具备以下要件:(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主要权利义务的规定一般而言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承运人一方自愿在托运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提供清洁提单,而另一方当事人为了贸易合同所要求的清洁提单,也是自愿提供这种保证的。程序上,提供方向承运人出具书面文件,请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可视为要约,承运人同意请求,并签发符合要求的清洁提单视为承诺。这样,经过邀约和承诺,合同成立。

至于具体而言是何种合同,即是“赔偿损失的协议”,还是“担保合同”,则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加以区分。第一种是托运人向承运人开具的保函,此为赔偿损失的协议。第三种是托运人和第三人共同出具的保函。这种保函属于担保合同的范畴。既可以是人的担保,也可以是物上担保、金钱担保。

二、法律效力

传统理论认为,由于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的引入,提单不能真实的反映货物的状况,降低了提单的可信度,故对其法律效力一直是持否定态度的。而在国际惯例中,保函却因其自身的优越性而长期立于无可替代的地位。事实上,立法者很难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协调的方案。直到1978年的《汉堡规则》,第一次将保函合法化。《汉堡规则》第17条第3款规定,“保函对受让提单的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一概无效。但除非承运人或其行事的人签发清洁提单是为了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进行欺诈,这种保函或协议,对托运人而言,应属有效。”也就是说,保函的法律效力应一分为二地对待:任何保函都不能对抗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但只要不存在欺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保函却是有效的。虽然《汉堡规则》已经生效,但是成员国很少,而且有很多成员国对此条做了保留。所以,大多数的国家对此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

在我国,《海商法》虽未涉及到这一方面的内容,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已经将这一原则贯穿其中,以此指导我国的海事审判工作。批复认为,“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对收货人不具有约束力。无论保函如何约定,都不影响收货人向承运人或托运人索赔;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出于善意而由一方出具另一方接受的保函双方均有履行之义务。”对于善意这一比较主观的概念,在实践中很难把握。

第9篇

【关键词】清洁生产;合同能源;能效对标;节能降耗

我公司作为河北省“双三十”重点耗能企业,按照“节能减排目标不变、力度不减、完成任务的决心不动摇”原则,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以产品链为基础,综合利用各种资源和废弃物,形成了“两碱一化”(纯碱、烧碱、化纤)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历经几年的探索和实践,深刻认识和体会到,正是由于做到了“三个坚持”即坚持发展为第一要务、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和坚持统筹兼顾,实现了科学发展、持续发展、和谐发展。

1.加强组织领导

公司成立了总经理为组长的节能领导小组,设立节能专职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制定并下发了《能源管理制度》、《节能奖励实施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实现了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公司节能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国家、省、市相关指示精神,部署节能工作,领导高度重视,参加专题会议,强调节能工作在为社会做出贡献的同时有利于我集团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各单位要认真学习相关指示,必须按期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节能任务。20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为更好地完成“十二五”的节能任务,我公司根据上级要求,制定了《唐山三友集团有限公司“十二五”节能工作实施方案》。按照我集团《“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将节能目标分解到各公司,各公司又将本单位的目标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或个人,制定《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实施细则》,并纳入奖金考核体系,按月考核。如图1。

图1节能管理网络体系

2.全面推进清洁生产

清洁生产过程要求企业采用少废、无废的生产工艺技术和高效生产设备;尽量少用、不用有毒有害的原料;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因素和有毒有害的中间产品;使用简便、可靠的操作和控制;建立良好的卫生规范(GMP)、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组织物料的再循环;建立全面质量管理系统(TQMS);优化生产组织;进行必要的污染治理,实现清洁、高效的利用和生产。为此,公司依托有资质的审核公司陆续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取得了显著效益。根据河北省环保厅下发的《关于对“双三十” 单位省控(国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对标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要求,认真开展清洁生产对标工作,并按照《通知》的要求,根据国家环保部的清洁生产标准,深入挖潜,确定标杆,制定切实有效措施,达到降低物料消耗,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排放的目的,通过对标化纤、碱业、氯碱、股份公司清洁生产属于国内先进水平。

3.积极推进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公司为解决节能项目资金问题,积极与节能服务公司(EMCo)合作,签订节能服务合同,让其为我公司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或融资,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监测、培训、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作节能项目,在节能改造之后,我公司原先单纯用于支付能源费用的资金,可同时支付新的能源费用和节能服务公司的费用。合同期后,我公司享有全部的节能效益,会产生正的现金流。图2

图2 合同能源项目效益

4.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近年来,面对能源和原材料价格居高不下、资源紧张的状况,公司从转变增长方式入手,坚持充分利用企业现有资源,“统筹考虑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生产,统筹考虑上下游产业衔接配套,统筹考虑项目在建和扩建、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发挥科技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构筑起优良的上下游产业链条,走出了具有三友特色的“两碱一化”的循环经济之路,即在“资源——产品——再生产品——再生资源”这一循环经济理念指导下,实现产业链相连、部分物质闭路循环和能量多级利用,形成相互依存、类似自然生态系统食物链的工业生态系统,不断构筑起优良的上下游产业链条,其中氯碱生产废料电石渣浆替代碱石,用于纯碱生产;烧碱直接用管道输送化纤生产;纯碱废液生产氯化钙;原盐用于纯碱、烧碱生产,实现了上下游产品紧密衔接,资源综合利用。氯碱生产废料电石渣浆综合利用项目,使全部电石渣浆变废为宝,替代碱石用于纯碱生产,即节约了纯碱生产碱石的用量,又解决了电石渣浆堆存污染环境的问题。纯碱废清液用于制取氯化钙,废清液经盐田滩晒浓缩后生产氯化钙,有效的保护当地环境。

5.强化能效对标

能效对标管理是提高能效水平,与国际国内同行业先进企业能效指标进行对比分析,确定能效标杆指标,通过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达到能效标杆指标或更高能效水平的能源管理活动。为全面、客观地了解公司生产和能源使用实际情况,完善生产和能耗基础数据计量、统计等能源管理基础工作,建立涵盖能源使用各方面的能效指标体系,合理提出各项能效指标的定额水平,科学合理的分解落实节能目标,我公司制定了能效对标实施方案,选取各工序能耗的设计值或企业能效历史最好水平为对标基准,共选取30项指标,针对标杆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利用富氧燃烧技术、废淡液化盐和加装釜顶冷凝器等技术措施降低产品能耗,按照“同期可比、历史最优”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对标管理体系,加大指标体系管理力度,做到指标明确、责任明确、任务明确、目标明确;为进一步了解公司能耗水平,各公司到同行业进行对标,按照同行业的先进水平,查找不足,完善节能工作。

6.开展节能宣传、培训

按要求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节能专项培训;参加四期河北省能源管理师培训,能源管理师聘任符合条件的节能管理人员,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进行了备案,完成了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能源管理师培训计划。其次,为了进一步推动节约型企业建设,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节能意识,引导和带动全公司营造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使节能常识普及企业的每一名员工,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开展“节能节电,绿色生活”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活动期间,编印节能减排宣传手册,开展合理化建议及有奖征文活动;开展全员答题活动,对重点耗能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三友集团通过上述措施,改善了企业能源管理现状,提高了重点耗能岗位操作人员的技能,科学合理的组织生产,优化了生产工艺,降低了消耗指标,从而降低了产品的综合能耗,减少了原材料和石化燃料的消耗,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做出了巨大贡献。

【参考文献】

第10篇

1 堆场协议的主要内容

船公司对自有或租赁的集装箱实施的堆存、清洁、修理、改制、检验、接箱、放箱等操作既可以在自己的场地自行完成,也可以在他人的场地委托他人完成。为船公司提供上述服务的经营人就是堆场经营人,双方通过堆场协议确立法律关系。在实务中,堆场协议文本通常由船公司提供。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堆场协议没有明确规定,不同当事人签订的堆场协议的内容也不尽相同。

一般而言,堆场协议通常约定船公司将自有或租赁的集装箱交给堆场经营人,由堆场经营人提供集装箱堆存、清洁、修理、改制、检验、接箱、放箱等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其中:堆存指将集装箱存放在堆场经营人的堆场内;清洁指将受污损的集装箱恢复到适于装运货物的洁净状态;修理指将损坏的集装箱恢复到适于装运货物的状态;改制指改变集装箱的原有状况以符合货物装运要求;检验指检查、验证集装箱是否存在污损或损坏的情况以及是否符合适货标准;接箱指从用箱人处接收其使用完毕的集装箱进入堆场;放箱指将堆场内的集装箱交给用箱人使用。上述服务之间具有相互牵连性,均在同一场地发生,且均与保管密切相关。易言之,堆存、清洁、修理、改制、检验、接箱、放箱等作业只有在堆场经营人实际控制和占有集装箱的情况下才可能完成。这种实际控制和占有体现在义务方面就是保管,保管是其他业务操作的前提,没有保管,就没有其他业务操作。

2 堆场协议的性质

我国《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在堆场协议下,堆场经营人(保管人)保管船公司(寄存人)交付的集装箱(保管物),并返还集装箱;因此,从空箱堆存服务的角度而言,堆场协议属于保管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堆场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下:(1)堆场经营人应当在约定的地点按照约定的方法妥善保管集装箱,并给付保管凭证;(2)堆场经营人不得使用其保管的集装箱,也不得转交第三人保管;(3)堆场经营人应当向船公司返还集装箱;(4)在保管期间,如果因堆场经营人保管不善而造成集装箱灭失或损坏,堆场经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船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堆场经营人支付保管费。

此外,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以偿付为代价,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指当事人在取得权利(包括利益)的同时,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有的合同只能是有偿的,如买卖合同、互易合同、租赁合同等;有的合同只能是无偿的,如赠与合同等;有的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其性质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委托合同、保管合同等。就堆场协议而言,如果堆场经营人提供集装箱堆存、保管服务,而船公司不为此偿付任何代价,则该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管人在无偿保管合同下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于其在有偿保管合同下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3 零堆存费对航运市场发展的危害

等价有偿是交易活动的重要原则之一,零堆存费违反这一原则,不利于航运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一,收取零堆存费的行为与堆场经营人的商主体身份不符。堆场经营人作为商主体为船公司提供空箱堆存管理服务,其目的是为投资人营利;而收取零堆存费的行为表明堆场经营人提供的堆存服务是无偿的,这与堆场经营人的商主体身份相悖。

第二,收取零堆存费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且该法中所称商品包括服务。事实上,堆场经营人不向船公司收取堆存费的目的就是排挤竞争对手,以便与船公司签订堆场协议,这显然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零堆存费损害用箱人利益。在堆场协议法律关系中,堆场经营人提供集装箱堆存、清洁、修理、改制、检验、接箱、放箱等服务,并根据提供的服务收取堆存费、修箱费、洗箱费、上下车费等。在免费堆存的情况下,堆场经营人必然将提供堆存服务所发生的成本和预期收益分摊到其他费用(如洗箱费等)中。事实上,洗箱费本应由用箱人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支付给船公司,再由船公司根据堆场协议支付给堆场经营人;而在实务中,船公司通常与堆场经营人约定由堆场经营人直接向用箱人收取洗箱M,促使堆场经营人“逢箱必洗”,以弥补其提供堆存服务所发生的成本,导致用箱人承担本不应当承担的费用。

第四,零堆存费有可能导致船公司在集装箱发生灭失或损坏的情况下无法获得赔偿。《合同法》第374条规定:在保管期间,如果因保管人保管不善而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且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则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原则上,保管人对违约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一旦保管人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其能证明有免责事由发生;而在无偿保管合同下,只要保管人能够证明其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没有重大过失,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零堆存费的情况下,堆场经营人与船公司之间的堆存合同是无偿的,如果集装箱在堆场堆存期间发生灭失或损坏,只要堆场经营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就无须对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对船公司而言是非常不利的。

第11篇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以农村垃圾治理为突破口,通过建立农村垃圾处理长效机制,加大农村环境管理力度,着力解决当前农村环境的脏、乱、差问题,使农村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农村居民讲卫生爱清洁的习惯逐步养成,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形成村民卫生、村容整洁、村风文明的新风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目标

整治农村垃圾问题,在长效机制建立上必须达到五个到位:领导责任到位、机构人员到位、及时收运到位、监督保洁到位、经费保障到位;在治理成效上达到“五无五净”目标:无暴露垃圾、路面净,无禽畜放养、庭院净,无乱堆乱放、公共场所净,无污水溢流、沙井水沟净,无杂草丛生、绿化花带净。

三、管理机制

1、区成立农村生活垃圾问题处理领导小组,由区领导任组长,卫生、建设、农业、宣传、民政、教育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领导、协调、督促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区爱卫办合署办公,协调、督促工作落实。

2、各镇(街道)成立爱卫办,各村委成立爱卫工作小组,负责统筹、组织、监管、督查辖区内各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3、以行政村为单位,根据住户多少,采取有偿承包的形式,由各村委会自行聘用上门收运垃圾承包人(简称“清洁员”),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工作范围、工作标准、工作时间等,确保按承包合同完成垃圾收运任务和公共地带保洁工作。

四、经费来源

1、按照区、镇(街道)、村三级负担和每一名清洁员负责上门收取100户—120户左右垃圾的原则,区财政给予每1名清洁员每月200元劳务补助,资金按各镇(街道)上报人数经核定后由区财政拨给镇(街道)统筹。镇、村二级根据各自情况制定出台对清洁员的劳动补助标准,确保清洁员责任到位,任务完成。

2、各村按照“一事一议”规定,向属地住户(含租住户)收取农村生活垃圾收运费。对贫困家庭和“五保户”等特殊群体可考虑适当减免垃圾收运费。收费标准原则上每户每月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不超过8元,具体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议”原则自行确定。有条件的村或村民小组可以给农户适当补贴。垃圾收运费由各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统一收取,统一管理,专项用于清洁员的劳务补贴、公共地带垃圾的处理和保洁工作的监督费用等。

五、收运方式

1、各农户(含出租屋)住家产生的垃圾由各村聘用的清洁员按合同每天一次上门收取,并按各镇(街道)和市环卫局共同商定的要求运至指定地点。

2、公共地带(含道路、巷道、沟渠、空闲地等)由清洁员按承包合同规定的范围负责清扫、保洁、管理,确保不出现乱堆乱放垃圾现象。

3、对各镇(街道)、各村范围内的建筑工地产生的垃圾由各镇(街道)、各村委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并促其堆放至指定地点,实行有偿清运,严禁乱堆乱放,随处乱倒。

4、各镇(街道)、各村所收运的垃圾由市环卫部门每天按时运至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理。

5、对极个别“三不管”地带的卫生死角,由区爱卫办协调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进行不定期清理。

六、保障措施

1、各镇(街道)对辖区内的垃圾处理工作负总责,必须结合实际迅速制定可行的落实措施,按照“突出重点,以点带面”的方法,在5月底前先抓好国道、省道、旅游景点、重点企业附近行政村的垃圾处理工作,6月份后逐步全面铺开。区委、区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在4月底进行督查,5月底进行检查,对不按要求完成任务的镇(街道)、村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落实。

2、各镇(街道)、各村委应层层建立工作实绩与经费挂钩制度,并每月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层层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完成。

第12篇

甲方(用人单位):城固县东郊小学

乙方(劳动者): 性别: _ 出生年月: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址: 常住地址: 联系电话:

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

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二、工资标准:每月 元,月底发放。

三、工作期间甲方提供保洁工作所需劳动工具、用品。

四、工作内容:

1、打扫、保持校门口过道、操场、车棚、两栋教学楼走廊、

楼梯道的清洁卫生。

2、清洁、保持两栋教学楼走廊墙壁无污物、顶无蛛网灰尘。

3、打扫教学楼一至三楼及明德楼北侧男、女厕所的卫生,

要求每天下午放学后冲净、拖干,每月定期清除尿渍一次。

4、保持室外垃圾桶整洁(垃圾无外溢、外观无污垢); 清理

垃圾池及周边卫生。

5、定期修剪花木,清理花园杂草,根据土壤墒情及时浇水,

保持花园整洁美观。

6、清理学校所有水池,保持整洁无积水。

7、完成其他临时任务。

五、工作中,乙方应注意安全,如因违反相关规定出现的安全事故甲方不承担责任。

六、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工作情况,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并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额外的经济补偿。乙方如需辞工,需提前一月向甲方提出申请。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