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5 18:45:5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叙永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接到群众的举报信,经初查,已查证叙永县针织内衣厂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确有违章行为,根据初查结果,我们及时向叙永县国家税务局与市稽查分局汇报并对针织内衣厂进行立案查处。
从十二月十八日开始,我们先后到浙江、涪陵、黔江等地进行了调查,调查回来后,又对该企业法人代表朱家志进行了询问,还到兴文县、古蔺县进行了调查核实该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查证的材料证实,叙永县针织内衣厂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违章情况如下:
1、未按规定开具发票。采用单联填开,大头小尾的方式偷逃税款。仅从查实的四份专用发票比较,存根联价税合计金额6551.49元,抵扣联价税合计金额70,961.20元,价税合计金额相差64,409.71元,其中税额相差9329.61元;
2、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将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分别填开。因撕下来的空白发票是加盖的红色条型章,不久又改为加盖兰色条型章,撕下来的发票用不出去,丁从雅就把这些发票(撕)毁,这类(撕)毁的发票有5—6份;
3、非法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一是94年1月,刘永方离开叙永县针织内衣厂时,朱家志应付刘永方的钱,刘永方在95年8月到叙永县拿了3万多元的货抵帐。并提出要2份增值税发票,丁从雅就撕了2份增值税发票给刘永方;二是朱家明在该厂买了3万多元的货,除按实开了一份3万多元的发票外,另外又撕出2份空白发票给朱家明。
叙永县针织内衣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以及《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上十条,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处理如下:
一、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处以3000.00元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保管发票,处以3000.00元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领购发票,向他人提供发票,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四、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的偷税9329.671元,除追缴所偷税款外,处以2倍的罚款18659.22元。
上述税款和罚款已全部入库。
自2012年1月1日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税收改革试点在上海推出,到2013年4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委会议上决定,进一步扩大“营改增”的试点范围,“营改增”的发展步伐正在不断加快。然而,交通运输物流行业作为此次税制改革的重要对象之一,并未充分享受改革的红利,倒是普遍反映税收不减反增的问题。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的进一步扩大,交通运输物流业的这一困惑能否逐步得到解决?
“困”在何处?
作为结构性减税政策的重头戏,“营改增”的初衷是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增强企业发展能力。理想很丰满,但现实却很“骨感”。“营改增”试行的这一年多来,其间涌现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税率设计与物流运输行业目前的盈利能力不相匹配,导致物流业税赋增加现象严重。税改后,制造业和商贸业可从运输企业获得较多的进项抵扣,但是税收增加的负担转化给了运输物流企业。公路运输物流企业处在产业链中较为低端的层级,利润率仅为2%~3%。这类企业大多是自有车辆和挂牌车同时使用,挂牌车占到整个市场的70%以上,个体为单位的运输车辆通常是由公路货运市场(公路配货站)代为开具运输发票。实施“营改增”后,这类企业的实际负税率将从目前的2%~3%,提高到5%~6%,并且公路配货站为运输个体提供发票的服务将不能再维持,某些企业税负增加最多的可达到125%。
浙江省自去年12月1日实施“营改增”后,省内联运物流企业反映较大的是,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年计算进项税额,铁路运输费用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杂项费用,而货主单位常常要求按照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这笔费用一般占铁路运输总费用的15%~20%,势必造成联运物流企业的重复纳税。
产业上下游环境不配套,主要进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难度较大。交通运输企业在取得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重点是燃油消耗和车辆维修费用。然而由于市场环境不配套,大多时候运输物流企业无法获得可用于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如燃油费中,许多加油站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车辆维修费中,大量的小规模维修点也不能提供抵扣发票,而正规的维修站,价格又较高,企业无法承担。一些地方物流园区、出口保税仓,也经常不给司机开据进仓费发票。
对于下游客户,大部分企业欢迎物流商提供增值税发票,但涉及税负增加带来的涨价问题,客户就不会接受。况且许多制造业、商贸业客户是小规模纳税人,也不关心增值税发票。因此“营改增”带来的涨价因素,下游客户不会接受。这类情况在上海、浙江一带占了20%以上。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难度较大,限制门槛较多。我国目前公路货运业务95%以上的份额由小、中小物流企业承担。但一些财税部门却规定:无自有车辆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能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自有车辆的信息部或者托运部才能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此类纳税人如需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必须以个人名义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这种情况在实际经营中几乎不具有操作性。
此外,各类货运市场征税难度大,税源流失情况严重;财税部门对于交通物流业经营人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辅导太少,试点过程准备不足,细节处理有待完善;过渡性扶持政策不清晰,可操作性不强,不能减缓税负增加的矛盾等问题也存在。
“解”决之道
解决这些试行过程中涌现出的问题,是推进“营改增”试点工作不断完善、前进,真正实现“营改增”改革初衷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交通运输物流行业更好发展的有力保障。
采用适合运输与物流行业特点的税率标准。我国物流行业正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虽然现阶段盈利能力不强,但对当地就业和税收贡献较大,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不容置疑。而且物流行业也通过进行产业升级和必要的结构调整,以不断增加其行业盈利能力。因此,建议针对当前行业特征,分析行业的成本构成和经营模式,在环境配套尚未到位的情况下,制定适用于现阶段的增值税率。目前行业普遍认为增值税率在6%较为适宜。
增加抵扣项目,减轻企业负担。目前人工成本已经占到运输业总成本的30%左右,而短期内我国不可能取消全部的过路过桥费,因此将这部分费用纳入进项抵扣,实属必要。鉴于收费站现场无法开据增值税发票问题,笔者建议,一方面采用定额票据的方法,另一方面加速推进全国范围内的ETC收费系统。同时,也应考虑将设备车辆保险费、土地仓储的租金等纳入抵扣项目。
允许货运市场过渡过程按照原核定纳税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针对大多数货运市场税源流失的严重情况,为确保税收、稳定客户,应允许货运市场采取过渡性定额纳税办法,仍然沿用营业税征税办法,按照原核定纳税额度,开具增值税发票。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企业普遍反映报税工作量增加了5倍之多,而且报税程序也非常复杂,因此建议税务部门成立专们的课题组,采用各种管理技术,优化服务流程,提高纳税效率,切实做好服务纳税企业的工作。
由政府、财税部门牵头举办全行业人员参加的“营改增”学习辅导班,辅导相关企业学习税务改革工作的相关文件,学习试点省市企业营改增的经验和做法,对增值税涵义,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增值税扩展范围政策环境以及对于试点行业的影响做系统讲述和分析,辅导财务人员尽快熟悉报税细节。
关键词:地勘单位;营改增;合同;注意事项;税负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章编号:1009-2374(2015)21-0007-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5.21.004
1 地勘单位涉及营改增
2011~2013年以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了一系列增值税管理办法。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二规定,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之一。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与地勘单位工作范围契合。
试点地区从纳税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勘探/勘察适用6%税率。
2 地勘单位税改前后的税负变化
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化例证:
2.1 勘探勘察(改革前5%税率缴营业税,改革后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例1:假设某单位每年勘探勘察营业收入为140万,营业成本为120万。
若交营业税,则营业税=140×5%=7万,应缴所得税=(140-120-7)×25%=3.25万元,则二税合计10.25
万元。
若交增值税,则增值税=(140-120)×6%=1.2(假设可扣进项税),应缴所得税=(140-120)×25%=5,则二税合计6.2万。
税制改革后税负下降10.25-6.2=4.05万元。
2.2 部分现代化服务业
地质勘查/勘察被列为现代服务行业,并且适用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税率。
例2:甲乙丙三个公司为本次税改的一般现代服务企业,三个公司构成该行业的一条完整的产业链。
缴营业税时:该行业甲乙丙三个公司缴纳税金=(5000+8000+10000)×5%=1150
改征增值税后:该行业甲乙丙三个公司缴纳税金=(5000+8000-5000+10000-8000)×6%=600
税制改革后税负下降1150-600=550
3 地勘单位营改增后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营改增后,合同中约定的出具发票时间,即为纳税时间点非常重要,签订合同时履行期限时应十分小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所谓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所谓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3.1 现有合同履行结算方式怎么写好
实践中经常使用的语言:
“乙方签订协议后开具发票;甲方在取得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结算全部费用。”(作者建议:增值税发票不可提前开出)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提供正式报告,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工作费用。”(作者指出:此日期约定不明确具体)
“预付工程款5万元,余款在工程结束后提交报告时一次性付清,工程款结算以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作者认为:这样约定很好)
“本合同勘查费用5万元,本合同签订后,报告提交时一次性支付。”(作者认为:这样约定很好)
3.2 是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票增值税发票
两种计税规定不同,导致选择产生不同开始计税时间:
3.2.1 营业税。《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未取得实际到账收入可以不交税。
3.2.2 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无论是否实际到账收入都要完税。
据此,作者建议适用增值税时,一手交钱一手交
发票。
建议合同中可约定:“付款日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约定:“凭结算单按实开具发票,”并且,将结算单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一般情况下不使用挂账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有利的合同条款是“交付压覆矿产评价报告后三个月内付款,付款时开具发票,以开发票日为合同结算日。”
不利合同条款是“交付压覆矿产评价报告后开具发票,三个月内付款。”
3.3 写明确价格含税好还是不含税好
增值税发票具有价值,取得增值税发票要必须支付对价,故此含税谈价较为宜。
《增值税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故此,约定价格后另加增值税是唯一的选择。
例如:勘察处某勘察合同中,取费额含税价10万元,构成方式为9.4×(1+6%),不含税价格即为9.4万元,如果不提及增加增值税,价格本质上下调了0.6
万元。
谈判过程中,要注意明确“含税价”或“不含税价”的区别。根据谈判结果,标明合同价格是含税价或不含税价。多采用默示方式达成一致。
3.4 税改后要时不时要调整合同指标
例如:地质七分队在税务辅导期,从敖汉旗铜矿勘查项目取得收入800万元(含税)。税务局通知应缴税款。应领取发票额是多少?
预交增值税税款额=800万/(1+6%)×6%=45.28万。
实际收入=800-45.28=754.72万元。
所以,如果预计取得800万元收入。
那么,合同额应为800×(1+6%)=848万元,年底多实现48万元收入方可达到实际收入800万元的指标,否则实际收入754.72万元,达不到指标要求。
3.5 明确被告知延迟结算的怎么办
已经被明确告知,或者预计必将延迟付款,确实有必要的,可以及时补充修改合同结算时间协议作为合同一部分。
Abstract: With the process of universities' Business Tax to VAT in China, the author analyzes the impact of Business Tax to VAT on financial management,and provides some suggestions on financial management for universities.
关键词: 营改增;高校;财务管理;影响
Key words: Business Tax to VAT;universities;impact;financial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G4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33-0062-02
0 引言
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全面实施“营改增”,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每一次财税体制的变革,都会给高校财务管理带来新的变化和考验,高校全面“营改增”到现在只有几个月,如何应对全面“营改增”给高校在纳税资格、税种、票据使用、会计核算等方面带来的影响,是高校亟待研究并考虑的问题。文章结合高校实际,以实际案例分析全面“营改增”带来的影响,并就这些问题提出建议。
1 高校“营改增”的时间进程
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规定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北京市、天津市等8个地区的高校率先实施“营改增”工作。
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从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开展营改增试点,高校“营改增”主要涉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从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原来所有营业税的范围全部改征增值税。政策的出台,标志着全国高校进入了全面“营改增”时代。
2 全面“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从试点到全面推开,近四年的时间里,前三年多的时间只是针对现代服务业试点,而全面“营改增”到现在只有几个月的时间,就对高校的纳税资格、税种、票据使用、会计核算等方面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2.1 全面“营改增”对纳税人资格的影响
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管理模式,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应税服务年销售超过标准超过500万元(含)的为为一般纳税人,达不到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小规模纳税人,可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2013年5月24日的财税37号文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且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开,原来许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高校,收入超过了500万元,原来所有营业税范围的收入转为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供应税服务成为常态化工作,不能再简单地以事业单位的身份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根据通知要求,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2 全面“营改增”对税种和税率的影响
由于税种、税率的变化,高校税负也随之发生增减变化。全面”营改增”使得营业税税种变为增值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对所取得的营业额征税,营业税=营业额×税率。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服务收入中不包含应缴流转税税金,销项税由购买方承担,销售方取得的销售款包括服务价格和税款,税款=服务收入款÷(1+税率)×税率。“营改增”前,高校一般应税项目营业税税率是5%,培训类为3%。“营改增”后,高校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进项税不能抵扣;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根据服务项目类别的不同,从零税率到17%不等。
2.3 全面“营改增”对增值税票据使用的影响
2.3.1 增值税票的填开使用
增值税发票有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两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对方单位不受限制,接受普通发票的单位不能抵扣进项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如果接受增值税专票的单位是一般纳税人的,需要出具接受发票单位的相关资料,开票项目是应税项目的,单位可以根据政策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由于增值税存在进项税抵扣,需要有专票认证环节,如果专票退票、作废或红冲,手续将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对于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在开具和传递等不同环节,需要由相关财务人员和教职工共同参与。
2.3.2 预借发票及税款缴纳
“营改增”后,学校必须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全额缴清当月应缴税金。但是实际工作中,大多数高校面对企业“先开票后付款”的要求,各项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收入,主要采取预计发票的方式开具增值税票,由于各种原因,发票借出后,实际到款有时会延后几个月甚至跨年,如果高校收入到款与否缺乏监管,就会出现收入多年无法收回,税款由学校长期垫付,有时甚至会成为坏账的情况。
2.4 全面“营改增”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2.4.1 会计确认的收入减少
由于营业税属价内税,而增值税属价外税,计税基础不同,所以,计算增值税时需要还原为不含税收入,到款收入需要还原为不含税收入,而原来的营业税只需要将到款收入与相应的营业税率相乘即可,这样就导致了“营改增”后会计确认的收入有所下降。
例如:HG大学是一般纳税人,收到某应税项目经费50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税收入是47169.81元(50000÷1.06);KD大学是小规模纳税人,同样收到500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计税收入为48543.69元(50000÷1.03),而两所高校原营业税的时期会计确认的收入均为50000元。
2.4.2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
高校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核算与“营改增”之前基本相同,缴纳的增值税额通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即可。
例如,KD大学是小规模纳税人,CK应税服务项目到款20万元,会计核算如下:
CK项目收入:200000÷(1+3%)=194174.76
销项税:194174.76×3%=5825.24
增值税附加:5825.24×12%=699.03
CK项目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科研事业收入― 横向科研经费―CK项目 194174.76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5825.24
借:科研事业支出― 横向科研经费―CK项目 699.03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附加 699.03
2.4.3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
高校被依法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税项目的会计核算会涉及到进项税抵扣的情况,如果该项目取得通过认证的进项税专票,就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中抵扣。高校当月缴纳的增值税款为该月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去符合抵扣政策进项税额的差额,即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贷方余额。当月应该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增值税附加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方余额为基数计算得出。
例如:HG大学是一般纳税人,YJ应税服务项目9月1日到款20万元,9月5日支付一批材料款10万元(税率17%),会计核算如下:
YJ项目收入:200000÷(1+6%)=188679.25
销项税:188679.25×6%=11320.75
YJ项目支出:100000÷(1+17%)=85470.09
进项税:85470.09×17%=14529.91
增值税附加:(11320.75-14529.91)×12%=-385.10
YJ项目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科研事业收入― 横向科研经费―YJ项目 188679.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YJ项目 11320.75
借:科研事业支出― 横向科研经费―YJ项目 85470.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YJ项目 14529.91
贷:银行存款 10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附加―YJ项目 385.10
贷:科研事业支出― 横向科研经费―YJ项目 385.10
2.4.4 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与实际上交税款存在时间差
高校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根据实际到款时间确认收入,而税务部门要求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以开具发票来确认收入,这是税务部门认定的最低应税收入,由于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存在时间差,造成会计账上的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与国税系统实际应交税数据不吻合。
3 高校应对“营改增”影响问题的建议
全面“营改增”给高校财务管理带来了新的变化与考验,高校需要进行相应的变革。
①财务人员要准确理解“营改增”政策,加强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单位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明确增值税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认证、核算等流程,明确专人管控增值税发票。
②财务人员要加强会计核算管理,增设增值税核算的相关会计科目,准确记录和反映涉税业务,对符合进项税抵扣的项目要做到应抵尽抵;对符合减免税政策的项目要按税局要求及时申报减免。
③财务人员要使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增值税相关收入。新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明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照经营收入科目处理,应当在提供服务或发出存货,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确认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收入科目。
④财务人员要加强增值税发票借票缴税管理,教职工预借增值税发票时,暂时从其他项目经费中垫支增值税款,或以现金方式暂时预缴所借发票的税款,项目实际到款后,财务部门及时归还垫付的税款。
⑤财务人员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通过邀请税务部门人员到校举办讲座、座谈等方式,让师生了解税收政策,增强师生的纳税意识,同时也让税务机关更加了解高校与企业的业务特点及核算方式不同,不断完善高校税率、计税标准、进项税额抵扣等方面针对高校做出更加合理的政策。
参考文献:
[1]杨丽峰.“营改增”后高校纳税身份选择[J].会计之友,2014(13).
基于以上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开具后的180天之内进行认证并申报抵扣,可是,在实践当中,总是存在各种客观原因,即不是纳税人可以可控制的各种客观原因,导致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超过开具后的180天,能否进行抵扣一直是广大企业所关心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9号)和《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2000]12号)第三条中“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的规定进行了否定。即从2011年10月1日起, 根据《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和《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进项税额,具体的税务处理如下:
(一)逾期抵扣凭证范围必须是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二)逾期抵扣适用情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发生真实交易,且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才能申报抵扣,否则还是不能抵扣。逾期可抵扣情形如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逾期抵扣审批程序逾期且符合客观原因的扣税凭证,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再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才能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在逾期抵扣审批过程中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1、《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2、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办理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搬出及搬入地点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3、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邮寄丢失或者误递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
由于税务机关自身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上报文件中说明相关情况。具体为,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详细说明信息系统或网络故障出现、持续的时间,故障原因及表现等。
关键词:营业税 增值税 咨询服务业
现代咨询服务业是以科学为依据,以信息为基础,综合运用科学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的决策和运作提供服务的知识型服务企业。咨询活动的内容涉及面较广,包括信息咨询、管理咨询、决策咨询、科技咨询、工程项目咨询以及涉外咨询等。在一定程度上,咨询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标志之一。“营改增”对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合理分工,刺激市场的需求,结构性减税等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根据试点城市的调研情况,针对“营改增”对咨询服务业所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一系列的应对措施。
一、“营改增”的原因所在
2012年7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到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厦门、深圳等,并决定在2013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7月31日下发了《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规定“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到北京、天津、江苏、安徽、浙江(含宁波市)、福建(含厦门市)、湖北、广东(含深圳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要求,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笔者认为,“营改增”的原因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我国营业税税收制度本身存在缺陷,道道征收、全额征收的特点不仅加重了税负,而且弊端明显。首先,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新兴服务业越来越多,现行营业税税目已无法满足征管需求。其次,营业税计税依据不合理,除以旅游、建筑及联运为代表的少数服务业可按照差额征税之外,绝大部分服务业均按全额征收。最后,营业税的税负较重。另一方面,为了解决在营业税征收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国家也出台了一些新规定,也曾对营业税条例进行修订,但仍然治标不治本,无法解决因经济发展带来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例如差额征税只能解决同质业务重复征税的矛盾,却不能解决非同质业务重复征税的问题;兼营与混销的界定有利于分清服务业与制造业的边界,但从重征税又会加重企业的税负,也加大了执行与管理的难度。营业税征管实践中的种种困境说明,仅靠对营业税政策的修补和调整很难解决问题的根本。
二、“营改增”对咨询服务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根据“营改增”的相关试点情况,结合咨询服务业的市场地位,“营改增”对咨询服务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对行业的影响。“营改增”能够促进我国咨询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主要原因在于增值税以票管税和凭票扣税的思想,要求咨询服务业重视对发票的管理,这对目前流行的挂靠承包行为起到了抑制作用。第二个层面是对咨询服务业业务的影响。“营改增”后征收的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外税与营业税有着本质区别,通过影响定价而影响其业务范围及规模。第三个层面是对咨询服务业财务管理的影响,也是本文主要的研究对象。
(一)对税率与计税基数的影响
咨询服务业归属于服务业纳税主体,按照营业收入的5%计征营业税。而“营改增”后将采用现代服务业6%的增值税率,若不考虑增值税的“进项抵扣”,咨询服务业的税负将提高一个百分点。关于是否增加税负的问题,主要应视其所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确定。对于计税基数而言,营业税以营业额作为计税基数,而增值税的计税基数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从而计算应交税额。
(二)对咨询服务业定价机制的影响
咨询服务业的定价机制相对灵活,价格影响因素也较多,因此“营改增”将对服务价格的制定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某项服务业务收费1 000元,按营业税率5%扣除50元的营业税后净收入为950元。而“营改增”后,以6%计算增值税,为实现同样是950元的净收入,理论上需要将价格提高至1 007元。但企业是否提价,应考虑其具体的价格策略、竞争地位、业务细分状况等多种因素。
(三)对财务分析的影响
目前,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的金额为包含营业税的金额,而“营改增”后“主营业务收入”的金额为不包含增值税的金额,即使实际税负变化不大,对净收益的绝对数未产生过大影响,但企业的利润率会因主营业务收入的减少而有所上升。此外,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在利润表中反映,账务处理、记账方法与营业税也存在一定的区别,这些变化均会对财务分析产生不同影响。
(四)对税款计算的影响
咨询服务业营业收入按照完工进度分期确认,在确认收入时,无论有无开具营业税发票,也无论是否已收回款项,均将收入总额视为计征营业税的基数。而“营改增”后,应按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余额计算应交税额。为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税控系统会按照增值税发票票面金额计算销项税额,将会对企业应缴税金的计算以及确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产生影响。此外,已开具营业税发票而尚未回款的客户,在实施“营改增”后,可能会出于进项税抵扣的考虑,要求退回原已开具的营业税发票而重开增值税发票,这些均会对当期税款的计算产生影响。
(五)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影响
与营业税普通发票的管理和稽查相比,税务部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使用以及管理均非常严格。这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影响着企业对外提供服务产生的销项税额,以及企业日常采购商品、接受服务环节产生的进项税额,进而直接影响企业增值税的纳税金额。
(六)对税务信息和纳税成本的影响
咨询服务业在征收营业税时以报表为基础进行申报和纳税,提供的税务信息相对较少,相应的纳税遵从成本较低。而实施“营改增”后,税务机关对咨询服务业的增值税征管变为以票控税和以票管税,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凭票抵扣的管理办法,由此将派生许多审批事项和相关工作。例如,发票及防伪专用品的印制和管理,发票的使用申请、定期限量供应,进项税额抵扣发票的申报和认定等,从而提高了咨询服务业的纳税遵从成本。
三、“营改增”在咨询服务业试点过程中的应对策略
本文借鉴上海的试点情况,针对“营改增”对咨询服务业的影响,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应对策略。
(一)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
“营改增”后,咨询服务业的供应商也成为了增值税纳税人,也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咨询服务业在接受服务时能够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营改增”后,咨询服务业的适用税率由5%上升至6%,而咨询服务业的成本中,工资和差旅费占60%以上,能够取得进项抵扣的增值税发票较少。从短期看来,税负不但难以降低,反而有可能会增加。这就要求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尽量选择财务核算健全,且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以通过进项税抵扣降低增值税负。
(二)建立并准确、及时地记录增值税明细账
咨询服务业在销售和采购环节,按增值税专用发票计提税额,在账务处理中需要注意与原收入与成本费用记账核算的不同之处,因此应准确、及时地记录增值税明细账。考虑到“营改增”对财务管理的影响,对于目前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以及部分客户要求退票重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目前尚未形成明确、具体的过渡政策。为此,咨询服务业应实时关注最新的动态、实施条例和过渡政策,与税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过程中各环节参与者均应予以高度重视
增值税发票与普通发票存在差异,不仅由于其具有反映经济业务发生的作用,而是因为能够起到完税凭证的作用。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负的连续性,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得、鉴别、开具、管理、传递及作废均有别于普通发票。对于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不仅财务部门要重视,在开具与传递等各个环节中的各个参与者更应对其高度重视。
(四)充分、及时地了解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营改增”的目的之一是降低行业整体税负,但并不等同于降低每个企业的税负。“营改增”后实际税负降低或提高,除了与企业自身发展阶段、所处市场地位等因素相关外,还取决于是否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要求咨询服务业对这些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减免税措施充分、及时的进行了解。
关键词:电子发票 发展历程 推行方法
电子发票是互联网技术、计算机技术快速发展的产物,它完全脱离了纸质形态,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以电子记录的形态在网上进行存储、流通。电子发票同纸质发票一样,均由税务局统一发放给商家使用,采用相同的防伪技术,形成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和防伪密码区,购买方可以在相关网站上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查验发票的真伪。通俗来说,电子发票是纸质发票的电子化影像和记录,电子发票通常使用的格式有doc,PDF,html,txt,jpg等。
一、电子发票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2011年6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顺利了《中国电子发票蓝皮书》,迈出了我国电子发票的第一步,标志着在我国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基本条件已具备。
2011年10月,商务部《“十二五”期间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提出相关部门需要制定法律规范,相关行业需要制定行业准则,使电子商务发展趋于规范化。
2012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要开展网络(电子)发票应用试点。
2012年5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专项的通知》,根据城市申请,最终决定在重庆、杭州、青岛、深圳和南京等5个城市开展电子发票试点。
2013年5月,经北京市政府批准,电子发票项目在北京启动,选取京东作为电子发票项目的试点单位。
2013年6月,北京市副市长、北京市国税局局长等领导到京东进行调研,指出电子发票在京东试点顺利,共同见证了中国电子商务领域诞生出的首张电子发票。
2013年9月,苏宁易购在南京正式上线电子发票系统,电子发票可作为消费者的购物凭证。
2014年6月,北京市国税局成功地接收了国内第一张以电子化方式入账的电子发票。
2015年2月,我国内地金融保险业首张电子发票由中国人寿开出。
2015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宣布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向全国,并明确增值税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2015年12月,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办法中明确指出满足条件的单位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首次明确了电子会计档案的合法地位。
回顾电子发票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使我们意识到电子发票正在潜移默化地走进我们的生活,在我国推行电子发票的时机已逐渐成熟。
二、电子发票带来的影响
(一)节约企业成本,更利于环保
企业在使用纸质发票过程中,存在的成本主要有发票领购成本,包括纸质发票印刷成本,企业去购买发票发生的路费、人工费等;发票开具成本,主要包括购买税控打印机、维修税控打印机、开票员人工成本等;发票流通成本,主要包括发票传递过程中发生的邮费、人工费等;发票存储成本,主要包括购买方、销售方保管发票所发生的直接成本。而电子发票由于不存在纸质载体,数据以电子记录的形式存储在数据库中,电子发票可以在网上进行流通,因此可以更好地节约企业成本。与此同时,由于电子发票不需要打印,以电子形式流通,既节约了我国的资源,又绿色环保。
(二)提高企业和税务机关的办事效率
电子发票由于没有纸质形态,企业在购买电子发票时只需在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中申请,注明所需要发票类型和发票数量即可,待税务机关办事人员给予审批、分配发票即可,这样既简化了发票领购程序,又提高了企业和税务机关的办事效率。同时,企业在开具纸质增值税发票时,需要向购买方索取增值税开票信息,再依据相关信息开具增值税发票。推行电子发票后,企业在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时,可以在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中调取购买方的开票信息,既确保了开票信息的准确性,又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从源头上杜绝假发票,更利于税务局监管
市场上每天流通着大量的发票,如何确保每张发票的真实性成为税务局面临的重要难题,税务局对发票的查验,一般是通过相互稽查的方式检查发票的真伪。税务机关没有人力、无力、财力对每张发票的真实性进行校验,因此市场上会存在虚假发票。与纸质发票相比,电子发票数据更容易统计分析,税务机关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可以对大量的电子发票信息进行分类统计,甚至做到校验每张电子发票的真伪。税务机关也可以利用网络技术对企业开具电子发票的过程实行实时监控,从源头上杜绝假发票。
(四)有助于消费者维权
由于消费者的随意性,容易造成纸质发票的丢失,当所购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发票丢失,可能致使消费者不能更好地维权,进而造成经济损失。电子发票存储在网络数据库中,不需要消费者保管,当需要使用电子发票时,根据交易内容即可在网站上查询到对应的电子发票信息,更有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
三、推行电子发票的阻碍
(一)消费者认可程度低
电子发票是“互联网+税务”的新兴产物,属于高新技术电子产品,消费者对这类新兴事物的接受需要时间,甚至有的消费者尚不了解电子发票的含义。由于电子发票存储在网络介质中,给人以“看不见,摸不到”的感觉,消费者也会怀疑网络存储的安全性,进一步导致消费者认可程度较低。
(二)电子发票报销入账难
我国现行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会计政策要求报销单据需附原始凭证,而原始凭证是纸质形态的,因此电子发票在推广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难题就是报销、入账难。
在企业实际财务工作中,财务人员通常需要审核纸质发票上的票面信息,进而判断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对存在疑虑的发票到相关税务局网站上进行验真。而电子发票需要逐笔到网上查验发票的基本信息,增加财务审核票据的工作量。同时,纸质发票会随着报销单据存储到会计档案中,而电子发票会一直以电子形态存储在网络,因此存在电子发票重复报销的可能性。而如果将电子发票打印出来使用,那么就失去了推广电子发票的初衷。这些财务核算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导致电子发票推行困难。
(三)电子发票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审计人员在企业审计过程中经常需要查看账簿、记账凭证等会计档案,检查发票的真伪,核查经济业务的真实性,采用顺查法和逆查法跟踪和收集审计证据。而电子发票都以电子记录的形式存储,审计人员如何开展审计,采用什么样的审计方法,利用什么样的审计技术才能顺利完成审计工作?这些都对审计工作人员提出了新的挑战。
四、推行电子发票的建议
(一)加强电子发票的宣传工作
加强对电子发票的宣传工作,通过网络、媒体等手段宣传电子发票在节约、环保、维权等方面的作用,增强消费者对电子发票的认识,使消费者意识到电子发票的好处,为全面推行电子发票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确立电子发票的法律地位
全面推行电子发票,首先要解决电子发票报销、入账难的问题。国家需要从法律层面确立电子发票的法律地位,相关部门需配合出台相关政策。目前,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明确指出电子会计档案可作为合法的会计档案。建议相关部门修改《发票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使纸质发票与电子发票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明确电子发票可作为原始凭证报销入账。从长来看,随着我国电子发票的迅速发展,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台《电子发票管理办法》。
(三)构建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信息系统
电子发票的推广,从根本上来说是我国发票管理体制的革新。为加快电子发票在我国的全面推广,需构建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信息系统,全国要统一部署和规划,对发票的样式、商品编码等信息进行统一设计。电子发票信息系统需要同时为企业、消费者、税务机关、政府、审计人员提供相关数据,对全国电子发票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在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中,应运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解决电子发票报销、入账中遇到的难题,如在全国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中设置发票是否已报销等选项,避免发票重复报销。由于工作需要,审计人员可以从全国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中查询企业发票的相关信息,采用网络审计技术完成审计工作。
参考文献:
[1]胡梦齐.电子发票带来的影响及其推广[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5,(8):285-286.
[2]贝蕾.电子发票的利弊及带来的管理革新[J].当代论坛,2015,(27):4-5.
关键词:“营改增”;金融企业;影响;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8-000-01
伴随着2016年5月1日“营改增”业务的全面完成,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通过此次“营改增”,我国原有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彻底打通,对企业的经营都具有重要影响。增值税在课税对象以及征税依据等方面与营业税有很大的不同,金融企业的财务人员需要对这一新的税种加强了解,从而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一、增值税与营业税的主要区别
(一)增值税的课税对象与营业税完全不同
增值税的课税对象从理论上讲为企业在生产经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货物或劳务价值中的V+M部分,属于价外税。而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商品与劳务税。因此,从课税对象上看,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比营业税更为广泛,营业税更主要是针对一些特定行业或行为征收的一个税种。
(二)计税依据和税率不同
一般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税率多为3%、5%。增值税纳税人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即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税率多为13%、17%。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不同
营业税的应纳税额计算较为直接,一般是根据企业当期应税收入乘以相关税率,而增值税的应纳税额计算方式比较复杂,相比较营业税而言,多了一个抵扣环节,即: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而抵扣的进项税额还要以取得的法定的扣税凭证为依据,否则不能抵扣。
二、从财务的角度看“营改增”对金融企业的影响
(一)对金融企业信息系统以及会计核算系统的影响
由于金融行业的特点,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与会计核算同步,即金融行业在取得应税收入的同时需计算应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鉴于金融企业的信息化程度比较高,大部分会计核算管理都是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完成,为满足收入、支出确认和计税的相关要求,金融企业首先要升级计算机系统,这样一来,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金融企业需要增加一笔额外开支。
众所周知,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会计核算上要进行价税分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在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中,主要是使用负债类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以及下属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减免税款”等明细科目进行归集、核算。而营业税仅仅通过成本类科目“营业税金及附加”进行计提,同时贷记负债类科目“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这一单一的会计分录核算。因此,“营改增”不仅对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产生重要影响,而且还对收入、支出、利润以及资产负债等报表产生影响,这样一来金融企业财务报表的列报将与往期有所不同,对于金融企业来说,在披露财务报告的同时要同时披露“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二)“营改增”对金融企业的税负实际负担水平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金融企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按当期营业收入计提,税负清晰明了,并且易于计算和缴纳。改征增值税之后,销项税额税率为6%,虽然销项税额容易计算和确定,但是进项税额却不易确定,这样的话,可能会由于进项税额的多寡导致金融企业的各纳税期间的税负水平不一。另外,金融企业成本费用项目比较固定,导致其获得的抵扣渠道比较单一,而且进项税额多为低税率项目,给金融企业的纳税筹划带来一定难度。从横向上看,由于进项税额的不均可能会导致各金融企业间的税负水平可能不一。
(三)对金融企业内控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之后,金融企业的纳税环节比以往更为复杂,这将要求金融企业要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加派人手专门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保管、认证、抵扣和申报工作。这对金融企业来说,需要对一些与增值税有关的既有业务流程进行梳理、改造,无疑会增加内控管理的成本。
三、“营改增”后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应对策略
(一)树立纳税筹划意识,努力降低企业税负
“营改增”中有一些专门针对金融企业的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企业财务人员要形成纳税筹划的意识,最大程度上合理、合法的把企业纳税额降到最低。比如,企业在选择合作的供应商时应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企业,达到税负的转嫁效果。
(二)加强财务风险防范,重视发票管理工作
为了防范违规违法带来的财务风险,金融企业应加强对财会人员业务操作的培训,使其能够按照新税收制度的规定完成相关会计核算的处理。金融企业还必须派专人负责发票的管理,做好进项税额发票的归集与抵扣工作。同时,制定合理的发票管理办法,加强发票的控制管理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监督,规范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流程,防止相关工作人员虚开、漏开增值税发票,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与经济损失。
(三)完善财务报表的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营改增”改变了金融企业会计核算的相关科目和财会日常业务处理的流程,让企业的财务报表更加繁琐,可能导致会计人员不能严格按照新税收体制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从而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性。金融企业必须采取相应的方法完善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与披露,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企业财务信息,让报表的信息使用者能够真实的了解到企业在新的税收体制之下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我国的金融行业完全市场化的趋势已经形成。金融企业要想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就必须抓住税制改革机会的同时加大企业金融产品的创新,不断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体制。
参考文献:
摘 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改革,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营改增对人寿保险公司现有财务、业务管理带来了机遇,更带来挑战。本文在介绍营改增的背景基础上,重点针对营改增对财务管理流程带来的影响及应对做了分析,便于人寿保险公司及早策划,及时应对。
关键词 :人寿保险公司 营改增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改革,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
2011 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改增试点方案。从2012 年1 月1 日起,在上海试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截止2013 年8 月1 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2014 年1 月1 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自2014 年6 月1 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试点范围。
2014 年3 月13 日,财政部税政司营改增试点运行的基本情况,2013 年减税规模超过1400 亿元左右。
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财政部正在酝酿于2015年度颁布金融服务业营改增政策,保险业作为金融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营改增的变化将对保险公司带来较大影响。根据已完成营改增改革行业的经验,政策颁布和政策实施的时间间隔已经越来越短,留给保险公司的准备时间将非常有限。
截至目前,虽然保险行业营改增具体政策尚不明朗,但是营改增将对保险公司产生全方位的影响,包括对于财务处理、纳税申报、业务流程、产品定价和信息系统等都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本文重点从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寿险公司”)实战角度,提出提前准备,及时调整公司现有管理及业务流程,以应对营改增的冲击。
一、营改增背景介绍
要了解营改增,首先要了解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基本公式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基本公式是营业额乘上营业税适用税率。
目前,我国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流转税制,对销售货物主要征收增值税,提供劳务主要征收营业税。保险业作为典型的现代服务业是当前中国增长最为迅速的生产业,但是我国对保险业实际上在重复征税。对于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保险业,购进已纳增值税项目所承担的增值税不能抵扣,由此发生的增值税、营业税重复征税将导致保险业更大的税收负担,对整个行业产生不利影响。
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形式越来越复杂,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这给两税的划分标准提出了挑战。
从国际税制改革发展趋势看,目前全世界已有170 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通常会覆盖绝大多数货物和劳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逐步实现对于货物和劳务征收统一的间接税,使增值税覆盖绝大多数货物和劳务,符合国际惯例。
总之,增值税的“链条”完整了,可以有效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税负,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完善现行税制,有利于提升征管效率。
二、营改增对寿险公司现有财务、业务管理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营改增既能对保险公司的采购、管理带来益处,同时增值税相比营业税在业务流程、系统功能、会计核算、人员操作及合规要求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对保险公司现有的业务流程及信息系统支持方面也提出了更多挑战。
(一)机遇
寿险公司能够在收取费用或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时,通过明示的方式向服务接收方收取增值税;各项支出对应的增值税将不再是寿险公司的成本,因经营采购、接收服务而产生的进项税可抵扣,能够在整个产业链上降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纳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效率;增值税的统一申报与管理将为公司带来集团内各单位税务及操作流程整合与改进的良机;增值税的以票控税、特有征管等模式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公司的税务合规以及业务流程的操作风险。
(二)挑战
营改增是对公司管理一次全方位的考验。具体包括对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等内控五要素均带来较大影响;对承保、理赔、批改、收付费、佣金/手续费、再保、采购、税务等核心业务流程均需重新评估、改造;增值税合规管理工作将增加保险公司的合规成本,如人员培训、软硬件系统升级改造等;现有的增值税的征管方式和征管理念对财税处理带来的挑战等。
三、营改增对财务管理流程的影响及应对
财税[2011]110号文件规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如保险业全部采用简易征收,保险企业将不能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会导致抵扣链条中断、重复征税。采购产生的进项税其税率在营改增后高于原营业税税率,会增加采购成本。如不采用简易征收,保险业营改增最核心的问题在于增值额的确定,例如由于赔付支出无法给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如何抵扣,进而如何确定增值额就很关键。
但无论怎样,在寿险公司的经营价值链中,营改增对业务流程的影响将是全局性的。首先,保险核心业务流程,包括:产品设计、承保、保全、理赔、收付费和单证管理等流程需要根据增值税相关要求进行改造,流程中的岗位职责、信息交接、重要表单样式、开票时点等需要重新检视、评估和再设计;其次,需要对会计和核算、财务管理、单证管理、税务等管理流程进行风险控制评估,防止科目使用错误、虚开增值税票、进项税票过期、进项税分摊不清无法抵扣、操作失误等风险的发生。下面举例分析对保费收入、手续费支付等财务流程及发票管理的影响。
(一)对收入及税收流程的影响分析
1、对收入确认及税收影响
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寿险公司对投连险的管理费收入作为收入核算,营改增后,对这部分收入的税务处理将随之明确;现行税法对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将重新核算免税和非免税业务的增值额,将带来对相关会计科目的设置、调整。
2、采取措施
统一科目设置及核算原则。
修订《会计核算办法》等制度办法,重新制定增值税下会计处理规则:对保费、赔付、给付、费用及资本性支出均需进行价税分离,分别核算不含税金额及对应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制定衔接过渡方案以核算营改增之前销售的长期保险;明确处置资产、视同销售、采购等业务环节的会计处理。
(二)对手续费计算与支付的影响分析
1、对手续费计算与支付的影响
对寿险公司中介业务手续费,主要是计算规则与数据口径的重新定义;手续费分摊、手续费发票与支付时点;发票、合同与付款信息一致性;进项税发票登记与保管等变化带来影响。
2、采取措施
梳理并调整手续费计算规则;明确手续费计算及其分摊规则;实现核心业务系统的手续费的自动计算;调整手续费支付流程,嵌入对进项发票的获取要求;建立进项发票的记录、存档、认证和接收流程;发票、台账与收付信息的每日核对;增值税发票信息的系统标示;对于已收票、未收票、待收票等系统存在报表和提示功能等。
(三)对财务管理的影响分析
1、经营数据分析与预算考核影响
调整考核指标的取数口径,需按照价税分离后的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及资本开支进行分析;对预算考核取数口径的影响等。
2、采取措施
过渡期实行经营分析数据口径的对比分析;调整营改增后预算考核指标设计,重新制定考核政策,使考核更加符合公司战略导向。
(四)对发票管理流程影响分析
1、发票管理影响
以票控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开具、传递及管理难度非常大;操作复杂繁琐,每一张专用发票都需要通过税务机关认证方可抵扣,认证手续繁琐;增值税管理需要全员参与,确保及时取得符合规定的进项抵扣凭证,确保销项发票的管理严格;开票不及时可能会带来合规风险;进项税票获取不及时可能带来的抵扣损失等。
2、采取措施
在全流程中对增值税发票进行管理。制定全面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包含领用,保管,开具,寄送,作废,红字冲销,留存等流程;加强对采购发票的管理,包含发票获取、移交、认证、报账、退回等;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参考文献:
[1]《营改增 未雨绸缪 稳占先机》.德勤.中国.2014 年7 月.
[2]《保险业营改增研讨会材料》.普华永道.2014 年8 月.
关键词:增值税;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256-02
1994年,伴随着税制改革诞生了增值税,涉及增值税犯罪的案件也随之发生。在1997年至2001年期间,是增值税涉税犯罪频发时期。短短五六年间,就发生“浙江金华”、“河北南宫”、“深圳四案”“807”等震惊全国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增值税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利用增值税发票滋生的犯罪愈加呈现涉税金额大,涉票份数多的特点,给国家、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财产损失的同时也助长了造假、偷税漏税的不良之风,这对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初期的中国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加强增值税的管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的行动已经刻不容缓。
从发展上看“以票管税”的管理模式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可行的管理模式,是目前一条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从目前管理现状来看,增值税在征管中还存在许多漏洞。
(一)税收管理员“管不过来,如何管”的问题突出。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纳税人群体越来越庞大,税收管理员“管不过来,如何管”的问题日益突出,首先税收管理员工作负担重。职责太多。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囊括了户籍管理、发票管理、调查审核、税源监控、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纳税辅导及文书送达、资料归集等日常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加之平时要做的各种调查报告、报表数字、纸质资料等,税收管理员工作量明显过大,加上管理的纳税人之多,涉及行业之广、布局分散,税收管理员的工作往往被迫陷入简单地为纳税人办理日常事务中,甚至只是被动应付其他部门转来的工作任务,工作缺乏连贯性、完整性,难以对税源情况进行深入了解,与企业缺乏必要的沟通,这种模式对申报不实难以核查,同时对一些零散税源、隐蔽税源的管理有力不从心和鞭长莫及之感,出现了不少漏征漏管户。
(二)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欠缺,“体外循环”严重。我国增值税是建立在“以票控税、层层开票、环环抵扣”的“链条式”管理的基础上的,其前提是纳税人所有进货都应取得进项发票,所有销售都必须计入销售收入中,但在现实中,不管是生活资料还是生产资料,都有大量商品的最终环节未开具发票,从而使一些纳税人通过隐匿销售额的方式进行偷逃税款。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导致了增值税制中存在着大量的“体外循环”现象,从“以票管税”这个角度看,“体外循环”存在的根本原因是由于部分产品的最终消费环节无需开具或提供发票。由于“体外循环”长期作用和经营者天然的“趋利”导向,使得一些生产、经营者在税收申报上形成“以销定进”(开出多少销售发票,则从上游取得多少进项发票),实现税收申报的“自我调控”,在税款缴纳上,缴多少、何时缴都成了随心所欲的事,增值税异常申报(零申报、负申报)现象的大量存在,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
(三)片面地强调了增值税发票的重要性。目前我国的增值税管理主要集中在管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采取“以票管税”模式忽视了其他核查手段,导致管理表面化,难于发现深层次的问题。
世界上任何税种在其运行过程中都会有漏洞产生,不产生漏洞是不可能的。我国增值税征管中出现的问题有征管本身的漏洞,也有税制上的不合理,更多的则是与征管环境有关。主要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值税人为将纳税人划分。增值税人为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种人为的划分,虽然有利于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提高征管效率,但又影响了增值税的科学性、合理性,破坏了专用发票链条式运行机制。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向购货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人为地割断了发票在整个经济运行中的监控作用,不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容易引发偷逃税问题。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偏高,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不能按照规定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金,造成小规模纳税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使虚开代开更有市场,屡禁不止。数量庞大的小规模纳税人与增值税规范化管理相背离,制度划分上的缺陷导致的管理上的缺陷,加大了税务机关征管难度。
(二)税收法制化管理环境差,降低了征管质量。税收法制是税收管理工作的灵魂,法律既可以保证税务机关及时足额地将该收的税收上来,也保证了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的合法权益。从税收法制化管理环境看,我国当前状况并不理想,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1)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国,人员素质不一,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与发达国家相比更是相差甚远。依法纳税整体意识还较差,部分人专门想钻税收空子,发税收财,更有部分纳税人利用增值税管理的复杂性,联手偷逃税款,增大了管理的难度。(2)其他部门的改革滞后,也制约着增值税的严密管理。企业经营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银行也不例外。允许企业多头开户,银行就可以获得更多的存款、吸引更多的客户。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多头开户应加以制止,但银行系统却弱化甚至摒弃了监督职能,税务部门对银行的依赖客观上需要银行具有强烈的国家意识,但银行管理体系的改革使其日益缺失了对国家利益的顾及,银行与税务就像两条各自独立延伸的直线,时而平行,时而相交,但始终缺少合适的对接点。部分企业为了转移和隐藏资金,达到自己的经营目的,在多家银行开设账户账号和大量大额现金交易现象,一方面税务部门追缴税款需要冻结企业银行存款,或者法院执行判决时,往往无法查到该债务人实际存放款项的银行账户,致使执法行为不能有效实施。另一方面企业利用其隐蔽账户进行账外经营,即偷逃了国家大量税款,又逃避了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的惩治,税务部门很难掌握企业营销情况,使企业偷逃税成为可能。综上所述,增值税征管中出现的漏洞根源在于我国法制化、科学化、现代管理水平不高,如何提高管理水平,以满足先进税种的需要是我们要加以认真解决的问题。
完善增值税管理应从完善“以票管税”这一基础入手,片面地强调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必然是重形式而轻本质。要达到真正有效的管理,必须进一步理顺税制结构,加强各项征管工作,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快纳税评估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加快开发纳税评估软件,抓紧培养纳税评估人才。税收信息化是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基础和平台。为此,一方面,要加强内部网络的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数据、激活已掌握信息,挖掘数据的使用价值。无论是国家税务总局还是省市区国税局,要尽快协商并开发科学、简便、易操作的纳税评估软件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尽量避免基层分局各自开发,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市局根据纳税评估所需要的知识,编写全面的、综合的培训教材,并对现有干部进行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培训。
(二)必须采取综合性的措施克服“体外循环”。克服“体外循环”问题,就要在现金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发票开具、财务、推广税控收款装置、纳税意识的提高等一些方面予与加强和完善。在货币结算、银行信用体系的建立上需要大力加强。应通过法律手段实现税务机关与银行联网,明确纳税人只能使用一至二个账户以规范其经营行为。
(三)税源管理人员要对增值税纳税人的账册、库存、资金、户头进行全面的监控,把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项管理转化为对增值税纳税人的综合管理。结合多种核查手段,挖掘深层次存在的问题,使综合全面管理真正落到实处。
(四)进一步加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管理。目前,我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比例悬殊。在货物交易中,只要一方涉及小规模纳税人,一般不开具或者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有些最终的消费者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不开票部分,“以票控税”难以控管。因此,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管理关键是在自行申报基础上加强纳税评估,加强税源监控。要推进企业建账立制,加强与工商等部门的协调,加强户籍管理和发票管理,增强控制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手段。
(五)逐步缩小小规模纳税人的比重。随着增值税管理的逐步加强,以及小规模企业的不断发展,应逐步扩大一般纳税人的范围。目前,为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而对一般纳税人进行一年一度的年审是必要的,但如果一般纳税人越审越少则不利于增值税的正常运行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加强增值税的管理任重而道远,只有通过不断加强学习,深入实践,不断解决实际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才能提高增值税管理的质量,从而真正的提高我国税收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关键词:营改增 施工企业 影响 对策
从当前的发展趋势分析,对于我国施工企业而言,自营改增实施以来,面临众多的发展机遇与挑战,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降低各项成本,并且也进一步避免了重复交税现象,提高了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然而从整体角度分析,营改增下我国施工企业同样受到相关因素的挑战,甚至会对施工企业的自身发展造成影响。所以在新形势下积极探究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营改增对我国施工企业造成的影响
(一)增值税难以转嫁出现税负增加现象
自实施营改增一来,施工企业往往会采取避税的措施,其一是在人工成本方面:一般情况下工程造价中的人工费占据20%左右,自实施营改增以来建筑劳务会按照相关的比例记征增值税销项税,且大多数劳务公司主要面临的对象是农民工,并没有采取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如此一来则会导致增值税增加,从而会转嫁给施工企业。其二是在材料费用方面:大多数企业会自行购买各类材料、设备等,这样进项税额发票则比较多,然后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有非常多的施工企业所采购的材料比较少,所取得的进项税额比较少,假如在发展过程中施工企业未与一般纳税企业进行合作,那么则会导致税负增加。其三是在机械费用方面:机械设备是施工企业必不可缺的组成因素,其增值税率在17%,当前大多数租赁业都是以个人经营为主存在机械设备并没有实施增值税进项税,且租赁收入产生的销项税没有抵扣进项税额,这样一来则会导致利润下降,税负增加。
(二)办税成本过大导致现金流出增加
从实施营改增以来,成本得到增加,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便是购置税控装置及后期每年的维护费,对于施工企业而言,也增加了施工成本。此外,通过对税法的了解可以得知,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由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如果出现徒开增值税发票的现象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营改增下施工企业的各项成本会得到提高[3]。与此同时,因受到相关因素的影响,施工企业缺乏对增值税的认识与了解,很多情况下需要通过组织培训,这样一来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培训成本,则会导致现金流出增加。
(三)发票风险增大
从基本属性上分析,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比一般发票更加严格,且在使用以及管理上与普通发票相比较同样存在差异,且发票的认证期限以及抵扣的期限比较固定,税务部门在管理方面也比较严格。现阶段,《刑法》等相关法律针对增值税发票行为进行了规定与要求,假如发票缺乏管理,或者出现虚开发票的现象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样则会增大发票风险。
二、新时期施工企业营改增背景下的做法
(一)加强对政策的关注,做好申请减税工作
从当前的发展趋势分析,营改增大多是过渡性政策,尤其是北京等大城市现已经成立了专项基金,实施了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这种发展策略会对企业给予相应的扶持,包括金额以及时间。当然,对于诸多环节,包括研究开发、研究咨询等所形成的增值税现同样进行了减免税措施。比如广东省在相关政策的指引下开设了接近10亿元的专项资金,对税负增加的企业进行补贴。因此笔者认为在当前的发展趋势下我国施工企业需要对营改增的实际情况加以关注,并对政策进行分析,如果税收政策比较优惠,则需要进行申请,利用政策做好减税工作。
(二)选择优秀的合作客户,不断提高进项税额
因施工企业所涉及到的内容比较多,且大多数施工企业会需要选定劳务分包公司、材料供应单位、机械租赁公司等,其中在当前的发展趋势下,需要选择合适的合作商,并且所选择的合作商需要具备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如此一来则可以实现税负的流转。
(三)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做好管理预案工作
其一施工企业需要在发展过程中推行全面预算管理,要实现对成本的精细化管理,并不断减少成本,这种方式可以为税负做好发展准备。其二则需要根据对营改增的分析与探究,将业务运营模式进行梳理,对调整方案加以确定,还要对相关的投标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根据施工企业的发展情况制定完善的管理、监督、控制体系,尽可能的将税制改革的影响减少。
(四)创新各项组织结构,将管理层级进行要
其一施工企业需要按照营改增的相关要求,将传统模式下“橄榄型”模式转变为“哑铃型”模式,且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好施工生产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自身设计、研发、服务等能力,采取专业化管理。其二需要保证增值税征管的严格性,管理链条如果越长,那么则需要从增值税缴纳的角度出发与分析,对企业的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将管理链条进行调整。
(五)做好员工培训与教育工作
毋庸置疑,在施工企业中,员工对营业税有所认识,但是却对增值税不了解,根据笔者调查与分析,有接近60%以上的施工管理人员并没有认识到税务管理的重要性。笔者认为在这种发展趋势下需要积极适应增值税的实际发展情况,并且需要从当前的发展趋势出发,做好培训与教育工作,可以采取讲座的形式将财务核算、材料采购、预算、决算等内容告知给员工,让员工通过培训能够对纳税问题有所了解,潜移默化中提高意识,在日常工作中可以熟练应用。
参考文献:
[1]张江浦.“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财经界(学术版),2014,03:260+262
[2]张晖.探究“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其对策[J].财政监督,2014,05:65-67
[3]王冀.试论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税负的影响[J].财经界(学术版),2014,09:262-263
“甲供料”是建设单位或发包方与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广泛采用的方式。具体指建设方基于施工方会购买劣质建材设备从事施工安装的考虑,为保证材料设备质量,避免因材料设备质量缘故影响房屋结构及其使用和销售,而由建设方提供原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一种建筑行为。材设的价格风险由甲方承担,材设的数量风险由乙方承担。一般情况下,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里对“甲供料”都有详细的清单。
二、“甲供料”的优点
“甲供料”对乙方而言,可以减少材料设备的资金投入和资金垫付压力,避免材料设备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甲供料”对甲方而言,可以更好地控制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进货来源,有效避免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吃差价的行为,降低工程成本,保证材料设备和工程质量。
三、甲供料的纳税人与负税人
现行营业税税法规定,建筑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不含装饰劳务),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由于建筑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建安企业,甲供料的营业税税款只能由乙方缴纳,但是甲供料的营业税税款并不是乙方建筑劳务产生的,乙方缴纳的甲供料的营业税税款应由甲方承担,乙方在缴纳甲供材料的营业税税款后,必向甲方结算,实际负税人为甲方。
税务机关对建筑业“甲供料”征税的主要原因是为了平衡“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两种方式之间的税负,防止少数纳税人钻政策空子。故施工方在其结算书中,计算营业税的基数(即计税依据)应当包括原材料价款。实际工作中有部分企业在结算书中不包含甲供料及税金,这只是预算部门的一厢情愿,乙方还是照旧缴纳甲供料营业税,不缴纳就是逃避税收。
四、“甲供料”存在的税收风险
由于“甲供料”涉及到建筑业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问题,因此,对甲方和施工方来讲都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现就“甲供料”的不同操作方式及其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风险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定的应对策略。
(一)不同的操作方式决定甲方的不同计税结果
“甲供料”实际操作方式大致有以下三种:甲方自购、委托乙方代购和合同外供料。
1.甲方自购材料。是指甲方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或其他考虑,在与施工方订立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由甲方负责提供全部或部分建材设备,这些材料设备是承包合同总价款的一部分。
其特点是材料供货方把建材设备增值税发票直接开具给甲方。甲方将所购建材设备计入“预付账款”科目核算。甲方把这部分建筑材料交付给乙方后,乙方凭票据先后计入“预收账款”和“工程施工”科目核算。此形式实质是甲方将购买的建材设备销售给施工企业。甲方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有的税务机关曾规定如下: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工程用材料应取得供应单位提供的销售发票,在将材料移送施工单位时将销售发票复印件注明“甲供材料”字样并加盖公章后转交施工单位,并同时取得施工单位开具的工程发票一并作为该项成本、资产、费用的原始凭证入账,施工单位则以工程发票入收入账,以建设单位转交的销售发票复印件作为成本入账。
2.委托乙方代购。是指甲方出面寻找材料供应商,并要求由乙方和材料供应商订立买卖合同,购买建材并取得相应物权。甲方负责把供应商开具给乙方的增值税发票转交给乙方。同时在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这部分材料金额,甲方在支付这部分工程款时是通过乙方户头支付给材料供应商的货款。其特点为甲方只是对材料设备采购起到监督作用,没有应税行为,甲方不缴纳增值税
3.合同外供料。指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工程价款中不包括甲方自行采购材料设备部分。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直接在“在建工程”或“开发成本”科目核算,乙方不核算。
(二)乙方应注意发票的开具金额
“甲供料”虽有上述形式,但按营业税规定除装饰劳务外,乙方都要按工程全额来缴纳营业税。《发票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个人有权拒收。《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6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施工企业要把“甲供料”金额纳入营业额缴税,但没有任何公开的具体文件规定在“甲供料”中乙方应如何开具发票。因此,在对甲方开具发票时,乙方要依据“甲供料”的不同形式来开具不同金额的发票。
1.乙方全额缴税,全额开票。如果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总金额中包含“甲供料”部分.乙方在实际操作时,一方面需从甲方或材料供货方索取增值税发票,登记建筑材料的购买成本。另一方面在给甲方开具建筑发票时,也要将这部分材料金额包含在开票金额中。
2.乙方全额缴税,净额开票。这种情形是指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总金额中不包含“甲供料”部分。
五、“甲供料”的税收风险分析
(一)建安营业税风险
主要体现在施工方未将“甲供料”的价格并入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由于“甲供料”中的建材设备是甲方购买的,建材设备供应商肯定把材料设备发票开给甲方,甲方然后把购买的建材设备提供给施工企业用于工程施工,实践中大部分施工企业就“甲供料”部分没有向甲方开具建安发票而漏了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也就是说,只有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方可扣除,而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不可以扣除。因此,除乙方提供的装饰劳务可按实际收入额净额计税外,其他建筑业劳务,无论甲乙双方如何签订合同及进行价款结算,乙方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均应包括甲方提供建筑用材料的价款在内。据此,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料”需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否则存在漏报建安营业税的税收风险。
建筑业一般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经营,但也有一些建筑业者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如上例就是典型的包工不包料方式,为平衡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之间的税负,也为防止少数纳税人钻政策的空子,因此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规定包工不包料方式也需将材料价款并入营业额内纳税。
(二)增值税风险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暂行条例》第10条第(1)项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根据以上规定,企业购买的材料用于厂房等在建工程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建材部分的进项税额应转出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三)企业所得税风险
主要体现在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由于没有“甲供料”部分的材料发票而不能够在税前扣除,从而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甲供料”税收风险的应对策略
施工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避:
第一,施工企业必须与甲方签订纯建筑劳务的合同,不能够签订“甲供料”合同。给甲方。
第二,施工企业应该争取与甲方签订包工包料合同。只有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施工企业才不会存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如果甲方不同意与施工企业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那施工企业应该按照以下办法来操作:(1)施工方与甲方必须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2)建筑合同中的材料可以由甲方去选择材料供应商,有关材料采购事宜都由甲方去操办,但是签订材料采购合同时在合同中必须盖施工方公章;(3)材料采购款可以由甲方支付给材料供应商,但是施工企业、甲方和材料供应商三者间必须共同签订三方协议,即施工方委托甲方把材料采购款支付给材料供应商的委托支付令;(4)材料供应商必须把材料销售发票开给施工方,或者由甲方交给施工方。
如果按上述步骤操作,施工方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形式上是包工包料合同,实质上是甲供料合同,对双方来讲都没有风险。
第三,若上述方法均无法实现时,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工程合同时,就必须要将这部分税收考虑在工程造价中。乙方在制定工程造价预(决)算时就应该将甲供材金额部分承担的相应税费考虑在税金项目中,这样,才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不至于自己承担额外的税收。